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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的调研报告

问:黑龙江省森工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暂行管理的工程资金管理
  1. 答:(十五)要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补助资金、省级配套资金、企业出资、个人出资等。中央补助1.5万元/户(基本户型50平方米),超出50平方米以外的面积不在补助范围内。
    (十六)中央补助资金由省发改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森工国有林区负责争取落实。省级配套资金由省财政厅负责筹集。企业出资由各林业局负责筹集。个人出资由各林业局依照国家政策以及实际情况确定标准进行筹集。
    (十七要将各种渠道筹集的棚户区改造资金集中到指定账户统一管理,实行单独记账,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于非货币政策性投入,要完善相关确认手续,并确保政策落实到位,避免先免后收现象的发生。
    (十八)棚户区改造资金一律实行财政直接支付。财政部门要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不得无故拖延、滞拨资金。要通过国库集中纯段枣支付系统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施工单燃宴位或供应商。工程款拨付要按相关规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财政部做拆门要按规定审核省森工总局和林业集团报送的棚户区改造预算。棚户区改造工程竣工后,要严格评审决算。省森工总局和林业集团要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问:国家关于棚户区改造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1. 答:您好,棚户区改造本是一项民生工程,是为了改善老败备百姓生活水平,及居住环境的,察或毁原则上来说应当要依法进行,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然有违法行为的存在,因此,提醒大家,如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违法拆迁或是补偿不合理,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的采取法律措施来团配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答:涉及到棚户区改造主要有以下法律法旁衡悉规: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2、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拦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
    3、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4、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运乎通知 国发〔2010〕10号
    5、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6、关于中央投资支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文来源: https://www.kanlunwen.cn/article/99281a5580f39f9c7fa1ffb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