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TRIPS协议下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学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肖秀[1](2021)在《绿色专利的权利限制研究》文中提出近年来,环境污染事件频发使得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如雾霾、气温升高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各国开始重视如何从绿色技术创新角度解决环境恶化难题。同时也逐渐重视绿色专利权保护的研究与应用。但是,由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利益诉求的差异,导致各国绿色专利的发展极度不平衡。以我国为例,我国虽已是绿色技术专利大国,但是,在该领域内仍然存在着绿色发明比例偏低、绿色核心技术缺乏、专利转移许可占比少等短板。如何实现我国绿色专利的高质量发展,从根本上促进绿色技术的创新、推广和应用,加强绿色专利的权利限制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以绿色专利权限制为研究视角,从“绿色专利”的根本价值与属性出发,以维护公共环境利益为切入点,详细论证绿色技术、环境保护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密切联系。同时分析绿色专利权利限制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并借鉴TRIPS协议的限制条款,分析我国当前该领域的现状与问题。最后,有针对性的提出了相关措施及建议。本文主要从以下五部分进行绿色专利权利限制研究:第一章阐述绿色专利权利限制的理论基础。通过分析绿色专利的技术客体与审查标准、将专利权限制的一般性经验与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相结合,探索构建绿色专利限制的基础。通过探讨《绿色原则》、《利益平衡原则》的指导作用阐释了绿色专利权限制的基本理念。第二章首先从对专利制度自身的生态负效应、实现利益平衡、符合绿色创新需求的作用着手探讨了绿色专利权利限制的必要性。其次从其现实需求以及相关理论政策的要求,分析了绿色专利权限制的正当性。第三章是分析我国绿色专利权利限制现状与问题。对其中特殊保护期限、绿色专利与平行进口、绿色专利的强制许可等方面的具体问题等进行深入探讨。第四章是绿色专利权限制对TRIPS协议进行借鉴研究,涉及的限制条款主要是第30条和31条的相关文本。通过集中审视分析该部分条款,为我国绿色专利权利限制的完善提供借鉴与参考。第五章关于推动我国绿色专利权利限制制度发展的完善建议。结合国内外现状与条款制定,提出控制贸易转移风险,探索绿色专利特殊保护期限,规范绿色专利强制许可的实施等建议,推动我国绿色专利权利限制制度的完善发展。
蓝纯杰[2](2021)在《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当前,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与商业模式的不断更迭,司法实践中涌现出很多新型案件,对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构成严峻挑战。特别是在一些情况下,同一知识产品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知识产权客体的构成要件,因而能够获得不止一种知识产权保护,这种现象在司法上产生了一些问题,引起了学界的讨论与争辩。随着人工智能时代的来临,知识产权客体范围扩张的趋势不会改变,该现象的发生必然将变得更为频繁。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该现象及其产生的问题尚未作出全局考量,规则的缺失导致司法稳定性和制度功能遭到破坏。对此,必须对该现象、其产生的问题以及应对之策进行分析探讨。除导言与结论,本文正文部分共计四章,全面分析了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现状、问题、合理性以及存在的负面效应,对遏制该现象负面效应的路径、原则以及具体规则完善进行了论述。第一章,“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现状与问题”。该章对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概念、类型、产生原因以及产生的问题进行了讨论。本文将该现象称为“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定义为同一知识产品构成不同客体而获得两种或两种以上知识产权保护的现象,具体可以分为知识产权同时保护与先后保护。在类型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同一知识产品可能构成外观设计与作品,构成外观设计与商标,构成作品与商标,构成外观设计、作品与商标,构成商业秘密与作品,构成植物新品种与发明,构成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与发明。就我国司法实践而言,实际发生的案例主要集中于外观设计、作品与商标多重保护、作品与商标双重保护以及商业秘密与作品双重保护,其他类型包括作品与发明双重保护、植物新品种与发明双重保护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与发明双重保护,但这些尚未产生过多法律影响。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是否具有合理性,国内外的司法界与学术界都存在分歧和争论,基于维护知识产权司法稳定性以及回应学界争论的需要,必须对其合理性进行论证。第二章,“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合理性证成”。该章探讨了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在理论与现实层面的合理性基础。在理论层面上,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与各类知识产权的正当性解释学说,包括激励学说、劳动学说、自然权利学说以及分配正义学说,均存在一定的契合。具体来说,多重保护高度契合激励学说,基本契合劳动学说、自然权利学说以及分配正义学说。在国际法层面上,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受到各类国际公约明确或默示允许。除了明确允许对实用艺术作品给予作品与外观设计双重保护,各类公约对于其他多重保护类型基本采取了默示态度。在域外法层面,对于外观设计与作品双重保护,欧盟《外观设计指令》明确规定产品外观设计可以获得版权保护,保护的程度、条件以及要求的独创性水平由成员国自行确定。美国《版权法》在绘画、图形或雕塑这类作品类型下规定了对于实用物品的外观设计保护。对于外观设计与商标双重保护,根据欧盟《商标指令》与美国《兰姆法》,满足显着性与非功能性的要求的产品外观设计可以作为商标保护。对于作品与商标双重保护,欧盟《商标指令》未排除商标作为作品保护,《信息社会版权指令》允许作品和其他客体多重保护,理论上文字、图形、绘画、照片、视听、三维艺术、音乐等知识产品都可能获得多重保护。《美国版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型很多能够构成《兰姆法》中的商标要素,该法第13章明确允许商标法、不正当竞争法与版权法的多重保护。对于商业秘密与其他客体多重保护,根据欧美关于商业秘密的定义,似乎所有的知识产品都可以构成商业秘密,但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是先后双重保护。第三章,“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负面效应的遏制”。本章对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负面效应进行了归纳,对其产生根源进行了分析,对遏制负面效应的路径和适用的原则进行了探讨。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合理性存在界限,多重保护必须是一种适度保护,保护超过边界将导致制度冲突和过度保护。制度冲突体现在,权利归属规则不协调导致不同权利人之间的权利冲突;权利人相同时可以基于不同权利规避权利限制规则、例外规则以及权利用尽规则,可以利用不同权利作为请求权基础进行主张。过度保护体现在,同一客体在权利保护范围和期限上都实现了延伸,破坏了知识产权制度的激励功能,造成公共领域限缩。多重保护产生的根源在于,一方面,知识产权各部门法创立宗旨存在不同,立法司法执法活动中没有就多重保护问题进行统筹,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的工具主义与本体主义取向偏重,随着国际经贸一体化的加强,加剧了多重保护负面效应。在法律性质上,多重保护属于法律规范体的竞合,需要根据具体情形判断其是否构成排斥的竞合、重叠的竞合或者择一的竞合。从分类角度来看,专利权、外观设计权与着作权等权利是为了弥补市场激励不足而设立的法律创设型知识产权,商标权与商业秘密权等是为了恢复市场原有的商业信誉与秘密管理秩序设立的市场补充型知识产权,两者存在正义与秩序价值的偏重。各类知识产权之间应当维持合理的互补关系,发挥各自领域激励与管理作用。遏制多重保护负面效应的路径在于,利用公共领域原则、比例原则、效率原则以及尊严原则等中层操作性法律原则,维护各类知识产权之间的这种合理互补关系。第四章,“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规则完善”。本章对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具体规则完善进行了探讨。必须考虑各类多重保护类型的共性与特殊性,制定特殊性规则与终局性规则,在各种类型中适用不同的竞合规则。对于外观设计与作品双重保护,一方面,需要建立和明确“实用物品”概念,完善“可分离性”规则,实用物品的艺术特征必须能够概念上与实用性方面相分离;另一方面,需要明确独创性判断规则,避免对独创性程度不高的外观设计给予着作权保护。对于外观设计与商标双重保护,产品外观设计构成立体商标必须满足显着性与非功能性,避免对市场竞争造成障碍。对于作品与商标双重保护,同时保护时需要明确作品标题、标语、声音等内容的可其商标性与可作品性,严格审查独创性与显着性,符合要求的可以获得双重保护;先后保护时需要明确保护期限经过后的作品的可商标性,对于未被相关市场认可的作品,经过保护期限后可以作为商标保护,对于被市场广泛认可的作品,其获得驰名商标保护的可能性大,原则上应当禁止或者限制作为商标保护。商业秘密与其他客体先后保护具有合理性,同时保护不具有合理性,商业秘密应当避免与作品以及发明的同时保护。就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而言,立法方面,需要协调各部门法的权利归属规则,在保持《着作权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修改《专利法》的部分规则,赋予权利人更多选择权;对于外观设计与作品双重保护,应当在美术作品之下建立实用艺术作品保护的特殊规则,引入“实用物品”与“可分离性”概念,并在司法上严格审查独创性。司法方面,应当对各部门法的权利限制和例外规则采取扩大解释,允许当事人合理抗辩;应当明确着作权与商标权的权利用尽都适用国际用尽,更好地配合国家构建区域经贸一体化战略,促进区域商品自由流动,但同时也需要附加一定限制,保护权利人正当权利;应当加强对于当事人请求权基础的审查,维护各部门法的保护秩序,避免特定部门法的制度设计被架空。执法方面,应当完善知识产权执法机构的设置规则与执法操作规则,加强对专业执法人员的培训。结论部分对全文的主要观点进行了归纳总结。认为,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现象在未来会对立法和司法实践造成更大冲击,我们必须做好能够抵御的长期准备,在整个知识产权制度框架之下,就多重保护问题在立法、司法和执法方面进行规则完善,维护各部门法的保护秩序,厘清知识产权各类客体保护边界,可以更好地实现各类客体的价值。通过对制度冲突和过度保护这两类负面效应的遏制,能够构建更有效率的知识产权制度,为我国的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更好的知识产权法治基础。
陈露[3](2021)在《论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保障的冲突与协调》文中研究说明“格列卫”是治疗白血病的特效药,对于患者可谓“神药”,但正版“格列卫”价格极高,很多患者无力消费以致影响健康。“格列卫”上的冲突表现为高药价引起的药品可及性下降,得不到有效药物治疗的情况下健康权自然得不到保障,而这一高药价很大程度上与药品受到专利权保护有关。不仅很多白血病患者因负担不起“格列卫”上的高药价而放弃治疗等待死亡,当今世界每年都有数百万人因得不到及时治疗死于各种疾病,其主要原因不外乎两种,一是由于药品专利垄断下药价高阻碍了患者获得有效药物,二是药品专利的利益导向下可能并不存在有效的药物,这导致了药品专利保护和公共健康之间的激烈冲突。随着药品专利保护的国际化,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的冲突问题不仅是国内问题,更是国际问题,尤其是手持药品专利优势的发达国家与无力负担药价的发展中国家、最不发达国家之间的问题。与此同时,专利保护不仅是一项法律制度,还是一国保持国际竞争力的政策工具,这意味着药品专利保护还关系到各国国家利益,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等复杂因素,使得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权之间的冲突复杂化。尽管国际社会为解决两者之间的冲突做出了不懈努力,但仍存在不足。本文通过对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之间的冲突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并对如何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提出解决思路和对策。具体而言,本文第一部分首先揭示了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权在实践中面临的现实困境并分析了两者冲突的实质,提出这一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第二部分,通过对药品专利制度逻辑与公共健康理论的考察,从法理、经济和政治层面分析了药品专利保护和公共健康产生紧张关系的原因。第三部分,从比较法的视角,分别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分析了国际社会在促进药品专利保护和公共健康利益之间平衡所作出的努力,借鉴有益经验,并反思了其中的不足之处。最后第四部分,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总结了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之间的正确关系,并提出了协调冲突的解决思路和具体措施。
宁立志,王宇[4](2020)在《中国知识产权法治四十年:回顾与展望》文中研究表明改革开放40多年见证了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从无到有、从被动封闭到主动开放、从单薄到丰富的艰难缔造历程,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设立、拆分与重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制的建立与改革,具有中国特色的"双轨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应运而生。知识产权作为私权,是民事财产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适逢"民法典"编纂的契机,"民法典"对知识产权的制度安排,成为知识产权法学界与民法学界热议的焦点。尽管知识产权是私权——这一本质属性不可动摇,但知识产权的垄断性特征以及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与公共利益的诸多关联,使公权力的介入必不可少。同时,科技浪潮下,新型知识产品不断出现,人工智能、大数据、3D打印等科技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日益突出,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变革提出了新的要求。此外,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一带一路"倡议以及自由贸易区战略等的实施,也急需知识产权制度的回应。
管昕[5](2020)在《WTO协议框架下烟草平装法律的合规性分析》文中提出2005年生效的《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框架公约》)号召成员方采取各种控烟措施应对烟草流行带来的公共健康问题,随后出台的公约实施指南建议各缔约方考虑采用平装法律来控制烟草流行。2012年,澳大利亚成为首个全面实行烟草平装法律的国家。随后,爱尔兰、英国和法国等国也相继推行了烟草平装的法律。平装法律规定零售的烟草产品必须采用统一的无装饰包装,目的是降低烟草对消费者的吸引力,控制烟草销量,但法案一进推出便引发了一系列法律争端。多起提交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的案件和澳政府与大型烟草公司之间的私人诉讼提出了关于平装法律合法性,以及商标权、自由贸易和公共健康利益之间的法律冲突的问题。本文旨在讨论在WTO协议框架下适用烟草平装法律的合法性,以及如何平衡限制烟草行业发展与知识产权、自由贸易以及公共健康之间的矛盾,并分析我国引入烟草平装法律的可行性。本文除了结论外主要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为第一章,主要阐释了烟草平装法律及其产生的争议。首先,简要阐述了烟草平装法律的沿革与发展,并分析其产生的背景主要为国际控烟运动的兴起和世界卫生组织控烟国际条约的通过。然后,阐释了烟草平装法律遭遇的合法性挑战,通过对这些案件的概述和争议点罗列,揭示了烟草平装法律下商标权、贸易自由和公共健康之间的矛盾。第二部分为第二章和第三章,是本文的重点,主要分析了乌克兰等五国就澳大利亚烟草平装法案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请磋商涉及的法律问题。通过对申诉方的诉求和对应诉方的抗辩理由进行分析,结合学者对于该案的研究成果和WTO专家组的结论性意见,分析公共健康对商标使用和贸易自由限制的条件和界限。其中,第二章主要探讨烟草平装法律在TRIPS协议下的合规性。首先论证平装法律虽然可能会导致歧视性后果,但并未造成不正当竞争;其次探讨了平装法律虽然属于TRIPS协议中的“特殊要求”,但是并不构成“不合理特殊要求”的妨碍;随后分析了平装法律虽对烟草商标使用造成了限制,但并不对商标注册构成障碍;最后探讨了平装法案并不违反TRIPS协议中关于商标人专有权保护的规定,澳大利亚并不负有保护商标使用权的义务。第三章探讨了平装法案是否违反了 TBT协议的相关规定。首先,论证了烟草平装法律并未对域外的烟草制品造成歧视,符合WTO规则中国民待遇的要求;随后证明了平装法律对贸易自由的限制并未超过实现合法目标的必要限度;然后对平装法律进行了必要性检验;最后说明了《框架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可以作为澳大利亚平装法律的证据支持。第三部分为第四章,指出了虽然平装法律在WTO协议规则下具有合规性,但是由于该措施并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且根据我国目前的控烟现状并不适合引入平装法律,随后提出了《框架公约》中相关措施在我国的实施路径,特别是提出了通过限制烟草商标等措施抑制烟草消费的建议。
丛圣元[6](2020)在《功能视角下的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当今的国际竞争中,科学技术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涉外技术转让制度对技术后进国的创新能力形成十分重要。尽管在一些领域里缩小了与发达国家的技术差距,实现了跟跑甚至领跑,但从整体上看我国的科技水平同国际先进水平仍有较大差距,正因如此,我国提出了建设创新型国家这一长期目标。涉外技术转让制度具备保障跨国技术转让活动顺利进行,提升本国技术及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功能,但我国的涉外技术转让制度近年来遭到发达国家的频繁质疑,在客观上对跨国技术转让活动的进行产生了负面影响;同时,我国现行制度设计未能及时匹配新形势下的新需求,导致提升本国技术水平及自主创新能力之功能的实现效果不佳。鉴于此,本文以制度功能为视角,以充分发挥制度功能服务于建设创新型国家这一目标为主线,分四个部分对我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进行研究。首先是对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基本构成、理论和功能的研究。涉外技术转让活动是指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以技术转让为内容的商事活动,技术的确权与保护该活动是其前提与基础,《合同法》是该活动的主要依据,因该活动属于对外贸易的一部分且往往与投资行为相结合,其还应受涉外领域的法律规制,同时竞争法、争议解决法、相关的产业政策等也会对该活动产生影响。基于对技术转让活动商事属性的认识,该领域在微观层面和宏观层面均诞生了诸多理论,这些理论也深刻影响了一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制定。涉外技术转让的功能即各国涉外机制转让制度追求的最终目标,其内容一是跨国技术转让活动顺利进行,二是通过该活动提升本国技术水平与创新能力,一切有关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设计都是围绕着这两个功能所展开。其次是对我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现状进行规范分析,并研究该制度设计的具体目的。在国内法层面,我国并无统一的技术转让法律规范,而与之相关的规范分散于各法律法规及政府政策、行政要求之中;在国际法层面,亦无统一的多边国际法律规则,相关活动主要依靠WTO法律规则调整,并由双边(区域)条约为补充。基于当时的国内外形势,我国制度确立时具有“以市场换技术”,鼓励、引导外国当事人进行技术转让并通过制度设计对本国企业加以保护的目的。再次,回顾分析了我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功能实效,发现这些制度确实发挥了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促进我国经济、技术水平之功能;但客观上也导致了我国核心技术短缺、对外技术依赖度高的后果,且在近年来频繁受到发达国家质疑,阻碍了我国涉外技术转让活动的开展。在分析该制度功能实效不佳的原因时发现,我国现行涉外技术转让制度并未违反国际义务及国际惯例,发达国家的指责并不公平,但却给我国敲响了警钟;而我国现行制度的设计并没有与新形势下的新需求匹配,存在着内在理念未能及时更新、部分规范未及时修改,授人以柄、法律规范缺乏系统性,存在缺位与冲突等不足。最后,作为全文的结论,给出了我国发展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一些建议。我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应及时更新内在理念,从对“量”的追求转向对“质”的追求,扩大开放合作创新“以引进促竞争”;宜在国内法层面调整法律规范以避免缺位与冲突、及时修改可能的争议规范;宜依据贸易与投资的不同属性区别立法;宜完善双边(区域)条约中的技术转让规则,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推动技术转让国际规则的谈判与制定,让技术能像货物、服务一样在国际间自由流动。
林思颖[7](2020)在《《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知识产权条款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美国退出《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简称TPP)后,其他缔约方于2018年3月18日在智利签署《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简称CPTPP)。CPTPP搁置了TPP中11项知识产权条款,主要集中在专利权、着作权及知识产权执法领域,而商标条款几乎被完整保留下来。CPTPP要求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相较于TPP有所下降,但仍远远超过TRIPs协议设定的最低标准。CPTPP知识产权条款压缩了TRIPs协议中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弹性条款的适用空间,剔除了有效协调私人利益和公众利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利益平衡的机制。在CPTPP区域内,发达国家几乎无需调整国内法律,与之相反,发展中国家将消耗更多的法律转换成本。虽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CPTPP各缔约方的经济影响仍是一个开放性的问题,但从资金流动的角度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明显有利于拥有大量知识产权的缔约方。可以认为,在知识经济时代,CPTPP知识产权条款是发达国家在区域内获取经贸利益的重要手段。然而从目前各缔约方的经济规模、国际影响力以及CPTPP未来扩容可能性来看,仅凭自身的吸引力和示范作用,都尚不足以支撑其发展成为国际公认的知识产权保护新标准。短期来说,只能使得知识产权保护国际体系进一步碎片化。但是,随着包含与CPTPP相同或类似的知识产权规则的FTAs数量增加,这些规则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最终可能转化成为多边条约中的规则,形成新的国际标准,从这一层面看,CPTPP知识产权条款将助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水平的提升。由于我国与各缔约方保持着密切的贸易往来,CPTPP降低了启动边境执法等措施的门槛,加大侵权惩罚力度,将增加我国企业在海外面临知识产权纠纷的风险,对我国对外贸易带来不利影响。同时,CPTPP保留的部分商标和执法条款对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冲击较大,而这些条款的出现,也将严重阻碍我国目前和未来参与的自由贸易协议的谈判进程。此外,从CPTPP未来发展可能性来看,我国也将面临美国重返进而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风险。为应对CPTPP知识产权条款可能对我国产生的影响。首先,需要政府和企业共同努力,构建完善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其次,需要以知识产权适度保护为基本立场,科学制定FTA知识产权谈判策略,并合理利用多边、双边以及“一带一路”等区域体制,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提升我国在知识产权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再次,应坚持从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角度出发,循序渐进地调整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最后,无论美国是否重返,都应以开放的心态面对CPTPP知识产权条款,不排除我国加入CPTPP的可能性。同时,应结合美国知识产权立法和实践新动向,客观深入地研究被搁置知识产权条款,提前做好应对这些条款未来出现在多边或区域性场域的准备。
赵乃馨[8](2020)在《商标概念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商标是商标法最基本的概念,是商标权的保护客体,商标法所有的制度构建都要围绕商标这一客体进行,厘清商标法中商标的概念问题,对商标进行准确的界定是理解并适用商标法的关键。然而,我国商标立法中没有直接对商标概念进行定义,围绕商标概念立法的工作亦已经提上了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因此急需对商标概念有关的问题进行研究,对商标概念进行梳理和总结。同时,概念是事物的本质属性,是一事物与他事物区别之所在,在法律制度中,如果概念模糊不清,则整个法律规制就会缺乏明确性,司法实践也会出现偏差,因此通过历史研究、实证研究、比较研究等多种研究方法对商标概念的范围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和探索,可以深入探讨商标的本质,达到对商标概念的深入理解,完成对商标法进一步制度构建和商标概念的调整与扩充。目前围绕商标概念仍存在一系列有待厘清的问题,诸如商标与商业标识概念的关系,如何对狭义的商标概念进行分离和提取。商标概念包含哪些基本要素,其具体内容与范围如何界定,相关规范对商标概念的范围产生了什么影响。在法律规范中对商标定义有哪些涉及,法律规定中商标构成要件的范围是什么,包括什么内容,商标概念与商标专用权、商标权取得模式、商标注册条件、商标注册程序、商标使用管理及商标权利维持、商标侵权认定存在什么关系。商标概念如何回应国际公约的要求和市场需求,如何达到法律政策的需要;非传统商标是否应该纳入商标保护,如何对其进行制度构建,不得作为商标进行使用的标志又有哪些,公序良俗条款的意义及其在立法中如何体现等等。笔者认为,解决上述问题的核心在于如何界定商标概念本身,只有明确了商标的基本概念,才能对上述问题进行解答,并在商标概念明确的基础上对商标法甚至整个民法体系下与商标有关的法律规范进行协调,故而,本文以商标概念的内容的揭示为中心而展开。全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章是对商标概念及其要素进行概述,从商标概念形成的历史沿革与发展规律中梳理出对商标概念的通常理解,并将商标与广义的商业标识概念进行界分,对商标概念进行范围的限定。随后,在分析现有学说观点的基础上,对商标概念的基本要素进行讨论,在前人学说的基础上提炼现代普遍理解的商标概念内容,并指出商标概念现有理解中可能存在的时代局限性所在,对商标概念明确中可能出现相关的问题进行总结。第二章是对我国法律规范中的商标权及其与商标概念的关系的考察,其是在初步确定商标概念的基础上着重对立法中的商标权概念进行的考察,从商标专用权保护下的商标概念入手,将商标概念作为商标法律制度系统中的一个要素,对与之相关的商标权取得模式、商标注册条件、商标注册程序、商标使用管理及商标权利维持,以及商标侵权认定进行分析,总结提取现行立法中对商标概念的规定,对立法框架下商标权概念的内涵进行梳理和揭示,形成对我国法律规范中的商标权概念的理解和认识,提出其对商标概念范围明确的价值和意义。第三章讨论了现实需求对商标概念调整的要求,此处运用系统的眼光对商标概念所寄托的现实需求环境进行分析,厘清国际公约要求、市场需求、法律政策等等因素对商标概念明确以及商标制度设计的影响,针对相应背景和需求把握商标概念优化的行进方向。第四章对商标概念优化的考量进行讨论,首先对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商标概念规范进行梳理,将国际上现有的商标概念和相关规范进行介绍与讨论,针对其规范模式的选择、规范的主要内容、规范的特色及成因进行评价与探讨,以期在吸取各国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商标概念的明确进行启发。随后就商标概念调整对现实需求的回应及可行性进行分析,结合实证研究对我国商标概念的优化确定明确的方向和目标。第五章提出商标概念优化的具体思路,对商标权的相关内容进行揭示,并对应商标概念问题梳理中产生的问题对商标概念提出补充完善的建议,在对商标权内涵解释的基础上对商标概念进行规范和定义,提出完善商标主体资格审查制度、扩充商标概念范围加强立法对非传统商标的保护、精简商标禁用规定、扩充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优化商标概念促进商标立法框架下相关规范间的协调,并通过优化商标概念促进商标法与其他法律的协调。第六章总结全文,在明确商标概念的基础上,与法律体系中相关子系统规范呼应,最终在全文讨论的基础上,对我国商标概念和商标概念有关的立法改革提出建议和构想。
张宇楠[9](2020)在《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些年,世界性重大传染性疾病日益凸现,用药需求越来越大,但为了保护药品专利权人的独创性,鼓励其发明创造,药品具有专利保护,因此价格普遍偏高,导致生命健康权和药品专利权的冲突愈演愈烈。此时,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在通过分析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具有必要性的基础上,分别对其条件、程序、补偿金规定以及保障做具体的分析和提出完善建议。首先,对我国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必要性进行分析。研究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优点及弊端,从法益位阶来看公共健康权高于药品专利权得出我国具有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必要性。接下来从制度层面对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进行制度构建。其次,讨论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条件及程序。我国申请事由相对较狭窄,需要扩大申请事由和增设兜底条款;我国申请主体过严,应删除立法中对申请主体的限制,加大被许可的可能性;我国的审批程序复杂,审批时间较长,应相应缩短各环节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再次,讨论药品专利强制许可补偿金规定。对于补偿标准,我国补偿标准应该根据个案给予合理补偿;对于补偿时应考虑的因素,我国可以考虑专利的性质、专利人所付出的成本、被许可人的合理利润和公众可承担的专利产品价格这四个考虑因素;对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可参考固定比例法。最后,讨论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保障制度。提出药品专利强制许可事后保障缺失的情形,进而提出在经济上、技术上的保障措施;并且在救济方式上相对单一,可以在仅有司法救济的基础上增加行政救济,从而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通过先分析出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是有研究及制定的必要性的基础上,再分别从条件及程序、补偿金的规定和保障制度这几方面讨论如何更好地制定和完善这一制度。
陈鼎[10](2020)在《国际投资中强制技术转让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美国、欧盟等国以中国存在“强制技术转让”为由屡屡犯难,不仅对中国发起“301”调查,还将中国诉至WTO。这些国家之所以能够以此为由挑起争端,很大程度上利用了关于国际投资中强制技术转让的规定界线不明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本文将分析强制技术转让的国际条约、协议,以及部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实践中处理强制技术转让问题上的具体做法,进而寻找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强制技术转让问题上的利益平衡点、对技术的保护与保证技术在国际范围内自由转让之间的平衡点,对强制技术转让例外条款结合中国实际加以适用,并根据该平衡点和例外条款进一步明确强制技术转让中“强制性”的界线。其次,中国应当进一步完善国内法律法规,对国际条约、国际规则积极建言献策,在明确其界线的基础上,解决技术转让中存在的对“强制性”的边界认定不明等问题,预防别国以所谓“强制技术转让”为由继续挑起国际投资争端,进而构建一个更加完善的国际技术转让法律体系。本文首先介绍国际投资、强制技术转让的基本概念及整体现状,引入强制技术转让适用范围逐渐扩大以及“工具化”的问题。其次,对有关强制技术转让的国际规范与实践进行分析,进一步认识在国际规范中对强制技术转让问题的规制以及在实践中的做法。再次,对有关国家强制技术转让的具体案例进行实证分析,以探寻有关国家的立场以及应对国际社会对强制技术转让问题的具体界定方式。最后,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分析中国在国际技术转让市场中的地位,以及当下面临的国际案件,对寻找解决强制技术转让问题的途径在国内、国际两个层面提供一定的思路。第一章,概述国际投资中强制技术转让的基本问题,包括其国际投资、国际技术转让、强制技术转让的内涵,以及这些基本概念之间的关系。并且阐述了强制技术转让在国际投资中的现状以及发展趋势,其中关于其“工具化”现状提出了本文需要探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探讨造成该现状的原因,为进一步地分析提供一定的思路和方向。第二章,主要分析与强制技术转让有关的国际规则。首先是与强制技术转让相关的《TRIPs协议》与《TRIMs协议》,分别就两协议对强制技术转让问题的不同态度、立场等进行分析。除此之外,对WTO项下其他有关的国际规范进行分别分析、整体把握,对WTO项下的国际规范对强制技术转让问题的整体倾向进行分析判断。其次对《北美自由贸易协议》中强制技术转让条款分析以及有关双、多边投资条约的相关规范分析进行分析,为下文的进一步分析与最终制定有效措施奠定国际规则层面的基础。第三章,对有关强制技术转让进行结合国际事件进行实证分析。其中涉及两个国家的案例,其一是加拿大涉及强制技术转让的两个案例,其二是中美“301报告”案。本文对加拿大的两个案例进行了简要分析,对中美“301报告”案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分析,其中涉及对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法律分析,为后文提出中国对策奠定了重要基础。第四章,提出中国应对强制技术转让问题的建议。首先明确中国在该问题上的立场,对国内相关法律法规的删改与完善,《外商投资法》第22条的进一步落实,对例外条款的合理使用,以及对WTO规则的援引及运用。进而提出制定WTO项下《国际技术转让协定》以促进强制技术转让国际规则进一步完善,并着重强调其中强制技术转让条款具体表述应注意的问题,并促进国内法律法规与国际规则的完善。
二、TRIPS协议下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学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TRIPS协议下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学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绿色专利的权利限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一、绿色专利权限制的理论基础 |
(一)绿色专利权的内涵界定 |
1.绿色技术是绿色专利权的依托 |
2.绿色专利权应满足“绿色”标准 |
(二)绿色专利权限制的基石 |
1.专利权限制提供了一般经验 |
2.绿色专利权限制是专利权保护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媒介 |
(三)绿色专利权限制的指导理念 |
1.绿色原则 |
2.利益平衡原则 |
二、绿色专利权利限制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分析 |
(一)绿色专利权限制的合理性 |
1.符合利益平衡基本理念 |
2.有效抑制专利制度生态负效应 |
3.充分彰显绿色技术创新需求 |
(二)绿色专利权限制的正当性 |
1.绿色专利权限制具备现实基础 |
2.绿色专利权限制符合可持续发展观 |
3.绿色专利权限制与环境权实现在目标上高度契合 |
三、我国绿色专利权利限制现状与问题 |
(一)绿色专利的特殊保护期限问题 |
1.药品领域特殊保护期限的经验 |
2.药品领域特殊保护期限对绿色专利的启示 |
(二)绿色专利领域中专利权用尽的适用现状 |
1.专利权用尽的制度现状 |
2.我国在平行进口中的利益需求 |
3.绿色专利平行进口存在的问题 |
(三)绿色专利强制许可的实施 |
1.许可事由规范缺失 |
2.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 |
3.许可程序不健全 |
四、绿色专利权利限制对TRIPS协议的借鉴 |
(一)TRIPS协议中限制和例外条款的解释与适用 |
1.对限制与例外条款的解释与适用——三步检测法 |
2.三步检测法的修改 |
(二)限制和例外条款在绿色专利领域的应用 |
1.绿色专利的强制许可 |
2.绿色专利适用强制许可的可能性 |
(三)TRIPS协议对我国绿色专利权利限制的借鉴意义 |
1.在绿色专利领域实施三步检测法 |
2.在绿色专利领域实施强制许可 |
五、我国绿色专利权限制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建立特殊保护期限,探索补偿机制 |
(二)控制国际贸易移转,降低出口限制风险 |
(三)明确强制许可事由,完善规范的不足 |
(四)构建使用费补偿机制,填补专利权人损失 |
(五)健全绿色专利强制许可程序 |
六、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 问题的提出 |
二、 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 文献综述 |
四、 主要研究方法 |
五、 论文结构 |
六、 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章 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现状与问题 |
第—节 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概念与类型 |
一、 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概念界定 |
二、 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类型界定 |
第二节 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产生原因 |
一、 知识产权客体的多重属性 |
二、 知识产权客体的范围扩张 |
第三节 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存在的问题 |
一、 产品外观设计多重保护的影响与讨论 |
二、 作品与商标双重保护的影响与讨论 |
三、 商业秘密与其他客体多重保护的影响与讨论 |
四、 其他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类型的法律影响 |
第二章 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合理性证成 |
第—节 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理论基础 |
一、 多重保护高度契合激励学说 |
二、 多重保护基本契合劳动学说 |
三、 多重保护基本契合自然权学说 |
四、 多重保护基本契合分配正义学说 |
第二节 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国际法基础 |
一、 产品外观设计多重保护的国际法基础 |
二、 作品与商标双重保护的国际法基础 |
三、 商业秘密与其他客体多重保护的国际法基础 |
四、 其他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国际法基础 |
第三节 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域外法基础 |
一、 产品外观设计多重保护的域外法基础 |
二、 作品与商标双重保护的域外法基础 |
三、 商业秘密与其他客体多重保护的域外法基础 |
四、 其他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域外法基础 |
第三章 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负面效应的遏制 |
第—节 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两大负面效应 |
一、 多重保护可能引起知识产权制度冲突 |
二、 多重保护可能导致知识产权过度保护 |
第二节 多重保护负面效应的产生根源 |
一、 知识产权立法司法执法未统筹多重保护问题 |
二、 工具主义与本体主义价值偏向加剧了负面效应 |
第三节 遏制多重保护负面效应的路径与原则 |
一、 多重保护的法律性质——法律规范体的竞合 |
二、 负面效应的遏制路径——维护各类客体互补关系 |
三、 遏制多重保护负面效应所适用的法律原则 |
第四章 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规则完善 |
第—节 产品外观设计多重保护的规则完善 |
一、 外观设计与作品双重保护的规则完善 |
二、 外观设计与商标双重保护的规则完善 |
第二节 作品与商标双重保护的规则完善 |
一、 作品与商标同时双重保护的规则完善 |
二、 作品与商标先后双重保护的规则完善 |
第三节 商业秘密与其他客体多重保护的规则完善 |
一、 商业秘密应避免与作品同时双重保护 |
二、 商业秘密应避免与专利同时双重保护 |
第四节 我国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规则完善 |
一、 我国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立法完善 |
二、 我国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司法完善 |
三、 我国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执法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论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保障的冲突与协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的实践困境 |
第一节 个体层面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的冲突表现—以“格列卫”为例 |
一、“格列卫”简介 |
二、“格列卫”上的冲突现象 |
第二节 国家层面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的冲突表现 |
一、发展中国家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的冲突表现 |
二、发达国家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的冲突表现 |
第三节 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之间冲突问题的性质分析 |
一、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冲突问题的提出 |
二、冲突的性质分析 |
第二章 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保障的冲突考察 |
第一节 药品专利制度法理分析 |
一、药品与药品专利 |
二、药品专利制度的正当性及制度价值 |
三、药品专利制度的特殊性 |
第二节 公共健康的理论分析 |
一、公共健康的含义 |
二、公共健康的重要内容—药品可及性 |
三、公共健康保护的必要性 |
第三节 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冲突理论分析 |
一、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冲突的法理分析 |
二、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冲突的经济成因 |
三、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冲突的政治成因 |
第三章 从比较法的视角看实践困境的调适 |
第一节 协调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冲突的基本理论 |
一、个人利益优位论 |
二、公共利益优位论 |
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平衡论 |
第二节 协调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冲突的域外经验 |
一、协调冲突的国际努力 |
二、国外有关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冲突的协调 |
第三节 对国际社会传统冲突协调办法的反思 |
一、强制许可面临重重困境 |
二、平行进口的制度设计及局限 |
三、“差别定价”的负面效应 |
第四章 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冲突协调的未来展望 |
第一节 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关系的正确阐释 |
一、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的相互作用 |
二、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的共生关系 |
第二节 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冲突的解决思路 |
一、专利保护是手段而不是目标 |
二、用公平正义理念指导利益平衡 |
三、从分配正义到创造正义 |
第三节 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冲突的解决对策 |
一、寻求并利用强制许可的替代机制 |
二、严控“常青专利” |
三、合理利用仿制药解决当前危机 |
四、探索促进和激励药品研发的创新机制 |
五、加强对药品定价和监管 |
六、提高医药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4)中国知识产权法治四十年:回顾与展望(论文提纲范文)
一对制度的回顾:从艰难缔造到发展壮大———中国知识产权法治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
(一)历史视角下的中国知识产权法制构建 |
1. 从无到有 |
2. 从被动到主动 |
3. 从单薄到丰富 |
(二)对“创新”和“效率”的渴求———强力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 |
1. 知识产权“分别管理”向“二合一”“三合一”模式转变 |
2.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手段与科技创新成果的结合 |
3.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思路与“效率”价值的呼应 |
(三)国际规则与中国特色的结合———“双轨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
1.“双轨制”保护模式的建立背景 |
2.“双轨制”保护模式的运行成效 |
3.“双轨制”保护模式的发展思路 |
4.“双轨制”保护模式的完善空间 |
二对理论的审思:从坚持传统到兼容并蓄 |
(一)从民法中来,到民法中去———知识产权与中国《民法典》 |
1. 知识产权与民法的渊源 |
2. 知识产权走进中国《民法典》 |
(二)私法自治与公权力的介入———知识产权是重要的市场竞争工具 |
1. 知识产权的竞争法调整 |
2. 知识产权的内部限制与外部规制 |
三对未来的展望:从微观创新到宏观战略———科技浪潮与世界潮流下的中国知识产权事业 |
(一)知识与信息带来的挑战———知识共享与科技成果权利化的边界 |
1. 人工智能 |
2.3D打印 |
3. 大数据 |
(二)全球视野下的民族复兴与国际挑战———国家战略与国际竞争中的知识产权 |
1. 知识产权与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
2. 知识产权与“一带一路”倡议 |
3. 知识产权与自由贸易区战略 |
四结语 |
(5)WTO协议框架下烟草平装法律的合规性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引言 |
第一章 烟草平装法律及其争议 |
一、烟草平装法律 |
(一) 国际控烟运动与《框架公约》的制定 |
(二) 烟草平装法律的制定 |
二、烟草平装法律的争议 |
(一) 菲莫亚洲诉澳损害其投资利益 |
(二) 四大烟草诉澳非法获取其收益 |
(三) 五国诉澳违反多项WTO义务 |
三、WTO争端解决机制 |
第二章 平装法律在TRIPS协议下的合法性分析 |
一、不正当竞争 |
二、对商标使用的不合理妨碍 |
(一) 特殊要求 |
(二) 合理性 |
三、对商标注册的障碍 |
(一) 拒绝商标注册 |
(二) 商标注册的妨碍 |
四、商标人专有权 |
(一) 商标专有权的性质和内容 |
(二) 商标权与公共健康权的关系 |
(三) 商标权有限例外规则 |
第三章 平装法律在TBT协议下的合法性分析 |
一、非歧视要求 |
二、对贸易的限制 |
(一) 合法目标 |
(二) 必要限度 |
三、必要性检验 |
四、《框架公约》在WTO争端解决的法律适用 |
第四章 烟草平装法律在我国的可行性分析 |
一、平装法律在我国的法律效力 |
二、我国烟草控制及法律现状 |
三、我国控烟立法构想 |
(一) 增加健康警示信息 |
(二) 限制烟草商标的使用 |
(三) 应对可能的负面效果 |
(四) 推动全国立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6)功能视角下的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的评价 |
1.3 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基本理论 |
2.1 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基本界定 |
2.1.1 技术 |
2.1.2 涉外技术转让 |
2.1.3 涉外技术转让制度 |
2.2 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理论根据 |
2.2.1 技术差距理论 |
2.2.2 技术转让选择理论 |
2.2.3 技术转让制度南北差异理论 |
2.3 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功能 |
2.3.1 确保涉外技术转让活动顺利进行 |
2.3.2 提升本国技术及自主创新能力 |
第3章 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现状 |
3.1 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法律渊源及主要内容 |
3.1.1 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国内法渊源及主要内容 |
3.1.2 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国际法渊源及主要内容 |
3.2 中国现行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内在理念 |
3.2.1 “以市场换技术”提升本国技术水平以实现更高层次发展 |
3.2.2 保护本国弱势企业 |
3.2.3 平衡国际促进技术转让与保护知识产权的力量 |
第4章 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功能实效的检视 |
4.1 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功能实效的回顾 |
4.2 “确保涉外技术转让活动顺利进行”的功能受阻 |
4.2.1 发达国家对我国现行制度的质疑 |
4.2.2 对发达国家质疑的分析 |
4.2.3 发达国家质疑对我国的警示 |
4.3 “提升本国技术及自主创新能力”的功能受限 |
4.3.1 “建设创新型国家”对我国制度提出新的要求 |
4.3.2 现行制度设计与新要求的匹配度不佳 |
4.4 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功能实效不佳的成因 |
4.4.1 理念未能及时更新 |
4.4.2 因部分规范未及时修改而授人以柄 |
4.4.3 因法律规范缺乏系统性导致缺位与冲突并存 |
第5章 中国完善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建议 |
5.1 确立“以引进促竞争”的内在理念 |
5.2 实现国内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体系化 |
5.2.1 调整法律规范以避免缺位与冲突 |
5.2.2 及时修正可能的争议规范 |
5.3 区别贸易与投资的不同属性进行国内立法 |
5.4 完善双边(区域)条约中的技术转让规则 |
5.5 构建公平合理的技术转让多边规则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7)《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知识产权条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CPTPP知识产权条款产生的背景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成因与演变 |
二、现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困局 |
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变革趋势 |
第二节 CPTPP的产生与发展 |
一、初始阶段:《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P4协议) |
二、扩容阶段:《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 |
三、成型阶段:《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CPTPP知识产权条款的主要内容及变化 |
第一节 CPTPP知识产权条款的主要内容 |
一、总则部分 |
二、商标和地理标志 |
三、专利相关规定 |
四、着作权和相关权利 |
五、执法方面的规定 |
第二节 从TPP到 CPTPP知识产权条款的主要变化 |
一、缩小了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范围 |
二、缩小了可授予专利的客体范围 |
三、不再对药品和生物制剂的未披露数据提供保护 |
四、不再延长着作权和专利保护期限 |
五、降低了数字环境下着作权保护力度 |
第三节 CPTPP知识产权条款变化的主要原因分析 |
一、美国退出TPP打破了知识产权条款重谈的博弈格局 |
二、最低保护标准原则的适用要求考虑各缔约方国情的差异 |
三、为了吸引更多的国家和地区加入CPTPP |
四、为美国重返留下复谈的空间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CPTPP知识产权条款的影响分析 |
第一节 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潜在影响 |
一、将加剧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格局的碎片化 |
二、短期内无法直接推高现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标准 |
三、将进一步加剧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失衡 |
第二节 对各缔约方的影响 |
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促进区域内贸易往来的效果尚不明确 |
二、可能极大冲击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 |
三、发达国家更易获取知识产权条款带来的经济利益 |
四、将阻碍东盟知识产权一体化进程 |
第三节 对中国可能产生的影响 |
一、严格的执法条款将给我国的对外贸易带来不利影响 |
二、可能阻碍我国参与的自由贸易协议谈判的进程 |
三、商标和执法相关条款可能对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冲击较大 |
四、将面临美国重返进而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风险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应对CPTPP知识产权条款的建议 |
第一节 健全和完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 |
一、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与海外知识产权风险意识 |
二、构建完善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公共服务机制 |
第二节 提升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制定的话语权 |
一、科学制定符合国情的FTA知识产权谈判策略 |
二、合理利用现行多边或区域体制来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合作 |
第三节 循序渐进地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制度 |
一、尚无需为未注册驰名商标提供跨类保护 |
二、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
三、完善知识产权边境执法措施 |
四、提高我国知识产权执法力度 |
第四节 科学研判和应对CPTPP知识产权条款的未来发展 |
一、不排除我国加入CPTPP的可能性 |
二、研判被搁置知识产权条款重返之可能性 |
三、关注美国国内知识产权立法和实践的新动向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读研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8)商标概念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选题背景 |
0.2 基本研究思路 |
0.3 研究范围的限定 |
0.4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商标概念及其要素概说 |
1.1 商标概念的形成与发展 |
1.2 商标与商业标识概念的界分 |
1.3 商标概念的发展现状及其评论 |
第二章 我国法律规范中的商标权及其与商标的关系 |
2.1 商标概念与商标专用权 |
2.2 商标概念与商标权取得模式 |
2.3 商标概念与商标注册的条件 |
2.4 商标概念与商标注册程序 |
2.5 商标概念与商标使用管理及商标权利维持 |
2.6 商标概念与商标侵权认定 |
第三章 影响商标概念调整的现实需求 |
3.1 商标概念与国际公约的要求 |
3.2 商标概念与市场的需求 |
3.3 商标概念与法律政策 |
第四章 商标概念优化的考量 |
4.1 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商标概念规范对我国的启示 |
4.2 商标概念调整对现实需求的回应及可行性分析 |
第五章 商标概念优化的具体思路 |
5.1 完善商标主体资格审查制度 |
5.2 扩充商标概念范围加强立法对非传统商标的保护 |
5.3 精简商标禁用规定 |
5.4 扩充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
5.5 优化商标概念促进商标法与其他法律的协调 |
第六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9)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必要性分析 |
一、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现状 |
(一)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法律规定 |
(二)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现状分析 |
(三)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零实施的原因分析 |
二、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利弊分析 |
(一)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弊端 |
(二)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功能 |
(三)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利大于弊 |
第二章 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条件及程序 |
一、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申请事由 |
(一)药品专利不实施或不完全实施 |
(二)垄断行为 |
(三)紧急状态 |
二、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申请主体 |
(一)对申请主体资格规定过严 |
(二)对申请主体放宽限制 |
三、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实施程序 |
(一)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实施流程 |
(二)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审批时间 |
第三章 药品专利强制许可补偿金规定 |
一、药品专利强制许可补偿金标准 |
(一)补偿金的法律规定及其缺失 |
(二)充分补偿标准与合理补偿标准 |
(三)对补偿金标准的法律思考 |
二、确定补偿金时应考虑的因素 |
(一)药品专利的性质 |
(二)专利权人付出的成本 |
(三)被许可人的合理利润 |
(四)我国应考虑的相关因素的法律思考 |
三、药品专利强制许可补偿金的计算方法 |
(一)市场价格法 |
(二)固定比例法 |
(三)成本加利润法 |
(四)我国补偿金计算方法的法律思考 |
第四章 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事后保障制度 |
一、对专利权人保障缺失的情形 |
(一)申请事由消失或怠于行使的情形 |
(二)超出授权范围的情形 |
(三)进出口过程中保障缺失的情形 |
二、对药品专利权人的保障措施 |
(一)经济权益保护措施 |
(二)加强对授权人的监督 |
三、救济方式上的保障 |
(一)我国采取单一救济方式 |
(二)建立多种救济渠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后记 |
(10)国际投资中强制技术转让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国际投资中强制技术转让概述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中强制技术转让的内涵及现状 |
一、国际投资中强制技术转让的内涵分析 |
二、国际投资中强制技术转让的现状 |
第二节 国际投资中强制技术转让产生的原因 |
一、国际投资中强制技术转让产生的历史原因 |
二、国际投资中强制技术转让产生的根本原因 |
第二章 强制技术转让的相关国际规则分析 |
第一节 WTO项下《TRIPs协议》与《TRIMs协议》 |
一、《TRIPs协议》涉及强制技术转让的法律分析 |
二、《TRIMs协议》在强制技术转让上的立场分析 |
三、《中国入世议定书》与《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 |
第二节 其他有关国际协定中强制技术转让条款分析 |
一、《北美自由贸易协议》 |
二、《美国双边投资条约范本》 |
三、《中日韩投资协定》 |
四、《日本和越南关于投资自由化、投资促进和投资保护协定》 |
第三章 强制技术转让的相关实证分析 |
第一节 ICSID有关强制技术转让案件分析 |
一、Merrill& Ring林业公司诉加拿大案 |
二、美孚诉加拿大案 |
三、小结 |
第二节 WTO关于中美“301调查”案解析 |
一、“301调查”案概述 |
二、“301调查”案涉及强制技术转让的法律分析 |
三、小结 |
第四章 对中国技术转让政策的思考 |
第一节 中国关于技术转让法律法规的完善 |
一、排查并删改对技术转让制度表述不清的条款 |
二、关于《外商投资法》第22条的进一步落实 |
第二节 强制技术转让新趋势下中国在双边投资条约中的应对 |
一、以中国在强制技术转让问题上的承诺为界限 |
二、强制技术转让条款在双边投资条约中的具体表述建议 |
三、保护中国技术不被别国强制转让 |
第三节 WTO《国际技术转让协定》强制技术转让条款之构想 |
一、中国参与制定WTO项下的《国际技术转让协定》 |
二、《国际技术转让协定》强制技术转让条款的具体表述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TRIPS协议下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学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绿色专利的权利限制研究[D]. 肖秀. 四川师范大学, 2021(12)
- [2]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问题研究[D]. 蓝纯杰.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3]论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保障的冲突与协调[D]. 陈露.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4]中国知识产权法治四十年:回顾与展望[J]. 宁立志,王宇. 知识产权与市场竞争研究, 2020(01)
- [5]WTO协议框架下烟草平装法律的合规性分析[D]. 管昕.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3)
- [6]功能视角下的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研究[D]. 丛圣元. 西南交通大学, 2020(07)
- [7]《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知识产权条款研究[D]. 林思颖.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8)
- [8]商标概念问题研究[D]. 赵乃馨. 中央财经大学, 2020(02)
- [9]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研究[D]. 张宇楠. 沈阳师范大学, 2020(12)
- [10]国际投资中强制技术转让法律问题研究[D]. 陈鼎.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