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机事故的无过错赔偿(论文文献综述)
贾辉[1](2021)在《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全球外商投资的金额呈增长趋势,中国对外投资也呈持续增长态势并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然而,中国对外投资近年来也出现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忽视环境问题将成为导致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失败的重要因素之一。因环境问题导致国家责任的风险也在增加。本文包括前言、正文、结论三大部分。正文包括六个章节,分别是第一章(国际投资环境保护问题和国际法律制度)、第二章(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预防责任)、第三章(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及构成要件)、第四章(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国家责任形式、分担机制与免责问题)、第五章(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关于国际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预防义务,本文通过综合性国际环境立法文件和专门性国际环境立法文件探讨了预防原则,包括双边/多边投资协定与预防原则、国际投资项目环境评估与预防原则、绿色金融与预防原则。关于国际投资协定与环境保护,本文围绕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研究了NAFTA、USMCA、CPTPP、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及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比较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的环境条款,对中国所参与对外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中国对外投资协定中的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和中国对外投资协定中环境事件之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探讨。之后,该章节介绍了国际投资与环境影响评价,指出环境影响评价是减少投资建设项目对环境不利影响的重要预防措施,结合《埃斯波公约》等多边国际条约和美国、欧盟、俄罗斯等各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与中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相比较,对中国对外投资环境影响评价体系进行了讨论。最后,该章节探讨了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从绿色金融的定义和重要意义出发,梳理了绿色金融相关之国际法体系,结合美国、巴西、印度、墨西哥、英国、马来西亚等国关于绿色金融的立法实践,比较中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探讨了绿色金融在中国对外投资环境保护方面的可以发挥的重要作用。关于国际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构成要件,本文探讨了国际投资环境损害国家责任之构成要件,将国际投资行为区分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两种情形讨论了国际投资环境损害国家责任之构成要件。其次,该章节探讨了私人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比较中国投资者境外投资环境损害国家归责之要件分析,讨论了中国投资者境外投资的国家归责问题。本文还从投资国的角度分别探讨了国家责任的承担形式、分担机制、免责情形等内容。关于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本文首先讨论了核电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核电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核事故赔偿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再结合中国核企业“走出去”之概况和中国国内立法分析,以中广核与法国电力集团、英国政府签署英国新建核电项目一揽子协议参与英国核电项目为例,分析了中国核企业“走出去”发生境外核事故之国家责任。其次,该章节探讨了航天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航天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航天事故赔偿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包括《外空条约》、《责任公约》、《登记公约》、《营救协定》、《月球协定》等,结合中国航天企业“走出去”之概况,以假设案例的方式,探讨了“走出去”的中国航天企业一旦发生航天事故,是否会引发中国的国家责任等问题。最后,该章节探讨了石油产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石油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石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包括《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及其议定书、《设立油污损害赔偿国际基金国际公约》及其议定书、《勘探、开发海底矿产资源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其他相关国际公约,再结合中国石油企业“走出去”之概况,分析了中国石油企业走出去发生境外石油污染之潜在风险,并区分事故造成海洋污染和陆地污染分别就国家承担相关赔偿责任进行了分析。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应重视因环境问题导致国家责任的风险。本文分别在中国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预防义务、中国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中国特定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方等方面,分别提出了中国海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方面的建议。
卢毅[2](2020)在《论好意施惠致损的责任承担》文中提出自古以来,好意施惠行为在我国为促进人与人互信和社会的和谐氛围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其行为不具有法律意思,归于道德调控。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好意施惠致损的案件屡有发生,然而因我国立法的缺失,好意施惠中的当事人也不会考虑到承担责任的后果,实务中曾经类推适用其他法律条文或引用基本原则进行处理,导致无法明确双方责任的承担,并引发了新的问题即如何评价好意施惠行为?如何对这种特殊行为导致的损害进行责任认定和划分?本文通过四个层次,区分了好意施惠行为与其他行为的不同,进而根据案例总结出好意施惠致损的构成要件,分析归责原则、分配和减免事由,最后从我国实际出发,提出具体建议,为处理好因普通社交行为带来的纠纷,划清法律与道德的界限,明晰责任分担,维护双方的利益以及推动中国法制健全尽自己的一份力量。
申杰文[3](2010)在《我国机动车交强险法律制度的完善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施后,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具体规定,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法律法规的实施对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保障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实施,在我国构建了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为主要的保障制度,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为辅助补偿制度的机动车强制保险体系。我国机动车交强险在发挥诸多积极作用的同时,由于法律制度架构的不完善,在运行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和矛盾,主要体现在赔偿限额设置不合理、赔率过低以及对受害人的救助制度不到位等方面的问题;因此,通过运用法理学分析方法和比较分析的方法分析了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法律特征和制度价值,对我国现行的机动车交强险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就完善机动车交强险的费率厘定问题和赔偿限额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同时,强调以科学公正的法治手段为依托,通过完善机动车交强险制度与相关法律制度的衔接,建立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从而建立完备的机动车交强险制度体系,以适应当今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需求,推进机动车交强险的良好发展。
于学毅[4](2008)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现状与发展研究》文中提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是一种典型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目前,包括美国、英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在内的许多发达国家与地区,都已经分别建立了各自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并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赋予了其强制性的特征。多年的实践证明:该制度不仅能够有效地分散交通事故加害人的损害赔偿风险,更有利于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治,保护其合法权益。在我国,交强险制度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迄今为止已有一年多的时间,从实际情况看基本实现了其提高第三者责任保险投保率,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发挥保险社会保障功能的目的。但是,在制度设立初期由于制度自身不足和相关配套措施的不完善,以及投保人主观理解上的偏差,导致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和矛盾,这些矛盾的凸显已经不再是一个单纯的理论问题,如果不及时的加以解决,给公众以正确的导向,势必引起更大的社会影响,进而产生不安定因素。本文研究的目的就在于通过介绍交强险的历史和现状,以及对相关理论的系统介绍,透过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借鉴国外的实践经验,寻求现实有效的解决方法。文章沿着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采取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一般研究与重点研究相结合、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方法,采用详实的数据,理论联系实际,结合国内外对比分析与实证分析,提出了规范与完善交强险制度的可行性建议。本文的内容框架由引言和五个主要部分组成。引言部分主要论述了研究背景、选题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内容和主要研究方法和本文的创新与不足之处。第一章是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基本理论的介绍。该部分首先阐述了交强险制度的基本概念,然后对其性质与特征做了比较全面的总结,最后通过比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性质与特征,总结出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异同点,得出二者可以也应该在同一管理制度下共存的结论。第二章是对我国建立交强险制度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论述。该部分首先从道路交通现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归责原则的发展以及商业三者险经营中遇到的问题三方面论证了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其次从《道安法》的实施、监管机制和国内车险市场的良性发展三方面论证了制度建立的可行性。第三章是对国内外机动车强制三者险发展状况的介绍。该部分首先将美国、英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作为参照对象,分别介绍了强制三者险在各自国家和地区的发展历史、现状和特点,为后文中经验借鉴做好准备,随后介绍了我国实施交强险制度的背景与出台过程,总结了首个保险年度结束后的发展状况,并以北京市和青岛市作为重点介绍对象。第四章着重介绍了交强险制度实施以来出现的问题和存在的争议,对费率厘定和责任限额是否合理、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暴利、能否体现其公益性等有争议的问题做出评析,最后通过分析制度设立、出台、具体实施过程等总结出其成因。第五章在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规范与完善交强险制度的几点建议。结合前文中对几个参照国家和地区的介绍,分别提炼出可供借鉴的经验,从几个方面总结出切实可行建议,包括:费率市场化、与商业三者险的关系、社会救助基金、信息共享平台、信息披露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等等。其中,最后两章是本文重点,第四章是提出问题和分析问题部分,第五章则为解决问题寻求途径。本文的主要贡献在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选题上,对于如何规范与完善我国交强险制度的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以前的研究大多局限在对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方面,而对我国交强险缺乏系统全面的研究分析,本文重在结合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和我国的具体国情来分析解决我国在实施交强险制度后所存在的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同时对于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完善我国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其次,在研究方法上,本文更侧重于宏观角度和微观角度相结合,国外经验与我国国情相结合的方法。大多数学者在研究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时候往往局限于宏观或者微观的角度去分析问题,或者不顾国情而一律照搬国外的经验。而本文试图用一种全面的观点来分析问题,综合考虑各方意见,对先进经验取其精华,有的放矢。最后,在观点上,密切联系实际,尊重科学,尊重事实,用丰富详实的数据说话,结合真实案例,在回答交强险是否有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的问题时,持坚决的肯定态度,对广受争议的问题,提出自己明确的观点。总之,通过本文,笔者希望能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我国的规范完善与和谐发展与相关理论的研究工作做出些许贡献。
杨木成[5](2007)在《浅议农机事故责任认定及人身损害赔偿》文中研究表明处理农机事故是农机安全监理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担负着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一方稳定的重任。本文尝试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拟从农机事故的概念、事故责任认定和事故损害赔偿等方面对农机事故处理的理论和实践谈一谈初浅的看法。
向莉[6](2007)在《农机事故侵权赔偿的法律思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由于农业机械拥有量和使用范围的增加,农机事故时有发生,并由此引发民事侵权责任的损害赔偿。既然属于民事侵权责任范畴,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农机事故应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而损失的赔偿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但到目前为止,全国还没
付祥风[7](2005)在《浅谈农机事故损害赔偿》文中研究指明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中央扶持“三农”有关政策的出台,农民购买和使用农业机械的积极性显着提高。由于农业机械拥有量和使用范围的增加,农机事故时有发生,但到目前为止,全国还没有统一的农机事故处理规定,农机法规建设的滞后,给农机事故的处理,特别是农机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带来很大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的精神,本人就农机事故责任认定后确定损害赔偿的原则、范围、实现途径作一浅析,供同行参考。
张仕,明诚[8](2003)在《农机事故的无过错赔偿》文中指出 案例:朱某驾驶农用运输车行驶在乡村路上,突然轮胎弹起一块石子,击中路上正常行走的曾某的眼睛,顿时血流不止。朱某主动送伤者去医院抢救。经过10多天治疗伤者痊愈,共花去治疗费用3100元。朱某以自己未违反交通规则为由拒负伤者的医
张仕,明诚[9](2003)在《农机事故处理中的无过错赔偿原则》文中指出 案例:驾驶员朱某驾驶自家的农用运输车行驶在乡村道路上,突然轮胎弹起一块小石头正好击中在路边正常行走的曾某的眼睛,顿时血流不止,朱司机主动送伤者上医院抢救,经过住院治疗10多天痊愈,共用去治疗费用3100元。朱某以自己未违反交通规则为由拒付伤者
李明诚[10](2003)在《农机事故损害赔偿的若干原则》文中提出
二、农机事故的无过错赔偿(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农机事故的无过错赔偿(论文提纲范文)
(1)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前言 |
第一章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问题和国际法律制度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之环境保护问题 |
一、国际投资与其环境效应问题 |
二、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问题 |
三、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的法律逻辑分析 |
第二节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相关国际法律制度 |
一、国际投资环境保护相关国际法和案例 |
二、投资国关于境外投资环境保护之立法 |
三、东道国关于外商投资环境保护之立法 |
四、投资国与东道国双边投资协定之法律协调 |
第三节 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及其问题 |
一、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介绍 |
二、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的问题 |
第二章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预防责任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之环境保护与预防原则 |
一、预防原则之概述 |
二、国际投资环境保护国家预防责任之体现 |
三、中国境外投资中预防责任之体现 |
第二节 国际投资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国家预防责任 |
一、国际投资与环境影响评价 |
二、各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 |
三、中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 |
四、中国境外投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三节 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相关之国家预防责任 |
一、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 |
二、各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 |
三、中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 |
四、中国境外投资绿色金融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四节 国际投资协定环境条款中国家预防责任 |
一、国际投资协定之环境条款 |
二、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环境条款之现状 |
三、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环境条款之完善 |
第三章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及构成要件 |
第一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 |
一、传统国家责任理论 |
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致国家责任 |
三、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之具体构成要件分析 |
四、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分析和完善建议 |
第二节 私人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 |
一、域外私人行为之国家归责 |
二、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 |
第四章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形式、分担机制与免责问题 |
第一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形式 |
一、国家责任的主要形式 |
二、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相关国家责任的形式 |
第二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
一、跨界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
二、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
三、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损失分担机制之完善 |
第三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赔偿责任之免责情形 |
一、同意或重大过错 |
二、不可抗力 |
三、危难和危急情形 |
四、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和适当措施 |
第五章 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第一节 核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一、核领域环境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
二、中国核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责任分析 |
三、中国核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二节 航天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一、航天领域事故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
二、中国航天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 |
三、中国航天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三节 石油产业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一、石油产业领域环境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
二、中国石油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赔偿责任分析 |
三、中国石油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2)论好意施惠致损的责任承担(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好意施惠行为基本理论 |
(一)好意施惠行为的概念 |
(二)好意施惠行为的特征 |
1.出于道德因素 |
2.合意性 |
3.无偿性 |
4.不受法律约束的意思 |
(三)好意施惠行为与其他行为的区分 |
1.与事实行为的区分 |
2.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分 |
3.与合同的区分 |
4.好意施惠行为与无因管理的区分 |
二、好意施惠致损问题的提出 |
(一)概述 |
(二)案例 |
1.帮工致人损害案 |
2.共同饮酒致人损害案 |
3.好意同乘致人损害案 |
(三)好意施惠致损的构成要件 |
1.行为人之间存在情感联系 |
2.实施了损害行为 |
3.产生了损害事实 |
4.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
5.行为人主观心态只能为过失 |
三、好意施惠致损的责任承担及减免 |
(一)归责原则 |
1.好意施惠致损责任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
2.好意施惠致损责任应当补充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
3.好意施惠致损责任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
(二)责任的分配 |
1.施惠人承担的责任不宜过重 |
2.受惠人自甘风险 |
(三)责任的减轻 |
1.能否通过约定或法定情形减轻责任承担 |
2.责任减轻的适用 |
(四)责任的免除 |
1.法定免除 |
2.约定免除 |
3.纯粹经济损失免责 |
四、完善我国好意施惠致损责任承担的对策思路 |
(一)立法途径 |
1.明确好意施惠行为的概念、类型、性质 |
2.规定施惠人的注意义务 |
3.界定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范围 |
4.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优秀立法 |
(二)司法途径 |
1.出台司法解释 |
2.发布指导性案例 |
(三)社会途径 |
1.设定新型商业保险险种 |
2.充分利用调解的优势 |
3.开展良好风尚宣传与普法工作 |
(四)各种对策的意义 |
1.给予公众良好的指引和预期 |
2.维系社会和谐关系 |
3.为法官判案提供法律依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我国机动车交强险法律制度的完善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本文主要内容及研究方法 |
第2章 机动车交强险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分析 |
2.1 机动车交强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
2.1.1 机动车交强险的概念 |
2.1.2 责任保险的产生 |
2.1.3 机动车交强险的发展 |
2.2 机动车交强险制度的法律特征 |
2.2.1 强制性 |
2.2.2 普遍性 |
2.2.3 类社会保险性 |
2.3 机动车交强险制度的价值分析 |
2.3.1 对事故受害者的人权保障价值 |
2.3.2 对交通安全行为的引导价值 |
2.3.3 对社会和谐的保障价值 |
2.3.4 对政府效能的提升价值 |
第3章 我国机动车交强险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及缺陷分析 |
3.1 我国机动车交强险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 |
3.1.1 我国机动车交强险的立法发展过程 |
3.1.2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相关规定的分析 |
3.1.3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 |
3.2 我国机动车交强险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分析 |
3.2.1 分项责任限额设置不合理 |
3.2.2 无责任赔付限额导致赔率过低 |
3.2.3 抢救费用先行垫付难以实行 |
3.2.4 群体利益协调方面的缺陷 |
3.2.5 部门信息共享机制的缺陷 |
第4章 完善我国机动车交强险法律制度的建议 |
4.1 完善交强险损害赔偿的范围 |
4.1.1 提高无过错保险金额 |
4.1.2 增加车内乘客的保险责任 |
4.1.3 除去不合理的免责范围 |
4.1.4 改进分项责任限额 |
4.2 完善对受害人的救助制度 |
4.2.1 赋予事故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 |
4.2.2 监督完善先行垫付制度及社会救助基金 |
4.3 完善交强险的费率制度 |
4.3.1 增加费率厘定因素 |
4.3.2 完善费率限额标准 |
4.3.3 利用费率经济杠杆的有效调节作用 |
4.3.4 提高交强险的保险覆盖面 |
4.4 完善与相关职能部门业务的衔接 |
4.4.1 保险公司与交警部门责任认定程序的衔接 |
4.4.2 保险公司与医疗部门的救治行为的衔接 |
4.4.3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现状与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引言 |
0.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0.2 文献综述 |
0.3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0.4 研究的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概述 |
1.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基本概念 |
1.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性质与特征 |
1.2.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性质 |
1.2.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特征 |
1.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比较 |
1.3.1 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性质与特征 |
1.3.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异同点 |
2 我国实施机动车交强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
2.1 实施机动车交强险的必要性 |
2.1.1 交通事故的频发客观上要求尽快建立强制保险制度 |
2.1.2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的完善需要强制保险制度的跟进 |
2.1.3 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经营中遇到的问题亟需交强险与之配套 |
2.2 实施机动车交强险的可行性 |
2.2.1 《道安法》为交强险的顺利实施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
2.2.2 三位一体的监管机制确保交强险的强制实施 |
2.2.3 国内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为交强险的实施提供了必要的外部环境 |
3 国内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展状况 |
3.1 境外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概述 |
3.1.1 美国最早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
3.1.2 英国实行灵活的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
3.1.3 日本实行“官民结合”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
3.1.4 我国台湾地区实行“限额无过错责任制”的强制保险制度 |
3.2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展状况 |
3.2.1 机动车交强险的出台背景与过程 |
3.2.2 机动车交强险在全国的发展现状 |
3.2.3 北京市机动车交强险的实施情况 |
3.2.4 青岛市机动车交强险的实施情况 |
4 交强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争议及其成因 |
4.1 交强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
4.1.1 强制投保交强险加重了投保人负担 |
4.1.2 无过错赔偿造成的不合理现象 |
4.1.3 交强险总体投保率偏低 |
4.1.4 保险公司先行垫付抢救费用难以实现 |
4.2 交强险实施过程中面临的争议 |
4.2.1 交强险的费率厘定是否合理 |
4.2.2 交强险的责任限额与保障结构是否合理 |
4.2.3 交强险在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暴利 |
4.2.4 缺乏监管机制的交强险能否真正体现其公益性 |
4.3 关于有争议问题的评析 |
4.3.1 交强险的费率厘定有不合理之处 |
4.3.2 交强险的责任限额不充足且保障结构不合理 |
4.3.3 交强险在经营过程中并未存在暴利 |
4.3.4 交强险未能体现出其公益性本质 |
4.4 造成交强险“事与愿违”的原因 |
4.4.1 制度本身存在缺陷 |
4.4.2 缺乏充分的信息披露机制 |
4.4.3 费率厘定过程中存在政府行为 |
4.4.4 政府部门的相关宣传与监管工作存在缺失 |
5 规范与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建议 |
5.1 境外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经验借鉴 |
5.1.1 从美国“分派市场业务”中得到的启发 |
5.1.2 英国“绿卡制度”可为我所用 |
5.1.3 重视日本“国家再保险制度”中政府的重要作用 |
5.1.4 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实行的“限额无过错责任制”的做法 |
5.2 规范与完善交强险制度的几点建议 |
5.2.1 逐步实现费率市场化 |
5.2.2 正确处理与商业三者险的关系 |
5.2.3 尽快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
5.2.4 迅速在保险公司与交通管理部门之间搭建信息共享平台 |
5.2.5 建立持续的信息披露机制以提高信息透明度 |
5.2.6 健全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发表的学术论文 |
(5)浅议农机事故责任认定及人身损害赔偿(论文提纲范文)
一、农机事故的概念 |
二、农机事故的责任认定 |
1. 农机事故责任认定的概念 |
2. 农机事故责任认定中要注意处理的几个问题 |
3. 农机事故责任认定的目的 |
三、农机事故人身损害的赔偿 |
1. 确定农机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 |
2. 确定农机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 |
3. 确定农机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 |
4. 确定农机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费用 |
5. 一次性支付赔偿金 |
四、结束语 |
四、农机事故的无过错赔偿(论文参考文献)
- [1]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D]. 贾辉. 中国政法大学, 2021(11)
- [2]论好意施惠致损的责任承担[D]. 卢毅. 黑龙江大学, 2020(05)
- [3]我国机动车交强险法律制度的完善问题研究[D]. 申杰文. 湖南大学, 2010(04)
-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现状与发展研究[D]. 于学毅. 中国海洋大学, 2008(03)
- [5]浅议农机事故责任认定及人身损害赔偿[J]. 杨木成. 中国农机监理, 2007(11)
- [6]农机事故侵权赔偿的法律思考[J]. 向莉. 农业机械, 2007(04)
- [7]浅谈农机事故损害赔偿[J]. 付祥风. 福建农机, 2005(02)
- [8]农机事故的无过错赔偿[J]. 张仕,明诚. 河北农机, 2003(06)
- [9]农机事故处理中的无过错赔偿原则[J]. 张仕,明诚. 农家科技, 2003(11)
- [10]农机事故损害赔偿的若干原则[J]. 李明诚. 山西农机, 2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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