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闻记者的自我保护与自我约束——北美国家关于新闻采访中涉及隐私权的若干法律规定(论文文献综述)
康静丽[1](2021)在《论新闻记者的自我保护》文中研究指明新闻记者的自我保护已经不是一个新的课题。但是,在新媒体时代下,由于媒体行业的激烈竞争导致新闻记者自我保护意识缺位,发生了很多让新闻记者无奈又无力辩护的案例。因此,有必要将这一话题重新拉入人们的视野进行讨论,以此来得到更多的社会关注,加强新闻记者对自身的保护意识。本文将对新闻记者在采访写作中可能造成新闻侵权的行为提出建议,以更好地规范新闻记者的行为以及对新闻记者在采访写作后如果面对新闻官司该如何进行自我抗辩提出几条抗辩事由,来应对在采访、写作环节中由于不当行为造成的新闻官司。
杨益航[2](2020)在《论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之关系》文中研究指明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之关系是当前法学界和新闻传播界共同研究的重要课题。构建和谐的司法与媒体关系能够有效推动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促进形成公平公正公开的司法环境。其内涵基于司法公开,是把司法权置于公众视野内,让公众了解司法,让司法裁判经得起检验的制度安排。此研究的实际意义却远不至此,和谐的司法与媒体关系可以使司法理念深入人心,厚植法治根基,树立司法权威,进而在全社会营造尊法、懂法、守法的法治氛围。司法与媒体之间关系十分复杂,司法可以对媒体进行制约,媒体也可以对司法进行监督,同时二者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如何在维护共同价值的基础上找到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的平衡点,怎样构建司法与媒体良性互动、相生相长的和谐关系是国内外各相关领域努力的方向。本文从当前司法活动与媒体报道之间的价值目标出发,梳理了国内外在应对涉法新闻报道方面的实践和发展,就典型问题进行了初步阐释,并在理论的基础上以比较法研究的方式对国内外的一些典型案例进行研判,探讨在应对热点案件和舆情中的一般和特殊情况及应对方法,从发展角度对新媒体环境下的新挑战和新问题初步分析,倡导建立和谐有序的司法与媒体互动关系。全文共六章十六万字,主要内容如下:首先,从概念入手分析司法公正原则和媒体新闻报道的特点,从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理论来分析媒体参与司法活动的正当性,并在此基础上就二者之间的共同价值追求和不同的工作方式进行对比,指出实践中的冲突和难点。聚焦司法公开,从审前和审判公开分析媒体报道在不同阶段介入的特点和难点,就媒体报道对司法公开的价值和当前实践中存在的冲突进行深入分析,同时就例外原则进行初步探讨。通过近年来国内的热点案例分析司法与媒体关系的不同特点。以呼格吉勒图案、赵作海案分析媒体报道在纠正冤假错案方面的作用;以药家鑫案分析舆论压力对审判工作的影响;以于欢案分析新闻舆论促成司法系统自我纠偏的可行性;以张扣扣案分析新媒体时代复杂舆论环境对司法工作的新机遇新挑战。以比较法视角分析美国、英国和欧洲大陆国家处理新闻报道与司法关系的做法和特点,列举了包括对言论自由、庭审公开、保密制度、隐私权等领域的规定和办法,总结规律性特征,以及为改善国内工作带来的启示。对目前包括5G、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在内的信息技术前沿发展和传播环境深刻变革做了简要分析,同时从涉法新闻报道角度对这些新技术可能带来的影响做了前瞻性预判,并针对公共领域和被遗忘权等新媒体环境下愈发突出的问题做了专题研究。最后,从改善司法与媒体报道关系的角度切入,根据前文研究从司法与媒体合作基础、共同任务、有效做法等方面提出构建司法与媒体和谐关系的意见建议。此外还就确立和完善媒体与司法良性互动关系的思路、依法规制司法与媒体报道关系、依法规制司法与新闻的关系等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余平[3](2019)在《美国广告规制研究》文中指出美国是目前世界广告产业最为发达的国家,也是自近代以来对广告产业进行有效规制的典范国家之一。美国政府对广告的早期规制可以追溯到19世纪70年代其邮政署对邮件广告进行的直接和间接监管;之后在19世纪80年代的海报广告时代,美国国内也开始陆续出现广告行业自律组织。现代美国广告规制体系是以1911年“广告诚信运动”的兴起为开端,并以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的成立为标志所全面建构起来的。时至今日,美国广告规制体系已经走过了一百多年的历史。在经过漫长的制度发展和实践经验的积淀后,美国广告规制体系的适用性和有效性已经赢得政府和产业利益相关者的接受和认同,亦成为世界广告产业监管和规制的典型与样板之一。规制主要分为他律和自律,两者互为补充,缺一不可,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美国广告规制是在以国会、白宫、法院(分别代表立法、行政和司法)为主导的他律规制体系下,辅以广告产业参与者的自我约束而逐渐形成的规制模式。在这个体系中,国会和政府负责立法和行政(政府也有部分立法权),法院负责司法并同时形成案例法,成为规制体系的主体;而广告产业参与者参照法律法规形成自身的行业标准和自律纲领。在广告产业的规制机体中,他律就像是“生命机体”中的“中枢神经”,而自律则像是机体中的“神经末梢”。在政府规制失灵的领域,自我规制往往具备更强的适应力和有效性。美国广告规制是在宪政制度下运行的,权利法案是美国宪政制度的民主基石,宪法《第一修正案》就成为了广告表达最根本的法律依据,也成为了政府广告规制违宪审查的主要法理争议。从权利性质角度来看,广告作为商业言论,理应受到言论自由的保护;但由于其具有“逐利”性质,被认为无法提升社会福祉而被长期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宪政理念的发展、商业文明价值的提升,加上消费者知情权的日益被重视,使得广告言论逐渐有限制地纳入到了言论自由保护的范畴之内。这就使得广告权利具有“竞合性”的特征,并对现有权利分类理论体系构成了挑战,也使得政府广告规制必须放弃原先的单一标准而参照多标准体系。这就给广告规制的判例援引和司法解释提供了很大的弹性空间。媒介的发展是完善广告规制体系的又一重要参照。印刷广告技术比较简单,影响也很有限,广告规制只需对内容底线和事后救济进行限制,仅以宪法和普通法律即可基本建构。广播、影视为主的电子媒介则极大地拓宽了传播的空间,基于纸媒的规制体系已无法适应广电广告的现实需求,电子传媒法规开始颁布,广告规制也进入分类管理的时代。政府出于公共利益的规制理念,开始加大对广电广告的规制。而20世纪末新媒体的兴起,使得原先泾渭分明的传统分类监管机制不得不又重新解构。加之西方放松管制的思想思潮的影响,媒介融合势在必行。在媒介汇流的新媒体时代,广告规制进入了全新的调适期,传统广告规制体系依然适用,并积极纳入新媒体广告。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联邦食品药品管理局(FDA)、联邦通信委员会(FCC)等独立监管机构将管理范围扩大至新媒体广告,在无法适用的领域通过新的成文法另行规制。广告形式的多样化、媒体的再升级、理念的多维度使得新媒体时代的广告规制体系更富张力和弹性。本论文共分为九个部分,由绪论、总结和七章主体部分组成。第一章主要梳理广告规制的历史源起与流变;第二章重点阐述广告规制的理论动因和现实依据;第三章试图解构广告规制主体和框架;第四章全面分析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第五章主要解析重点监管广告领域的规制;第六章力求阐述广告自律的理论发展和实践应用;第七章尝试探究新媒体广告带来的规制挑战与调适。本论文试图从广告他律和自律两个方面进行阐述,以广告他律为重点,兼顾广告自律。同时,希望能够从广告规制的体系、要素、内容、渠道等角度展开分析,结合纵向的历史分析方法,展现美国广告规制的理念、框架、内容、方式等,最终归纳出美国广告规制体系的规律和特征。本研究的主要发现包括:美国广告规制嬗变的内在动因主要在于规制理念的转变。在法律规制上体现的是法理的转变,从最初的尊重财产权到后期的注重个人权利;在商业关系理念中体现的是从纯粹地“保护竞争者”到既“保护消费者”又“保护竞争者”;在规制上体现出来的是从注重“经济性规制”到更注重“社会性规制”;在公平导向上从强调“过程公平”到“结果公平”。另一方面,社会动因体现出的则是规制主体和反规制力量的反复博弈,这当中包含了两个规制维度:商业言论自由、市场竞争博弈;并且涵盖了众多价值导向:如言论自由、公平、促进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公共利益、健康权、隐私权等,这些都为规制的冲突和调适提供了理论和现实依据。由于美国广告规制体系过于庞杂和细密,本研究难免挂一漏万,文中还有诸多不完善的地方,本论文将在今后进一步的研究中深入和细化。
贾世芹[4](2019)在《论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冲突与协调》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隐私权不仅是人格完善所必需的权利制度,而且日益成为构建民主法治社会所必需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作为人格权的一个构成部分,在维护权利人的内心安宁、保护私人生活不受打扰以及个人信息保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新闻自由属于民主和人权的范围,通过新闻报道,公民可以了解时事,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同时公民也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发表自己对各类政策、事件的意见和看法,是参与政治、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民主权利。然而,自新闻诞生以来,隐私权和新闻自由之间就存在着冲突。隐私权强调的是公民对个人信息的控制,不受外界打扰与侵犯,具有保守性和封闭性的特点;新闻自由是通过对他人信息的公布,满足公民知情权的同时扩大公民视野,具有开放性的特点,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二者之间的冲突。新闻传播技术手段的日益发展,使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矛盾日渐突显,如何在给予二者保护的同时又不侵犯另一种权利,也就是说如何在两者间选择出一个最佳的平衡点是十分重要的,但关于这一点现在学界目前还没有定论。因此,本文试图从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概念出发,结合相关案例,运用比较法考察外国平衡隐私权和新闻自由冲突的方式,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上,结合我国的历史文化背景和实际情况,分析二者冲突的原因和表现形式,界定各自的范围,同时发挥法院在个案中解释宪法的能动作用,试图找到协调二者冲突的方法。
金晓春[5](2017)在《新传播形态下的媒介用户权义结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新媒介技术的发展及此基础上的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竞争、融合,使得媒介形态和传播形式发生嬗变:一方面,自2014年8月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后,我国媒体纷纷打造全媒体平台或融媒体中心,以互联网、移动终端为介点采用最新信息传播技术来深度整合资源并探索适应新形势的新闻信息生产传播模式;另一方面,通过自我赋权,越来越多的“受众”开始主动参与到传播活动中并在某些传播事件中替代了一直以来由媒体担任的传者角色从而呈现出“人人皆媒”的态势。但与此同时,我们也会发现,由于我国新闻传播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完善,传媒业旧疾未除又添新症——传统媒体新闻敲诈、新闻造假、有偿新闻等不正之风依然存在,而社交媒体上谣言、群体极化等非常态现象屡见不鲜。因此本研究认为,当前传媒业亟需正视和解决的问题是要树立正确的媒介用户观,在强调用户权益保护的同时也应该平衡以用户的责任与义务。围绕此观点,本文从三个方面展开了论述:1)从受众到用户,中国传播对象研究的话语变迁;2)媒介用户权益的获取与控制。例如知情权与保密法及隐私权的博弈、接近权与表达自由的平衡;3)新媒介环境下权义结构的失衡。例如,造假与不实、新闻封锁与谣言、禁言与群体极化、议程设置与营销植入。而在上述基础上,本研究进一步提出,建立新媒介环境下用户权义结构的平衡机制,除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外,也要建立健全自媒体自律组织以及开拓、畅通监督渠道,并且更为重要的是重视对媒体从业人员和媒介用户两方面的媒介素养教育。
安克娴[6](2014)在《媒体道德责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记者和媒体是否应该就自己的职业行为承担一定的道德责任?答案无疑是肯定的。可能许多记者认为他们的工作职责就是报道事实真相,满足公众的知情权,除此之外他们不应承担更多的责任。亚里士多德说,精心叙述的故事始终包含着道德的意图。不可否认,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同时也是价值的传播者,媒体传播信息的行为对社会存在善恶的影响,这说明,传播者的传播行为中存在着道德选择的客观可能性,所以媒体应该对社会、对公众承担一定的道德责任。在我们当前这个时代,虽然传媒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影响力,但是关于媒体道德指责也越来越多。媒体的虚假报道频频出现、低俗之风愈演愈烈,记者经常为利益所左右,报道对象经常因媒体的报道而受到伤害,而且随着网络媒体的出现,媒体道德责任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如网络推手、网络水军别有用心地误导公众,网络暴力时常存在。媒体的喧嚣和浮躁现状使传媒的公信力急速下降,也使媒体道德责任的研究显得越来越急迫而重要。本论文试图完成两个方面的任务,一方面从伦理哲学的层面构建媒体道德责任理论的基本框架,媒体道德责任的概念、类型、构成要素与基本特点。另一方面基于当前媒体道德责任危机的现实状况,探讨媒体应该承担的道德责任和媒体道德责任的实现路径。道德责任作为伦理学的一个重要概念,是指主体在意志自由的前提下,基于自身所处的社会角色在道德上应该做的事情,在一定的社会中表现为以道德准则的形式明确的个人对社会、他人的一种道德行为要求。媒体拥有新闻自由前提下广泛的传播权利,其社会角色又极为特殊,既是为社会提供服务的社会公共机构,又是舆论宣传工具,所以,媒体对社会担负着多重的道德责任。媒体道德责任是传播主体(媒介组织和个体传播者)在新闻自由的前提下,履行社会公共服务者的角色时,在道德上为其传播行为的善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简单说来,媒体道德责任就是传播者在传播活动中所做的分内应做之事,既是对传播行为善的肯定,也是对传播行为恶的追究。当前媒体正面临着种种道德危机,表现出诸多失责行为:记者的撒谎与欺骗、采访报道中的话语霸权反映出媒体对新闻自由的滥用;媒体组织在传播方针上对广告商利益的倾斜,传播内容的低俗化、娱乐化和媒体从业人员的权力寻租行为都折射出媒体追逐经济利益的功利主义;媒体暴力、新闻采访中的二次伤害和新闻歧视反映出媒体的道德冷漠,对报道对象缺乏人文关怀。新闻传播中存在的道德冲突则反映了当下媒体面临的道德困惑,论文从知情权与隐私权、媒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敬业精神还是人文关怀精神三个方面做了细致的分析。当前媒体的种种失责行为表明,媒体职业道德的现状堪忧,媒体道德责任的承担任重道远。媒体道德责任是媒体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石,也是媒体的职责所在。由于当前媒体在市场化的生存环境中承担着多种社会角色,面临多重利益冲突,导致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只重视自己媒体的经济利益,对媒体道德责任并没有形成清醒的认识。所以媒体应该明确自己必须承担的道德责任,论文从环境监视、社会关系协调者、舆论引导者、舆论监督者、文化守望者五个方面具体分析了媒体的社会角色和应该担负的道德职责。论文认为,我国媒体要想更好地担负起媒体道德责任,应该坚持党性原则、公共利益原则、以人为本原则和真实、客观、公正的新闻专业主义基本原则。在媒体道德责任实现的控制机制方面,论文分别分析了内部控制和外部控制这两种控制机制的作用,在媒体道德责任的具体实施方面,论文最后从媒体组织和传播者个体两个方面探讨了媒体负责任行为的具体实施方法。媒体传播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社会互动过程,既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又隶属于社会总体系统,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意识形态等各方面存在着相互作用的关系,因此,媒体的道德责任承担,既要强化媒体道德自律,又需要外部控制系统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约束,构建一个媒体承担责任的有利环境。
贺琛[7](2013)在《新闻传播者的道德责任研究》文中指出摘要:在今天这个媒介塑造的“拟态环境”日益“环境化”的时代,在人们处于媒介化生存状态的时代,相信没有人会否认大众传媒的力量、影响和作用。人们在日益依赖传媒的时候,常常又为传媒频频出现的责任失范现象而恼火,尤其是那些深受传媒报道影响的群体,比如“被死去”的名人,陷入悲痛和烦恼中却无法保护自己隐私的采访对象等等。于是,责任失范问题成为当前传媒的突出问题,塑造具有道德责任精神的新闻传播者成为当前新闻伦理建设的重要任务。传媒责任研究应该从新闻传播者个体道德责任的视角展开研究,并从美德、制度和规范三个维度的综合视角来界定新闻传播者的道德责任,才能消弭歧义,达成共识。传播责任有两个维度:规范维度和美德维度,只有两个维度的传播责任相辅相成才能塑造具有责任精神的传播者。新闻传播者道德责任存在的三重依据分别是身份论、契约论和自然论。身份赋予责任,人的责任来源于他在社会分工体系中的身份地位。公众对于新闻传播者的身份期待是要求其担任公众利益的“代言人”、权力的“监督者”、环境的“了望者”和信息的“传播者”,与此相对应的身份责任就是监督社会,为公共利益鼓与呼。责任源于契约,传媒依靠一系列契约与各个利益群体维系关系,因而契约是传播责任的重要源泉。传播责任来源于宏观社会契约订立过程中传播主体的自由选择和理性承诺,来源于从社会公众手中获取的各种传播权利。每个人天生就被赋予了与自然权利相对应的自然责任,比如尊重人格、仁爱互助、敬畏生命等。传播责任研究的必要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传播责任失范现象层出不穷,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另一方面,新闻传播者在传播活动中经常面临角色冲突、权力冲突和利益冲突等责任冲突,陷入行为选择困境。传播责任冲突的化解需要传播者掌握责任判断原则和平衡准则,熟悉伦理抉择模式,才能形成伦理智慧,做出负责任的传播行为。构建一个基于新闻传播者、受众、传媒组织和政府的四元一体的传播责任体系,为新闻传播者提供一个道德责任精神养成的良好环境,是实现责任传播的有效途径。传播责任研究的目的在于培养新闻传播者的道德责任感,塑造其责任担当精神。构建传播责任体系的深层意蕴在于发展“前瞻性责任”,而非事后的“责任追究”。传播责任研究还必须注意从“抽象思辨”到“面向行动”的转向,因而传播责任体系的构建应该具有理性和实践的双重指向。新闻传播者只有将规范维度与美德维度的责任完美结合才能真正实现健康传播、责任传播,成为社会正能量的传播者,为实现中国梦而努力。
殷君娅[8](2013)在《隐性采访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由于隐性采访获取新闻形式多样、内容新鲜等等特点而受到大众的欢迎。因此,隐性采访是新闻记者普遍青睐的新闻采访方式。但是,隐性采访的操作者在采访的过程中隐瞒了记者的身份和采访的目的,其自身存在一定的欺骗性,因此,它引起了社会界和法律界的巨大争论。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新闻媒体存在滥用隐性采访的现象。对此,笔者希望通过对隐性采访法律规制的分析,对新闻媒体运用隐性采访提供正确的路径。本文从隐性采访的概念及分类研究入手,通过国内外隐性采访现状的考察,介绍了国内外隐性采访现状及其基本观点。根据中国的具体实践,笔者探讨隐性采访法律规范的必要性。笔者从社会、经济、法律层面论述隐性采访存在的合理性。一方面,因为它是宪法上公民言论自由权利和实现新闻采访权的体现,是媒体行使社会舆论监督权的需要;另一方面,因为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发达的情况下,政府的监管力度是有限的,在这种情况下,单靠公民的个人力量是不能担当起规范社会行为的重任。此时,媒体应当承担起社会舆论监督的使命。接下来对隐性采访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指出隐性采访容易侵犯名誉权、隐私权、知情权,及其存在的违法行为,总结出我国隐性采访是利大于弊。之后,由于在隐性采访的过程中并没有一定的规范可以遵循,因此隐性采访在运用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鉴于此,笔者论述了规范隐性采访的主要途径:加强监管、媒体自律、完善立法。以及规范隐性采访的重点:建立隐性采访的适用条件,明确隐性采访的“度”,以及建立健全隐性采访的侵权救济途径。
倪寿明[9](2011)在《司法公开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司法公开是现代民主法治的基本理念,是对司法权进行民主监督的一种制度安排,其核心是把司法权置于阳光下,让司法裁判经得起检验、推敲与评判,从而达到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公信的良性循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司法公开工作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近年来,司法公开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积累了许多好经验,但也存在不少问题。论文从保障司法权、诉讼权、民主权的价值目标出发,总结了司法公开从思想到原则进而形成制度的历史进程和最新发展,初步研究了司法公开的理论依据,详细探讨了司法公开的基本内容及其例外的适用,深入分析了司法公开和媒体传播之间的复杂关系,积极倡导建立一个以公开透明为基础的公共服务型司法体系。全文共五章十九节二十万余字。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司法公开概论。第一节重点分析了审判公开与司法公开在内涵与外延上的不同,明确了司法公开的基本概念和特征。第二节从考察司法公开的萌芽与雏形入手,分析了司法公开从思想、原则到制度的演进过程。第三节阐述了我国司法公开的历史发展情况,特别是现阶段司法公开的制度建设情况。第二章司法公开的理论依据。任何成功的制度皆有成熟的理论依据。第一节阐述了知情权理论,分析了知情权的基本概念、人权本质、法律保障、法律边界和在我国的确立与发展。第二节阐述了表达权理论,分析了表达权的基本概念与价值、表达权与民意的形成、表达权的法律保障与法律边界、审理表达权案件的基本准则。第三节阐述了监督权的基本概念、监督权的两种主要类型、监督权的主要制度价值、完善监督权的基本保障。第四节分析了司法公开的保障功能,认为推进司法公开的本质在于保障司法权、诉讼权和民主权。第三章司法公开的主体内容。认为我国现有的司法公开制度是在宪法中予以确认,由各部门法分别予以规范,再由司法机关确定具体规则的制度体系。第一节依据司法公开“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这一总原则,分析了司法公开的依法、及时和全面三原则。第二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阐述了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的内涵与外延,以及在实践中的主要问题及其解决方法。第三节阐明了司法公开的三种基本方式,即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机构开放。第四节分析了我国司法公开的现状,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司法公开的保障和救济措施。第四章司法公开的限度与例外。有公开就有例外。第一节分析了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即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第二节分析了酌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即当事人提出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离婚、进入调解程序,或是双方当事人合意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第三节阐述了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认定程序,建议建立商业秘密临时司法保护制度,并就不公开审理案件异议的监督途径进行了深入研究。第四节对合议庭“秘密评议原则”进行了深入阐述,重点分析了合议庭评议过程是否公开和合议庭少数人意见是否公开等问题,提出了“秘密评议”的救济措施。第五章司法公开与媒体传播。司法公开必须借助于媒体,媒体是司法公开的重要途径和平台,没有媒体的介入,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开,就不是彻底的司法公开。第一节在阐述媒体作用和媒体推进司法公开的方式后,重点阐述了司法与媒体关系的基本准则。第二节就建立和完善司法新闻发布制度进行了多角度的论述。第三节专门研究了庭审直播问题。第四节结合司法与媒体关系中一些复杂情况,重点分析了诉讼参与人法庭外陈述问题,提出了建议性的意见。
孙丽红[10](2010)在《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探讨》文中指出所谓隐私,是指个人的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而不愿为他人知悉或者受他人干涉的私事。隐私除了包括个人信息之外,还包括个人生活的安宁和个人事项自由决定。每个人都有隐私,这是众所周知的。隐私是人作为法律主体天然就具有的,只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隐私处于自由状态,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
二、新闻记者的自我保护与自我约束——北美国家关于新闻采访中涉及隐私权的若干法律规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新闻记者的自我保护与自我约束——北美国家关于新闻采访中涉及隐私权的若干法律规定(论文提纲范文)
(1)论新闻记者的自我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一、新闻记者采访时的自我保护 |
二、新闻记者在写作时的自我保护 |
三、新闻记者构成侵权后的自我保护 |
四、结语 |
(2)论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之关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关系研究综述 |
二、本文研究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 |
三、本文的主要观点 |
四、本文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关系基本原理 |
第一节 司法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司法的概念 |
二、司法的功能 |
三、司法权和司法程序 |
四、司法裁决 |
第二节 司法公正的原则 |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二、无罪推定原则 |
三、罪刑法定原则 |
四、罪刑相适应原则 |
五、得知被指控的性质和理由原则 |
六、由合格的法庭进行审理原则 |
七、被告人出庭和辩护原则 |
八、与证人对质原则 |
九、不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
第三节 媒体报道司法活动的正当性 |
一、媒体报道的权利根据 |
二、媒体报道是公众表达权的体现 |
三、媒体报道满足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 |
四、媒体监督是司法公正的保障 |
第四节 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的主要问题 |
一、信息环境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
二、媒体与司法的工作方式差异 |
三、媒体报道对法官的影响 |
四、假新闻对社会公众的误导 |
五、媒体报道对个人隐私的影响 |
六、媒体审判问题 |
第二章 司法公开问题研究 |
第一节 侦查和检察程序公开问题 |
一、侦查公开的范围 |
二、侦查公开的限制 |
三、检察机关逮捕程序公开 |
四、检察机关起诉程序公开 |
第二节 审判公开问题 |
一、立案公开 |
二、审判程序公开 |
三、审判结果公开 |
四、执行公开和审务公开 |
第三节 司法公开与媒体报道关系 |
一、司法公开与媒体报道关系的发展 |
二、媒体报道对司法公开的价值 |
三、司法公开在司法公正和媒体报道方面存在问题 |
四、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与媒体的关系 |
第四节 媒体对不公开审判的异议权问题 |
一、媒体对审前不公开听证程序的异议 |
二、媒体对不公开庭审的异议权 |
三、媒体对不公开的司法案件报道问题之思考 |
第三章 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关系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媒体报道在纠正冤假错案方面的作用 |
一、呼格案和赵作海案的基本情况 |
二、媒体关于两件案件的报道对完善司法体制的作用 |
三、从这两个案件看构建冤假错案的预防和救济机制 |
第二节 媒体报道对公正审判的影响 |
一、药家鑫案的基本情况 |
二、新闻报道和舆情在此案中的作用 |
三、药家鑫案件的法律分析 |
四、以药家鑫案为视角思考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关系 |
第三节 媒体报道对司法的纠偏作用 |
一、于欢案的基本情况 |
二、于欢案的法律和媒体报道作用分析 |
三、于欢案件中媒体报道对司法公正的贡献 |
第四节 媒体报道对司法公正的维护 |
一、8·27 昆山砍人案的基本情况 |
二、此案报道和舆论分析 |
三、此案中舆论对刑事司法实体公正的影响 |
四、此案对刑事司法程序公正的影响 |
第五节 新媒体环境下舆论对司法影响 |
一、张扣扣案的基本情况 |
二、案件的舆情讨论 |
三、真相与对真相的想象 |
第四章 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关系比较研究 |
第一节 美国强调保护言论自由模式 |
一、美国的言论自由传统 |
二、美国司法对隐私权的保护与媒体报道的问题 |
三、司法对新闻媒体采访和报道权的保护 |
四、缄口令 |
五、对律师的言论限制 |
六、对司法人员的言论限制 |
七、与陪审团审判有关的限制 |
第二节 英国注重保障司法公正的模式 |
一、英国的司法公开 |
二、英国司法对媒体涉法报道的限制 |
三、英国处理新闻报道与司法关系模式的特点 |
第三节 欧洲国家媒体与司法报道关系 |
一、欧洲关于媒体与司法关系的文件 |
二、欧洲人权公约的规定和欧洲人权法院的实践 |
三、欧洲大陆国家关于司法和媒体关系的规定 |
四、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保密制度和救济手段 |
第五章 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体与司法关系 |
第一节 新媒体技术影响下舆论环境特点 |
一、新传播环境的特点分析 |
二、新传播因素在司法领域影响和体现 |
三、新形势下的司法信息公开工作的短板和不足 |
第二节 影响司法公正的新传播因素考察 |
一、新技术下庭审公开的边界 |
二、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传播的规制问题 |
三、对司法的匿名评论权问题 |
第三节 网络传播中公众领域问题 |
一、以奈特诉特朗普案看公众人物社交网络管理 |
二、媒体与公众平台的责任划分 |
第四节 媒体新环境下的被遗忘权问题 |
一、被遗忘权原理 |
二、被遗忘权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
三、被遗忘权保护的途径 |
四、被遗忘权保护对于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意义 |
第六章 改善媒体报道与司法关系的建议 |
第一节 构建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和谐关系初探 |
一、媒体报道与司法活动的合作基础 |
二、司法和媒体的共同任务 |
三、司法公正原则和媒体报道的兼容 |
四、构建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和谐关系有效做法 |
第二节 确立和完善媒体与司法良性互动关系的思路 |
一、正确认识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
二、以主流媒体为抓手营造良好的司法公正舆论环境 |
三、根据舆论建议促进司法公正 |
四、媒体与司法关系之协调 |
第三节 依法规制司法与新闻的关系 |
一、依法行使言论自由权 |
二、制定相关人员的职业准则 |
三、明确媒体在报道司法工作中的社会责任 |
四、司法机关对媒体报道限制 |
五、媒体的自我规制 |
六、新闻媒体的行业规制 |
第四节 媒体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 |
一、新闻侵权行为的界定 |
二、媒体报道侵权法律救济的原理 |
三、媒体侵权的法律救济的方式 |
四、新闻侵权的救济措施 |
结论 |
参考文献 |
(3)美国广告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三节 重要概念的厘清 |
一、广告的概念与厘定 |
二、规制的内涵与适用 |
三、广告规制的界定 |
第四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与结构框架 |
二、理论模型和研究方法 |
三、创新点和难点 |
第一章 探究与溯源:美国广告规制的源起与流变 |
第一节 广告规制的“前制度化”时期(1776-1911) |
一、殖民地阶段美国的广告规制萌芽 |
二、美国初期的广告规制初建 |
第二节 广告规制体系全面建构时期(1911-1946) |
一、广告规制框架初现 |
二、规制向保护消费者倾斜 |
三、媒体规则(Media regulation)开始建立 |
第三节 广告规制的持续繁荣时期(1946-1980) |
一、政府部门监管全面升级 |
二、加速监管的1970年代 |
第四节 去规制和调整时期(1980年后) |
一、全面放松管制的时代 |
二、现代广告法规的大量涌现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效率与公平:规制理论与美国广告规制的依据 |
第一节 传统规制理论的运用 |
一、公共利益规制理论 |
二、利益集团规制理论 |
第二节 现代规制理论的发展 |
一、激励性规制理论 |
二、规制框架下的竞争理论 |
第三节 表达与约束的博弈 |
一、商业言论权的全面限制 |
二、商业言论表达自由的法理之争 |
三、商业言论自由的全面保护 |
第四节 效率与公平的衡平 |
一、早期规制中的“效率优先” |
二、规制转型后的“公平导向”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主导与制衡:美国广告规制的主体与框架 |
第一节 美国广告的规制者 |
一、规制主体身份的界定 |
二、FTC的机构与职能 |
三、FCC的职能与履行 |
四、其他的广告规制部门 |
五、规制者的主要法律依据 |
第二节 广告规制模式的建构 |
一、广告规制动因解析 |
二、广告规制的理念诉求 |
三、广告管制模式解析 |
第三节 广告规制的运行路径 |
一、广告规制运行的法律渊源 |
二、主要规制部门的运行和手段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碰撞与规范:美国政府对不正当竞争广告的监管 |
第一节 法理向伦理的转变——对于虚假广告的规制 |
一、广告欺骗行为的认定扩张 |
二、从“理性”到“无知”的消费者标准——规制立场的转变 |
三、网状表达(Net impression)原则 |
第二节 规制与反规制之争——不公平广告的规制尺度 |
一、“公共利益”标准取代传统“公平”标准 |
二、矫正广告的“矫枉过正”? |
三、广告主和行业的“反规制”与“再反制” |
第三节 监管宽松与自律审慎的互补——比较广告的规制模式 |
一、“肯定模式”下的规制标准 |
二、比较广告“正当性”的法理之争 |
三、媒体的行业规制平衡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责任与担当:美国广告重点监管领域的规制 |
第一节 儿童广告的规制 |
一、广播电视时期的儿童广告规制 |
二、互联网时代的儿童广告规制 |
三、儿童保护和言论自由的冲突与妥协 |
第二节 烟草广告的规制 |
一、烟草广告规制与商业言论自由 |
二、公共健康立法中的公众参与和利益表达 |
三、烟草利益集团对广告规制的限制 |
第三节 酒类广告的规制 |
一、宪法框架下的分类规制与平衡 |
二、酒类广告政府管控和行业自律 |
三、对未成年人的重点保护 |
第四节 药品广告的规制 |
一、药品广告规制的流变 |
二、多头管理与分工协作——FTC与 FDA的广告管辖权之争 |
三、新型药品广告DTC的争议与规制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自省与协同:美国广告行业的自我规制 |
第一节 广告行业自律的理论和现实依据 |
一、行业自律的理论依据 |
二、行业自律的现实依据 |
第二节 广告行业自律的发展历程 |
一、工业革命中的自发觉醒时期 |
二、舆论推动下的建章立制时期 |
三、体系完备中的成熟理性时期 |
第三节 广告行业自我规制结构与流程 |
一、行业自律组织系统的结构 |
二、行业自律系统的操作流程 |
三、行业自律体系流程的不足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失范与调适:美国新媒体广告规制面临的时代挑战 |
第一节 数字化带来的规制挑战 |
一、网络空间是否需要规制的学术争辩 |
二、新媒体广告的监管困境 |
三、新媒体广告他律的规制梳理 |
第二节 网络中立框架下的规制传承与融合 |
一、“网络中立”原则的确立 |
二、网络广告规制的传承与调适 |
三、广告媒介规制融合 |
第三节 垃圾电子邮件的规制 |
一、择入模式和择出模式的选择 |
二、反垃圾邮件规制的必要性与合法性 |
三、反垃圾邮件规制的经验与不足 |
第四节 在线行为广告和隐私权保护 |
一、FTC的自我规制导向 |
二、OBA行业的自我规制 |
三、在线行为广告规制的框架及举措 |
四、在线行为广告自律体制的特点 |
本章小结 |
结语 美国广告规制:宪政体制下产业的必然选择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其他成果 |
后记 |
(4)论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冲突与协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隐私权和新闻权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隐私权的内涵及价值解读 |
一、隐私和隐私权 |
二、隐私权的权利属性 |
三、隐私权的合理限制 |
四、隐私权的价值 |
第二节 新闻自由的内涵及价值解读 |
一、自由与新闻自由 |
二、新闻自由的权利属性 |
三、新闻自由的合理限制 |
四、新闻自由的价值 |
第三节 网络时代的新闻自由与隐私权 |
一、网络时代新闻自由的特点 |
二、网络时代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 |
第二章 隐私权与新闻自由冲突的实证考察 |
第一节 隐私权与新闻自由冲突表现分析 |
一、新闻自由侵害隐私权的类型界定 |
二、隐私权对新闻自由和社会发展的妨碍 |
三、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相互性 |
第二节 媒体报道中隐私侵权的抗辩事由 |
一、权利人同意阻却违法 |
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让渡 |
三、公共利益的介入 |
四、公共记录的公布 |
第三节 隐私权与新闻自由冲突的实质性原因 |
一、冲突的实质 |
二、冲突的根本原因 |
三、冲突的外部原因 |
第三章 隐私权与新闻自由冲突的协调模式 |
第一节 协调冲突的相关理论及实践 |
一、协调冲突的相关理论 |
二、国外协调冲突的途径 |
三、比较与借鉴 |
第二节 明确权利边界的界定标准 |
一、区分公众人物与非公众人物 |
二、区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 |
三、区分采访途径与目的 |
四、区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 |
第三节 协调权利冲突的具体途径 |
一、立法协调 |
二、法院个案协调中的合宪性解释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5)新传播形态下的媒介用户权义结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相关概念的界定 |
1.2.1 媒介、媒体与新传播形态的定义 |
1.2.2 “权利”、“权益”、“义务”及“权义结构”的界定 |
1.2.3 从群众到受众再到媒介用户 |
1.3 研究创新和研究方法 |
2. 文献综述 |
2.1 受众研究回顾 |
2.1.1 受众角色及传播主体变迁研究 |
2.1.2 特殊群体分析 |
2.1.3 媒介与受众关系研究 |
2.1.4 受众心理研究 |
2.2 媒介用户研究回顾 |
2.3 相关权益研究回顾 |
2.3.1 读者利益研究 |
2.3.2 受众权益研究 |
2.3.3 用户权益研究 |
2.4 权义结构研究回顾 |
3. 权义结构的变迁与消长 |
3.1 我国近代维新派的“权义对应” |
3.2 民国时期报刊的“服务读者”意识 |
3.3 “文革”时期的义务本位论 |
3.4 商品经济时期的“利本位论” |
4. 新传播形态下媒介用户权义结构的博弈 |
4.1 与知情权有关的博弈 |
4.1.1 保密与知情权的博弈 |
4.1.2 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博弈 |
4.2 接近权与自由表达的博弈 |
4.2.1 媒介接近权的提出 |
4.2.2 接近权的分类与义涵 |
4.2.3 新媒介环境下的媒介接近权 |
4.2.4 新媒介环境中意见表达的边界与用户义务 |
5. 新传播形态下媒介用户权义结构的失衡与失范 |
5.1 资讯的造假与失实 |
5.1.1 新闻造假 |
5.1.2 收视率和票房造假 |
5.1.3 虚假广告 |
5.2 新闻封锁与谣言 |
5.3 禁言与群体极化 |
5.4 议程设置与营销植入 |
5.5 内容失衡与价值观偏颇 |
6. 新媒介环境下媒介用户权义结构的平衡机制 |
6.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加强组织管理 |
6.1.1 扩大着作权适用范围 |
6.1.2 加强对影视植入的监管 |
6.1.3 建立健全自媒体自律组织 |
6.1.4 强化他律,开拓和畅通监督渠道 |
6.2 强化媒介素养教育 |
6.2.1 媒介素养概念的提出与形成 |
6.2.2 世界主要国家媒介素养教育内容及研究变迁 |
6.2.3 中国媒介素养教育发展历程 |
6.2.4 媒介素养教育本土化的目标和实现途径 |
7. 研究结论、研究局限与未来方向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媒体道德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呼唤媒体道德的自我守望 |
第一节 选题缘起:喧嚣的媒体——媒体道德责任的落寞 |
第二节 媒体角色与媒体道德责任 |
第三节 中西方媒体道德责任研究综述 |
一、我国媒体道德责任研究的发展历程 |
二、西方媒体道德责任研究的发展历程 |
三、中西方媒体道德责任的研究现状 |
第四节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创新与不足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与不足 |
第二章 媒体道德责任的概念与特性 |
第一节 道德责任 |
一、道德责任的历史探源 |
二、对道德责任界定的几种思路 |
第二节 媒体道德责任 |
一、媒体道德责任存在的前提 |
二、媒体道德责任的界定 |
三、媒体道德责任的表现形式 |
四、媒体负责任行为的构成要素 |
第三节 媒体道德责任的特性 |
一、媒体道德责任客体的广泛性 |
二、媒体道德责任动机的无私性 |
三、媒体道德责任形式的契约性 |
四、媒体道德责任实现的自觉性 |
小结 |
第三章 媒体道德责任的危机 |
第一节 新闻自由的滥用 |
一、媒体的撒谎与欺骗 |
二、媒体话语霸权侵犯了报道对象的权益 |
第二节 媒体功利主义,缺乏责任担当 |
一、媒体功利主义的涵义 |
二、媒体组织的功利主义 |
三、媒体从业人员的权力寻租行为 |
第三节 媒体的道德冷漠 |
一、媒体暴力 |
二、新闻采访中的二次伤害 |
三、新闻歧视,把社会苦难作为一种消费品 |
第四节 媒体道德责任的困惑 |
一、保障公众的知晓权还是保护报道对象的隐私权 |
二、保障媒体自身利益还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
三、是坚持敬业精神还是坚持人文关怀精神 |
小结 |
第四章 媒体应该承担的道德责任 |
第一节 媒体传播的社会功能 |
一、西方传播学研究对大众传播功能的认识 |
二、我国媒体的传播功能 |
第二节 媒体的角色定位及其道德责任 |
一、作为环境监视者的责任 |
二、作为社会关系协调者的责任 |
三、作为舆论引导者的责任 |
四、作为舆论监督者的责任 |
五、作为文化守望者的责任 |
小结 |
第五章 媒体道德责任实现的路径探索 |
第一节 媒体道德责任实现的原则 |
一、坚持党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
二、坚持真实、客观、公正 |
三、坚持公共利益 |
四、坚持以人为本 |
第二节 媒体道德责任的实现机制 |
一、媒体道德责任实现的内部控制机制 |
二、媒体道德责任实现的外部控制机制 |
第三节 媒体负责任行为的具体实施 |
一、个体传播者的负责任行为 |
二、媒体组织负责任的管理 |
小结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主要学术成果 |
后记 |
(7)新闻传播者的道德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问题缘起 |
1.2 研究综述 |
1.2.1 我国传媒责任问题的研究进程与现状 |
1.2.2 国外传媒责任问题的研究进程与现状 |
1.2.3 国内外传媒责任问题研究的比较与启示 |
1.3 基本思路 |
2 责任与道德责任 |
2.1 责任及其基本分类 |
2.1.1 责任的基本内涵 |
2.1.2 责任的基本分类 |
2.2 道德责任及其维度 |
2.2.1 道德责任的内涵 |
2.2.2 道德责任的维度 |
2.2.3 道德责任与社会责任的关系 |
3 新闻传播者的道德责任 |
3.1 传播责任及其构成要素 |
3.1.1 新闻传播者道德责任的内涵 |
3.1.2 传播责任的构成要素 |
3.2 传播责任的发生依据 |
3.2.1 身份责任 |
3.2.2 契约责任 |
3.2.3 自然责任 |
3.3 传播责任的具体要求 |
3.3.1 新闻传播者应该担负的身份责任 |
3.3.2 新闻传播者应该担负的契约责任 |
3.3.3 新闻传播者应该担负的自然责任 |
3.4 传播责任的维度 |
3.4.1 规范维度的传播责任 |
3.4.2 美德维度的传播责任 |
4 新闻传播者道德责任的失范与矫正 |
4.1 传播责任失范的表现 |
4.1.1 有偿新闻 |
4.1.2 虚假新闻 |
4.1.3 低俗新闻 |
4.1.4 新闻侵权和越权 |
4.1.5 漠视、歧视和利用弱势群体 |
4.2 传播责任失范的原因 |
4.2.1 传媒产业化、资本化、集团化、垄断化带来的冲击 |
4.2.2 社会政治环境和道德风尚的影响 |
4.2.3 新闻媒介外部监督机制和力量匮乏的影响 |
4.2.4 新闻传播者生存环境堪忧,影响其责任践履 |
4.2.5 传播者职业道德责任意识淡薄,自律意识不强的影响 |
4.3 传播责任失范的矫正 |
4.3.1 有偿新闻的矫正 |
4.3.2 虚假新闻的矫正 |
4.3.3 低俗新闻的矫正 |
4.3.4 新闻侵权、越权的矫正 |
4.3.5 漠视、歧视和利用弱势群体的矫正 |
5 新闻传播者道德责任的冲突与化解 |
5.1 传播责任冲突的表现形式 |
5.1.1 新闻传播者面临的角色冲突 |
5.1.2 新闻传播者面临的权力冲突 |
5.1.3 新闻传播者面临的利益冲突 |
5.2 传播责任冲突的伦理根源与实质 |
5.2.1 传播责任冲突的根源:利益冲突 |
5.2.2 传播责任冲突的实质:价值观冲突 |
5.3 传播责任冲突的化解 |
5.3.1 传播责任冲突的判断原则 |
5.3.2 传播责任冲突的平衡准则 |
5.3.3 三个伦理抉择模式 |
6 新闻传播者道德责任体系的构建 |
6.1 加强自律,塑造具有责任精神的新闻传播者 |
6.1.1 塑造责任精神主体的机制 |
6.1.2 塑造责任精神主体的途径 |
6.2 培育公民伦理,健全受众监督机制 |
6.2.1 培养公民伦理,强化受众的媒介监督 |
6.2.2 丰富受众监督途径,建立和完善受众监督机制 |
6.3 建设制度伦理,优化传媒组织环境 |
6.3.1 从制度伦理的视角评析当前传媒制度的“正当性” |
6.3.2 建设制度伦理,防止传播责任失范 |
6.4 完善行业监督机制,推进新闻法制建设 |
6.4.1 行业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新闻道德委员会 |
6.4.2 加快新闻立法进程,推进新闻法制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附录2 |
附录3 |
附录4 |
攻读学位期间主要的研究成果目录 |
致谢 |
(8)隐性采访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隐性采访的现状及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
1.1 隐性采访的概念与类型 |
1.1.1 隐性采访的概念 |
1.1.2 隐性采访的主要特征 |
1.1.3 隐性采访的类型 |
1.2 隐性采访的国内外现状 |
1.2.1 隐性采访的国外发展现状 |
1.2.2 隐形采访的国内发展现状 |
1.3 隐性采访法律规范的必要性 |
2 隐性采访存在的合理性因素分析 |
2.1 经济因素 |
2.1.1 经济的发展促进新技术的出现 |
2.1.2 隐性采访的成本降低 |
2.2 社会因素 |
2.2.1 揭开社会环境中的“丑恶”,惩恶扬善 |
2.2.2 相关立法与政策的缺失与滞后 |
2.2.3 满足受众的好奇心 |
2.3 法律因素 |
2.3.1 新闻自由 |
2.3.2 公众的知情权 |
2.3.3 舆论监督 |
3 隐性采访存在的法律问题 |
3.1 隐性采访的权利与保护人格权的冲突 |
3.1.1 隐性采访容易侵犯名誉权 |
3.1.2 隐性采访容易侵犯隐私权 |
3.1.3 隐性采访容易侵犯知情权 |
3.2 隐性采访中的违法行为 |
3.2.1 身份的违法 |
3.2.2 行为的违法 |
3.2.3 工具的违法 |
4 我国隐性采访法律规制的思考 |
4.1 我国隐性采访法律规制的路径 |
4.1.1 改革机构,加强监管 |
4.1.2 完善新闻媒体的自律 |
4.1.3 加强隐性采访的立法 |
4.2 隐性采访法律规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4.2.1 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
4.2.2 适度原则 |
4.2.4 灵活性原则 |
4.3 我国隐性采访法律规制的重点 |
4.3.1 建立隐性采访适用的条件 |
4.3.2 明确隐性采访的“度” |
4.3.3 建立健全隐性采访侵权事件的救济方式 |
致谢 |
参考文献 |
(9)司法公开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第一章 司法公开概论 |
第一节 司法公开的基本概念和特征 |
一、司法公开的基本概念 |
二、司法公开的基本特征 |
三、司法公开的实践形态 |
第二节 司法公开的历史发展脉络 |
一、古代社会司法公开的萌芽与雏形 |
二、封建社会的秘密审判形态 |
三、近代审判公开思想的提出、确立与发展 |
第三节 我国司法公开发展的基本情况 |
一、我国古代社会的审判形式 |
二、清末对公开审判制度的引进与尝试 |
三、当代中国公开审判制度的建立 |
四、从审判公开到司法公开的发展与进步 |
第二章 司法公开的理论依据 |
第一节 知情权理论 |
一、知情权的基本概念 |
二、知情权的人权本质 |
三、知情权的法律保障 |
四、知情权的法律边界 |
五、我国知情权的确立与发展 |
第二节 表达权理论 |
一、表达权的基本概念 |
二、表达权的民主本质 |
三、表达权与民意的形成 |
四、表达权的法律保障与法律边界 |
五、审理表达权案件的基本原则 |
第三节 监督权理论 |
一、监督权的基本概念 |
二、监督权的两种主要类型 |
三、监督权的主要制度价值 |
四、完善监督权的基本保障 |
第四节 司法公开的价值目标 |
一、保障司法权——公正、廉洁、公信 |
二、保障诉讼权——知情、参与、制约 |
三、保障民主权——知情、表达、监督 |
第三章 司法公开的主体内容 |
第一节 司法公开的基本原则 |
一、依法公开原则 |
二、及时公开原则 |
三、全面公开原则 |
第二节 司法公开的基本范围 |
一、立案公开 |
二、庭审公开 |
三、执行公开 |
四、听证公开 |
五、文书公开 |
六、审务公开 |
第三节 司法公开的基本方式 |
一、主动公开 |
二、依申请公开 |
三、开放机构 |
第四节 司法公开的保障与救济 |
一、我国司法公开的现状分析 |
二、完善司法公开的保障措施 |
三、确立司法公开的救济制度 |
第四章 司法公开的限度与例外 |
第一节 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情况 |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
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
三、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 |
第二节 酌定不公开的情况 |
一、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
二、涉及离婚的诉讼案件 |
三、进入调解程序的案件 |
四、双方当事人合意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
第三节 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认定程序 |
一、不公开审理案件认定的基本程序 |
二、建立商业秘密临时司法保护制度 |
三、不公开审理案件异议的监督途径 |
第四节 合议庭"秘密评议原则" |
一、合议庭评议过程是否公开 |
二、合议庭少数人意见是否公开 |
三、"秘密评议"的救济之一:公开裁判理由 |
四、"秘密评议"的救济之二:公开宣判和判后答疑 |
第五章 司法公开与媒体传播 |
第一节 司法与媒体的关系 |
一、媒体在司法公开方面的作用 |
二、媒体推动司法公开的方式 |
三、司法机关与新闻媒体的关系准则 |
第二节 司法新闻发布制度 |
一、建立司法新闻发布制度的意义 |
二、促进新闻发布制度健康发展的保证 |
三、提高司法新闻发布的及时性、针对性、互动性 |
四、司法新闻发布与司法机关的声誉管理 |
第三节 庭审直播问题研究 |
一、西方庭审直播考察 |
二、我国庭审直播考察 |
三、围绕庭审直播的争论 |
四、庭审直播的规范化 |
第四节 诉讼参与人法庭外陈述问题研究 |
一、刑事诉讼参与人法庭外陈述的现状 |
二、刑事诉讼参与人法庭外陈述的限制 |
三、限制刑事参与人法庭外陈述的制度设计 |
四、新闻媒体采访报道司法的基本规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10)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 隐私权 |
2 新闻自由 |
(1) 新闻自由的本质 |
(2) 几种新闻自由观及简评 |
3 新闻自由对隐私权的侵犯 |
4 隐私权的保护 |
(1)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权衡 |
(1) 隐私权优位———一般情形 |
(2) 侵权的阻却———特殊情形 |
(2) 隐私权的法律规制 |
(3) 西方对新闻采访中隐私权的保护 |
四、新闻记者的自我保护与自我约束——北美国家关于新闻采访中涉及隐私权的若干法律规定(论文参考文献)
- [1]论新闻记者的自我保护[J]. 康静丽. 新闻文化建设, 2021(17)
- [2]论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之关系[D]. 杨益航.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3]美国广告规制研究[D]. 余平. 上海大学, 2019(03)
- [4]论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冲突与协调[D]. 贾世芹. 东南大学, 2019(05)
- [5]新传播形态下的媒介用户权义结构研究[D]. 金晓春. 厦门大学, 2017(02)
- [6]媒体道德责任研究[D]. 安克娴. 南京大学, 2014(05)
- [7]新闻传播者的道德责任研究[D]. 贺琛. 中南大学, 2013(12)
- [8]隐性采访法律规制研究[D]. 殷君娅. 重庆大学, 2013(03)
- [9]司法公开问题研究[D]. 倪寿明. 中国政法大学, 2011(09)
- [10]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探讨[J]. 孙丽红. 文学界(理论版), 20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