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调协会化解矛盾在基层(论文文献综述)
姜迪[1](2021)在《陕甘宁边区调解制度研究》文中提出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手段,根植于中国的法制传统,在漫长的传统中国历史时期,调解一直是官方化解民间矛盾纠纷的重要方式,甚至被置于高于正式司法审判的地位。而陕甘宁边区调解制度正是生发于这种法制传统根脉的一片崭新枝叶,是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年代对传统中国调解制度的继承、发展和创新。陕甘宁边区调解制度及实践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中受到传统和现实两种因素的所用:首先,传统中国社会的乡村自治模式、民间千百年来的“无讼”和“惧讼”观念以及传统中国的小农经济模式均对仍处于乡土社会中的陕甘宁边区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使其在纠纷解决模式的设计和选择中不得不予以考虑;其次,中国共产党在对陕甘宁边区进行社会改造过程中,导致纠纷大量增加,这与边区本就孱弱的司法供给能力产生了极强的张力,而这种矛盾在生存环境极其恶劣、资源紧张的革命战争年代注定无法得到有效解决,中国共产党急于探求一种新的社会治理模式以缓解社会治理压力。所以,在充分吸收借鉴传统社会治理模式、有效盘活根据地现有社会治理资源的基础上,陕甘宁边区调解制度这一崭新的社会治理模式登上了历史的舞台。陕甘宁边区调解制度是采取社会团体、司法机关、政府、个人等多元主体参与调解的全民参与社会治理模式。在中国共产党早期政权的建设过程中,采取了自上而下的政治动员与自下而上的政治参与相结合的方法。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通过引导人民参与边区民主政治和经济建设,激发人民的政治热情,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边区政府将边区人民组织起来,激发了人民生产和抗战的积极性,实现了最广泛的社会动员,避免了国民党政府权力下沉中出现的“国家政权内卷化”的问题。在这一对边区社会组织、动员、整合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培养了大量的新式精英,培育了众多的新式基层组织(社会团体)。新式精英取代了旧式精英成为乡村社会的领袖,他们在乡村社会中具有极大的号召力和榜样的力量,获得了群众的支持与拥护。新式基层组织也进一步削弱了宗族组织和家族组织等传统社会组织在乡村社会的影响力,重新完成了边区社会的组织化进程。新式精英与新式基层组织都成为中国共产党进行乡村社会治理的重要资源,推动新式基层组织与新式乡村精英积极参与纠纷调解,极大地拓展了共产党在边区社会的治理空间,实现了调解工作的最广泛覆盖,使权力的触角深入到乡村社会的每一个角落。陕甘宁边区调解制度中最受众多学者关注的就是人民司法的象征—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司法调解中,马锡五认真贯彻群众路线并运用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的方式,缓解了法律理想与法律实践之间的张力,客观上推动了陕甘宁边区调解制度的发展。马锡五审判方式中蕴含多重治理技术,拓展了司法的功能,它打破了司法审判的固有模式,其所表征的“身体在场”、“司法广场式”司法治理策略和理念,被作为典型树立起来。模范的塑造和符号资源的生产进一步塑造、凝结了司法认同,构筑了政治合法性。正式借由马锡五审判方式在陕甘宁边区以及其他根据地的推广,在中国共产党控制的区域内悄悄发起了一场心灵革命,使中国共产党在边区的执政地位更为稳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创立代表着一种新的社会治理理念和新型司法模式的诞生。调解制度在陕甘宁边区不仅仅是弥补司法资源供给不足、化解社会纠纷冲突的有效手段,更成为参与乡村社会治理、改造边区人民群众思想的有力武器,在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灌输革命意识、贯彻党的路线方针等方面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新的时代,陕甘宁边区调解制度的影响力仍在,从浙江诸暨的“枫桥经验”到浙江永康的“龙山经验”,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到“大调解”,在这些具有典型意义的社会治理创新实践和纠纷解决模式中仍然能够看到陕甘宁边区调解制度的潜在影响。我们应充分挖掘其社会治理的精髓,坚持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依归,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基层民主自治原则。在社会治理模式创新中,推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培育乡村治理主体实现多元治理。
孙经纬[2](2021)在《乡村治理视角下农村基层党组织组织力提升研究 ——以苏北J村为例》文中研究表明党的十九大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农村基层党组织组织力建设。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把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等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之后,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又陆续出台了《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年—2022年)》《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其中均对农村基层党组织组织力提升工作作了不同程度的强调,这也就说明提升组织力是新时代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和乡村治理的必然要求。基于这一背景,本文选取苏北J村作为研究个案,在乡村治理视角下对J村党组织组织力提升的实践探索、现实困境以及优化策略进行系统分析,旨在总结凝练出农村基层党组织组织力提升和乡村治理的一般性经验。所谓农村基层党组织组织力,就是指农村基层党组织在领导农村社会发展过程中为了实现相应目标任务而进行资源调配整合、发挥自身功能的综合能力,具体可以分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内部组织力与外部组织力,前者指的是农村基层党组织在与农村党员、入党积极分子的互动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整合调配组织内部资源,促进组织团结统一、进步发展的能力;后者指的是农村基层党组织在与普通村民的互动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整合调配农村社会资源、领导农村社会和谐有序发展的能力。对农村基层党组织组织力提升进行理据剖释可以发现:强化马克思主义政党属性的基本遵循构成其理论逻辑,组织力是实现不同时期政党建设目标的关键力量为其提供了实践依据,而解决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存在问题的迫切需要则是提升组织力的现实需求。聚焦个案本身,J村党组织提升组织力的实践探索从场域形塑、主体锻造、客体认同、外援嫁接四个维度展开,村庄共同体重建中农村基层党组织社会服务力的呈现、组织建设中农村基层党组织自身凝聚力的强化、村民认同建构中农村基层党组织群众号召力的提升、外部资源争取中农村基层党组织发展推动力的拓展是其提升组织力的探索路径。然而,组织权威私人化、组织工作形式化和组织队伍“老龄化”导致组织建设不够完善,村民认同缺乏长效性、客观性和面临着易变性又促使村民认同缺乏稳定,这两大问题共同构成了 J村党组织提升组织力面临的现实困境。与此同时,这也是全国许多地区的农村基层党组织提升组织力所面临的现实困境。因此,在借鉴J村提升组织力有效经验的基础上,我们还要以推动组织力提升过程中组织建设的科学化本质回归和确保组织力提升过程中村民认同的稳定性目标实现为重点来改善提升农村基层党组织组织力。
朱勇朋[3](2020)在《Q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问题研究》文中指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我们党和政府在探索社会主义建设道路上,不断总结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是在实践中摸索出来的一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并赋予新时代内涵的新道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扎实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广泛发动多元化主体参与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当中,最大限度地保障了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Q市地处京畿之地,社会的平安稳定必须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首位。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Q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也面临着新的风险与挑战,传统犯罪模式不断升级,新型违法犯罪不断出现等。虽然在持续的严厉打击与“扫黑除恶”的专项斗争下,Q市的社会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但在城市化发展过程中留下的体制机制缺陷,仍然为部分不法分子留下空间寻利。本文通过文献研究法、经验分析法、调查研究法,在充分借鉴国内外专家学者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理论研究的基础上之上,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实地走访了解Q市各县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现状,并从体制机制建设、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社会治安防控、完善社会服务等五个方面对此现状进行梳理,同时指出Q市在基层组织作用发挥、信息化水平、执法人员素质、协调社会组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针对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及建议,希望本文能够对实际工作的开展有所帮助。
袁蕊[4](2020)在《“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及其治理研究》文中认为矛盾和冲突作为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贯穿于人类社会发展过程的始终,是任何时代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社会从经济结构到社会结构、生产方式到生活方式、经济生活到精神生活、人际关系到价值观念,无不发生着深刻的历史变迁。这种历史变迁,一方面使得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领域有了全面发展和进步,另一方面也引起了各种社会问题、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无直接利益冲突”正是伴随着我国转型期社会矛盾的变化出现的,是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立足于中国现实国情,正确理解、认识、化解和防范“无直接利益冲突”,维护国家的和谐与稳定是当务之急。驭文之首术,谋篇之大端。“无直接利益冲突”与西方话语下的“社会冲突”具有不同的属性。“无直接利益冲突”可治可防可化解,具有人民内部矛盾属性。因此,文章围绕“无直接利益冲突”治理的依据、以往治理的成败得失、今后的治理方向和目标等问题展开。在写作逻辑顺序上,首要工作是对“无直接利益冲突”进行了阐释,即在文章开篇对“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形成了有关称谓辨析、表征、成因和影响等一般性理论,确定我们全面认识和了解“无直接利益冲突”的重要前提。我们认为,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不能脱离社会实际而展开,“社会转型”是考察“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的最大的实际,为此我们把社会转型期,作为“无直接利益冲突”发生的社会背景。正是在此背景下,社会利益格局发生分化、社会阶层多元化,特别是贫富差距扩大引发人民群众强烈的不满情绪,才产生了庞大的源头性矛盾,为发生“无直接利益冲突”埋下隐患。转型期,原有的制度安排和机制失效、缺位、错位,新的制度安排和机制尚未健全,社会整合力和控制力下降;传统文化和现代文化交错,社会心理发生变异等综合因素,导致“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生成。其中,心理因素是值得我们关注的一个方面。心理因素包括社会心理和群体心理两个方面,二者是不同的概念,有着不同的功效。社会心理是“无直接利益冲突”发生的基础性心理,是长期存在的心理感受;群体心理具有短暂化、情景化等特征,是特定情境下,特定群体的心理状态。从“无直接利益冲突”参与者的群体心理着手,通过研读大量案例得出:“无直接利益冲突”参与者不仅有消极的群体心理,还存在正面、积极心理。调控、疏导负面心理,鼓励、保护正面心理,能够为我们从根本上防范、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赢得宝贵的时间,创造和谐的氛围;也有利于引导民众养成健康、理性、乐观、向上的群体心理。这对于创新社会治理、构建和谐社会、凝聚全社会力量、助推中国梦实现,有着无法替代的积极意义。这一观点是论文的创新点。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具着深厚的理论依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矛盾的论述、中国共产党人的社会矛盾理论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矛盾治理理论是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理论依据和行动指南。“无直接利益冲突”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而爆发。20世纪90年代,我国出现了直接利益冲突事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直接利益冲突逐步演化为无直接利益相关的冲突。这一新型社会冲突走入学者的视野,成为广泛研究的议题。学界关于其概念内涵、性质、影响及治理等方面进行了诸多探讨。以往学者对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学理研究、各级政府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经验和教训是我们的宝贵财富。依据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中存在的问题,分析治理不足的原因,深入探索新时代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新模式。新时代,国际形势风云变化。受国外社会运动和社会思潮的冲击和网络政客的蛊惑,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外部条件风险增加。国外反华势力故意挑起或利用国内焦点事件,制造冲突事件,丑化中国;国内社会结构发展、经济发展方式和发展目标等发生变化,社会矛盾也随之有了新的变化和特征,这些都为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带来挑战和困难。机遇总是伴随挑战和困难。新时代,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和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的“初心使命”为价值引领,调整、规范人民内部矛盾的各种利益关系,凝聚全国各族人民的磅礴力量,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在党内,中国共产党以高超的政治智慧和披荆斩棘的政治勇气严厉惩治腐败、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党风建设呈现新气象和新变化,这已然成为党和政府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底气和机遇。针对问题提出对策,是研究问题最终的落脚点。创新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首先要创新治理思维。“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双方不是绝对的对立,不是你死我活的斗争。冲突的双方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政府要转变原有的思维方式,转变治理理念。从传统的斗争思维、紧张对峙、政治控制方式转变为以和谐思维为指引、以官民的平衡互动为契机、以多元社会治理方式为路径,深化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思维认知。其次要推动治理制度完善。制度是规范、原则、价值观念和体系在国家强制力层面的具体呈现,是社会运行的保障。从创新调解制度、信访制度和诉讼制度等方面入手,为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提供保障。再次要构建治理新格局。通过加强治理主体间的协同,强化治理方式融通构建社会治理新格局。最后要优化治理化解机制。机制是保证制度正常运行并发挥预期功能的制度体系,制度必须依赖与之相适应的运行机制才能有效运转。“无直接利益冲突”是学术界长期以来关注的热点,也是透视中国政治生态的重要渠道。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需要冲破以往旧的、静态的、排他的、刚性且脆弱的治理体系,构筑动态的、包容的、柔性且坚韧的治理体系。这种现代化的治理观和治理体系正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精神内核,也是实现“无直接利益冲突”良性治理的关键所在。
张译木[5](2020)在《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民思想政治教育效能提升研究》文中指出乡村振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构成部分,农民群体是乡村振兴的主力军。加强农民群体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农民群体思想政治觉悟和文化道德素质,是助力新时代农民养成正确价值观、积极参与乡村社会治理的重要路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农民群体层次呈现多样化趋势,农民的价值观念日趋复杂多元,现行的农民思想政治教育模式已经难以实现其有效性。因此,从自主性视角出发,在顺应农民群体自主意识日渐强烈的趋势下,有效引导其发挥自主性,建构农民思想政治教育效能提升机制,积极引导农民树立健康向上的价值观,是创新农民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任务,也是在乡村振兴中发挥农民主力军作用的必要保证。本文依循在历史研究中梳理问题、在文本阅读中提炼观点、在现实反思中建构体系的研究理路,共分为六部分。第一章,绪论。包括选题缘起及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思路与方法、论文创新与不足。第二章,主要阐述自主性视角下乡村振兴中农民思想政治教育质量提升机制研究的相关概念。通过对概念的梳理界定,有针对性的挖掘到了研究的理论、历史、现实依据。第三章,阐述自主性理论、农民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理论基础。分别从三个历史阶段:革命战争时期农民思想政治教育萌芽、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民思想政治教育、改革开放以来农民思想政治教育的设计及实践,循序渐进阐述农民思想政治教育的一个心路历程。第四章,从农民自主性角度透视从革命战争时期、新中国成立初期到改革开放新时期的农民思想政治教育的运行机制。第五章,阐述乡村振兴中农民思想政治教育的价值支撑,深度描写农民思想政治教育中的典型教育模式及运行机制。第六章,深度剖析乡村振兴中农民思想政治教育模式的阻碍因素及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对于乡村振兴中农民思想政治教育效能提升机制的建议。
邝林林[6](2020)在《关于律师参与人民调解的困境及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物质生活的不断丰富,思想意识的不断进步,复杂化、专业化的社会矛盾不断涌现。仅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非诉调解方式作为一种具有悠久历史渊源的化解社会矛盾方式,在我国各类型解决纠纷方式中处于重要地位。其中人民调解是非诉调解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调解在非诉调解体系中具有其独特的优势,包括不收费、矛盾可一次性处理、减少二次矛盾的发生等等。但结合当前的社会实际情况,在人民调解中仍依照传统调解方式,仅由人民调解员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往往很难起到很好的社会效果。为应对这种复杂态势,由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就显得尤为重要。律师作为具备法律专业的特殊群体,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具备司法实践经验,在参与化解复杂社会矛盾方面具有先天性优势。基于此由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将大大提高人民调解制度对处理社会矛盾的良好社会效果。但在律师参与人民调解的过程中面临多方面困境。如何解决该困境,更好的发挥律师在人民调解中的作用成为人民调解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引用律师参与人民调解的成功案例,通过该案例反映出律师参与人民的必要性以及参与后的社会效果。从该案例中分析出当前在律师参与人民调解所面临的困境并通过调查、研究等方法,尝试探索解决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困境的对策。最终希望能够为解决律师参与人民调解所面临的困境,能够更好的保障人民调解向着制度化、法治化、体系化方向发展。
余丽敏[7](2020)在《“群众说事”在基层矛盾纠纷化解中的作用研究 ——以景德镇市为个案》文中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由高速度增长迈向高质量发展,各种利益格局也随之发生调整,使得社会中的新问题、新矛盾不断显现,特别是在基层社会中更是如此,稍有不慎就会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社会冲突,严重影响着基层社会的繁荣与稳定。然而,基层社会如此多繁杂的矛盾,政府单凭一己之力根本无法有效应对,因此,借助社会力量、依靠人民群众来拓宽基层矛盾纠纷的化解渠道是一种明智之举。也就是说,对“群众说事”在基层矛盾纠纷化解中的作用进行研究,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而且有助于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事务的下沉。“群众说事”是在景德镇市的基层具体实践中逐渐兴起并获得发展,主要通过“干部问事、群众说事、集中议事、及时办事、民主评事、事后查事”六个流程,来全面而有效地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因而本研究尝试以协商民主为理论基础,以景德镇市为例,运用个例研究法和文献研究法两种研究方法,客观分析“群众说事”在邻里矛盾纠纷、财产矛盾纠纷和婚姻家庭矛盾纠纷中的化解效果,揭示出“群众说事”在基层矛盾纠纷化解中主要存在执行主体困境、服务对象困境、服务内容困境和服务方式困境,并对这四种困境展开了详细具体的分析,从而为正确认识“群众说事”提供更加全面的窗口。要走出“群众说事”的实践困境,就必须着力加快完善“群众说事”制度的步伐。首先,尽快提升执行主体的素质。这就要求:一是努力提升基层干部队伍素质;二是尽快厘清执行主体职责;三是尽力提高矛盾处置效率。其次,努力化解服务对象障碍。这就要求,一是努力增强基层干部的群众意识;二是尽快提高人民群众的参与能力;三是积极拓宽“群众说事”的范围。再次,认真拓展服务内容。这就要求,一是建立健全制度体系;二是丰富内容体系;三是规范操作程序。最后,积极创新服务方式。这就要求,一是努力加大宣传力度;二是积极创新组织形式;三是科学设置操作方式。
阮银萍[8](2020)在《新时代基层社会矛盾“微治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向纵深推进,我国社会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社会结构发生深刻变动,社会进入了矛盾凸显期,社会矛盾在基层集中凸显出来。基层社会是改革发展稳定的基础,基层稳定则国家稳定,基层社会矛盾治理水平是衡量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而目前基层社会矛盾治理成为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短板和弱项。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决定》中明确提出要求:“完善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机制,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微治理”是在社会治理重心下移的背景下,基层政府在矛盾治理过程中探索出的基层社会矛盾治理形式,具备矛盾发现“早”、化解状态“小”、参与主体“微”等特征。注重从源头上化解基层社会矛盾,助力打通社会治理最后一公里的微循环,有效完善了当前基层社会矛盾治理存在的不足。本文以基层社会矛盾“微治理”为研究对象,综合运用社会矛盾相关理论,梳理基层社会矛盾“微治理”的产生背景、内涵特征,分析目前已经取得的成效以及不足之处,探索了完善新时代基层社会矛盾“微治理”能力的有效路径。当前基层社会矛盾“微治理”是在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转化,基层社会矛盾治理悬浮化和碎片化的背景下产生的,具有以事前预防为理念,就地解决为目标,精细精准治理为策略,运用信息技术为手段的内涵构成。目前基层社会矛盾“微治理”的探索中已经部分实现了矛盾治理方式向事前防控和精细化转化,初步构建了以网格化为抓手的资源下沉模式,探索出以双微平台为依托的信息化治理和早发现快处理机制。但是这种探索仍然存在风险防控理念转化不全面,资源下沉落实不充分,网格化抓手责任未压实,早发现快处理机制不健全,治理主体多元格局未形成的问题。要进一步提高基层社会矛盾“微治理”的能力,需要完善基层社会矛盾风险防控理念,健全“早发现快处理”机制,提高信息技术运用水平,强化网格化抓手责任,构建多元治理主体的协同作用,最终实现人财物重心下移到基层,实现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姚晓梦[9](2019)在《泉州市人民调解的联动机制研究》文中提出人民调解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是矛盾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方式,已成为我国宪法规定的基层民主自治的重要内容,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具有基础性地位,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东方之花”。我国从2010年立法实施《人民调解法》至今,人民调解工作得到长足发展,在全国各地不断的实践和探索中,积累了许多宝贵的工作经验,取得了显着的的社会效果。泉州市人民调解工作稳步发展,但是在开展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地加以研究和解决。本文以泉州市人民调解联动机制作为研究分析的主体,通过应用调查取证法、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访谈法等,对如何完善泉州市人民调解联动机制进行了相关探索。首先,本文对论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以及相关概念予以阐述。其次,详细介绍了泉州市人民调解工作的整体开展情况以及人民调解联动工作的开展情况,包括联动的类型和联动机制的运行,指出联动工作目前存在的机制运行不畅、机制保障不完善、人民调解认知度不高等问题,并对造成问题的原因予以剖析。然后,参考借鉴国内地区成熟的或者创新的实践经验,提出完善泉州市人民调解联动的建议:一是通过树立人民调解参与社会治理的理念、强化人民调解的职业权威、加强人民调解宣传三个方面提高人民调解的认识度;二是从优化调解员队伍建设、健全网络组织体系、加强经费保障措施三个方面保障联动机制;三是从领导管理体系、职能分工、考核管理办法、调解程序和文书规范四个方面强化调解联动衔接,以此促进泉州市社会治理创新和人民调解联动工作的有效开展,确实将矛盾纠纷化解在一线、解决在一线,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余叶琳[10](2019)在《我国人民调解员专职化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人民调解员专职化是为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一个过程,其目标之一便是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制度。当今社会纠纷的发展日趋复杂,这激发了人民调解员类型的变革和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应运而生。所谓专职人民调解员,是指经司法行政机关依照调解员专职化制度聘任的、专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并藉此获得相应薪酬的调解员。为了应和传统人民调解的转化趋势,提升人民调解工作质效,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制度的作用,我国应当推行人民调解员专职化的发展。基于此,一些地方政府正在努力构建本地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制度,以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等为首的多个地方所推行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制度已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这些实践经验证明了调解员专职化建设在全国推广具有可行性。我国人民调解员专职化应和了调解员职业化发展的世界性趋势,其属于调解员职业化的一种。调解员职业化是世界性的发展方向,澳大利亚、德国、罗马尼亚和美国等国家的调解员职业化的进程和实践经验,可为我国人民调解员专职化发展提供启示和借鉴。故此,基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及其民商事纠纷现状对调解的新需求,我国应当拓展人民调解员专职化的立法途径,构建我国专职人民调解员制度,明确规定专职人民调解员的选任、权责和职责等内容,完善专职人民调解员的管理制度,培养高素质的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以高效应对现实中复杂多样的民事纠纷。
二、民调协会化解矛盾在基层(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民调协会化解矛盾在基层(论文提纲范文)
(1)陕甘宁边区调解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陕甘宁边区调解制度的历史背景 |
第一节 陕甘宁边区的历史沿革 |
一、土地革命战争时期 |
二、抗日战争时期 |
三、解放战争时期 |
第二节 陕甘宁边区的经济、社会与文化 |
一、边区的自然环境与农业生产 |
二、边区工业的建立和发展 |
三、抗战前边区落后的社会文化 |
四、边区政府对边区社会文化的改造 |
五、陕甘宁边区经济、社会与文化对纠纷解决的影响 |
第二章 陕甘宁边区调解的制度建构 |
第一节 传统中国调解制度的历史发展与陕甘宁边区调解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一、传统中国社会调解制度的历史发展 |
二、陕甘宁边区调解制度的萌芽 |
三、陕甘宁边区调解制度的形成 |
四、陕甘宁边区调解制度的发展 |
第二节 陕甘宁边区调解的类型 |
一、民间社会调解 |
二、群众团体调解 |
三、边区政府调解 |
四、司法机关调解 |
第三节 陕甘宁边区调解的适用范围 |
一、民事调解的适用范围 |
二、刑事调解的适用范围 |
第四节 陕甘宁边区调解的原则 |
一、尊重双方意愿 |
二、非诉讼前置程序 |
三、遵守政府法令、兼顾善良习惯 |
第三章 陕甘宁边区调解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传统历史的社会文化因素影响 |
一、传统社会乡村自治模式的影响 |
二、传统“无讼”和“惧讼”观念的影响 |
三、传统小农经济模式的影响 |
第二节 陕甘宁边区社会变迁的影响 |
一、人口迁移流动导致社会治理难度增加 |
二、土地政策调整导致纠纷大量增加 |
三、婚姻制度变革导致社会失序 |
第三节 陕甘宁边区司法制度形式化不足 |
一、边区司法干部长期短缺 |
二、边区司法干部专业能力欠缺 |
三、诉讼程序不能满足边区民众的需要 |
第四节 陕甘宁边区的大力推广 |
一、边区政府、边区高等法院的推广 |
二、边区领导人的推动 |
第四章 陕甘宁边区调解制度的组织网络与治理功能 |
第一节 国民党基层社会的整合困境 |
一、国民党“以党治国”思想的确立 |
二、国民党权力下沉及其内卷化 |
第二节 中国共产党基层政治动员的探索与新式调解权威 |
一、推进民主选举进行广泛的政治动员 |
二、吸纳农民先进分子参与政权管理 |
三、开展社会教育植入新的政治理念 |
四、“内生型”精英与新式乡村调解人 |
第三节 陕甘宁边区乡村社会的组织化 |
一、边区民众团体的政治基础 |
二、边区民众团体的规范发展 |
三、边区民众团体与社会组织化 |
第四节 调解组织网络的形成与治理功能 |
一、新式乡村精英、民众团体与调解的组织化 |
二、调解组织网络的治理功能 |
第五章 陕甘宁边区调解制度的治理策略与权力技术 |
第一节 革命、婚姻与法律——陕甘宁边区社会治理的困局 |
一、陕甘宁边区建立前的封建婚姻制度 |
二、陕甘宁边区婚姻制度变革的法律表达 |
三、陕甘宁边区婚姻治理的积极影响 |
四、婚姻治理中的革命理想与实践困局 |
第二节 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作——婚姻治理中的司法调解 |
一、马锡五审判方式与陕甘宁边区的政法环境 |
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核心理念 |
三、封捧儿婚姻案——婚姻治理实践的个案解析 |
第三节 陕甘宁边区司法调解与个别化的权力技术 |
一、塑造典型与符号资源的再生产 |
二、“身体”在场的司法治理 |
三、“司法广场”中的革命教化 |
第四节 陕甘宁边区司法调解在社会治理中的角色定位 |
一、国民党司法政策在乡村社会的困境 |
二、司法认同与政治合法性建构——中国司法新传统的形成 |
第六章 传承红色基因—赓续陕甘宁边区调解制度的精神血脉 |
第一节 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核心理念 |
一、马锡五审判方式回归的必然性 |
二、坚持司法为民的核心理念 |
三、通过司法实践推进社会治理 |
第二节 培育新式乡村精英实现多元治理 |
一、“悬浮”状态下的乡村治理困境 |
二、新乡贤的理性塑造 |
三、纠纷解决中的新乡贤 |
第三节 推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 |
一、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纠纷治理 |
二、建立社会组织调解工作机制 |
三、建立健全多元化调解组织网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2)乡村治理视角下农村基层党组织组织力提升研究 ——以苏北J村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 国内研究现状 |
(二) 国外研究现状 |
(三) 述评 |
三、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一) 研究方法 |
(二) 创新之处 |
四、田野工作 |
(一) J村概况 |
(二) 选择J村作为个案村庄的依据 |
五、研究视角的选择 |
(一) 现有研究视角回顾 |
(二) 本文研究视角建构 |
第一章 农村基层党组织组织力的相关概念缕析 |
一、基层党组织的内涵 |
(一) 基层党组织的概念 |
(二) 基层党组织的类型 |
(三) 基层党组织的功能 |
二、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内涵 |
(一) 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概念 |
(二) 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功能 |
(三) 农村基层党组织与乡村治理 |
三、农村基层党组织组织力的内涵 |
(一) 农村基层党组织组织力的概念解析 |
(二) 农村基层党组织组织力的表现形态 |
(三) 农村基层党组织组织力与治理功能 |
第二章 农村基层党组织组织力提升的理据剖释 |
一、理论逻辑: 强化马克思主义政党属性的基本遵循 |
(一) 政党属性与马克思主义政党属性 |
(二) 马克思主义政党属性与组织力 |
二、实践依据: 实现不同时期政党建设目标的关键力量 |
(一)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建设和改革时期取得伟大胜利的重要武器 |
(二) 中国共产党在新时代实现伟大梦想的重要法宝 |
三、现实需求: 解决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存在问题的迫切需要 |
(一) 当前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 |
(二) 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与组织力 |
第三章 J村党组织组织力提升的实践探索 |
一、村庄共同体重建中农村基层党组织社会服务力的呈现 |
(一) 重建地域共同体: 以土为生到依土而生 |
(二) 重建精神共同体: 村民内心世界的调适 |
二、组织建设中农村基层党组织自身凝聚力的强化 |
(一) 加强组织队伍建设 |
(二) 严格开展组织生活 |
(三) 建构党员认同 |
三、村民认同建构中农村基层党组织群众号召力的提升 |
(一)村民认同的客观性 |
(二) 建构村民认同 |
四、外部资源争取中农村基层党组织发展推动力的拓展 |
(一) 获取外部资源 |
(二) 运用外部资源 |
第四章 J村党组织组织力提升的现实困境 |
一、农村基层党组织组织力提升过程中的组织建设不够完善 |
(一) “头雁”色彩过分凸显导致组织权威面临私人化的风险 |
(二) 迎检式工作逻辑导致组织工作面临形式化的风险 |
(三) 青年党员脱钩导致组织队伍面临“老龄化”的风险 |
二、农村基层党组织组织力提升过程中的村民认同缺乏稳定 |
(一) 精英人物主导下的村民认同缺乏长效性 |
(二) 村庄信息传递梗阻削弱村民认同的客观性 |
(三) 村民政治素养缺失催生村民认同的易变性 |
第五章 J村党组织组织力提升的优化策略 |
一、推动组织力提升过程中组织建设的科学化本质回归 |
(一) 规范“头雁”运作,维护组织权威的集体化 |
(二) 转变工作逻辑,推进组织工作的实效化 |
(三) 加强党员管理,落实组织队伍的活力化 |
二、确保组织力提升过程中村民认同的稳定性目标实现 |
(一) 建构组织主导的认同机制,提升村民认同的长效性 |
(二) 多渠道畅通村庄信息传递,增强村民认同的客观性 |
(三) 全方位培育村民政治素养,限制村民认同的易变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 文中主要人物一览 |
附录二: X县村党组织书记激励考核办法 |
附录三: X县村党组织书记工作绩效百分制考核细则 |
附录四: Y镇村居工作百分制考核实施细则 |
附录五: Y镇2020年度政法综治暨“平安民主法治示范村居”创建责任书 |
附录六: J村支部活动记录节选 |
附录七: 访谈内容节选 |
附录八: J村调研掠影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3)Q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的背景 |
1.1.2 选题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理论依据 |
2.1 相关概念 |
2.1.1 社会治理 |
2.1.2 社会治安 |
2.1.3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
2.2 基本理论 |
2.2.1 协同治理理论 |
2.2.2 社会控制理论 |
2.2.3 服务型政府理论 |
2.3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思想的发展历程 |
2.3.1 改革开放初的“严打” |
2.3.2 社会转型期的“综合治理”理念 |
2.3.3 风险社会带来的“体系防控”理念 |
2.3.4 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理念 |
2.4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 |
2.4.1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三要素 |
2.4.2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架构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Q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现状分析 |
3.1 Q市基本情况 |
3.2 Q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成效 |
3.2.1 完善社会治理制度建设 |
3.2.2 提升解决社会矛盾能力 |
3.2.3 形成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 |
3.2.4 不断健全社会服务体系 |
3.2.5 综治中心建设不断加强 |
3.3 Q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存在的问题 |
3.3.1 基层组织作用难发挥 |
3.3.2 各部门尚未形成合力 |
3.3.3 执法犯法现象依然存在 |
3.3.4 社会组织缺乏协作 |
3.4 Q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
3.4.1 社会治安管理制度基层落实效果差 |
3.4.2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滞后 |
3.4.3 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
3.4.4 公众缺少参与渠道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国内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经验做法 |
4.1 国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实践 |
4.1.1 美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做法 |
4.1.2 英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做法 |
4.1.3 新加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做法 |
4.2 国内城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先进做法 |
4.2.1 烟台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做法 |
4.2.2 石家庄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做法 |
4.2.3 嘉兴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做法 |
4.3 国内外先进经验做法的启示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Q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策建议 |
5.1 健全基层组织网络 |
5.1.1 严格落实责任制 |
5.1.2 体现综治中心作用 |
5.1.3 完善网格化管理 |
5.1.4 明确基层各部门责任 |
5.2 完善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 |
5.2.1 继续推进“雪亮工程”建设 |
5.2.2 加大问题排查整治力度 |
5.2.3 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 |
5.2.4 推动政法各部门协同配合 |
5.3 动员社会公众力量多元化参与 |
5.3.1 积极培育社会组织 |
5.3.2 最大限度调动公众积极性 |
5.3.3 拓宽公众社会力量参与渠道 |
5.3.4 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 |
5.4 加大社会面管控防范能力 |
5.4.1 提升及时预警和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 |
5.4.2 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与综合治理相结合 |
5.4.3 积极防范、主动打击网络新型犯罪 |
5.4.4 建立专业化政法队伍 |
5.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4)“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及其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
一、选题缘由和意义 |
(一) 选题缘由 |
(二) 选题意义 |
二、学术史回顾与述评 |
(一) 国外研究现状及述评 |
(二) 国内研究现状及述评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之处 |
(一) 创新之处 |
(二) 不足之处 第一章 “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的理论分析 |
一、“无直接利益冲突”概念界定 |
二、“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生成 |
(一) “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成因 |
(二) “无直接利益冲突”发生机理 |
三、“无直接利益冲突”的表征 |
(一) 弱势群体为主体 |
(二) 借机发泄为目的 |
(三) 偶发事件为起因 |
(四) 以政府部门为冲突对象 |
(五) 表现形式多样化 |
四、“无直接利益冲突”的负面影响 |
(一) 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 |
(二) 损害政府权威和政治合法性 |
(三) 破坏社会心理 |
(四) 阻碍人民政治素质的提高 第二章 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学理依据 |
一 “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属性定位 |
(一) 定位“无直接利益冲突”属性的依据 |
(二) “无直接利益冲突”属性的层次性分析 |
(三) “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多元属性分析 |
二、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理论依据 |
(一) 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社会矛盾思想为理论指导 |
(二) 以中国共产党人的社会矛盾理论为理论基石 |
(三) 以西方集体行为和社会冲突理论为镜鉴 第三章 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价值意义 |
一、契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求 |
(一) 提高对人民主体的关切 |
(二) 实现治理理念的现代化 |
(三) 推进治理方式的民主化 |
二、符合建设平安中国的题中之意 |
(一) 法治是建设平安中国的根本依托 |
(二) 协同治理是建设平安中国的重要手段 |
(三) 综合治理是建设平安中国的必然趋势 |
三、符合基层治理的内在要求 |
(一) 基层治理是防范冲突的第一道防线 |
(二) 基层治理是引领社会转型升级的关键要素 |
(三) 基层治理效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生动体现 第四章 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历史进程和基本经验 |
一、治理初探阶段(1949-1992) |
(一) 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夕的治理(1949-1978) |
(二) 改革开放至党的十四大召开时期的治理(1978-1992) |
(三) 阶段特征 |
二、艰难探索阶段(1992-2012) |
(一) 党的十四大至党中央对“无直接利益冲突”事件确认期间的治理(1992-2006) |
(二) 2006年至党的十八大前夕的治理(2006-2012) |
(三) 阶段特征 |
三、创新发展阶段(2012年至今) |
(一) “无直接利益冲突”新特征 |
(二) 治理理念新发展 |
(三) 治理实践新探索 |
四、“无直接利益冲突”治理的基本经验 |
(一) 必须坚持直面社会矛盾和冲突 |
(二) 必须坚持从源头预防和化解矛盾 |
(三) 必须坚持着力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 |
(四) 必须提高政府阶段性应对能力 第五章 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现实新境遇 |
一、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新契机 |
(一) 以新时代开启治理新征程 |
(二) 以社会发展的新目标和新任务为价值引领 |
(三) 以新时代党风建设新气象为精神铸魂 |
二、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面临的严峻挑战 |
(一) 国外社会运动和社会思潮的冲击 |
(二) 国内社会发展和社会矛盾的变化 |
三、推进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面临的难题 |
(一) 传统滞后的治理理念 |
(二) 僵化闭塞的治理方式 |
(三) 不健全的治理机制 第六章 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创新思路 |
一、创新治理思维 |
(一) 以和谐理念推动思维方式转变 |
(二) 以协调方式促进立场关系转变 |
(三) 以包容理念推进治理方式转变 |
二、推动治理制度完善 |
(一) 完善调解制度 |
(二) 健全信访制度 |
(三) 加强诉讼制度 |
三、加强治理主体协同 |
(一) 加强党委的组织保障 |
(二) 突出政府的主导力量 |
(三) 强化社会组织的协同治理 |
(四) 畅通公众参与渠道 |
四、强化治理方式融通 |
(一) 发挥民主协商的优势 |
(二) 夯实法治保障 |
(三) 激发科技治理效能 |
五、优化治理化解机制 |
(一) 完善多元纠纷裁决机制 |
(二) 建立责任明晰的联动机制 |
(三) 加强对抗行动的制动机制 |
(四) 建立社会心理疏导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5)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民思想政治教育效能提升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缘起及意义 |
1.1.1 选题缘起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国内研究现状 |
国外研究 |
研究述评 |
1.3 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思路 |
1.4 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1.4.1 创新点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乡村振兴战略与农民思想政治教育理论概述 |
2.1 乡村振兴战略 |
2.1.1 乡村振兴战略的涵义 |
2.1.2 乡村振兴战略的时代特征 |
2.1.3 乡村振兴战略的时代作用 |
2.2 农民思想政治教育 |
2.2.1 思想政治教育的内涵 |
2.2.2 农民思想政治教育的涵义 |
2.3 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民思想政治教育的价值 |
2.3.1 农民思想政治教育是推进乡村经济健康发展的前提 |
2.3.2 农民思想政治教育是乡村振兴战略政策实施的抓手 |
2.3.3 农民思想政治教育为乡村振兴提供精神支柱 |
2.3.4 农民思想政治教育为乡村民主化建设提供群众基础 |
2.4 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民思想政治教育效能提升的理论依据 |
2.4.1 自主性理论与农民思想政治教育的耦合性 |
2.4.2 自我效能理论与农民思想政治教育的耦合性 |
第3章 农民思想政治教育实践历程 |
3.1 革命战争时期农民思想政治教育萌芽 |
3.1.1 中国共产党早期农民思想政治教育(1921-1924) |
3.1.2 大革命时期农民思想政治教育(1924-1927) |
3.1.3 土地革命时期农民思想政治教育(1927-1937) |
3.1.4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农民思想政治教育(1937-1949) |
3.2 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民思想政治教育 |
3.2.1 新中国成立初期思想政治教育顶层设计 |
3.2.2 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民思想政治教育基层实践及效果 |
3.3 改革开放以来农民思想政治教育的设计及实践 |
3.3.1 中国共产党农民思想政治教育的顶层设计 |
3.3.2 农民思想政治教育的具体实践 |
3.4 农民思想政治教育实践的经验及教训 |
3.4.1 农民思想政治教育实践的经验 |
3.4.2 农民思想政治教育实践的教训 |
第4章 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民思想政治教育效能提升的基本元素 |
4.1 农民思想政治教育的价值支撑 |
4.1.1 乡村振兴战略对农民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需求 |
4.1.2 乡村振兴对农民思想政治教育的价值要求 |
4.1.3 乡村振兴对农民思想政治教育的主体需求 |
4.2 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民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内容 |
4.2.1 理想信念教育 |
4.2.2 民主法治教育 |
4.2.3 道德观念教育 |
4.3 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民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特点 |
4.3.1 面对文化多元化与价值冲突 |
4.3.2 经济利益多元化对农民思想政治教育形成挑战 |
4.3.3 社会结构分层对思想政治教育形成影响 |
4.4 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民思想政治教育实践方式 |
4.4.1 “灌输式”思想政治教育及运行机制 |
4.4.2 “主体弱位式”思想政治教育及运行机制 |
4.4.3 “融入式”思想政治教育及运行机制 |
第5章 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民思想政治教育效能提升的现实考量 |
5.1 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民思想政治教育模式的优势及成就 |
5.1.1 “灌输式”思想政治教育模式的优势及成就 |
5.1.2 “主体弱位式”思想政治教育的优势及成就 |
5.1.3 “融入式”思想政治教育模式优势及成就 |
5.2 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民思想政治教育效能提升中的问题 |
5.2.1 群众个体能力限制了思想政治教育效果发挥 |
5.2.2 思想政治教育脱嵌于农民的日常需求 |
5.2.3 农民思想政治教育制度机制不完善 |
5.3 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民思想政治教育效能提升中存在问题的根源 |
5.3.1 农民思想政治教育与实际需求脱节 |
5.3.2 制度设计限制了农民主动性的发挥 |
5.3.3 农民自身局限削弱了自主行动能力 |
第6章 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民思想政治教育效能提升的路径选择 |
6.1 发挥农民思想政治教育的主体性作用 |
6.1.1 形成农民思想政治教育的自觉认知 |
6.1.2 完善农民思想政治教育的场域活动 |
6.1.3 提升农民思想政治教育的参与能力 |
6.2 丰富农民思想政治教育的生活实践 |
6.2.1 在学习中提升农民的获得感 |
6.2.2 在劳动中提高农民的光荣感 |
6.2.3 在业余生活中强化农民的兴趣感 |
6.3 强化农民思想政治教育效能提升的机制 |
6.3.1 思想政治教育内容设计吸纳农民主体需求机制 |
6.3.2 思想政治教育内容设计吸纳农民兴趣机制 |
6.3.3 思想政治教育制度建设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6)关于律师参与人民调解的困境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 |
(一)背景与问题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相关文献综述 |
(一)律师参与人民调解是人民调解发展的必然趋势 |
(二)律师参与人民调解的困境 |
(三)律师参与人民调解的系统化、制度化建设 |
三、研究方案 |
(一)研究内容、研究思路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
(二)理论基础 |
(三)研究方法 |
(四)本选题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人民调解及律师参与人民调解 |
一、人民调解 |
(一)调解的界定及人民调解的发展脉络 |
(二)人民调解的法治化建设 |
二、律师参与人民调解 |
(一)律师参与人民调解的界定 |
(二)律师参与人民调解的必要性分析 |
第二章 律师参与人民调解的成功案例——以J市H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例 |
一、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至今的社会效果 |
(一)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成立解决了大量交通事故纠纷 |
(二)节省诉讼成本及其他费用 |
(三)提高处理交通事故的效率 |
(四)形成一体化的人民调解体系,促进和谐社会构建 |
二、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中人民调解员面临的困境 |
(一)人民调解员的专业化素质有待提高 |
(二)人民调解员需处理的案件多,人员配备较少 |
(三)未形成针对人民调解员的财政支持体系 |
(四)人民调解员的职业稳定性有待提高 |
三、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律师参与人民调解的现状 |
(一)在人民调解中起到协助作用 |
(二)主要处理疑难复杂案件 |
(三)未建立针对律师参与人民调解的制度化体系及财政支持体系 |
第三章 律师参与人民调解的困境 |
一、律师与人民群众在人民调解中的理念及认可度问题 |
(一)律师与人民群众在人民调解中存在理念上的差异 |
(二)人民群众对律师参与人民调解的认可度不高 |
二、律师参与人民调解的制度体系、积极性及法律效力问题 |
(一)针对律师参与人民调解未形成合理的人民调解机制与体系 |
(二)律师参与人民调解积极性普遍不高 |
(三)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未能得到明确 |
第四章 律师参与人民调解的保障体系的构建 |
一、制度保障 |
(一)完善律师参与人民调解的机制 |
(二)颁布律师参与人民调解的政策法规 |
二、财政保障 |
(一)将律师参与人民调解纳入法律援助的体系中 |
(二)政府建立针对律师参与人民调解的专项资金 |
三、考核保障 |
(一)律师协会对参与人民调解的律师进行考核 |
(二)政府考核,及时反馈律师参与人民调解案件的进度与效果 |
四、宣传力度保障 |
(一)适时的进行普法宣传,缩减律师与群众之间的理念差异 |
(二)宣传律师参与人民调解的优势,吸纳年轻律师参与人民调解 |
五、专业化保障 |
(一)将律师具备的专业化法律知识与人民调解相结合 |
(二)参与人民调解的律师努力学习人民调解的技巧与方式方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群众说事”在基层矛盾纠纷化解中的作用研究 ——以景德镇市为个案(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综述 |
1.3 研究意义 |
1.4 研究思路 |
1.5 研究方法 |
第2章 协商民主理论:本研究的理论视角 |
2.1 协商民主理论的基本观点 |
2.2 协商民主理论在本研究的应用 |
第3章 “群众说事”对基层矛盾纠纷化解的效果分析 |
3.1 景德镇市推进“群众说事”工作的总体情况 |
3.1.1 基本背景 |
3.1.2 主要形式 |
3.1.3 运作机制 |
3.2 “群众说事”对基层矛盾纠纷化解的效果分析 |
3.2.1 “群众说事”对邻里矛盾纠纷化解的效果分析 |
3.2.2 “群众说事”对财产矛盾纠纷化解的效果分析 |
3.2.3 “群众说事”对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化解的效果分析 |
第4章 “群众说事”在基层矛盾纠纷化解中的现实困境 |
4.1 执行主体困境 |
4.1.1 基层干部队伍素质较低 |
4.1.2 职责范围界定不清 |
4.1.3 矛盾处置效率不高 |
4.2 服务对象困境 |
4.2.1 群众参与意识较低 |
4.2.2 群众参与能力较差 |
4.2.3 群众参与范围较窄 |
4.3 服务内容困境 |
4.3.1 具体章程不完善 |
4.3.2 内容体系不全面 |
4.3.3 操作程序不规范 |
4.4 服务方式困境 |
4.4.1 “群众说事”的宣传力度不够 |
4.4.2 “群众说事”的组织形式单一 |
4.4.3 “群众说事”的操作方式简单 |
第5章 完善“群众说事”制度的对策建议 |
5.1 尽快提升执行主体素质 |
5.1.1 努力提升基层干部队伍素质 |
5.1.2 尽快厘清执行主体职责 |
5.1.3 尽力提高矛盾处置效率 |
5.2 努力化解服务对象障碍 |
5.2.1 努力增强基层干部的群众意识 |
5.2.2 尽快提高人民群众的参与能力 |
5.2.3 积极拓宽“群众说事”的事务范围 |
5.3 认真拓展服务内容 |
5.3.1 建立健全制度体系 |
5.3.2 丰富内容体系 |
5.3.3 规范操作程序 |
5.4 积极创新服务方式 |
5.4.1 努力加大宣传力度 |
5.4.2 积极创新组织形式 |
5.4.3 科学设置操作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新时代基层社会矛盾“微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1.选题背景 |
2.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1.国内文献综述 |
2.国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1.研究方式 |
2.理论工具 |
(四)重点、难点和创新点 |
二、新时代基层社会矛盾“微治理”产生的背景及其内涵 |
(一)新时代基层社会矛盾“微治理”产生的背景 |
1.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新变化 |
2.基层社会矛盾治理的悬浮化与碎片化倾向 |
(二)基层社会矛盾“微治理”的内涵构成 |
1.矛盾治理理念:从事后处置到事前预防 |
2.矛盾治理目标:就地解决,不上交 |
3.矛盾治理策略:精细与精准治理 |
4.矛盾治理手段: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 |
三、新时代我国基层社会矛盾“微治理”取得的成效 |
(一)目前我国基层社会矛盾“微治理”探索的典型案例 |
1.城市社区基层社会矛盾“微治理”案例 |
2.农村社区基层社会矛盾“微治理”案例 |
(二)基层社会矛盾“微治理”治理理念开始转变 |
(三)治理平台上正在形成以网格化为抓手的资源下沉 |
(四)信息技术上形成以双微平台为依托的信息化治理 |
(五)初步构建了“早发现,快处理”体制机制 |
四、新时代基层社会矛盾“微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
(一)预防为主观念转变不充分 |
(二)人财物下沉未完全落实 |
(三)网格化抓手责任未压实 |
(四)“早发现,快处理”机制不健全 |
(五)治理主体多元化格局未形成合力 |
五、提高新时代基层社会矛盾“微治理”能力的路径 |
(一)完善基层社会矛盾风险防控体系 |
(二)健全“早发现、快处理”矛盾化解机制 |
(三)实现人财物重心下沉到基层 |
(四)提高现代信息技术运用能力 |
(五)强化网格管理的抓手作用 |
(六)发挥多元治理主体的协同作用 |
六、结论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致谢 |
(9)泉州市人民调解的联动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外对非诉讼机制的研究 |
二、国内对人民调解的研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思路和创新之处 |
一、研究思路 |
二、创新之处 |
第二章 核心概念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核心概念 |
一、调解 |
二、人民调解 |
三、联动机制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公共治理理论 |
二、多中心治理理论 |
第三章 泉州市人民调解联动机制的现状 |
第一节 泉州市人民调解工作现状 |
一、调解网络 |
二、调解员配备 |
三、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 |
第二节 泉州市人民调解联动机制类型 |
一、与司法调解联动 |
二、与行政调解联动 |
三、与其他调解联动 |
第三节 泉州市人民调解联动机制的运行 |
一、人民调解联动的组织机构 |
二、人民调解联动的队伍建设 |
三、人民调解联动的工作制度 |
四、人民调解联动的工作流程 |
五、人民调解联动的经费保障 |
第四节 泉州市人民调解联动的工作成效 |
一、减轻了司法和行政部门的压力 |
二、提升了调解效率 |
三、整合了调解资源 |
四、提高了调解能力 |
五、促进了社会稳定 |
第四章 泉州市人民调解联动机制的问题与成因分析 |
第一节 人民调解联动机制存在的问题 |
一、人民调解认知度低 |
二、机制保障不完善 |
三、机制衔接不顺畅 |
第二节 问题的成因分析 |
一、缺少对人民调解的宣传 |
二、客观因素的制约 |
三、缺乏合理的管理体系 |
第五章 国内其他地区人民调解联动的经验借鉴 |
第一节 联动经验 |
一、北京市人民调解联动机制实践 |
二、南京市人民调解联动机制实践 |
三、上海市人民调解联动机制实践 |
第二节 经验借鉴 |
第六章 完善泉州市人民调解联动机制的对策 |
第一节 提高对人民调解的重视程度 |
一、树立人民调解参与社会治理的理念 |
二、强化人民调解的职业权威 |
三、加大人民调解宣传力度 |
第二节 加强人民调解联动机制保障 |
一、优化调解员队伍建设 |
二、健全网络组织体系 |
三、加强经费保障措施 |
第三节 强化人民调解联动有效衔接 |
一、明确领导管理体系 |
二、明确联动职能分工 |
三、健全考核管理办法 |
四、规范调解程序和文书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结论 |
第二节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泉州市人民调解联动工作访谈提纲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10)我国人民调解员专职化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人民调解员专职化的现状透析 |
第一节 人民调解员类型的变革与发展 |
一、人民调解员的类型及其变革 |
二、人民调解员专职化的起始背景 |
三、人民调解员专职化的发展现状 |
第二节 人民调解员专职化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性质不明确 |
二、专职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不统一 |
三、专职人民调解员的选任程序不规范 |
四、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岗位缺乏吸引力 |
第三节 人民调解员专职化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
一、缺乏相应的立法依据和法律规范 |
二、对人民调解员专职化的基本理论研究不足 |
三、人民调解员专职化尚处于实践的初级阶段 |
四、人民调解员专职化的地方政策反差较大 |
五、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薪酬偏低 |
第二章 我国人民调解员专职化的定性、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 |
第一节 人民调解员专职化的性质定位 |
一、人民调解员专职化与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定义 |
二、人民调解员职业化与专职化的关系 |
三、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性质 |
第二节 人民调解员专职化的必要性 |
一、应和传统人民调解的转化趋势 |
二、提升人民调解工作质效的要求 |
三、稳定人民调解队伍的现实需要 |
四、实现人民调解员职业化的保障 |
第三节 人民调解员专职化的可行性 |
一、人民调解员专职化的实践成效明显 |
二、人民调解员专职化实践经验具有普适意义 |
三、各地政府能够提供政策支持与规范引导 |
四、域外调解员职业化发展的可借鉴性 |
第三章 域外调解员职业化的立法考察与启示 |
第一节 域外调解员职业化的基本状况 |
一、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国家调解员标准》 |
二、《德国调解法》中的认证调解员 |
三、《罗马尼亚调解法》中的调解员认定与规范 |
四、美国的调解制度职业化发展 |
第二节 域外调解员职业化的相关制度比较 |
一、调解员的条件与选任 |
二、调解员的培训与进修 |
三、调解员的权利义务 |
四、调解员的经费来源 |
第三节 域外调解员职业化相关立法的启示 |
一、调解员职业化具有多种形态 |
二、职业调解员的资质条件较高 |
三、职业调解员的权责相统一 |
四、职业调解员的管理体系规范 |
第四章 我国人民调解员专职化的制度构建 |
第一节 人民调解员专职化制度的立法途径 |
一、由《人民调解法》确立多元的人民调解组织类型 |
二、由司法部制定《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条例》 |
三、由地方人大或地方政府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
第二节 专职人民调解员的选任和退出 |
一、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准入条件 |
二、专职人民调解员的选任程序 |
三、专职人民调解员的退出机制 |
第三节 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
一、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权利 |
二、专职人民调解员的义务 |
三、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法律责任 |
第四节 专职人民调解员的主要工作内容 |
一、调解并促成民事纠纷的合意解决 |
二、提供解决纠纷的法律咨询意见 |
三、对民事纠纷进行早期中立评估 |
第五节 专职人民调解员的管理制度 |
一、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 |
二、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职级评定制度 |
三、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制度 |
四、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薪酬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四、民调协会化解矛盾在基层(论文参考文献)
- [1]陕甘宁边区调解制度研究[D]. 姜迪. 吉林大学, 2021(01)
- [2]乡村治理视角下农村基层党组织组织力提升研究 ——以苏北J村为例[D]. 孙经纬. 扬州大学, 2021(09)
- [3]Q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问题研究[D]. 朱勇朋. 燕山大学, 2020(06)
- [4]“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及其治理研究[D]. 袁蕊. 山东大学, 2020(12)
- [5]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民思想政治教育效能提升研究[D]. 张译木. 吉林大学, 2020(08)
- [6]关于律师参与人民调解的困境及对策研究[D]. 邝林林. 济南大学, 2020(05)
- [7]“群众说事”在基层矛盾纠纷化解中的作用研究 ——以景德镇市为个案[D]. 余丽敏. 江西财经大学, 2020(10)
- [8]新时代基层社会矛盾“微治理”研究[D]. 阮银萍. 郑州大学, 2020(02)
- [9]泉州市人民调解的联动机制研究[D]. 姚晓梦. 华侨大学, 2019(05)
- [10]我国人民调解员专职化制度研究[D]. 余叶琳. 广东财经大学, 2019(07)
标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论文; 社会矛盾论文; 利益冲突论文; 治理理论论文; 司法确认制度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