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水行政处罚机关举行听证会有关问题的探讨(论文文献综述)
刘建强[1](2021)在《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程序正当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每一种行政程序在设立之时,都需要贯彻、执行的。行政处罚是一种针对特定的人或者事所实施的单方行政行为,具有制裁性、惩罚性的特定,直接克损相对人的权益,对相对人的影响极大,正因为如此,行政机关要保证其做出处罚决定的科学性以及民主性。行政处罚听证制度不仅可以探明真实案情,为行政机关进一步行使行政职权打下坚实的基础,而且能够听取行政相对人等各方的意见,从而确保行政处罚结果的正当性和中立性。但是现阶段,《行政处罚法》中关于听证制度的规范相对较少,其可操作性有待加强,法律规定远远不能满足目前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不能确保行政处罚听证活动真正发挥效能,不足之处亟待我们解决。不过,2021年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完善了处罚听证制度,一是扩大了听证范围,二是明确行政机关应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针对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现状,我认为其有重要的研究价值。本文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说明了听证制度的含义并且围绕着英国、美国、德国、日本和我国对听证制度的发展历程做了概述;描述了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概念、主要特点;分析了行政处罚适用听证制度的必要性,阐明了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和参与原则。第二部分论述了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现状,从我国法律层面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层面对处罚听证制度进行了分析,也分析了听证制度没有很好发挥实效的原因和制度的不足之处。第三部分是针对前述制度的现状,提出完善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建议:首先应明确参与原则为听证制度基本原则;其次,应扩充行政处罚听证范围,进一步细化听证主持人和其他参会人员的相关规定;最后,完善告知方式,明确听证笔录应记载的内容等。本文的创新点在于对比各地方的听证规定,着重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层面对处罚听证制度进行了分析,深挖其亮点,进而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应明确规定听证中需遵循参加原则;将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纳入听证参会人员当中;规定听证活动的协调和监督等内容;对听证活动工作人员的后果加以明确。最后,希望本文能够对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不断优化尽一份绵薄之力,促使行政处罚活动能够更加合理,从而在处罚听证会中得出更好的解决方法和途径,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增强社会大众对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信心,并贯彻“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理念。
麦雅诗[2](2020)在《论我国公共用公物利用权的行政法保护》文中指出公共用公物普遍存在于公众的日常生活之中,与之相对应的公物法理论是当代行政法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公共用公物利用权是公物法理论研究的核心所在。在我国,由于行政法学界对公共用公物理论的研究才刚刚起步,现有的行政法体系对利用权的保护又存在着制度不完善的不足,导致了公众的公共用公物利用权常常会受到行政机关的侵害,且现有的法律体系亦不能为权利受损提供充分的救济。鉴于此,构建公共公用公物利用权的行政法保护体系,依法保障公共用公物利用权已经成为我国行政法学界研究的当务之急。为完善我国公共用公物利用权的行政法保护,制定统一的公共用公物立法对利用权的保护具有指导性意义,而规范行政机关的权力并重视公众的利用权才能保证利用权免受行政机关的侵害。同时,对于权利的救济要将公共用公物致害纳入国家赔偿,并将“对物的行政行为”纳入到行政诉讼中以扩大行政诉讼的保护范围,如此才能为利用权的保护提供有效的保障。
陈世文[3](2020)在《WADC兴奋剂处罚听证程序规则的改进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文中研究指明听证制度蕴含了现代行政程序的核心精神——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兴奋剂处罚听证程序在我国已不是新鲜事物,我国早在1995年就已经将听证制度引入体育反兴奋剂领域,随着运动员权利意识的增强,运动员更加敢于通过听证程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进入21世纪,随着国际体育领域的兴奋剂违规事件越来越多,运动员呼吁更公平、更公正和更高效的听证程序,对此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对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中的听证程序规则作出了儿次修改,并通过2021年版《结果管理国际标准》指导各反兴奋剂机构修改自身的听证程序规则。我国是世界上的体育大国,每年发生的兴奋剂违规事件并不在少数,运动员迫切地要求一个与国际反兴奋剂接轨的、更加公正高效的听证程序规则。本文以兴奋剂处罚听证制度为研究对象,立足于反兴奋剂实践,分析兴奋剂处罚听证制度实施现状,论述兴奋剂处罚听证制度所出现的问题及其原因,并且根据这些问题提出完善的建议。具体而言,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兴奋剂处罚听证制度基本问题概说,该部分首先对现代听证制度的概念和法理渊源进行说明,以程序正义为切入点论证引入听证程序的必要性,进而探究兴奋剂处罚听证制度的概念、特征以及意义。第二部分是国际反兴奋剂条例中兴奋剂处罚听证程序的规定,首先提出兴奋剂处罚听证程序出现的原因,并从兴奋剂处罚听证程序的原则性规定和制度性规定两个角度完整地剖析国际反兴奋剂条例中的听证规则。第三部分是国际反兴奋剂机构对兴奋剂处罚听证规则的改进,主要分析2021年版《结果管理国际标准》,并分析国际反兴奋剂机构改进兴奋剂处罚听证规则的立法精神。第四部分是兴奋剂处罚听证程序的现实问题分析,分为国际反兴奋剂条例及其2021年版《结果管理国际标准》中所出现的问题和我国兴奋剂处罚听证规则所出现的问题,在提出问题的同时分析问题背后的原因。第五部分是完善我国兴奋剂处罚听证制度的对策,该部分根据第四章所提出的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结合国际反兴奋剂条例及其2021年版《结果管理国际标准》的最新规定,立足于我国反兴奋剂实践提出完善建议,具体措施是在立法层面完善相关法规的不足,并贯彻全面公开听证,强化听证委员会的独立性等,探索构建多元化的兴奋剂纠纷解决机制。
肖潇雨[4](2020)在《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研究》文中认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2019)将“公众参与”列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之一。行政决策中的公众参与能够有效地监督行政决策权的行使,增强行政决策的科学性与民主性。听证会作为最正式的公众参与形式,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对保障公民有序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具有重大意义。本文从重大行政决策的概念着手,探讨了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特点与理论基础等问题。文章指出目前我国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实践中存在实效性低的问题,并结合立法实践与行政实践分析了影响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实效性的制度因素。目前我国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存在信息公开不及时全面、听证启动难、听证组织规定不够完善、缺乏公众意见回应机制等问题。本文结合我国现实情况与域外实践经验,针对我国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信息公开、明确听证范围、细化听证组织规定、建立回应机制等切实可行的听证会实效增进对策。
张一鸣[5](2019)在《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地方行政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地方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法规依据,兼有行政权和立法权的双重属性,具有数量众多、区域特征强、适用频率高等特点,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为数众多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对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从行政权角度而言,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地方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管理经济社会生活的重要手段,在有效补充法律法规之滞后不足、提升法律法规的针对性与适应性、规范政府管理与自身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从立法权角度而言,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地方立法的重要部分,是地方法治建设的重要载体,对于加强地方政府法治建设、规范权力运行、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是对这些规章进行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促进行政自制、确保政令畅通以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打造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从新中国建立之初的五四宪法确立的违法违宪监督制度到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建立健全至今已有60多年发展历程。备案审查制度一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监督作用,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规范立法活动、保障公民权利、限制公权滥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当然,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过程中也呈现出一些与实践不相适应的部分,一些不尽完善合理之处也逐渐显现,对于推进法治政府、法治国家建设日益成为不小的阻碍,因此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必须加强对于规章的备案审查制度研究。本文的研究目的是构建完善的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基本思路是从当前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所面临的困境出发,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构建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价值取向、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运用政治学与法学双重视角,利用“外部控制”和“内部控制”两种分析框架,搭建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框架体系。论文由导论、概述、历史沿革、相关监督机制比较、现实考察、问题、反思及制度完善等七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导论”。主要阐述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视角、研究意义,研究目的与方法,以及国内外研究综述。第二部分是“地方政府备案审查制度的相关概念与理论”。探讨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基本问题,包括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内容,阐释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立法监督理论、法制统一理论、行政自制理论。第三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分别从思想基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法制基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以及实践基础——违宪违法监督机制的不断完善的视角分析了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产生的背景,梳理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脉络和主要特点。第四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与其他监督机制比较”。从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监督与权力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行政复议监督以及其他监督机制等角度进行比较分析。第五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现实考察”。基于行政系统和人大系统的双重视角,从备案的性质、目的和原则,备案的形式审查,备案的方式、时限和公布等方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进行考察;从审查主体、审查方式、审查标准、审查时限、审查结果的处理以及审查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审查进行考察。第六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指出现有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是缺乏统一的审查主体,审查主体权限交叉重合,多头备案的问题使审查流于形式;二是缺乏健全的启动机制,启动机制失灵导致审查力度较弱,过分依靠主动审查,被动审查制度不健全;三是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合法性审查标准存在模糊区,合理性审查标准难以把握;四是缺乏统一的审查程序,审查受理程序没有相关规定,审理过程没有相关规定,审查结果没有公开;五是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法律责任缺位,公众参与保障机制缺位,定期清理制度不健全,后评估制度待完善;六是制度缺陷之原因——制度设计与理论实践脱节。第七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完善”。文中提出了五点建议:一是在国家层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进行统一立法,在必要性、可行性和体例安排等方面进行阐述论证;二是完善审查启动机制,强化主动审查制度,完善被动审查制度,明确审查时限,完善审查建议的反馈机制;三是细化审查标准与程序,具体包括细化形式审查标准,细化合法性审查标准,细化合理性审查标准,细化程序性审查标准;四是畅通地方政府规章审查渠道,赋予审查建议与审查要求同等待遇,明确适格备案审查主体,扩大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范围,完善法院有效参与的法律监督体制;五是健全公众参与保障机制、备案审查公开机制、定期清理制度、后评估制度、备案审查责任制度等备案审查监督机制。总之,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协调一致、推进法治国家建设、预防并纠正地方政府规章违法失当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这一制度在审查主体、启动机制、审查标准、审查程序、监督机制等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人大系统和行政系统双重监督问题,如何提升这一制度的公信力和约束性,特别是行政系统监督如何避免“自己监督自己”的“阿喀琉斯之踵”,一方面要承认这一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和时代发展的特定产物,制度运行有其合理性和便捷性,另一方面也要认识到这一制度可能存在的自我约束的风险。解决之道在于双重备案审查时以人大系统监督为主,在外部监督有效发挥作用的情况下,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发挥好辅助、配合作用,让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有效结合、相得益彰,发挥这一制度的乘法效应。可以说,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出路在于强化人大系统对于规章报备的审核,在人大系统和行政系统双备案通道的现有格局和政治体制之下,逐步明确以人大系统对于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为主,并在立法层面明确人大系统的审查意见作为最终结论。
王远哲[6](2019)在《公安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听证制度蕴含了现代行政程序的核心精神——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公安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是指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之前,依照法定程序听取相对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或申辩,接收其提供的证据材料,并根据法律的规定作出相应行政决定的制度。该制度通过公安机关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人“面对面”的方式,对相关事实、证据、适用法律、法规问题进行进一步的辩论与认定,既让行政机关充分了解行政相对人的意见,也保证行政相对人充分行使陈述与申辩的权利,实现矛盾的解决,减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数量,节约了社会资源。公安行政处罚听证制度预设目的是为了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防止公安行政权力的滥用,从而构建良好的警民关系。同时,通过降低错案发生率来减少因纠错程序浪费的资源,以提升公安机关行政效率。然而,在实践中,公安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却未能如人所愿。公安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空置”,既使得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也激化了公安机关与执法对象的矛盾。本文以公安行政处罚听证制度为研究对象,立足于公安实践,考察了公安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实施现状,分析公安行政处罚听证制度陷入困境的原因,并且根据这些困境提出完善的建议。具体而言,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公安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基本问题概说。首先对现代听证制度的概念及起源进行说明,进而探究公安行政处罚听证的概念、特征以及功能。第二部分是公安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现状,从公安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立法情况和实施现状两个角度,通过实证研究的方式,以某一地级市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情况为考察对象,了解目前我国公安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现状。第三部分是根据理论研究和实证调研分析得出目前我国公安行政处罚听证制度陷入的困境及其原因,当前我国公安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较为复杂,包括立法层面、实践层面、公安民警、行政相对人主观层面的问题。第四部分是针对目前公安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外先进经验,有针对性的提出完善建议,通过立法层面扩大听证范围,实施层面加强制度保障,加强全社会的法制教育工作,探索解决我国公安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困境的路径。
王叶文[7](2019)在《浅论案卷排他原则在行政听证中的运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案卷排他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依据书证、证言、勘验笔录、调查笔录、听证笔录等案卷材料作出行政决定。除非涉及众所周知的常识需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据专业经验作出判断,行政决定必须严格依据各类案卷材料反映的内容作出行政决定。这样才能防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行政裁量权力。行政听证制度赋予公民知情、参与、答辩等沟通性权利,是行政程序的核心制度之一。而行政案卷排他性原则是对听证制度的重要保障,讨论的是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的过程中行政案卷的约束力问题。行政案卷的主要内容是对行政权运行过程的记录,是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根据。故行政案卷排他原则不仅在行政诉讼中是一项重要的证据原则,同时也是对行政权力运行过程设置的程序性限制原则,能够有效防范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时忽视案卷记录的恣意行为。在此原则要求下,只能以案卷中记载的法律和事实来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狭义的行政案卷排他原则是指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只能以案卷为依据,不能在案卷之外以当事人所未知悉和未论证的事实为依据。其正当性在于行政案卷排他原则能够确保程序正当以避免行政听证流于形式,通过确保角色分工、职能分离以控制行政权滥用,能够减少“错误耗费”以兼容公正与效益两种价值,保证决定的可接受性以提升听证结果满意度以及实现利害关系人和公众的实质参与以尊重个体尊严。行政活动可以分为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决策和行政立法等类型。在这些类别的行政活动中都包含非正式听证程序与正式听证程序。正式听证程序通常能够充分反映案件的事实与争点,因此应当作为行政处理决定的依据。行政处理决定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类型的行政决定。经过正式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许可决定都应当严格遵循案卷排他原则的要求,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决定。行政决策听证表现为价格决策听证等形式,虽然听证笔录能够反映听证当事人的基本观点,但行政机关还需要平衡专家意见、上级政府要求以及经济或社会需求等因素,所以只能在充分考虑听证笔录的内容后作出行政决策。行政立法的特征与行政决策相似,因此对听证笔录的内容应当仔细斟酌、积极反映,但难以做到仅仅依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我国现行立法中对听证笔录的效力作出了“依据”“根据”“应被充分考虑”等规定。借鉴美、德、日、奥等国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设计出合理的行政案卷排他制度,将其有效运用到听证程序中,可以构建出符合我国本土化实践需要且具有科学性的行政程序性机制。故本文提出三点建议,行政案卷排他原则在行政听证中运用需得到立法确认,建构该原则得以运用的配套性机制以及完善行政听证制度本身。
朱姝尔[8](2019)在《论行政处罚法中听证权的程序保障》文中研究说明行政相对人所拥有的听证权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产物,其背后是以自然正义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作为法理基础,且相较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而言,其具有其独特的事前救济的功能,听证程序被认为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而我国通过1996年的《行政处罚法》确立了听证制度,这是我国法治的一大进步,除了《行政处罚法》之外,我国后续还在《价格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中建立了听证程序,听证程序进一步得到广泛适用。但是相较于美国和部分其他国家而言,我国实行听证制度的时间仍然过短,存在着诸多程序缺失。本文着眼于分析《行政处罚法》中的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法》赋予了行政机关作出处罚行政决定的权力,这将对相对人造成或大或小的直接影响。在此情况下,相对人急需通过行使其听证权,及时止损,在行政机关拟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就通过听证程序进行陈述和申辩,查明案件事实,从而使行政机关尽可能作出正确的裁决,减少后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行政和司法成本,将“官与民”之间的矛盾和争议在听证程序这一关进行过滤,从而形成行政法领域良性循环的争议解决机制。本文第一章首先介绍了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法理基础、基本原则、实现模式及其独特的价值。本文第二章首先通过国内现有相关法律依据和听证程序的基本内容,介绍了我国行政处罚听证权在立法层面的程序保障现状,然后通过研究相关司法案例,分析了我国行政处罚听证权在司法实践层面的程序保障现状。总体而言,与我国其他行政法律中的听证程序以及对听证权的程序保障相比较,《行政处罚法》中对听证程序的相关规定非常之抽象和模糊,这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对如何在国内适用听证程序缺乏经验,另一方面则是在缺乏经验的前提下为后续法律法规的更新提供立法空间。就在2018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了新修订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将于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在此法规中,相关听证程序得到了细化,表明了我国对听证程序的进一步重视及完善的立法趋势。但自《行政处罚法》出台已过去二十余年,行政处罚决定对相对人权益可能造成直接重大影响,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也需要与时俱进。本文的第三章就探析了我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不足的成因,分别从申请、申辩以及听证决定作出这三个阶段进行有针对性的程序研究,认为听证程序未得到广泛运用的成因主要在于:(1)听证申请程序不明确,包括听证申请的告知程序与受理期限不明、听证申请范围不明确以及听证申请主体有限;(2)申辩阶段的举证责任以及听证主持人的职权与责任不明;(3)听证决定作出的依据不明确,包括未规定听证决定作出依据的内容以及听证笔录的效力。本文第四章就上述程序缺陷进行了探析,通过国内相关规范的分析以及国外相关听证程序的对比,分别提出了完善建议,旨在使我国相对人能够积极运用听证权,尽可能消除程序上的障碍,使听证程序不流于形式,实现其立法初衷与价值。
唐梅玲[9](2018)在《精准扶贫的行政法保障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精准扶贫行政法保障是指,制定针对精准扶贫内容并能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的法律规则,对扶贫参与主体设定良好的权利(权力)和义务(责任),设立专门的扶贫管理机构,对精准扶贫成效进行持续的评估、管理和交流等活动,并通过一系列法律制度规范和监督手段实现精准扶贫的目的。总体来说,目前的精准扶贫是政府在一种资源相对短缺的背景下所实施的大规模的行政改革。5年来,在不利的宏观经济环境下,我国实现了贫困人口的较大规模持续减少,中国减贫成绩被称为“奇迹”。然而,在精准扶贫过程中,出现基层政府和乡村精英“寻租”、贪污挪用、渎职失职,搞数字脱贫、虚假脱贫。这些问题暴露出我国精准扶贫制度面临法治困境,体制缺陷,程序机制不畅等问题。以行政法视域审视精准扶贫,其主要面临着以下困境:首先,对精准扶贫主体而言,当下政策推进下的精准扶贫面临体制性障碍,扶贫行政机关间关系尚未理顺、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不够、未有效发挥企业参与扶贫的作用;其次,考察精准扶贫范围,存在行政机关扶贫范围与市场机制扶贫范围界限不明;行政机关扶贫范围与社会组织、贫困户扶贫范围界限模糊;再次,关于精准扶贫的方式,存在扶贫方式未能满足合法性需求、扶贫方式未能满足服务性需求、传统扶贫方式与现代扶贫方式之间相互冲突等诸多不足;复次,在精准扶贫的程序方面,缺乏规范的扶贫信息公开程序,科学的民主决策程序,扶贫行政机关未合理适用扶贫听证程序,缺失扶贫教示程序;最后,关于精准扶贫救济,扶贫领域未合理适用信访制度,扶贫领域调解制度不健全,扶贫领域未规范推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救济制度。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基础理论在于:首先,分析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必要性,即行政法为何要回应精准扶贫,行政法如何对精准扶贫进行回应?其次,公益性原则、协调性原则、公众参与原则与效率原则构成了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最后,给付行政理论、反贫困理论、人权保障理论以及合作治理理论构成了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合理性基础。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主体需要重点因应这些问题:一是,从精准扶贫主体来看,为突破困境,有必要引入“合作扶贫理念”,从政府、市场、社会三维角度重塑多元主体合作扶贫治理格局。具体来说,厘清精准扶贫行政法主体,理顺扶贫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重塑法律规范授权企业参与扶贫主体制度,健全法律规范授权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主体制度,从而明确精准扶贫究竟“谁来扶”的问题。就精准扶贫范围而言,首先,应确定其合理性基础,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价值取向,并且有利于规范扶贫行政机关职责、公平合理地配置扶贫资源。其次,我国可以借鉴或者吸取美国、英国、日本、德国扶贫范围的制度实践及经验。最后,须明确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之具体内容:一方面,明确精准扶贫范围需遵循适当性原则、效率原则;另一方面,也要确定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的标准,即信息标准、公共安全责任标准、专业技术标准以及扶贫效率标准,分别为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的基础标准、目的标准、工具标准以及评价标准。就精准扶贫方式而言,传统扶贫方式需转型,现代扶贫方式之确立,有行政法保障之必要,我国可以借鉴或者吸取美国、英国、日本、德国扶贫方式的行政法制度,优化我国精准扶贫方式的行政法措施。首先,明晰运用行政法统合扶贫方式之思路。其次,通过主体上赋权,程序上激励以及救济上激励的路径,引入激励型扶贫行政方式;最后,通过规范行政指导,优化行政资助,完备行政奖励的路径,来完善既有扶贫方式。唯有如此,才能找到与扶贫目标相匹配的扶贫方式,以期实现有效脱贫。对扶贫方式的分析实质上回答了精准扶贫领域“怎样扶”的问题。就精准扶贫程序而言,精准扶贫程序之行政法完善实质上通过程序路径监督扶贫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以及确保精准扶贫行政效率,我国可以借鉴或者吸取美国、日本、德国扶贫程序的行政法制度。具体通过健全精准扶贫信息公开程序,合理适用精准扶贫听证程序,优化精准扶贫教示程序,规范精准扶贫民主科学决策程序,来解决“如何监督扶贫行政主体”的问题。就精准扶贫救济而言,首先,考察精准扶贫行政法之救济,梳理对精准扶贫救济制度认识误区;其次,对于现行的行政救济方式能否直接适用于精准扶贫领域,以及如何完善需要再认识;最后,对于如何优化精准扶贫救济制度,需要规范扶贫领域信访制度,健全扶贫领域调解制度,完善扶贫领域行政复议制度,改善扶贫领域行政诉讼制度。对救济方式的研究主要回答“扶贫对象如何获得救济”的问题。为从源头上确保精准扶贫行政的合法性,首先,从立法目的、立法原则和立法模式三个方面理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立法的总体思路。接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主要内容和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说明。最后,通过健全以权利保障为中心的扶贫基本法律体系,制定扶贫基本法,完善扶贫法律支撑体系,规范扶贫法律保障机制,对扶贫立法的配套制度进行了设计。
罗晓虹[10](2018)在《地方行政程序法中的听证制度研究》文中提出近年来,我国各省市陆续出台地方行政程序法。其中,听证制度的设计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着密切的联系。首先,在行政程序法中设立听证制度是公开原则的体现。其次,听证制度和参与原则之间也有非常密切的联系。在参与原则中,行政相对人有权获得通知、陈述、抗辩等,这些权利在听证制度中都有所体现。因此,听证制度成为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之一,并且在地方行政程序法的制定过程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但是,我国地方行政程序法还属于新事物,其中所制定的听证制度也还不够完善,无法充分体现民主的价值和公众参与的功能。据此,应当通过地方行政程序法把听证制度作为一项基本制度确定下来,构建听证制度的总体框架,并完善听证制度的各项具体内容,以体现出听证的价值和意义。本文除引言与结语外,其主体性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我国地方行政程序法中设立听证制度的法律价值,包括两点,注重公平兼顾效率和实现正义。第二部分:我国地方行政程序法中设立听证制度的现实意义,有以下四个方面内容:一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二是提高行政权行使的透明度;三是建立良好的行政管理秩序;四是约束行政权滥用。第三部分:我国地方行政程序法中的听证制度的构成。对目前地方行政程序法中就听证制度的立法文本的具体规定进行横向比较分析,从而使我国地方行政程序法中听证制度的发展现状跃然于纸。在对听证制度的法律文本进行分析时,选取的是目前地方层面已经出台的十七部地方行政程序法。第四部分:对地方行政程序法文本中就听证制度的规定的问题进行呈现,并对不足的原因进行分析。该部分对地方行政程序立法中的听证制度进行了分析与总结,以期对听证制度有一个更全面的理解。第五部分:提出完善地方行政程序法中的听证制度的建议。回应了第四部分呈现出的问题,提出完善听证制度的建议,包括明确听证主持人的选任资格和职权、优化听证参与人的产生方式、保障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以及构建听证制度的监督与问责机制这四个方面。
二、对水行政处罚机关举行听证会有关问题的探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水行政处罚机关举行听证会有关问题的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内容 |
第二章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概述 |
2.1 听证制度的含义及发展历程 |
2.2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概念、主要特点 |
2.3 行政处罚适用听证制度的必要性 |
2.4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基本原则 |
第三章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现状 |
3.1 法律层面 |
3.1.1 法律层面的概述 |
3.1.2 法律层面的主要内容 |
3.2 地方性法规以及规章层面 |
3.2.1 地方性法规以及规章层面的概述 |
3.2.2 地方性法规、规章层面的主要内容 |
3.3 制度不足的概述 |
3.3.1 制度没有很好发挥实效的原因 |
3.3.2 制度具体不足之处 |
第四章 完善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建议 |
4.1 对基本原则方面进一步明确 |
4.2 对制度具体步骤的完善 |
4.2.1 扩充行政处罚听证事项的范围 |
4.2.2 对于听证主持人的相关规定应该进一步细化 |
4.2.3 对听证参会人员等的规定应具体化 |
4.2.4 进一步完善告知方式 |
4.2.5 应进一步明确听证笔录应记载的内容等 |
4.3 进一步规定对工作人员的后果 |
第五章 结论与展望 |
5.1 主要结论 |
5.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论我国公共用公物利用权的行政法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4 核心概念界定 |
2 公共用公物利用权 |
2.1 公共用公物利用权的概念及性质 |
2.2 公共用公物利用权的主体、客体及内容 |
3 我国公共用公物利用权行政法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 |
3.1 我国公共用公物利用权行政法保护现状 |
3.2 我国公共用公物利用权行政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
4 我国公共用公物利用权行政法保护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1 公物法理论研究的滞后 |
4.2 行政管理权责分配不清 |
4.3 行政参与权保障机制欠缺 |
4.4 公众监督机制不完善 |
4.5 行政救济制度不完善 |
5 我国公共用公物利用权行政法保护的完善途径 |
5.1 公共用公物法立法 |
5.2 明确行政机关的职责分配 |
5.3 建立行政参与权的保护制度 |
5.4 完善公众监督制度 |
5.5 完善公共用公物利用权的行政救济途径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发表论文及科研成果清单 |
致谢 |
(3)WADC兴奋剂处罚听证程序规则的改进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由来和意义 |
(一) 选题由来 |
(二) 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 国内研究现状 |
(二) 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对象 |
四、研究的主要内容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兴奋剂处罚听证制度理论基础与价值分析 |
第一节 兴奋剂处罚听证制度的渊源和理论基础 |
第二节 兴奋剂处罚听证制度的基本内涵与意义 |
(一) 兴奋剂处罚听证制度的基本内涵 |
(二) 听证与听证会的关系 |
第三节 体育兴奋剂领域引入听证程序的必要性 |
(一)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 |
(二) 兴奋剂处罚听证程序的价值目标 |
第四节 兴奋剂处罚听证制度的功能 |
(一) 保障运动员及其利害关系人的陈述、中辩权利 |
(二) 制约和监督体育组织的纪律处罚权 |
(三) 有利于提升兴奋剂违规行为处罚的效力和公信力 |
(四) 有利于完善兴奋剂争议解决机制 |
第二章 WADC中兴奋剂处罚听证制度的现状 |
第一节 WADC中听证规则出台的原因 |
(一) WADC中听证规则确立的背景 |
(二) 运动员维权意识和信心的提升 |
第二节 WADC中兴奋剂处罚听证制度的制度性规定 |
(一) 听证会的形式 |
(二) 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
(三) 听证程序的启动 |
(四) 听证会主持人 |
(五) 听证参加人 |
第三节 WADC中兴奋剂处罚听证程序的法律原则 |
(一) 公平原则 |
(二) 公正原则 |
(三) 效率原则 |
(四) 人权原则 |
第三章 WADA对兴奋剂处罚听证规则的改进 |
第一节 《结果管理国际标准》中兴奋剂处罚听证制度性规定 |
(一) 听证会 |
(二) 听证委员会 |
第二节 《结果管理国际标准》中兴奋剂处罚听证原则性规定 |
第四章 兴奋剂处罚听证程序的现实问题分析 |
第一节 WADC的兴奋剂处罚听证程序存在的一般性问题 |
(一) 公开听证的问题 |
(二) 未出庭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的效力问题 |
(三) 听证会纠纷双方实力不平等的问题 |
第二节 我国兴奋剂处罚听证程序所面临的问题 |
(一) 缺乏独立、自治的听证组织(听证委员会) |
(二) 听证会议纪要的效力问题 |
(三) 我国兴奋剂违规行为听证制度的信息披露问题 |
第五章 完善我国兴奋剂处罚听证制度的对策 |
第一节 完善我国兴奋剂处罚听证制度 |
(一) 完善我国兴奋剂处罚听证制度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
(二) 全面实行公开听证 |
(三) 强化听证委员会的独立性 |
(四) 明确听证笔录和听证会议纪要的效力 |
第二节 构建多元化的体育仲裁解决机制 |
(一) 构建运动员直接到国际体育仲裁院召开听证会的争议解决机制 |
(二) 构建独立于反兴奋剂中心的体育仲裁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关于该论题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论文的主攻方向、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
(一)主攻方向 |
(二)主要内容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听证制度概述 |
一、重大行政决策的概念辨析 |
(一)行政决策的定义 |
(二)重大行政决策与一般行政决策的界定问题 |
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听证制度的概念与特点 |
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听证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人民主权理论 |
(二)协商民主理论 |
(三)正当程序理论 |
(四)公共治理理论 |
第二章 影响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听证制度实效的因素 |
一、现行听证制度实施之现状 |
(一)较低的民众参与程度 |
(二)懒怠的决策机关 |
(三)操纵听证会的嫌疑 |
二、影响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听证制度实效的因素 |
(一)信息公开的缺失 |
(二)听证会的启动难 |
(三)听证会的组织规定不一致 |
(四)听证主持人选择质疑 |
(五)听证代表选择机制的指导性规定缺乏 |
(六)公众意见回应机制的不完善 |
第三章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听证制度实效增进的对策 |
一、听证会的信息公开之完善 |
二、听证会的组织规定之完善 |
三、听证代表选择机制的指导性规定之完善 |
四、听证主持人选择机制之完善 |
五、公众意见回应机制之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以及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相关概念与理论 |
第一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 |
一、地方政府规章的界定 |
二、地方政府规章的特征 |
三、备案审查的释义 |
四、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和内容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与相关制度之比较 |
一、与行政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二、与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三、与部门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四、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第三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行政自制理论 |
二、法制统一理论 |
三、立法监督理论 |
第二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 |
第一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产生的背景 |
一、思想基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
二、法制基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 |
三、实践基础:违宪违法监督制度的不断完善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脉络 |
一、20 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末的形成阶段(1979 年-1989 年) |
二、20 世纪90年代的规范化阶段(1989 年-1999 年) |
三、21 世纪以来的发展完善阶段(2000 年-至今) |
四、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发展沿革的几个特点 |
第三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与其他监督机制比较 |
第一节 地方政府规章的权力机关监督 |
一、权力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法律依据 |
二、权力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方式 |
三、权力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特点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规章的司法机关监督 |
一、人民法院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审判监督 |
二、人民检察院对地方政府规章的法律监督 |
三、司法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特点 |
第三节 地方政府规章的行政复议监督 |
一、行政复议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法律依据 |
二、行政复议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特点 |
第四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之比较优势 |
第四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现实考察 |
第一节 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考察 |
一、行政系统备案 |
二、人大系统备案 |
三、部分地方政府规章备案情况 |
第二节 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审查考察 |
一、行政系统审查 |
二、人大系统审查 |
三、部分地方政府规章审查情况 |
第五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缺乏统一的审查主体 |
一、多头备案使审查流于形式 |
二、审查主体权限交叉重合 |
三、审查机构和人员配备不足 |
第二节 缺乏健全的启动机制 |
一、主动审查制度有待完善 |
二、被动审查制度不尽健全 |
第三节 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 |
一、合法性审查标准有待细化 |
二、合理性审查标准有待完善 |
第四节 缺乏统一的审查程序 |
一、审查受理程序缺乏统一规定 |
二、审查受理过程未全程公开 |
三、审查结果反馈及审查异议制度不尽齐全 |
第五节 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 |
一、法律责任缺位 |
二、公众参与保障机制缺位 |
三、定期清理制度不健全 |
四、后评估制度待完善 |
第六节 制度缺陷之原因——制度设计与理论基础脱节 |
一、制度理论层面之原因 |
二、实践操作层面之原因 |
第六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之完善 |
第一节 在国家层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进行统一立法 |
一、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统一立法的必要性 |
二、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统一立法的可行性 |
三、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统一立法之体例安排 |
第二节 完善审查启动机制 |
一、强化主动审查制度 |
二、完善被动审查制度 |
三、明确审查时限 |
四、完善审查建议的反馈机制 |
第三节 细化审查标准与程序 |
一、细化形式审查标准 |
二、细化合法性审查标准 |
三、细化合理性审查标准 |
四、细化程序性审查标准 |
第四节 畅通地方政府规章审查渠道 |
一、赋予审查建议与审查要求同等待遇 |
二、明确适格备案审查主体 |
三、扩大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范围 |
四、完善法院有效参与的法律监督体制 |
第五节 健全备案审查监督机制 |
一、健全公众参与保障机制 |
二、健全备案审查公开机制 |
三、健全定期清理制度 |
四、健全后评估制度 |
五、健全备案审查责任制度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1: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相关省级政府规章规定 |
附录 2: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相关地方性法规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公安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公安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基本问题概说 |
1.1 现代听证制度起源和理论基础 |
1.2 我国公安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
1.3 公安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特征 |
1.3.1 听证适用领域广,专业程度高 |
1.3.2 适用听证种类特定,申请听证人员特定 |
1.3.3 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大,对公民权利的影响深远 |
1.4 公安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功能 |
1.4.1 公安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提升警察执法水平 |
1.4.2 公安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有利于保障人权,营造良好的警民关系 |
1.4.3 公安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有利于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保证依法行政 |
2 我国公安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现状 |
2.1 我国公安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立法规定 |
2.1.1 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
2.1.2 听证程序的启动 |
2.1.3 听证主体和参加人 |
2.1.4 听证组织模式和听证主持人 |
2.1.5 听证程序的实施 |
2.1.6 听证中的证据 |
2.2 公安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实施情况 |
2.2.1 公安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实施概况 |
2.2.2 公安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个案考察 |
2.2.3 行政相对人对参与公安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心理成因分析 |
3 我国公安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存在的困境及原因分析 |
3.1 公安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适用范围过于狭窄 |
3.2 听证主持人不中立导致公安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公信力低 |
3.3 缺乏案卷排他机制弱化公安行政处罚听证制度作用 |
3.4 公安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责任机制缺乏 |
3.5 公安机关部分执法人员主观上对听证制度较为排斥 |
3.5.1 听证程序会增加执法人员办案负担,加大工作量 |
3.5.2 听证会可能会暴露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3.5.3 听证会会产生一定经济成本,造成公安机关一定的经济负担 |
3.5.4 听证会可能影响行政效率,存在被处罚人逃避处罚的风险 |
3.6 部分行政相对人缺乏听证权利意识或主观不愿申请听证 |
4 完善我国公安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建议 |
4.1 扩大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
4.2 构建合理的听证人员制度 |
4.2.1 采取内部职能分离的听证人员制度,禁止事前接触 |
4.2.2 完善听证主持人及其他听证人员遴选制度 |
4.2.3 加强听证人员履职保障和责任追究 |
4.3 建立严格的听证案卷排他制度 |
4.3.1 听证笔录应当是听证全过程的记录 |
4.3.2 规范听证报告书内容,加大听证报告书效力 |
4.3.3 公安机关负责人只能依据听证案卷作出决定 |
4.4 完善听证程序的告知程序 |
4.5 健全听证会证据制度 |
4.6 增强听证参与者主体意识,营造良好的法律文化 |
4.7 在听证公开原则下进一步细化例外性规定 |
4.8 构建完善的听证法律监督机制和责任机制 |
4.8.1 内部监督机制的构建 |
4.8.2 外部监督机制的构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7)浅论案卷排他原则在行政听证中的运用(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初衷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方法及写作体例 |
(一) 研究方法 |
(二) 写作体例 |
第一章 案卷排他原则及其在行政听证中的运用 |
一、案卷排他原则的概念 |
(一)案卷的内涵 |
(二) 案卷排他原则的内涵 |
二、案卷排他原则运用于行政听证的渊源和理据 |
第二章 行政听证中确立案卷排他原则的正当性 |
一、确保程序正当以避免行政听证流于形式 |
二、贯彻角色分工、职能分离以控制行政权滥用 |
(一)作为裁决者的行政首长依据案卷作出决定以防止擅断 |
(二) 利害关系人的陈述论辩固定于案卷可实质性影响决定 |
(三) 专家的专业意见固定于案卷得以对决定发生权威性影响 |
(四) 主持人与裁决者职能分离以防止决定受偏私左右 |
三、减少“错误耗费”以兼容公正与效率 |
四、保证决定的可接受性以提升听证结果满意度 |
五、实现利害关系人和公众的实质参与以尊重个体尊严 |
第三章 我国案卷排他原则在行政听证中运用的实践 |
一、关于行政听证笔录效力的文本规定 |
(一) 未明确规定行政听证笔录效力的法律文本 |
(二) 规定行政听证笔录“应被充分考虑”的法律文本 |
(三) 规定行政听证笔录应作为行政决定“依据”的法律文本 |
(四) 规定行政听证笔录应作为行政决定“根据”的法律文本 |
(五) 小结 |
二、行政案卷运用于行政听证的现实状况 |
(一) 价格听证的典型案例分析 |
(二) 行政处罚听证的典型案例分析 |
(三) 小结 |
第四章 案卷排他原则在行政听证中运用的域外经验 |
一、美国行政案卷排他原则的运用 |
二、其他国家和地区行政案卷排他原则的运用 |
三、小结 |
第五章 行政听证中运用案卷排他原则的建议 |
一、案卷排他原则运用于行政听证的立法确认 |
(一) 立法确认的原则 |
(二) 立法确认的模式 |
二、行政案卷排他原则与相关重要原则或规则的对接 |
(一) 与“禁止单方面接触”规则的衔接 |
(二) 与“官方认知”原则的协调 |
三、行政听证制度本身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论行政处罚法中听证权的程序保障(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价值及意义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第一章 行政处罚听证权程序保障之概说与价值 |
第一节 听证权程序保障之概说 |
一、听证程序的法理基础 |
二、听证程序的基本原则 |
第二节 听证权程序保障的实现模式与价值 |
一、听证程序的实现模式 |
二、兼顾公正与效率的价值 |
第二章 我国行政处罚听证权程序保障之现状 |
第一节 相关规范及基本内容 |
一、法律依据 |
二、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基本内容 |
第二节 司法案例与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
一、司法案例推动程序的完善 |
二、司法案例中的程序保障缺失 |
第三章 我国行政处罚程序保障不足之成因 |
第一节 听证申请程序不明确 |
一、听证申请的告知程序与受理期限不明 |
二、听证申请的范围不明确 |
三、听证申请的主体有限 |
第二节 未明确申辩阶段的举证责任与听证主持人的职责 |
一、举证责任分配不明 |
二、听证主持人的职权与责任不明 |
第三节 未明确听证决定作出依据 |
一、未规定听证决定作出依据的内容 |
二、未明确听证笔录的效力 |
第四章 我国行政处罚听证权的程序保障之完善 |
第一节 听证申请程序的明确与拓宽 |
一、完善告知程序并明确受理期限 |
二、拓宽可申请听证的拟行政处罚决定类型 |
三、扩充听证申请主体 |
第二节 听证申辩程序的准司法化 |
一、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 |
二、规范听证主持人的职权与责任 |
第三节 明确听证决定作出之依据 |
一、明确听证笔录的基本内容 |
二、明确听证笔录的效力 |
小结 |
参考文献 |
(9)精准扶贫的行政法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范围限定 |
二、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三、研究述评 |
四、研究方法与框架 |
五、本论文可能的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精准扶贫面临的困境 |
第一节 精准扶贫主体面临困境 |
一、扶贫行政机关间关系尚未理顺 |
二、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不足 |
三、未有效发挥企业参与扶贫的作用 |
第二节 精准扶贫范围面临困境 |
一、扶贫行政机关与市场扶贫范围界限不明 |
二、扶贫行政机关与社会组织、贫困户扶贫范围界限模糊 |
第三节 精准扶贫方式面临困境 |
一、扶贫方式未满足合法性需求 |
二、扶贫方式未满足服务性需求 |
三、传统扶贫方式与现代扶贫方式冲突 |
第四节 精准扶贫程序面临困境 |
一、扶贫信息公开程序不规范 |
二、扶贫听证程序未合理适用 |
三、扶贫教示程序缺失 |
四、扶贫决策程序不健全 |
第五节 精准扶贫救济面临困境 |
一、扶贫信访制度不规范 |
二、扶贫调解制度不健全 |
三、扶贫行政复议救济制度不完善 |
四、扶贫行政诉讼制度作用尚未充分发挥 |
第二章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精准扶贫行政法保障之界定 |
一、“精准扶贫”的语义 |
二、精准扶贫的行政法保障 |
第二节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必要性 |
一、规范和控制扶贫公共行政权力的需要 |
二、行政法治原则的必然要求 |
三、提升脱贫质量的内在需要 |
第三节 精准扶贫领域的行政法回应 |
一、行政法为何要回应精准扶贫 |
二、行政法如何对精准扶贫进行回应 |
第四节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基本原则 |
一、公益性原则 |
二、协调性原则 |
三、公众参与原则 |
四、效率原则 |
第五节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理论依据 |
一、给付行政理论 |
二、反贫困理论 |
三、人权保障理论 |
四、合作治理理论 |
第三章 精准扶贫主体之行政法健全 |
第一节 精准扶贫主体之行政法界定 |
一、精准扶贫行政主体含义 |
二、精准扶贫行政主体之特点 |
第二节 域外扶贫主体的行政法保障 |
一、域外扶贫主体的行政法保障实践 |
二、域外扶贫主体行政法保障的启示 |
第三节 “合作扶贫理念”下精准扶贫主体制度之完善 |
一、以“合作扶贫理念”健全精准扶贫主体制度 |
二、厘清精准扶贫行政法主体 |
三、理顺扶贫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 |
四、重塑法律规范授权企业参与扶贫主体制度 |
五、健全法律规范授权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主体制度 |
第四章 精准扶贫范围之行政法厘定 |
第一节 精准扶贫范围的行政法保障之界定 |
一、精准扶贫行政法保障范围概念之界定 |
二、厘清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之必要性 |
第二节 明确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的合理性基础 |
一、符合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 |
二、有利于规范扶贫行政主体职责 |
三、有助于公平合理地配置扶贫资源 |
第三节 域外扶贫制度的保障范围 |
一、域外扶贫范围的保障实践 |
二、域外扶贫范围制度的启示 |
第四节 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之路径 |
一、明确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遵循的原则 |
二、明确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之标准 |
第五章 精准扶贫方式之行政法优化 |
第一节 精准扶贫方式行政法之思考 |
一、传统扶贫方式需转型 |
二、现代扶贫方式之确立 |
第二节 精准扶贫方式行政法保障之必要性 |
一、精准扶贫方式应当符合比例原则 |
二、精准扶贫方式需遵循程序制约机制 |
第三节 域外扶贫方式的行政法制度 |
一、域外扶贫方式的实践 |
二、域外扶贫方式的启示 |
第四节 精准扶贫方式的行政法优化 |
一、运用行政法统合扶贫方式之思路 |
二、构建激励型扶贫方式 |
三、完善既有扶贫方式 |
第六章 精准扶贫程序之行政法完善 |
第一节 明确精准扶贫行政程序之作用 |
一、监督扶贫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 |
二、确保精准扶贫行政效率 |
第二节 域外扶贫程序的行政法保障 |
一、域外扶贫程序的行政法保障实践 |
二、域外反贫困程序实践的启示 |
第三节 精准扶贫程序之行政法完善路径 |
一、健全扶贫信息公开程序 |
二、合理适用扶贫听证程序 |
三、优化扶贫教示程序 |
四、规范扶贫民主科学决策程序 |
第七章 精准扶贫救济之行政法优化 |
第一节 精准扶贫救济之行政法再思考 |
一、精准扶贫救济制度的认识误区 |
二、正确认识和积极运用精准扶贫救济制度 |
第二节 域外扶贫救济的行政法保障 |
一、域外扶贫救济的行政法保障实践 |
二、域外扶贫救济的行政法保障启示 |
第三节 扶贫救济之行政法建构思路 |
一、规范扶贫信访救济制度 |
二、健全扶贫调解救济制度 |
三、完善扶贫行政复议救济制度 |
四、改善扶贫行政诉讼救济制度 |
第八章 精准扶贫的立法建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立法总体思路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立法建议说明 |
三、扶贫立法的配套制度设计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10)地方行政程序法中的听证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地方行政程序法中设立听证制度的法律价值 |
(一) 注重公平兼顾效率 |
(二) 实现正义 |
(三) 协调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 |
二、地方行政程序法中设立听证制度的现实意义 |
(一) 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
(二) 提高行政权行使的透明度 |
(三) 建立良好的行政管理秩序 |
三、我国现有地方行政程序法中听证制度的构成 |
(一) 听证制度的逻辑结构 |
(二) 听证的适用范围 |
(三) 听证主持人的相关规定 |
(四) 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 |
四、我国地方行政程序法中的听证制度的不足及成因 |
(一) 我国地方行政程序法中的听证制度存在的不足 |
1、听证主持人的选任方式不明确 |
2、听证参与人产生方式不合理 |
3、听证笔录法律效力不明确 |
4、听证缺乏监督与问责机制 |
(二) 我国地方行政程序法中的听证制度不足的成因 |
1、重实体轻程序的法治观念 |
2、公民的法律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薄弱 |
3、对行政效率与行政成本的过度考量 |
4、行政权过于强势 |
五、完善我国地方行政程序法中的听证制度的建议 |
(一) 明确听证主持人的选任方式 |
1、明确听证主持人的选任方式 |
2、明确听证主持人的职权 |
(二) 完善听证参与人的产生方式 |
(三) 保障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 |
(四) 完善听证制度的监督与问责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谢辞 |
个人简历和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
四、对水行政处罚机关举行听证会有关问题的探讨(论文参考文献)
- [1]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研究[D]. 刘建强. 北方工业大学, 2021(01)
- [2]论我国公共用公物利用权的行政法保护[D]. 麦雅诗. 暨南大学, 2020(04)
- [3]WADC兴奋剂处罚听证程序规则的改进及其对我国的启示[D]. 陈世文. 苏州大学, 2020(03)
- [4]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研究[D]. 肖潇雨. 武汉大学, 2020(04)
- [5]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研究[D]. 张一鸣.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6]公安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研究[D]. 王远哲.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9(09)
- [7]浅论案卷排他原则在行政听证中的运用[D]. 王叶文. 苏州大学, 2019(04)
- [8]论行政处罚法中听证权的程序保障[D]. 朱姝尔.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19(08)
- [9]精准扶贫的行政法保障研究[D]. 唐梅玲.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10]地方行政程序法中的听证制度研究[D]. 罗晓虹. 福州大学, 201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