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档案行政执法中的两个误区(论文文献综述)
王辉[1](2020)在《潍坊市B区事项化税收征管改革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增长和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热情空前高涨,税源呈现复杂化、多样性特点,原有“管户制”税收征管方式已不适应复杂多变的税源管理现状。因此,在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纳税主体复杂化、涉税需求多样化背景下,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建立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现代化税源管理要求的税收征管制度已迫在眉睫。论文旨在分析潍坊市B区事项化税收征管改革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寻求解决对策,从而提高税收征管质效。论文采用文献研究法、实地调查法和案例研究法等研究方法,依据纳税遵从理论和新公共服务理论基本原理,对潍坊市B区税收征管改革现状进行分析,总结了潍坊市B区在事项化管理过程中取得成效,指出事项化管理导向与管理目标存在偏差、“管户”到事项化管理衔接不顺畅、税收征管资源配置有待完善、信息化建设难以满足事项化管理需求等问题,进而从税收征管理念滞后、税收征管体制不健全、机制不完善、人才队伍建设迟滞和事项化管理外部监管平台不成熟五个方面深入剖析潍坊市B区事项化税收征管改革中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重塑“人本+能本”税收征管理念、深化税收征管组织结构和权责结构改革、优化税收征管人力资源配置及强化信息技术支撑等对策建议,以期协调好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内外”关系、各层级间的“上下”关系,部门间横向的“左右”关系,打造特色鲜明、规范统一、职责清晰、运转流畅的税收征管格局。
孙张平[2](2020)在《海洋历史文化名城建设视角下的舟山群岛乡镇档案管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
何洪全[3](2020)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监管方式,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这是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直以来是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二十年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告知承诺审批方式改革在少数城市的实践中悄然生长。近年来获得国务院的认可和推广,并被《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所认可。问题在于,在行政法理论体系中,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对应的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律制度?这个问题现有规范没有明确,在学术界和实务界也存在着认识上的偏差。由于当前缺乏对定性问题的正确回应,导致了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实践中的诸多问题。文章认为,告知承诺审批方式是对行政程序的简化,应当以行政简易程序为目标导向,对告知承诺审批方式进行完善。围绕此,文章展开论述。绪论为全文作导览。“告知承诺审批方式”是文章的研究对象。其本质是什么,以及如何设计、安排它的运行制度等,是文章要回应的问题。文章从理论和实务两个方面说明当前对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认识混乱、前后矛盾,以及由此导致实践出现的问题。第1章,提出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在学理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法律属性的认识上,实务界和学术界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认识。在定性问题上的认识偏差,导致了在实践运行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在适用范围上存在任意性,缺乏统一、透明、清晰的适用标准。在基本规则设计上,告知、承诺的形式需要法定化,受理与审查过程需要规范化,承诺履行期内的法律效力和信息公开等需要完善。并且,相对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需要予以合法合理地设定。第2章,说明继续推进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必要性。以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所采取的措施已经逐渐接近它们的瓶颈。原有改革措施的收益已经逐步递减。而告知承诺审批方式是对行政程序的调整和再造,有从根本上改变当前局面的可能性。并且,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中,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得到广泛的适用和认可。第3章,辨明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行政法属性,为后文制度构建奠定理论基础。对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认识有:行政协议说、消极许可说、附条件具体行政行为说、履职方式说。文章对它们进行了逐一的辩驳。在实体上,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在行政主体和相对人之间成立了行政许可法律关系;在程序上,告知承诺审批方式是对原有行政许可程序的简化。第4章,以行政简易程序为导向,提出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完善意见。在适用范围上,应当以繁简分流为导向,根据不同种类的审批事项对适用范围予以规定。在程序转换上,必须要明确告知承诺审批方式与一般程序和特别程序的关系。在基本环节上,需要将信用监管嵌入告知承诺审批的关键环节。在法律责任上,要依法设定行政处罚,合理地设定处罚强度。
杜俊奇[4](2020)在《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研究》文中指出长期以来,中国共产党党外公职人员中一直存在着腐败现象,而且党外公职人员数量不断增加,其腐败问题也开始空前凸显,在一些地方和一些领域中,腐败问题还表现的相当严重。党外公职人员分布在各领域、各层级,在各级政府、各个岗位充当重要角色,有职有权,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因此,如何加强对行使公权力的党外公职人员监督,已经成为我们无法回避而必须直面和破解的一个重要课题。虽然相关部门在实践中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但由于监督机制与现实情况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监督问题仍然处于薄弱状态。学术界对此也进行了初步的理论探讨并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一些有益的建议。但总体上说,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全面系统的研究尚不充分,对这一群体的腐败程度、形式、原因等实证研究非常不足,具有建设性和应用性的对策建议更是不多。从我国反腐败和廉政建设这一时代的宏伟大业来看,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问题的研究,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共产党(即执政党)和各民主党派(即参政党)互相监督的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更是将全面反腐败斗争不断引向深入的迫切需要。本文主体内容分为逻辑紧密关联的五章。逻辑起点首先在理论层面阐发了关于党外公职人员监督必须厘清的几个基础性问题,介绍了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主体内容、制度基础、法理依据和监督的必要性;然后运用历史和比较的方法追溯了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发展历程,分析目前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难点;继而用实证研究、尤其是案例分析的方法,剖析了党外公职人员腐败的现状、成因和特征;论证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强化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特殊意义和显着成效;最后,就如何强化、细化、实化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特别是政治敏感度和政策性比较强的宗教界、工商联、村委会三个特殊群体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从理论性和应用性两个维度提出的若干对策建议。本文的意义在于: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这一事关我国反腐败成效而迄今很少受到关注的问题做了初步的研究;通过大量的内调外研获得了翔实的一手数据;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尤其是对特殊群体的监督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从而对国家监察机制改革和推进反腐败事业整体上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较强的现实意义。
张艺颉[5](2018)在《宪法住宅不受侵犯条款之实施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住宅的概念,虽发源自远古时期,时至今日依然在不断地扩充。住宅的范围和功能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逐渐演变成为公民正常生活的物质和精神的双重保障,更深层的内涵也着重于抵抗公权力的非法干涉,维护私人大众的权利。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好客的民族,来者皆是客,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变化,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同以往,侵入住宅从而引发的犯罪问题大幅增加。以住宅为目标或者媒介的违法行为,会对住宅之内生活的人身、财产等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和损害;更为重要的是,一旦家宅失去保护屏障的作用,会使多数居民的安宁感丧失。随着社会法制发展的成熟,个人隐私权、安宁权等与个人生活紧密联系权利愈来愈受到重视,住宅相关的权利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世界各国宪法和刑法都对如何保护公民、居民的一系列关于住宅的权利做了相关的规定。有鉴于此,本文将围绕着宪法文本及其实施现状,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一、宪法住宅不受侵犯条款与实际生活案例分析。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通过民事法律、刑事法律和行政法等一系列法律中展开立法活动,对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进行具体的法律保护。通过适当的案例分析比较研究,围绕着以上三方面进行讨论,以期窥见我国现有条款保护下的住宅权问题的现状。二、宪法住宅不受侵犯条款的内涵。从中外历史的角度,研究分析中外住宅权保护的渊源,了解住宅不受侵犯权利的基本理论、法律地位和权利本身具有的属性。以世界各国宪法中的住宅不受侵犯条款为参考依据,研究世界各国对于住宅不受侵犯这项权利本身权利归属,着眼于我国宪法、刑法条款本身。从宪法和刑法的条文出发,结合法律实施的现状,对“住宅”、“户”的界定做出详尽的研究,以便更好地将理论与实际结合,对住宅不受侵犯条款的实施有更为深入、全面地了解。三、我国住宅不受侵犯条款的变迁与现状。从梳理新中国成立以降住宅不受侵犯宪法条款的历史变迁,从而发现我国在这项条款的变迁中所反映出的价值考量,从单一的权利到复合型权利这一性质改变,窥见这一转变背后深层原因。此外,就目前条款实施中仍存在的问题,探析阻碍住宅不受侵犯条款的根本原因。例如基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之下,不同于资本主义制度中私有财产神圣至上的价值观,无法完全实现公众关注度较高的无限防卫权;在社会争议较为突出的征地与拆违的行政行为中,忽视对住宅内之人的各种权利保障,造成公权力对私权的侵害,从而引发的一系列社会争议。四、保障实施住宅不受侵犯条款。借鉴改善住宅不受侵犯条款保障实施的意见,运用宪法在司法中的适用路径,赋予私力救济的权利。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规定,除了针对国家公权力之外,在公民之间也同样产生间接效力。公民之间的产生的住宅侵犯行为需要更多私力救济行为去解决,或者更多的是依靠刑事司法的力量才能得到妥善的解决。梳理可以改善条款可实施的路径,尽可能地从法律法规、保障的程序等方面着手,完善权利的救济路径。五、非法侵入住宅的阻却事由。在所有住宅不受侵犯条款之外,都存在着一些可以阻却侵犯不成立的原由,例如同意、紧急避险等。另外公权力以“侵入住宅”为手段实施行政行为的目的、依据、程序、合法性都需经价值的考量。例如在社会舆论中广受推崇的夜间闯入“老赖”住宅的执法行为,是否保障了宪法所规定的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基本权利;行政权力是法律赋予的,在通常情况下,行政主体必须遵循“无法定依据即无权力”的原则。与此同时,在公权力行使过程中应当经以保障住宅相关权利为价值取向,再行实施经法律授权的各种行政行为。在实践行使过程中,切忌目光短浅,应从不同侧面认识行政执法行为的内容和本质,这对促进行政主体依法办事,增强行政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具有重大意义。
徐加玉[6](2018)在《农村基层治理现代化研究 ——蕉镇的实践与阐释》文中研究说明基层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部分,农村基层治理如何实现现代化也是我国当前面临的重要命题。蕉镇的个案经验显示,“强县弱乡”式乡镇体制改革导致乡镇政府权责失衡和治理能力弱化,乡镇政府受“路径依赖”效应影响,很大程度上沿袭了以往行政主导的一元化权威治理体制,仍以“管控”、“命令”为主。以村干部职业化和村级权力运行规范化为主要内容的乡村治理体制改革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村级权力,但改革未能赋予村级组织以新的资源或权限,村级治理能力依然孱弱,村干部职业化也导致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大大下降。村级治理因而难以做出任何积极作为,沦为“维持型”村治。村干部对乡镇政府的疏离使得现有“乡—村”治理体系趋于疏离、碎裂,当乡镇政府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某些疑难问题时,治理失效问题就会随之产生。与此同时,村级改革也加剧了村民自治组织的行政化和附属化,村民自治空间可能会被进一步压缩。总体来看,乡镇体制改革在机构与人员精简、公开透明建设和法治建设上取得一定进展,但在治理能力、治理方式、治理权威上并未获得实质性突破,乡镇治理能力甚至有所下降。村级规范化建设取得长足进展,但精细的制度设计会导致行政成本的上升以及运转困难;村干部职业化使得乡镇行政更加便利,但降低了村干部的积极性,使得现有治理体系趋于疏离和碎裂。因此,税费改革后所推进的乡镇体制改革和村级管理体制改革,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农村基层治理,但并未带来农村基层治理的根本性提升。从国家建设理论视角看,改革对基层政府的角色认知错位,因而未能构建一个权责匹配、规范而有效的现代政府;民主化建设的滞后,使得基层治理领域依然沿袭了“强国家、弱社会”关系形态,压力型体制下的基层政府具有强烈的控制乡村自治组织的倾向,村级改革赋予了乡镇控制村级组织的制度化路径,基层社会的自主性和积极性都受到相当打击;从治理理论视角看,政府主导的传统治理体制在许多方面效益并不高,且越来越难以与经济分化、理性和法律意识逐步提升的乡村社会相适应,治理模式亟待变革。结合国家建设理论和治理现代化理论,农村基层治理现代化至少要在两个方面做出努力:一是基层公共权威主体的规范化和能力建设,包括基层政府权威、治理能力、治理方式的提升以及村级公共权威的规范化和能力建设;二是基层治理过程中的民主化建设,包括构建相对平衡的“乡一村”关系和更加多元化、平等化的治理体系。在此过程中应注意避免两个误区:一是过于关注和强调正式机构、正式制度等“形式”方面内容的建设,忽视或轻视村民自治、社会自主、民主参与等“实质”方面内容的建设,造成“单条腿”走路问题;二是村级管理体制这一“上层建筑”与地方社会经济条件这一“经济基础”不相适应,会造成绩效不佳甚至适得其反的效果。这都是需要在推进农村基层治理现代化过程中需要极力避免的。最后,对于与蕉镇类似的中西部欠发达农村地区来说,在推进农村基层治理现代化建设过程中,过于精细的正式制度和村干部完全职业化的举措相对激进,增强基层政府治理能力、重建基层政府权威、创新基层政府治理方式、适度推进村级治理规范化、着力推动治理过程民主化和治理体系多元化相对更加可行。
梁莉[7](2016)在《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刑罚执行是刑事诉讼的最后一个环节,但又是很容易被忽视的环节。刑罚功能和价值的实现,取决于刑罚执行的效果。刑罚执行法律监督权作为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刑罚执行的一项专有权力,是联结刑罚执行权和法律监督权的重要而唯一的纽带。近年来,我国刑罚执行中出现诸多问题,而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的不足广受关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立法层面存在规定不全、体系杂乱,权力边界不清晰等明显缺陷;二是刑罚执行监督职权配置和行使状况存在“两张皮”现象;刑罚执行涉及刑罚的判决、交付、执行、终止等各个环节存在一定程度的监督空白,导致监督效果不佳。同时,刑罚执行监督权欠缺系统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基于此,系统梳理研究刑罚执行法律监督权,分析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探讨完善立法和改进工作机制的路径,无论是对于深化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制度的理论研究,还是对于完善相关立法和工作机制,都具有重要的价值。一论文正文分为六个部分:第一章概述部分,在探讨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概念、性质、特征等基础上,分别就刑罚执行法律监督权的来源、范围、原则、手段、方式和运行模式进行论述。笔者认为刑罚执行法律监督权实质就是运用检察权制衡司法权、行政权,它最直接、直观体现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第二章主要探讨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基础理论,包括其目的、功能、价值、结构等。刑罚执行法律监督虽然是我国检察机关成立以来就具有的监督权能之一,但相较于检察机关的其他权能,对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理论研究相对薄弱,因此,深入系统地研究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依据、目的、价值、功能和原则是探索我国刑罚执行法律监督路径的基础。第三章主要从历史的角度研究了我国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沿革历程。分别介绍了我国古代法律制度中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内容、清朝末年到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检察制度中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内容以及新中国检察制度中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情况等三个历史阶段的内容与发展历程。旨在厘清刑罚执行监督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实践脉络,从而建立起对当前我国刑罚执行监督制度更深层次的认知和启发。第四章从比较视角重点介绍了域外刑罚执行监督。通过对英美法系国家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大陆法系国家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以及俄罗斯和我国台湾地区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比较研究,进而分析指出,世界各国皆规定专门的机关或者机构对刑罚执行进行监督。通过比较考察有三点启示:第一因历史、文化、法律传统、社会经济状况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各国检察机关在刑罚执行法律监督中的职能上存在一定差异。第二,各国在死刑执行、自由刑执行、财产刑执行监督以及监督刑罚执行场所等方面各有千秋。第三,对我国刑罚执行法律监督有两点借鉴:一是应当赋予检察机关在执行中更多的权力,包括监督权和执行权;二是应当赋予检察机关刑罚执行法律监督部门进行定期或者突击检察的权限。第五章探讨了我国刑罚执行监督制度的现状与问题。首先对我国实行的分散型的刑罚执行体制进行了梳理,提出检察机关在其中履行刑罚执行法律监督职责,既不是执行的指挥者,也不是执行的执行者,而是单纯的法律监督者。进而介绍了 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新职能。其次从实务的角度分析当前刑罚执行法律监督中的不足,立法上不科学、不系统、操作性差、保障监督效果的手段缺乏等问题,机制上我国现行检执分离型体制存在的缺陷,实践上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各环节存在的诸多问题尚待解决等。再次论述了 2002年以来,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改革中有关内容,并总结提炼各地已开展的实践探索,最后得出刑罚执行法律监督走向性趋势,提出检察机关如何开展刑罚执行法律监督需要顶层设计,并且与刑罚执行改革一体进行,需要完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内容、方式和方法,并且制定细致、规范、严密的体制机制和程序规范,以达到预期的法律监督效果,实现法治国家的目标。第六章探讨了我国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制度的完善路径。提出我国现有的执行体系存在诸多问题,从根本上追寻原因,主要是整个执行体系的设计不够科学,多年来进行的各类修改、补充、完善,只是进行细节性、局部性、阶段性的修补,并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反而因为各自为政的修订、非顶层设计式的局部改革造成法律、法规之间发生冲突,衔接过程出现新的问题。因此,有必要着眼于法治社会建设大局,从根本上对我国现有刑罚执行体系进行顶层设计,同时对刑罚执行法律监督进行同步设计,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合当前社会发展的刑罚执行体系及其监督体系。为此,论文提出了合理配置刑罚执行权及其刑罚执行法律监督权的方案、完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制度的基本框架和完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制度具体构想等一揽子解决方案。
叶雨沛[8](2016)在《城管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研究 ——以上海市青浦区为例》文中认为近年来伴随着城市化的日益深入和城镇规模的空前扩张,由此而导致了乡镇人口呈现爆发式涌入大城市的趋势,一方面得益于城市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灵活配置,使得公共服务效率大幅提高,另一方面城市化也带来城市管理上的失序和紊乱,城市的公共服务功能在庞大的人口压力下逐渐衰退,并导致城市管理上的冲突区和空白区,矛盾易发、多发。城管行政执法作为城市管理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其在城市维持正常运作过程中的作用无可替代,自其诞生以来,改革的步伐就从未停歇,也正因如此,在时代背景下关于城管行政执法的体制改革也需与时俱进。本文试通过以上海市青浦区城管执法局为例,通过对现阶段上海青浦区城管执法现状的分析,力求探索出适应当下国情的城管行政执法体制的改革方向,进一步提升中国城市管理执法主体形象,逐步建立起长效体制,为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创新进行有效的政策设计,用以指导我国城管执法改革的实践检验。
张蕊[9](2015)在《论档案违法行为的特点及实施档案行政处罚的对策》文中研究指明档案违法行为具有自身的特点,比如知情人员碍于自己的利益或者企业的形象而会选择不举报等,正是这些原因的存在,使得档案行政处罚难以落实下去。本文主要通过对档案违法行为特点的介绍,进而探讨了档案行政处罚的对策,希望为档案管理的正规化提供帮助。
刘福元[10](2015)在《非强制行政的问题与出路——寻求政府柔性执法的实践合理性》文中指出由于非强制行政这种带有柔性色彩的执法方式建立了官民之间的合意基础、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保障公民尊严,因此更有助于推进服务行政理念的实现。各地方陆续开展的非强制行政实践尽管已经取得了卓越成效,但部分案例亦反映出一些问题,比如非强制行政有时会不当取代强制行政、选择行政奖励方式时存在着两难困境、行政调解中有时权力因素过强,以及行政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不够对等。因此,时刻对其进行关注,并通过制度规范的形式加以解决,即是增强政府柔性执法实践合理性的必要步骤。
二、档案行政执法中的两个误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档案行政执法中的两个误区(论文提纲范文)
(1)潍坊市B区事项化税收征管改革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评述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事项化税收征管改革核心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核心概念的界定 |
2.1.1 税收征管 |
2.1.2 事项化管理 |
2.2 税收征管改革的理论基础 |
2.2.1 纳税遵从理论 |
2.2.2 新公共服务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潍坊市B区事项化税收征管改革成效及存在问题 |
3.1 潍坊市B区税收管理概况 |
3.1.1 潍坊市B区纳税主体 |
3.1.2 潍坊市B区税收管理机构设置 |
3.2 潍坊市B区事项化税收征管改革成效 |
3.2.1 办税服务大厅实体化 |
3.2.2 税收征管组织团队化 |
3.2.3 税收征管职责统一化 |
3.2.4 税收征管事项清单化 |
3.3 潍坊市B区事项化税收征管改革存在的问题 |
3.3.1 管理导向与改革目标存在偏差 |
3.3.2 “管户”到事项化管理衔接不顺畅 |
3.3.3 税收征管资源配置有待完善 |
3.3.4 信息化建设难以满足事项化管理需求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潍坊市B区事项化税收征管改革中问题的成因 |
4.1 税收征管理念相对滞后 |
4.1.1 “人本”管理思想淡化 |
4.1.2 执法管理与纳税服务认知模糊 |
4.2 事项化管理体制不健全 |
4.2.1 征管组织结构调整滞后 |
4.2.2 地方政府与税务部门关系有待协调 |
4.3 事项化管理机制不成熟 |
4.3.1 税收法律体系不完善 |
4.3.2 信息化建设程度低 |
4.4 人才队伍建设迟滞 |
4.4.1 人员教育培养不到位 |
4.4.2 人员考评激励不合理 |
4.4.3 人员动态流动性不足 |
4.5 事项化管理外部监管平台不完善 |
4.5.1 司法监督体系不对应 |
4.5.2 政府监管职能不到位 |
4.5.3 纳税人参与渠道不畅通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深化潍坊市B区事项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对策 |
5.1 转变税收征管理念 |
5.1.1 重塑以纳税人为本的“人本”理念 |
5.1.2 树立以税务干部为本的“能本”理念 |
5.2 全面深化机构改革 |
5.2.1 重塑征收管理组织结构 |
5.2.2 科学划分税收征管权责结构 |
5.3 优化调整税收征管资源配置 |
5.3.1 合理分配征管人力资源 |
5.3.2 优化专业化团队资源 |
5.3.3 提升征管人员素质 |
5.4 强化信息技术支撑 |
5.4.1 整合信息化系统资源 |
5.4.2 建立税务协同管理系统 |
5.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3)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 问题提出 |
2 研究现状 |
3 研究意义 |
4 研究方法和相关概念 |
1 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问题 |
1.1 法律属性的认识偏差 |
1.2 适用范围的任意性 |
1.3 基本规则的失范 |
1.4 法律依据的不足 |
2 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实践趋势 |
2.1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遭遇“深水区” |
2.2 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制度价值 |
2.3 新冠肺炎应对中的应用与凸显 |
3 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属性分析 |
3.1 学说争议与评析 |
3.1.1 行政协议说 |
3.1.2 附条件具体行政行为说 |
3.1.3 履职方式说 |
3.1.4 消极许可说 |
3.1.5 各说评析 |
3.2 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实体与程序解析 |
3.2.1 实体角度:行政法律关系的确认 |
3.2.2 程序角度:行政程序的简化 |
4 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完善建议 |
4.1 适用范围 |
4.1.1 繁简分流 |
4.1.2 分类适用 |
4.2 程序转换 |
4.2.1 与一般程序的转换 |
4.2.2 与特别程序的关系 |
4.3 基本环节 |
4.3.1 告知与承诺 |
4.3.2 受理与审查 |
4.3.3 承诺履行期 |
4.4 相对人法律责任 |
4.4.1 责任设定的合法性 |
4.4.2 惩戒力度的合理性 |
4.5 立法建议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1 :上海告知承诺审批方式适用范围统计表 |
附录2 :全国31个城市告知承诺制相关规范整理表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4)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一)实践意义 |
(二)理论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一)国内学界研究状况 |
(二)国外研究状况 |
(三)对决策层关于统一战线相关文献的解读 |
四、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实证研究法 |
(三)比较研究法 |
五、内容与框架 |
六、创新与不足 |
(一)本文创新之处 |
(二)研究难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若干基本问题 |
第一节 党外公职人员的概念与构成 |
一、党外公职人员的概念阐释 |
(一)“公职人员”的概念 |
(二)“党外”的概念 |
二、党外公职人员来源与构成 |
(一)我国政治体制中“党外公职人员”的来源 |
(二)党外公职人员的分类构成 |
第二节 党外公职人员的培养选拔、任用与管理 |
一、党外公职人员培养选拔政策 |
二、党外公职人员任用政策的历史沿革 |
(一)建国初期的任用政策 |
(二)改革开放后的任用政策 |
(三)进入21世纪后的任用政策 |
(四)新时代选拔任用的政策 |
三、中国共产党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管理 |
(一)对党外公职人员政治引导 |
(二)优化党外干部管理结构。 |
(三)选好配强民主党派领导班子 |
(四)选好选准主委。 |
四、党外公职人员从政优势 |
(一)政治优势 |
(二)智力资源优势 |
(三)利益表达优势 |
(四)社会活动优势 |
五、党外公职人员不同时期在体制内的作用 |
(一)建国初期 |
(二)改革开放初期 |
(三)新时期 |
六、党外公职人员使用现状 |
(一)中央越来越重视,阵营越来越壮大 |
(二)实职正职比例增大,切实保障有职有权 |
七、制约党外公职人员培养使用的因素 |
第三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内容 |
一、中国共产党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 |
二、社会公众与媒体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 |
三、民主党派对担任公职的党内成员内部监督 |
四、各级监察委员会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 |
第四节 民主党派党内监督概述与成效分析 |
一、内部监督内容 |
二、内部监督实践 |
三、内部监督成效 |
四、在内部监督中对腐败问题的处置 |
五、内部监督存在的问题 |
第五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制度基础和法理依据 |
一、制度基础 |
(一)人民代表大会政体制度 |
(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政党制度 |
二、法理依据 |
(一)根本法依据 |
(二)专门法依据 |
(三)行业法依据 |
(四)有关法规依据 |
第六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重要意义 |
一、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中国特色政党制度的必然要求 |
二、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我国民主监督的重要补充 |
三、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统一战线工作的基本要求 |
四、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中国共产党重要的执政要求 |
五、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国家监察法的内在要求 |
第二章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历史演变与主要问题 |
第一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历史演变 |
一、民主革命时期,监督雏形显现 |
二、建国初期,监督方针确立 |
三、整风反右时期,监督出现挫折 |
四、“文革”时期,监督遭受破坏 |
五、改革开放时期,监督恢复完善 |
六、“十八大”后,监督成熟定型 |
第二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历史成效 |
一、思想认识不断深化 |
二、监督机制逐步完善 |
三、监督效果初步显现 |
第三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存在的问题与难点 |
一、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主要问题 |
(一)监督意识不够清晰,监督观念亟待提高 |
(二)监督机制存在缺陷,监督体系亟待完善 |
二、党外公职人员的特殊性给监督带来的难点 |
(一)党外公职人员界别分布具有特殊性 |
(二)党外公职人员管理体制具有特殊性 |
(三)党外公职人员任职情况具有特殊性 |
(四)党外公职人员廉政意识具有特殊性 |
(五)党外公职人员政治倾向具有特殊性 |
(六)政治参与呈现多元化、差异性 |
三、特殊领域党外公职人员监督难点 |
(一)宗教界 |
(二)工商联 |
(三)村委会 |
第三章 党外公职人员腐败现状分析 |
第一节 党外公职人员腐败案例与特点分析 |
一、不同层级党外公职人员腐败案例 |
二、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特点的异同分析 |
(一)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的共同点 |
(二)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的不同点 |
第二节 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成因的异同分析 |
一、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成因共同点 |
(一)个人私欲恶性膨胀 |
(二)公共权力发生异化 |
二、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成因的不同点 |
(一)内外监督不力 |
(二)外部环境影响 |
第四章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意义与成效 |
第一节 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意义 |
一、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反腐败斗争的现实意义 |
(一)为反腐彻底性提供了有力的体制机制保证 |
(二)为反腐高效性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机制保证 |
(三)为反腐持续性提供了有力的法理机制保证 |
二、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对于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特殊意义 |
(一)强化了党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领导 |
(二)实现了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全面覆盖 |
(三)法定了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权力来源 |
(四)创新了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方法路径 |
三、国家监察委员会尚需进一步强化和细化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 |
(一)提升政治站位,以大作为彰显监督的权威性 |
(二)遵循五条原则,以科学性增强监督的实效性 |
第二节 监察法对党外公职人员腐败预防和惩治的效用 |
一、监察法对全面深入开展反腐败的积极意义 |
(一)保证了监察机关的独立性 |
(二)实现了监察范围的全覆盖 |
(三)界定了监察职能和监察权限 |
(四)创新了以“留置”措施取代“两规”、“两指”措施 |
(五)强化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
二、监察法对于预防和惩治党外公职人员腐败的特殊作用 |
(一)统领推进作用 |
(二)警示威慑作用 |
(三)法治保障作用 |
三、监察法尚需进一步细化对党外公职人员腐败预防与惩处的操作性 |
第五章 加强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性思考 |
第一节 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基本原则 |
一、坚持共产党的领导 |
二、坚持问题导向 |
三、坚持立体监督 |
四、坚持务实管用 |
五、坚持理论创新 |
六、坚持用权公开 |
第二节 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主要路径 |
一、加强民主党派队伍建设 |
二、加强廉政宣传教育 |
三、加强制度机制建设 |
四、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
五、加强党派本体内部监督 |
六、加强反腐统筹协调 |
七、加强社会舆论制约 |
第三节 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工作机制 |
一、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机制 |
二、专项巡察监督机制 |
三、谈心谈话机制 |
四、失察责任追究机制 |
五、廉政诫勉机制 |
六、重要情况报告与通报机制 |
七、法治制约权力机制 |
八、自律约束权力机制 |
第四节 对特殊群体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对村委会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加大学习宣传监察法力度,形成“不敢腐”的强大法律震慑 |
(二)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关紧“不能腐”的权力制约制度笼子 |
(三)注重思想政治建设,营造“不想腐”的廉政勤政氛围 |
二、对宗教界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依法进行政治监督,精准贯彻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基本原则 |
(二)依法进行财务监督,对宗教界财务实行规范化管理 |
(三)依法进行组织监督,确保各宗教团体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高素质宗教界代表人士手中 |
(四)依法进行思想监督,增进宗教界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感 |
三、对工商联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加强私企腐败监督,填补党和国家反腐综治体系空白点 |
(二)精准做好考察评价,把好非公经济代表人士政治安排入口关节点 |
(三)构建新型政商关系,聚焦严控政商交往活动廉政风险点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正文数据表格 |
附录二 关于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情况的访谈提纲 |
附录三 关于对民主党派内部监督专题调研提纲 |
附录四 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
后记 |
(5)宪法住宅不受侵犯条款之实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价值与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住宅不受侵犯条款与实际生活相关案例 |
第一节 住宅不受侵犯的民事保护 |
一、赵继莲等诉李春林生命权纠纷案 |
二、吴进禄诉吕绍朋等排除妨害纠纷案 |
三、钱小敏与禤英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四、小结 |
第二节 住宅不受侵犯的行政法保护 |
一、薛道华、白大兰与泸县公安局案 |
二、北京市开展的专项整治清理活动 |
三、“私房蛋糕”等“住宅商用”类型的住宅搜查问题 |
四、小结 |
第三节 住宅不受侵犯的刑事保护 |
一、南京卡尔案 |
二、北京燕某非法侵入住宅案 |
三、李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 |
四、小结 |
第二章 宪法住宅不受侵犯条款的具体表述和含义 |
第一节 域外住宅不受侵犯相关条款 |
一、有代表性国家的住宅不受侵犯宪法条款 |
二、有代表性国家(地区)的住宅不受侵犯刑法条款 |
三、小结 |
第二节 我国住宅不受侵犯条款之渊源 |
一、我国古代对住宅的保护 |
二、清末至民国时期的住宅不受侵犯条款 |
三、新中国成立前夕 |
四、小结 |
第三节 住宅不受侵犯条款之权利内涵 |
一、权力生成与权利保障的基本理论 |
二、公民权利的法律地位 |
三、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属性 |
四、小结 |
第四节 我国宪法住宅不受侵犯条款的规范性研究 |
一、“住宅”的法律术语界定 |
二、《刑法》中“户”的研究 |
三、小结 |
第三章 我国宪法住宅不受侵犯条款之变迁与现状 |
第一节 1949 年以来宪法住宅不受侵犯条款发展之曲折道路 |
一、历部宪法中的住宅不受侵犯条款 |
二、现行宪法住宅不受侵犯条款的功能与价值 |
三、小结 |
第二节 宪法住宅不受侵犯条款的实施成就 |
一、功能定位与价值取舍的转变 |
二、从单一的权利性质向复合型权利的转变 |
三、小结 |
第三节 住宅不受侵犯条款实施仍存在的问题 |
一、宪法条文适用路径之争 |
二、住宅作为私有财产能否适用无限防卫权的问题 |
三、征地与拆或迁引发的住宅保护问题 |
四、小结 |
第四节 阻碍住宅不受侵犯条款全面实施之原由探析 |
一、住宅相关权利的宪法地位 |
二、公民住宅权利意识不足 |
三、多元有效的救济途径缺失 |
四、小结 |
第四章 保障实施住宅不受侵犯条款之改善 |
第一节 改善保护住宅不受侵犯条款的可实施路径 |
一、宪法在司法中的适用路径 |
二、赋予私力救济权利的路径 |
三、小结 |
第二节 住宅不受侵犯条款保护的改善路径 |
一、完善权利保护的法律法规 |
二、完善权利保障的程序 |
三、小结 |
第五章 非法侵入住宅的阻却事由 |
第一节 同意作为非法侵入住宅罪的阻却事由 |
一、非法侵入住宅的罪的规范描述 |
二、同意作为阻却事由 |
三、同意的类型与效果 |
四、同意的实务探讨 |
五、小结 |
第二节 紧急避险作为非法侵入住宅罪的阻却事由 |
一、紧急避险的性质 |
二、紧急避险的法理基础 |
三、紧急避险的阻却效果 |
四、紧急避险作为非法侵入住宅罪阻却事由的实务探讨 |
五、小结 |
第三节 论执法作为非法侵入住宅罪的阻却事由 |
一、执法的权力性质 |
二、执法的权力类型 |
三、执法权力的限度及其例外 |
四、执法作为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违法阻却事由的实务探讨 |
五、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6)农村基层治理现代化研究 ——蕉镇的实践与阐释(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问题缘起 |
1.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回顾 |
1.4 理论基础与研究进路 |
1.5 研究方法 |
1.6 核心概念界定 |
第二章 基层治理的社会与经济基础 |
2.1 区域自然与地理 |
2.2 历史与区划 |
2.3 民族与文化 |
2.4 村落社会结构 |
2.5 小农为主的农业型经济 |
2.6 “极贫”乡镇 |
2.7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税费改革前的农村基层治理 |
3.1 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之“殇” |
3.2 干群冲突与形象危机 |
3.3 乡村利益共同体与不规则村治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乡镇机构改革与村级管理体制改革 |
4.1 乡镇机构改革 |
4.2 村级管理体制改革 |
第五章 后税费时代的农村基层治理:以脱贫攻坚为例 |
5.1 发不动的群众:乡镇公信力问题 |
5.2 公共品供给:钉子户、供需错位与后期管理不足 |
5.3 乡镇的“自我中心主义” |
5.4 消极的村干部 |
5.5 脱贫攻坚中的乡镇行政问题 |
5.6 乡镇的应对及其局限 |
5.7 后税费时代的治理进展与问题 |
第六章 基层治理体制变革的局限及其后果 |
6.1 乡镇政府治理能力弱化 |
6.2 基层治理体系疏离化 |
6.3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国家建设、治道变革与农村基层治理现代化 |
7.1 政府能力不足与传统治理的失效 |
7.2 现代国家建构与政治现代化 |
7.3 治理理论与治道变革 |
7.4 农村基层治理变革的地方性实践及其经验教训 |
7.5 农村基层治理现代化的路径选择及其社会经济基础 |
第八章 重塑农村基层治理 |
8.1 基层政府能力与权威的重建 |
8.2 农村基层治理的民主化建设 |
第九章 研究结论与政策含义 |
9.1 研究结论 |
9.2 政策含义 |
9.3 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作者简介 |
(7)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1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概述 |
1.1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概念及特征 |
1.1.1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概念 |
1.1.2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特征 |
1.2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权 |
1.2.1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权的辨析 |
1.2.2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权的来源 |
1.2.3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权的适用范围 |
1.3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
1.3.1 法律监督的原则 |
1.3.2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原则 |
1.3.3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
1.4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内容 |
1.4.1 对刑罚执行内容的法律监督 |
1.4.2 对执行主体行刑权活动的法律监督 |
1.4.3 对被执行人基本权利保障的法律监督 |
1.5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手段和方式 |
1.5.1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手段 |
1.5.2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方式 |
1.6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运行模式 |
1.6.1 事后监督模式的评析 |
1.6.2 同步监督模式的评析 |
2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基础理论 |
2.1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理论依据 |
2.1.1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权的共有理论依据 |
2.1.2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权的特有理论依据 |
2.2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目的 |
2.2.1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直接目的 |
2.2.2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终极目的 |
2.3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功能 |
2.3.1 理论功能 |
2.3.2 实践功能 |
2.4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价值 |
2.4.1 法律监督的价值 |
2.4.2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直接价值目标 |
2.4.3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最终价值目标 |
2.5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结构 |
2.5.1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结构 |
2.5.2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行使主体 |
2.5.3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对象和客体 |
2.6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形态和类型 |
2.6.1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形态 |
2.6.2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类型 |
3 我国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发展沿革 |
3.1 我国古代时期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 |
3.1.1 古代文献中的“检”与“察” |
3.1.2 御史制度 |
3.1.3 我国古代监管场所及其监督 |
3.2 中国近现代时期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 |
3.2.1 清朝末年司法改制期间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 |
3.2.2 国民政府时期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 |
3.2.3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 |
3.3 新中国时期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 |
3.3.1 曲折工作阶段(1949年—1977年):改革开放以前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 |
3.3.2 正常发展阶段(1978年—2012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 |
3.3.3 改革创新阶段(2012年—至今):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 |
4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域外考察 |
4.1 英美法系国家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 |
4.1.1 英国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理论与实践 |
4.1.2 美国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理论与实践 |
4.2 大陆法系国家及其地区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 |
4.2.1 法国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理论与实践 |
4.2.2 德国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理论与实践 |
4.2.3 日本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理论与实践 |
4.2.4 俄罗斯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 |
4.2.5 我国台湾地区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 |
4.3 域外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几点启示 |
4.3.1 检察机关作用之比较 |
4.3.2 监督刑罚执行及监管场所之比较 |
4.3.3 我国刑罚执行及监管场所法律监督之学习借鉴 |
5 我国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
5.1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现状 |
5.1.1 我国现行执行体系及其监督体系的现状 |
5.1.2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关于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新规定 |
5.2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 |
5.2.1 立法方面的问题 |
5.2.2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体制和机制问题 |
5.2.3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司法实践问题 |
5.3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改革探索 |
5.3.1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改革的概况 |
5.3.2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改革的评析 |
5.4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走向 |
5.4.1 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走向性趋势 |
5.4.2 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法律监督的发展趋势 |
6 我国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制度的完善 |
6.1 完善我国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制度的总体思路 |
6.1.1 合理配置刑罚执行权及其刑罚执行法律监督权 |
6.1.2 科学设置刑罚执行权及其刑罚执行法律监督权的方案 |
6.1.3 改造现有执行体系及其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方案 |
6.2 完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制度的基本框架 |
6.2.1 完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制度的实体内容 |
6.2.2 完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制度的程序规范 |
6.3 完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制度的具体构想 |
6.3.1 完善对各刑种执行的法律监督制度 |
6.3.2 完善对各执行环节的法律监督制度 |
6.3.3 完善对各执行主体的法律监督制度 |
6.3.4 完善检察机关实行法律监督的手段和方式 |
6.3.5 赋予检察机关若干特殊的法律监督权限 |
6.3.6 完善被监督对象的相关制度和规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8)城管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研究 ——以上海市青浦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城管行政执法体制相关概念之厘清 |
第一节 城市管理的概念、内涵及特征 |
一、城市管理的概念 |
二、城市管理之内涵 |
三、城市管理的特征 |
第二节 行政执法概念及其内涵 |
一、行政执法概念 |
二、行政执法的内涵 |
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城管行政执法之现状 |
第一节 现行城管执法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
一、现行城管执法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
二、城管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出现问题的原因与症结 |
第二节 我国城管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动因分析 |
一、外部动因——经济的全球化与市场化 |
二、内部动因——政府自身的职能诉求与管理需要 |
小结 |
第三章 上海市辖区城管执法体制现状分析——以青浦区为例 |
第一节 青浦区城管执法机构概述 |
一、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 |
二、职能职责 |
第二节 青浦区城管执法体制存在的问题 |
一、现行体制下的执法实践困境 |
二、城管行政执法体制本身的内在缺陷 |
第三节 现行体制下问题存在的根源 |
一、体制内部的矛盾和缺陷 |
二、责任重心下移导致权力配置的异化 |
第四章 城管执法体制的改革之路——以2005年以来青浦区城管执法局改革为例 |
第一节 青浦区城管执法局历年改革回顾 |
第二节 青浦区城管执法体制改革的成效 |
一、职权分配之调整 |
二、区域管辖之强化 |
三、执法效能之提升 |
第三节 城管执法体制改革后仍遗留和新增问题 |
一、摊贩抵抗与城管执法的困境 |
二、综合执法与专业执法之间协调缺乏 |
三、城管执法形象危机与社会管控失序 |
小结 |
第五章 深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前瞻 |
第一节 数字化管理模式 |
第二节 “大城管”模式 |
第三节 法制化管理与以人为本相互补充 |
第六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论档案违法行为的特点及实施档案行政处罚的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一、档案违法行为的特点 |
(一) 知情人员顾虑重重 |
(二) 档案违法行为出现的后果呈现的时间比较晚 |
(三) 调查取证时没有威慑手段 |
(四) 处罚范围过小 |
二、实施档案行政处罚的对策 |
(一) 对档案工作基础薄弱的基层单位进行有针对性的档案行政执法检查 |
(二) 与相关主管部门分工协作地查处涉及档案事项的违法行为 |
(三) 把涉及档案事项的民事争议纳入档案违法行为案源监控范围 |
三、结语 |
(10)非强制行政的问题与出路——寻求政府柔性执法的实践合理性(论文提纲范文)
一、非强制行政不应取代强制行政 |
二、行政奖励方式选择的两难困境 |
三 、行 政 调 解 应 弱 化 权 力 因 素 |
四、行政合同应增强双方的对等性 |
四、档案行政执法中的两个误区(论文参考文献)
- [1]潍坊市B区事项化税收征管改革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 王辉. 燕山大学, 2020(07)
- [2]海洋历史文化名城建设视角下的舟山群岛乡镇档案管理研究[D]. 孙张平. 浙江海洋大学, 2020
- [3]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研究[D]. 何洪全. 广西大学, 2020(07)
- [4]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研究[D]. 杜俊奇.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5]宪法住宅不受侵犯条款之实施研究[D]. 张艺颉. 华东政法大学, 2018(02)
- [6]农村基层治理现代化研究 ——蕉镇的实践与阐释[D]. 徐加玉. 中国农业大学, 2018(12)
- [7]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研究[D]. 梁莉. 武汉大学, 2016(01)
- [8]城管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研究 ——以上海市青浦区为例[D]. 叶雨沛.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8)
- [9]论档案违法行为的特点及实施档案行政处罚的对策[J]. 张蕊. 黑龙江史志, 2015(13)
- [10]非强制行政的问题与出路——寻求政府柔性执法的实践合理性[J]. 刘福元. 中国行政管理, 20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