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赠与公证的若干法律问题

浅谈赠与公证的若干法律问题

一、浅谈赠与公证的几个法律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张瑜宸[1](2021)在《夫妻间赠与关系法律适用的路径选择》文中研究说明

刘秋麟[2](2020)在《胎儿民事权益法律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人口少子化已经成为我国严重的社会问题。2010年关于少子化的统计显示,中国0至14岁人口占总人口比率为16.6%,被评定为严重少子化级别。按照联合国预测,中国人口将在2026年转入负增长,并且逐渐严重。随着少子化社会的到来,作为与出生人口关系最直接、最密切的胎儿问题,尤其是胎儿民事权益保护问题逐渐浮出水面。可以说,在人口少子化难以扭转的大形势下,每一个胎儿的存在都弥足珍贵,对胎儿的权益进行保护就是对少子化进程的抗衡。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十六条中新增了对胎儿民事权益保护的内容,但是相关法律仍有不足之处。面对庞杂的胎儿法律问题,研究胎儿民事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由五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胎儿民事权益概述。此部分首先对当前胎儿的概念和法律定位进行分析,接着对胎儿民事权益法律保护的历史渊源、必要性进行介绍。第二部分,我国胎儿民事权益保护的立法和研究现状。此部分针对《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现有保护措施进行系统分析,阐述了当前我国关于胎儿民事权益保护的立法和研究现状。第三部分,现行胎儿民事权益保护的不足。此部分根据前述我国立法、司法中的问题,提出了法律概念不明确、主体资格不明确、保护范围模糊、价值选择偏差、救济途径缺失五个涉及胎儿民事权益法律保护的主要问题。第四部分,国外典型国家胎儿权益保护探析。本部分对德国、日本、美国的相关法律进行了阐述。第五部分,我国胎儿民事权益法律保护构想。本部分针对第三部分中的五个问题,结合国外立法经验,分别从立法和实践方面提出了对胎儿民事权益保护的建议。

薛凡[3](2019)在《公证改革视野中的公证文书改革》文中研究指明一公证改革的价值取向与公证文书改革如果我们把中国公证文书改革当作一个小小的窗口,由此回望和远眺,或许可以发现,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每一朵小小的浪花都是奔流不息的波涛的一部分,许多个不同的个体事件其实都蕴含着紧密的内在联系,正是由于这种联系,那些看上去似乎毫不相干的事件才从整体的意义上向我们展现了精彩实质的一面。显然,中国公证文书改革并不是一个孤立或偶然的事件,而是有着深刻的历史

张林玉[4](2019)在《论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条款的效力》文中指出近期,依据中商情报网的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各地区婚姻登记机构共办理了1063.1万对结婚登记,这个数据与上年度相比下降7.0%。2018年在第一个季度内全国办理结婚登记的人数有301.7万对,同比减少5.7%。由以上数据不难看出近年来我国结婚人数减少,但是近年来的离婚人数却不断增加。2017年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共有437.4万对,比上一年增长5.2%。其中,选择通过协议方式和平离婚的有370.4万对,夫妻双方最终对簿公堂经法院的判决或调解而离婚的有66.9万对。离婚率为3.2‰,较上一年增涨0.2个千分点。由以上数据可知选择协议离婚的人数大概是选择诉讼离婚人数的5.5倍。大多数处于离婚阶段的夫妻往往不够理性,为了达到尽快离婚的目的,双方经常把夫妻共有或夫妻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双方所生的子女。然而,双方在婚姻关系解除以后,经常会出现夫妻中的一方以所赠房产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为由要求行使撤销权。在是否准予撤销的问题上,理论界中的学者们往往有不同理解,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争论,但多数法院的判决倾向于不准予撤销,其逻辑推理和判决依据多认为该特殊时期的赠与行为不同于一般的赠与,因涉及到了身份关系还具有道德属性,所以不可行使任意撤销权。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件对离婚协议中父母赠与子女房产条款的效力进行探究,以期望对此类案件的解决有些许益处。本篇论文总共分为五个部分,约有3.3万字。第一部分,通过分析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归纳论文的争议焦点并提出问题。第二部分,针对该特殊时期的房产赠与行为是否可以撤销,首先笔者试图从理论上分析我国学者们的不同法律观点及大家观点各不相同的原因。另外,笔者将结合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典型的案例,探讨法院实际审判中的裁判规则与大致思路。结合以上内容综合评析后笔者将对自己的观点进行阐述。第三部分,通过对以上内容的剖析,就离婚协议中父母赠与子女房产条款是否可以撤销进行具体的分析。笔者首先重新审视了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的性质,明确离婚协议中父母赠与子女房产条款兼具身份属性、财产属性与道德属性的特点,与一般的赠与合同并不相同。通过分析这一赠与的法律性质得出该房产赠与条款应当适用的法律。通过不完全列举的方式,分析该房产赠与条款原则上不可撤销的原因以及可以撤销的特殊情形。第四部分,对离婚协议中父母赠与子女房产条款的规制与完善提出建议,例如公布指导性案例、建立赠与公证制度,完善法律体系,加强法律宣传与普法教育。进一步论证这一特殊赠与的任意撤销行为应当受法律规制,并就坚持的原则和采取的完善措施提出建议,希望为法院审判相关案件提供有力的帮助。第五部分,作为本篇论文的结尾部分,笔者将对论文开篇所提到的司法实践中的案例进行总结性分析,对法院判决的合理性进行剖析。通过对这一案例的分析,再次明确本篇论文中笔者的观点与依据。

万爽[5](2019)在《父母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社会与经济发展,未成年子女拥有大额财产的现象愈发常见。由此产生的父母出卖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代未成年子女承担连带债务,订立连带保证合同,又或是以子女名下房屋设立抵押的案件频发。《民法总则》第35条第1款虽规定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但未明确监护人非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其财产时,处分财产行为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前述类型案件常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在类似案件中采数种不同的效力认定路径,并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对法条的构成要件与性质、未成年人的财产范围,以及未成年人利益的判断认识上存在差异。从《民法总则》第35条第1款的构成要件来看,主要包括了行为主体、行为方式、未成年人的财产范围以及未成年人的利益这四点。首先,在父母处分子女财产的情形中,考虑到对子女利益的保护,以及参考意定代理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原则,不管父母是否离婚,都应当由父母共同行使法定代理权。其次,本条所指的处分应当理解为父母代理子女处分其财产。《民法总则》并未授予父母处分权,第35条第1款调整的范围也不包括无权处分。在子女自行签字的情形中,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行使追认同意权的情形也属于本条所指处分。再者,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之所有权人就是未成年人,在无相反证据时不应当推定该财产为家庭共有或借名登记。最后,未成年人的利益并非纯获法律上的利益。当父母非为子女利益而处分其财产时,对处分财产行为的效力存在数种不同见解。首先从判断路径来看,仅当父母以自己名义处分子女财产,且相对人不知道子女为权利人时,才存在适用无权处分的可能。在其他情形中则应当从代理权路径进行判断。其次,《民法总则》第35条第1款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也不是法定代理权的权限范围,因此非为子女利益而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并非一概无效,也并非一定构成无权代理,更不可能部分情况构成代理权滥用,部分情况构成无权代理。此时应当依据统一适用代理权滥用法理进行判断,仅当相对人并非善意时,父母代子女处分其财产的行为才构成无权代理。考虑到未成年人能获得的救济不充分,因而此处的善意指非明知或者非因过失而不知处分财产的行为会损害未成年人利益。因此处分财产的行为只要未明确损害子女的利益就应当有效,无须确定地为子女带来利益。在判断是否损害子女利益时,不能以抽象的利益相反作为标准,否则会陷入以问答问的循环之中。父母处分子女财产行为可能的有效情形包括两类,一是处分财产行为给子女带来了利益;二是处分财产行为未明确损害子女利益。带来利益的情形需要司法实践进一步积累,尤其是非经济利益与经济利益冲突时应结合个案判断。未明确损害子女利益则应当结合子女间接获得利益的可能性、被处分财产的价值、子女受有损失的危险性、主债务人的清偿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不适合作为判断法律行为效力的标准,仅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佐证对未成年人财产的处分是非为其利益。

张旭平[6](2018)在《探究房产赠与公证应注意的问题》文中研究表明目前,房价持续增长,公证处办理房屋赠与合同的业务量加大,然而因房屋标的数额较大,办理赠与公证时公证部门应保持谨慎的态度。本研究对房屋赠与的办理方式、共有房地产赠与合同应注意的问题、关于未成年人受赠问题、特殊赠与合同中附居住权义务的赠与合同问题等进行了探究分析,以此来更好地指导实践工作。

周缘[7](2018)在《论夫妻财产制契约与夫妻间赠与契约之关系 ——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之解读为中心》文中研究说明尽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将夫妻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归另一方所有协议之性质界定夫妻间的赠与契约,但并没有平息理论与实践中的争议。因此,本文试图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之解读为中心,就夫妻财产制契约与夫妻间的赠与契约之关系加以探讨,无疑具有理论与实践意义。本文首先探讨了我国约定夫妻财产制的类型,认为我国《婚姻法》采取的是开放型的约定夫妻财产制。因为,从排中律的角度来看,《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了所有夫妻财产制类型;从内容上来看,该款并没有界定供当事人选择的各种夫妻财产制的具体内容,这实质上赋予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权利;从该款的性质来看,其属于任意性规范。既然我国《婚姻法》采开放型的约定夫妻财产制,这并不意味着夫妻双方约定一方的婚前房产归另一方所有或归双方共同之协议均为夫妻财产制契约。尽管夫妻财产制契约与夫妻间的赠与契约之区分标准夫妻在我国理论上主要有内容标准说、目的标准说与身份标准说,司法实践中采用内容标准说,但实际上该区分标准仍存在争议。本文认为,基于该类契约主体的特殊身份,应从私法自治的原则出发,除当事人明确表示为赠与外,夫妻双方约定一方的婚前房产归另一方所有或归双方共同之协议均应认为其为夫妻财产制契约。《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实质上采取的亦是此种观点。即使夫妻双方明确约定其为赠与的,由于夫妻间赠与和一般当事人的赠与有其特殊性,因而并不能简单适用《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在完善我国有关立法时,要么对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加以限制,要么赋予无过错方在离婚时享有补偿请求权或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最后,就夫妻财产制契约与夫妻间的赠与契约之区别作了探讨。

阎旭[8](2018)在《机动车牌照限额配置的行政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当前我国公民购买机动车需求十分旺盛,机动车保有量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为了缓解目前我国诸多城市在中心城区出现的交通严重拥堵情况,已有部分城市出台了车牌限额配置政策。随着各种模式车牌限额的逐步推行,车牌限额配置的法律属性以及目前我国实行的若干限额模式的合法性成为学界关注讨论的问题之一。因此,本文以解决此问题为目的,从探究机动车牌照以及限额配置的法律属性入手,阐述在我国当前《行政许可法》、《立法法》等法律的规制之下,限额配置应当如何进行,并对于目前若干限额配置模式的合法性进行观察与评价,在此基础上对车牌限额配置制度的完善进行讨论。从法律属性来看,目前机动车牌照限额配置可以分离成两个部分。一部分是适用于全国各地的机动车注册登记制度,另一部分是在部分地区施行的限额制度。通过对机动车注册登记制度的主体、特征、内容、目的、形式等方面的考察,其法律属性符合行政许可的构成要件,应当为行政许可;而车牌的配置作为该项许可的结果之一,是标志获得该项许可的许可证,而该许可的目的在于允许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上路行驶,防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上路,以保障城市道路交通的安全,属于行政许可中的普通许可,该许可的法律依据为《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而限额制度仅在部分地区为缓解道路拥堵而实施,其目的是允许取得许可的车辆在高峰时间段内的中心城区快速路等拥堵路段行驶,具有配置有限公共道路资源的特许的法律属性,其法律依据是《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这两项行政许可共同构成了目前我国部分地区车牌限额配置的活动。从限额配置的各种模式来看,目前国内具有代表性的三种限额配置模式主要包括:一是以北京、贵阳等地区为代表的摇号模式、二是以上海为代表的拍卖模式、三是以广州、杭州、天津等地为代表的混合模式。通过了解目前此三种配置模式的实施情况以及现实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并立足于《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规定,探究限额制度作为一项特许在正当情况下应当如何进行配置,并在此基础上评价目前国内三种限额模式是否具有合法性。由于限额制度这一行政许可是对有限公共道路资源的配置许可,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而目前各地方仅有上海市采取了拍卖的方式对限额进行分配,实践中其他地区均将限额许可的取得作为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前置条件,增设了许可条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因此,目前各地的限额配置普遍存在与上位法矛盾的情况,在合法性上存在瑕疵,需要从立法上进行完善。从车牌限额配置的制度来看,需要从以下若干方面着手进行完善:一是要强化限额配置属于有限公共资源配置许可的意识,以《行政许可法》为依据贯彻立法先行,明确法律依据和地方享有的立法权限,在该事项不适合由全国统一立法的情况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地方性法规来进行设定,并明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从而统一限额制度的立法主体资格,修正目前车牌限额配置制定主体方面的合法性瑕疵;另一方面是细化立法中需要建立和完善的制度内容,在限额制度立法的过程中处理好其与机动车注册登记制度的关系,通过依法制定限额许可的申请主体资格、拍卖模式等具体制度,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配置车牌,限额许可由地方制定特许并以拍卖方式进行配置,并从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明确价格机制以及问责机制等方面作出努力,从而使限额配置制度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发挥更大的效用。

杨建平[9](2017)在《房产公证实务中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我国的《物权法》当中对不不动产物权登记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指出了不动产物权登记属于房屋产权最为重要的一个标准。而房产公证则在不动产公证当中属于最有效的减少诉讼和预防纠纷的有效措施。房产公证作为公证处传统的一种公证业务,在具体的公证实务当中经常性的会出现继承人身份认定、证明材料的核实及审查等问题,房产买卖合同公证、商品房预售合同公证等当中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问题,本研究结合了在具体的房产公证实务当中可能出现的法律法规问题,提出了一些有建设性的意见和措施。

张首东[10](2016)在《论我国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指明虽然我国确立了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但内容过于简约,学界、司法界对其理解不一,严重影响了该制度的实施。本文通过分析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功能价值,探讨该权利的法律性质,在借鉴国外及我国台湾、澳门地区的先进立法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对该制度的完善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立法建议。本文共五部分:第一部分,引言。该部分由两节内容构成:第一节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第二节研究文献综述与研究方法。第二部分,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概念、特征及价值功能。该部分由两节内容构成:第一节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概念和特征;第二节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价值功能。第三部分,我国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缺陷及导致的问题。该部分由两节内容构成,第一节我国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缺陷,具体内容:第一,没有界定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第二,权利的成立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第三,权利的行使规则存在弊端;第四,权利的行使效力缺乏相应的规定;第五,权利的救济措施过于简约。第二节我国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缺陷导致的问题。第四部分,国外及我国台湾、澳门地区的立法考察与借鉴。该部分由两节构成:第一节国外及我国台湾、澳门地区的立法考察;第二节国外及我国台湾、澳门地区立法的启示。第五部分,完善我国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建议。该部分在借鉴国外与我国台湾、澳门地区的立法例基础上,立足于我国国情,对我国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完善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了立法建议。具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节明确宣示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第二节明确规定权利的成立条件、时间及例外情况;第三节完善权利的行使规则;第四节完善权利的效力规则;第五节完善权利的救济规则。

二、浅谈赠与公证的几个法律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谈赠与公证的几个法律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2)胎儿民事权益法律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1 胎儿民事权益概述
    1.1 胎儿的概念
    1.2 胎儿的法律定位
    1.3 胎儿民事权益法律保护的历史渊源
    1.4 胎儿民事权益保护必要性
        1.4.1 少子化形势严峻
        1.4.2 胎儿相关民事案件数量多
        1.4.3 未婚妇女堕胎率不断升高
        1.4.4 胎儿畸形率居高不下
2 我国胎儿民事权益保护的立法和研究现状
    2.1 《民法总则》相关立法和研究现状
        2.1.1 遗产继承
        2.1.2 接受赠与
        2.1.3 “视为”的意义
    2.2 《继承法》相关立法和研究现状
    2.3 《侵权责任法解释》相关立法和研究现状
    2.4 《母婴保健法》相关立法和研究现状
    2.5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相关立法和研究现状
    2.6 《职业病防治法》相关立法和研究现状
    2.7 评析
3 现行胎儿民事权益保护的不足
    3.1 胎儿法律概念不明确
    3.2 胎儿主体资格不明确
    3.3 价值选择偏差
    3.4 保护范围狭窄
    3.5 救济途径匮乏
4 国外典型国家胎儿权益保护的探析
    4.1 德国法律的规定
    4.2 日本法律的规定
    4.3 美国判例的探析
    4.4 评析
5 我国胎儿民事权益法律保护构想
    5.1 立法方面的构想
        5.1.1 明确胎儿法律概念
        5.1.2 明确胎儿主体资格
        5.1.3 扭转胎儿的价值选择偏差
        5.1.4 扩大胎儿权益的保护范围
        5.1.5 填补匮乏的胎儿救济途径
    5.2 实践方面的构想
        5.2.1 推行胎儿登记备案制度
        5.2.2 加强对怀孕妇女的社会保障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4)论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条款的效力(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案例引入及提出问题
    (一)案情介绍
    (二)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三)归纳争议焦点及提出问题
二、离婚协议中父母赠与子女房产条款可否撤销的争论
    (一)学界的不同观点
    (二)司法实务中法院的不同裁判思路
    (三)笔者的观点及分析
三、离婚协议中父母赠与子女房产条款是否可以撤销的分析
    (一)明确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条款的法律性质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与《合同法》的冲突与适用
    (三)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条款不可撤销的原因
    (四)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条款特殊情况下可以撤销
四、对离婚协议中父母赠与子女房产的完善建议
    (一)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与保护子女利益原则并行
    (二)完善相关法律,增加准予撤销的特殊情形
    (三)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公布指导性案例
    (四)增设“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公证制度”
五、论文开篇案例分析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5)父母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和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第二章 父母处分子女财产的构成要件
    第一节 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的主体
        一、父母以共同行使监护权为原则
        二、父母离婚后的监护权
    第二节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处分
        一、处分的含义
        二、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的方式
        三、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使用
    第三节 未成年子女的财产
        一、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
        二、家庭共有与借名登记
第三章 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行为的效力
    第一节 非为子女利益处分其财产的效力
        一、非为子女利益时的相关学说
        二、利益相反与代理权滥用
    第二节 效力认定的路径与因素
        一、处分权路径的适用范围
        二、交易安全与未成年人的保护
        三、《民法总则》第35条第1款的效力
        四、追认的可能性
    第三节 法定代理中的代理权滥用
        一、日本司法实践中的代理权滥用
        二、代理权滥用的法律效果
        三、代理权滥用的认定
第四章 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认定
    第一节 子女利益认定的相关学说
    第二节 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判断标准
        一、不应以利益相反为标准
        二、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认定
        三、间接获利的限定
        四、子女的意愿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6)探究房产赠与公证应注意的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一、房屋赠与的办理方式
二、共有房地产赠与合同
三、关于未成年人受赠问题
四、特殊赠与合同中附居住权义务的赠与合同问题
    (一) 特殊赠与合同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公证还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二) 赠与合同所附的义务可否为在赠与的房屋中居住到去世

(7)论夫妻财产制契约与夫妻间赠与契约之关系 ——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之解读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导论
    1.1 本选题的意义
    1.2 本选题的研究现状
    1.3 本选题的研究进路
    1.4 本选题的研究方法
第二章 我国《婚姻法》所采取的约定夫妻财产制之类型
    2.1 开放型约定夫妻财产制与封闭型约定夫妻财产制的主要区别
    2.2 我国《婚姻法》所采的约定夫妻财产制
第三章 夫妻双方约定一方婚前房产归另一方所有或归双方共有协议的性质
    3.1 夫妻财产制契约与夫妻间赠与契约的区别标准
    3.2 夫妻双方约定一方婚前房产归另一方所有或归双方共有协议的性质
第四章 夫妻间赠与契约的比较研究
    4.1 关于夫妻间赠与契约的主要立法例
    4.2 夫妻间赠与契约的特殊规则——撤销权制度
        4.2.1 任意撤销权规则
        4.2.2 法定撤销权规则
    4.3 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的分析与评价
第五章 夫妻财产制契约与夫妻间赠与契约的比较研究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8)机动车牌照限额配置的行政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机动车牌照限额配置的属性研究
    第一节 机动车牌照的法律属性
        一、车牌与其他法律证件的区别
        二、车牌的法律属性为许可证
    第二节 机动车牌照限额配置的法律属性
        一、限额制度与车牌配置为两个不同许可
        二、限额制度的法律属性为公共资源配置许可
    本章小结
第二章 机动车牌照限额配置的模式考察
    第一节 车牌限额配置模式的观察
        一、摇号模式——以北京为代表
        二、拍卖模式——以上海为代表
        三、混合模式——以广州为代表
    第二节 各种限额配置模式的合法性考察
        一、法律规制下的正当配置模式
        二、各种限额配置模式的合法性评价
    本章小结
第三章 机动车牌照限额配置的制度完善
    第一节 制定地方性法规是必由之路
        一、限额制度不适合由全国专项立法
        二、应通过地方性法规立法规制
    第二节 立法中需建立和完善的制度
        一、应处理好注册登记与限额制度的关系
        二、限额制度的申请
        三、限额制度的管理
    本章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9)房产公证实务中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继承公证实务中房屋产权的认定
    (一) 对房改房进行产权认定:
    (二) 婚前夫妻一方所购房的房屋产权认定:
二、房屋继承公证实务当中继承人身份的确定
三、房产买卖合同公证实务存在的法律问题
四、商品房预售合同公证实务存在的法律问题
五、总结

(10)论我国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引言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第二节 研究文献综述与研究方法
第二章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概念、特征及价值功能
    第一节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概念
        二、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特征
    第二节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价值功能
第三章 我国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缺陷及导致的问题
    第一节 我国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缺陷
        一、没有界定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
        二、权利的成立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
        三、权利的行使规则存在弊端
        四、权利的行使效力缺乏相应的规定
        五、权利的救济措施过于简约
    第二节 我国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缺陷导致的问题
        一、没有界定权利性质导致的问题
        二、权利的成立、行使、效力及救济规则存在问题的后果
第四章 国外及我国台湾、澳门地区的立法考察与借鉴
    第一节 国外及我国台湾、澳门地区的立法考察
        一、法国的相关立法
        二、德国的相关立法
        三、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立法
        四、我国台湾、澳门地区的相关立法
    第二节 国外及我国台湾、澳门地区立法的启示
        一、界定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须依据价值判断
        二、权利的相关规则应具体、明确
第五章 完善我国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建议
    第一节 明确宣示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
        一、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性质的若干学说
        二、我国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应界定为形成权
    第二节 明确规定权利的成立时间、条件及例外情况
        一、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成立时间
        二、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成立条件的界定
        三、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取得的例外
    第三节 完善权利的行使规则
        一、出卖人的通知义务
        二、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范围
    第四节 完善权利的效力规则
        一、按份共有人主张先买的生效时间
        二、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对内效力
        三、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对外效力
    第五节 完善权利的救济规则
        一、出卖人不履行通知义务时对优先购买权人的救济
        二、出卖人拒绝履约时对优先购买权人的救济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致谢
附件

四、浅谈赠与公证的几个法律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夫妻间赠与关系法律适用的路径选择[D]. 张瑜宸. 西北师范大学, 2021
  • [2]胎儿民事权益法律保护研究[D]. 刘秋麟.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0)
  • [3]公证改革视野中的公证文书改革[J]. 薛凡. 中国公证, 2019(08)
  • [4]论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条款的效力[D]. 张林玉.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5]父母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问题研究[D]. 万爽.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6]探究房产赠与公证应注意的问题[J]. 张旭平. 法制博览, 2018(24)
  • [7]论夫妻财产制契约与夫妻间赠与契约之关系 ——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之解读为中心[D]. 周缘. 广西大学, 2018(12)
  • [8]机动车牌照限额配置的行政法研究[D]. 阎旭. 华东政法大学, 2018(02)
  • [9]房产公证实务中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J]. 杨建平. 法制博览, 2017(12)
  • [10]论我国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完善[D]. 张首东. 华南理工大学, 2016(05)

标签:;  ;  ;  ;  ;  

浅谈赠与公证的若干法律问题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