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保CEPA顺利实施(论文文献综述)
冯晓鹏[1](2019)在《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与政策研究》文中认为跨境电子商务(简称“跨境电商”)是不同于传统商业贸易,也不同于国内电子商务的新业态、新模式,跨境电商业务具有前沿性、新颖性、科技性的特征,加强对跨境电子商务法律与政策问题的理论研究,深化对跨境电商领域的规律性、本质性、系统性认识,不断总结实务中出现的新业态、新动向,无论对于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具有前沿的指导意义。本文对跨境电商的基本概念、特征、分类进行了界定,并对中国跨境电商发展的宏观政策环境和发展概况进行了系统梳理。并按照跨境电商运营与合规两条主线分别对跨境电商所涉物流、税收、资金与信息安全保护、知识产权合规、走私风险应对相关法律和政策问题及其相互关系进行了探讨研究,然后分析了《电子商务法》实施后的跨境电商经营者监管法律制度。最后,综合全文的理论梳理和实务分析,结合笔者参与跨境电商立法及司法实务的丰富经验,提出了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未来政策走向和实务发展趋势的基本结论,并对跨境电商政策和立法趋势进行了预测研判。对于跨境电子商务的有不同版本的定义,但各种概念的核心涵摄并无争议,可以概括为分属不同国家的交易主体,借助互联网等电子化通信手段促成交易(交易询价、谈判磋商、缔结合同、履行合同等),并以跨境物流或异地仓储的方式送达商品、提供服务、实现交易的跨境商务活动。广义上的跨境电商可以泛指在跨境交易的任一环节运用到电子商务技术的商业模式。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分类,根据可以分为平台企业、平台内企业和自建平台经营的企业,根据商品流向分为跨境进口和跨境出口,根据交易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一般贸易与跨境电商零售。跨境电子商务具有电子化、个性化、碎片化、高频次和低货值的特征。近年来,跨境电商在电子商务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乘着一系列国家重要政策支持和一系列重要事件推动的东风,呈现在迅猛蓬勃的发展态势,并且为各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这种新兴贸易业态驱动了科技创新、创造了就业机会、引领了消费潮流,将伴随国家“一带一路”战略、世界跨境电商大会、《世界海关组织跨境电商标准框架》审议发布、粤港澳“大湾区”的通关一体化建设等政策红利取得进一步长足发展。我国海关法将通关监管对象分为进出境运输工具、进出境货物和进出境物品,而与跨境电商密切相关的是进出境货物与进出境物品。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为:从用途来看,进出境货物具有贸易性质,货物进出境是为了销售;从数量来看,进出境货物数量较大;进出境物品以合理自用数量为限,超出数量限制则会被海关认定为进出境货物;从外汇来看,进出境货物是购进或售出的商品,因此有对应的外汇收入或外汇支出;而进出境物品不属于贸易货物,因此没有对应的外汇收入或外汇支出;从税收来看,进出境货物征税内容包括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而进出境物品仅在进境环节征收进口税;从许可来看,国家对部分限制进出境货物进行许可证管理;除了出境携带的文物外,一般进出境的物品不涉及行政许可问题。对于跨境电商涉及的物流通关主要法律问题包括:进出口货物和进出境物品的区分界定;直购进口和网购保税进口的基本通关监管模式;1039市场采购模式;跨境电商的常用进出口模式以及对跨境电商通关政策的探讨解读。税收征管法律关系是货物和物品在进出关境时所涉及的重要法律关系,对于跨境电商而言也不例外。与一般的进出口货物和物品相比较,跨境电商商品的进出口税收征管以一般的进出口环节税款征收的法律和政策规定为基础依据,但同时因为涉及到电子商务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对跨境电商的特殊管理规定而又有重要区别。与国内电商不同,出口跨境电商需面对各地域法律、经济制度等规则差异以及电商平台、消费者、银行以及境内外支付机构等多个主体间的关系,常面临汇率波动、外汇管制、资金安全等难题。收款结算是否安全合规、流程是否简单顺畅直接关系到出口跨境电商的核心利益。出口跨境电商的收退款方式、不同报关模式的影响、收结汇及人民币支付、第三方支付机构及平台的合规风险等不同纬度的问题,均会跨境出口资金流的合规运作。电子商务法通过具体条文规定与《网络安全法》紧密衔接,不仅强调了全体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时应注意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更特别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出了“保障网络安全”的义务与责任。网络安全的防护,一方面是对技术的高要求,如建立信息防火墙等;另一方面是对法律合规风险认识要求的提高,这需要电子商务经营者对相关法规有充分的理解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对于跨境电商经营者而言,不仅要了解境内信息安全的相关法律规定,也同时要注意境外国家或地区对于信息安全保护的特殊要求。对于跨境电商领域知识产权合规问题而言,为了克服电商领域假冒、侵权的顽疾,新颁布的《电子商务法》已经明确规定了电商经营者,尤其是平台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中国海关近年来也连续开展了“清风”、“龙腾”等知识产权专项执法活动。此外,知识产权问题也是西方国家和企业“拿捏”中国外贸企业的手段之一。因此,如何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同时也避免被他人侵犯知识产权,成为了跨境电商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关注的问题。走私犯罪作为典型的法定犯并不像杀人放火的自然犯一样容易引起公众的关注,但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没有忽视由跨境电商和代购引发的新兴走私方式。“奢侈品平台走私案”、“跨境电商伪报贸易方式案”、“‘代购’被判10年案”等案例的出现说明走私风险离跨境电商并不遥远,跨境电商同样可能逃避海关监管,危害国家的税收监管和外贸秩序。跨境电子商务是新型的经济形式和新兴业态,从实质上来讲,跨境电子商务是电子商务的一个分支,自然应当适用电子商务相关的监管规则;同时因为又涉及到商品的进出口环节,因此也应当遵守国家关于进出口管制方面相关监管要求。跨境电商除了应当遵守电子商务的普遍规定之外,还应当符合进出口相关法律规定,包括海关、税收、进出境检验检疫、支付结算等管理制度。
柯欣[2](2019)在《竞争政策协调推动粤港澳大湾区融合的作用机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由于存在来自垄断或者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限制竞争行为,阻碍商品和要素跨边界自由流动,以市场机制为依托的贸易自由化就难以实现,迫切需要将竞争政策纳入自由贸易协定谈判。众多的研究发现,竞争政策在推动区域一体化向深度发展的作用日益重要,已经成为区域自由贸易协定谈判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国也在进行此方面探索。比如中-韩、中-瑞、中-冰等自贸协定就设有有关竞争政策协调的专章。但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作为我国自贸协定涵盖领域最广泛、一体化水平最高的内地与港澳签署的CEPA及其补充协定却没有进行有关竞争政策协调的谈判。本文主要对竞争政策如何推动粤港澳一体化深化发展的作用机理进行研究。本文综合应用文献研究法、指标分析法、比较研究法,对粤港澳大湾区的一体化进程和一体化现状做出分析,找出大湾区一体化所面临的问题并通过理论给出竞争政策协调对一体化的作用机理解释,最后结合欧盟竞争政策协调在一体化中的作用对粤港澳大湾区的一体化给出竞争政策方面的建议。研究发现,由于大湾区独特的“一国两制”的制度安排,在政策对接方面尚有很多不足,目前大湾区的合作是在CEPA框架下的合作,但是CEPA及其补充协定主要是针对货物贸易准入的制度设计,虽在其补充协定中有“服务贸易协定”和“投资协定”等内容,但这些协定都是解决来自“边界上”的阻碍商品要素跨界自由流动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而大湾区已经到了以服务业为主的一体化阶段,CEPA无法解决来自企业的垄断等阻碍一体化的反竞争行为,也无法满足大湾区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要求。那么,竞争政策作为制约垄断、增强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的主要措施在服务贸易自由化和大湾区一体化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通过对大湾区的现状分析,本文得出粤港澳大湾区已经到了共同市场以及以服务业为主的一体化阶段,通过大湾区产业发展的区位熵指数、大湾区服务业的行业分工指数以及区域空间集中度的测算,发现大湾区一体化程度是先加深后减弱的,这与服务业的产业集聚水平、产业结构差异以及服务贸易自由化程度有关。通过服务贸易自由化与竞争的理论可以发现,在市场以服务业为主时,更容易形成垄断以阻碍一体化进程,竞争政策的协调可以通过增加竞争、制约垄断来推动共同市场的建立和促进贸易自由化,从而推动一体化进程。目前的区域经济体中,欧盟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竞争政策体系以及执行机制,而且欧盟和中国都是成文法系,通过对欧盟竞争政策的研究,我们提出要深化大湾区一体化,在大湾区的竞争政策方面,需要通过竞争政策推动共同市场的建立,建立适用三地的竞争政策框架以及通过竞争政策的协调促进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三点建议。
郑羽[3](2018)在《渤海湾某海底油气管道工程项目进度管理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在全球能源格局深度调整背景下,以海洋油气资源为重要组成部分的能源供给侧得到极大重视,大批海洋油气工程项目得以快速实施。但传统的海洋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已不能满足日趋竞争激烈的市场需要,能否在复杂海洋条件下如期完成工程项目进度,这对项目进度管理提出更高要求和更大挑战。本文以渤海湾某海底管道工程项目为研究对象,基于项目进度管理理论、网络计划图等技术,在项目工程概况、WBS分解制定项目网络计划图、计算关键路径、项目组织管理模式等方面,对渤海湾某项目进度管理现状进行深入分析,指出了在项目组织结构、计划人员配备、进度控制、项目协调、风险因素、设计标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同时,进行了全面的原因分析,主要包括:项目管理模式不完善,计划管理人员配备不合理;总体进度控制缺失,没有建立全面的进度测量体系;参与主体广泛,项目组织协调难度较大;风险因素复杂,计划管理的风险分析不足;进度计划管理缺乏灵活性,技术契合度有待提高。最后,据此提出了完善渤海湾某项目进度管理的对策建议。主要包括:搭建矩阵式组织架构,提升人员计划管理技能;加强总体计划管理,建立渤海湾项目进度目标体系;着力改善沟通协调,健全渤海湾项目高效沟通机制;综合考虑风险因素,建立渤海湾项目进度风险分析管理体系;利用项目缓冲期对渤海湾项目进行进度控制调整。
陈小辛[4](2017)在《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演变与路径选择》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从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历程及其国际地位的探讨,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及其对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影响,香港国际金融中心面临的风险与挑战等多个维度,重点分析论证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优势、劣势、机会与威胁,由此延伸探讨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演变趋势。本文核心观点认为,通过积极发展多层次多元化的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建设香港人民币国际金融中心,促使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路径将从单一的美元国际金融中心演化为美元与人民币并存的复合型国际金融中心,是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转型提升的路径选择。其中的关键是促成商品和货币的良性循环,体现在资源要素在人民币金融生态圈和美元金融生态圈的自由流动上,从而充分发挥香港的人民币和美元复合型国际金融中心的竞争优势。为此,香港应明确提升国际金融服务质量的发展策略。全文共分七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近年来,受到美元地位削弱和国际贸易恶化的双重影响,香港国际金融中心也面临着转型的抉择。但随着中国在国际政治经济事务中扮演更积极的角色,加上人民币在国际货币体系当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香港国际金融中心获得了转型发展的新机遇。在文献综述方面,围绕香港人民币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研究愈发的重要,并且随着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演变衍生出一系列值得深度研究的问题。本文的研究对于加深认识我国金融中心的发展条件、发展格局及发展趋势,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可持续发展面对的问题,加快推进香港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建设,促进我国更快及更有效率地发展成为金融强国具有一定现实意义及决策参考价值。第二部分,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历程。通过梳理上世纪香港主要支柱产业的历史演进过程,不难发现,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确立既是经济发展的结果,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第一,香港长期贯彻最低限度干预市场的治理原则。第二,香港的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及产业演进过程为国际金融中心奠定了实体经济基础和金融基础。第三,法制建设和监管完善为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特色,就非正式制度而言,香港社会文化的包容性使得香港多元化文化高度融合特征非常明显,也造就了香港成为一个包容性很强的国际性大都市,进而决定了香港经济的高度外向性,奠定了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与此同时,香港的法治精神深入人心,香港将法治观念、法治秩序、法治环境、法制管理贯彻到香港市民和法人的思想和行为当中,使法治精神成为香港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之一。香港建立起以货币局制度为核心建立起现代金融体系。联系汇率制度在弱化央行职能的同时,促进了国际资本在香港自由流动,加快了香港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提升了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第三部分,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探讨。香港当前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位于世界前三,仅次于伦敦和纽约。但是,香港不具备取代伦敦、纽约成为更强大的美元国际金融中心的经济条件和政治条件。香港作为美元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也遇到了瓶颈,受到来自其它国际金融中心和内地金融中心的挑战。然而,内地为香港转型提升国际金融中心地位提供了历史机遇。就沪港金融中心关系而言,香港与上海优势互补,呈现错位发展的趋势,两个国际金融中心发展并行不悖。就粤港金融中心关系而言,随着金融合作的深化,两地金融产业的梯度发展模式将演化为双轮驱动模式。随着香港与内地的金融关系的不断升华,香港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将积极发展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促使香港的人民币离岸金融中心地位不断巩固。因此,在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情况下,香港必须充分善用自身比较优势,发挥区位优势的排他性,促进实体产业的国际化、资本市场的国际化、人力资源的国际化,才能进一步提升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可以预见,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发展路径将从单一的美元国际金融中心演变为美元与人民币并存的复合型国际金融中心。美元国际金融中心的瓶颈将通过人民币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来弥补。进一步,建设香港人民币国际金融中心,必须积极发展多层次多元化的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第四部分,香港国际金融中心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随着香港人民币支付结算体系的逐步完善,香港逐渐发展起多元化的人民币离岸金融业务,从最初的有限的个人人民币业务拓展到债券、股票、货币、证券和基金等业务,并由此形成了多层次的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根据业务种类的不同,可以将香港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大致划分为借贷市场、货币市场、证券市场、外汇市场、金融衍生品市场、其它金融产品市场等多种不同类型的金融市场。2010年以后,香港离岸人民币市场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资金和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资金交易量明显增长,形成了离岸人民币资金池。在构筑离岸人民币资金池的同时,香港也加快了离岸人民币利率及汇率形成机制的建设。目前,一个十分突出的现象是,离岸人民币利率和汇率的形成受到国际资本的影响愈发明显。但是,大量离岸人民币被用于套利与套汇等投机活动当中,导致离岸人民币利率与汇率的投机性和波动性都很强。究其原因,主要是大量离岸人民币在虚拟经济领域“空转”所致,离岸人民币对境内外实体经济的支持严重不足。因此,下一阶段香港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的建设重点应该放在金融体系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上。总之,香港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有利于离岸人民币资金的集聚和周转,创新离岸人民币金融交易产品,优化离岸人民币资源的配置,完善离岸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确立香港离岸人民币交易中心和定价中心的地位。第五部分,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对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影响。全面发挥香港人民币离岸市场的积极作用,能够从根本上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国际竞争力,对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产生深远影响。首先,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能够促进人民币发挥其国际流通货币、国际支付货币、国际储备货币、国际投资货币的职能和功能。其次,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能够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竞争力。一是有助于基础设施项目顺利融通资金,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香港天然深水良港的地理优势,发挥国际航运中心和亚洲干散货、集装箱运输枢纽的区位优势,发挥海陆空立体化多式联运的交通运输优势。二是有利于企业开展其运营、融资、投资活动。三是有助于推动持续的金融创新和金融深化,使香港金融产业和金融资本深度国际化的趋势更加明显,从而客观上提升了金融产业人力资源的国际化水平。最后,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能够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的作用关键在于促成商品和货币的良性循环。这种良性循环不仅体现在以商品和货币为表征的资源在人民币金融生态圈内的有效流动上,而且体现在资源在圈内的有效集聚上,同时还体现在资源在人民币金融生态圈和美元金融生态圈的自由流动上,从而充分发挥香港的人民币和美元复合型国际金融中心的竞争优势。因此,资源集聚和循环以及资源的圈内和圈际流动是离岸人民币金融市场应该发挥的积极作用,才是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根本所在。第六部分,香港国际金融中心面临的风险与挑战。首先,香港在中国经济格局中的重要角色有被弱化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第一,贸易中转角色淡化。第二,资本中介角色淡化。第三,产业对接角色淡化。第四,交通枢纽角色淡化。第五,政治沟通角色淡化。其次,香港套利套汇等投机活动盛行带来的潜在风险。离岸人民币存在一种单向做空机制,导致香港成为套利套汇投机的离岸金融中心。最后,香港可能面临大规模国际资金转移的挑战。以日本离岸金融中心为例,日本离岸中心已成为再贷款的通道和国际避税的工具,对日元国际化进程没有起到积极作用。有鉴于此,香港人民币离岸中心建设既要防范大规模跨境资金流动,也要防范金融体系漏洞。第七部分,促进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提升的路径选择。通过对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SWOT总结分析,笔者重申了若干观点。第一,香港不具备取代伦敦、纽约成为更强大的美元国际金融中心的经济条件和政治条件。第二,美元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瓶颈可通过人民币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空间来弥补。第三,积极发展多层次多元化的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建设香港人民币国际金融中心,促使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发展路径将从单一的美元国际金融中心演化为美元与人民币并存的复合型国际金融中心。第四,发展复合型国际金融中心,关键在于促成商品和货币的良性循环。在此基础上,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路径可以分为两个重点发展方向。一是继续巩固香港在美元金融生态圈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二是积极打造香港在人民币金融生态圈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而奠定这一地位,笔者认为,需要确立香港的人民币商品流通中心地位、人民币金融交易中心地位、人民币金融信息中心地位。在人民币国际金融中心未来的发展策略上,应该重点提供以下服务,包括为内地货物和服务进出口服务、为内地企业境外贷款融资服务、为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募资服务、为内地机构境外发债融资服务、为内地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服务、为境外企业境内直接投资服务、为境外机构境内间接投资服务,等等。
谷川[5](2017)在《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研究》文中认为全球化时代背景下,经贸交往的紧密性,推动了中国两岸四地法律制度间交流与合作的发展。以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达成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Mainland and Hong Kong Closer Economic and Partnership Arrangement,CEPA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Mainland and Macau Closer Economic and Partnership Arrangement,CEPA内地与澳门)以及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达成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ECFA)为代表的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合作规则,提高了调整四地经贸交往法律制度间的协同配合能力,并在不同程度上满足了各方经贸往来的发展需求。按照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的“存在”、“效果”以及“发展”这一线索,论文分为三大部分,共8章。其中第一部分“存在”论,涵括了论文的第2、3章,着重论述了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在文本规范与运行实践上的存在及其法学理论意义;第二部分“效果”论,涵括了论文的第4、5、6章,该部分将作为“法律个体”意义上的合作规则,放到了调整与影响四地经贸交往的既有制度(主要是四地的各方法律制度与WTO规则)这一“法律群体”环境中,描述与分析了合作规则的“外在效果”——对于既有法律制度的影响,以及其“内在效果”——合作规则自身在既有法律制度“群体”影响下的功能表现与它所具有的多重法律属性,进而分析指出了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与既有法律制度相互接触、交往过程中,在事实与制度层面上的效果表现;第三部分“发展”论,则为论文的第7章,主要分析与预测了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在未来可能的走势,并阐释了四地各方通过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实践,在价值与目标层面上的发展追求。除此之外,另有第1章“导论”与第8章“结论”作为论文的首尾部分。第1章是论文的导论,阐述了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现实需求、含义界定、研究意义、文献述评以及研究方法与文章结构安排等方面的内容,并为以下各章节的研究进行了铺垫。第2章研究了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制度模式、文本内容、规则结构以及体系表征等方面在分析法学上的意义,进而指出了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法律协调机制——合作规则,是一种相对独立于四地法律制度的规则体系。第3章主要分析了合作规则的创制、适用以及执行监督等具体机制及其运作实践。对合作规则的创制分析,指出了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生成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来源;对合作规则适用与执行监督的分析,则反映出四地的各方在履行合作规则过程中的具体表现及相互间的影响。合作规则的创制与合作规则的适用及执行监督实践,分别形成了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在“规则确立”与“规则实践”上的两个不同层面,二者间的互动与平衡成为了推动合作规则发展变化的重要原因。第4章关注了合作规则对于既有法律制度的影响:一方面,它推动了四地法律制度在经贸交往调整上的“一体化”进程,另一方面,合作规则形成了在两岸四地间以WTO规则为平台的“区域化”经贸法律规则体系。这种影响的效果,不同程度上使调整四地经贸往来的既有法律制度呈现出了目标趋同化、规则公平化以及交往紧密化的特点。第5章分析了合作规则的功能表现:在调整对象上,它既涵括了对四地经贸交往秩序的进一步确认与维护,又对四地法律制度进行了资源整合与优化配置;在法律模式上,合作规则呈现出了对四地经贸交往法律调整的创新、沟通功能;在法律发展上,合作规则实现了调整四地经贸交往的法律制度由先前的单边化、全球化朝着一体化、区域化的模式转变,进一步满足了四地经贸交往的发展需求。第6章讨论了合作规则的多重法律性质:它既是国内法上的经贸行政协议,又涉及到了WTO规则下成员间区域贸易协定的范畴,同时,合作规则还是两岸四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制度安排,且一定程度上在四地间经贸合作中具有了代表经济共同体利益的基础性规范属性。合作规则的多重法律性质,进一步表明了法律全球化对于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及其机制的深刻影响。第7章通过对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运作实践的关注,从影响法律发展的因素这一视角,提出了合作规则未来发展的目标规划,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合作规则有关的制度性安排及组织化建设问题。论文的结论(第8章)认为,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的“存在”,体现了合作规则由“制度安排”到“规则体系”的完善过程;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的“效果”,反映了调整四地经贸交往的法律制度从“法律共存”到“法律合作”的状态转变;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的“发展”,则是通过进一步促进四地法律制度、WTO规则以及既有合作规则间经贸管理制度资源的优化配置,体现了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法律协调机制正逐步朝着“利益共同体”的规则导向发展变化。
张艳虹[6](2014)在《ECFA框架下货物贸易法律问题探析》文中指出人类进入21世纪后,交往越来越密切。经济上更是朝着全球一体化和区域一体化的方向发展。WTO、欧盟、东盟等等这些组织的出现更是加快了这种经济一体化的热潮。在这个过程中,任何国家和区域都想要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贸交流。不仅如此,双边的经济合作协议也越来越多。我国自改革开放起,逐步打开国门,扩大对外交流,2001年加入WTO后,在经济上更加活跃。目前中国以国家的身份,香港、澳门和台湾以自由关税区的身份都加入了WTO,享受WTO下规则的优惠措施。但是WTO本身的优惠措施力度是有限的。而对于大陆、香港、台湾、澳门来说,彼此间由于共属于中华圈,交往更密切,理应在彼此之间享受到更优惠的政策。因此,大陆和香港之间更紧密关系的安排即CEPA和大陆与台湾间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即ECFA的签订及实施,对于促进彼此间的交往意义重大。CEPA签订十年来效果显着,为台湾和大陆方面的合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ECFA签订后投资协议已经通过,服贸协议刚刚通过,而货物贸易协议仍没达成一致。因此积极的达成货物贸易协议对于大陆和台湾方面来说都很有必要。当前ECFA项下对货物贸易有一些原则上的规定,并且制定了关于货物贸易的早期收货计划。但是为了两岸的货物贸易交往能够取得更多的实质性的进展,我们都有必要好好的分析,结合CEPA货物贸易方面协议给出的启示,从法律的角度给出一些合理的意见。另外由于台湾和香港在与大陆交往的货物贸易方面也有很多不同,两岸的关系相对大陆和香港也更复杂,因此,CEPA对ECFA的启示只是片面的,而同时在亚洲范围内中国和东盟组织是一个非常大的组织,在双方协商的过程中相对较复杂,因此中国和东盟协议,即CAFTA对两岸也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笔者首先介绍了ECFA框架下的货物贸易的基本情况、法律方面的规定,接着分析了货物贸易方面出现的一些问题,同时借鉴了CEPA和CAFTA货物贸易协议的相关规定,包括CEPA和CAFTA货物贸易协议给予的启示,最后在前期的基础上分析得出相对应的措施。全文采用了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方法等多种方法。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第二部分是ECFA下货物贸易法律概述,第三部分是ECFA下货物贸易法律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是CEPA和CAFTA货物贸易协议对ECFA的启示,第五部分是构建ECFA货物贸易法律的对应措施。
康学芹[7](2013)在《穗港澳增长三角次区域经济合作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世界80年代以来在”温特尔”主义国际分工背景下,在多边贸易谈判进入僵局情况下,国际经济区域合作迅猛发展起来,成为参与国际经济、政治竞争的主要形式,国际经济发展中区域、次区域经济一体化过程中形成的产业集聚成为增强国际竞争力的主要产业组织形式。为此,中国共产党在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十八大报告中对区域经济一体化又进行了深入发展的部署。而中国具有自己特色的经济发展历程,又面临着复杂的国际经济、政治关系,国际大国在中国周边布满势力,中国“自由贸易区战略”必定充满艰辛与挑战。穗港澳增长三角次区域经济一体化是中国经济发展突破性的、符合现实需要的选择,通过穗港澳增长三角的经济辐射带动珠三角地区、华南乃至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发展,经济辐射核心区域成为中国整体经济发展强有力的增长极,成为中国经济对外交往的甬道,成为中国经济整体跃迁的前提与基础。本研究以经济发展需要在开放体系条件下才能够可持续发展为思想指导,基于当前“温特尔”国际分工背景,边界效应转变为线索,以国际经济学、区域空间经济学、产业经济学等学科为理论基础,跨学科对粤港澳增长三角次区域经济一体化模式促进经济增长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对其运行机理进行深入探讨,通过静态、动态经济效应两个维度探讨粤港澳增长三角次区域经济一体化促进经济发展的内在机理,总结其可供借鉴的经验,穗港澳增长三角次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依据与现实发展经验不仅丰富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对中国乃至其他国家进行经济发展、区域合作都具有现实参考价值。着名经济学家赫希曼主张一个国家的发展不可能平衡发展,在发展过程中要出现区域增长极,通过增长极的涓滴扩散效应达到整体的发展,这就涉及到在整个国家发展战略中的有效投资顺序问题,打破常规的按部就班的发展顺序,会催生一些环节或地区跳跃式、更高效发展。在幅员辽阔的中国大地上,经济、文化、生活、民族都呈现多元性,可以清晰的看出经济发展水平呈“东—中—西”阶梯状分布,而且层次间落差较大,如果全国采取平衡发展最终结果只能是“不发展”。在经济全球化浪潮中,只有在世界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因势利导,充分利用一切资源发展经济才有可能发展起来,此意识对发展中国家尤为重要,穗港澳增长三角次区域合作的实证研究实质上是对中国改革开放以来道路的实践证明。经济学理论中对外贸易、国际投资促进一国经济发展有深刻系统的论述,区域合作的目的就是要通过贸易创造、投资创造使区域内部成员间要素更有效配置,相对区域合作之前内部成员间更外向性、更开放;对外贸易、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是否增加及增加程度是衡量区域合作绩效的最传统也是最有效的静态经济效应研究方式,通过实证研究证明对外贸易、外商直接投资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来证明穗港澳增长三角次区域合作的绩效;而为什么增长三角次区域合作会对“后厂”地区的经济模式产生如此大的影响呢,这就是在次区域合作过程中生产制造企业根据空间经济学原理进行生产区域选择形成产业集聚,产业集聚会创造、解放生产力,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动态经济效应,往往比容易计量的静态经济效应促进经济增长的效应更大影响更长远,产业转移调整、产业集聚、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这一切都源于在区域合作过程中区域间空间相互作用、协调;区域(次区域)经济合作本身就是在参与方积极主动的相互协商中发展进行的,制度在区域(次区域)经济合作中起了重要作用甚至是合作前提,穗港澳增长三角次区域合作的进展与中国内地改革开放进度密切相关,而改革开放政策的具体体现就是边界效应的转变,促使边界以前的屏蔽效应向中介效应转移,所以整个研究以大陆开放政策制定、边界效应的转变为线索来研究穗港澳增长三角次区域合作对经济发展模式转变、产业集聚、经济增长的作用。本研究主体主要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包含前三章内容,主要是对研究的国际分工背景、本文思想渊源、前人研究基础进行梳理总结,为后面的研究打下理论根基;第二部分包含第四章、第五章内容,第四章主要基于国际经济生产制造区位选择理论对穗港澳增长三角次区域经济一体化空间经济结构进行分析,穗港澳增长三角次区域经济一体化对香港、澳门、中国华南乃至大陆经济发展都具有攸关历史意义,第五章主要利用区域经济一体化促进经济发展相关理论、以穗港澳增长三角次区域经济一体化历程边界效应转化程度为线索,分阶段定性分析了穗港澳增长三角次区域经济一体化“前店后厂”模式的形成、发展演变升级,分析了合作对华南区域外向型经济形成,产业结构调整、产业集聚带动的城镇化运动,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以及CEPA签订以来穗港澳增长三角制度化下经济发展、意义以及发展中产生的新问题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主要基于相关理论构建模型对穗港澳增长三角次区域经济一体化促进经济发展进行实证分析,包含第六章、第七章内容。首先利用经济增长收敛测度出穗港澳增长三角模式对“后厂”地区经济发展有正效应,随后对穗港澳增长三角促进经济发展运行机理进行一系列实证检验分析。在区域经济一体化过程中合作方消除边界屏蔽效应是一切合作工作开展的前提,根据研究目的的需要对引力模型核心方程加入新变量进行扩展,对穗港澳增长三角次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边界效应的转化进行实证分析;利用区位熵对穗港澳增长三角次区域经济一体化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产业集聚进行实证研究机理探讨,最后基于前面实证分析本章落脚在穗港澳增长三角次区域经济一体化促使“后厂”地区对外贸易高速发展,吸纳大量港澳直接投资,快速形成外向型经济对经济增长的相关性,在引力模型理念指导下,基于时间序列计量模型进行了协整、格兰杰因果检验,进行实证研究探讨。第七章通过测度大陆与香港、广东省与香港的贸易成本对穗港澳增长三角次区域合作过程进行更加细致的分析解读,在贸易成本趋势分析中对穗港澳增长三角次区域经济一体化过程中的国内外影响因素、事件、政策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是前面分析基础上形成的对本研究进行总结性质的第九章,通过与五个国际上具有代表性的次区域经济一体化进行比较、评析,得出穗港澳次区域经济一体化具有的国际上一般性具有参考意义的经验与特征;总结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符合中国今后发展的具有可供借鉴参考价值的经验、特征。
林伟明[8](2011)在《从中心论到边缘论:回归后联系汇率制度与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再造》文中研究说明本文全面地探讨了回归后联系汇率制度对香港的经济发展与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再造问题,并尝试将信心的角度纳入本文中,综合诠释香港经济不同阶段的发展轨迹及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可持续性发展。本文通过“文献研究法”与“历史研究法”来回顾十四年以来香港经济的发展与港人对经济的信心,从而探讨回归后香港经济的历史变迁与历史地位。一方面,本文探讨香港经济发展与“外部”的信心问题,从机遇论、中心论到边缘论,再到当下的发展,正好反映出香港在回归后因经济起伏而带来的对中国内地(外部)的信心体现:有信心为中国内地带来繁荣失去信心担心中国内地的发展中被边缘化有信心能够与中国内地互相配合共同发展。另一方面,本文探讨香港经济发展与内部的制度问题,也就是讨论联系汇率制度与香港地位的发展。如果说,回归后一大段日子的经济发展过程反映了香港对中国内地经济而引起的信心问题,而“金融海啸”后的联系汇率制度讨论则是反映香港对美国、中国经济发展信心逆转时所带出的问题,也就是香港应如何发展这个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问题。如上所述,本文首先阐述联系汇率制度在1983年产生的历程,及其后的运作与发展,再解释联系汇率制度如何稳定香港这种属外向型经济体系的发展。也就是说,香港自1997年回归中国后,就算经历过往各种金融及政治冲击,能有效抵御及免受因外围负面因素而造成大幅度汇率波动,制度依然保障香港长期经济安稳发展,对香港这个国际金融中心的稳定及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接着,本文讨论香港在1997年回归前后的一段期间,中国内地不同地方:如中西部、江西、西部、湖北、湖南、云南、广西及福建等地对香港有着不同的期许。重点是香港在回归前已是一个基础建设良好、经济发达、贸易往来频繁及服务业达世界一流标准的腹地,内地期望通过这多项的优点带动当地的经贸发展,如提升生产效能及效率、完善营运管理、改善人才素质、强化服务业标准及发展区域金融中心等。不过,接踵而来的厄运,如1997年10月的“金融风暴”、2001年的“911”事件及2003年的“非典型肺炎”事件令香港的经济持续下跌,并失去发展的动力。相反,中国内地的经济持续保持平稳增长。香港在2003年经济及贸易环境最恶劣的一刻时,中国中央人民政府决定施以援手,以CEPA,即《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个人游”等方案协助及刺激香港经济复苏,令香港重拾经济上升的动力。但同时带来香港一些问题。第一、香港人在过去经济建设成就上的骄傲顿时消失,令信心出现危机;及第二、担心中国内地的高速发展令香港被边缘化。在经贸发展的同时,中国及香港政府均要面对及处理此等问题,以免破坏社会和谐及稳定,这是中央人民政府不愿意看见的。因此,中国在协助香港经济发展时,多给予香港人有着发挥过去不屈不挠的精神,积极参与香港本地以至中国内地的经济发展,重拾信心能与中国内地互相配合共同发展。好景不常,当香港经济稍有起色的时候,2008年又因美国房地产的次按问题而导致的“金融海啸”,对香港的经济带来冲击。美国为要挽救疲弱的经济,史无前例地大量“印银纸”,令美元币值持续下跌,触发大量热钱流入香港并推高资产价格,在逐利的诱因下,加速了资产泡沫的风险,再加上人民币的持续升值,不少论者认为这样会导致通货膨胀升温,影响了普罗大众的生活及增加了营商的成本。因此,不少论者关注港元与美元挂钩的联系汇率制度应否改变或废除,又有不少论者提议香港应实施港元与人民币挂钩的联系汇率制度。不过,通过笔者的验证与分析及综合不同经济学家的意见后,联系汇率制度和通货膨胀并无直接的关系。反之,联系汇率制度有利于港元币值稳定,亦即是确保营商环境的稳定。因此,港元与人民币挂钩的联系汇率制度暂不可行,原因是人民币现时仍未能自由兑换。更何况美国自“金融海啸”后仍是世界第一的经济大国,港元与美元挂钩的联系汇率制度实无必要改变。最重要的是要稳定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其经济及贸易层面必要确保稳定,就必先要稳守现存行之有效的联系汇率制度。“金融海啸”后,世界的新经济秩序正在重组,在众多掘起的经济实力国家之中,中国的表现最佳最强。因此,中国可利用这次历史性的机遇,促进国内金融市场改革,加快人民币国际化的步伐。既然香港的联系汇率制度能有效稳定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在世界的领导地位,香港人就应该发挥一如既往在金融业的专业所长,配合中国内地的经济发展并作出积极的贡献。也就是说,香港应办好人民币离岸中心的重要角色,作为人民币“走出去”的桥梁。与此同时,香港自身亦必须创造条件,自行强化并巩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金融中介职能,能有效地维持在国际间的领导地位。
陈颖[9](2011)在《CEPA/ECFA背景下两岸四地经济一体化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两岸四地的经贸交流与合作日趋紧密,中国内地与港澳台签订的经贸合作协议也有了实质性进展。继中国内地与港澳签订了CEPA(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协议之后,双方又陆续签订了七个补充协议,大大完善和丰富了CEPA协议的内容;中国内地与台湾在2010年6月历史性的签订了ECFA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使两岸长久以来的经贸关系得到了法律上的确认和规范。这些条约的签订,重新调整了两岸四地经贸关系,四地的经贸合作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因此,在CEPA补充协议和ECFA签订的新背景下,两岸四地整合性的经济一体化法律制度建构问题成为一个需要重新探寻和研究的新课题。笔者认为,两岸四地应当建立起符合其具体情况的特殊的经济一体化法律制度安排。首先,在制度形式方面,自由贸易区形式是必然选择。其次,在自贸区具体模式选择方面,不能直接适用CEPA和ECFA的制度。但由于这两个制度最符合当前两岸四地的具体情况,应当充分借鉴此制度的优势,并通过对制度优势和制度缺失的分析,提出关于构建符合两岸四地情况的特殊自贸区模式的若干建议。本文的第一部分是对CEPA制度体系的概述。首先从CEPA签订背景入手,论证CEPA的签订是中央政府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在目前国际和国内经济形势之下所作出的稳健、正确的举措。其次,介绍和归纳了CEPA在实施近八年中内容的增加和充实,以及CEPA的最新进展情况。再次,对CEPA的法律性质进行了理论分析。借鉴了目前学者对于这一问题的主要观点,并最终提出CEPA的法律性质是在WTO框架下的区际自由贸易协定。最后,分析了CEPA所具有的区别于其他协议的特征,并将定性为自由贸易协定的CEPA的特征和传统自由贸易区(FTA)的特征做以比较分析。由此分析可知,CEPA还是具备了FTA的很多特点,其突破了传统自由贸易区的定义,丰富和发展了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内容,是WTO体系下开创的一个特殊的区域贸易一体化安排的新模式。本文的第二部分是关于中国内地和台湾经贸合作法律机制的探讨。文章回顾了中国内地与台湾经贸合作法律制度的政治、经济背景,分析了两岸经贸合作法律机制的三个阶段,即单边合作机制、多边合作机制、双边合作机制。目前,双方的双边合作机制已进入历史性的崭新的阶段,即ECFA双边调整机制。在此,文章重点论述了ECFA的若干法律问题,即ECFA签订的法律依据、ECFA的法律性质分析以及ECFA和CEPA的差异分析。这些论述更加深入的探讨了ECFA的基础法律理论问题,为下文的进一步论述做以铺垫。本文的第三部分是对两岸四地经济一体化制度构建的具体阐述。首先,分析了CEPA和ECFA存在的制度缺失,尽管这两个制度是符合两岸四地具体经济发展情况,但是并不能将其直接适用为四地经济一体化中的法律制度蓝本。其次,具体而深入的阐述了两岸四地经济一体化制度构建的应对措施。在制度的形式方面,应当选择自由贸易区形式,而不是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中的其他形式;在制度模式方面,应当充分借鉴CEPA和ECFA模式的制度优势。在以上论述的基础上,笔者最终阐述了关于法律制度构建的思考并提出若干建议。
蔡霜[10](2009)在《CEPA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关系的法律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Mainland and Hong Kong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以下简称CEPA)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是中国参与谈判并已经取得实质性进展的自由贸易区,这两个自由贸易区所达成的协议目前实施进展良好,两者的发展进程以及对中国的影响、意义一直以来都是各界学者关注的热点,对两者各自进行的研究也不断向纵深方向发展。但至今一直未有对两者关系的一个系统研究。但实际上却出现了法律与现实相矛盾的问题,那就是,自1997年香港回归以后,其法律地位很明确,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从这一角度而言,香港是中国的一部分,加入到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当中去,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但是,它却没有能够与大陆省份一样享受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种种优惠措施。这个问题实际上将在后续的许多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出现,即香港(包括澳门,以后还有台湾)作为中国的一部分,却没能享有自由贸易协定的优惠或者与大陆所签订的诸多自由贸易协定取得一致。因此,本文通过分析CEPA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客观现实中的联系,两者间相互影响及法律制度上的比较,提出了两者协调对接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而对两者间法律制度上的对接作一具体分析,以期对我国今后发展自由贸易战略提供理论上的探索。本文分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提出了CEPA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关系的相关几个问题;第二部分阐述了CEPA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相互影响及两者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第三部分及第四部分主要论述CEPA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之间是如何协调对接的,并因侧重点的不同分列两个章节。第一部分CEPA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关系的相关几个问题,首先分别概述了CEPA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各自的概念、实施现状及法律特点分析;其次提出了CEPA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之间是存在着客观的联系的,特别是两者的主体在地理位置、政治、经济三个方面存在密切联系,并且提出了基于两者主体的关系产生的法律与现实矛盾的问题;然后分析了在历史上,欧洲自由贸易联盟与欧共体之间的关系可以作为CEPA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之间关系的一种借鉴和参考。第二部分CEPA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相互影响及比较分析,首先阐述了CEPA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之间是相互影响着的,这也是两者之间关系的一种体现;其次从CEPA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法律属性、法律制度方面进行了比较分析,说明了两者在法律属性上是相似的,很多协议的条文也都大同小异,但在具体制度方面还是存在较多的不同。第三章CEPA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之间的协调对接分析(一)中,首先分析了CEPA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调对接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认为不仅是我国自由贸易区发展战略的需要,而且有利于香港经济的发展,并且同时能够实现三赢的局面;其次阐述了CEPA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对接的具体方式,认为关键的问题就是如何将香港融入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这一框架内,并具体提出了香港以单独关税区的身份、以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签订条约的形式加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第四章CEPA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之间的协调对接分析(二)中提出,由于香港与内地经济基础的差异,使得香港加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后不可能直接套用中国与东盟签署的协议,而应该在中国与东盟签署的各种协议以及综合参考CEPA相关协议的基础上,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和改动,在现实操作中,可以将对香港与大陆不同做法的特殊规定的这部分协议作为各协议的补充协议,而对于一般性原则和普遍可以适用于中国大陆与香港的规则则还是由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主体协定做出规定。并且由此提出了有关货物贸易制度、服务贸易制度及投资便利化制度方面构建的设想。
二、确保CEPA顺利实施(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确保CEPA顺利实施(论文提纲范文)
(1)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与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背景 |
三、研究现状综述及反思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国内外研究的成就与不足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 |
五、研究方法 |
(一)规范分析法 |
(二)案例分析法 |
(三)比较分析法 |
六、创新与不足 |
(一)本文的创新 |
(二)本文的不足 |
第一章 跨境电子商务的内涵揭示与实践进路 |
第一节 跨境电子商务语义分析 |
第二节 跨境电子商务类型涵摄 |
一、三类企业形态 |
二、双向货物流向 |
三、两种交易性质 |
第三节 跨境电子商务的基本特征与演进趋势 |
第四节 中国跨境电商近年来的实践机遇 |
一、“一带一路”与粤港澳“大湾区”提供的发展环境 |
二、首届世界海关跨境电商大会释放的发展红利 |
三、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带来的发展机遇 |
第二章 跨境电商物流通关法律与政策体系解构 |
第一节 进出口货物与进出境物品通关法律制度诠释 |
一、“货物”与“物品”的海关法释义 |
二、“货物”与“物品”的通关流程比对 |
三、“关检一体化”的规范解析 |
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新业态解读 |
第二节 跨境电商商品物流通关政策体系述评 |
一、跨境电商商品含义简述 |
二、跨境电商进口海关监管政策述评 |
三、跨境电商出口海关监管政策述评 |
四、市场采购模式的优势与风险述评 |
第三节 跨境电商进出口物流方式基本样态检视 |
一、跨境电商进出口物流选择比较研究 |
二、邮政小包通关政策实践原理提炼 |
三、三类快件通关监管政策扒梳 |
四、困境与出路:美国退出“万国邮联”的影响与对策 |
第四节 跨境电商特殊商品与特殊区域的通关政策解析 |
一、特殊进出口商品监管政策的价值定位 |
二、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通关便利化改革 |
第三章 跨境电商进出口税收征管法律与政策谱系 |
第一节 跨境电商商品关税征收法律制度规范分析 |
一、进出口货物关税法律制度概述 |
二、影响货物关税影响的三重因素 |
三、海关预裁定制度—从《贸易便利化协定》的文本展开 |
第二节 跨境电商商品进口消费税征收法律与政策探析 |
一、进口消费税计征解析 |
二、进口消费税税率核算 |
第三节 跨境电商商品进出口增值税征收法律与政策简析 |
第四节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演进与评析 |
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监管的政策演进 |
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综合税率的形成与展现 |
三、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计税方法 |
四、“汇总征税”的制度建构与实践优势 |
五、“代收代缴义务人”的身份与责任 |
第五节 跨境电商出口退税政策定位与机制设置 |
第四章 跨境出口资金流运作政策规制与风险防范剖析 |
第一节 跨境电商出口收退款方式政策规制分析 |
一、出口跨境电商收款主要方式评介 |
二、不同出口报关模式下跨境收款的政策推演 |
三、出口跨境电商退款资金风险及防范路径 |
第二节 现行政策框架下跨境收款风险研析与规避路径探寻 |
一、出口跨境电商收款结汇风险分析 |
二、跨境收款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管政策梳理与研判 |
三、跨境电商平台收款的资金沉淀风险及防范措施 |
第五章 跨境电商信息安全保护法律比较研究与规范指引 |
第一节 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法》与《刑法》的规制比较 |
一、《网络安全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范分析 |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刑法面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第二节 域外制度镜鉴——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 |
一、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文本分析 |
二、《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的法律渊源定位 |
三、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与GDPR的异同比较 |
四、跨境电商领域信息安全典型案例评析 |
第三节 跨境电商合法收集用户信息规范指引 |
一、征得用户明示同意 |
二、保障用户信息权利 |
三、建构应急机制 |
四、加强数据安全能力建设 |
第四节 海关行政监管过程中获取个人信息合法性的法理基础 |
第六章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研究 |
第一节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制度概论 |
一、国内外法律与政策概述 |
二、跨境电商海关执法案例与执法特征 |
三、跨境电商商品侵权特征归纳 |
第二节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侵权认定的理论蕴含 |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的法律适用认定阐析 |
二、海关执法对象认定的法律逻辑推演 |
三、行邮渠道海关监管实践的理论提炼 |
第三节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侵权风险规避进路 |
一、跨境电商避免侵权策略——基于《电子商务法》的要求 |
二、跨境电商避免被侵权策略——基于《商标法》的要求 |
第四节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特殊法律问题研究——定牌加工(OEM)与平行进口的理论纷争 |
一、对定牌加工(OEM)司法实践的法理回应 |
二、平行进口问题的法律证成 |
第七章 跨境电商走私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
第一节 跨境电商走私的司法实践背景 |
一、跨境电商走私类型与特征 |
二、跨境电商企业与平台走私动机审视 |
第二节 刑法走私构成理论之于跨境电商领域的适用 |
一、跨境电商走私犯罪构成要件的规范评析与理论重构 |
二、“化整为零”与“低报价格”的走私手段 |
三、偷逃应缴税额计核的理论争议与解构 |
四、跨境电商走私刑事责任考 |
第三节 跨境电商走私风险检视——从不同类型的典型案例为切入 |
一、电商平台“化整为零”包税进口走私案 |
二、电商企业伪报贸易方式走私案 |
三、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代购走私案 |
第四节 实践视域下的跨境电商走私风险防范指引 |
一、电商经营者风险规避方案 |
二、电商平台经营者风险规避方案 |
三、代购转型建议 |
第八章 跨境电商“母体性”普适规则与跨境零售的特殊规制 |
第一节 跨境电商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
一、跨境电商国内监管法律制度框架体系 |
二、跨境电商监管法律制度的域外借鉴 |
第二节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一般监管规定梳理 |
一、市场主体登记要求 |
二、对外贸易和海关登记要求 |
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
四、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要求 |
五、亮照经营及终止公示义务 |
六、健全信用评价体系 |
七、遵守进出口监管规定 |
八、其他义务 |
第三节 《电子商务法》中平台经营者的普适义务与责任 |
一、信息记录与留存义务 |
二、平台竞争的禁止性规定 |
三、平台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 |
四、平台审核和安保义务 |
五、平台先行赔付义务 |
六、其他义务 |
第四节 跨境零售进出口经营者的特殊监管要求 |
一、跨境零售进口平台监管制度 |
二、跨境零售进口平台内经营者监管制度 |
三、跨境零售进出口服务商监管制度 |
四、跨境零售进出口商品报关规定 |
五、跨境零售进出口作业场所监管要求 |
结论 |
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研判 |
二、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政策研判 |
三、跨境电商法律与政策完善方向研判 |
四、走向全球:跨境电商国际标准中的中国经验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2)竞争政策协调推动粤港澳大湾区融合的作用机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关于竞争政策推动区域一体化的效果及作用机制的研究 |
1.2.2 关于粤港澳一体化进展的研究 |
1.2.3 关于贸易自由化与竞争 |
1.2.4 文献述评 |
1.3 研究思路与内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创新点 |
第2章 粤港澳大湾区一体化存在问题分析 |
2.1 大湾区的历史发展 |
2.2 大湾区的发展已经进入了共同市场阶段 |
2.2.1 共同市场模式 |
2.2.2 共同市场阶段下的问题 |
2.3 大湾区目前是以服务贸易为主的一体化阶段 |
2.3.1 大湾区产业发展的区位熵指数(LQ)分析 |
2.3.2 大湾区服务业的区域行业分工指数(K)分析 |
2.3.3 大湾区的区域空间集中度指数(SP)分析 |
2.3.4 服务贸易自由化下的问题 |
第3章 竞争政策协调对一体化的作用机理 |
3.1 竞争政策如何推动共同市场的形成 |
3.1.1 古诺模型 |
3.1.2 斯塔克尔伯格模型 |
3.2 服务贸易自由化背景下竞争政策对一体化的作用 |
3.2.1 服务贸易自由化中的反竞争特点 |
3.2.2 竞争政策是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核心 |
3.3 欧盟竞争政策对一体化的作用 |
3.3.1 提升了欧盟企业的竞争力 |
3.3.2 促进了欧盟的创新和投资 |
3.3.3 开辟了数字单一市场 |
3.3.4 创造更加公平的统一市场 |
第4章 欧盟竞争政策协调机制及其对粤港澳大湾区启发 |
4.1 欧盟竞争政策 |
4.1.1 欧盟竞争政策的组成 |
4.1.2 欧盟竞争政策的发展与演变 |
4.2 欧盟竞争政策的协调机制 |
4.2.1 欧洲竞争网络的主要合作原则 |
4.2.2 欧洲竞争网络的主要合作机制 |
4.3 欧盟竞争政策对粤港澳大湾区的启发 |
第5章 结论与政策建议 |
5.1 结论 |
5.2 政策建议 |
5.2.1 通过竞争政策推动共同市场的建立 |
5.2.2 建立适用三地的竞争政策框架 |
5.2.3 通过竞争政策的协调促进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发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1:粤港澳大湾区主要行业就业人数 |
附录2:粤港澳大湾区主要行业区位熵 |
附录3:全国各行业城镇总就业人口 |
附录4:2003年大湾区服务业各行业产值、专业化系数以及各地区市场份额 |
附录5:2012年大湾区服务业各行业产值、专业化系数以及各地区市场份额 |
附录6:2015年大湾区服务业各行业产值、专业化系数以及各地区市场份额 |
附录7:大湾区城市间距离 |
(3)渤海湾某海底油气管道工程项目进度管理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前言 |
1.1 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技术路线及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技术路线及研究方法 |
第2章 相关理论概述 |
2.1 项目进度管理的内涵和原则 |
2.1.1 项目进度管理的内涵 |
2.1.2 项目进度管理的原则 |
2.2 工程项目进度管理内容 |
2.3 项目进度计划技术 |
2.3.1 甘特图法 |
2.3.2 关键路线法 |
2.3.3 计划评审技术 |
2.4 项目进度控制系统 |
第3章 渤海湾某工程项目进度管理现状 |
3.1 渤海湾某工程项目概况 |
3.1.1 工程项目目标 |
3.1.2 工程项目范围 |
3.2 渤海湾某工程项目进度管理现状分析 |
3.2.1 项目进度控制目标 |
3.2.2 项目管理组织模式 |
3.2.3 项目进度管理流程 |
3.3 渤海湾某工程项目网络计划图分析 |
3.3.1 项目WBS分解结构表 |
3.3.2 制定项目甘特图 |
3.3.3 计算项目关键路径 |
3.4 项目进度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4章 渤海湾某工程项目进度管理问题的原因分析 |
4.1 项目管理模式不完善,计划管理人员配备不合理 |
4.2 总体进度控制缺失,没有建立全面的进度测量体系 |
4.3 参与主体广泛,项目组织协调难度较大 |
4.4 风险因素复杂,计划管理的风险分析不足 |
4.5 进度计划管理缺乏灵活性,技术契合度有待提高 |
第5章 完善渤海湾某工程项目进度管理的对策建议 |
5.1 搭建矩阵式组织架构,提升人员计划管理技能 |
5.2 加强总体计划管理,建立渤海湾项目进度目标体系 |
5.3 着力改善沟通协调,健全渤海湾项目高效沟通机制 |
5.4 综合考虑风险因素,建立渤海湾项目进度风险分析管理体系 |
5.5 利用项目缓冲期对渤海湾项目进行进度控制调整 |
第6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4)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演变与路径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序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际金融中心的研究综述 |
1.2.2 人民币离岸金融中心研究综述 |
1.2.3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演变的理论基础 |
1.2.4 文献研究的归纳总结 |
1.3 研究方法与结构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结构安排 |
1.4 创新与不足 |
1.4.1 主要创新 |
1.4.2 不足之处 第2章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历程 |
2.1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历史进程 |
2.1.1 殖民主义时期自由经济管治理念 |
2.1.2 战后实体产业发展奠定经济基础 |
2.1.3 香港银行业主导地位的确立 |
2.1.4 证券业发展及资本市场繁荣 |
2.2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特色 |
2.2.1 自由港政策及国际化特色 |
2.2.2 法治精神与监管特色 |
2.2.3 货币局制度和现代金融体系 第3章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探讨 |
3.1 香港与其它国际金融中心的比较 |
3.1.1 全球着名国际金融中心发展概述 |
3.1.2 国际金融中心的竞争力评价模型 |
3.1.3 香港与其它国际金融中心的竞争力比较 |
3.2 香港与内地金融中心的关系 |
3.2.1 香港与内地金融关系 |
3.2.2 沪港金融中心关系 |
3.2.3 粤港金融中心关系 |
3.3 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必要条件 |
3.3.1 区位优势排他性 |
3.3.2 实体产业国际化 |
3.3.3 资本市场国际化 |
3.3.4 人力资源国际化 第4章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 |
4.1 香港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概况 |
4.1.1 香港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历程 |
4.1.2 香港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的架构与业务 |
4.2 香港人民币离岸借贷市场 |
4.2.1 人民币离岸存款市场 |
4.2.2 人民币离岸贷款市场 |
4.3 香港人民币离岸货币市场 |
4.3.1 香港银行同业拆息市场 |
4.3.2 离岸人民币基准利率的形成 |
4.4 香港人民币离岸证券市场 |
4.4.1 人民币离岸债券市场的发展 |
4.4.2 人民币离岸股票市场的发展 |
4.4.3 人民币离岸基金市场的发展 |
4.5 香港人民币离岸外汇市场 |
4.5.1 人民币离岸即期外汇市场 |
4.5.2 人民币离岸远期外汇市场 第5章 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对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影响 |
5.1 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促进货币职能和功能的发挥 |
5.1.1 作为流通货币发挥支撑作用 |
5.1.2 作为支付货币发挥基础作用 |
5.1.3 作为储备货币发挥关键作用 |
5.1.4 作为投资货币发挥积极作用 |
5.2 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竞争力 |
5.2.1 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发挥区位排他性优势 |
5.2.2 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加速实体产业国际化 |
5.2.3 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推动人力资源国际化 |
5.3 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巩固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
5.3.1 形成货币循环枢纽 |
5.3.2 形成商品循环枢纽 第6章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面临的风险与挑战 |
6.1 香港经济地位的“弱化”风险 |
6.1.1 贸易中转角色淡化 |
6.1.2 资本中介角色淡化 |
6.1.3 产业对接角色淡化 |
6.1.4 交通枢纽角色淡化 |
6.1.5 政治沟通角色淡化 |
6.2 香港套利套汇投机盛行的潜在风险 |
6.2.1 两地利率汇率形成机制差异创造套利机会 |
6.2.2 离岸人民币单向做空的内在逻辑 |
6.2.3 离岸人民币单向做空机制 |
6.3 香港可能成为跨国逃税节点的挑战——以日本为鉴 |
6.3.1 日元国际化的困境 |
6.3.2 日本离岸中心的发展 |
6.3.3 内外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监管失效及其后果 |
6.3.4 对人民币离岸金融中心建设的警示 第7章 促进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提升的路径选择 |
7.1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SWOT分析 |
7.1.1 优势 |
7.1.2 劣势 |
7.1.3 机会 |
7.1.4 威胁 |
7.2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路径 |
7.2.1 继续巩固美元金融生态圈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
7.2.2 积极打造人民币金融生态圈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
7.3 香港人民币国际金融中心的目标选择 |
7.3.1 确立人民币商品流通中心地位 |
7.3.2 确立人民币金融交易中心地位 |
7.3.3 确立人民币金融信息中心地位 |
7.4 香港人民币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策略 |
7.4.1 服务内地货物和服务进出口的措施 |
7.4.2 服务内地企业境外贷款融资的措施 |
7.4.3 服务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募资的措施 |
7.4.4 服务内地机构境外发债融资的措施 |
7.4.5 服务内地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措施 |
7.4.6 服务境外企业境内直接投资的措施 |
7.4.7 服务境外机构境内间接投资的措施 参考文献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致谢 |
(5)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导论 |
1.1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法律协调概述 |
1.1.1 两岸四地经贸交往的法律调整与协调实践 |
1.1.2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含义界定 |
1.2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研究意义 |
1.2.1 研究的理论意义 |
1.2.2 研究的实践意义 |
1.3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研究文献述评 |
1.3.1 内地研究文献述评 |
1.3.2 港澳台及海外研究文献述评 |
1.3.3 研究文献综合评价 |
1.4 研究方法与文章的结构安排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文章的结构安排 第2章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制度安排 |
2.1 两岸四地法律协调的现状及其模式分析 |
2.1.1 区际私法的协调模式 |
2.1.2 各方自身调整的协调模式 |
2.1.3“项目”合作的协调模式 |
2.1.4 通过参与国际规则的协调模式 |
2.1.5 两岸四地“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协调模式 |
2.1.6 不同法律协调模式对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影响 |
2.2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制度化表现 |
2.2.1 作为法律协调机制的两岸四地经济合作规则 |
2.2.2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基础性规则 |
2.2.3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派生性规则 |
2.3 体系性视角下合作规则的法律表征分析 |
2.3.1 实在法的体系性及其理论释评 |
2.3.2 合作规则体系性中的规则结构分析 |
2.3.3 合作规则体系性中的效力层次分析 |
2.3.4 合作规则体系性中的内容调整分析 |
2.4 合作规则的分析法学意义:一种新的法律规则体系 第3章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机制运作 |
3.1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规则的创制分析 |
3.1.1 合作规则的缔结主体分析 |
3.1.2 合作规则的创制依据分析 |
3.1.3 合作规则的变动机制分析 |
3.1.4 合作规则的解释机制分析 |
3.1.5 小结 |
3.2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规则的适用分析 |
3.2.1 合作规则的适用机制:“规则”导向还是“权力”导向? |
3.2.2“权力”导向适用机制的功能表现 |
3.2.3 合作规则适用机制与既有法律制度适用机制的关系 |
3.3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规则的执行监督分析 |
3.3.1 组织视角下合作规则执行监督机制的表现 |
3.3.2 执行监督机制对创制机制与适用机制的协调 |
3.3.3 四地经贸主管部门在合作规则执行监督机制中的作用 |
3.4 合作规则的创制与运行:在“规则确立”与“规则实践”之间 |
3.4.1 合作规则的创制:法律协调的“规则确立” |
3.4.2 合作规则的运行:法律协调的“规则实践” |
3.4.3 法律协调“规则确立”与“规则实践”关系的互动与平衡 第4章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对既有法律制度的影响 |
4.1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对四地法律制度的影响 |
4.1.1 跨越两岸四地的开放性经贸规则体系 |
4.1.2 合作规则与四地法律制度间的竞争性分析 |
4.1.3 两岸四地法律制度对合作规则的转化 |
4.1.4 法律资源供给的一体化调配:由“分散”到“整合” |
4.2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对WTO规则的影响 |
4.2.1 作为客观连结纽带的WTO规则 |
4.2.2 WTO规则对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影响及不足 |
4.2.3 合作规则在WTO规则下的协调创新表现 |
4.2.4 全球化背景下的区域性法律机制:法制创新与发展的动力 |
4.3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对既有法律制度影响的效果分析 |
4.3.1 法律目标的趋同化 |
4.3.2 法律规则的公平化 |
4.3.3 法律交往的紧密化 第5章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功能分析 |
5.1 经贸秩序的确认维护功能 |
5.1.1 对四地经贸交往秩序的确认 |
5.1.2 对四地经贸交往秩序的维护 |
5.2 制度资源的优化配置功能 |
5.2.1 作为制度资源的“法律市场” |
5.2.2 制度资源优化的现实需求 |
5.3 法律规则的创新沟通功能 |
5.3.1 法律演进与规则创新 |
5.3.2 合作规则的创新沟通功能 |
5.4 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律协同功能 |
5.4.1 四地各方对经贸交往法律调整的协同局限 |
5.4.2 合作规则对四地经贸交往法律规制的协调 |
5.5 区域性环境中的法律发展功能 |
5.5.1 合作规则发展的区域性基础 |
5.5.2 合作规则发展的区域性主导功能 |
5.6 小结 第6章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的多重属性 |
6.1 国内法上四地政府间的经贸行政协议 |
6.1.1“一国两制”、“一个中国”的国内法符号 |
6.1.2 国内法上行政协议的考察与分析 |
6.1.3 作为经贸行政协议的合作规则 |
6.2 WTO规则下成员间区域贸易协议 |
6.2.1 缔结主体在WTO规则下的法律地位 |
6.2.2 合作规则法律效力的国际法约束力 |
6.3 作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规则 |
6.3.1 区域经济一体化及其制度表现 |
6.3.2 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协调的目标 |
6.3.3 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协调的落实机制 |
6.4 作为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基础性规范 |
6.4.1 不同视角下基础性规范的理论表现 |
6.4.2 合作规则在四地经济合作中的基础性规范属性 |
6.5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规则多重属性的原因分析 |
6.5.1 全球化对合作规则法律性质的影响 |
6.5.2 对合作规则国际法性质的进一步反思 第7章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未来发展:反思与建设 |
7.1 影响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未来发展的因素 |
7.1.1 经贸交往需求的因素 |
7.1.2 社会保障基础的因素 |
7.1.3 政治关系环境的因素 |
7.2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未来发展的目标定位 |
7.3 两岸四地整体性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制度性安排 |
7.3.1 整体性经济合作的法律协调 |
7.3.2 整体性与经济相关方面合作的法律协调 |
7.4 两岸四地整体性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组织化建设 |
7.4.1 法律协调的组织化建设与效率 |
7.4.2 法律协调的组织化建设与正当性 第8章 结论 |
8.1 法律协调机制的存在:由“制度安排”到“规则体系”的完善 |
8.2 法律协调机制的效果:由“法律共存”到“法律合作”的转变 |
8.3 法律协调机制的发展:迈向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共同体规则”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6)ECFA框架下货物贸易法律问题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
1.1 论文选题背景和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1.3 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点 第2章 ECFA下货物贸易法律概述 |
2.1 ECFA的概况 |
2.1.1 两岸签署ECFA的背景 |
2.1.2 两岸签订ECFA的具体过程 |
2.1.3 两岸签署ECFA的意义 |
2.2 ECFA框架下的货物贸易 |
2.2.1 ECFA实施前两岸货物贸易合作的情况 |
2.2.2 ECFA实施后两岸货物贸易的合作情况 |
2.3 ECFA框架下货物贸易法律的规定 |
2.3.1 两岸关于货物贸易的总体规定 |
2.3.2 两岸关于降税产品和降税幅度的规定 |
2.3.3 两岸关于原产地规则的规定 |
2.3.4 两岸对于早期收获产品的双方保障措施的规定 第3章 ECFA下货物贸易存在的法律问题 |
3.1 两岸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规定有问题 |
3.1.1 两岸货物贸易早收承诺具有明显的非对称性 |
3.1.2 ECFA早期收获计划原产地规定比较严格 |
3.1.3 早期收获计划实施程序较复杂 |
3.2 两岸货物贸易协议协商难度大 |
3.2.1 两岸内部环境不同 |
3.2.2 双方对两岸合作的期待不同 |
3.2.3 两岸经济结构差异导致 |
3.3 两岸货物贸易协议能否落实具有不定性 |
3.3.1 岛内复杂的政治因素不能确保货贸协议的完整落实 |
3.3.2 岛内民众的态度也不能确保货贸协议的完整落实 第4章 CEPA和CAFTA货物贸易协议对ECFA的启示 |
4.1 CEPA货物贸易协议 |
4.1.1 CEPA货物贸易的法律规定 |
4.1.2 CEPA货物贸易法律方面的特点 |
4.1.3 CEPA下大陆和港澳货物贸易合作概况 |
4.1.4 CEPA货物贸易协议出现的问题 |
4.2 CAFTA货物贸易协议 |
4.2.1 CAFTA货物贸易协议的规定 |
4.2.2 CAFTA货物贸易协议的特点 |
4.3 CEPA和CAFTA货物贸易协议对ECFA货物贸易协议的启示 |
4.3.1 货物贸易协议在一定程度上应具有灵活性 |
4.3.2 完善零关税政策 |
4.3.3 改进原产地规则方面的规定 第5章 构建ECFA货物贸易法律的对策建议 |
5.1 货物贸易协议的具体规定 |
5.1.1 开放关税壁垒应具有多样性 |
5.1.2 对原产地规则的认定尽可能简化 |
5.1.3 保障措施的规定应该更灵活 |
5.2 尽快协商签订货物贸易协议 |
5.2.1 逐步开放未涉及行业 |
5.2.2 建议先行试点省市开展业务 |
5.2.3 搭建企业交流的平台 |
5.3 落实货物贸易协议的执行 |
5.3.1 建立两岸合作的法律监督机制 |
5.3.2 修改原法条中与协议相抵触的条文 |
5.3.3 制定专门的涉台货物贸易法 |
5.4 建立两岸四地经济一体化组织 |
5.4.1 大陆、台湾、港澳建立联合机制的可行性分析 |
5.4.2 逐步在货贸领域推行四地共同的合作机制 第6章 结论 |
6.1 ECFA货物贸易协议应该尽快达成 |
6.2 用法律手段支持协议的执行 参考文献 致谢 作者简介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着及获奖情况 |
(7)穗港澳增长三角次区域经济合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ABSTRACT 目录 第一章 |
绪论 第一节 |
研究背景及意义 第二节 |
研究内容、方法、创新及不足 第二章 |
文献研究综述及本研究视角 第一节 |
国际经济区域一体化文献综述 第二节 |
测度区域一体化程度:边界效应、贸易成本研究文献综述 第三节 |
区域经济一体化促进经济发展的理论文献综述 第四节 |
关于穗港澳增长三角的文献综述 第五节 |
本章小结 第三章 |
穗港澳次区域合作的国际经济生产关系基础 第一节 |
“温特尔主义”生产模式 第二节 |
“温特尔主义”国际分工模式的条件及特点 第三节 |
“温特尔主义”:增长三角合作模式的国际生产关系基础 第四节 |
本章小结 第四章 |
穗港澳增长三角空间经济结构动态优化互补 第一节 |
穗港澳增长三角的空间地理范围 第二节 |
穗港澳增长三角空间经济联动“前店后厂”跨境生产体系形成 第三节 |
穗港澳增长三角优势互补“前店后厂”跨境生产一体化意义 第四节 |
本章小结 第五章 |
穗港澳增长三角次区域经济一体化促进经济发展 第一节 |
区域经济一体化经济发展衡量标准 第二节 |
入世前穗港澳增长三角“前店”港澳经济的发展 第三节 |
入世前穗港澳增长三角“后厂”地区外向型经济形成与发展 第四节 |
CEPA制度化穗港澳增长三角次区域经济一体化 第五节 |
CEPA背景下穗港澳增长三角模式促进港澳经济发展 第六节 |
CEPA背景下穗港澳增长三角模式促进内地经济发展 第七节 |
新阶段穗港澳增长三角模式积淀问题凸显出来 第八节 |
本章小结 第六章 |
穗港澳增长三角经济效应运行机理分析、实证检验 第一节 |
穗港澳增长三角地区经济增长收敛性实证检验 第二节 |
基于引力模型穗港澳增长三角边界效应转变实证研究 第三节 |
区位熵测度穗港澳增长三角合作下“后厂”地区产业集聚 第四节 |
穗港澳增长三角合作与“后厂”地区经济发展关系实证检验 第五节 |
本章总结 第七章 |
基于贸易成本测度对穗港澳增长三角效应再认识 第一节 |
贸易成本 第二节 |
穗港澳增长模式下贸易成本测度 第三节 |
贸易成本走势分析解读 第四节 |
本章小结 第八章 |
穗港澳增长三角次区域经济一体化特征、经验总结 第一节 |
国际上典型跨境次区域经济合作 第二节 |
“温特尔”国际分工背景下穗港澳增长三角的特征 第三节 |
穗港澳增长三角国别特色经验总结 第四节 |
本章小结 参考文献 中文书籍参考文献 中文论文参考文献 外文参考文献 致谢 |
(8)从中心论到边缘论:回归后联系汇率制度与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再造(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图形索引 表格索引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香港回归与经济发展及地位变迁的问题 |
1.2 研究目的与研究方法 |
1.2.1 文献分析法 |
1.2.2 历史研究法 |
1.3 理论架构与论文章节结构 |
1.4 可能创新的地方与研究难点 |
1.4.1 可能创新的地方 |
1.4.2 研究难点 第二章 文献概览:联系汇率制度和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
2.1 联系汇率制度(LINKED EXCHANGE RATE SYSTEM)简介 |
2.1.1 联系汇率制度的发展历史 |
2.1.2 联系汇率制度对香港的重要性 |
2.1.3 联系汇率制度的运作 |
2.1.4 联系汇率制度下的局限性 |
2.1.5 联系汇率制度的影响 |
2.1.6 联系汇率制度的“利”、“弊”与发展困境 |
2.1.7 变更联系汇率制度的早期讨论 |
2.2 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理论探讨 |
2.2.1 国际金融中心的定义 |
2.2.2 保持及强化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重要元素 |
2.3 联系汇率制度对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影响 |
2.3.1 联系汇率制度与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关系 |
2.3.2 联系汇率制度对香港国际金融心中再造的影响 第三章 回归前后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论 |
3.1 香港回归机遇论 |
3.1.1 香港回归,对香港来说,是一种机遇 |
3.1.2 香港回归,对中国内地来说,也是一种机遇 |
3.1.3 香港回归,对亚洲与世界来说,是一种机遇 |
3.2 回归前后,中国各地对香港的期许 |
3.2.1 中西部 |
3.2.2 江西 |
3.2.3 西部 |
3.2.4 湖北 |
3.2.5 湖南 |
3.2.6 云南 |
3.2.7 广西 |
3.2.8 福建 |
3.3 小结:万千期盼下的机遇 第四章 回归后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冲击 |
4.1 金融风暴 |
4.2 主权回归 |
4.2.1 高度自治 |
4.2.2 经济考验与支持 |
4.3 CEPA 与香港经济发展 |
4.3.1 专家眼中的CEPA 对香港有何“帮助” |
4.3.2 CEPA 对香港的实质好处 |
4.4 香港经济边缘论 第五章 “金融海啸”后联系汇率制度对香港经济发展的冲击与影响 |
5.1 联系汇率制度与香港的经济发展 |
5.1.1 联系汇率制度或间接或直接的影响,可能导致泡沫经济 |
5.1.2 联系汇率制度与物价稳定缺乏弹性可能使香港陷入经济发展困境 |
5.1.3 联系汇率制度可能加剧通货膨胀、影响民生及增加营商成本 |
5.1.4 联系汇率制度对香港经济发展的正面影响 |
5.1.5 联系汇率制度对香港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 |
5.2 “金融海啸”对联系汇率制度的冲击和影响 |
5.2.1 贸易方面 |
5.2.2 政治及经济方面 |
5.2.3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
5.3 联系汇率制度与稳定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关系 |
5.3.1 联系汇率制度“不经意地”产生及被表扬 |
5.3.2 联系汇率制度对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稳定作用 |
5.3.3 联系汇率制度对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再造的正面影响 |
5.4 回归后人民币对联系汇率制度的影响 |
5.4.1 回归后人民币在港发展过程及人民币国际化发展 |
5.4.2 以人民币取代美元作为挂钩货币的可能性 |
5.5 人民币应尽早国际化 |
小结: 以香港作为人民币国际化的桥梁为目标 第六章 “金融海啸”后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再造 |
6.1 “金融海啸”后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挑战与机遇 |
6.2 “金融海啸”后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发展与再造 |
6.2.1 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关键持续发展要素 |
6.2.2 显示性比较优势模型验证 |
6.2.3 国际金融中心的新定义 |
6.2.4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再造 |
小结: 抓紧机遇,创造独特性 第七章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文章 后记 |
(9)CEPA/ECFA背景下两岸四地经济一体化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
CEPA的制度概述 一、CEPA签订的背景 二、CEPA的主要内容及最新进展情况 三、CEPA法律性质的理论分析 四、CEPA与FTA制度特征的比较分析 第二章 |
内地与台湾的经贸合作法律问题 一、两岸经贸合作的背景 二、两岸经贸合作的法律调整机制 三、ECFA的法律问题分析 第三章 |
两岸四地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制度构建 一、CEPA、ECFA中存在的制度缺失 二、两岸四地经济一体化的制度形式选择 三、两岸四地自贸区法律模式的借鉴及思考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后记和致谢 |
(10)CEPA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关系的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前言 第1章 CEPA 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关系的相关几个问题 |
第一节 CEPA 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概述 |
一、CEPA 的含义、实施现状及法律特点分析 |
(一) CEPA 的含义 |
(二) CEPA 实施的现状 |
1. 货物贸易规则的实施 |
2. 服务贸易规则的实施 |
3. 贸易投资规则的实施 |
(三) CEPA 的法律特点分析 |
1. 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模式上看,CEPA 是一种低层次性的以软法机制为主的模式 |
2. 从主体及调整的对象来看,CEPA 具有双重性 |
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含义、有关协议实施现状及法律特点分析 |
(一)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含义 |
(二)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有关协议实施的现状 |
(三)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法律特点分析 |
1.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与东盟自由贸易区都是符合GATT 及WTO 相关规定建立起来的自由贸易区 |
2. 从区域经济一体化模式来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是初级的,软、硬法机制混合的模式 |
第二节 CEPA 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之间不可避免的客观联系 |
一、CEPA 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主体间客观联系的表现 |
(一) 地理位置上的联系 |
(二) 政治上的联系 |
(三) 经济上的联系 |
二、基于客观联系产生的法律与现实矛盾的问题 |
三、国际社会中可借鉴之现象分析: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与欧共体(EC)之间关系的思考 |
(一) 欧共体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概述[28] |
(二) EFTA 与EC 建立的欧洲经济区(EEA) |
(三) EFTA 与EC 之间关系对CEPA 与CAFTA 之间关系的参考 第2章 CEPA 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相互影响及比较分析 |
第一节 CEPA 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之间的相互影响 |
一、CEPA 实施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影响 |
(一) CEPA 实施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提供了有效的范例 |
(二) CEPA 实施提供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有效运作的规则 |
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对CEPA 的影响 |
(一)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对CEPA 的促进作用 |
(二)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对CEPA 的冲击 |
第二节 CEPA 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比较分析 |
一、CEPA 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法律属性的比较分析 |
二、CEPA 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法律制度的异同分析 |
(一) 两者签署的主体不同 |
(二) 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制度方面开放的程度不一致 |
(三) 解决争端的方法不同 |
(四) 其他规定的不同 第3章 CEPA 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之间的协调对接分析(一) |
第一节 CEPA 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调对接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就中国大陆而言,是自由贸易区(FTA)发展战略的需要 |
二、就香港而言,有利于其经济发展的因素 |
(一) 进一步促进香港经济发展,改变香港过于依赖内地的现状 |
(二) 香港服务贸易业的优势能够得到更充分地发挥 |
三、能够实现三赢局面 |
第二节 CEPA 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对接的具体方式 |
一、香港以单独关税区的身份加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
二、香港以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签订条约的形式加入其中 第4章 CEPA 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之间的协调对接分析(二) |
第一节 货物贸易制度 |
一、关税 |
(一) 零关税制度主要针对香港向东盟国家输出的产品 |
(二) 香港产品实行零关税对香港的影响 |
二、原产地规则 |
(一) 原产地规则标准 |
(二) 直运规则 |
(三) 累积规则 |
三、数量限制和非关税壁垒 |
四、保障措施 |
五、反补贴措施与反倾销措施 |
第二节 服务贸易制度 |
一、东盟服务贸易政策分析 |
(一) 东盟的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 |
(二) 东盟各成员国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特点 |
二、服务贸易制度的设想 |
(一) “服务提供者”的定义 |
(二) 注重香港优势服务业的谈判,与东盟国家的服务业形成优势互补 |
第三节 投资便利化制度 |
一、香港与东盟相互投资的现状 |
二、《东盟投资区框架协议》的基本内容 |
(一) 市场准入 |
(二) 国民待遇 |
(三) 最惠国待遇 |
(四) 例外规定 |
(五) 三个计划 |
(六) 其他 |
三、构建投资方面的法律框架 |
(一) 投资便利化 |
(二) 投资保护 |
(三) 投资自由化 |
第四节 争端解决机制 |
一、香港可以适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争端解决机制 |
二、《争端解决机制协议》在现实中的适用 |
第五节 CEPA 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调对接可能出现的相关问题及对策分析 |
一、防止东盟国家利用CEPA 无反倾销措施规定损害内地的利益 |
二、香港政府应该抛弃一贯“不干预”的作法,在对接过程中成为“积极分子”的角色 结束语 注释 参考文献 读研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致谢 |
四、确保CEPA顺利实施(论文参考文献)
- [1]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与政策研究[D]. 冯晓鹏. 吉林大学, 2019(02)
- [2]竞争政策协调推动粤港澳大湾区融合的作用机理研究[D]. 柯欣.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19(03)
- [3]渤海湾某海底油气管道工程项目进度管理问题研究[D]. 郑羽.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2018(09)
- [4]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演变与路径选择[D]. 陈小辛. 吉林大学, 2017(03)
- [5]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研究[D]. 谷川.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7(10)
- [6]ECFA框架下货物贸易法律问题探析[D]. 张艳虹. 东北大学, 2014(08)
- [7]穗港澳增长三角次区域经济合作研究[D]. 康学芹. 华东师范大学, 2013(11)
- [8]从中心论到边缘论:回归后联系汇率制度与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再造[D]. 林伟明. 苏州大学, 2011(06)
- [9]CEPA/ECFA背景下两岸四地经济一体化法律制度研究[D]. 陈颖. 吉林大学, 2011(09)
- [10]CEPA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关系的法律研究[D]. 蔡霜. 广西师范大学, 2009(S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