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检院确定今年五项改革重点(论文文献综述)
王雨佳[1](2020)在《浙江省检察机关案件流程管理优化研究 ——以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为例》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经济社会和技术的不断发展与革新,广大公民开始逐渐摆脱被动式接受政府公共服务的方式,开始追求更广、更高的需求,需求与服务的矛盾突出,过去的公共服务形式已经满足不了新一代的公民,因此,亟需对政府流程进行新社会化的再造,以此满足新公众、新社会的需求。而检察系统作为广义上的政府部门也面临的司法系统改革和数据的大爆炸增长,公众、检察官、广大媒体等内部与外部人员对检察机关的要求越来越高,检察管理对于检察机关的意义与其他任何管理对于其对应组织的意义是一样的,案件流程管理作为检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本文需要重点介绍和研究的内容。本文基于政府流程再造理论,对浙江省检察机关案件流程管理做了研究和探讨。首先对国内外案件管理的相关情况进行梳理,明确案件管理的重要性。接着介绍案件流程管理的相关定义,并对政府流程再造理论和全面质量管理进行案件流程再造的有效运用。结合龙湾检察院案件流程管理现状和流程再造成功案例分析得出流程再造的可行性模型。对龙湾检察院案件流程管理出现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得出不合理的人员配置、欠缺的监督力度、不统一的管理标准和不合理的考评机制为主要问题及原因。并结合政府流程再造理论提出解决思路,注重人才团队的搭建、正确识别利益相关者和需求、提高流程管理力度、统一管理标准和方法、有效利用管理结果,为浙江省检察机关案件流程再造提供思路。笔者认为,案件流程管理不是简单的管理类问题,它有着法学、管理学、信息技术等多学科的理论结合,要研究案件流程的管理思路,必须要有较为广阔的思维和乐于学习研究的精神。案件流程管理也需要顺应时代的潮流,借助大数据、借助信息技术辅助软件,检察业务数据质量至关重要,直接关系检察机关对办案规模、办案质量、办案效率的准确评价,关系到检察工作发展和司法改革的科学决策。数据质量反映方方面面,是我们做好工作的重要基础和前提。信息化辅助软件能为案件流转提供流程便利,为大数据提供工作平台,提高了流转效率和办案质量,是智慧检察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万春[2](2017)在《认真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 努力把研究室工作提高到新水平》文中认为党的十九大刚刚闭幕,召集大家进行座谈和培训,目的是第一时间学习十九大精神,在研究室条线迅速掀起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的高潮;第一时间贯彻十九大精神,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一思想行动,推动法律政策研究工作转型发展。以下谈四点意见。一、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政治定力,把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作为当前最重要的政治任务党的十九大是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历史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大会
杨秋波[3](2015)在《我国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检察机关是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国家权力的分配体系中,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分享权力,具有同等重要的宪法地位。反腐败职能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重要体现,在我国反腐败体系中,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构成两大反腐败支柱。本文将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置身于国家权力体系结构、反腐败制度体系的弘大背景下展开研究,通过对检察权和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的基本理论入手,在考察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的历史渊源基础之上,对当今我国检察机关在国家反腐败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以及与其他反腐败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深入分析,并展开了实证研究。通过对历史与现实的研究梳理,本文提出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改革发展的基本路径。为进行以上研究,本文分为绪论和正文五章构成。绪论部分,本文主要介绍了选题的动机和意义,以及现有研究成果对于该问题的研究现状以及不足,研究方法和论文的创新要点。我国反腐败研究主要集中于整体制度理论的研究,讲究大开大合,宏大叙事,对具体反腐败制度缺乏研究,对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更是涉足较少。基于此,本文立足于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运用历史分析、比较研究、实证研究等多重研究方法力图展现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的概貌并提出改革思路。第一章是检察机关反腐败的基础理论。本章讨论检察视角的腐败概念检察权的概念,并从宪法学角度研究了检察权的概念,其属于法律监督权,但不能等同。检察机关反腐败具有宪法依据。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由三大部分构成,分别为侦查职能、预防腐败职能、防腐教育职能。其中侦查职能处于核心地位,其他职能均围绕其构建,三大职能相互配合,有机运行。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与纪检权、审计权、审判权等其他具有反腐败的权能存在本质区别,同时也相互联系,共同构筑了我国反腐败体系。最后,还讨论另外建国后我国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的发展完善。第二章是我国反腐败体制的弊端以及转型。本章讨论了我国政党主导的反腐败体制和弊端以及转型方向。当前纪委包办反腐败工作的反腐败模式削弱了法律权威,不利于反腐败法治化的实现。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应该厘清党委领导和具体反腐败工作的界限,由政党主导转型为政党领导下的检察主导,从而厘清党的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和检察机关执行反腐败职能的界限,使我国反腐败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第三章是我国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的当代实践。本文对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进行制度层面和实践层面的双重考察。制度层面着眼于检察机关反腐败的职能部门、基本运行程序以及反腐败制度规定等问题,实践层面立足于实证分析,用数据对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的基本状况、效能、规范化等问题展开研究。在研究基础之上,提出了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履行过程中的问题。第四章是域外主要国家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探查。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对美英德法以及亚洲的新加坡、日本、韩国,我国的台湾、香港地区反腐败体系以及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的梳理,得出域外主要国家反腐败效能明显的主要原因。一是健全的法治和应有的宪法权威。二是是较强的独立性,使得检察机关具有足够的权威来对抗腐败。三是是完善和健全的侦查权能,包括技术侦查手段、强制取证权等各项权能。众多因素的综合造就了上述国家和地区检察机关反腐败成效卓然。第五章是我国检察机关反腐败改革展望。在对上述问题研究的基础之上,本文提出我国检察机关反腐败改革的方向和具体路径。改革的基本方向是在本轮司法体制改革和反腐败体制改革的基础之上,立足于检察机关现有反腐败框架进行,摒弃另起炉灶,建设所谓国家反腐败委员会等做法。在具体路径上,本文建议整合检察机关反贪、贪渎以及其他职能部门,组成直接隶属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反腐败总局,自成体系,与地方各级检察机关脱离隶属关系。
徐盈雁[4](2013)在《努力开创基层检察院建设新局面》文中指出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2014—2018年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规划》(下称《规划》)。这是巩固基层检察院建设成果,提升基层检察院建设水平,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文件。为帮助各级检察机关和广大检察人员进一步把握《规划》主要精神,高检院政治部有关负责人接受了本?
刘昌强[5](2012)在《检察委员会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检察委员会(下称检委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独特创新,在检察制度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对检察制度的理论研究也越来越为学术界和实务部门所关注,但对检委会制度的关注和研究却并不多见,这与检委会制度的地位和作用极不相称。目前,对检委会制度的理论研究存在研究态度保守、研究视野较窄、研究成果偏少以及客观理性不够等问题。研究内容上也缺乏创新,一些片段式的研究往往浅尝辄止,在某些问题的认识上还未厘清甚至有误;对检委会制度的中国特色、基本属性、价值定位、历史流变、发展现状、改革方向等问题没有系统深入的论证梳理。在实践层面,检委会制度虽然在不断发展演变,规范化建设成效明显,但诸多深层次的问题并没有被系统揭示和正确认识,部分抵消了改革的实际效果。问题的继续存在制约了检委会制度功能作用的全面发挥,同时还让人对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和司法权威等产生质疑。对检委会制度进行系统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在理论层面,通过系统还原和深刻认识检委会制度,厘清相关问题,总结提炼规律,为制度的合理性、稳定性和改革的必要性提供坚实的理论依据,以基础理论的建构达到指导该制度改革实践的目的。在实践层面,通过针对性地揭示问题,分析问题,找准检委会制度改革的切入点,为检委会制度的发展完善尤其是机制创新提出具可行性、操作性的方案或建设性意见。从大处讲,甚至还可以透过检委会制度,以小见大,发散审视整个检察制度改革应当遵循的价值导向和基本规律。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五章,约17万字。第一章研究检委会制度的基本原理,第二章研究检委会制度的历史流变,第三章研究检委会制度的运行现状与问题,第四章研究检委会制度改革,第五章对检委会制度的发展趋势进行预判。第一章立足检委会制度的基本原理,重点论证了检委会制度的价值功能、检委会制度的基本属性、检委会制度的理论基础以及对司法群体决策模式进行比较研究,回答我国检委会制度的相关理论问题。概述部分主要介绍检委会制度的概念、性质、特点等。指出检委会系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的内部领导决策机构;检委会制度则是有关检委会的组织形式、运作机制和法律规范的总和。检委会是一种极具中国特色的、以检察长负责制为前提的集体领导机制和群体决策模式。接着介绍了现行检委会的基本职能、结构体系、运作机制等。在检委会制度的价值部分,指出检委会制度是人民检察制度发展的助推器,是检察领导体制的必要补充,是司法民主的实现方式,是司法公正的有效保证,是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重要途径,是检察机关实现社会管理的平衡器。在检委会制度的基本属性部分,从实现党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宪政安排等角度,论证了检委会制度的政治属性;从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等角度,分析了检委会制度的行政属性;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检察权的司法权性质、业务断案须遵循司法规律等角度,论证了检委会制度的司法属性。在检委会的制度依据部分,分别从历史上的会审制度、党的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群体决策理论入手,阐述了检委会制度的法律文化渊源、制度基础和理论依据。并重点对群体决策的一般原理、特点、优劣等进行了分析评述。在相关制度的比较部分,列举介绍了司法群体决策的国内模式-审判委员会制度,以及司法群体决策的国外模式-审判类的陪审团制度,检察类的荷兰、越南、前苏联等国的检委会及类似组织。通过比较评述,指出我国检委会制度与其他司法群体决策模式存在三个方面的区别,一是执行民主集中制存在完全与否之分,功能上存在决策与咨询之别,决策过程对司法亲历性的原则要求亦不相同。第二章从检委会制度的历史流变入手,对检委会制度的发展史进行了系统梳理,论证了检委会制度的历史必然性。指出我国检委会制度缘起于苏区工农民主政权时期,进一步实践于抗战时期,初步确立于建国初期,直至1954年被正式系统建立。检委会的称谓在1930年代初的苏维埃红色政权下即已出现,当时是指一级检察机关或者履行专门检察职能的临时性检察组织。1941年山东省抗日根据地设立的各级检委会也是如此,指检察机关的各级组织而非检察机关内部的领导决策机构。因此,将检委会的发展历史仅追溯到山东抗日根据地时期的传统观点是不准确的。应将党领导下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尤其是苏维埃政权下的人民检察制度初创时期和抗日民主政权时期视为检委会制度的发端期和探索实践期。虽然苏区工农民主政权时期与抗战时期的检委会在性质、组织和职能等方面与现行检委会制度仍存在较大差异,但至少为建国后当代检委会制度的最终确立提供了实践基础和法律渊源。当代检委会制度正式确立以后,在各个历史时期不断发展演变。基本职能方面,检委会的职能范围经历了一个从较为广泛宏观,到逐渐调整细化,再到最终确定为以议决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为主的发展过程。决策机制方面,经历了从检察长一长制向民主集中制发展演变的历程,确立起了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决策原则,司法属性不断得以强化。组织建设方面,检委会委员的配置逐渐专业化,员额逐渐增多,决策辅助机构建设亦不断强化。梳理完历史,就检委会制度的存废之争进行了认真审视。认为检委会制度的存废之争不论是从争论范围还是程度看,其影响远不如审判委员会的存废之争。但所引发的问题还是值得以辩证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去关注和思考。指出片面废除说不可取,检委会制度应当保留,但在保留的前提下须着手改革完善,而废除论者的合理理由可以为检委会制度改革提供参考。本章最后得出结论,中国特色的检委会制度经历了长期曲折的发展历程,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各个时期的检委会制度的基本职能都围绕着法律监督这个核心,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是检委会制度的根本立足点;检委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是历史的必然,也是司法现代化的产物,检委会制度在当前仍有存在的现实合理性和必要性,而不断改革调试是保持检委会制度合理性和旺盛生命力的基本途径。第三章则立足基层检委会工作实践,揭示检委会制度的运行现状与问题,进而提出检委会制度改革之必要性。基层检委会制度的生动实践为我们审视检委会制度提供了较为确切的实证资料。从基层检察机关的实践来看,检委会制度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制度内涵丰富。不少检察机关强化了检委会的领导地位和业务指导作用;强化议决重大案件,注重发挥检委会的司法功能;强化了接受党的领导、服务大局、维护稳定的政治功能。各地检察机关通过探索创新,在检委会的功能定位、组织建设、会议制度等方面都摸索出不少有益经验。如部分基层检察机关拓宽了检委会的业务指导范围,组织建设上更加注重专业化。在会议制度方面,许多基层检察机关围绕司法的直接亲历原则,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议案的审议方式、讨论方式、表决方式等摸索创新了诸如阅卷、多媒体示证、质辨式讨论等不少好的做法。检委会制度的基层实践让我们进一步认识到检委会制度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同时也让我们看到了检委会制度的诸多不足:决策指导功能发挥不够,如“重议案轻议事”、“重个案研究轻业务指导”、议案类型单边、职能交叉的问题较为突出;组织建设不足,如委员的选任机制不完善、组成不规范、专业化年轻化不足、行政色彩较重,专委的职能不足或出现职能错位、办事机构职能发挥不够、服务质量不高等;在会议制度方面,存在决策的信息依据不充分、决策行政化、决策效率不高等问题以及执行“双过半”原则和列席制度等方面的困惑。基层实践所反映出的问题有的属现行法律规范层面的缺陷,有的属实践中执行上的扭曲,还有的系制度本身带来的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着检委会制度功能的全面发挥,影响着检委会的决策质量、决策效率和决策权威。司法制度的生命在于不断实践和不断革新。为克服检委会制度存在的不足,保证检委会制度继续充分发挥其功能,必须进行适当改革。按照逻辑顺承,第四章重点讨论了检委会制度的改革完善。首先提出应将检委会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应当设定为民主、科学、高效、权威。根据现实需要并结合可行性考虑,建议将民主和科学的目标放在前,高效和权威的目标置于后,循序渐进,逐步推进。即可先重点考虑在检委会的组织建设、决策机制上下功夫,在上下级检委会关系的协调上、配套机制的建设等问题上可再预留时间和空间。在改革基本思路的设计上,提出要注意系统性和完整性,完善检委会制度的功能定位,从纵向体制的去行政化、决策机制的司法化、决策主体的专业化、决策责任的法定化以及配套机制的科学化等方面着手。就检委会制度功能的应然定位,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应当将决策、指导、监督定位为检委会制度的三大基本功能。其中决策功能是首要功能和直接功能,指导功能是延伸功能,但对指导功能应予重点强化。检委会制度的应然功能决定着制度建设和改革的基本方向。决策机制改革是检委会制度改革的关键节点。改革应首先从强化决策机制的司法属性入手。针对决策机制存在的现实问题,对不完全民主集中制的决策原则进行了反思,对司法直接亲历原则作了价值分析。在强化检委会决策司法属性的具体路径上,建议借鉴吸纳审判合议制与党委票决制的合理内核;保证委员的“民主”地位,严格检察长的“集中”机制;强化直接亲历原则,推行阅卷式质辩式议案方式;弱化纵向的行政审批,确立一级检委会定案机制;建立并兑现责任机制,促进司法公正。为解决检委会司法能力不足的问题,提出必须强化检委会的组织建设。建议规范检委会委员的选任标准与选任程序,强化专职委员的职能作用,合理配置检委会决策辅助机构。对检委会办事机构、专业研究小组、专家咨询委员会等事务机构和智囊机构的选任与职能发挥都分别提出了相关建议。本章还就规范检委会工作程序如科学设定议题范围、严格执行议事规则、督促决定执行以及加强信息化建设等进行了探讨。最后对配套机制如回避机制、列席机制等的改革完善作了专门论述。提出应改革完善回避制度的启动程序和举证责任,允许外部人员列席检委会,强化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增强检委会制度的辐射功能。在论文的第五章,对检委会制度的发展趋势作了适当预判。首先以司法群体决策存在缺陷以及司法的相对独立与高度专业化职业化趋势为立论点,提出检委会制度虽将在今后一个较长的时间范围内仍有其存在的合理价值,但功能的调整转化与角色淡出是必然趋势。就功能调整问题,建议顺应司法规律,在条件时机成熟时,可考虑保留指导、监督功能,弱化决策功能,改决策为咨议,以克服检委会制度的先天不足。随着司法专业化和检察职业化进程不断加快,检委会制度在完成其使命后会逐步淡出历史舞台,职业检察官的角色替代将成为必然。
朱孝清[6](2011)在《论诉讼监督》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加强诉讼监督已成为党中央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期盼。特别是在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形成后,加强诉讼监督、保障和促进"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已成为新时期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诉讼监督有其特性、功能、原则、方式和效力,诉讼监督的若干问题应该予以理论上的辨析。加强和改进诉讼监督,需完善法律制度,突出监督重点,改进监督措施,健全监督机制。
王晓勇[7](2011)在《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文中研究表明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省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10年全省检察工作情况 2010年,全省检察机关在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
肖荣[8](2010)在《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文中研究说明检察院是干什么的?检察官能帮老百姓解决什么问题?检察工作如何促进中国法治化进程?……近十年来,随着“检务公开”的实施和不断深化,检察机关在人们眼中越来越真实和亲切。 “检务公开”,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不涉及国家秘密?
韩文山,刘晨霞[9](2008)在《检务督察工作机制研究》文中提出自2005年开始,全国各地陆续开展检务督察工作,都取得了阶段性成绩,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曾经召开过试点工作的经验推广会,直至2007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经过调查研究,终于出台了《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但全国各地还没有将检务督察工作很好地统一起来,仍可以说各成一体,各有特点,督察内容各有侧重点,督察方式也各异,鉴于这种不统一的情况,笔者对全国各地的检务督察机制进行了比较,从检务督察机构、人员、内容、职责、权限以及程序等方面来论证检务督察工作机制的统一。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10](2006)在《浙江温州检察研究与检察改革情况报告》文中提出 一、检察研究的总体情况近年来,温州市检察机关按照“检察长统一领导、职能部门组织协调,各部门广泛发动,全体检察干警积极参与”的检察研究运行机制,深入系统地开展检察研究工作,为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推进温州检察工作又快又好地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理论环境。全市检察机关呈现出检察研究工作与检察业务工作齐头并进的良好发展态势。(一)领导重视,率先垂范,营造良好的研究工作氛围对检察理论研究工作,温州市两级检察机关领导高度重视,把它列为“一把手”工程,纳入党组的重
二、高检院确定今年五项改革重点(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高检院确定今年五项改革重点(论文提纲范文)
(1)浙江省检察机关案件流程管理优化研究 ——以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案件管理 |
1.3.1 国内关于案件管理的研究 |
1.3.2 国外关于案件管理的研究 |
1.3.3 关于案件管理的综合评述 |
1.4 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内容 |
1.5 创新之处及存在的不足 |
1.5.1 论文的创新 |
1.5.2 存在的不足 |
第2章 基本概念界定及相关理论工具 |
2.1 基本概念界定 |
2.1.1 案件流程管理的含义 |
2.1.2 案件流程再造的目标 |
2.2 相关理论及运用 |
2.2.1 政府流程再造理论及运用 |
2.2.2 全面质量管理理论及运用 |
第3章 浙江省检察机关案件流程管理的现状 |
3.1 案件流程管理的发展历程 |
3.1.1 初步成型(2003年—2009年) |
3.1.2 日渐完善(2009年—2016年) |
3.1.3 走向成熟(2016年—至今) |
3.2 龙湾检察院案件流程管理的现状 |
3.2.1 案件流转管理流程 |
3.2.2 流程管理人员配置情况 |
3.2.3 流程监控平台:智能化案件管理辅助系统 |
3.2.4 定期通报监控情况 |
3.3 龙湾区检察院流程管理具有代表性和特殊性 |
3.3.1 龙湾区人民检察院的代表性 |
3.3.2 龙湾区人民检察院的特殊性 |
3.4 龙湾区检察院流程再造的实证研究 |
3.4.1 检察机关案件流程再造成功案例 |
3.4.2 当前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流程设计的分析 |
3.4.3 以公众需求为导向,重新设计案件流程管理方案 |
3.4.4 从PDCA四要素改善案件流程管理 |
3.4.5 案件流程重组、建立网格化的案件流程管理系统 |
3.4.6 绩效评估机制不断细化完善 |
3.4.7 案件流程优化小结 |
第4章 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管理工作存在的缺陷及原因分析 |
4.1 案件流程管理工作存在的缺陷 |
4.1.1 流程管理人员配置不合理 |
4.1.2 流程管理力度欠缺 |
4.1.3 案件流程管理标准单一 |
4.1.4 案件流程管理考评虚设 |
4.2 案件流程管理工作存在缺陷的原因 |
4.2.1 流程监管人员职能定位不清 |
4.2.2 流程管理内部监督不强 |
4.2.3 流程管理标准制定难 |
4.2.4 案件流程管理考评虚设 |
第5章 浙江省检察机关案件流程管理优化的对策建议 |
5.1 专业流程管理团队搭建 |
5.1.1 合理匹配流程监管人员 |
5.1.2 识别利益相关者并获得需求 |
5.2 提高流程监管力度 |
5.2.1 注重日常管理 |
5.2.2 落实问责制度 |
5.3 完善流程管理控制标准与方法 |
5.3.1 统一流程管理标准 |
5.3.2 完善案件流程的过程控制 |
5.3.3 丰富案件质量管理方法 |
5.3.4 发挥分析研判指挥棒作用 |
5.4 有效利用案件流程管理结果 |
5.4.1 与绩效考评挂钩 |
5.4.2 公开流程管理结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我国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 本文研究的缘由 |
2. 本文研究的现状 |
3. 本文研究的内容及方法 |
4 本文研究的创新和难点 |
1. 我国检察机关反腐败的基础理论 |
1.1 腐败的概念内涵 |
1.1.1 腐败概念的不同理论 |
1.1.2 检察机关角度下的“腐败”概念 |
1.2 我国检察权概念的重新厘清—从宪法的视角 |
1.2.1 检察权概念的争论 |
1.2.2 我国宪法上“检察权”概念的内涵 |
1.4 我国检察机关反腐败的正当性 |
1.4.1 检察机关享有反腐败职能是宪法反腐败属性和宪政原理的必然要求 |
1.4.2 检察机关享有反腐败职能是其法律监督机关属性的必然要求 |
1.4.3 我国检察机关具有的高度独立性是其享有反腐败职能的重要依据 |
1.5 我国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的界定 |
1.5.1 侦查职能 |
1.5.2 预防腐败职能 |
1.5.3 防腐教育职能 |
1.6 我国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与其他反腐败机构职权关系辨析 |
1.6.1 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与纪检权 |
1.6.2 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与审计权 |
1.6.3 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与审判权 |
1.7 建国后我国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的发展完善 |
1.7.1 建国后我国检察机关反腐败机构的建立发展 |
1.7.2 建国后我国检察机关反腐败制度的建设发展 |
2 当前我国反腐败体制的反思和转型 |
2.1 政党主导的反腐败体制分析 |
2.1.1 政党主导反腐败体制的基本框架 |
2.1.2 政党主导反腐体制的弊端 |
2.2 政党主导反腐败体制转型必要性和现实性分析 |
2.2.1 政党主导反腐败体制转型的必要性分析 |
2.2.2 政党主导反腐败体制转型的现实性分析 |
2.3 反腐败体制转型后之构建一纪委主导执纪和检察主导反腐 |
2.3.1 纪委执纪对检察机关反腐败的功能作用 |
2.3.2 检察主导国家反腐败体制的构成 |
2.3.3 检察主导国家反腐败体制运行方式 |
3 我国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的当前实践 |
3.1 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静态分析 |
3.1.1 检察机关反腐败的职能机构 |
3.1.2 检察机关反腐败工作领导体制 |
3.1.3 检察机关反腐败侦查工作机制 |
3.1.4 国际合作 |
3.2 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动态考察 |
3.2.1 基本数据库的建立 |
3.2.2 检察机关查办腐败案件的基本特点 |
3.2.3 检察机关反腐败效能实证分析 |
3.2.4 检察机关反腐败规范化分析 |
3.2.5 检察机关反腐败监督制约效力分析 |
3.2.6 经济发展水平对检察机关反腐败的影响 |
3.2.7 检察机关反腐败独立性分析 |
3.3 检察机关和纪委在反腐败中的关系实证分析 |
3.3.1 2008年-2012年我国纪委和检察机关办案基本情况 |
3.3.2 纪委和检察机关在反腐败中的作用实证分析 |
3.3.3 纪委和检察机关在反腐败中协作状况实证分析 |
3.4 我国检察机关反腐败问题分析 |
3.4.1 领导体制问题 |
3.4.2 反腐败立法的问题 |
3.4.3 工作机制问题 |
3.4.4 侦查机制问题 |
3.4.5 预防腐败犯罪权力不实 |
3.4.6 反腐败国际合作问题 |
3.4.7 队伍建设问题 |
4 域外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探查 |
4.1 美国 |
4.1.1 美国反腐败体系概况 |
4.1.2 美国检察机关反腐败的主要职能 |
4.2 英国 |
4.2.1 英国反腐败体系概况 |
4.2.2 英国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 |
4.3 德国 |
4.3.1 德国反腐败体系概况 |
4.3.2 德国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 |
4.4 亚洲国家 |
4.4.1 新加坡 |
4.4.2 韩国 |
4.4.3 日本 |
4.5 我国其他地区—香港、台湾 |
4.5.1 香港 |
4.5.2 台湾 |
4.6 域外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的特点和启示 |
5 我国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改革展望 |
5.1 改革模式的选择 |
5.1.1 中央层面推进反腐败制度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 |
5.1.2 当前理论界对我国反腐败制度以及检察机关反腐败改革的设想 |
5.1.3 当前实务界对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改革的探索 |
5.1.4 各种改革实践和理论观点的评叙 |
5.1.5 小结 |
5.2 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改革的总体设想 |
5.2.1 积极开展反腐败法的立法及相关立法工作 |
5.2.2 充分吸收司法体制改革有益成果 |
5.2.3 成立独立的反腐败机构 |
5.3 检察机关反腐败改革的具体建议 |
5.3.1 建立检察机关与纪委在反腐败中的协作制度 |
5.3.2 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与党委、政府、人大及外部机关关系的改革 |
5.3.3 领导体制和职能机构的改革 |
5.3.4 检察机关反腐败机制改革 |
5.3.5 腐败犯罪侦查措施改革 |
5.3.6 检察机关反腐败部门队伍建设改革 |
5.3.7 检察机关反腐败国际合作机制改革 |
5.4 结语和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5)检察委员会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检委会制度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检委会制度概述 |
一、 检委会制度的概念、性质与特点 |
二、 检委会的基本职能 |
三、 检委会的组织 |
四、 检委会的运行机制 |
第二节 检委会制度的价值 |
一、 人民检察制度发展的助推器 |
二、 检察领导体制的必要补充 |
三、 司法民主的实现方式 |
四、 司法公正的有效保证 |
五、 内部监督的重要途径 |
六、 社会管理的平衡器 |
第三节 检委会制度的基本属性 |
一、 检委会的政治属性 |
二、 检委会的司法属性 |
三、 检委会的行政属性 |
第四节 检委会制度的渊源与依据 |
一、 倡导会审而不认同司法官独立是其法律文化渊源 |
二、 民主集中制是其制度基础 |
三、 群体决策理论是其理论依据 |
第五节 相关制度比较研究 |
一、 司法群体决策的国内模式——以审判委员会制度为例 |
二、 国外司法群体决策的主要类型 |
三、 与检委会制度的比较评述 |
第二章 检委会制度的历史流变 |
第一节 检委会制度的发端 |
一、 检委会制度历史起源的传统解读 |
二、 苏俄(联)检察机关委员会制度的渊源 |
三、 检委会制度的初现 |
第二节 检委会制度在抗战期间的实践 |
一、 抗战期间的探索实践 |
二、 评述 |
三、 结论 |
第三节 检委会制度的确立与发展 |
一、 检委会制度的确立 |
二、 检委会制度的发展演变 |
第四节 检委会制度的存废之争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检委会制度存废之争的三种观点 |
三、 简要评述 |
第五节 检委会制度的演变逻辑 |
一、 检委会制度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 |
二、 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是检委会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 |
三、 检委会制度具有存在的现实合理性和必要性 |
四、 不断改革调试以适应检委会制度开放性发展的要求 |
第三章 检委会制度的现状与问题——以基层实践为例 |
第一节 基层检委会制度的探索实践 |
一、 基层检委会制度的功能作用实践 |
二、 基层检委会制度的组织建设情况 |
三、 会议制度的实践情况 |
第二节 基层检委会制度的改革创新 |
一、 功能作用的延展创新 |
二、 组织建设方面的创新 |
三、 会议制度方面的创新 |
第三节 基层检委会制度运行中的问题 |
一、 业务指导功能不足 |
二、 组织建设方面存在不足 |
三、 会议制度存在诸多问题 |
四、 决策质量存在问题——基于无罪案件的分析 |
五、 基层检委会制度实践评述 |
第四章 检察委员会制度改革 |
第一节 检委会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 |
一、 检委会改革的总体目标 |
二、 检委会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 |
三、 改革的理论指导-群体决策的优化 |
第二节 科学定位检委会制度的功能 |
一、 决策功能 |
二、 指导功能 |
三、 监督功能 |
第三节 强化检委会决策的司法属性 |
一、 检委会决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
二、 强化检委会司法属性的必要性 |
三、 对不完全民主集中制的反思 |
四、 直接亲历原则的建构 |
五、 强化检委会决策司法属性的路径 |
第四节 加强检委会的组织建设 |
一、 规范检委会委员的选任标准与选任程序 |
二、 强化检委会专职委员的职能作用 |
三、 合理配置检委会决策辅助机构 |
第五节 规范检委会工作程序 |
一、 科学设定检委会的议题范围 |
二、 严格执行检委会的议事规则 |
三、 加强检委会决定执行督促力度 |
第六节 完善配套机制 |
一、 完善检委会回避机制 |
二、 完善列席机制 |
第五章 检委会制度的发展趋势 |
第一节 检委会制度继续存在的合理价值 |
一、 职业化的检察官队伍尚未形成 |
二、 司法的相对独立尚缺制度保障 |
三、 检委会运行机制的客观要求 |
第二节 司法群体决策的固有缺陷 |
一、 难以实现直接言辞和司法亲历原则 |
二、 抑制成员决策积极性和创造力 |
三、 司法群体决策的极化 |
四、 司法群体决策的责任不明 |
五、 司法群体决策易产生群体思维 |
六、 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无法统一 |
第三节 司法的相对独立与职业化趋势 |
一、 司法的职业化发展趋势 |
二、 司法的相对独立要求 |
第四节 检委会制度的功能调整与角色淡出 |
一、 检委会的现行职能 |
二、 检委会制度的功能调整 |
三、 职业检察官的角色替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6)论诉讼监督(论文提纲范文)
一、诉讼监督概述 |
(一)诉讼监督的特性 |
(二)诉讼监督的功能 |
(三)诉讼监督的原则 |
(四)诉讼监督的方式与效力 |
二、对诉讼监督若干问题的理论辨析 |
(一)诉讼监督有无必要 |
(二)刑事诉讼监督是否违反诉讼规律和监督机理 |
(三)民事审判监督是否会破坏民事诉讼构造、侵犯当事人处分权 |
(四)我国检、警是否要建立一体的关系 |
三、加强和改进诉讼监督的进路 |
(一)完善法律制度 |
(二)突出监督重点 |
(三)强化和改进监督措施 |
(四)健全监督机制 |
(五)讲究监督方法 |
(10)浙江温州检察研究与检察改革情况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一、检察研究的总体情况 |
(一)领导重视,率先垂范,营造良好的研究工作氛围 |
(二)创新思维,研究课题,工作成效初露端倪 |
(三)围绕热点,集中攻关,全面开展重点专题调研工作 |
(四)创办刊物,扩大宣传,积极利用和转化研究成果 |
二、检察改革的总体情况 |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 |
(二)导入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 |
(三)各项检察业务改革工作 |
四、高检院确定今年五项改革重点(论文参考文献)
- [1]浙江省检察机关案件流程管理优化研究 ——以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为例[D]. 王雨佳.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3)
- [2]认真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 努力把研究室工作提高到新水平[J]. 万春. 检察调研与指导, 2017(05)
- [3]我国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研究[D]. 杨秋波. 武汉大学, 2015(07)
- [4]努力开创基层检察院建设新局面[N]. 徐盈雁. 检察日报, 2013
- [5]检察委员会制度研究[D]. 刘昌强. 西南政法大学, 2012(07)
- [6]论诉讼监督[J]. 朱孝清.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1(05)
- [7]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N]. 王晓勇. 青海日报, 2011
- [8]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N]. 肖荣. 检察日报, 2010
- [9]检务督察工作机制研究[A]. 韩文山,刘晨霞. 第四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 2008
- [10]浙江温州检察研究与检察改革情况报告[J].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