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司法案例调研报告

婚姻司法案例调研报告

问: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
  1. 答:1、法院判决关于房屋分割虽有法律依据,但是岩野房屋分割应依据公平原则给予张丽丽适当补偿,其中还应该按照婚姻法此缺规定,对和子女共同生活的张丽丽多分共同财产。
    2、张丽丽户籍在原村里,土地不能被收回,村里做法错误,可以起诉至法院要回。
    3、本案反映了现在对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粗扒喊益的保护问题、婚姻家庭中对妇女财产权益的保护问题。
  2. 答: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女人结婚前一定要睁大双眼,看清楚自己选的老公是什么或歼塌样的人,改闭要脑筋清楚结婚不是两个人结婚,是两家人结衫圆婚
  3. 答:第一,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离婚后无房屋,视为生活困难,另一方有义察庆务救济,所以张丽丽有居住权。
    第二,只要有户口就应当有承包地,娘家人错误,
    第三,与妇女不妇女没有关系,本题目的问题是判决不公,承包地答做问题,人人都清没衡可能遇到。
问:有关婚姻继承法的案例分析,求答案
  1. 答:王某(男)与彭某(女)是小学同学,同村居住,1992年双方18岁的时候,由父母给他们订了亲,遂以夫妻名义住在了一起,并生育一子。2000年,王某外出务工,结识了女工秦某,不久即租房同居,并于2002年2月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彭某离婚。彭某则以《》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为根据提出反诉,要求保护自己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排除秦某的妨害行为。请问人民法院应如何对待双方的诉请?
    解析:
    (腔渣1)当事双芹手方1992年以夫妻名义同居时不到,王某起诉“离婚”时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果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审理;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则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不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即使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最高人民法嫌圆嫌院的司法解释,彭某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2. 答:案例1:
    1、大儿:无赡养义务 协议有效埋含
    2、小儿:应该赡养 共同生活 有抚养关系
    3、大女或液察儿:应该赡养 亲生
    4、小女儿:无赡养义务 已与邻居王某建立了拟衫茄制血亲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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