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析物业管理的法律责任及处理(论文文献综述)
关春艳[1](2021)在《长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中政府监管问题研究 ——以新星宇之郡住宅小区为例》文中提出目前,中国在城市管理上越来越规范化。在城市管理中,物业管理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因为由其可以看出该城市的管理水平,知晓该城市的文化水准,了解该城市的经济以及社会发展状况。就物业管理而言,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和大众的生活最为密切,直接关系着大众的生活品质。但是目前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全部依据市场化的模式,因为众多的因素,这种模式存在很多缺陷,经常会出现各种纠纷和投诉,大大降低了居民的生活品质。所以,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是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最近几年,对此政府也颁布了有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了监督,促使了大众的生活品质的提高。但是,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方面依旧存在不少问题,还不能和当下的满足大众不断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伟大目标相契合。因此,加强政府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管,是不断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活需要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现实需要。本文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法、问卷调查法和案例分析法对长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中政府监管问题展开研究,首先,对本文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思路与方法和国内外研究都进行了说明和梳理,并对与本文相关的概念和理论进行了简要概括和阐述;其次,以新星宇之郡住宅小区作为具体的实际例子,分析了长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中政府监管的的现状,从政府监管主体及措施等方面进行了梳理和总结;再次,在分析总结了春市新星宇之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基础上,选取了国内外物业管理中政府监管的相关措施,并总结这些地区在相关方面的举措,借鉴了值得学习的经验;最后,从变革管理体制,加强有效监管,完善程序指引,发挥社工力量,注重监管实效,强化指导服务等方面提出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
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2](2020)在《物业管理在社会治理新格局中的作用》文中认为前言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为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提供了科学指引。在长期的社会治理和物业管理实践中,越来越多社会治理工作的实施都逐步从传统的社区向新型的物业管理区域转移,越来越多的社会治理内容和事项,也与物业管理形成相互交集和相辅相成的关系,并更多地依靠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主体去实施和推进。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形成和完善与社会治理新格局相适应的物业管理发展体系,
胡旭洋[3](2020)在《成都市金牛区物业纠纷防治的问题与对策研究》文中提出自1981年,自从深圳第一家物业管理公司在中国成立以来,物业管理行业进入中国已接近40年,随着社会进程的不断推进,中国的城市化发展也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而物业服务也成为现代家庭生活至关重要的一部分。但随之衍生的物业纠纷也呈上升态势,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也正在发生不易察觉的变化,使得千姿百态的矛盾纠纷也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征,具体到物业纠纷防治的工作中,其表现出法律关系复杂、解决困难等特点,作为不同阶层、不同组织以及不同利益的群体—小区,物业纠纷的化解方式也纷繁复杂,甚至部分物业纠纷长时间得不到解决。在物业纠纷领域,虽然国家不断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也有部分省市探索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物业纠纷化解途径,并作为经验分享,但大多具有个性化特征,并未形成一套科学的、系统的、成熟的物业纠纷化解机制,因此经验固好,但无法广泛普及。本文在参考了国内外关于物业纠纷化解的研究成果后,结合成都市金牛区物业管理纠纷的实际情况,系统的梳理了金牛区物业纠纷防治所存在的问题,对产生问题的体制性原因、服务水平和防范渠道等原因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并提出改善现状的对策建议。首先,通过目前国内物业纠纷化解的现状,再结合成都市金牛区物业的实际情况引出本文选题的依据和研究意义。其次,梳理了物业纠纷防治所涉及的相关基本概念和基础理论。第三,通过多种途径的基础数据调研和相关部门的数据统计,整理出金牛区物业纠纷防治工作存在的问题。第四,从体制层面、各参与主体自身缺陷方面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对物业纠纷防治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寻找物业纠纷化解难的根源症结。第五,再通过建议体制改革、队伍建设、服务内容与收支标准透明化、完善相关规范性文件等提出相应的可操作性对策和建议,同时,还提议引入社区自治理念和保证金制度,为物业纠纷的防治提供新方向。最后,阐明物业服务机构、业主二者之间只有真正的和谐发展,才能物业纠纷防治的可行之道。
孟灿[4](2020)在《业主委员会民事法律地位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陈小坤[5](2020)在《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迅猛发展及人们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不断提高,物业管理行业得以不断的发展。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深入,城市人口不断膨胀,居民的住房问题及管理问题日益成为城市发展关注的焦点。物业管理与人们生活紧密联系。物业管理涉及小区房屋及其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环境治理、治安秩序、停车、经营、绿化等方方面面,俨然已成为人们城市生活中密不可分的一部分。拥有舒适、安全的小区生活环境是每一个城市人最基础的生活愿望。此愿望的实现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小区提供一流的、专业的、规范的物业管理服务来实现。然而,虽然《物业管理条例》颁布与实施为物业管理行业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与行为准则,但物业管理行业毕竟属于近几十年方新兴的行业,迄今为止,没有形成完整的、系统的物业管理服务法律制度。人们对专业的、安全的、舒适的物业管理服务的需求与当前有限的物业管理服务制度之间问题与矛盾不断暴露。现实中,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产生各种各样地问题,相应的纠纷与争议层出不穷,各种矛盾日益剧增。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问题,涉及人们的人身安危及财产安全,与人们的利益息息相关,也是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最基本的要求与最起码的保障。但是,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中,不论是一般法律规定还是关于物业管理的专门性法规就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都没有进行专门系统的规定。司法实践及理论界,就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有关问题也认识不一。本文以此为契机,拟对目前我国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的现状及问题进行分析,采取理论与司法审判实践相结合,将国内外现有有关规定及相关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理论与司法实践的案例结合,拟对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中有关问题进行类型化分析研究。全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分析其与一般公共场所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的区别与联系,论述设置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价值及意义;第二部分,对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现行法律规范及司法实践现状的梳理,回顾了一些关于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的有关案例,剖析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在理论与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下文论述作相应的铺垫;第三部分,通过分析相关的争议观点,从而合理地设定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产生之基础与性质;第四部分,确定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内容及对应的权利主体,在确定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内容,受物业服务企业在2020年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所充分发挥了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作用启发,认为应将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与处理纳入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第五部分,从归责原则、举证责任、构成要件、责任形态、免责事由这几个方面分析论述违反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问题;当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出现责任竞合时,由权利人综合考虑不同因素自主进行选择;第六部分,简要介绍了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相关的配套制度,认为通过投保物业管理责任险、设置安全保障基金的方式,保障权利人权益,分担风险,强化物业服务企业风险抵御能力,从而实现将保障物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与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健康有序统一起来。然而,笔者能力有限,不奢求能提出标新立异的观点,只求拟通过分析研究,所得结论言之有理,以期对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方面的理论体系构建和相关司法实践处理提出自己的拙见。
Pimsalee Miss Chanettee[6](2020)在《前期物业管理法律制度研究 ——以中国与泰国的比较为视角》文中研究指明前期物业管理阶段是物业管理当中最先出现的一个阶段,在这个阶段中,可以为建设单位和业主提供前期的专业服务,对于今后物业管理打下前期基础,提供更多便利,因此也是物业管理阶段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因中国与泰国的风俗习惯不同导致土地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建筑物)的法律制度在一定方面有一些不同,因此两国在物业管理法律制度方面也存在不同,即中国物业管理在一般情况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和正式的物业管理阶段,但是泰国没有同样的区分。本文以中国和泰国法律比较为视角,除了引言和结论以外,本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是物业管理的立法概况,该部分叙述了中国与泰国物业管理情况与立法沿革;第二部分是前期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主体,该部分叙述了中国与泰国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主要主体;第三部分是前期物业管理人的确定,该部分叙述了中国与泰国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与选聘者地位对选聘程序的法律问题;第四部分是前期物业管理的终止,该部分叙述了中国与泰国的前期物业管理终止事由而及终止事由的相关法律问题;第五部分是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纠纷中的诉讼主体,该部分叙述了中国与泰国就单业主诉讼对侵权共有部分者和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资格进行研究分析。通过比较法,将两国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当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列举说明,通过比较,分析中泰两国法律中关于前期物业管理阶段中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并指出两个国家的优点和缺点,最后提出完善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的建议,为完善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出现的上述法律问题提出构想。
吴永盛[7](2020)在《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业主的关系》文中提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制度的正当性主要体现在售房前建设单位是唯一业主,自应有权选聘物业企业;购房业主在签订包含有前期物业条款的房屋买卖合同时,可认定是对建设单位与物业企业确立的物业服务内容进行了承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业主关系混沌不清的主要原因有二:其一,前期物业关系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两个合同,有建设单位、物业企业以及业主先后加入,呈现多合同、多主体、多阶段特点;其二,立法机构、司法机关缺乏足够的能动性,现行规定对业主等各方角色定位、规范路径并未明确,司法裁判也几乎是径引条文,缺乏说理。立法、司法的惰性处理,导致一直存在着一个“不成问题的问题”。关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本质属性,现有的各种理论学说如委托代理说、利益第三人合同说、概括受让合同说、事实合同说、区分所有权说、房地产附随义务说等均无法涵摄前期物业中的多重法律关系结构。厘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属性必须精细把握建设单位在前期物业阶段的“正面”和“侧面”。“正面”是指建设单位在房屋竣工验收后选聘物业企业,并与之订立前期物业协议。“侧面”是指建设单位须将前期物业协议订入与业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当中,并向业主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在合同期限届满后,由建设单位保管物业企业移交的属于业主共有的相关材料。因此,前期物业关系当中,建设单位、物业企业以及业主是事实上的主体,三方共同围绕着实现小区物业服务良性运转的目的而协作,三方权利义务层层嵌套,故最终形成的前期物业合同本质上是一个三方合同。考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业主的核心关系,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维度:第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格式条款的订入与内容效力。在条款订入方面,《民法典(草案)》的规定严格了订入条件并匡正了原来“可撤销”的错误规定,应值肯定。为平衡“签字即视为同意”可能对业主产生的不利益,建议借鉴外域立法,增设“非异常条款”这一订入条件;在内容控制上,《民法典(草案)》第497条缺乏逻辑性和可操作性,故针对该条提出如下完善意见:应严格区分免责条款效力和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效力,同时为避免业主被强签“霸王合同”,建议将第二项“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改为“限制对方权利”;第二项中“不合理地”表述模糊且标准也难以认定,这种模糊规范很容易被建设单位、物业企业利用而损害业主利益,且基于业主利益保护意旨也不应有此程度上的限制,建议拿掉;应严格区分“义务”与“责任”的含义,将“免除或减轻其责任”改成“免除义务或减轻责任”;该条第三项与第二项规定的无效类型构成重复,建议整项删除之。第二,业主抗辩权规则。业主作为三方合同的主体,于法定情形享有抗辩权,应允许单个业主在缴纳物业费时以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为由提出抗辩或行使抗辩权。专有部分服务有轻微瑕疵的,该部分业主得请求减免相应物业费;共有部分服务有轻微瑕疵的,任何业主不得单独要求减免相应物业费,但存在严重违约时,任意业主得提出共益抗辩,即使未约定物业费构成,也得请求减免物业费。相应的,物业企业于特定情形得对业主提出抗辩或行使抗辩权。第三,业主的违约责任。物业服务合同是一个混合性质合同,但就属性而言,更多体现为一种消费型合同,仍应采取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形式包括继续履行合同、违约金责任、消除履约障碍、赔偿损失、减价责任以及定金责任等类型。另外,即使业主违约,物业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违约责任时也要保障业主基本生活条件。《民法典(草案)》第940条较原规定虽有所弥缝,但依然顽固地承袭了附条件解除这一合同终止模式,该模式可抑制建设单位与物业企业串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更应看到,该模式启动机制实质性失灵,使业主茧缚自身,且实际法律效果有违公平原则。另外,基于物业管理规范的社会法属性、利益衡量理论以及客观显着的实效性,建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规定2年法定终止期间。法定期限届满时,2年内业委会或业主与新物业企业订立新合同的,新合同在前期物业合同终止后即生效;期限届满时小区未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并产生业委会的,业主可以选择继续接受原物业企业的服务,形成事实合同关系,也可委托建设单位、街道办通过招投标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人,还可以自行管理。
栗德尧[8](2020)在《物业服务合同若干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伴随着我国住宅商品化的推进,人们对居住环境的要求不断提高,业主委托专业物业服务人进行物业管理成为最为重要的物业管理模式。但是由于物业服务行业规制不到位,以及相关立法的不完善,导致业主与物业服务人之间矛盾频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数量呈逐年上涨的趋势。因此,对物业服务合同的研究变得尤为重要,其中,物业服务合同主体的范围界定、抗辩权的行使、任意解除权的行使理论上争议较大,本文主要针对这三个方面问题,围绕《民法典草案》的相关规定,进行研究与讨论。文章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物业服务合同的实践现状和立法现状。实践现状部分通过数据化的分析得出,物业服务纠纷的几大特点以及其数量逐年递增的趋势。立法现状主要针对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立法梳理,目前我国相关立法仍然存在部分问题。第二部分为物业合同法的比较法考察。对美国、日本、新加坡、香港、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住房形式以及物业管理相关立法进行比较考察。第三部分为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应为全体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其中业主的范围应当予以适当扩大,承认除物业所有权人以外的其他物业使用人准业主地位。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应当认定其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而作为提供物业服务的一方,物业服务人除物业服务企业外,还应当包含具有一定资质的非法人组织以及自然人。第四部分为物业服务合同的抗辩与抗辩权。首先,抗辩与抗辩权最重要的区别在于,抗辩权以请求权的合法存在且有效为前提,而抗辩则是主张请求权自始不发生,或者虽曾发生但却因一定的事由归于消灭。其次,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抗辩事由以及常见的抗辩权行使进行了研究。第五部分为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及解除权。首先,文章分析了物业服务合同的生效要件以及几种特殊情况下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其次,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足以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任意解除权的设立有矫枉过正之嫌,故应当删除《民法典草案》中关于业主任意解除权的相关规定。
贾玺[9](2019)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研究 ——以天津市为例》文中研究表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称为“房屋的养老金”,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设施在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养护,是保证社区居民安居乐业的重要前提。随着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以及商品房的产生和发展,住宅的维修保养机制也随之发生了变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应运而生。这一制度的存在,使住宅的使用寿命得以延长,解决了居民的后顾之忧,对住宅本身起到了保值甚至升值的作用。与此同时,经过多年的发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总量上已经累积了一定规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彰显了积极的作用。在充分肯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取得的成就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面临着一系列现实问题,对维修资金的管理也提出了新的挑战。这无疑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用价值和功能发挥造成了一定限制。本论文以天津市为例,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进行研究,通过文献分析,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运作予以详细了解,结合走访及问卷调查,研究了天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发现其存在资金申请使用困难、续筹难度大及增值保值率低等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原因分析,主要表现在相关专项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缺乏执法权、维修资金的续筹缺乏明确规定、维修资金管理监督模式单一,使用条件严苛,缺乏有效监管,业主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认识不足,业主自治机制不完善等方面。通过借鉴国内外先进地区的管理经验,结合天津市维修资金管理实况,构想了四条改善对策。一是健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制,使维修资金管理有法可依,并细化维修资金使用制度、完善维修资金归集和续筹方式;二是健全业主自治管理机制;三是探索多元化增值保值模式,引入保险机制、加入竞争机制、信托基金管理模式;四是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力度,建立公告机制与考评机制、强化业主的监督管理能力、建立第三方监管机制、完善审批和定期审计制度。
黄绍泳[10](2019)在《ZQ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研究》文中指出住房保障金是有效确保万千民众生活幸福的根本,是物业管理机构在公共建筑以及公共设备维修方面使用的主要资金来源。只有住房保障资金的充足,才能确保住房制度改革的稳步推进,同时是保障业主权益的重要手段,更是社会稳定发展的基石。当前我国城镇一体化发展逐步加快,在有效确保业主权益的同时,就要从住房维修资金得到有效保障开始做起。虽然我国在住房维修资金保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实际操作当中,针对于住房维修保障资金的监管存在风险,这就意味着加强住房维修资金的监管工作势在必行。这与住房维修保障资金额度的不断增加,人民对居住品质的不断提升有着密切的关联。事实上,对于住房维修资金的管理,具体涉及到体制、机制等各个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引发监管难,资金使用难等一系列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表现情况来看,较为常见的就是法律法规体系缺损严重,监管体系出现问题,监管手段较为单一,业主无法直接参与进来。正是因为这些问题不能有效解决,住房维修保障资金不能发挥其中的重要作用。业主最为关心的是缴纳的住房维修金如何能做到快速有效的使用,这不仅仅是关系到业主生活品质,还影响到住房维修金有效发挥价值的关键。笔者在研究当中,选取ZQ住房维修资金为对象,在梳理大量资料以及走访的调查基础上,对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运作予以详细了解,在发现住房维修资金运行当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之道,其最终的目的是发挥住房维修资金的有效价值作用。本文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基础理论和管理机制为准则,采用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方法,研究ZQ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现状,借鉴了国内外城市的住房专项改造资金的管理经验,并对完善ZQ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制的对策建议。
二、浅析物业管理的法律责任及处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析物业管理的法律责任及处理(论文提纲范文)
(1)长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中政府监管问题研究 ——以新星宇之郡住宅小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相关研究 |
1.2.2 国内相关研究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创新点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创新点 |
第2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住宅小区 |
2.1.2 物业管理 |
2.1.3 政府职能与政府监管 |
2.2 理论基础 |
2.2.1 公共治理理论 |
2.2.2 公共政策理论 |
2.2.3 公共选择理论 |
第3章 长春市新星宇之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中政府监管现状分析 |
3.1 新星宇之郡住宅小区概况 |
3.2 长春市新星宇之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现状 |
3.2.1 物业管理企业基本情况 |
3.2.2 物业管理组织架构 |
3.2.3 物业管理主体及任务 |
3.3 长春市新星宇之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中政府监管现状 |
3.3.1 二道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模式 |
3.3.2 政府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措施 |
第4章 长春市新星宇之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长春市新星宇之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调研分析 |
4.2 长春市新星宇之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中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 |
4.2.1 政府对开发商监管不力造成过多遗留问题 |
4.2.2 政府监管不到位导致物业公司管理欠规范 |
4.2.3 基层政府及各社会组织未发挥其职能 |
4.3 长春市新星宇之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中政府监管问题原因分析 |
4.3.1 政府监管机制不健全 |
4.3.2 政府协调、扶持和引导不足 |
4.3.3 物业管理相关机构监管职能不清晰 |
第5章 国内外物业管理中政府监管的相关经验与借鉴 |
5.1 国外物业管理中政府的监管经验 |
5.1.1 美国物业管理中政府监管经验 |
5.1.2 法国物业管理中政府管理经验 |
5.1.3 德国物业管理中政府监管经验 |
5.2 国内物业管理中政府的监管经验 |
5.2.1 深圳市物业管理中政府的监管经验 |
5.2.2 沈阳市物业管理中政府的监管经验 |
5.2.3 上海市物业管理中政府的监管经验 |
5.3 国内外物业管理中政府监管的经验启示 |
第6章 加强长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中政府监管的对策建议 |
6.1 变革管理体制,加强有效监管 |
6.1.1 加强基层治理机制以实现管理体制变革 |
6.1.2 弱化资质管理以提高企业诚信理念管理 |
6.2 构建服务平台,保障制度落实 |
6.2.1 构建物业管理公共事务综合服务平台 |
6.2.2 通过使用服务平台保障制度落实 |
6.3 完善程序指引,发挥社工力量 |
6.3.1 完善业主大会及委员会成立程序指引 |
6.3.2 充分发挥社工委的社会力量 |
6.4 注重监管实效,强化指导服务 |
6.4.1 加强政府的指导和服务功能 |
6.4.2 强化对相关组织机构的监管 |
第7章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附录 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调查表 |
(2)物业管理在社会治理新格局中的作用(论文提纲范文)
前言 |
第一章导论 |
1.1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文献综述 |
1.3核心概念 |
1.3.1物业管理 |
1.3.2社会治理 |
1.4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4.1研究思路 |
1.4.2研究方法 |
1.5研究创新点与局限性 |
1.5.1创新点 |
1.5.2局限性 |
第二章物业管理在社会治理中发挥作用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 |
2.1新时代社会治理思想的重要论述 |
2.1.1拓展为“七位一体”的社会治理体系 |
2.1.2明确了提高社会治理“四化”水平的要求 |
2.1.3部署了“五个”方面的社会治理制度建设任务 |
2.1.4强调了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 |
2.1.5提出了以党建引领“三治”结合提升基层治理水平 |
2.2新时代社会治理思想对物业管理的新要求 |
2.2.1社会治理体系构建要求物业管理多元主体共同参与 |
2.2.2社会治理水平提高要求物业管理提高“四化”水平 |
2.2.3社会治理制度建设任务要求物业管理活动发挥作用 |
2.2.4社会治理重心下移要求物业管理有效融入社区治理 |
2.2.5党建引领基层社会治理要求推动物业行业党建工作 |
2.3物业管理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优势 |
2.3.1物业管理具有亲民近民的驻地服务优势 |
2.3.2物业管理是组织引导群众参与公共事务的有效载体 |
2.3.3物业管理是社会治理的协同治理源头 |
2.3.4物业管理具有精细化和专业化的优势 |
第三章物业管理在社会治理中发挥作用的实践与探索 |
3.1物业管理在社会治理制度建设任务中发挥积极作用 |
3.1.1物业管理是缓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抓手 |
3.1.2物业管理是强化社会治安防控的重要基础 |
3.1.3物业管理是建设公共安全体系的关键防线 |
3.1.4物业管理是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的重要着力点 |
3.2物业管理在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手段中发挥积极作用 |
3.2.1打造党建引领下多元主体共治的小区治理新模式 |
3.2.2“物业+网格”推进社区管理和服务精细化 |
3.2.3智慧物业建设提升社区自治和服务能力 |
3.2.4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鼓励引导物业企业承接公共服务职能 |
3.3物业管理在助力社会治理领域拓宽中发挥积极作用 |
3.3.1物业企业服务链条向生活性服务领域延伸 |
3.3.2物业企业拓展城市服务推动乡村精细化管理 |
3.3.3物业服务行业为社会提供大量就业岗位 |
3.3.4物业服务行业积极参与消费扶贫攻坚行动 |
第四章物业管理在社会治理中发挥作用的现实困境 |
4.1物业管理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发挥困境 |
4.1.1物业管理多元主体内部矛盾复杂多样 |
4.1.2物业管理多元主体参与治理协同不足 |
4.1.3物业管理多元主体参与治理深度不够 |
4.1.4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超权利和能力的义务 |
4.1.5业主自治并未发挥基层民主的应有作用 |
4.2物业管理在社会治理中作用发挥困境的成因探析 |
4.2.1物业管理多元主体间权责利对等的政策制度供给滞后 |
4.2.2物业管理融入社会治理的体制机制依旧羸弱 |
4.2.3物业管理多元主体参与治理的能力欠缺 |
4.2.4物业管理的社会认可和信任度偏低 |
第五章新形势下提升物业管理融入社会治理效能的路径建议 |
5.1完善制度设计,构建物业管理融入社会治理共治秩序 |
5.1.1建立物业管理多元主体权责清单制度 |
5.1.2建立政府购买物业企业公共服务制度 |
5.1.3健全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公共契约制度 |
5.2更新治理模式,夯实物管区域精准化精细化治理基础 |
5.2.1设立社会治理与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构 |
5.2.2强化党建引领物业管理多元协同共治 |
5.2.3深化物业管理区域网格化管理服务 |
5.2.4推进智慧小区建设破解物业治理难题 |
5.3完善业主自治,增强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居民自治能力 |
5.3.1优化业主委员会治理结构 |
5.3.2提高业主对物管区域公共事务的参与度 |
5.3.3厘清居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职责范围 |
5.3.4实现物业企业与业主委员会的良性互动 |
5.4优化发展环境,激发物业服务行业参与社会治理活力 |
5.4.1发挥政府在培育物业管理市场中的积极作用 |
5.4.2发挥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应有作用 |
5.4.3提升物业企业参与社会公共服务的能力 |
5.4.4提高社会对物业管理的认可和信任度 |
结语 |
附录:企业案例 |
成都市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案例(一) |
党建引领多方共治——御景上城小区探索社区治理合伙人模式 |
一、物业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意义 |
二、党建引领,多方共治的社区治理合伙人模式 |
三、取得的成绩及启示 |
成都市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案例(二) |
打造五星级的拆迁安置小区----凤翔云庭创新管理之路 |
一、安置小区的管理痛点 |
二、确定针对性的前期解决方案 |
三、提供全方位、专业化的物业服务 |
四、创建五星级的项目品牌 |
成都市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案例(三) |
巧借“党建+”力量妙解安置小区治理难题 |
一、这个安置小区不一般 |
二、党建引领,物业服务有态度 |
三、收获殊荣,业主感受有温度 |
四、借梯上楼,凝心聚力再出发 |
成都市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案例(四) |
化解小矛盾共建大和谐——“红色物业”构建多元共治纠纷调解机制 |
成都市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案例(五) |
创新“四位”一体+“四会”模式打造“四型”和谐小区 |
成都市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案例(六) |
“物业+社工”双轮驱动构建社区发展服务新时代 |
(3)成都市金牛区物业纠纷防治的问题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依据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依据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研究法 |
1.4.2 调查研究法 |
1.4.3 案例分析法 |
第二章 基本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物业纠纷 |
2.1.2 业主与业主委员会 |
2.1.3 物业服务机构 |
2.2 理论基础 |
2.2.1 协同理论 |
2.2.2 公共治理理论 |
2.2.3 信息不对称理论 |
第三章 成都市金牛区物业纠纷防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3.1 金牛区物业纠纷防治的现状 |
3.1.1 金牛区物业纠纷的类型 |
3.1.2 金牛区物业纠纷的现有防治措施 |
3.1.3 金牛区物业纠纷防治工作的成效 |
3.2 金牛区物业纠纷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3.2.1 各方利益难协调 |
3.2.2 工作要求难达到 |
3.2.3 业主非理性维权影响纠纷正常化解 |
3.2.4 业主委员会纠纷防治功能弱化 |
3.2.5 物业纠纷防范渠道单一 |
第四章 成都市金牛区物业纠纷防治问题的原因分析 |
4.1 建管不分的体制弊端 |
4.1.1 利益纠葛导致纠纷化解不公 |
4.1.2 物业服务行业的市场化发展失衡 |
4.1.3 物业管理服务价格的市场化形成机制不健全 |
4.2 物业服务机构自身的管理缺陷 |
4.2.1 物业服务机构的服务标准不明确 |
4.2.2 物业服务机构专业人才缺失 |
4.2.3 物业服务机构员工培训机制不健全 |
4.2.4 物业服务宣传与引导力度不够 |
4.3 业主参与物业管理的程度有限 |
4.3.1 业主维护共同利益的意识不强 |
4.3.2 业主的自治观念淡薄 |
4.3.3 业主委员会组织松散 |
4.4 物业纠纷化解的相关法规建设滞后 |
第五章 强化成都市金牛区物业纠纷防治工作的对策 |
5.1 建立“建管分离”的体制 |
5.1.1 切割建管利益纠葛 |
5.1.2 阻断非公平竞争渠道 |
5.1.3 完善市场化竞聘机制 |
5.2 服务内容与收支标准透明化 |
5.2.1 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透明化 |
5.2.2 公共收益透明化 |
5.2.3 公共支出透明化 |
5.3 加强物业管理队伍建设 |
5.3.1 加强高级管理人员培训 |
5.3.2 加强基层管理人员培训 |
5.3.3 加强一线工作人员培训 |
5.4 增强物业工作宣传力度 |
5.4.1 增强物业相关知识宣传 |
5.4.2 增强物业法律法规宣传 |
5.4.3 增强物业服务情况宣传 |
5.5 有效发挥业主委员会的作用 |
5.5.1 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
5.5.2 明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
5.5.3 建立业主委员会的监管制度 |
5.5.4 明确业主委员会的薪酬待遇 |
5.5.5 引领社区自治 |
5.6 完善相关规范性文件 |
5.6.1 健全地方性法规实施细则 |
5.6.2 明确物业服务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
5.6.3 引入物业保证金制度 |
第六章 总结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成都市金牛区物业纠纷问题研究调查问卷 |
附录二:成都市金牛区物业服务机构管理部门访谈提纲 |
(5)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第二节 研究方法 |
第三节 研究目标及思路 |
第一章 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的概述 |
第一节 概念 |
第二节 与一般公共场所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的区别与联系 |
一、两者的区别 |
二、两者的关联性 |
第三节 设立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价值 |
一、符合现代安全之价值追求 |
二、符合民法诚实信用原则要求 |
三、符合危险控制、获益风险理论 |
四、符合当代城市人之需求与意愿 |
五、构建城市基层社会化治理体系的需要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与司法现状分析 |
第一节 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现状梳理 |
第二节 物业管理中与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有关的司法现状梳理 |
一、司法实践概况 |
二、案例回顾 |
第三节 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对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产生的基础与性质存在重大争议 |
二、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内容与对应权利主体不明确 |
三、违反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不明晰 |
四、完善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的其他配套制度存在缺失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产生之基础与性质的界定 |
第一节 关于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产生之基础与性质的争议 |
一、关于产生基础之争议 |
二、关于性质之争议 |
第二节 关于物业安全保障义务产生之基础与性质的评析 |
一、关于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产生基础的评析 |
二、关于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性质的评析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内容及对应的权利主体 |
第一节 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内容 |
第二节 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对应的权利主体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违反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 |
第一节 侵权责任 |
一、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 |
二、构成要件 |
三、责任形态 |
四、免责事由 |
第二节 违约责任 |
一、归责原则与证明责任 |
二、构成要件 |
三、责任形态 |
四、免责事由 |
第三节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下的责任承担 |
一、赋予当事人选择权 |
二、选择所应考虑的因素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与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相关的配套制度 |
第一节 强制推进与落实物业管理责任险 |
一、物业管理责任险的情况 |
二、强制推行物业管理责任险 |
第二节 设置安全保障基金 |
一、设置安全保障基金的必要性 |
二、安全保障基金的来源 |
三、安全保障基金的使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资料 |
(一)着作类 |
(二)论文类 |
(三)网址类 |
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6)前期物业管理法律制度研究 ——以中国与泰国的比较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中泰物业管理立法概况 |
(一)中国物业管理的立法 |
(二)泰国物业管理的立法 |
二、前期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 |
(一)中国前期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 |
(二)泰国前期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 |
(三)中泰前期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主体的异同 |
三、前期物业管理人的确定 |
(一)前期物业管理人的确定 |
1.中国前期物业管理人的确定 |
2.泰国前期物业管理人的确定 |
(二)前期物业管理人的确定所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前期物业管理人确定制度的建议 |
四、前期物业管理的终止 |
(一)前期物业管理终止事由 |
1.中国前期物业管理终止事由 |
2.泰国前期物业管理的终止事由 |
(二)前期物业管理终止制度存在的问题 |
1.建设单位拥有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主导地位,影响物业管理设立业主委员会和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终止 |
2.业主大会选择自行管理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影响前期物业管理终止 |
(三)完善前期物业管理终止制度的建议 |
1.组建业主委员会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
2.补充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形 |
五、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诉讼主体 |
(一)单个业主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为共同利益起诉侵权者的权利问题 |
(二)单个业主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
(三)完善前期物业管理阶段诉讼主体制度的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发表论文目录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7)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业主的关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制度正当性 |
(一)建设单位作为单一业主有权选聘物业企业 |
(二)业主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对前期物业内容作出承诺 |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业主关系问题探源 |
(一)前期物业阶段法律关系的特殊构造 |
(二)立法、司法的惰性处理 |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本质:三方合同 |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本质属性理论的梳理与驳议 |
1.委托代理说忽视建设单位是交付房屋前唯一业主的地位 |
2.利益第三人合同说无法解释业主对物业企业负有义务 |
3.事实合同说无视建设单位与物业企业签订合同事实 |
4.合同概括受让说不能涵摄前期物业实际情形 |
5.区分所有权说错误解读业主自治范畴 |
6.房地产附随义务说缺乏理论基础 |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本质考辨 |
1.现有解释路径的反思:一个核心环节的疏漏 |
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本质:三方合同的证成与展开 |
3.三方合同理论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框架的基础性变革 |
四、三方合同框架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业主核心关系考察 |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格式条款对业主的效力 |
1.前期物业规范一般为格式条款 |
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格式条款的订入与效力规制 |
(二)业主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及其限制 |
1.业主作为一方合同主体应享有抗辩权 |
2.对业主抗辩权行使的限制 |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业主的违约责任探析 |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违约的具体情形 |
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具体违约责任承担 |
五、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规定法定终止期间 |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衔接两个物业阶段的“暴风眼” |
(二)现行合同终止模式的摒弃论分析 |
(三)规定法定终止期间的正当性阐释与规则细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物业服务合同若干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 研究方法 |
三 文献综述 |
四 本文创新点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物业服务合同的实践现状 |
一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特点 |
二 物业服务合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物业服务合同的立法现状 |
一 物业服务合同的立法梳理 |
二 物业服务合同立法存在的问题 |
第二章 物业服务合同的比较法考察 |
第一节 英美法系 |
一 美国 |
二 香港地区 |
三 其他国家或地区 |
第二节 大陆法系 |
一 日本 |
二 台湾地区 |
三 其他国家或地区 |
第三章 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 |
第一节 物业服务人 |
一 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
二 物业服务企业的企业资质管理 |
三 其他物业管理人 |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
第三节 业主与业主管理团体 |
一 业主是否包含其他物业使用人 |
二 业主是指单个业主还是全体业主 |
三 业主管理团体 |
第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与抗辩权 |
第一节 抗辩与抗辩权的基础理论 |
一 事实抗辩与抗辩权的区别 |
二 物业服务合同中抗辩与抗辩权的区分 |
第二节 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 |
一 业主以物业服务企业违规收费为由进行抗辩 |
二 业主以自己并非合同主体为由进行抗辩 |
三 业主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进行抗辩 |
第三节 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
一 物业服务存在瑕疵的抗辩权 |
二 诉讼时效经过抗辩权 |
三 不安抗辩权 |
第五章 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及解除权 |
第一节 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 |
一 物业服务合同的生效要件 |
二 几类特殊情形下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 |
第二节 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权 |
一 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
二 物业服务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致谢 |
(9)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研究 ——以天津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2.3 国内外文献综述述评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与不足 |
第2章 我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概述 |
2.1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概念及理论 |
2.1.1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2.1.2 社区管理理论 |
2.1.3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 |
2.2 我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发展历程 |
2.2.1 产生和萌芽时期 |
2.2.2 形成时期 |
2.2.3 确立和发展时期 |
2.3 我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模式 |
2.3.1 物业管理企业代管 |
2.3.2 政府主管部门代管 |
2.3.3 业主自治管理模式 |
第3章 天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概况 |
3.1 天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的发展历程 |
3.1.1 初步摸索阶段 |
3.1.2 初建阶段 |
3.1.3 发展完善阶段 |
3.2 天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及成效 |
3.2.1 天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
3.2.2 天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创新 |
3.2.3 天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成效 |
第4章 天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天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问题分析 |
4.1.1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困难 |
4.1.2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筹难度大 |
4.1.3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保值增值率低 |
4.2 天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2.1 相关专项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 |
4.2.2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条件严苛 |
4.2.3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缺乏有效监管 |
4.2.4 业主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认识不足 |
4.2.5 业主自治机制不完善 |
第5章 国内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经验借鉴 |
5.1 国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简介 |
5.1.1 美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
5.1.2 日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
5.1.3 新加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
5.2 国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简介 |
5.3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经验借鉴 |
5.3.1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法制化程度高 |
5.3.2 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明确 |
5.3.3 第三方机构作用明显 |
5.3.4 维修资金增值保值渠道多元 |
第6章 对天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建议 |
6.1 完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
6.1.1 提升维修资金管理法律效力 |
6.1.2 细化维修资金使用制度 |
6.1.3 完善维修资金归集和续筹方式 |
6.2 健全业主自治管理机制 |
6.3 探索多元化增值保值模式 |
6.3.1 引入保险机制 |
6.3.2 加入竞争机制 |
6.3.3 信托基金管理模式 |
6.4 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力度 |
6.4.1 建立公告机制与考评机制 |
6.4.2 强化业主的监督管理能力 |
6.4.3 建立第三方监管机制 |
6.4.4 完善审批和定期审计制度 |
6.5 研究结论 |
附录一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调查问卷 |
附录二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访谈提纲 |
附录三 访谈对象基本情况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ZQ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模式研究 |
1.2.2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保值增值研究 |
1.2.3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问题研究 |
1.3 研究目的和主要研究内容 |
1.3.1 研究目的 |
1.3.2 主要研究内容 |
1.4 本论文的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图 |
1.5 研究创新点与不足 |
1.5.1 研究的创新点 |
1.5.2 研究的不足 |
1.6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2.1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概念 |
2.1.1 物业管理 |
2.1.2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2.1.3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与物业管理费的区别 |
2.2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使用 |
2.2.1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 |
2.2.2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 |
2.2.3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 |
2.3 我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发展历程 |
2.3.1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产生 |
2.3.2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萌芽时期 |
2.3.3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探索时期 |
2.3.4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发展和完善时期 |
2.4 我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模式 |
2.4.1 政府代管 |
2.4.2 物业管理企业代管 |
2.4.3 业主自治组织管理 |
2.5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ZQ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现状及问题分析 |
3.1 ZQ 市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基本概况 |
3.2 ZQ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在的问题 |
3.2.1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不合理且续筹难 |
3.2.2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保值率低 |
3.2.3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难 |
3.2.4 有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未受到严密监管 |
3.3 问题产生的成因分析 |
3.3.1 相关法律制度并不健全 |
3.3.2 业主并未意识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价值作用 |
3.3.3 业主自治机制不完善 |
3.3.4 政府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出现诸多问题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内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项目管理经验借鉴 |
4.1 国外国家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方面简介 |
4.1.1 美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
4.1.2 新加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
4.1.3 日本的修缮积立金管理 |
4.2 我国部分地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简介 |
4.2.1 香港的物业基金管理 |
4.2.2 台湾公共基金管理 |
4.2.3 深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
4.2.4 厦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
4.3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经验借鉴 |
4.3.1 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明确 |
4.3.2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法制化程度高 |
4.3.3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合理 |
4.3.4 物业保险制度完善 |
4.3.5 第三方机构发挥着重要作用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ZQ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项目管理对策建议 |
5.1 逐步完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法律法规 |
5.1.1 建立起科学的归集制度 |
5.1.2 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
5.1.3 建立公共部位及设施设备限期维修的法律制度 |
5.2 多种渠道促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保值 |
5.2.1 组合存款方式 |
5.2.2 探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増值保值新模式 |
5.3 优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机制 |
5.3.1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程序进行简化操作 |
5.3.2 健全住房维修资金的应急机制 |
5.4 完善业主自治管理 |
5.4.1 政府积极引导 |
5.4.2 业主委员会要起到带头作用 |
5.5 .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管 |
5.5.1 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自主交存模式 |
5.5.2 引入第三方监管机构 |
5.5.3 增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管透明度 |
5.6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一:问卷调查表 |
附录二:ZQ 市物业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
附录三:业主大会决定 |
附录四:维修、更新和改造方案公示证明 |
四、浅析物业管理的法律责任及处理(论文参考文献)
- [1]长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中政府监管问题研究 ——以新星宇之郡住宅小区为例[D]. 关春艳. 长春工业大学, 2021(08)
- [2]物业管理在社会治理新格局中的作用[A]. 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 2020年中国物业管理协会课题研究成果, 2020
- [3]成都市金牛区物业纠纷防治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 胡旭洋. 电子科技大学, 2020(04)
- [4]业主委员会民事法律地位研究[D]. 孟灿. 湖北大学, 2020
- [5]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研究[D]. 陈小坤.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6]前期物业管理法律制度研究 ——以中国与泰国的比较为视角[D]. Pimsalee Miss Chanettee. 山西大学, 2020(01)
- [7]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业主的关系[D]. 吴永盛. 武汉大学, 2020(04)
- [8]物业服务合同若干问题研究[D]. 栗德尧. 郑州大学, 2020(02)
- [9]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研究 ——以天津市为例[D]. 贾玺. 天津财经大学, 2019(07)
- [10]ZQ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研究[D]. 黄绍泳. 广东工业大学, 20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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