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基础设施收费证券化交易结构设计(论文文献综述)
贺琪[1](2020)在《特殊目的载体的功能及其实现》文中认为作为一种结构化金融创新模式,资产证券化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发展和应用,而特殊目的载体正处于这一“金融炼金术”的核心。长期以来,关于特殊目的载体的研究文献资料不胜枚举。在我国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步“试水”资产证券化开始以来,对于资产证券化的介绍及其交易机制的法律研究日渐增多,而且关于资产证券化及特殊目的载体的研究已横跨法学、经济学、银行学等多个学科范畴。同时,伴随着资产证券化监管规则的持续完善,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也是一日千里,尤其是2014年以来取得突飞猛进的发展,增量和存量规模均创下新的记录。近两年多时间里,随着存量资产支持证券偿付逐步到期,市场中相继出现各类资产证券化项目的评级下调事件,甚至多个项目出现违约偿付,基础资产现金流发生严重困难。面对这样的情形,抛开整体经济周期性以及监管体制等外部因素的影响,我们应当聚焦于资产证券化本身的交易机理,分析并探究这一项金融交易创新机制的内核所在。通过分析发现,在整个资产证券化交易过程和整体架构当中,无论是基础资产的独立及现金流的保障,还是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间的偿付安排,亦或是各中介管理服务机构之间的配合与道德风险防控,均与特殊目的载体存在关联。那么,特殊目的载体在资产证券化交易机制应当如何进行定位,其功能应当如何界定,该功能又应当如何通过资产证券化的交易机制和特殊目的载体自身的必要配备来实现,成为一个具有研究必要和研究价值的问题。本文研究的总体思路为:从当前资产证券化实践问题出发,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着重探究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缺失对资产证券化问题的不利影响(第一章);接下来,将聚焦在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的整体研究上,归纳总结出特殊目的载体所应当具有的核心功能及两大制度功能(第二章);在明确特殊目的载体功能之后,遵循主体和行为的基本逻辑,从功能实现的组织基础和行为基础出发,分别研究分析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具体方式和路径(第三至第五章)。在组织基础部分,明确特殊目的载体应当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商事主体而存在;在行为基础部分,引入行为范式理论,并形成特殊目的载体应当具有的行为范式及其实施路径。除导言与结语外,全文主体部分共分为五章:第一章,问题与成因。当前我国资产证券化领域当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总结下来,主要表现为: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仍然未脱离对主体信用的依赖、发起人经营状况与基础资产质量的关联程度过高、缺乏对基础资产甄别与筛选的严格把控以及现金流归集管控存在漏洞等。从特殊目的载体的研究角度出发,深究前述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对特殊目的载体的理论探索和认知不足、特殊目的载体规则与中国法律制度环境融合过程存在一定的不协调或冲突、资本市场监管格局与部门权力的分割和制衡以及资产证券化发展迅猛与制度供给滞后性之间存在矛盾。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出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缺失对当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不利影响,主要包括:难以发挥以基础资产为支撑的资产证券化信用机制效能、难以保障资产证券化结构性交易体系的稳固与平衡、难以保障现金流归集管控的安全到位。由此,我国当前资产证券化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特殊目的载体的功能缺失是其中的原因之一。对特殊目的载体功能进行科学定位并完善保障其功能实现的制度举措和机制,将有利于缓解和解决资产证券化的现存问题。第二章,特殊目的载体的功能。从基本原理、交易环节以及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多重立足点出发,结合对当前问题及产生原因的分析,归纳总结出特殊目的载体功能:“一个核心功能”和“两大制度功能”。“一个核心功能”即保护投资者利益,其具体表现为“两大制度功能”,即保障基础资产独立和塑造结构化融资交易法律关系。保障基础资产独立是特殊目的载体的首要制度功能,基础资产的独立也是资产证券化金融创新机制的根本所在。缺少了基础资产的独立,资产证券化所独有的资产信用支撑机制将无法发挥作用。特殊目的载体通过三个方面来保障基础资产的独立:首先,创设基础资产独立的承载主体。基础资产在实现与发起人(原始权益人)真实销售之后,呈现出了资产人格化的趋势,即基础资产本身具有取得独立法律主体资格的倾向,由此作为基础资产承接平台的特殊目的载体应当首先构造出持有并管理基础资产的主体;其次,特殊目的载体将基础资产与发起人(原始权益人)之间实现真实销售与破产隔离。这是一项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过程,特殊目的载体需要将基础资产的权益和风险与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实现彻底分割,并且需要防范来自特殊目的载体自身和发起人(原始权益人)两个破产风险的影响。同时,在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间,特殊目的载体还应当保障基础资产的产权安全和稳定存续,消解对基础资产及其产生的现金流权属争议或者被侵占、混同、挪用的风险,以及所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等。在塑造结构化融资交易法律关系功能当中,特殊目的载体缔造出了资产证券化相比于股权、债权融资的制度优势,实现了融资信用机制转变和风险再分配,创设出新型的财产权关系和对于融资者的控制关系,并实现现金流和交易信息的统合与均衡配置。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的确定,是其发挥制度价值的关键所在。第三章,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组织基础。从法律属性的视角审视,特殊目的载体是一种契约集合还是特定的法律主体,两大法系之间存在认知的差异。在英美法系当中,契约精神历史悠久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强大的法律穿透力。合同解释或契约视角,为客观认识法律组织体特别是商事主体提供了一个有力的视角。但是,将特殊目的载体视为一个契约集合体,难以解释特殊目的载体的法律主体本质,二者在构建原理、运作方式和责任机制方面均存在不同。通过对美国特殊目的载体组织形态的考察,认知到特殊目的载体组织形式在美国法律中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在与之相对应的大陆法系,则更加关注法律主体的独立性和财产权的具体归属问题,并形成了严密的财产权制度体系。因此,运用大陆法系的思维来分析资产证券化中的财产权关系和特殊目的载体的组织属性,则会更加强调和突出特殊目的载体作为法律组织体的特性。同时,特殊目的载体与财团法人、中介组织以及信托之间具有明显的区分,这也突出了特殊目的载体在目的、形态和存续方面存在的特性。从实现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的角度来看,有必要赋予特殊目的载体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并将其纳入特殊商事主体类型的范畴。第四章,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行为基础:行为范式理论的引入。欲保证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的实现,除了具备必要的组织基础之外,特殊目的载体实施特定行为也是基础性条件之一。从特殊目的载体的设立目的来看,其本身的行为能力和行为范围确系有限。但是,如果将特殊目的载体完全界定为被动不作为的“通道”,则资产证券基本原理所赋予的制度功能将难以实现。在严格意义上来说,被动不作为的“通道”特殊目的载体,仅仅是作为承接基础资产,并与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在风险和权益上相隔离的法律载体,尚无法发挥保障基础资产独立和安全以及其他投资者权益保护功能。与普通商事主体的行为不同,特殊目的载体基于特定目的,在设立之初就已经划定了行为范围和行为方式。在研究过程中,笔者借鉴了科技哲学领域的范式理论,并将其运用到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行为研究之中。范式理论深刻而丰富的内涵,代表了一种探索与认知世界的方法论和世界观,行为范式则是范式理论逻辑上的种概念。行为范式可以理解为某一个行业或行为主体应当具有的稳定成熟的、合乎常规或法理的行为模式。而特殊目的载体的行为范式,具有标准化、不可通约性、层次性、系统性和动态性的特点。这个五个方面的特征,可据此来解剖并深入分析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行为。同时,特殊目的载体的行为范式还应当遵守统合性、合法合规性和谦抑性三原则。特殊目的载体行为范式的引入具有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其能够系统化解构特殊目的载体的行为构成、合理界分特殊目的载体的行为范围、为特殊目的载体行为提供模式遵循以及防范特殊目的载体的越权及其他风险行为。这些价值,为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的实现提供了重要的行为保障。第五章,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行为基础:行为范式的实施。在行为范式理论的指引下,特殊目的载体通过具象化的行为才能达到功能实现的目的。在“保障基础资产独立”功能实现的行为范式之中,包含了避免特殊目的载体破产风险和限定特殊目的载体对外经营范围两个主要部分。特殊目的载体具备破产隔离的能力是所有资产证券化的基石,美国资产证券化中避免特殊目的载体自愿破产,主要通过设定特殊目的载体章程、发起人协议或者其他组织性文件等,对申请自愿破产的情形加以限制来实现的;日本资产证券化避免特殊目的载体自愿破产则更加注重事前的预防和规制。这两部分的行为范式,是保障基础资产独立、价值和安全重要路径。“重塑结构化融资交易法律关系”功能实现的行为范式之中,以行为对象为标准,将行为范式划分为针对发起人、投资者和管理人及中介服务机构三大类。在与发起人的行为范式中,特殊目的载体需要承接基础资产的真实销售,并抵御可能的实体合并风险。真实销售需要遵循法律意义上的严格标准,而避免实体合并除了具备真实销售标准外,还需要关于控制关系是否存在的判断规则;在与投资者的行为范式中,既需要强化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又需要确保现金流的依法归集和分配,还应当理性运用信用增级措施,实现投资者权益保障的全流程化;在与管理人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范式中,特殊目的载体应当发挥作为委托方的监督职责,明确管理人及中介服务机构职责边界,并防范交易过程中的道德风险。最后结语部分,通过上述五个章节的阐述,总结本文对特殊目的载体的定位:特殊目的载体基于特定目的,拥有特定的功能,并需要特定法律组织形态和特定行为范式来实现该项功能。如此,方能充分发挥出资产证券化金融创新和投资者权益保障的制度效用,保障资产证券化事业稳步发展。
曹凤[2](2019)在《华夏幸福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为了解决公共服务领域产品数量匮乏、同质化单一化严重、有效投资不足、东西部及城乡差距大等问题,2014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财政部会同各部门把PPP模式提升为一种综合性的公共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的供给模式。随着我国PPP改革事业的推进,暴露出PPP项目资产存量过多、流动性差、项目融资难和融资贵等问题。资产证券化作为项目融资的创新金融工具,其对基础资产的要求与PPP项目资产在回报期内收益稳定、可持续的特点相符。2017年,第一批PPP项目资产证券化项目落地实施,显示出了资产证券化对提高PPP项目资产流动性、盘活PPP项目存量资产、加速社会投资者资金回收、吸引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以华夏幸福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为对象,旨在以实务操作为视角,通过案例研究的方法,在对华夏幸福固安园区中PPP项目供热收费收益权资产证券化案例的理论分析和实践分析中,力图为如何更好的开展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参考。本文内容共由五章组成,分别是:第一章绪论,在介绍本文选题背景和意义的基础上,回顾与文章相关的研究文献,并提出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内容。第二章基本概念与理论基础,明确本文必要的概念内涵并对支撑本文的理论进行罗列和分析。第三章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现状和要点分析,主要阐述当前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现状,总结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特点、难点,并建立了一个有关引入第三方担保的研究模型,旨在为本文案例分析章节进行指引和铺垫。第四章华夏幸福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案例研究,分别从证券化背景与动因分析、证券化过程分析、证券化结果分析和案例模型结果分析等四个方面对案例展开研究,并得出有益经验与不足,提供可观建议。第五章结论与展望,结合前述第三章和第四章的分析内容对全文的主要观点进行总结并提出研究展望。通过研究,本文认为:(1)重视PPP项目甄选,辅以合适的内外部增信环节设计,重点控制交易中的主要风险,在适当条件下为证券化项目引入政策性的第三方担保机构,可以帮助PPP项目证券化产品顺利发行。(2)PPP项目公司积极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有助于其解决融资难题、缓解财务困境和优化资本结构,从而有助于PPP项目的运营和发展。
胡慧慧[3](2019)在《旅游景区企业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研究 ——以”山东地下大峡谷资产支持计划”为例》文中研究指明旅游产业作为二十一世纪以后蓬勃发展的产业,对我国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随着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提高,人们对精神层次的享受追求更高,我国旅游市场迎来新的发展契机,各个旅游景区为了适应旅游市场飞速发展的变化迫切需要融资。然而由于旅游企业项目的前期投资数目巨大,而旅游景区的收入最直接的来源是门票收入,通过门票收入回收资金时间较长,并且旅游景区的运营容易受到气候等非人为因素影响,具有很多未知的风险。纵观过去几年的发展,旅游业整体融资渠道依然较为单一,中小旅游企业由于自身规模小找到合适的融资途径难度较大。而随着资产证券化这一创新型融资方式的出现,各个领域的融资问题都得到了一定的缓解,资产证券化不仅在全世界乃至我国呈现飞速发展的趋势,资产证券化着眼于企业未来产生的现金流量而不局限于企业目前的资质,故将资产证券化应用于旅游景区融资成为可能。本文通过理论分析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研究旅游景区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先从旅游景区融资困境入手结合企业资产证券化的相关理论说明了实行旅游景区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并以山东地下大峡谷资产支持计划为案例,通过介绍该资产支持计划的背景并对该资产支持计划的交易结构进行分析,将该资产支持计划同已经成功发行的几家旅游景区企业资产支持计划做比较,发现该计划交易结构的创新性以及不足,对未来更多资金实力不雄厚的旅游企业融资提出可行性建议。然而,资产证券化要想在旅游业融资中广泛应用仍然存在较大阻碍,原因在于大部分景区的自身发展机制不完善,中小型景区的收入来源不稳定,所选取的基础资产难以达到资产证券化的标准。故在改善交易结构设计的同时政策法规的支持以及景区自身实力的提升显得尤为重要。
李高鹏[4](2019)在《电力上网收费权资产证券化违约风险研究 ——以平银凯迪ABS项目为例》文中提出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兴的资本市场融资方式,近年来在我国发展迅猛。据统计,2018年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数量为796只,融资规模为17467.77亿元,已真正形成万亿级规模的市场。但是随着存量规模的持续扩大以及兑付高峰的来临,加之经济下行和监管趋严的压力,资产证券化的违约风险逐渐暴露。自2016年出现首单实质性违约以来,资产证券化信用风险事件频发,许多“不可能违约”的ABS项目相继发生违约风险事件,风险来源层出不穷,这使得我们不得不关注资产证券化的违约风险问题。论文首先对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和违约现状进行了梳理,发现违约风险事件的发生主要集中在收费权类ABS项目,于是选取了平银凯迪电力上网收费权ABS项目这一典型违约案例,在分析了电力企业利用ABS融资的可行性的基础上,对本文选取的违约案例进行了案例分析,介绍了该专项计划的成立背景和动因,分析了专项计划的交易结构设计和增信机制,并进一步剖析专项计划存在的问题,发现之所以发生违约,主要因为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专项计划兑付频率不合理导致现金流沉积过多;第二、专项计划不能完全实现风险隔离;第三、增信机制存在高风险缺陷。最后使用Z-Score定量模型和单变量财务预警分析对专项计划的违约风险进行了估测,发现专项计划的担保方凯迪生态在项目成立之时就已处于破产的边缘,根本没有担保能力;专项计划的原始权益人盈利能力差、财务杠杆高、现金流几乎枯竭,缺乏持续经营能力,高度依赖母公司凯迪生态的财务支持。这样的状况竟然在项目成立之时获得了AA+的评级,最终的违约无疑给我们的风险识别敲响了警钟。基于以上研究结论,本文从立法者、监管者、发行者、投资者以及管理者五个角度提出了合理的建议,对我国ABS市场的监管、发行尤其是权益类ABS监管、发行具有指导意义。首先、立法者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信息披露;第二、监管者要依据基础资产的风险特征,实施差异化监管;第三、发行者要合理设计专项计划结构、重视风险隔离措施的有效性;第四、投资人要提高自身的风险识别能力以减少违约带来的损失;最后、管理人要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和违约处理机制,提高资产管理能力。
张海晓[5](2019)在《基于期权调整利差法的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价值评估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我国PPP模式在政策的支持下迅速得到发展,其作为一种公共部门和私营机构提供公共基础设施服务而建立的合作伙伴关系,越来越多的被应用于各类基础设施项目中,如道路、供暖、水务等。PPP模式不仅缓解了基础设施项目融资难问题,而且还减轻了地方政府财政压力,进一步提升了公共基础设施服务的质量。但是作为融资模式,考虑到PPP项目从建设期到最后的运营期,持续周期较长,投资回收慢,不利于吸引投资者尤其是社会资本投资。传统的银行贷款由于贷款期限无法匹配项目的运营期,也已无法满足项目的资金需求。2016年发改委发布相关通知,提出了PPP项目与资本市场深度发展相融合,“财政与金融的有效联姻”成为PPP项目融资的重要引擎和推力,政策上的利好,也加快了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进程。而有效利用资产证券化这一金融工具,顺利推进PPP项目落地,一个关键环节就是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价值评估,也就是对资产证券化中基础资产的价值评估。公允的价值对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设计发行及市场交易都是重要的理论依据和价值参考。本文通过阅读大量文献,针对PPP项目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基础资产进行价值评估研究。而就现有的研究来说,大多集中于产品定价上,对基础资产的估值研究较少,且已有的研究中方法大多采用静态现金流法,静态利差法等,也有采用期权调整利差法进行估值研究的,但是相对较少。对利率的估计也大多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取固定收益率,而国内目前的证券化产品基本为浮动利率,因此该方法在应用上存在很大局限性,不符合市场真实状况。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采用期权调整利差法并结合蒙特卡洛模拟法来估计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价值,也即资产证券化中基础资产的价值。利率分析采用CIR单因素模型,构建利率期限结构,动态描述收益率曲线;现金流是基于历史数据采用趋势分析法进行预测,并加入可能产生的违约风险因素,对其进行调整;而利差值一般采用类似产品的各级票面利率加权平均与基准利率的差值进行计算;最后构建出适合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价值评估模型,并借助国内首单燃气--嘉兴天然气收费收益权项目进行价值评估模型的应用分析。以期寻求更合理的价值评估方法,评估出标的资产的公允价值,为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价值评估研究提供借鉴和参考。
张姝嫔[6](2019)在《企业资产证券化的破产隔离》文中提出实现企业资产证券化破产风险预防的关键在于特殊目的载体(SPV)“破产隔离”的构建。而破产隔离的基础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资产转移须符合真实出售的标准;二是SPV的结构构造是可真正实现破产隔离的。掌握中国企业资产证券化中破产隔离的特殊性,主要集中在具有中国特色的SPV载体——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其主要原因在于企业资产证券化相关的规范文件法律效力级别较低,专项计划的独立性缺乏,极可能导致破产隔离的失败。在企业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负责SPV角色的专项计划与企业资产证券化参与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且隐含着诸多法律风险与交易风险,亦对破产隔离的实现提出了现实的挑战。资产证券化作为舶来品,其本身所固有的真实出售风险包括重新定性风险、可撤销交易风险、欺诈交易风险、实质合并风险等。而进入中国后,在《破产法》的规范背景下,破产隔离需要预防的风险则加入了专项计划这一关键要素的特殊风险,如法律属性不明、法律关系模糊,致使其易受到相关当事人破产事件的风险波及。其中值得关注的,是企业资产证券化交易过程中一些特殊安排如置换与回购、保留剩余权益与风险自留,投资者选择等衍生出的隐含风险。而这些都是可能影响到企业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实现效果的不利因素。本文第一部分:将着手分析企业资产证券化中为实现结构融资所构造的特殊交易结构,以及该交易过程中的角色安排,从而条分缕析出要实现所谓的“破产隔离”主要需要关注的SPV与其他重要角色的法律关系有哪些。本文第二部分:主要是从企业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与“破产隔离”主要相关的三个关键要素着手,即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SPV)”“基础资产”“真实出售”予以分析讨论,以求能够寻找出破产隔离实现的制度构建基础,为后续的风险规制与规则完善做好基础准备。本文第三部分:主要意图在于找出企业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所要隔离的具体内容,该部分主要是就“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破产隔离风险来源”进行类别化分析,结合前两部分中的理论,对企业资产证券化实务中所可能出现的破产风险予以具体讨论。本文第四部分:根据前三部分提出并分析的问题,就“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之间的破产隔离”进行制度规范和完善建议的思考,分析企业资产证券化交易安排中的特殊风险,并结合国内实践与国外(美国为主)经验,对相关风险的应对措施予以制度化规范和完善思考,这其中就包括一些新旧制度和规则的引入、修正及完善,如清仓回购、风险自留、信息披露、合格投资者穿透核查等等。总之,要达成“企业资产证券化的破产隔离”,建构的第一目标是实现SPV与原始权益人之间的破产隔离,这也是所谓“狭义上的破产隔离”,首先需要规范专项计划(SPV)的法律属性,明确其相关法律关系,保障其独立性。其次,要实现企业资产证券化的破产隔离,还需要兼顾SPV与计划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之间的破产隔离,构建出较为周延的破产隔离体系。最后,企业资产证券化市场主体诚信自律,监管者“事前、事中、事后”统一协调监管,同时投资者的风险认知与风险防范能力得到教育与提升,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才能更健康、成熟发展。
刘嘉轩[7](2018)在《深圳地铁四号线票务收费收益权支持专项计划产品设计》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快速发展,国家在基础设计和公共服务方面的巨大投入,对我国地方财政造成了不小的压力。自2013年起,我国出台了多项PPP相关政策大力支持运用PPP模式,PPP模式有利于解决当前地方政府的债务危机,有利于提升经济效率,更能提升基础设计/公共服务的品质。随着我国PPP模式的发展,通过PPP模式建设的项目规模越来越大,资金缺口也越来越大。同时,PPP项目初始投入额大,回收周期长的特点也限制了社会资本参与的积极性。2016年底,国家发改委和证监会正式推出了PPP资产证券化,解决了PPP项目融资难和退出难的两大难题。然而我国首单PPP资产证券在2017年3月才成功落地,目前可参考的PPP资产证券化产品也较少。因此本文将在研究资产证券化相关的理论基础上,按照产品设计的思路,进行PPP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设计。文章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PPP资产证券的背景及国内外目前相关的研究现状,其中包括了我国进行PPP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PPP资产证券化相关的理论基础以及国内外的发展状况,其中理论基础主要分为产品的定价方法和信用增级方式;第三部分介绍了产品设计的具体思路,包括产品的交易结构框架和SPV的设计;第四部分基于之前介绍的理论基础和设计思路进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设计,主要包括各项指标的预测定价,产品风险的界定防范;第五部分对产品的优势进行分析以及设计产品营销。本文结合资产证券化的相关理论基础及产品设计的思路,以“深圳地铁四号线”票务收费收益权为基础资产进行产品设计,希望能为之后的PPP资产证券化提供借鉴和参考。
宋泽江[8](2018)在《水电资产证券化的理论体系与规则构成》文中指出水电资源不仅是我国现有能源中唯一可以大规模开发的可再生能源,也是重要的战略性资源。水电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的兴起和发展,为水电资源开发融资带了新的途径和契机,对我国水电资源开发利用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水电资产证券化是一项复杂的融资业务活动,每个环节都会涉及不同的法律问题。因而其不仅是经济学的研究课题,同时也是法学学者应当关注和研究的课题。水电资产证券化是以水电资源开发产生的未来电费收益作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设计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过程。就法律性质而言,水电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系基于购售电合同产生的将来债权。随着现代资本市场的不断创新发展,世界主要国家关于将来债权转让效力的立法普遍经历了从禁止到意思自治的变迁。目前我国立法尚未明确规定将来债权转让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提出了以“合理可期待性及确定性”作为将来债权转让效力的评判标准。水电资产证券化可转让的基础资产应当满足三个基本条件:首先,购售电合同有效;其次,购售电合同债权无质押等权利负担;最后,无限制债权转让的情形。从水电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转让实践可以看出传统债权让与制度在生效时间、公示和通知、禁转条款效力等方面的规则已严重限制了资本市场的创新和发展。我国将来债权让与制度应当适应以水电资产证券化为代表的资本市场新型融资模式的发展需要。具言之,将来债权让与合同应当在债权确定发生时溯及至合同成立时生效。此外,应当明确商事领域债权让与公告通知方式的效力以及债权转让登记的对抗效力。还有,对于合同禁止转让条款应当承认对内效力,限制对外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水电资产证券化破产风险隔离机制的关键在于实现基础资产的真实出售和SPV的构建。基础资产真实出售的实现需要防止基础资产转让法律行为被发起人的债权人或破产管理人撤销,同时也需要防止基础资产转让被认定为融资性担保。目前我国基础资产真实出售的相关立法存在严重碎片化且具体标准不明确的问题。美国相关立法经验值得借鉴,结合我国水电资产证券化实践,应当从发起人真实意思表示、转让价格、对发起人的追索权三个方面完善基础资产真实出售的认定标准。水电资产证券化利用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作为SPV,专项计划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形成的是委托代理法律关系而并非信托法律关系,专项计划也不具有信托的法律功能——财产的独立性。由此导致水电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无法实现与SPV管理人、投资者的破产风险隔离的困局。产生该困局的原因在于我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下,信托业实行牌照管理,证券公司无法利用信托构建SPV,同时在我国公司法体系下利用特殊目的公司作为SPV也面临现实障碍。从目前我国立法现状来看,特殊目的信托是水电资产证券化SPV的最佳选择。破解水电资产证券化SPV无法实现破产隔离困局的可行路径是通过制定《信托机构管理办法》,扩大营业信托的主体范围,使水电资产证券化利用信托法律制度构建SPV,实现水电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机制的规范化运作。水电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有效的法律监管。水电资产证券化法律监管的重点在于信用评级的监管和信息披露的监管。在水电资产证券化信用评级实践中存在发行人付费模式导致的评级虚高和调整缓慢问题。同时,评级技术体系建设和数据库的积累还远远不足,评级技术有待提高。评级机构存在时间较短,声誉积累远远没有完成,行业自律机制未发挥作用。我国水电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监管制度存在多头监管导致的监管不协调和监管标准混乱的问题,同时也存在监管主体的法律责任不明确以及监管立法层级较低等问题。对于信用评级监管制度,应当借鉴美欧发达国家信用评级监管的经验,从三个方面加以完善:首先,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监管;其次,加强对评级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管;最后,建立信用评级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对于信息披露监管制度,应当从宏观立法层面和具体规则制定两个层面入手,逐步建立并完善多层次的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制度体系。
张洪媛[9](2017)在《资产证券化之破产隔离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结构化融资工具近年来在我国发展迅猛,其构建的核心便是破产隔离机制的适用。本文共分四章对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机制展开论述,通过对破产隔离机制的实现主体及基础资产真实销售的认定分析,为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的构造及立法出建议。第一章是对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机制的概述,国内资产证券化依监管部门不同主要分为信贷资产证券化(银监会监管)与企业资产证券化(证监会监管)两大类,基本交易结构设计也大不相同,破产隔离机制构建的方式各异。第二章对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的两大最为关键要素:特殊目的机构的设立、基础资产转移真实销售进行说明。第三章针对真实销售的认定进行深入探讨,总结国外相关立法并结合法院及会计对真实销售的具体认定标准。第四章分别从我国特殊目的机构的设定与真实销售认定的完善两个方面提出建议,建议明确特殊目的机构的法律地位并考虑引进特殊目的公司机制,完善真实销售的实现方式。基础资产真实销售的认定原则有形式主义及实质主义两大阵营,我国目前立法并没有关于资产证券化真实销售的认定标准,可考虑借鉴国外对真实销售进行成文立法的经验,明确规定概要性的认定标准并留给监管层及法院足够的细化空间。
王一婷[10](2018)在《基于产权视角的中国铁路信托资产证券化影响机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铁路产业是资金密集型产业,其产业发展具有非常明显的外部经济效应。铁路的快速发展带来巨大资金压力,依托铁路自有资金难以持续。资本市场活跃着巨大资金需要良好的投资渠道,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融合趋势日益明显。资产证券化在盘活存量资产、降低交易成本和融资风险管控等领域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以美国、德国为代表,其在公路、桥梁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主要采取信托型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铁路项目融资方面,国外主要采用BOT、TOT、PPP、ABS、融资租赁等现代融资模式。多元化金融融资工具的使用可以对铁路建设形成有益资本扩充。近年国内在铁路规模搭建方面需求较为强烈,资金需求量大,以市场化路径解决铁路融资问题已经受到多方关注,在中国铁路领域独有的产权结构下,如何通过持续金融技术创新,充分盘活已有铁路资产价值,解决铁路融资这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成为本论文研究的重要课题。基于资产证券化融资问题的相关文献研究多集中在航空、港口、地产、公路等方面,加之西方国家近些年铁路建设投资占比缩小,涉及到铁路资产证券化融资问题的学术研究也相对不足。国内资产证券化起步较晚,目前处于探索发展阶段,铁路方面投融资产权问题理论框架较丰富,但基于产权视角界定铁路资产产权边界并引入信托资产证券化现代融资模式盘活铁路存量资产的研究文献解释力不足。中国铁路资产的专用性、网运合一的复杂性、铁路项目公司股权混改的局限性,使得铁路产权界定存在理论探索空间。论文从产权理论分析出发,对我国铁路信托资产证券化影响机理进行系统分析。首先,基于产权视角分析我国铁路项目融资在资产证券化领域的适应性,界定可被进行证券化出售的铁路资产产权边界,并从铁路的社会属性和经济属性维度出发对铁路信托资产证券化在铁路存量资产盘活、融资成本的降低、融资风险因子识别三个方面的问题进行机理分析。其次,通过对不同情形下的信托型铁路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模式进行理论分析,探讨以信托作为特定目的机构的铁路资产证券化模式对盘活铁路存量资产的方式及效果。第三,为研究信托资产证券化对证券化资产出售的成本效应,本文引入博弈论对证券化模式下各利益相关者的契约履行机制及行为作出价值分析。第四,通过细分铁路融资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基于VaR风险模型,论证铁路信托资产证券化潜在金融风险因子。第五,以德国高铁建设作为研究样本,通过对德国铁路证券化融资模式进行分析,进一步说明铁路信托资产证券化在铁路存量资产盘活、降低融资成本、强化融资风险管控三个方面的作用。第六,结合中国铁路产权特点,以济青高铁PPP资产证券化为例,提出因中国铁路复杂产权结构特点,适合采用复合型现代融资工具。最后,本文基于上文建立的理论框架,对中国未来铁路信托资产证券化应用及方向进行分析。研究认为,首先,中国铁路信托资产证券化模式应用具备相应环境条件,存在广阔的发展空间。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中国资产证券化起步相对较晚,基础设施领域应用较少,资产证券化等现代融资工具是缓解铁路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压力的有效渠道。另外从德国铁路资产证券化的成功经验中可以看出,铁路领域的资产证券化具有非常广阔的发展空间,适应中国现行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体制,可以较好满足中国铁路事业发展。其次,与一般债券融资、上市融资、融资租赁等融资模式相比,信托型资产证券化模式对盘活铁路存量资产,拓宽城市铁路设施融资渠道,扩大铁路项目融资规模,提升铁路产品的市场竞争活力具有正向促进作用。第三,资产证券化的信用增级与风险隔离机制与信托模式的独立性以及节税性相结合可以极大降低中国铁路融资成本。铁路公司利用信托模式的独立性和节税性可以实现其资产盘活的同时促进基础资产交易成本的降低。第四,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与资产证券化中真实出售、破产隔离的制度组合,有效管控铁路建设融资的风险。信托制度与资产证券化融资体制的有效结合,除了可以为铁路公司资产保值增值,扩大融资规模,还可以运用信托体制的独立性实现风险的有效隔离,提升铁路行业融资质量。第五,德国铁路产权边界清晰,政府买断铁路债务,有助于高铁项目公司采用市场化手段引进战略投资者解决标的资产资金不足问题。中国铁路处于混改阶段,铁路资产产权边界模糊,以济青高铁为例,单纯某一种现代金融工具很难发挥融资特点,复合的PPP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是现阶段我国铁路尤其高铁实现实体和资本相宜补充的有效路径。本文的研究结论有助于通过界定铁路存量资产产权边界,有效利用信托型资产证券化现代融资工具盘活铁路存量资产,降低铁路融资成本,产融结合,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铁路建设。
二、我国基础设施收费证券化交易结构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基础设施收费证券化交易结构设计(论文提纲范文)
(1)特殊目的载体的功能及其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的意义价值 |
二、研究文献综述 |
三、研究目标、思路方法与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
四、文章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特殊目的载体现状:问题与成因 |
第一节 我国资产证券化现状及其存在问题 |
一、资产证券化及特殊目的载体现状 |
二、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基于风险事件与涉诉案例的展开 |
第二节 资产证券化问题成因的基本分析 |
一、理论认知:对特殊目的载体的理论探索不足 |
二、法域融合:特殊目的载体规则与中国法律环境的融合与冲突 |
三、监管体制:资本市场监管格局与部门权力的分割和制衡 |
四、法律供给:资产证券化发展迅猛与制度供给滞后性的矛盾 |
第三节 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缺失对资产证券化的不利影响 |
一、难以发挥以基础资产为支撑的资产证券化信用机制效能 |
二、难以保障资产证券化结构性交易体系的稳固与平衡 |
三、难以保障现金流归集管控的安全到位 |
第二章 特殊目的载体的功能 |
第一节 核心功能:保护投资者利益 |
一、资产证券化制度构建的重要使命在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
二、保护投资者利益系资产证券化赋予特殊目的载体的核心功能 |
三、特殊目的载体核心功能具体表现为两大制度功能 |
第二节 制度功能一:保障基础资产独立 |
一、基础资产独立的必要性 |
二、成为基础资产独立的承载主体 |
三、实现基础资产的真实销售与破产隔离 |
四、保障基础资产的产权安全和稳定存续 |
第三节 制度功能二:塑造结构化融资交易法律关系 |
一、缔造出资产证券化相比于股权、债权融资的制度优势 |
二、实现融资信用机制转变和风险再分配 |
三、支撑资产证券化特殊交易架构 |
四、创设新型的财产权关系和对于融资者的控制关系 |
五、实现现金流和交易信息的统合与均衡配置 |
第三章 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组织基础 |
第一节 契约集合还是法律主体?两大法系认知路径差异 |
一、英美法系:契约精神所具有的法律穿透力 |
二、大陆法系:对于法律主体与产权关系的严谨界分 |
三、基于法系基因对比:对特殊目的载体的应有认知 |
第二节 特殊目的载体法律定性之掣肘——基于财产权关系审视 |
一、特殊目的载体法律定性的争议与实质 |
二、特殊目的载体的特性及其与近似概念的辨析 |
三、基于财产权关系的审视 |
第三节 特殊目的载体组织属性的法律回应 |
一、特殊目的载体系独立法律主体 |
二、特殊目的载体系商事主体范畴 |
三、特殊目的载体系特殊类型商事主体 |
第四章 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行为基础一:行为范式理论的引入 |
第一节 作为还是不作为?资产证券化原理项下的再确认 |
一、单纯不作为“通道”特殊目的载体的功能弊端 |
二、实施特定行为系特殊目的载体的制度要求 |
第二节 如何作为?特殊目的载体行为范式的建构 |
一、行为范式的科学内涵 |
二、特殊目的载体行为范式的基本特性 |
三、特殊目的载体行为范式的基本原则 |
第三节 特殊目的载体行为范式的价值 |
一、系统化解构特殊目的载体的行为构成 |
二、合理界分特殊目的载体的行为范围 |
三、为特殊目的载体行为提供模式遵循 |
四、防范特殊目的载体的越权及其他风险行为 |
第五章 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行为基础二:行为范式的实施 |
第一节 “保障基础资产独立”功能实现的行为范式 |
一、避免特殊目的载体破产风险 |
二、限定特殊目的载体对外经营范围 |
第二节 “塑造结构化融资交易法律关系”功能实现的行为范式 |
一、行为范式对象一:发起人 |
二、行为范式对象二:投资者 |
三、行为范式对象三:管理人及中介服务机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华夏幸福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文献回顾及述评 |
1.2.1 PPP模式文献回顾 |
1.2.2 资产证券化文献回顾 |
1.2.3 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文献回顾 |
1.2.4 文献述评 |
1.3 研究方法与内容 |
1.4 创新与不足 |
1.4.1 本文的创新 |
1.4.2 本文的不足 |
2 基本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基本概念 |
2.1.1 PPP模式的概念 |
2.1.2 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
2.2 理论基础 |
2.2.1 公共物品理论 |
2.2.2 交易成本理论 |
2.2.3 博弈理论 |
2.2.4 委托代理理论 |
2.3 案例分析框架 |
3 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现状和要点分析 |
3.1 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现状 |
3.2 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特点 |
3.3 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难点 |
3.3.1 基础资产标准化难度大 |
3.3.2 PPP项目收益权抵质押可能产生风险 |
3.3.3 破产隔离效果阻碍市场交易 |
3.3.4 社会资本可能借机不承担应付责任 |
3.4 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中的增信设计 |
3.4.1 增信设计的必要性 |
3.4.2 内部增信及评价 |
3.4.3 外部增信措施及其评价 |
3.4.4 第三方担保措施与PPP项目资产证券化 |
4 华夏幸福PPP项目资产证券化项目案例分析 |
4.1 华夏幸福PPP项目资产证券化背景及动因分析 |
4.1.1 华夏幸福PPP模式背景分析 |
4.1.2 固安产业园区背景分析 |
4.1.3 项目公司财务融资背景分析 |
4.1.4 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动因分析 |
4.2 华夏幸福PPP项目资产证券化过程 |
4.2.1 九通PPP2017-1产品基本信息 |
4.2.2 基础资产内容分析 |
4.2.3 信用增级措施分析 |
4.2.4 风险应对措施分析 |
4.3 华夏幸福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效果 |
4.3.1 优化项目公司资本结构 |
4.3.2 项目参与方的收益分析 |
4.4 华夏幸福PPP项目资产专项计划与引入第三方担保模型 |
4.4.1 模型引入 |
4.4.2 结果分析 |
4.5 案例分析结论与建议 |
4.5.1 案例的有益经验 |
4.5.2 案例的不足之处 |
4.5.3 完善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几点建议 |
5 结论与展望 |
5.1 研究结论 |
5.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旅游景区企业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研究 ——以”山东地下大峡谷资产支持计划”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与内容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旅游景区企业资产证券化概述 |
第一节 旅游景区企业资产证券化发行背景 |
一、旅游景区融资困境 |
二、资产证券化蓬勃发展 |
三、旅游景区资产证券化政策支持 |
第二节 旅游景区企业资产支持证券的可行性 |
一、从基础资产角度 |
二、从融资需求角度 |
三、从项目开发角度 |
第三节 旅游景区企业资产证券化发行现状 |
一、企业资产证券化发行现状 |
二、旅游景区资产证券化发行现状 |
三、资产证券化与现有融资模式对比 |
第四节 旅游景区企业资产证券化特点 |
第二章 山东地下大峡谷资产支持计划案例介绍 |
第一节 融资企业概况 |
一、发展历程 |
二、股权结构 |
三、财务状况 |
第二节 企业融资动因 |
一、政策背景原因 |
二、企业经营原因 |
三、区域金融环境 |
第三节 资产支持计划交易结构 |
一、专项计划参与方 |
二、运作流程概况 |
三、基础资产情况 |
四、信用增级方式 |
五、现金流归集与支付 |
第三章 山东地下大峡谷资产支持计划案例分析 |
第一节 基础资产现金流分析 |
一、影响因素分析 |
二、现金流预测分析 |
三、预测结果分析 |
第二节 信用增级分析 |
一、信用增级方式分析 |
二、信用增级触发机制 |
三、信用增级亮点分析 |
第三节 基于防范风险的交易结构分析 |
一、基于主体信用风险防范 |
二、基于现金流不足风险防范 |
三、基于现金流混同和挪用风险防范 |
四、基于管理风险的防范 |
第四节 交易结构问题分析 |
一、优先/次级分层设计不合理 |
二、原始权益人自留风险高 |
三、有效的风险隔离尚未实现 |
四、原始权益人融资成本高 |
案例总结及政策建议 |
一、案例总结 |
二、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电力上网收费权资产证券化违约风险研究 ——以平银凯迪ABS项目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和内容 |
四、论文的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资产证券化概述及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现状 |
第一节 资产证券化概述 |
一、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和分类 |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程 |
三、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目的 |
四、资产证券化的机制原理 |
五、资产证券化项目的一般交易流程 |
第二节 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现状 |
一、资产证券化发行规模与结构分析 |
二、资产证券化存量分布 |
三、资产证券化违约现状 |
第二章 生物质电企利用ABS融资的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生物质发电行业现状和电力企业面临问题 |
一、生物质行业现状 |
二、生物质发电企业面临困境 |
第二节 生物质发电企业发行资产证券化的作用 |
一、盘活存量电力资产、拓宽融资渠道 |
二、扩大融资规模,降低还款压力和融资成本 |
第三节 电力上网收费权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 |
一、电力资产可以产生稳定的现金流 |
二、基础资产的界定符合法律规范 |
三、符合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方向 |
第三章 平银凯迪电力上网ABS项目概述 |
第一节 项目成立简介 |
一、成立背景 |
二、成立动因 |
三、基本情况 |
四、交易结构 |
第二节 平银凯迪电力上网收费ABS项目分析 |
一、增信机制 |
二、信用增级机制触发顺序 |
第四章 平银凯迪电力上网ABS项目违约风险分析 |
第一节 专项计划违约的影响因素 |
一、专项计划现金流沉淀过多 |
二、专项计划未完全实现风险隔离 |
三、增信机制存在高风险缺陷 |
第二节 违约风险的估量 |
一、Z-Score模型对差额支付承诺人的财务风险估测 |
二、单变量财务预警分析对原始权益人的风险估量 |
案例结论和政策建议 |
一、案例结论 |
二、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基于期权调整利差法的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价值评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目的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PPP融资模式的研究 |
1.2.2 资产证券化的研究 |
1.2.3 PPP资产证券化的研究 |
1.2.4 文献述评 |
1.3 研究内容及框架 |
1.4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创新点 |
2 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及其价值评估相关理论 |
2.1 PPP项目的概念 |
2.2 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及分类 |
2.3 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理论分析 |
2.3.1 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业务流程 |
2.3.2 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特点 |
2.3.3 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分析 |
2.3.4 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市场状况 |
2.4 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价值评估方法 |
2.4.1 成本法 |
2.4.2 市场法 |
2.4.3 收益法 |
3 基于期权调整利差法的价值评估模型构建 |
3.1 基础模型分析 |
3.2 价值评估模型构建 |
3.3 利率期限结构分析 |
3.3.1 利率期限结构的概念 |
3.3.2 CIR模型构建利率期限结构 |
3.3.3 利率期限结构的路径模拟 |
3.4 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分析 |
3.5 违约风险分析 |
3.6 蒙特卡洛模拟法的引入 |
4 案例应用 |
4.1 案例选择 |
4.2 项目概况 |
4.2.1 产品结构 |
4.2.2 相关交易人 |
4.2.3 基础资产 |
4.2.4 信用增级措施 |
4.3 价值估算 |
4.3.1 评估基准日的确定 |
4.3.2 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预测 |
4.3.3 利率期限结构 |
4.3.4 利差的确定 |
4.3.5 价值评估分析 |
4.4 案例启示 |
5 对策建议 |
5.1 对第三方机构的建议 |
5.2 对原始权益人的建议 |
5.3 对政府部门的建议 |
6 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不足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CIR模型参数估计的MATLAB程序 |
附录二 :利率路径模拟的MATLAB程序 |
致谢 |
(6)企业资产证券化的破产隔离(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企业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涉及的主要法律关系 |
(一)管理人与SPV之间的法律关系 |
(二)原始权益人与SPV之间的法律关系 |
(三)投资者与SPV之间的法律关系 |
(四)增信机构与SPV之间的法律关系 |
二、企业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的关键要素 |
(一)特殊目的载体(SPV) |
(二)基础资产规则 |
(三)真实出售规则 |
三、企业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的风险来源 |
(一)与原始权益人之间的破产隔离的风险来源 |
(二)与管理人之间的破产隔离的风险来源 |
(三)与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之间的破产隔离的风险来源 |
四、企业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的制度规范与完善建议 |
(一)与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隔离的制度规范与完善建议 |
(二)与管理人的破产隔离的制度规范与完善建议 |
(三)与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破产隔离的制度规范与完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7)深圳地铁四号线票务收费收益权支持专项计划产品设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导论 |
1.1 产品设计背景 |
1.2 产品设计意义 |
1.3 PPP资产证券化可行性及必要性 |
1.3.1 PPP资产证券化可行性 |
1.3.2 PPP资产证券化必要性 |
1.4 文献综述 |
1.4.1 PPP模式 |
1.4.2 资产证券化 |
1.4.3 PPP资产证券化 |
1.4.4 文献述评 |
1.5 主要创新之处 |
2.PPP资产证券化理论基础及发展现状 |
2.1 PPP资产证券化理论基础 |
2.1.1 PPP资产证券化定价模型 |
2.1.2 PPP资产证券化增信方式 |
2.2 PPP资产证券化发展现状 |
2.2.1 国外PPP资产证券化发展现状 |
2.2.2 国内PPP资产证券化发展现状 |
3.PPP资产证券化产品设计思路 |
3.1 产品设计理念 |
3.2 产品交易框架 |
3.3 SPV设计 |
3.3.1 SPV的定义和功能 |
3.3.2 SPV的形式选择 |
4.产品设计方案 |
4.1 产品设计背景 |
4.1.1 项目概述 |
4.1.2 可行性分析 |
4.2 基本参数构建 |
4.2.1 基础资产池的构建 |
4.2.2 客流量预测 |
4.2.3 未来现金流预测 |
4.2.4 证券化交易结构设计 |
4.2.5 SPV的构建 |
4.2.6 产品信用增级 |
4.3 产品基本参数及主要指标 |
4.3.1 产品基本参数 |
4.3.2 产品主要指标 |
4.4 产品收益与风险 |
4.4.1 产品收益 |
4.4.2 产品风险 |
4.4.3 产品风险控制 |
4.4.4 产品收益风险比较 |
5.产品定位及营销 |
5.1 产品特性 |
5.2 市场分析 |
5.3 产品优势 |
5.3.1 政策优势 |
5.3.2 比较优势 |
5.4 产品营销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水电资产证券化的理论体系与规则构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本文研究思路及基本框架 |
1.4 本文研究方法 |
第2章 水电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特性及其价值 |
2.1 水电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界定 |
2.1.1 水电资产证券化的涵义 |
2.1.2 水电资产证券化的类型划分 |
2.1.3 水电资产证券化的特点 |
2.2 水电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演进 |
2.2.1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早期探索 |
2.2.2 水电资产证券化的试点 |
2.2.3 水电资产证券化的常态化发展 |
2.3 水电资产证券化的价值 |
2.3.1 水电资产证券化的价值厘定 |
2.3.2 水电资产证券化的目的性价值 |
2.3.3 水电资产证券化的工具性价值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水电资产证券化的运行机制与制度构造 |
3.1 水电资产证券化的运行机制 |
3.1.1 水电资产证券化的参与主体及其法律关系 |
3.1.2 水电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
3.1.3 水电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流程 |
3.2 水电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的基本构造 |
3.2.1 水电资产证券化运行制度 |
3.2.2 水电行业监管制度 |
3.2.3 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制度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水电基础资产转让制度的突破与发展 |
4.1 水电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可转让性分析 |
4.1.1 将来债权转让效力的比较法分析 |
4.1.2 我国将来债权转让效力的司法认定 |
4.1.3 水电资产证券化中可转让基础资产的基本要求 |
4.1.4 水电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转让协议的核心条款 |
4.2 水电资产证券化对传统债权让与制度的挑战 |
4.2.1 将来债权转让的生效时间 |
4.2.2 将来债权转让的公示和通知 |
4.2.3 禁止转让条款的效力 |
4.3 水电资产证券化视野下债权让与制度的未来发展 |
4.3.1 将来债权让与溯及至让与合同成立时生效 |
4.3.2 债权让与登记的对抗效力 |
4.3.3 限制禁止转让条款的效力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水电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法律问题及其应对 |
5.1 水电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机制的内在要求 |
5.1.1 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之间的破产风险隔离 |
5.1.2 基础资产与投资者之间的破产风险隔离 |
5.1.3 基础资产与计划管理人的破产风险隔离 |
5.2 破产隔离的必备要素——水电基础资产的“真实出售” |
5.2.1 水电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真实出售的法律意义 |
5.2.2 美国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真实出售立法的借鉴 |
5.2.3 完善基础资产真实出售法律制度的建议 |
5.3 水电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机制的困局及成因 |
5.3.1 水电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机制存在的法律问题 |
5.3.2 水电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机制困局的原因分析 |
5.4 破解困局的路径:利用信托法律制度构建SPV |
5.4.1 商事信托符合SPV的本质:具有法律主体地位的商事组织 |
5.4.2 打开商事信托的制度枷锁:扩大营业信托主体范围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水电资产证券化的信用增级与信用评级 |
6.1 水电资产证券化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的意义 |
6.1.1 信用增级与信用评级对发行人的意义 |
6.1.2 信用增级与信用评级对投资者的意义 |
6.2 水电资产证券化的信用增级 |
6.2.1 水电资产证券化信用增级的主要方式 |
6.2.2 信用增级方式的法律性质分析——以差额补足为重点 |
6.3 水电资产证券化的信用评级 |
6.3.1 水电资产证券化信用评级监管制度构造 |
6.3.2 我国水电资产证券化信用评级存在的问题 |
6.3.3 水电资产证券化信用评级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水电资产证券化的发行监管——以信息披露为中心 |
7.1 水电资产证券化发行监管的必要性分析 |
7.1.1 化解水电资产证券化的风险 |
7.1.2 破除水电资产证券化中的信息不对称 |
7.2 水电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监管制度构造与问题 |
7.2.1 水电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的原则 |
7.2.2 我国水电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现实构造 |
7.2.3 我国水电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监管存在的问题 |
7.3 水电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监管的制度完善 |
7.3.1 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法律监管国际经验的借鉴 |
7.3.2 完善水电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监管法律制度的思路 |
7.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论文 |
(9)资产证券化之破产隔离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资产证券化之破产隔离机制概述 |
第一节 资产证券化释义 |
第二节 资产证券化运作机制 |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 |
二、企业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 |
第三节 资产证券化的核心——破产隔离机制 |
一、破产隔离机制概述 |
二、破产隔离机制构建核心 |
第二章 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机制的构造 |
第一节 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机制之实现实体——特殊目的机构 |
一、构建隔离破产风险的特殊目的机构 |
二、特殊目的机构与实质合并原则 |
第二节 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机制之基础——真实销售 |
一、真实销售概述 |
二、资产转让 |
第三章 资产证券化之真实销售认定 |
第一节 真实销售的认定标准 |
一、资产转让的重新定性 |
二、各国(地区)真实销售标准的比较 |
第二节 法院及财会领域对真实销售的认定 |
一、法院对真实销售认定的考量因素 |
二、财会领域对真实销售的认定 |
第四章 我国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机制的完善 |
第一节 特殊目的机构的设定 |
一、明确特殊目的机构的法律主体地位 |
二、引入特殊目的公司机制 |
第二节 真实销售认定的完善 |
一、完善真实销售界定标准 |
二、完善真实销售实现方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10)基于产权视角的中国铁路信托资产证券化影响机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问题及选题意义 |
1.2.1 研究问题 |
1.2.2 选题意义 |
1.3 基本概念界定及研究范围 |
1.3.1 基本概念界定 |
1.3.2 本文研究范围 |
1.4 研究思路、内容、方法与创新点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内容 |
1.4.3 研究方法 |
2 文献述评 |
2.1 产权及产权经济相关理论 |
2.1.1 产权及产权经济理论 |
2.1.2 产权的构成及分类 |
2.1.3 产权制度与经济发展 |
2.2 基础设施行业融资问题研究 |
2.2.1 公共基础设施行业融资理论及融资模式 |
2.2.2 运输行业引入现代融资模式的问题研究 |
2.2.3 铁路行业的融资特点及引入资产证券化的问题研究 |
2.3 现有文献评述及本文的研究空间 |
2.3.1 现有文献评述 |
2.3.2 本文的研究空间 |
2.4 本章小结 |
3 铁路信托资产证券化影响机理概念框架 |
3.1 铁路资产边界分析 |
3.1.1 铁路的社会属性 |
3.1.2 铁路的经济属性 |
3.1.3 铁路资产边界界定 |
3.2 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的发展 |
3.2.1 现实公私合作模式在铁路领域应用 |
3.2.2 金融工具创新在铁路融资方面应用 |
3.2.3 铁路资产证券化影响机理研究假设 |
3.3 基于产权视角的铁路引入信托型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的影响机理 |
3.3.1 铁路存量资产产权边界与可证券化资产交易模式选择 |
3.3.2 信托型特定目的机构在铁路资产证券化交易成本中的效用分析 |
3.3.3 铁路信托型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风险因子识别与管控 |
3.4 本章小结 |
4 基于产权视角的铁路信托型资产证券化融资影响机理建模分析 |
4.1 信托型资产证券化与铁路存量资产盘活的效用分析 |
4.1.1 铁路存量资产边界分析 |
4.1.2 铁路存量资产信托型资产证券化模式选择 |
4.1.3 信托型资产证券化对盘活铁路存量资产效应分析 |
4.2 信托型SPV的设立与铁路资产证券化利益相关者成本博弈 |
4.2.1 信托及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特性 |
4.2.2 基于博弈论的信托型资产证券化交易模型 |
4.2.3 信托型资产证券化对降低铁路融资交易成本效应分析 |
4.3 铁路信托型资产证券化交易模式对风险管控的作用机理 |
4.3.1 铁路资产证券化风险因子识别 |
4.3.2 铁路资产证券化风险发生原因及形成机制 |
4.3.3 信托型资产证券化对铁路融资风险管控VaR评价模型分析 |
4.3.4 信托型资产证券化对铁路融资风险管控效应分析 |
4.4 本章小结 |
5 德国铁路引入信托型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实证分析 |
5.1 德国铁路资产证券化项目情况 |
5.1.1 德国铁路资产证券化项目背景 |
5.1.2 德国铁路引入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的发展环境 |
5.2 德国铁路信托资产证券化的确定机理 |
5.2.1 德国铁路资产证券化标的资产池产权边界分析 |
5.2.2 基于信托型特定目的机构德国铁路证券化交易定价分析 |
5.2.3 德国铁路资产证券化风险因子识别 |
5.3 本章小结 |
6 山东潍坊高铁引入信托型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实证分析 |
6.1 山东潍坊高铁资产证券化项目情况 |
6.1.1 山东潍坊高铁融资项目背景 |
6.1.2 山东潍坊高铁采用PPP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环境 |
6.1.3 山东潍坊高铁PPP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的过程 |
6.2 基于信托型SPV的山东潍坊高铁PPP资产证券化确定机理 |
6.2.1 山东潍坊高铁资产池产权特点决定采用复合现代融资模式 |
6.2.2 山东潍坊高铁PPP资产证券化利益相关者价格博弈 |
6.2.3 山东潍坊高铁风险因子管控 |
6.3 本章小结 |
7 研究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主要创新点 |
7.3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A: 中国资产证券化概况数据表 |
附录B: 2016年公路水路交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计量单位:万元) |
附录C 铁路信托资产证券化问题调研记录一 |
附录D 铁路信托资产证券化问题调研记录二 |
作者简历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四、我国基础设施收费证券化交易结构设计(论文参考文献)
- [1]特殊目的载体的功能及其实现[D]. 贺琪.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2]华夏幸福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研究[D]. 曹凤.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2019(02)
- [3]旅游景区企业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研究 ——以”山东地下大峡谷资产支持计划”为例[D]. 胡慧慧.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
- [4]电力上网收费权资产证券化违约风险研究 ——以平银凯迪ABS项目为例[D]. 李高鹏.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
- [5]基于期权调整利差法的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价值评估研究[D]. 张海晓.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2019(06)
- [6]企业资产证券化的破产隔离[D]. 张姝嫔.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7]深圳地铁四号线票务收费收益权支持专项计划产品设计[D]. 刘嘉轩. 广东财经大学, 2018(07)
- [8]水电资产证券化的理论体系与规则构成[D]. 宋泽江. 湖南大学, 2018(06)
- [9]资产证券化之破产隔离机制研究[D]. 张洪媛. 上海交通大学, 2017(02)
- [10]基于产权视角的中国铁路信托资产证券化影响机理研究[D]. 王一婷. 北京交通大学, 201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