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贪婪的关长 可悲的一家——深圳海关原关长赵玉存受贿案纪实(论文文献综述)
林竹静[1](2014)在《受贿罪罪量要素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反腐败既要“打老虎”,又要“拍苍蝇”,这是共识。对于这一共识,可作一分为二的理解:一是在对象上,要“老虎”与“苍蝇”一视同仁,两头并重。二是在手段上,要“老虎”与“苍蝇”区别对待,轻重有别。受贿犯罪作为腐败的典型表现,历来是我国反腐败工作的重点,可正是在受贿罪的刑法规制中,却长期存在着量刑结果轻重失序,罪刑失衡的现象。因此,本文的研究亦一分为二:一是通过研究受贿罪的罪量构成要素,实现对受贿罪犯罪轻重的准确测量。区分在受贿犯罪中,何为“老虎”,何为“苍蝇”;二是研究如何根据罪量配置刑量,通过区别“老虎”、“苍蝇”决定是“重打”还是“轻拍”。基于实现受贿罪罪刑均衡这一目的,本文的研究路径始于罪量构成要素分析,最终落实于制刑量刑。除导言与结语外,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受贿罪罪量概述。首先,以质量统一论的视角分析犯罪,延引出犯罪的质(罪质)与犯罪的量(罪量)概念,指出犯罪与一切客观存在一样,是质与量的统一体。在受贿罪罪量要素的研究中,关于受贿罪罪量要素的分析必须在受贿罪罪质确认的基础上进行。进而在受贿罪罪质与罪量的具体分析中,确认受贿罪的直接客体(法益)系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廉洁性,受贿犯罪是对公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损害,最终将受贿罪的“罪质”界定为是公权力与不正当利益之间的非法交易,即“权钱交易”。同时,将“罪量”概念定义为,以量化方式表达的犯罪社会危害性严重程度。并按照罪量构成要素与个罪罪质的关联程度,区分为罪量基本要素与罪量修正要素。笔者认为,罪量基本要素系以量化方式表达的基本犯罪事实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而基本犯罪事实就是体现“罪质”的犯罪核心事实,也即构成要件事实。在受贿罪中,犯罪的核心事实就是权钱交易行为。其中,一方面是“外显”于罪名的收受贿赂的行为。在此行为侧面的罪量评价中,受贿罪罪量可以通过受贿数额的多少进行测算。另一行为侧面则是“内隐”于犯罪构成之中的渎职侵权(公权力)行为。在此行为侧面的罪量评价中,伴生于贿赂的渎职行为的罪量则只能通过“情节”中罪量基本要素,即“公权力”要素受侵害严重性程度的测算予以确定。关于受贿罪罪量基本要素与罪量修正要素的区分是本文展开量化分析的逻辑基础。第二章关于受贿罪基本罪量要素中“受贿数额”的分析。作为罪量基本要素,受贿数额一直以来都是决定受贿罪罪量轻重的首要乃至唯一要素,而对此的质疑与批评也历久不绝。关于受贿罪罪量计算中的“唯数额论”是否恰当,应否修正,如何修正的问题,至今仍是个聚讼不断的话题。虽然,从当前的刑事立法实际和大多数刑法学者观点看来,受贿数额无论在应然还是实然的层面,都不是也都不应该是决定受贿罪罪量的唯一因素。那么,受贿数额在决定受贿罪罪量大小的司法判断中,到底应占有何种权重?受贿数额与受贿犯罪的其他情节、受贿所造成的后果相比,何者是判断受贿罪罪量的更重要因素?在本章中,笔者通过对受贿罪罪量基本要素中“受贿数额”概念与性质、刑法规定的文本梳理、受贿罪司法量刑中数额权重过高不合理性的实证分析,明确了受贿数额在受贿罪罪量计算中的应然权重。通过实证,笔者指出,在受贿罪的罪量计算中,受贿数额权重过高存在以下四方面的不合理性:一是数额标准权重过高与受贿犯罪危害本质不符;二是数额权重过高造成对“罪刑均衡”的双重背离;三是数额标准权重过高不能准确反映受贿罪罪量的实质变化;四是数额标准权重过高无法适应受贿范围扩大化的立法倾向。最后,在受贿罪罪量计算中受贿数额的应然权重方面,本章认为,由于廉洁性与公信力均系民众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正当履职与否的主观感受,不可能完全通过受贿数额精确量化。在受贿犯罪“权钱交易”的罪量计算中,在“钱”的比重应予削减的同时,“权”的比重应相应提高。第三章关于受贿罪罪量基本要素中公权力要素的分析。本章将受贿罪罪状表述中属于罪量基本要素的公权力要素予以明确,指出:要准确测算公权力受侵害程度的大小,应同时对公权力重要性程度与侵害公权力行为严重性程度进行计量。并在对公权力要素有效量化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其在受贿罪罪量计算中的应然权重。通过法条梳理与案例实证,本章指出:作为受贿罪罪量基本要素的“公权力”,其量化不足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公权力重要性程度缺乏量化,表现在受贿罪罪状规定中对公权力要素的定性不明与定量空白。二是对侵害公权力行为严重性程度缺乏量化,表现在现实案例中侵害公权力行为处于犯罪“临界状态”的案件得不到相当的刑罚评价。在指出公权力要素量化不足的同时,本章对受贿罪罪量计算中公权力要素的量化途径及其在受贿罪罪量计算中的应然权重进行了探讨。一是分别从职务高低与职权重要性程度上对公权力自身重要性程度进行了量化尝试;二是从侵害公权力行为严重性程度的量化可能性角度切入,将四类应通过法定情节明确的侵害公权力行为进行了类型化,并明确了侵害公权力行为类型化与法定化的标准。最后,对受贿罪中公权力受侵害程度的刑法表达及其权重设置进行了探讨,提出公权力要素应作为刑法第386条“情节”规定的主要内容,并提出关于“权”、“钱”权重的等值假设。第四章关于受贿罪罪量修正要素的分析。罪量修正要素是与罪量基本要素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所谓罪量修正要素是指在受贿罪的刑罚裁量中,法官根据个案实际情况,在受贿罪罪量基本要素的基础上,用以修正基本罪量值的那部分罪量要素。综合刑法第383条、第385条和第386条之规定,与受贿罪实际罪量对应的实际刑量由数额与情节共同决定,那么,罪量修正要素显然存在于“情节”之中。在当前的受贿罪司法实践中,由于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公权力要素的量化缺失,公权力要素亦隐匿于情节之中,在将“公权力”要素从受贿罪犯罪情节中剥离后,可进一步将受贿罪的主要法定量刑情节,即自首,坦白,立功,主、从犯;酌定量刑情节,即部分危害结果,罪后态度,一贯表现等界定为量刑修正要素。在本章关于罪量修正要素的相关论证中,除了对受贿罪危害后果做了区分罪量基本要素与罪量修正要素的界定与分层外,同时也对受贿罪中常见罪量修正要素的规范适用与罪量修正要素在量刑中的适用规则进行了探讨。第五章罪量要素与制刑量刑,将关于受贿罪罪量要素的研究最终落实到法定刑设置与量刑标准制定的具体应用层面。这是因为,如果犯罪行为没有最终在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层面得到落实,那么,一切关于罪量轻重的研讨或测算都是没有意义的。笔者指出,通过对受贿罪罪刑规范的条文解读,从中梳理出计算受贿罪罪量大小的诸种罪量要素,虽然是本文“受贿罪罪量要素研究”的核心内容,却并非受贿罪罪量要素研究的目的或落脚点所在。本文关于“罪量”的研究,目的在于更精确的配置“刑量”,改变长久以来受贿罪在制刑与量刑过程中“罚不当罪”或“刻法绳人”的罪刑失衡状况。这也就是说,正是由于我们认识到“罪量”评价的多维性所导致的对比失距,我们转而将多维存在的“罪量”投射到一维的“刑量”上,通过刑量这一评价工具,完成对受贿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刑法评价。毋庸赘言,受贿罪罪刑均衡的最终实现正是受贿罪罪量要素研究的核心价值所在。基于此目的,本文关于“受贿罪罪量要素研究”的论述重点在此最终由罪入刑。在本章中,基于实现罪刑均衡之目的,笔者对制刑量刑的法理与规范、罪量要素在制刑量刑中的应用、受贿罪罪量要素与罪刑系列立法、罪量要素与受贿罪量刑标准拟制等内容进行了探讨。进而在明确受贿罪罪质与罪量构成要素的基础上,将罪量要素在受贿罪制刑量刑中的应用进行了探讨,尝试应用罪量要素改造受贿罪罪刑系列立法、并作立法例设置;同时也对受贿罪量刑标准进行了相应拟制。
海剑[2](2008)在《贪官忏悔录》文中提出近些年来,关于贪官受审的报道很多,其中让人感触最深的莫过于贪官们的"深刻忏悔",很多贪官在法庭上哭得呼天抢地、撕心裂肺。这种"忏悔秀"已经被"模版化"了,如同出自一个模子的表演。贪官忏悔的眼泪,对于他们来说可能为时晚矣,但至少能给我们这样的警示:"第一次"是关隘,也是"缺口",如不能很好地守住"初"字,极有可能被"初恶"所误,导致终生悔叹。所以,与其悔之于后,不如慎之于初。慎"初",说来容易,做起来却很难。因为别人向你发起的"第一次"进攻往往是"战术"隐蔽、"火力"微弱的,很容易忽视和大意,在"难辞情面"、"无碍大节"等借口下坦然纳之。殊不知,毒药再少也是毒药,而且看似毒性微弱,"入口’便会像"种子"一样在心中发出毒芽。要很好地管住自己,死守第一道防线,就必须做到"五抗"、"四在",即抗住生活中的寂寞、抗住物质上的清贫、抗住酒色财禄的诱惑、抗住歪理邪说的袭扰、抗住庸俗关系的腐蚀;在似是而非中辨别是非,在良莠混杂中鉴别美丑,在似醒非醒中保持清醒,防止在不知不觉中误入歧途。唯此,方可永葆清白,终生无虞。从近年来揭露和查处腐败案件的情况看,一些腐败分子走上腐化堕落、违法犯罪的道路,往往都是从生活上贪图安逸、追求享乐开始的。
程金福[3](2007)在《媒介权力与政治权力的结构变迁 ——当代中国大众传媒与反腐倡廉研究》文中指出反腐倡廉不仅是中共官方维护政治合法性避免危机的需要,也是中国社会维护公共利益免受侵害的需要。当代中国的大众传媒以“舆论监督”的新功能建构,突破了“喉舌论”单一功能的承当;并在反腐倡廉的具体实践中,形成了“倡廉报道”、作为官方警示教育的“反腐报道”、作为媒体自觉监督的“反腐报道”的三种新报道类型。“倡廉报道”和作为官方警示教育的“反腐报道”形成了中共官方利用大众传媒进行反腐败宣传的主要模式。而作为媒体自觉监督的“反腐报道”则主要是大众传媒主动揭露报道腐败,进而推动中共官方对于腐败的查处。20世纪80年代大众传媒“舆论监督”的新功能提出在当代中国的历史上开启了媒介权力与党(政治)权力的结构关系上的第一次突破:媒介权力可以不再仅仅是作为政治权力的延伸,还可以是来自“群众”的一种对于政治权力的“批评”力量;它动摇了“喉舌论”的关于新闻传媒的单一功能定位,也动摇了媒介权力与党(政治)权力的单一的从属性结构关系,这一突破和动摇为此后的中国传媒实践开拓了新路,拓展了空间,并建构了当代中国媒介权力监督党(政治)权力的最初合法性。但是,“舆论监督”的提出由于没有在理念上建构出媒介权力与政治权力的新的明确的结构关系,因而也就难以抗衡和阻止后来理念上回归结构关系的老路——即以“舆论导向”的提出对媒介权力与政治权力结构关系进行规范调整。1996年“舆论导向”的规范,和20世纪90年代之后“舆论监督”的后期解读,以及媒介市场化的发展,促使媒介权力与政治权力之间的结构关系呈现出妥协多变的态势。
纪贺[4](2003)在《贪婪让他全家覆没——深圳海关原关长赵玉存受贿案纪实》文中研究指明 2002年12月13日下午,审理达9个月之久的深圳海关原关长赵玉存父女三人共同收受巨额贿赂一案终于有了消息。这一天,在公众的视野里消失9个月后的赵玉存又一次公开露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赵玉存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赵玉存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大女儿赵莹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小女儿赵
纪贺[5](2003)在《贪婪覆没全家——深圳海关原关长赵玉存受贿案纪实》文中研究表明 2002年12月13日下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深圳海关原关长赵玉存父女三人共同收受巨额贿赂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赵玉存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个人全部财产;其大女儿赵莹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小女儿赵萍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法院认定赵玉存在担任深圳海关关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本人及通过家属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逾900万元。听判后,赵玉存父女三人当庭表示服判,放弃上诉的权利。
徐选礼[6](2003)在《贪婪的关长 可悲的一家——深圳海关原关长赵玉存受贿案纪实》文中指出
似石[7](2002)在《一个高官“照单全收”的腐败档案——海关总署原副署长王乐毅违纪违法案查处纪实》文中提出王乐毅于1942年6月出生,1962年参加工作,1973年入党;1986年9月至1993年8月先后任哈尔滨、南京和大连海关关长;1993年8月,他出任海关总署副署长、党组成员,1998年10月机构改革后任海关总署副署长。
似石[8](2002)在《1个高官 6套房子 半瓶伟哥 情人相偎——海关总署原副署长王乐毅违纪违法案查处纪实》文中研究表明一个叫杨改清的商人被捕后,香港某报纸捕风捉影,以醒目标题报道杨改清一口气吐出50多个高官…… 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与王乐毅同为全国打击走私领导小组成员,二人不但工作关系密切,在大肆捞钱时更是配合默契。他们两人都是被这个“红皮黑心”的港商打倒的。
似石[9](2001)在《噬国门 大蠹灭顶——海关总署原副署长王乐毅违纪违法案查处纪实》文中提出2001年 3月,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央纪委、监察部决定开除海关总署原副署长王乐毅的党籍和公职,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这是迄今查处的海关系统级别最高的领导干部。消息一经传出,立即引起了强烈反响。 这起重大案件是如何查处的?王乐毅究竟是个什么样的人?我们从中能得到哪些启示?请看来自办案第一线的报告——
二、贪婪的关长 可悲的一家——深圳海关原关长赵玉存受贿案纪实(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贪婪的关长 可悲的一家——深圳海关原关长赵玉存受贿案纪实(论文提纲范文)
(1)受贿罪罪量要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楔子 |
二、受贿罪立法的历史回顾 |
三、新中国刑法中受贿罪的立法修订 |
四、我国现行刑法中的受贿罪规定 |
第一章 受贿罪罪量概述 |
第一节 犯罪质量统一论界说 |
一、质量统一论的科学依据 |
二、质量统一论的哲学解读 |
三、质量统一论与经济分析 |
四、质量统一论与犯罪量化 |
第二节 受贿罪的罪质 |
一、罪质的概念界定 |
二、受贿罪的罪质界定 |
第三节 受贿罪的罪量 |
一、罪量概念之界定 |
二、罪量概念的理论基础 |
三、我国刑法中的罪量规定 |
四、受贿罪的罪量构成要素 |
第二章 罪量基本要素——受贿数额 |
第一节 受贿数额的概念与性质 |
一、犯罪数额的概念界定 |
二、受贿数额作为罪量基本要素的构成要件属性分析 |
三、问题的提出:数额在受贿罪罪量计算中的应然权重 |
第二节 受贿数额刑法规定的文本梳理 |
一、“计赃论罪”的刑法传统 |
二、新中国成立后受贿罪数额规定的立法沿革 |
三、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受贿数额刑法规定的评述 |
第三节 受贿数额权重过高的实证分析 |
一、数额标准权重过高与受贿犯罪危害本质不符 |
二、数额标准权重过高对“罪刑均衡”的双重背离 |
三、数额标准权重过高不能准确反映受贿罪罪量实质变化 |
四、数额标准权重过高无法适应受贿范围扩大化的立法趋向 |
第四节 受贿数额在罪量计算中的应然权重 |
一、受贿数额规定的域外考察 |
二、数额标准在不同贿赂类罪中的权重考察 |
三、受贿罪数额标准的应然权重——基于类罪对比的初步作答 |
第三章 罪量基本要素——公权力 |
第一节 公权力及其商品化 |
一、定义公权力 |
二、公权力何以商品化 |
三、贿赂——公权力商品化的具体表现 |
第二节 公权力在受贿罪中的刑法表达 |
一、我国受贿罪中的“公权力”规定 |
二、我国受贿罪中“公权力”规定的理论解读 |
第三节 公权力重要性程度量化 |
一、从量化的角度看受贿罪公权力规定之不足 |
二、对公权力自身重要性程度的量化尝试 |
第四节 侵害公权力行为严重性程度量化 |
一、从量化角度看侵害公权力行为规定之不足 |
二、侵害公权力行为严重性程度的量化可能 |
三、对侵害公权力行为严重性程度的量化 |
第五节 公权力受侵害程度的刑法表达及其权重设置 |
一、公权力受侵害程度的刑法表达 |
二、公权力要素的权重 |
第四章 罪量修正要素 |
第一节 寻找罪量修正要素 |
一、受贿罪中的“情节” |
二、受贿罪的罪量修正要素 |
第二节 “不纯正”罪量修正要素——危害结果 |
一、危害结果的界定 |
二、受贿罪危害结果的特征 |
三、受贿罪的罪量要素与危害结果分层 |
四、几类常见受贿罪危害结果的严重性程度分析 |
第三节 受贿罪中常见罪量修正要素的规范适用 |
一、罪量修正要素司法适用情况的实证考察 |
二、对四项常见罪量修正要素规范适用的探讨 |
第四节“讲政治”——罪量修正要素适用的潜规则 |
一、罪量修正要素适用实例 |
二、罪量修正要素选择适用的“潜规则” |
三、适用罪量修正要素“讲政治”的有限合理性与底线 |
第五章 罪量要素与制刑量刑 |
第一节 制刑量刑的法理与规范 |
一、制刑量刑的法理基础 |
二、罪刑均衡的规范体现 |
第二节 罪量要素在制刑量刑中的应用 |
一、罪量要素在制刑中的应用 |
二、罪量要素在量刑中的应用 |
第三节 受贿罪罪量要素与罪刑系列立法 |
一、罪刑系列立法概述 |
二、罪量基础要素在罪刑系列立法中的运用 |
三、关于受贿罪罪刑系列改造的立法设计 |
第四节 罪量要素与受贿罪量刑标准拟制 |
一、量刑标准拟制与适用 |
二、现行受贿罪量刑标准存在的问题 |
三、受贿罪量刑标准(细则)拟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媒介权力与政治权力的结构变迁 ——当代中国大众传媒与反腐倡廉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前言 第一节 |
研究课题的提出 第二节 |
国内外相关研究述评 第三节 |
研究的基本思路与内容概述 第一章 |
当代中国"反腐倡廉"的政治努力 第一节 |
"反腐倡廉":"腐败"概念的中国语境 第二节 |
四代领导人的反腐思路及其视野中的大众传媒 第二章 |
当代中国大众传媒的"倡廉报道" 第一节 |
概念的提出 第二节 |
过程的描述 第三节 |
孔繁森的媒体报道:案例分析 第三章 |
作为官方警示教育的"反腐报道" 第一节 |
概念的提出 第二节 |
过程的描述 第四章 |
作为媒体自觉监督的"反腐报道" 第一节 |
概念的提出 第二节 |
过程的描述 第三节 |
"沙兰洪灾"的媒体报道:案例分析 第五章 |
从初立到突破:媒体权力与政治权力结构关系的第一次变迁 第一节 |
"喉舌论":结构的初立 第二节 |
"舆论监督"的早期提出:结构的突破 第六章 |
从调整到妥协:媒体权力与政治权力结构关系的第二次变迁 第一节 |
"舆论导向":结构的调整 第二节 |
"舆论监督"的后期解读:结构的妥协 第七章 |
总结与展望 第一节 |
全书总结 第二节 |
研究展望 参考文献 致谢 后记 |
(8)1个高官 6套房子 半瓶伟哥 情人相偎——海关总署原副署长王乐毅违纪违法案查处纪实(论文提纲范文)
李纪周一案牵出了王乐毅 |
初查发现:标榜“廉洁”与办公室里的污秽 |
“老巢”现形:“一分钱没有”与妻儿名下的400万 |
大获全胜:“五子”登科与照单全收 |
深挖现形:“老同学”、“老朋友”与李纪周、赖昌星 |
痛悔已迟:悔过书与“反面教材”的请求 |
四、贪婪的关长 可悲的一家——深圳海关原关长赵玉存受贿案纪实(论文参考文献)
- [1]受贿罪罪量要素研究[D]. 林竹静. 华东政法大学, 2014(03)
- [2]贪官忏悔录[J]. 海剑. 中国作家, 2008(19)
- [3]媒介权力与政治权力的结构变迁 ——当代中国大众传媒与反腐倡廉研究[D]. 程金福. 复旦大学, 2007(06)
- [4]贪婪让他全家覆没——深圳海关原关长赵玉存受贿案纪实[J]. 纪贺. 海内与海外, 2003(05)
- [5]贪婪覆没全家——深圳海关原关长赵玉存受贿案纪实[J]. 纪贺. 决策与信息, 2003(03)
- [6]贪婪的关长 可悲的一家——深圳海关原关长赵玉存受贿案纪实[J]. 徐选礼. 中国经贸导刊, 2003(01)
- [7]一个高官“照单全收”的腐败档案——海关总署原副署长王乐毅违纪违法案查处纪实[J]. 似石. 四川监察, 2002(05)
- [8]1个高官 6套房子 半瓶伟哥 情人相偎——海关总署原副署长王乐毅违纪违法案查处纪实[J]. 似石. 法律与生活, 2002(03)
- [9]噬国门 大蠹灭顶——海关总署原副署长王乐毅违纪违法案查处纪实[J]. 似石. 中国监察, 20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