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泉州集中管辖涉外涉港澳台案件(论文文献综述)
袁发强,张柽柳,孙锦怡,陈垚,黎喆[1](2020)在《中国涉外家事司法实践评述报告(2011—2019)》文中提出目次一、涉外婚姻二、涉外亲子关系三、涉外收养四、涉外扶养与监护五、涉外继承自2011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正式实施以来,围绕涉外婚姻家庭领域法律适用的讨论主要集中在立法的科学性和恰当性方面,缺乏对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动态评估。本报告的目的在于全面分析立法的实施效果,为涉外婚姻家庭、继承领域的立法完善和司法解释提供有力依据。本报告涵盖了 2011——2019年中国法院的涉外家事判决,以2019年8月31日之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无讼网等官网发布的数据为准,共有5318起案件符合条件,下面表1对案件情况作了分类。本报告将逐一对涉外家事领域的婚姻、亲子关系、收养、扶养与监护、继承五大领域的司法实践状况进行介绍和评析。
肖永平,赵运成[2](2018)在《中国法院适用强制性规范解决涉外劳动争议之实证分析》文中认为强制性规范是解决涉外劳动争议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综合分析我国法院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第4条和/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第10条解决涉外劳动争议的12份裁判文书可以发现:我国法院在涉外劳动法领域适用强制性规范存在纠纷识别不准、法律适用条文援引不当、裁判依据
李慧敏[3](2019)在《我国法院适用一般侵权冲突规范之实证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采用法律实证研究方法,深入考察《法律适用法》第44条的实践情况,并将重心置于以下列三个问题之上:司法适用现状、存在的问题、完善建议。第一章主要探讨《法律适用法》第44条的司法适用现状,从案件年份分布、案由分布、法律选择方法、援引国际私法条文、准据法分布这5个方面展开。分析数据发现:第一,就案件数量而言,涉外侵权案件从2011年到2018年逐年增长。第二,就案由分布而言,海事海商纠纷是最主要的案由,侵权责任纠纷次之,其后分别为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人格权侵权纠纷。第三,就法律选择方法而言,法律选择方法多元但侵权行为地法独占鳌头。第四,就法律适用结果而言,法院地法与非法院地法的比例严重失衡。第二章对《法律适用法》第44条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分析数据发现:第一,一般侵权冲突规范的调整范围不当扩大。第二,一般侵权冲突规范适用方式错误,如不当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重叠适用连结点所指引的准据法等。第三,针对增强法律适用灵活性所特别设定之规则,所发挥的作用远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显着,法院地法倾向依旧十分明显。第四,涉外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也出现了涉外民商事审判中常见的一般问题,如定性错误、未说明选法理由等。第三章是建议部分,在前两章讨论、分析的基础上得出。当前修改《法律适用法》并不现实,未来仍需要进一步关注以下问题:首先,我国涉外侵权冲突规范有进行立法补充之必要,重点应关注环境侵权和交通事故这两类特殊侵权行为。其次,对适用范围泛化问题,法官应当区分一般侵权案件与特殊侵权案件,尤其是要注意到其他法律的规定,以准确把握其适用范围。再次,对于适用方式错误问题,法官应当区分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与一般侵权冲突规范,并严格按照一般侵权冲突规范连结点的设置顺序有条件地选择其中一个连结因素确定准据法。最后,我国法院在涉审理涉外侵权案件时,应当保持必要的高度,以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为追求,秉承平等对待内外国法律的原则,放弃避免适用域外法的不良心态。
王书娟[4](2016)在《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运行现状检视——以目的论为视角》文中研究表明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确立后,各省市县区等不同层面采用了不同的运作模式。基于目的论对该制度的运行现状能否真正实现审判公正与独立、能否切实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以及能否为司法管辖制度改革进行有益探索逐一加以检视后,提出这项制度的未来运行应当进一步扩大跨区域范围、专门法院和普通法院协调运行、科学合理确定跨区域案件等三方面作为着力点,避免制度运行与立法目的之偏离。
张红[5](2017)在《涉外融资租赁的国际私法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我国融资租赁交易呈现出井喷式的发展。无论是从登记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数量上看还是从融资租赁交易额上看,融资租赁业务已经对我国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产生不容小觑的影响。2013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的司法解释、政策性文件等为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提供了进一步的支持。随着融资租赁业的迅猛增长,实践中的融资租赁贸易纠纷也呈阶梯式增长。同时,受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和资金及技术等方面的限制,我国融资租赁业务中“涉外融资租赁”占有很大的比例。法院作为最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之一,对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交易的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主要从国际私法角度,对我国涉外融资租赁进行研究。第一章主要对涉外融资租赁中“融资租赁”和“涉外”的界定进行分析讨论,重点介绍现存的关于融资租赁的学说和立法观点,如“分期付款说”、“借贷交易说”、“特殊租赁说”、“附条件买卖说”、“动产担保交易说”、“选择决定说”和“独立交易说”等,并结合美国、英国、意大利等国家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融资租赁的具体立法实践,对“广义”的涉外融资租赁和“狭义”的涉外融资租赁进行分析,最后根据我国法律上关于融资租赁的规定对我国所持的“独立交易说”和“狭义”的涉外融资租赁进行论证。第二章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第一大部分是对涉外融资租赁管辖权冲突产生的原因及其协调进行讨论分析。由于世界上各个国家对融资租赁的法律定性和对涉外融资租赁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度不同,导致涉外融资租赁产生管辖权冲突。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已通过制定统一的融资租赁实体法对管辖权冲突的解决作出努力,但截至今日,加入该统一实体法规范的国家仍然不多。因此笔者认为解决涉外融资租赁管辖权冲突的主要途径是在适用现存的关于管辖权的双边或多边条约的基础上,对融资租赁贸易往来比较频繁的国家之间可以通过签订关于融资租赁的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来解决。第二大部分是对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关于涉外融资租赁的管辖权进行研究分析,发现我国立法上充分尊重涉外融资租赁当事人对管辖权的意思自治,但是司法实践中对管辖权的确定存在未予以明确的遗憾,并且也存在法院僵化的地域因素的管辖的问题。最后,笔者认为涉外融资租赁管辖权原则上适用一般涉外民商事管辖权的规定,但是具体实践中,笔者认为承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或租赁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与涉外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具有更为密切的联系。第三章主要从立法和司法机关的角度对涉外融资租赁的法律选择和法律适用进行介绍。包括三方面内容,首先阐述法律选择的定义和比较常用的法律选择方法。其次,从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性质的角度对各国立法和司法机关关于涉外融资租赁的法律选择和法律适用进行讨论。最后,讨论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有关涉外融资租赁的法律选择和法律适用,并指出我应该参照1996年涉外融资租赁的司法解释对涉外融资租赁的特征性履行地在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最后,在总结全文的基础上,笔者认为“独立交易说”更契合融资租赁的本质。“承租人所在地”是涉外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最密切联系点和特征性履行地。并提出,未来,从法律角度对外国融资租赁立法进行研究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尤其是对现阶段和未来可能与我国频繁发生融资租赁交易国家。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陈国猛,陈动,王思思[6](2014)在《厦门涉台审判机制改革及两岸法院司法互助研究报告》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课题组从厦门涉台审判机制改革的宏观路径、实践运行、改革中的问题与对策以及两岸法院司法互助四个方面展开调研。在此基础上,从宏观和微观上对厦门涉台审判机制改革及两岸法院司法互助进行实证研究,重点分析了改革及两岸司法互助中遇到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课题,陈国猛,陈动,王思思[7](2014)在《厦门法院涉台民商事案件司法互助的调研报告》文中提出由于历史和政治上的原因,送达及调查取证难在过去一直是涉台民商事审判中的突出问题。随着海峡两岸关系在各个领域尤其是司法互助领域的深入发展,这一问题逐渐得到有效缓解。2009年6月25日生效的《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以下简称2009年《互助协议》)明确规定了两岸同意在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方面相互提供协助,是两岸司法互助的一大进步。然而,该协议的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时隔两年,2011年6月2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2011年《规定》)有效弥补了2009年《互助协议》在可操作性上的
李桦,王思思[8](2013)在《两岸民商事司法文书送达问题探析——从厦门法院的实践出发》文中提出从厦门法院的实践来看,两岸民商事司法文书送达存在以下问题:因请求方提供信息不全、重复委托等导致的送达困难和司法资源浪费;因被请求方未尽力协助导致的送达程序拖延;因两岸法律差异导致的协助送达效力不易认定等。鉴于邮寄送达及传真和电子邮件送达有其自身的不足之处,完善两岸民商事司法文书送达,需要增强司法互助意识,促进司法互助三级窗口设立,细化"尽力协助"原则,积极创新司法互助工作机制等。在审判实践中,法官不能过于依赖包括司法互助送达在内的单一的送达方式,而应从公正、高效解决争议的角度出发,灵活采用多种送达方式和途径。
林辉芳,何飞[9](2012)在《论涉台民商事关系冲突规范之完善》文中研究表明台湾地区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海峡两岸同属一个中国,但由于两岸长期以来各自实行不同的政治、法律制度,事实上形成了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域"。自20世纪80年代末台湾当局开放台胞赴大陆探亲以来,两岸之间的民间交往日益密切,文化、贸易、投资、金融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逐步深化。与此同时,两岸之间相关的民商事法律纠纷逐年增多,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台案件数量呈
鄢焱,乔欣[10](2009)在《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诉讼管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民商事纠纷以几何级的速度在逐年递增。现有的司法资源已经不能够很好地满足纠纷解决的需要,而仲裁作为一种快捷、高效、专业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已经在我国得到了蓬勃的发展,显示出了在民商事领域内定纷止争的巨大价值和无穷潜力。理论界和实务界也开始逐渐重视
二、泉州集中管辖涉外涉港澳台案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泉州集中管辖涉外涉港澳台案件(论文提纲范文)
(3)我国法院适用一般侵权冲突规范之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论文研究计划 |
(一)研究思路与结构安排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样本 |
第一章 我国法院适用一般侵权冲突规范的统计分析 |
第一节 案件年份分布 |
第二节 案件案由分布 |
第三节 案件法律选择方法 |
第四节 案件援引国际私法条文 |
第五节 案件准据法分布情况 |
第二章 我国法院适用一般侵权冲突规范的主要问题 |
第一节 适用范围泛化 |
一、忽视法律适用的时间因素 |
二、缺乏考量涉外股东权侵权案件的特殊性 |
三、混淆特殊侵权冲突规范与一般侵权冲突规范的关系 |
四、违反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顺位 |
第二节 适用方式错误 |
一、错误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 |
二、重叠适用连结点所指引的准据法 |
三、未对当事人选法合意和共同经常居所地进行认定 |
四、适用第44条未规定的连结点 |
第三节 法院地法倾向明显 |
第四节 其他一般性问题 |
一、混淆管辖权问题与法律适用问题 |
二、定性错误 |
三、缺乏推理过程 |
第三章 我国法院适用一般侵权冲突规范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细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规则 |
第二节 克制法院地法倾向 |
第三节 准确把握一般侵权冲突规范的适用范围 |
一、重视案件的时间因素 |
二、涉外股东权侵权案件适用法人属人法 |
三、厘清特殊侵权冲突规范与一般侵权冲突规范的关系 |
四、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顺位 |
第四节 正确适用一般侵权冲突规范 |
一、一般侵权领域排除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 |
二、有条件选择适用第44条中连结点指引的准据法 |
三、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共同经常居所地进行认定 |
四、在《法律适用法》第44条的系属内选择连结点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5)涉外融资租赁的国际私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四、论文结构安排 |
第一章 涉外融资租赁概述 |
第一节 融资租赁的定义 |
一、融资租赁的法律性质 |
二、世界各国有关融资租赁的定义 |
第二节 融资租赁中的“涉外”界定 |
一、广义的“涉外”融资租赁 |
二、狭义的“涉外”融资租赁 |
第二章 涉外融资租赁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 |
第一节 涉外融资租赁管辖权冲突产生的原因 |
一、管辖权冲突的定义 |
二、涉外融资租赁管辖权冲突产生的原因 |
第二节 涉外融资租赁管辖权冲突的解决 |
一、共同制定或适用适用统一的实体法规范 |
二、适用已有的关于管辖权的双边或多边国际公约 |
三、缔结有关融资租赁的双边国际条约 |
第三节 我国关于涉外融资租赁管辖权的规定和司法实践 |
一、我国关于涉外融资租赁管辖权的规定 |
二、我国法院关于涉外融资租赁管辖权的司法实践 |
第三章 涉外融资租赁的法律选择和法律适用 |
第一节 法律选择概述 |
一、法律选择的定义 |
二、法律选择的方法 |
第二节 从涉外融资租赁的法律性质看法律选择和法律适用 |
一、“分期付款买卖契约说”的法律选择和法律适用 |
二、“借贷交易说”的法律选择和法律适用 |
三、“租赁契约说”的法律选择和法律适用 |
四、“独立交易说”的法律选择和法律适用 |
第三节 我国关于涉外融资租赁的法律选择和法律适用 |
一、我国涉外融资租赁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 |
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 |
三、涉外融资租赁当事人未作有效法律选择时的法律适用 |
总结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致谢 |
(8)两岸民商事司法文书送达问题探析——从厦门法院的实践出发(论文提纲范文)
一、厦门法院涉台民商事审判及送达的历史与现状 |
(一) 厦门法院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历史沿革 |
(二) 2011年《规定》施行之前的送达概况 |
(三) 2011年《规定》施行之后至海沧法院集中管辖前的送达概况 |
(四) 海沧法院集中管辖后的送达概况 |
1. 海沧法院涉台法庭协助台湾地区送达司法文书情况 |
2. 海沧法院涉台法庭请求台湾地区法院送达司法文书情况 |
二、两岸司法互助送达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一) 因请求方提供信息不全、重复委托等导致的送达困难和司法资源浪费 |
(二) 因被请求方未积极调查地址导致的送达程序拖延 |
(三) 因两岸法律差异导致的台湾地区法院协助送达效力的认定问题 |
(四) 送达效率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
(五) 对涉台司法互助案件的管理仍需不断完善 |
三、其他送达方式存在的问题 |
(一) 邮寄送达成功率和可靠性低 |
(二) 传真和电子邮件送达操作难度大 |
四、涉台民商事司法文书送达问题的对策性思考 |
(一) 增强司法互助意识, 扭转“单边特色现象” |
(二) 促进司法互助三级窗口的设立, 细化“尽力协助”原则 |
(三) 总结司法互助经验, 弥补已有做法中的不足 |
(四) 完善传真和电子邮件送达 |
(五) 慎用公告送达 |
(六) 灵活使用多种方法和途径送达 |
(10)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诉讼管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确认国内仲裁协议效力的诉讼管辖 |
(一)“2006年解释”施行之前 |
(二)“2006年解释”施行之后 |
二、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诉讼管辖 |
(一)2002年3月1日—2005年12月26日 |
(二)2005年12月26日—2006年9月8日 |
(三)2006年9月8日至今 |
三、确认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诉讼管辖 |
(一)“2006年解释”施行前 |
(二)“2006年解释”施行后 |
四、泉州集中管辖涉外涉港澳台案件(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涉外家事司法实践评述报告(2011—2019)[J]. 袁发强,张柽柳,孙锦怡,陈垚,黎喆. 国际法与比较法论丛, 2020(00)
- [2]中国法院适用强制性规范解决涉外劳动争议之实证分析[J]. 肖永平,赵运成.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2018(01)
- [3]我国法院适用一般侵权冲突规范之实证研究[D]. 李慧敏. 武汉大学, 2019(06)
- [4]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运行现状检视——以目的论为视角[J]. 王书娟. 福建江夏学院学报, 2016(06)
- [5]涉外融资租赁的国际私法问题研究[D]. 张红. 华东政法大学, 2017(07)
- [6]厦门涉台审判机制改革及两岸法院司法互助研究报告[J].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陈国猛,陈动,王思思. 东南司法评论, 2014(00)
- [7]厦门法院涉台民商事案件司法互助的调研报告[J].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课题,陈国猛,陈动,王思思. 司法改革论评, 2014(01)
- [8]两岸民商事司法文书送达问题探析——从厦门法院的实践出发[J]. 李桦,王思思. 海峡法学, 2013(03)
- [9]论涉台民商事关系冲突规范之完善[J]. 林辉芳,何飞. 司法改革论评, 2012(00)
- [10]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诉讼管辖研究[J]. 鄢焱,乔欣. 司法改革论评, 200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