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治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召开(论文文献综述)
潘兆宏,林彦卿,李坤田[1](2021)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以来大事记》文中认为【编者按】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自治区党委团结带领全区各族人民不懈奋斗、克难攻坚、扎实推进富民兴桂各项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办好了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和自治区成立
王文滨[2](2020)在《“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制度完善研究》文中提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是在实践中孕育而生的事物,经常出现在官方文件之中,与法律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却又不是法律本身。但不可否认的是它属于我国现有法律体系的一部分,通过类型分析,同时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其他决定区分后明确,“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不是法律,而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带有立法属性,在法律效力和适用上有一定限制,具有兜底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它不仅与时代发展背景紧密相连,内容上也不断展示着法治化发展过程,形成了较为独立的程序,在改革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存在着权力边界模糊、实践中内容不明确以及程序不完善等问题,为了能够实现其制度化的发展,“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在《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基础上,首先应明确其种类,规范“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范围,这对于今后与法律,特别是与法律保留事项以及组织法相关规定划定界限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源于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各自职权限制,也需要将二者作出决定的权限进行区分以达到规范要求,解决其权力边界模糊的问题;其次规范“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具体内容,以达到实践操作性较强的目的;最后,通过完善相应的审议程序、引入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论证程序、修改废止程序以及公布程序,使其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
蔡良燕[3](2020)在《四川“三州”自治立法的现状与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加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立法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举措,是依法治国、依法治省、依法治州的重要环节。自治立法的开展情况也直接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115-1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第72条,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贯彻落实。现阶段,学术界对自治立法工作研究的内容,主要集中在自治立法的规范层面,对自治立法在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具体实施情况的研究则比较少。基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身的特性,自治立法工作的开展需要因地制宜。本文在系统研究自治立法文献的基础上结合民族区域自治法学的核心知识,以四川“三州”1自治立法为研究对象,对“三州”自治立法取得的成就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在调查研究中,也发现“三州”自治立法存在效率低、质量不高、立法主体权力界限认识不清、群众参与自治立法积极性不高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结合“三州”民族及地方实际,本文提出通过增强自治意识、完善立法机制、加强立法队伍建设、加强立法监督以及协调自治立法与地方立法关系来解决自治立法困境。本论文除导论与结语外,正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四川三州自治立法概述”,主要研究自治立法的一般原理及“三州”自治立法概况。第二部分“三州自治立法的问题及成因”,从“三州”立法主体、立法机制和自治州公民三个层面进行调查研究,发现“三州”存在立法效率低、质量不高、主体权力界限认识不清和群众参与自治立法的积极性差等问题。导致前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立法主体和自治州群众自治意识淡薄,立法机制不完善,立法队伍水平不高。第三部分“完善四川三州自治立法的建议”,结合“三州”实际情况和相关知识,提出增强自治意识,完善立法机制,加强立法队伍建设,加强立法监督工作及协调自治立法与一般地方立法关系的解决策略,以此来解决“三州”自治立法存在的问题。
江先贞,吴梦茹[4](2019)在《步履铿锵 行稳致远——江西省人大常委会40年亮点工作回溯》文中认为岁月不居,时节如流。1979年12月27日,江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产生了江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这标志着我省人大制度建设和人大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40年来,省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坚持在探索中求创新,在创新中谋发展,认真行使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和人事任免等各项职权,谱写了一首创新发展
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5](2019)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事记》文中认为新中国的成立,实现了中国从几千年封建专制政治向人民民主的伟大飞跃,是近代以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里程碑,中华民族发展进步从此开启了新纪元。为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突出反映党领导人民探索、开创、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及其重大理论、制度创新成果,充分展示新中国成立70年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国防和军队、"一国两制"和祖国统一、外交、党的建设等各方面取得的辉煌成就,更加深刻地认识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力量,动员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锐意进取、开拓创新,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满怀信心继续把新中国巩固好、发展好,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不懈奋斗,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事记(1949年10月—2019年9月)》。现将全文刊发,以飨读者。
青海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6](2019)在《青海解放70年大事纪略》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编者按历史是一面镜子。纪念历史,是为了更好地做好现在、开辟未来。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和青海解放70周年,青海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编纂了《青海解放70年大事纪略》。《纪略》突出体现党的领导、革命建设改革、各民族团结奋斗三大历史主要脉络,重?
梁宝伟[7](2019)在《1978—1992年民主法律化历程研究》文中提出在中国,中国共产党的每一项执政活动都引人瞩目,给人深思。“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改革开放以来,民主与法治的关系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更为紧密,成为中国共产党重要的执政方式。其中,民主法律化作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成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重要艺术。民主法律化,就是将人民民主通过法律的方式加以稳定化、权威化。民主法律化源自1978年邓小平提出“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思想论断。在邓小平思想论断的指导下,人民民主在法律的保障下不断迈进,推动着改革开放发展。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勇于担当,治国理政,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也使人民民主和法治建设迈入新时代。中共十九大报告把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和全面依法治国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基本方略,为今后继续推进人民民主和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有力的思想指导。民主要发展,法治要加强,成为将来中国共产党坚持长期执政的重要准则。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和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具有历史思维、历史视野。1978年至1992年的这段时期,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开创时期,也是改革开放以后民主法律化的重要发展时期。由此决定了对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的研究,既是一个学术研究问题,也是一个事关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问题。通过研究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发展历程,梳理其发展脉络,看待其历史影响,总结其历史经验,有助于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道路自信和理论自觉,有助于为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提供经验参考,增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能力。本文以1978年至1992年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进程为研究对象,从历史与逻辑相结合、宏观把握与微观考察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运用历史分析法、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等方法,综合运用党史学、政治学与法学等学科知识,对改革开放初期的民主法律化进程进行了研究。通过论述这段时期重要法律制定的背景原因、过程、主要内容和特点以及作用影响等,力图达到展示过程、梳理脉络、把握规律和总结经验。全文共分三大部分、七个篇章:第一部分为引言,独立成篇。主要介绍论文的选题缘由及意义、研究综述、研究方法、研究思路、创新点与难点。第二部分为正文,从第一章到第五章,对1978年至1992年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进程给予重点阐释。第一章介绍民主法律化的思想发端及内涵要求,第二、三、四章是对民主法律化具体实践过程的论述,第五章则对该实践过程进行了总结。第一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思想的提出(1978)”。以邓小平“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思想论断为主要阐释,重点论述了民主法律化思想论断提出的历史背景及其内涵和要求。第二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的起步(1979—1982)”。本章以1979年至中共十二大召开前为时间段节点,立足于拨乱反正和改革开放初步开始的时代背景,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效恢复与法律建构、维护人民民主的刑法颁布等方面,主要对《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选举法》《刑法》的制定过程、主要特点以及作用进行了分析。第三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的展开(1982—1989)”。本章以中共十二大以后至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召开前为时间段节点,立足改革开放全面展开的时代背景,从中共十二大和中共十三大的战略决策对民主法律化的影响出发,从宪法的根本法律保障、人大制度的法律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的专门立法、村民自治组织法律的制定以及人民群众享有权益的扩大与法律保护的加强等方面,重点对《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民族区域自治法》《村委会组织法(试行)》《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作了阐述。第四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在坚持中发展(1989—1992)”。本章以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至中共十四大召开前为时间段节点,从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对民主法律化的影响出发,围绕基本民主制度法律化的继续发展和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法律化的继续加强这两个方面,重点对《代表法》《城市居委会组织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民事诉讼法》以及保护特定群体合法权益的法律等作了阐述。第五章题目为“基于民主法律化历程的认识和总结”。本章围绕1978年至1992年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历程,进行概括总结,重点阐述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分析了民主为什么要法律化和民主能够法律化,指出了实行民主法律化的必然性,以此从理论上阐述了民主法律化的合理性。二是分析了十四年民主法律化进程的历史影响,认为它较好贯彻了中国共产党的主张,推动了人民民主和法治建设,丰富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式。三是总结十四年中国共产党推进民主法律化的执政经验,主张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改革开放等八条经验。第三部分为结语章“对民主法律化与依法治国的思考”。本章在阐述第二部分的基础上,对民主法律化与依法治国之间的关系作了阐释,指出十四年民主法律化历程必然走向依法治国,而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实现民主法律化,同时强调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要坚持民主法治的紧密结合。
张一鸣[8](2019)在《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地方行政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地方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法规依据,兼有行政权和立法权的双重属性,具有数量众多、区域特征强、适用频率高等特点,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为数众多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对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从行政权角度而言,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地方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管理经济社会生活的重要手段,在有效补充法律法规之滞后不足、提升法律法规的针对性与适应性、规范政府管理与自身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从立法权角度而言,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地方立法的重要部分,是地方法治建设的重要载体,对于加强地方政府法治建设、规范权力运行、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是对这些规章进行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促进行政自制、确保政令畅通以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打造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从新中国建立之初的五四宪法确立的违法违宪监督制度到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建立健全至今已有60多年发展历程。备案审查制度一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监督作用,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规范立法活动、保障公民权利、限制公权滥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当然,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过程中也呈现出一些与实践不相适应的部分,一些不尽完善合理之处也逐渐显现,对于推进法治政府、法治国家建设日益成为不小的阻碍,因此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必须加强对于规章的备案审查制度研究。本文的研究目的是构建完善的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基本思路是从当前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所面临的困境出发,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构建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价值取向、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运用政治学与法学双重视角,利用“外部控制”和“内部控制”两种分析框架,搭建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框架体系。论文由导论、概述、历史沿革、相关监督机制比较、现实考察、问题、反思及制度完善等七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导论”。主要阐述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视角、研究意义,研究目的与方法,以及国内外研究综述。第二部分是“地方政府备案审查制度的相关概念与理论”。探讨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基本问题,包括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内容,阐释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立法监督理论、法制统一理论、行政自制理论。第三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分别从思想基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法制基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以及实践基础——违宪违法监督机制的不断完善的视角分析了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产生的背景,梳理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脉络和主要特点。第四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与其他监督机制比较”。从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监督与权力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行政复议监督以及其他监督机制等角度进行比较分析。第五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现实考察”。基于行政系统和人大系统的双重视角,从备案的性质、目的和原则,备案的形式审查,备案的方式、时限和公布等方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进行考察;从审查主体、审查方式、审查标准、审查时限、审查结果的处理以及审查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审查进行考察。第六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指出现有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是缺乏统一的审查主体,审查主体权限交叉重合,多头备案的问题使审查流于形式;二是缺乏健全的启动机制,启动机制失灵导致审查力度较弱,过分依靠主动审查,被动审查制度不健全;三是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合法性审查标准存在模糊区,合理性审查标准难以把握;四是缺乏统一的审查程序,审查受理程序没有相关规定,审理过程没有相关规定,审查结果没有公开;五是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法律责任缺位,公众参与保障机制缺位,定期清理制度不健全,后评估制度待完善;六是制度缺陷之原因——制度设计与理论实践脱节。第七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完善”。文中提出了五点建议:一是在国家层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进行统一立法,在必要性、可行性和体例安排等方面进行阐述论证;二是完善审查启动机制,强化主动审查制度,完善被动审查制度,明确审查时限,完善审查建议的反馈机制;三是细化审查标准与程序,具体包括细化形式审查标准,细化合法性审查标准,细化合理性审查标准,细化程序性审查标准;四是畅通地方政府规章审查渠道,赋予审查建议与审查要求同等待遇,明确适格备案审查主体,扩大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范围,完善法院有效参与的法律监督体制;五是健全公众参与保障机制、备案审查公开机制、定期清理制度、后评估制度、备案审查责任制度等备案审查监督机制。总之,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协调一致、推进法治国家建设、预防并纠正地方政府规章违法失当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这一制度在审查主体、启动机制、审查标准、审查程序、监督机制等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人大系统和行政系统双重监督问题,如何提升这一制度的公信力和约束性,特别是行政系统监督如何避免“自己监督自己”的“阿喀琉斯之踵”,一方面要承认这一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和时代发展的特定产物,制度运行有其合理性和便捷性,另一方面也要认识到这一制度可能存在的自我约束的风险。解决之道在于双重备案审查时以人大系统监督为主,在外部监督有效发挥作用的情况下,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发挥好辅助、配合作用,让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有效结合、相得益彰,发挥这一制度的乘法效应。可以说,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出路在于强化人大系统对于规章报备的审核,在人大系统和行政系统双备案通道的现有格局和政治体制之下,逐步明确以人大系统对于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为主,并在立法层面明确人大系统的审查意见作为最终结论。
武菲[9](2019)在《三峡工程决策研究》文中认为三峡工程是目前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水利工程,举世瞩目。同时,它也是一项颇具争议的特殊的工程。从1918年孙中山首次提出开发三峡水力的设想,到1992年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兴建三峡工程议案,三峡工程经历了漫长坎坷的决策过程。本文将以三峡工程的决策为切入点,以时间为主线,以重大历史事件为节点,系统梳理三峡工程决策的历史过程,探讨三峡工程上马曲折的历程背后的原因,厘清关于三峡工程的争论焦点所在,揭示中共做出工程决策的历史背景,并最终总结出三峡工程决策带给我们的经验与启示。论文主要运用文献研究法,利用大量未公开的档案资料、亲历者的回忆录、回忆文章,以及文献汇编等资料,呈现三峡工程决策的全过程。同时,尽可能全面地展现工程的支持者与反对者双方的观点,归纳其争论分歧的焦点所在。论文由绪论、正文五章和结语构成,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是民国时期开发三峡水力资源的初步设想与勘测(1918—1948)。主要论述孙中山首次提出的开发三峡水力资源的设想和恽震等人开展的对三峡水力资源的首次勘测、设计工作,以及国民政府开发三峡进行的一些早期工作。第二章是三峡工程的早期方案制定(1949—1977)。论述在这一时期三峡工程方案制定的过程,包括毛泽东、周恩来对三峡工程的指示和决策,制定三峡工程方案的经过,关于三峡工程的最早争论,以及作为三峡工程实战准备的葛洲坝水利枢纽工程的开工建设。第三章是三峡工程的深入研究论证(1978—1988)。这一章主要论述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三峡工程的重新上马和重新开展论证工作的过程,以及这一时期关于三峡工程的争论。第四章是三峡工程的兴建决策(1989—1992)。这一章论述三峡工程在经历一系列争论后重新进入中央决策进程的经过,以及最终交付全国人大表决通过的过程。第五章是三峡工程的建设实施(1993—2009)。这一章主要论述三峡工程准备阶段进行的工作和工程建设期的决策及机构设置,以及三峡移民政策。最后是结语。总结三峡工程的决策历程留给我们的经验启示,并尝试针对决策中的不足之处提出进一步的优化措施。
李静[10](2019)在《地方性法规中“另有规定”的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另有规定”作为一种除外条款的立法技术,具有法律补充的作用和法律链接的功能。既可以克服成文法的不周延性以实现法律的开放性,又可以实现法律体系的完备性。因而“另有规定”成为我国立法的标志性语言和习惯性表述方式。然而地方性法规中高度盖然性的“另有规定”并未明确具体的指向,这是需要借助其他法律条文予以明晰的条款。因此本文通过深入分析地方性法规中的“另有规定”,进一步分析地方性法规中“另有规定”所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为完善地方性法规提出建议。第一部分对地方性法规中的“另有规定”进行类型化分析。把地方性法规中的“另有规定”分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和“国家另有规定”四种类型进行归纳分析。第二部分归纳地方性法规中“另有规定”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地方性法规中“另有规定”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形式上缺乏规范性,内容上缺乏可操作性和适用规则缺乏明确性。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是地方立法技术规范不完善,地方法规备案审查制度形式化,缺乏地方立法理论的指导和地方立法主体自身建设不足。第三部分提出完善地方性法规中“另有规定”的构想。重构地方性法规中“另有规定”的效力判断标准,确立地方性法规中“另有规定”的适用规则,加强地方立法技术规范和完善地方备案审查制度。
二、自治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召开(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自治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召开(论文提纲范文)
(2)“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基本框架与思路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概述 |
第一节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概念 |
第二节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主要类型 |
一、人大代表选举任免及程序性安排类 |
二、国家机构改革类 |
三、与特别行政区相关类 |
四、补充完善法律类 |
五、授权改革类决定 |
六、法治仪式类决定 |
第三节 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其他决定的区别 |
一、与修改法律决定的区别 |
二、与批准国际条约决定的区别 |
三、与国家机构组成人员任免决定的区别 |
四、与预算、决算类决议区别 |
五、与勋章、奖章、荣誉称号类决定的区别 |
六、小结 |
第四节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主体、职权及程序制度化发展 |
一、主体法定且唯一 |
二、有法定的职权支撑 |
三、受一定的程序规则约束 |
第二章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制度缺陷 |
第一节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权力边界模糊 |
一、在法律保留事项方面 |
二、在调整法律适用方面 |
三、与组织法权限界定模糊 |
(一)在人民法院组织法方面 |
(二)在监察委有关法律规定方面 |
第二节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实践中内容不明 |
第三节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程序不完善 |
一、审议程序过于原则化 |
二、部分提起、修改及公布程序尚未完善 |
第三章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制度完善建议 |
第一节 明确“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权力边界 |
一、明确种类和范围 |
(一)依据自身特性限定范围 |
(二)将具有立法性质、可依法律规定作出的决定等排除在外 |
(三)考虑兜底性类别 |
二、规范主体各自权限 |
第二节 规范授权改革类决定具体内容 |
一、明确并统一授权期限 |
二、列明调整适用的法律条款 |
第三节 完善“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程序 |
一、细化相关审议程序 |
二、完善相应提起、修改及公布程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
附录二 |
致谢 |
(3)四川“三州”自治立法的现状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1.文献研究法 |
2.实证研究法 |
3.比较分析法 |
(五)创新与不足 |
1.研究创新点 |
2.研究不足点 |
一、四川“三州”自治立法概述 |
(一)自治立法的一般原理 |
1.自治立法的内涵 |
2.自治立法的特征 |
3.自治立法的形式 |
(二)四川“三州”自治立法概况 |
1.自治条例得以修改和完善 |
2.单行条例特色逐步凸显 |
二、四川“三州”自治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一)四川“三州”自治立法存在的问题 |
1.自治立法效率低 |
2.自治立法质量不高 |
3.权力界限认识不清 |
4.公民参与自治立法的积极性差 |
(二)四川“三州”自治立法问题的成因 |
1.自治立法机制不健全 |
2.自治立法队伍立法水平不高且自治立法缺少监督 |
3.自治立法与一般地方立法关系研究不足 |
4.自治机关及自治州公民自治意识淡薄 |
三、完善四川“三州”自治立法的建议 |
(一)健全立法机制 |
1.完善立法程序 |
2.制定立法规划 |
(二)加强立法队伍建设 |
1.注重立法人员的科学选拔 |
2.加大立法队伍的培训力度 |
(三)完善立法监督 |
1.从立法监督的主体着手 |
2.从立法监督的环节着手 |
(四)协调自治立法与地方立法关系 |
1.进一步明确自治立法与一般地方立法的界限 |
2.加强自治立法与一般地方立法的立法理论研究 |
(五)增强自治意识 |
1.强化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意识 |
2.强化民族自治地方公民的自治意识 |
3.上级国家机关要充分尊重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步履铿锵 行稳致远——江西省人大常委会40年亮点工作回溯(论文提纲范文)
1979年———1988年 |
1989年———1998年 |
1999年———2003年 |
2004年———2008年 |
2009年———2013年 |
2014年———2019年9月 |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事记(论文提纲范文)
一九四九年 |
一九五〇年 |
一九五一年 |
一九五二年 |
一九五三年 |
一九五四年 |
一九五五年 |
一九五六年 |
一九五七年 |
一九五八年 |
一九五九年 |
一九六〇年 |
一九六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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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七〇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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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〇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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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二年 |
一九九三年 |
一九九四年 |
一九九五年 |
一九九六年 |
一九九七年 |
(6)青海解放70年大事纪略(论文提纲范文)
编者按 |
1949年 |
1950年 |
1951年 |
1952年 |
1953年 |
1954年 |
1955年 |
195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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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 |
1959年 |
196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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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 |
1989年 |
1990年 |
1991年 |
1992年 |
1993年 |
1994年 |
1995年 |
1996年 |
1997年 |
1998年 |
1999年 |
2000年 |
2001年 |
2002年 |
2003年 |
2004年 |
2005年 |
2006年 |
2007年 |
2008年 |
2009年 |
2010年 |
2011年 |
2012年 |
2013年 |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7)1978—1992年民主法律化历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缘由及意义 |
(一)选题缘由 |
(二)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一)总体情况 |
(二)主要内容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四、创新点与难点 |
(一)创新点 |
(二)难点 |
第一章 民主法律化思想的提出(1978) |
第一节 “使民主法律化”思想论断的提出 |
一、“文革”结束后的反思 |
二、邓小平提出“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思想论断 |
第二节 民主法律化思想的内涵和要求 |
一、民主法律化思想的内涵 |
二、民主法律化思想的要求 |
第二章 民主法律化的起步(1979—1982) |
第一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效恢复与法律建构 |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安排 |
二、《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的制定 |
三、选举民主的法律恢复与发展 |
四、正确认识人大建设法律化的逻辑顺序 |
五、《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与《选举法》的作用 |
第二节 维护人民民主的《刑法》颁布 |
一、刑事法律是维护人民民主的重要利器 |
二、发展人民民主要求制定刑法 |
三、《刑法》的制定与维护人民民主的特点 |
四、《刑法》维护人民民主的历史功效 |
第三章 民主法律化的展开(1982—1989) |
第一节 中共党代会对民主法律化的决策部署 |
一、中共十二大召开与民主法律化的任务要求 |
二、中共十三大对民主法律化的指导 |
第二节 “八二宪法”对人民民主的根本法律保障 |
一、宪法是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法律化形式 |
二、“八二宪法”的制定是发扬民主的过程 |
三、“八二宪法”对人民民主的顶层设计 |
四、“八二宪法”保障人民民主的历史地位 |
第三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化的继续展开 |
一、继续加强各级人大组织的法律建设 |
二、选举民主法律化的进一步推进 |
三、推动人大议事决策规范化的法律建设 |
第四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专门立法 |
一、民主是解决民族问题的重要基础 |
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制定与特点 |
三、《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带来民主和繁荣 |
第五节 村民自治组织的试行立法 |
一、村民自治组织法律化的必要性 |
二、《村委会组织法(试行)》的制定及主要特点 |
三、《村委会组织法(试行)》的历史影响 |
第六节 人民群众享有权益的丰富与法律保护的加强 |
一、《民法通则》的制定对人民权利的丰富 |
二、“民告官”的法律保障 |
三、社会治安法律规制的加强 |
第四章 民主法律化在坚持中发展(1989—1992) |
第一节 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对民主法律化的影响 |
一、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的召开 |
二、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对民主法律化的继续肯认 |
第二节 基本民主制度法律化的继续发展 |
一、加强人大代表规范化的法律建设 |
二、《城市居委会组织法》对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拓展 |
第三节 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法律化的继续加强 |
一、加强公民行使权利的法律规制以维护社会稳定 |
二、保护人民群众民事诉讼权利的法律完善 |
三、加强对特定群体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
第五章 基于民主法律化历程的认识和总结 |
第一节 对民主法律化必然性的认识 |
一、民主为何要法律化 |
二、民主能够法律化 |
第二节 14年民主法律化的历史影响 |
一、奠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基本格局 |
二、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 |
三、丰富和发展了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 |
第三节 14年民主法律化的历史经验 |
一、民主法律化必须坚持的根本经验 |
二、民主法律化需要坚持的基本经验 |
结语 对民主法律化与依法治国的思考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发表研究成果 |
(8)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以及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相关概念与理论 |
第一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 |
一、地方政府规章的界定 |
二、地方政府规章的特征 |
三、备案审查的释义 |
四、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和内容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与相关制度之比较 |
一、与行政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二、与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三、与部门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四、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第三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行政自制理论 |
二、法制统一理论 |
三、立法监督理论 |
第二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 |
第一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产生的背景 |
一、思想基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
二、法制基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 |
三、实践基础:违宪违法监督制度的不断完善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脉络 |
一、20 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末的形成阶段(1979 年-1989 年) |
二、20 世纪90年代的规范化阶段(1989 年-1999 年) |
三、21 世纪以来的发展完善阶段(2000 年-至今) |
四、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发展沿革的几个特点 |
第三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与其他监督机制比较 |
第一节 地方政府规章的权力机关监督 |
一、权力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法律依据 |
二、权力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方式 |
三、权力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特点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规章的司法机关监督 |
一、人民法院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审判监督 |
二、人民检察院对地方政府规章的法律监督 |
三、司法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特点 |
第三节 地方政府规章的行政复议监督 |
一、行政复议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法律依据 |
二、行政复议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特点 |
第四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之比较优势 |
第四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现实考察 |
第一节 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考察 |
一、行政系统备案 |
二、人大系统备案 |
三、部分地方政府规章备案情况 |
第二节 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审查考察 |
一、行政系统审查 |
二、人大系统审查 |
三、部分地方政府规章审查情况 |
第五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缺乏统一的审查主体 |
一、多头备案使审查流于形式 |
二、审查主体权限交叉重合 |
三、审查机构和人员配备不足 |
第二节 缺乏健全的启动机制 |
一、主动审查制度有待完善 |
二、被动审查制度不尽健全 |
第三节 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 |
一、合法性审查标准有待细化 |
二、合理性审查标准有待完善 |
第四节 缺乏统一的审查程序 |
一、审查受理程序缺乏统一规定 |
二、审查受理过程未全程公开 |
三、审查结果反馈及审查异议制度不尽齐全 |
第五节 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 |
一、法律责任缺位 |
二、公众参与保障机制缺位 |
三、定期清理制度不健全 |
四、后评估制度待完善 |
第六节 制度缺陷之原因——制度设计与理论基础脱节 |
一、制度理论层面之原因 |
二、实践操作层面之原因 |
第六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之完善 |
第一节 在国家层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进行统一立法 |
一、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统一立法的必要性 |
二、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统一立法的可行性 |
三、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统一立法之体例安排 |
第二节 完善审查启动机制 |
一、强化主动审查制度 |
二、完善被动审查制度 |
三、明确审查时限 |
四、完善审查建议的反馈机制 |
第三节 细化审查标准与程序 |
一、细化形式审查标准 |
二、细化合法性审查标准 |
三、细化合理性审查标准 |
四、细化程序性审查标准 |
第四节 畅通地方政府规章审查渠道 |
一、赋予审查建议与审查要求同等待遇 |
二、明确适格备案审查主体 |
三、扩大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范围 |
四、完善法院有效参与的法律监督体制 |
第五节 健全备案审查监督机制 |
一、健全公众参与保障机制 |
二、健全备案审查公开机制 |
三、健全定期清理制度 |
四、健全后评估制度 |
五、健全备案审查责任制度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1: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相关省级政府规章规定 |
附录 2: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相关地方性法规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三峡工程决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缘起 |
二、学术史回顾 |
三、研究方法与思路 |
四、论文的创新之处与难点 |
第一章 民国时期开发三峡水力资源的初步设想与勘测(1918—1948) |
第一节 国人的三峡设想与首次勘测 |
一、孙中山首次提出开发三峡水力资源设想 |
二、首次勘测三峡水力资源 |
第二节 美国人的三峡开发计划与夭折 |
一、潘绥计划 |
二、萨凡奇计划 |
三、三峡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 |
四、萨凡奇计划的中止 |
第二章 三峡工程的早期方案制定(1949—1977) |
第一节 毛泽东描绘三峡蓝图 |
一、水利是工农业生产的中心环节 |
二、“毕其功于一役” |
三、中苏合作开展查勘 |
第二节 林李之争与三峡决策 |
一、最初的争论 |
二、南宁会议上的“御前争论” |
三、周恩来查勘三峡与成都会议 |
第三节 三峡工程第一次筹建热潮 |
一、“积极准备充分可靠”:三峡科研大协作 |
二、200米蓄水位的初步设计工作 |
三、“有利无弊” |
第四节 三峡工程的实战准备——葛洲坝水利枢纽的兴建 |
一、葛洲坝水利枢纽的提出 |
二、建设中的波折 |
第三章 三峡工程的深入研究论证(1978—1988) |
第一节 重提三峡工程 |
一、坝址选择 |
二、纷争再起 |
三、邓小平的三峡之行 |
第二节 三峡工程第二次筹建热潮 |
一、三峡工程加速上马与“翻两番”战略目标 |
二、审查通过150米蓄水位方案 |
三、用改革的办法建设三峡 |
第三节 关于工程近期能否上马的争论 |
一、蓄水位之争 |
二、党内外的争论 |
第四节 三峡工程的重新论证 |
一、开展重新论证 |
二、论证中的论争 |
第四章 三峡工程的兴建决策(1989—1992) |
第一节 三峡工程重新进入决策进程 |
一、历史的插曲:围绕《长江长江——三峡工程论争》一书的争论 |
二、江泽民视察长江 |
三、“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命脉” |
四、三峡工程论证汇报会 |
五、审查通过175 米蓄水位方案 |
第二节 表决定案 |
一、三峡宣传热 |
二、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三峡工程议案 |
第五章 三峡工程的建设实施(1993—2009) |
第一节 施工准备阶段 |
一、开展前期准备工作与施工 |
二、三峡工程正式开工 |
第二节 工程建设期 |
一、一期工程建设 |
二、二期工程建设 |
三、三期工程建设 |
第三节 三峡移民政策 |
一、实施优惠政策 |
二、外迁移民安置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10)地方性法规中“另有规定”的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地方性法规中“另有规定”类型化分析 |
(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分析 |
(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分析 |
(三)“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分析 |
(四)“国家另有规定”分析 |
二、地方性法规中“另有规定”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
(一)地方性法规中“另有规定”存在的主要问题 |
1.“另有规定”形式上缺乏规范性 |
2.“另有规定”内容缺乏可操作性 |
3.“另有规定”适用规则缺乏明确性 |
(二)地方性法规中“另有规定”存在问题形成的原因分析 |
1.地方立法技术规范不完善 |
2.地方法规备案审查制度形式化 |
3.地方立法理论缺乏指导性 |
4.地方立法主体自身建设不足 |
三、完善地方性法规中“另有规定”的构想 |
(一)重构“另有规定”效力判断标准 |
1.“另有规定”只能指向上位法或平行法 |
2.“国家另有规定”应予以修改或删除 |
(二)确立“另有规定”的适用规则 |
1.地方性法规中的“另有规定”须严格遵循位阶规则 |
2.地方性法规中的“另有规定”的应具确定性 |
(三)完善地方立法技术规范 |
1.将“另有规定”纳入立法技术规范 |
2.完善地方立法技术的标准化和制度化建设 |
(四)完善地方备案审查制度 |
1.明确审查主体权力范围与分工 |
2 推进备案审查标准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附录:相关地方性法规目录清单 |
四、自治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召开(论文参考文献)
- [1]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以来大事记[N]. 潘兆宏,林彦卿,李坤田. 广西日报, 2021
- [2]“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制度完善研究[D]. 王文滨. 湖南师范大学, 2020(11)
- [3]四川“三州”自治立法的现状与完善[D]. 蔡良燕. 西南民族大学, 2020(04)
- [4]步履铿锵 行稳致远——江西省人大常委会40年亮点工作回溯[J]. 江先贞,吴梦茹. 时代主人, 2019(10)
-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事记[J]. 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 兵团工运, 2019(10)
- [6]青海解放70年大事纪略[N]. 青海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青海日报, 2019
- [7]1978—1992年民主法律化历程研究[D]. 梁宝伟.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8]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研究[D]. 张一鸣.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9]三峡工程决策研究[D]. 武菲.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4)
- [10]地方性法规中“另有规定”的实证研究[D]. 李静. 山西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