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完善地方立法程序的对策(论文文献综述)
黄鑫[1](2022)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地方立法现状及其因应路径》文中研究表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方实施性立法是国家应急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梳理现有各省应急立法文本,各省立法从体例、结构、立法技术等均大量沿袭上位法,加之大部分地方文本年久失修、立法滞后,导致地方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暴露出体系性、规范性、操作性等不足。在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未正式修订之前,地方立法缺乏必要共识,并呈现碎片化、分散化的特征,需要从立法形式、调整对象、调整内容、区域协同性等方面重新审视。应对现行应急法制体系重新清理,以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并形成完备的应急法治现代化保障系统。
王雪晴[2](2021)在《我国地方立法项目征集制度研究》文中指出长时间以来,我国地方立法工作中关于立法项目的确定与选择问题上,一直采用立法项目申报制度进行。随着实践的深入,在此制度下地方立法工作衍生了诸多问题。例如,造成地方公权力寻租,地方立法工作“行政化”标签严重等。为了使地方立法工作更加有效地进行,解决立法项目申报制度下带来的种种问题,从2002年云南省开始,随后在四川、山西省太原市等地一些省份开始尝试实行立法项目征集制度。地方立法立项工作作为地方工作中的第一道工序,通过研究地方立法项目征集制度对于优化立法程序,提高地方立法精细化管理具有重要作用。当前,在我国地方立法项目征集过程中各地实施状况不一,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体系,暴露了许多问题。本文尝试总结了现行地方立法项目征集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公民参与地方立法工作的积极性较低,难以调动其参与度,而且公民参与立法项目征集渠道缺乏保障,没有一个移动网络平台,来实现建立综合信息公布、意见征集、反馈评析等综合功能。其次,在进行完前期的立法项目征集活动后,有关的立法项目建议并不能实现其应有的目的,难以对立法规划产生相应的效力。同时,地方立法项目征集制度降低了人大的主导性。由于政府与人大之间的立法权限不清晰,且党、人大、政协三方的协商机制不畅通,地方人大在立法立项工作中的参与度较低。对于上述问题,应当积极拓宽与改进公民参与地方立法项目的渠道,通过完善立法建议与反馈机制调动公民参与的积极性。而且要创新地方立法项目公开征集方式,吸引专业人士确立立法工作,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立法项目征集工作。然后,明确地方立法项目征集制度的效力,建立地方立法项目公开征集数据库,培养地方立法项目公开征集的立、改、废并行思维。最后,要加强地方人大在立法过程中的主导作用。积极探索构建地方人大与政府的协商机制,建立党、人大、政协三方联席会议制度,以减少立法项目征集工作中内耗,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宋禹蒙[3](2021)在《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成,使我国从经济建设到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领域实现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历史性转变。在这一前提下,21世纪我国的立法工作发展趋势是由“数量型立法”转变为“质量型立法”。开展立法工作过程中更加注重立法质量的提高,而非仅仅是对法律空白进行填补。这样有利于使立法更加贴近民生,顺应实践发展。在某项立法颁布实施一段时间之后及时开展立法评估是推进良法之治的重要举措,可以确保立法质量得到有效提升。在我国法律体系形成过程中,地方政府规章的作用不可低估,其立法质量和实施效果一定程度上关系着地方政府立法的水平。我们有必要通过科学化的机制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得出修改或废止等评估结论,使规章更好地融入法律体系之中。我国启动立法后评估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立法后评估工作机制开始的比较晚。部分省市人民政府认识到立法后评估的重要性后积极组织对已发布的规章进行立法后评估。分析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实践情况可以发现,评估的启动程序未形成常态化、评估主体单一、评估方式缺乏创新、评估成果的回应需要重视。立法后评估在地方立法过程中的作用并未得到充分体现的主要原因是立法后评估法律制度不健全,理论上需要进行认真的研究和探讨。完善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制度可以以国外制度设计经验为基础,对立法后评估问题统一立法来应对我国立法后评估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此外还应当结合被评估的政府规章的特点,充分考虑立法后评估主要依据哪些标准进行,从而设定具体合理的评估标准供评估机关选择适用。同时,要从人大监督、公众参与、优化工作程序三方面保障立法后评估活动积极开展,统筹推进立法后评估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孙超然[4](2020)在《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一般而言,行政解释是指行政机关对广义的法律文本做出的解释或说明。在现代国家中,行政解释同时涉及立法、行政、司法等多种国家机关,处于国家权力的交叉地带。因此,一国的行政解释模式,即行政解释及其合法性控制的制度和实践,集中体现了该国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关系,也体现了一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特性。我国行政解释模式可以概括为职权模式,这一模式深受我国法律制度及实践的影响,鲜明地体现出我国行政机关的强势地位。我国法律解释制度建立时,原本以立法者解释为重;但行政机关的解释权获得法律认可之后,却凭借其强大的行政职权逐渐从制度和实践两个方面侵蚀立法机关的解释权。以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为基础,我国构建了独特的法律解释制度。为了尽快地解决改革开放初期行政机关在执行少数基本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同时尽可能地限制行政机关对法律的任意解释,避免行政解释突破法律文本,当时的立法者基于苏联式的“立法者解释至上”的法律解释观念,对不同法律解释问题的解释权进行了分配,把法律中的冲突漏洞和空白漏洞问题的解释权保留在立法机关手中,只允许行政机关解释除此之外的一般法律解释问题,希望借此控制行政解释内容的合法性。这一制度中的行政解释,以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为基础,以实践中的问题为中心、以主动和依申请制定规范性文件或公文为主要方式,是一种部门内的法律解释制度。然而这样严格和晦涩的分权规定,却没有同样严格的合法性控制机制,几乎只靠规定本身的权威性以及行政机关主动与立法机关进行互动来维持,立法机关并没有能力对行政解释的内容进行主动的控制,行政机关内部的程序则是封闭而偏颇的,司法机关的审查也一直相当乏力。因此,这一制度便迅速被行政机关的法律解释制度和实践所突破。在制度方面,行政机关对行政解释制度的规定,常常与立法者对行政解释制度的规定相矛盾。而在实践方面,行政机关一方面大量制作行政解释,其中有不少行政解释的内容都超出了立法机关规定的解释权限,对冲突漏洞和空白漏洞进行了解释,形成了解释权侵占现象;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大量制定解释或重复上位法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将这些文件的解释权归于其制定者,使上位法的解释权层层下沉,形成了解释权下沉现象。而且,我国行政机关经常在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解释法律文本,这也是我国行政解释制度所不能解决的问题。我国行政解释制度之所以未能维持,并最终被行政解释制度和实践所突破,由立法者设计的立法者解释制度变为职权解释模式,主要有两个层面的原因:表面上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行政解释制度过度以实践中的问题为导向,只重视行政问题的解决,而不重视行政解释的合法性;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中的分权方式较为简陋,可操作性较差,使得行政解释很容易越界。其深层的原因则在于立法者解释观念与职权解释模式之间的冲突,以及行政解释合法性控制机制的普遍无力。此外,陈旧的“立法者解释至上”观念,也是导致我国行政解释制度长期滞后的重要因素。为此,我们有必要学习外国的先进经验,参考域外较为成功的行政解释模式,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的革新提供有益的借鉴。美国行政解释可以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的革新提供大量的经验和教训。美国行政解释模式可以概括为授权模式。因为其行政解释制度建立在国会立法授予行政机关的权力之上,其合法性得到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全面和动态的控制,在外部和内部、事前和事后、实体和程序的多种控制之下,行政解释得以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而不至于溢出其边界。其中,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对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主要是事前和事中的控制,而事后的司法控制则是行政解释合法性的重要保障。因此,我们也可以将美国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总结为“以司法控制为主的全面控制”。美国行政解释合法性控制中独特的“司法尊重”,鲜明地体现出国会的授权在行政解释问题上的极端重要性。“司法尊重”包含三种不同的行为模式,其一是法院对行政解释独特优势的承认,这种优势就来自于国会授予行政机关的职权;其二是法院审查范围受宪法或国会成文法限制的情况,它意味着法院对国会授予行政机关裁量权的维护;其三是法院基于对自身审查权限或能力的考虑而主动放松行政解释的审查标准,而法院这样做前提条件则是对国会是否授权行政机关解释特定法律文本的判断。不过,在司法尊重之外,法院还可能会对行政解释进行一般的高强度司法审查,甚至预设某种反对行政解释的态度。而且司法尊重并不是最高法院一时兴起,将控制行政解释合法性的职责拱手让出,而是深深地植根于其法律制度和传统之中,并以行政解释的全面和动态控制为基础:法院对行政解释放松审查或审查受限,往往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内部对行政解释的控制互为因果。因此,即使法院采取尊重态度,也并不意味着行政解释就可以为所欲为。由此可见,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不能仅依靠司法机关来完成,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同样需要通过事前和事后的监督和控制手段,确保行政解释的合法性。而在其他控制手段乏力的情况下支持司法尊重的做法,将导致法律制度的毁灭。比较中美行政解释模式,我们会发现宪法制度和宪政实践、法律概念观和法律解释观念,以及对行政解释本身的认识程度,对一国的行政解释模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美国行政解释制度和实践的经验还向我们显示出,在民主立法、明确授权的制度基础上,如果行政解释能够得到全面和动态的控制,那么法律的含义就能够以较为健康的方式得到更新,以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因此,理想的行政解释制度应当在激活立法机关活力和根本控制力的基础之上,以司法控制为基础全面盘活各种国家机关对行政解释含义的控制力,让行政解释能够更好地发挥在各国家机关之间传递信息的作用,以服务于法律含义的探究与更新。
陆宇[5](2020)在《第三方机构参与地方立法问题研究 ——以Z市农村公路立法为例》文中提出2015年3月15日通过修订的《立法法》第72条把之前享有地方立法权的立法主体(各级地方人大)由49个扩大为284个,所有设区的市均享有地方立法权。在享有地方立法权的主体范围扩大的基础上,“部门立法”的弊端已然放大。为了针对性地解决这个问题,第三方机构参与立法这一政策自2015年以来被地方政府广泛地落实。但在实践中,由于第三方参与立法时日尚短,在获得很多成绩的同时,也暴露出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共计4章,第一章主要介绍第三方机构参与地方立法的理论基础和主要参与形式。不仅从法理、法条上梳理了第三方机构参与地方立法的依据,而且细致介绍了目前该制度在实践中的运行情况;第二章主要以Z市为例,结合笔者的调研成果着重阐述了第三方机构参与地方立法的流程,并对之做出反思;第三章则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反思与归纳,整理出该制度运行中的不足,这部分的梳理和分析主要来源于笔者在农村公路立法过程中的观察、交流、访谈、总结的经验,用实证分析的方式尽可能地剖析第三方机构参与地方立法中的问题;第四章针对第三章中提出的问题提出对策,就第三方机构参与立法的程序设计进行反思并提出建议,用以针对性地解决上一章中所提及的问题。本文内容主要包括对第三方机构参与地方立法提供法理上、概念上的论述和界定,以实证分析的方法对实践中第三方参与地方立法的宝贵经验进行整理和提炼,并针对当下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建议和对策。因此本文的写作将会是以立法实践展示第三方机构参与立法动态流程的样本。希望本文能对第三方机构参与地方立法机制的完善有所裨益。
叶璇[6](2020)在《环境保护地方立法权下移的风险防控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5年《立法法》修改后,环境保护等三项立法权下移至设区市,也即设区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拥有了“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这一修改对进一步完善地方治理体系,提高地方政府的治理能力无疑是有重大的积极意义,也是我国立法制度的创新和发展。但同时我们认为,地方立法权下移也有潜在风险,会产出与立法者本意相悖的后果。为此需要认真研究、评判这种立法权下移的风险并提供相应对策,以有效控制和防范这种风险的发生。论文正是基于此,选取环境保护地方立法权下移这一地方立法事项,探讨这一类立法权下移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诸种风险,并提出防控意见。首先以我国地方立法的历史沿革为切入点,通过对地方立法权历史脉络的梳理,析出环境保护地方立法权下移的背景、理论依据及现实意义,研究当下环境保护地方立法的制度实践等。在正文部分将环境保护地方立法权下移的潜在风险进行有详细地探讨,认为地方环境保护立法权下移存在立法质量难以保障的风险、地方利益部门化的风险、环境法体系被“碎片化”的风险、备案审查制度形式化的风险和立法程序不规范的风险。论文最后部分,提出了环境保护地方立法权下移潜在风险的防控对策,认为必须在完善备案审查制度的基础上,增强司法审查力度;通过规范地方立法程序提升环境保护地方立法质量;探索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于立法质量评估所形成的负面意见利用方式;建立环境保护地方立法质量问责机制对地方环境保护立法过失进行追责的可能性等。
黄娜[7](2020)在《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 ——以内蒙古自治区为例》文中研究说明现代民主国家中,公众参与立法是公民享有并行使的一项重要权利。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与核心,在立法工作中,坚持走“群众路线”,不仅是“立法为民”理念在实践中的重要体现,也是人民当家作主权利实现的有力保障。党的十九大就提出“要健全人民当家做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相比于国家立法而言,地方立法所涉及的法律规范与公众的日常生活更加息息相关。由于公众对于自身拥有的政治权利越来越重视、政治参与的水平也越来越高,地方立法与公众的切身利益也有着密切的关系,致使公众对于地方立法的参与愿望更加强烈。虽然我国关于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已久,但是随着2015年《立法法》的修改以及对享有地方立法权的主体进行大规模扩容之后,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所出现的问题也有了新的变化。基于此,本文从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相关概念入手,将本文研究的地方立法主体锁定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分析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特征。在充分了解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基础理论以及当前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实践情况之后,选取内蒙古自治区为例,分析《立法法》修改后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所面临的问题及成因。当前,地方立法公众参与主要面临如下问题:一是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制度不完善,二是立法信息公开不充分,三是缺少回应机制与评估机制,四是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完善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相关程序、健全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相关机制、扩大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途径、提高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积极性可以有针对性的解决当前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所面临问题,也是保证人民当家做主,实现自己政治权利的必要保障。
杨文惠[8](2020)在《地方立法过程中大数据技术的运用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以指数级速度增长的数据在互联网中时时流通传递,大数据逐渐成为21世纪关键的战略资源,对大数据技术的运用也在各个领域中逐步新兴与发展。在地方立法的过程中,立法大数据也在不断产生、更新与积累,与之不相匹配的是当前地方立法过程中存在着的立法碎片化和立法信息不足等问题,这不是出于所需的符合本地区实际发展情况的立法数据客观欠缺,而是受限于目前相较传统落后的地方立法技术,导致潜在的和海量的立法信息未被采集转化为大数据资源,流入到地方立法过程的各个场域中,因而表现为信息可用性不强、数据利用率不高,存在闲置的地方立法数据资源。立法信息的价值以数据开放和流通共享为体现,采集存储、分析挖掘立法数据信息是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实现地方立法活动科学化的核心内容。基于整体性治理的理论,将大数据技术引入地方立法过程,运用大数据的采集技术、存储及处理技术、分析及挖掘技术和可视化及应用技术,改变既往立法数据信息采集、整合、共享和利用的形式有限且程度不深等问题,实现立法过程的整体性沟通与协同。从地方立法过程对大数据技术的现实需求出发分析这一技术运用的重要性与必要性,运用大数据技术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即是通过对立法数据信息加以深度开采和高度利用,以满足地方立法的信息需求和改进立法技术的现实需要,为立法大数据价值的有效实现提供技术性支撑。大数据自身在思维价值、数据治理、平台搭建和服务协同等方面存在显着优势,正是其价值优势决定合法合理适用其技术,具备在地方立法过程中加以运用的具体可行性与可操作性,可在计量法分析预测地方立法研究热点、建设法治指数回头检视地方立法工作和人工智能展开适用等领域发挥总体透视效用,也可在立法规划、立法起草、立法公开及立法后评估等地方立法具体场域中展开具体应用,形成多元采集、传递共享、关联应用与交互反馈的数据治理与立法决策闭环。推动地方立法过程与大数据技术的深度融合,是创新地方开发利用立法信息的方式与途径,实现地方立法从信息碎片化到整体协同化的发展趋势。地方立法过程中大数据技术的运用随着时代以数据为核心驱动力而愈加重要,大数据这一新兴技术的引入给地方立法领域带来全新机遇与相应挑战,如大数据顶层设计与制度保障缺位、立法数据开发利用程度仍需加深、大数据技术运用复杂与地方立法人员现有水平不相匹配等问题,需要在制度、技术与思维层面予以应对和完善,健全大数据技术运用的外部制度规范和相应政策扶持、建设立法大数据协同共享平台、加强职业技能化与复合型立法人才的储备培养等措施,建立整体化与科学化的地方立法工作机制。
李春芳[9](2020)在《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项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为有序推进我国依法治国进程,新修订的《立法法》赋予了设区的市一定的地方立法权。自这一工作开展以来,各地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取得了一些宝贵的经验。但由于设区的市立法权行使刚刚起步,立法程序和各项制度还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因此目前设区的市立法各环节仍有诸多问题有待探讨。仅以立法立项为例,立法立项是设区的市立法程序的重要环节,也是保证立法质量提高的前提条件。但由于受到立项理念影响、立项力量的约束和传统体制的束缚,当前立法立项在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中还存在立项民主化程度不高、立项科学性不够和立法程序不完善等问题。因此,要保障设区的市立法的高质量,就必须提升立法立项质量。而要做好这一点,则需要树立正确的立法立项理念,从观念上保证立项质量;理顺立法立项工作中各参与主体之间的关系,保障立项工作坚持党的领导、人大主导和各方参与,重视政府重要作用,保障立法立项工作的合法有序进行;完善立法立项机制,进一步规范立法立项工作机构,解决立法立项工作人员数量不足和质量不高的问题,明确立法项目征集时间,提高立项工作的效率,规范立项论证制度,保障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健全公众参与立法立项的机制,探索“互联网+”的立项参与新途径,建立健全立项参与奖励机制,调动社会各阶层的参与立法立项活动的积极性,实现“开门立法”,最终达到提升设区的市地方立法质量的目的。
闪涛[10](2020)在《论完善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行政监管制度》文中认为为了应对气候变化所带来的二氧化碳排放问题,欧盟、美国、澳大利亚及其他国家都不同程度地采用了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作为推动企业减少碳排放的一种新型治理方式。我国已经在2012年启动碳排放权交易的试点工作。本文试从行政法的角度对其行政监管制度进行研究,力图分析与解决其中所存在的问题,为试点结束后改进和完善该制度提供理论支撑。由于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尚在从试点到成形的过渡期内,理论与实务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还十分欠缺,因此本文的选题尚属一个新的课题。全文除导论外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主要研究了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制度的国际与国内实践现状。本章首先将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置于应对气候变化的大背景下展开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就碳排放权交易的理论来源与基本机制进行了分析与总结。碳排放权交易这一制度之所以产生,主要来自于经济学上的产权理论、外部性理论、公共财产理论以及稀缺资源理论。上述理论的核心逻辑是功能与目的之间的关系,从目的角度,是为了解决外部性问题以及资源的稀缺性问题;从功能的角度,则提出了产权以及市场机制的逻辑。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过程中,碳排放权交易正是运用了经济学上的上述理论,将环境资源或者环境容量进行了产权化设计并引入市场交易机制,从而解决如何用更加经济与有效的方式推动排放主体减少碳排放的问题。基于对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本身的分析,本章转向对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制度的考察,并从我国试点阶段的行政监管体系与行政监管规则两个方面展开。在行政监管体系方面,目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监管体系初步形成,在行政监管规则方面,总量控制规则、配额分配规则、监测报告与核查规则、履约规则、登记规则、交易规则等均初步建立。试点运行期间,试点省市的碳排放总量呈现出下降趋势,监管成效初显。目前正值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从试点阶段转向全国统一建设阶段,因此及时总结试点阶段的经验尤其是分析其不足之处,有助于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阶段尽快形成相对完善的行政监管制度。第二章对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从理论、制度与方法三个维度进行了归纳与分析。理论维度指的是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制度在理论基础上的薄弱之处,包括监管理念的缺失、监管价值取向与位序不明确、监管主体理论存在局限性以及在对碳排放权属性的认识上存在误区。制度维度指的是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在制度建设方面的不足之处,包括监管体系尚不完整、监管规则尚未完全统一、监管法律责任的界定仍不清晰等问题。方法维度指的是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在监管方法上存在短板,具体包括了信息披露制度不完整、监管手段的科技化水平不高以及激励约束方法在程序上存在瑕疵等问题。第三章主要是研究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在理论上的完善。具体分为四个方面:首先在行政监管理念方面提出了行政管制与市场导向相结合的监管理念、预防为主的全程监管理念以及科技支撑的监管理念。三者相互联系,共同形成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所应当具备的监管理念。在监管价值取向与位序上,提出在“风险社会”语境下,行政监管应当更加重视“公平与秩序”的价值取向,并应对“自由与效率”的价值取向进行修正,将可持续发展纳入考量。在监管主体理论方面,基于对公共行政视角中的管理主体与合作治理理论中的治理主体的分析,提出了建立多元化监管主体理论,并从生态环境监管主体与金融监管主体合作治理、第三方核查机构与交易机构监管合作以及行业自律监管对行政监管的协作三个方面构建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的主体理论。在碳排放权本质属性方面,基于对碳排放权及碳排放配额概念的比较分析,提出碳排放权本质上是一个公法框架下的有限的功能性的私法权利,在碳排放权的取得与分配环节应注重其公法属性及规制作用,在碳排放配额的交易环节、金融化环节应注重其私法属性及激励作用。对碳排放权既要明确其公法属性的法律地位,也要正确对待其私法属性所发挥的功能。第四章重点从监管体系的完善、监管规则的统一以及法律责任制度的明晰这三个方面对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制度提出了进一步改进的思路。首先在监管体系方面,从完善制度体系、明确职能设置以及增设程序性规范三个方面提出相关建议。在监管规则的统一上,主要从配额分配规则、监测、报告与核查规则以及履约与交易规则三大核心规则提出统一化的建议。在法律责任制度方面,明晰了排放主体的法律责任以及核查主体的法律责任。第五章主要研究了碳排放权交易的监管方法,分别从重视信息披露制度、提升科技监管能力以及规范奖惩机制三个方面提出具体的措施与建议。在信息披露制度方面,提出了应当从信息披露主体、信息披露基本原则、获取信息的权利主体、信息披露的时点、信息披露的内容诸方面进一步完善。在提升科技监管能力方面,应当通过对大数据技术、区块链技术以及人工智能技术的运用来提升监管效能、弥补监管短板、克服监管的有限性。在奖惩机制方面,着重从奖惩的适用条件、奖惩的类型、奖惩的形式、奖惩的程序以及奖惩的救济等方面给予具体建议。
二、论完善地方立法程序的对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完善地方立法程序的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地方立法现状及其因应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地方立法的现状分析 |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地方立法的问题检视 |
2.1 地方立法结构和区域治理 |
2.2 地方立法内容和调整范围 |
2.2.1 应急预案“零”设置或减配。 |
2.2.2 扩大报告与信息发布范围。 |
2.2.3 增设或扩大应急措施。 |
2.3 地方立法技术和具体实施 |
2.4 两级立法层次和系统治理 |
3 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地方立法的因应路径 |
3.1 以法治基本原则推动应急地方立法 |
3.2 改进应急地方立法的立法技术 |
3.2.1 应急地方立法应采地方性法规作为立法形式。 |
3.2.2 应急地方立法应兼顾地方特色。 |
3.2.3 尽快开展应急地方立法专项审查。 |
3.3 强化应急地方立法的内容创制 |
3.3.1 应急地方立法应当在立法权限范围内开展立法创制。 |
3.3.2 建立应急地方立法与国家立法的双向反馈机制。 |
4 结论 |
(2)我国地方立法项目征集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选题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地方立法项目征集制度的基本理论 |
2.1 地方立法项目征集制度概述 |
2.1.1 地方立法项目征集的概念 |
2.1.2 与地方立法项目申报制度的比较 |
2.2 地方立法项目征集制度的历史演变 |
2.2.1 地方立法项目征集制度的产生 |
2.2.2 地方立法项目征集制度的发展 |
2.3 建立地方立法项目征集制度的必要性 |
2.3.1 优化立法程序,提高立法的科学性 |
2.3.2 扩大公众参与,提高立法的民主性 |
2.3.3 监督立法权运行,提高立法的合法性 |
第三章 我国地方立法项目征集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3.1 我国各地立法项目征集制度现状的比较考察 |
3.1.1 征集立法项目建议的范围 |
3.1.2 征集立法项目建议的渠道及内容 |
3.1.3 征集立法项目的起始时间及期限 |
3.1.4 建议结果与采纳情况的反馈 |
3.2 现行地方立法项目征集制度存在的问题 |
3.2.1 调动公众参与度难度逐年提升 |
3.2.2 公民参与立法项目征集渠道缺乏保障 |
3.2.3 立法项目征集活动对立法规划难以产生相应的效力 |
3.2.4 立法征集制度降低人大的主导性 |
第四章 国外立法项目征集制度考察与借鉴 |
4.1 国外立法项目征集制度考察 |
4.1.1 英美法系 |
4.1.2 大陆法系 |
4.2 国外立法项目征集制度对我国的借鉴 |
4.2.1 提出立法项目的渠道多元化 |
4.2.2 立法助理库与立法市民库机制并行 |
4.2.3 利用立法前成本与效益分析法 |
第五章 我国地方立法项目征集制度的完善对策 |
5.1 积极调动公众参与的主动性 |
5.1.1 拓宽与改进公民参与地方立法项目的渠道 |
5.1.2 完善立法建议反馈与奖励机制 |
5.2 创新地方立法项目公开征集方式 |
5.2.1 协调立法项目参与主体,落实多部门协商机制 |
5.2.2 开展基层调查研究,吸引专业人士确定立法项目 |
5.2.3 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立法项目征集工作 |
5.3 明确地方立法项目征集制度的效力 |
5.3.1 对立法规划产生约束力 |
5.3.2 建立地方立法项目公开征集数据库 |
5.3.3 培养地方立法项目公开征集的立、改、废并行思维 |
5.4 加强地方人大在立法项目征集过程中的主导作用 |
5.4.1 积极探索构建地方人大与政府的协商机制 |
5.4.2 建立党、人大、政协三方联席会议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比较研究法 |
(三)规范分析法 |
第一章 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概述 |
一、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的概念 |
二、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相关概念辨析 |
三、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的特征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的意义 |
一、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能提高地方立法的质量 |
二、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能完善地方立法工作机制 |
三、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是推进民主立法的重要举措 |
四、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增强地方政府规章的实效性 |
五、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有利于增强全民法治观念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国外立法后评估相关制度分析 |
第一节 美国规制影响评价制度 |
一、美国规制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 |
二、美国规制影响评价制度的主要内容 |
第二节 英国监管影响评估制度 |
一、英国监管影响评估制度的发展 |
二、英国监管影响评估制度的主要内容 |
第三节 日本政策评价制度 |
一、日本政策评价制度的发展 |
二、日本政策评价制度的主要内容 |
第四节 国外立法后评估相关制度之借鉴 |
一、美国规制影响评价制度对中国的借鉴 |
二、英国监管影响评估制度对中国的借鉴 |
三、日本政策评价制度对中国的借鉴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的发展现状及问题 |
第一节 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的立法现状 |
一、省级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的立法现状 |
二、设区的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的立法现状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的具体实践 |
一、我国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的发展进程 |
二、我国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的典型个案分析 |
第三节 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存在的问题 |
一、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启动的偶然性 |
二、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主体单一 |
三、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方法的科学性有待提升 |
四、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标准存在差异 |
五、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结果的回应机制不健全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完善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提高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活动法制化水平 |
一、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应从分散立法走向统一立法 |
二、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要坚持科学的评估原则 |
第二节 完善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标准 |
一、影响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标准的因素分析 |
二、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标准的设定 |
第三节 建立健全立法后评估工作的保障机制 |
一、加强人大对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的监督 |
二、保障公众对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活动的参与 |
三、确立规范的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程序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4)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中国研究综述 |
(一)对中国行政解释的研究 |
(二)对外国行政解释的研究 |
(三)对中国现有研究成果的总体评述 |
三、外国研究综述 |
(一)美国研究综述 |
(二)其他国家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基本框架 |
第一章 行政解释的概念 |
一、作为行政解释上位概念的法律解释 |
(一)法律解释概念简述 |
(二)法律解释与解释法律辨析 |
(三)法律解释与涵摄辨析 |
二、中国行政解释概念 |
(一)规范的行政解释概念 |
(二)学理的行政解释概念 |
三、美国行政解释概念 |
(一)美国常见“行政解释”概念 |
(二)美国常见“行政解释”概念辨析 |
(三)美国行政解释概念的特点 |
四、统一行政解释概念的尝试 |
(一)中美行政解释概念辨析 |
(二)中美行政解释概念之统一 |
五、行政解释的特点 |
(一)行政解释的必然性 |
(二)行政解释与相似概念辨析 |
第二章 中国行政解释模式 |
一、中国行政解释法律规范体系 |
(一)立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规定 |
(二)行政机关对行政解释的规定 |
(三)对中国行政解释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结 |
二、中国行政解释体制 |
(一)中国行政解释的对象 |
(二)中国行政解释的主体 |
(三)中国行政解释主体与解释情形的对应关系 |
三、中国行政解释机制 |
(一)中国行政解释程序 |
(二)中国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 |
四、中国行政解释模式:职权解释 |
(一)行政解释制度设计时的冲突 |
(二)行政解释制度发展中的冲突 |
第三章 中国行政解释模式之实践 |
一、中国行政解释文件的制作 |
(一)解释主体之确定 |
(二)解释草案的起草 |
(三)解释的成果 |
二、中国行政解释文件的实效 |
(一)在行政实践中,行政解释作为法源 |
(二)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对行政解释处理方式不一 |
(三)联合解释对立法的影响 |
三、对中国行政解释模式实践的总结与评析 |
(一)中国行政解释模式实践概况 |
(二)中国行政解释实践存在的问题 |
(三)中国行政解释实践存在问题的原因 |
四、中国行政解释模式的可能改进方向:初步的分析 |
(一)激进的改进方案 |
(二)保守的改进方案 |
第四章 美国行政解释模式 |
一、美国行政解释相关制度简述 |
(一)美国宪法对行政解释的影响 |
(二)两党政治与行政解释 |
(三)普通法与法律解释 |
二、美国行政解释体制 |
(一)美国行政解释体制 |
(二)美国行政解释的类型 |
三、美国行政解释机制 |
(一)行政解释的程序与行政机关的内部控制 |
(二)立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控制 |
(三)司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控制 |
四、美国行政解释模式:授权模式 |
(一)全面的合法性控制 |
(二)法院对行政解释权的审查和“司法尊重” |
第五章 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理论的发展与实践意义 |
一、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之界定 |
(一)“司法尊重”的内涵 |
(二)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外延:典型案例的类型化 |
(三)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重新界定 |
(四)司法尊重与国会授权的关系 |
二、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发展 |
(一)早期的行政解释“司法尊重” |
(二)规制国家中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
(三)行政解释司法审查的现状与地位:“审查强度光谱” |
三、美国联邦法院尊重行政解释的实践基础 |
(一)历史原因:有限审查的传统与尊重观念 |
(二)现实原因:法院与行政机关的现实差异 |
(三)司法尊重的保障 |
四、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实践的总结 |
结论 |
一、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 |
(一)中美行政解释概念比较 |
(二)中美行政解释制度及实践比较 |
二、影响行政解释模式的因素 |
(一)宪法制度和宪政实践 |
(二)法律概念观和法律解释观念 |
(三)对行政解释必要性和行政权扩张性的认识 |
三、中国行政解释改进方案 |
(一)走向授权模式:权力关系的理顺与行政解释权来源的更正 |
(二)以司法控制为重点,全面激活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机制 |
(三)发挥行政解释的作用:让行政解释服务于法律含义之探究与更新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 |
(一)中文着作 |
(二)中文译着 |
(三)英文着作 |
二、会议论文 |
三、学位论文 |
四、期刊析出文献 |
(一)中文期刊文献 |
(二)中文期刊译文 |
(三)英文期刊文献 |
五、报纸析出文献 |
六、电子文献 |
(一)中文电子文献 |
(二)英文电子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5)第三方机构参与地方立法问题研究 ——以Z市农村公路立法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第三方机构参与地方立法的基本介绍 |
第一节 第三方机构参与地方立法的理论依据 |
一、第三方机构参与地方立法的概念界定 |
二、第三方机构参与地方立法的理论基础 |
三、第三方机构参与地方立法的法律依据 |
第二节 第三方机构参与地方立法的实践情形 |
一、第三方机构参与地方立法的主要模式 |
二、第三方参与起草制度 |
三、第三方独立评估制度 |
第二章 第三方机构参与Z市农村公路立法的实例阐释 |
第一节 Z市农村公路立法流程 |
一、立法整体流程介绍 |
二、第三方机构参与情况 |
第二节 Z市农村公路立法反思 |
一、基于理论的反思 |
二、基于实践的反思 |
第三章 第三方机构参与地方立法的问题分析 |
第一节 地方立法委托程序问题 |
第二节 地方立法委托机构问题 |
一、立法主管部门问题 |
二、第三方机构自身问题 |
第三节 地方立法委托效果问题 |
一、立法科学性、民主性有所欠缺 |
二、第三方参与地方立法工作开展缺乏有效保障 |
三、地方立法本身的受限性太强 |
第四章 第三方机构参与地方立法的问题对策 |
第一节 构建第三方参与地方立法的完善制度 |
一、明确并保证第三方机构的资质 |
二、打通并稳定第三方的参与途径 |
第二节 协调第三方参与地方立法的体制错位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环境保护地方立法权下移的风险防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范围 |
1.3 选题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实践意义 |
1.4 论文的难点以及创新点 |
1.4.1 论文的难点 |
1.4.2 论文的创新点 |
2 我国地方立法的历史沿革 |
2.1 地方立法权的产生与发展 |
2.1.1 多元化分散立法阶段 |
2.1.2 立法权的集权化发展阶段 |
2.1.3 集中与分散立法相结合阶段(1978 年---) |
2.2 我国地方立法历史沿革小结 |
3 环境保护地方立法权下移的依据与意义 |
3.1 环境保护地方立法权下移的依据 |
3.1.1 地方环境保护特殊性的要求 |
3.1.2 构建地方环境保护法治化治理体系的需要 |
3.2 环境保护地方立法权下移的现实意义 |
3.2.1 环境保护法律依据更加体系化 |
3.2.2 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更有地域个性 |
3.2.3 环境保护地方治理更有能动性 |
4 环境保护地方立法权下移的潜在风险 |
4.1 地方环境立法质量难保障的风险 |
4.1.1 选择立法 |
4.1.2 重复立法 |
4.1.3 任意立法 |
4.2 地方利益部门化的风险 |
4.3 环境法体系被“碎片化”的风险 |
4.4 备案审查制度不健全的风险 |
4.4.1 审查标准不统一 |
4.4.2 审查方式不明确 |
4.4.3 事前、事中、事后审查衔接不到位 |
4.4.4 审查结果不追责 |
4.5 立法程序不规范的风险 |
5 环境保护地方立法权下移的风险防范对策 |
5.1 完善备案审查制度 |
5.1.1 加强审查机构能力建设 |
5.1.2 细化审查标准 |
5.1.3 事后审查重点的前移 |
5.2 增强司法审查力度 |
5.2.1 完善地方环境保护立法的司法审查制度 |
5.2.2 探索备案审查与司法审查结合的可能性 |
5.3 规范地方环境保护立法程序 |
5.3.1 突出环境保护地方立法主体主导作用 |
5.3.2 完善地方立法听证制度 |
5.3.3 精细化立法 |
5.4 建立环境保护地方立法质量问责机制 |
5.4.1 立法机关问责 |
5.4.2 行政机关问责 |
5.4.3 司法机关问责 |
5.5 建立环境保护地方立法质量第三方评估制度 |
5.5.1 专家评估 |
5.5.2 社会组织评估 |
5.5.3 公众参与评估 |
5.5.4 评估结果的利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 |
致谢 |
(7)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 ——以内蒙古自治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1.国内研究综述 |
2.国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内容 |
一、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概述 |
(一)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相关概念 |
1.地方立法 |
2.公众参与 |
3.地方立法公众参与 |
(二)地方立法公众参与主要特征 |
1.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自愿性 |
2.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合法性 |
3.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针对性与时效性 |
二、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理论基础与实践 |
(一)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理论基础 |
1.人民主权理论 |
2.正当法律程序理论 |
3.协商民主理论 |
(二)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具体实践 |
1.法律规定方面的探索 |
2.各地公众参与立法实践活动的探索 |
三、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现状、问题及成因分析 |
(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 |
1.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法律规定情况 |
2.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具体实践情况 |
3.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主要形式 |
(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立法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 |
1.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制度不完善 |
2.立法信息公开不充分 |
3.缺少回应机制与评估机制 |
4.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不高 |
(三)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立法公众参与存在问题成因分析 |
1.很多地方立法机关的公众参与立法经验不足 |
2.公众参与相关法律规定原则化,缺乏具体的执行措施 |
3.公众参与立法理念缺失 |
四、完善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对策及建议 |
(一)完善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相关程序 |
1.增加立法准备阶段公众意见征集程序 |
2.增加立法完善阶段的公众参与程序 |
(二)健全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相关机制 |
1.建立健全公众参与评估机制 |
2.健全立法信息公开机制 |
3.建立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监督机制 |
(三)扩大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途径 |
1.利用互联网技术扩大参与新途径 |
2.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作用 |
(四)提高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
1.加强公众参与立法理念的培养 |
2.完善地方立法公众参与回应制度 |
3.建立地方立法公众参与奖励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地方立法过程中大数据技术的运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地方立法过程中碎片化问题与整体性治理的提出 |
(一) 地方立法过程中存在立法碎片化问题 |
(二) 整体性治理理论与大数据技术的提出 |
二、整体性治理下地方立法过程中大数据技术的引入 |
(一) 地方立法过程对大数据技术的需求分析 |
(二) 地方立法过程中大数据技术的价值优势 |
(三) 地方立法过程中大数据技术的运用流程 |
三、地方立法过程中大数据技术运用的总体透视 |
(一) 基于文献计量分析地方立法理论热点 |
(二) 构建法治指数反馈检视地方立法过程 |
(三) 人工智能提升地方立法的效率与质量 |
四、地方立法具体场域中大数据技术的运用 |
(一) 立法规划过程中大数据技术的运用 |
(二) 立法起草过程中大数据技术的运用 |
(三) 立法公开过程中大数据技术的运用 |
(四) 立法后评估过程中大数据技术的运用 |
五、地方立法过程中大数据技术运用的问题与挑战 |
(一) 大数据的顶层设计与制度保障缺位 |
1、立法大数据的应用缺乏条例规范 |
2、立法大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欠缺 |
(二) 立法大数据开发共享利用程度有限 |
1、立法大数据采集挖掘渠道有限 |
2、立法大数据共享利用存在壁垒 |
(三) 立法大数据运用的意识与能力欠缺 |
1、立法大数据运用的意识不足 |
2、立法大数据运用的能力欠缺 |
六、地方立法过程中大数据技术运用的对策建议 |
(一) 制度层面:为立法数据应用提供支撑 |
1、健全大数据技术外部制度规范 |
2、加强大数据技术政策扶持力度 |
(二) 技术层面:完善立法大数据应用水平 |
1、拓宽立法大数据采集挖掘渠道 |
2、建设立法大数据协同共享平台 |
(三) 思维层面:增强大数据技术运用的意识 |
1、增强大数据技术的整体性意识 |
2、重视大数据技术运用人才培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9)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项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 |
第2章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项的内涵、特点与功能 |
2.1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项的内涵 |
2.2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项的特点 |
2.2.1 法定性 |
2.2.2 地域性 |
2.2.3 协调性 |
2.3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项的功能 |
2.3.1 推进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 |
2.3.2 保障地方立法资源的科学合理配置 |
2.3.3 完善立法工作机制,促进设区的市法治现代化 |
第3章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项存在的问题与原因 |
3.1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项存在的问题 |
3.1.1 立项民主化程度不高 |
3.1.2 立项科学性不够 |
3.1.3 立项程序不完善 |
3.2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项存在问题的原因 |
3.2.1 立项理念的影响 |
3.2.2 立项力量的约束 |
3.2.3 传统体制的束缚 |
第4章 完善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项制度的对策 |
4.1 树立正确的立项理念 |
4.1.1 问题意识 |
4.1.2 统筹兼顾 |
4.1.3 以人为本 |
4.2 理顺立项工作关系 |
4.2.1 坚持党委领导 |
4.2.2 突出人大主导 |
4.2.3 重视政府作用 |
4.2.4 组织各方参与 |
4.3 完善立法立项工作机制 |
4.3.1 规范立法立项工作机构 |
4.3.2 规范立法项目征集时间 |
4.3.3 规范立项论证制度 |
4.4 拓展公众参与立法立项的路径 |
4.4.1 建立公众参与立项奖励制度 |
4.4.2 探索“互联网+”立项参与新途径 |
结语 |
访谈提纲 |
参考文献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与科研成果清单 |
致谢 |
(10)论完善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行政监管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的意义 |
四、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
五、论文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的现状 |
第一节 应对气候变化中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 |
一、碳排放权交易是应对气候变化的一个重要法律途径 |
二、碳排放权交易的基础理论与核心机制 |
三、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启动与发展 |
第二节 试点阶段的碳排放权交易的行政监管 |
一、试点阶段碳排放权交易的行政监管体系 |
二、试点省市碳排放权交易的行政监管规则 |
三、试点阶段行政监管的成效和需要思考的问题 |
第二章 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问题的三个分析维度 |
第一节 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理论基础的缺陷 |
一、监管理念的缺失 |
二、监管的价值取向及其位序不明 |
三、监管主体的理论局限 |
四、监管的核心内容——碳排放权属性的认识误区 |
第二节 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的制度缺陷 |
一、监管体系缺乏完整性 |
二、监管规则缺乏统一性 |
三、监管法律责任的界定不明 |
第三节 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的方法粗放 |
一、信息披露制度不系统完整 |
二、监管手段的科技化的水平不高 |
三、激励与约束手段的程序规则不完备 |
第三章 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的理论完善 |
第一节 行政监管理念的三重构建 |
一、明确行政管制与市场导向相结合的监管理念 |
二、确立预防为主的全程监管理念 |
三、树立科技支撑的监管理念 |
第二节 价值取向位序的调整 |
一、“公平与秩序”价值的凸显 |
二、“自由与效率”价值取向的修正 |
第三节 监管主体理论的拓展 |
一、公共行政视角中的管理主体 |
二、合作治理理论中的治理主体 |
三、碳排放权交易监管主体理论的更新 |
四、碳排放权交易监管主体体系的构建 |
第四节 碳排放权的双重法律属性分析 |
一、相关国家与组织中有关碳排放配额的规定 |
二、碳排放权的权利属性及其特殊性 |
三、碳排放权双重法律属性及其意义 |
第四章 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的制度完善 |
第一节 监管体系的完善 |
一、完善制度体系 |
二、明确职能设置 |
三、增设程序规范 |
第二节 行政监管规则的统一化 |
一、初始分配规则的统一 |
二、监测、报告与核查规则的统一 |
三、履约与交易规则的统一 |
第三节 行政监管法律责任的类型化 |
一、排放主体的法律责任 |
二、核查机构的法律责任 |
三、完善失信惩戒的适用范围与使用条件 |
第五章 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的方法完善 |
第一节 完善环境信息披露在监管中的基础性作用 |
一、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现状 |
二、信息披露机制的完善 |
第二节 科技监管提升监管效能 |
一、运用大数据技术提升监管的信息处理能力 |
二、运用区块链技术保障监管信息的安全可靠性 |
三、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克服监管资源的有限性 |
第三节 奖惩机制的规范化适用 |
一、激励型监管中的奖惩机制 |
二、碳排放权交易中奖惩机制的规范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论完善地方立法程序的对策(论文参考文献)
-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地方立法现状及其因应路径[J]. 黄鑫. 医学与社会, 2022(01)
- [2]我国地方立法项目征集制度研究[D]. 王雪晴. 河北大学, 2021(02)
- [3]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问题研究[D]. 宋禹蒙.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4]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研究[D]. 孙超然. 吉林大学, 2020(02)
- [5]第三方机构参与地方立法问题研究 ——以Z市农村公路立法为例[D]. 陆宇. 江苏大学, 2020(07)
- [6]环境保护地方立法权下移的风险防控研究[D]. 叶璇. 浙江农林大学, 2020(02)
- [7]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 ——以内蒙古自治区为例[D]. 黄娜. 内蒙古大学, 2020(01)
- [8]地方立法过程中大数据技术的运用研究[D]. 杨文惠. 山东大学, 2020(12)
- [9]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项问题研究[D]. 李春芳. 湖南科技大学, 2020(06)
- [10]论完善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行政监管制度[D]. 闪涛.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