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贪污受贿损害健康?(论文文献综述)
王刚[1](2021)在《我国贪污受贿罪刑法结构调整研究》文中提出我国贪污受贿罪刑事立法由刑法和司法解释组成,表现为"不严不厉"的结构特征。"不严"系指刑事法网粗疏,犯罪构成的涵摄范围小。"不厉"系指重刑适用条件高,死刑条款被虚置。贪污受贿罪"不严不厉"的刑法结构背离了中央的从严从重惩腐政策,钝化了社会公众反腐倡廉意识,不利于建立"不敢腐"的反腐败机制,无法有效保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央的反腐政策,结合我国国情,贪污受贿罪刑法结构应当由"不严不厉"转向"又严又厉"。一方面,长期维持现行入罪标准不变,扩大贿赂物内容,剔除多余的构成要件要素,扩展构成要件的涵摄范围;另一方面,删除司法解释的不当规定,制定死刑适用的指导性案例,保持并发挥刑罚的威慑力。
张剑锋[2](2021)在《中共十八大以来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相关性实证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腐败是全球性问题,也是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政治性问题。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呈现出不同的腐败特点,党和政府针对不同阶段的腐败问题,采取不同的腐败治理政策和措施,取得明显效果,特别是中共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中国的腐败治理力度不断加大,腐败治理取得新的成效。对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有学者做过定性分析与定量研究,由于研究角度、研究方法、研究时段、研究区域的选择不尽相同,得出的结论也存在较大差异。概括起来,大致包括腐败治理有利于经济发展、腐败治理不利于经济发展、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无相关性等结论。对于中国的腐败治理来说,中共十八大是一个重要时间节点。十八大以来,中国加大了腐败治理力度,腐败治理取得了显着成效,同时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即由长期的高速增长转入中高速增长,经济增长骤然降速,且与中共十八大以来高压反腐的时间段重合,国内外都出现了“反腐败导致中国经济下滑”的论调。所以,十八大以来腐败治理对于经济发展的影响问题,需要进行全面分析和探讨。学界关于十八大以来的腐败治理是否影响经济发展的争论,实质上反映了对于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相关性的认识分歧。十八大以来经济增速放缓似乎证实了“腐败有效论”或“反腐有害论”,而主张“腐败有效论”或“反腐有害论”者则似乎刻意回避将之与腐败治理相联系,显示出逻辑论证前后矛盾的窘境。因此,厘清中共十八大以来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的相关性关系,对于统一思想认识,完善腐败治理,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基于以上背景,本文对中共十八大以来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的相关性进行实证研究。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部分:(1)对腐败治理的概念、腐败治理的度量、经济发展的概念、经济发展的测度指标、相关性的内涵等方面进行了界定和分析,并对国内外关于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的相关理论进行了梳理,包括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关系的思想,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关于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关系的相关理论探索,西方经济学关于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关系的相关理论。此外,还从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入手,分析了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之间的互动关系,和腐败治理影响经济发展的机制机理。(2)对中共十八大以来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进行总体分析。首先,对十八大以来腐败治理的总体情况进行分析,主要从腐败治理举措、腐败治理的成效、中国腐败治理在世界反腐败数据中心的排名等方面进行分析。其次,对十八大以来经济发展情况进行分析,通过国内生产总值、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消费、固定资产投资、外商直接投资、对外贸易等方面进行总结分析。(3)对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相关性进行模型建构。对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的相关性进行检验,从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入手,考虑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的直接相关性,然后考虑主要经济发展要素,重新构建模型,检验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的间接相关性,对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的一致性进行了实践分析,并对腐败治理与基尼系数、居民幸福指数的相关性进行分析。(4)对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的相关性进行了差异化检验。为了验证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腐败治理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在不同时间是否不同,就需要对腐败治理对经济发展的相关性进行差异化分析。选择研究样本与研究变量,构建静态面板模型、动态面板模型、传导机制模型、时间效应模型,采用合适的检验方法对各个模型进行检验,并且对检验结果进行稳健性检验,检验结果表明无论是静态面板的角度还是动态面板的角度,腐败治理均对经济发展产生了显着的正向影响。通过逻辑分析与实证检验,本文主要结论如下:(1)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具有复杂的相关性关系。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存在相互决定的关系,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之间,也存在着互动关系。一方面,经济发展对腐败治理有决定作用。经济发展为腐败治理提供了前提和依据,决定了腐败治理的目标和方向,推动政治体制改革和政风建设,为腐败治理的成败提供了客观标准。另一方面,腐败治理为经济发展提供直接动力,为经济发展提供坚实保障。腐败治理对经济发展既有直接影响,也有间接影响。(2)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的复杂相关性关系主要表现在:腐败治理是经济发展的原因,但是经济发展不是腐败治理的原因,二者存在由腐败治理到经济发展的单向因果关系。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既存在直接相关性,也存在间接相关性。腐败治理力度与经济发展各要素的影响强度不同,其中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程度最高。腐败治理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存在时间累积效应,即不仅会对当期经济发展产生影响,还会对后期经济发展产生影响,但是这种影响到滞后二期时会表现较弱。(3)基于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正相关的结论,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腐败治理,促进经济发展的对策和建议,即以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核心推动腐败治理,以投资领域为重点构建新时代新型政商关系,以民生为导向矫正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建立与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腐败治理体系。本文创新点主要有:(1)视角创新。从经济发展视角研究中共十八大以来的腐败治理,具有视角创新性。首先,从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相关性角度,梳理了中外关于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关系的思想和理论,并从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三者关系角度,分析了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的互动关系,初步构建了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相关性的理论框架。其次,基于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的正相关关系结论,紧扣当前腐败治理影响经济发展的核心要素,提出完善腐败治理促进经济发展的对策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系统性。(2)观点创新。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具有复杂的相关性关系的观点具有创新性。中共十八大以来的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具有显着的正相关关系,腐败治理是经济发展的原因,但是经济发展不是腐败治理的原因,二者存在由腐败治理到经济发展的单向因果关系。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既有直接相关关系,也有间接相关关系。腐败治理力度与经济发展各要素的影响强度不同,其中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程度最高。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的正相关作用存在着时间累积效应。中国目前应坚持和完善腐败治理,促进经济的高质量发展。(3)方法创新。从实证角度对中共十八大以来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的相关性进行研究的方法具有创新性。首先是从整体上对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进行了相关性实证分析,然后对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的正相关关系进行了差异化检验,在具体检验时,构建静态面板模型、动态面板模型、传导机制模型、时间效应模型等多种模型,选取相关指标作为被解释变量、解释变量、控制变量,利用经济学计量方法,用相关数据分析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相关指数之间的复杂关系。
王世友,周少元[3](2021)在《终身监禁适用中“特别重大损失”的界定》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立法中针对贪污、受贿犯罪适用终身监禁采取"数额+损失"的双重标准量刑模式,这一改进有利于准确配置刑罚量、实现量刑规范化。立法中对于数额标准有较多规范,但是对于何种程度的"损失"能够适用终身监禁则缺乏明确、详尽的规范。"损失"标准的明确对于我国终身监禁规范化适用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首先,损失要素的考量有利于刑罚裁量标准的准确界定。其次,厘清"损失"的界限可以有效应对当前立法中终身监禁"损失"要素的判断与司法适用中存在的界限不明、适用混乱的问题。司法实践中终身监禁适用案例较少,没有形成具有普遍说服力的"损失"认定标准。为此,应从理论层面深化,为终身监禁的适用提供逻辑支撑;应注重司法实践中经验的累积,配合当前案例指导制度,明确终身监禁适用中"损失"的考量内容。
陈远树[4](2020)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职务犯罪主体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职务犯罪主体作为刑法和监察法对公权力规制的重要概念,是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主体监察全覆盖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目标的认识论基础;其不仅是犯罪构成意义上的特殊犯罪主体,而且是不正当行使公权力或者影响公权力正当行使所构成犯罪的行为主体,涵盖了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公职人员等所有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主体。简言之,职务犯罪主体是以行使公权力为本质特征。据此,本文提出“统一权力范式”的跨学科研究方法和“制度—组织—目的”权力分析框架,探索科学、合理地划定职务犯罪主体的犯罪圈。在统一权力范式中,公权力是法律制度授予国家、国有公司/企业、社会组织等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按照“制度—组织”和“组织—目的”的双层区分标准,将公权力区分为国家权力、经济权力和社会权力等三大类型,即法律制度分别授予国家组织、营利性公共组织和非营利性公共组织的权力。在此基础上,本文逐一分析了三大类型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规制的历史沿革和立法模式,并按照实现监察全覆盖的法政策目标,从法律解释和立法完善的角度重构了三大类型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认定标准和法律界限。在国家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中,刑法和监察法的规制是基本相通的,运用实质解释方法即可使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与国家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互相对应。职务犯罪主体实质解释的依据即认定标准需要由“公务论”向“权力论”发展,即以是否具有行使法律授予的公权力资格为标准统一地界定刑法和监察法上的职务犯罪主体。权力论是适用国家工作人员、公职人员相关法律规定的统一理论,而组织身份、从事公务、从事管理、履行公职等法律规定的要素则是公权力在不同职务犯罪主体类型上的表现形式。在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中,刑法和监察法的规制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集中在企业渎职犯罪和国有参股企业贪腐犯罪中。根据权力论,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是在国有公司、企业中依法行使国有资产监管权力的人员。据此,刑法中的“国有公司、企业”限缩解释为国有全资的公司、企业,“国有公司、企业中的人员”扩大解释为国家公司、企业向非国有公司、企业委派的工作人员,“从事公务”则实质解释为依法行使国有资产监管权力;监察法中的国有企业则扩大解释为国有全资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而管理人员则实质解释为代行国有资产监管权力的人员。在社会权力职务犯罪主体中,刑法和监察法的规制存在较大的混淆和矛盾,主要集中于基层自治组织和民办社会组织中。法律授予基层自治组织、公办和民办社会组织履行公共事业、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权力应认定为公权力。刑法和监察法应当抛弃以所有制属性认定社会组织权力公、私性质的狭隘标准,按照权力论将基层自治组织、民办社会组织中行使社会公权力的人员通过立法修正或司法解释的方式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公职人员予以规制。本文按照统一权力范式重构的职务犯罪主体理论,整合发展了刑法学、监察法学和法政策学对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公职人员等法定职务犯罪主体类型的研究,提出了基于“权力论”的职务犯罪主体统一界定标准,将形形色色的法定职务犯罪主体类型按照被授予权力的性质分类界定和适用,实现了刑法和监察法在职务犯罪主体规制上的衔接,冀望为实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目标提供具体、可操作的理论指引。
汤君[5](2020)在《我国刑法修正案研究》文中提出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新中国刑法随着新中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发展。1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1979年刑法典),结束了新中国长达30年没有刑法典的历史。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1997年刑法典)。受到历史条件和立法技术的限制,刑法典的稳定性和完备性是相对的,随着社会的改革和发展,必然面对必要的修改补充,而刑法典的修改方式也在不断变化发展。1979年刑法典的修改补充主要采用了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方式,1997年刑法典在采用了唯一一次单行刑法的修改方式后,改为以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并先后出台了十个刑法修正案,使得刑法修正案成为此后修改刑法的唯一方式。本文以1997年刑法典的十个刑法修正案为研究对象,通过实证研究和比较研究,论证刑法修改应当坚持的模式,总结历次刑法修正案的特点,分析刑法修正案的发展趋势,提出刑法修正案应当秉承的理念以及刑法修正案制定主体的重构。本文第一章对我国刑法修正案进行了总的概述。在法律修改概念的基础上,对刑法修改的内涵进行界定,考察了域外和我国刑法修改的历史,综合比较各类刑法修改方式,认为我国刑法修改应当坚持刑法修正案模式,并介绍了我国刑法修正案的基本情况。首先,界定法律修改的内涵,考察域内外刑法修改的历史。在综合各家观点的基础上,认为刑法修改是立法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现行刑法通过增加、删除、替换等方式进行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立法活动。法律修改的类型包括法律修订、法律修正和法律修正案。法律修订是立法机关全面修改法律的一种方式,我国1997年刑法典就是在1979年刑法典基础上做出的全面修订。法律修正是指立法机关对法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主要是局部或者个别的修改。法律修正案也是法律修正的一种,我国出台的十部刑法修正案便属于此类型。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基本都是通过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修改刑法部分条款和全面修订刑法典等方式对刑法进行修改完善。我国立法机关也先后通过制定24部单行刑法,在107个非刑事法律中设置附属刑法规范,对1979年刑法典做了一系列的补充和修改。11997年刑法典颁行后,立法机关除了通过1部单行刑法外,主要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陆续对1997年刑法典做了局部性的修改补充。其次,论述了我国刑法修改模式的选择。刑法修改模式是指立法者修改、完善刑法典的方式。单行刑法具有灵活简便、针对性强、专业性突出等优点,但也存在随意性大,功利性明显的弊端,从而导致单行刑法与刑法典之间存在适用协调性问题,会实际损伤刑法典的稳定。附属刑法具有协调性较强,专业性突出等优点,但也会导致刑法典同其他法律衔接不畅,缺乏体系性,缺乏监督制约等问题。笔者认为,采用刑法修正案模式修改刑法有其一定的优越性:一是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有利于维护法治统一,二是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有利于实现刑法任务,三是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有利于公民认知和司法适用,四是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有利于限制立法者权力。再次,总结和分析十个刑法修正案个体和整体的特征。笔者梳理了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典的修改情况,对修改的条文数、增设(废除)罪名数,犯罪构成的变化情况进行详尽的量化比较分析,逐个总结历次刑法修正案得失,展示了十个刑法修正案个体和整体的特征和趋势。笔者认为,刑法修正案总体呈现出三方面的特点:(1)总则与分则、广泛与集中相结合。为了保证刑法典整体的价值统一和逻辑统一,形成修改的普适性,减少修改频次,扩大适用范围,刑法修正案从只对刑法分则进行修改扩大到总则和分则相结合修改。另外,刑法修正案出于社会发展和犯罪形态变化等不同需求,对刑法分则十个类罪名皆有不同程度的修改,有重点、有主次,体现出了广泛而集中的特点。(2)积极性与稳定性相结合。一方面,在社会急剧转型时期,刑事立法积极开展对新型犯罪的刑法规制,积极呼应社会关切,积极贯彻刑事政策,体现出了刑法修正案积极性的一面。另一方面,立法机关也非常重视刑法典的稳定性。将刑法修正案作为唯一的刑法修改模式,尽量坚守谦抑性原则,理性对待实践部门、理论学者和民众提出的修改刑法草案或建议。总体而言,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典的修改还是以稳定性为主。(3)国际化与本土化相结合。一方面逐步减少死刑罪名,加大对老年人、未成年人的从宽处理,体现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和对弱势群体保护的国际刑法理念;加强恐怖活动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立法的国际化,实现与国际条约相关条文的对接。另一方面,结合我国国情和立法、司法实践,在社区矫正和终身监禁制度的立法上,设置了与其他国家并不相同的本土化规定,体现了我国刑法修正案的本土化特征。第二章提出我国刑法修正案呈现犯罪圈扩张化趋势。我国十个刑法修正案基本上显示了犯罪圈扩张的主要导向,并主要从三种路径实现。(1)增设新罪,将原先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前五个刑法修正案是增设新罪的平稳期,增设新罪的条款相对较少。从《刑法修正案(六)》开始至今,增设罪名的高峰期到来,虽然《刑法修正案(十)》只增设1项罪名,但能否迎来增设罪名的拐点,有待后续的观察。(2)扩大犯罪主体。一是由特殊犯罪主体扩大到一般犯罪主体,二是扩大特殊主体范围,三是在自然人犯罪的基础上,增加单位作为犯罪主体,四是将单位犯罪扩张至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3)降低入罪门槛。刑法修正案分别通过扩张行为方式,扩张犯罪对象范围,降低构成要件标准的方式降低了部分罪名的入罪门槛。本文认为,刑法修正案在犯罪圈扩张上具有一定的必要性。(1)加强社会治理和社会控制的客观需要。域外传统大陆法系国家近年来对涉及到恐怖主义犯罪、金融犯罪、网络犯罪等刑法条款都进行了修改补充,适当扩大了犯罪圈。传统刑法的“后置化”保护已不能满足需要,刑事立法越来越注重保护“前置化”。受到风险刑法理论的影响,法益保护的范围越来越大,导致犯罪圈呈现了扩张化。(2)刑法结构转型的需要。1997刑法典因罪名体系不严密,罪状设计粗疏,立法技术局限,导致很多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违法行为长期被排除在犯罪之外,不能有效地及时惩治犯罪、保护法益。同时刑罚严苛导致刑罚重刑主义,忽视人权保障。只有适当扩张犯罪圈,严密刑事法网,将一定的轻微犯罪纳入刑法规制,在刑罚轻缓化的前提下,整体上形成“严而不厉”的刑法结构才能有效实现刑法目的。(3)废止劳动教养后调整法律制裁体系的需要。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一些危害社会的行为被犯罪化,刑法将部分“应受劳教处罚行为”纳入规制范围,犯罪圈的逐步扩张是弥补法律制裁漏洞的需要。针对刑法修正案中犯罪圈不断扩张的趋势,应当从三个方面进行改善:(1)理性回应民意。刑法修正案应当尊重和回应民意,但需理性对待非理性的民意。刑法修正需要尊重刑事立法规律,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对民意的回应应有限度,不能盲目满足民意表达,违背刑法谦抑原则,最终损害刑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2)避免过度道德刑法化。刑法不应对非道德的行为过度介入,对道德刑法化应在一定的原则下有所限制,一是要限于普适的道德,二是要限于必要的道德,三是要坚持谦抑性原则,四是要限于以不法行为为基础,以侵害法益为结果。(3)限制过多预防性立法。刑法修正案中预防性立法应当作为例外情况,应针对“危险行为”而非“风险行为”进行规制,应限于有“重大”危险的特定犯罪领域。第三章提出我国刑法修正案呈现出民生化的趋势。本文认为,刑法修正案的民生化是立法实践强化对民生刑法保护的结果,是实践推动了理论的形成和发展,其产生和发展有其必然性,应当肯定强化对民生的刑法保护,深化对民生刑法观的理论研究。我国通过五个刑法修正案,分别从矜老恤幼、保护劳动权益、保护食品安全权益、加大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惩处、进一步保护个人信息等五个方面完善了刑法典对民生权益的保障。首次涉及到刑法典总则的修改,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出于矜老恤幼的考虑,强化民生保护,完善了对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理。刑法修正案中的民生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矜老恤幼。《刑法修正案(八)》顺应了“矜老”刑法发展理念,一是增加了对年满75周岁的老年人从宽处理的规定。二是有条件地排除死刑适用。三是缓刑的宣告条件从宽。对未成年人的从宽处理方面,主要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修改。一是排除累犯。二是缓刑的宣告条件放宽。三是免除了未成年人的前科报告义务。(2)保护劳动权益。在劳动刑法发展国际化的背景下,我国历次刑法修正案也日益突出劳动权益的保护,先后三个修正案对刑法典有关条文进行了修改。《刑法修正案(四)》增设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刑法修正案(六)》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作出修改。《刑法修正案(八)》对强迫劳动罪作出修改,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三个刑法修正案充分发挥刑法“保障法”的作用,进一步保障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劳动关系。(3)保护食品安全权益。充分发挥刑法保护食品安全权益最后一道屏障作用,进一步预防和惩治食品安全犯罪,成为近年来刑法修正案的重要内容之一。《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作出修改,增设了食品监管渎职罪。(4)将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规制。《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危险驾驶罪,进一步惩治危险驾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行为。(5)保护个人信息。《刑法修正案(七)》注重加强对侵犯公民信息个人行为的刑法规制,增设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九)》再次修改完善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将犯罪主体扩大为一般主体,修改了该罪的犯罪构成,提高了本罪的法定刑。第四章提出我国刑法修正案呈现国际化的趋势。刑法修正案的国际化,是法律修改国际化在刑法领域的展开,是中国化与国际化的结合,是我国出于共同打击国际犯罪或保障人权的需要,根据缔结的国际公约或者国际刑法发展理念,对国内刑法予以修改、完善的过程。刑法修正案国际化基础主要在于:一是国际社会存在共同的法律文化。各个国家的刑法体现出蕴含在刑法中得以为各国所接受和承认的法律文化,从而使得各国刑法在某些领域互相接近而彼此融合,形成一种互相借鉴、彼此联结的国际性刑法发展趋势。二是面临共同的犯罪问题。即出现了新的跨国犯罪形态,且呈现日趋严重的趋势,各类犯罪行为也展现出国际化的特点。三是具有共同的价值取向,人权保障作为人类共同利益的重要体现,被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本文认为,刑法修正案国际化应当坚持三项原则:一是主权平等与国际合作原则。在国际法律秩序中,每个国家都是独立的主体,应在充分尊重各国主权的基础上平等交往。需要各国在平等善意、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充分的沟通与协作,并通过各国主权力量承认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以实现各国在国际法上的同等限制与保护。二是坚持条约必须信守原则。要求对于合法缔结的国际条约,缔约国在有效期内必须依法善意履行条约义务。从诚信、公正的角度,不仅限于遵守条约文字,更重要的是从立约精神的角度履行义务,不能以任何行为破坏条约宗旨,应全面履行条约。三是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人权保护的最直接和最根本的责任主体是主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应成为国内刑法修正案国际化过程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我国在刑法修正案国际化的立法路径上,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1)未成年人保护的国际化。国际公约主要聚焦在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定,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以及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限制。《刑法修正案(八)》分别从对未成年人累犯制度、缓刑制度和前科封存制度三个角度的修正落实了国际公约中对未成年人从宽处理的原则和要求。(2)生命权保护的国际化。国际条约主要聚焦在死刑的废除和限制使用。我国立法机关从《刑法修正案(八)》开始对死刑制度进行改革,《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延续改革的基本方向,顺应了国际社会对于取消和限制死刑的人权保护理念。(3)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化。根据国际公约的相关要求和精神,我国立法机关通过《刑法修正案(三)》和《刑法修正案(九)》全面修改与补充了1997年刑法典中有关恐怖活动犯罪的条文。契合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要求和精神,将有关罪名的预备行为实行化,增设罪名,将以往作为共犯处理的犯罪行为单独作为正犯处理。犯罪圈进一步扩大,通过增设罪名或修改犯罪构成,将“结果犯”或“情节犯”的立法模式改为“行为犯”。(4)反腐败犯罪的国际化。我国通过增设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修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构成和法定刑等,总体上实现了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关条款的对接,履行了反腐败的国际义务,但也存在一定的错位。第五章提出我国刑法修正案呈现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的趋势。笔者认为,刑事制裁措施与刑罚并非一个概念,刑事制裁措施是使犯罪行为人得到刑事制裁的具体措施,包含刑罚措施与非刑罚措施两种类型。不仅包括我国刑法典中规定的主刑和附加刑,还包括社区矫正制度、从业禁止等预防性措施以及终身监禁制度等措施。通过对法国、德国、日本和意大利多元化的刑事制裁措施的对比研究,本文认为,域外刑事制裁措施总体有三个特点:一是刑事制裁措施的层次化。域外基本上采取了犯罪分层制裁设计,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从纵向上来对全部犯罪进行轻重分层,并针对轻罪和重罪采取不同制裁手段或方式。二是刑事制裁措施的多元化。传统的4个大陆法系国家对于刑事制裁制定体现了多元化的特点,同时对于每一类制裁措施的规定又较为细化,考虑到了不同的犯罪形态,力求做到罪刑适当。三是刑事制裁措施的轻缓化。各国广泛适用罚金刑,注重行为矫正,充分利用保安处分措施,显示了制裁的轻缓化。我国逐渐重视对刑事制裁措施的改革,并通过刑法修正案进一步完善了刑事制裁措施的相关立法,体现出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的立法趋势。一是增设预防性刑事制裁措施,二是创设终身监禁制度,三是增设社区矫正制度。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1)现代刑罚理念发展的需要。一是刑罚轻缓化的需要,我国刑法典中的刑事制裁措施基本以重刑为主,种类偏少,也未规定保安处分等措施,使得我国刑罚轻缓化的选择余地较小。二是发挥刑罚预防目的的需要。立法机关不仅关注行为的危害性,还关注了对人身危险性的有效治理,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为发挥刑法功能提供了更多的选择。(2)应对犯罪发展的需要。一是需要应对严密法网带来的挑战。二是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需要,针对犯罪轻重的不同,需要采取轻重不同的制裁措施。(3)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需要。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克服从宽处理刑事制裁措施单一化的弊端。第六章讨论了我国刑法修正案的科学化完善。在刑法修改实践中,学界尚未形成统一的刑法立法观,对刑法修改实践缺乏有力的引导。在如何界定刑事犯罪的边界,如何实现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和秩序维护机能的平衡,以及犯罪圈大小的划定等方面存在较大的争议。甚至,在刑法修改过程中,因受到不同刑法立法观的影响,导致不同时期的刑事立法呈现出不同的立法趋势。总体而言,一方秉持保守型、审慎型刑法立法观。坚持刑法谦抑原则,坚决反对刑法的过度犯罪化,反对犯罪圈的扩张。但该类立法观忽略了刑法自身发展完善的需求,忽视了社会发展的宏观背景,也忽略了国内外对于犯罪认识的巨大差异。另一方秉持积极型、预防型的刑法立法观。以社会转型、风险社会和刑法国际化为由,主张采取积极型、预防型刑法立法观。但该类立法观模糊了立法总结与立法指导的界限,将立法短暂的趋势当成指导立法的理念并不可取。与传统刑法理念背道而驰,违背了刑法谦抑性,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错误认为刑法的积极介入为社会的刚性需求,而给不给其法律调整方式以机会。最终,不符合我国的依法治国现实国情与保障人权的时代精神。本文认为应当坚持理性刑法观,并从以下三个方面推进。一是贯彻刑法谦抑主义,纠正刑法万能主义,纠正刑法过分工具化,纠正重刑主义。刑事立法要考虑刑法介入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刑罚宽缓化。二是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刑罚报应与预防目的的统一,有利于协调有限的刑罚资源,有利于实现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根据我国现今的国情和刑法发展的方向,有必要长期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刑法化,探索犯罪分层,以犯罪类型为标准适用宽严对象,持续推进刑罚的宽缓化和刑事制裁措施的多元化。三是贯彻人权保障理念。推进人权保障的刑法立法化,进一步限制和废除死刑,进一步完善特殊群体的宽缓制度,进一步完善非监禁刑。针对刑法修正案制定权的完善问题,本文提出应重构刑法修正案的制定权。刑法修正案的制定权存在较大的争议,主要围绕我国刑法修正案制定主体是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唯一主体的“一元主体”,还是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主体的“二元主体”?及在刑法修正案立法主体“二元主体”下,两个主体的位次和权限如何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挥了刑事立法的主体作用,大有架空全国人大基本法律立法权之势,并在刑法修改主体、修改限度和修改程度上存在失范的问题。一是修正案制定主体主次失序。作为刑法制定者的全国人大20年间11次刑法修改中,无一例外地被规避参与刑法的修改,全国人大的制定权意味着被虚置。二是修正案修改限度的失控。历次刑法修正案修改罪名达97个之多,所占比例高达23.15%,修改罪名的比例呈明显上升趋势,且速度较快。三是修正案修改程度的失当。从《刑法修正案(八)》开始涉及到了对刑法总则的修改,再加上因历次刑法修正案从量变带来的质变,导致刑法修改出现了程度上的失范情况,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受到了挑战。域外刑法修改的经验表明,刑法修改有且只能有唯一的立法机关,即最高立法机关行使刑法修改权利,并力行严格的立法程序。在此经验启示下,有必要将刑法修正案制定权回归全国人大。本文认为应重构刑法修正案的制定权,“二元主体”下的限权路径更为符合我国法律和现实国情的需要。限制全国人大常委会附条件的刑法修改权,即限制修改刑法总则,限制增设新罪。最终,确立全国人大制定刑法修正案为一般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刑法修正案为例外情况的位次,对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刑法修正案,只能限于在非常紧迫情况下对刑法分则的必要修改。
薛钧文[6](2020)在《刑事政策视域下行贿罪的立法困境与完善》文中认为在我国刑法中,行贿罪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我国在行贿罪的刑事立法中长期奉行“法不责众”的观念,行贿罪中存在诸多限制性构成要件;“重典反腐”的传统和“严惩行贿”的政策倾向使行贿罪的刑罚结构呈现出重刑化的特点,行贿罪的刑罚甚至在前两档法定刑内高于受贿罪。据此,我国在行贿罪惩治中采取的刑事政策表现为“厉而不严”的状态,并产生诸多问题。文章由定罪机制和刑罚结构两方面论述行贿罪立法的刑事政策应当由“厉而不严”转变为“严而不厉”,并提出行贿罪实现“严而不厉”的立法构想。文章第一部分简要介绍新中国行贿罪的立法沿革和现行立法模式下我国司法治理行贿罪的尴尬局面,并以此引出对立法困境的分析。除行贿罪罪状设计的复杂,我国独特的对腐败行为的二元制裁体系也使行贿罪立法难以涵盖行贿的全部行为类型。我国刑法对行贿罪设定的刑罚幅度过高,传统观念对自由刑的倚重则导致行贿罪中罚金刑、资格刑长期缺位,二者共同促成了行贿罪的重刑结构。第二章论述反腐败的零容忍政策。零容忍政策是党和国家所确定的我国现阶段和将来较长时间内腐败治理应当坚持的政策。我国行贿罪立法体现了较高的容忍程度,不符合零容忍政策的要求。在我国采取零容忍政策治理腐败具有理论依据和比较法基础,应当依据零容忍政策的要求对行贿罪的定罪机制进行适当调整,行贿的一切行为类型都应当受到刑法规制。零容忍包括对腐败行为的零容忍政策和对腐败犯罪的零容忍刑事政策,受我国独特的二元制裁体系影响和司法资源的限制,我国现阶段还无法实现以刑法对一切腐败行为进行打击。现行打击腐败行为的党纪政纪和刑法的二元制裁体系仍有存在的必要,同时应当对规制行贿行为的党纪政纪予以及时更新,并启动对党纪政纪处罚程序的司法化改造。第三章首先对行贿罪的重刑政策及支持行贿罪重刑化的理论学说进行反驳,进而论证在行贿罪中适用轻刑政策的合理性。刑罚苛厉无益于增强刑罚威慑作用,反而会增加刑事诉讼的证明难度。侦察活动中的行贿、受贿双方处在囚徒困境中,对行贿人设置轻于受贿人的刑罚有助于加深二者间的不信任,激励行贿人坦白。我国传统重刑政策下刑事立法将自由刑视为主要刑罚手段,应当提高罚金刑、资格刑等多样化制裁手段的地位,实现刑罚结构的轻缓化。第四章分别从严密刑事法网与降低刑罚厉度两方面提出实现行贿罪“严而不厉”刑事政策的立法构想。修改行贿罪的定罪机制,首先应当调整行贿罪的犯罪化依据,前置刑法介入时点,将行贿的预备行为犯罪化。严密的刑事法网要求行贿罪与受贿罪采取对等的定罪机制,行贿罪构成要件用语过于繁复,应当提高其包容性。行贿罪的刑罚结构应当得到调整,在刑罚幅度方面,行贿罪作为受贿罪的对向犯,其刑罚幅度不应高于受贿罪;在刑种方面,罚金刑、资格刑作为较轻的刑罚种类应当得到广泛适用,引入腐败后果消除和损害赔偿制度。
陈俊秀[7](2020)在《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反思与重构》文中研究说明腐败问题已然成为我国社会的沉疴积弊,当前我国反腐败逐渐形成压倒性态势,反腐的重心逐步由“治标”转向“治本”。作为制度反腐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刑事反腐自古以来都是整饬吏治的有力手段。在刑事立法上,当前我国腐败犯罪罪名的增设、构成要件的修正、法定刑配置的调整进入非常频繁的时期,学界对腐败犯罪的研究也呈现“乱花渐欲迷人眼”的繁荣景象,然而表象的繁荣背后却暗藏着腐败犯罪基础理论建树不足、腐败犯罪罪刑结构前后龃龉、左支右绌的隐忧,具体表现在:刑事立法上腐败犯罪的罪刑配置科学性和合理性饱受理论界和实务界诟病;刑事司法中大量腐败犯罪案件的判决结果也屡遭公众的公正性质疑。有鉴于此,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刑事反腐尤为必要,是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成果的必然要求。腐败的概念界定是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研究的基石,科学界定“腐败”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有效开展刑事反腐的逻辑前提。通过对“腐败”内涵“语义-语用”二元框架的分析,以及对腐败核心要素的剖析,尝试对传统的经典腐败定义进行修正:取消对腐败主体“公职人员”或“国家工作人员”的限定;将腐败行为对象“公共权力”扩大为“权力”,在传统腐败行为对象的范畴里融入“私权力”要素,使得滥用私权力的情形也纳入腐败行为的范畴。我国腐败犯罪体系存在分布散乱、类型化程度不足的弊端,为了实现庞大的腐败犯罪罪群的体系化,从根本上解决腐败犯罪体系罪名庞杂、混乱无序的问题,本文按照腐败的行为模式不同,将腐败犯罪类型划分为自体型腐败犯罪和交易型腐败犯罪。无论腐败行为的具体方式和手段如何多样化,自体型腐败和交易型腐败依然是腐败的最基本形态,任何新型腐败行为均可以还原到上述两种基本腐败形态之中。其主要区别在于自体型腐败犯罪是“权力追逐利益”,典型的如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而交易型腐败犯罪(除索贿外)主要是“利益追逐权力”,典型的如受贿罪、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同时,在交易型腐败犯罪中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行贿型腐败犯罪和受贿型腐败犯罪。腐败犯罪之罪刑配置不是立法者恣意而为之事,它必须得到某种合理化的控制。不同阶段的腐败态势牵动着反腐败刑事立法的不断修改、完善。罪刑结构是否合理,是一个国家刑事法治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当前我国腐败犯罪的罪刑结构完善首先应当对刑法理念进行更新,从“政策型”向“法理型”,从“碎片化”向“体系化”,从“回应型”向“内生型”,从“厉而不严”到“严而不厉”转型。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应当坚持“报应刑并合主义”,报应为刑罚正当化的主要根据,预防为刑罚正当化之次要依据。报应刑论(绝对主义刑罚论)和目的刑论(相对主义刑罚论)所彰显的价值理念之间存在着基本立场上的冲突。而化解这一冲突的合理路径在于立法阶段和司法阶段二元分离,即刑事立法以责任刑所蕴含的报应主义价值理念为鹄,刑事司法以预防刑所倡导的功利主义价值理念为旨趣。规范保护目的理论、法益理论与社会危害性理论是贯穿腐败犯罪体系、重构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重要理论资源,也是指导和制约反腐败犯罪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理论根基。罪刑体系的建构需要从目的出发,行为可罚性的建构需要充分考虑规范保护目的。通过对我国腐败犯罪的规范保护目的的宏观把握、腐败犯罪法益理论的中观考量、腐败犯罪社会危害性的法经济学微观探索,为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重构奠定理论基础。腐败犯罪的规范保护目的为公共资源的分配正义,包括物质、权利、发展机会在内的所有社会资源的分配。传统的受贿罪法益“廉洁性说”“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说”“公正性说”“信赖说”“不可收买性说”与“类型化法益说”均存在着一系列非此即彼的困境。在交易型腐败犯罪中,社会分配正义受损包括两个层面:受贿人获得的腐败利益和行贿人获得的不正当利益。与之相对应,交易型腐败犯罪法益应当包括两个层面:“禁止职务或职务行为上的不当得利”和“公共资源分配上的机会平等”。自体型腐败犯罪的法益为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廉洁性”法益并非自体型腐败犯罪中具有独立价值的法益,廉洁性的高低依附于公共财物受损程度。我国贪污罪和受贿罪并轨制罪刑结构下并发的“同罚异害”罪刑不均衡难题,以及法益侵害、不法内涵、犯罪生成模式、责任程度等实质差异,决定了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罪刑结构应采取分离制。通过2097份刑事判决书的大样本实证考察,发现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贪污罪的刑罚显着高于受贿罪”的司法经验和规律,揭示“并轨制”立法下并发的“同罚异害”罪刑不均衡弊病,进而提出“贪污罪和受贿罪法定刑应当分立”这一理论命题。同时,我国刑事立法中行贿犯罪和受贿犯罪的罪刑结构左右龃龉,折射出立法者对贿赂犯罪摇摆不定的治理策略。贿赂犯罪的应然罪刑结构应深入考察受贿犯罪的复合行为结构、复合法益结构的特殊性。通过受财行为与谋利行为的区分、贿赂犯罪生成机制考量以及共同犯罪中教唆犯与实行犯之法理借鉴,揭示行贿和受贿行为不法与责任程度,从根本上消除贿赂型腐败犯罪惩治策略以及罪刑结构上的分歧。通过对自体型腐败犯罪和交易型腐败犯罪、行贿型腐败犯罪和受贿型腐败犯罪的反思与解构,提出了腐败犯罪的建构路径。在交易型腐败犯罪中,应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要件要素,对“贿赂”范畴予以重构并类型化。对受贿型腐败犯罪应当采取“数额与情节并重”模式,并提出受贿罪情节要素体系建构的基本设想。受贿罪的法定刑应采取“基本刑+特殊刑”模式,以“枉法受财”为受贿罪的“基本犯”,而单纯收受贿赂,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为他人谋取正当利益的,应当按照受贿罪的法定刑从轻处罚。在此基础上,提出受贿罪罪刑立法修改之可行性方案。在自体型腐败犯罪中,通过贪污罪行为主体和行为类型之教义学限缩以纾解“权贵刑法”的诘问与质疑。自体型腐败犯罪的死刑适用应当从司法控制走向立法废除。在行贿型腐败犯罪和受贿型腐败犯罪的罪刑结构建构中,提出应当坚守行贿型腐败犯罪与受贿型腐败犯罪非对称性罪状结构;确立行贿型腐败犯罪之特别自首制度;行贿型腐败犯罪和受贿型腐败犯罪合理的罪刑阶梯应该设置为:(枉法)受贿>行贿罪≥(不枉法)受贿,即在贿赂犯罪中,除(不枉法)受贿外,受贿罪原则上应当重于行贿罪。成熟的体系性研究应当遵循融贯性与合目的性的双重要求。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体系融贯之目标是避免腐败犯罪法秩序内部的诸规范发生冲突、矛盾,确保法安定性。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重构能够与既有刑法体系相衔接、融贯。在刑事司法层面,能够有效指导司法实践中诸多疑难、复杂的贿赂类型,为腐败犯罪的法益恢复、“事后受贿”情形、“感情投资”情形、交易型腐败犯罪的既遂形态、罪数问题以及自体型腐败犯罪与相关财产犯罪竞合等疑难问题的司法应对提供足够的阐释力和理论支撑。
李成财[8](2020)在《十八大以来省部级落马官员腐败的影响因素及预防策略研究 ——基于181名省部级落马官员腐败案例的实证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腐败既是一个世界的议题又是一个国家发展中不可忽视的客观存在的问题。世界各国对于腐败问题地研究越来越多,各种观点层出不穷,但对于我国腐败问题地研究依然不多。虽然十八大以来,依法查处了周永康、令计划等腐败案件,体现了在法律面前没有免罪的“丹书铁券”,诠释了我国新时期的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态势,反腐成效不可否认;但我国腐败存量依旧很大,腐败分子依旧隐藏在人民群众当中,腐蚀社会,危害极大。因此,本文选题以落马官员中的“关键少数”——省部级落马官员为研究对象,以寻租理论、成本收益理论以及委托代理理论为理论基础,运用内容分析法收集研究资料和数据,用统计学的方法分析十八大以来省部级落马的特征以及影响因素,将研究腐败的理论与实证分析相结合;以“研究背景——理论分析——数据分析——影响因素分析——经验总结——治理策略分析”的思路展开论证。本文通过实证分析,将重点解决以下问题:首先,通过基础数据整理总结十八大以来省部级落马官员腐败的基本情况、腐败特征;其次,深入分析十八大以来省部级落马官员腐败的影响因素:主要探究了年龄、性别、文化程度、正副职、经济发展水平、反腐力度以及家人涉案与省部级落马官员腐败程度的关系;最后,总结国外可借鉴的反腐经验,为预防我国省部级官员腐败提供“不想腐”、“不能腐”、“不必腐”以及“不敢腐”的治理策略。
张阳[9](2020)在《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纪律建设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纪律是党的生命线。“纪律建设”这一概念是中国共产党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国情、掌握管党治党的阶段性规律,在继承建党以来执政党建设成功经验、借鉴西方政党治理有益成果的基础上明确提出的,是中国共产党人不断加强和创新党的建设的重大成果,也是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提升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客观要求。中国共产党自创立伊始,就高度重视党的纪律建设。严明的纪律作为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与政治优势,始终是我党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约束党组织和党员的一种行为规范,始终是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方式,在规范权力运行、提升治党能力水平等方面发挥独特的功能作用。党在新时代的历史使命使党的建设的总要求发生深刻变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对执政党自身治理也提出更高要求,以往的纪律建设已经很难全面系统的适应和满足新时期党的建设发展需求,全面加强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命题由此而生。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纪律建设,是积极回应国家治理现代化,推进自身治理现代化的理论尝试与实践探索,已经成为党建领域一个极其重要的紧迫性、前沿性研究课题。论文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通过系统分析、历史与逻辑相统一、归纳与演绎相结合等方法,以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纪律建设为研究对象,阐释和分析了十八大以来党的纪律建设的基本理论、历史进程、运行机制、发展成效、存在不足,并在此基础上探寻完善纪律建设的可行之法,力求建构科学合理的纪律建设体系,发挥其在规范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行为活动、提升从严管党治党水平等方面的功效和作用。具体来说,论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为绪论部分。这一部分主要阐述了研究纪律建设这一问题的背景及意义、国内外学者关于党的纪律建设的研究现状、论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创新之处与不足等。为论文的进一步研究分析奠定基础。第二章为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纪律建设的理论概述。这一部分首先从中国共产党纪律建设的概念解析着手,分别对纪律、党的纪律、党的纪律建设进行界定。其次,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建设的体系结构进行探讨,指出党的纪律的体系由内容体系和制度体系两部分构成。接着,总结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建设的重要意义,即严明党的纪律是适应党的执政环境的必然选择、是统筹推进“四个伟大”的重要保障、有利于巩固党的核心领导地位、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党纪支撑。最后,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党的纪律建设的思想、中国共产党领导集体关于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西方国家关于政党建设的相关理论三个层面系统阐释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纪律建设的理论基础。为探寻完善纪律建设提供了理论支撑。第三章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建设的历史进程。这一部分主要对党的纪律建设的发展脉络做系统梳理,结合党在不同历史时期面临的主要任务和纪律建设的具体情况,将历史进程划分为三个阶段: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初步发展阶段、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在中国确立与探索时期的曲折发展阶段、改革开放以来的深入发展阶段。为进一步导入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纪律建设的研究内容做好铺垫。第四章为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纪律建设的目标、原则及运行机制。这一部分首先从治党、管权、治吏三个方面明确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的主要目标。其次,从坚持标本兼治原则、以点带面原则、一切从严原则三个方面明确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的基本原则。最后,介绍了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的运行机制,包括教育引导机制、制度约束机制、监督管理机制、执行落实机制、绩效评价机制。对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纪律建设的运行机制进行了详细阐述,这是本文的重难点。第五章为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纪律建设的现实评价。这一部分首先从党员纪律意识、党的纪律体系、党的纪律实践等方面概括了十八大以来党的纪律建设的主要成效。其次,总结了十八大以来纪律建设取得显着成效的基本经验。接着,从严管与厚爱相结合、高标准与守底线相统一、破“旧”与立“新”相促进三个方面概述了十八大之后纪律建设的基本特征。最后,从党员干部主体作用、纪律体系、纪律落实与执行、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机制四个方面分析了当前纪律建设推进过程中存在的不足。第六章为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纪律建设的完善路径。这部分从纪律建设存在的不足出发,结合有益经验与基本特征,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纪律建设的四点意见: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在纪律建设中的主体作用,推动纪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提升党的纪律的执行力,完善纪律监督机制。
闫冬[10](2020)在《受贿罪量刑失衡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受贿问题是各个国家都会存在的官场现象,那么我国也不例外。特别是1978年我国改革开放政策实施后,在这四十多年间,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稳步提高,国家经济的发展日新月异,这使得受贿的人数不断增多,受贿的数额也在不断攀升。这不仅对国家的经济安全构成巨大威胁,还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破坏国家制度。因此,在十八大以后,国家加大了对腐败的打击力度,不仅完善了相应的法律法规,还专门设立了国家监察委员会这一新的具有监察职能的国家机构,该机构的设立目的就是整合反腐资源的全部力量,在集中统一的优势下高效权威地开展反腐工作。国家重拳出击的反腐行动和决心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好评。但是,国家出大力气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同时,也要关注对这些犯罪的量刑问题,量刑的公正与否不仅事关国家反腐工作的成绩,还反映出一个国家的司法公信力与党和政府的形象问题。特别是受贿罪的量刑标准发生了新变化以后,其量刑的适用情况是否得到改善,缘于上述原因,笔者认为对受贿罪量刑问题进行探究具有一定意义。笔者将对新法实施后搜集的全国740份受贿罪生效判决书进行实证分析,并将分析数据用图表等形式展现出来,此种方法能较为直观的发现受贿罪量刑存在的问题。笔者将分析的数据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对受贿罪量刑失衡的原因进行分析,得出:在实体上,一、受贿罪的法定刑幅度设置不完善;二、受贿罪没有独立的量刑规则;三、受贿罪量刑情节过于概括;在程序上,一、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二、对刑事政策的把握不准确。最后,针对上述原因笔者提出完善受贿罪量刑的建议。在实体上,首先,应完善受贿罪的法定刑设置;其次,专门制定受贿罪量刑指导规则;最后,严格规范量刑情节的认定。在程序上,首先,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加强裁判文书中量刑的说理部分;其次,强化刑事案例指导机制;最后,正确把握刑事政策。
二、贪污受贿损害健康?(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贪污受贿损害健康?(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贪污受贿罪刑法结构调整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我国当前刑法结构理论反思 |
(一)现有刑法结构理论 |
(二)刑法结构理论重构 |
三贪污受贿罪刑法结构应然分析 |
(一)贪污受贿罪的刑事政策 |
(二)贪污受贿罪的犯罪现状 |
四贪污受贿罪刑法结构实然状态 |
(一)不严:贪污受贿罪法网粗疏 |
(二)不厉:贪污受贿罪刑罚不厉 |
1. 贪污受贿罪自由刑的裁量情况 |
2. 贪污受贿罪死刑的裁量情况 |
五贪污受贿罪刑法结构调整的方案 |
(一)贪污受贿罪“又严又厉”刑法结构的理论基础 |
1. 消极的一般预防理论 |
2. 刑罚的不可避免性理论 |
(二)贪污受贿罪“又严又厉”刑法结构的实现路径 |
1. 严密刑事法网 |
2. 保持刑罚严苛 |
(2)中共十八大以来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相关性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与评述 |
1.2.1 文献综述 |
1.2.2 文献评述 |
1.3 核心观点与理论支点 |
1.3.1 核心观点 |
1.3.2 理论支点 |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框架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框架 |
1.5 研究方法 |
1.6 创新点 |
2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腐败治理 |
2.1.2 经济发展 |
2.1.3 相关性 |
2.2 理论基础 |
2.2.1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关系的思想 |
2.2.2 中国共产党人关于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关系的相关理论探索 |
2.2.3 西方经济学关于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关系的相关理论借鉴 |
2.3 本章小结 |
3 腐败治理影响经济发展的机制机理分析 |
3.1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三者的互动关系 |
3.1.1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规律 |
3.1.2 社会结构的层次和层次态发展 |
3.2 腐败治理影响经济发展的机理分析 |
3.2.1 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的互动关系分析 |
3.2.2 腐败治理对经济发展的直接影响 |
3.2.3 腐败治理对经济发展的间接影响 |
3.3 本章小结 |
4 中共十八大以来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的总体分析 |
4.1 十八大以来腐败治理的举措与成效 |
4.1.1 腐败治理的举措 |
4.1.2 腐败治理的成效 |
4.1.3 基于世界反腐败数据中心的中国腐败治理分析 |
4.2 十八大以来经济发展的总体分析 |
4.2.1 经济增长状况 |
4.2.2 居民可支配收入及消费状况 |
4.2.3 投资质量状况 |
4.2.4 对外贸易状况 |
4.3 本章小结 |
5 中共十八大以来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相关性统计检验 |
5.1 模型构建、变量选择和数据来源 |
5.1.1 模型构建 |
5.1.2 变量选择与数据来源 |
5.2 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的直接相关性检验 |
5.2.1 平稳性检验 |
5.2.2 E-G协整检验 |
5.2.3 格兰杰因果检验 |
5.3 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的间接相关性检验 |
5.3.1 考虑物质资本和劳动力因素的腐败治理和经济发展的关系 |
5.3.2 腐败治理通过其他因素对经济发展作用的结果分析 |
5.4 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的一致性检验 |
5.4.1 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的实践一致性检验 |
5.4.2 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的指数一致性检验 |
5.5 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相关性模型解析 |
5.5.1 直接相关性解析 |
5.5.2 间接相关性解析 |
5.5.3 因果相关性解析 |
5.6 本章小结 |
6 中共十八大以来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相关性的差异化检验 |
6.1 样本及变量选择 |
6.1.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6.1.2 变量选择及统计 |
6.2 模型设定及检验 |
6.2.1 静态面板模型 |
6.2.2 动态面板模型 |
6.3 腐败治理影响经济发展的结构性差异 |
6.3.1 模型构建 |
6.3.2 检验结果 |
6.4 腐败治理影响经济发展的“时间效应”模型 |
6.4.1 模型构建 |
6.4.2 时间效应模型检验 |
6.5 稳健性检验 |
6.5.1 采用经济增长的代理变量 |
6.5.2 运用系统GMM方法进行估计 |
6.6 本章小结 |
7 研究结论、对策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对策建议 |
7.2.1 以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核心推动腐败治理 |
7.2.2 以投资领域为重点构建新时代新型政商关系 |
7.2.3 以民生为导向矫正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
7.2.4 建立与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腐败治理体系 |
7.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终身监禁适用中“特别重大损失”的界定(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规范“特别重大损失”的考量要素 |
三、“特别重大损失”的可量化要素规范 |
四、“特别重大损失”的非可量化要素规范 |
(一)区域经济发展的损失 |
(二)国家名誉、政府公信力的损失 |
(三)人民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的损失 |
五、结论 |
(4)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职务犯罪主体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目的 |
二、研究现状和不足 |
三、研究的理论基础 |
(一)关于国家权力的理论 |
(二)关于经济权力的理论 |
(三)关于社会权力的理论 |
四、研究设想和方法 |
五、研究内容和价值 |
第一章 职务犯罪主体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职务犯罪与职务犯罪主体的概念界定 |
一、职务犯罪的界定 |
二、职务犯罪主体的界定 |
第二节 职务犯罪主体立法模式的法政策分析 |
一、职务犯罪主体刑事立法模式 |
二、职务犯罪主体监察立法模式 |
第三节 职务犯罪主体的实质与统一权力范式 |
一、基于权力逻辑的职务犯罪主体的法律规制 |
二、职务犯罪主体统一权力范式论的规范属性 |
第四节 统一权力范式与职务犯罪主体的类型 |
一、统一权力范式的分析框架 |
二、统一权力范式的公权力类型化 |
三、公权力类型与职务犯罪主体的分类规制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职务犯罪主体法律规制的历史沿革 |
第一节 国家权力与我国古代的职务犯罪主体 |
一、先秦时期的职务犯罪主体 |
二、秦朝至唐朝时期的职务犯罪主体 |
三、宋元明清时期的职务犯罪主体 |
四、我国古代监察制度与监察对象之梳理 |
第二节 我国近代的职务犯罪主体 |
一、北洋政府时期的职务犯罪主体 |
二、国民政府时期的职务犯罪主体 |
三、我国近代监察制度与监察对象之考察 |
第三节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职务犯罪主体 |
一、1979年刑法颁布前的职务犯罪主体 |
二、1979年刑法及有关单行刑法中的职务犯罪主体 |
三、1997年刑法颁布后的职务犯罪主体 |
第四节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对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
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历程 |
二、我国现行监察制度与监察对象评析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家权力视角下的职务犯罪主体 |
第一节 国家权力的规范分析 |
一、国家权力作为合法暴力 |
二、国家权力作为公共权力 |
三、国家权力作为公法权力 |
第二节 国家权力与职务犯罪主体的法律规制 |
一、刑法对国家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界定标准 |
二、监察法对国家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类型化 |
三、国家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相关概念辨析 |
第三节 职务犯罪主体司法认定标准的理论争议与超越 |
一、“身份论”的批判分析 |
二、“公务论”的批判分析 |
三、由“公务论”迈向“权力论”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经济权力视角下的职务犯罪主体 |
第一节 经济组织权力的一般分析 |
一、经济组织中权力的形式 |
二、经济组织中权力的实质 |
三、经济权力的属性与所有制 |
四、经济权力的本质与特征 |
第二节 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刑法规制 |
一、渎职型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刑法规制 |
二、贪腐型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刑法规制 |
三、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刑法规制的不足和完善思路 |
第三节 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监察法规制及其衔接完善 |
一、“权力论”与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规制的统一公法体系 |
二、形式要件:“国有企业”作为“国有控股企业” |
三、实质要件:“管理人员”作为“代行国有资本监管权的人员”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社会权力视角下的职务犯罪主体 |
第一节 基层自治权与职务犯罪主体的认定 |
一、基层自治的历史演化与法律建构 |
二、基层自治组织权力的性质与范围 |
三、基层自治组织的职务犯罪主体认定 |
四、统一权力范式视野下基层自治组织职务犯罪主体规制的反思 |
第二节 社会组织权力的法律定性 |
一、公办社会组织的权力属性 |
二、民办社会组织的权力属性 |
三、作为监察客体的社会公权力 |
第三节 社会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法律规制及其衔接完善 |
一、社会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实证法分析与批判 |
二、社会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法律规制的衔接完善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5)我国刑法修正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刑法修正案概述 |
第一节 刑法修改的历史 |
一、法律修改的界定 |
二、域外刑法修改的历史沿革 |
三、我国刑法修改的历史沿革 |
第二节 我国刑法修改模式的选择 |
一、单行刑法修改模式之利弊 |
二、附属刑法修改模式之利弊 |
三、刑法修正案模式的确立 |
第三节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基本情况 |
一、刑法修正案的内容与成效 |
二、刑法修正案的特点 |
第二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犯罪圈扩张化体现 |
第一节 犯罪圈扩张的立法路径 |
一、增设新罪 |
二、扩大犯罪主体 |
三、降低入罪门槛 |
第二节 犯罪圈扩张的必要性 |
一、加强社会治理和社会控制的客观需要 |
二、刑法结构由“厉而不严”转型为“严而不厉”的需要 |
三、废止劳动教养后调整法律制裁体系的需要 |
第三节 理性限定犯罪圈的扩张 |
一、理性回应民意 |
二、避免过度道德刑法化 |
三、限制过多预防性立法 |
第三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民生化体现 |
第一节 民生刑法的提出 |
一、民生刑法之历史渊源 |
二、民生刑法的概念 |
第二节 刑法修正案中的民生保护 |
一、矜老恤幼 |
二、保护劳动权益 |
三、保护食品安全权益 |
四、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惩处 |
五、保护个人信息 |
第四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国际化体现 |
第一节 刑法修正案国际化缘起 |
一、法律国际化 |
二、刑法修正案国际化的内涵 |
第二节 刑法修正案国际化的原则 |
一、主权平等与国际合作原则 |
二、条约必须信守原则 |
三、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
第三节 刑法修正案的国际化路径 |
一、未成年人保护国际化 |
二、生命权保护国际化 |
三、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国际化 |
四、反腐败犯罪国际化 |
第五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中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体现 |
第一节 刑事制裁措施立法的域外范式 |
一、域外刑事制裁措施的考察 |
二、域外刑事制裁措施的特点 |
第二节 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的立法路径 |
一、增设预防性刑事制裁措施 |
二、创设终身监禁制度 |
三、增设社区矫正制度 |
第三节 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的现实意义 |
一、现代刑罚理念发展的需要 |
二、应对犯罪发展的需要 |
三、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需要 |
第六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完善的科学化 |
第一节 刑法修正案的理念问题 |
一、积极型、预防型刑法观之批判 |
二、保守型、审慎型刑法观之反思 |
三、确立理性刑法观 |
第二节 刑法修正案制定权的完善 |
一、刑法修正案制定权之争 |
二、刑法修正案之失范 |
三、刑法修正案制定权之重构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刑事政策视域下行贿罪的立法困境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目的和意义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中国刑法行贿罪刑事政策分析 |
第一节 我国行贿罪立法沿革及刑事政策走向 |
一、新中国行贿罪的刑法孕育与基本刑事政策选择 |
二、行贿罪法典化发展中的刑事政策选择变迁 |
三、后刑法典时代行贿罪的立法修订与刑事政策选择 |
第二节 行贿罪罪刑规范运行效果考察 |
一、行贿罪罪刑规范的运行情况 |
二、呈现的问题 |
第三节 “厉而不严”刑事政策在行贿罪立法中的体现 |
一、“厉而不严”刑事政策下法网不严的表现 |
二、“厉而不严”刑事政策下刑罚苛厉的表现 |
第二章 腐败犯罪零容忍政策与行贿罪的扩张 |
第一节 零容忍政策的依据 |
一、零容忍政策的理论依据 |
二、零容忍政策的现实政治基础 |
第二节 贿赂犯罪零容忍政策的域外考察 |
一、惩治贿赂犯罪的国际公约 |
二、代表性国家惩治贿赂犯罪的法律对策 |
第三节 行贿罪扩张的限度 |
一、零容忍政策与零容忍刑事政策 |
二、腐败行为的多元规制体系 |
第三章 行贿罪刑罚轻缓化及其刑事政策意义 |
第一节 “严惩行贿”的刑事政策 |
一、中国行贿罪的重刑政策 |
二、行贿重刑政策的理论反驳 |
第二节 行贿罪轻刑化的刑事政策意义 |
一、行贿罪轻刑政策的政治基础 |
二、行贿罪轻刑政策与刑罚的功利目的 |
三、行贿罪的轻刑政策与囚徒困境理论 |
第四章 行贿罪立法完善构想 |
第一节 严密刑事法网 |
一、贿赂犯罪的对称性修正 |
二、提高构成要件包容性 |
第二节 完善刑罚配置 |
一、完善刑量配置 |
二、完善刑种配置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7)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反思与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腐败与腐败犯罪概述 |
第一节 “腐败”:语义分析和语用阐释 |
一、“腐败”的语义分析 |
二、“腐败”的语用阐释 |
三、腐败的核心要素提炼 |
四、腐败的概念梳理与修正 |
第二节 腐败犯罪及其罪刑结构 |
一、腐败犯罪的范畴界定 |
二、腐败犯罪之罪刑结构 |
第二章 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之规范演进与理念转向 |
第一节 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之规范演进 |
一、自体型腐败犯罪阶段:新中国成立—改革开放 |
二、自体型和交易型腐败犯罪混合阶段:改革开放—1997 年《刑法》 |
三、交易型腐败犯罪阶段:1997 年《刑法》—至今 |
第二节 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配置之理念转向 |
一、从“政策型”到“法理型” |
二、从“碎片化”到“体系化” |
三、从“回应型”到“内生型” |
四、从“厉而不严”到“严而不厉” |
第三章 腐败犯罪罪刑结构配置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罪刑结构配置的基本原理 |
一、报应刑论视角下的罪刑均衡 |
二、目的刑论视角下的罪刑均衡 |
三、纾解路径:不同语境下刑罚的正当化根据 |
第二节 罪刑结构配置的实质考量 |
一、罪刑结构配置的宏观考量要素:规范保护目的 |
二、罪刑结构配置的中观考量要素:法益保护理论 |
三、罪刑结构配置的最终落脚点:腐败犯罪之社会危害性考察 |
第四章 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反思与解构 |
第一节 自体型腐败犯罪与交易型腐败犯罪——以贪污罪和受贿罪为例 |
一、贪污罪和受贿罪量刑实践的实证考察 |
二、贪污罪与受贿罪“异害同罚”现象之纰缪 |
第二节 行贿型腐败犯罪和受贿型腐败犯罪——以受贿罪和行贿罪为例 |
一、行贿型腐败犯罪与受贿型腐败犯罪罪刑结构之立场分野 |
二、行贿型腐败犯罪和受贿型腐败犯罪悖反现象之反思 |
第五章 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重构 |
第一节 交易型腐败犯罪和自体型腐败犯罪罪刑结构之重构 |
一、应然维度之交易型腐败犯罪罪刑结构——以受贿罪为例 |
二、应然维度之自体型腐败犯罪罪刑结构——以贪污罪为例 |
第二节 行贿型腐败犯罪和受贿型腐败犯罪罪刑结构之重构 |
一、行贿型腐败犯罪与受贿型腐败犯罪非对称性罪状结构之坚守 |
二、确立行贿型腐败犯罪之特别自首制度 |
行贿罪≥(不枉法)受贿'>三、罪刑阶梯:(枉法)受贿>行贿罪≥(不枉法)受贿 |
第六章 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体系融贯与司法展开 |
第一节 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体系融贯 |
一、交易型腐败犯罪体系的梳理与衔接 |
二、受贿罪双层法益结构与“数额+情节”入罪模式相契合 |
三、普通受贿类型与斡旋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类型的融贯 |
第二节 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司法展开 |
一、退赃情节与腐败犯罪的量刑 |
二、“事后受贿”情形的处理 |
三、“感情投资”情形的处理 |
四、交易型腐败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 |
五、受贿罪与渎职罪竞合时之罪数认定 |
六、自体型腐败犯罪与财产犯罪竞合的处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腐败感知指数CPI统计表(2002年—2018年) |
附录二:贪污罪裁判文书数据统计(数额较大区间) |
附录三:受贿罪裁判文书数据统计(数额较大区间)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8)十八大以来省部级落马官员腐败的影响因素及预防策略研究 ——基于181名省部级落马官员腐败案例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和理论 |
2.1 相关概念 |
2.1.1 腐败的概念 |
2.1.2 省部级官员 |
2.2 理论基础 |
2.2.1 寻租理论 |
2.2.2 委托代理模型 |
2.2.3 成本收益理论 |
第三章 十八大以来省部级落马官员腐败影响因素实证分析 |
3.1 十八大以来省部级落马官员的数据情况 |
3.1.1 案例的选取和来源 |
3.1.2 数据的基本信息 |
3.2 十八大以来省部级落马官员腐败特征分析 |
3.2.1 年龄状况——“59”现象凸显 |
3.2.2 性别比例——男性居多 |
3.2.3 文化程度——高层次高学历 |
3.2.4 地域分布——遍及全国 |
3.2.5 罪名情况——受贿罪为主 |
3.2.6 涉案金额——金额巨大 |
3.3 十八大以来省部级落马官员腐败影响因素分析 |
3.3.1 官员的性别与省部级落马官员腐败程度无关 |
3.3.2 官员的年龄临近退休与省部级落马官员腐败程度存在正相关关系 |
3.3.3 官员的文化程度与省部级落马官员腐败程度存在相关关系 |
3.3.4 官员正副职与省部级落马官员腐败程度存在正相关关系 |
3.3.5 经济发展水平与省部级落马官员腐败程度存在正相关关系 |
3.3.6 反腐力度与省部级落马官员腐败程度存在负相关关系 |
3.3.7 家人及亲属参与省部级落马官员腐败程度存在正相关关系 |
3.3.8 腐败程度影响因素的回归分析 |
第四章 国际反腐倡廉经验借鉴 |
4.1 芬兰:清廉文化、法律规范和廉政队伍共建 |
4.2 瑞典:社会民主、廉政建设与治理机制结合 |
4.3 美国:反腐机构、法律监察和政党监督并重 |
4.4 日本:严峻法令、法律适应与多元监督并举 |
4.5 各国反腐经验总结与借鉴 |
第五章 预防我国省部级官员腐败的策略分析 |
5.1 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腐败治理体系 |
5.2 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构建不想腐的自律机制 |
5.2.1 坚定理想信念,精神补钙 |
5.2.2 发挥党校培养优势,培养文化自信 |
5.2.3 一心为民、提高修养 |
5.3 完善多种激励措施,构建不必腐的保障机制 |
5.3.1 健全经济激励措施 |
5.3.2 完善政治激励制度 |
5.3.3 制定精神激励方案 |
5.4 加强权力制约平衡,构建不能腐的监督机制 |
5.4.1 全面贯彻党内监督 |
5.4.2 多元共建党外监督 |
5.5 坚决从严惩治腐败,构建不敢腐的惩治机制 |
5.5.1 坚决“不姑息”、“零容忍”惩治腐败 |
5.5.2 肃清两面人,打到两面派 |
5.5.3 把控政府干预经济力度,严防利益集团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十八大以来省部级落马官员统计表 |
攻读硕士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9)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纪律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及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及不足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纪律建设的理论概述 |
2.1 中国共产党纪律建设的概念解析 |
2.1.1 纪律 |
2.1.2 党的纪律 |
2.1.3 党的纪律建设 |
2.2 中国共产党纪律建设的体系结构 |
2.2.1 党的纪律的内容体系 |
2.2.2 党的纪律的制度体系 |
2.3 中国共产党纪律建设的重要意义 |
2.3.1 严明党的纪律是适应党的执政环境的必然选择 |
2.3.2 严明党的纪律是统筹推进“四个伟大”的重要保障 |
2.3.3 严明党的纪律有利于巩固党的核心领导地位 |
2.3.4 严明党的纪律为深化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党纪支撑 |
2.4 中国共产党纪律建设的理论基础 |
2.4.1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党的纪律建设的思想 |
2.4.2 中国共产党领导集体关于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 |
2.4.3 西方国家关于政党建设的相关理论 |
第3章 中国共产党纪律建设的历史进程 |
3.1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初步发展阶段 |
3.1.1 初步规范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
3.1.2 明确提出并初步践行党的政治纪律 |
3.1.3 明晰完善纪律执行主体与执行程序 |
3.2 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在中国确立与探索时期的曲折发展阶段 |
3.2.1 加强党员干部纪律教育 |
3.2.2 设立专门纪律执行机构 |
3.2.3 建立健全党内规章制度 |
3.3 改革开放以来的深入发展阶段 |
3.3.1 注重“关键少数”的纪律约束 |
3.3.2 不断加强纪律检查监督工作 |
3.3.3 实现纪律建设制度化民主化 |
3.3.4 纪律处分体系初步形成 |
第4章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纪律建设的目标、原则及运行机制 |
4.1 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的主要目标 |
4.1.1 加强自身建设推进从严治党 |
4.1.2 严明党规党纪反对特权现象 |
4.1.3 坚持从严治吏优化干部队伍 |
4.2 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的基本原则 |
4.2.1 透过现象看本质,坚持标本兼治原则 |
4.2.2 重点强化政治纪律,坚持以点带面原则 |
4.2.3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一切从严原则 |
4.3 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的运行机制 |
4.3.1 构建教育引导机制 |
4.3.2 构建制度约束机制 |
4.3.3 构建监督管理机制 |
4.3.4 构建执行落实机制 |
4.3.5 构建绩效评价机制 |
第5章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纪律建设的现实评价 |
5.1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纪律建设的主要成效 |
5.1.1 新时代党员纪律意识不断提升 |
5.1.2 新时代党的纪律体系不断完善 |
5.1.3 新时代党的纪律实践成效显着 |
5.2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纪律建设的基本经验 |
5.2.1 围绕党的政治路线推动党的纪律发展 |
5.2.2 以从严执纪为支撑增强党的纪律威力 |
5.2.3 坚持以上率下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
5.2.4 注重党纪与国法之间的协调统一 |
5.3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纪律建设的基本特征 |
5.3.1 严管与厚爱相结合 |
5.3.2 高标准与守底线相统一 |
5.3.3 破“旧”与立“新”相促进 |
5.4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纪律建设存在的不足 |
5.4.1 党员干部主体作用发挥不充分 |
5.4.2 纪律体系仍需与时俱进调整 |
5.4.3 纪律落实与执行力度不到位 |
5.4.4 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机制不健全 |
第6章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纪律建设的完善路径 |
6.1 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在纪律建设中的主体作用 |
6.1.1 完善权利保障机制 |
6.1.2 推进教育培训机制 |
6.1.3 建立健全激励机制 |
6.2 推动纪律体系的不断完善 |
6.2.1 增强各项纪律之间的衔接匹配 |
6.2.2 加强党内法规制度的修订完善 |
6.2.3 促进党纪国法之间的衔接协同 |
6.3 提升党的纪律的执行力 |
6.3.1 优化纪律问责机制 |
6.3.2 完善纪律惩戒机制 |
6.3.3 培育先进纪律文化 |
6.4 完善纪律监督机制 |
6.4.1 加强对纪律执行的督查力度 |
6.4.2 推进纪律监督机制法治化建设 |
6.4.3 充分发挥基层纪检监督作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的攻读成果 |
致谢 |
(10)受贿罪量刑失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受贿罪量刑标准概述 |
1.1 新中国成立后受贿罪的量刑标准概述 |
1.1.1 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之规定 |
1.1.2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 |
1.1.3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 |
1.2 我国现行受贿罪的量刑标准概述 |
1.2.1 现行受贿罪量刑依据 |
1.2.2 现行受贿罪量刑规范 |
第2章 受贿罪量刑失衡的现状分析 |
2.1 受贿罪量刑的不同判情况 |
2.1.1 同案不同判 |
2.1.2 同判不同案 |
2.2 受贿罪量刑的轻刑化现象 |
2.2.1 免于刑事处罚的适用情况 |
2.2.2 缓刑的适用情况 |
2.2.3 有期徒刑的适用情况 |
第3章 受贿罪量刑影响因素及量刑失衡原因 |
3.1 受贿罪量刑影响因素 |
3.1.1 受贿数额 |
3.1.2 量刑情节 |
3.2 量刑失衡的原因分析 |
3.2.1 立法设置层面不完善 |
3.2.2 司法运行层面不规范 |
第4章 完善受贿罪量刑的路径 |
4.1 受贿罪量刑完善的立法路径 |
4.1.1 完善受贿罪法定刑设置 |
4.1.2 专门制定受贿罪量刑指导规则 |
4.1.3 严格规范量刑情节的认定 |
4.2 受贿罪量刑完善的司法路径 |
4.2.1 规范自由裁量权,加强裁判文书量刑说理 |
4.2.2 强化刑事案例指导机制 |
4.2.3 正确把握刑事政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四、贪污受贿损害健康?(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贪污受贿罪刑法结构调整研究[J]. 王刚. 廉政学研究, 2021(02)
- [2]中共十八大以来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相关性实证研究[D]. 张剑锋. 江西财经大学, 2021(09)
- [3]终身监禁适用中“特别重大损失”的界定[J]. 王世友,周少元.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1(01)
- [4]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职务犯罪主体研究[D]. 陈远树.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5]我国刑法修正案研究[D]. 汤君.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6]刑事政策视域下行贿罪的立法困境与完善[D]. 薛钧文.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7]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反思与重构[D]. 陈俊秀. 吉林大学, 2020(08)
- [8]十八大以来省部级落马官员腐败的影响因素及预防策略研究 ——基于181名省部级落马官员腐败案例的实证分析[D]. 李成财. 西北大学, 2020(08)
- [9]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纪律建设研究[D]. 张阳. 吉林大学, 2020(08)
- [10]受贿罪量刑失衡问题研究[D]. 闫冬. 新疆大学, 20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