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体系框架

浅谈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体系框架

一、刍议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体系架构(论文文献综述)

张泽敏[1](2020)在《论“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表明自我国提出建设“一带一路”倡议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与我国的贸易日趋增多,频繁的国际贸易也为我国带来新的机遇与挑战。我国自加入WTO后一直是遭遇反倾销调查案件数量最多的国家之一,我国也积极适应规则,对他国在我国进行倾销的行为积极采取反倾销措施。在“一带一路”的新背景下,他国对我国倾销的案件数量将会越来越多,为了保护我国产业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完善我国的反倾销法律体系也迫在眉睫。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是利害关系人在遭受反倾销措施时的司法救济途径,但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还比较笼统、宽泛。反倾销司法审查作为反倾销的基本救济途径,其目的即是为了维护国际贸易中各利害关系方的合法的权益。此外,建立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是在遵守WTO反倾销协议宗旨的前提下解决国家之间贸易纠纷的有效举措。目前使用率最高的贸易保护措施之一即是反倾销措施,通过反倾销司法审查这一救济途径,保障反倾销措施的合法性及有效性,避免反倾销措施成为构筑国际贸易壁垒的武器,也能更好地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护国内产业的利益。因此利用好反倾销司法审查对构建我国反倾销制度有着独特的重要意义,一个健全的反倾销制度也有助于我国树立在国际贸易中的良好形象。本文首先对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研究现状、理论基础进行梳理,并论述本文的研究方法及目的,在阐述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现状的基础上,发现我国现行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仍存在反倾销司法审查规范层级较低、反倾销司法审查程序法不完善和缺乏明确的管辖法院,以及受案范围较小等问题。本文通过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世界上反倾销立法相对发达的国家之制度进行对比,探寻我国现行反倾销制度与他国制度的差异及改良方向,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法律法规、建立不同层级的反倾销司法审查法院、扩大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案件受案范围的具体建议,有针对性地解决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目前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不仅有利于保障我国产业利益,更能促进我国的对外贸易,在“一带一路”的背景下构建新型国家贸易秩序的价值追求。

牛涵[2](2019)在《欧盟先予裁决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先予裁决制度在统一欧盟域内法律适用和解释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促进欧盟与成员国法律发展方面以及推动欧洲一体化进程方面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对先予裁决制度在体系结构以及内容上的深入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先予裁决制度不仅能够在欧盟域内较好的统一法律的适用,其也可以被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国家和区域组织借鉴,以达致统一域内法律适用的目的。先予裁决制度是欧洲一体化运动的结果,也是欧盟存续、发展、壮大的必然要求。不同法律传统之间国家的契约化联合势必会导致法律适用不统一的情形,在实际的区域交往中,成员国也会对签订条约的效力存有疑惑,通过大量法律条约而成立的欧盟也无法摆脱此类现实的窠臼。因此,为了明确欧盟法律条约在域内的效力以及统一欧盟域内法律的适用,欧盟通过了一系列法律条文创设出了具有鲜明特色的先予裁决制度。欧盟成员国可以就本国受理案件中所涉及的欧盟法律条约的效力以及适用向欧洲法院提出先予裁决申请,欧洲法院通过作出先予裁决的形式对成员国提请的法律条约的效力进行确定,同时对法律条约的适用进行统一。申言之,以欧盟条约为肌骨的先予裁决制度是欧盟的司法审查制度,欧洲法院作出的先予裁决裁判具有明显的确定力和既判力。同其它司法制度一样,欧盟先予裁决制度本身也存在完善的体系和运作方式。先予裁决制度规定了提起的主体和针对的对象、提起主体的权限范围、提起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也明确了先予裁决的受理法院和受理条件等内容。需要注意的是,先予裁决提起的主体超越了欧盟成员国一般意义上主权国家的界限——凡是在成员国内具有终局性职能的司法机构均可以针对正在审理案件涉及的欧盟法律条约的效力向欧洲法院提出先予裁决申请。与此同时,先予裁决制度还对欧洲法院先予裁决作出的情形和内容进行了规范,也规定了欧洲法院对欧盟基础法律和派生法以及对成员国之间所缔结协议作出先予裁决裁判的类型与方式。欧洲法院的先予裁决具有直接效力和优先效力,但由于欧盟与成员国之间独特的联合方式,欧盟成员国对先予裁决直接效力的接受较为迅速,对先予裁决优先效力的接受则相对缓慢。先予裁决制度统一了欧盟域内法律适用和解释,但是由于先予裁决案件数量过多等原因,先予裁决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欧洲法院的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欧盟成员国法院的独立地位。因此,先予裁决制度的未来发展应该在优化相关条约的基础上,完善先予裁决的提起、作出等内容,并努力降低先予裁决程序的复杂性和繁琐性。先予裁决制度虽然是欧盟独特的司法创制,但我国立法领域、行政领域和司法领域中也存在先予裁决的相关因素。具体而言,我国香港地区的司法制度中深藏着先予裁决的核心意涵;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的解释以及对法律适用的裁决也具有先予裁决的特征;国务院对部门规章、地方法律如何适用的裁决也具有先予裁决的关键内涵。除此以外,我国的司法解释制度、案例指导制度以及案件请示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或多或少的体现着先予裁决的本质特征,但是通过对上述制度的合理辨析可以发现,司法解释制度和案例指导制度虽然存在着先予裁决的部分因素,但是其并不是先予裁决在我国司法制度中的直接表征,而案件请示制度则直接体现着先予裁决的核心意旨。仅仅对欧盟先予裁决制度进行理论化考察不仅无法准确把握先予裁决的本质与核心精神,同时也极大地矮化了先予裁决制度在欧盟具体司法实践中所起到的关键作用。我国与欧盟在法律适用统一上均有巨大的现实需求,虽然中国与欧盟域内在法律适用上存在明显的差异性——欧盟成员国均是具有独立地位的主权国家,但是对欧盟先予裁决制度进行本土化借鉴并不属于二律背反的范畴。反之,我国应该在学习与扬弃先予裁决制度的基础上完善我国司法解释制度、案件请示制度并保证法院的审判独立。只有在最大限度上统一我国的法律适用、妥善解决我国在法治发展进程中面临的法律冲突,才能在根本上和实际上达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

李静[3](2018)在《论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我国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我国在国际贸易市场上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在全球经济增速已明显下降的情况下,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仍然保持在世界前列,其中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我国在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个决定对我国后来的国际贸易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显然,在起到重大作用的同时,也使得世界各国用各种贸易手段对中国实行反倾销调查。因此建立并且完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在这种状况下显得尤其重要,这一制度不仅仅是为了保护国内相关当事人的利益,而且对出口国家的生产商也会产生对应的影响。目前在我国国内提起反倾销诉讼的案件屈指可数,所以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很有必要。目前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距离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还是有较大的距离,相关的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还是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虽然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但是通过对国外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借鉴,学习他们先进的制度经验来完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美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可以说是世界上最先进的,大多数国家都是参照美国的制度来完善,其无论是在立法层面还是程序层面都有值得借鉴的地方。除了美国,欧盟的制度也走在世界顶尖,有自己独立的反倾销立法,各个法律规定都比较完整。本文首先是对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理论概述,阐述了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特征、含义和研究的意义。接着是对欧盟和美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进行微观层面的介绍和分析,通过对欧洲和美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介绍,看到我国的不足,进而借鉴他们的制度设计提出完善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建议。希望建立独立的反倾销法律,尽早完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为我国的对外贸易发展提供更强大的法律支撑,让更多的外国出口商在我国遭受反倾销调查时能够通过我国国内法院来解决纠纷。

王岩[4](2016)在《WTO体制下的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尽管在入世之前,自行政诉讼制度建立以来,作为涉外行政诉讼的特殊类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并实际运行着。但是由于其案件数量不多,涉及的领域较窄,长期以来并未引起学术界和实务界的重视,亦未能专门将其法律化、制度化。直至2002年,为了履行建立与WTO相衔接的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的承诺,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三部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司法解释。这三部司法解释与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初步构建起了WTO体制下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但是中国毕竟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全面履行WTO及其他一系列国际协定的过程中,无论在立法、行政,还是司法方面均与WTO要求、其他法治发达国家以及我国入世承诺存在一定的差距。笔者作为一名长期从事行政审判工作的法官,在收集、研究和审理了大量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同时,也见证了入世前后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历程。本文运用历史分析、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通过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产生的背景、内涵特征、主要原则、法律渊源等方面进行梳理分析,从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审查标准、审查程序等方面对WTO及其成员方的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从而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原理和制度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阐释。文章重点通过解读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一般规定,选取国内外典型案例对几类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在司法运行中的实体和程序问题进行实证分析,透视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现状,指出该制度与WTO对司法审查的要求尚存在差距,并进而从司法理论及实践、司法改革走向等方面对相关问题解决及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提出若干建议。本文除导言之外,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介绍了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建立的背景和过程。其一,国际贸易救济制度是在行政法治国际化的背景下产生的。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影响和冲击是全方位的,在我国国内公法领域中,经济全球化引领着我国行政法治出现国际化的趋势,主要表现为:行政法律渊源扩大、行政主体范围扩大、行政行为救济力度加强。司法审查制度在WTO体制中居于显着地位,是WTO透明度原则的重要内容,在确保WTO规则可操作性和规范成员方政府权力运行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国际贸易救济法律制度分为WTO体制中(国际)与WTO体制下的成员方(国内)两个层面。这两种司法审查程序既相互独立,互不隶属,又相互影响和制约。当事人在选择这两种司法审查程序时没有先后顺序。成员方需完善本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尽量与WTO的要求保持一致,当案件提交DSB时需要让渡主权接受审查;而WTO司法审查对成员方国内司法制度有较大的依赖性,受到成员方司法审查实体性标准限制,其裁决的效力亦需要成员方国内司法审查来补强。其二,WTO协定中有关司法审查的规定具有审查主体多样性和独立性,审查范围广泛性,审查标准原则性的特点。根据WTO协定的要求,我国在《入世议定书》和《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就我国国内维持或建立相关制度,以及司法审查的范围和内容作出了承诺。我国国际贸易司法救济制度就是在履行WTO要求和入世承诺的大背景下建立的。只不过我国采取了与西方“司法审查”相对应的“行政诉讼”的提法。这一术语和制度是我国借鉴大陆法系和日本法相关制度引进的。我国的司法审查是通过行政诉讼活动来实现的,中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就是依据行政诉讼法建立起的行政诉讼制度,它与西方的司法审查制度在历史传统、基本内涵、审查范围和审查依据等方面都存在着本质的不同。第二章是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概述。主要内容包括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概念特征、法律渊源、主要原则以及我国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现行规定。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对被诉国际贸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解决特定范围内的国际贸易行政争议的活动和制度。其主要涉及国际贸易领域,审查对象是国际贸易行政行为,受涉外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系涉外行政诉讼的特殊类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基本特征为受案范围具有专项性、原告或第三人具有涉外性、与WTO法有着密切的联系、诉讼原则具有特殊性。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功能和目的为履行WTO要求和我国入世承诺、保护国际贸易参加者权益、监督国际贸易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国际法渊源包括WTO协定和中国入世法律文件,国内法渊源又可区分为实体法渊源和程序法渊源。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主要原则可归纳为: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司法审查有限原则、有限职权主义原则、平等保护和正当程序原则。我国现行法律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规定包括两部分,即行政诉讼法涉外部分的一般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一系列司法解释中的特别规定。三部专门的司法解释分别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审判机构、管辖法院、审查范围、审理标准、法律适用和裁判方式做了规定。第三章运用比较分析、历史分析等研究方法,从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审查标准以及对国际条约的法律适用四个方面,对WTO主要成员方的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与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进行了剖析研究。文章最终结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审查标准、法律适用进行了明确。其一,在审查主体上,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采取的是普通法院审理模式,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负责审理相关案件。其二,在审查范围上,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国际贸易具体行政行为,利害关系人在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要求对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性审查。其三,在审查标准上,除依照普通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标准外,在案件审理时还区分事实和法律问题,确立了案卷审查和最佳证据原则,适当放宽了审查标准。在某些特定的行政执法领域,行政机关更加具有专业优势,其对事实认定和不确定法律概念的法律适用享有排除司法审查的“判断余地”。最后,在法律适用上,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应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作为适用依据,不能直接适用WTO规则。但是根据有约必守原则,在适用国内法时还应尽量作出与WTO规则一致的解释,使得国际条约能够在国内得到遵守。第四章对实践中几类典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进行了实证分析。首先,在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中,以比较具有代表性反倾销(反补贴)、海关估价行政诉讼为例,结合我国法律规定分别从受案范围、原告资格、事实审查和举证责任规则方面进了梳理和分析。通过上述理论和实证分析,可以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一方面进一步清晰了类案审理时应把握的审查规则和尺度,另一方面也指出了我国现有规定与WTO规则要求存在的差距,找到了修正完善的方向。其次,在与国际服务贸易有关行政诉讼中,结合国际贸易和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具体实践,着重介绍了国际服务投资领域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从而指出在服务投资准入方面,对于行政备案不应一律排除在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而应结合法律条文的规定对行政备案的性质予以具体区分,许可性的备案应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再次,在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行政诉讼中,结合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对该类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遇见的程序和实体问题进行了探讨。主要介绍了在我国知识产权侵权采取行政和司法并行的双轨救济制度下,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民行冲突问题,以及人民法院应对这一问题司法政策的演变过程,进而提出成立知识产权法院是解决该问题的必然选择。最后,在其他与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中,以反垄断行政诉讼为例,通过梳理反垄断行政执法行为及行政程序,从而明确了不同反垄断执法行为的执法主体和行政诉讼的被告。此外,还对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的反垄断行政执法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冲突竞合,以及反垄断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程序的交叉竞合问题的解决,结合相关理论和法律依据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第五章关于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完善的构想。与WTO对成员方国际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的要求相比,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由于受本国法治发展程度的限制,主要不足表现在受案范围还比较狭窄,与国际上通行的“司法最终解决原则”还有一定的差距。该章通过将我国法律规定与WTO协定对成员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要求进行对照,认为应将国际贸易行政终局行为、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纳入到司法审查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文章结合具体理论和国外的实践,从可行性和必要性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论述,并对相应的司法审查机制进行了规划设计。我国现有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审理机构的专业性有待提高,行政诉讼机制影响审判效率。随着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数量逐渐增多,受案范围不断扩大,法院办案压力也大大增加,会对行政审判的质效产生不利影响。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在我国设立专门的国际贸易法院很有必要,而且切实可行,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变化着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发展的需要。在具体设计和构建上,我们仍可以采取小范围试点的方式,在部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较多的省市设立国际贸易法院,完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实体和程序规则。以后在时机和经验都成熟的基础之上,再根据实践发展的需要在全国其他条件具备的省市推广。

林晨曦[5](2015)在《中国反倾销行政诉讼制度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世界贸易组织(WTO)是世界上规范国际贸易秩序的最重要的组织,有“经济联合国之称”。WTO成立以来对于各成员方的贸易行为进行了有限的规制,只有反倾销、反补贴等有限的几种方式可以合法地采用。但是,反倾销作为一种贸易保护措施,从其一产生开始就备受争议。WTO《反倾销协定》要求各成员方设置对于反倾销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以期加强对于反倾销行为适用的国内限制。目前而言,WTO各成员方均根据本国的宪政体制设置了相应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但是,从实践上来看,各国之间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差距。例如,美国、欧盟,其对反倾销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拥有者成功的实践和丰富的案例。但是,在我国,加入WTO已接近15年,而且截止2014年,我国商务部亦已经做出了120件反倾销、反补贴裁决,但是目前我国却仍然没有一件的反倾销行政诉讼案件。本文即从我国目前反倾销行政诉讼实践出发,以比较法的方式展开分析,通过对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国际比较,试图找出目前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运行不畅的原因,并且针对这一原因提出若干关于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改革的建议。

蔡岱松[6](2014)在《世贸组织框架下中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反倾销法是世界贸易组织允许采用的保护国内产业的贸易救济措施,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确保各成员国反倾销措施的公平实施,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规定了司法审查条款。依据此条款,世贸组织成员国均有义务在本国国内司法审查体系中建立起不同形式但实质上是专门针对各自国家实施反倾销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以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中国宣称建立了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原则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但至今为止,中国行政机关做出的反倾销行政行为却没有一例被利益相关方在中国法院提起司法审查的诉求。而这正是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屡屡遭受存在缺陷的质疑的原因。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为何要规定司法审查条款?该条款的实质是什么?我们应该怎么样将其本土化?这样做的意义何在?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思考和研究的。就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司法审查条款的历史演化及其在各国国内法上的适用问题,通过以下二个方面的探讨对此问题开展了基础性研究:第一,解读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之司法审查条款,深刻把握其立法精神与制度设计理念,冀在熟悉规则的基础上,更好地适应规则。第二,考察条款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的应用。以欧盟和美国为例,深度探析了世贸组织反倾销司法审查条款在欧盟和美国国内法中的转化及在其审判实践中的适用。从中总结出欧盟和美国国内法中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核心功能是:在确保履行世贸组织反倾销司法审查条款所要求承担的国际义务前提下,有效保护自身产业利益和维护其国内合理的国际贸易秩序。该核心功能有两层含义:一是欧美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必须体现“法院对立法和行政权的相对制约”的理念和原则;二是确定反倾销司法审查是为了对立法与行政行为包括具体及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其次,围绕为履约而构建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动态过程进行分析中,发现,我国现行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在体现该核心功能时存在一些缺陷。如,“法院对立法和行政权的相对制约”的理念没有在司法实践中得到确立和贯彻;对“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实质是对立法与行政行为包括具体及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等原则的认识存在模糊的现象,因而,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都显得准备不足等缺陷。再次,针对这些缺陷,在借鉴欧美履约经验的基础上,以世贸组织反倾销司法审查条款为基准,深入探讨如何完善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之对策。即从宏观方面探讨构建和完善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所需要遵循的国家政策、立法目的及原则,同时又从微观方面探讨如何完善诉讼主体资格、受案范围、举证责任和救济措施,国际贸易法院的设置及配套规则等内容。特别强调要建立国际贸易法院。指出我国法院现行落后的国际贸易司法审查体制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贸易保护政策的有效实施,已经到了不改革不如废除的程度。还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和世贸组织条约作为组织章程的解释权的理论出发,系统地论证了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中司法审查条款如何在成员国国内适用,以及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有关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判决同各成员国国内司法主权的关系。即国内法不能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国违反其国际义务的理由,世贸组织成员国不能依据其宪法和其他国内法来违背其作为成员国的义务。指出这条规则的理念是:防止以国内立法的名义违反国际义务并损害到国际法的有效性。但是世贸组织成员国如何在国内法产生实施这种有效性的法律效力则留给了世贸组织各成员国自己决定。中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是积极履行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所规定的义务,在充分保障国际贸易自由的前提下确保我国国内产业能够在遭受国外生产商的倾销行为时得到全面及时的保护。中国现行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对当事人提供的保障因为其没有赋予法院对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和法规的审查权力,而被认为是缺失西方现代司法审查制度的精髓。虽然中国的法治建设一直是将保障经济和社会权利置于公民和政治权利之上,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治原则在中国不存在,相反中国正在逐步建立法治社会、法治中国。中国的司法改革同经济发展互相影响,中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将会推动中国的司法改革和司法独立。

聂资鲁,蔡岱松[7](2011)在《WTO反倾销司法审查条款与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表明WTO《反倾销协议》第13条规定了"司法审查"制度。由此,中国采取"转化"的方式将该规定的内容写进了国内法。借鉴欧美国家的经验而实施这一系列的立法过程对独立司法审查的建立和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主要表现在从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两个方面在中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中融入西方司法审查概念。

陈炫竹[8](2011)在《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由于我国进出口产品的劳动力成本比较低廉,产品价格相对合理,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提升和进出口产品的不断增加,我国不断遭受反倾销调查,且被采取反倾销措施更为激烈频繁,对我国经济造成了严重影响。而自加入WTO以后,针对我国的反倾销案件则明显增多,反倾销力度也明显加强。因此,为了切实履行入世承诺的义务,早日将我国建设成为名副其实的法治国家,就必须尽快加强和完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反倾销司法审查是司法审查的一种类型,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发挥司法权力对反倾销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制约行政权力的行为。本文立足于现有理论研究成果,继续拓宽思域,以比较研究法为理论基础,结合实证法、法律解释法、价值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就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所关涉诸问题予以稳静而循序梳理。加强和完善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既有助于实现我国与世界先进法治国家的接轨;又有助于在促进我国行政机关有法可依并依法执政、健全完善法律监督体系、维护相关利害责任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由于国际贸易竞争的愈演愈烈,如何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义务并完善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以及如何把握这一制度的未来发展,成为一个日渐重要的问题。笔者力图从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基本理论出发,通过比较分析反倾销的一系列相关制度,并结合相关实践,从而为我国建立完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提供有益借鉴。

黄一玲[9](2009)在《中国跨国公司对美直接投资中的政治壁垒研究》文中指出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国际直接投资作为资本跨国界流动的一种方式,已经成为全球经济整合的重要推动力量,在促进全球经济增长方面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深,如果参与全球分工体系的方式只有引入外资,并完全接受主要由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构建的全球战略布局,将使我国错失借经济全球化实现全球经济布局的大好机遇,也难以在全球生产分工格局中占据有利地位。从改革开放初期以“引进来”为主的开放战略到目前“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的经济发展战略,这一切是我国应对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的重要对策。对外直接投资作为中国“走出去”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的积极举措。作为全球最大的经济体和国内市场经济竞争最为充分的发达国家市场之一,美国正成为具有巨大增长潜力的中国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重要目的地。但是近年来中国跨国公司在对美直接投资活动中频遭“安全门”、“政治门”,这不仅在实践上,同时也在理论上提出了深化中国跨国公司对美直接投资研究的要求。本文选取中国跨国公司对美直接投资中的“政治壁垒”为研究主题,对中国跨国公司对美直接投资活动的发展过程和现状、中国跨国公司对美直接投资对中美两国经济政治的影响、美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政治壁垒”的构筑及运作机制、对中国跨国公司对美直接投资中遭遇政治壁垒的原因及其应对举措等诸多方面都进行了分析。本文的主要观点认为美国的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中针对中国的特定政治考量是中国跨国公司对美直接投资活动中遭遇“政治壁垒”的重要原因。国家安全是关涉国家主权的根本利益,美国祭出“国家安全审查”大旗,以“国家安全审查”之名,行政治干预中国跨国公司对美直接投资以及达成其特定政治目的之实,影响了中国跨国公司对美国的正常的直接投资活动,也根本上损害了中国跨国公司及美国的经济利益。本文通过对美国构筑“政治壁垒”的过程、原因及其运作,揭示了中国跨国公司对美直接投资活动中遭遇“政治壁垒”的实质,并从博弈论的视角分析了“政治壁垒”的构筑及运作过程过程中主要利益相关方的复杂博弈关系。在具体的分析过程中,本文还结合近年来中国跨国公司对美直接投资活动遭遇“政治壁垒”而铩羽的一些典型案例进行了学理的分析与探讨。最后,从学理与现实关怀出发,本文对中国跨国公司应对美国“政治壁垒”的直接投资策略以及中国政府在这一过程中应该如何作为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严婷[10](2006)在《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反倾销因其能更容易、有效和直接地达到保护国内产业的目的,而在实践中被广泛采用。加入WTO后,随着国际贸易竞争的加剧,如何遵循WTO规则建立和完善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以及如何把握这一制度的发展趋势,成了一个日趋重要的问题。而相关的研究在国内尚不够深入,因此本论文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本论文共三章,全文约四万余字。 论文第一章侧重论述了司法审查的含义以及WTO规则对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具体要求。文中首先剖析司法审查含义及其制度背景。接着,笔者对WTO反倾销协议中的司法审查制度的做出了现实的解读。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中对建立我国司法审查制度做出了承诺。因此,建立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是我国履行加入WTO时做出的承诺的义务。 论文第二章中通过对美国、欧盟以及发展中国家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具体内容进行比较研究,使我们了解了这些国家和地区在应对WTO反倾销协议有关司法审查的要求的办法,这对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起到借鉴作用。 论文第三章分步骤地阐述了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首先介绍了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现行法律依据,其次用较大篇幅对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管辖法院、受案范围、诉讼主体、审查标准等具体内容进行全面的评述。评述时采用先述后评和述评结合的办法。阐述时侧重于全面地总结该制度的相关规定,评析时侧重于发表自己的见解或提出自己的建议。最后对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进行了宏观的分析,并从立法层次角度对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提出了可行性的建议。

二、刍议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体系架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刍议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体系架构(论文提纲范文)

(1)论“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前言
1 绪论
    1.1 学界对反倾销司法审查的研究
        1.1.1 国内研究现状
        1.1.2 国外研究现状
    1.2 基于“一带一路”倡议改良我国反倾销制度的理论基础
    1.3 研究方法和研究目的
2 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现状
    2.1 现行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与适用规范
    2.2 反倾销司法审查的目的与特征
        2.2.1 反倾销司法审查的目的
        2.2.2 反倾销司法审查的特征
    2.3 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实施现状
    2.4 “一带一路”倡议对我国反倾销审查制度带来的挑战
3 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不足
    3.1 较低的规范层级
    3.2 不完善的程序法
    3.3 无明确管辖法院
    3.4 较小的受案范围
4 “一带一路”背景下他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借鉴
    4.1 “一带一路”背景下借鉴他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重要意义
    4.2 他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实践经验
        4.2.1 印度、新加坡和泰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及借鉴
        4.2.2 欧盟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及借鉴
        4.2.3 美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及借鉴
    4.3 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改良方向
        4.3.1 更高的立法层级
        4.3.2 确定的管辖法院
        4.3.3 更广的主体资格
5 完善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具体建议
    5.1 改良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规范
        5.1.1 制定独立的反倾销法
        5.1.2 优化反倾销司法审查的程序
    5.2 建立不同层级的反倾销司法审查法院
        5.2.1 建立我国专门国际贸易法院
        5.2.2 在进口贸易发达地区成立派出法庭
    5.3 扩大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
    5.4 探索“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反倾销司法审查交流沟通模式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2)欧盟先予裁决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意义
        (一)有利于更加系统的研究先予裁决制度
        (二)有助于深入研究欧盟司法制度
        (三)有利于为在欧企业和公民提供相关司法建议
        (四)有利于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二)国内研究现状
    四、研究内容
    五、研究方法
        (一)文献研究法
        (二)比较研究法
    六、创新点
第一章 先予裁决制度的概述
    第一节 先予裁决制度的内涵
    第二节 先予裁决制度的性质辨析
        一、司法解释说
        二、司法审查说
    第三节 先予裁决制度的依托
    小结
第二章 先予裁决制度的背景及催生动力
    第一节 先予裁决制度的背景
        一、先予裁决制度的历史背景
        二、先予裁决制度的现实背景
    第二节 先予裁决制度的催生动力
        一、先予裁决制度的民族认同
        二、先予裁决制度的国家认同
        三、先予裁决制度的超国家认同
    小结
第三章 先予裁决制度的实体性内容
    第一节 先予裁决的主体和对象
        一、先予裁决的提起主体
        二、先予裁决的对象
    第二节 先予裁决的效力
        一、先予裁决的直接效力
        二、先予裁决的优先效力
        三、先予裁决对成员国的约束力
    小结
第四章 先予裁决制度的程序性内容
    第一节 先予裁决的提起
        一、先予裁决的提起
        二、成员国法院提起先予裁决的权利
        三、成员国法院提起先予裁决的义务
        四、对成员国法院提起先予裁决权利义务的限制
    第二节 先予裁决的受理
        一、有权受理先予裁决法院的区分
        二、先予裁决受理的具体情形
    第三节 先予裁决的作出
        一、欧洲法院对基础法律条约的先予裁决
        二、欧洲法院对派生法的先予裁决
        三、欧洲法院对欧盟成员国之间缔结协议的先予裁决
    小结
第五章 先予裁决制度的评价与发展
    第一节 先予裁决制度的优越性
        一、有利于欧盟法律的统一解释和适用
        二、有利于欧盟人权的有效保护
        三、有利于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发展
        四、有利于欧盟宪法的生成
    第二节 先予裁决制度的局限性
        一、先予裁决案件数量众多
        二、先予裁决制度降低了欧洲法院的效率
        三、先予裁决制度影响了成员国法院的独立地位
    第三节 先予裁决制度的未来发展
        一、优化先予裁决制度的相关条约
        二、深入优化先予裁决制度
    小结
第六章 我国相关领域中先予裁决的考察与借鉴
    第一节 香港相关领域中“先予裁决”的考察
    第二节 大陆地区相关领域中“先予裁决”的考察
        一、先予裁决制度与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权
        二、先予裁决制度与司法解释制度
        三、先予裁决制度与案例指导制度
        四、先予裁决制度与案件请示制度
    第三节 先予裁决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一、先予裁决制度对我国司法解释制度的启示
        二、先予裁决制度对我国案件请示制度的启示
        三、先予裁决制度对我国审判独立的启示
    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3)论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1.2.1 国内研究现状
        1.2.2 国外研究综述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1.3.1 研究内容
        1.3.2 研究方法
    1.4 主要工作与创新
    1.5 基本结构
第2章 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一般理论分析
    2.1 反倾销的概念
    2.2 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含义
    2.3 反倾销司法审查与关联概念的关系
        2.3.1 反倾销司法审查与一般司法审查的区别
        2.3.2 反倾销司法审查与行政复审和行政复议的关系
    2.4 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意义及特征
        2.4.1 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建立的意义
        2.4.2 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特征
    2.5 小结
第3章 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现状与不足
    3.1 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立法现状
        3.1.1 法院司法审查程序是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基础
        3.1.2 《反倾销条例》第一次确定提出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3.1.3 《反倾销司法解释》对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规定
    3.2 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存在的不足
        3.2.1 反倾销司法审查中诉讼主体资格范围有待拓宽
        3.2.2 反倾销司法审查的标准较高,不利实践
        3.2.3 反倾销司法审查受案范围较窄
        3.2.4 管辖法院的规定不明确以及专业性不强
    3.3 小结
第4章 国外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4.1 美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4.1.1 美国拥有反倾销司法审查的机构
        4.1.2 美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诉讼主体资格
        4.1.3 美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
        4.1.4 美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标准
    4.2 欧盟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4.2.1 欧盟拥有反倾销司法审查的机构
        4.2.2 欧盟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诉讼主体资格
        4.2.3 欧盟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
        4.2.4 欧盟反倾销司法审查的标准
    4.3 小结
第5章 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
    5.1 立法层面的完善
        5.1.1 制定独立的反倾销法
        5.1.2 其他相关法律的完善
    5.2 具体完善建议
        5.2.1 扩大反倾销司法审查中诉讼主体资格的范围
        5.2.2 降低反倾销司法审查的标准
        5.2.3 完善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
        5.2.4 明确法院管辖的规定
    5.3 设立中国国际贸易法院的设想
        5.3.1 设立中国国际贸易法院的必要性
        5.3.2 设立中国国际贸易法院的可行分析
    5.4 小结
结论与展望
    1、结论
    2、展望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其他科研情况
    一、发表的学术论文
    二、支持和参与的课题

(4)WTO体制下的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研究的背景和目的
    二、研究的现状和文献综述
    三、论文框架结构和基本内容
    四、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五、案例汇纂
第一章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建立的背景和过程
    第一节 行政法治国际化背景下的国际贸易救济制度
        一、经济全球化所引发的行政法治国际化
        二、WTO体系中司法审查制度的显要地位
        三、国际和国内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的关系
    第二节 WTO对成员方司法审查制度的要求及我国的入世承诺
        一、WTO协定中有关司法审查的规定
        二、WTO司法审查制度的特征分析
        三、我国对司法审查的入世承诺
    第三节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
        一、西方国家的司法审查与我国行政诉讼的区别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
        三、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
第二章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概述
    第一节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概念及特征
        一、与涉外行政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含义及特征
        三、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功能和目的
    第二节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
        一、我国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
    第三节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主要原则
        一、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二、司法审查有限原则
        三、有限职权主义原则
        四、平等保护原则
        五、正当程序原则
    第四节 我国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现行规定
        一、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涉外行政诉讼的一般规定
        二、我国司法解释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 WTO主要成员方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与中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
    第一节 关于审查主体制度的比较研究
        一、WTO主要成员方国际贸易司法审查主体制度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审查主体
    第二节 关于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司法审查范围的比较研究
        一、WTO主要成员方国际贸易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受案的范围
    第三节 关于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审查标准的比较研究
        一、WTO主要成员方关于国际贸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
    第四节 WTO规则在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的适用
        一、国际条约适用的基本理论
        二、国际条约适用的国外实践
        三、我国对WTO协定国内适用的态度
        四、国内法与WTO规则冲突时的法律适用
第四章 几类典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实证分析
    第一节 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案件受、审理中的若干问题探析
        一、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案件原告资格的确定
        三、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事实问题审查和举证责任规则
    第二节 与国际服务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中的若干问题探析
        一、国际服务贸易与服务贸易领域的国际投资
        二、服务贸易领域的国际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三、行政备案的法律属性及救济
    第三节 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行政诉讼中的若干问题探析
        一、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
        二、我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
        三、知识产权的民事与行政救济程序的冲突
        四、我国成立知识产权法院是解决民行冲突问题的必然选择
    第四节 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反垄断行政诉讼中的若干问题探析
        一、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反垄断行政诉讼的被告
        二、反垄断行政执法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的竞合与冲突
        三、反垄断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程序的竞合和冲突
第五章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完善的构想
    第一节 将国际贸易行政终局行为纳入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设想
        一、我国关于行政终局行为的规定与WTO要求之间的具体差距
        二、行政终局行为可诉的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
        三、关于将国际贸易行政终局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建议
    第二节 扩大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
        一、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现状与WTO要求存在差距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探讨
        三、将行政规章纳入行政诉讼审查范围的构想
    第三节 将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纳入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行政指导的概念及性质
        二、行政指导的可诉性探讨
        三、我国行政指导审查模式的设计方案
    第四节 关于我国设立国际贸易法院的构想
        一、美国的国际贸易法院简介
        二、我国设立国际贸易法院的必要性
        三、我国设立专门的国际贸易法院的可行性
        四、我国设立国际贸易法院的具体构想
参考文献
附表一
附表二
附表三
附表四
附表五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后记

(5)中国反倾销行政诉讼制度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引言
    1.1 问题的提出
    1.2 文献综述
    1.3 本文思路及文章框架
第2章 反倾销行政诉讼立法体系比较分析
    2.1 世界各国的反倾销行政诉讼立法
    2.2 中国反倾销行政诉讼制度
        2.2.1 中国反倾销行政诉讼制度历史沿革
        2.2.2 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之现状
    2.3 问题评述
第3章 反倾销行政诉讼基本架构比较分析
    3.1 管辖机构
        3.1.1 专门法院管辖
        3.1.2 普通法院管辖
        3.1.3 其他的管辖权设定情形
        3.1.4 问题评述
    3.2 受案范围
        3.2.1 欧盟
        3.2.2 美国
        3.2.3 中国反倾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及其问题剖析
    3.3 适格原告
        3.3.1 WTO《反倾销协定》对于反倾销行政诉讼适格原告的规定
        3.3.2 各国立法对于反倾销行政诉讼适格原告的规定
        3.3.3 中国关于适格原告的制度设置及其问题剖析
第4章 反倾销行政诉讼审查标准比较分析
    4.1 美国的审查标准
    4.2 WTO争端解决机制采取的审查标准
    4.3 中国的审查标准及其问题剖析
第5章 我国反倾销行政诉讼制度改革的构想
    5.1 完善立法,构建完善的反倾销行政诉讼基本制度体系
    5.2 完善反倾销行政诉讼具体制度,保障诉讼程序流畅进行
    5.3 树立平等原则,充分保障外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4 重构我国司法审查管辖主体体系
        5.4.1 目前存在的关于主体体系重构的观点
        5.4.2 对于目前存在的观点的评述
        5.4.3 一个新的构想
第6章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

(6)世贸组织框架下中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问题的提出
    1.2 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1.2.1 国外相关文献综述
        1.2.2 国内相关文献综述
        1.2.3 评述
    1.3 文章的研究思路、框架及预期创新
    1.4 资料来源与研究方法
第2章 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司法审查条款之国际法透视
    2.1 国际法意义上的反倾销司法审查机制
    2.2 世贸组织反倾销司法审查条款解读
        2.2.1 世贸组织反倾销司法审查条款的立法目的
        2.2.2 世贸组织反倾销司法审查的标准
        2.2.3 世贸组织反倾销司法审查标准的适用
    2.3 世贸组织反倾销司法审查条款下成员国承担的国际义务
第3章 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司法审查条款在欧美的转化及适用
    3.1 在欧美国内法中的转化
        3.1.1 在美国国内法中转化
        3.1.2 在欧盟法上的转化
    3.2 在欧美审判实践中的适用
        3.2.1 在美国法院及北美自由贸易区裁判所审判中的适用
        3.2.2 在欧洲法院与欧洲初审法院的适用
    3.3 欧美制度的评述和经验借鉴
        3.3.1 美国制度的评述
        3.3.2 欧盟制度的评述
        3.3.3 经验借鉴
第4章 中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现状分析
    4.1 中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历史演进
    4.2 中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缺陷分析
        4.2.1 立法理念层面的缺陷
        4.2.2 在制度设计层面的缺陷
    4.3 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的缺陷
第5章 中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
    5.1 制定专门的反倾销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5.2 关于反倾销法司法审查条款设计的完善
        5.2.1 目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5.2.2 确定反倾销司法审查是对具体及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5.2.3 受案范围、诉讼主体资格、举证责任和救济措施的完善
    5.3 法院地位的完善兼论中国国际贸易法院之设置
        5.3.1 建立专门国际贸易法院的重要性
        5.3.2 国际贸易法院组织法
        5.3.3 世贸组织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判决在中国国际贸易法院的效力
    5.4 其他法律法规与反倾销司法审查条款衔接的完善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8)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1 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基本理论
    1.1 倾销、反倾销和反倾销司法审查的涵义
    1.2 WTO《反倾销协议》下反倾销司法审查的保障机制
        1.2.1 国际层面
        1.2.2 国内层面
    1.3 完善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意义
2 反倾销司法审查标准
    2.1 美国和欧盟的反倾销司法审查标准
        2.1.1 美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标准
        2.1.2 欧盟反倾销案件的司法审查标准
    2.2 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标准
    2.3 美国、欧盟与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标准之比较
3 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与WTO反倾销协议的差距比较
    3.1 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与WTO反倾销协议有关规定之联系
        3.1.1 司法审查主体的一致性
        3.1.2 诉讼当事人方面的一致性
    3.2 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与WTO反倾销协议要求的不足之处
        3.2.1 在透明度方面的不足
        3.2.2 在司法审查范围方面的不足
        3.2.3 在司法审查标准方面的不足
        3.2.4 在提起诉讼的时限方面的不足
4 完善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建议
    4.1 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现状
    4.2 完善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4.2.1 完善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必要性
        4.2.2 完善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可行性
    4.3 完善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具体建议
        4.3.1 管辖权限
        4.3.2 受案范围及条件
        4.3.3 我国反倾销案件诉讼主体资格
    4.4 完善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立法思考
        4.4.1 修改我国现有法律与WTO反倾销协议关于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规定不一致之处
        4.4.2 提高国家立法机关水平,建议创设一部独立的《反倾销法》
        4.4.3 加快司法改革过程并提高法院的独立审判能力
        4.4.4 加快建设我国法官职业化的前进步伐,真正与世界接轨
        4.4.5 关于其他相应制度的完善
结语
参考文献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致谢

(9)中国跨国公司对美直接投资中的政治壁垒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相关研究成果综述
    (三)研究路径与创新
    (四)主要内容
    注释
第一章 相关概念的界定与理论概述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1、跨国公司
        2、对外直接投资
        3、政治壁垒
    (二)相关理论概述
        1、相互依存理论
        2、利益相关者理论
        3、博弈论
    注释
第二章 中国跨国公司对美直接投资的发展与现状
    (一)中国跨国公司对美直接投资的历史发展
        1、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历程
        2、中国跨国公司对美直接投资的发展
        3、中国跨国公司对美直接的投资模式
    (二)中国跨国公司对美直接投资的动力机制
        1、中国跨国公司对美直接投资的大背景分析
        2、中国跨国公司对美直接投资的推动因素
    (三)中国跨国公司对美直接投资的政治与经济影响
        1、对中国的政治、经济影响
        2、对美国的政治、经济影响
        3、对中、美两国之间政治、经济关系的影响
    注释
第三章 中国跨国公司对美直接投资活动中的政治壁垒:构筑与运作
    (一)美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1、美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形成
        2、美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发展
    (二)美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与政治壁垒的构筑、运作
        1、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与政治壁垒的生成
        2、美国国内政治过程与政治壁垒的构筑、运作
    (三)中国跨国公司对美直接投资遭遇政治壁垒的典型案例
        1、联想收购IBM的 PC业务遭遇“安全门”
        2、中海油竞购优尼科遭遇“政治门”
        3、华为公司并购3COM公司再遭“安全门”
    注释
第四章 美国对中国跨国公司对美直接投资设置政治壁垒的动因探析
    (一)国际战略层面
        1、维护美国自身霸权需要
        2、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
    (二)国内政治层面
        1、利益集团之间的政治博弈
        2、政党政治产物
    (三)意识层面
        1、美国国内经济思潮
        2、中、美两国政治意识形态差异
    注释
第五章 政治壁垒设置过程中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互动与博弈
    (一)跨国公司之间的博弈分析
        1、中国跨国公司与竞争公司之间的博弈
        2、中国跨国公司与在并购目标企业之间的博弈
    (二)美国政府、国会、利益集团间的博弈分析
        1、博弈参与者
        2、博弈过程
    (三)美国政府与中国跨国公司间的博弈分析
        1、博弈参与者
        2、各博弈方的策略
        3、各博弈方的利益目标
        4、各博弈方的得益
        5、博弈过程分析
    (四)中国政府与美国政府之间的博弈分析
        1、博弈方
        2、各博弈方参与博弈的主要原因
        3、各博弈方的得益
        4、博弈过程分析
    注释
第六章 应对政治壁垒的思考与建议
    (一)谋求合作结果的博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实现合作结果的多层次博弈机制建设
        1、中国跨国公司层面
        2、中国政府层面
        3、东道国美国方面
        4、双边与多边合作、协调
    (三)应对政治壁垒的案例
        1、中石化曲线并购美国第一国际石油公司过程
        2、对中石化曲线并购美国第一国际石油公司的分析
    注释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10)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第一章 WTO反倾销协议中的司法审查制度
    1.1 司法审查的含义及其制度背景
        1.1.1 司法审查的含义
        1.1.2 司法审查的制度背景
        1.1.3 反倾销司法审查的意义和局限性
    1.2 WTO协议中的司法审查
        1.2.1 WTO协议中关于司法审查的规定
        1.2.2 WTO协议的司法审查的特点
        1.2.3 WTO协议的司法审查制度的作用(意义)
第二章 欧盟、美国及发展中国家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研究
    2.1 欧盟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2.1.1 欧盟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概述
        2.1.2 欧盟司法审查的内容
        2.1.3 欧盟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对我们的启示
    2.2 美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研究
        2.2.1 美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法律基础
        2.2.2 美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内容
        2.2.3 美国反倾销司法审查与我国相关制度的比较
    2.3 发展中国家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2.3.1 南非反倾销司法审查政策
        2.3.2 泰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2.3.3 结论
第三章 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研究
    3.1 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现行法律依据
        3.1.1 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法理基础
        3.1.2 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法律依据
    3.2 对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内容及完善
        3.2.1 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管辖法院问题及其完善
        3.2.2 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诉讼主体问题及其完善
        3.2.3 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问题及其完善
        3.2.4 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标准问题及其完善
    3.3 对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宏观剖析及立法建议
        3.3.1 宏观剖析
        3.3.2 立法建议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申请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及发表的学术论文

四、刍议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体系架构(论文参考文献)

  • [1]论“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D]. 张泽敏. 广西大学, 2020(07)
  • [2]欧盟先予裁决制度研究[D]. 牛涵.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2)
  • [3]论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D]. 李静. 山西财经大学, 2018(12)
  • [4]WTO体制下的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研究[D]. 王岩.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7)
  • [5]中国反倾销行政诉讼制度问题研究[D]. 林晨曦. 清华大学, 2015(12)
  • [6]世贸组织框架下中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研究[D]. 蔡岱松. 湖南大学, 2014(09)
  • [7]WTO反倾销司法审查条款与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A]. 聂资鲁,蔡岱松. WTO法与中国论丛(2012年卷), 2011
  • [8]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研究[D]. 陈炫竹. 郑州大学, 2011(04)
  • [9]中国跨国公司对美直接投资中的政治壁垒研究[D]. 黄一玲. 复旦大学, 2009(06)
  • [10]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研究[D]. 严婷. 北方工业大学, 2006(09)

标签:;  ;  ;  ;  ;  

浅谈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体系框架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