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论文文献综述)
米运生,罗必良[1](2021)在《功能主义视角下的农地集体所有权制度改革——《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政治经济学解读》文中研究表明为洞察农地集体所有权的本质,本文研究选择了功能主义而非传统的结构主义视角。从功能主义视角看,农地集体所有权承载了三重不同维度的制度功能:维护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关系、助推国家发展战略和保障农业基础性地位。然而,城乡"二元"思维和地方政府等既得利益者的机会主义行为导致了制度异化。这集中体现于《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有关农地发包方权利与义务的相关规定。本文研究表明:原本由地方政府承担的制度功能以"权利"或"义务"的形式被转嫁到集体;作为"回馈",集体被赋予一定的农地处分权和隐性的收益权。制度异化导致的结果是:因缺乏资质与能力,有关集体"权利"和"义务"的诸多规定成为"写在纸上的制度"。制度异化助长了违规征地等问题,并影响到制度功能的充分实现。本文认为,在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农地集体所有权制度改革的重点内容是:建立城乡统一的国土规章制度;明确地方政府需承担的应有职责;集体需要回归国家与农民之间的"中心缔约者"角色并获得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权。
余慧容,杜鹏飞[2](2021)在《农业景观保护路径历史回顾及启示》文中研究表明农业景观保护是实现农业景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关系到中国粮食安全保障、农耕文明传承、乡村风貌维系、生态安全格局构建乃至社会经济稳定发展。本文借助对发达国家农业景观保护路径的长时间尺度历史回顾,总结归纳出农业景观保护路径发展的一般规律,即其在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一般经历传统保护、应对保护、管制保护、治理保护和管护保护五个发展阶段。从最初的传统保护阶段到最近的管护保护阶段,农业景观保护目标从自给生产维续逐渐转变为可持续发展,景观可持续性先降后升。在此基础上,结合中国农业景观保护状况,提炼出增强主体管护意识、提升景观功能服务、优化信息沟通渠道、完善政策弹性结构等四方面启示。
周若冰[3](2020)在《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土壤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土壤污染直接影响人类的基本生存。改革开放后经济快速发展,随之而来的土壤污染状况愈加严峻。在2005年4月至2013年12月开展的首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全国土壤的总体污染物含量超标,超标率已经达到16.1%。土壤污染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在现阶段亟需重视的环境问题。为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业安全生产和人群健康,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全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并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在该法中,明确规定了“国家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土壤污染防治存在技术难度高、治理工作量大等现实困难,需要巨额资金支持,我国现有的资金模式如“谁污染谁治理”、第三方治理、PPP模式等在一定程度上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资金保障。但是,我国的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仍存在着立法层级不高、可操作性低,资金来源单一、可持续性差以及社会监督不到位、基金功能容易异化等问题。因此,为更有效预防和治理土壤污染,我国迫切需要完善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土壤污染问题与人类生命健康和农业生产安全息息相关,发达国家和地区多年来重视土壤保护工作,在土壤污染相关立法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针对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的构建,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理论体系。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的有益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从提高立法层级和完善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框架方面完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法律制度。具体措施主要包括:明确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法定资金来源渠道,包括中央及地方政府财政拨款、征收环境税、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等;明确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使用范围及使用方式;完善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的监督体系,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并重;健全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的相关立法,提高立法层级;完善土壤污染信息收集制度、危害评估制度、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制度、土壤污染修复制度、土壤生态补偿制度等土壤污染防治基金配套制度。
芦莉[4](2020)在《耕地保护基金条款的规范分析》文中研究说明耕地保护是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增强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维护社会稳定的资源保障基础。我国耕地保护制度以往主要是以约束性、建设性、惩罚性保护方式为主,耕地资源在质量、数量、生态环境等方面问题仍较为严峻。党中央、国务院在新时期秉承改革创新的原则,在以往保护方式的基础上增添了“激励性”保护内容,创新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以此激发和调动耕地保护各方主体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经济手段对于耕地保护的重要作用。耕地保护基金制度是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的下位概念,系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在经济方面的一项创举。相对科学完备的耕地保护基金条款是耕地保护基金制度得以有效运行的保障。耕地保护基金在我国个别地区先行试验,以地方规范性文件予以发布,尚未出台高位阶、系统性立法,因此,在相关立法规范层面尚存在诸多问题。表现为耕地保护基金条款规范所涉主体存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农户等利益博弈失衡,相关职能部门机构建制存在瑕疵,缺乏部际协调机制,受偿主体范围较小,无法充分调动其耕地保护的积极性等问题;所涉客体存在资金来源渠道较为单一,政府财政压力较大,资金缺乏稳定性,耕地补偿标准设置不统一且欠缺科学等问题;所涉归责机制存在条款设置混乱,具体为承担违规责任主体范围较小,责任形式处罚力度相对较轻,并且公众参与空间不足,缺乏社会监督机制等问题。文章通过体系思维范式与法教义学范式厘清耕地保护基金条款的规范内涵,明晰耕地保护基金条款相关法律关系,并通过规范分析法、文献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耕地保护基金相关条款予以梳理、整合、归纳和分析,基于其条款设置存在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进路。具体应平衡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农户等各方主体利益,建立相关职能部门部际协同机制,提高其工作效率,拓宽耕地保护基金受偿主体范围,创新多元化补偿方式,调动相关主体耕地保护的积极性;拓宽耕地保护基金融资渠道,减少其对政府财政的依赖,科学设置耕地保护基金耕地补偿的标准;扩大违规责任主体的范围,加大责任形式的处罚力度,拓宽公众参与空间,建全社会监督机制以期为耕地保护基金制度提供合理的规范设定。
尚春萍[5](2020)在《新中国法制建设历程(三)(1993-2012)》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1993年3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邹鹏飞[6](2019)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解读》文中提出从基本原则、具体章节内容和意义等方面,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李曦[7](2019)在《新中国(1949-2019)农业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年来,中国社会经历了从经济到制度的翻天覆地的变化。在中华文明的漫长历史中,七十年的时间挥手即逝,但是在中国发展的历史进程中,这段时间却是举足轻重的。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七十年,无论是取得的经济社会成就,还是其进行的巨大变革,都是举世瞩目的。农民阶层,作为中国最大的社会群体,其智慧与力量在新中国的变革发展进程中起到了中坚作用。这一群体的发展变迁历史与新中国的变迁发展历史息息相关。三农问题,研究农业立法问题不仅是一项理论梳理研究,更是对我国的立法实践有着指导意义。本文通过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农业领域立法进程的梳理,试图探寻农业立法的演进规律,找出现今农业立法的问题所在,进一步探寻农业立法的立法重点与发展趋势。本研究共分为十一章,第一章为导论主要讨论问题的由来,评述国内外研究现状,说明研究思路与方法;第二章为新中国农业立法概况,概述中国农业立法的概念、相关理论、作用、体系以及其“一中心四要素”的分类方式;第三章为新中国农村治理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梳理了农村治理立法的发展脉络,探讨了农村多元治理立法的规制困境,展望了其走向“自治法治德治”的发展趋势;第四章为新中国农业土地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梳理了新中国成立七十年土地立法的历史进程,并讨论了土地立法的发展脉络与趋势;第五章为新中国农业金融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梳理了农业金融立法的发展历程,分析其演进规律,展望其发展趋势;第六章为新中国农业科技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梳理了农业立法中推动农村科技发展、保障农村产业产品安全的科技类立法,分析了科技类立法的发展规律,并展望了其发展趋势;第七章为新中国农业生态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梳理了农业生态立法的发展脉络,展望了其生态补偿立法化、多元主体生态责任立法化与重视软法治理的发展趋势;第八章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农业立法的规律和问题,指出了农业立法的时代特点,厘清了农业立法发展的共性规律,同时指出了农业立法地方立法虚化、权利义务错位、原则性强规则性差的问题;第九章为新时代中农业立法的发展趋势,分别论述了农业立法领域法治化、社区化、信息化、绿色化以及国际化的发展趋势;第十章则重点论述了新时代下农业立法的重点制度安排,对下一步农业立法的价值取向、原则制度进行了分析展望,并进一步探讨了《乡村振兴促进法》的立法构想。第十一章为结语部分,主要阐述了研究的主要结论以及未来的研究展望。本研究创新性的提出“一中心四要素”的分类方式,对农业立法的发展进程进行类型化分析梳理,并基于此梳理在把握各类型农业立法发展规律的同时找出我国农业立法的共性特征及规律,进一步展望农业立法法治化、社区化、信息化、绿色化、国际化的趋势,为新时代农业立法的制度设计寻找方向,提出新时代农业立法自由有序发展的基础价值、实质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保障农民权益的终极价值、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功用价值以及绿色生态保障的发展价值,并在提出新时代农业立法的原则与制度后重点设计了《乡村振兴促进法》这一立法构想,探讨了《乡村振兴促进法》的立法思想、规范设计、与其他制度关系的安排,并与最终尝试拟定了《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稿,为国家农业立法与政策制度提供有益参考。
应建均[8](2018)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确定及其实现》文中认为对我们大多数人而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既熟悉又陌生的事物。20世纪50年代以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直是影响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组织,是乡村微观经济组织体系中的重点和难点之一。然而1978年以来,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的推行与深化,以及乡村治理体制的变化与更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逐渐“淡出”了人们的视线,成为了一个几乎纯粹概念意义上的存在,没有一部法律对其内涵、范围等作出权威的规定和解释,法律制度建构十分粗糙。近年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正在悄然改变,政策法律背景也在深刻发展。一方面,国家政策、文件连续聚焦并不断部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与立法完善问题;另一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了进入《民法总则》的机会,被确立了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因此,系统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制度及其如何实现,于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六个部分。第一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变迁与启示。当前,人们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事实性存在极大困惑。一方面,在农业经济统计层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数量及其运行情况总体稳定,稳中有升;另一方面,在理论判断层面,学者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事实属性普遍持悲观的态度,或者认为已被取消,或者认为不复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动态演进的历史性概念,必须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史的纵向角度去理解其核心要义,评定其事实属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起源于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根据组织形式的差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变迁可以分为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人民公社以及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个主要阶段。其中,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结构形塑了当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格局。第二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辨析。当前,法律界以及地方立法中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义卷轶浩繁,林林总总。归纳而言,比较有影响的定义范式主要有“广义——狭义”、类型化和特征描述三种。综合比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义的优劣,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种属序列,“农村”、“功能特殊性”以及“社区性”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义的必备“种差”。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在乡镇人民政府管辖的区域,以村民小组、行政村、乡(镇)等社区为单位建立,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和服务集体成员的经济组织,同时承担一定的集体公共社会功能。第三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及其证成。由于理论准备不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存在重大理论分歧。实践中,全国规范性文件缺位,各地规定相互矛盾,存在立法困惑和制度缺陷。因此,在民法典编纂前、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以及《民法总则》通过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并不是一项高度的立法共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具有必要性,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争取平等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实现物权主体统一于民事主体的需要,是因应国家政策,平衡改革探索和于法有据关系的需要,是推进中国农村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具有可行性,从政策引领、实践探索、历史渊源和时代契机等方面,都是可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的基本选项是特别法人。第四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作为特别法人,它的特别性是其得以独立于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能够独立建构的基础和依据,也是进行自我肯定的最简单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反映在多个方面,具体表现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管理的财产性质的特别性、承担的职能的特别性、设立的特别性、终止的特别性和成员的加入和退出的特别性五个方面。同时,从特别法人内部的视角来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还存在与其他三种特别法人类型(机关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的内在特别性,需要体系上的补充。第五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组织形式。依据民法的主体规则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予以明确,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改革的核心问题。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农民专业合作社、乡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以及名为“XX(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并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可选择的组织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选择应当贯彻组织形态法定缓和论,最具法律意义的因素是设立目的和意欲从事的活动类型。在恪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私法性、独立性、社区性的基础上,且有合适的方式予以公示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可采取多元化的组织形式,包括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以及公司、企业形态。第六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实现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主体层级、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股权设置与管理、成员大会的决议机制以及经营管理机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实现机制完善中的五个重大争议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级组织的形成经历了发展变化的过程,不宜一般性地取消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或组集体经济组织。三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格局正在被逐渐打破,应当根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的不同归属、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情形,具体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主体层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资格应当采“生活保障+户籍”的双重标准:第一层次,以是否依赖农村集体土地为基本生存保障界分“全民”与“集体”,解决特定自然人“是否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的问题;第二层次,以户籍界分“集体”与“集体”,解决特定自然人“属于哪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成员股的种类、集体股的设置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并以贯彻动态管理模式为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大会的决议机制应当坚持“一人一票”为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经营管理机制可采自营或他营模式,他营模式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作为一种利益分配机制而存在的法人实体。
郭中娜[9](2018)在《农业生态安全的法律保障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人类对自然的过度开发导致生态系统受到了严重的损害,农业生态系统长期处于缺乏保护的加剧破坏形势之下,农业生态安全问题十分严峻,已经成为世界性问题。在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我国的农业生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并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制、改善。我国农业生态安全问题主要体现在土地与水资源衰退严重、农业资源破坏、生物多样性锐减等方面。法治是保护农业生态安全的必由之路,需要有健全的法律体系、体现监督的执法体制和有效的司法保障。而目前我国农业生态安全的立法保障现状、执法保障现状和司法保障都存在着很多缺陷和问题,集中体现在我国农业生态安全法律体系不健全、农业生态安全执法不力、农业生态安全司法效率较低等方面。法律保障体系尚不完善导致农业生态安全的总体形势不容乐观。欧美日等国家在其经济发展过程中,在建立健全其农业生态安全法律保障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先进经验,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农业生态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其系统而完善的立法、详尽而严格的执法、独立而完善的司法保障,还有完备的配套法律制度,行之有效的财政手段等,都是我国可借鉴的精华。应结合我国农业生态环境的具体国情,汲取国外农业生态保护制度的先进经验和精华,以完善我国农业生态安全法律保障体系。首先要统一农业生态安全保护法律原则和立法理念,制定综合的农业生态保护法及配套法律法规,完善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农业生态安全立法保障;其次,加强农业生态安全执法,明晰执法主体及职责,规范农业生态执法的程序,明确农业生态违法的法律责任;最后,完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监管体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加强农业生态安全司法保障。同时,完善我国农业生态安全的配套法律制度以辅助支持我国农业生态安全的保护。
李琳[10](2017)在《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立法中的适应制度研究》文中提出目前,气候变化已成为威胁人类社会和自然生态系统的全球性问题,于是应对气候变化成为各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挑战。自《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结以来,国际社会逐渐开始对气候变化的应对做出法律回应。根据公约:“减缓”和“适应”是应对气候变化的两种主要途径,减缓气候变化主要是指从源头上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增加温室气体吸收汇,但由于温室气体累积排放量的长期性、不可逆性决定了减缓途径有其局限性,因此适应气候变化、提高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是人类应对气候变化的必然趋势。近年来,在各国气候变化立法中,相较于减缓制度,适应制度研究甚为滞后,因此本文聚焦于适应问题,考察我国气候变化立法中适应制度的发展路径。基于气候变化对人类社会和自然生态系统的不良影响以及应对适应的局限性,本文旨在完善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立法中的适应制度。第一部分是气候变化立法中的适应制度考察。首先对适应制度进行解析,其次从适应制度的现实必要性以及价值选择方面进行考察。第二部分是我国气候变化立法中适应制度的现状考察。首先表述我国现有气候变化立法体系中的有关适应制度的法律规定,其次阐述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立法中适应制度规定的局限。第三部分是国外气候变化立法中适应制度之借鉴。通过对欧盟适应制度的探索、英国综合性气候变化法、美国适应法案中有关适应制度的规定介绍,从而为我国适应制度完善提供参考借鉴价值。第四部分是我国气候变化立法中适应制度完善。完善我国气候变化立法适应制度,首先以气候正义为价值导向,遵循风险预防原则、最脆弱群体优先原则;其次,完善我国气候变化立法中的预防规划性制度,其中我国应不断修改与完善《气象法》、《防洪法》、《农业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防洪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规范;再次,为提高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加强适应气候变化的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并保障适应制度的实施,支持性制度构建尤为重要,其中包括资金保障制度、责任保障、宣传教育与共同参与制度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论文提纲范文)
(1)功能主义视角下的农地集体所有权制度改革——《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政治经济学解读(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农地集体所有权的制度功能 |
(一)农地集体所有权制度功能的认识误区 |
1. 基于名目论的“政治艺术观”。 |
2. 基于手段论的“国家发展战略观”。 |
3. 基于习俗惯例的“社区产权观”。 |
(二)功能主义视角下的农地集体所有权 |
1. 维护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关系层面的农地集体所有权。 |
2. 助推国家发展战略层面的农地集体所有权。 |
3. 保障农业基础性地位层面的农地集体所有权。 |
三、农地集体所有权的产权强度、权能模糊与制度异化 |
(一)农地集体所有权的产权强度:所有制关系层面 |
1. 农民从村民变为国民。 |
2. 农业从家庭生计变为国家基础性产业。 |
3. 农村从村落变为社区。 |
4. 农地从乡土变为国土。 |
(二)农地集体所有权的权能模糊 |
(三)农地集体所有权的制度异化 |
1. 地方政府保障农业基础性地位等维度的事权转嫁。 |
2. 地方政府保障农业基础性地位层面的财权机会主义。 |
3. 地方政府对“发包方”事权与财权的“回馈”。 |
四、农地集体所有权制度的改革思路和重点内容 |
(一)乡村振兴战略对农地集体所有权制度功能的诉求 |
(二)农地集体所有权制度改革的重点内容 |
1. 建立城乡统一的国土规章制度和市场体系。 |
2. 明确地方政府需承担的应有职责。 |
3. 实现集体的“政经分离”、财权与事权的统一。 |
4. 重点处理好集体土地增值收益的问题。 |
五、结束语 |
(2)农业景观保护路径历史回顾及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1 引言 |
2 发达国家的保护路径历史回顾 |
2.1 欧洲 |
2.1.1 传统保护阶段(1800s之前) |
2.1.2 应对保护阶段(1800s—1970s) |
2.1.3 管制保护阶段(1970s—1990s) |
2.1.4 治理保护阶段(1990s—2010s) |
2.1.5 管护保护阶段(2010s—至今) |
2.2 美国 |
2.2.1 传统保护阶段(1840s之前) |
2.2.2 应对保护阶段(1840s—1962年) |
2.2.3 管制保护阶段(1962—1990年) |
2.2.4 治理保护阶段(1990—2005年) |
2.2.5 管护保护阶段(2005年—至今) |
2.3 日本 |
2.3.1 传统保护阶段(1868年之前) |
2.3.2 应对保护阶段(1868—1970年) |
2.3.3 管制保护阶段(1970—1992年) |
2.3.4 治理管护保护阶段(1992—至今) |
3 农业景观保护路径的发展规律 |
4 中国农业景观保护历程 |
4.1 传统保护阶段(1840之前) |
4.2 应对保护阶段(1840—1978年) |
4.3 管制保护阶段(1978—2006年) |
4.4 治理管护保护阶段(2007年—至今) |
5 对中国农业景观保护的启示 |
5.1 增强主体管护意识 |
5.2 提升景观功能服务 |
5.3 优化信息沟通渠道 |
5.4 完善政策弹性结构 |
(3)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创新及不足之处 |
一、主要创新 |
二、不足之处 |
第二章 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土壤污染及土壤污染防治的概念 |
一、土壤污染的概念 |
二、土壤污染防治的概念 |
第二节 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概念和特征 |
一、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概念 |
二、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特征 |
第三节 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的理论依据 |
一、可持续发展理论 |
二、环境责任理论 |
三、环境正义理论 |
第三章 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的现状 |
一、我国土壤防治基金制度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的实践 |
第二节 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层级不高,可操作性低 |
二、资金来源单一,可持续性差 |
三、社会监督不到位,基金功能容易异化 |
第四章 发达国家和地区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的借鉴及启示 |
第一节 发达国家和地区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之比较 |
一、美国超级基金制度 |
二、荷兰土壤污染责任的资金保障制度 |
三、我国台湾地区土壤及地下水整治基金制度 |
第二节 发达国家和地区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一、完善的法律体系 |
二、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 |
三、多渠道的资金来源 |
第五章 完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的构想 |
第一节 完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的路径分析 |
一、提高立法层级 |
二、完善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框架 |
第二节 明确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法定资金来源渠道 |
一、中央和地方政府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财政拨款 |
二、环境税 |
三、污染回溯责任追究环境修复费 |
四、社会资金投入 |
五、基金投资收益 |
第三节 明确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使用范围及使用方式 |
一、使用范围 |
二、使用方式 |
第四节 完善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的监督体系 |
一、外部监督 |
二、内部监督 |
第五节 健全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的相关立法 |
一、健全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法律法规 |
二、健全地方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立法 |
第六节 完善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配套制度 |
一、土壤污染信息收集制度 |
二、危害评估制度 |
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制度 |
四、土壤污染修复制度 |
五、土壤生态补偿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耕地保护基金条款的规范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对象与研究范围 |
(二)研究路径 |
一、耕地保护基金条款的规范内涵 |
(一)耕地保护基金条款的概念阐释 |
(二)耕地保护基金条款的范畴要素 |
二、耕地保护基金主体条款的规范分析 |
(一)耕地保护基金主体条款的规范设定现状 |
(二)机构建制瑕疵且主体利益失衡:耕地保护基金主体条款存在的问题 |
(三)建立部际协同并平衡各方利益:耕地保护基金主体条款的完善进路 |
三、耕地保护基金客体条款的规范分析 |
(一)耕地保护基金客体条款的规范设定现状 |
(二)资金来源单一且缺乏科学标准:耕地保护基金客体条款存在的问题 |
(三)拓宽资金渠道并科学设置标准:耕地保护基金客体条款的完善进路 |
四、耕地保护基金归责机制条款的规范分析 |
(一)耕地保护基金归责机制条款的规范设定现状 |
(二)归责机制不清且缺乏监督机制:耕地保护基金归责机制条款存在的问题. |
(三)规范归责机制并健全监督机制:耕地保护基金归责机制条款的完善进路.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期间参与的课题和发表的论文 |
(5)新中国法制建设历程(三)(1993-2012)(论文提纲范文)
1993年 |
1994年 |
1995年 |
1996年 |
1997年 |
1998年 |
1999年 |
2000年 |
2001年 |
2002年 |
2003年 |
2004年 |
2005年 |
2006年 |
2007年 |
2008年 |
2009年 |
2010年 |
2011年 |
2012年 |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解读(论文提纲范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基本原则 |
1.1 遵守依法治农的基本原则 |
1.2 保障“三农”权利的原则 |
1.3 农村社会、农业生态和经济协调发展的原则 |
1.4 遵循以政府调节为辅、市场导向为主的原则 |
1.5 科教兴农原则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具体章节内容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意义 |
3.1 明确农民的主体地位,全面支持农业发展 |
3.2 维护了农业的生态环境的发展,科教兴农 |
(7)新中国(1949-2019)农业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问题的由来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1.2.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3 选题的目的与意义 |
1.3.1 选题目的 |
1.3.2 选题意义 |
1.4 方法与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路线 |
1.5 创新点与难点 |
1.5.1 研究的创新之处 |
1.5.2 研究难点 |
第二章 新中国农业立法概况及现状 |
2.1 农业立法的概况与相关理论 |
2.1.1 新中国农业立法的概念分析 |
2.1.2 新中国农业立法的相关理论分析 |
2.2 农业立法的作用与类型分析 |
2.2.1 新中国农业立法的作用 |
2.2.2 新中国农业立法的分类:“一中心四要素” |
第三章 新中国农村治理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 |
3.1 新中国农村治理立法概述 |
3.2 一元→二元→多元:农村治理立法发展的历史脉络 |
3.2.1 一元到多元:多主体参与乡村治理的法律轨迹 |
3.2.2 多维治理结构下多主体参与乡村治理的效果评价 |
3.3 农村多元治理立法的规制困境 |
3.3.1 治理主体多元:开发性治理中社区自治与政府管理的博弈 |
3.3.2 治理关系多维:市场机制下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抵牾 |
3.3.3 治理环境多样:法治语境下乡村治理文化与法律规则的冲突 |
3.4 农村多元治理软性立法的介入趋势 |
3.4.1 自治:乡村治理中硬法规则的介入与遵循 |
3.4.2 法治:法律权威下软法治理的规则与理由 |
3.4.3 德治:农村市场经济发展中的法价值转变 |
第四章 新中国农业土地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 |
4.1 新中国农业土地立法的概述 |
4.2 新中国农业土地立法的演进脉络 |
4.2.1 农村土地私有化时期土地立法的梳理(1949-1957 年) |
4.2.2 农业不稳定发展时期土地立法的梳理(1958-1978 年) |
4.2.3 农业平稳发展时期土地立法的梳理(1979-1999 年) |
4.2.4 农业加速发展时期土地立法的梳理(2000-2011 年) |
4.2.5 农业现代化发展新时代土地立法的梳理(2012 年至今) |
4.3 我国农业土地立法规律与发展趋势 |
4.3.1 我国农业土地立法的演变规律 |
4.3.2 我国农业土地立法的发展趋势 |
第五章 新中国农业金融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 |
5.1 新中国农业金融立法概述 |
5.2 新中国农业金融立法的演进脉络 |
5.2.1 计划时期农村金融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1949 年-1978 年) |
5.2.2 渐变恢复的农业金融立法(1978 年-1992 年) |
5.2.3 整合与探索的农业金融立法时期(1993 年-2003 年) |
5.2.4 转型与创新农业金融立法时期(2003 年至今) |
5.3 农业金融立法演进规律与趋势 |
5.3.1 农业金融立法演进规律 |
5.3.2 农业金融立法发展趋势 |
第六章 新中国农业科技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 |
6.1 新中国农业科技立法概述 |
6.2 新中国农业科技立法的演进脉络 |
6.2.1 农业科技立法的起步阶段(1949-1984) |
6.2.2 农业科技立法的发展阶段(1985-1996) |
6.2.3 农业科技立法的完善阶段(1996-2005) |
6.2.4 农业科技立法的新发展阶段(2006 至今) |
6.3 农业科技安全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 |
第七章 新中国农业生态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 |
7.1 新中国农业生态立法概述 |
7.2 新中国农业生态立法的演进脉络 |
7.2.1 农村生态法制建设初期(1973-1988) |
7.2.2 农业生态立法发展时期(1989-2004) |
7.2.3 农业生态立法科学发展时期(2005-2014) |
7.2.4 生态文明建设时期(2015-至今) |
7.3 农业生态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 |
7.3.1 农业生态立法演进规律 |
7.3.2 农业生态立法发展趋势 |
第八章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业立法的规律与问题 |
8.1 新中国农业立法的阶段性特点分析 |
8.1.1 改革开放前农业立法特点 |
8.1.2 改革开放后农业立法特点 |
8.2 新中国农业立法的发展规律分析 |
8.2.1 长期坚持党在农村发展中的领导作用 |
8.2.2 逐渐重视农业政策对农业立法的导向作用 |
8.2.3 逐渐重视农民实践在农业立法中的促进作用 |
8.3 我国农业立法的制度囿限分析 |
8.3.1 法律体系:地方立法虚化 |
8.3.2 法律内容:权利义务错位 |
8.3.3 法律效果:原则性强,规范性差 |
第九章 新时代中农业立法的发展趋势 |
9.1 法治化:农业立法的宪法遵循范畴 |
9.1.1 基层治理法治化 |
9.1.2 农业基本法体系化 |
9.1.3 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 |
9.2 社区化:农业立法“利益和谐”的内生增长机制 |
9.2.1 土地权益:利益代表机制的立法表达 |
9.2.2 软法弥合:利益协调机制的社区化发展 |
9.3 信息化:互联网+背景下农业立法的技术性匹配 |
9.4 绿色化:农业立法生态文明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
9.4.1 兼顾农村自然系统与社会系统的协调发展 |
9.4.2 优化对农业资源的公平发展运用 |
9.4.3 绿色发展:乡村振兴法的立法趋势 |
9.5 国际化:农业立法制度的国际视野变迁 |
第十章 新时代中农业立法的制度安排 |
10.1 新时代农业立法的经济法价值取向选择 |
10.1.1 基础价值:自由有序发展 |
10.1.2 核心价值:实质公平正义 |
10.1.3 终极价值:保障农民权益 |
10.1.4 功用价值:城乡一体化发展 |
10.1.5 发展价值:绿色生态保障 |
10.2 新时代农业立法的基本原则架构 |
10.2.1 实质公平与效率共进原则 |
10.2.2 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的原则 |
10.2.3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原则 |
10.2.4 依法用权与权责统一原则 |
10.2.5 最小限制、最大促进原则 |
10.3 新时代农业立法的重点制度安排 |
10.3.1 经济法律主体制度 |
10.3.2 农村市场规制制度 |
10.3.3 农业产业促进制度 |
10.3.4 农村土地制度 |
10.3.5 农村基层纠纷调处制度 |
10.3.6 城乡资源要素联通制度 |
10.4 新时代农业重点立法设计——《乡村振兴促进法》 |
10.4.1 制定《乡村振兴促进法》的指导思想 |
10.4.2 《乡村振兴促进法》与农业法等其他涉农法律的关系 |
10.4.3 《乡村振兴促进法》应当规范的主要内容 |
10.4.4 起草《乡村振兴促进法》的具体建议 |
10.4.5 《乡村振兴促进法》法律草案建议稿 |
第十一章 结语 |
11.1 研究结论 |
11.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研究生在读期间学术成果与获奖情况 |
附录2 研究生在读期间参与研究的课题 |
致谢 |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确定及其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之缘起 |
二、文献综述: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研究现状 |
三、关于本文的四点说明 |
第一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变迁与启示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实性的困惑 |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变迁 |
一、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历史起源的不同学说及分析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阶段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历史变迁的启示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动态演进的历史性概念 |
二、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结构形塑了当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格局 |
第二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辨析 |
第一节 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式 |
一、基于内涵和外延的范围大小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二、基于类型化方法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三、基于特征描述法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第二节 本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义的选择 |
一、如何选择定义的范式 |
二、特征描述法再评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本质要素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含义 |
第三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及其证成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事主体地位的理论争议 |
一、民法典编纂前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事主体地位的观点概览 |
二、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事主体地位的不同方案 |
三、《民法总则》通过后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事主体地位的立法审视 |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的必要性分析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的可行性分析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化选项——特别法人 |
第四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 |
第一节 特别法人的提出与解释困惑 |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设立的特别性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终止的特别性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加入和退出的特别性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与其他特别法人的关系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与机关法人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与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
第五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组织形式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实践考察 |
一、经济合作社 |
二、股份经济合作社 |
三、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 |
四、村社一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
五、公司 |
六、乡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 |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理论梳理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现实样态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改革方略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选择 |
一、实践之评析与理论之反思 |
二、选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原则与因素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与多元化组织形式 |
第六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实现机制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主体层级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层级:文本分析与实践探索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层级的改革及评析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层级的设立 |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资格认定的地方立法探索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资格认定的司法实践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资格认定的应然标准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股权设置与管理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股权设置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股权管理 |
第四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大会的决议机制 |
第五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经营管理机制 |
结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中国民法典表达、制度配套与法人制度再体系化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中国民法典表达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制度配套 |
三、《民法总则》法人制度再体系化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农业生态安全的法律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依据及研究意义 |
(一) 选题依据 |
(二) 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 |
(一) 国内研究概况 |
(二) 国外研究概况 |
(三) 国内外研究述评 |
三、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一) 研究内容 |
(二) 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和可能存在的问题 |
(一) 创新之处 |
(二) 可能存在的问题 |
第一章 农业生态安全概述 |
第一节 农业生态安全的内涵和分类 |
一、农业生态安全的概念辨析 |
二、生态安全和农业生态安全的界定 |
第二节 我国的农业生态安全现状 |
一、耕地资源衰退 |
二、农业水资源衰退 |
三、植被破坏严重 |
四、生物资源衰退 |
第三节 加强农业生态安全法律保障的意义 |
第二章 我国农业生态安全立法保障的现状及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农业生态安全保护法律制度的现状 |
一、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农业生态安全的立法 |
二、地方性法规中关于农业生态安全的立法 |
三、其他政策规定 |
第二节 我国农业生态安全保护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
一、内容设计的缺陷 |
二、农业生态安全保护的法律制度失范 |
三、配套法律制度不完善 |
第三章 我国农业生态安全执法保障的现状及问题 |
第一节 我国现行的农业执法体制 |
一、农业生态执法体制的内涵 |
二、我国农业法律法规体系中关于农业生态执法的规定 |
第二节 农业生态安全执法保障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
一、农业生态执法主体不明确 |
二、农业生态执法的程序保障不足 |
三、农业生态执法监管机制不完善 |
四、农业生态执法的责任认定困难 |
第四章 我国农业生态安全司法保障的现状及问题 |
第一节 目前我国农业生态安全面临的司法环境 |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涵义 |
二、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
第二节 农业生态安全司法保障存在的问题 |
一、可诉主体范围不够明确 |
二、环境民事公益事诉讼缺少生态修复的赔偿机制 |
三、生态环境刑事责任的缺陷 |
四、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过窄 |
第五章 国外农业生态安全法律保障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美国农业生态安全法律制度 |
一、美国农业生态立法概况 |
二、美国农业生态执法概况 |
三、美国农业生态司法保障概况 |
第二节 日本农业生态安全法律制度 |
一、日本农业生态安全立法现状 |
二、日本农业环境保护的司法实践 |
第三节 欧盟农业生态安全法律制度 |
一、德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立法 |
二、荷兰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立法 |
三、瑞典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立法 |
第四节 国外农业生态保护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一、法律制度内容应注重全面性和系统性 |
二、明确农业生态安全执法主体 |
三、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
四、建立健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配套法律制度方面 |
第六章 加强我国农业生态安全法律保障的建议 |
第一节 加强农业生态安全立法保障的措施 |
一、确立统一的农业生态安全保护法律原则和立法理念 |
二、完善并汇编农业生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
三、完善农业生态安全配套法律制度 |
第二节 加强农业生态安全执法保障的措施 |
一、明晰执法主体及职责 |
二、健全和完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监管体制 |
第三节 加强农业生态安全司法保障的措施 |
一、明确农业生态违法的法律责任 |
二、探索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10)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立法中的适应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问题的缘起与选题意义 |
1.1.1 问题的缘起——基于气候变化及其应对适应的思考 |
1.1.2 选题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适应制度的相关研究 |
1.2.2 气候变化立法相关研究 |
1.2.3 气候正义相关研究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2 气候变化立法中的适应制度概述 |
2.1 适应制度解析 |
2.1.1 关于“适应”的内涵 |
2.1.2 关于适应制度的解析 |
2.2 气候变化立法中的适应制度 |
2.2.1 预防控制性制度 |
2.2.2 支持保障性制度 |
2.3 完善适应制度的现实必要性 |
2.3.1 减缓制度具有局限性 |
2.3.2 自然适应的不充分性 |
2.3.3 适应的法律制度选择 |
2.4 气候变化立法对适应制度的促进 |
2.4.1 气候变化立法 |
2.4.2 气候变化立法的价值中枢——气候正义 |
2.4.3 凝聚了气候正义的气候变化立法对适应制度的促进 |
3 我国气候变化立法中适应制度的现状考察 |
3.1 我国气候变化立法中适应制度的法律规定 |
3.1.1 极端天气事件和气候灾害防御立法中的适应制度规定 |
3.1.2 产业结构调整立法中的适应制度规定 |
3.1.3 水资源管理立法中的适应制度规定 |
3.1.4 海岸带保护立法中的适应制度规定 |
3.1.5 生态系统保护立法中的适应制度规定 |
3.2 我国气候变化立法中适应制度规定的局限 |
3.2.1 极端天气事件和气候灾害防御立法中预防控制性制度的不足 |
3.2.2 产业结构调整立法中预防控制性制度的不健全 |
3.2.3 水资源管理立法中预防控制性制度的缺陷 |
3.2.4 海岸带保护立法中预防控制性制度的不完善 |
3.2.5 生态系统保护立法中预防控制性制度的局限 |
4 国外气候变化立法中适应制度之借鉴 |
4.1 欧盟气候变化立法中的适应制度 |
4.2 英国综合性气候变化法中的适应制度 |
4.3 美国适应法案及其他气候立法中的适应制度 |
4.4 上述区域及国家关于适应制度之借鉴 |
4.4.1 预防控制性制度 |
4.4.2 支持保障性制度 |
5 我国气候变化立法中适应制度的完善 |
5.1 立法理念及原则的明确 |
5.1.1 适应制度的安全价值——风险预防原则 |
5.1.2 适应制度的公平价值——最脆弱群体优先原则 |
5.2 完善我国气候变化立法中的预防控制性制度 |
5.2.1 应对极端天气和气象灾害的预防控制性制度 |
5.2.2 产业结构调整中的预防控制性制度 |
5.2.3 水资源管理中预防控制性制度 |
5.2.4 海岸带保护中的预防控制性制度 |
5.2.5 生态系统保护中的预防控制性制度 |
5.3 构建支持保障性法律制度 |
5.3.1 设立资金保障制度——设置气候变化基金、保险等以提高保障能力 |
5.3.2 明确气候变化责任制度 |
5.3.3 强化宣传教育与共同参与制度 |
6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论文参考文献)
- [1]功能主义视角下的农地集体所有权制度改革——《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政治经济学解读[J]. 米运生,罗必良. 中国农村经济, 2021(09)
- [2]农业景观保护路径历史回顾及启示[J]. 余慧容,杜鹏飞. 地理研究, 2021(01)
- [3]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研究[D]. 周若冰. 安徽财经大学, 2020(08)
- [4]耕地保护基金条款的规范分析[D]. 芦莉. 西南大学, 2020(01)
- [5]新中国法制建设历程(三)(1993-2012)[J]. 尚春萍. 医学与法学, 2020(02)
-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解读[J]. 邹鹏飞. 山西农经, 2019(21)
- [7]新中国(1949-2019)农业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研究[D]. 李曦. 华中农业大学, 2019
-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确定及其实现[D]. 应建均.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
- [9]农业生态安全的法律保障研究[D]. 郭中娜. 南京农业大学, 2018(07)
- [10]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立法中的适应制度研究[D]. 李琳.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20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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