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反垄断制度在我国的确立(论文文献综述)
张倩[1](2021)在《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为了解决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哪些主体可以作为适格原告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的问题,尤其是对于间接购买者的原告资格问题以及是否允许被告进行转嫁抗辩的问题。本文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梳理了我国从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起到2021年4月1日以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能够公开查询到的560个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例,重点关注了其中原告资格的认定问题。研究发现,我国目前在反垄断民事诉讼领域认定私主体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主要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直接利害关系”标准和“损害”标准。这种用民事诉讼法领域内的一般性标准规定反垄断民事诉讼领域的原告适格问题严重限缩了市场经济环境下私主体提起诉讼。具体到诉讼主体的类型来说,较难判定的是间接购买者是否具有原告资格。我国通过田军伟诉雅培公司和北京家乐福公司一案,法院在裁判中认定间接购买者作为利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有权提起诉讼。主要是从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目标和功能的角度进行考量,认为维护消费者利益是我国《反垄断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但是在同样是消费者(间接购买者)提起诉讼的“高通公司垄断案”中,购买了安装有高通公司芯片的手机的广大消费者的诉讼主体资格并没有得到确认。不同案件下的不同裁判导致法律缺乏应有的指引作用。在对于间接购买者原告资格问题进行考察的过程中,通过对美国苹果公司垄断案从2011年到2019年的裁判发展可以看出,在互联网经济时代,间接购买者的原告主体资格比传统纵向分销的模式下更加难以认定。美国地方法院、第九巡回法庭对于提起诉讼的四名iphone所有者是否具有原告资格意见不一,即使是在联邦最高法院,也出现了两方完全不同的观点。但是多数观点认为提起诉讼的四名iphone所有者作为直接购买者具有原告资格。历时八年之久,案件在原告资格认定方面的问题终于得以解决,随之进入到下一步的审判程序中。由此也可以看出,对于原告资格的认定是诉讼程序开始的门槛性要件,关系到整个诉讼程序的动态发展。美国在反垄断民事诉讼领域规定了强制性的三倍损害赔偿标准,并且建立了集体诉讼机制以维护广大弱势群体的利益。除了美国之外,欧盟、日本等国家也在间接购买者规则、转嫁抗辩理论以及群体性诉讼机制等方面做出规定。保护利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的利益已经成为国际趋势,只是在适用具体制度的时候各国要结合自身国情。我国在市场经济尚未成熟和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起步较晚的情况下,完善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制度任重道远。需要明确反垄断民事诉讼的价值和功能,并且在规定所有的制度时都要以此为前提,坚持严格和宽松相结合、原则和特殊情况下的例外相结合,对于间接购买者的原告资格问题和转嫁抗辩理论的研究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
侯一凡[2](2021)在《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以国家治理现代化为主要特征的新时代,公平竞争是建设现代化市场体系的内在要求。目前,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发展,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成为“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新战略的必然要求。然而,为了维护局部利益,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过度干预市场自由竞争的行为普遍存在,严重破坏了我国市场竞争秩序。为了避免行政机关对市场经济的不合理干预,约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形成高度“竞争性”的市场坏境,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应运而生。2016年6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明确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行政机关制定政策措施之初,就开始发挥公平竞争审查事前预防和及时纠正的作用,促使行政机关制定、出台政策友好型的公共政策。目前,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为实现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重要制度工具未被纳入反垄断法律体系之中,其所依据的《意见》和2017年五部联合颁布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属于“软法”范畴,法律效力较低。同时,反垄断执法薄弱、司法保障不完备制约着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效实施。因此,本文借助比较分析法、文献研究法、法解释分析法等研究方法,以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分析为基础,分析出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域外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理论和实践研究,从立法、执法、司法等层面,多角度、全方位的提出了完善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基本思路。具体内容分为以下五章:第一章是绪论。本章主要是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这一研究问题的背景、目的、意义、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进行简单介绍,并且对国内外专家学者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相关理论问题的观点进行梳理和分析,为后续的撰写打下坚实的基础。第二章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理论问题分析。本章主要是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概念、历史沿革以及价值追求进行阐述,并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与竞争评估、国家援助控制制度等进行了概念辨析,为研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供了理论和逻辑基础。第三章是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立法现状及问题分析。本章主要阐述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法律基础和实施现状,并对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立法层面、执法层面、司法层面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第四章是域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经验借鉴。本章以美国、日本、欧盟以及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立法、执法、司法以及实施状况为研究对象,结合我国国情,吸取先进经验,为推进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效实施提供经验借鉴。第五章是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完善对策。本章重点针对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之处,从立法、执法、司法层面对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良性发展提出了完善建议。
聂文琪[3](2021)在《政府采购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政府与市场的动态变化关系,始终伴随在各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道路上,影响着各个国家经济发展的脉络。政府“看得见的手”固然在一定程度上能缓解市场失灵问题,为规避市场失灵提供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然而另一方面政府的干预行为也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带来了新的挑战和考验。政府干预的步伐大步踏进,在治愈市场失灵的同时也极易触及市场公平竞争的底线,从而为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蒙上一层行政垄断的雾翳。而面对如何有效破除行政垄断这一难题,司法实践中始终难以亮出一份满分答卷。在我国现实语境下,“政府失灵”的困局、行政垄断的弊病、反垄断规制力量的薄弱相互交织,构成政府干预过程中无法忽视的问题。政府采购领域内,行政垄断作为破坏市场公平竞争规则的顽疾,始终难以得到有效根治,《反垄断法》的事后规制往往难以应对层出不穷的行政垄断行为,行政垄断事前规制体系的建立便愈显重要和紧迫。在此背景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这一制度性创新不仅为冲破行政垄断的束缚、融解地方保护的坚冰提供了可执行方案,而且为严格限制政府与市场的职能错位、推动“两只手”的动态平衡开拓了崭新路径。政府采购涉及资金多、规模较大、影响范围广,一直以来都是行政垄断的重灾区,亟待有效的管理与规制,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各个领域的实施过程中遭遇瓶颈,亟待寻求一个切入点与突破口,二者不谋而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政府采购领域的适用过程面临着多方困境与阻碍,直接限制了二者的有效融合与良性互动。该如何破除其进入政府采购领域的障碍,如何推进其在政府采购领域的有效实施,如何利用其规制政府采购领域难以根除的行政垄断行为,进而为市场机制与政府管制划定两相平衡的分界线,维持公平竞争、良性发展的市场环境与市场秩序,这些都是文章需要探讨并予以回答的问题。全文共分为四章,各章具体内容大致如下:第一章,研究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发展源流及其发展现状。首先,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概念释义,阐释了该制度最大的特点在于其摆脱了事后审查的监管惯性,致力于向事先审查发力,其本质在于为规制行政权力反竞争行为拉起“第一道防线”。其次,结合可竞争市场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及寻租理论,阐明了该制度具有深厚的理论根基。最后,结合域外经验阐述了其域外表现形式即竞争评估机制的存在形式及发展状况,并论述了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反垄断法的制度雏形为起点,现已形成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第二章,研究我国政府采购领域适用该项制度的逻辑理路。文章以“危害性——必要性”为主线,分析了政府采购领域实施该制度的原因。其一,文章阐述了政府采购领域作为行政垄断行为的重灾区,出现频率较高的限制竞争行为的类型,并从采购主体的身份矛盾、采购资金供给者和使用者的主体分离与监管机制的不健全三方面论证了政府采购领域限制竞争行为频发的多重原因,并分析了其对政策目标、地方经济及政府公信力所造成的巨大危害。其二,文章论证了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为政府采购领域适用此制度奠定了坚实的理论支撑,进而论证了该项制度在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的实施不仅是弥补《反垄断法》规制路径乏力的重要举措,更是我国政府采购转型的必然选择,并对该项制度适用的关联性和合理性进行了分析。第三章,研究我国政府采购领域适用该项制度所面临的困境。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此领域的适用困境,根源于自身传统制度体系的缺陷。因此,文章系统审视该项制度的框架体系,从审查方式、审查程序、审查标准、例外规定、法律效力这五个方面论述了在政府采购领域实施该项制度所面对的困境及其具体表现形式。第四章,提出我国政府采购领域适用该项制度的完善建议。要进一步推进此制度的落地生根,必须打破现有发展困境,探究该项制度内部规则体系与外部配套机制的未来转向路径。文章以该制度现存困境为切入点,以政府采购领域的独特性与差异性为突破口,并结合《<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对症下药从审查方式、审查程序、审查标准、例外规定、法律规范五个方面为政府采购领域内该项制度的实施提出发展对策。
杨雨涵[4](2021)在《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伴随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市场竞争秩序面临着诸多挑战,各种违法垄断行为极大地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以及社会公共利益。随着反垄断法的实施推进和公民反垄断意识不断觉醒,越来越多遭受违法垄断行为侵害利益的个体或社会组织想要参与到反垄断活动中来并积极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我国反垄断法实施进程主要依托于公共执行,反垄断私人执行又将主体限制在直接利害关系人之中,而垄断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具有显着的“涟漪效应”,被侵权人人数众多以及不确定性的特点使得大多数间接遭受侵害的主体被排除在反垄断民事私益诉讼的原告范围之外。2012年新民诉法的修订使得公益诉讼进入公众视野,公益诉讼维护的是遭受同一行为侵害的多数不特定主体的利益,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我国反垄断法的“社会本位”相吻合,在反垄断领域建立并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为反垄断法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提供有效途径。近几年检察机关和社会组织不断探索有关环境保护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公益诉讼,取得成果的同时也暴露了现阶段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因不够成熟而面临的一些问题。那么如果在反垄断领域引入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就可能也会面临同样的困境,例如在原告资格认定方面,“直接利害关系人”的限制可能会使得利益同样遭受损害的间接利害关系人无法通过诉讼途径寻求司法救济;在证据制度方面,反垄断活动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使得私人主体获取证据存在一定难度;另外,需要一定的诉讼激励制度激发公众抵制垄断行为的热情,将对集体利益的保护扩散到集体之中的每一个个体之上。所以有必要在原告资格认定、证据制度以及诉讼激励制度这三个方面依据反垄断的特点做出特殊的设计规则,例如根据垄断行为侵害结果的延伸性赋予间接购买者原告资格、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于垄断行为的认定结果可以直接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据使用等等。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现行实施机制即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在实践过程中面临的困境,而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的破冰使得反垄断的推进又多了一条新的道路,这就是我国反垄断领域引入民事公益诉讼的现实契机;第二部分论述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环境保护中产生的一系列问题,而这些问题很有可能在民事公益诉讼引入反垄断领域后继续存在,这也是文章将讨论的重点问题即原告资格认定、证据制度以及诉讼激励制度的制定;第三部分探讨和思考国外相对成熟的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经验;第四部分为我国反垄断领域建立和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提出建议和具体措施。
陈俊杰[5](2020)在《反垄断法间接购买者诉讼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纷繁复杂的市场交易活动中,遭受垄断违法行为损害的除了与违法者直接交易的直接购买者以外,还存在大量的与违法者存在间接交易关系的主体,这些主体在理论上被称为“间接购买者”。我国《反垄断法》第50条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款构成了间接购买者提起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的重要法律依据。但长期以来,由于原告资格的认定、相关损害举证难度大以及制度探索与创新不足的原因,成为制约间接购买者诉讼的发展活力的重要因素。本文以我国在反垄断法间接购买者诉讼中的立法现状与司法现状为切入点,深入分析我国间接购买者诉讼发展不足的具体原因,得出原告资格认定、举证难度以及赔偿责任三方面的实践困境。结合域外考察,以欧盟与美国在间接购买者诉讼中的不同制度设计为参考,着重梳理和分析欧盟与美国在间接购买者诉讼中对原告资格的认定、原告举证责任的承担、损害赔偿的认定与量化问题、损害转嫁抗辩的具体适用规则。最后,在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与基于欧美制度考察所得出的启示基础上,从模式选择与具体规则构想两方面,提出发展与完善我国间接购买者诉讼的思路,为激发我国间接购买者诉讼的活力乃至促进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发展贡献有建设性的方案。
尹睿[6](2020)在《反垄断诉讼中的经济学相关证据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中国的反垄断纠纷日益增加,在不少案件中出现了经济学报告或专家证人,如腾讯诉世界星辉科技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奇虎诉腾讯垄断案、强生公司纵向垄断协议案等,纠纷一方或双方均提交了经济学分析报告或申请专家出庭。在当下我国的竞争和反垄断纠纷中,经济学家正以证人或专家身份对司法诉讼的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但是从总体来看,我国经济学分析报告和申请经济学专家出庭在反垄断诉讼中运用较少,司法实践经验相对不足,实践中没有相应的机制与指引,也没有统一的审查标准,很多反垄断诉讼显示围绕经济学相关证据的法律评价存在一系列问题有待解决。因此本文将从比较法、判例法的角度对经济学证据在我国反垄断诉讼中的适用进行系统的研究,在借鉴国外经济学证据有关立法和做法的基础上,对在反垄断诉讼中我国经济学证据审查规则的完善提出一些初步的建议和设想,希望能对存在的问题提供一个解决的方案。
赵国华[7](2020)在《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探究》文中指出2019年6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一连发布了三部关于反垄断行为的暂行规定,说明我国对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的垄断行为治理的重视和决心。反垄断执行和解制度是反垄断法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反垄断执行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传统的执法方式相比,以更柔和的方式解决争端,以更理性的方式处理纠纷,以更灵活的方式化解矛盾,有利于节约公共资源,提高执行效率,因此,自其产生后就迅速受到各国的青睐。我国反垄断法也规定了执行和解制度---经营者承诺制度。但任何制度都不可能规定的尽善尽美,总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特别是我国反垄断法施行的时间较短,适用的具体案例较少,法律条文又规定的过于笼统和原则。因此本文基于对反垄断执行和解制度一般理论进行梳理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存在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建议。本文一共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首先介绍了本文研究的背景、意义和国内外研究现状,不管是国外还是国内关于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研究的专着都较少,对本问题的研究缺乏系统性和深入性,理论研究已经跟不上现实的发展,其次笔者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方法以及创新与不足之处;第二部分是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的一般性理论,介绍包括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的概念、性质、发展历程、价值和负面影响等,以便构建起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的框架基础;第三部分为我国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从我国反垄断执法和解的典型案例入手,分析了我国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的立法状况,然后主要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对执行和解制度体系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和阐述,在实体方面重点分析和论证了执法和解制度的适用条件、范围和内容要求,在程序方面介绍了执行和解制度的提出、公示、履行、监督和对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保护,以使对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有一个较为全面的把握;第四部分为域外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及启示,主要分析和介绍了域外相关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在对比中找差距、找缺陷、找问题,从而在立足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寻找有益的借鉴和启示;第五部分为完善我国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的建议,针对我国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本文从启动机制、监督机制、惩罚机制和利害关系人救济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建议,以期为完善我国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贡献绵薄之力,从而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姜鹏飞[8](2020)在《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经济的发展,全球化的进程不断地加快,当前国际竞争越来越激烈,国际贸易局势越来越紧张,中国企业在进行对外贸易的时候,往往因为物美价廉等特点被裁定为倾销或者垄断。虽然我国对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实施细则和司法实践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但是由于我国在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实施方面缺少时间和经验,因此需要借助不同国家在反垄断方面的立法来进行进一步的完善。“经济宪法”是反垄断法的另一别称,这也充分体现了反垄断法的重要性和突出性,很少有国家直接将垄断行为作为规制对象的法律部门称为反垄断法。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意味着一个国家国内的市场遭到了本国以外的反竞争行为的重大冲击,该反竞争行为被认为是没有履行共同体法律规定的义务时,则该国可以依法执行自己的垄断法对反竞争行为做出处理。换句话说,保护正当合理的市场竞争,抵制不正当的垄断是反垄断法的直接目的。而域外适用作为反垄断法的重要一环,不仅可以防止不正当竞争,同时也能够对境外的反竞争行为起到很好的限制作用,从而维护国内市场的稳定,保护社会公益。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的存在,可以对国家经济市场进行合理的保护,使本国经济市场得以正常发展。同时,可以对于国外企业竞争所采取限制性方案进行有效的规避,本国企业面对日趋复杂以及不合理的国外公司的垄断行为时,能够趋利避害。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在使用过程中,必须要加以限制,采取合理的途径,否则妨碍国际贸易的往来,对双方经济造成损失,引起不必要的国家主权问题,造成国家之间的相互摩擦。综上所述,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是把双刃剑,在不断的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不断摸索合理运用,权衡重要性和合理性。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出现较早,萌芽于20世纪中期。美国是其发源地。效果原则来源于1945年的Aloca案,但是在建立初期在世界范围具有很大的争议。其争议点在于是否侵犯他国主权。为了防止这样的侵害,许多国家特别建立专门相关法律。随着时间的发展,全球化不断深入,该制度的漏洞和欠缺也不断修正。所以这个制度被世界各国逐渐认同和接受。无论哪个国家,其在制定反垄断法时必定会参考美国的法律,其原因是美国的反托拉斯法的历史悠久且影响力大。对于反垄断法的适用,其域外适用也是从美国发起。但是不同于大陆法系的是,该项适用制度的建立主要依托于美国的判例法,因此在反垄断领域,法官拥有对其审判或对其反垄断法解释的自由裁量权。因此,法官的判例对于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具有不可轻视的作用。欧盟对于发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则延续了美国在该方面的效果原则,从而进行了相应完善。欧盟法院在其反垄断法领域内并未明确制定相关的域外适用条例,而其有关域外适用的相关规定只是根据《罗马条约》的相关规定来提及的,在该领域的规定也是在欧盟法院众多具体案件判决中慢慢发展成型的。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离不开与其他国家的贸易往来,“走出去”成为越来越多企业的发展策略,其在域外设置了更多的子公司或者工厂,响应了国家发展的号召,我国经济在全球所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成为了不可忽视的又一经济强国。虽然我国“走出去”政策顺利实行,但是鉴于我国在反垄断领域仍存在较大的理论空缺。因此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仍存在较大的缺陷,缺乏对于细节的准确把控。这就需要我国在不断的填补反垄断法领域的空缺,能够在日益激烈的世界竞争体系中不断成长,能够运用强有力的法律来维护我国的切身利益。因此我国应紧跟时代潮流,加强与各个国家的合作,从现实情况中吸取经验,从而不断完善我国在该领域的制度,以加强在具体案件中的主动权。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存在的问题有实施细则不完善、缺乏明确的效果原则、缺乏国际礼让原则以及缺乏应对国外滥用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法律规定,对此本文提出了完善的建议即制定明确的实施细则、制定明确的效果原则标准、引入国际礼让原则、针对反垄断法的滥用制定相关限制性规定。本文通过文献研究法和对比分析法,对美国,德国和欧盟相关国家地区的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进行了归纳和整理,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了统一的研究理论体系,建立了明确的研究框架。在阅读了国外反垄断法的相关文献,对其适用的实践经验进行了总结,从而得出了对我国如何完善落实反垄断法域外使用制度的相关启示。与此同时,与我国现有反垄断法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相结合,在符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使提出的建议更具有适用性。
苏冬冬[9](2020)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在医药技术、医药经济和公共健康备受关注的当下,如何有效对医药发明进行专利保护,既可以激励医药技术创新和促进医药产业发展,又可以满足药品可及性和保障公众健康权益的实现,已成为国内外学界和产业界讨论的重点话题。目前,我国药品注册审批环节不审查拟上市药品的专利状况,导致上市后的药品面临着专利侵权和退市的双重风险。药品注册审批环节缺乏有效的专利争议解决机制,难以有效保护药品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制度上需要引入一种机制将药品的注册审批与专利权的保护相联系。美国1984年的《Hatch-Maxman法案》首创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并在2003年的《医疗保险处方药改进和现代化法案》(MMA)中得到优化和完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是一个复杂的制度体系,包括程序链接和职能机构链接,涵盖简化新药申请程序、专利信息公示、专利声明、暂缓审批期、专利挑战机制、首仿药市场独占期等内容。我国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仅是对药品的审评审批与专利的权属状态之间的联系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尚未建立实质意义上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我国既有规定过于简单宽泛,缺乏实际可操作性,实际运行效果不佳,难以满足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实际需求。为此,国家从宏观政策和立法层面提出要探索构建药品专利链接制度,这引起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广泛讨论。为了保障医药创新政策的有效部署落实和立法工作的顺利推进,有必要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设计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建构方案。对药品专利链接制度进行全方位和体系化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实践和理论意义。本文通过全面梳理和分析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产生的缘由、创立的背景、发展历程、基本内容、发挥的功效,挖掘该制度所蕴含的宗旨和价值理念,剖析制度的内在运行机理及其缺陷,探寻该制度建立、实施过程中的关键和重要影响因素,发现和解决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与其他相关制度的协调与衔接问题,剖析制度运行中产生的竞争法问题,在对比分析美国、加拿大、韩国等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国家的立法实践、实际运行状况及其实施效果、所进行的革新举措的基础上,总结分析不同立法模式的优缺点,吸收、合理借鉴这些国家在药品专利保护与药品监管制度改革方面所进行的有益尝试、探索和经验,结合我国医药产业发展实际、医药创新政策和制度环境,确立我国的药品专利链接立法模式和构建出科学、合理、健全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完善我国药品专利保护与药品监管制度体系。本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共由六章构成,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解读。本章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内涵出发,厘清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含义及其适用范围,明晰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建立的判断标准,梳理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产生缘由与演变过程,剖析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内在运行机制及其缺陷,确定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功能及作用,分析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基本内容。本章的内容为全文探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奠定了基础。就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本身而言,其是一把“双刃剑”,在发挥促进新药研发和及时确定专利法律状态的正效应时,也具有阻碍仿制药竞争和危及药品可及性的负效应。第二章,我国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本章通过深入剖析药品专利链接的制度逻辑及其合理内核,挖掘出该制度建立的正当性基础和基本价值取向,结合我国医药产业发展实际、医药产业政策的演变过程,探寻该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为药品专利权人提供了在药品上市前解决专利纠纷的途径,是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得以实现的手段之一。该制度遵循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的宪法原则、契合利益平衡的立法旨趣、合乎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目标、符合最优资源配置的要求和我国的知识产权政策立场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政策目标。该制度有助于强化药品专利权的保护,激励药品创新;有利于促进仿制药与创新药的充分竞争,实现医药产业的良性发展;有助于解决公民健康需求与药品供给不足的矛盾。该制度是解决我国药品专利保护不力、医药产业创新不足和高质量药品紧缺问题的重要途径,是落实国家医药产业创新发展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创新政策和建设健康中国的重要制度设计。第三章,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比较法考察。本章主要考察了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同时结合近年来签订的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中有关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规定,对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了展望。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和实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国家,其后得到加拿大、澳大利亚、韩国等国家的响应和仿效实施。实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国家基于本国实际和政策目标采取了不同的链接模式,且产生了不同的实施效果。美国将国内立法中的药品专利链接机制通过双边或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的方式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推行。现阶段,由于各成员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经济结构不同,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尚无法在国际范围内形成统一的标准。未来将会成为国际药品专利保护领域的一项基本准则。第四章,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配套法律制度。本章详细介绍了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相配套的药品试验例外、药品专利期限延长、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制度内容,分析了这三个制度的功能及作用、制度本身的利与弊,以及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之间的关系。这几个制度实质上是围绕着药品专利保护与创新药研发之间的矛盾和药品专利权人的私人利益与和社会福利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而展开。药品试验例外制度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与药品专利期限延长制度的并行实施,起到了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的作用。药品试验数据保护是药品专利链接的基础,药品专利链接是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延伸。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相关的各个制度之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平衡,能够起到共同激励创新药物的开发和加快仿制药及时上市的作用。第五章,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滥用的法律规制。本章主要探讨了美国和加拿大在应对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滥用问题方面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同时也考察了欧盟在应对相关问题上的经验做法。从微观的角度对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实施中的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挖掘法院对同类案件作不同处理的法理依据,总结归纳相关行为的违法性判定要件。针对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实际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医药产业发展实际、法律制度、司法体制,提出了我国应对相关问题的对策与建议。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滥用主要表现为药品专利常青(药品专利不当登记)和反向支付协议两类典型行为。药品领域的专利常青、反向支付协议问题本质上反映了药品创新激励保护和市场自由竞争之间的冲突与平衡问题。运用反垄断法规制药品专利常青行为和反向支付协议行为具有正当性基础,对这些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应遵循合理分析原则,综合衡量其垄断行为对竞争的正负效应,以判定是否落入反垄断法的规制范畴。第六章,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构建的体系化思考。本章在梳理及评析现有药品专利链接模式,分析我国与药品专利链接相关的现行立法规定、实施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参考借鉴其他国家相关立法与实践的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医药产业发展实际和法制环境,提出该制度在我国建构的基本设想和具体实施方案。我国与药品专利链接相关的现行立法规定主要存在规定缺乏上位法依据、规定不具系统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等突出问题。在药品注册审批实践中因药品注册申报引发的专利纠纷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因而,在我国构建药品专利链接制度需要补充制度创设的依据和设计具有可操作性的专利链接方案。同时,在具体制度设计时,需要立足我国实际、注重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协调与衔接,并建立相应的配套法律机制。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合理内核在于利益平衡,其通过一系列精巧的平衡设计,激励原研药企业继续研发新药并推向市场,鼓励仿制药企业挑战原研药企业的专利,使原研药行业与仿制药行业保持良性协调发展。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有效实施及其所追求的利益平衡价值目标的实现,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制约、配合和支撑,构建起一套较为完整的促进原研药与仿制药协调发展的法律制度体系。在中国语境下实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应当警惕该制度滥用可能带来的反竞争风险。立法者和政策制定者应科学评估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利弊,克服制度本身的内在缺陷,消解该制度对药品可及性所产生的不利影响。
田竞[10](2020)在《我国反垄断纠纷可仲裁性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反垄断法作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核心法律制度,带有浓厚的“公法”色彩;而仲裁作为民间性平等主体间的纠纷解决方式,因其奉行意思自治原则,有其相应的适用范围。囿于反垄断法的公法属性与仲裁私制度之间的价值冲突,长期以来,仲裁制度一直被排除在反垄断纠纷的解决机制外。然而,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蓬勃发展,国际商事贸易联系日益紧密,传统纠纷解决机制越来越难以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仲裁因其高效便捷、注重协商等优势,逐渐在以往不被纳入仲裁的纠纷事项上发挥作用,诸如知识产权纠纷、证券纠纷等原来不属于仲裁范围的事项开始逐步进入仲裁视野。在仲裁范围扩张的大背景下,反垄断纠纷可仲裁性问题开始引发业界、学界的争论,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反垄断纠纷不能仲裁的态度也在发生变化,欧美等国的司法实践也出现了将反垄断纠纷纳入仲裁的有益尝试。如美国的“Mitsubishi汽车公司案”及欧盟的“Eco Swiss案”等为反垄断纠纷的仲裁解决带来了新的思路。我国于2008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反垄断法》明确规定反垄断纠纷解决以行政执法为主兼以私人的民事诉讼,并没有规定反垄断纠纷可以由仲裁解决。近年来,实践中有关反垄断纠纷仲裁解决的案件不断出现,如“呼和浩特汇力公司与壳牌公司垄断协议纠纷案”、“昌林公司与壳牌公司垄断纠纷案”等,但由于我国法律中缺乏相关规定,导致类似案件处理结果不一,实践上也呼吁着立法对反垄断纠纷可仲裁的承认。我国反垄断纠纷可仲裁性问题的研究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反垄断纠纷是否可以仲裁的探讨;二是承认反垄断纠纷可仲裁后的相关制度构建问题。基于这样的研究思路,辨析反垄断纠纷能否通过仲裁手段来解决是问题的关键。反垄断纠纷按其字面意思来理解就是“因垄断产生的纠纷”,反垄断纠纷十分复杂,对其定义很难做到清晰准确,目前学界按垄断行为的不同、有无涉外因素及所涉主体的不同对反垄断纠纷进行了分类,我们可以在对其分类的基础上对反垄断纠纷的内容有所把握。反垄断纠纷与一般纠纷事项相比有其特殊性,一是具备公法和私法双重属性,并不是所有反垄断纠纷都涉及公共利益,也有相当一部分私人利益存在,二是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在处理反垄断纠纷的过程当中对相关市场界定正体现其复杂性与专业性,三是存在于国际国内两大市场。就一般而言,可仲裁性是指纠纷具有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进行解决的属性。若某些纠纷事项就其本质与特点是可以通过仲裁解决的,那么其就具有可仲裁性。可仲裁性的判断标准有可和解性标准、财产权益标准、公共政策标准及对抗性标准等。传统理论认为反垄断纠纷必然涉及公共利益,仲裁水平并不能应对错综复杂的反垄断纠纷,故反垄断纠纷长时间内排斥仲裁的介入。但经过长期的理论与实践探索发现,虽然可仲裁性与公共政策联系紧密,反垄断纠纷并不必然涉及公共政策,公共政策也并不是纠纷事项能否仲裁的唯一标准,故以反垄断法的公共利益特点排斥反垄断纠纷的可仲裁性具有片面性。同时,反垄断纠纷的“非正式”解决机制已得到广泛认可,仲裁制度作为一种私人纠纷解决的机制,也是一种“非正式”的纠纷解决手段,自然可以参与到反垄断纠纷仲裁解决的过程中。更为重要的是,反垄断纠纷与仲裁的结合具有自身独特的优势,如拓宽纠纷解决的途径、进一步扩大了纠纷事项可仲裁的范围以及仲裁裁决更能得到外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等。具体到我国目前的法治环境,特别是在“一带一路”的大背景下,确立我国反垄断纠纷可仲裁具有必要性与重要意义。反垄断纠纷可仲裁既是顺应世界趋势的需要,也是推动本国经济发展、促进《反垄断法》平稳实施的需要。当前,我国反垄断纠纷可仲裁的相关立法仍是空白,但我国仲裁水平正在稳步提升,域外又有经验可供借鉴,确立反垄断纠纷可仲裁也有其可行性。我国应当尽早承认反垄断纠纷可仲裁,并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按照这一思路,创造性的提出以下建议:(1)在我国通过修改相关法律,将反垄断纠纷可仲裁性纳入正式法律之前,应当考虑到我国立法进展的实际情况,可由最高人民法院发挥司法机构协助模式,以司法解释或以通知等形式,确立部分反垄断纠纷的可仲裁性。(2)明确并不是所有反垄断纠纷都不具备可仲裁性,有些反垄断纠纷案件涉及私人利益可以仲裁;有些作为反垄断纠纷中的一部分可以仲裁,如纯经济学范围内的相关市场界定问题;反垄断纠纷的有些问题如案件的“定性”可能未必适宜仲裁,但另一些“定量”问题如赔偿金额的确定则可以仲裁。(3)对公共利益的保护至关重要。主张建立反垄断纠纷仲裁裁决保障公共利益性司法审查制度。明确对仲裁裁决进行保障公共利益性司法审查的法院级别、原则和范围,以保障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4)提出应解决反垄断纠纷仲裁裁决具体实施的问题,例如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程序的选择等。通过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更好地服务于我国反垄断纠纷的仲裁解决。
二、论反垄断制度在我国的确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反垄断制度在我国的确立(论文提纲范文)
(1)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的相关理论 |
(一)反垄断民事诉讼相关概念的厘清 |
(二)从可诉性理论谈起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问题 |
(三)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 |
二、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实证考察及存在问题 |
(一)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实证考察 |
1.直接购买者的原告资格 |
2.间接购买者的原告资格 |
3.竞争者的原告资格 |
(二)存在的问题 |
1.未规定合理的原告资格认定标准 |
2.间接购买者原告资格相关法律规定缺失 |
3.被告能否提起转嫁抗辩不明确 |
4.竞争者原告资格认定争议大 |
三、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域外考察 |
(一)美国相关立法及实践经验 |
1.三倍赔偿条款与直接损害规则 |
2.垄断损害理论与垄断损害的转嫁 |
3.间接购买者规则 |
4.互联网时代间接购买者规则的新发展——苹果公司垄断案 |
5.集团诉讼制度 |
(二)欧盟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制度 |
(三)日本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制度 |
(四)启示 |
四、完善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建议 |
(一)明确反垄断民事诉讼的价值定位和法律适用规则 |
1.明确价值定位 |
2.平衡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的适用 |
(二)确立以“受损害为原则,受影响为例外”的原告资格认定标准 |
1.以受损害为原则 |
2.以受影响为例外 |
(三)建立相对禁止的转嫁抗辩制度 |
(四)对间接购买者原告资格问题作出规定 |
1.传统模式下间接购买者原告资格的确定 |
2.互联网时代间接购买者原告资格的确定 |
(五)限制竞争者原告资格 |
(六)建立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
(七)构建反垄断集体诉讼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综述 |
1.3.2 国内研究综述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研究创新点 |
第二章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理论问题分析 |
2.1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界定 |
2.1.1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概念 |
2.1.2 相关概念辨析 |
2.2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 |
2.2.1 国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发展历程 |
2.2.2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发展历程 |
2.3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义 |
2.3.1 协调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
2.3.2 营造法治化市场竞争秩序 |
2.3.3 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 |
第三章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现状考察及问题分析 |
3.1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现状考察 |
3.1.1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法律与政策基础 |
3.1.2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具体实施现状 |
3.2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问题分析 |
3.2.1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法律体系不完善 |
3.2.2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执法机制不健全 |
3.2.3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司法保障和监督机制不完备 |
第四章 域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经验借鉴 |
4.1 域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探索 |
4.1.1 美国 |
4.1.2 日本 |
4.1.3 欧盟 |
4.1.4 澳大利亚 |
4.2 域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经验的借鉴分析 |
4.2.1 坚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入法 |
4.2.2 建立权威的外部审查机构 |
4.2.3 确立广泛的审查对象 |
4.2.4 加强公平竞争的司法审查 |
第五章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完善对策 |
5.1 立法层面 |
5.1.1 提高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立法层级 |
5.1.2 加强相关法律政策的协调性 |
5.1.3 推进公平竞争审查的具体制度的构建 |
5.2 执法层面 |
5.2.1 建立以反垄断执法机构为中心的审查机构 |
5.2.2 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执法的程序规则 |
5.2.3 加强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联动性 |
5.3 司法层面 |
5.3.1 完善公平竞争审查的私人救济 |
5.3.2 加快建立行政公益诉讼 |
5.3.3 确立公平竞争审查的司法审查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3)政府采购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重点及方法 |
第一章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缘起 |
第一节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兴起的理论渊源 |
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本旨 |
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兴起的理论根基 |
第二节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演变 |
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域外探源 |
二、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探索路径 |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领域适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逻辑理路 |
第一节 我国政府采购领域限制竞争行为研探 |
一、我国政府采购之现状 |
二、我国政府采购领域限制竞争行为的类型化分析 |
三、我国政府采购领域限制竞争行为的成因 |
四、我国政府采购领域限制竞争行为的危害 |
第二节 我国政府采购领域适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必要性 |
一、适用该项制度的法律支撑 |
二、适用该项制度的意义 |
三、适用该项制度的关联性 |
四、以政府采购为重点审查领域的合理性 |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领域适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困境 |
第一节 审查方式的困境 |
一、自我审查的时代合宜性 |
二、“最优解”暗藏先天缺陷 |
第二节 审查程序的困境 |
一、一次审查难达目的 |
二、监督和问责程序乏力 |
第三节 审查标准的困境 |
一、相关术语界定模糊 |
二、合理性审查机制缺失 |
第四节 例外规定的困境 |
一、适用情形概念过于宽泛 |
二、适用程序规范较为粗糙 |
第五节 法律效力的困境 |
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相关文件梳理 |
二、规范性文件法律位阶较低 |
第四章 政府采购领域适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审查方式之完善 |
一、强化第三方评估机制 |
二、完善重大政策措施会审制度与联席会议制度 |
第二节 审查程序之完善 |
一、构建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二次审查机制 |
二、完善监督与问责程序 |
第三节 审查标准之完善 |
一、构建政府采购“合法性—合理性”审查标准体系 |
二、探索建立政府采购审查负面清单制度 |
第四节 例外规定之完善 |
一、推进例外规定适用情形的科学设置 |
二、严格审核政府采购领域公共政策的例外规定适用 |
第五节 法律规范之完善 |
一、短期目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反垄断法》确认 |
二、中长期目标:制定《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4)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课题背景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目标 |
四、研究内容 |
第1章 我国引入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的现实契机 |
1.1 我国现行反垄断实施机制 |
1.1.1 反垄断公共执行机制的现状与困境 |
1.1.2 反垄断私人执行机制的现状与困境 |
1.2 公益诉讼的破冰 |
1.2.1 反垄断领域引入公益诉讼的合理性 |
1.2.2 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与民事私益诉讼对比 |
第2章 反垄断领域引入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挑战 |
2.1 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一般问题 |
2.1.1 原告主体资格方面 |
2.1.2 证据制度方面 |
2.1.3 诉讼成本与动力方面 |
2.2 反垄断领域引入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问题 |
2.2.1 间接购买者的原告资格问题 |
2.2.2 审决前置模式 |
2.3 反垄断领域引入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与挑战 |
2.3.1 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 |
2.3.2 原告资格尚不明确 |
2.3.3 证据制度有待完善 |
2.3.4 诉讼激励制度仍需改进 |
第3章 国外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借鉴与思考 |
3.1 国外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设计 |
3.2 原告资格认定 |
3.2.1 美国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
3.2.2 日本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
3.2.3 德国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
3.2.4 思考与启示 |
3.3 证据制度设计 |
3.3.1 美国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举证责任 |
3.3.2 日本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举证责任 |
3.3.3 德国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举证责任 |
3.3.4 思考与启示 |
3.4 诉讼激励制度设计 |
3.4.1 美国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诉讼激励制度 |
3.4.2 日本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诉讼激励制度 |
3.4.3 德国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诉讼激励制度 |
3.4.4 思考与启示 |
第4章 构建和完善我国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的建议 |
4.1 完善原告资格的规定 |
4.1.1 个体 |
4.1.2 社会公益团体 |
4.1.3 检察机关 |
4.2 完善证据制度 |
4.3 完善诉讼激励制度 |
第5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反垄断法间接购买者诉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引言 |
1.2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2.1 选题背景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创新之处 |
2 我国反垄断法间接购买者诉讼现状研究 |
2.1 间接购买者诉讼相关概念简析 |
2.1.1 间接购买者概念简析 |
2.1.2 间接购买者诉讼概念简析 |
2.2 我国反垄断法间接购买者诉讼的现状 |
2.2.1 我国间接购买者诉讼立法现状 |
2.2.2 我国间接购买者诉讼司法现状 |
2.3 我国间接购买者诉讼的实践困境 |
2.3.1 间接购买者诉讼原告资格认定的窘境 |
2.3.2 间接购买者诉讼原告举证证明难度大 |
2.3.3 间接购买者诉讼损害赔偿责任不明确 |
3 欧美反垄断法间接购买者诉讼比较 |
3.1 欧盟反垄断法间接购买者诉讼研究 |
3.1.1 欧盟间接购买者诉讼立法现状 |
3.1.2 欧盟间接购买者诉讼适格原告的确定 |
3.1.3 欧盟间接购买者损害赔偿的确定及举证责任 |
3.1.4 欧盟间接购买者诉讼损害转嫁抗辩规则的适用 |
3.2 美国反托拉斯法间接购买者诉讼研究 |
3.2.1 美国间接购买者诉讼立法现状 |
3.2.2 美国间接购买者诉讼适格原告的确定 |
3.2.3 美国间接购买者诉讼损害赔偿范围的量化 |
3.2.4 美国间接购买者诉讼损害转嫁抗辩规则的适用 |
3.3 欧美间接购买者诉讼研究对我国的启示 |
4 我国反垄断法间接购买者诉讼完善建议 |
4.1 明确认定间接购买者诉讼适格原告的标准 |
4.2 我国反垄断法间接购买者诉讼模式的创新 |
4.2.1 探索我国间接购买者群体诉讼机制 |
4.2.2 探索我国间接购买者公益诉讼机制 |
4.3 明确间接购买者诉讼中损害转嫁抗辩规则的适用 |
4.4 明确间接购买者诉讼中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 |
4.5 优化我国间接购买者诉讼的证据规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反垄断诉讼中的经济学相关证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1.1 研究目的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和主要内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主要内容 |
1.4 创新与不足 |
2.经济学相关证据在中国司法诉讼中的审查现状及问题 |
2.1 相关案件梳理及存在的问题 |
2.1.1 奇虎诉腾讯案中的经济学证据 |
2.1.2 相关案件中经济学证据在中国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3.经济学相关证据的作用属性和审查难点 |
3.1 经济证据在反垄断诉讼中的作用 |
3.2 经济学证据的界定和特征 |
3.3 经济学相关证据的审查难点 |
3.3.1 相关经济学原则和基础理论不稳定 |
3.3.2 分析和计量方法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 |
4.欧美竞争法诉讼中经济学证据的审查规则和实践 |
4.1 美国的规则和实践 |
4.1.1 美国审查经济学证据的相关规则 |
4.1.2 美国经济学证据运用的实践经验 |
4.2 欧盟的规则和实践 |
4.2.1 欧盟审查经济学证据的相关规则 |
4.2.2 欧盟经济学证据运用的实践经验 |
4.3 欧美与中国审查规则的比较 |
4.4 欧美的实践与规则对中国的可供借鉴之处 |
5.中国经济学证据审查规则的建构和实施 |
5.1 经济学证据审查规则框架 |
5.1.1 经济学专家的可信性标准 |
5.1.2 经济学证据的相关性标准 |
5.1.3 经济学证据的真实性标准 |
5.2 具体案件中适用的路径 |
5.2.1 引入中立专家证人制度 |
5.2.2 建立反垄断诉讼经济专家库 |
结论和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的背景 |
1.1.2 研究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1.3.1 比较分析法 |
1.3.2 经济分析法 |
1.3.3 实证分析法 |
1.4 创新与不足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一般理论 |
2.1 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的概念 |
2.2 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的特征 |
2.2.1 契约性 |
2.2.2 行政性 |
2.2.3 替代性 |
2.2.4 程序性 |
2.3 执法和解制度与相关制度的厘清 |
2.3.1 和解制度与豁免制度 |
2.3.2 和解制度与宽恕制度 |
2.4 执法和解制度的优势 |
2.4.1 实现实质正义 |
2.4.2 降低执法成本 |
2.4.3 契合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 |
2.5 执法和解制度的局限性 |
2.5.1 对于执法者身份定位不明确 |
2.5.2 对于经营者缺乏公平 |
2.5.3 对于利害关系人缺乏私力救济 |
第3章 我国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
3.1 我国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经营者承诺制度的立法现状 |
3.1.1 我国《反垄断法》及其相关规定 |
3.1.1.1 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 |
3.1.1.2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条文的规定 |
3.1.2 我国反垄断经营者承诺的实体制度 |
3.1.2.1 和解的适用条件 |
3.1.2.2 和解的适用范围 |
3.1.2.3 和解的内容 |
3.1.2.4 和解的效力 |
3.1.3 我国反垄断经营者承诺的程序制度 |
3.1.3.1 反垄断执法和解的启动程序 |
3.1.3.2 反垄断执法和解的公开程序 |
3.1.3.3 反垄断执法和解的履行程序 |
3.1.3.4 反垄断执法和解的监督程序 |
3.2 我国关于经营者承诺制度的典型案例 |
3.2.1 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垄断协议案 |
3.2.2 盛开公司销售世界杯门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
3.3 我国经营者承诺制度存在的问题 |
3.3.1 关于和解适用条件的规定不到位 |
3.3.2 关于和解适用范围的规定不明确 |
3.3.3 关于和解履行监督的规定存在缺陷 |
3.3.4 关于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保护机制未建立 |
第4章 域外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及启示 |
4.1 域外代表国家和地区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 |
4.1.1 美国 |
4.1.2 欧盟 |
4.1.3 日本 |
4.2 对我国的反垄断和解制度的启示 |
4.2.1 约束执法机构的权力 |
4.2.2 限制执法和解制度的范围 |
第5章 完善我国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的建议 |
5.1 明确规定我国反垄断执法和解的适用条件 |
5.1.1 必须经过调查程序方可适用执行和解 |
5.1.2 经营者和执法机构均表示同意以和解处理案件 |
5.1.3 适用执法和解程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5.2 合理确定我国反垄断执法和解的适用范围 |
5.3 进一步完善和解履行监督机制 |
5.3.1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监督 |
5.3.2 对经营者进行监督 |
5.4 建立系统的利害关系人保障机制 |
5.4.1 赋予利害关系人和解协议的参与权 |
5.4.1.1 建立承诺公告说明制度 |
5.4.1.2 允许第三人利益损害发表意见 |
5.4.2 赋予利害关系人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实现权利的司法救济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后记 |
(8)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一) 研究方法 |
(二) 研究思路 |
四、理论创新点 |
第一章 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概述 |
一、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界定 |
(一) 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起源 |
(二) 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定义 |
(三) 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本质 |
二、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理论依据 |
(一) 国际法中的管辖权理论 |
(二) 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效果原则 |
三、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领域 |
(一) 跨国并购 |
(二) 国际卡特尔 |
(三) 出口卡特尔 |
第二章 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 |
一、我国反垄断法域外制度的现状 |
二、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现实性 |
(一) 经济全球化导致法律的趋同化 |
(二) 规制境外反竞争行为的需要 |
(三) 应对发达国家对我国域外反垄断规制的需要 |
三、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原则 |
(一) 效果原则 |
(二) 合理管辖原则 |
(三) 优先适用原则 |
第三章 国外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及其经验 |
一、美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 |
(一) 美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
(二) 美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原则 |
二、欧盟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 |
(一) 欧盟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
(二) 欧盟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原则 |
三、美国与欧盟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原则的经验 |
第四章 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实施细则不完善 |
二、缺乏明确的效果原则 |
三、缺乏国际礼让原则 |
四、缺乏应对国外滥用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法律条例 |
第五章 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完善的建议 |
一、制定明确的实施细则 |
二、制定确切的效果原则标准 |
三、引入国际礼让原则 |
四、制定明确的规定防范国外滥用反垄断法域外适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问题 |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
三、研究现状述评 |
四、研究内容、思路与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解读 |
第一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基本内涵 |
一、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含义 |
二、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适用范围 |
三、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基本内容 |
第二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溯源与发展 |
一、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建立的背景 |
二、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正式确立 |
三、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建立的缘由及标准 |
四、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发展历程 |
第三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运行机制及缺陷 |
一、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内在运行机制 |
二、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内在缺陷 |
第四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功能定位及作用 |
一、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功能定位 |
二、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作用解析 |
第五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与药品可及性 |
一、对药品价格的影响 |
二、对医药产业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一节 提升我国医药行业创新能力与产业发展的需要 |
一、我国医药行业创新发展现状分析 |
二、我国医药行业技术创新能力评价 |
三、我国医药政策的演变 |
四、我国医药产业的总体评价 |
五、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制度保障 |
第二节 保障公民健康权与生命权的重要途径 |
一、药品取得是公共健康的重要保障 |
二、利于解决药品短缺这一现实问题 |
第三节 参与国际竞争与国际规则制定的需要 |
一、提升我国医药企业国际竞争力 |
二、我国对药品专利国际规则变革的需求 |
第四节 制度移植可行性的多维分析 |
一、遵循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的宪法原则 |
二、契合利益平衡的立法旨趣 |
三、合乎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目标 |
四、符合最优资源配置的要求 |
五、因应公共政策价值目标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
第一节 美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立法与实践 |
一、美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立法现状 |
二、美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实施效果 |
三、评价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第二节 加拿大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立法与实践 |
一、加拿大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立法现状 |
二、加拿大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实施效果 |
三、加拿大与美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异同 |
四、评价及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三节 韩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立法与实践 |
一、韩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立法现状 |
二、韩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实施情况 |
三、评价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第四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 |
一、自由贸易协定下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 |
二、国际药品专利规则的未来走向 |
三、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前景展望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配套法律制度 |
第一节 药品专利链接与药品试验例外 |
一、药品试验例外的创立 |
二、药品试验例外的正当性及制度功用 |
三、药品专利链接与药品试验例外相互制衡 |
四、药品专利链接与药品试验例外的冲突与解决 |
第二节 药品专利链接与药品专利期限延长 |
一、药品专利期限延长制度的创立与发展 |
二、药品专利期限延长的制度评价 |
三、药品专利链接与专利期限延长的关系 |
四、我国的制度因应 |
第三节 药品专利链接与药品试验数据保护 |
一、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创立与发展 |
二、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制度评价 |
三、药品试验数据保护与药品专利链接的关系 |
四、我国的制度因应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滥用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滥用法律规制的理论溯源 |
一、创新激励与自由竞争之间的差异性 |
二、创新激励与自由竞争之间的协调性 |
三、专利法与反垄断法适用的竞合及取舍 |
第二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滥用的表现形式 |
一、药品专利常青 |
二、反向支付协议 |
第三节 药品专利常青行为的法律规制 |
一、典型国家的规制路径之考察 |
二、我国的规制路径之选择 |
第四节 反向支付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 |
一、典型国家的反垄断执法实践之考察 |
二、我国对典型国家执法经验的现实借鉴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构建的体系化思考 |
第一节 我国药品专利链接的规定及实践之评价 |
一、我国现行药品专利链接规定之梳理 |
二、我国现有实践之考察 |
三、我国现行规定及实践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本质定位与立法选择 |
一、药品专利链接模式梳理与评介 |
二、推行以利益平衡为核心的强保护模式 |
三、制度设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第三节 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规范设计 |
一、补充制度设计的法律依据 |
二、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能衔接 |
三、药品专利链接的具体操作流程 |
四、药品专利信息的公示 |
五、暂缓审批期的设定 |
六、专利挑战制度的设计 |
七、首仿药市场独占期制度的设计 |
第四节 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与其他制度的衔接 |
一、与药品试验例外制度的衔接 |
二、与药品专利期限延长制度的衔接 |
三、与专利药品强制许可制度的衔接 |
四、与诉前禁令制度的衔接 |
五、与药品专利诉讼制度的衔接 |
六、与专利行政处理制度的衔接 |
第五节 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实施机制之完善 |
一、简化药品上市审批程序 |
二、适当提高医药发明可专利性标准 |
三、修改和完善专利无效程序 |
四、建立首仿药替代制度 |
五、完善药品价格管控机制 |
六、健全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10)我国反垄断纠纷可仲裁性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理论与实践意义 |
二 研究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文献 |
(二)国内研究文献 |
(三)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评论 |
三 研究思路与创新点 |
(一)研究思路 |
(二)创新点 |
四 结构安排及研究方法 |
(一)结构安排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反垄断纠纷可仲裁性的一般理论 |
第一节 反垄断纠纷的基本概念 |
一 垄断行为的概念与分类 |
二 反垄断纠纷的定义与分类 |
三 反垄断纠纷的特点 |
第二节 可仲裁性的概念及判断标准 |
一 可仲裁性的概念 |
二 可仲裁性的判断标准 |
第三节 反垄断纠纷与仲裁的结合问题 |
一 反垄断纠纷与仲裁结合的冲突 |
二 反垄断纠纷与仲裁结合的理论基础 |
三 反垄断纠纷与仲裁结合的优势 |
第二章 比较法视野下域外反垄断纠纷可仲裁的实践 |
第一节 美国反垄断纠纷可仲裁的发展脉络 |
一 否认反垄断纠纷可仲裁的“美国安全公司案” |
二 承认反垄断纠纷可仲裁的“Mitsubishi汽车公司案” |
三 美国反垄断纠纷可仲裁的新发展 |
第二节 欧盟及成员国反垄断纠纷可仲裁的实践 |
一 欧盟反垄断纠纷可仲裁的实践 |
二 欧洲国家反垄断纠纷可仲裁的实践 |
第三节 域外反垄断纠纷可仲裁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
一 反垄断纠纷可仲裁的承认由国际到国内循序推进 |
二 反垄断纠纷可仲裁在立法中予以明确 |
三 对反垄断纠纷仲裁裁决进行保障公共利益性的司法审查 |
四 反垄断纠纷中的纯经济学因素可用仲裁认定 |
第三章 我国反垄断纠纷可仲裁的应然性分析 |
第一节 我国反垄断纠纷可仲裁应然分析的现实基础 |
一 反垄断纠纷可仲裁的立法现状 |
二 反垄断纠纷可仲裁的司法现状 |
第二节 我国反垄断纠纷可仲裁的必要性分析 |
一 顺应国际趋势的需要 |
二 促进经济繁荣的需要 |
三 完善《反垄断法》实施机制的需要 |
第三节 我国反垄断纠纷可仲裁的可行性分析 |
一 相关立法存在空间 |
二 国内外实践的不断发展 |
三 公共利益可以得到有效保障 |
四 仲裁水平的不断提高 |
第四章 我国反垄断纠纷可仲裁的基本制度构建 |
第一节 明确我国反垄断纠纷可仲裁 |
一 明确仲裁解决反垄断纠纷的范围 |
二 明确仲裁解决反垄断纠纷的方式 |
三 明确仲裁解决反垄断纠纷的法律依据 |
第二节 建立反垄断仲裁裁决保障公共利益性的司法审查制度 |
一 对裁决进行保障公共利益性司法审查的原则 |
二 对裁决进行保障公共利益性司法审查的主要内容 |
三 对裁决进行保障公共利益性司法审查的法院级别 |
第三节 完善反垄断纠纷可仲裁的配套制度 |
一 管辖权制度 |
二 仲裁庭组成制度 |
三 简易程序排除制度 |
四 仲裁员选任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论反垄断制度在我国的确立(论文参考文献)
- [1]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问题研究[D]. 张倩. 安徽财经大学, 2021(10)
- [2]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D]. 侯一凡. 河北大学, 2021(02)
- [3]政府采购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D]. 聂文琪. 兰州大学, 2021(12)
- [4]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D]. 杨雨涵. 华东理工大学, 2021(08)
- [5]反垄断法间接购买者诉讼研究[D]. 陈俊杰. 暨南大学, 2020(04)
- [6]反垄断诉讼中的经济学相关证据问题研究[D]. 尹睿. 暨南大学, 2020(04)
- [7]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探究[D]. 赵国华. 吉林财经大学, 2020(07)
- [8]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研究[D]. 姜鹏飞. 河南大学, 2020(02)
- [9]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研究[D]. 苏冬冬.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10]我国反垄断纠纷可仲裁性问题研究[D]. 田竞. 郑州大学, 20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