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问题调研报告

土地征收问题调研报告

问:征地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 答: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耐此、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大好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滚亩铅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问: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 答:法律主观: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 农村集体土地 征用后地上 房屋拆迁补偿 有关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 集体土地征用 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5年10月12日法[2005]行他字第5号 你院[2004]渝高法行示字第47号《关于赵建请求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局责令其拆除房屋交出土地行政决定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 城市房屋拆迁 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 房屋所有权 人予以补偿安置。
    法律客观:
    《土地信尺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市、县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岩盯的征收土粗坦和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批准后,由市、县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协调;
    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土地征收问题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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