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处分干部重新任用调研报告

受处分干部重新任用调研报告

问:如何重用受过处分的干部
  1. 答:我们党在对待犯错误受处分干部时,始终坚持的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这些干部虽然有着这样那样的缺点,犯了这样那样的错误,但总有一己之长,只要不是巨奸大恶,严重违纪违法,就应该在对其加强教育管理后,让其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的基础上,可以再次通报任用,发挥其优点特长,让其继续为党、国家和人民服务。“人无完人”,“知错能改,善莫大焉。”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吏,强调的是执纪必严,动辄则咎,问责处分绝不手软。只有严格党规党纪侍唯,才能让党员干部们认余谈前识到自己的错误,才不会让这些干部在违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帮助他们“悬崖勒竖清马,回头是岸”,这是对党员干部的极大的爱护。“严管就是厚爱”,所以从严治党治吏与受处分干部被重新重用并不矛盾。
    这种爱护党员干部,大胆任用“病愈后”干部的做法,是值得称道的。当然,提拔重用受过处分的干部,必须要慎之又慎,必须要遵循好组织原则,要在充分考察考核、充分征求干部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要坚决避免“带病提拔”的发生。
问:受处分的干部是否可以重新提名任用
  1. 答:法律分析:受过处分的领导干部可以重新提名任用。根据有关规定,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法律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第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凳改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一银磨)破格提拔干部的;(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界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确定);(三)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四)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锋粗斗用的;(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本条第(三)项所称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征求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前函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随函附报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等。
问:被处分干部重新使用办法
  1. 答:受处分的干部可以重新提名任用。根据规定,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部门的意见,同级调整至其他岗位也要征求上一级组织部门意见,如有必要甚至还要征求群众意见。
    对党员的纪律处为警告,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返烂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严重警告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撤销党内职务是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祥桐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留党察看,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开除党籍是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干部处分期满重新使用程序
    1.一是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受处分处理干部日常表现,研究提出是否安排其重新任用的意见,并征求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
    2.二是深入了解情况,重点了解干部在处分处理影响期内的现实表现和工作业绩等;
    3.三是书面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4.四是党委(党组)集体讨论漏宴漏决定;
    法律依据: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受处分干部重新任用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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