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文书教学实效的实现途径

司法文书教学实效的实现途径

一、实现司法文书教学实效性的途径(论文文献综述)

彭中礼[1](2021)在《新文科时代法学本科实习的困境及其对策》文中指出实习是法学本科教学的关键环节,是法科学生深化理论知识以及促进实践能力提升的重要保障。当前,法学本科实习的形式化倾向日趋严重,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在实习中未得到实质性的提升,与新文科的发展大潮相悖。新文科时代,要革新法学本科实习教育的理念,借助实效性教学理论,在尊重法学高等教育内在规律性的基础上,完善法学本科实习的质量评价标准,发挥法律实务部门作为法治人才培养"第二阵地"的作用,从而构建完善的法学本科实习培养制度体系。

张延硕[2](2021)在《我国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监督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

帅奕男[3](2020)在《智慧社会的司法范式转型》文中提出本文旨在从法治范式变革的视角研究司法的范式转换问题。“司法范式”体现的是法官默认的司法逻辑和价值取向,司法范式的变化是与法治范式的变革密切相关的。因为法治范式体现了人们对法律系统所处的社会所持有的一般看法,这种看法构成了人们的立法实践和司法实践的背景性理解。因此,本文在法治范式的语境中,对现代司法范式的基本内涵、形态演化、面临的信息化挑战及发展趋向进行探讨,提出面向智慧社会的司法范式构想。除了导论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四章。导论部分梳理了中外学者对智慧社会司法范式转型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介绍了选题缘由、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可能的创新之处。结语部分阐述了智慧司法与中国司法的转型策略,认为智慧司法是国家战略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法律系统内部转型革新的契机,但是需要在法治框架内把握技术介入司法领域的尺度。正文部分的内容具体如下:第一章界定了司法范式的内涵,考察了现代司法范式的形态演变,并提出司法范式演变的逻辑线索。在对司法范式的法治语境进行回顾分析的基础上,本章认为司法范式的现代性内涵包括三个方面,其一是法官立足于个人主体性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作出的司法判断,其二是逻辑化、理性化的司法推理,其三是具有独立于司法结果之正义价值的司法程序。沿着司法范式现代性内涵的思路,本章对西方现代化进程中自由竞争阶段、福利国家阶段、安全保障国家阶段所对应的三种司法范式——形式司法、实质司法、协商司法的特征和具体内涵进行界定和阐述。自由主义范式的形式司法以服从实在法规则为特征,依赖于独立的司法权力机构通过严格的法律推理来解决具体冲突。其背景在于自由主义法治范式以形式理性为基础,通过理性经济人的假定和规则至上的信念来构架其制度体系,法律的一般化和体系化意味着法官需要在普遍性的法律原则或法律规则中寻找“决定性意义的原因”,以严密而精准的逻辑方法进行司法判断。福利国家法治的实质司法以目的导向推理为特征,司法权越来越多地介入到政府政策的形成过程中,司法程序也从关注形式公正转向关心实质公正。其背景在于自由竞争下生产和资本的集中化加强了垄断性资本的力量,经济权力、物质财产和社会状况的不平等与日剧增,自由主义法治所带来的国家与社会、政治与法律的分离以另一种方式走向整合,福利国家的实质法逐渐地导向了社会角色和社会地位,并在司法领域表现为法律判断和道德判断的整合。程序主义法治范式背景下的协商司法以沟通保障的司法程序为特征,表现为通过建立平等自由的对话空间以促进司法主体间协商沟通,进而达成共识。其背景在于法律结构和科层结构难以应对国家干预过于密集所带来的社会复杂情势,面向实质平等的权利保障也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个人自主性的实现,这促使法律和司法转向通过组织规范和程序规范实现社会整合。司法范式的演化动力一方面来自于外部的社会条件变化,新的社会结构和组织原则通过制度化吸收到基本的法律结构中,进而影响司法的价值取向;另一方面来自于司法实践的内部反思,司法系统也在纠纷解决中不断探索如何通过方法的运用、制度的设计,更好的促进司法正义的实现。第二章考察了司法范式面临的信息化挑战。信息时代的到来正在改变传统的社会结构和组织原则,计算机、互联网与大数据的结合不仅消解了理性思辨在知识生产和权力架构中的话语地位,而且对围绕能量与物质构建起来的现代法治秩序带来冲击。在这个过程中,司法作为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以及“微观社会矛盾纠纷的灵敏显示器和社会治理状态的预警机”,首当其冲的感受到社会信息化与建构理性碰撞磨擦的冲击力。这就使得现代司法范式在信息化背景下面临着三重挑战:其一是双重空间对既有司法裁判规则和场域形成的冲击,其二是平台治理对国家法律的中心主义和司法至尊的地位的消解,其三是司法智能化对以法学专业知识为基础的现代司法理念带来的挑战。第三章分析了司法范式的智慧化转型趋向。随着技术对社会解析的不断加深,物理时空发展起来的司法理念与司法制度难以应对“微粒社会”的高速数字化进程,新的知识力量深度的参与到司法权力的运作之中。在司法规则方面,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被转化为计算机化的表达形式,甚至直接以代码生成规则,通过算法和程序设计实现自动化规制。在司法裁判方面,智能系统为各类案件提供“定制化”的证据指引、类案推送以及评估预测,使裁判结果更加具有连续性、一致性和可预见性,呈现出程式化的算法决策趋向。在司法过程方面,司法运作的场域逐渐从“广场式”“剧场式”的物理空间结构转向远程审理、人机交互、个性定制的多维立体空间,呈现出分众在线的场景化运作趋势。在司法服务方面,依托诉讼服务平台,精准定位、智能预判的个性化的诉讼指导增加了公众与司法部门的黏性,提供了更加有效和便捷的“接近正义的方式”。与此同时,新兴技术力量与司法权力运作的结合也指向了一个全景敞视的可以精细识别不同苦乐场景的智能控制机制,我们需要在新的法治框架中对司法范式进行设想和探讨。第四章提出面向智慧社会的司法范式构想。现代法治范式的研究与现代性社会转型有着本质上的勾连,是一种与现代性社会转型密切相关、对现代性进行智性反思的法律知识形态的变化。本章吸收了现代法治理论中的反思要素,并与社会学的反思性理论进行勾连,对法律与社会特性进行“双向阐释”,提出面向后现代的智慧法治范式,并在这种新型法治范式中塑造司法范式的形态。首先,为智慧时代的司法价值注入数字正义的内涵,使其内在的反映信息社会资讯化、符号化的思考和行为方式。其次,充分意识到智慧司法中人脑决策与智能决策之间的协同关系,推动演绎逻辑与计算知识的融合运用,使司法逻辑内在地反映双重空间、人机混合、算法主导时代的行为规律和新型法律关系。最后,通过数据、平台与司法活动参与者之间的互动,司法应突破仅仅被理解为是一种事后救济手段的设定,发挥纠纷预防的社会治理功能,应对智慧社会的风险和变化。

曹远航[4](2020)在《基层政府教育精准扶贫政策执行问题研究 ——以河南省T县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面对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脱贫攻坚的新阶段,教育精准扶贫既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保障,也是阻断贫困代际传递的治本之策。其中,基层政府政策执行作为教育精准扶贫的关键环节,直接关乎着教育精准扶贫政策的实际效果。因此,有必要对基层政府教育精准扶贫政策执行的实际样态、所存问题和其深层次原因,以及优化路径进行深入探究。本文以公共选择理论、政策执行理论等相关理论为基础,运用焦点团体访谈法,并使用Nvivo11质性分析软件对访谈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探讨T县教育精准扶贫政策执行过程。通过研究分析发现,样本县在教育精准扶贫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着政策执行选择不定、执行人员认知偏差与负荷过重、执行对象抉择徘徊、执行空间受限等问题。为进一步剖析上述问题背后的深层原因,结合编码分析与材料互证,发现“执行目标与资源的短板”、“执行机构与人员的堵塞”、“考核机制的弱化”以及“执行环境的复杂”,加上各因素之间的连环效应,共同导致基层政府政策执行问题的产生。根据问题及归因分析,提出了改进基层教育精准扶贫政策执行的对策建议:一是完善政策内容,强化基层政策执行资源管理;二是优化主体行为,整合基层政策执行机关权责;三是健全评估指标,构建教育精准扶贫评估机制;四是改善基层环境,营造基层政策执行良好生态。

颜勇[5](2019)在《以模拟法庭课程建设为中心的法学实践教育研究》文中指出《法学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的出台和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版本的启动,标志着我国法学实践教育进入改革深水区。然而,从社会需求视角审查我国当前的法学实践教育,其存在教学观念固化、教师队伍缺乏实践性人才、教材欠缺典型性和系统性、课程体系设置不规范、课程考核方式不合理等诸多问题。模拟法庭作为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中心,亟须实现转变教师教学观念、改革教师评价体系、开展实践教学能力提升培训、鼓励高校建立双向交流机制、编撰优质实践教材、提高法学实践课程学分比例、构建复合型人才培养机制、构建科学型课程考核方式等几个方面的革新,主动培育出适应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要求的新型法律人才。

谢晓彬[6](2019)在《动态化法学基地法治人才培养的路径探索》文中指出卓越法治人才培养需要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的整体合力。法学教育来源于实践,也回归于实践。要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治人才,除了扎实的理论基础外,需要构筑一个培养法科生实践能力的集法律事实探知、司法文书写作、法治思辨论证等综合技能于一体的学科体系,而建设长期稳定的动态化法学基地无疑是这一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将有效地促进高校法学院与司法实践基地的良性互动,最终促成应用型卓越法治人才培养目标的达成。

刘志娟[7](2019)在《民国中后期婚姻纠纷与基层司法研究 ——以1935-1949年河口婚姻司法档案为中心》文中研究表明20世纪9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司法档案被运用到了中国法律史的研究中,也有越来越多的国内外学者开始重视司法档案的研究价值。从司法档案出发,可以看到从法律的官方表达到法律实践的整个过程,从而去探寻文本表达与司法实践之间的重合与背离。而不管在中国传统社会,还是在当今社会,婚姻都是一个关注度较高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婚姻纠纷能集中反映特定时代背景下人们婚姻家庭观念的变迁,也最能从细微处审视社会、家庭与个人三者之间的互动。研究民国时期地方司法档案中的婚姻纠纷,将有助于探究在社会变迁与法律变革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地方司法机关如何将国家层面相对稳定的法律制度变通地适用于动态的基层社会,近代化的法律制度能否在基层司法中得到有效实施,社会变迁中有哪些因素会影响法律功能的发挥,基层法院的司法实践对社会又会产生怎样的影响,等等。本文以民国中后期江西河口司法档案中的婚姻纠纷为材料,辅之以《江西民国日报》等报刊杂志所刊登的零散资料,采用历史社会法学的研究进路进行法律的实践历史研究,重点突出法律制度、司法实践与基层社会之间的并存、互动、变通或者背离,以期得出相关结论。全文除导言外,分五章以及结语。第一章首先对河口司法机构及河口婚姻司法档案进行介绍。河口司法档案中68件婚姻纠纷案件,绝大多数都来自江西河口地方法院;案件中婚姻纠纷的发生地,都在河口地方法院所辖的铅山县与横峰县。铅山与横峰两县是典型的中国内陆小县城,民国时期处于战争的漩涡之中,然一度又出现过政局稳定、人口急剧增加、经济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商贸经济的繁荣刺激了人们价值观念的改变和自我意识的觉醒,人员的流动也使社会关系趋于复杂化,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的稳定与婚姻的和谐产生了不确定的因素。河口司法档案中的婚姻纠纷案件,主要有婚约之诉、同居之诉与离婚之诉三大类。从案件规模来看,离婚案件为数最多,夫妻同居案件次之;所有婚姻纠纷案件,绝大多数由女性主动提起。这反映了近代社会的动荡与变革影响着夫妻地位的微妙变化以及婚姻关系的稳定。第二章论述司法机关处理婚姻纠纷的实体法依据和程序法规范。自清末民初的有关立法,再到南京国民政府的《中华民国民法》,中国的婚姻制度经历了从传统到近代的转型。婚约制度树立了契约自由的精神原则,注重对订约双方人身权益的保护;结婚制度强调男女双方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离婚制度则重点突出男女平权、婚姻自由等价值理念。依据1935年《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编“人事诉讼程序”,婚姻无效之诉、撤销婚姻之诉、确认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离婚之诉和夫妻同居之诉,属于婚姻事件,适用人事诉讼程序。对处于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同居之诉和离婚之诉适用调解前置程序,即起诉前必须先向法院声请调解,调解不成立再行起诉。而对于婚姻关系不确定的婚约之诉及其他婚姻事件之诉,依普通诉讼程序,可向法院声请调解,亦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这反映了民国政府对维持婚姻关系的谨慎态度,也使婚姻纠纷的当事人有了一定自主选择的空间。第三章主要以河口婚姻司法档案中的离婚卷宗为中心进行司法文书的样本解读。司法档案是法律活动的历史记录,是可信度较高的原始材料,不过司法档案中也难免存在“虚构”的成分。案件当事人为了更好地实现自己的诉求,必然在叙述案件事实时,将有关案情的各要素按照有利于自身的方式表达。河口婚姻司法档案中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基本上都是依照民国民法亲属编中列举的十种法定理由提起离婚之诉,且大多都由女性主动提起。但求得生存环境之改善和获得生活之保障,实为女性提起离婚之诉的根本原因。诉状中法定离婚理由的选择,则反映了民国中后期基层民众对待婚姻纠纷时的诉讼策略和司法考量。民国中后期,国家法律制度的近代化转型已达到了相当之高度,司法场域中的法律知识转型也日益深入,随之基层社会的诉讼话语也在更新。清代诉状中的“冤抑”话语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但近代化的“权利”话语已成为民国中后期司法舞台的主角。第四章主要对基层司法的运作进行实态分析。当社会民众遇到纠纷难以解决时,他们一般先寻求民间调解的力量。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民间调解,以成本低、收效快、易于被纠纷当事人接受等特点而在民国时期依然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婚姻纠纷中的当事人也会寻求新的诉前救济方式,如借助媒体登报声明公告,或委托律师在报纸上发表启事与对方激烈交锋。向法院声请调解或声请备案也是民国时期婚姻纠纷当事人的选择之一。民事案件依法务须厉行调解。河口司法档案中的婚姻纠纷近半数都由调解结案,从形式上看确实发挥了民事调解在司法中的重要作用,也符合南京国民政府重视调解、减少讼累的制度设计。但是案件以调解不成立者居多数,这与民国中后期民事案件数量快速增长以及“案多人少”的司法困境有着莫大的关联。从整体而言,调解方式在民国的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有利于化解社会冲突、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通过对判决结案的婚姻案件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民国中后期司法官囿于基层社会根深蒂固的传统婚姻观念,竭力维护夫权之下稳定的婚姻关系;在依法审判的“面纱”之下,情理仍在考虑之中,且占据相当大的比重。与先进的婚姻法制相比,基层社会的近代化变迁任重而道远。第五章着重论述婚姻法制中的权利在基层司法中的实现状况。《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中的婚姻法制以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为价值理念和立法原则,婚姻自主权必然是其要凸显的核心内容。但法律文本上的权利不一定能在司法实践中得以实现,事实上民国中后期婚姻权利在基层司法中的实现遇到重重阻滞。首先,司法官在审判时,既囿于民事案件中“劝诱”与“教导”并用的审判传统,又要运用近代化的新式法律规则解决婚姻纠纷,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婚姻权利的实现。其次,大多数民众都不具备一般的法律素养,更缺乏新式法律知识,他们往往因缺乏权利意识或缺乏诉讼所需的证据留存意识而举证能力不足,致使其在婚姻诉讼中败诉,无法实现其权利。再者,就案件当事人自身来讲,其提起婚姻诉讼的原动力不足,也影响了权利的实现。尤其当案件以调解不成立终结时,当事人可能选择息事宁人就此罢了,当然诉讼成本也是当事人考虑的因素。最后,男权世俗下传统的力量,如父权阻挠、女性自身摇摆不定、生存压力下只能依附丈夫生活,加之司法官存在偏袒男性的倾向等,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婚姻权利的实现。本章最后讨论了两类特殊案件,一类是妻子诉请别居的案件,另一类是请求脱离同居关系的案件。别居通过司法实践成为了民国时期缓和夫妻关系的一种缓冲制度。由于别居并不解除婚姻关系,丈夫对于妻子的别居以及生活费、抚养费等的诉求更容易让步,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女性婚姻自主权利的实现。脱离同居关系在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妾诉请脱离或者姘居的女性诉请脱离,案件最后都实现了脱离同居关系的诉求,这也促进了男女平等价值观念在基层社会的传播。论文结语部分主要论及民国中后期婚姻法制的先进性及其在基层司法实践中与社会的互动关系。在社会由传统向近代转型的过程中,依据先进的婚姻法制处理婚姻纠纷时,司法机关既要依法审判,又要遵循既定的社会规则,同时其司法行为又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人们的行为导向和社会的价值观念。

雍自元[8](2018)在《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研究”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之下,针对法学本科生,这一司法职业后备军进行司法公正观教育的专项研究,它属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研究的范畴。也是对高校在法学本科生这个特定群体中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深化研究。文章从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基本概念界定、培育必要性与可行性、培育指导思想与思想资源、培育目标与原则、培育内容、路径与方法五个方面展开。司法公正观是围绕司法的宗旨与性质、司法公正的目标、内容、具体表现、评价标准、实现路径等一系列问题形成的观点与思想认识。正确的司法公正观是司法公正实践的前提,而错误的司法公正观则是导致司法不公正的内因,为此,我们应该重视司法公正观培育。从本质上看,司法公正观培育属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与“立德树人”教育的重要组成。其培育的主阵地在高校;培育对象为可能从事司法工作的本科生;培育内容为中国特有的司法公正观,它以马克思主义司法公正观为指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兼有时代特色和民族精神。培育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有现实的需要。法学本科生是法治中国的建设者、是司法职业的后备军、是司法公正的践行者,这些角色要求他们必须具有正确的司法公正观。但是,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现状堪忧,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实践薄弱,因此,强化培育是使法学本科生树立正确司法公正观的必由之路;是提升人民群众司法公正感受的治本之策;是打造高素质司法人才的应然选择;是保证法治国家建设实践方向的内在要求;也是来自司法实践部门的经验总结。司法公正观可育、法学本科生可塑、高校有培育优势,这些有利条件使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成为可能。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指导思想决定着培育的方向。我们应该坚持马克思主义司法公正以“良法”为前提,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统一观,以及广义的“法律”观。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司法公正观,即以司法为民为价值目标、以追求平等为一贯主张、以依法司法为基本前提、以司法队伍建设为突出特点,以错案必究为不变态度。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精粹和西方优秀司法实践经验是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思想资源。传统司法文化强调的司法慎重、司法平等、依法司法、廉洁清明要求是应该被薪火传承的历史瑰宝;西方司法实践中,为防止司法不公正而确立的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实践经验是我们应该汲取的域外借鉴。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目标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观培育实践的成败。培育目标可以分解为认知、观念和行为三个方面。认知是基础、观念是枢纽、行为是归宿。通过教育,使学生体认司法公正的政治维度,掌握践行司法公正必备的知识体系;帮助学生建构司法公正的伦理向度和“实体、程序、感受”三位一体的司法公正观;教育学生养成审慎行事、权衡判断的习惯,培养他们法律思维、释法说理以及扞卫司法公正的能力。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应该遵循时代性原则,培育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法治人才;应该遵循系统性原则,力求“整体大于部分”的培育效果;应该坚持长期性原则,实现司法公正观培育的持续推进;应该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原则,促进学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科学开展。在培育内容方面,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应该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为价值引领;以“实体、程序、感受”三位一体的司法公正观教育为核心;以司法公正内在与外在价值教育为合力驱动;以司法职业道德教育为实现载体。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路径和方法既要守正也要出新。要依托高校主阵地强化培育,挖掘专业教师、法学本科生辅导员的培育潜力,发挥法律职业伦理和思想政治教育课程的培育优势,同时也要创设化育学生司法公正观的校园环境;要立足专业课堂渠道,丰富教学内容、改进教学形式,提升司法公正观理论教学效果;要深化实践教学,汇聚社会资源促进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知行合一;要借助网络,实现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现实与虚拟培育相结合。

那艳华[9](2016)在《环境权制度性保障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环境权为具有人权属性的基本权利,含摄丰富的权利内容和价值取向。在权利属性、侵害方式、受损形态、救济途径等方面均与传统权利有很大不同。环境恶化、生态保护及部门法在权利维护层面的不足,使其逐渐步入宪法学的研究视野。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对公民环境权利的保护立基于其自身以宪法实效化为基础的完备法律制度运作体系,其理论研究与宪法实践、司法实践相互依托,互相促进。但长期以来,我国作为一个深受权力观念影响,注重集体利益,忽视社会个体权利的国家,公民的环境权利无疑是被边缘化的。近年来环境事件的攀升,及因环境事件引发的国家机关和公民之间的紧张关系,促使人们思考其产生的制度性根源,思考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二者之间的关系。在中国的宪法学实践中,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是关涉宪法实效化的主要议题。在公民基本权利不具直接效力、国家公权运行领域还未形成权利制约权力有效机制的情况下,极易发生权力腐败和权力滥用的情形。尊重国家宪法文本,通过宪法解释的方式推进宪法实施,以规范国家公权力的行使,使其在法治化的框架下为公民基本权利服务,逐步形成权利制约权力的制度机制,是国家法治化进程的必由之路。所以,为了促进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关系的良性发展,促进国家依宪治国方略的推进,促进国家宪法文本规范的实施,本文选取环境权制度性保障作为研究主题。本主题的研究目的包含三个方面,一为现实公民环境权利实有化的困局提供制度性解决方案;二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提供以尊重宪法文本规范为基础的路径;第三为国家法治化的进程提供宪法学说理论的支撑。首先,对制度性保障理论产生发展的学术背景予以疏理,阐释其本质内涵。魏玛宪法时期,制度性保障意指宪法位阶的制度国家不可通过立法更改其核心内容,此时的制度具有宪法明文的特指性与先存性,对该宪法位阶的“制度”予以保障并非意在保障基本权利。斯时制度性保障的宪法学意涵为限制国家立法权的肆意。基本法时期,该理论发展为制度性自由理论,即宪法位阶的制度获得同基本权利一样的效力,对宪法规定的制度或权利做既是制度又是权利的双重理解,通过“制度”保障权利,没有相应的制度存在,则基本权利无从实现。同时,制度性保障理论推进了基本权利客观价值秩序理论的产生,从学说发展看,二者的功能渐趋一致,即意在强调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实现的国家立法、行政、司法义务的践行。制度性保障学说所确立的宪法解释方法,对推进法治后发国家宪法文本规范的实施,促进宪法实证化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制度性保障涵摄的现代法治理念从更高的层面上为国家的法治化进程形成指引,为公民基本权利实现,国家进入法治化轨道的发展路径提供宪法学说依托。其次,对环境权性质及目前我国的保护现状进行了深入分析。通过对环境权利的属性及目前各国宪法对环境权利保护的范式分析得出其应为宪法位阶基本权利的观点,属于社会权范畴。但鉴于我国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长期以来形成的尊崇权力,注重集体利益,漠视、忽视、淡化社会个体权利,个体权利、利益应服从集体利益观念对国家环境法治建设的影响,致使环境治理场域形成政府权力主导的单维范式,在权力缺少限缩的情况下,环境权力的行使势必偏离环境权利保护的轨道。大量的实证事实已经证明,缺少限缩的环境权力已经成为环境法制良性运行的藩篱。第三,阐释了制度性保障与建构论法治发展路径的关联。虽然制度性保障学说是进化论法治发展的结果,但并非具有建构性法治发展特征的法治后发国家在进行法治建设时不能为己所用。通过对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实证考察分析,制度性保障理论涵摄的宪法解释方法可以为宪法未列举权利或宪法未明文的制度找到存在的宪法规范基础,从而使为其提供宪法层面保护成为可能。题中之义是,我国无论在推进宪法环境条款的实施层面,还是进一步通过宪法解释的方式推进宪法文本规范的实施,均有可借鉴之处。第四,对我国环境权制度性保障如何建构的研究。通过宪法文本规范的分析,确定环境宪法的范畴。以宪法环境保护条款所确立的制度、权利、原则作为国家履行环境法律制度构建义务的依据,视为宪法委托。同时,国家不能通过立法权的行使而合法侵害公民的环境权利。从根本上讲,目前我国立法权力实施主体亦是立法监督主体,属于一种立法主体内部的自我监督机制,缺少外部权力监督的有效介入。因此,选取具有权利监督权力特性的提请审查制度予以阐释,在审查程序、审查范围、审查标准等方面提出以现有制度为基础的革新性观点,赋予这一制度更大的运作空间,扩大权利对权力运行的规范与敦促。对于粗糙的、没有达至环境法治标准,违背环境宪法价值理念的怠惰环境立法应予以审查,从根本上杜绝“恶法、劣法、笨法”的诞生。第五,公民环境权利的实现离不开国家司法制度的有效运行。本文选取含摄权利对权力监督关系的环境行政诉讼为分析的入口,在环境行政诉讼中,虽然司法依然采取克制的理念,但能动的、符合法治发展进化规律的司法方式已经在无形中推进了宪法的实施。由于环境权的属性与传统权利有着本质不同,环境行政诉讼中对利害关系、合法权益应做扩充性解释,赋予公民环境诉权资格,进而扩大环境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既是对公民诉权,这一宪法性权利的尊重与保障,又可以此促进公民环境权利对环境行政权力行使的监督与约束。同时,应逐步扩大环境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范围。综上所述,本文研究以国家与公民关系为主线,以公民环境权利保护为切入,以我国处于转型期的法制为背景,以依宪治国方略的实现为预期,反思我国环境权利制度保障范式存在的缺陷及成因。通过对制度性保障宪法学说发展脉络的疏理,澄清其宏观层面涵摄的宪法学说思想,及微观层面涵摄的宪法解释进路,推进以尊重宪法文本规范为基础的,通过宪法解释方式促进宪法实施的法治化进路。以期为我国公民环境权利的实有化提供以宪法学说理论为支撑,以宪法环境条款为依托的制度性保障机制。

刘鹏[10](2015)在《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警务合作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格局下,有效地查处及预防跨法域及互涉犯罪行为,成为两岸四地各警察机关共同关注的话题。与此同时,各法域之间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也以各种方式和途径悄然展开。其中的大部分内容,都与各法域的警务活动密切相关。这是区际警务合作进入理论研究视野的基本前提。不容回避的问题是,目前我国仍没有建立起区际警务合作的健全机制,甚至连具有普遍效力的规范都没有达成。由于缺乏必要的理论指导,我国的区际警务合作活动表现出随意性及不稳定性,且合作内容粗疏,合作进展缓慢。这种司法需求与理论研究的不对称性确定了对中国区际警务合作进行探讨的内在价值。本文就中国区际警务合作的产生基础、基本内涵及特征进行了系统梳理,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归纳出中国区际警务合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同时,本文对中国区际警务合作的模式选择展开研讨,并进而框定中国区际警务合作的具体内容,从而为中国区际警务合作勾勒出清晰、完整的框架。首先,本文厘清了中国区际警务合作的基本问题。在分析研讨了区际警务合作产生的实践及法理基础后,从关键词入手,对中国区际警务合作的内涵及其外延进行界定。本文认为中国区际警务合作系指在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的警察机构之间为防控和打击刑事犯罪而相互给予支持、便利与援助的警务活动。在此前提下,本文对与中国区际警务合作相关的若干概念进行对比分析,从而使区际警务合作获得独立的品格及清晰的定位。其次,本文在对区际警务合作的基本问题进行全面梳理的基础上,对其自身表现出来的独有特色展开研讨。本文认为,区际警务合作在产生的历史、法文化背景均具有独一无二的特殊性,同时,在管辖权争议解决机制的选择上,亦具有其他类型的司法合作所不具有的独特路径。此外,区际警务合作属于司法性质的活动,并在纵向和横向的角度中反映出合作的动态性特点。再次,本文对中国区际警务合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进行框定。构建区际警务合作运行机制的前提是对基本原则的确立,而界定基本原则的前提则是厘清界定思路与方法。本文在对学界既有观点进行述评后,认为应该以普遍性和全局性、高度抽象性和概括性的方法来完成这一论述。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一国两制”原则、各法域平等原则、务实高效原则、保障人权原则、有限的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可以构成中国区际警务合作的基础。其中,本文重新探讨了“一国”与“两制”的关系。在“一国两制”方针下,两岸四地之间形成主权与治权既相对统一又相对分离的局面。因此,要将“两制”置于合适的地位,避免因一味强调“一国”而导致在警务合作中出现不必要的阻碍。复次,本文认为,在区际警务合作的规范化及制度化进程中,关于中国区际警务合作的模式选择至关重要。本文通过对其他复合法域的区际警务合作模式进行比较研究,并借鉴中国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既有经验,认为中国区际警务合作必须要区分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的不同模式与进程。其中,内地与港澳应首先签署相关刑事司法协助的框架协议,而后通过个案协助的模式解决具体问题,例如警务合作的措施和步骤,待时机成熟时,就达成共识的合作领域签署双边协议。内地与港澳的警务合作进展到相对成熟、完善阶段后,即可通过统一立法的方式实现内地与港澳警务合作的制度化与规范化。至于大陆与台湾之间的警务合作,由于框架协议——《南京协议》的既存事实,可进入全面落实《南京协议》的阶段,在实践中解决协议未及的问题,并最终通过议定书、补充协议及修改协议的方式实现大陆与台湾区际警务合作的规范化及制度化。最后,本文认为,中国区际警务合作属于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包含着刑事司法协助不能涵盖的内容。本文将中国区际警务合作的内容总结为:区际刑事案件移管、协助送达刑事司法文书、区际刑事调查取证、区际逃犯移交、区际犯罪资产的移交、区际刑事情报、信息的互通、区际警务培训合作。在对中国区际警务合作的内容的论述中,对其中争议颇大的有关类罪犯罪人的移交问题,本文认为,中国区际警务合作要坚持“双重犯罪”原则;“军事犯不移交”原则、“政治犯不移交”原则无必要出现在中国区际警务合作的事项中;对于死刑犯及本地居民是否移交的问题,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符合相关事由的情况下,不排除移交的可能。

二、实现司法文书教学实效性的途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实现司法文书教学实效性的途径(论文提纲范文)

(1)新文科时代法学本科实习的困境及其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1 法学本科实习教育的现状
2 法学本科实习教育存在的问题
3 法学本科实习教育存在问题的成因
4 完善法学本科实习教育的对策

(3)智慧社会的司法范式转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综述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四、学术创新之处
第一章 司法范式的基本内涵与形态演变
    第一节 司法范式的基本内涵
        一、司法范式的现代法治语境
        二、司法范式的现代性内涵
    第二节 司法范式的形态演变
        一、自由主义范式的形式司法
        二、福利国家范式的实质司法
        三、程序法范式的协商司法
    第三节 司法范式的演变逻辑及其局限
        一、司法范式演变的逻辑线索
        二、工商业时代的司法变迁及其局限
        三、数字时代司法范式的转型升级
第二章 司法范式面临的数字化挑战
    第一节 司法范式转型的信息化背景
        一、信息时代的知识状态
        二、元叙事的消散:信息时代的法治秩序变革
        三、司法范式转型的困境与机遇
    第二节 双重空间对司法场域的冲击
        一、涉网案件管辖制度失灵
        二、电子证据采信标准缺位
        三、网络民意对司法逻辑的冲击
    第三节 平台治理对司法“中心化”的挑战
        一、自治高效的争议处理
        二、群策共治的大众评审
        三、事前预防的技术控制
        四、激励规训的评分机制
    第四节 司法智能化的转型张力
        一、从信息孤岛到数据共享
        二、从在场交往到远程审理
        三、从“人与工具”到人机协作
第三章 司法范式的智慧化转型趋向
    第一节 代码识别的自动化规制
        一、证据规则的代码表达与识别
        二、诉讼规则的代码表达与识别
        三、管理规则的代码表达与识别
    第二节 算法决策的程式化裁判
        一、证据审查程式化
        二、准据识别聚焦化
        三、自由裁量标准化
    第三节 分众在线的场景化运作
        一、司法空间脱域化
        二、司法供给分众化
        三、司法交涉界面化
    第四节 智能回应的平台化服务
        一、诉讼引导智能化
        二、申请受理移动化
        三、解纷路径分流化
第四章 面向智慧社会的司法范式重塑
    第一节 法治范式转型:迈向智慧法治
        一、法治范式转型的理论基础:反思要素
        二、智慧时代的社会特性
        三、开放融合的智慧法治观
    第二节 司法价值:从场域正义走向数字正义
        一、立足数字化期待
        二、建立可视化交互
        三、面向场景化需求
    第三节 司法决策:人机协同与融合
        一、以计算知识填补演绎逻辑
        二、加强司法人工智能的论证性和可解释性
        三、明确技术权力介入的边界和尺度
    第四节 司法功能:数据驱动型纠纷预防
        一、纠纷预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二、纠纷预防何以可能
        三、数据驱动型纠纷预防运行机制
结语 探索中国特色的智慧司法模式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4)基层政府教育精准扶贫政策执行问题研究 ——以河南省T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一、研究缘起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问题
    二、研究意义
        (一)理论意义
        (二)实践意义
    三、文献综述
        (一)国内文献综述
        (二)国外文献综述
        (三)对国内外研究的述评
    四、核心概念
        (一)基层政府
        (二)教育精准扶贫
        (三)教育政策执行
第二章 研究设计
    一、理论基础
        (一)公共选择理论
        (二)政策执行理论
    二、研究对象
        (一)实地调查中的样本县
        (二)实地调查中的样本镇及村
        (三)实地调查中的访谈对象
    三、研究方法
        (一)数据收集的方法
        (二)数据分析的方法
    四、研究思路
第三章 我国及河南省教育扶贫政策演进与执行现状
    一、我国教育扶贫政策的历史演进与实践历程
        (一)教育扶贫政策初始阶段(1949-1977)
        (二)教育扶贫政策启动阶段(1978-2000)
        (三)教育扶贫政策体系化与规模化发展阶段(2001-2012)
        (四)教育扶贫政策内涵提升与精准实践阶段(2013-2020)
    二、河南省及样本县教育精准扶贫政策执行现状
        (一)河南省教育精准扶贫政策及执行现状
        (二)样本县教育精准扶贫路径及具体措施
        (三)样本县教育精准扶贫工作成效及经验
第四章 基层政府教育精准扶贫政策执行存在的问题
    一、“航标分殊”:基层政府政策执行选择不定问题
        (一)“扶教”还是“扶钱”
        (二)“扶教”还是“扶心”
    二、“舵手劳顿”:基层干部的认知偏差与负担问题
        (一)基层政策执行人员的认知偏差
        (二)基层政策执行人员的负荷过重
    三、“船员摇摆”:基层政策执行对象抉择徘徊问题
        (一)政策边缘人之间“争贫”频发
        (二)贫困生与农村学生“难舍难分”
    四、“航线蜿蜒”:基层政府政策执行空间受限问题
        (一)基层政策执行的可持续性不足
        (二)基层政策执行的可延展性受限
第五章 基层政府教育精准扶贫政策执行问题的归因分析
    一、目标与资源的短板“削弱”基层政策执行的顺畅度
        (一)执行目标的冲突与短视
        (二)执行资源的短缺与失衡
    二、机构与人员的堵塞“束缚”基层政策执行的内生力
        (一)纵向部门信息传递弱化
        (二)横向部门职能划分模糊
        (三)执行人员自身素养欠缺
    三、考核机制的弱化“阻碍”基层政策执行的实效性
        (一)考核指标内容不完善
        (二)考核机制独立性欠缺
    四、执行环境的复杂“加剧”基层政策执行的挑战度
        (一)自然地理环境的积淀
        (二)基层社会环境的转型
        (三)基层教育环境的挑战
第六章 基层政府教育精准扶贫政策执行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政策内容,强化基层政策执行资源管理
        (一)调整目标,完善教育精准扶贫政策内容
        (二)加强供给,高效使用基层政策执行资源
    二、优化主体行为,整合基层政策执行机关权责
        (一)提升认知,优化基层政策执行人员行为
        (二)塑造形象,整合基层政策执行机关权责
    三、健全考核指标,构建基层政策考核评估机制
        (一)完善指标,充实教育精准扶贫考核内容
        (二)凸显特色,构建教育精准扶贫考核机制
    四、改善基层环境,营造基层政策执行良好生态
        (一)改善环境,助力基层政策执行顺利展开
        (二)建设智库,树立基层政策执行经验典范
参考文献
附录
    附录A 访谈对象信息表
    附录B 基层政策执行过程的开放式编码及范畴化
    附录C 基层政策执行过程的核心编码(三级)节点分布
    附录D 基层政策执行过程的主轴编码(二级)节点分布
    附录E 访谈提纲
        (一)县教育局相关领导访谈提纲
        (二)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及中心校长访谈提纲
        (三)村一级干部访谈提纲
        (四)学校校长及教师访谈提纲
        (五)贫困户及非贫困户访谈提纲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6)动态化法学基地法治人才培养的路径探索(论文提纲范文)

一、动态化法学基地的价值效应
    (一)契合卓越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时代主题
    (二)打通理论与实务对接的重要举措
    (三)突破传统封闭式教学模式的核心环节
    (四)改善毕业生就业现状的有效途径
二、当前法学实践基地建设的现状剖析
    (一)对法学基地人才培养的统筹规划不足,实践教学课程设计缺失
    (二)培养模式局限,考核评价体系存在偏差
    (三)实践教学时间偏短,周期安排不合理
    (四)学生对法学知识技能的渴求与参与积极性之间存在矛盾
三、探索动态化法学基地建设的路径选择
    (一)创建多层次系统化法学基地群
    (二)完善实践教学评价标准
    (三)精心设计多元化实践教学体系
    (四)搭建高校与合作单位“互赢”模式的共享平台

(7)民国中后期婚姻纠纷与基层司法研究 ——以1935-1949年河口婚姻司法档案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对象
    四、主要研究方法
第一章 河口司法机构及其婚姻司法档案
    第一节 河口司法机构的设置
        一、从县知事兼理司法到县长兼理司法
        二、河口地方法院与江西高等法院第四分院
        三、战时特殊的司法机构
    第二节 变动社会中的婚姻纠纷
        一、战乱动荡对社会秩序的破坏
        二、商贸经济对价值观念的刺激
        三、乱世飘萍下的婚姻变故
    第三节 河口婚姻司法档案主要案件类型
        一、婚约之诉
        二、同居之诉
        三、离婚之诉
第二章 民国中后期婚姻纠纷的审断依据
    第一节 传承与创新:婚姻法制之近代化变迁
        一、“会通改制”:《大清民律草案》中的婚姻法制
        二、“因循守旧”:《民国民律草案》中的婚姻法制
        三、“超前立法”:《中华民国民法》中的婚姻法制
    第二节 婚姻法制及其价值导向
        一、婚姻制度的法律渊源
        二、婚约制度与契约自由
        三、结婚制度与婚姻自主
        四、离婚制度与男女平权
    第三节 婚姻纠纷之诉讼程序
        一、地方法院普通诉讼程序
        二、特别诉讼程序:婚姻事件程序
        三、婚姻纠纷诉讼程序实例
第三章 司法文书样本解读——以离婚案件为例
    第一节 叙述技巧:诉状中的“虚构”与“真实”
        一、诉状的叙事结构
        二、诉由的选择
        三、诉讼动机的把握
    第二节 诉讼话语:“冤抑诉讼”与“权利诉讼”
        一、“冤抑—权利”诉讼:现代化的法律诉求
        二、冤抑诉讼让位于权利诉讼
第四章 司法运作实态分析
    第一节 诉讼前的救济方式
        一、向民间寻求调解
        二、借助媒体登报声明
        三、向法院声请调解或备案
    第二节 司法中的民事调解与民事审判
        一、简洁的调解方式与有限的调解效果
        二、实用型司法理念下的法官裁断
    第三节 民事调判中的调和处理
        一、当事人自行调解撤诉
        二、法院敦促和解息讼
第五章 “纸上权利”与“现实权利”的差异
    第一节 婚姻自主的权利呈现
        一、婚姻自由原则的法典化
        二、立法与司法中的结婚自主权
        三、立法与司法中的离婚自主权
    第二节 权利实现的司法困境
        一、司法官新旧两种规则的混合使用
        二、当事人“举证不能”的局限
        三、提起婚姻诉讼的原动力不足
        四、男权世俗下传统婚姻观念的束缚
    第三节 个案分析:新式婚姻观念与基层社会的互动
        一、别居——女性自立的舞台
        二、脱离同居关系——尊重传统与遵从实际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后记

(8)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缘起
    二、研究意义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四、研究思路、内容与方法
    五、研究创新点、重难点与不足
第一章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基本概念
    第一节 “公正观”厘定
        一、“公正”释义
        二、公正观的维度
    第二节 “司法公正观”阐释
        一、司法公正观界定
        二、司法公正观的主要范畴
        三、司法公正观的功能
    第三节 “司法公正观培育”解析
        一、司法公正观培育的理论依据
        二、司法公正观培育的价值旨归
        三、司法公正观培育的构成要素
    第四节 “法学本科生”及其特性
        一、法学本科生是法治中国的建设者
        二、法学本科生是司法职业的后备军
        三、法学本科生是司法公正的践行者
第二章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第一节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必要性
        一、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现实状况堪忧
        二、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实践薄弱
        三、强化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意义
    第二节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可行性
        一、正确的司法公正观能够培育
        二、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有可塑性
        三、高校有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优势
第三章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指导思想与思想资源
    第一节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指导思想
        一、马克思主义司法公正观
        二、中国共产党司法公正观
    第二节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思想资源
        一、中国传统司法公正思想精粹
        二、西方司法公正观的有益经验
第四章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的目标与原则
    第一节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目标
        一、认知目标:引导学生体认司法公正的政治维度与知识体系
        二、观念目标:指引学生建构兼顾多元的司法公正观
        三、行为目标:培养学生践行司法公正的习惯和能力
    第二节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原则
        一、坚持时代性,培育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法治人才
        二、坚持系统性,力求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整体效果
        三、坚持长期性,实现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持续推进
        四、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促进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培育科学开展
第五章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内容、路径与方法
    第一节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内容
        一、价值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二、核心内容:“三位一体”的司法公正观教育
        三、合力驱动:司法公正内在与外在价值教育
        四、实现载体:司法职业道德教育
    第二节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路径与方法
        一、依托高校主阵地,内部挖潜强化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
        二、立足专业课堂渠道,提升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理论教学效果
        三、深化实践教学,汇聚社会资源促进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知行合
        四、借助网络,实现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现实与虚拟相结合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一: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调查问卷
附录二: 访谈提纲1-6
附录三: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致谢

(9)环境权制度性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二、研究综述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四、研究方法
第一章“制度性保障”宪法理论的流变及其现代价值
    一、魏玛宪法时期:制度性保障理论的起源
        (一)制度性保障理论提出的学术背景疏理
        (二)制度性保障理论的提出
        (三)早期制度性保障理论的内涵
    二、基本法时期:制度性保障理论的发展
        (一)制度性保障理论发展的学术背景疏理
        (二)《基本法》对于“制度性保障”理论的吸收
        (三)制度性保障理论的现代发展
        (四)基本法时期制度性保障理论内涵的澄清
    三、制度性保障理论的现代价值
        (一)具有“进化论”法治的典型特征
        (二)以宪法实施为基础
        (三)强化国家保护基本权利的义务
        (四)国家合法侵害权的有效制约
    四、制度性保障的中国借鉴
        (一)宪法解释——宪法实效化
        (二)宪法实效化——权力的合理约束
第二章 环境权性质及我国保护现状的基本分析
    一、环境权为基本权利之证成
        (一)基于人权观察的视角
        (二)环境权为基本权利
        (三)环境权宪法保护的国际分析
        (四)宪法位阶环境权的构成
    二、我国环境权保护现状的基本分析
        (一)基于立法层面的分析
        (二)基于实证保护层面的分析
        (三)我国环境权利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环境权利保护制度困局的成因分析
        (一)基于国家传统政治体制的视角
        (二)基于国家传统文化的视角
        (三)基于国家传统法制的视角
第三章 我国公民环境权制度性保障建构基础之证成
    一、制度性保障与建构论法治发展路径的关联
        (一)制度性保障在建构论法治国家运用的实证考察
        (二)基于比较法学视角的说明
    二、我国宪法位阶环境基本权利的生成
        (一)环境权:宪法未列举权利
        (二)环境权:纳入基本权利体系的进路
        (三)环境权:宪法位阶的应然形态
    三、公民环境权利保护制度的嬗变
        (一)法制:从传统到现代
        (二)环境权利:从“请求—体恤”到制度性保障
第四章 我国公民环境权制度性保障的立法建构
    一、“环境宪法”及其制度性保障功能
        (一)环境宪法:一种新的宪法释义进路
        (二)我国环境宪法构成:基于宪法文本规范的分析
        (三)环境宪法的制度性保障功能
    二、环境权制度性保障的立法规制——以宪法委托为分析进路
        (一)宪法委托:学说的诞生及其扬弃
        (二)宪法委托:实效性分析
        (三)我国环境立法的完善:基于宪法委托的思考
    三、我国环境立法的审查——基于核心性原则的判断
        (一)法律审查:现代法治的核心议题
        (二)法律审查制度的完善:基于中国当下的分析
        (三)环境立法的审查:基于“核心性原则”的价值判断
第五章 环境权的司法保护——基于环境司法的分析
    一、制度性保障、宪法实施与司法的关系
        (一)制度性保障与宪法实施的契合
        (二)司法:宪法实施的有效路径
        (三)司法:制度性保障实效化的路径
    二、我国环境司法的实证考察——以环境行政诉讼为例的说明
        (一)环境行政诉讼资格:行政相对人及相邻权人
        (二)环境行政诉讼类型:基于环境行政诉讼实践的分析
        (三)环境行政诉讼现状评述
    三、我国环境司法践行的基础与原则
        (一)环境司法践行的基础
        (二)环境司法运行的原则
    四、环境司法的完善——基于行政诉讼的阐释
        (一)公民诉权的充分尊重
        (二)环境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后记

(10)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警务合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论文的选题依据和价值
        (一)论文的选题依据
        (二)研究价值
    二、研究现状
        (一)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概念与内容
        (二)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特征与原则
        (三)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
        (四)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模式
    三、论文的研究方法
第一章 中国区际警务合作基本问题分析
    一、中国区际警务合作产生的基础
        (一)中国区际警务合作产生的实践基础
        (二)中国区际警务合作产生的法理基础
    二、中国区际警务合作的内涵
        (一)中国区际警务合作内涵之界定
        (二)与相关概念之界分
第二章 中国区际警务合作的特色分析
    一、产生背景的特殊性
        (一)历史背景的特殊性
        (二)法文化背景的特殊性——单一制结构下的法系多元化
    二、管辖权争议解决机制的特殊性
        (一)分配区际刑事司法管辖权的基本思路
        (二)区际刑事司法管辖权的划分与协调
    三、合作的刑事司法性
        (一)在实体法方面的合作
        (二)在程序法方面的合作
    四、合作的动态性
        (一)合作的动态性之解析
        (二)合作的动态性之表现
第三章 中国区际警务合作的基本原则
    一、明确中国区际警务合作基本原则的价值
        (一)问题的提出
        (二)中国区际警务合作基本原则的价值所在
    二、中国区际警务合作基本原则的学说述评
        (一)相关理论的梳理
        (二)本文的观点
    三、中国区际警务合作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一国两制”原则
        (二)各法域平等原则
        (三)务实高效原则
        (四)保障人权原则
        (五)有限的公共秩序保留原则
第四章 中国区际警务合作的模式
    一、中国区际警务合作模式的学说述评
        (一)国家统一立法模式
        (二)示范法模式
        (三)国际条约模式
        (四)中心机关模式
        (五)分别立法模式
        (六)区际协议模式
    二、内地与港澳之间民商事司法协助既有经验之启迪
        (一)内地与港澳之间民商事司法协助之“安排”模式
        (二)“安排”模式对区际警务合作模式的启迪
    三、中国区际警务合作的模式构建
        (一)内地与港澳之间警务合作模式之构建
        (二)大陆与台湾之间警务合作模式之构建
第五章 中国区际警务合作的内容
    一、中国区际警务合作的内容概述
        (一)“范围”与“内容”概念之思辨
        (二)四法域关于国际警务合作的内容之比较考察
    二、中国区际警务合作的内容分述
        (一)区际刑事案件移管
        (二)协助送达刑事司法文书
        (三)区际刑事调查取证方面的合作
        (四)区际逃犯移交合作
        (五)区际犯罪资产的移交
        (六)其他类型的警务合作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后记

四、实现司法文书教学实效性的途径(论文参考文献)

  • [1]新文科时代法学本科实习的困境及其对策[J]. 彭中礼. 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 2021(04)
  • [2]我国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监督制度研究[D]. 张延硕. 长春理工大学, 2021
  • [3]智慧社会的司法范式转型[D]. 帅奕男.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4]基层政府教育精准扶贫政策执行问题研究 ——以河南省T县为例[D]. 曹远航. 河南大学, 2020(02)
  • [5]以模拟法庭课程建设为中心的法学实践教育研究[J]. 颜勇. 中国法学教育研究, 2019(03)
  • [6]动态化法学基地法治人才培养的路径探索[J]. 谢晓彬. 宁波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2019(06)
  • [7]民国中后期婚姻纠纷与基层司法研究 ——以1935-1949年河口婚姻司法档案为中心[D]. 刘志娟.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8]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研究[D]. 雍自元. 安徽师范大学, 2018(01)
  • [9]环境权制度性保障研究[D]. 那艳华. 吉林大学, 2016(08)
  • [10]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警务合作研究[D]. 刘鹏. 吉林大学, 20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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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文书教学实效的实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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