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WTO知识产权协定对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影响及对策(论文文献综述)
陈浩[1](2019)在《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研究的是:如何构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即如何通过借鉴国外经验和高水平贸易规则,构建具有世界最高开放形态的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使其成为引领经济全球化和中国改革开放的新引擎。本文的理论价值在于:界定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概念,明确货物、资本、人员自由流动的原则,通过要素禀赋、全球价值链等理论找到自由贸易港能够聚集国内外优质要素的经济学寓意。本文的应用价值在于:通过与自由贸易试验区、其他海关特殊区域的比较以及对中国香港、迪拜、新加坡、汉堡、利物浦等成熟自由贸易港经验和世界高水平自由贸易协定的梳理,探索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差异化发展的模式,重点提出海南建设服务贸易型自由贸易港的路径,探索金融、大宗商品、内陆等不同类型自由贸易港模式。本文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可靠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指导。本文沿着“提出问题——理论研究——提出观点--经验借鉴——实践探索—归纳观点”的思路开展研究。研究内容共由七章构成:第一章是“导论”,介绍了论文选题背景、国内外研究基础、研究思路和方法以及可能的创新点和不足等内容。本章内容属于提出问题部分。第二章是“自由贸易港理论基础”,通过要素禀赋理论、“守夜人”、“凯恩斯主义”、“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公共产品等基础理论和交易成本、经济成长阶段、政府管制理论、全球价值链、新制度经济学等方面试图探讨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的经济学基础。本章内容属于理论研究部分。第三章是“自由贸易港分析”,界定自由贸易港主要特点和“中国特色”的具体体现,以及与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区别。本章内容属于提出观点部分。第四章是“全球着名自由贸易港的成熟经验”,通过梳理汉堡、利物浦等“转口贸易型”自由贸易港和中国中国香港、迪拜、新加坡等“综合服务型”自由贸易港的发展历程,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借鉴。第五章是“国际高水平自由贸易协定和制度经验分析”,介绍TPP、CPTPP、欧盟海关一体化、欧日经济伙伴协定和中国智利自贸升级协定相关情况,为中国自由贸易港建设树立国际标准,争取建设成为世界最高水平的开放形态。第四和第五章的内容属于经验借鉴。第六章是“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路径”,从推动消费、服务业、营商环境、金融开放、房地产、人员流动等方面重点探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特点,并浅谈其他内陆型、战略型和特殊功能型自由贸易港的构想设计。本章内容属于实践探索部分。第七章是“结论与讨论”,归纳本文研究形成的结论性观点,探讨本文研究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对该领域研究提出构想。本章内容属于归纳观点部分。本文认为: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意义重大。一是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推动、亲自部署的重大国家战略,是新时代下我国建设开放型经济体制的创新举措,也是我国改革进程的必然。二是从中国中国香港、新加坡等先进经验来看,自由贸易港是全球开放程度最高、货物服务人员高度自由流动的地区,但也存在发展腹地狭窄、本地产业薄弱、政府角色弱化等缺陷。三是从经济学上讲,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通过完善市场机制,打破行业垄断和准入壁垒,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提高企业对市场需求变化的反应能力;同时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通过政策、规划和法治引导市场行为,避免市场失灵。此外,还要发挥制度设计优势,提高改革效应。四是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要特色化发展,既要借鉴中国中国香港、新加坡、迪拜等自由贸易港成熟经验,又要支持海南根据自身特色建设服务型自由贸易港,因地制宜推动制度创新实现最高水平的开放。本文创新点一是提出如何发挥自由贸易港的“中国特色”。主要特点包括制度设计更为灵活、以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制度创新为核心、注重发挥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先进性作用、坚持政府积极作用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发扬人民至上的价值取向以及服务和融入国家重大战略等;二是通过分析逆全球化的原因,提出全球价值链既体现经济价值,又兼顾社会价值。所以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既要围绕全球价值链的发展趋势,通过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创造全球最优的营商环境,为中国企业乃至全球企业深度参与国际价值链提供制度保障,提升经济活动的效率,也要推动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打破全球市场的单一化分割,破除行政垄断和资本垄断,推动全球价值链向着普惠、共享的方向改革,体现制度优越性保障公平;三是梳理TPP等国际高水平自由贸易协定的相关内容,提出中国自由贸易港要对标国际规则和标准,不仅要实现货物、资本、人员便利化流动,更要推动信息化革命带来的全球数据自由流动,具有很强的实践性。
刘可[2](2019)在《我国团体标准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修订草案。新修订的《标准化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新《标准化法》共增加了19条规定,并在原来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四种标准构成的标准体系中,新增了团体标准这一新的标准类型。团体标准法律地位的确立,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是我国从旧的标准体系向新型标准体系过渡的关键点,是我国的标准走出国门、走向世界的突破口。团体标准作为一种新的标准,在我国施行的时间较短,与团体标准相关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因此,有必要对团体标准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从团体标准的制定、实施到团体标准的监管,系统的分析我国已经出现的与团体标准相关的法律问题和尚未出现在我国但在国外已有实践经验的团体标准法律问题,完善我国与团体标准相关的法律制度,为团体标准能够更好地发展保驾护航。研究我国团体标准的法律问题首先应厘清团体标准在我国的概念以及它区别于其他四种标准的特征。本文首先论述了我国团体标准的起源与发展,认为团体标准是具有规范性、自愿性、市场性、灵活性和开放性的,由市场主导的、社会团体制定的一种标准。并在此基础上,探讨我国的团体标准在制定、实施和监管中的法律问题,提出适合我国团体标准健康发展的意见与建议。通过对团体标准制定过程中法律问题的研究发现,本文认为除了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以外,与团体标准化活动相关的、能够满足国家发展团体标准的原则与目的的市场主体,均可以参与制定。团体标准在制定时,可能会需使用他人专利,这就要求制定主体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如果专利权人拒绝许可,制定主体可以根据事实寻求反垄断法进行规制。团体标准在制定过程中涉及的专利问题除了拒绝许可,还有信息披露不完全的问题。不完全的信息披露会给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带来较高的法律风险,因此,专利信息的披露需要更加明确和完善的程序加以保障。基于国内外的实践和研究发现,团体标准在实施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集中在垄断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一方面团体标准化组织的成员众多,具备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潜力,团体标准的实施方式相对市场化,就可能会出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需要反垄断机构进行规制。另一方面,实施者可能会出现侵犯专利权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司法机构根据我国停止侵权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适用专利侵权禁令。在团体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上,除了专利权外,着作权与团体标准也密切相关,制定团体标准的版权政策能够有效保护团体标准化组织的权益。此外,为鼓励团体标准的实施,应扩大团体标准的实施途径。在制定法律法规时援引团体标准会在很大程度上激励团体标准的实施,从而鼓励团体标准的制定和整体的发展。在团体标准的监督管理中,政府和团体标准化组织自身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行政机关应对团体标准进行全面的监管,包括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并通过主动检查和接受社会投诉、举报等方式,对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团体标准化组织的自我治理对于团体标准的监管也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明确、严格的内部章程可以保障社会团体依法顺利的开展团体标准化活动,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进一步完善我国团体标准相关的制度建设,需要团体标准化组织、政府机关、司法部门的共同努力。团体标准化组织要制定严谨的团体标准制定程序,保障专利信息的披露;制定具体的团体标准管理章程,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政府机关应明确团体标准中专利许可的相关要求;确立竞争效应事前咨询制度;制定团体标准的援引规则,激励团体标准的实施。司法部门应完善团体标准的专利滥用抗辩制度、明确团体标准实施中垄断行为的违法性认定原则,降低团体标准的法律风险。本文具有一定的创新性。首先,论文探讨了团体标准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内容、程序和编号;其次,论文分析了在制定团体标准过程中,团体标准化组织会遇到哪些法律风险,应如何规避法律风险,以保护自身权益不被侵害;第三,论文总结了在团体标准实施阶段,团体标准化组织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具体分析了各违法行为的表现方式和遭受不法侵害时的救济方式;最后,论文首次提出了我国法律法规援引团体标准的规则。
邹鑫[3](2019)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治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论文以国家高新区法治的理论与实践为研究对象,采用传统的理论法学的研究方法,分六大部分展开研究。总体结构为:导论部分,结合国家高新区30年来的发展成绩和自己熟悉的高新区行政管理工作,介绍了选题的背景和意义,包括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在综述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特别是我国学者在高新区立法研究、区域法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指出目前研究之不足,提出本论文研究的问题,即本文研究的理论问题,是地方法治、区域法治的基本范畴、动力机制、价值取向和对高新区立法、执法经验的理论反思;本文研究的实践问题,是如何实现高新区的立法和执法的法治化,力图在地方(区域)法治理论与高新区法治实践之间的目光逡巡中寻找法治中国建设的真知。第一章,围绕地方法治、区域法治研究的缘起和产生的学术争议,笔者区分了地方法治与区域法治的概念和不同类型,提出了对区域法治进行理论研究的必要性和正当性。以此为基础,论证了高新区是区域的表现形式,高新区法治是我国区域法治的组成部分,高新区法治研究应当借鉴区域法治理论等基本观点。在对全面依法治国理论与区域法治理论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将本体论、价值论和方法论作为区域法治的理论维度,用以指导论文研究。第二章,以地方法治的动力机制和价值取向为研究对象,在评述地方法治竞争理论、政府推进型法治发展道路理论的局限性的基础上,借助区域经济学关于区域要素聚集动力机制理论的研究成果,提出地方法治服务于聚集经济、是聚集经济的产物,聚集经济推动法治发展的观点。提出创新是高新区法治的价值取向,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是高新区法治的基本精神的观点。第三章,围绕高新区的立法活动,研究了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在规范高新区设立、管理活动中的政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的制定、修改过程,指出了我国高新区政策与立法的特点和不足;通过对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高新区立法经验的总结,对完善我国目前高新区立法提出了若干建议。第四章,围绕高新区的行政法治,通过裁判文书网的司法大数据,分析了高新区管委会的行政主体地位(包括行政诉讼主体资格);从与行政体制相关的基本概念和我国现有的行政体制改革的措施入手,将高新区行政体制类型化为“促进型行政体制”而非“管理型行政体制”,讨论了在“促进型行政体制”类型下高新区管委会在科技、人才、金融、投资、税收和培养中介机构等方面的政策制定中的角色,提出了改革高新区行政执法体制的方向。第五章,从区域法治理论反思的角度,论证了我国高新区法的部门法属性,总结了我国高新区“先行先试”的立法经验,提出为避免国内高新区“立法雷同”而应当在跨域立法调研中应当采取的正确步骤。
王影航[4](2017)在《我国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的优化设计》文中研究说明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作为一项促进知识创新及其效益转化的重要制度,在知识经济迅猛发展、知识创新资源紧缺的当下,业已成为诸多国家创新战略所关注的重点。我国概莫能外,新近推出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已将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视为推动国内知识经济发展的重要抓手。然而,国内外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的研究正处于方兴未艾的阶段,尚未阐明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的基本概念与理论基础问题,更难以为实践中纷繁复杂的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设计问题提供有效的指导。鉴于此,本文尝试从理论与实践两个维度对知识产权财税激励制度做一番系统的梳理与探索。本文第一章为绪论,从国际与国内两个层面梳理了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的研究背景,进而推导出其研究的理论与实际意义。随后,第一章在梳理并评析国内外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研究现状的基础上,确认了本文的研究目的、思路与方法。本文第二章集中讨论了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就是要解释什么是、为何要以及如何设计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的问题。此章包括了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的基本概念、理论依据、功能定位与应然走向等四个部分:首先,本文通过定性的研究范式对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的基本目的、基本模式与基本属性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解读,认定其是以激励知识产权创新、推动知识经济发展为目的、以税收优惠措施为基本形式、具有知识产权相关性的公共财产支出手段。随后,顺着该制度的概念界定,本文以公共政策学领域的创新驱动发展理论、经济学领域的准公共产品供给失灵理论以及法学领域的公共财产法理论,对知识产权税收激励的正当性与合理性问题进行了阐述:在创新驱动发展时代,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因激励知识创新、驱动知识经济的双重使命而生,为知识产权这种准公共产品的供给提供适度的干预以防控其创造与运用市场的失灵,同时该制度作为公共财产支出的一种形式,具有实现国家经济职能的内在禀赋,且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必须体现税收法定与利益平衡的法治理念。在厘清理论依据的基础上,本文阐明了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在知识产权创新活动与知识产权市场发展过程中所必须展现出来的多元激励、市场协调与规范保障功能,并在功能比较的基础上明确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作为一项特殊的科技创新税收激励政策、辅助性的知识产权激励供给制度以及政府介入性低的公共财政补贴手段的制度定位。基于上述的理论研究,本文第二章最后一节从制度定位与功能实现的角度出发,提出了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设计的应然走向:即在顶层设计上通过立法相关机制与国际协调机制的完善落实税收激励法定原则,在具体规范上充分落实创新驱动发展与供给均衡理念(着重激励知识产权创造、商品化与产业化行为),同时通过运行保障层面的申报、管理与反避税机制来控制相关规范的风险而实现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的动态均衡。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的实践探索,就是探究我国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的基本现状,并从顶层设计、具体规范与运行保障机制等三个维度分别探讨我国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的现有问题、经验借鉴与优化设计。这些问题的讨论分布在本文的第三至六章。其中,本文第三章立足于相关制度的历史沿革与国际环境,根据最新政策信息对我国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的顶层设计、具体规范与运行保障机制进行了梳理,创造性地从激励知识产权创造、商品化与产品化等三个维度对我国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的具体规范进行了划分,从而便于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视角对我国相关制度进行分析。第四、五、六章则承接第三章的梳理对我国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在顶层设计、具体规范与运行保障机制等三个维度的现有问题、国外经验与优化方案进行深入的探讨。基于上述的实证研究,本文第四、五、六章最终通过运用制度比较与效益分析的方法,面向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需求我国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的顶层设计、具体规范与运行保障机制提出一些合理可行的优化设计方案,包括通过知识产权税收激励立法相关机制与国际协调机制等顶层设计的针对性优化来落实我国知识产权税收激励领域的税收法定原则;通过完善知识产权创造激励、商品化激励、产业化激励等三个层次的具体税收规范来实现我国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的创新驱动发展任务;通过优化我国的知识产权税收激励的申报机制、监管机制与反滥用机制为我国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保驾护航。
刘永平[5](2016)在《我国产业安全政府监管体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全球化的过程中,我国对外开放程度越来越高。随之,产业安全问题在日常经济活动中越来越突出,我国连续成为遭遇贸易摩擦最多的国家,对外投资频招安全审查,给产业发展造成了很大的冲击,亦对外贸增长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其影响超越了经济领域,扩展到社会媒体、外交、政治领域。中国经济快速增长,影响到全球利益的再平衡,中国希望和平崛起,就必须防范不安全因素的发酵。当前,维护产业安全已成为国家的战略性任务。相对于现实的需求,产业安全理论中关于政府监管的部分还缺乏系统的研究,落后于国家在安全领域的监管实践和需要。因此,本文的选题目的,就是尝试填补在我国产业安全领域,政府监管体系理论研究的空白。产业安全作为经济安全的核心,受到经济安全因素的覆盖;经济安全作为国家安全的分支又受到国家安全因素的覆盖,导致产业安全研究不可避免地要面对一个庞大的系统。所以,有关产业安全的研究,相应地涉及广泛的理论范畴和社会活动领域。本文在研究方法上,参阅产业安全基础理论、产业安全政府监管理论的已有研究成果,结合产业安全的特点,以系统论为基本研究方法,广泛融入管理学、经济学、贸易理论、竞争力理论、产业经济学、运筹学、博弈论等理论成果中的观点和思想,引用相关领域的实证研究成果,并援引大量案例和事实,尝试以新的视角,搭建对产业安全成因、演化轨迹更有解释力的理论框架。采取了实证分析与系统分析相结合、微观分析与宏观分析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理论分析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系统性地解析了产业安全的生成与发展规律。并借鉴各主要国家产业安全监管实践经验,系统地提出了完善和提高我国产业安全政府监管体系的建议。根据查新结果,国内外对产业安全理论的研究尚有很多的空白需要填补。因此本文的研究成果和结论涉及多个方面。首先,以系统论的方法确立了产业安全系统,认定国内产业的存在是因国家的存在所至,将政府作为产业安全主体之一纳入系统,确立了以产业和政府共同作为系统主体的“双主体”结构。揭示了产业竞争的内生性,说明了产业安全问题源于产业的对外竞争,产业竞争也会通过国家竞争的形式间接地表现出来。把系统与外部环境相联系的竞争关系作为产业安全的监管对象,监管范围覆盖了贸易竞争、投资竞争、要素竞争、环境竞争和危机竞争,明确了产业安全政府监管体系在系统中所处的位置。研究揭示了产业竞争以国民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竞争中国民利益发生减损即构成了产业安全问题;揭示了对国民利益的保全,即构成了产业安全系统的基本特征之目的性。依据系统论的开放性、目的性、多维度、突现性、反直觉行为原理,发现了与之对应的产业安全系统的涉外性、国民性、多元性、整体性和逆转性特征。根据产业安全系统特征的内在关系,深入解析了产业安全监管体系面临的各种竞争关系。其次,分析了产业安全问题的演变规律。以“双比较”模式解析了贸易摩擦的成因;以“产业微笑曲线”归纳了产业纵向要素竞争与产业转型的关系,揭示了横向要素竞争和产业升级的关系;以“要素流动性结构”分析了各种要素流动性的不均衡,是造成产业竞争力差异性的根源,并揭示了要素流动结构的演变规律。阐释了在全球化背景下,以参与国际分工为前提,实施全产业链产业安全监管的意义;分析了内外环境对产业安全的影响;将危机竞争作为常态化的存在纳入了产业安全监管的范畴。根据自由贸易和比较优势理论,说明了产业安全问题将长期存在、竞争和合作将相互依存的原因,说明“竞合”已成为全球化背景下的基本趋势;自贸区的建设是全球化趋势的应有过程。第三,总结各国实践,分析了全球化的影响,研究了反直觉行为对竞争关系的调节作用,并用以完善产业安全监管体系。以促进创新作为维护产业安全的根本出发点,提出了宏观的配套措施;以推动法治经济为出发点,系统地提出了“嵌入式”改良现有政府监管体系的建议;给出了敏感度评估模型用以评估产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为监管措施的改进提供了方向;依托云计算新技术、大数据管理的研究成果,提出了对监管体系进行信息化、数据化改造以提升预测预警能力的建议;对监管主体决策模式,提出了开放性、聚能式改革的建议,以全面提升产业安全政府监管体系的效能。产业安全政府监管体系是产业安全系统的构成部分,为了给监管体系定位,本文首先从理论上阐释了其与产业安全系统的关系;并介绍了美欧印和我国产业安全监管的做法,明示其现实存在的可能状态。政府在产业安全系统的监管地位一经确定,同时也就定位了各具体产业等分系统在产业安全监管领域的位置。全系统定位对各分系统的超越,提供了解决产业安全问题的广阔视野,更有利于产业安全隐患的早期预警;也为管控危机、捕获危机和提供机遇,展现了更多的选择性。本文共使用图12幅,表5个,参考文献227篇。
赖继年[6](2012)在《留英生与当代中国 ——以回国人员为中心》文中研究表明1877年3月,清政府向英国派出了海军留学生,中国近代留英教育正式起步。民国时期,留英人数增多,规模也不断地扩大,“海军留英”及“庚款留英”是这一时期的特色。新中国成立之初,国家制定了吸引留学生回国的政策,许多留英生在这一政策的影响下回国。建国初期,因为英国在台湾问题上的态度始终与美国一致,所以中国没有与英国建立外交关系,两国之间也没有教育交流活动。1954年6月,中英两国建立了代办级外交关系。1956年,中国向英国派出了3名留学生,新中国的留英教育正式起步。“文革”爆发后,留英教育工作中止。1972年3月,中英两国建立了大使级外交关系,留英教育得以恢复。这一年年底,中国向英国派出了16名留学生。此后,中国每年向英国派出少量留学生,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改革开放前。1979年4月17日,31名留学生赴英学习,这标志着改革开放后的留英教育工作正式启动。此后,留英教育进入了一个新阶段。1980年代初,国家通过各种渠道向英国派遣留学生,“中英友好奖学金计划”也应时而生。“中英友好奖学金计划”运行十年,不但为中国培养了人才,而且也改善了中英关系。1986年,国家调整了留学政策,留英生的层次愈加高了,质量得到了保证。1990年代,国家继续向英国派遣留学生,并确立了“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留学工作方针。这一时期,留英教育事业稳步发展。进入21世纪后,自费留英生越来越多,成为留英生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赴英国学习相对应的是留英生回国。留英生回国后参与了社会建设,推动了中国社会的发展。留英生推动了中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在学科建设方面,他们对传统的专业进行改造,并引进了新的专业,建立了新型实验室和研究所。在高校教学方面,他们编写了新教材,开设了新课程,并采用了新的教学方法和理念。在学术研究方面,他们不断地开拓进取,取得了优异的学术成绩。一些留英生还担任了中国重点大学的校长,他们在各自的学校进行了改革。留英生还推动了中国科技事业的发展。1980年代,中国的经济、教育、文化等正处在恢复发展阶段,科研条件较差,留英生开始了艰苦的科技创业。他们从组建实验室开始,将西方的先进知识引入中国,并发展之。中国的科技水平也逐渐恢复并有所提高。1990年代后,中国的科研条件有所改善,极大地方便了留英生的科技创业。留英生进一步引进新知识、新学科,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取得了许多研究成果。在这一时期,中国科学院推出了“百人计划”,入选“百人计划”的留英生极大地推动了中国科技事业的发展。留英生还在“863”计划、“973”计划及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中扮演了重要角色。科技精英群体——留英院士群体为中国的科技进步做出了杰出贡献。与自然科学领域的留英生一样,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留英生也积极向上、开拓进取。他们在哲学、历史学、政治学、社会学、法学、经济学等领域做出了贡献,推动着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自主创业的留英生也推动了中国社会的发展。1980年代,一些留英生转变了观念,开始自主创业。1990年代,回国创业的留英生逐渐增多,他们从事的行业多种多样。进入21世纪后,吸引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政策不断完善,自主创业的留英生也越来越多。在政府的引导下,留英生创办了许多高科技企业,这些企业大多集中在留学生创业园。社会各界与政府部门对留英生的创业行为进行了评价。留英生在参与社会建设的过程中会遇到一系列问题。主要的问题是:人际关系问题、自主创新环境问题、学术环境问题、创业园融资问题,创业园建设问题、子女上学问题。留英生分析了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并采取措施解决这些问题。
商焱明[7](2011)在《国家高新区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研究 ——以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为例》文中研究说明当今世界,在经济全球化以及科学技术不断进步的推动下,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国家的核心战略资源,关系着国家经济的繁荣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中国的知识产权起步较晚,但二是多年来,知识产权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不错的成就,基本建立起全面的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但是我们还应注意到,非法律形态的知识产权公共政策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发展滞后,没有形成全面、协调、系统、完备的知识产权公共政策。这导致我国政府机关及企业主体知识产权运用能力严重不足,这个问题在高新区尤为突出。以高新技术为主体的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的支柱,是高新区企业发展的生命线,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及保护诸环节都离不开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的规范与引导,因而知识产权公共政策是高新区产业发展、科技发展、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本文在研究国内外高新区,如中关村科技园、台湾新竹科技园、美国硅谷(斯坦福科技园)、日本筑波科学城等高新技术开发区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的基本现状、特色及发展走向的基础上,厘清我国高新区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的现状,立足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衔接的知识产权公共政策设计思路及对策,主要从丰富促进自主创新的政策措施,激励知识产权创造;构建知识产权公共政策导向机制,提高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健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完善园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优化知识产权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生态环境等四个方面来进行阐述。
张正怡[8](2010)在《TRIPs-plus条款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后TRIPs时代的到来,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正试图以双边或多边的投资或贸易保护协定推行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以达到其保护本国投资和贸易收益的根本目的。然而,TRIPs协定仅仅确立了各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最低要求,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通过在双边或多边贸易领域与部分发展中国家签订自由贸易协议(FTAs)、投资保护协议(BITs)的形式,加入高于TRIPs保护要求的知识产权条款,以提高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通过逐一签订含有TRIPs-plus条款的双边或多边协议,部分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被无形地提高,这些国家也面临着过高保护标准带来的一系列困境。我国作为目前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已经并将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关于缔结双边或多边贸易、投资协议的谈判与磋商,其中的知识产权条款应当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我国应当吸取部分发展中国家盲目签订含有TRIPs-plus条款协议的教训,在缔约过程中实现合理地规定知识产权保护,使保护标准与我国的发展阶段相适应。本文以TRIPs-plus条款为分析对象,揭示出该类条款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以及我国的影响,旨在为我国今后参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国内知识产权保护阶段性政策的制定提供有益的参考。其中,第一章为TRIPs-plus条款产生的历史背景,介绍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标准的确立以及TRIPs协议后知识产权保护的状况,并揭示出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南北对抗”现象。第二章立足现有的自由贸易协定与投资保护协定,以美国、欧盟成员国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与投资保护协定为例,分析TRIPs-plus条款的表现形式。第三章着重对TRIPs-plus条款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文章首先以TRIPs协议为标准,从协定的基本要求、商标权保护标准、版权及邻接权保护标准、专利权保护标准、其他实体权利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执行问题以及过渡期的相关规定等方面分析该类条款的特征。随后,文章分别以美国和欧盟成员国签订的该类条款为视角进行比较分析,从而得出了TRIPs-plus条款的法律性质。第四章为TRIPs-plus条款对我国的影响及启示。文章在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进行反思的基础上,阐述了TRIPs-plus条款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启示及其对我国已经或即将缔结的双边条约的启示。
王岩[9](2010)在《跨国公司R&D活动对中国国家创新系统的影响》文中研究表明20世纪90年代后期,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把R&D活动向发展中国家扩散和转移。在此过程中,中国成为跨国公司R&D投资的热点地区。跨国公司纷纷加大在中国的研发力度,相当一部分研发中心已不仅仅是地区性的研发基地,同时也成为全球范围内举足轻重的研发基地,甚至升格为全球性研发中心。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的R&D机构不仅会影响到技术知识在当地的开发、改进、传播与应用,还会影响到管理方法和相关制度。研究跨国公司R&D活动对中国国家创新系统的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将跨国公司R&D纳入国家创新系统的分析视角,从静态的角度分析跨国公司R&D机构与东道国国家创新系统的互动,从动态的角度研究跨国公司R&D活动与东道国国家创新系统演变的关系。跨国公司通过与东道国企业的R&D联盟、与大学和研究机构的R&D合作、与配套企业形成的产业关联、与科技园的集群效应、与当地的人员交流,扩展了东道国国家创新系统的开放性、加强了国家创新系统的创新动力并促进了国家创新系统的转型。
陈嫣[10](2008)在《农产品地理标志原理与实践探索》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农产品地理标志源于地理标志。地理标志是识别某产品来源于某地域或该地域内某地区或某地点的标志。它不仅提供了其产地的明确信息,更重要的在于它是一种品质保证。虽然地理标志的使用并不限于农产品,但由于农产品通常都具有源于其产地的品质并受当地诸如气候和土壤这些特殊地理因素的影响,因此,地理标志对于农产品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作为服务农村区域经济发展的研究对象,是在本世纪初我国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之后才开始的,是一个新的后起的农村区域经济发展研究对象。但是,自从地理标志问题被纳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之后,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就成为理论界讨论研究的一个新热点,就成为农村经济工作实务的一个新热点。中国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传统农业大国,大力推进农产品地理标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原产地域农产品进行法律保护,对于推进和提升我国农业产业化,加强我国农产品质量标准化,支持和促进农产品品牌战略都具有现实和深远的意义。但由于我国保护地理标志的历史较短,研究起步较晚,目前国内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研究大多从法律这一“传统视角”来研究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问题,因此,从农村区域经济发展角度,来探讨分析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问题,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鉴于此,本文拟站在促进农村区域经济发展的新视角,在总结并借鉴国内外的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概念定义和内涵比较入手,尝试阐明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确切涵义,并从对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发展历程的回顾和现有保护模式的分析,提出目前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模式存在制度障碍、意识障碍、运作障碍等三大问题,进而运用需求弹性和成本价值等经济学理论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经济价值做理论分析和现实分析,同时以福建为研究样本,通过对安溪铁观音、柘荣太子参两个具体典型实例研究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实践运用,实证分析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给农产品经济效益带来的影响,从而论证对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模式进行完善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本文对如何利用好这一重要的知识产权,提高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进行了初步探讨,尝试从制度设计入手解决双重保护冲突的问题;从强化监督管理入手解决保护主体缺位的问题;从强化行业组织作用入手解决日常运作不畅的问题,从而提出适合我国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及相应的政策建议。
二、WTO知识产权协定对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影响及对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WTO知识产权协定对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影响及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研究述评 |
一、国外关于自由港的研究 |
二、国内关于自由贸易港的研究 |
三、研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框架 |
三、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之处 |
一、可能的创新 |
二、不足之处 |
第二章 自由贸易港理论分析 |
第一节 自由贸易理论基础 |
一、要素禀赋理论 |
二、“守夜人”和“凯恩斯主义” |
三、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理论 |
四、公共产品理论 |
第二节 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理论拓展 |
一、交易成本理论 |
二、经济成长阶段理论 |
三、全球价值链理论 |
四、政府规制理论 |
五、制度与市场理论 |
第三章 自由贸易港分析 |
第一节 主要特点 |
一、货物、资本、人员自由流动(“一线放开”) |
二、坚持政府积极作用,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二线管住”) |
三、服务和融入国家重大战略 |
第二节 自由贸易港与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联系和区别 |
一、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情况 |
二、共性特点 |
三、两者的区别 |
第三节 自由贸易港与其他海关特殊区域的不同 |
一、保税区 |
二、出口加工区 |
三、保税物流园区 |
四、跨境工业园区 |
五、保税港区 |
六、综合保税区 |
第四章 全球成熟自由贸易港的经验 |
第一节 汉堡、利物浦等“转口贸易型”自由贸易港 |
一、汉堡自由贸易港 |
二、利物浦自由贸易港 |
三、经验启示 |
第二节 中国中国香港、新加坡等“综合型”自由贸易港 |
一、新加坡自由贸易港 |
二、中国香港自由贸易港 |
三、阿联酋和迪拜自由贸易港 |
四、俄罗斯符拉迪沃斯托克自由港 |
第五章 国际高水平自由贸易协定和制度经验分析 |
第一节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与CPTPP |
一、TPP |
二、CPTPP |
第二节 欧盟贸易便利化制度 |
第三节 欧日伙伴关系协定 |
第四节 中国和智利自贸升级协定 |
第六章 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路径 |
第一节 海南服务贸易型自由贸易港 |
一、建设意义 |
二、建设特点 |
三、建设路径 |
第二节 战略型自由贸易港 |
一、陆上丝绸之路经济带自由贸易港(陕西) |
二、京津冀自由贸易港 |
第三节 特殊功能自由贸易港 |
一、上海金融自由贸易港 |
二、舟山国际油品自由贸易港 |
第八章 结论与启示 |
一 研究结论 |
二 研究展望 |
三 有待深入的几个问题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校期间学术成果 |
(2)我国团体标准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思路 |
五、研究方法 |
六、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团体标准的概念与特征 |
第一节 团体标准的定义 |
一、我国《标准化法》中定义的团体标准 |
二、团体标准的法律属性 |
第二节 团体标准的特征 |
一、团体标准的具体特征 |
二、团体标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比较 |
三、团体标准的作用 |
第三节 我国团体标准的起源与发展 |
一、团体标准的形成背景 |
二、团体标准法律地位的确立 |
三、团体标准的发展现状 |
第二章 我国团体标准制定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团体标准的制定概况 |
一、团体标准的制定主体与制定程序 |
二、团体标准的制定现状 |
第二节 我国团体标准的制定原则与构成要素 |
一、制定团体标准的三原则 |
二、构成团体标准的四要素 |
第三节 团体标准制定主体的范围探讨 |
一、团体标准制定主体的资格要求 |
二、社会团体作为制定团体标准的主体资格问题 |
三、参与团体标准化活动的相关市场主体的主体资格问题 |
第四节 团体标准制定中的拒绝许可 |
一、制定主体被拒绝许可的问题 |
二、拒绝许可的行为 |
三、拒绝许可的救济方式 |
第五节 团体标准制定中的专利隐瞒 |
一、制定程序中隐瞒专利的问题 |
二、信息披露环节中隐瞒专利的行为分析 |
三、专利权人隐瞒专利行为的规制 |
第三章 我国团体标准实施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团体标准的实施概况 |
一、团体标准实施的意义与途径 |
二、团体标准实施的现状与成效 |
第二节 团体标准实施中的反垄断问题 |
一、团体标准实施中的垄断行为 |
二、团体标准化组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 |
三、团体标准实施中的垄断协议问题 |
第三节 团体标准实施中专利侵权禁令适用问题 |
一、标准必要专利的认定 |
二、美国“eBay案”的启示 |
三、我国停止侵权民事责任的适用 |
第四节 团体标准的着作权保护问题 |
一、团体标准着作权的一般规则 |
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版权政策 |
三、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版权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五节 法律法规援引团体标准的规则问题 |
一、团体标准援引制度的基本概念 |
二、法律法规援引团体标准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
三、法律法规援引团体标准的域外规则分析 |
第四章 我国团体标准的监督管理 |
第一节 行政机关对团体标准的监督管理 |
一、行政机关监管团体标准的一般规则 |
二、行政机关监管团体标准的现状 |
三、对团体标准化组织制定团体标准的监管 |
四、对团体标准化组织实施团体标准的监管 |
五、行政机关监管团体标准的奖罚机制 |
第二节 团体标准化组织的自我治理机制 |
一、团体标准化组织自我治理的理论基础 |
二、团体标准化组织自我治理机制的规则 |
第五章 完善我国团体标准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团体标准的制定程序 |
一、明确团体标准专利许可相关要求 |
二、细化团体标准专利信息披露制度 |
第二节 降低实施团体标准的法律风险 |
一、确立团体标准竞争效应事前咨询制度 |
二、明确团体标准实施中垄断行为的违法性认定原则 |
第三节 完善团体标准相关法律规范的体系建设 |
一、完善团体标准的专利滥用抗辩制度 |
二、制定团体标准的援引规则 |
三、制定团体标准的版权保护政策 |
四、团体标准化组织自我治理的政策引导与法律规制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3)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治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 |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的缘起和问题的提出 |
一、研究的缘起 |
二、问题的提出 |
三、研究的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一、国外对高新区法治的研究综述 |
二、国内对高新区法治的研究综述 |
三、对国内外高新区法治研究的评价 |
第三节 论文的结构、研究方法和创新 |
一、论文的结构和研究方法 |
二、论文创新 |
第一章 区域法治的一般理论 |
第一节 地方法治与区域法治研究的缘起与概念探析 |
一、“地方法治”或“区域法治”研究的缘起 |
二、“地方法治”与“区域法治”的概念探析 |
第二节 区域法治研究的基本框架 |
一、全面依法治国理论与区域法治理论 |
二、区域法治的理论维度 |
第二章 高新区法治的动力机制和价值取向 |
第一节 区域法治动力及动力机制的一般理论 |
一、地方法治竞争理论及其局限性 |
二、政府推进型法治发展道路理论 |
三、要素聚集动力机制理论借鉴 |
第二节 高新区法治的价值取向 |
一、科技是高新区聚集经济的发展动力 |
二、创新是高新区法治的价值取向 |
三、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是高新区法治的基本精神 |
第三章 高新区法治的立法建构 |
第一节 高新区立法的历史检视 |
一、国家高新区发展历程及政策、立法变迁 |
二、高新区立法的现实检讨 |
三、我国高新区立法存在问题的原因及对策 |
第二节 高新区立法的域外经验 |
一、域外高新技术企业和产业方面的立法实践 |
二、域外立法实践对我国高新区立法的启示 |
第四章 高新区的行政法治 |
第一节 高新区管委会的行政主体地位 |
第二节 高新区管委会的综合执法 |
第三节 高新区管委会的促进型行政 |
第五章 高新区法治的理论反思 |
第一节 高新区立法的部门法属性 |
一、区域立法的概念评判 |
二、高新区地方立法的部门法定位 |
第二节 高新区立法与“先行先试”的立法经验 |
一、“先行先试”立法模式的界定 |
二、法治试验的功能及其完善 |
第三节 高新区立法的复制与推广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跨区域地方立法调研的价值探寻:比较法学的视角 |
三、跨区域地方立法调研的基本功能:比较方法的转向 |
四、跨区域地方立法调研的步骤设计:功能比较的运用 |
附录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4)我国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的优化设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本文的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本文的研究背景 |
(一) 本文的国际研究背景 |
(二) 本文的国内研究背景 |
二、本文的研究意义 |
(一) 本文研究的理论意义 |
(二) 本文研究的实践意义 |
第二节 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的国外研究现状 |
二、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的国内研究现状 |
三、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研究现状的评析 |
第三节 本文的研究目的、思路与方法 |
一、本文的研究目的 |
二、本文的研究思路 |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 |
第二章 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的概念、涵义和分类 |
一、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的概念 |
二、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的涵义 |
(一) 以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与运用为基本目的 |
(二) 以税收优惠措施为基本形式 |
(三) 以知识产权相关性为基本属性 |
三、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的分类 |
(一) 依知识产权行为之别的分类 |
(二) 依知识产权类型之别的分类 |
(三) 依涉税种类之别的分类 |
(四) 依激励方式之别的分类 |
第二节 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的理论依据 |
一、公共政策学理论依据:创新驱动发展理论 |
二、经济学理论依据:准公共产品供给失灵理论 |
三、法学理论依据:公共财产法理论 |
第三节 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的功能与定位 |
一、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的功能 |
(一) 多元激励功能 |
(二) 市场协调功能 |
(三) 规范保障功能 |
二、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的定位 |
(一) 绑定知识产权的科技创新税收激励政策 |
(二) 实现具体干预的知识产权辅助激励机制 |
(三) 政府介入较少的公共财产支出方式 |
第四节 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的应然走向 |
一、顶层设计:落实知识产权税收法定原则 |
二、具体规范:满足知识产权创新驱动需求 |
三、运行保障机制:实现知识产权激励均衡状态 |
第三章 我国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的实践探索 |
第一节 我国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的发展历程 |
一、以技术引进税收优惠为标志的初步启动时期 |
二、以高新企业税收优惠为标志的摸索调整时期 |
三、以多元税收激励措施为标志的全面实施时期 |
第二节 我国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面对的国际规范 |
一、国际知识产权税收激励的约束性规范 |
(一) 红灯类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的禁止规范 |
(二) 绿灯类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的不可诉规范 |
(三) 黄灯类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的可诉规范 |
二、国际知识产权税收激励的引导性规范 |
(一) 知识产权税收激励的实质性要求 |
(二) 知识产权税收激励的透明度要求 |
(三) 知识产权税收激励的反滥用要求 |
第三节 我国现有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的基本现状 |
一、我国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的顶层设计 |
(一) 我国知识产权税收激励的立法相关机制 |
(二) 我国知识产权税收激励的国际协调机制 |
二、我国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的具体规范 |
(一) 我国激励知识产权创造的税收规范 |
(二) 我国激励知识产权商品化的税收规范 |
(三) 我国激励知识产权产业化的税收规范 |
三、我国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的运行保障机制 |
(一) 我国知识产权税收激励的申报机制 |
(二) 我国知识产权税收激励的管理机制 |
(三) 我国知识产权税收激励的反滥用机制 |
第四章 我国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的顶层优化设计 |
第一节 我国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的顶层设计问题 |
一、我国知识产权税收激励立法相关机制不合理的问题 |
(一) 我国知识产权税收激励立法的层次较低且无统一立法 |
(二) 我国知识产权税收激励领域存在“空白授权立法” |
(三) 我国知识产权税收激励立法缺乏合理的监督与调整 |
二、我国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国际协调机制不完善的问题 |
(一) 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税收合作制度不完善 |
(二) 部分制度内容有违国际知识产权税收激励规范 |
第二节 国外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的顶层设计经验 |
一、国外知识产权税收激励立法相关机制的设计经验 |
(一) 在税收基本法层面明确税收法定原则 |
(二) 严格监督知识产权税收激励立法的产生与运行 |
二、国外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国际协调机制的设计经验 |
(一) 积极推动国际知识产权税收规范的制定 |
(二) 主动遵从并内化相关国际知识产权税收规范 |
第三节 优化我国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顶层设计的建议 |
一、从立法相关机制上优化我国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的顶层设计 |
(一) 提升相关立法层次并适时制定《知识产权税收激励法》 |
(二) 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税收激励的授权立法制度 |
(三) 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税收激励的立法监督机制 |
二、从国际协调机制上优化我国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的顶层设计 |
(一) 加强知识产权税收国际合作制度的建设 |
(二) 加强国际知识产权税收规范的研究与内化 |
第五章 我国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具体规范的优化设计 |
第一节 我国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具体规范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知识产权创造税收激励规范不完备的问题 |
(一) 知识产权研发投入的企业所得抵免制度尚有瑕疵 |
(二) 其他针对知识产权创造的税收激励制度尚有缺失 |
(三) 忽视中小企业的特殊知识产权创造激励需求 |
二、我国知识产权商品化税收激励规范不全面的问题 |
(一) 技术转让的企业所得税激励制度受益面太窄 |
(二) “四技”收入的增值税激励政策适用率较低 |
(三) 知识产权入股缺少合理的个税激励制度 |
三、我国知识产权产业化税收激励规范不合理的问题 |
(一) 知识产权创新投资的税收激励制度尚有缺失。 |
(二) 新型知识产权产业的税收激励制度有失偏颇 |
第二节 国外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具体规范的设计经验 |
一、国外知识产权创造税收激励规范的设计经验 |
(一) 重视知识产权研发费用抵免税制的细化与扩围 |
(二) 采用多元有力的知识产权创造激励税收手段 |
(三) 设计针对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激励税制 |
二、国外知识产权商品化税收激励规范的设计经验 |
(一) 完善针对知识产权商品化所得的“专利盒”税制 |
(二) 实施普惠式的自然人知识产权所得税收优惠制度 |
三、国外知识产权产业化税收激励规范的设计经验 |
(一) 对知识产权产业化投资行为实施较为优惠的税收待遇 |
(二) 对特定知识产权新兴产业实施培育性的税收激励规范 |
第三节 优化我国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具体规范设计的建议 |
一、优化我国知识产权创造税收激励规范设计的建议 |
(一) 构建普遍且规范的知识产权研发抵免政策 |
(二) 针对性地强化知识产权创造的税收激励力度 |
(三) 增设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特别激励制度 |
二、优化我国知识产权商品化税收激励规范设计的建议 |
(一) 建立全面的知识产权商用化所得税收优惠制度 |
(二) 扩大并优化知识产权服务收入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
(三) 明确自然人知识产权入股的缓征优惠制度 |
三、优化我国知识产权产业化税收激励规范设计的建议 |
(一) 构建完备的知识产权产业化投资税收优惠制度 |
(二) “点面结合”优化培育知识产权产业链的税收优惠政策 |
第六章 我国知识产权税收激励运行保障机制的优化设计 |
第一节 我国知识产权税收激励运行保障机制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知识产权税收激励申报机制低效的问题 |
(一) 缺少专门的知识产权税收优惠发布与申报渠道 |
(二) 现有知识产权税收优惠申报程序存在瑕疵 |
(三) 缺乏知识产权税收优惠申报的辅助机制 |
二、我国知识产权税收激励管理机制缺位的问题 |
(一) 知识产权税收激励的管理工作缺乏信息交流 |
(二) 忽视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的预算管理 |
三、我国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反滥用机制不足的问题 |
(一) 知识产权税收激励的反滥用措施尚有不足 |
(二) 知识产权税收激励滥用责任条款的操作性欠佳 |
第二节 国外知识产权税收激励运行保障机制的设计经验 |
一、国外知识产权税收激励申报机制的设计经验 |
(一) 建立知识产权税收优惠申报的电子宣传与申报渠道 |
(二) 简化知识产权税收优惠申报程序 |
(三) 建立专业的知识产权税收优惠申请辅助机构 |
二、国外知识产权税收激励管理机制的设计经验 |
(一) 实行税收激励制度的统一信息化管理 |
(二) 将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纳入税式支出管理体系之中 |
三、国外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反滥用机制的设计经验 |
(一) 增加知识产权税收优惠对象的“实质性经营要求” |
(二) 不断丰富自身反避税机制的打击手段 |
第三节 优化我国知识产权税收激励运行保障机制设计的建议 |
一、优化我国知识产权税收激励申报机制设计的建议 |
(一) 优化知识产权税收激励政策的发布与申报信息系统 |
(二) 优化知识产权税收优惠资格的申报程序 |
(三) 增设必要的知识产权税收优惠申报辅助措施 |
二、优化我国知识产权税收激励管理机制设计的建议 |
(一) 逐步建立知识产权税收激励执法工作的统一管理制度 |
(二) 构建知识产权税式支出的预算管理体系 |
三、优化我国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反滥用机制设计的建议 |
(一) 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税收激励领域的反滥用措施 |
(二) 构建滥用知识产权税收激励的责任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5)我国产业安全政府监管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问题的提出 |
1.2 产业安全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
1.2.1 产业安全基础理论研究综述 |
1.2.2 产业安全政府监管研究综述 |
1.2.3 对前期产业安全研究的思考 |
1.3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4 创新和有待继续研究的问题 |
2 产业安全监管体系的理论解析 |
2.1 关于产业安全主体的辨析 |
2.1.1 产业的定义及其特征 |
2.1.2 产业安全系统的定义 |
2.2 产业安全系统特征辨析 |
2.2.1 产业安全系统的涉外性 |
2.2.2 产业安全系统的国民性 |
2.2.3 产业安全系统的多维度 |
2.2.4 产业安全系统的突现性 |
2.2.5 产业安全系统的反直觉行为 |
2.2.6 产业安全系统与环境的关系 |
2.3 产业安全系统结构及政府监管体系 |
2.3.1 产业安全系统结构描述 |
2.3.2 产业安全政府监管体系描述 |
2.4 小结 |
3 产业竞争引发的产业安全问题 |
3.1 贸易竞争引发的产业安全问题 |
3.1.1 贸易竞争中的国民利益 |
3.1.2 贸易竞争与反直觉行为 |
3.2 投资竞争引发的产业安全问题 |
3.2.1 内生的资本外溢 |
3.2.2 投资竞争的贡献 |
3.2.3 投资竞争与反直觉行为 |
3.3 要素竞争引发的产业安全问题 |
3.3.1 纵向要素竞争 |
3.3.2 横向要素竞争 |
3.3.3 要素竞争与反直觉行为 |
3.4 解析要素流动结构对产业安全的影响 |
3.4.1 关于要素流动结构分类的探讨 |
3.4.2 流动结构与产业活动的组织 |
3.4.3 优化流动结构的方向性解析 |
3.5 小结 |
4 国家竞争引发的产业安全问题 |
4.1 管窥国家环境变化产生的影响 |
4.2 应运而生的国家竞争环境评估 |
4.3 中国产业生存环境优劣概论 |
4.3.1 中国产业生存环境的优势 |
4.3.2 中国产业生存环境的隐患 |
4.4 国家竞争与反直觉行为 |
4.5 小结 |
5 危机竞争状态下的产业安全问题 |
5.1 危机的存在及其特征 |
5.2 危机竞争与反直觉行为 |
5.3 危机投射对产业安全的影响 |
5.3.1 市场危机 |
5.3.2 产业危机 |
5.4 小结 |
6 全球化对产业安全系统和环境的影响 |
6.1 全球化对系统环境的影响 |
6.1.1 全球化重塑世界格局 |
6.1.2 全球化重塑世界之痛 |
6.1.3 全球化更追求自由化 |
6.2 全球化经济贸易摩擦成因解析 |
6.3 全球化背景下的竞争归宿探析 |
6.4 小结 |
7 主要国家的产业安全政府监管实践 |
7.1 产业安全视角的政府监管分类 |
7.2 美欧印产业安全政府监管实践 |
7.2.1 美国监管的突出领域 |
7.2.2 欧盟监管的突出领域 |
7.2.3 印度政府的监管实践 |
7.2.4 借鉴美欧印的监管实践 |
7.3 我国的产业安全政府监管实践 |
7.3.1 政府监管体系的嬗变 |
7.3.2 监管进化的突出领域 |
7.3.3 嵌入式改良监管体系 |
7.4 小结 |
8 系统完善产业安全政府监管体系 |
8.1 完善对贸易竞争的产业安全监管 |
8.1.1 贸易竞争监管的内容 |
8.1.2 维护合理的贸易结构 |
8.1.3 统一内外贸监管法规 |
8.2 完善对投资竞争的产业安全监管 |
8.2.1 投资竞争监管的内容 |
8.2.2 放开汇率优化投资环境 |
8.2.3 完善金融体系保持货币政策稳健 |
8.3 完善对要素竞争的产业安全监管 |
8.3.1 要素竞争监管的内容 |
8.3.2 以市场机制为主配置资源 |
8.3.3 推行支持创新的积极财政 |
8.4 完善产业安全依存的国家竞争环境 |
8.4.1 优化基本制度环境 |
8.4.2 经略国际社会环境 |
8.5 完善对危机竞争的管控机制 |
8.5.1 危机竞争和危机预警的本质 |
8.5.2 危机竞争下反直觉行为的实现 |
8.6 小结 |
9 提高产业安全政府监管体系的效能 |
9.1 产业安全政府监管体系效能评价 |
9.1.1 监管体系理想状态与设计标准 |
9.1.2 监管体系行为有效性评估模型 |
9.2 升级产业安全政府监管组织体系 |
9.2.1 当前政府监管职能的分布 |
9.2.2 集成各部门政府监管职能 |
9.3 大数据化产业安全政府监管体系 |
9.3.1 我国产业安全数据库分布 |
9.3.2 建立国家产业安全数据库 |
9.5 小结 |
10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
附录B |
附录C |
附录D |
附录E |
附录F |
附录G |
附录H |
附录I |
索引 |
作者简历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6)留英生与当代中国 ——以回国人员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缘起及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第四节 概念辨析与界定 |
第二章 改革开放前的留英教育 |
第一节 晚清时期的留英教育 |
一、 海军留英教育 |
二、 其他留英教育 |
第二节 民国时期的留英教育 |
一、 北洋政府时期的留英教育 |
二、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留英教育 |
第三节 建国后至改革开放前的留英教育 |
一、 建国初期留英生回国 |
二、 留英教育的基本情况 |
三、 留英生群体分析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改革开放后的留英教育 |
第一节 留英教育工作的启动 |
一、 邓小平的指示及新时期留学工作的启动 |
二、 首批留英生的派遣 |
第二节 留学政策的演变 |
一、 中国公派留学政策的演变及中英教育交流与合作政策的演变 |
二、 英国的外国留学生政策及吸引留学生的措施 |
第三节 留英教育的基本情况 |
一、 留英教育的演变 |
二、 留英学生统计 |
三、 留英生的学习与生活 |
第四节 小结 |
第四章 “中英友好奖学金计划”的执行——兼述典型的留英生群体 |
第一节 “中英友好奖学金计划”的启动 |
一、 “中英友好奖学金计划”的启动背景 |
二、 包玉刚与“中英友好奖学金计划”的启动 |
第二节 “中英友好奖学金计划”的实施 |
一、 “中英友好奖学金计划”留英生的选派 |
二、 留英生群体分析 |
三、 留英生的留学生涯 |
第三节 “中英友好奖学金计划”的影响 |
一、为中国培养了大批的优秀人才(正是这些人才提高了中国的科研水平,推动了中国高等教育事业及社会经济的发展) |
二、创造了一个全新的留学教育模式(为以后留英教育提供了经验,加强了华人华侨的联系,发展了中英关系) |
第四节 小结 |
第五章 留英生与中国的高等教育 |
第一节 高等院校留英生群体分析 |
一、 高等院校留英生回国原因分析 |
二、 高等院校留英生情况介绍及其专业分析 |
三、 高等院校留英生的群体特征 |
第二节 留英生群体与高校发展 |
一、 留英生与学科建设 |
二、 留英生与高校教学 |
三、 留英生与学术研究 |
第三节 留英生与大学管理 |
一、 留英回国的大学领导 |
二、 留英校长与高校改革 |
第四节 小结 |
第六章 留英生与中国科技 |
第一节 留英生群体的科技创业 |
一、 1980 年代的科技创业 |
二、 1990 年代以后的科技创业 |
第二节 留英生的重要科技角色 |
一、 留英生与“863”计划 |
二、 留英生与“973”计划 |
三、 留英生与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 |
第三节 两院院士中的留英生 |
一、 具有留英背景的院士群体统计 |
二、 留英院士的科技贡献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七章 留英生与人文社会科学 |
第一节 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留英生 |
一、 留英生学科统计分析——以学科排名靠前的大学为中心 |
二、 部份优秀留英生分析 |
第二节 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留英生的成就 |
一、 经济学与法学 |
二、 历史学与社会学 |
三、 哲学、文学及其它学科 |
四、 留英生与当代艺术 |
第三节 小结 |
第八章 留英生创业 |
第一节 留英生的创业轨迹 |
一、 留英生的早期创业 |
二、 留英生创业的新时期 |
第二节 创业园中的留英生 |
一、 深圳留学生创业园中的留英生 |
二、 中关村留学生创业园中的留英生 |
三、 其它留学生创业园中的留英生 |
第三节 三个典型的留英创业者 |
一、 张欣:优秀的留英创业人员 |
二、 沈锟:回国卖鸡的留英双硕士 |
三、 隋涛:一般的留英创业者 |
第四节 留英生创业的评价 |
一、 社会评价 |
二、 政府评价 |
第五节 小结 |
第九章 留英生面临的问题及其对策 |
第一节 高校与科研机构留英生面临的问题及其对策 |
一、 高校与科研机构留英生面临的人际关系问题及其对策 |
二、 高校与科研机构留英生面临的自主创新环境问题及其对策 |
三、 高校与科研机构留英生面临的学术腐败问题及其对策 |
第二节 自主创业留英生面临的问题及其对策 |
一、 自主创业留英生面临的融资问题及其对策 |
二、 自主创业留英生面临的创业园建设问题及其对策 |
第三节 留英生面临的其它重要问题及其对策 |
一、 留英生子女就学问题及其对策 |
二、 留英生待业问题及其对策 |
第四节 小结 |
第十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个人简历及在学期间的主要科研成果 |
(7)国家高新区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研究 ——以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思路及方法 |
1.4 主要研究内容及论文创新 |
2 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的理论基础 |
2.1 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的范畴 |
2.2 知识产权公共政策设计的相关问题 |
3 典型高新区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研究 |
3.1 美国硅谷(斯坦福科技园) |
3.2 日本筑波科学城 |
3.3 北京中关村科技园 |
3.4 台湾新竹科技园 |
3.5 小结 |
4 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知识产权公共政策问题分析 |
4.1 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基本概况 |
4.2 自主创新能力不足及知识产权质量不高 |
4.3 政府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投入不足 |
4.4 智力优势整合不力及知识产权转化效率不高 |
4.5 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及保护制度不力 |
4.6 自主创新的驰名商标和品牌建设滞后较严重 |
5 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体系建构 |
5.1 丰富促进自主创新的政策措施以激励知识产权创造 |
5.2 构建知识产权公共政策导向机制以提高知识产权运用能力 |
5.3 健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制度以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
5.4 完善园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
5.5 优化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以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生态环境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8)TRIPs-plus条款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TRIPs-plus 条款产生的历史背景 |
第二章 TRIPs-plus 条款的表现形式 |
第一节 自由贸易协定中的TRIPs-plus 条款 |
一、美国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中的TRIPs-plus 条款 |
二、欧盟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中的 TRIPs-plus 条款 |
第二节 投资保护协定中的TRIPs-plus 条款 |
一、美国签订的投资保护协定中的TRIPs-plus 条款 |
二、欧盟成员国签订的投资保护协定中的TRIPs-plus 条款 |
第三章 TRIPs-plus 条款的法律问题研究 |
第一节 TRIPs-plus 条款的特征分析——以TRIPs 协议为标准 |
一、协定的基本要求 |
二、商标权保护标准的提高 |
三、版权及邻接权保护标准的提高 |
四、专利权保护标准的提高 |
五、对其他实体权利的保护 |
六、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执行问题 |
七、过渡期的相关规定 |
第二节 TRIPs-plus 条款的比较分析 |
一、美国签订的TRIPs-plus 条款及其特征 |
二、欧盟成员国签订的TRIPs-plus 条款及其特征 |
第三节 TRIPs-plus 条款的法律性质 |
一、超越TRIPs 协定的相关规定 |
二、迫使发展中国家提高保护标准 |
三、成为知识产权贸易及投资政策工具 |
第四章 TRIPs-plus 条款对我国的影响及启示 |
第一节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
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反思 |
二、双边条约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 |
第二节 TRIPs-plus 条款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 |
一、TRIPs-plus 条款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 |
二、TRIPs-plus 条款对我国双边条约的启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论文后记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9)跨国公司R&D活动对中国国家创新系统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1.1 研究的背景 |
1.1.2 论题的意义 |
1.2 相关文献综述 |
1.2.1 概念的界定 |
1.2.2 国家创新系统的理论与实证研究 |
1.2.3 跨国公司R&D 活动与国家创新系统关系的研究 |
1.3 研究路径与篇章结构 |
1.4 主要的创新与不足 第2章 理论框架:将跨国公司R&D 纳入国家创新系统的分析视角 |
2.1 国家创新系统的构成 |
2.1.1 国家创新系统的主要机构 |
2.1.2 国家创新系统的制度环境 |
2.1.3 国家创新系统的相互作用 |
2.2 国家创新系统的演变机制 |
2.2.1 基于演化经济学的研究 |
2.2.2 基于制度经济学的研究 |
2.2.3 基于供求理论的研究 |
2.2.4 基于自组织理论的研究 |
2.3 跨国公司R&D 机构与国家创新系统的互动 |
2.3.1 跨国公司与企业结成R&D 联盟 |
2.3.2 跨国公司与大学和科研机构进行R&D 合作 |
2.3.3 跨国公司与配套企业形成产业关联 |
2.3.4 跨国公司与科技园的集群效应 |
2.3.5 跨国公司与当地的人员交流 |
2.4 跨国公司R&D 活动与国家创新系统的演变 |
2.4.1 跨国公司R&D 活动引发国家创新系统的失衡 |
2.4.2 跨国公司R&D 活动增强创新系统演变的动力 |
2.4.3 跨国公司R&D 活动促进国家创新系统的演变 第3章 跨国公司R&D 全球化投资战略 |
3.1 跨国公司R&D 全球化的历程、现状与趋势 |
3.1.1 跨国公司R&D 全球化的发展历程 |
3.1.2 跨国公司R&D 全球化的现状与趋势 |
3.2 跨国公司R&D 全球化投资动机与区位选择 |
3.2.1 跨国公司R&D 全球化投资理论 |
3.2.2 跨国公司R&D 全球化投资动机 |
3.2.3 跨国公司R&D 全球化投资的区位决定因素 |
3.2.4 跨国公司R&D 全球化投资的区位模式选择 |
3.3 跨国公司R&D 全球化投资策略与特征 |
3.3.1 美国跨国公司海外R&D 投资策略与特征 |
3.3.2 日本跨国公司海外R&D 投资策略与特征 |
3.3.3 欧洲跨国公司海外R&D 投资策略与特征 |
3.3.4 美日欧跨国公司海外R&D 投资战略比较 第4章 跨国公司R&D 活动对国家创新系统的影响:以韩国和新加坡为案例的分析 |
4.1 韩国的发展模式:增强内生技术能力 |
4.1.1 韩国的技术引进与升级过程 |
4.1.2 跨国公司R&D 机构与韩国国家创新系统的互动 |
4.1.3 韩国国家创新系统的建设 |
4.1.4 韩国模式分析 |
4.2 新加坡的发展模式:依赖技术引进 |
4.2.1 新加坡的技术引进与升级过程 |
4.2.2 跨国公司R&D 机构与新加坡国家创新系统的互动 |
4.2.3 新加坡国家创新系统的建设 |
4.2.4 新加坡模式分析 |
4.3 两种模式对发展中国家的启示 第5章 中国国家创新系统的形成与发展历程 |
5.1 中国国家创新系统的萌芽期(1911-1948 年) |
5.1.1 创新系统萌芽的背景 |
5.1.2 萌芽期的创新机构及其相互作用 |
5.1.3 萌芽期的相关制度建设 |
5.1.4 萌芽期的创新系统分析 |
5.2 中国国家创新系统的构建期(1949-1977 年) |
5.2.1 创新系统构建的背景 |
5.2.2 构建期的创新机构及其相互作用 |
5.2.3 构建期的相关制度建设 |
5.2.4 构建期的创新系统分析 |
5.3 中国国家创新系统的重建期(1978—1991 年) |
5.3.1 创新系统重建的背景 |
5.3.2 重建期的创新机构及其相互作用 |
5.3.3 重建期的相关制度建设 |
5.3.4 重建期的创新系统分析 |
5.4 中国国家创新系统的转型期(1992 年至今) |
5.4.1 创新系统转型的背景 |
5.4.2 转型期的创新机构及其相互作用 |
5.4.3 转型期的相关制度建设 |
5.4.4 转型期的创新系统分析 |
5.5 中国国家创新系统形成与发展的特点 第6章 跨国公司R&D 活动对中国国家创新系统的影响 |
6.1 跨国公司在中国R&D 投资战略 |
6.1.1 跨国公司在中国R&D 投资的发展历程 |
6.1.2 跨国公司在中国R&D 投资动机与区位选择 |
6.1.3 跨国公司在中国R&D 投资策略与特征 |
6.2 跨国公司R&D 机构与中国国家创新系统的互动 |
6.2.1 跨国公司与企业结成R&D 联盟 |
6.2.2 跨国公司与大学和科研机构进行R&D 合作 |
6.2.3 跨国公司与配套企业形成产业关联 |
6.2.4 跨国公司与科技园的集群效应 |
6.2.5 跨国公司与当地的人员交流 |
6.3 跨国公司R&D 活动与中国国家创新系统的演变 |
6.3.1 跨国公司R&D 活动扩展系统的开放性 |
6.3.2 跨国公司R&D 活动加强系统的创新动力 |
6.3.3 跨国公司R&D 活动促进系统的转型 第7章 主要结论与政策建议 |
7.1 主要结论 |
7.2 政策建议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致谢 中文摘要 Abstract |
(10)农产品地理标志原理与实践探索(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课题提出的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研究的目的 |
1.1.2 研究的意义 |
1.1.3 研究主要内容 |
1.2 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研究概述 |
1.2.1 农产品地理标志国外研究概况 |
1.2.2 农产品地理标志国内研究概况 |
第二章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基本理论 |
2.1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概念 |
2.1.1 有关国际条约对地理标志定义 |
2.1.2 我国对地理标志的定义 |
2.2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基本特征 |
2.3 农产品地理标志与相关概念的梳理 |
2.3.1 农产品地理标志与商标的比较 |
2.3.2 农产品地理标志与原产地名称比较 |
2.3.3 农产品地理标志与货源标志的比较 |
2.3.4 农产品地理标志与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比较 |
第三章 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现状 |
3.1 国际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概况 |
3.1.1 《巴黎公约》对货源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的保护 |
3.1.2 《马德里协定》对货源标志的保护 |
3.1.3 《里斯本协定》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 |
3.1.4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协议)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
3.2 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概况 |
3.2.1 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基本情况 |
3.2.2 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发展历程 |
3.3 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模式 |
3.3.1 关于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取得 |
3.3.2 关于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注册 |
3.3.3 关于商标法保护体系与国家质检总局保护体系的比较 |
3.3.4 关于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模式存在的问题 |
第四章 农产品地理标志经济价值分析 |
4.1 经济学意义 |
4.1.1 经济价值理论分析 |
4.1.2 经济价值现实分析 |
4.2 福建省农产品地理标志主要经济指标分析 |
4.2.1 产品单价变动情况 |
4.2.2 产值变动情况 |
4.2.3 出口量占总量比例变动情况 |
4.2.4 种植户人均收入、营销户户均收入变动情况 |
4.2.5 本地加工企业总户数、总产量及总产值变动情况 |
第五章 农产品地理标志运用实践个案分析 |
5.1 “安溪铁观音”个案分析 |
5.1.1 “安溪铁观音”主产区情况介绍 |
5.1.2 “安溪铁观音”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前发展状况 |
5.1.3 “安溪铁观音”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情况 |
5.1.4 “安溪铁观音”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后使用情况 |
5.1.5 “安溪铁观音”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经济效用分析 |
5.2 “柘荣太子参”个案分析 |
5.2.1 “柘荣太子参”主产区情况介绍 |
5.2.2 “柘荣太子参”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注册过程 |
5.2.3 “柘荣太子参”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监管情况 |
5.2.4 “柘荣太子参”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经济效用分析 |
第六章 完善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建议 |
6.1 关于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制度设计 |
6.1.1 明确保护模式 |
6.1.2 细化保护规定 |
6.1.3 完善审批程序 |
6.2 关于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监督管理 |
6.2.1 合理制定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发展规划 |
6.2.2 完善农产品地理标志标准体系 |
6.2.3 改进注册管理 |
6.2.4 健全市场监控 |
6.2.5 强化国际保护 |
6.3 关于发挥行业组织在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中的作用 |
6.3.1 明确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与职责 |
6.3.2 引导培育农产品生产基地和龙头企业 |
6.3.3 加快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开发和推广 |
6.3.4 积极推动特色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国际注册 |
第七章 全文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件 |
作者简历 |
四、WTO知识产权协定对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影响及对策(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研究[D]. 陈浩.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4)
- [2]我国团体标准法律问题研究[D]. 刘可. 中央财经大学, 2019(01)
- [3]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治问题研究[D]. 邹鑫. 武汉大学, 2019(06)
- [4]我国知识产权税收激励制度的优化设计[D]. 王影航. 华南理工大学, 2017(01)
- [5]我国产业安全政府监管体系研究[D]. 刘永平. 北京交通大学, 2016(10)
- [6]留英生与当代中国 ——以回国人员为中心[D]. 赖继年. 南开大学, 2012(06)
- [7]国家高新区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研究 ——以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为例[D]. 商焱明. 华中科技大学, 2011(07)
- [8]TRIPs-plus条款的法律问题研究[D]. 张正怡. 华东政法大学, 2010(06)
- [9]跨国公司R&D活动对中国国家创新系统的影响[D]. 王岩. 吉林大学, 2010(09)
- [10]农产品地理标志原理与实践探索[D]. 陈嫣. 中国农业科学院, 20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