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乌苏里船歌》属改编(论文文献综述)
杨旖旎,洪艳[1](2020)在《民歌着作权纠纷个案研究文献综述——从王洛宾民歌着作权纠纷开始的讨论》文中研究指明自王洛宾西部民歌着作权纠纷以来,民歌着作权问题逐渐受到研究者的关注。在对民歌着作权纠纷个案与纠纷核心问题的文献进行分类、统计和总结后,发现学者们对纠纷核心问题"编曲与作曲"的观点各异,暂未有较统一的说法。通过论述,期望能引起更多学者的注意并就此问题发表更多观点,以促研究更加深入。
卓宇薇[2](2017)在《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研究 ——以“乌苏里船歌案”与“白秀娥剪纸案”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从20世纪50年代起,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受到国际的关注且围绕其的激烈讨论愈演愈烈。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积极的立法尝试,国际层面也在逐渐形成一些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示范法。中国也积极进行立法与实践的探索。司法实践中具有代表性的“乌苏里船歌案”与“白秀娥剪纸案”分别做出了把权利归属于来源群体和传承人的判决。1990年颁布的《着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着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2014年9月2日国家版权局公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着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第5条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着作权直接归属于特定的民族、族群或者社群,对无法考证权利主体的民间文学艺术来说具有合理性。这种方式忽略了能够考证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的具体传承人或者其他权利主体基于创造性活动而能够获得着作权保护的情形,还有不能完全排除特殊情形下国家作为权利主体的可能性。在实践中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本文分为三个部分:首先从两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乌苏里船歌案”与“白秀娥剪纸案”着眼,分析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主体;其次阐述了民间文学艺术的三种权利主体:来源群体、传承人与国家。分别介绍了来源群体与传承人域外立法实践及其界定方式以来源群体为中心,分析民间文学艺术使用者与来源群体、传承人与来源群体、来源群体内部之间的利益分配,提出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的认定顺次。最后从权利内容、机制构建、制度设计三个方面论述完善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制度。
涂云新[3](2015)在《文化权利的规范建构——人权公约与实证宪法的法理交错适用》文中指出文化权利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认可和保障的基本权利。作为一种兼具"主观诉求功能"和"客观法秩序功能"双重属性的权利样态,文化权利既保障了公民进行文化活动的自由又同时要求国家承担积极保障的责任,在尊重和保护文化多样性的现代法治国家,构建以文化"自我决定"和"自我开展"为核心的权利体系将促成国家文化事业和产业的大繁荣和大发展,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文化将在文化体制机制创新中对人类文明作出新的贡献。
李斯特[4](2013)在《个体独创论的解构与重建——基于《乌苏里船歌》着作权纠纷的研究》文中指出个体独创论是现代个体着作权得以成立的理论出发点。在《乌苏里船歌》的着作权权属纠纷中,现代着作权的个体独创论难以解释民间音乐乃至民间文艺作品的真实创作过程。个体独创论并不是文艺创作活动的客观规律总结,而是现代文化私有产权出现后对历史的人为建构。个体独创论从产权形态、创作活动到劳动分工等方面都存在着深刻的伦理矛盾,并可能危及文化创作和传播的自由。对个体独创论的重新认识将重塑我们对文艺创作和现代着作权实践的理解,也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下的着作权立法和司法实践指明新的方向。
初晓卓[5](2012)在《浅析音乐作品抄袭侵权的认定》文中研究指明《敖包相会》诉《月亮之上》音乐着作权侵权案,以原告方终审胜诉结束。这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第一次对涉嫌"抄袭"的音乐着作权纠纷案件作出侵权认定,其意义不言而喻。本文结合该案和近年来类似的音乐着作权纠纷案件,对音乐作品侵权的判定标准进行探讨。
叶舒宪,苏永前[6](2012)在《对民间文艺权益保护的几点思考》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世界范围内对"人类口传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遍关注,有关民间文艺权益的问题也引起了越来越多的重视。笔者认为,民间文艺的权益保护不能仅限于法律层面,应对民间文艺权益保护的另外两个层面注意厘清。并从"民间文艺特点与版权法冲突"、"民间文艺的跨国界传播"、"民间文艺权益保护的跨学科性质"几方面总结和分析了民间文艺权益保护具有难度的症结所在。当下国内民间文艺的保护工作应突出重点,提高保护意识、加强立法保障,民间文艺的权益保护问题才能更好地解决。
陈志强[7](2012)在《音乐作品及其权利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早在音乐的“口头传承”时期,创作者就已对自己的音乐作品进行有意识的“标识”,这可以看做是行使人格权的“雏形”。音乐着作权与相关权利的保护问题和音乐作品传播方式的革新密切相关,随着印刷技术、机械复制技术、无线电技术以及数字技术的出现,音乐作品的传播度过了“乐谱传播”、“唱片传播”、“广播传播”以及“数字化网络传播”的历程。在音乐作品与创作者不断分离以及音乐作品不断商品化的进程中,通过法律赋予创作者一定的人格权和财产权是尊重创作和激励创新的必要手段。音乐作品创作者享有的着作权,表演者、出版者和广播组织者享有的邻接权以及民间音乐作品“原生境内”人民享有的“民间文学艺术特别权”相继得到各国立法或国际组织文件确认。音乐作品是一切权利的起点,本文以音乐作品作为全文的体系构建工具。上篇中第一章到第二章,通过从音乐视界到法律视界的转换,分析了音乐传播对权利的影响以及权利在音乐传播中的重要作用。在权利相继得到确认后,第三章详细梳理了各大权利的内容、权利限制制度。第四章以音乐剽窃和音乐侵权行为为例,剖析了当前音乐侵权纠纷中的争议点并在维权的实地考察中对现行体制和观念进行了拷问,期望在权利的运行机制中找到对音乐创作者和传播者的终极关怀。下篇中第五章对民间音乐作品进行了界定并阐述了其在现代语境下的“隐喻”,第六章对当前民间音乐作品的现实纷争及各种使用情形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纷争中的核心问题,第七章围绕民间音乐作品“特别权”构建问题提出了建议。
杨书芹[8](2011)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着作权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我国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其内在价值越来越受到重视,并将成为国际社会中日渐重要的战略资源之一。尽管该课题在50年代非洲国家已提出保护立项,由于国际地位的悬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大不相同。现实生活中侵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情形屡见不鲜,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是发展之趋。本文试图从中国第一着作权纠纷案《乌苏里船歌》入手,分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着作权保护的正当性,以期为我国进一步的立法提供一些指导。以《乌苏里船歌案》为引,首先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现状进行分析,其次,从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界定出发,对其概念、特征及与相关概念的区别进行分析,为下文的进一步论述框定范围。随后从经济学视角、文化视角、法理学的角度三个视角论述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着作权保护的正当性,并通过对域外公约/国内法有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立法实践以期对我国有所启示,最后阐述了当前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着作权保护制度之路—特殊版权,并从权利主体、权利内容、保护期限、侵权行为与法律救济进行论述。
李顺德[9](2009)在《改革开放30年十大经典着作权案例分析(下)》文中研究说明
朱慧[10](2007)在《激励与接入:版权制度的经济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版权法是一部形成一国社会文化的法律。版权属于知识产权体系,因此其保护的标的是思想的创造物,这就决定了版权必须以赋予权利人一定的专有权利来达到和实现激励创作者创作的目的。同时版权又兼具了增进知识和学习的宪法性目的,因此它需要通过设定一些公共领域促进一般的社会公众接入到创新的思想以达到传播作品提高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可见,版权法从本质上就是要在创作者和使用者之间建立一种基本的激励与接入的均衡关系。本论文主要探讨了在版权作品市场中运用经济学方法研究版权制度的可行性。具体而言,讨论了版权制度本身所蕴含的创作者、传播者与使用者的利益均衡问题,并尝试着解决所谓的“激励与接入”的两难困境,实现对创作者的激励同时达到对使用者的接入。其中,第二章为版权制度的历史变迁,首先从复制技术变迁的视角详细描述版权制度的历史变迁过程,然后对版权制度在中国的发展进程作了特别说明。第三章是版权制度经济学研究的文献回顾,通过评述各种关于版权经济学的理论,梳理出该领域发展的脉络,并指出版权经济学研究可能的发展趋势。第四章主要讨论激励与接入的最优均衡,将版权制度归结为创作者与使用者的均衡。在阐述版权制度“激励与接入”困境的三种均衡形式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最优版权保护问题将实现版权相关人之间的激励与接入的均衡。通过设置版权保护的多重维度包括版权的长度、宽度和高度,构建最优版权保护模型,并经过基于全球音像产业的实证计量模型的检验,解决所谓的“激励与接入”的困境。第五章主要讨论当存在累积效应的创作活动发生时,第一代原创作者和第二代新作作者之间的激励与接入的代际均衡问题。通过借助产业经济学中的产品差异理论来探讨两类不同的作品市场如何实现激励与接入的代际均衡问题。在研究水平差异型作品市场的过程中,运用了基于排名效应的水平差异模型;同时,在研究垂直差异型作品市场的过程中,运用了具有模仿创新效应的垂直差异模型。通过理论模型确定了原创性的边界,给出保护原创收益与激励后续创新的均衡,解决了激励与接入的代际均衡问题。第六章首先把复制技术分为信息替代型技术与信息互补型技术,然后给出版权制度产生之初所形成的基期均衡,进而分别探讨两种不同类型的技术变迁对版权法时际均衡的不同影响路径。本论文得出以下基本结论:第一,激励与接入的均衡实际上可以分为三个层次:激励与接入的最优均衡、激励和接入的代际均衡和激励与接入的时际均衡。第二,版权可以通过三个方面来定义:一是版权的长度、宽度和高度。且各期作品数量与社会福利净现值之和是关于版权长度、版权宽度和版权高度的函数。实证研究结果表明,版权长度和音乐作品数量呈显着正相关关系。这也说明,版权期限的延长对作品的数量的增加是有利的。版权宽度和音乐作品数量呈显着负相关。这表明,版权法保护的范围越宽内容越多,越不利于作品数量的增加。版权高度和音乐作品的数量呈显着负相关,这意味着越严格的版权法越不利于版权作品的出现。第三,在水平差异型作品市场上,要解决激励与接入的问题,必需做到:对于排名效应足够强的原创作品应该给予较强的版权保护;对于新作的教材作品,必须是有一定的市场规模,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的新作教材才能给予其版权保护。在垂直差异型作品市场上,原创作者创新作品后,新作作者在其基础上进行模仿创新,新作作品的质量与原创作品的质量比必需大于模仿创新效应系数,才能实现产品质量的差异化。第四,传统技术变迁总是沿着使复制成本越低和复制品与原作品替代程度越高也即信息替代程度越高的路径在发生的。数字复制技术变迁总是沿着使数字复制品和原作品互补程度越高也即信息互补程度越高的路径在发生的。总之,本文通过对版权制度的深入研究,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对版权制度激励与接入的最优均衡、代际均衡和时际均衡问题进行模型分析,加深了对版权制度的理解同时也对版权领域出现的不同现实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具有借鉴意义的解决构想。
二、《乌苏里船歌》属改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乌苏里船歌》属改编(论文提纲范文)
(1)民歌着作权纠纷个案研究文献综述——从王洛宾民歌着作权纠纷开始的讨论(论文提纲范文)
一、王洛宾民歌着作权纠纷 |
二、王洛宾民歌着作权纠纷后的其他民歌着作权纠纷 |
(一)《好汉歌》着作权纠纷 |
(二)《乌苏里船歌》着作权纠纷 |
(三)《小河淌水》着作权纠纷 |
三、民歌着作权中的“编曲与作曲” |
(一)“编曲”的概念 |
(二)如何区分“编曲与作曲” |
四、结语 |
(2)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研究 ——以“乌苏里船歌案”与“白秀娥剪纸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 |
第一章 “乌苏里船歌案”与“白秀娥剪纸案”引发的思考 |
第一节 “乌苏里船歌案”案例分析 |
第二节 “白秀娥剪纸案”案例分析 |
第三节 问题提出——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 |
第二章 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类型的理论研究 |
第一节 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的类型 |
一、民间文学艺术来源群体 |
二、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 |
三、以国家为权利主体的补充 |
第二节 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的利益分配 |
一、民间文学艺术使用者与来源群体的利益分配 |
二、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与来源群体的利益分配 |
三、民间文学艺术来源群体内部的利益分配 |
第三节 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的认定顺次 |
第三章 完善我国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主体的权利内容 |
一、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的着作人身权 |
二、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的着作财产权 |
第二节 设置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的权利代表机构 |
第三节 规范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的权利管理制度 |
一、事先:知情同意制度与法定许可制度 |
二、事中:合理使用制度 |
三、事后:惠意分享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个体独创论的解构与重建——基于《乌苏里船歌》着作权纠纷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个体独创论遭遇的现实困境 |
二、个体独创论的历史成因和伦理立场 |
三、反个体独创论的历史实践 |
(5)浅析音乐作品抄袭侵权的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一、案情简介 |
二、对音乐着作权侵权的判定 |
1、证明自己是作品的作者或着作权所有者 |
2、证明另一方接触到了自己的作品 |
3、证明两部作品“雷同”,即“实质性相似” |
三、音乐作品侵权的认定方式和标准 |
四、结语 |
(6)对民间文艺权益保护的几点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间文艺权益”的两个层面 |
第一、民间文艺的原创权 |
第二、民间文艺的归属权 |
二、民间文艺权益维护中的症结 |
第一、民间文艺“口传性”、“集体性”特点与现行版权法的冲突 |
第二、民间文艺的跨国界传播 |
第三、民间文艺权益保护的跨学科性质 |
三、民间文艺权益保护的重点 |
(7)音乐作品及其权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绪论 |
一、本课题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的缘起和田野调查工作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解决的问题和局限 |
上篇 现行法下音乐作品及其权利研究 |
第一章 从音乐视界到法律视界——现行法下音乐作品的界定 |
第一节 音乐视界下的“音乐作品” |
一、音乐作品的结构 |
二、音乐作品与载体 |
三、音乐作品的审美 |
第二节 法律视界下的“音乐作品” |
一、独创性 |
二、固定性 |
三、涵盖性 |
四、我国立法与展望 |
第二章 音乐作品传播中的权利史 |
第一节 音乐着作权的产生 |
一、“口头传播”时期的权利观念 |
二、“乐谱传播”时期的权利嬗变 |
三、“电子传播”时期的权利扩张 |
第二节 音乐邻接权的产生 |
第三章 现行法下音乐作品的权利体系 |
第一节 音乐着作权 |
一、精神权利 |
二、经济权利 |
三、权利限制 |
第二节 音乐邻接权 |
一、权利主体 |
二、权利内容 |
三、权利限制 |
第四章 中国现行法下音乐作品的侵权与救济 |
第一节 中国音乐侵权“乱象” |
一、音乐剽窃 |
二、唱片盗版 |
三、表演侵权 |
四、数字侵权 |
第二节 中国音乐侵权的权利救济 |
一、音乐剽窃及署名规范 |
二、音乐维权路上的实地考察 |
上篇余论 |
下篇 民间音乐作品及其权利研究 |
第五章 民间音乐作品及在当代的“隐喻” |
第一节 民间音乐作品的概念及特征 |
一、民间音乐作品的概念 |
二、民间音乐作品的特征 |
第二节 民间音乐作品在当代的“隐喻” |
一、作为“社会行为及符号” |
二、作为“艺术” |
三、作为“商品” |
第六章 中国民间音乐作品法律保护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民间音乐作品在当代的使用 |
一、民间音乐作品的合理使用 |
二、民间音乐作品的“滥用” |
第二节 中国民间音乐作品的权利纷争及问题的提出 |
一、典型纷争回顾 |
二、几个重要问题的提出 |
第七章 民间音乐作品“特别权利”的构建 |
第一节 民间音乐作品“特别权利”的产生 |
一、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的“保存” |
二、作为权利客体的“法律保护” |
第二节 民间音乐作品保护模式的选择 |
一、现有对民间音乐作品的保护模式 |
二、中国保护模式的选择 |
第三节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下的“特别权利” |
一、权利观念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下的“权利”运行困境实证分析——以南音为例 |
第四节 民间音乐“特别权”运行机制再探讨 |
一、“特别权”的属性探析 |
二、谁来主张权利——国家不应笼统的作为民间音乐权利主体 |
三、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权利运行机制 |
下篇余论 |
总结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8)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着作权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前言 |
1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着作权保护现状 |
2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概述 |
2.1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概念 |
2.2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特征 |
2.3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相关概念 |
3 多视角分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着作权保护 |
3.1 从经济学视角—产权理论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着作权保护 |
3.2 从文化视角—文化多样性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着作权保护 |
3.3 从法理学视角—秩序与正义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着作权保护 |
4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着作权保护制度之思考 |
4.1 域外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规定 |
4.2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着作权保护之思考—特殊版权制度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激励与接入:版权制度的经济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选题的确定 |
1.2 研究方法的应用 |
1.3 研究框架的构建 |
1.4 可能的研究创新 |
2 版权制度的历史变迁 |
2.1 复制技术与版权制度变迁 |
2.1.1 从前版权时期到传统版权时期 |
2.1.2 从传统版权时期到全球化版权时期 |
2.1.3 从全球化版权时期到数字版权时期 |
2.2 版权制度在中国的发展 |
2.2.1 西学东渐与版权法的产生 |
2.2.2 民国时期的版权法延续 |
2.2.3 新中国建立时期的版权政策 |
2.2.4 改革开放时期的版权制订与修改 |
3 版权制度经济学研究:文献回顾 |
3.1 版权制度的经济学理论 |
3.1.1 版权制度经济学研究溯源 |
3.1.2 版权法的经济学分析 |
3.1.3 版权制度的合理使用原则 |
3.2 版权实施的经济学理论 |
3.2.1 复制的经济效应分析 |
3.2.2 版权侵权的经济分析 |
3.3 版权管理的经济学理论 |
3.3.1 版税制度 |
3.3.2 集体管理制度 |
3.4 本章小节 |
4 激励与接入的最优均衡 |
4.1 激励与接入的困境 |
4.1.1 激励与接入的内涵 |
4.1.2 激励与接入困境形成的原因 |
4.1.3 激励与接入的均衡 |
4.2 最优版权保护:理论模型 |
4.2.1 版权保护的多重维度 |
4.2.2 版权保护的社会福利分析 |
4.3 版权保护维度与作品数量:实证研究 |
4.3.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
4.3.2 研究模型与变量数据说明 |
4.3.3 计量结果和经济意义 |
4.4 激励与接入的最优均衡:米老鼠诉讼案 |
4.5 本章小节 |
5 激励与接入的代际均衡 |
5.1 原创收益与后续创新 |
5.1.1 激励新作作者的后续创新 |
5.1.2 保护原创作者的原创收益 |
5.1.3 水平差异型作品与垂直差异型作品 |
5.2 基于排名效应的水平差异模型 |
5.2.1 基本假设 |
5.2.2 博弈过程分析 |
5.2.3 作者利润和社会福利分析 |
5.3 具有模仿创新效应的垂直差异模型 |
5.3.1 基本假设 |
5.3.2 博弈过程分析 |
5.4 激励与接入的代际均衡:案例研究 |
5.4.1 水平差异型作品案例 |
5.4.2 垂直差异型作品案例 |
5.5 本章小结 |
6 激励与接入的时际均衡 |
6.1 技术变迁条件下的激励与接入均衡 |
6.1.1 复制技术变迁与版权法改革 |
6.1.2 信息替代型技术与信息互补型技术 |
6.2 激励与接入的基期均衡 |
6.3 时际均衡模型 |
6.4 激励与接入的时际均衡:手机铃声下载侵权案 |
6.5 本章小结 |
7 结论与启示 |
7.1 研究的基本结论 |
7.2 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主要科研成果 |
后记 |
四、《乌苏里船歌》属改编(论文参考文献)
- [1]民歌着作权纠纷个案研究文献综述——从王洛宾民歌着作权纠纷开始的讨论[J]. 杨旖旎,洪艳. 美与时代(下), 2020(01)
- [2]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研究 ——以“乌苏里船歌案”与“白秀娥剪纸案”为例[D]. 卓宇薇. 厦门大学, 2017(08)
- [3]文化权利的规范建构——人权公约与实证宪法的法理交错适用[J]. 涂云新. 复旦大学法律评论, 2015(00)
- [4]个体独创论的解构与重建——基于《乌苏里船歌》着作权纠纷的研究[J]. 李斯特.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02)
- [5]浅析音乐作品抄袭侵权的认定[J]. 初晓卓. 音乐大观, 2012(12)
- [6]对民间文艺权益保护的几点思考[J]. 叶舒宪,苏永前. 民间文化论坛, 2012(03)
- [7]音乐作品及其权利研究[D]. 陈志强. 福建师范大学, 2012(01)
- [8]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着作权保护研究[D]. 杨书芹. 暨南大学, 2011(11)
- [9]改革开放30年十大经典着作权案例分析(下)[J]. 李顺德. 科技与出版, 2009(05)
- [10]激励与接入:版权制度的经济学研究[D]. 朱慧. 浙江大学, 20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