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转让对担保责任的影响

论合同转让对担保责任的影响

一、论合同转让对担保责任的影响(论文文献综述)

崔建远[1](2021)在《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制度创新与难点释疑》文中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尽其所能地明确、细化担保的规则,补充《民法典》欠缺的某些规则。增设反担保人的责任范围不因担保合同无效而缩减的规则,看似不合逻辑实则确有道理。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主债务的范围,可被允许,只要不准予担保人就超出部分向主债务人追偿就足够了,司法解释却反对之,需要再思。担保人知晓新贷与否不宜作为其是否就新贷承担担保责任的原因,只有其同意方可负责,司法解释在这点上亦应反思。担保合同关于抵押物转让须经抵押权人同意的约定经过登记,可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这是司法解释较《民法典》第406条第1款中段的规定合理之处,但仍难扭转有利于金融机构的倾向。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其设立之后续建、新建的部分,符合法理。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罹于时效后抵押人有权对抗抵押权人关于行使抵押权的主张,这虽符合法理,但时间一长便滞碍抵押物的流转,有时还耽误买受抵押物之人完成过户登记,应提出解决之道。以现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第三债务人向质权人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后,无权以应收账款不存在或已经消灭为由对抗质权人实行质权,该创设符合法理。

刘保玉,梁远高[2](2021)在《民法典中债务加入与保证的区分及其规则适用》文中研究表明债务加入作为扩大债权受偿机会的增信措施,具有近似于保证的担保功能,但其并不属于典型的担保方式。区分债务加入与保证,应当以措辞的文义优先,辅之以履行顺位、当事人的履行行为、利益关系等因素;存疑时,应推定为保证而非债务加入。《民法典》第552条关于债务加入的规定略显简单,其规则的具体适用须结合保证及连带债务的相关规定予以展开。《民法典》中关于保证人主体资格的限制对债务加入人应予适用,且债务加入协议应满足书面形式的要求;债务加入人享有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因加入债务而产生的抗辩权、因债务自身瑕疵而产生的抗辩权等权利。但是,保证的部分规则在债务加入中不能适用,如保证期间、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债权人放弃债务人的物保时保证人责任的当然免除,以及诉讼中的管辖和当事人地位的确认规则等。此外,债务加入与保证、物的担保及差额补足、到期回购、流动性支持等增信措施具有并存、交叉运用的可能,可以参照共同担保或再担保的规则来处理。

白雅丽[3](2021)在《JY公司融资担保业务风险管理研究》文中认为

焦宇轩[4](2021)在《保理合同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保理合同作为唯一的混合合同列入《民法典》合同编,正式成为典型合同,为我国保理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保理被引入我国并正式被立法确认的时间较晚,而其所蕴含的许多新的理念也促成了《民法典》中债权转让理论的变革。《民法典》保理合同章的内容可以较好地支撑保理行业的继续发展,但囿于我国对该领域研究的起步较晚,以至于对有追索权保理的定性尚未形成统一结论、保理中未来应收账款范围不确定以及保理中应收账款转让的权利瑕疵等问题的存在,因此保理相关的法律制度仍有完善的必要。本文第一章为绪论,从选题背景、文献综述、研究内容等方面对本文的大致内容作出概括性介绍。对于具体问题的分析论述与研究详见第二章至第五章的内容:第二章从保理的起源与分类入手,厘清保理的基本结构和运作模式,为下文的论述提供部分理论基础。通过对我国保理行业的发展现状及保理合同相关立法概况的介绍凸显完善保理合同立法之重要性。通过对《民法典》保理合同部分立法内容对传统债权转让规则的变革进行论述,引出本文研究的方向,即有追索权保理的性质认定、保理中未来应收账款让与的效力及限制、保理中虚构应收账款及应收账款多重转让的解决等问题。第三章的主要内容为探讨有追索权保理的法律性质。对于有追索权保理而言,因其结构较无追索权保理更加复杂,学术界对其定性有较大分歧。本文通过对学界争议学说的对比以及有追索权保理特征的进一步分析,认为对于有追索权保理的定性而言不应以偏概全过分强调其担保性质,遵从其内部体系的协调性也是不应被忽视的一点。将其定性为附追索条款的债权让与,追索权本身则是一种债权人对债务人履行基础合同债务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可依照有追索权保理合同的构造通过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通过间接给付向保理商承担赔偿责任完成追索权的行使,这样既能在理论上自圆其说,也呼应后文保理统一登记制度的构建。在完成对有追索权保理合同的定性后还对于追索权的行使方式及行使追索权的法律后果进行了部分论述。对于追索权是否适用一般保证责任模式,通过对现行法规定下的连带责任保证模式的对比,笔者也提出了自己的思考。第四章的主要内容为保理中未来应收账款转让的相关问题。未来应收账款对外转让的效力得到了《民法典》的确认,但对于未来应收账款范围的界定以及未来应收账款转让中权利移转时间确定的问题上学界尚无定论,通过对比分析阐明未来应收账款与附条件债权的区别以及基础合同订立时间与保理合同订立时间的先后关系区分,并从合同要素的确定性方面对未来应收账款的范围作出限定。关于未来应收账款转让权利移转时点的确认,本文站在促进保理融资发展的角度上支持以合同签订时为未来应收账款转让权利移转的时点,该做法虽有转移破产财产的风险,但可以通过登记制度的配合来进行完善,明确未经登记的未来应收账款叙做保理的,如若原债权人陷入破产状态,对于进入破产程序后新产生的应收账款,保理商对于第三人不享有优先顺位。此外,因未来应收账款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也应从金融监管等层面对其参与保理融资进行适当的限制。第五章的主要内容为保理中应收账款权利瑕疵的化解。叙做保理的应收账款在实务中一般存在两种效力瑕疵,一为相关应收账款系虚构,二为相关应收账款叙做保理后再次被转让或被质押。针对虚构应收账款问题应当明确不同情形下的法律后果,除保理商明知应收账款为虚构的保理合同无效外,在保理商不应知情的情况下,保理商可以行使撤销权,也可以基于保理合同向融资方主张债权,在有追索权保理中也可以要求融资方回购。除此之外,保理商还可以追究与融资方通谋虚构应收账款的债务人的侵权责任。针对应收账款多重让与权利冲突的问题,我国已确立了登记对抗的配套制度,但对比之下,登记生效的模式更能克服登记对抗模式低限度审查带来的不确定性,但转为采用登记生效模式必要性也不大,可以考虑借鉴登记生效模式的审慎精神及部分操作流程来完善现有的登记对抗制度。如此既能降低保理商对融资方虚构应收账款的举证难度,也可以降低保理应收账款被重复出让的风险。

蒋大兴[5](2021)在《超越商事交易裁判中的“普通民法逻辑”》文中研究指明中国正处于"全面商化"阶段,由于缺乏《商法通则》,法官经常需要面对如何区分及处理民事与商事交易的问题,特别是《民法典》与商事单行法之间的表面冲突与矛盾应如何化解等问题将长期摆在我们面前。《九民纪要》等解释性文件虽部分地处理了《民法总则》与《公司法》《合同法》的协调问题,但对商法中一些核心原则和观念(例如外观主义、公司法的团体性理念)的坚守尚存在偏差。对此,恐应超越商事交易裁判中的"普通民法逻辑",坚持商事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一是应当调整公司对外担保纠纷的裁判规则,债权人不能以其不知法律及章程的规定为由主张其为善意相对人。同时应调整对上市公司担保的诸多规则,不应忽视章程对外担保数额限制规则的法效力。二是应以"信托设立目的违法"为由,全面否定通道业务信托合同的效力,遵循商事特别法——信托法个别规范优先适用规则。三是应当调整隐名持股协议的法效力规则,在组织法上贯彻严格的外观主义原则,矫正关于外观主义仅在交易法中适用的片面见解。

王明锁[6](2020)在《中国民商法典编纂中对债的制度的重认回归与聚合完善——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商法典“债(承)权编”草案建议稿(黄河版)》》文中研究指明民商法典是市场经济社会百科全书式的法律。中国民法典编纂实属民商法典之编纂。民商法典通则为其道,人身权、物产权、知产权、债承权与继承权为其象,与中华传统思想文化之五行学说相对应。债乃民商主体间法律之锁链,属金肺之象,呼吸交替、纳新吐故,相互移转承接者也。债本统一之制,将其任意砍分,实属对债的真情本性之背离,对法治诚信文明之毁损。编纂中国民商法典,当对数千年科学传统债之本真予重认,使其回归聚合并完善张扬。债的基本核心制度为债的产生与履行。对债不履行者,当重其责任,严其后果。担保乃债之附随辅助之制,当与主相从。本文依持理论实践结合、法治德治结合、守正创新结合、科学民主结合,以及天人合一、民商合一、知行合一之理念,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商法典草案建议稿(黄河版)》的"通则编"226条、"人身权编"247条、"物权编"398条、"知识产权编"195条之后,毅力于债,完成"债转承接"漫卷,为667条,加上前面四编,共计1733条。就整个民商法典言,尚剩继承独编。若沿改上编结语,可谓是:通人物智峰嶂过,债岭磅礴征进难。知行百里九十半,长城望雁赏枫花。

李杰[7](2020)在《股权权利瑕疵担保问题研究》文中指出股权具有重要的财产价值。作为股权转让合同之标的物的股权不属于买卖合同标的物的范围之内。股权转让合同对于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的适用方法不能为直接适用。而应当为参照适用。由于股权转让合同标的物为股权,其参照适用买卖合同之规定时应考虑股权与一般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不同。权利瑕疵担保的适用前提为买卖标的物上存在具体的权利瑕疵。当公司在股权转让前以决议的形式对瑕疵股权作出权利限制时,受让人存在向转让人主张股权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之可能。

万婷玉[8](2020)在《保证和债务加入的区分探究 ——以第三人承诺还款函为视角》文中认为并非所有的债务加入与保证都难以辨别,只有在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所缔结的债务加入,与同样是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所缔结的保证合同难以区别。此时的债务加入和保证类似“亲兄弟”,难以辨别,究其本质在于两者都用做担保目的,与保证(特别是连带责任保证)相类似。保证与债务加入虽相似,但两者的法效果差异巨大,仍有区分的必要。体现在债务属性(独立性与从属性)、债务存续期间债务变化的影响、保证的书面形式、法定保证期间、追偿权的行使、抗辩事由援引等方方面面,这些差异性奠定了第三人承担债务加入的责任将大于保证。在区分标准上,德国“一刀切”式的经济利益标准固然有一定参考价值,但其弊端较为明显。第一,保证也可能在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第二,经济利益抽象且难以认定。第三,强调经济利益标准很容易忽视意思表示解释。因此经济利益标准虽有一定合理性,却难以成为判定保证和债务加入的决定性因素。因此本文主张对于二者的区分还是应回归意思表示解释理论。就意思表示解释而言,其一,应先进行文义解释,“债务加入”因含义的特殊性可直接认定,“保证”一词由于文义多义性,约定为保证并不一定是保证的意思,若保证和保证制度下的专有词语连用,就是有担保法意义上的保证,如若无,还应结合具体情形综合认定。其二,结合承诺函形式、用语做意义推断,也就是推定解释,实践中较常出现的四种类型:在欠款人处签名可认定为债务加入;未提及原债务却有具体的还款计划,推定为债务加入;“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表述更有连带保证的含义;“无条件、放弃全部抗辩权”的表述是独立保函的意思,对于符合主体要件的金融机构认定为独立保函,对于不符合主体要件的认定为债务加入。其三,承诺书中若有这种先后承担责任的意思,即履行债务顺序的体现,可认定为一般保证。其四,考虑承诺函出具的时间,因保证是对将来可能发生的债务人不能履行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所以在主债务期限已经届期的情况下,已无订立保证的必要,此时第三人出具的协议推定更有债务加入的意思。意思表示解释不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时,考虑不同的利益状况。本文主张以第三人出具承诺函的目的、第三人与合同利益的关联程度等客观因素综合考虑约定的性质。此时起重要作用的不是当事人的内心意图,而是法律对不同利益状况的规范化。最后面对疑义情形,无论是存疑推定为债务加入还是存疑推定为保证都不免武断,本文认为应区分民事行为和商事行为看待。商事行为因其营利性、营业性与专业性的特征更应承担意思表示不明的风险,认定为债务加入。而民事主体呈现的是“弱而虞”,经济社会力量小,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时,民事领域更应侧重保护担保人的利益,认定为保证。

王夏茹[9](2020)在《债法关系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类型化分析》文中提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规定并不完善,司法实践存在过度适用的现象,案外人无故被拉入诉讼、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现象时有发生。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判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实体标准,而这一标准如何适用,理论界认识不统一,司法实践识别和适用更加混乱。债法关系是适用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主要领域,本文按照涉及第三人情形的债的保全、债的担保、债的转移、涉第三人合同、不真正连带债务等展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类型化研究,以期能够深化“法律上利害关系”标准的具体判断。第一部分,债的保全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代位权的性质和权利行使的效果影响利害关系人权利义务,从而影响诉讼中各主体的诉讼地位。代位权诉讼中的债务人符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条件。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被告和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因债务人的有偿或无偿诈害行为而不同。债务人如果是无偿诈害行为,可以根据权利义务关系直接判断债务人或受让人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债务人如果是有偿诈害行为,受让人受让时知情才能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第二部分,债的担保关系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一般保证人和提供物上担保的第三人能够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混合共同担保人内部享有追偿权是一方担保人被诉而其他担保人能够在诉讼中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重要原因。第三部分,债的转移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债权人完全转让债权,债权人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成为受让人与债务人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有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可能。债务人转移全部债务,脱离原债的关系,不再承担债务,债务人成为债权人和承担人之外的第三人,可以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债的概括转移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适用可以参照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第四部分,涉第三人合同中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我国《民法典》第593条和第522、523条规定了涉“第三人”合同。第593条规定的第三人应仅限于与债务人有民事法律关系。以债务人为媒介的三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多发生于“连环”合同关系中,债务人的违约由其参加的另一法律关系的相对人引起,因此在诉讼中有适用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条件。无论将第522、523条规定的合同理解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还是将第三人理解为履行辅助人,均不宜适用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第五部分,不真正连带债务关系中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真正连带大多以侵权责任形态的外观体现出来,分为数债务人有法律关系和数债务人无法律关系两种类型。数债务人有法律关系,已成为被告的债务人更易将责任推脱给与其有法律关系的其他债务人,尚未进入诉讼的其他债务人具备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条件。数债务人无法律关系,第三人介入侵权,对损害发生的过错程度接近全部的第三人才有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可能。

刘怡辛[10](2020)在《影视版权质押融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影视行业作为资金密集型的文化产业离不开庞大的资金支持,为影视制作而进行的融资工作,是影视作品能够顺利拍摄完成并制作发行的重要保障。当今世界知识产权商用化的发展趋势不可逆转,影视作品拥有“版权”这一核心价值,利用影视作品版权中的财产权作为担保标的物出质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以获取资金,既是对版权市场价值利用方式的创新,也是解决电影产业融资难问题的关键。我国现有的影视版权质押融资实践主要呈现“版权质押+第三方机构担保”、“版权质押+实际控制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和“版权质押打包贷款”三种模式,由影视版权企业和银行等金融机构围绕如何增信、如何构建可靠的信用体系展开。由于影视版权作为质押标的与传统质押标的相比具有诸多特殊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往往要求附加传统担保方式以分散风险。其中,最大的特殊性在于被质押的影视版权通常尚未正式形成,因此,从融资影视公司即质押人的角度来说,关于未完成影视作品的版权能否质押的讨论是采取影视版权质押方式融资的适用前提。而一旦影视版权质押融资制度可行,从分散放贷银行即质权人风险的角度来说,则影视版权双重处分的冲突、影视版权价值的评估困难和影视作品的完片风险将是该制度实施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给予影视公司更多的融资可能,考虑到期待利益的可处分性和未来版权的可让与性,可通过提出“影视期待版权”这一法律概念肯定未完成影视作品版权做为质押标的的适格性,同时采用预告质押登记制度对该项尚不完备权利出质的担保效力进行确认。在影视版权质押融资的后续实践中,为了分散质押权人的风险,借鉴美、日等国有关影视版权质押立法和实践的先进经验,可通过形成版权“转让登记”与“质押登记”制度的有序衔接、构建完备的影视版权价值评估体系和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完片担保模式等途径对该种融资模式进行完善。

二、论合同转让对担保责任的影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合同转让对担保责任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1)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制度创新与难点释疑(论文提纲范文)

一、关于反担保
二、关于担保责任范围约定的法律效力
三、旧贷、新贷与担保
四、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可否被约定排除
五、续建和新建的部分与抵押物的范围
六、抵押权的效力与时效完成
七、担保物的毁损灭失与监管人的责任
八、第三债务人的权利义务

(2)民法典中债务加入与保证的区分及其规则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一、债务加入与保证的区分
    (一)债务加入与保证的联系与区别
    (二)债务加入与保证区分的具体思路
        1.措辞的文义优先
        2.存疑时推定为保证
二、债务加入对部分保证规则的类推适用
    (一)债务加入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限制及书面合同形式要求的类推适用
        第一,《民法典》第683条关于保证人主体资格的限制对债务加入人应予适用。
        第二,保证合同的书面形式要求,应类推适用于债务加入。
    (二)债务加入人的抗辩权及其对保证人抗辩权规定的类推适用
三、债务加入与保证在规则适用上的区别
    (一)保证期间或类似的“权利行使期间”不应适用于债务加入
    (二)债务加入人并不享有清偿债务后对债务人的法定追偿权
    (三)债务加入人的责任不因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保而当然地相应免除
    (四)债务加入与保证在诉讼管辖及当事人地位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四、债务加入与保证等并存时的处理规则
    (一)债务加入与保证并存时的责任认定
    (二)数个债务加入并存时应当区分其是否构成连带债务关系
    (三)债务加入与物保并存时债权人原则上可任意选择权利的实现方式
    (四)债务加入与其他增信措施并存的可能情形及相关规则

(4)保理合同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1.2.1 国内文献综述
        1.2.2 国外文献综述
        1.2.3 对国内外文献综述的评价
    1.3 研究内容
    1.4 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1.5 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
    1.6 创新点与不足
第2章 保理制度概述
    2.1 保理的概念和起源
    2.2 保理的分类
        2.2.1 国内保理与国际保理
        2.2.2 商业保理与银行保理
        2.2.3 公开型保理与隐蔽型保理
        2.2.4 有追索权保理与无追索权保理
        2.2.5 批量保理与逐笔保理
    2.3 我国保理行业的发展概况
    2.4 我国保理合同的立法进程
    2.5 保理合同对传统债权转让理论的变革及存在的问题
    小结
第3章 有追索权保理合同性质及追索权行使问题辨析
    3.1 对有追索权保理性质争议的解析
    3.2 有追索权保理中追索权的行使
        3.2.1 追索权行使的法律后果
        3.2.2 追索权行使的责任形态
    小结
第4章 保理合同中未来应收账款转让问题及规制
    4.1 保理中未来应收账款的概念限定
    4.2 保理中未来应收账款转让的权利移转时点之争
    4.3 保理中未来应收账款转让的规制
        4.3.1 对未来应收账款叙做保理的内部法律规制
        4.3.2 对未来应收账款叙做保理的外部监管
    小结
第5章 保理中应收账款权利瑕疵及应对
    5.1 保理中虚构应收账款及其法律后果
    5.2 保理中应收账款多重让与及其顺位规则
        5.2.1 通知优先原则
        5.2.2 签约优先原则
        5.2.3 登记优先原则
        5.2.4 我国保理应收账款转让公示路径的选择
    5.3 我国保理登记制度的完善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5)超越商事交易裁判中的“普通民法逻辑”(论文提纲范文)

一、类案1:公司对外担保纠纷的效力判断规则
    (一)对债权人善意与否的判断:应考量其对法律规定及章程限制是否知情
    (二)应将违规担保的法效果从“无效”调整为“不生效”
    (三)调整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的裁判规则
二、类案2:“通道业务”信托合同效力的判断规则
三、类案3:隐名持股协议效力的判断规则
结论

(8)保证和债务加入的区分探究 ——以第三人承诺还款函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的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论文的创新和不足
第一章 保证和债务加入区分之必要性
    第一节 债务加入的担保功能导致区分困难
    第二节 二者的差异性导致区分之必要性
        一、债务加入的连带关系与保证的从属性
        二、保证的补充性
        三、保证的法定保证期间
        四、保证的书面形式
        五、差异小结
第二章 经济利益标准及其反思
    第一节 德国的经济利益标准
    第二节 对中国司法界的影响
        一、债权人利益保护说
        二、转变为经济利益标准
    第三节 对经济利益标准的反思
        一、保证也可能在追求自身经济利益
        二、经济利益标准抽象且难以认定
        三、强调经济利益标准忽视意思表示解释
第三章 保证和债务加入区分标准的构建
    第一节 意思表示解释理论的构建
        一、明确约定为“保证”、“债务加入”
        二、从承诺函形式、用语做意义推断
        三、从履行债务的顺序考虑
        四、从承诺函出具的时间考虑
        五、对意思表示解释的小结
    第二节 以利益状况为中心的构建
        一、对利益状况的总体性思路
        二、结合合同目的、合同利益关联程度考虑
        三、对疑义情形的思考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科研成果
后记

(9)债法关系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类型化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综述
    (三)本文思路
一、债的保全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一)代位权诉讼中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1.代位权中的三方实体关系
        2.代位权中的三方诉讼关系
        3.代位权诉讼的实例分析
        4.债务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5.债务人的“利害关系”辨析
    (二)撤销权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1.债权人撤销权实体法理论和规范
        2.受益人的诉讼地位
        3.撤销权诉讼的案例分析
        4.受益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5.受益人“利害关系”的辨析
二、债的担保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一)债的担保实体法律关系分析
    (二)担保关系中的三方诉讼关系
    (三)债的担保诉讼案例分析
    (四)担保人或债务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五)担保人或债务人“利害关系”辨析
三、债的转移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一)债的转移实体法理论
    (二)债权人或债务人的诉讼地位
    (三)债的转移诉讼案例分析
    (四)债权人或债务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五)债权人或债务人“利害关系”辨析
四、涉“第三人”合同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一)涉“第三人”合同法律关系的实体法规范
        1.《民法典》第593条规范解读
        2.《民法典》第522、523条规范争议解读
    (二)“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1.第593条中的“第三人”
        2.第522、523条中的“第三人”
    (三)“连环”合同案件中的“第三人”
    (四)“第三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五)第三人“利害关系”辨析
五、不真正连带之债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一)不真正连带之债责任归属
    (二)不真正连带之债诉讼形态争议
    (三)数债务人的诉讼地位
    (四)不真正连带债务案例分析
    (五)数债务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六)数债务人“利害关系”辨析
        1.数债务人有法律关系
        2.数债务人无法律关系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10)影视版权质押融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方法
    四、创新和不足之处
第一章 我国影视版权质押融资的实践模式及法律观察
    第一节 我国影视版权质押融资的三种实践模式
        一、版权质押+第三方机构担保
        二、版权质押+实际控制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三、版权质押打包贷款
    第二节 对我国影视版权质押融资模式的法律分析
        一、影视版权质押融资的参与主体
        二、影视版权质押融资的信用体系
        三、影视版权质押的法律性质争鸣
    第三节 影视版权质押融资标的特殊性下的法律问题
        一、影视版权未完成特征下的质押标的适格性问题
        二、影视版权质押登记设立条件下的双重处分矛盾
        三、影视版权质押标的无形性下的价值评估规则缺乏
第二章 我国影视版权质押融资的法律障碍分析
    第一节 影视版权质押融资的前置性障碍——未完成影视版权能否作为质押标的
        一、质押融资语境下影视版权的未完成特征
        二、现行法律制度层面的立法缺失
        三、实践层面的商事契约仅能产生债之效力
    第二节 我国影视版权质押融资的实施性障碍
        一、影视版权之合意转让对登记质押的效力损害
        二、影视版权价值评估机制缺乏权威主体和统一标准
        三、影视作品完片的多重风险影响质权实现
第三章 以未完成影视版权进行质押的法理证成
    第一节 以未完成影视版权进行质押的法理基础
        一、期待利益的可处分性
        二、未来版权的可让与性
    第二节 未完成影视版权的权利厘清——以期待版权概念切入
    第三节 确定影视期待版权担保效力的路径选择
第四章 影视版权质押融资法制的域外考察
    第一节 美国影视版权质押融资立法与实践
        一、拟动产化的版权担保模式
        二、可在未来取得的知识产权上约定“浮动担保”
        三、政府激励、银行主导、中介机构协助的市场化实践
        四、成熟的完片担保制度
    第二节 日本影视版权质押融资立法与实践
        一、通过《版权法》推进新型质权种类的设立
        二、政府提供、协调贷款推进知识产权资产运营
    第三节 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
第五章 完善我国影视版权质押融资法制的建议
    第一节 影视期待版权预告质押登记制度的构建
        一、影视期待版权预告质押登记以具备版权转化的高度可能性为适用前提
        二、影视期待版权预告质押登记限制质押人对版权的不当处分
        三、质押双方持影视版权质押合同向国家版权局办理出质登记
    第二节 形成版权“转让登记”与“质押登记”制度的有序衔接
        一、建立版权转让的自愿登记制度
        二、确立版权转让“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规则
        三、版权“转让登记对抗”制度与版权“质押登记”制度的衔接
    第三节 构建完备的影视版权价值评估体系
        一、编制统一的影视版权价值评估标准
        二、构建具有公信力的影视版权价值评估平台
    第四节 分散质权实现风险——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完片担保模式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四、论合同转让对担保责任的影响(论文参考文献)

  • [1]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制度创新与难点释疑[J]. 崔建远. 财经法学, 2021(04)
  • [2]民法典中债务加入与保证的区分及其规则适用[J]. 刘保玉,梁远高.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04)
  • [3]JY公司融资担保业务风险管理研究[D]. 白雅丽. 华中师范大学, 2021
  • [4]保理合同法律问题研究[D]. 焦宇轩. 山东财经大学, 2021(12)
  • [5]超越商事交易裁判中的“普通民法逻辑”[J]. 蒋大兴.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21(02)
  • [6]中国民商法典编纂中对债的制度的重认回归与聚合完善——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商法典“债(承)权编”草案建议稿(黄河版)》[J]. 王明锁. 私法, 2020(02)
  • [7]股权权利瑕疵担保问题研究[A]. 李杰. 《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0年第7卷 总第31卷)——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文集, 2020
  • [8]保证和债务加入的区分探究 ——以第三人承诺还款函为视角[D]. 万婷玉.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9]债法关系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类型化分析[D]. 王夏茹. 河南大学, 2020(02)
  • [10]影视版权质押融资法律问题研究[D]. 刘怡辛. 上海大学, 20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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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转让对担保责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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