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把司法公正作为灵魂和生命(论文文献综述)
杨益航[1](2020)在《论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之关系》文中研究表明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之关系是当前法学界和新闻传播界共同研究的重要课题。构建和谐的司法与媒体关系能够有效推动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促进形成公平公正公开的司法环境。其内涵基于司法公开,是把司法权置于公众视野内,让公众了解司法,让司法裁判经得起检验的制度安排。此研究的实际意义却远不至此,和谐的司法与媒体关系可以使司法理念深入人心,厚植法治根基,树立司法权威,进而在全社会营造尊法、懂法、守法的法治氛围。司法与媒体之间关系十分复杂,司法可以对媒体进行制约,媒体也可以对司法进行监督,同时二者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如何在维护共同价值的基础上找到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的平衡点,怎样构建司法与媒体良性互动、相生相长的和谐关系是国内外各相关领域努力的方向。本文从当前司法活动与媒体报道之间的价值目标出发,梳理了国内外在应对涉法新闻报道方面的实践和发展,就典型问题进行了初步阐释,并在理论的基础上以比较法研究的方式对国内外的一些典型案例进行研判,探讨在应对热点案件和舆情中的一般和特殊情况及应对方法,从发展角度对新媒体环境下的新挑战和新问题初步分析,倡导建立和谐有序的司法与媒体互动关系。全文共六章十六万字,主要内容如下:首先,从概念入手分析司法公正原则和媒体新闻报道的特点,从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理论来分析媒体参与司法活动的正当性,并在此基础上就二者之间的共同价值追求和不同的工作方式进行对比,指出实践中的冲突和难点。聚焦司法公开,从审前和审判公开分析媒体报道在不同阶段介入的特点和难点,就媒体报道对司法公开的价值和当前实践中存在的冲突进行深入分析,同时就例外原则进行初步探讨。通过近年来国内的热点案例分析司法与媒体关系的不同特点。以呼格吉勒图案、赵作海案分析媒体报道在纠正冤假错案方面的作用;以药家鑫案分析舆论压力对审判工作的影响;以于欢案分析新闻舆论促成司法系统自我纠偏的可行性;以张扣扣案分析新媒体时代复杂舆论环境对司法工作的新机遇新挑战。以比较法视角分析美国、英国和欧洲大陆国家处理新闻报道与司法关系的做法和特点,列举了包括对言论自由、庭审公开、保密制度、隐私权等领域的规定和办法,总结规律性特征,以及为改善国内工作带来的启示。对目前包括5G、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在内的信息技术前沿发展和传播环境深刻变革做了简要分析,同时从涉法新闻报道角度对这些新技术可能带来的影响做了前瞻性预判,并针对公共领域和被遗忘权等新媒体环境下愈发突出的问题做了专题研究。最后,从改善司法与媒体报道关系的角度切入,根据前文研究从司法与媒体合作基础、共同任务、有效做法等方面提出构建司法与媒体和谐关系的意见建议。此外还就确立和完善媒体与司法良性互动关系的思路、依法规制司法与媒体报道关系、依法规制司法与新闻的关系等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于猛[2](2020)在《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时至今日,如何实现审判权的独立公正运行,已经超越国界的限制,成为各国司法改革中共同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而解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正确认识并处理好审判权独立运行与司法责任制之间的关系。作为保障审判权独立运行、完善司法责任制的重要制度安排,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应运而生。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我国初步建立了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各地法院亦展开了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实践探索。但是,法官司法豁免的衡量标准、规范程序以及该制度本身如何恰当嵌入我国的司法传统和政法体制当中,进而产生积极效果等问题却并未得到妥善解决。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具有理论和现实的双向维度,既要符合法官司法豁免的制度发生规律,也要契合中国特色的司法国情与体制机制;既要对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实践运作进行反思与检讨,也要将之上升到制度建构的层面进行理论关照,以建立符合审判权运行基本规律、契合法官职业特点,并兼具中国特色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体系。为此,本文对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基本原理、演变脉络、运行现状、积极功效、存在问题及原因等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在此基础上,指出了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正当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就未来改革和发展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具体设计以及与相关配套制度的衔接协调等,进行了系统论述,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司法公正以审判权独立运行为前提,以司法责任制为保障,要实现司法公正,必须坚持审判权独立运行与司法责任制的统一。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即是在司法改革实践中所得来的关于审判权独立运行与司法责任制之间关系的能动反映,并经历了观念萌生、初步建构、渐趋成型的演进过程。它以司法公正和权利保障为价值追求,强调赋权与限权的有机统一,基于这样的内涵和实质,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对审判权独立公正运行机制建设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为我国司法责任制改革、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建设以及司法公正的实现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然而,就目前来看,囿于司法传统观念、法院治理机制和法官素质现状的影响,我国司法责任制更侧重于如何对法官进行司法追责,而对于法官司法豁免未报以足够的重视,在实践中出现了制度设计合理性不足、运行机制泛行政化与法官依法独立履行审判职责实质退隐等系列问题,减损了该项制度所产生的实际效益,也对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造成了影响。基于现实考量可以发现,推进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改革及完善,具有正当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在正当性方面,法官司法豁免制度非但不会危及或破坏司法责任制,相反可以通过对司法追责权力的规范,改变“重追责轻豁免”体制下的司法责任制,并推动其全面落实。实际上法官司法豁免制度作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过程,必然包括对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完善。维护法官的中立性地位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而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改革及完善不仅为法官中立审判提供了基本保障,还有利于消除司法干预现象。在必要性方面,面对法官权责失衡难题、法官职业角色紧张以及法官职业风险趋增的新态势,现有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已然不能满足审判权独立公正运行的发展需要,必须通过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及其完善,才能破解难题、缓解紧张及防范风险。在可行性方面,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改革及完善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具有宪法法律层面的依据,是对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的贯彻和落实。而且,我国当下不断推进的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也为其提供了制度和智识支持。再加上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地法院通过法官依法履职保障制度化建设和实践则使其深化改革更加有章可循。党的十九大再一次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主题,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价值追求,要求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以此为契机,要破除法官司法豁免的神秘感和畏惧感,必须审时度势,积极稳妥推进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改革,首先应明确法官司法豁免改革应遵循司法规律、有限豁免和统筹协调三个基本原则,防止其偏离正确性的方向。并通过完善立法设计、畅通运行机制和强化监督管理三个层面依次改进、创新和优化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内部构成,实现制度的规范完整、运行畅通和实施有效。同时,为了克服推进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改革过程中的障碍,还需与司法体制改革中的关联性制度如司法追责制、法官员额制、法官职业伦理和法官职业保障等制度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关系,实现有序的衔接协调,以达成司法改革之目标。
雷婉璐[3](2019)在《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分析》文中认为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司法改革整体方案中的一个重要部分,也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确立的重大改革举措,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具有重要的战略作用。六年来,我国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达到了预期的效果,是需要进行一定的评估与分析的。对此,本文选取“功能”作为研究的切入点,因为功能是评价一项制度、政策或方案是否值得创设、是否值得存在以及是否值得改革的重要指标。如果改革能够有效实现其功能预期,在实际运行中产生积极的客观后果,就具有了在社会结构中存在并持续存在的理由。如果改革不能有效地实现其功能预期,甚至产生了诸多消极的客观后果,就可能被废弃或继续改革以契合现有的社会结构。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发挥问题。为什么要进行司法责任制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预期是什么?司法责任制改革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是否实现了制度设计之初的功能预期?司法责任制改革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产生了怎样的客观后果?为什么会出现这些客观后果?如何对这些客观后果进行正负评价?在对这些问题的逐步回答中,通过对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预期和客观功能的描述,对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实际运行效果进行检视和评估,提出如何进行改进与优化的进路与具体方略,以期能够为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理论研究实现研究方法与研究成果上的知识增量,同时为司法责任制改革中某些具体的制度设计提供一种可能的选择与理论上的证成。本文在研究方法上主要运用概念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功能分析法,并采用默顿的功能分析范式作为主要研究框架对司法责任制改革这一事项进行功能分析,旨在对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预期和客观功能进行描述与评价。对功能的分析和研究不仅是对一件事物进行客观评价的恰当视角,也是对其存废以及如何改进的有效途径。司法责任制改革从改革内容来看,包括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即让审理者裁判,和司法问责制改革,即让裁判者负责。在问题意识作为改革基本方法论的前提下,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问题意识在于司法裁判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现象影响了审判权的正常运行,违背了司法规律,导致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不健全,由此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功能预期在于保障审判权的独立运行。司法问责制改革的问题意识在于司法问责制度在以往的实践中存在的诸多困境,其功能预期在于消除这些困境,对法官进行有效问责。但是,在对司法责任制改革所产生的积极效果进行肯定的同时,我们也应当理性地认识到司法责任制改革还产生了诸多与改革初衷不符的反功能。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反功能出现的原因在于功能发挥途径受到阻碍,消解了改革的积极效果,因而应当进行一种改革思路的转向,寻求阻碍改革功能发挥途径的关键因素,认真对待作为改革主体和改革对象的法官需求,加大政策制定的开放性和透明度,进一步充实司法改革的理论储备,为改革进一步提供正当性基础,化解司法改革举措推行的难度。司法问责制反功能出现的原因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司法问责事由改革反功能出现的原因在于司法问责制本身的功能预期设定超过了制度所能承载的限度,从而对现有的司法结构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出现了部分功能发挥失灵的现象;另一部分是司法问责主体和程序改革反功能出现的原因在于改革的司法化导向不足。针对不同的原因,应当采用不同的应对方案。就司法问责的实体改革而言,应对司法责任制的功能预期进行适当的减负,司法责任制的功能预期应当集中在对司法公信力的维护与恢复上,对于其他司法责任制无法承载的功能预期应当寻找适当的功能替代物。制度预期的设定直接决定了该制度的模式和内容。在对司法责任制制度功能预期合理减负的基础上,我国应当建立统一的法官惩戒制。将法官不当行为和裁判结果错误均纳入法官惩戒的事由当中,对法官不当行为的惩戒采用“仅需行为造成公众对司法公信之损害即可”的标准;对于裁判错误则区别对待,在法官行为良好的前提下,如果属于明显而低级的错误则可能受到追责,反之免责。就司法问责的程序改革而言,我国应当进一步对司法问责程序进行司法化改造。
刘欣[4](2019)在《法官职业伦理研究》文中提出“徒法不足以自行”。防治司法腐败,保障司法公正,法官具有关键性作用。法官职业伦理则对规范法官职业行为,塑造法官职业信仰,培养法官职业美德,都是不可或缺的。在当前社会背景下,司法改革正如火如荼的进行。在司法技术层面和制度层面,改革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和发展,改变了原有落后的局面。但在司法改革的软件方面,也即法官的伦理道德方面却捉襟见肘,改革迟缓,效果不佳。以至于影响了法官在人们当中的信誉和司法的公信力。中国法官在道德伦理上的发展水平直接影响着司法改革的水准,甚至是关系到司法改革的成败。所以,在新时代背景下,法官职业伦理的发展与完善,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法官职业伦理问题已成为中国司法改革进程中不可回避的关键问题。本文以伦理学的视角,研究法官职业伦理,依据法官职业发展的规律和方式,总结法官职业发展的特征,职业伦理伴随着法官的产生并发展和逐步完善。本文还对历史上法官职业伦理的发展进行研究和梳理,其不仅是一个研究法官职业伦理特殊性与普遍性的方法,也是基于新时代我国法官职业伦理现状的考量,对其进行深入研究的一种途径和方式。法官职业伦理不仅是法官个体的道德问题,更是法官职业群体的伦理问题,它是一种信念、良知、价值的纽带、更是道德的载体,法官职业伦理乃是法官的职业方式和态度合理性的恒定的公约数。伦理是一种客观的关系。伦理学是研究“人伦”关系的学问,法官职业伦理理论则是研究“法官”自身以及“法官”与外界关系的学问。这个关系其实就是潜在的人性的显现,在此意义上讲法官职业伦理就是法官潜在的人性的显现以及相互关系。本文依据伦理学界的两大理论流派的观点作为分析法官职业伦理的理论源头和分析工具。自亚里士多德开始,就把伦理学当作一门科学。伦理学将伦理道德分为规范伦理和德性伦理(或美德伦理)。规范伦理涉及社会秩序,它的使命不只是宣示规范,还要追问规范本身的合法性。德性伦理即强调对行为者及其品格的伦理评价,并把它作为关于人的道德品格和道德气质的最基本的判断依据。德性伦理学所关注的不是具体行为,而是人的整体。它聚焦在道德主体,而道德主体的性格是伦理行为的推动力。因此,德性伦理学丰富了人们的道德描述和道德生活。本文通过德性伦理、规范伦理等多个维度去考察和分析法官职业伦理的内容,通过不同维度对法官职业伦理进性分析,并对结论进行反思,以指导我法官职业伦理之建设,建立我国法官职业伦理之共识,促进司法改革之顺利进行。导论部分,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选题的缘起,研究的背景,研究的目的,文献综述,研究方法等内容,该部分从整体宏观上交代了本文主要的写作思想,写作的目的,写作思路以及大体的内容。第一章,对法官职业伦理的历史进行梳理和研究。历史的梳理分三个阶段,分别从古希腊到中世纪再到近现代这三个时间段,对法官职业伦理进行理论上的剖析和研读。理论脉络大体从法官的德性伦理逐步转向法官的规范伦理。从亚里士多德开始,关于法官职业伦理的理论学说经历了如下的发展:善的本质、德性分类、快乐幸福学说、意志自由、道德价值、伦理关系等。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许多学派,如德性主义、经验主义、情感主义、功利主义、理性主义、意志主义、个人主义、社会主义等。通过法官职业理论的历史梳理,更好的为论文的后续研究做理论上的铺垫和支撑。第二章,法官职业的德性伦理考量。德性伦理乃是伦理学中的重要的流派和理论支撑,其理论关注的重点是人本身是怎样的。本章通过德性伦理这一维度来分析法官职业伦理的伦理状况、伦理诉求以及其伦理特征。最后对法官职业的德性伦理进行反思,探究其理论的缺陷及其困境。第三章,法官职业的规范伦理考量。规范伦理是目前伦理学理论和实践中运用的最为广泛的理论,其理论关注的重点是人的行为是怎样的。规范伦理的代表学说是康德的义务论规范伦理学说,该学说的理论特征用两个字来表达就是“应该”。本章通过规范伦理这一维度来分析法官职业伦理的伦理状况、伦理诉求以及其伦理特征。最后对法官职业的规范伦理进行反思,探究其理论的缺陷及其困境。第四章,法官职业的角色伦理考量。考虑到法官职业的特殊性,本章从社会学和伦理学的角度出发,以角色的扮演,社会的定位来对法官职业进行角色伦理的考量。法官是一个多重统一的角色集,本章从公务员、党员、法官本身三个角色去考察法官在不同角色扮演中,所体现出来的角色伦理状况、角色伦理诉求以及其角色伦理特征。最后对法官职业的角色伦理进行反思,不同的角色之间必然会有其冲突和不适。第五章,法官职业伦理的中国问题及其回应。前面通过三个维度来探究法官职业伦理的理论优势和不足,目的是用以指导我法官职业伦理的理论建设。本章第一节首先分析我国法官职业伦理的现状,再结合现实论述司法改革对我国法官职业伦理的影响,并找出我国法官职业伦理存在的问题,最后探究我国法官职业伦理问题存在的成因。本章第二节乃是本文的重点内容,对我国法官职业伦理做理论上的回应。意在表达出我国法官职业伦理的理论内涵是什么,我国法官职业伦理是客观物质性与主观精神性的统一,是德性伦理和规范伦理的统一。第六章,中国法官职业伦理建设。从对以上理论的分析,来指导我国法官职业伦理实践中的建设和完善。本章首先从法官职业伦理的主观精神性入手,对其内在动力进行道德激发;其次从法官职业伦理的客观物质性入手,对其外在力量进行强化;最后完成从“自在”到“自为”,从他律到自律的转换。
谢锐勤[5](2019)在《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文中认为以国有企业为主的“僵尸企业”,法院并没有按照普通民商事案件简单处置,而是专门出台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并且在立案、审理、执行等审判流程中体现出强烈的服务国企改革导向,服务党政政策导向。事实上,法院对于“僵尸企业”的处置手法并非孤例,而是自改革开放以来针对涉国资国企案件一脉相承的做法。那么,法院在国企改革问题上为什么会有强烈的公共政策导向呢?该如何评价该导向呢?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分类法,国资国企无论在定性上还是定量上,重要性都显而易见,并且得到《宪法》隆重其事的规定。对于国资国企治理的研究,立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研究较为充分,而司法保护研究相对欠缺。本文以国资国企为研究对象,以司法解释和司法案例为载体,对国资国企司法治理进行实证研究。其中以中国宪制为总基调,以司法治理为主命题,以立审执等案件审判流程为实践基础,以国资国企司法政策为理论基础,以司法治理现代化为归宿,展现“中国渐进式双轨制保护模式”。具体到司法实践,首先体现在筛选机制上。从法院受理涉国资国企案件的筛选机制可见,对于涉及部队军产案件、改制与破产案件、行政部门案件、社会稳定案件,法院采取明哲保身的态度拒绝司法。对于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保障企业改制与破产、防范并化解金融风险、发挥司法建议功能,法院采取综合治理的态度能动司法。在拒绝司法中,党政的策略是确保国企改革顺利推进,国企的策略是追求案件一揽子解决,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创造条件寻求司法救济,法院的策略是韬光养晦应对挑战。在能动司法中,党政的策略是让法院为国企改革保驾护航,国企的策略是通过法院确认和保护改革成果,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通过适度让利换取权益尽快变现,法院的策略是通过全面整合资源力求标本兼治解决案件。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政治形势判断。司法既要服务国家治理目标,又要完成改革任务分工,还要确定并发展自主性,力求进退应矩。正是在不断规范司法与政治的边界中,区分司法与党政的发展方式下,法院通过及时确认改革成果,推动国企改革以法治方式前进。其次体现在审理术上。在涉国资国企案件审理中,对于涉及上级公司案件、行政部门案件、国企与非公案件、金融债权案件、社会稳定案件,法院采取优先保护与案结事了的态度进行处置。实践中,通过扩大或缩小法律适用,建立统一协调机制,达到医治“生病企业”的目的。审理中,党政的策略是既通过法院提升治理效率与效益,又通过支持公正司法树立法治形象。国企的策略是既将意识形态优势转化为制度利益,又通过巧用司法解释与拖延案件进度减少损失。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确认主要收益落袋为安,又有意让程序空转减少损失。法院的策略是既配合党政政策服务大局,又通过创设法律制度自我保护。审理中,参与者都有最低限度的同意,使得司法公正呈现出螺旋式上升的态势。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权力资源配置。司法既要落实国家治理,又要抑制地方保护主义;既要形塑独立社会功能,又要巧用调判结合方式。正是在司法自治与回应的平衡中,法官着力弥补司法制度不足,法院着力弥补公共政策不足,努力建构适合国情的多元法律秩序。再次体现在执行机制上。在涉国资国企案件执行中,对于涉及上级公司案件、行政部门案件、国企与非公案件、社会稳定案件、产权保护案件,法院一方面采取内外有别的态度倾斜保护,另一方面又服从大势所趋推动平等保护。实践中,通过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既名正言顺服务大局,又推动政策转型走向平等保护。执行中,党政的策略是既采取多道防线自我保护,又支持法院巩固经济绩效。国企的策略是既制造事件保全利益,又以大局为重适度让利。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抵抗地方保护主义,又穷尽手段增强胜算。法院的策略是既适当控制执行幅度照顾各方利益,又尽力减少执行积案以完成司法任务。执行中,参与者都使出浑身解数相互博弈,法院则通过选择性执行达到利益平衡,避免司法政治化。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专业化实践。司法既要提升执行治理水平,又要增强制约行政能力,还要规范执行自主建设。在党带头解决执行难的语境下,法院建立健全平等保护体系,努力让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具体到司法解释,法院充当涉国资国企案件“立法者”的角色。从“立法”阶段来看,法院经历了 1978—1992年的萌芽期,1993—2002年的壮大期,2003-2012年的平稳期,2013年至今的成熟期。总体“立法”特点是回避政治问题、防止资产流失、维护社会稳定、迈向平等保护、夯实司法权力,法院一方面懂得有所为有所不为,另一方面仍努力建构平等观念与制度。在法院“立法”中,党的策略是既保障非公经济信心,又树立法治国际形象。人大的策略是既合理配置立法资源,又总结司法经验教训。国务院的策略是既与司法合力推进国企改革,又持续调适两者权力边界。国企的策略是既服从党政政策安排,又确保好处“一个都不能少”。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希望增加法律制度供给,又希望法院坚守司法公正底线。法院的策略是既在渐进式改革中积累治理国企技术,又在参与者的阳谋下进行专业化与自主性建设。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国家治理转型。法院既要平衡好司法与政治的关系,又要保障国企改革顺利推进;既要认真对待社会转型,又要确认公共沟通成果;既要提高司法治理绩效,又要构建自主司法体系。在司法规则要适应国情的语境下,法院推动司法公正分阶段实现,推动主体性司法道路建构,从而更好实现司法治理现代化。从涉国资国企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可见,在国家与社会的博弈中,法院采取老人老办法,逐步减弱对国资国企的倾斜保护;采取新人新办法,逐步增强对非公经济的平等保护。通过司法双轨制配合渐进式改革,达到经济与司法平稳过渡的目的,并逐步向顶层设计转型。博弈的背后是政治使命必然要求,国资国企既是经济安全的物质基础,又是国家安全的政治基础,法院应服务于党的使命。国企治理也是治理绩效必然要求,既要坚定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的理念,又要有效控制国民经济命脉,法院应确认好改革成果。在国企治理与司法治理的分工配合中,要推动“表达”与“实践”、“意识”与“制度”、“书本”与“行动”有机结合。博弈的目的是不断提升国企治理的合法性与现代性。在从运动治理向司法治理转型中,法院要学会规范好政策与司法之间的距离;在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上,党与司法要致力于实现现代化与法治化;在法律移植与本土资源的利用上,司法要推进自主型治理道路;作出属于法院的贡献。在推进民族复兴的目标指引下,中国司法要与中国地位相匹配,应展现出大国司法形象,应具备中国司法自信,应坚定走中国法治道路,这是改变西方“中心”与“边缘”支配格局的必然选择。从国资国企司法治理来看,法院“以中国为中心”,展现了“中国渐进式双轨制法治模式”的道路自信,展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制度自信,这既是终结“终结的预言”,也是对“西方中心论”的反思与升华。法院“以中国为方法”,展现了“主体性司法”的文化自信,展现了“立法者的司法”的理论自信,这既是对改革开放的认同,也是对“中国特色”教条化的反思与升华。法院参照“经济发展阶段论”模式,展现了“渐进式司法公正”的中国智慧,展现了“增量式司法公正”的中国方案,这既是对司法公正的建构与进化,也是对党治理国家合法性转换的反思与升华。于党和国家而言,现代化一直在路上,而人民利益是永远不变的归宿,改革要和正在成为主流人口的期望值相匹配。司法将在多元主义法治观的指引下,推进法治国家建设。
雍自元[6](2018)在《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研究”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之下,针对法学本科生,这一司法职业后备军进行司法公正观教育的专项研究,它属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研究的范畴。也是对高校在法学本科生这个特定群体中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深化研究。文章从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基本概念界定、培育必要性与可行性、培育指导思想与思想资源、培育目标与原则、培育内容、路径与方法五个方面展开。司法公正观是围绕司法的宗旨与性质、司法公正的目标、内容、具体表现、评价标准、实现路径等一系列问题形成的观点与思想认识。正确的司法公正观是司法公正实践的前提,而错误的司法公正观则是导致司法不公正的内因,为此,我们应该重视司法公正观培育。从本质上看,司法公正观培育属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与“立德树人”教育的重要组成。其培育的主阵地在高校;培育对象为可能从事司法工作的本科生;培育内容为中国特有的司法公正观,它以马克思主义司法公正观为指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兼有时代特色和民族精神。培育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有现实的需要。法学本科生是法治中国的建设者、是司法职业的后备军、是司法公正的践行者,这些角色要求他们必须具有正确的司法公正观。但是,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现状堪忧,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实践薄弱,因此,强化培育是使法学本科生树立正确司法公正观的必由之路;是提升人民群众司法公正感受的治本之策;是打造高素质司法人才的应然选择;是保证法治国家建设实践方向的内在要求;也是来自司法实践部门的经验总结。司法公正观可育、法学本科生可塑、高校有培育优势,这些有利条件使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成为可能。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指导思想决定着培育的方向。我们应该坚持马克思主义司法公正以“良法”为前提,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统一观,以及广义的“法律”观。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司法公正观,即以司法为民为价值目标、以追求平等为一贯主张、以依法司法为基本前提、以司法队伍建设为突出特点,以错案必究为不变态度。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精粹和西方优秀司法实践经验是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思想资源。传统司法文化强调的司法慎重、司法平等、依法司法、廉洁清明要求是应该被薪火传承的历史瑰宝;西方司法实践中,为防止司法不公正而确立的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实践经验是我们应该汲取的域外借鉴。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目标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观培育实践的成败。培育目标可以分解为认知、观念和行为三个方面。认知是基础、观念是枢纽、行为是归宿。通过教育,使学生体认司法公正的政治维度,掌握践行司法公正必备的知识体系;帮助学生建构司法公正的伦理向度和“实体、程序、感受”三位一体的司法公正观;教育学生养成审慎行事、权衡判断的习惯,培养他们法律思维、释法说理以及扞卫司法公正的能力。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应该遵循时代性原则,培育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法治人才;应该遵循系统性原则,力求“整体大于部分”的培育效果;应该坚持长期性原则,实现司法公正观培育的持续推进;应该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原则,促进学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科学开展。在培育内容方面,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应该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为价值引领;以“实体、程序、感受”三位一体的司法公正观教育为核心;以司法公正内在与外在价值教育为合力驱动;以司法职业道德教育为实现载体。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路径和方法既要守正也要出新。要依托高校主阵地强化培育,挖掘专业教师、法学本科生辅导员的培育潜力,发挥法律职业伦理和思想政治教育课程的培育优势,同时也要创设化育学生司法公正观的校园环境;要立足专业课堂渠道,丰富教学内容、改进教学形式,提升司法公正观理论教学效果;要深化实践教学,汇聚社会资源促进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知行合一;要借助网络,实现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现实与虚拟培育相结合。
彭巍[7](2018)在《司法规律研究》文中认为遵循司法规律,是对司法改革提出的明确要求,也是对社会历史发展经验深刻总结提出的重大判断。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司法改革要遵循司法规律。司法规律研究能够为司法改革提供学理支撑和理论指导,发挥凝聚改革共识和改革力量的作用,是深化司法改革、推进司法文明的必由之路。然而无论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尚未形成对司法规律的共识。针对司法规律问题中存在的种种分歧、矛盾甚至错误,必须先从认识论层面进行全面分析,再进行具体司法规律的论述。司法规律之所以成其为问题,在于四个方面:以其客观性、必然性成为一个真问题,以其时代性、紧迫性成为一个新问题,以其根本性、全面性成为一个大问题,以其延续性、着力点成为一个小问题。正确的认识方法是研究的开端和基础。正确认识司法规律,需要厘清司法规律与司法的本质、特征、原则和价值一系列相似相关概念的关系和区别。司法规律不是司法的本质,二者是同一层次的范畴,遵循同样的认识方法,彼此关联但不能等同。司法规律也不是司法的特征,司法的特征要么是司法本质的逻辑延伸,要么是司法的具体样态的多样性的呈现,这种特征之下蕴藏着司法规律。司法规律不是司法的价值,价值是主观的追求,规律是客观的、必然的。司法规律也不是司法的原则,但是司法规律往往以司法原则的形式呈现。司法规律体系中,存在一般规律与特殊规律、核心规律与一般规律两对关系,但在实际研究中的司法规律体系只能是核心规律与一般规律构成的松散的、不完备的体系。此外,司法规律与“中国特色”的关系是一个容易产生误读的问题,“符合国情”并不是用来要求“司法规律”的,二者都是对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这不是一个认识问题,而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实践问题。明确了认识方法,就可以对司法规律进行定义,这包括从“司法”、“规律”以及二者结合的角度分别进行说明。对“司法”的理解不局限于既有的任何理论,而取多层次、分语境的理解。规律,就是事物及其发展过程中本质的、必然的、普遍的联系,决定着事物发展的方向和趋势,一般意义上的规律具有本质性、客观性、必然性、普遍性、重复性、抽象性等特征。马克思主义认为规律可以被区分为社会规律和自然规律,二者都具有规律的共同特点,但也存在诸多差别,根本区别在于人的活动。对社会规律的认识既要以包括自然规律在内的规律的一般特征为基础,还应当充分考虑社会规律在重复性、普适性、客观性上的特殊之处。认识社会规律的方法首先要以马克思主义为基础,要特别注意社会规律与表现形式之间的关系,注意区分、甄别规律的表现形式,在其中发现根本性的、一般性的内容。在此基础上,将“司法规律”界定为“关于司法的规律”,将司法规律放在一个更大的视野下,将其范围拓展至关于司法的规律性内容,才能尽可能广泛的覆盖影响司法的诸多方面和对司法的不同认识,以及司法的不同表现形式和可能的发展。司法规律中存在着司法内部规律和外部规律的区分,在不同语境下司法规律的范围有所区别。在司法规律的表述方式上,“遵循规律”、“符合规律”,及“司法权运行规律”等表述都回避了司法规律的具体内容;有意义的司法规律研究中规律的内容应当是具体的,包含明确的观点和判断。除具有规律的一般属性,司法规律还具有政治和学理的双重属性,这是司法规律研究中十分重要却常常被忽视的内容。司法规律既是一个政治概念,也是一个学术概念,是政治性与学理性的统一体。这种政治性与学理性又同时包含了属性和效用两个方面,后者是由前者决定的特殊内容。司法规律的政治属性是由司法规律问题的提出背景决定等方面决定的,是司法改革的认识论、方法论上具有的主观能动性的体现。司法规律的政治效用,是指就所要达到的政治目标而言,遵循司法规律所能够带来的益处。司法规律的政治属性和政治效用共同构成了司法规律的政治性,是司法规律的首要方面。司法规律的学理属性,指司法规律是一个可以被认识并需要被认识的客观对象,强调的是客观规律性。司法规律的学理效用,在于司法规律可以成为中国司法理论界与实务界之间的纽带和桥梁。在诸多司法规律内容中,最重要的是三条规律:司法权独立运行规律,依法司法规律和公正司法规律。这三条规律与我国宪法法律中“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相契合。其中,司法权独立运行规律占据支配地位,是一条根本规律;依法司法规律和公正司法规律居于从属地位,是两条基本规律。司法权独立运行规律指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专门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这一规律包含两对关系。一是司法权与其他国家权力之间,就是司法权独立于其它国家权力,包括静态意义上的权力的划分和配置,及动态的权力运行。二是司法权独立与司法权受制之间的矛盾统一,其中司法权独立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司法权独立于其它国家权力的关系中,包含独立的司法权、独立的司法机关、独立的司法人员三个层面。司法权的受制通过监督来实现,以对审判权运行的监督为核心,包含外部监督、内部监督和我国政法制度下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制衡。司法独立问题在我国仍然严重缺乏共识,一是司法独立讨论的泛政治化,这一点在国内外都有着深刻的历史成因;二是对司法独立认识的多样化,包括“独立”标准、“独立”内涵以及“司法”理解三个方面。相较于司法独立,司法权独立运行规律提出了完全不同的理论逻辑,并坚持运用了马克思主义,具有显着的理论优势。依法司法规律,就是一切司法活动都必须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和原则进行,核心是依法审判,包括审判所依据的必须是已经存在的法律,审判必须客观地适用法律,审判活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三个方面。依法司法规律在我国的表现形式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重要原则,当下尤其应重视严格遵守司法的法定程序和司法改革要严格依法进行两方面问题。公正司法规律,就是指一切司法制度的设置都必须以公正作为最高的价值,一切司法活动都必须以公正作为最终要实现的目标,包含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制度公正三个层面。依法司法和公正司法紧密联系,都以司法权独立运行为前提,以法律制度的建设为基础,依法司法是实现公正司法的路径和保障。通过对司法规律认识论的阐述和对具体司法规律的解读,可以就司法规律的实践方式得出结论:司法规律研究主要是一个认识问题,而非实践问题。对司法规律的认识并不能直接应用于实践,在当下中国,只能通过司法体制改革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司法制度,在司法制度的正常运行中自然的得到体现。司法体制改革既是司法规律研究的重要背景,也是司法规律研究成果发挥作用的有效途径。同时,对司法规律的认识只能是一个不断深入、不断自我修正的过程,司法规律研究不是任何个人能够独力完成的,而只能是与司法的实践发展相伴的长期工程。
王庆廷[8](2018)在《论司法对民意的分类回应》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司法与民意的关系是一个老生常谈而又历久弥新的话题,实践层面未获圆满解决,学术层面亦有不少缺憾。既有研究不谓不丰,但容易陷入两个极端:一是“大词法学”的空洞——重理论分析轻实证考察、重宏大价值轻具体制度、重理想方案轻现实可行;二是“一案一议”的琐碎——在拘泥于描摹故事情节的同时,又喜欢跨越“线”的逻辑而直接将“点”的叙事上升为“面”的结论。之所以如此,问题症结就在于对民意的看法太过粗糙,尤其是缺少民意概念的语境分析和民意面相的学术分类。为走出“大词法学”的困境,无疑需要对民意概念进行司法语境下的准确界定,需要对民意面相进行独特有效的学术分类。通过对林林总总的民意概念进行梳理,大致可分为三个层次:狭义层次的民意是指人民的意志;中义层次的民意是指公众的意愿;广义层次的民意是指部分人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可以将司法语境下的民意归属为广义层次的民意,并进一步细化界定为“部分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就某一司法问题(主要是案件)表达的意见”。虽然既有研究中对民意的学术分类已有所涉猎,但要么分类标准比较单一,要么为分类而分类,多华而不实,分而无用。其实可以依据关注对象、表达内容、表现方式等综合标准,大致将民意分为直接民意和间接民意两大类别。其中,直接民意是指直接向司法机关表达的、针对个案处理的、诉求集中而明晰的民意。间接民意是指间接向司法机关表达的、不限于针对个案处理的、诉求分散而模糊的民意。最具代表性的直接民意是刑事个案中的联名信,最具代表性的间接民意是公共案件中的网络评论,作为民意的实践样态,可以对之进行类型化的实证考察,以真实反映和科学概括司法与民意的实然关系。通过对数十件刑事个案中联名信的统计和分析,可以发现以联名信为代表的直接民意的若干特点:涉及犯罪大多为自然犯,侵犯法益大多为人身权利;被告人以农村村民居多,大都属于草根阶层;签名者大都与当事人处于同一小型熟人社会,与之有“熟人关系”;联名信并非单纯的情感宣泄,而是具有一定的证据属性和逻辑理性;对联名信的回应态度与对应的案例效果呈现出较大程度的正相关态势;联名信的真实度较高,签名者大都知悉案情且表达真实意愿。通过对数十个公共案件的网络评论的统计和分析,可以发现以网络评论为代表的间接民意的若干特点:网络评论的要素往往包括发帖、转帖、评论、舆论;网络评论的起因是偶然当中有必然;网络评论的导向是被动当中有主动;网络评论的影响在案中案外交织,正面负面混杂;网络评论的缺陷主要表现为理性不足、知识欠缺和信息片面;网络评论的内容是全景式的描述和全方位的评论;网络舆论的监督一般通过网络→舆论→权力→法官的链条传递。通过前述的实证考察,可以看出司法与民意的关系呈现出两面性:一是正面的价值性,即民意对于司法有哪些价值层面的意义;二是负面的冲突性,即民意与司法之间发生冲突的原因有哪些。无论是直接民意,还是间接民意,都存在正面的价值性和负面的冲突性。但是为了论述的更深入,更有针对性,与直接民意和间接民意的分类相对应,同时基于两者的特点,在理论解析层面也有侧重:就直接民意而言,主要讨论正面的价值性;就间接民意而言,主要讨论负面的冲突性。在直接民意的正面价值性方面,大致可以从法治悖论的消解,历史文化的传承,法律的开门接纳,个案的有限弥散,以及比较法上的借鉴等层面予以论证。在间接民意的负面冲突性方面,大致可以归咎于职业思维与大众思维之间有差异,个案往往成为民众负面心绪的宣泄口,民意与法意之间时常存在分歧,官方信息缺失与民众想象力泛滥,调处司法和传媒关系的规范缺失,以及法律稳定性与民意流变性的区别等因素。司法对民意的回应并非天马行空的学术修辞,亦非骄纵任性的个人意愿,而是有学术理论的丰厚支撑,包括但不限于回应型司法、协商型正义、人民司法观、法的渊源论等司法理念。在此指导下,需要坚持柔性的、有限的、社会的司法观,对民意进行尊重但应审慎、积极但有限度、回应但依程序、互动但讲策略的回应。既要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权利,以增进与民意的对话;也要建立健全民意的收集、识别、引导、保障、吸纳、反馈等工作机制,以加强与民意的对接。尤其是针对直接民意和间接民意的特点,需要分别设计各有侧重的回应路径。其中,对于直接民意,主要是建构一套机制化的、可操作的回应模式。重在积极回应,主要是微观层面的构建。从纵向来看,需要把司法回应分为收集、甄别、考量和反馈等若干阶段;从横向来看,需要在每个阶段细化原则、形式、任务和流程等具体事项。对于间接民意,主要是建构一套整体的系统的机制性策略。重在能动应对,主要是中观层面的构建。总体而言,可以在两大层面展开:对内而言,要科学构建能动裁判体系,以拉近法意和民意的距离;对外而言,要积极参与公众舆论构建,以消解民意对法意的冲击。
吴英姿[9](2017)在《论司法的理性化——以司法目的合规律性为核心》文中指出理性是一种寻求有效方法达到目的的能力。而在确定行动目的时重视并遵循规律是人类理性的一般表现。中国司法正处于制度变迁之中,每一次政策变动都引发司法功能定位和目的调整。"十八大"把司法改革的目标确定为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主线是回归司法规律,并把全面建设法治国家作为发展战略。这表明国家治理结构正在向常规治理转型,司法的功能随之调整,司法目的也校正为"公正解决纠纷"。把公正解决纠纷确定为司法目的不仅是中国司法改革自我探索的结果,也符合一般司法规律。中国司法的理性化就是要瞄准这一目标,解决公正与效率、政治正确与专业发展、遵循普遍规律与保持中国特色等两难问题。
张文显[10](2017)在《论司法责任制》文中研究说明建立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对其他各项司法改革均具有牵引和统领作用。司法责任制的核心要义和科学内涵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司法责任制与司法民主制是相辅相成的,在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过程中应重视发挥合议庭、审判庭、审判委员会以及法官专业会议等司法民主载体的积极作用,不断创新完善以司法民主保证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司法秩序、司法公信的体制机制。习近平关于司法和司法权、司法的价值和功能、司法规律等基础理论问题的深刻论述,为司法责任制改革提供了科学理论,指引司法责任制改革在司法本质和司法规律的轨道上有序推进。
二、把司法公正作为灵魂和生命(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把司法公正作为灵魂和生命(论文提纲范文)
(1)论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之关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关系研究综述 |
二、本文研究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 |
三、本文的主要观点 |
四、本文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关系基本原理 |
第一节 司法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司法的概念 |
二、司法的功能 |
三、司法权和司法程序 |
四、司法裁决 |
第二节 司法公正的原则 |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二、无罪推定原则 |
三、罪刑法定原则 |
四、罪刑相适应原则 |
五、得知被指控的性质和理由原则 |
六、由合格的法庭进行审理原则 |
七、被告人出庭和辩护原则 |
八、与证人对质原则 |
九、不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
第三节 媒体报道司法活动的正当性 |
一、媒体报道的权利根据 |
二、媒体报道是公众表达权的体现 |
三、媒体报道满足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 |
四、媒体监督是司法公正的保障 |
第四节 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的主要问题 |
一、信息环境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
二、媒体与司法的工作方式差异 |
三、媒体报道对法官的影响 |
四、假新闻对社会公众的误导 |
五、媒体报道对个人隐私的影响 |
六、媒体审判问题 |
第二章 司法公开问题研究 |
第一节 侦查和检察程序公开问题 |
一、侦查公开的范围 |
二、侦查公开的限制 |
三、检察机关逮捕程序公开 |
四、检察机关起诉程序公开 |
第二节 审判公开问题 |
一、立案公开 |
二、审判程序公开 |
三、审判结果公开 |
四、执行公开和审务公开 |
第三节 司法公开与媒体报道关系 |
一、司法公开与媒体报道关系的发展 |
二、媒体报道对司法公开的价值 |
三、司法公开在司法公正和媒体报道方面存在问题 |
四、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与媒体的关系 |
第四节 媒体对不公开审判的异议权问题 |
一、媒体对审前不公开听证程序的异议 |
二、媒体对不公开庭审的异议权 |
三、媒体对不公开的司法案件报道问题之思考 |
第三章 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关系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媒体报道在纠正冤假错案方面的作用 |
一、呼格案和赵作海案的基本情况 |
二、媒体关于两件案件的报道对完善司法体制的作用 |
三、从这两个案件看构建冤假错案的预防和救济机制 |
第二节 媒体报道对公正审判的影响 |
一、药家鑫案的基本情况 |
二、新闻报道和舆情在此案中的作用 |
三、药家鑫案件的法律分析 |
四、以药家鑫案为视角思考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关系 |
第三节 媒体报道对司法的纠偏作用 |
一、于欢案的基本情况 |
二、于欢案的法律和媒体报道作用分析 |
三、于欢案件中媒体报道对司法公正的贡献 |
第四节 媒体报道对司法公正的维护 |
一、8·27 昆山砍人案的基本情况 |
二、此案报道和舆论分析 |
三、此案中舆论对刑事司法实体公正的影响 |
四、此案对刑事司法程序公正的影响 |
第五节 新媒体环境下舆论对司法影响 |
一、张扣扣案的基本情况 |
二、案件的舆情讨论 |
三、真相与对真相的想象 |
第四章 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关系比较研究 |
第一节 美国强调保护言论自由模式 |
一、美国的言论自由传统 |
二、美国司法对隐私权的保护与媒体报道的问题 |
三、司法对新闻媒体采访和报道权的保护 |
四、缄口令 |
五、对律师的言论限制 |
六、对司法人员的言论限制 |
七、与陪审团审判有关的限制 |
第二节 英国注重保障司法公正的模式 |
一、英国的司法公开 |
二、英国司法对媒体涉法报道的限制 |
三、英国处理新闻报道与司法关系模式的特点 |
第三节 欧洲国家媒体与司法报道关系 |
一、欧洲关于媒体与司法关系的文件 |
二、欧洲人权公约的规定和欧洲人权法院的实践 |
三、欧洲大陆国家关于司法和媒体关系的规定 |
四、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保密制度和救济手段 |
第五章 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体与司法关系 |
第一节 新媒体技术影响下舆论环境特点 |
一、新传播环境的特点分析 |
二、新传播因素在司法领域影响和体现 |
三、新形势下的司法信息公开工作的短板和不足 |
第二节 影响司法公正的新传播因素考察 |
一、新技术下庭审公开的边界 |
二、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传播的规制问题 |
三、对司法的匿名评论权问题 |
第三节 网络传播中公众领域问题 |
一、以奈特诉特朗普案看公众人物社交网络管理 |
二、媒体与公众平台的责任划分 |
第四节 媒体新环境下的被遗忘权问题 |
一、被遗忘权原理 |
二、被遗忘权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
三、被遗忘权保护的途径 |
四、被遗忘权保护对于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意义 |
第六章 改善媒体报道与司法关系的建议 |
第一节 构建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和谐关系初探 |
一、媒体报道与司法活动的合作基础 |
二、司法和媒体的共同任务 |
三、司法公正原则和媒体报道的兼容 |
四、构建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和谐关系有效做法 |
第二节 确立和完善媒体与司法良性互动关系的思路 |
一、正确认识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
二、以主流媒体为抓手营造良好的司法公正舆论环境 |
三、根据舆论建议促进司法公正 |
四、媒体与司法关系之协调 |
第三节 依法规制司法与新闻的关系 |
一、依法行使言论自由权 |
二、制定相关人员的职业准则 |
三、明确媒体在报道司法工作中的社会责任 |
四、司法机关对媒体报道限制 |
五、媒体的自我规制 |
六、新闻媒体的行业规制 |
第四节 媒体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 |
一、新闻侵权行为的界定 |
二、媒体报道侵权法律救济的原理 |
三、媒体侵权的法律救济的方式 |
四、新闻侵权的救济措施 |
结论 |
参考文献 |
(2)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缘起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意义 |
一 理论意义 |
二 实践意义 |
第四节 研究方法、主要创新和不足 |
一 研究方法 |
二 本文的创新点 |
三 本文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意义辨析 |
一 司法豁免的历史源流与现代含义 |
二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内涵与特征 |
三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与其他主体司法豁免制度之间的关系 |
第二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构成要素与理论基础 |
一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构成要素 |
二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理论基础 |
第三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价值取向与功能定位 |
一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价值取向 |
二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功能定位 |
第二章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演变脉络与运行现状 |
第一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演变脉络 |
一 建国后到改革开放前(1949—1978):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观念萌生 |
二 改革开放后到十八大前(1979—2011):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初步建构 |
三 十八大以后(2012至今):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渐趋成型 |
第二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运行的基本现状 |
一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规范依据 |
二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积极功效 |
三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现有的局限与不足 |
第三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探析 |
一 传统司法观念对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制约 |
二 法院治理机制泛行政化对法官权利的侵蚀 |
三 法官素质现状对司法豁免制度运行的影响 |
第三章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现实考量 |
第一节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正当性 |
一 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应有之义 |
二 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必由之路 |
三 维护法官中立性地位的制度保障 |
第二节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必要性 |
一 破解法官权责失衡难题的必要条件 |
二 回应法官职业角色紧张的实践需要 |
三 防范法官职业风险趋增的有效途径 |
第三节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可行性 |
一 制度保障 |
二 技术条件 |
三 现实依据 |
第四章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
第一节 建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基本原则 |
一 遵循司法规律 |
二 有限豁免原则 |
三 统筹协调原则 |
第二节 健全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基本路径 |
一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的立法设计 |
二 畅通法官司法豁免的运行机制 |
三 强化法官司法豁免的监督管理 |
第三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与司法体制改革的衔接协调 |
一 司法豁免与司法追责制 |
二 司法豁免与法官员额制 |
三 司法豁免与法官职业伦理制度 |
四 司法豁免与法官职业保障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3)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范围和方法 |
(一)基本概念的界定 |
(二)研究的框架和内容 |
(三)研究方法 |
三、现有研究述评 |
第一章 司法责任制概述 |
第一节 司法责任的概念分析 |
一、多学科视角下的“责任”概念 |
(一)法学研究中的“责任”概念 |
(二)心理学研究中的“责任”概念 |
(三)道德责任 |
二、司法责任的双重属性 |
(一)内在规定性与外在规定性 |
(二)前瞻性与溯及性 |
三、“司法责任”的身份问题 |
(一)司法责任是一种特殊的角色责任 |
(二)司法责任的客体是公平正义 |
(三)司法责任的对象是全体人民 |
四、“司法责任”的蕴含问题 |
(一)司法责任制具有特殊的制度目的 |
(二)司法责任具有特殊的构成要件 |
(三)司法责任具有独立的追责体系。 |
第二节 司法责任制概念的历史沿革 |
一、古代司法责任制 |
二、近现代司法责任制 |
三、当代司法责任制 |
第三节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基本内容 |
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战略地位 |
二、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基本内涵 |
(一)审理者的内涵 |
(二)裁判者的内涵 |
三、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主要举措 |
(一)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 |
(二)明确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 |
(三)审判责任的认定和归结 |
(四)法官履职保障制度改革 |
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逻辑构成 |
第二章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预期 |
第一节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问题意识 |
一、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问题意识 |
二、司法问责制改革的问题意识 |
(一)制度与实践的背离 |
(二)我国司法问责事由的现状与困境 |
(三)我国司法问责主体与程序的现状与困境 |
第二节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预期 |
一、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功能预期 |
二、司法问责制改革的功能预期 |
(一)统一司法问责的范围 |
(二)整合司法责任的类型 |
(三)消除错案责任追究制的负面效应 |
(四)保障司法问责主体的中立性 |
(五)司法问责程序的科学化 |
第三章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客观功能 |
第一节 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客观功能 |
一、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正功能 |
(一)法治与改革关系的重新定位 |
(二)法官员额制改革已全面完成 |
(三)审判团队新模式的积极探索 |
(四)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探索 |
(五)推行领导办案常态化 |
(六)专业法官会议的建立 |
(七)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追责 |
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反功能 |
(一)审判权独立运行的可能障碍 |
(二)案多人少矛盾加剧 |
(三)改革效果差异性较大 |
(四)改革的同步性欠缺 |
(五)法官离职现象加剧的风险 |
第二节 司法问责制改革的客观功能 |
一、司法问责制改革的正功能 |
(一)事后追责 |
(二)增强法官的责任心 |
(四)加强法官的责任感 |
(五)促进法官进步 |
(六)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建立 |
二、司法问责制改革的反功能 |
(一)责任形式的乱象仍然存在 |
(二)错案责任追究制的负面效应并未根本消除 |
(三)法官惩戒主体与程序的部分弊端依然存在 |
第四章 司法责任制改革反功能的成因分析 |
第一节 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反功能的成因分析 |
一、改革对象对改革效果的消解 |
二、改革推行方式对改革效果的消解 |
(一)改革推行过程的行政化特征 |
(二)改革推进方式的消极影响 |
三、改革举措的针对性不强 |
(一)不同地区的针对性不强 |
(二)不同层级法院的针对性不强 |
第二节 司法问责制改革反功能的成因分析 |
一、司法问责制功能预期的超负 |
(一)我国司法问责制功能预期的多元性 |
(二)我国司法问责制功能预期的逻辑断裂 |
(三)司法问责制的功能替代物 |
二、司法问责程序改革的司法化导向不足 |
(一)我国法官惩戒程序的定性 |
(二)法官惩戒程序改革司法化不足的成因分析 |
第五章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未来走向 |
第一节 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完善思路 |
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必然性 |
(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历史因果性 |
(二)矛盾论视域下的司法责任制改革 |
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优化路径 |
(一)认真对待改革对象 |
(二)加大司法改革政策制定的开放性 |
(三)司法改革理论的进一步充实 |
第二节 司法问责制改革的完善思路 |
一、司法问责制功能预期的减负 |
二、我国法官惩戒事由的模式选择 |
(一)欧美国家的行为-结果模式 |
(二)我国法官惩戒事由的重构 |
三、我国法官惩戒主体与程序的理论探索 |
(一)法官惩戒事由的发现机制 |
(二)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完善路径 |
(三)法官惩戒程序的司法化改造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4)法官职业伦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缘起 |
二、研究背景 |
三、研究目的 |
四、研究综述 |
五、研究方法 |
六、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法官职业伦理的历史溯源 |
第一节 美德伦理学的法官职业开端 |
一、尼各马可式的法官职业伦理初探 |
二、罗马时代法官职业的德性伦理发展 |
第二节 中世纪基督教法官职业伦理的发展 |
一、早期基督教的道德观 |
二、教父道德哲学的伦理指引 |
三、神学美德体系思想的集中展现 |
第三节 近现代伦理学的法官职业伦理窥探 |
一、法官职业伦理中的道德情操 |
二、法官职业伦理中的契约正义 |
三、法官职业伦理的正义与功利 |
四、法官职业伦理中的善良意志 |
第二章 法官职业的德性伦理考量 |
第一节 法官职业伦理之德性基础 |
一、法官职业与德性伦理 |
二、法官职业的伦理维系 |
三、法官德性伦理的道德作用 |
第二节 法官职业德性伦理的价值体现 |
一、实践是法官德性价值体现的定在 |
二、法官德性伦理的内化作用 |
第三节 法官职业的德性伦理发展 |
一、法官职业德性伦理发展之源泉 |
二、法官职业德性伦理发展之动力 |
第四节 法官职业的德性伦理反思 |
一、法官职业德性伦理的无助 |
二、法官职业德性伦理的困境 |
第三章 法官职业的规范伦理考量 |
第一节 法官职业伦理的规范性特征 |
一、法官道德行为之于伦理价值和关系的评价 |
二、法官道德行为的规范依据:义务与责任 |
第二节 功利主义规范伦理的法官职业思考 |
一、法官职业的幸福主义 |
二、正义与功利主义的冲突 |
第三节 义务论规范伦理的法官职业思考 |
一、法官职业中的实践理性 |
二、法官职业中的意志自律 |
第四节 法官职业的规范伦理反思 |
一、规范伦理的理性狂妄 |
二、规范伦理追寻德性起点 |
第四章 法官职业的角色伦理考量 |
第一节 法官职业角色的伦理蕴意 |
一、法官职业角色的伦理指向 |
二、法官职业角色的伦理诉求 |
三、法官职业角色的伦理责任 |
第二节 法官职业的多重统一角色集 |
一、法官作为公务员角色 |
二、法官作为司法从业者角色 |
三、法官作为党员角色 |
第三节 法官职业的角色伦理反思 |
一、法官职业角色重叠的困境 |
二、法官职业角色切换的冲突 |
第五章 法官职业伦理的中国问题及其回应 |
第一节 中国司法改革视角下的法官职业伦理 |
一、中国法官职业伦理的现状 |
二、司法改革对中国法官职业伦理的影响 |
三、中国法官职业伦理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
第二节 中国法官职业伦理的理论回应 |
一、中国法官职业伦理的客观性 |
二、中国法官道德的主观精神性 |
三、中国法官职业伦理之发展路径探寻 |
第六章 中国法官职业伦理建设 |
第一节 内在动力:法官的道德理性 |
一、法官职业的道德良知 |
二、法官职业的道德素质修养 |
三、激发法官道德需要的基本方法 |
第二节 外在强化:法官职业伦理的客观发展 |
一、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完善 |
二、法官职业伦理教育的完善 |
三、法官职业多元监督体系的完善 |
四、法官职业惩戒体系的完善 |
第三节 从“自在”到“自为”:从他律到自律 |
一、他律与自律的辩证关系 |
二、法官职业伦理建设中的他律与自律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5)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认真对待国资国企司法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研究对象 |
二、特殊在哪里 |
三、宪法规定与司法实践 |
四、研究语境 |
五、问题的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立法层面 |
二、行政层面 |
三、司法层面 |
四、为什么以司法治理为进路 |
第三节 理论脉络和内容结构 |
一、以中国宪制为总基调 |
二、从案件审判流程来论述 |
三、以司法治理现代化为归宿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一、公法与私法的交叉学科研究 |
二、策略博弈分析法 |
三、法律实证研究 |
第五节 可能的贡献 |
第六节 可能的不足 |
第一章 法院受理涉国资国企案件的筛选机制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1: 不予受理企业改制案件 |
二、材料2:能动司法受理涉外案件 |
三、材料3:能动司法服务国企改革 |
第二节 受理还是不受理 |
一、司法规定 |
二、司法实践 |
第三节 能动还是克制 |
一、司法规定 |
二、司法实践 |
第四节 为什么拒绝司法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实事求是? |
第五节 为什么能动司法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利益均沾? |
第六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政治形势判断 |
一、司法服从国家治理需要 |
二、司法完成改革任务分工 |
三、司法确定并发展自主性 |
四、小结与反思:进退应矩? |
第七节 反思与展望:走向自主型司法 |
一、司法与政治:调整权力边界 |
二、司法与党政:区分发展方式 |
三、司法与改革:确证成果合法 |
第二章 涉国资国企案件审理术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4:不良债权系列案件 |
二、材料5:稳妥处置“僵尸企业” |
第二节 司法规定 |
一、涉及上级公司案件 |
二、涉及行政部门案件 |
三、涉及国企与非公案件 |
四、涉及金融债权案件 |
五、涉及社会稳定案件 |
六、小结与反思:保护理念 |
第三节 司法实践 |
一、专项资金支持 |
二、减免缓诉讼费 |
三、开通绿色通道 |
四、组建专业团队 |
五、出台指导意见 |
六、统一协调机制 |
七、效果导向:“生病企业”的医院 |
八、小结与反思:戴着镣铐跳舞? |
第四节 为什么如此审理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螺旋式上升? |
第五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权力资源配置 |
一、司法治理落实国家治理 |
二、司法抑制地方保护主义 |
三、司法形塑独立社会功能 |
四、司法巧用调判结合方式 |
五、小结与反思:过渡性策略? |
第六节 反思与展望:法律多元主义 |
一、法官弥补司法制度不足 |
二、司法弥补公共政策不足 |
三、建设多元一体法治国家 |
第三章 涉国资国企案件的执行机制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6:债权执行系列案 |
二、材料7:基本解决执行难 |
第二节 司法规定 |
一、涉及上级公司案件 |
二、涉及行政部门案件 |
三、涉及国企与非公案件 |
四、涉及社会稳定案件 |
五、涉及产权保护案件 |
六、小结与反思:平等保护势在必行? |
第三节 司法实践 |
一、区别对待执行 |
二、案件报告制度 |
三、地方保护主义 |
四、执行联动机制 |
五、执行和解机制 |
六、业务指导机制 |
七、小结与反思:政策转型导致制度变迁? |
第四节 为什么如此执行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司法政治化? |
第五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专业化实践 |
一、司法提升执行治理水平 |
二、司法增强制约行政能力 |
三、司法规范执行自主建设 |
四、小结与反思:执行的春天到了? |
第六节 反思与展望:迈向平等保护 |
一、司法理念:平等保护 |
二、司法行动:平等制裁 |
三、路径安排:党与司法 |
第四章 作为涉国资国企案件“立法者”的法院 |
第一节 “立法”情况 |
一、总体概况 |
二、具体情况 |
第二节 “立法”特点 |
一、回避政治问题 |
二、防止资产流失 |
三、维护社会稳定 |
四、迈向平等保护 |
五、夯实司法权力 |
第三节 为什么是法院“立法” |
一、党的策略 |
二、人大的策略 |
三、国务院的策略 |
四、国企的策略 |
五、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六、法院的策略 |
七、小结与反思:司法法治国? |
第四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国家治理转型 |
一、司法与政治之间的平衡 |
二、司法确认公共沟通成果 |
三、司法治理推进国企治理 |
四、小结与反思:合二为一? |
第五节 反思与展望:司法治理现代化 |
一、服务:“不换思想就换人” |
二、维护:“司法公正阶段论” |
三、建构:“主体性司法道路” |
第五章 司法治理与法治道路 |
第一节 司法双轨制 |
一、社会的胜利 |
二、国家的胜利 |
第二节 为什么博弈 |
一、国企治理是政治使命必然要求 |
二、国企治理是治理绩效必然要求 |
三、国企治理与司法治理分工配合 |
第三节 目的:提升合法性与现代性 |
一、运动治理与司法治理 |
二、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 |
三、法律移植与实践资源 |
四、小结与反思:什么是法院的贡献 |
第四节 总结与展望:司法自信与法治道路 |
一、外部视角:“以中国为中心” |
二、内部视角:“以中国为方法” |
三、司法治理:“阶段论” |
四、展望未来:“变化态” |
第五节 反思与检讨:解释限度 |
结语 |
附件: 论文相关司法解释目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感恩奋斗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6)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思路、内容与方法 |
五、研究创新点、重难点与不足 |
第一章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基本概念 |
第一节 “公正观”厘定 |
一、“公正”释义 |
二、公正观的维度 |
第二节 “司法公正观”阐释 |
一、司法公正观界定 |
二、司法公正观的主要范畴 |
三、司法公正观的功能 |
第三节 “司法公正观培育”解析 |
一、司法公正观培育的理论依据 |
二、司法公正观培育的价值旨归 |
三、司法公正观培育的构成要素 |
第四节 “法学本科生”及其特性 |
一、法学本科生是法治中国的建设者 |
二、法学本科生是司法职业的后备军 |
三、法学本科生是司法公正的践行者 |
第二章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一节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必要性 |
一、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现实状况堪忧 |
二、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实践薄弱 |
三、强化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意义 |
第二节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可行性 |
一、正确的司法公正观能够培育 |
二、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有可塑性 |
三、高校有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优势 |
第三章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指导思想与思想资源 |
第一节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指导思想 |
一、马克思主义司法公正观 |
二、中国共产党司法公正观 |
第二节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思想资源 |
一、中国传统司法公正思想精粹 |
二、西方司法公正观的有益经验 |
第四章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的目标与原则 |
第一节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目标 |
一、认知目标:引导学生体认司法公正的政治维度与知识体系 |
二、观念目标:指引学生建构兼顾多元的司法公正观 |
三、行为目标:培养学生践行司法公正的习惯和能力 |
第二节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原则 |
一、坚持时代性,培育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法治人才 |
二、坚持系统性,力求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整体效果 |
三、坚持长期性,实现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持续推进 |
四、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促进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培育科学开展 |
第五章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内容、路径与方法 |
第一节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内容 |
一、价值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
二、核心内容:“三位一体”的司法公正观教育 |
三、合力驱动:司法公正内在与外在价值教育 |
四、实现载体:司法职业道德教育 |
第二节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路径与方法 |
一、依托高校主阵地,内部挖潜强化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 |
二、立足专业课堂渠道,提升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理论教学效果 |
三、深化实践教学,汇聚社会资源促进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知行合 |
四、借助网络,实现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现实与虚拟相结合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调查问卷 |
附录二: 访谈提纲1-6 |
附录三: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7)司法规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第二节 选题的研究现状 |
一、第一阶段,“司法规律”概念的广泛使用 |
二、第二阶段,对“司法规律”具体内容的广泛探讨 |
三、第三阶段,从认识论层面重新研究“司法规律” |
四、未来可能的发展方向:对具体规律的研究以及规律意识的深入 |
第三节 论文的基本框架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司法规律的认识方法 |
第一节 作为问题的“司法规律” |
一、作为真问题的“司法规律” |
二、作为新问题的“司法规律” |
三、作为大问题的“司法规律” |
四、作为小问题的“司法规律” |
第二节 司法规律与相似、相关概念的区别 |
一、司法规律与司法的本质 |
二、司法规律与司法的特征 |
三、司法规律与司法的价值 |
四、司法规律与司法的原则 |
第三节 司法规律的体系和结构 |
一、司法规律的体系性 |
二、司法规律的体系 |
第四节 司法规律与“中国特色”的关系 |
第二章 司法规律的定义 |
第一节 “司法”的界定 |
一、对“司法”的不同观点概述 |
二、本文对“司法”的使用方式 |
第二节 “规律”的理解 |
一、规律的一般特征 |
二、社会规律与自然规律的区分 |
三、社会规律的特点 |
第三节 “司法规律”的界定 |
一、司法规律的所指 |
二、司法规律的范围 |
三、司法规律的表达 |
第三章 司法规律的属性和效用 |
第一节 司法规律的政治属性与政治效用 |
一、司法规律的政治属性 |
二、司法规律的政治效用 |
第二节 司法规律的学理属性与学理效用 |
一、司法规律的学理属性 |
二、司法规律的学理效用 |
第四章 司法权独立运行规律 |
第一节 司法权独立运行规律的含义 |
一、司法权独立的三个层面 |
二、司法权独立与司法权受制的统一 |
第二节 当前司法独立问题的泛政治化及其历史成因 |
一、泛政治化现状 |
二、泛政治化的历史成因 |
第三节 对司法独立问题的多样认识 |
一、多样化的“独立”标准 |
二、多样化的“独立”内涵 |
三、多样化的“司法”理解 |
第四节 司法权独立运行规律较西方“司法独立”的理论优势 |
一、司法权独立运行规律具有截然不同的理论逻辑 |
二、司法权独立运行规律是马克思主义在司法领域的坚持和运用 |
第五章 依法司法规律与公正司法规律 |
第一节 依法司法规律 |
一、依法司法规律的内涵 |
二、依法司法规律在我国的体现 |
三、遵循依法司法规律的几个重要方面 |
第二节 公正司法规律 |
一、公正司法规律的内涵 |
二、公正司法规律的发展 |
第三节 依法司法规律与公正司法规律的紧密联系 |
一、依法司法和公正司法都以司法权独立运行为前提 |
二、依法司法和公正司法都以法律制度的建设为基础 |
三、依法司法是实现公正司法的路径和保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8)论司法对民意的分类回应(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研究目的 |
二、国内外研究概况述评 |
三、研究方法与基本框架 |
第一章 研究基点:民意的语境分析与学术分类 |
一、民意的语境分析 |
二、民意的学术分类 |
第二章 实证考察:司法与民意关系的样本统计分析 |
一、直接民意:以刑事个案中的联名信为考察样本 |
二、间接民意:以公共案件的网络评论为考察样本 |
第三章 理论解析:司法与民意关系的两面性之辩 |
一、正面价值性:直接民意的意义解读 |
二、负面冲突性:间接民意的博弈考量 |
第四章 制度构建:司法回应民意的策略、路径和程序 |
一、司法回应的宏观理念 |
二、司法与民意互动的总体架构 |
三、直接民意:积极回应的机制与程序 |
四、间接民意:能动应对的策略与路径 |
结语 司法与民意的漫漫征途 |
附件一:关于联名信的统计资料 |
附件二:关于司法与民意互动的指导性文件(建议稿) |
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9)论司法的理性化——以司法目的合规律性为核心(论文提纲范文)
一、理性司法与目的合规律性 |
二、中国司法目的调校历程 |
三、“公正解决纠纷”目的的合规律性 |
四、中国司法理性化的两难问题 |
(一) 理性化难题之一:实现公正与提高效率 |
(二) 理性化难题之二:政治正确与专业化发展 |
(三) 理性化难题之三:遵循普遍规律与保持中国特色 |
五、中国司法理性化之路 |
(一) 常规治理结构下政治与司法的关系重塑 |
(二) 程序简化不能突破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 |
(三) 司法角色与法律论证的理性化 |
四、把司法公正作为灵魂和生命(论文参考文献)
- [1]论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之关系[D]. 杨益航.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2]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研究[D]. 于猛. 郑州大学, 2020(02)
- [3]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分析[D]. 雷婉璐. 吉林大学, 2019(02)
- [4]法官职业伦理研究[D]. 刘欣.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2)
- [5]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D]. 谢锐勤.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6]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研究[D]. 雍自元. 安徽师范大学, 2018(01)
- [7]司法规律研究[D]. 彭巍. 吉林大学, 2018(12)
- [8]论司法对民意的分类回应[D]. 王庆廷. 苏州大学, 2018(01)
- [9]论司法的理性化——以司法目的合规律性为核心[J]. 吴英姿. 政法论丛, 2017(03)
- [10]论司法责任制[J]. 张文显. 中州学刊, 201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