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十三年的债务终被讨回(论文文献综述)
赵帅[1](2020)在《民国时期女权、婚姻与生活(1912-1936) ——以河北梆子剧名角鲜灵芝离婚案为中心的考察》文中认为
李江龙[2](2018)在《清代乾隆以来甘肃西和县乡约研究》文中指出乡约是中国古代乡村社会中以教化为主要职能的民间社会组织,产生于北宋,在明清时期得到迅猛发展。清康熙九年(1670年),清政府将乡约推广至全国各州府县并大力施行,规定各地方乡约于每月朔望之日宣讲“圣谕六言”以教化百姓。清政府把乡约的“圣谕”宣讲视为基层民众教化的重要手段,以期达到匡正民风、革除陋俗、维护基层稳定和谐之目的。然而,乡约在实践过程中被赋予更多的权力,其行政职能逐步加强,逐渐成为州县官府基层治理的重要工具之一。清代西和乡约设立于康熙年间,其设立之初主要担负地方百姓的教化职责,在实践过程中,西和乡约被陆续赋予“清查人口”“维护治安”“司法行政”等职能,成为县衙管控乡村社会的重要工具,对维护基层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西和乡约的实践活动还弥补了地方官治鞭长莫及之不足,提高了州县衙门的行政运行效率。道光以来,在内忧外患之形势下,清统治阶级内部关系有了新的调整,最直接的表现为行政权力的下移。西和县乡约被赋予更大的司法权力,可协助官府维护治安,配合官府理讼办案,甚至还可自主查办案件,西和乡约完全成为县衙有效控制基层民众的工具和手段。因此,繁杂的行政重任,使得乡约无力潜心于民众教化,晚清以来西和乡约的教化职能几乎成为具文。同光以降,西和县民众与乡约互告案件、士绅状告乡约案件多发是乡约与民众、乡约与士绅矛盾激烈的突出表现。分析这一时期清代西和县衙档中相关案件的判决结果时发现:有的确属于乡约受贿,调解不公的案件;亦有民众诬告乡约、殴打乡约的案件。可见,彼时乡约与百姓、乡约与士绅、乡约与县衙之间的矛盾既复杂尖锐又难以调和。地处西北僻壤山区的西和县,乡约在维护地方社会秩序和乡村社会管理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清代西和乡约、民众、州县官吏之间在冲突与消解、对立与制衡中共同维护着西和社会的正常运行。
李岑[3](2014)在《英国文艺复兴时期历史剧研究 ——以中国古代历史剧为主要参照系》文中认为文艺复兴时期的英国短暂流行过以英格兰非传说中的历史为题材的历史剧。这些剧本集中出现在1590年代,进入17世纪后开始衰落,1642年关闭剧场前已乏人问津。1660年剧场重新开放后,历史剧也不再受到欢迎。与之相对的是,中国元杂剧和明清传奇中以历史题材为内容的戏曲一直占了很大比重,有些戏曲至今仍在舞台上表演。不仅戏曲舞台如此,今天的荧屏上也经常出现历史题材的影视作品,话剧舞台上也时常上演历史题材的剧目。历史剧在中国长盛不衰。本文以英国文艺复兴时期昙花一现的历史剧为研究对象,以中国古代长盛不衰的历史剧为主要参照系,探究二者不同命运的深层原因。从二者的对比与参照中,看英国的历史剧如何体现了对王权正统性的不予关注,如何折射出了当时英国王权的衰落;势力逐渐壮大的英国商人怎样进入了历史剧,又怎样取代王公贵族成为了历史剧的主角;王权的衰落和商人的崛起带来了价值观怎样的碰撞,最终又怎样导致宣扬贵族价值观的历史剧让位于描写普通百姓的文学。
谢志远[4](2015)在《中国古代商业小说叙事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论文主要围绕中国古代商业小说叙事的文化土壤与基本特征,以具体小说文本为观照对象,考察商业小说在不同时期的历时性发展和共时性特点。首先,从社会发展和文化影响的视角,对商业小说叙事的形成进行文化学的批评和阐释,对不同时期商业小说叙事的发展流变进行分析;其次,分析中国古代商业小说叙事的三大结构类型,具体分析这些结构类型产生的文化基础、思想资源和创作实践,并分析这些结构类型所具有的文化意蕴与价值。同时,考察古代商业小说叙事的两大主题,详细解读其内涵、文化蕴藉、发展深化、基本特征,以及这些叙事主题所表达的创作意图与拥有的叙事价值。随后,宏观比照古今商业小说叙事的沿承与演变,立足当代商业经济语境,探寻当代商业小说叙事的文化语境及其基本特征,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挑战。最后,以此为基础,探究商业经济时代下,从商业经济发展与文学创作关联的角度,来对文学进行新的理解和阐释的可能性及其途径。在绪论部分,论文对选题所涉及的相关概念、论题的研究现状、趋势进行了重点阐述,对本论文的研究思路和创新之处进行了简要阐释。第一章,主要抓住中国古代“重农抑商”、“重本抑末”这一影响商业小说叙事的主导性因素,分析了社会文化语境影响商业小说及其叙事的具体维度,作家在社会文化语境中承担的角色、商业小说叙事展开所具有的话语空间,以及商业小说创作所形成的基本特征等。商业经济的不可或缺及其与农本经济、儒家观念的不断冲突,构成了商业小说存在与发展的基本语境,在此语境下,作家需担任“中间人”的角色与功能,在叙事过程中,选择“汇商入儒”的基本策略,以此缓和甚至消解小说创作与主流意识形态的对立冲突。这种策略的选择,影响了商业小说创作的基本面貌和风格。第二章,抓住古代商业小说叙事的结构类型这一考察叙事的重要内容,具体分析了“‘神助’命定”、“家庭中心”、“因果报应”三种结构类型。这三种结构类型的产生,各有其深刻的文化根源,它们在古代商业小说创作中广泛存在和屡被运用,是创作者对商业活动认识上存在局限,以及受思想传统的影响、制约的结果,被动中蕴藏着主动,主动中包含被动。这些结构类型处在不断演进中,对商业小说的叙事样态产生了重要作用。第三章,论述了古代商业小说的财富叙事主题,对财富叙事主题进行了历时和共时的观照与阐述。财富问题是商业小说叙事难以回避的主题之一,中国古代商业小说财富叙事多持“财富命定”的观念,并以财富为中心来思考金钱与情感的关系,探析人性的复杂与生命的超越。第四章,重点论述了古代商业小说的义利叙事。义利问题则是古代商业小说叙事的核心主题,集中体现了商业的逐利特性与社会伦理道德规约之间的权衡博弈。论文深入文化根源与小说作品,着重考察了不同时期商业小说义利叙事的特征与发展演变。第五章,对比古今商业小说叙事,论述当代商业小说叙事的沿承与演变。以商业小说为研究对象,探讨了当代商业小说中所流淌的传统文化的血脉,呈现出的中国商人的特殊品质。当代商业小说叙事捕捉时代最突出、最鲜明的特征,对金钱进行了重点观照,总结了金钱所带来的近乎狂欢的状态,堪称一部“金钱物语”。从叙事动力的角度来说,当代商业小说叙事形成“成长遭际型”、“商战谋略型”、“行业揭秘型”等三种叙事动力类型,这些类型,使当代商业小说叙事产生了相应叙事品格,并有进一步超越的必要。结语从宏观上对古代商业小说“以义制利、义以生利”的叙事旨归,以及商业小说的叙事特征和价值进行了归纳。论文较好地弥补了学术界对传统商业小说研究薄弱的问题,在具体的内容上进行了深化和创新。总体而言,论文从文化场域和文本叙事结合的角度,对商业文化、商业小说和叙事研究都进行了有趣的尝试。
万银红[5](2014)在《清代妇女社会活动研究》文中指出清朝是我国古代一个继往开来的王朝,它即是封建王朝的终结者,也是近代社会的开创者。在这个少数民族满族统治的二百多年时间里,它经受了中后期人口的迅速增长,晚期遭遇西方文明的冲击,开始由传统小农社会向近代社会转型,最终在变革中灭亡。在这样的背景下,占一半人口的女性既承载着以往社会的生活习俗,又面临新时代背景而呈现出新的特点。依照清代发展的时代特点,本文从日常生活、移民社会、法律诉讼和近代社会转型四个方面来阐述清代基层妇女的社会活动特点。在日常生活中,清代妇女继承儒家伦理道德,用“亲亲”、“尊尊”的伦理差等来处理亲缘、地缘的关系,差等越近,则关系越亲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基层妇女参与社会经济生活机会增多,银钱借贷、土地租佃等经济交易,和出外佣工、店铺经营机会相应增加。以认干妈、义女呈现“感情+利益”的拟血缘关系增多,同时,利益(合作)的标准逐渐成入妇女经济活动的主要原则。契约的大量使用,官方对契约效力的认同,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妇女在经济生活中的权益。男女之防,使男女两性在社交空间上产生隔离,同时也是女性情谊发展的动因之一。清代中后期,随着人口的持续快速增长,以及康乾时期的税赋改革和“摊丁入亩”政策的进行,人口流动加大,边疆和城镇工商业得到发展。面对家内男性的出外谋生,留守妇女要面临更多的外界压力,同时,她们也进入了一个更加广泛的社会公共领域。在社会交往上,男性的外出,一方面使留守妇女对亲缘、地缘的依赖加强,另一方面妇女由于被外界的诱惑和自我意思的觉醒,而逐渐成为社会一个新的不稳定因素。不同于宦游,迁移到移民区的妇女,因为脱离原有熟人社会,来自家庭、邻里和社会舆论的监控减少,可以获得更多的人身自由。相比宗族势力强大的地区而言,移民社会中的妇女更有可能通过自己的性能力和生育能力来谋求生存资料,获得一个较为宽松的两性环境。清代法律是历代法令的集大成者,也是近代法制的开创者。对于普通汉族妇女,法律上的“准五服制罪”,一方面保障她对卑幼亲族的特权,另一方面又使她屈从于其丈夫和尊长。国家一方面限制妇女的诉讼权利,另一方面给予妇女收赎的刑罚特权,地方州县官在实际诉讼过程中对妇女有意优恤,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妇女健讼”,使诉讼成为其调解外界纠纷的又一个重要工具,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女性对外界的极端行为,从而维护长幼有序的地方秩序。相比于以往朝代,清代知识女性的人数明显增多,她们的社交活动也随着邮递和交通技术的发展呈现出跨地域和代际的特点,女性自身意识逐渐增强。随着西方文明强势进入中国,清政府开始进行改革。近代化的女子学堂教育改变了清代闺媛的家学传统,而闺媛也积极参与到女子教育的教授和管理中来,培养了大量接受西方思想启蒙的女学生和职业技能的女工。津河广仁堂作为近代北方最大的慈善机构,在实业救国的号召下,招集社会各阶层女性,创办女工厂,由最初的单纯救济机构转变成一个具有培养社会女工性质的慈善机构。尽管社会各阶层女性直接而广泛的交流还只在几个通商口岸之中出现,但是清末女性的近代化之门已经打开,传统妇女的社会生活迟早会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
朱声敏[6](2014)在《明代州县官司法渎职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明代,州县官在整个司法程序中起着关键作用。其肆意淹禁、出入刑名等渎职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腐蚀了国家机器,从而引起广泛关注。论文即尝试对明代州县官司法渎职问题进行比较系统地研究。中国古代向来有“明主治吏不治民”的传统,以严密的法律规范官员司法权力的行使是中国古代“吏治”的一个重要特征。明代继承和发展了前代立法成就,对官吏司法责任也规定得更为全面,且法律形式多样,处罚原则明确。无论是接受词状,还是证据的收集和使用,抑或是羁押、审讯、判决、执行,在任何一个诉讼阶段,明代均有比较完善的规范对州县官进行约束,以杜绝司法过程中的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或者不负责任的行为。然而,在人治的政治生态环境中,“徒法不能以自行”,人的因素往往比法律更为重要。于是,为保证州县官在司法活动中律己守法、恪尽职责,统治者还采用各种措施加以督促和监控。首先,统治者加强对官吏的思想道德控制,利用传统的鬼神崇拜、善恶报应观念和清廉、仁恕、公正、勤慎的官箴劝诫培养州县官仁政爱民、慎重刑狱的意识。其次,统治者以法律的形式迫使官吏学习律令,又预设了选举、回避、考课、审级监督、司法监察等诸多制度以警戒、督促州县宫。尽管明代制定了周密的责任制度,又采取了各项防范措施,但州县官司法渎职现象还是非常普遍,在受理、侦查、审判、执行、狱政等环节都有腐败发生;案件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民众都可能遭受非法侵凌,其文字记载令人触目惊心。推原其故,从微观而言,州县官个体素质存在问题;中观而言,国家司法制度存在缺陷;宏观而言,高度君主专制下的政治生态不可避免发生的权力腐败致使明代历朝都不同程度地出现法纪松弛的局面,这就为州县官司法渎职提供了土壤。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因为州县官处于复杂的社会关系网络之中,佐贰首领官、吏胥、里老、乡绅、讼师等群体都可以不同程度地分享权力资源、介入州县司法,他们不可避免地对州县官的司法活动产生影响,或补偏救弊,或推波助澜。
何小平[7](2013)在《习惯法视野下的清代租佃关系研究 ——以东南六省为中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论文的研究对象不是清代租佃关系从顺治朝至宣统朝的“大历史”,而是清代租佃关系从成立至消灭的“小历史”。论文不是对史实的考证与描述,而是对租佃关系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考察与分析。虽然历史的归纳法是论文研究的基础,但是论文的基本研究方法终究是法学的方法,准确地说首先是民法学的方法,其次是法律社会学的方法。新的研究方法与新的研究对象的选择,必然会带来研究内容的巨大差别,以东南地区为中心,建构清代民田租佃关系的习惯法遂成为论文的研究目的。长期被学者轻视甚至忽视的租佃关系从成立至消灭必须具备的实体与形式条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后果等内容及其所蕴含的法律原则则是论文研究的主要内容。清代租佃关系习惯法的历史是从租佃关系的成立开始的。与现代没有不同,清代要有效成立租佃关系同样必须具备适格的当事人、客观必要事项、合意的形式以及合意的公示等方面的要件,但是在每一个要件的内容及其所蕴含的精神方面,清代却与现代存在非常大的不同。在清代,适格的当事人只能是家长,其他家成员不能成为租佃关系当事人。显然,在当事人的范围方面,清代要远比现代小,但却要比古罗马大(在清代可以成为家长的母亲或妻子不可能成为罗马法上有完全人格的“家父”)。要成立有效的租佃关系,与现代同样都必须具备租地与地租二个客观必要事项以外,清代东南地区大量的租佃关系还必须具备租价这个客观必要事项。租价的存在显然与等价性思想或平等原则相悖,而这完全是弱肉强食的丛林规则在习惯法上的体现,也是诚信不足使然;公权力对私法自治或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消极立场,使得官府对租价的零星干预不能从根本上改变租价作为所有类型租佃关系(即一田两主关系、永佃关系与期限租佃关系)必要事项的地位。至于达致租佃关系合意的形式,口约由于其在形式上的缺陷遭到了当事人与官府的抛弃,诚信也因此失去了成为租佃关系基础原则的可能,而诚信却是整个民法法律体系的基石,且口约在现代则可以有效成立所有类型的租佃关系。不完全的书面契约也由于缺乏诚信基础与有限的契约形式以及契约在公示上的缺陷,使得契约形式的合意同样不能从根本上避免交易风险。不公平的交易条件与诚信的缺乏使得私法自治原则从租佃关系成立之初就面临被滥用的风险。租佃关系成立的法律效果就是双方当事人对各自义务的履行,而静态的履行义务的内容已有不少的研究,但只有经过民法学方法的整理与归纳,不成体系的研究内容才可能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清晰。业佃之间不平等的权利关系也得以清楚地展现出来,佃人(一田两主关系中的皮主似乎是例外)无疑在诸多方面都处于不利的交易地位,官府制定法对当事人义务的履行调整得少且效果不佳。不等价的给付义务与信守合同观念的缺乏,使得当事人——主要是佃人——的违约有一定的必然性。而对当事人在履行中违约行为(即给付障碍)的考察,并将违约履行与履行义务联系起来分析,不仅使本论文不同于其他学者的研究,而且自然成为本部分讨论的重点。无论是迟延交租、拒绝交租还是不良交租,都是佃人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在面对不公平交易条件的正常反应。佃人始终在想法设法扭转失衡的业佃关系,而业主以及官府对于佃人的违约行为(除拒绝交租外)也多采取容忍或放任的态度,似乎也不存在现代民法上的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经过业主、佃人以及官府三方的博弈,在法律上当事人之间不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事实上趋向于平等,等价性思想实现的同时却牺牲了或许更为重要的信守合同的原则。法律与事实不一致的状况,使得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始终处于不稳定状态,交易安全也很难得到保证。租佃关系在履行中的变更则又进一步加剧了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复杂性。对作为“继续性债务关系”的租佃关系来说,当事人与租佃关系事项的变更是不可避免的事情,而佃人处分租佃权利与地租变更显然是变更的二个重点。学者均注意到了业主对皮主用益、处分皮业的行为无权干涉,但却不见有学者关注皮主优先赎回皮业的权利是对业主撤佃权的直接剥夺,而必定会被现代民法禁止的皮主的优先权则从根本上动摇了所有权的根基。无处分权的期限佃人与永佃人也不时以“先斩后奏”的方式迫使业主承认变更的后果,这被学者认为是佃人摆脱对业主依附关系的表现,然而佃人非法的处分不但在程序上剥夺了业主选择佃人的权利,更严重的是对信守合同原则的违反。官府的关注点不是禁止期限佃人与永佃人的非法处分行为,而是试图禁革皮主合法(但有时不合理)的处分权。以稳定与赋税为优先考虑的官府对具有高度流通性格的一田两主关系的过分忧虑也是非常自然的事,而受到主客观条件的制约,类似鱼鳞册的登记制度也不可能适用于租佃关系。当事人对程序与形式问题的轻视,不仅损害了业主的权益,而且更不利于公平、安全的租佃关系法律的建立。没有为学者注意的佃人可以处分部分租地的行为,使租佃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因此不利于交易安全;而出于降低交易风险的目的,现代法律规定佃人只能转让全部租地上的租佃权利。与现代法律通常禁止有偿转让不同,清代佃人在处分租佃权利时几乎全部都是有偿的,不公平的业佃关系通过租价传递给新的佃人,而新佃人多次性而非一次性给付旧佃人租价则增加了履约的风险。交易安全原则也由于一些不合理的交易习惯而遭到损害。地租变更是另一个在租佃关系存续中当事人必须面对的挑战。佃人在借助不同的事由——或是租地的变化、或是经济状况的变迁、或是朝廷恩旨、或是荒歉——请求地租的减少,但荒歉由于其重要性,成为佃人可以声请减租的最普遍的事由。作为法定减租事由的朝廷恩旨却由于难于落实而最终失去了作为减租事由的地位。集体请求减免地租的方式出于其极佳的效果,在出现荒歉、朝廷恩旨等地租变更事由时,常常被佃人采用,作为现代法律主要方式的个体请求(无论是当事人协议,还是诉讼官府)在清代却并不常见。即使存在荒歉不减租的约定或习惯法,也不能阻止在荒歉发生时佃人减租甚至免除地租目的的实现,而根据清代法律,除非业主情让,即使租地绝收,业主也不必免除佃人全部地租。信守合同的原则又一次遭到损害。面对佃人聚众要求减免地租的行为,除非致死人命或破坏到地方秩序的稳定,官府通常采取的是漠然处之的态度。地租变更的后果当然首先表现为地租额的减少,但是基于当事人对数字的敏感,交租方式的变更成为更加稳妥的选择。最后,无论佃人最终是否能够达致减租的目的,延缓交租在事实上都是业主对佃人的优待。无论是面对佃人的变更还是地租减免的请求,业主更多的时候只能默默地忍受,而在权利上失衡的业佃关系则通过佃人的努力得到了部分修正,现代民法所称的等价性思想在事实上得到了部分实现。与佃人的处分相比,业主转让租地时的风险不在形式上而主要在实体上,下面二个长期被学者忽视的问题就需要澄清:一是业主不能不经佃人同意转让租地。收取租价的业主转让租地属于权利与义务的概括转移,由于关系到租价的转移承担问题,因此应该得到佃人的同意或承认;但清代的流行习惯是只需知会而无需佃人同意。二是业主转让租地时租价的承担问题。尽管流行与现代法律同样的“买卖不破租佃”的习惯法,但在租价的转移承担上,清代却存在由不同当事人承担租价返还义务的习惯,与现代法律押租一般由受让人(即新业主)承受不同,因此非常容易发生交易安全上的问题。至于当事人的死亡与分家,通常只是当事人内部代表人的法定变更,一般不会影响到交易安全,这或许是家长制的好处之一清代租佃关系习惯法的历史结束于租佃关系的消灭,但是与现代法律有很大的不同,清代的期限租佃关系很少因为租期届满消灭。一方当事人(特别是业主)可以基于不同的事由单方终止租佃关系是租佃关系最普遍的消灭方式。欠租无疑是终止所有类型租佃关系最有力的事由,但一些地方“皮主欠租骨主只能追租不能撤佃”的习惯法却是对业主所有权粗暴的侵犯,现代所有权的绝对性或恢复原状的弹性对清代一些地方的骨主却并不适用。在租佃关系消灭方面,清代当事人拥有远比现代当事人更大的自由,官府只有在因租佃关系致死当事人或其家属时,才会断令强制终止租佃关系。在租佃关系消灭的后果方面,欠租的返还显然是当事人返还的中心环节。与欠租以及迟延交租的利息必须返还的现代法律不同,清代的佃人在许多情形并不需要返还欠租,至于交租迟延的利息似乎从来就没有必须返还的习惯。这既与信守合同原则没有被佃人严格遵守有关,也与约定的地租额可能“显失公平”有关。佃人藉此“取得”以扭转失衡的关系,业主则藉此“损失”以顺利终止租佃关系。等价性思想也因此得以在当事人之间实现。在租佃关系消灭时,当事人需要返还收执的租佃契约,甚或签订契约,这些做法都是诚信不足的表现,但却有利于交易安全,只是上面的做法似乎并不流行。大量的租佃关系是以口头形式消灭的,这与租佃关系几乎全部以书面契约形式成立形成鲜明的对照。论文的最终结论是:官府的漠视使得清代租佃关系始终处于民间习惯法状态,没有成为制定法,租佃关系的法律因此具有自治、独立的特点。不仅由于租佃关系事项的不公平,而且更因为履约诚信的缺乏,在官府制定法缺位的制度环境下,基于民间习惯法或当事人约定成立的租佃关系,与事实上践行的租佃关系常常并不一致;在官府的零星干预下,通过业主与佃人之间的博弈,清代租佃关系的习惯法始终摇摆于法律与事实之间。现代私法的四大基本原则在清代的租佃关系习惯法中也呈现出另一番景象:一是私法自治。清代同样存在私法自治或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只是清代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家长的意思自治,而非所有家成员的意思自治。二是等价性思想。在租佃关系成立时当事人约定的不平等事项,在履约过程中得到了部分的修正。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当事人在法律上的不平等关系在事实上趋于平等。三是信守合同。等价性思想的缺乏,使得利益遭受损失的一方当事人不可能发自内心的遵守合同的约定,因此信守合同的观念与意识在清代的当事人心中始终不曾普遍确立。四是交易安全。当事人对形式与程序问题的轻视,以及制定法的缺位与交易诚信的先天不足,使得交易安全在租佃关系中不能全面实现。
王妍[8](2013)在《清代乡里关系研究 ——以顺天府宝坻县为中心》文中指出乡里关系是农村居民由于共同生产、生活交往而形成的人际关系。以古代基层行政单位的州县为中心,对清代乡村社会基层百姓日常交往进行考察,有助于我们深入细致地认识和勾勒乡村生活的面貌,这对深入解读中国传统社会有着重要的意义。由于资料的匮乏,目前学界对于中国传统社会乡里关系的研究较为薄弱。而清代保留下来的大量真实反映基层百姓人际交往的档案,为开展相关研究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本文就主要利用存留于今的清代顺天府宝坻县档案,以及能够反映基层社会关系的刑科题本等档案史料,进行这一领域的研究。在乡土中国,地缘是一种岁月积淀下的情谊,将每个人紧密的联系在一起。乡里关系呈现出合作与冲突并存的特征。在“低头不见、抬头见”的日常生活中,人们既合作互助,彼此关照,又会为了鸡毛蒜皮的琐事,吵闹不休。但嫌隙并没有阻断乡邻间祖祖辈辈传承的乡情。传统道德与价值观成为二者之间的弥合剂,让这种合作与冲突并存的局面,达到了微妙的平衡,维持了乡里社会总体的稳定与和谐。在以小农经济为主体的中国传统社会,主佃关系、主雇关系是最常见的生产关系。从人与人的交往出发对二者进行考察,改变了以经济制度、阶级斗争为中心的研究模式,进而剖析主佃、主雇之间日常相处、交往的真实状态。货币资金及其代用手段的融通,是一切生产、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在融通的过程中,借贷和买卖是最普遍的经济行为。就借贷关系而言,清代乡邻间的借贷,体现为互助性质低息或无息的友情借贷特征。而从大额交易之土地“活卖”和一般性小商品买卖两个角度的考察,则可以展现乡里生活中复杂、多样的买卖关系。在以个人为中心的农村人际关系网中,青苗会为代表的乡村自治组织,通过集体性的看青活动,将乡民有效地整合起来。在青苗会的运行过程中,管理层与普通会众之间展开了丰富的人际交往,既有维护共同利益的齐心协力,也有个人利益驱使下的斤斤计较,在争较与礼让的过程中,共同维护着乡村社会公共秩序的平衡。两性话题,一直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迄今,人们对传统社会男女交往的认识,往往停留在“男女大防”、“男女授受不亲”等概念化的层面,缺乏细致、深入的了解。通过对州县档案和刑科题本中日常琐事的梳理,可以看到至少在清代广大的乡里社会,男女交往并不如我们想像的那般承受着严厉的约束和限制,而是表现出适度自由和宽松的特征,以适应普通民众生产、生活的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人们彻底放弃了“男女大防”的观念。两性交往环境的宽松又以贞节观念为尺度,从而有效地维护了女性的清白与声誉。此外,为了维护男子汉的风度与体面,在男女交往的过程中,男性会遵循尽量避免与女性发生正面冲突、遇事与女性的男性亲属沟通解决等规范,有助于两性的和谐相处和乡里秩序的稳定。在以宝坻县为中心的主体研究之余,当我们把视角扩展到位于我国不同方位的浙江、四川和广东,则会明显地看到区域之间的相似性和差异。各个地区的人们在日常生活交往的内容和纠纷焦点的差异较小,这种相近性反映了人们禀承着世代传承下来的习俗和传统道德范式。但由于各省历史条件的特殊性和经济发展的不同程度,在日常生产关系、日常经济关系中则呈现出不同的面貌。区域间的比较研究,有利于我们更为全面地把握清代乡里关系的特征。
曾成贵[9](2013)在《鲍罗廷与中国国民革命》文中研究指明鲍罗廷作为联共(布)中央政治局派驻中国的最重要的顾问,在第一次国共合作和国民革命的历史进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促进国民党改组的完成,使第一次国共合作得以实现,共产党开展新民主主义革命亦因之获得实践平台。改组后的国民党,在构成上呈现各革命阶级的联盟,但继续保持了资产阶级政党的基本色彩。鲍罗廷深知国民党的复杂性,一开始就有加强左派,警惕右派进而战胜右派的思想准备。他以坚持联俄、反帝、开展国民革命为最大公约数,在变动的格局中,团结和发展左派势力,稳定和拉拢中间势力,排斥和打击右派势力,维护国共合作统一战线的努力坚持到底。以共产党员个人参加国民党的方式实现的国共合作,是联共(布)、共产国际的理论和战略与当时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也存在明显的局限性。在推翻军阀统治的目标将近实现,共产党的力量在革命运动中迅速壮大的情势下,随着共产国际战略激进化,要求在国共合作的条件下,实质推进土地革命和建立工农革命武装,重新改造国民党上层机构,促进中国革命向非资本主义前途发展,不可能为国民党当权派所接受。革命形势已经深刻转变,国共合作格局必须相应转变,及时突破国共党内合作框架,但是,联共(布)和共产国际没有及时转变,鲍罗廷选择了维持与武汉国民党继续合作,放弃实行激进政策,结果,不能解决实际问题。鲍罗廷帮助国民党确立以党治军的理念,以苏联红军模式建立国民革命军。他参与筹建黄埔军校的谋划,参与平定广州商团叛乱。他在国民革命军北伐的问题上,做促进派,主张以北伐与农民问题的解决相结合,彻底摆脱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束缚。这个时期,联共(布)和斯大林重视帮助中国革命阵营建立武装力量,把发展武装的着重点,放在国民党和国民政府身上,共产党人主要发挥的是政治工作者的作用。斯大林给鲍罗廷下达过武装工农的指令,鲍罗廷认为没有条件实施。鲍罗廷参与国民党的政权建设,实践了“以党治国”。国民党中央政治委员会一成立,他在国民党中的顾问事务就转换到这个新平台。国民政府建立后,政治委员会成为国民党指导政府的决策机构。鲍罗廷参与国民党政权从大元帅个人决断制到委员合议制的改造,参加政治委员会为成立国民政府的议事决策,还亲自起草、审查一系列关于政权、政务的规章、文电,并为政府人事安排提出重要建议。鲍罗廷掌握国际动态,及时为国民政府提供外交政策建议。国民党二届三次全会以后,国民政府机构的充实和共产党人参加政府,有鲍罗廷的运筹帷幄之功。共产党人参加政府,国共两党联席会的召开,使国共合作在党内合作的基础上添加几许政党联盟的色彩。鲍罗廷从中国历史和现状中把握实行土地革命的重要性,反复强调中国革命的最后胜利,有赖于农民土地问题的完全解决。他的主张,有以共产国际革命理论和俄国革命经验认识中国土地问题的一面。伴随农民运动的深入发展,农民自发起来解决土地问题,他面对现实,主张经过农民自己的乡村自治,实现基层政权的转移,作为土地革命的保障,在没收和分配上,主张照顾到同盟者的利益。比起无条件没收和无规则分配的大众狂欢式的土地革命,鲍罗廷的方案显得保守,却具有切实可行性。农民的土地革命,如果没有政权和军队的保障,没有制度规范,是不能健康开展的。革命是千百万人民的事业。人民群众投身革命运动,以其对革命的自觉认识为条件。来华前,鲍罗廷关于中国的知识近乎空白。在一个陌生的国度,他加强对中国历史,特别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的反帝反封建斗争历史的了解,加强对中国国情与文化的熟悉。他始终把唤醒民众,作为最重要的工作之一,不知疲倦地到处演讲宣传,给人留下至深的印象。鲍罗廷虽拥有联共(布)和苏联政府的强大背景,但顾问的身份和工作性质,决定了他总要与国共两党重要成员细心打交道。贯彻莫斯科的决策和意图,要结合中国的实际,要克服运作中的各种困难。鲍罗廷注意与中国领导人建立广泛而密切的个人关系,利用矛盾,分化瓦解,甚至于必要时玩弄一点权术,采取独断办法。通过个别间的说服和疏通,是他的风格和艺术。第一次国共合作的失败,乃多重原因所决定,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整个1923年至1927年间,联共(布)和共产国际提供理论、战略、方法的指导,苏俄政府提供巨大的人力、财力和物力支持,由于脱离中国国情和革命实际,加以客观上力量对比的过于悬殊,最后并不能按照他们所设计的方案去实现。从这个角度说,鲍罗廷所担负的是无法完成的使命。国民革命应该以实现各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为最佳选项,但结局却是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专政。这个失败,归根到底,是由于理论准备和实践经验双重不足,没有找到符合国情的中国特色革命道路。正确的道路,终究还要靠中国共产党人自己来寻找。
叶英萍[10](2011)在《黎族习惯法研究 ——从自治秩序到统一法律秩序的变迁》文中认为黎族是海南最早的居民,史料记载显示,大约3000年前,黎族先民就从广东、广西以及越南北部地区泛舟渡海先后到达海南岛,成为大规模开发海南岛的人类群体。同其他少数民族一样,在热带海岛封闭的生活环境里,黎族人民以自己特有的习俗习惯维持着族内秩序,当封建统治者将其统治力延伸到海南岛及其黎族地区以后,黎族习惯被国家认可,成为习惯法,并融入中华法系,在黎族地区发挥着仅次于国家法的调整作用。因此,黎族习惯法是中华法制文明的组成部分,对黎族习惯法的挖掘、整理与研究,发现黎族习惯法的内在价值,可以进一步丰富中华法文化的内涵,发展中华法文化。研究黎族习惯法,不仅有助于民族大家庭的团结,而且总结黎族习惯法的发展规律也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黎族习惯法涉及到法学、民族学、人类社会学、历史学等多个学科领域,遵循“从自治秩序到统一法律秩序的变迁”这一研究思路,综合运用法学、民族学、社会学、历史学等多学科的研究方法,通过对黎族习惯法语境下的秩序及其变迁的研究,揭示黎族习惯法的内在发展规律。黎族独特的社会环境为习惯法的形成和发挥实效创造了条件。对自然现象的不解产生了对鬼神的敬畏和禁忌,神灵崇拜和传统禁忌,是黎族习惯法产生的观念基础;原始的生产力水平使黎民的共处与合作成为必然,以血缘和地缘为媒介,形成了家庭、合亩、村、峒各个层次的紧密型的社会组织单位,血缘氏族中的长者主导着黎人的生产、生活和宗教活动。围绕着长老权威,依据最初的禁忌和神灵信仰,黎族人民在生活中创造了稳定的自治性秩序,在这种秩序中习惯法逐渐形成,并使得原有的社会秩序更加稳定。任何法律制度的产生都有一个共同的规律,就是法律制度的产生首先是从婚姻家庭制度开始的。玩隆闺、不落夫家、舅公为大,是黎族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婚姻家庭制度的集中体现;合亩共耕、平均分配、家庭消费的合亩制在黎族社会长期存在,黎民的财产以先占和亩内分配的方式取得;在民商事交往中,黎族人通过无偿和无期限的借贷帮助族人度过生活难关,通过以物换物的方式,从汉人处换取自己需要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刻木为契、结绳记事的契约形式,彰显了黎族人民在民事交往中诚实守信的契约观。在公共秩序方面,宗教禁忌使黎人产生了对神灵的敬畏,进而形成了对公共秩序的遵守义务,插星、不偷不贪、共同劳动与互助,表明了黎人不取非份之财、平等互助的习惯法准则。自治秩序中的黎族习惯法,从本族生命的延续和种族的繁衍需要出发,对个体利益关注较少,其目的是全族的共同秩序,个体的满足是通过群体的满足来实现的。尽管从汉代开始,中央政府不断对海南进行征剿,但在统治策略上仍注意因俗而治,客观上较好地维护了黎族习惯法的传统。但宋之后,中央集权得到了加强,黎族社会的管理制度逐渐被统一化,社会基础发生了变化,促使黎族习惯法传统加速向中央统一的法律秩序方向演变。中央政府任用土官、因俗而治的羁縻政策,一方面保留了部分黎族社会传统的习惯法秩序,另一方面又对不符合统治需要的习惯法进行改造,使之与国家统一法律相一致,中央法律与黎族习惯法共同构成了黎区的法律体系。从宋以降,以血缘为主的村峒逐渐变成了基层行政组织,传统权威者黎头、长老演变成中央授权的地方官吏,财产私有意识加强,规范的书面契约被引入到黎区的土地买卖、租赁、典当和借贷等交易中,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婚姻家庭制度受到了封建宗法伦理的冲击。秩序是黎族社会存续的基础,黎族习惯法把社会秩序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以内,当其确立的秩序受到破坏时,就施以相应的惩罚机制。在黎族习惯法秩序中,一般的民事纠纷,如夫妻矛盾、家庭纠纷、邻里纠纷,甚至是村与村之间的矛盾,均可通过面对面的协商解决,通奸、偷盗、人身伤害等,除给予行为人人身、名誉等惩罚外,还要进行民事赔偿,赔偿的财产除补偿被害人外,其余的由族人共同享用。为维护基本生存需要,黎族习惯法强调财产补偿,重视秩序的恢复。在统一法律秩序下,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得到了传承与改造,传统权威黎头、峒首仍是习惯法的执行者,处理纠纷的方式仍然以公议、协商为主,为了村峒利益的责任连带与械斗仍时常发生。所不同的是,当土官处理不了时才告之官府,明显愚昧残酷的处罚陋俗被严明限制了,黎族习惯法秩序的维护与恢复机制,在法律融合中得到了改进与完善。在中央政权逐步实现对黎族地区的统治与管理过程中,黎族习惯法实现了与华夏族制定法的融合,这一融合,既是华夏族法制的先进性、包容性和融合性使然,也是黎族自身发展的需要,在中华法系的大家庭里,黎族习惯法得到了发展与进步。团体主义、平等互助、诚实守信、本份主义是黎族习惯法的基本特征,而这也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征。重视并自觉遵守公共秩序的习惯法态度,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团结互助、诚实守信与本分主义的秩序价值,以心灵恐惧、名誉毁损、财产损失、公开与公正程序、以及通过共享惩罚物的间接警示与教育的秩序维护与恢复方法,等等,是其多年形成的、有助于黎族内部和谐与团结的规范,尽管其中有些带有原始性,但却得到了一体遵行,这是值得我们尊重的,因为,正是绚丽多元的民族法文化构成了一体化的中华法文化。
二、十三年的债务终被讨回(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十三年的债务终被讨回(论文提纲范文)
(2)清代乾隆以来甘肃西和县乡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及意义 |
二、概念界定 |
三、学术史回顾 |
四、研究思路和方法 |
五、研究的重点难点及创新点 |
第一章 清代甘肃西和县乡约概述 |
第一节 西和县馆藏清代乡约档案资料整理 |
第二节 西和县乡约的设置与选举 |
第二章 清代甘肃西和县乡约职能 |
第一节 教化民众 |
第二节 清查烟户 |
第三节 治安维护 |
第四节 司法职能 |
第三章 清代甘肃西和县乡约与地方社会 |
第一节 民众状告乡约案例考量 |
第二节 由民众状告乡约引发的思考 |
结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3)英国文艺复兴时期历史剧研究 ——以中国古代历史剧为主要参照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对象的界定 |
三、研究文献综述 |
四、取材范围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王权的衰落 |
第一节 正统观在英国历史剧中的表现 |
一、内继之乱 |
(一) 历史剧对“一统”的表现 |
(二) 历史剧对“居正”的表现 |
二、外继之乱 |
(一) 历史剧对争位之臣的表现 |
(二) 历史剧对英法百年战争的表现 |
第二节 君主与上帝的远近 |
一、君权神授观在历史剧中的表现 |
二、君主与上帝渐行渐远的距离——以约翰王为例 |
小结 |
第二章 商人的崛起 |
第一节 从文本之外到文本之内 |
一、圣经系列剧对商人的忽略 |
二、间插剧对商人的表现 |
(一) 《圣饼》中商业与宗教的紧张关系 |
(二) 16世纪的剧本对商人的表现 |
第二节 从配角到主角 |
一、商人对王权的反抗 |
(一) 模式化的动乱者形象 |
(二) 变化中的国王形象 |
二、商人与贵族、王权依附关系的转变 |
(一) 商人对士绅阶层的倾慕 |
(二) 王权对商人的倚重 |
(三) 贵族向商人的靠拢 |
第三节 国王与商妇的爱情——以简·肖的形象为中心 |
小结 |
第三章 价值观的变迁与历史剧的消亡 |
第一节 “历史正义”的不在 |
一、无常感的消解与“历史正义”的确立 |
二、“历史正义”的不在与“宗教正义”的在场 |
第二节 最高裁判的空缺 |
一、宗教意义上君主正统性的匮乏带来的“中国式”道德困境的消解 |
二、宗教意义上君主正统性的匮乏造成的“英国式”道德困境 |
三、世俗意义上君主正统性的缺失对“英国式”困境的加剧和解构——从对忠诚的表现来分析 |
(一) 失败的宣扬 |
(二) 不置可否与拒绝表态 |
(三) 无动于衷的旁观 |
四、对贵族阶层价值体系的嘲弄——以福斯塔夫的形象演变为例 |
第三节 命运观的大行其道 |
一、命运观与商业的关联 |
二、命运观对历史观的影响 |
三、英国历史剧中的命运观 |
第四节 没有结尾的英国历史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4)中国古代商业小说叙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相关概念释义:叙事、叙事结构、叙事主题 |
二、中国商业文学研究述评 |
(一)关于“商业文学”概念的界定 |
(二)关于商业文学的历史梳理 |
(三)关于商业文学的主题研究及其发展趋势 |
三、商业小说研究的新思维:“商业场域” |
(一)“商业场域”之三大要素 |
(二)“商业场域”之三大属性 |
(三)“商业场域”之四大功能 |
四、研究意义和思路、方法 |
(一)研究意义和价值 |
(二)基本思路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点 |
第一章 中国古代社会、文化与商业小说叙事 |
第一节 中国古代社会的待商姿态 |
一、从“农商并进”向“重农抑商”的历史转变 |
二“抑商”产生的历史原因 |
三、“困”和“辱”:古代“抑商”制度的核心内容 |
四、“抑商”展开的话语路径——政治打压之外的考察 |
五、为商辩护及其路径——与“重商”相关连的考察 |
第二节 儒家思想与商人伦理建构 |
一、从商贾家训看儒家思想的影响 |
二、儒家价值观与商人的经济实践活动 |
三、明清商业小说的精神诠释 |
第三节 古代商业经济影响下的商业小说叙事 |
一、商业经济影响文学的几个层面 |
二、商业小说创作者的“中间人”角色与功能 |
三、商业经济文化与古代商业文学创作的基调 |
四、古代商业小说中女商人形象的演变 |
第二章 古代商业小说创作的三种叙事模式 |
第一节“神助”命定模式 |
第二节 家庭中心模式 |
第三节 因果报应模式 |
第三章 中国古代商业小说的财富叙事主题 |
第一节 古代商业小说的“财富命定”叙事 |
一、“财富命定”观念与小说叙事 |
二、古代商业小说的“财富命定”叙事 |
三、商业小说“财富命定”叙事的缘由 |
四、商业小说“财富命定”叙事的作用 |
第二节 商业小说对“情”“财”关系的独特审视 |
一、财富在小说叙事中的双重角色 |
二、人物财富、情感观念的世俗性与超越性 |
三、对“情”“财”关系的思索与处理 |
四、对“情”“财”关系处理的价值 |
第四章 中国古代商业小说的“义利”叙事 |
第一节 唐代商业小说的“义利”叙事 |
一、唐代商业小说义利叙事的观照基础和前提 |
二、唐代商业小说的义利叙事及其价值指向 |
第二节 宋元时期商业小说的“义利“叙事 |
一、宋代商贾重义的社会事实 |
二、宋元时期商业小说“义利”叙事的文化解析 |
三、宋元时期商业小说“义利”叙事的文本解读 |
第三节 明代商业小说以“物欲”为中心的义利叙事 |
一、“钱毒铜臭”叙事与现实认知层 |
二、“因果报应”叙事与道德导向层 |
三、“命定”、“空幻”、“立命”叙事与世俗超越层 |
结语 |
第五章 古代商业小说的沿承及其当代表现 |
第一节 商业小说叙事的沿承与嬗变 |
一、竞争和博弈被前所未有地凸显 |
二、既回望传统又迎合时代的叙事 |
第二节 中西商人特质与商业小说的跨文化叙事 |
一、中西传统文化影响下的商人特质 |
二、差异体验与商业小说的跨文化叙事 |
第三节 近二十年财富叙事的演变 |
一、社会变革与话语重构 |
二、激荡的金钱畅想曲 |
三、复杂的金钱面相 |
四、积极的财富反思 |
第四节 当代商业小说的叙事动力及其审美价值 |
一、成长遭际型叙事动力 |
二、商战谋略型叙事动力 |
三、行业揭秘型叙事动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发表的论文 |
读博期间获奖情况 |
后记 |
(5)清代妇女社会活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选题缘起和意义 |
二、学术史回顾 |
三、研究框架与创新点 |
第二章 清代妇女的日常生活与社会活动 |
第一节 妇女日常生活及人情交往 |
一、与娘家的人际交往 |
二、与乡邻的人际交往 |
三、女性情谊 |
第二节、妇女的养老和娱乐活动 |
一、妇女的养老 |
二、妇女的娱乐 |
第三节 妇女的社会活动 |
一、妇女劳动及其职业 |
二、慈善捐赈 |
小结 |
第三章 清代产业人口流动中的妇女及其社会活动 |
第一节 留守妇女的社会活动 |
一、留守妇女的人际交往 |
二、留守妇女的经济活动 |
第二节 妇女的迁徙生活 |
一、城乡与远距离的迁徙 |
二、迁徙的生活 |
三、清代的佥妻 |
小结 |
第四章 清代妇女的诉讼活动 |
第一节 妇女的法律规定 |
一、清律中的准五服制罪 |
二、妇人赎刑 |
三、妇女罪罚 |
第二节 妇女的诉讼活动 |
一、妇女诉讼的法律规定 |
二、妇女诉讼的实践活动 |
第三节 妇女诉讼的个案研究 |
第五章 近代转型社会中女性的社会活动:以天津为中心 |
第一节 知识女性的社交活动 |
一、清代前期知识女性的社交活动 |
二、近代天津女学兴办状况 |
三、近代天津知识女性的社会活动 |
第二节 各阶层女性的融汇:以津河广仁堂为例 |
一、早期津河广仁堂的妇女活动 |
二、广仁堂女工厂的开办及妇女的集体关系 |
小结 |
结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个人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6)明代州县官司法渎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明代州县官司法职责之立法形式和原则 |
第一节 明代州县官司法职责之立法形式 |
第二节 明代州县官司法职责之立法原则 |
第二章 明代州县官的司法职责(上) |
第一节 受理案件的职责 |
第二节 证据采集和使用的职责 |
第三节 审理案件的职责 |
第三章 明代州县官的司法职责(下) |
第一节 羁押涉案人员的职责 |
第二节 判决的职责 |
第三节 行刑的职责 |
第四节 监管下属的职责 |
第四章 明代州县官司法渎职的思想道德防范 |
第一节 鬼神报应观念 |
第二节 官箴 |
第五章 明代州县官司法渎职的制度防范 |
第一节 法律教育 |
第二节 审判监督 |
第三节 司法监察 |
第四节 科举、回避与考课制度 |
第六章 明代州县官司法渎职的主要表现及其直接原因 |
第一节 明代州县官司法渎职的主要表现 |
第二节 明代州县官司法渎职的直接原因 |
第七章 明代州县官司法渎职的社会因素 |
第一节 君主专制的国家制度 |
第二节 法为私用的功利意识 |
第三节 贪婪好利的社会风气 |
第四节 残忍苛虐的执法态度 |
第八章 地方群体对明代州县官司法渎职的影响(上) |
第一节 佐贰官、首领官对州县官司法渎职的影响 |
第二节 吏胥对州县官司法渎职的影响 |
第三节 里老对州县官司法渎职的影响 |
第九章 地方群体对明代州县官司法渎职的影响(下) |
第一节 乡绅对州县官司法渎职的影响 |
第二节 讼师对州县官司法渎职的影响 |
结语 |
参考文献 |
(7)习惯法视野下的清代租佃关系研究 ——以东南六省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动机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目的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编 租佃关系的成立 |
第一章 当事人 |
第一节 家 |
第二节 家“族” |
第二章 事项 |
第一节 必要事项 |
一、客观必要事项 |
(一) 当事人的角色 |
(二) 土地与地租 |
(三) 租佃权利与租价 |
1. 一田两主关系的皮业与皮价 |
2. 永佃关系的佃业与佃价 |
3. 期限租佃关系的佃权与押租 |
4. 官府对租佃权利与租价的态度 |
(四) 租期 |
二、主观必要事项 |
第二节 非必要事项 |
第三章 不同形式的合意及其公示 |
第一节 合意的形式 |
一、口约 |
二、契约 |
(一) 契约形式 |
(二) 契约的署名与画押 |
第二节 公开的合意 |
第三节 口约合意及其公示 |
一、业主给付租地 |
二、佃人给付代价 |
第四节 契约合意及其公示 |
一、双具型合同契的合意及其公示 |
二、单具型契约的合意及其公示 |
(一) 业具型单契的合意及其公示 |
(二) 佃具型单契的合意及其公示 |
(三) 单具合同契的合意及其公示 |
(四) 业佃互为具执型契约的合意及其公示 |
三、作为契约合意条件的租价 |
小结 |
第二编 租佃关系的履行 |
第一章 给付义务 |
第一节 给付的标的物 |
一、业主给付的标的物 |
(一) 租地及其附着物 |
1. 租地 |
2. 水利设施 |
3. 随田房屋 |
(二) 其他生产资料 |
(三) 监耕 |
(四) 收租的收据 |
(五) 道义性给付 |
二、佃人给付的标的物 |
(一) 地租 |
1. 地租形态 |
2. 地租数量 |
3. 地租质量 |
(二) 租价 |
(三) 赋税 |
第二节 给付时间 |
一、租地的给付时间 |
二、地租的给付时间 |
三、其他标的物的给付时间 |
第三节 给付地点 |
一、地租的给付地点 |
(一) 定额地租的给付地点 |
1. 业主住所地 |
2. 佃人住所地 |
(二) 分成地租的给付地点 |
二、租地的给付地点 |
三、其他标的物的给付地点 |
第四节 给付方式 |
一、当事人给付与第三人给付 |
(一) 当事人给付 |
1. 代表人给付与受领 |
2. 代理人给付与受领 |
(二) 第三人给付 |
1. 第三人给付租地 |
2. 第三人给付地租 |
二、给付先后 |
(一) 同时给付 |
(二) 先行给付 |
1. 租地与租价的先后给付 |
2. 业主先给付租地 |
3. 佃人先给付地租 |
三、给付次数 |
四、给付方法 |
(一) 给付租地的方法 |
(二) 给付地租的方法 |
第二章 给付障碍 |
第一节 给付迟延 |
一、地租给付迟延 |
二、租地给付迟延 |
第二节 积极侵害性给付 |
一、给付拒绝 |
(一) 佃人的给付拒绝 |
1. 拒绝给付租价或预付地租 |
2. 拒绝给付地租 |
(二) 业主的给付拒绝 |
二、不良给付 |
第三节 给付不能 |
一、自始给付不能 |
(一) 客观给付不能及其后果 |
(二) 主观给付不能及其后果 |
二、嗣后给付不能 |
(一) 主观给付不能及其后果 |
(二) 客观给付不能及其后果 |
小结 |
第三编 租佃关系的变更 |
第一章 当事人的变更 |
第一节 业主转让租地 |
一、业主转让租地的条件 |
(一) 实体条件 |
(二) 形式条件 |
二、业主转让租地的后果 |
(一) 租佃关系不消灭 |
(二) 佃人与新业主重新签订租契 |
(三) 权利与义务的转移 |
1. 租价的转移承担 |
2. 欠租的转移承担 |
第二节 佃人转顶与转租 |
一、转顶与转租的概念与类型 |
(一) 转顶的概念与类型 |
(二) 转租的概念与类型 |
(三) 转顶与转租的关系 |
二、转顶与转租的经济基础 |
三、转顶与转租的有偿性 |
(一) 有偿转顶与转租 |
1. 有顶价无附租的转顶与转租 |
2. 无顶价有附租的转顶与转租 |
3. 有顶价有附租的转顶与转租 |
(二) 无偿转顶与转租 |
四、转顶与转租租地的数量 |
五、转顶与转租的条件 |
(一) 实体条件 |
1. 皮主的转顶与转租 |
2. 永佃人与期限佃人的转顶与转租 |
(二) 形式条件 |
六、转顶与转租的后果 |
(一) 转顶的后果 |
(二) 转租的后果 |
七、新租佃关系与次租佃关系的消灭 |
(一) 次租佃关系的消灭 |
(二) 新租佃关系的消灭 |
第三节 当事人死亡与分家 |
第二章 地租变更 |
第一节 地租变更的事由 |
一、租地的变化 |
二、经济状况的变迁 |
三、朝廷恩旨 |
(一) 作为法定事由的恩旨 |
(二) 作为非法定事由的恩旨 |
四、荒歉 |
第二节 地租变更的表现与后果 |
一、地租变更的表现 |
(一) 地租数量的变更 |
1. 地租的免除 |
2. 地租的减少 |
3. 地租数量不变更 |
(二) 地租给付方式的变更 |
(三) 地租给付时间的变更 |
二、地租变更的后果 |
第三节 地租变更的方式与形式 |
一、地租变更的方式 |
(一) 地租变更请求的提出 |
(二) 请求地租变更的方式 |
1. 当事人的个体请求 |
2. 当事人的集体请求 |
二、地租变更的形式 |
小结 |
第四编 租佃关系的消灭 |
第一章 租佃关系消灭的事由 |
第一节 佃人欠租 |
一、欠租的概念 |
二、欠租撤佃的条件 |
(一) 欠租的额度与次数 |
(二) 欠租撤佃的依据 |
(三) 佃人的类型 |
(四) 无免责事由 |
1. 业主主动放弃撤佃 |
2. 业主被动放弃撤佃 |
三、佃人对欠租撤佃的抗辩 |
第二节 佃人非法用益与处分 |
一、佃人转顶与转租 |
二、佃人抛荒租地 |
三、佃人私自收获 |
第三节 佃人违法失礼 |
第四节 无事由 |
第五节 当事人死亡 |
一、佃人致死业主 |
二、业主致死佃人 |
三、佃人因竞佃死亡 |
四、不使租佃关系消灭的当事人死亡 |
第六节 其他消灭事由 |
一、租期届满 |
二、混同 |
三、协议 |
第二章 租佃关系消灭的后果 |
第一节 佃人的返还 |
一、佃人返还的标的物 |
(一) 租地及其附着物的返还 |
(二) 欠租的返还 |
1. 欠租必须返还 |
2. 欠租无需返还 |
二、佃人返还义务的转移承担 |
第二节 业主的返还 |
一、业主返还的标的物 |
(一) 租价的返还 |
1. 租价返还的条件 |
2. 租价返还的范围 |
(二) 租佃工本的返还 |
(三) 其他财物的返还 |
(四) 业主返还义务的免除 |
二、业主返还义务的转移承担 |
第三章 租佃关系消灭的程序 |
第一节 消灭的方式 |
一、当事人单方消灭 |
二、协议消灭 |
三、自动消灭 |
四、官府断令消灭 |
第二节 消灭的形式 |
一、当事人签订契约 |
(一) 佃人向业主出具退佃契约 |
(二) 业主向佃人出具退佃契约 |
二、当事人返还租佃契约 |
(一) 佃人返还租佃契约 |
(二) 业主返还租佃契约 |
三、官府的断令 |
第三节 消灭的时间 |
一、种植前退佃 |
二、收获后退佃 |
三、随时撤佃 |
第四节 当事人返还义务的先后 |
一、同时履行返还义务 |
二、先后履行返还义务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8)清代乡里关系研究 ——以顺天府宝坻县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概念界定 |
三、研究思路 |
四、资料说明 |
五、学术回顾 |
六、创新点及不足之处 |
清代顺天府宝坻县简介 |
第一章 日常生活关系 |
第一节 合作与互助 |
一、合伙经营 |
二、乡人关系中的各种中保 |
三、生产、生活物资的借用 |
四、矛盾冲突中的救护 |
五、婚丧嫁娶 |
六、其他 |
第二节 生活琐事与常见纠纷 |
一、产权的划分与纠纷 |
二、家畜、孩童引发的纠纷 |
三、财物丢失与纠纷 |
四、休闲生活与纠纷 |
五、教育与纠纷 |
六、其他 |
第二章 日常生产关系 |
第一节 主佃关系 |
一、清代租佃制度与主佃关系 |
二、主佃间的日常交往 |
三、小结 |
第二节 主雇关系 |
一、雇工的一般类型 |
二、主雇交往与常见纠纷 |
第三章 日常经济关系 |
第一节 借贷关系 |
一、借贷关系的一般状况 |
二、常见纠纷 |
第二节 买卖关系 |
一、大额交易——以土地“活卖”为例 |
二、一般性小商品买卖 |
第四章 公共关系——以青苗会为例 |
第一节 青苗会的组织结构 |
一、正式结构 |
二、非正式结构 |
第二节 青苗会中的人际互动 |
一、团结协作,和谐乡里 |
二、公平原则,情理结合 |
三、纠纷与冲突 |
四、青苗会的村际交往 |
第五章 两性关系 |
第一节 两性交往的范围和场所 |
一、两性交往的范围 |
二、两性交往的场所 |
第二节 两性交往的尺度和规范 |
一、两性交往的尺度 |
二、两性交往的规范 |
第三节 小结 |
第六章 乡里关系在中国的东部、西部和南部:以浙江、四川和广东为例 |
第一节 日常生活关系 |
一、日常合作与互助 |
二、生活琐事与常见纠纷 |
第二节 日常生产关系 |
一、主佃关系 |
二、主雇关系 |
第三节 日常经济关系、两性关系 |
一、借贷关系 |
二、买卖关系 |
三、两性交往——以四川女性为例 |
余论 |
一、乡里关系的特征 |
二、乡里矛盾激化的一般规律及特点 |
三、纠纷解决的方式——官方审判与民间息讼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9)鲍罗廷与中国国民革命(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意义 |
二 学术前史 |
三 思路与方法 |
四 重点与难点 |
五 两点说明 |
第一章 力促第一次国共合作的实现 |
一 鲍罗廷来华前国共合作的酝酿与初试 |
1. 共产国际、苏俄在中国寻找盟友 |
2. 国共合作模式的选择 |
二 国民党改组的强力推进 |
1. 鲍罗廷初识孙中山与国民党 |
2. 国民党改组的实际进展 |
三 第一次国共合作的实现 |
1. 重新解释三民主义 |
2. 制定《中国国民党总章》 |
3. 国民党的新生 |
第二章 合作之初对国共磨擦的平复 |
一 国民革命的新局面 |
1. 国民党改组后的党务发展 |
2. 黄埔军校的创办 |
3. 工农群众运动的开辟 |
4. 废除不平等条约运动的澎湃 |
二 结构性矛盾的表面化 |
1. 共产国际的不同声音 |
2. 国共两党的政见差异 |
3. 扩张国民党的矛盾冲突 |
三 “弹劾共产党案”的消歇 |
1. 鲍罗廷受诘问 |
2. 国民党一届二次全会的折中 |
3. 起兵北伐与平定商团叛乱 |
第三章 发展左派势力维护统一战线 |
一 国民党组织分化的出现 |
1. 支持孙中山北上 |
2. 推动国民会议运动勃兴 |
3. 应对保守势力的麇集 |
二 国民政府的成立与纷争 |
1. 反帝大革命狂飙突进 |
2. 国民政府的成立 |
3. “廖案”处理及其后的政治变动 |
第四章 于分化中勉力坚持国共合作 |
一 反击西山会议派的不完全胜利 |
1. 排共抗俄的西山会议 |
2. 国共合作大政方针的再确认 |
二 蒋介石限共的党务整理 |
1. 中山舰事件前的政情研判 |
2. 鲍罗廷与《整理党务案》的通过 |
第五章 发动北伐与迁都武汉的运筹 |
一 发动北伐战争的争议 |
1. 南北政局变化中的酝酿 |
2. 鲍罗廷与国民革命军北伐出师 |
二 国民政府迁都的角力 |
1. 北伐初期政治方针的研讨 |
2. 迁都问题的提出与国民党中央各省区联席会议的决定 |
3. 国民政府迁移武汉的博弈 |
三 党内合作向政党联盟演变 |
1. 发展新的革命中心区 |
2. 共产党人加入国民政府 |
第六章 战略退却难挽国共破裂狂澜 |
一 进入紧急关头的战略选择 |
1. 革命根据地危机四伏 |
2. 鲍罗廷提出战略退却 |
二 中共战略方针的重大争论 |
1. 鲍罗廷与罗易的冲突与分歧 |
2. 中共五大未能克服当前危机 |
三 挽救失败的最后努力 |
1. 莫斯科出手:从蒋介石到汪精卫 |
2. 鲍罗廷坚持以退求存 |
3. 第一次国共合作曲终人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黎族习惯法研究 ——从自治秩序到统一法律秩序的变迁(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序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与研究价值 |
第二节 研究范围与研究材料 |
第三节 研究视角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黎族社会及其神灵崇拜、禁忌 |
第一节 自然秩序状态下的黎族社会 |
一、宋之前的黎族社会建制 |
二、封闭的海岛环境 |
三、优越的自然环境和原始的生产力水平 |
第二节 黎族的神灵崇拜与禁忌 |
一、频发的自然灾害 |
二、神灵崇拜 |
三、禁忌与占卜 |
四、习惯与习惯法 |
第三节 黎族的紧密型社会组织与权威 |
一、家庭与“合亩” |
二、村、峒 |
三、黎族社会的权威 |
第二章 宋之前自治秩序中的黎族习惯法 |
第一节 婚姻家庭制度 |
一、婚姻制度 |
二、家庭制度 |
第二节 财产制度与民事交往 |
一、财产制度 |
二、民事交往 |
第三节 黎族习惯法中的社会公共秩序 |
一、黎族习惯法社会公共秩序的范围 |
二、黎族习惯法社会公共秩序的种类 |
三、黎族社会公共秩序的习惯法规则 |
第三章 宋以后中央政府统一法律秩序中的习惯法 |
第一节 黎族地区被中央政府纳入统一法律秩序之中 |
一、中央政府对黎族人民的的剿抚政策 |
二、黎族社会的分化 |
三、中央权威下的统一法律秩序 |
第二节 外部规范与内部习惯法共构的秩序 |
一、统一法律秩序下的黎族自治 |
二、共构秩序的法律体系 |
第三节 土官制度及其传统权威的变化 |
一、土官制度的基本情况 |
二、土官权威的变化 |
第四节 习惯法秩序的变化与传承 |
一、婚姻家庭习惯法秩序的变化 |
二、民事习惯法秩序的变化 |
三、中央权威对某些传统禁忌和宗教的限制 |
第四章 黎族习惯法秩序的维护与恢复 |
第一节 婚姻家庭秩序的维护与恢复 |
一、家庭基本结构 |
二、结婚、离婚与再婚 |
三、对通奸的处罚 |
第二节 财产秩序的维护与恢复 |
一、侵犯公共财产 |
二、个人和家庭财产的维护与恢复 |
三、对盗窃犯的审判与惩罚 |
第三节 侵害、惩治与秩序恢复 |
一、人身伤害的惩治与秩序恢复 |
二、杀人的惩治与秩序恢复 |
第四节 纠纷解决机制 |
一、合亩内部以及合亩与合亩之间 |
二、峒内部协商 |
三、峒与峒之间协商 |
四、妇女在纠纷解决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 |
第五节 纠纷解决机制的传承与改进 |
一、纠纷解决机制的传承 |
二、黎族习惯法纠纷解决机制的变化与改进 |
第五章 结论:法律秩序变迁中黎族习惯法文化 |
第一节 黎族习惯法文化在法律秩序变迁中融入中华法文化 |
一、黎族习惯法文化融入中华法文化的原因 |
二、黎族习惯法融入中华法文化后之传承与改进 |
第二节 黎族习惯法文化的基本特征 |
一、团体主义 |
二、平等互助 |
三、诚实守信 |
四、本分处事 |
第三节 黎族习惯法文化中的秩序价值 |
一、黎族习惯法文化秩序价值的本体体现 |
二、黎族习惯法文化秩序价值的程序体现 |
三、对黎族习惯法价值秩序的尊重有利于黎族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
参考文献 |
附:调研照片 |
后记 |
四、十三年的债务终被讨回(论文参考文献)
- [1]民国时期女权、婚姻与生活(1912-1936) ——以河北梆子剧名角鲜灵芝离婚案为中心的考察[D]. 赵帅. 湖北大学, 2020
- [2]清代乾隆以来甘肃西和县乡约研究[D]. 李江龙. 西北师范大学, 2018(06)
- [3]英国文艺复兴时期历史剧研究 ——以中国古代历史剧为主要参照系[D]. 李岑. 复旦大学, 2014(12)
- [4]中国古代商业小说叙事研究[D]. 谢志远. 湖南师范大学, 2015(03)
- [5]清代妇女社会活动研究[D]. 万银红. 南开大学, 2014(04)
- [6]明代州县官司法渎职研究[D]. 朱声敏. 南京大学, 2014(08)
- [7]习惯法视野下的清代租佃关系研究 ——以东南六省为中心[D]. 何小平. 陕西师范大学, 2013(02)
- [8]清代乡里关系研究 ——以顺天府宝坻县为中心[D]. 王妍. 南开大学, 2013(07)
- [9]鲍罗廷与中国国民革命[D]. 曾成贵. 华中师范大学, 2013(11)
- [10]黎族习惯法研究 ——从自治秩序到统一法律秩序的变迁[D]. 叶英萍. 中国政法大学, 20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