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拍卖法关于瑕疵担保责任免除质疑(论文文献综述)
彭翊炜[1](2019)在《艺术品拍卖中“声明不保证规则”的正当性事由重构》文中研究指明拍卖法中的"声明不保证规则"是拍卖行业的重要基石,然而近年来在实践中,因对该规则缺乏认识而引发争议的案例不少,已经成为了一个社会所关注的热点。以往的研究都是从"拍卖法"或"艺术法"这些角度宏观地讨论规则,但少有对规则本身的探讨。对于这些已有的研究也缺乏一个总结和梳理的工作。总结梳理以往的研究成果,明确声明不保证制度的正当性事由对于规范艺术品拍卖市场,促进艺术品交易的繁荣是大有助益的。
李佳[2](2019)在《我国拍卖法中瑕疵请求规则研究》文中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中的瑕疵请求规则是我国拍卖法律制度中重要的拍卖规则,但自1997年我国《拍卖法》颁布以来围绕着瑕疵请求规则的拍卖纠纷不断。“声明不保证”的滥用、强制拍卖领域难以适应等拍卖实践中的问题均显示我国《拍卖法》中的瑕疵请求规则需要进行完善。本文将整体研究我国瑕疵请求规则作为一项拍卖法实体规则的实践、缺陷及完善。从实践角度分析买受人瑕疵请求规则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案例联系理论得出我国买受人瑕疵请求规则的缺陷,借鉴国外拍卖发达国家的立法与实践经验对我国买受人瑕疵请求规则进行完善。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对瑕疵请求规则做一概述,包括瑕疵请求规则的理论基础及其效力范围等内容。第二章、第三章从实践角度分析我国瑕疵请求规则存在的问题及分析,任意拍卖中存在的“声明不保证”的滥用、强制拍卖中瑕疵请求规则难以适用等问题。第四章则主要根据第二章、第三章所述的拍卖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性的建议,包括对“声明不保证”的限制、文物艺术品鉴定的司法管理及强制拍卖领域中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完善建议。
金晶[3](2018)在《《合同法》第111条(质量不符合约定之违约责任)评注》文中研究说明《合同法》第111条所涉论题为"质量不符合约定之违约责任",包括约定违约责任与法定违约责任,遵循"约定优先,法定嗣后"的基本顺序。本条与加害给付、缔约过失与性质错误之间,存在竞合关系;本条与"三包"规定之关系,宜基于"三包"规定为明示担保之特性,借助格式条款效力判断规则,区别探讨格式条款明示担保与本条的适用关系。宜将检验通知期间认定为期限负担,宜引入更精细的法律拟制规则,区分表面瑕疵与隐蔽瑕疵并分别规定检验通知期间。检验通知期间的适用范围不宜限缩解释为商事合同,而应一体适用于民商事合同。买受人对诸违约责任形式的选择权,构成请求权的有限聚合,应根据违约责任形式的功能异质性,并行或单独适用。应将补正履行中的修理和更换的关系解释为选择竞合,由此解决二次修理更换问题。
武腾[4](2017)在《拍卖人的信息提供义务与担保责任——从居间商的法律地位出发》文中提出拍卖人属于居间商,对竞买人的主要义务为信息提供义务,在不能提供拍卖委托人的真实、具体身份信息时,须对买卖合同的履行负责。就拍卖标的瑕疵而言,应从是否属于消费者买卖,拍卖人是否承担出卖人义务,瑕疵是否涉及违法性、安全性或按照合理商业标准应当告知等方面出发,确定拍卖人履行信息提供义务的标准。作为居间商的拍卖人须按照交易中必要的注意标准进行积极调查。拍卖场合的瑕疵担保责任并非法定责任的保留地,而是违约救济的组成部分。仅作为居间人的拍卖人不必担保标的无瑕疵,而承担出卖人义务的拍卖人原则上应担保标的无瑕疵,此时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格式条款可因违反《合同法》第40条无效;此类免责条款有效时,根据《民法总则》第132条,明知或应知瑕疵的拍卖人对其援用也构成滥用民事权利。拍卖人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根据其是否承担出卖人义务而有所不同。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3条但书,应严格限定其适用范围。
陈曦[5](2017)在《拍卖人瑕疵担保责任免责声明比较研究》文中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投资、消费结构的转型和升级,越来越多的国人选择参加拍卖活动来进行艺术品投资。在拍卖活动中,拍卖人一般可以进行免责声明,即不对拍品的真伪、品质等瑕疵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拍卖人的免责声明显然并不会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效,如何判断拍卖人瑕疵担保责任免责声明的效力就成了本文的研究主题。要研究拍卖人免责声明的效力就需要先对免责声明进行界定,因此,本文首先便从我国现有立法规定出发,详细梳理拍卖中委托人、拍卖人、竞买人(包括买受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将拍卖人的免责声明界定清楚,笔者认为对于免责声明的效力的判断最主要的就是对拍卖行瑕疵告知义务和合理审核义务的判断。可是我国相关规定十分概括,笔者选择从拍卖发展比较成熟的英国和美国的法案和判例以及拍卖行的商业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入手进行实证研究、案例研究及比较法研究,从中归纳出英美在判断拍卖人免责声明效力时考虑的因素,进而移植到我国法律法规中的瑕疵告知义务和合理审核义务的判断之中,从而为我们判断免责声明的效力提供更为具体的指导。既然免责声明的效力能够得到判断,那么拍品的瑕疵风险负担亦可以确定下来。最后,笔者从更加宏观的角度探讨了我国拍卖法律制度中的诚实信用原则。通过详细分析拍卖人免责声明的效力,笔者希望为我国较为简略概括的拍卖人瑕疵担保责任免责声明规定和司法实践提供借鉴和补充,亦在一定意义上为我国新兴的艺术品投资者投资西方艺术品市场提供一定的投资法律风险规避启示。
乔宇[6](2016)在《论强制拍卖中的瑕疵担保》文中研究说明拍卖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包括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法院强制拍卖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公法拍卖,原则上对拍卖标的不负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也不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但在强制拍卖过程中,应区分拍卖物上负担权利的不同属性,分别采涂销主义或者承受主义原则作出处理。法院错误拍卖案外人财产的,如果拍卖程序本身符合法律规定,在拍卖终结后,买受人原始取得拍卖标的所有权及其他权利,案外人原则上不能再对该拍卖标的进行追夺。强制拍卖瑕疵担保责任的免除并非是无条件的,执行法院可以通过公示公告程序和声明免除瑕疵担保责任。
杜志红[7](2016)在《遗产分割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14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方略,明确要求制定《中国民法典》,2015年4月《中国民法典?总则》草案向全社会征求意见。《继承法》是《中国民法典》分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修改也在进行之中。遗产分割制度作为继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继承人、遗产债权人和继承人债权人的利益以及维护遗产效用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现行《继承法》只对遗产分割制度作了较为粗略的规定,在遗产分割的主体、客体、时间、依据、方法和效力等具体内容的规定上还存在很多不足。如缺乏对于遗产分割主体应为继承人的明确规定、缺乏在遗产分割时将被继承人生前通过分家、营业、结婚等赠与继承人的财产纳入遗产范围的规定、缺乏继承开始后继承人请求分割遗产的时限规定、缺乏继承人依据被继承人的遗嘱以及继承人之间的协议分割遗产的具体方法的规定、缺乏赋予特殊继承人对遗产的优先分配权的规定、缺乏对企业、祖传物等特殊遗产的分割方法的规定、缺乏遗产分割后各共同继承人对于所分得遗产应相互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等。针对上述立法之不足,本文在考察遗产分割制度的历史演变中总结立法特点及价值取向,从比较外国立法中借鉴有益的立法经验,在评析学者立法建议稿中汲取前人的研究成果,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提出完善各项具体内容的立法建议,从而为《中国民法典?继承编》遗产分割规范的制定提供立法参考,为司法机关处理遗产分割纠纷提供理论参考。因此,本选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五章,约19万字。第一章为遗产分割制度的基本理论考察。本章分为两节,第一节为遗产分割的界定;第二节为遗产分割制度的界定。本章的主要内容:遗产分割是各共同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的遗嘱或法律规定分配遗产以结束对遗产的共有关系的法律行为。遗产分割具有分割标的整体性、分割提出的随时性、分割依据的多样性、分割方法的特殊性以及分割效力的两分性等特征。遗产分割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被继承人死亡,二是被继承人留有遗产,三是有数个共同继承人,四是继承人的资格、遗产的范围以及各共同继承人的应继份额均已确定。遗产分割制度是调整继承开始后共同继承人之间分割遗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遗产分割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遗产分割的主体、客体、依据、时间、方法和效力六个方面。遗产分割制度具有保障遗产公平有序地分配、保护继承人与涉及遗产分割的第三人的利益以及发挥遗产的效用之三大功能。第二章为遗产分割制度的历史演变。本章分为二节,第一节为外国遗产分割制度的历史演变;第二节为我国遗产分割制度的历史演变。本章的主要内容:在罗马法时期,遗产分割制度就已经有了比较完善的规定。与现代继承法相比,遗产分割的主体更为广泛,不仅包括继承人,而且还包括其他有权取得遗产的人。遗产分割的客体不仅包括积极遗产还包括消极遗产。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可以随时提出遗产分割的请求或诉讼,遗产分割要遵循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平均分配和发挥遗产的效用的原则,遗产分割的方法多元化,以实物分割为原则,以补偿、折价分割或设立质权等作为补充。日耳曼法时期,父母一方死亡,特别是遗产中有不动产时,各共同继承人共同共有遗产,在各共同继承人之间并不马上分割遗产。只有在特定情形发生时,继承人才可以请求分割遗产,并且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应将夫对于妻子动产的取得权、妻子对于夫财产上的特殊权利分离出来。各共同继承人分割遗产时采用“年长者分之,年幼者择之”的原则进行,注重遗产在各共同继承人之间的公平分配,并且在具体分割时注重对健在配偶利益的保护。近现代以来,公平、民主、平等、自由等思想更加深入人心,各国在吸收罗马法和日耳曼关于遗产分割制度的合理因素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各国的遗产分割制度。在立法理念上,不仅注重遗产在各共同继承人之间的公平分配,而且更加重视对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以及继承人的债权人等第三人利益的平等保护,也更加重视尊重被继承人和继承人的意愿以及照顾弱者的利益。而从我国古代到近现代继承制度演变来看,在古代并不存在遗产分割制度。因为同居共财是传统中国家庭生活的常态,家长作为家产的管理人,家长对家产有处分权,其他家族成员无权染指。所因循的不是家长死亡后由长子或兄弟代替其继续管理家产的累世同居的大家庭模式,就是因儿子成婚或父母死亡而产生的诸子平均析产的“分家”模式。遗产分割制度确立于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其确立了个人财产制,明确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之间为共有关系,继承人可以请求分割遗产。后续的《民国民律草案》及《中华民国民法》也对遗产分割制度做出了较为详细而明确的规定,且一部比一部更加凸显了现代民法所倡导的平权、自由、公平和正义。代表性的例证是1930年《中华民国民法》继承编公布后,被继承人的女儿获得了与儿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平等继承权。此民法继承编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大陆地区被废止,但在我国台湾地区被沿用和多次修改。而我国1985年制定的现行《继承法》关于遗产分割制度的规定,由于受当时苏联模式和“宜粗不宜细立法”指导思想的影响和当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内容规定较为粗略且对遗产债权人和继承人的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不周。第三章为遗产分割制度的国外立法考察与评析。本章分为六节,第一节为遗产分割主体的国外立法考察与评析;第二节为遗产分割客体的国外立法考察与评析;第三节为遗产分割依据的国外立法考察与评析;第四节为遗产分割时间的国外立法考察与评析;第五节为遗产分割方法的国外立法考察与评析;第六节为遗产分割效力的国外立法考察与评析。本章主要考察大陆法系国家法国、德国、瑞士、日本、意大利、俄罗斯六个国家关于遗产分割的相关规定。经过考察发现,上述国家立法的共同点在于遗产分割的主体为各共同继承人;遗产分割的范围为积极遗产。上述各国除俄罗斯外通过设立遗产分离制度使被继承人的遗产与继承人的财产保持独立的目的,从而保障遗产债权人和继承人的债权人的利益;设立遗产归扣制度来保障遗产在各共同继承人之间公平分配;继承开始后,各共同继承人请求分割遗产的依据主要为被继承人的遗嘱、共同继承人的协议或法院的判决;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遗产,但要受到被继承人的遗嘱、共同继承人的协议或法律规定的限制。法律规定的限制主要有胎儿未出生前不得分割、继承人的身份或遗产中的部分财产有争议时不得分割、立即分割遗产有损遗产的效用的也不得分割。在具体分割遗产时,能实物分割的,进行实物分割,不能实物分割的,可以采取补偿、折价等分割方法,对于健在配偶及其他特殊继承人应赋予其在遗产分割时对于住房或生活用品的特殊权利,对特殊遗产规定有特殊的分割方法;遗产分割后,各共同继承人对于分得的遗产和权利相互负瑕疵担保责任。上述国家立法的不同点在于各项制度的具体内容差异。如对继承人请求分割遗产的时间所受限制的具体情形规定有差异;对遗产归扣的主体、标的、免除和方法规定有差异;对健在配偶的特殊保护的具体措施规定有差异;对特殊遗产规定的分割方法有差异;对遗产分割是否可以溯及至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的规定有差异等等。前述国家关于遗产归扣和遗产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有利于保障遗产在各共同继承人之间的公平分配,遗产的分离规定有利于保护涉及遗产分割的遗产债权人和继承人的债权人的利益,对于特殊继承人和特殊遗产规定的遗产分割方法,有利于家庭伦理的维护以及遗产效用的发挥,故这些规定均值得我国借鉴。第四章为我国遗产分割制度的理论基础与社会基础。本章分为两节,第一节为我国遗产分割制度的理论基础;第二节为我国遗产分割制度的社会基础。本章的主要内容:首先,从立法价值取向方面考察我国遗产分割制度的理论基础。我国的遗产分割制度在完善时必须体现法的自由、平等、公平、效率和秩序价值。在上述价值出现冲突时,应视遗产分割的方式不同而突显不同价值的顺位。在被继承人通过遗嘱指示遗产分割时,以自由价值为第一,公平价值次之。在各共同继承人协议分割遗产时,以平等价值为第一,自由价值次之,公平价值再次之。在法院裁判分割遗产时,以平等价值为第一,公平价值次之,自由价值再次之、效率价值最后。其次,从经济条件、人口和家庭结构、司法现况及我国民众的继承习惯四个方面来考察我国遗产分割制度的社会基础。我国社会形势的巨大变化,对我国遗产分割制度完善提出了新的要求,具体体现在:一是近年来,城乡大多数公民的财产不仅在数额上增加,而且类型也越来越多,尤其对各类企业享有的财产性权利更是《继承法》颁行之时所未遇到,因而需要在遗产分割时重点处理;二是随着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且男女预期寿命差距的不断扩大,需要对健在女性配偶的生存保障问题予以关注;三是针对我国遗产分割纠纷总量不断上升且日益复杂化的司法现况,需要通过完善立法来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四是针对我国民众的继承习惯,即民众认为应将被继承人生前因结婚、营业、分家等赠与继承人的财产加入到遗产中,一并计算遗产总额;法定继承时,遗产分割一般以平均分配为原则,但应照顾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和健在配偶;在遗嘱继承时,被继承人一般会既指定应继份,又指定各个遗产的归属,对此,都应有所体现。第五章为我国遗产分割制度立法之不足与完善建议。本章分为三节,第一节为我国遗产分割制度立法之不足;第二节为我国学者完善遗产分割制度的观点考察与评析;第三节为我国遗产分割制度的立法完善建议。本章的主要内容:在考察国外立法例与我国社会现实国情的基础上,笔者发现我国《继承法》在立法体例和立法内容上存在不足。具体表现为:一是未将遗产分割作为专章或专节进行规定,立法体例不科学;二是我国现行立法对于遗产分割的主体、客体、依据、时间、方法和效力的规定过于简单、笼统,无法满足社会的实现需求。针对上述立法现状之不足,笔者对梁慧星、王利明、徐国栋、张玉敏、陈苇和杨立新等六份学者建议稿的相关内容进行系统考察与评析,在汲取其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遗产分割制度的立法建议。建议我国在民法典“继承编”中将“遗产分割”作为“遗产的处理”章中的专门的一节;建议完善我国遗产分割制度的主要内容,具体包括:明确遗产分割的主体、完善遗产分离制度、增设遗产归扣制度、完善遗产分割的依据、明确遗产分割的时间与限制、完善遗产分割的方法和增设遗产分割的效力。
孙齐[8](2016)在《赝品拍卖问题探究》文中研究说明拍卖作为古老而独特的买卖手段,其对象丰富多样。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我国的拍卖交易逐渐复苏,至今,拍卖业已成为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元素。在一些颇具影响的拍卖事件中暴露出了民法问题,如委托人欠缺诚信,拍卖物品质难以保障,拍卖人免责条款缺少限制,易被滥用。因此,拍卖活动的参与者需要恪守信用,关注应用瑕疵担保责任等相关立法规范,以保障自身利益。另外,应当对免责条款进行适当地规范,一则保证交易的顺利完成,二则维护市场之健康与长久发展。产生贋品拍卖问题的诱因在于:一是当事人诚信缺乏规范,表现在法律与道德两方面;二是拍卖行业运作混乱,呈现出拍卖机构资质的良莠不齐以及行业充斥暴利与投机;三是赝品认定存在难度,包括法律认定的复杂和专业鉴定的混乱;四是拍卖人免责适用存在缺陷,体现在拍卖人免责适用缺乏限制与拍卖人免责条款效力过大。针对上述问题,防治赝品拍卖的制度构建和完善应从以下方面着手:第一,建立拍卖诚信制度。建立拍卖诚信机制,进行当事人、拍卖物的信息采集并且及时进行公示;强化拍卖诚信监督,实行拍卖机构诚信审查与机构信用评级。第二,加强行业内部监督。构建拍卖业内部评级制度,参考机构交易量、市场影响力等因素进行标准化评级;重视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与职业操守,实行行业资格准入与淘汰奖惩制度。第三,完善赝品鉴定环节。完善赝品鉴定的立法规范;建立健全赝品的鉴定机制。第四,限制拍卖免责适用。借鉴国外拍卖免责的相关规定,考虑引入赔偿基金制度;完善国内拍卖免责的立法缺陷,限制欺诈情形下的免责。
朱波[9](2016)在《艺术品拍卖相关法律问题基础研究》文中提出艺术品拍卖相关法律问题一直是国内外备受关注的热点话题,这主要缘于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一方面需要一个完全公平、公开、透明的艺术品交易环境以便保证艺术品正常有序流转,另一方面调整艺术品交易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制度很不完善,导致艺术品拍卖市场问题频发、乱象众生,严重影响艺术品拍卖市场的健康发展。两者之间的矛盾冲突,让人对艺术品拍卖市场的法律问题研究充满期待。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中国艺术品拍卖市场尚处于一种无序状态,艺术品行业从业人员极力呼吁尽早整顿艺术品拍卖市场秩序、建立健康有序的艺术品交换平台,而法律制度的建设正是能够规范和培育艺术品拍卖市场的有效手段。只有通过法律法规的干预和调节,才能扭转假货横行、诚信缺失的中国艺术品拍卖市场,达到控制愈发混乱的艺术品拍卖市场秩序的目的,从而促进其走向良性发展的轨道。本文围绕与艺术品拍卖有关的法律方面展开基础性研究,针对大家比较关注的拍卖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着作权归属和艺术品拍卖市场涉假方面的问题,从法律角度对其进行分析,梳理艺术品拍卖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由此引发的权利义务关系,确认艺术品着作权权利主体、权利内容以及临摹作品和合作作品的着作权归属,挖掘艺术品拍卖市场涉假问题产生的原因和当事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深入研究“声明不保证”条款在艺术品拍卖中的法律适用。在分析与艺术品拍卖密切相关的几个法律问题的基础上,文章总结出中国艺术品拍卖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从法律体系构建的层面对如何完善中国艺术品拍卖市场秩序提出了建议,希望通过建立健全艺术品真伪和品质鉴定法律体系和社会信用法律体系,同时完善《拍卖法》相关法律条款,从而从根本上改变中国艺术品拍卖市场当前无序的状态。
陈硕[10](2016)在《论艺术品“赝品”拍卖人的民事责任》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没有发达完善的拍卖行业自治机制的我国,《拍卖法》在维护和保障拍卖交易良性运行中应起到积极重要的作用,而我国现行《拍卖法》已无法应对日益复杂的拍卖行业纠纷,特别是艺术品“赝品”拍卖纠纷。赝品现象在艺术品拍卖中屡屡出现,其原因之一就是艺术品“赝品”拍卖人的民事责任无法落到实处。《拍卖法》自1996年公布以来经过两次修改,却均未涉及拍卖人对买受人的民事责任问题,修改拍卖人民事责任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基于此,本文先对拍卖法律关系进行界定,后分析艺术品拍卖人应履行的义务,研究如果拍卖人违反这些义务将承担何种民事责任。之后,比较研究英国与香港相关行业规则和法律规定。再分析近年来我国典型的艺术品“赝品”拍卖纠纷案例,揭示我国目前艺术品拍卖中“赝品”拍卖人民事责任制度上的不足和缺陷。通过借鉴境外先进的拍卖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对其予以适当修改补充,来完善我国艺术品“赝品”拍卖人民事责任的理论和制度。文章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从法理的角度,首先分析拍卖人与买受人间的法律关系,根据学界各观点分别分析了其是否为行纪、居间和代理法律关系,研究总结出拍卖人与买受人间法律关系的结论,并探讨此结论的意义。第二部分根据第一部分对拍卖人与买受人间法律关系的界定,对艺术品拍卖人应对买受人承担的与艺术品真伪瑕疵相关的具体义务进行分类探讨,再根据其义务研究“赝品”拍卖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第三部分首先分析了我国关于“赝品”拍卖人民事责任制度立法和行业规则的现状和不足,后分析英国和香港拍卖行业的特点和优势,总结其在“赝品”拍卖人民事责任立法和行业规则上的经验,及对完善我国“赝品”拍卖人民事责任制度的启示。第四部分研究“赝品”拍卖人民事责任的司法现状,对近几年有代表性的我国“赝品”拍卖纠纷司法案例进行实例分析,揭示我国在“赝品”拍卖人民事责任制度上的立法和司法的不足。第五部分针对我国“赝品”拍卖人民事责任制度上的不足,在适当借鉴适应我国拍卖实际的境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包括构建我国“赝品”拍卖人的退货责任制度、增加“赝品”拍卖人知假拍假的双倍惩罚性赔偿责任、确认拍卖图录的法律效力以及将赝品拍卖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等建议,来完善我国艺术品“赝品”拍卖人的民事责任制度。
二、拍卖法关于瑕疵担保责任免除质疑(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拍卖法关于瑕疵担保责任免除质疑(论文提纲范文)
(1)艺术品拍卖中“声明不保证规则”的正当性事由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一、“声明不保证”的概念界定 |
(一)瑕疵担保责任与声明不保证制度 |
(二)艺术品拍卖中声明不保证的问题 |
(三)声明不保证规则缘起 |
二、域外的“声明不保证制度” |
(一)英国拍卖的声明不保证制度 |
(二)德国拍卖的声明不保证制度 |
三、国内关于“声明不保证制度”正当性的主流观点及反思 |
(一)国际通行交易习惯 |
(二)拍卖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特别性———要约与承诺反置 |
1. 委托人一方的被动性 |
2. 竞买人地位的优越性 |
四、“声明不保证制度”正当性事由的重构 |
(2)我国拍卖法中瑕疵请求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瑕疵请求规则概述 |
第一节 瑕疵请求规则理论基础 |
一、瑕疵请求权含义 |
二、瑕疵请求权限度 |
三、瑕疵请求规则理论依据 |
第二节 瑕疵请求规则效力范围 |
一、谁知晓谁负责 |
二、拍卖人先行负责 |
第二章 瑕疵请求规则在任意拍卖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
第一节 任意拍卖中存在的问题 |
一、“声明不保证”制度被滥用 |
二、文物、艺术品鉴定影响瑕疵请求权的实现 |
第二节 任意拍卖中的问题分析 |
一、“声明不保证”制度的合理性 |
二、我国“声明不保证”制度存在的缺陷 |
三、文物、艺术品鉴定主体多元化及责任的缺失 |
第三章 瑕疵请求规则在强制拍卖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
第一节 强制拍卖中存在的问题 |
一、瑕疵请求规则难以完全适用 |
二、买受人难以取得瑕疵请求权 |
第二节 强制拍卖中的问题分析 |
一、强制拍卖的法律性质 |
二、保留瑕疵担保请求权的价值与代价 |
第四章 瑕疵请求规则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声明不保证”制度的完善 |
一、为“声明不保证”制度设定限制 |
二、增加违反诚信义务的责任条款 |
三、建立退货保障制度 |
第二节 文物、艺术品鉴定制度的完善 |
一、构建文物、艺术品司法鉴定管理体系 |
二、构建鉴定主体民事责任追究制度 |
第三节 强制拍卖中瑕疵担保责任的完善 |
一、免除强制拍卖的瑕疵担保责任 |
二、免除瑕疵担保责任需满足一定的条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合同法》第111条(质量不符合约定之违约责任)评注(论文提纲范文)
一、规范定位 |
(一) 规范意旨 |
(二) 适用范围 |
(三) 归责原则 |
(四) 适用关系 (31) |
1. 与加害给付之竞合 |
2. 与缔约过失之竞合 |
3. 与性质错误之竞合 |
4.“三包”规定:明示担保之效力判断 |
二、质量不符合约定 |
(一) 认定标准 |
1. 瑕疵类型 |
2. 认定标准:“主观说” |
3. 瑕疵存在时点 |
(二) 特别问题 |
1. 公法上使用限制 |
2. 凶宅:规范意义上瑕疵 |
3. 医疗服务合同:手段债务瑕疵 |
4. 建筑工程瑕疵 |
三、约定违约责任 |
(一) 减免责任之特约 |
(二) 格式条款减免 |
四、法定违约责任 |
(一) 前置性规则 |
1. 检验通知义务 |
(1) 检验通知期之性质:期限负担 |
(2) 约定检验通知期 |
(3) 隐蔽瑕疵 |
(4) 特别情形 |
2. 适用方式 |
(1) 买受人选择权:请求权的有限聚合 |
(2) 适用顺位与并行适用之限度 |
(3) 费用负担 |
(二) 补正履行 |
1. 补正履行之形式 |
2. 补正履行之行使 |
(1) 修理、更换、重作:选择竞合 |
(2) 行使限制 |
(3) 保修与包修 |
(三) 退货 |
1. 退货之性质 |
2. 特别规定 |
(四) 减价 |
1. 减价之性质 |
2. 减价之计算 |
(1) 时间标准 |
(2) 价格标准 |
3. 特别规定 |
五、证明责任 |
(4)拍卖人的信息提供义务与担保责任——从居间商的法律地位出发(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与前提的设定 |
二、司法实践中有关拍卖人信息提供义务的分歧 |
三、拍卖人的信息提供义务及其履行标准 |
(一) 拍卖标的瑕疵的表现 |
(二) 瑕疵信息提供义务的履行标准 |
(三) 拍卖人的调查义务及其履行 |
四、信息提供义务的违反与合同效力瑕疵 |
(一) 合同效力瑕疵的救济 |
(二)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3条但书评析 |
五、拍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 |
(一) 拍卖场合瑕疵担保责任的定位 |
(二) 拍卖场合瑕疵担保责任的免除及其限制 |
(三) 违反瑕疵担保义务的效果 |
(四) 拍卖人违反居间合同的损害赔偿责任 |
(5)拍卖人瑕疵担保责任免责声明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问题之提出 |
二、正本清源:瑕疵担保免责声明之法律辨析 |
(一)法律关系梳理 |
(二)拍卖人的免责声明界定 |
三、他山之石:瑕疵担保免责声明之判定 |
(一)艺术品本身 |
(二)拍卖行陈述的合理性 |
(三)买家的身份 |
(四)免责声明作出的方式 |
四、更上层楼:拍品瑕疵风险负担规则 |
(一)比较法借鉴 |
(二)免责声明有效及无效的情形下的瑕疵风险承担 |
五、万流归宗:拍卖与诚实信用原则 |
(一)拍卖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论基础 |
(二)拍卖法上的诚实信用法律制度立法现状及完善 |
(三)行业自律规则上的完善 |
六、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论强制拍卖中的瑕疵担保(论文提纲范文)
一、强制拍卖的公法性质及其对瑕疵担保责任的影响 |
(一)强制拍卖法律性质的主要观点 |
(二)我国强制拍卖的公法性质 |
(三)强制拍卖瑕疵担保责任的免除 |
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免除 |
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免除 |
(一)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处理———涂销主义(消灭原则) |
(二)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的处理———承受主义及其例外 |
1. 承受原则及其例外。 |
2. 强制拍卖中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 |
四、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特例———法院错误拍卖案外人财产的处理 |
(一)强制拍卖行为本身是否符合法律程序规定 |
(二)拍卖程序是否终结 |
五、强制拍卖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条件 |
(一)公示公告免除 |
(二)“声明不保证”免除 |
(7)遗产分割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主要创新点 |
第一章 遗产分割制度的基本理论考察 |
第一节 遗产分割的界定 |
一、遗产分割的内涵 |
二、遗产分割的特征 |
三、遗产分割的条件 |
第二节 遗产分割制度的界定 |
一、遗产分割制度的内涵 |
二、遗产分割制度的主要内容 |
三、遗产分割制度的功能 |
第二章 遗产分割制度的历史演变 |
第一节 外国遗产分割制度的历史演变 |
一、外国古代社会的遗产分割制度 |
二、外国近现代社会的遗产分割制度 |
三、外国遗产分割制度历史演变的评析 |
第二节 我国遗产分割制度的历史演变 |
一、我国古代社会的遗产分割制度 |
二、我国近现代社会的遗产分割制度 |
三、我国遗产分割制度历史演变的评析 |
第三章 遗产分割制度的国外立法考察与评析 |
第一节 遗产分割主体的国外立法考察与评析 |
一、遗产分割主体的国外立法考察 |
二、遗产分割主体的国外立法评析 |
第二节 遗产分割客体的国外立法考察与评析 |
一、遗产范围的国外立法考察与评析 |
二、遗产范围的确定国外立法考察与评析 |
第三节 遗产分割依据的国外立法考察与评析 |
一、遗产分割依据的国外立法考察 |
二、遗产分割依据的国外立法评析 |
第四节 遗产分割时间的国外立法考察与评析 |
一、遗产分割时间的国外立法考察 |
二、遗产分割时间的国外立法评析 |
第五节 遗产分割方法的国外立法考察与评析 |
一、遗产分割方法的国外立法考察 |
二、遗产分割方法的国外立法评析 |
第六节 遗产分割效力的国外立法考察与评析 |
一、遗产分割效力的国外立法考察 |
二、遗产分割效力的国外立法评析 |
第四章 我国遗产分割制度的理论与社会基础 |
第一节 我国遗产分割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遗产分割制度的价值取向 |
二、遗产分割制度的价值位阶 |
第二节 我国遗产分割制度的社会基础 |
一、经济条件 |
二、人口和家庭结构 |
三、司法现况 |
四、民众继承习惯 |
第五章 我国遗产分割制度立法之不足及完善建议 |
第一节 我国遗产分割制度立法之不足 |
一、遗产分割制度立法体例不科学 |
二、遗产分割制度立法内容不健全 |
第二节 我国学者完善遗产分割制度的观点考察与评析 |
一、我国学者完善遗产分割制度的观点考察 |
(一)梁慧星等学者建议稿的主要观点 |
(二)王利明等学者建议稿的主要观点 |
(三)徐国栋等学者建议稿的主要观点 |
(四)张玉敏等学者建议稿的主要观点 |
(五)陈苇等学者建议稿的主要观点 |
(六)杨立新等学者建议稿的主要观点 |
二、我国学者完善遗产分割制度的观点评析 |
第三节 我国遗产分割制度的立法完善建议 |
一、我国遗产分割制度的立法体例建议 |
二、我国遗产分割制度的立法内容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8)赝品拍卖问题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赝品拍卖问题现状 |
(一) 当事人诚信的缺失 |
1. 当事人诚信缺失的表现 |
2. 当事人诚信缺失的危害 |
(二) 拍卖物鉴定存在缺陷 |
1. 拍卖物鉴定缺陷的表现 |
2. 拍卖物鉴定缺陷的危害 |
(三) 拍卖人免责的滥用 |
1. 拍卖人免责滥用的表现 |
2. 拍卖人免责滥用的危害 |
二、赝品拍卖问题诱因分析 |
(一) 当事人诚信约束不足 |
1. 法律规范不足 |
2. 道德约束不足 |
(二) 拍卖行业运作混乱 |
1. 拍卖机构资质良莠不齐 |
2. 行业暴利与投机的诱导 |
(三) 赝品认定存在难度 |
1. 法律认定复杂 |
2. 专业鉴定混乱 |
(四) 拍卖人免责适用存在缺陷 |
1. 拍卖人免责适用缺乏限制 |
2. 拍卖人免责条款效力过大 |
三、防治赝品拍卖的制度构建和完善 |
(一) 建立拍卖诚信制度 |
1. 建立拍卖诚信机制 |
2. 强化拍卖诚信监督 |
(二) 加强行业内部监督 |
1. 构建拍卖业内部评级制度 |
2. 强化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与职业道德 |
(三) 完善赝品鉴定环节 |
1. 完善赝品鉴定的立法规范 |
2. 建立健全赝品的鉴定机制 |
(四) 限制拍卖免责适用 |
1. 借鉴国外拍卖免责的相关规定 |
2. 完善国内拍卖免责的立法缺陷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艺术品拍卖相关法律问题基础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和研究意义 |
四、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第一章 艺术品和艺术品主体的法律界定 |
第一节 艺术品在世界各国法律上的定义 |
一、艺术品在西方欧美国家法律上的定义 |
二、艺术品在我国着作权法中的规定 |
第二节 临摹作品和赝品的法律分析 |
一、临摹作品是受法律保护的艺术品 |
二、赝品不受法律保护 |
第三节 艺术品主体的法律定位 |
一、艺术品创作主体在法律上的定位 |
二、艺术品接受主体的法律定位 |
第二章 艺术品拍卖相关法律关系 |
第一节 艺术品拍卖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
一、委托人和拍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
二、拍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
三、委托人和买受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
第二节 艺术品拍卖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一、艺术品拍卖中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
二、艺术品拍卖中拍卖人的权利和义务 |
三、艺术品拍卖中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 |
第三节 艺术品拍卖当事人对拍卖标的的权利义务 |
一、艺术品拍卖当事人对拍卖标的所享有的权利 |
二、艺术品拍卖当事人对拍卖标的应承担的义务 |
第三章 艺术品拍卖中着作权的法律保护 |
第一节 艺术品拍卖中着作权法律保护的法理思考 |
一、艺术品拍卖中着作权法律保护的法哲学思考 |
二、艺术品拍卖中着作权法律保护的经济学思辨 |
三、艺术品拍卖中着作权法律保护的法治思想探析 |
第二节 艺术品拍卖中着作权的权利主体与权利内容 |
一、艺术品拍卖中着作权的权利主体 |
二、艺术品拍卖中艺术品创作者的权利内容 |
三、应加强保护的追续权 |
第三节 艺术品拍卖中临摹作品和合作作品的着作权法律保护 |
一、艺术作品的独创性 |
二、临摹作品的着作权 |
三、合作作品的构成要件 |
四、合作作品的着作权 |
第四节 艺术品拍卖中着作权法律保护案例分析 |
一、油画作品《毛主席去安源》所有权和着作权纠纷案件风波 |
二、油画作品《毛主席去安源》所有权和着作权纠纷案件的法律分析 |
第四章 艺术品拍卖中的涉假行为 |
第一节 艺术品拍卖涉假行为及其原因 |
一、艺术品拍卖涉假行为 |
二、艺术品拍卖涉假行为的形成原因 |
第二节 艺术品拍卖涉假行为的法律责任 |
一、艺术品拍卖涉假行为法律责任的认定 |
二、艺术品拍卖涉假行为法律责任的承担 |
第三节 “声明不保证条款”的法律适用 |
一、“声明不保证条款”制定的背景分析 |
二、“声明不保证条款”的滥用 |
三、“声明不保证条款”与其他法律条款之间的冲突 |
第四节 艺术品拍卖中涉假行为案例分析 |
一、假冒吴冠中作品《毛泽东肖像》侵权一案 |
二、假冒吴冠中作品《毛泽东肖像》侵权一案的法律分析 |
结论 |
一、中国艺术品拍卖市场的特点 |
二、中国艺术品拍卖市场中存在的问题 |
三、中国艺术品拍卖法律制度的立法概况 |
四、艺术品拍卖法律体系的构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从及在攻读博±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10)论艺术品“赝品”拍卖人的民事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拍卖人民事责任的相关理论研究 |
1.1 拍卖人民事责任的相关理论 |
1.2 拍卖法律关系学说争鸣 |
1.2.1 拍卖人与买受人之间是行纪法律关系 |
1.2.2 拍卖人与买受人之间是居间法律关系 |
1.2.3 拍卖人与买受人之间是代理法律关系 |
1.3 拍卖人与买受人之间法律关系分析与界定 |
1.4 界定拍卖人与买受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意义 |
2 艺术品拍卖人对买受人的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探讨 |
2.1 艺术品拍卖人对买受人应履行的民事义务探讨 |
2.1.1 拍卖人告知真伪瑕疵的义务属于法定义务 |
2.1.2 拍卖人告知真伪瑕疵义务的种类 |
2.2 “赝品”拍卖人对买受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探讨 |
2.2.1 “赝品”拍卖人的缔约过失责任 |
2.2.2 “赝品”拍卖人的违约责任 |
3 “赝品”拍卖人民事责任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则现状研究 |
3.1 我国“赝品”拍卖人民事责任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则现状研究 |
3.1.1 我国“赝品”拍卖人民事责任法律规定现状和不足 |
3.1.2 我国“赝品”拍卖人民事责任行政规章规定现状和不足 |
3.1.3 我国艺术品拍卖行业规范现状和不足 |
3.2 英国和我国香港地区“赝品”拍卖人民事责任制度现状研究 |
3.2.1 英国拍卖行业概况和相关规则 |
3.2.2 我国香港地区拍卖行业概况和相关规则 |
3.2.3 英国和我国香港地区拍卖人民事责任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4 “赝品”拍卖人民事责任司法现状和案例研究 |
4.1 “赝品”拍卖人民事责任司法现状 |
4.1.1 “赝品”拍卖人民事责任司法现状概况 |
4.1.2 赝品拍卖纠纷典型案例案情 |
4.2 “赝品”拍卖人民事责任司法判例反映的问题分析 |
4.2.1 拍卖人未尽审查义务的民事责任存在法律真空 |
4.2.2 拍卖图录的文字记载是否具有效力存在法律漏洞 |
4.2.3 瑕疵担保免责条款适用范围过宽 |
4.2.4 传统举证责任对买受人有失公平 |
5 完善我国“赝品”拍卖人民事责任制度 |
5.1 构建“赝品”拍卖人退货责任制度 |
5.1.1 瑕疵担保免责条款适用范围不应包括真伪瑕疵 |
5.1.2 构建“赝品”拍卖人退货责任制度的必要性 |
5.1.3 构建“赝品”拍卖人的退货责任制度的具体建议 |
5.1.4“赝品”拍卖人退货责任的免责事由 |
5.2 增加“赝品”拍卖人惩罚性赔偿责任 |
5.2.1 惩罚知假拍假拍卖人应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5.2.2 增加“赝品”拍卖人双倍赔偿责任 |
5.3 确认拍卖图录的法律效力 |
5.4 赝品纠纷举证责任倒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科研成果 |
四、拍卖法关于瑕疵担保责任免除质疑(论文参考文献)
- [1]艺术品拍卖中“声明不保证规则”的正当性事由重构[J]. 彭翊炜. 艺术管理(中英文), 2019(02)
- [2]我国拍卖法中瑕疵请求规则研究[D]. 李佳. 广东财经大学, 2019(07)
- [3]《合同法》第111条(质量不符合约定之违约责任)评注[J]. 金晶. 法学家, 2018(03)
- [4]拍卖人的信息提供义务与担保责任——从居间商的法律地位出发[J]. 武腾.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6)
- [5]拍卖人瑕疵担保责任免责声明比较研究[D]. 陈曦.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2017(04)
- [6]论强制拍卖中的瑕疵担保[J]. 乔宇. 法律适用, 2016(10)
- [7]遗产分割制度研究[D]. 杜志红. 西南政法大学, 2016(07)
- [8]赝品拍卖问题探究[D]. 孙齐. 江西财经大学, 2016(06)
- [9]艺术品拍卖相关法律问题基础研究[D]. 朱波. 华东师范大学, 2016(08)
- [10]论艺术品“赝品”拍卖人的民事责任[D]. 陈硕.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