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的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丁潇颖[1](2020)在《中国社区农园研究》文中认为中国高速的城镇化进程造成了严峻的社会、食物和环境问题。作为应对上述问题的策略之一,社区农园在我国诸多城市中大量涌现并快速发展。然而,这些农园的作用却差异显着——部分农园成为了促进居民互动、保障食品安全、改善社区环境的关键媒介;部分农园却因用地权属、规划布局、组织管理和运营等方面的问题,引发了社会矛盾与公众质疑。而既有研究缺少针对中国社区农园的整体性分析、理论性指导和综合性策略,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区农园的可持续发展。在此背景下,对中国社区农园进行全面探索,深入分析造成社区农园效益差异的成因,提出社区农园发展策略变得十分必要。本文综合运用文献研究、GIS空间分析、案例研究、问卷调查、SPSS数据分析等方法,从理论研究、现状分析与策略构建三方面对中国社区农园展开研究。(1)在理论研究方面,梳理了社区农园相关规划设计思想,总结了社区农园实践的发展趋势,并从政策环境、设计模式、参与机制、效益、社会资本和社区农园等层面,对国内外相关研究进行了全面解析。(2)在现状分析方面,探究了中国社区农园的空间分布特征,深入分析了社区农园的现状设计模式和参与机制,并从不同利益相关者的角度,探析了社区农园的效益与问题,认为社区农园的社会作用显着而问题多集中在政策法规、规划设计、社会参与、管理制度、运营方式等方面。基于对问题成因的分析,提出应强化对社区农园社会作用的认知,构建社区农园设计策略和参与机制,以此指导中国社区农园建设。(3)在策略构建方面,借助社会资本理论,阐明了社区农园能够建立信任、社会网络和规范,促进社会资本培育的社会作用,并进一步筛选得到影响社会资本形成的空间要素和社会要素。之后,基于不同要素对社会资本形成的影响程度,制定了以培育社会资本为目标的社区农园设计策略和参与机制:在设计策略层面上,剖析了典型社区农园案例,构建了分优先级的选址策略和农园尺度下的空间设计策略,并结合实践对设计策略进行验证;在参与机制层面上,提出了建立多元主体协同合作的组织模式、健全管理监督制度和开展多样化运营活动等途径和方法,论述了参与机制的有效性,并对社区农园的支持性政策体系进行探讨。本文从理论研究和实践案例两方面,形成对中国社区农园的整体性认知,并基于社会资本理论,对社区农园社会作用进行解析和定位,进一步建立以培育社会资本为目标的社区农园设计策略和参与机制,对于突破社区农园发展障碍,科学指导社区农园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农园正向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许霖峰[2](2020)在《开放视角下中国居住区设计控制研究》文中认为在我国城市建设迎来由增量走向提质的新常态下,居住区广泛封闭化导致的城市问题日益凸显且亟待解决。如何应对居住区与城市间的隔离发展,使其由封闭走向开放,是居住区研究与实践长期关注却未能有效攻克的难题。已有研究不乏立足开放视角的探索,以针对居住区个体从设计层面展开的研究为主,但居住区在城市整体运作中至关重要的参与作用,和设计控制对设计及其产出过程的潜在影响均未受到应有重视。为此,从城市维度,立足开放视角展开居住区设计控制研究,在应对封闭问题并提升城市空间生活品质方面尤为关键。通过设计控制应对居住区封闭问题,需要从认识两者间的关联入手。借助梳理居住区设计控制发展历程,发现早期对国外理论的引荐,为设计控制植入脱离于城市“自体完善”的基因,其后施行长达25年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进一步面向全国普及了内向分级式的设计控制框架,基于此框架居住区逐步形成稳定的封闭姿态,由此证实居住区封闭化发展与设计控制密切相关。同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提出了全新的设计控制框架,标志着居住区与城市统筹融合发展的新开端。在明确关联的基础上,需进一步从设计控制方面挖掘封闭问题的症结。现存问题成因在于五方面:技术标准重容量轻空间,导致空间管控不足、缺乏内外协调、结构有失多样;规划管理重指标轻实效,造成居住区管控精度低、设计审查不到位、制衡机制不健全;开发商重利益轻效益,致使空间产出标准化、高度配比资本化、边界处理领地化;居住者重个人轻邻里,加剧交往意识减退和封闭认同;从业者重产出轻品质,引致在地观和整体观缺失。这些本质源于设计控制在技术标准上的单一,管理制度上的不足,以及分别对开发商、居住者、从业者在设计咨询、宣传教育和后职业教育上的欠缺。认知开放的关键是深入本土居住现实,从居住区与城市的关系入手。通过实证研究方法,对全国16个居住区展开调研,发现从城市整体维度出发,单纯从交通、空间、资源各单一维度将居住区对外开放,无法重构居住区与城市隔离发展的二元化关系,更不能全面应对封闭问题。对居住区开放的认知需要以尊重本土居住国情为根本前提,迎合城市未来发展的价值取向,从物质空间、设施资源、建管环境和居住观念多个维度分层次解读与建构,挖掘出开放视角应包含“多维开放”和“相对开放”两层递进的内涵。以确立开放视角为基础,可进一步搭建居住区设计控制的理论框架,框架经对现行设计控制的适应性调整后得出。基于现行设计控制在运作中呈现出的过程局部化、主体分垒化、内容自体化特征,融入开放视角的设计控制需要向过程全程化、主体协同化、内容统筹化转变。由此,可建立开放视角下居住区设计控制的框架,包含全程贯通的过程层、协同联动的主体层、统筹兼顾的要素层、刚弹兼备的保障层。设计控制框架构成层次的导控基于应用操作层面,从空间、过程维度入手。空间维度重点围绕要素层展开:通过居住区道路交通系统的复合化织补,增强与城市公共交通、慢行系统和道路网格的衔接渗透与有序融合;借助功能设施系统的整体化调配,融入城市整体功能结构,有层次地提升公共服务均衡性和居住生活多元性;借由公共空间系统的双向化营造,对外强化与城市公共空间网络的融合搭接,对内满足居民的交往活动与精神颐养;利用建筑组群系统的调和化塑形,在不失自身空间特色的前提下,达成与周边城市风貌和空间形态的共生。以此为基础,依托保障层,透过控制、激励、引导三种手段将设计要点转化为导控内容,形成开放视角下居住区设计控制的“要素导控工具箱”。过程维度以保障层为支撑,围绕过程层和主体层展开。先透过国家和地方两级法规的搭建,为设计控制过程在开放视角下运作提供法制保障框架。再借助政产学研用合作机制、四会议事机制和平台会审机制,强化多主体多专业在全过程中的共同决策与协同,并在增强程序的同时提高设计审查力度。还可采取面向开发商提供全过程设计咨询、针对管理者和从业者开展继续教育、面对居民进行宣传教育等多种弹性手段,加强对过程运作的支持。上述刚性与弹性手段的组合即为开放视角下居住区设计控制的“过程管理工具箱”。两种工具箱双管齐下,将以应对居住区建设管理的现实困境为前提,从城市层面系统化地推动居住区与城市的统筹融合发展,在有效推进居住区开放进程方面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赵骄阳[3](2019)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下既有住宅改造的困境与对策》文中研究说明我国住宅建设经过30余年的高速发展后由增量时代转入存量时代,既有住宅改造逐步成为住宅建设道路上的“新常态”。住房制度改革实现了住房私有化,区分所有住宅已经成为我国城市目前最普遍的居住形态,对于既有住宅的改造势必会牵涉全体业主共同利益,同时在法规、主体、利益、协商等多个方面引发不同的问题。本文以我国既有住宅改造为研究对象,提出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角度进行住宅改造问题根源探究及对策完善的研究方向。具体由以下几个方面展开:首先,通过文献研究指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保障既有住宅改造中业主共同利益的立法基础,并提出现阶段我国既有住宅自下而上改造模式的新要求。其次,从法律的角度对近十年间住宅改造相关司法案例进行统计分析,挖掘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既有住宅改造的相关性;从改造的角度运用问卷调查法探究既有住宅改造中集体行动的主要影响因素,同时验证既有住宅改造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高度相关。再次,结合调研数据和改造个案探究我国既有住宅改造现存的主要问题集中于实施主体不明确、利益分配不合理和协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针对现存问题从主体、利益和协商三个维度深入探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立法缺陷根源。最后,借鉴香港及其他地区的既有住宅改造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以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立法为主要对策的建议,对应主体、利益和协商三个维度分别提出改进建议。本文通过既有住宅改造的相关研究呼吁对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补充完善,有助于建立健全既有住宅改造的运行机制,以期对当下备受关注的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作的顺利推行有所借鉴和启发。
闻立达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4](2019)在《物业管理行业责任边界问题研究》文中认为第一章课题研究概述1.1课题研究的现实意义我国物业管理经历了36年的发展,目前拥有世界上最大的管理规模、最快的增长速度、涉及面最广的客户群体、数量最多的物业服务企业和最庞大的从业人员队伍。物业管理机制逐渐覆盖了不动产管理的各个领域,成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快速发展过程中,物业管理行业面临着诸多问题。宏观方面:政府对物业管理行业认识与支持的不足,法律法规政策不健全,物业服务费调整机制缺失、管理服务标准体系建立不完善、业主对物业管理不理解不认同不支持,等等;微观方面: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是使用服务费还是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王祎[5](2018)在《北京市中低收入人群居住空间分异及对策思考》文中认为伴随1998年的住房商品化改革,中国城市社区间的异质性逐渐增强,不同收入阶层在居住空间上的分异逐渐显现。论文使用从三家房地产经纪公司以及北京市政府网站获取的市场租房、公租房和市场租房补贴数据,对北京市中低收入群体的空间分异进行了多角度的分析和研究。研究围绕4个问题展开:(1)北京市中低收入人群的居住空间分异近年来的变化趋势如何?(2)北京市的公租房项目是否有助于缓解中低收入人群的居住空间分异?(3)北京市的公租房项目(“补砖头”)与市场租房补贴项目(“补人头”)哪个更有助于缓解中低收入人群的居住空间分异?(4)如何理解和应对中低收入人群的居住空间分异?研究结果显示,2015年至2018年,作为北京市所有收入阶层中居住空间分异度最高的群体,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空间分布愈加“外围化”和“不均匀化”。补人头”的市场租房补贴项目可以缓解中低收入群的居住空间分异,而“补砖头”的公租房项目则会导致中低收入人群的居住空间分异加剧。公租房和市场租房补贴的覆盖范围很小,远不能满足北京市数百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综上,本文对于中低收入人群的空间分异提出了几点思考。第一,要辩证地看待居住空间分异。在市场力的作用下,不同收入阶层的居住空间分异是一种必然。但是,中低收入群体的过度聚集会造成负面的社会效应,政府应当通过住房和规划政策对于城市居住空间分异进行调控。第二,居住混合政策不是万灵药。不同收入阶层的居住混合对中低收入人群产生的影响具有两面性。混合住区的人群收入差距不宜过大,避免巨大的贫富差距激化社会矛盾。第三,北京市政府在城市更新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到中低收入人群的基本居住需求,住房规划部门要从以“补砖头”为主导的住房保障政策逐步转向以“补人头”为主导的住房保障政策,并逐步提升城乡结合部地区的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
施润[6](2017)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自管模式”的立法构建研究》文中指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本质,是业主为行使区分所有权之共同管理权的便利而设立的管理工具。但业主拥有资金所有权,并不代表业主必须进行自主管理。在业主管理能力有限的现实背景下,立法并未将增强业主管理能力作为重点,而是希望通过政府代管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企业代管维修事务转移业主的共同管理责任,但问题是,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事务虽然被转移,但住宅小区建筑物维护保养的长期风险并未转移,建筑物维护管理责任是住宅小区业主难以逃避的责任。对于政府行政机关代管专项维修资金的模式而言,政府作为外在行政力量,难以深入住宅小区了解建筑物维护保养现状,难以确定专项维修资金的提取是否为资金滥用,也难以介入小区微观治理过程,难以在专项维修资金决策使用过程中平衡各方主体利益。因此,政府行政机关往往倾向于牺牲资金使用的便捷效率而设置重重管理手续以保障资金的安全性,但由于业主难以监督政府管理权力的正当行使,以致曝光出全国归集5000亿专项维修资金,却在制度体系外暗自保值增值等丑闻1,政府代管所出现的挪用、贪污等管理漏洞,证明政府代管体系下资金安全性实难保障,政府代管模式受到来自于资金安全性、资金使用效率性两方面的质疑。此外,长久习惯于政府代管,以至于许多业主认为,住宅建筑物老旧的维修管理责任在政府,从而出现老旧小区的维修维护难题,更难以形成业主积极维护管理小区共有部分的责任意识。因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模式的立法设计,其基本出发点应当从如何转移业主管理责任的立法思路转变到为业主自管责任的履行提供完善制度保障的立法思路。在具体制度设置上,应当通过设置激励机制,便利于业主履行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责任,增强业主自主治理能力,促进住宅小区的保值增值。在立法目标上,应以促进实现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效益为目标,在此过程中注重管理权力的合法控制,以维护资金安全。对于业主自管模式下的专项维修资金立法,首要的问题就是制度模式设计的问题,必须强调住宅小区业主自管责任的履行和必要的政府监管两个方面的重要性。在立法思路上,一方面,在住宅小区共有范围不明、业主组织难以成立、业主知情权难以保障的情况下,业主履行自管责任无异于纸上谈兵,即使有精英业主勇于维护业主集体利益,但没有制度化的设计和保障,精英业主也难以承担重大责任压力。因此,必须为全体业主承担自管责任奠定基础,扫清制度障碍。在现阶段,有积极意义的制度设计主要包括:构建住宅小区区分所有权制度,促进住宅小区的一体化保护;完善业主公约制度,以明确业主对于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责任;明确小区应当设置业主组织的制度,并构建互利合作、沟通互信的参与表决机制;最后,构建业主共同利益的救济维护机制,保护业主个体为共同利益进行权利救济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必要的政府监管则又是促进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自管秩序良好运行所必须的条件。在监管理念上,政府监管是一种“有限干预”,容许业主自主管理资金过程中形成各种有效模式;政府监管是一种“有效干预”,干预的目的是形成有效率的业主自主治理,克服业主组织等资金治理主体在资金运营过程中的权威性不足和效率低下等弊病。在监管的具体措施方面,政府应当制定必要的小区自治扶持计划、培育第三方社会机构(如业主协会、维修事务评估机构、物业职业经理人)的成长,制定基于特定项目的财政支援计划等。因此,必要的政府监管包含了支持援助及秩序规制的双重含义。业主自管模式下专项维修资金立法的第二个问题在于制度的整体构建。首先在于构建什么样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主体制度。当前形势下,由物业企业主导的“垄断式”商业治理结构支配小区治理,将专项维修资金交由物业企业主导,则资金失控危险极高,物业服务企业代签名、假签名的案例即为证明。建立业主团体组织,以小区的组织化代替单个业主对外联络的个体契约化,同时考虑大型小区的现实需求,以建立真正紧密连接的业主共同利益维护机制,此为制度构建的上策。但更为重要的是,要建立有利于业主积极履行管理责任的表决机制和参与制度,构建业主组织的法治化管理机制。其次,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与续筹、使用、保值增值三大制度,分别对应了实践过程中的“归集续筹难”、“使用难”、“保值增值难”三大难题,因此也是论文着力解决的问题。排除将问题归结于民众素质、文化传统等视角,单从法律制度的角度分析,从制度设立的依据、公共性参与的权利保障、到立法的科学性、立法制度的完备性等均存在重大缺陷,以至于“三难”问题并非单一制度规定或行政命令就可以解决。但归集到一点,解决的总体方案在于保障资金的使用安全性、使用过程中的真正民主参与,合理划分针对特定情形的特定使用程序。在此,立法应当充分重视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对于业主权利保障的重要意义。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难”是“三难”的核心,只有解决了这一问题,才能真正促使“归集续筹难”、“保值增值难”问题的解决。最后,专项维修资金自治与监管的整体秩序建构,只是刚刚塑造了一个自治型小区和小区型公共收益制度的雏形。未来,作为小区的基础收益制度,其来源应当更加丰富、并通过金融化运作保值增值,在这一过程中,小区公共治理结构也更加完善。一个建基于住宅小区的民主治理机制和小区型公共资金体制模式将逐渐形成。它将使人们更加深刻的认识到,社会公共利益和民主政治绝不是生成于政府的单方面行政管控,而是来源于基层治理的整体机制设置。社会财政,也绝不仅仅单是国家意义上的公共财政,也包括小区自治型资金管理制度。在最终意义上,良好的小区治理才是良好国家治理的根本来源,二者是紧密的整体。除导论外,论文主体共七章。前三章着重于阐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自管模式的理论基础,从历史与域外经验、自管责任的立法激励、政府监管的必要性等方面进行理论梳理。后四章着重于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从主体组织制度、归集续筹制度、使用支出制度、资金的金融化治理等方面进行全面阐释。第一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模式的历史演进与域外考察。首先,本章探究我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法律制度形成和演变的历史脉络,展示出政府强力推进与个人私权意识觉醒在制度变革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其次,剖析专项维修资金的制度属性,指出将专项维修资金的性质定位于资金而非基金,主要是我国住宅小区的治理实际所决定,但同时,政府代管模式也逐渐显现出政府在过度介入社会微观事务后的弊端。再次,本文结合各主要国家和地区有关住宅公共部分维修的相关立法和管理模式,指出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自管是国际立法的主流趋势,相关立法应当着重于构建业主自管的制度体系,激励业主积极担当自管责任,但同时,政府必要的监督与协助义务也是制度得以良好运行的保障。第二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自管责任本章主要解决为什么要由业主自管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自管专项维修资金的可行性、以及如何构建业主积极履行自管责任的立法激励等理论问题。首先,本章认为,在业主自管能力有限的情况下,立法着力于转移业主自管专项维修资金的事务,但无论是政府代管还是物业代修,业主均无法免除最终责任后果。其次,从区分所有权理论、政府逐步退出微观管理事务的改革、业主自管模式改革的可行性等各方面讲,业主自管模式都具有现实可行性。再次,问题的关键在于立法如何激励业主履行积极管理义务。为此,在理论上需要改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为业主的小区共有权确定权利边界;在制度上则需要通过业主组织、业主公约、参与表决机制、救济机制的改革,建立业主为共有利益而担责的制度基础。第三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自管模式的政府监管本章主要回答业主自管模式是否需要政府监管、政府监管的理论基础、政府如何监管业主自管专项维修资金的行为等问题。首先,业主自管行为存在权利滥用的风险,同时容易陷入集体行动的困境,这些弊病都决定了政府监管的必要性。但政府监管行为亦存在其必要的干预限度,应当确立政府监管的法定原则、有限干预和顺势而为的原则、服务与扶助的原则等。政府监管不是制约与限制,而是以合法性监督为前提,扶持不具有治理能力的自管主体,同时对资金治理过程中形成的有效模式进行优化。在监管的过程中注重监管目标、时机、监管对象等监管具体规则的选择,较为完善的监管法治体系应当涵盖业主自管组织的建立与发展、资金的归集与续筹、资金的使用和工程维修等各方面。第四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自管组织的法律构建业主大会是最核心的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自管组织。健全而良好运行的业主大会制度及业主委员会职责的依法行使,是专项维修资金能够实现业主自管的关键。本章从我国小区治理的现实出发,论证从物业服务企业所主导的垄断式小区商业治理结构向业主组织主导的小区公共治理结构转型是历史必然。具体法律制度的设计应当考虑我国住宅小区大型化的现状及对外联络的便利性,规范政府机构的指导行为,设置楼宇业主委员会制度、建立有关业主委员会的规则监督体系,保障业主知情权。制度建构中着重强调两个方面,其一,应注重小区规约立法机构的设立,以小区的法治化治理实现对业主组织的监督。其二,业主自管组织的法人化对于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保值增值意义重大,但同时应吸取各国经验,有效解决业主自管组织的对外责任承担问题。第五章,自管模式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与续筹归集与续筹是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前提。现行立法采政府强制归集代管模式,业主组织没有自主归集权,未来要建立业主自治归集模式,必须首先完善小区控制权的转移制度,在确立业主组织法人地位基础上建立适合于住宅小区的业主强制归集义务制度和业主成员责任制度。在其他方面,首先,立法应放松不必要的监管,保障业主对于专户管理银行的选择权;除设置业主账户外,应根据“受益原则”设置共有统筹账户。其次,现行立法在归集依据、归集主体确定、老旧小区专项维修资金补建等方面均存在重大疏漏,亟需改进;再次,续筹问题除着重于法律规则的完善,也应根据我国住宅小区业主共有收益来源广泛的特点,建立小区公共收益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制度规则。第六章,自管模式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法律问题支出使用问题是专项维修资金的核心问题,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支出程序本质上是小区业主的公共管理与决策过程,立法理念上应注重财产安全性与支出效益性的结合。首先,对于支出使用的一般程序,需设立详尽的预算决策程序;在具体的使用表决规则上,应注重业主对于维修问题科学性的认识,在此基础上与表决的民主性相结合;现代网络信息技术为保障业主参与权、监督权提供了便利,立法应当充分重视其在解决传统表决决策规则难题上的意义。其次,应急维修特殊使用决策规则并非权益之计,其核心理念在于业主“适足住房权”的保障,立法应信任并授权业主组织相应处置权利,并给予必要的政府救助。再次,住宅维修和保养是业主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在工程招投标、维修施工过程中均存在资金使用风险,需加强立法监督,维护资金安全。第七章,自管模式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金融化治理该部分在于解决专项维修资金闲置中的保值增值理念与制度设计。本章认为,专项维修资金的保值增值,目标不在于金融投资以实现资金价值最大化,而在于小区财产的安全与小区治理水平的提升。因此,构建以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小区公共财产保险的法律制度,既能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又有利于减轻业主赔付责任,减少小区共有部分更新的资金压力,应当成为业主的首要选择。在投资其他理财产品时,立法应注重资金安全监管的程序设计。最后是结论与展望部分。本部分首先阐释了在住宅小区治理转型背景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自管的理想模式,这一治理模式是以业主自管责任为基础的多元主体共治的有机治理整体。同时,本部分认为,合理的自管模式的架构,为业主自管能力的养成与习得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而业主自管能力的提升,又从本质上塑造了业主的公共参与精神和责任意识,从而有助于形成以财产权为基础的社会自主管理体制,实现真正的社会治理现代化。
宋明星[7](2016)在《基于城市关联性的保障性住房发展历程与设计策略研究》文中认为迄今为止,我国的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已有三十多年历史,其中同步进行了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伴随着快速城镇化进程,保障性住房制度经历着从无到有,从计划到市场的过程。本论文基于保障房住区与城市关联性视角,对保障性住房的制度构建、城市空间分布、建筑设计等方面开展研究,试图提出一个较为全面的,涵盖从体系建设到建筑细节全过程的策略。论文按“国内外保障房制度建设比较研究——基于保障房住区与城市关联性分析保障房城市空间形态——保障房体系制度、城市空间、保障房住区设计等宏观、中观、微观层面的设计策略”路线开展研究。首先,梳理出保障性住房制度在住房制度改革五个阶段中扮演的角色和发展过程,对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棚户区改造、城中村进行了专项研究。这部分研究的意义在于从宏观的角度看待城市关联性视角下的保障房建设,与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构建、城市非平衡性、未来发展趋势的预测等内容都有着密切的关联,这也是相比其他建筑学背景的研究者而言,本文花了更多笔墨于这个过程分析的原因。选取香港、新加坡、美国、英国等境外地区和国家的保障性住房制度作为研究对象,研究得出的启示包括:成立专门的运营管理机构;设计严密的保障性住房运行机制;准确把握市场与政府角色;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注重资金平衡;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金融支持体系;提供租用和购买的渠道;“体面住房”标准的全面性;更新计划的公众参与度、关键工作者的住房保障问题等。论文结论部分借鉴了他们的先进做法和理念。很多学者的研究都分析了保障性住房建设中显性问题,如边缘郊区化、大型化趋势、公共服务设施缺乏、给城市形象和社会治安带来负面影响等。传统研究方法是从城市选址和规划层面分析,但得出的结论往往失之于表面。本研究基于保障房与城市关联性视角,提出了保障性住房与城市空间之间、保障性住房与被保障人群生活方式之间、保障性住房建设与运行模式之间这三个彼此关联的本体间存在的问题,其关系对保障房在城市空间中规划、建设、分配、运转等会有深层次的影响,形成了保障性住房与相应城市空间的关联性,包含:城市非平衡性、城市间及城市自身非公平性、被保障人群自身非平衡性发展、生活肌理改变与社会属性的认知、硬质边界的规划与复合化界面、自组织行为带来的自生长性、资本的力量与保障属性的关系、混合居住模式和空置房等方面。从保障性住房与城市关联的密切程度来看,保障性住房小区与城市之间形成了三大类型和六种子型:自我完善型中的依托超大城市发展子型和依托企业及园区子型;城市叠加型中的自身带动城市发展子型和依托主城区叠合发展子型;斑块融入包含有机更新融入城市子型和城区地块新建融入子型。论文对每个子型的存在基础、规模、与主城区距离、配套设施完善度、就业岗位特点和交通方式等方面都做了研究。基于城市关联性下的保障性住房形态构成分析是本文主要创新点之一。通过前文的分析,研究尝试提出保障性住房建设制度层面的宏观策略,基于城市关联性下的城市空间中观保障策略,保障房住区公共空间营造与住宅设计微观策略。这几个方面同时也是论文的主要研究成果:1、宏观策略。包含立法和制度两个方面。首先确定保障性住房体制社会公平性、保障适度性、长期动态性、地区非平衡性等基本属性,这些属性有的是各国之共性,有些则是我国特有的。从保障主体、保障房类型、保障标准、保障方式等几个主要方面做出法律构建的建议,尤其针对农民工、新就业大学生、各类引进人才、老龄化人口等保障对象做了长期趋势的预判。制度建设主要是操作层面的构建,包括:资金筹集的方式、建设与管理的框架建设、准入标准与退出机制、信息系统建设和公开等几个方面。2、中观策略。研究基于城市关联性下的城市空间提出:组团平衡与混合居住;公共交通导向;多元化房源下的空间选址;复合界面等四大方面十三点针对性策略。针对这些通用性的策略在三种保障性住房形态类型中的具体应用,又针对性的提出了相应的细则,例如自我完善型中提出了产业与生活安置的关系、相应的大运量交通体系、相对疏离与城市的邻里单元塑造、产业远景下的住区更新等策略。城市叠加型提出了快速聚集人气带动发展的方式、构建网络化交通、推动居住中复合化社区模式等策略。在斑块融入型中,棚户区改造等方式如何与保障对象和空间结合、当居民置换后,中心城区二次开发中保障性社区的社区活化方法和原则等策略。3、微观策略。保障房设计策略主要提出了小区总图层面的空间策略,户型和单元层面的类型和组合设计策略,单一空间内部的利用与改造策略,总体而言也是一步步将空间尺度由大及小,全方位对保障对象的居住条件进行研究。在小区整体空间层面重点在于提取了保障房与普通商品房不同的特点开展研究,这也是改变设计师只看到二者居住的共性,忽视了保障对象特殊性,从而提出的专门的设计策略。户型与单元策略上,收集了近百种近年来实施的保障性住房户型与商品房小户型,通过ldbk的功能体系分类法,对各种不同户型做了分门别类的研究。同时按多层与小高层、高层住宅研究了外廊式、内廊式、单元式、塔式、跃廊式等不同单元的组合特点。另外从人体行为需要的具体空间尺度、关联空间尺度、单一空间的综合利用方面,提出了套型间的空间置换、套型的合并与拆分、套型内部空间的局部重组、空壳支撑体等方式。
李会勋[8](2015)在《保障性住房地方立法及实践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保障性住房向来都缺乏一个统一或者权威性的定义。对一个承载了经济、社会、民生和社会心理意义的标的物来说,赋予其人人都可信服的所谓科学定义,难免会陷入“另一层谬误”。无论是西域的公共住房,抑或儒家文化圈内的组屋、居屋,均凝练了政府和民众的智慧,体现了责任政府的担当。当前推进保障性住房仍饱含了执政党更多的情感性色彩而非法理性逻辑。公权力主导并强推的结果是满足了一部分受众群体的需要,但同时也带来了诸如效率与公平、政府与市场、自由与强制之间的矛盾。借鉴政治学的研究术语,中国保障性住房历经了否定之否定路线和修正主义路线,即“休克式疗法”到“渐进式疗法”。当前,保障性住房既面临着传统市场与政府、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张力,更面临着法治实践中法制统一与实践相悖、新型社会治理模式需求多元与公共服务手段相对单一、国家责任担当不够与个人义务履行尺度不一等矛盾。研究保障性住房至少存在以下问题亟待解决:第一,保障性住房是个什么样子的东西?它可以没有统一的定义,但必须有外延和内涵的初步界定。至今,无论是实务界还是学术界,对保障性住房的认识仍然比较混乱,有“盲人摸象”之虞。第二,保障性住房供给的主导方应当是谁?如果是政府,政府的责任和义务限度在哪里?政府的职责主要放在需求方还是供应方?如果是公众,或者说中低收入者,各自的内容和限度如何?第三,在中央立法缺失,地方现行立法之窘境下,各地经济实力差异较大,“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式样的制度供给会不会加剧新的社会不公,影响社会对住房公平的正常心理预期和可承受能力?第四,与缺乏顶层设计的难为相比,保障性住房制度需要的是基于个人信用、技术平台、公私协力、行政审核、司法介入、权利保护等更为复杂细致的逻辑和技术承接,如何让该体系播下“龙种”而不至于产出“跳蚤”,需要怎样的理念与技术糅合?第五,除了政治学、经济学、经济法学、建筑与房地产以其视野来研究和剖析保障性住房以外,以宪法与行政法为代表的公法学科对保障性住房制度应当有什么样的理论贡献或者实践导引?住房问题在根本上是房价过高和居民支付能力较低之间的矛盾,宪行视角下的政府应如何承担并加以解决?基于上述问题,文章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详细论述或论证。第一部分,保障性住房的缘起与现状。保障性住房制度从计划经济中剥离,历经完全计划和完全市场两个单轨阶段。既有制度性因缘,又有历史性变迁,本部分从政策和制度层面解析保障房制度的缘起。现实层面,廉租房建设滞后,经济适用住房停滞不前,公租房大行其道,在诸如限价房、优租房、自住型商品房、人才公寓等名目繁多的住房供给体制下,未来保障房制度的供给主体、受众范围、产权设置等顶层设计既需要地方立法和实践的试错和指引,又需要探究国家宏观调控与个人需求的微妙关系,包括其背后蕴涵的制度和法理因素。第二部分,重点论证了保障性住房基础理论,意在把握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基本性质和基本原则。本部分的论证没有从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上诸如效率与公平理论、租金管制理论、住房过滤与梯度消费理论着手,而是遵循“公共住房必须有公权力的介入,公权力介入后应当如何运行应当是公法认真研究的问题”这一思路进行研究。公权力的介入和运行应体现在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各个面向上。目前国内学者对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基础理论研究代表性观点甚少,住房保障制度要处理好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市场化的关系、住房发展的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的关系、需要和可能的关系、住房保障和全面福利的关系。从“公”字着手,认为保障房是公共产品;保障房制度需要公权的介入和运行;保障房制度体现的是公共治理;保障房制度归结点是公共利益。根据当下实践提出了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基本原则,即公共性原则、有限性原则、流动性原则与市场性原则。保障性住房之国家保障义务是国家对中低收入群体拥有住房应承担的责任基础。本部分论证保障性住房之国家保障义务,而非泛化国家义务,将住房保障统统归结为国家义务。住房国家保障义务的提法既非对“权利——义务”的逻辑遵从,同时也是对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逻辑概念的混同。国家保障义务的逻辑基础与西方公共住房制度相比,从理论到实践都还没有找到一个很成熟的模式。包括经济学、法学和社会学在内的学者从多个角度对公共住房、社会住房等保障房制度进行论证,经济学学者多从国家干预理论、福利国家理论、市场失灵理论和住房梯度消费及过滤理论进行论证;法学学者多从住房权进行论证;社会学者多从公平分配理论、社会排斥理论和居住隔离理论来论证。多学科的交叉研究还不够,保障房制度相关理论和技术路线设计还没有清晰的展现在我们面前。尤其是我国保障房制度的实践线路多从地方立法与实证着手,地方先行先试的路径依赖在短期内仍将存在。对地方立法和实证的探寻有利于从根本上对保障房制度给予全面清晰的梳理。通过正当性理论和普遍福利理论论证了国家在住房保障上对公民存在的保障义务;通过对国家保障义务的规范依据、宪政基础和根本目的进行论证,指出国家在推动保障性住房制度立法与实证上的责任和义务。这一责任和义务在《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规定中得到了印证。保障房制度表现出超强的制度生命力缘于制度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国家保障义务的积极履行,国家保障义务这一命题有着清晰的制度发展脉络,这个脉络不仅与我国住房历史相契合,而且还折射着中国经济转型和社会住房制度的变迁。第三部分,比较并分析域内外保障性住房的立法。重点考察域外的立法与成熟制度。现行保障房制度的立法主要依靠行政管理部门来主导,为应对立法民意,全国人大以委任立法的方式让国务院制定相关条例和办法,国务院根据工作分工由具体部委来主导起草,并征求相关部门(比如财政部、银行、地方政府住建部门)的意见,带有强烈的行政主导色彩。一般是在诸多主体的合力作用下运行,当前有关保障性住房的立法多以委任立法模式来进行。本部分重点考察了域外的美国模式、欧洲模式和亚洲模式中较为成熟的租金补贴,住房储蓄和中央公积金等特色制度。要确保保障性住房制度的法治化,就必须从立法的角度研究政府供给、租金补贴、契税减免等问题,必须从保障对象、标准、方式和职责上进行框定。域内立法主要分两个层面,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住房制度具有较强的时代烙印,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观念、住房消费可支付水平等条件决定了住房政策的差异。地方在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方面的共性,决定了各地在住房政策方面的相似性和演进的共时性;地方在发展水准、财政状况上的差异也决定了地方立法和政策上的差异,诸如东南沿海之立法较之于西部省份的立法就存在较大差异等。因给付能力的不同导致立法各异乃现实窘境之折射,此等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我国保障性住房立法的进度和质量。应当尊重和承认这种差异性,当下住房最高行政主管部门与地方人民政府签订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责任书就是基于因经济水平存在差异而建造保障房数量的非整体划一。但此处需要申明的是,根据地方实证调研,实践上的各异并非立法各异的结果,更为吊诡的是,各地反而在立法文本的表达上出现了高度同质,文本表达与实践的背离矛盾正是当下中央立法缺失,地方注重政令的集中反映。先地方后中央的立法模式,赋予了中央立法更多的地方实证样本,也彰显着中央与地方在立法与政策、管制与服务、集权与放权关系上的不置可否之窘境。第四部分,考察了域内外保障性住房的实践。本部分将当下实践分为三种模式,这三种模式涵括了当下的实践类型。保障性住房本身就不是完全市场条件下的产物。它的出现与中国快速城镇化、劳动密集型产业需求、中国社会结构阶层变化等因素紧密相关。社会阶层结构体现在社会阶层位序的确立上,各个阶层在社会地位等级中的排列次序取决于各个阶层拥有的文化资源、经济资源与组织资源数量,拥有三种资源数量越多的阶层,其阶层位序就越高,反之越低。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对象也体现了社会阶层序列的差别,比如在苏州,高技术人才的优租房房源质量好,面积大,装修好,设施比较齐全,而同为工业园区的其它公租房则较为次之。三种模式有赞许,也有质疑,体现着地方政府对保障房制度的政府职责履行、保障房建设模式、受众群体的范围差异。对域内外实证研究不难发现,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政府在住房的实践上正在进行四个方面的转轨:一是从直接供给向间接供给转轨;二是从实物供给向货币补贴转轨;三是政府从单方供给向利用社会组织力量转轨;四是由以传统公权力为主导向借用现代治理理念和综合运用新型行政模式转轨。上述转轨一方面可以避免政府对住房市场的直接干预,另一方面,又可以使国民平等的住房权利得到较为公正的实现,这迥异于我国当前以行政手段强行控制房价,行政命令手段强行完成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的做法。保障房的实践上还存在诸如主体与客体、审核与轮候、准入与退出等困境,有些困境是制度性困境,单靠保障房制度一己之力怕难以擎起整个保障与给付大厦。尤其是本部分困境中的纠纷与惩戒问题,以渝北法民初字第07396号等三起撤诉案为例,分析了司法实践中公益与私益的矛盾调处和适法矛盾。其实,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也在进行转轨,即从政府调控和稳定房价的工具性手段,向以保护中低收入者住房权利、履行政府职责的理念回归转轨。当下提出的“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符合国情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即是这一转轨的注释。第五部分,为保障性住房的完善提供些许合理化建议。在分权化的时代背景下,地方政府掌控着地方事务的主导权。保障性住房政策成为“中央主导的地方政策实验”,其地域化特征越来越明显,地方经验在推动着中国保障性住房发展的进程。处于“稳定”和“考核”的硬指标,地方政府在立法和制度实践中一直处于和中央的激烈博弈中,这并不是说所有地方政府都在应付中央的指令性计划,更多地方正在结合自身实际进行着制度创新和实践,比如“优租房”和“自住型商品房”的突破。调研证实,保障性住房制度推动比较好的地方,均是地方政府积极主动的自发行为,而并非来自于中央的权威,这意味着保障房制度需要在立法上、实践上和制度创新机制上进行完善。但地方积极性的发挥也存在这样一个结果:地方正在固化地域住房福利资源,地方立法在肢解着中央立法,立法的碎片化形塑了地域住房制度的碎片化。在中央打击针对商品房的投资和投机过程中,中央政府的调控措施受到了来自地方或明或暗的抵制。有鉴于此,保障性住房制度的推进需要把握好中央和地方的关系,需要市场和政府厘清并框定自己的职责。更要运用新型社会管理和手段的创新,综合运用公私协力、共有产权制度等相关理论指导保障房制度的实践。面对轰轰烈烈的制度实践,行政法学对保障性住房的理论贡献如果仍是传统行政法那些捉襟见肘的给付和行政合同理论,似乎还远远不够。
程其明[9](2010)在《小产权房规制政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在全国几乎所有大中型城市及其近郊,均出现以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新农村建设、设施农业、城乡统筹等名义违规开发建设、非法入市交易的小产权房。从媒体报道、学界探讨及有关机构调查数据看,小产权房数量大、分布广、问题多、争议大、影响深,成为政府、媒体、学者、开发商及广大民众普遍关注的住房问题之一。小产权房的形成、发展壮大,既有城乡土地人为分割成二个体系的不合理的土地管理体制、分税制导致的财权与事权不匹配的财税管理体制、农民土地宪政权利的虚置等体制性根源,也有住房市场化改革中城市高企的房价、住房保障的缺失、城市扩张带来的土地级差收益显化及其分配的不合理、法不责众以及法难责众的社会心理和社会经验等经济、社会根源,还有地方政府监管缺位、权力寻租等管制性因素。此外,客观上小产权房买卖方市场已经形成并颇具规模,主观上不同利益主体急欲利用小产权房进行套利、逐利、分利,也是小产权房迅速蔓延并逐步坐大坐强的一个重要因素。小产权房合法性问题、房屋产权法律属性问题等,关涉到现行法律法规的适足性问题。小产权房现实的热销与政策的限制,使其成为当前不容忽视的关乎国计民生的一个重大问题,其对民生利益的危害已经引起了管理层高度重视,合理与否,取决于各方利益博弈的考量。小产权房面临着开发风险、交易风险、产权风险以及安全风险,无法上市交易,无法办理抵押,无法继承,无法对抗政府的征地和拆迁。小产权房还折射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能的缺失、户籍制度的非理性以及公民能否自由迁徙并自由选择居所等深层次问题。针对不断蔓延并违规入市流转的小产权房,中央及有关部门先后颁发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文件,既从宏观上调控小产权房开发,更从微观上规制小产权房建设或销售,同时要求各地坚决制止、依法严肃查处。小产权房问题比较突出的城市,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也在设法进行规制,先后分别发布小产权房开发禁令、购买风险提示或禁止性规制政策。总体上看,小产权房现行宏观调控政策和微观规制政策,都没有取得预期效果;出于耕地保护、民生改善和农民权益保障等对小产权房进行社会性规制的政策供给明显不足;规制政策的执行,经常遭遇“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之困境。当然,一些地方政府对小产权房规制似有松动迹象,探索小产权房处置的路径有借鉴意义。目前,学术界有关小产权房规制政策的研究,或是基于土地政策的视角,或是基于住房政策的视角。有研究主张承认小产权房开发及其入市交易的合法性,有研究主张限制或取缔,有研究折中主张合法化,但不一定商品化,多数研究主张应区分不同类型的小产权房作不同处理。有关小产权房合法化的政策主张,或是出于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难问题,或是考量资源可利用性问题,或是审视法律法规适足性问题,而有关禁建禁售小产权房的政策主张,或是出于耕地保护与粮食安全,或是着眼农民长远生计,或是重申既有法律法规权威性,都不足以根治错综复杂的小产权房问题。鉴于小产权房问题已经远远超越了单一的法律、政治或管制层面而衍生为综合性社会问题,妥善解决之,需要高度的政治智慧和适足的规制政策。规制的基本路径,可以选择法律的、政治的和管理的路径。从法理上建构小产权房规制政策:一是循国际之通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重新确立公民自由迁徙权与住房权等宪制原则;二是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保护已拥有房屋财产人权利的法律,出台能够保障没有房屋之公民居住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保障法》;三是因应时事变迁和环境变化,整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以政治的路径建构小产权房规制政策:一是要在小产权房相关的法律立法和决策程序中,以制度化的方式率先建构起小产权房利益相关方的利益诉求渠道和民意表达渠道,以切实、充分、有效地反映民意,整合其利益诉求;二是政府必须重视小产权房利益相关方的参与式合作共治:三是政府必须衡平与保护小产权房各方利益,妥善解决利益冲突,避免矛盾激化可能带来的社会不稳定。以管理的路径建构小产权房规制政策:一是改户籍制为居住制,允许城乡居民自由选择居住地和住所;二是改农村土地承包制为永佃制,赋予乡居民以“恒产”,同时建立健全包括乡居民宅基地在内的集体建设土地交易机制与开发利用机制,增加乡居民“财产性收入”;三是严格控制和规范政府征地,允许乡居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非公益性项目用地;四是重新建构城乡居民住房开发与供给模式,将重新审视后原则上符合规划的小产权房合法化,并将之纳入合法的住房开发与供应体系。
翟校义[10](2008)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的权利结构及其在北京市政策执行中的演化》文中研究说明在城市社区中,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是两个非常重要的自治组织,这两个理论上看似相辅相成的自治组织在现实中却关系复杂,复杂关系的背后实际上是政府的政策在左右。本文通过对北京市社区中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相关政策的研究,特别是对政府政策取向以及相关组织的利益关系的剖析,发现政府厚此薄彼的政策取向以及控制寻租机会是问题的核心,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政策设计应以尊重权利为要义,在具体的制度安排上应以控制腐败、防止附加性政策为核心,在具体行政活动中应以依法行政为基本操守,唯其如此才能防止魔鬼隐藏在政策细节中作祟。
二、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的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社区农园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源起:高速城镇化引发严峻的社会、食物和环境问题 |
1.1.2 契机:社区农园与城市可持续发展 |
1.1.3 困境:社区农园发展面临诸多挑战 |
1.1.4 小结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对象 |
1.3.1 社区 |
1.3.2 社区农园 |
1.3.3 社区农园与份地农园 |
1.3.4 社区农园与社区农业 |
1.4 研究问题、内容和框架 |
1.4.1 研究问题 |
1.4.2 研究内容和框架 |
1.5 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1.5.1 研究方法 |
1.5.2 创新点 |
第2章 社区农园发展历程与研究现状综述 |
2.1 社区农园相关规划设计理论回顾 |
2.1.1 十九世纪至二十世纪上半叶:蕴含农业生产的城市规划构想 |
2.1.2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重建社区农业的思想 |
2.1.3 二十一世纪初期:与农业共生的城市规划理论 |
2.1.4 当代农业与社区关系的理论研究 |
2.2 社区农园相关实践探索脉络分析 |
2.2.1 社区农园的实践渊源 |
2.2.2 英国社区农园的当代发展 |
2.2.3 美国社区农园的当代发展 |
2.2.4 中国社区农园的当代发展 |
2.3 关于社区农园政策环境的分析 |
2.3.1 国外社区农园政策环境 |
2.3.2 国内社区农园政策环境 |
2.4 关于社区农园设计模式的研究 |
2.4.1 社区农园的区位特征 |
2.4.2 社区农园的空间设计特征 |
2.4.3 社区农园的种植模式 |
2.5 关于社区农园参与机制的研究 |
2.5.1 社区农园的参与动机 |
2.5.2 社区农园的组织模式 |
2.5.3 社区农园的管理模式 |
2.5.4 社区农园的运营模式 |
2.6 关于社区农园效益的研究 |
2.6.1 社区农园的经济效益 |
2.6.2 社区农园的社会效益 |
2.6.3 社区农园的生态效益 |
2.6.4 社区农园的健康效益 |
2.7 关于社会资本与社区农园的研究 |
2.7.1 社会资本与促进社区农园成员间社会融合 |
2.7.2 社会资本与提高社区农园成员的资源调动能力 |
2.7.3 社会资本与增强社区农园成员的政治权利 |
2.8 社区农园研究现状分析 |
2.9 本章小结 |
第3章 中国社区农园现状调查分析 |
3.1 基于GIS的中国社区农园空间分布研究 |
3.1.1 GIS分析思路和方法概述 |
3.1.2 中国社区农园整体空间分布特征 |
3.1.3 中国社区农园空间分布与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关系 |
3.2 基于调研的中国社区农园专项特征解析 |
3.2.1 调研目的、方法和内容概述 |
3.2.2 问卷结果统计与案例概况 |
3.2.3 社区农园设计模式分析 |
3.2.4 社区农园参与机制分析 |
3.2.5 社区农园效益分析 |
3.2.6 社区农园问题诊断 |
3.2.7 问题的解决思路:明确社区农园社会价值,构建社区农园的设计策略和参与机制,指导农园建设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中国社区农园的社会作用及其影响因素 |
4.1 社会资本与社区农园的关联性 |
4.1.1 社会资本概念的起源和发展 |
4.1.2 社区农园语境下社会资本的定义和分类 |
4.1.3 社会资本与社区农园社会作用的理论对接 |
4.2 社会资本视角下中国社区农园的社会作用解析 |
4.2.1 社会资本在社区农园中的培育 |
4.2.2 社区农园社会资本的功能 |
4.2.3 理论框架——社区农园促进社会资本培育的机制分析 |
4.3 影响社会资本形成的空间要素和社会要素分析 |
4.3.1 已有关于社区农园社会资本及其影响要素的研究 |
4.3.2 研究设计与研究方法 |
4.3.3 研究结果与讨论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以培育社会资本为目标的社区农园设计策略研究 |
5.1 以培育社会资本为目标的社区农园案例分析 |
5.1.1 北京育园 |
5.1.2 上海创智农园 |
5.1.3 深圳馨月园 |
5.1.4 上海梅园 |
5.2 以培育社会资本为目标的社区农园选址策略 |
5.2.1 优先利用街道或社区中心闲置地 |
5.2.2 开放社区公共服务单位附属场地 |
5.2.3 融入社区公园 |
5.2.4 活化社区消极空间 |
5.3 以培育社会资本为目标的社区农园空间设计策略 |
5.3.1 建立开放性社区农园,实现人人共享目标 |
5.3.2 “因地制宜”地构建公共交往空间 |
5.3.3 营造规整有序的种植形式 |
5.3.4 配置适当比例的观赏性景观 |
5.3.5 增设必要的基础设施,采用复合式设计 |
5.3.6 构建服务于不同群体的种植园区 |
5.3.7 不同空间载体下社区农园设计手法分析 |
5.4 以培育社会资本为目标的社区农园实践应用 |
5.4.1 点——天津万盈家园社区食物花园项目 |
5.4.2 线——天津丁字沽工人新村十三段社区生产性步道设计方案 |
5.4.3 面——天津丁字沽工人新村十三段社区有农化设计方案 |
5.4.4 小结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以培育社会资本为目标的社区农园参与机制研究 |
6.1 构建多元主体协同合作的组织模式 |
6.1.1 分阶段多元主体协同合作方式解析 |
6.1.2 多元主体协同合作模式中参与主体的权责分析 |
6.1.3 实现多元主体协同合作模式的途径 |
6.2 健全管理监督制度 |
6.2.1 设立社区农园行政管理部门和社区农园协会,完善监管结构 |
6.2.2 设置有效公开的管理制度和规则 |
6.2.3 分类型社区农园管理建议 |
6.2.4 设置完善的监督机制 |
6.3 开展多样化运营活动,拓展农园社会资本宽度 |
6.3.1 开展文化类活动 |
6.3.2 开展自然教育类活动 |
6.3.3 开展商业类活动 |
6.3.4 开展综合类活动 |
6.4 参与机制的有效性分析 |
6.4.1 多元主体协同合作模式的有效性分析 |
6.4.2 健全管理监督制度的有效性分析 |
6.4.3 开展多样化运营活动的有效性分析——以商业类活动对社会网络形成的影响为例 |
6.5 政策建议:建立支持社区农园的政策体系,保障社会资本培育 |
6.5.1 国家层面 |
6.5.2 地方层面 |
6.6 本章小结 |
第7章 总结和展望 |
7.1 主要结论 |
7.2 研究拓展——绿色生产性社区视角下的社区农园 |
7.3 研究不足和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
附录 B |
附录 C |
附录 D |
附录 E |
附录 F |
附录 G |
附录 H |
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
致谢 |
(2)开放视角下中国居住区设计控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
1.1.1 研究背景 |
1.1.2 拟解决的研究问题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设计控制的相关研究 |
1.3.2 开放视角下居住区的相关研究 |
1.3.3 核心概念及研究范围界定 |
1.3.4 研究评述 |
1.4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研究框架 |
第2章 我国居住区的设计控制历程 |
2.1 1950年代理论引导下的居住区设计控制 |
2.1.1 内向向心功能布局的启蒙 |
2.1.2 大尺度街区单元模式缘起 |
2.1.3 组团与分级式结构的雏形 |
2.1.4 中国特色三级结构的形成 |
2.2 1980-90年代标准化主导的居住区设计控制 |
2.2.1 标准定额首度出现 |
2.2.2 标准化倾向的显现 |
2.2.3 标准化实践的推广 |
2.2.4 国家规范首次确立 |
2.3 2000年初十年标准化基础上的细化深化 |
2.3.1 国家规范更新调整 |
2.3.2 因地制宜的标准化 |
2.3.3 国家级标准的新增 |
2.4 2010年后趋向多元化的居住区设计控制 |
2.4.1 国家级标准全面丰富 |
2.4.2 居住区规范二次修订 |
2.4.3 居住区设计标准更新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我国居住区建设管理的现存问题与成因 |
3.1 技术标准重容量轻空间 |
3.1.1 控制要素欠缺空间管控 |
3.1.2 界内约束有失内外协调 |
3.1.3 内容模板化流失多样性 |
3.2 规划管理重指标轻实效 |
3.2.1 控规管控定位低精度 |
3.2.2 空间设计审查不到位 |
3.2.3 管理制衡机制不健全 |
3.3 开发企业重利益轻效益 |
3.3.1 固化品类标准化产出 |
3.3.2 以利润决定高度形态 |
3.3.3 推崇封闭边界领地化 |
3.4 城市居民重个人轻邻里 |
3.4.1 邻里间交往意识减退 |
3.4.2 对封闭认同日渐加固 |
3.5 从业人员重产出轻品质 |
3.5.1 程式化取代在地创作 |
3.5.2 欠缺设计整体观培养 |
3.6 本章小结 |
第4章 居住区开放的误区与再认知 |
4.1 对居住区开放的现状解读 |
4.1.1 居住区开放热议对开放的认识解析 |
4.1.2 对居住区开放认识的实证研究检验 |
4.2 关于居住区开放的认识误区 |
4.2.1 采取小街区将获得开放 |
4.2.2 无边界隔离能实现开放 |
4.2.3 设施共享即可达成开放 |
4.3 城市发展趋势预判下居住区开放的价值观转变 |
4.3.1 品质提升转型下开放的融合观 |
4.3.2 社会公平导向下开放的共赢观 |
4.3.3 社会共治格局下开放的协作观 |
4.3.4 智慧升级推动下开放的安居观 |
4.4 全新价值体系下开放视角的再解读 |
4.4.1 多维的开放 |
4.4.2 相对的开放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开放视角下居住区设计控制框架 |
5.1 我国居住区设计控制的承载体系探析 |
5.1.1 规划管理体系 |
5.1.2 规划管理程序 |
5.1.3 规划管理手段 |
5.2 我国居住区现行设计控制的解读 |
5.2.1 控制过程局部化 |
5.2.2 控制主体分垒化 |
5.2.3 控制内容自体化 |
5.3 开放视角下居住区设计控制框架的构成 |
5.3.1 全程贯通的过程层 |
5.3.2 协同联动的主体层 |
5.3.3 统筹兼顾的要素层 |
5.3.4 刚弹兼备的保障层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开放视角下居住区设计控制要素建构与导控 |
6.1 兼具渗透性与有序性的道路交通复合化织补 |
6.1.1 小尺度街区编织细致网格 |
6.1.2 级配结构组织层进式交通 |
6.1.3 一体同构叠织化慢行网络 |
6.2 多元性与层次性并重的功能设施整体化调配 |
6.2.1 混合组配复合型功能布局 |
6.2.2 分权调理轴带式设施布局 |
6.3 融合性与特异性共存的公共空间双向化营建 |
6.3.1 逆向拓展外联内嵌式布局 |
6.3.2 双轨合塑内源生长型景观 |
6.3.3 分梯度渐进活化街道空间 |
6.4 共生性与丰富性兼并的建筑组群调和化塑形 |
6.4.1 内外协调过渡式建筑肌理 |
6.4.2 区间化错落调配高度形态 |
6.4.3 分步塑造特色化立面造型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开放视角下居住区设计控制过程运作与管理 |
7.1 两级法规搭建法制保障框架 |
7.1.1 法规层面为开放赋予依据的定位解析 |
7.1.2 规范性文件明确开放指向与实施要求 |
7.1.3 技术标准强化空间引导以及运作质量 |
7.2 三级机制合力强化共同决策 |
7.2.1 政产学研用合作机制牢固多元参与基础 |
7.2.2 四会议事机制增强程序与贯彻共识并举 |
7.2.3 平台会审机制强化专业协同和空间审查 |
7.3 弹性手段复合加强过程支持 |
7.3.1 多途径面向开发企业提供全程设计咨询 |
7.3.2 多层次针对管理及从业者开展继续教育 |
7.3.3 多形式面对居住者展开宣传引导与推广 |
7.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其它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下既有住宅改造的困境与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存量更新与改造 |
1.1.2 多元化主体改造 |
1.2 研究目标与意义 |
1.2.1 研究目标 |
1.2.2 研究意义 |
1.3 相关研究综述 |
1.3.1 更新模式角度下改造相关研究 |
1.3.2 法律体制角度下改造相关研究 |
1.3.3 业主自治角度下改造相关研究 |
1.3.4 集体行动角度下改造相关研究 |
1.4 研究内容 |
1.5 论文框架 |
1.6 研究方法 |
第2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2.1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发展沿革 |
2.1.1 国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起源与发展 |
2.1.2 我国住房体制改革及相关的法律建设 |
2.2 《物权法》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与内容 |
2.2.1 区分所有权的构成 |
2.2.2 专有权内容 |
2.2.3 共有权内容 |
2.2.4 成员权内容 |
2.3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对既有住宅改造的影响与作用 |
2.3.1 确保业主在改造中的主体地位 |
2.3.2 协调多方权益与保障整体利益 |
2.3.3 适应自下而上的自主改造模式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既有住宅改造相关司法案例统计分析 |
3.1 案例筛选 |
3.2 数据统计与分析 |
3.2.1 案件类型 |
3.2.2 诉讼主体 |
3.2.3 责任方式 |
3.2.4 争议部位 |
3.2.5 判决依据 |
3.3 既有住宅改造与区分所有权的相关性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既有住宅改造中集体行动影响因素分析 |
4.1 集体行动理论与既有住宅改造 |
4.1.1 集体行动理论概述 |
4.1.2 既有住宅改造中的集体行动 |
4.2 改造中集体行动影响因素调研 |
4.2.1 问卷设计 |
4.2.2 问卷筛选与调整 |
4.2.3 调研范围与样本 |
4.2.4 数据统计与汇总 |
4.2.5 信度与效度检验 |
4.3 改造中集体行动的影响因素与相关性 |
4.3.1 主要影响因素识别 |
4.3.2 影响因素相关性分析 |
4.3.3 影响因素与区分所有权的相关性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既有住宅改造的困境与根源 |
5.1 实际改造案例调研 |
5.1.1 案例概况 |
5.1.2 改造过程 |
5.1.3 既存问题 |
5.2 实施主体不明确 |
5.2.1 政府大包大揽 |
5.2.2 业主权利受限 |
5.2.3 实施主体困境的根源 |
5.3 利益分配不合理 |
5.3.1 业主同权不同利 |
5.3.2 费用分摊难协调 |
5.3.3 利益分配困境的根源 |
5.4 协商机制不健全 |
5.4.1 决策机制不完善 |
5.4.2 权利义务不对等 |
5.4.3 集体协商困境的根源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既有住宅改造的经验借鉴与对策建议 |
6.1 明确业主委员会主体地位 |
6.1.1 法律依据 |
6.1.2 经验借鉴 |
6.1.3 具体建议 |
6.2 合理分配业主利益比例 |
6.2.1 分配原则 |
6.2.2 经验借鉴 |
6.2.3 具体建议 |
6.3 建立业主集体协商机制 |
6.3.1 经验借鉴 |
6.3.2 具体建议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总结与展望 |
7.1 总结与创新 |
7.2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司法案例统计表 |
附录 B 龙源世家小区水网改造日志记录 |
附录 C 富荣花园《大厦公契》译文(节选) |
附录 D 调研问卷及相关文献影响因素汇总 |
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
致谢 |
(5)北京市中低收入人群居住空间分异及对策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概念界定 |
1.1.1 中低收入人群 |
1.1.2 居住空间分异 |
1.2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3 研究思路、方法和创新点 |
1.4 研究范围和数据来源 |
1.4.1 研究范围 |
1.4.2 数据来源 |
第2章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2.1 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2.1.1 城市居住空间分异的理论流派 |
2.1.2 城市居住空间分异的社会影响 |
2.1.3 城市居住空间分异的测度方法 |
2.1.4 城市居住空间分异的对策 |
2.2 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2.2.1 城市居住空间分异的研究视角 |
2.2.2 城市居住空间分异的对策 |
第3章 基于市场租房数据的北京市中低收入家庭居住空间分异研究 |
3.1 租房数据的采集和处理 |
3.1.1 租房数据的采集和清理 |
3.1.2 中低收入家庭可承担租房的筛选 |
3.2 定量分析方法 |
3.2.1 聚集度:密度指数和比重指数 |
3.2.2 均匀度:分异指数 |
3.3 研究发现 |
3.3.1 中低收入家庭愈发承担不起北京市逐年攀升的房价 |
3.3.2 低价租房聚集区外移,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初见成效 |
3.3.3 城乡结合部的中低收入人群居住空间分布最不均匀 |
3.3.4 中低收入群体可承担租房的空间分异最为严重 |
3.4 典型街道剖析 |
3.4.1 高度分异:房山区窦店镇 |
3.4.2 中度分异:通州区永顺镇 |
3.4.3 轻度分异:顺义区双丰街道 |
3.5 小结:中低收入家庭居住空间分布愈加“外围化”和“不均匀化” |
第4章 公租房对北京市中低收入家庭居住空间分异的影响 |
4.1 公租房数据的采集和处理 |
4.2 研究发现 |
4.2.1 北京市公租房供应量远不能满足所有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
4.2.2 配套建设是北京市公租房最主要的建设筹集方式 |
4.2.3 公租房项目在城乡结合部集中分布 |
4.2.4 入住公租房小区会加剧中低收入群体的居住空间分异 |
4.2.5 公租房小区并不能改善中低收入家庭的公交可达性 |
4.2.6 公租房小区周边的公共服务配套匮乏,租户福利流失 |
4.2.7 住户贫富差距过大导致保障房配建小区的社会冲突频发 |
4.3 小结:公租房无法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空间的高度分异 |
第5章 公租房和市场租房补贴对北京市中低收入家庭居住空间分异影响的比较——以海淀区为例 |
5.1 市场租房补贴和数据的采集 |
5.2 研究发现 |
5.2.1 市场租房补贴给予了中低收入家庭更高的居所选择自由度 |
5.2.2 市场租房补贴可以改善中低收入群的居住空间分异 |
5.2.3 补贴租房所在小区公交可达性和公共服务完善程度更高 |
5.3 小结:“补人头”可以缓解中低收入家庭居住空间的高度分异 |
第6章 中低收入家庭居住空间分异的对策思考 |
6.1 辩证看待不同阶层的居住空间分异 |
6.1.1 市场力的作用下,不同收入阶层的居住空间分异是一种必然 |
6.1.2 中低收入群体的过度聚集会造成一系列负面的社会效应 |
6.2 居住混合政策不是万灵药 |
6.2.1 源自内部居民社会关系的邻里效应 |
6.2.2 源自外部因素的邻里效应 |
6.2.3 邻里效应具有两面性 |
6.2.4 混合住区的人群收入差距不宜过大 |
6.3 在城市发展中考虑到弱势群体对居住空间的基本需求 |
6.3.1 中低收入人群是城市开发中的脆弱人群 |
6.3.2 从“补砖头”转向“补人头” |
6.3.3 完善城乡结合部的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附录 |
附表1 北京市市场租房信息(数据样例) |
附表2 北京市各街道聚集度和均匀度计算结果(2015 年,2018 年) |
附表3 北京市公租房配租信息(2011年10 月至2018年2 月) |
(6)“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自管模式”的立法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问题聚焦 |
二、国际与国内的研究现状 |
三、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
四、研究视角与研究方法 |
五、论文框架及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模式的历史演进与域外考察 |
第一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模式的立法与沿革 |
一、单位体制下关于住宅维修管理的法律探索 |
二、“维修基金”概念的形成及其管理模式的局限性 |
三、“专项维修资金”法律制度中的管理模式 |
第二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定性争论与反思 |
一、有关“专项维修资金”的定性争论与评述 |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法律特性评价 |
三、从“维修基金”到“维修资金”——我国立法变革的深入反思 |
第三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法律制度的国际经验 |
一、欧美国家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立法经验 |
二、亚太国家和地区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立法与实践 |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国际立法经验”的中国借鉴 |
第二章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自管责任 |
第一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中的业主责任转移 |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下专项维修资金的定性分析 |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责任的现行立法思路 |
三、政府法定代管模式难以维护业主权益 |
四、物业服务企业代管维修事务的业主监督困境 |
第二节 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自管责任及其立法缺陷 |
一、住宅小区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自管责任 |
二、业主自管责任立法理念的缺陷及其转型 |
三、我国香港地区关于业主积极管理责任的立法及评价 |
第三节 业主积极履行自管责任的立法激励 |
一、明确共有权利边界,实现小区一体化维护 |
二、保障业主知情权,建立自管的认知共识 |
三、设立业主组织,降低谈判联络成本 |
四、构建互利合作、沟通互信的参与表决机制 |
五、构建业主共同利益的救济维护机制 |
第三章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自管模式的政府监管 |
第一节 政府对业主自管模式进行监管的理论基础 |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自管模式下政府监管的正当性基础 |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政府监管的理论阐释 |
三、我国香港地区老旧楼宇维修监管的启示 |
第二节 政府对业主自管模式实施监管的法律制度构建 |
一、政府对业主自管模式实施监管的原则定位 |
二、业主自管组织建立和发展过程中的政府监管责任 |
三、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和续筹中的政府监管 |
四、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的政府监管 |
五、专项维修资金金融参与中的政府监管 |
第四章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自管组织的法律构建 |
第一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自管组织的困境 |
一、我国住宅小区的垄断式商业治理模式 |
二、业主自管组织运行过程中的现实困境 |
第二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自管组织的构建逻辑 |
一、住宅小区治理模式转型的现实需求 |
二、住宅小区业主自管组织的重构逻辑 |
第三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自管组织的法人化 |
一、业主自管组织法人化的立法与实践困境 |
二、业主自管组织法人化的中国实践与国际考察 |
三、业主自管组织法人化对于专项维修资金的意义 |
第五章 自管模式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与续筹 |
第一节 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前提:专户管理银行的选定 |
一、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的市场准入与业主选择 |
二、专项维修资金账户设置的法律问题 |
第二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专项维修资金归集方式的立法争议 |
二、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依据的立法确定 |
三、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主体的立法确定 |
四、老旧小区的维修资金补建补缴法律问题 |
第三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自治归集模式的创建 |
一、美国共同权益小区维修准备金归集制度的立法考察 |
二、美国共同权益小区维修准备金归集制度的立法评述 |
三、我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自治归集制度的立法构建 |
第四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筹法律问题探究 |
一、续筹资金的重要来源:小区公共收益 |
二、专项维修资金续筹法律规则的完善 |
第六章 自管模式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法律问题 |
第一节 专项维修资金支出使用程序的立法理论 |
一、专项维修资金支出使用程序的法律原则 |
二、专项维修资金支出使用程序中主体权利义务的法律架构 |
第二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预算法律程序的构建 |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预算法律程序设立的必要性 |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预算法律程序的设立原则 |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预算法律程序的立法规则 |
第三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决策规则的立法改进 |
一、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表决规则的反思与完善 |
二、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表决新方法的法律问题 |
三、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在使用决策中的运用及其法律问题 |
第四节 应急维修特殊使用决策规则的法律问题 |
一、适足住房权——应急维修特殊使用决策规则的核心理念 |
二、应急维修特殊使用决策规则中的业主权利保障 |
第五节 工程维修中的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监督 |
一、构建工程维修中的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监督法律制度 |
二、招投标过程中的专项维修资金风险监督 |
三、施工过程中的专项维修资金风险监督 |
第七章 自管模式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金融化治理 |
第一节 房屋维修保险的中国模式与美国经验 |
一、房屋维修保险“泰州模式”的深度剖析与反思 |
二、美国共有公寓保险制度对我国维修资金“金融化”的立法启示 |
第二节 专项维修资金金融化的法律模式设计 |
一、“维修资金使用中引入商业保险”的模式设计——以电梯维修更新为例 |
二、专项维修资金“金融参与”风险的立法控制 |
结语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7)基于城市关联性的保障性住房发展历程与设计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的背景 |
1.1.2 研究的目的 |
1.1.3 研究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学术界关于保障性住房的研究 |
1.2.2 国内学术界关于保障性住房的研究 |
1.3 研究对象、思路、方法 |
1.3.1 研究对象与范围、概念界定 |
1.3.2 研究视角与思路 |
1.3.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内容与结构框架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框架 |
第2章 保障性住房建设在住房制度改革历程中的发展 |
2.1 我国住房制度发展及改革历程 |
2.1.1 第一阶段:单位大院全社会保障阶段(1950—1978年) |
2.1.2 第二阶段:住房制度改革摸索阶段(1978-1994年) |
2.1.3 第三阶段:住房制度改革推进阶段(1994-2002年) |
2.1.4 第四阶段:住房制度改革深化阶段(2002-2007年) |
2.1.5 第五阶段:回归保障性住房民生的改革阶段(2007至今) |
2.2 保障性住房在住房制度改革中的供应体系 |
2.2.1 经济适用住房 |
2.2.2 廉租住房:住房保障建设得到高度重视 |
2.2.3 公共租赁房:以扩大保障范围为目的的公租房的发展 |
2.2.4 棚户区改造:民生工程与城市综合环境提升 |
2.2.5 城中村改造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境外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发展及案例 |
3.1 相关国家和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发展情况 |
3.1.1 香港地区的保障性住房制度 |
3.1.2 新加坡的保障性住房制度 |
3.1.3 美国的保障性住房制度 |
3.1.4 英国的保障性住房制度 |
3.2 境外保障性住房建设与我国国情的比较分析 |
3.2.1 香港地区住房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3.2.2 新加坡住房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3.2.3 美国住房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3.2.4 英国住房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保障性住房建设影响因素及其对城市空间的影响 |
4.1 保障性住房与城市空间的关系 |
4.1.1 城市非平衡性 |
4.1.2 城市间及城市自身非公平性 |
4.1.3 被保障人群自身非平衡性发展 |
4.2 保障性住房与被保障人群生活方式的关系 |
4.2.1 生活肌理改变与社会属性的认知 |
4.2.2 硬质边界的规划与复合化界面 |
4.2.3 自组织行为带来的自生长性 |
4.3 保障性住房建设与运行模式的分析 |
4.3.1 资本的力量与保障属性的关系 |
4.3.2 混合居住模式 |
4.3.3 空置房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影响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保障性住房与城市关联度的形态构成分析 |
5.1 保障性住房与城市关联的形态构成:三大类型和六大子型 |
5.1.1 自我完善型:依托超大城市发展子型和依托企业及园区子型 |
5.1.2 城市叠加型:自身带动城市发展子型和依托中心城区叠合发展子型 |
5.1.3 斑块融入型:有机更新融入城市子型和城区地块新建融入子型 |
5.2 六大形态子型的特征分析 |
5.2.1 依托超大城市发展子型的存在条件和基本特点 |
5.2.2 依托企业及园区子型的存在条件和基本特点 |
5.2.3 自身带动城市新发展子型的基本特点 |
5.2.4 依托中心城区叠合发展子型的基本特点 |
5.2.5 有机更新融入城市子型的基本特点 |
5.2.6 城区地块新建融入子型的基本特点 |
5.3 影响三大形态类型的保障性住房发展的因素和潜在问题 |
5.3.1 自我完善型面临的问题 |
5.3.2 城市叠加型面临的问题 |
5.3.3 斑块融入型面临的问题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保障性住房制度建构的宏观策略 |
6.1.住房保障法规和制度的属性 |
6.1.1 社会公平性 |
6.1.2 保障适度性 |
6.1.3 长期动态性 |
6.1.4 地区非平衡性 |
6.2 保障主体、保障房类型、保障标准和保障方式 |
6.2.1 保障主体 |
6.2.2 保障房类型 |
6.2.3 保障标准 |
6.2.4 保障方式 |
6.3 保障对象的变化与预判 |
6.3.1 保障对象 |
6.3.2 农民工市民化 |
6.3.3 新就业大学生及各类人才 |
6.3.4 老龄化人口 |
6.3.5 住房保障长期趋势预判 |
6.4 拓宽资金来源渠道与逐步完善管理机制 |
6.4.1 保障房建设多渠道资金筹集 |
6.4.2 保障房建设与管理框架搭建 |
6.4.3 准入标准与退出机制 |
6.4.4 完善的个人信息系统与分配公开制度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基于城市关联性下的城市空间中观保障策略 |
7.1 组团平衡与混合居住:非平衡性下的融合策略 |
7.1.1 空间布局的组团平衡 |
7.1.2 空间适配:降低居住与就业的分异现象 |
7.1.3 住区规模的组团平衡 |
7.1.4 混合居住的设计方式 |
7.2 公共交通导向 |
7.2.1 TOD模式与保障性住房建设 |
7.2.2 公共交通相关设计要点 |
7.3 多元化房源下的空间选址:空置房与城中村 |
7.3.1 企业提供的集体宿舍 |
7.3.2 城市中某些具备条件的空置房 |
7.3.3 小产权房和城中村改造 |
7.3.4 其他房源 |
7.4 复合界面:软化硬质边界 建立城市对话关系 |
7.4.1 社区功能构成的复合化 |
7.4.2 住区边界与城市的复合化 |
7.4.3 社区城市界面的复合化 |
7.5 三大保障性住房形态类型的城市空间设计策略 |
7.5.1 自我完善型保障房住区的设计策略 |
7.5.2 城市叠加型的城市空间设计策略 |
7.5.3 斑块融入型的城市空间设计策略 |
第8章 保障性住房小区及建筑的微观设计策略 |
8.1 保障性住房小区规划设计研究 |
8.1.1 布局方式与开发强度 |
8.1.2 交通组织与停车 |
8.1.3 缩小街区,功能混合 |
8.1.4 公共空间的营造 |
8.2 户型 |
8.2.1 保障性住房——小户型的基本特点 |
8.2.2 各面积区间的户型分类及其特点 |
8.2.3 单元组合 |
8.3 室内空间利用 |
8.3.1 人体行为与人体工学 |
8.3.2 单一空间尺度及综合利用 |
8.3.3 户型的改造与适应性 |
8.4 本章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附录B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出版书籍、参与的科研项目及得奖情况 |
附录C |
(8)保障性住房地方立法及实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的来源与意义 |
一、选题的来源 |
二、选题的价值与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保障性住房研究现状 |
二、保障性住房国家保护义务的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保障性住房缘起与现状研究 |
第一节 保障性住房的缘起 |
一、政策解读 |
二、制度解读 |
第二节 保障性住房的范围 |
一、完全产权型 |
二、共有产权型 |
三、有限产权型 |
第三节 保障性住房存在的问题 |
一、产权设计混乱 |
二、运营环节不畅 |
三、立法碎片化 |
第二章 保障性住房基础理论研究 |
第一节“公”字的解读 |
一、“公”字的涵义 |
二、“公”字的运行 |
第二节 保障性住房性质及权利基础 |
一、保障房是公共产品 |
二、保障房需要公权的介入和运行 |
三、保障房需要公众参与 |
四、保障房体现了公共治理 |
五、保障房归结为公共利益 |
第三节 保障性住房基本原则 |
一、公共性 |
二、有限性 |
三、流动性 |
四、市场化 |
第四节 保障性住房国家保障义务 |
一、国家保障义务的两个理论 |
二、国家保障义务的逻辑基础 |
第三章 保障性住房地方立法研究 |
第一节 域外立法 |
一、美国模式 |
二、欧洲模式 |
三、亚洲模式 |
第二节 域内立法 |
一、中央层面 |
二、地方层面 |
第三节 现实与理想:先地方后中央的立法模式评析 |
一、地方立法合法性分析 |
二、地方立法合理性分析 |
第四章 保障性住房地方实践研究 |
第一节 地方实践模式 |
一、重庆模式——政府主导型 |
二、珠三角模式——市场主导型 |
三、苏南模式——政府+市场创新型 |
第二节 地方实践的困境与突破 |
一、主体与客体 |
二、审核与轮候 |
三、准入与退出 |
四、纠纷与惩戒:以渝北法民初字第07396号等三起撤诉案为例 |
第五章 保障性住房完善研究 |
第一节 立法的完善 |
一、顶层设计不可或缺 |
二、地方立法及时跟进 |
第二节 实践的完善 |
一、建设上的完善 |
二、运营上的完善 |
三、治理上的完善 |
第三节 制度创新机制的完善 |
一、理念的嬗变:从管制到善治 |
二、纠纷的化解:资鉴重庆模式 |
三、机制的创新:革新行政手段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小产权房规制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对象与方法 |
1.2.1 研究对象 |
1.2.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小产权房研究文献综述 |
第三章 小产权房的产生与衍变 |
3.1 小产权房的现状 |
3.1.1 小产权房基本概况 |
3.1.2 小产权房开发模式 |
3.1.3 小产权房建成形态 |
3.1.4 小产权房交易方式 |
3.1.5 小产权房物业服务 |
3.2 小产权房产生的根源 |
3.2.1 小产权房产生的体制根源 |
3.2.2 小产权房产生的经济根源 |
3.2.3 小产权房产生的社会根源 |
3.2.4 小产权房产生的管制性因素 |
3.2.5 小产权房成因的综合分析 |
3.3 小产权房衍生的问题 |
3.3.1 小产权房合法性问题 |
3.3.2 小产权房合理性问题 |
3.3.3 小产权房风险性问题 |
3.3.4 小产权房问题综合分析 |
第四章 小产权房的现行政策及其有效性 |
4.1 小产权房形成的政策背景 |
4.2 小产权房宏观调控政策 |
4.3 小产权房微观规制政策:国家层面 |
4.3.1 经济性规制政策 |
4.3.2 行政性规制政策 |
4.4 小产权房微观规制政策:地方层面 |
4.4.1 北京小产权房规制政策 |
4.4.2 珠三角区域小产权房规制政策 |
4.4.3 成都等地小产权房规制政策 |
4.5 小产权房现行政策的有效性 |
第五章 小产权房规制政策的优化 |
5.1 基于土地政策的视角 |
5.1.1 完善土地管理立法 |
5.1.2 拓展集体土地产权权能 |
5.1.3 改革政府征地政策 |
5.1.4 完善集体建设土地流转政策 |
5.1.5 完善农民宅基地使用政策 |
5.2 基于住房政策的视角 |
5.2.1 完善商品住房政策管理体系 |
5.2.2 完善保障住房政策管理体系 |
5.3 小产权房分类规制的具体政策措施 |
第六章 建构小产权房未来发展的政策框架 |
6.1 法律的路径 |
6.2 政治的路径 |
6.3 管理的路径 |
第七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研究生期间发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科研成果目录 |
(10)社区居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的权利结构及其在北京市政策执行中的演化(论文提纲范文)
一、居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原初定位 |
二、各级政府对两个自治组织的取向 |
(一) 中央政府的取向 |
1、居民委员会体现政治民主权利, 业主委员会体现经济民主权利 |
2、中央政府行政系统对业主自治附加对居民自治的单方礼貌 |
(二) 北京市政府的取向 |
1、市政府倾向于依赖居委会开展工作成为制定业委会政策的背景 |
2、北京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政策取向 |
(三) 北京市区县政府变相授予社区居委会对业主大会筹备发起人批准权 |
三、北京市、区县两级政府取向演变的内在原因分析 |
(一) 政府担心业主委员会对其行政模式产生冲击 |
(二) 业主委员会可能成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利益竞争者 |
(三) 居委会担心其“潜在利益”受影响而乐意加入阻碍成立业委会的队伍中 |
四、正确处理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关系的政策选择 |
(一) 政府对两个自治组织权利设计要对称 |
(二) 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要真正实现自治 |
(三) 政策设计应以尊重权利为基石 |
(四) 在政策规范中对利益相关者要定位准确 |
(五) 依法行政的关键是尊重法的精神 |
四、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的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社区农园研究[D]. 丁潇颖. 天津大学, 2020(01)
- [2]开放视角下中国居住区设计控制研究[D]. 许霖峰. 哈尔滨工业大学, 2020(01)
-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下既有住宅改造的困境与对策[D]. 赵骄阳. 天津大学, 2019(01)
- [4]物业管理行业责任边界问题研究[A]. 闻立达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物业管理课题研究优秀成果汇编(2016-2018), 2019
- [5]北京市中低收入人群居住空间分异及对策思考[D]. 王祎. 清华大学, 2018(04)
- [6]“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自管模式”的立法构建研究[D]. 施润. 西南政法大学, 2017(08)
- [7]基于城市关联性的保障性住房发展历程与设计策略研究[D]. 宋明星. 湖南大学, 2016(02)
- [8]保障性住房地方立法及实践研究[D]. 李会勋.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8)
- [9]小产权房规制政策研究[D]. 程其明. 武汉大学, 2010(10)
- [10]社区居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的权利结构及其在北京市政策执行中的演化[J]. 翟校义.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20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