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搜索引擎Google检索功能详述及评析(论文文献综述)
张丹[1](2020)在《“被遗忘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被遗忘权”的本质在于数据删除,而且该权利针对的是数据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数据。当前,我国尚未在立法层面引入“被遗忘权”的概念,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第12条第2款以及《民法典(2020)》第1036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作为我国对于信息主体“被遗忘”权益予以保护的法律依据。此外,我国已初步建立起的个人信息“删除”法律制度,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信息“被遗忘”的效果。而在司法领域,由于我国对于个人信息“被遗忘”权益的保护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司法界在该权利的适用问题上较为谨慎。欧盟法框架下的“被遗忘权”,因其内涵过于宽泛且在特定情形下具有域外执行的效力,在世界范围内引发了广泛争议。明晰数据“控制者”的概念及其合法权益,保障“被遗忘权”的实现,尚有待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EDPB)出具指导性文件。尽管如此,欧盟提出的“被遗忘权”为各国有效应对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提供了有益参考。当前,美国、日本等国家实际上已经在积极推进对于数据主体信息删除(“被遗忘”)权益的保护。但基于不同的法律传统及立法考量,欧盟、美国及日本在“被遗忘权”保护的方法、力度上存在较大差异。在数字时代,信息“被遗忘”对于信息主体有着重要意义。我国有必要因应时代趋势,推进“被遗忘权”的本土化适用。在此过程中,须注意调和信息主体的“被遗忘”权益与信息业者的商业利益以及表达自由、新闻自由、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等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关系。至于我国“被遗忘”权益保护制度的构建,笔者建议,可从信息主体的公共角色、相关信息的来源及发布动机等方面,对“被遗忘权”的适用予以限缩。一般来说,较之于普通个人,政府官员等公共人物在主张行使“被遗忘权”时应受到一定的限制;该权利应限于信息主体自主公开的个人信息,在对第三方制作并公开的涉己个人信息主张“被遗忘权”时,须就该权利背后的价值冲突审慎作出权衡。同时,在我国法律语境下,信息“被遗忘”的实现也有赖于“通知-删除”规则。而鉴于“被遗忘权”的行使并不以存在网络侵权行为为前提,因此须对传统的“通知-删除”规则作出必要的调整。此外,我国也应适时推进“个人信息许可使用”制度,鼓励信息业者依法积极与信息主体达成“被遗忘”契约条款,以此为信息主体提供全方位的救济渠道。
袁波[2](2019)在《大数据领域的反垄断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大数据的产生从根本上改变了商业运营和竞争的方式,在数字经济领域,大数据已然成为关键生产要素,数据收集或者使用能够对市场竞争产生重要影响,进而引起反垄断法的高度关切。大数据的商业应用不仅有助于经营者从事卡特尔等传统垄断行为,更是催生出不当收集或者处理数据、个人信息与隐私保护等特殊问题,这给传统反垄断法基础理论和实体制度造成一定冲击,亟须从理论和制度方面予以回应。本文主要结合既有反垄断实践,紧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三大反垄断法实体制度,就大数据对反垄断法价值构造、具体规则和分析框架的挑战与制度因应进行探讨,力图破解反垄断法在大数据领域适用的难题,并对学界就此存在的混论认识和激烈争论加以澄清及辨正。大数据就是海量数据的集合,此乃对大数据的一般理解,这非但不能揭示出大数据与反垄断法的交集,反而很容易引起人们对两者关系的误解,因此有必要将反垄断语境下的大数据界定为:海量数据集合和数据分析能力的复合体;在网络效应、规模经济等多因素的作用下,诞生了数据驱动型反馈回路,即用户、用户数据、网络服务质量和企业盈利能力之间具有正反馈效应,其代表了数字经济领域的竞争特质;大数据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法律属性,收集和使用数据受有关个人信息与隐私保护法的约束,大数据的财产性权益分配尚存争议,但在现实中往往为数据控制者所享有,这使得大数据足以对市场竞争产生重要影响。大数据之于市场竞争既有消极的一面,也有积极的一面。当下,国内与此主题相关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都还较为缺乏,从OECD、发达国家和地区发布的研究报告及执法、司法典型案例看,大数据领域的反垄断仍需回归到反垄断法三大支柱制度进行考察和分析。算法的商业应用为共谋创造出有利的市场条件,在算法的助推下,竞争者之间进行意思联络或信息交换更为高效和便捷,由此催生出数字化卡特尔,它相比于一般卡特尔更为隐蔽且难以察觉;按照算法类型以及算法在共谋中所起的作用,数字化卡特尔分为“信使”型、“轴辐”型、“预测”型和“自主”型四类,前面两类归类为协同行为,其发生概率最大。而后面两类则属于默示共谋,目前尚未被发现;就数字化卡特尔的反垄断法规制而言,主要法域或者有过实践探索,或者现行法足以规制此类行为,而我国则需在《反垄断法》总则中增设一条关于垄断协议的禁止性规定,以及摒弃“有过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这一协同行为构成要件,更加注重对行为证据和经济证据的考察,以此达致规制目的。此外,执法机构还可利用大数据挖掘创新市场监管新方式。数据虽然具有非排他性,但可被排他性地收集和使用,因而不能径直推定数据控制者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根据数据是否单独许可或者转让,数据分为“自用型”数据和“他用型”数据,涉及两者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需分开进行,前者侧重于分析数据之于经营者获取竞争优势的影响,而后者首先要界定相关数据市场,即从在线数据与离线数据、设备数据的区隔以及细分在线数据市场角度进行替代性分析,其后再依据市场份额和进入壁垒判定市场支配地位;考虑到数据大都是副产品,大数据领域可适用必需设施理论,“必需数据”的构成要件有三:数据不可或缺且难以被复制、拒绝开放共享可能消除下游市场有效竞争及缺乏拒绝开放共享数据的正当理由;不当收集和控制数据可被纳入反垄断法规制范围,但须回归到基于消费者福利的剥削性滥用认定标准,可将其定性为过高定价或者新型剥削性滥用行为。既有营业额申报标准无法涵摄涉及数据聚集的经营者集中,这极有可能导致后者游离于反垄断监管之外,有必要增设交易规模标准;从涉及数据聚集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实践看,该等集中的竞争影响评估仍需从单边效应、协同效应和封锁效应三个层面展开,考察重点应放在所涉数据的可替代性和稀缺性上;数据封锁是涉及数据聚集的经营者集中最有可能引致的竞争损害,对此需以行为性救济为先,明确要求经营者在集中后以合理条件开放所涉数据的规则;涉及数据聚集的经营者集中有可能涉及隐私问题,为防止反垄断法被泛化适用,须明确只有隐私保护受损归因于竞争损害时,方才将隐私问题纳入反垄断法分析。至于有隐私损害之虞的集中,可对参与集中方隐私保护政策附加限制性条件。对于大数据领域反垄断的必要性,学术界存在杞人忧天论和未雨绸缪论两种争锋相对的观点,不管是基于立论基础还是已有实践,杞人忧天论都是站不住脚的,域外实务界并不认同,因而大数据领域反垄断问题需引起关注和重视;从反垄断法价值构造、制度框架和分析方法上看,大数据尚不足以对反垄断法产生颠覆性影响。不过,须对传统反垄断法理论和制度进行必要的延伸和拓展,调适的维度有三:一是将质量、隐私等非价格因素纳入消费者福利指标,二是把相关数据市场作为界定相关市场的新维度,三是对反垄断法三大支柱制度进行针对性调整;从我国反垄断实践的制度诉求、国家大数据战略的制度保障以及国际规则话语权的竞争角度看,亟待推出大数据领域的反垄断“中国方案”,对此制定大数据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不失为一种可行的选择,该指南应包含概念界定、一般问题及三类垄断行为的分析指引等内容。
石超然[3](2019)在《文本与数据挖掘在着作权法上的性质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文本与数据挖掘(Text and Data Mining,简称TDM)是大数据时代特有的文本分析与数据处理技术,由于其技术特点,基于文本或者录音、录像等涉版权作品的文本与数据挖掘中涉及到对作品的大规模复制行为以及片段上传的行为,因此带来了版权法上的争议,目前以欧美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基于文本与数据挖掘所带来的巨大的公共利益,对文本与数据挖掘技术进行了合理使用层面上的放开,但仍规定了一些限制性条件,将合理使用的范围限制在基于公益目的而使用文本与数据挖掘技术的范围内,而在文本与数据挖掘性质并不明确的国家,仍存在权利人为主导的许可协议模式,鉴于文本与数据挖掘所引发的争议,是由于新技术产生带来的新问题,本文将从功利主义视角出发,尝试采用激励分析方法对其法律性质进行梳理探讨。本文第一部分将对文本与数据挖掘技术进行介绍,对文章论述对象进行限定并分析文本与数据挖掘的步骤流程,针对文本与数据挖掘技术的主要流程:准备阶段、挖掘阶段、结果表达阶段,分别对其版权风险进行分析;第二部分将探讨文本与数据挖掘正面临的版权困境,首先对文本与数据挖掘打破现行版权规则进行论述,之后则针对文本与数据挖掘使得版权法的目的不能实现进行论述,得出按照现行版权规则对文本与数据挖掘技术的实施进行规制,会造成利益失衡结果的结论;第三部分对国际上目前有关文本与数据挖掘行为的应对情况分模式进行比较评析,认为授权许可协议模式仍没有脱离现有着作权具体规则框架,并将对比较有影响的文本与数据挖掘制度层面上的应对政策,以是否允许商业性使用文本与数据挖掘技术进行区分,分为有条件模式与无条件模式,并对两种模式进行对比,探讨对商业性使用文本与数据挖掘技术所持不同态度的根本原因是对公共利益的定位不同;第四部分将从文本与数据挖掘的技术本质、其对着作权人造成的经济上的影响以及所具有的公法价值、产业价值进行分析,论证该技术实施关切极其重大的公共利益且不会给权利人带来实质性损害,具有着作权法上的正当性,结合第三部分论证得出结论,无条件模式将公共利益定位在大数据产业上更合理;第五部分是论述的重点,本部分将在之前论述的基础上对文本与数据挖掘的法律性质进行厘清,由于文本与数据挖掘技术实施确实涉及版权争议,为了明确权利边界,实现交易的可预期性,应在版权法范围内对其进行定性,基于本文第四部分得出的文本与数据挖掘能够带来巨大的公共利益且不会对着作权人市场带来实质性损害的结论,本部分第一到三部分从合理使用的制度定位出发,论述文本与数据挖掘应为合理使用行为,本部分最后一节是本文的主要创新点所在,从着作权的本质、功能等角度论述商业性使用文本与数据挖掘也应被认定为合理使用,认为商业性使用文本与数据挖掘技术,不但不会对权利人造成实质性损害,反而以额外收益激励额外投资能带来更大的社会利益,更有助于大数据产业的发展;第六部分得出结论,对于我国而言,对于涉及文本与数据挖掘的着作权相关争议,可以在司法裁判中采取激励分析方法的解释进路,在现有合理使用制度范围内,将商业性使用文本与数据挖掘也囊括在例外的范围内,推动"互联网+"背景下我国大数据产业的发展。
王小夏[4](2018)在《视频聚合平台版权侵权认定研究》文中提出近年出现的视频聚合平台采用了新型传播技术,通过抓取视频网站的作品资源或播放页面,将作品在自己控制的界面内呈现,不但分流了视频网站的经济利益,实际上也架空了作品版权人对传播范围的控制,频繁引起版权侵权纠纷。但司法实践中法院的态度不一,产生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该现象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视频聚合平台的版权侵权问题涉及众多技术手段,而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相关行为的本质尚未有明确的认识,不能在规范层面准确对行为定性。本文试图对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主流观点进行分析,并且在厘清视频聚合平台的技术原理、行为特征的基础上对视频聚合平台相关行为的侵权认定提相对客观且具有可执行性的标准,以期版权法的司法实践能够合理应对技术带来的冲击,促进互联网版权产业的健康发展。本文共六章,主要内容和结构如下:第一章对视频聚合平台及运行模式进行解析。视频聚合平台是用户“一站式观影”需求催生的产物。以视频聚合平台的行为特征为标准,可以将其分为普通链接平台、聚合盗链平台、加框链接平台三类模式。三类视频聚合平台的盈利途径有所区别:普通链接平台的盈利依赖提供“中间性”的搜索链接服务,聚合盗链平台和加框链接平台则吸引用户流量实现广告收益。因此,三类模式的视频聚合平台在法律性质上虽均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但仅普链接平台被认可为技术服务提供者,而聚合盗链平台和加框链接平台难以被定性为技术服务提供者。由于聚合盗链平台和加框链接平台能够实现将视频网站的资源置于自己界面供用于点选播放,与视频网站对作品的利用并无差别,不仅直接瓜分了视频网站用户的流量收益,还占用了视频网站的带宽和服务器资源,徒添后者成本,因而频繁遭受版权侵权诉讼。第二章对视频聚合平台版权侵权认定的困境予以说明,目前视频聚合平台版权侵权认定在司法实践和版权法理论上遭遇了双重困境。司法实践的困境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在视频聚合平台版权侵权问题的司法裁判中经常性地出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般条款的应用,出现了法律适用的竞合。但鉴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版权法制度构成补充关系,所以后者的法律适用应更优先。二是在事实层面出现了误解,本文指出法律界对聚合盗链行为和加框链接行为的技术原理具有错误认知,以“深度链接”对二者涵盖之的做法是引起后续法律分析普遍混淆的症结所在。在考察互联网技术界的专业分析的基础上,本文论证了聚合盗链行为和加框链接行为具有不同的技术实现路径,前者是对未公开资源的访问,后者是对已公开资源的引导。据此应当以“聚合盗链行为”和“加框链接行为”替代“深度链接”用语,以夯实法律问题研究的事实基础。三是版权侵权的侵权客体的认定混乱,只有正确认识到视频聚合平台仅对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造成了侵害,才能使侵权认定的对象聚焦。而版权法理论的困境是基于司法实践的困境而生的,具体表现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涵具有争议,并且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标准难以同一、甚至相互冲突。第三章对视频聚合平台的版权侵权客体: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剖析。信息网络传播权系舶来品,是我国履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义务的结果,该国际条约所新设的“向公众传播权”被普遍认为是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来源。“向公众传播权”的主要目的在于将互联网技术引起的新型传播方式纳入各国版权法的规制之中,所以该权利的后半部分——“向公众提供权”是为全新的规定。其中,“提供”是对英文“Making Available”的翻译,议定声明中提及了“提供”应被解释为“初始提供行为”的观点,但本质上该观点的目的是划清内容服务提供者与技术服务提供者的范围,并对后者给予法律豁免。为协调各国立法,各国被允许在“伞形解决方案”下选择其认为合适的立法方案来规制交互式传播行为。我国选择新设“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方案与美国以既有权利组成的“权利束”方案、德国的“公开再现权”方案均不同。方案选择不影响版权法控制内容交互式传播行为的本质。经考察,“信息网络”的表述并未对权利的适用环境有所限制,所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表述也并不影响权利的本质。第四章是对视频聚合平台版权侵权认定的既有标准的评析,包括对既有标准的理论评析与既有标准的的应用考察两部分。对既有标准的六项标准进行评析:用户感知标准系主观标准,不具备客观性和确定性;服务器标准系技术标准,具有时代局限性;实质替代标准系竞争法标准,脱离了版权侵权审判的逻辑;实质呈现标准对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二分法被质疑混淆了版权法规制行为与规制行为效果的区分;控制标准的行政法色彩过于浓重;传播源标准对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解释难以实践。既有标准的应用结论是,聚合盗链行为因能够引导用户对非公开服务器访问,依任何标准均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加框链接行为依服务器标准和传播源标准无法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但二者行为的侵权表现和严重程度没有实质差别,若因技术实现路径不同而被予以分别定性与法律的调整功能不符,因此需要探索新的侵权标准。第五章介绍了视频聚合平台版权侵权认定标准的创新和应用,提出了内容显示标准,并在该标准下对视频聚合平台的版权侵权结论进行认定。在内容显示标准下,任何在网页、移动客户端等界面向公众显示版权作品内容,并且使公众能在其选定的时间、地点依其需求获取作品的,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该标准实际上将判断的关键置于传播效果上,符合国际公约对“提供”(Making Available)的解释,在事实层面也更契合作品数字化传输的技术事实,在法律层面也符合绝对权保护的要求,是一项具有可行性的客观标准。以侵权行为是否落入版权专有权利的范围为判断标准,可以将版权侵权行为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二类侵权行为的认定规则具有差异。版权直接侵权的认定条件有二,一是符合版权侵权的构成要件,二是相关行为不适用版权限制制度。版权间接侵权的认定则需行为人主观具有过错,并且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的技术的开发者或转让者不构成帮助侵权。结论是,在内容显示标准下,聚合盗链行为和加框链接行为构成版权直接侵权。普通链接行为的被链接对象若是合法传播的视频网站,没有侵权嫌疑;被链接的对象若是传播侵权作品的视频网站,当二者在内容提供方面有合作关系或者利益分配关系时,普通链接平台会因违反了更高责任的注意义务而构成间接侵权。此外,聚合盗链平台和加框链接平台还会因违反版权法禁止性规定而承担版权责任,在技术措施保护制度方面,聚合盗链行为的技术实现决定了其违法的必然性;在版权标识保护制度方面,二类视频聚合平台的行为违法性应个案认定。第六章提出了完善视频聚合平台版权侵权认定的建议。本文认为,对视频聚合平台的版权侵权不能准确认定的原因有二,一是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排他效力的认知不完善,二是版权财产利益和版权侵权的本质的认识不完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排他效力体现在“行为”和“资格”两方面。版权人不仅能排斥他人对作品内容的相同性质的使用,还有权决定该权利许可或权利转让的对象。对内容提供行为和技术提供行为的认知仍应回归法律调整利益分配的本质目的,只有具备被动性、后发性、非可控制性的行为才游离于版权人的控制之外,从而对聚合盗链行为和加框链接行为非为技术提供行为的性质予以证实,进一步论证了上述行为的主体构成对“资格”排他效力的损害。此外,上述行为的性质还能从是否遭受版权财产利益侵害的角度进行认知。版权财产利益的本质是版权人享有的以特定方式利用作品的控制力及让渡作品的利用获得的对价。当权利让渡对象为视频网站时,权利让渡内容主要是是信息网络传播权。聚合盗链行为和加框链接行为的效果实质性弱化了权利人的许可能力,削减甚至阻碍了版权人凭借“信息网络传播权”可获取的对价,构成对版权利益的损害。综上,将上述行为纳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制范围是正确且合理的选择。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应以内容显示标准作为统一的侵权标准。
洪俐俐[5](2018)在《谷歌搜索语法在网络辅助翻译中的应用 ——以涉外公证书系列项目为例》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互联网的深入发展和信息技术的不断革新,网络搜索引擎开始在网络辅助翻译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谷歌搜索引擎作为全球着名的搜索引擎之一,以其便捷、准确、客观等优点成为了众多翻译工作者为之青睐的网络辅助翻译工具。翻译工作者借助搜索引擎实现网络资源共享,利用获取信息为翻译实践提供有益的帮助与指导。因此,如何在网络辅助翻译过程中高效应用搜索引擎成为了翻译工作者十分关注的问题。在本文中,笔者以涉外公证书系列项目作为翻译实践案例,详细介绍谷歌搜索语法在网络辅助翻译中的应用,包括具体搜索方法和信息筛选过程。通过检索结果提高文本的翻译质量,规范项目的译文格式,提高翻译的工作效率。本文将谷歌搜索语法知识与网络辅助翻译实践相结合,旨在理论指导实践的基础上加深翻译实践者对网络搜索引擎的了解,掌握网络辅助翻译的相关技巧和应用方法,并对未来类似的翻译实践提供借鉴。
俞灵灵[6](2018)在《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裁判研究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59份判决书为样本》文中研究指明移动电商领域竞争模式的升级、一般条款的抽象性和立法者认识能力的局限性,使得法官在裁判时难以沿用传统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裁判方式,难以用现有的具体规则去处理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实践中往往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因此,站在移动电商的大背景下,从判决书本身出发对上述司法难点进行甄别考量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涉及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59份判决书为样本,从宏观视角对样本进行实证分析,从微观视角对裁判的现状进行探究,发现法官难以厘清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关系,对竞争关系认定态度模糊,对竞争行为的正当性判定存在疑问。而对竞争行为正当性判定存疑又具体表现为三点,一般条款适用泛道德化、说理论证两级分化及同等情形不同对待。在此基础上,本文探析了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主要在于法官对法律的适用理论存在误读,一般条款本身的抽象性及道德性影响了法官理性审判,司法论证及配套机制的缺乏导致了法官难以寻得正义。经由剖析,本文分别从条文本身、法官本身及配套措施出发提出了针对性建议,即细化一般条款以遏制泛道德化现象;严格法律的适用程序和加强说理论证以约束法官审慎裁判;提升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判级别、优化电子证据机制和建立案例族谱以弥补配套措施的缺失。我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7年11月4日颁布,而本文的研究是建立在新法颁布前,法官对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判是依托旧法来实现的。新法的颁布完善了旧法在新商业时代所暴露出的弊端。而本文通过判决分析提出针对性建议也与新法部分所修之处契合。
田辰[7](2017)在《排他性交易的反垄断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总的来说,本文的研究范围关乎一系列由排他性交易行为所引发反垄断及竞争问题。主要包括排他性交易的基本问题研究、排他性交易的反垄断理论研究、排他性交易的行为研究以及排他性交易的中国问题研究等四大方面。而在行为研究方面又细分为“排他性交易的行为认定研究”和“排他性交易特殊性问题研究”两个部分。因此,本文总体上分为七章,即:“第一章:导论”、“第二章:排他性交易的基础问题阐述与探究”、“第三章:排他性交易反垄断理论研究”、“第四章:排他性交易的行为认定研究”、“第五章:排他性交易特殊性问题研究”、“第六章:排他性交易的中国反垄断问题及对策”、“第七章:结语”。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排他性交易虽然在本质上是通过市场中具有纵向关系的上下游双方所订立的相关协议而展开的,但在很多情况下基于行为实施者的市场份额及其他条件,常常也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从而需要按照滥用行为的相关规制方法进行分析与评估。但由于本文研究范围集中于与排他性交易这一“行为”有关的内容,因而在某种程度上会弱化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所必须的“相关市场界定”以及“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等方面的内容。具体来说,第一章为导论。首先,阐述论文的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其次,系统梳理关于排他性交易反垄断法规制的国内外文献,从而总结出既有研究成果的可取之处和不足之处,并以此为问题出发点构建整篇文章的框架。最后,列举本文研究过程中所需适用的研究方法。第二章为排他性交易的基础问题阐述与探究。首先,第一节需要对于排他性交易的概念进行研究和界定,并借此阐述我国目前对于排他性交易概念界定所存在的一些误区。此外,通过对既有关于“排他性交易与相关概念之间之对比”的研究内容,阐述相关内容所存在的缺陷并更好地对排他性交易的概念进行定位。其次,第二节将对排他性交易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并阐述分类对于理论研究与具体实践的作用及意义。最后,第三节将对排他性交易的竞争效果进行阐述。正是因为其促进竞争与抑制竞争的双重性质,才使得现代反垄断法对于排他性交易需要基于“合理原则”分析,借此引发本文后续所要逐步论述的各项内容。第三章为排他性交易的反垄断理论研究。首先,第一节将通过多个适用于纵向限制行为的反垄断理论之间的阐述与对比,论证“提高竞争对手成本理论”(RRC)作为众多具有“排斥性”的纵向限制行为的反垄断基础理论,可以更加全面、系统地适用于排他性交易,并解释其排除、限制竞争的可能性。而RRC理论的提出与适用标志着现代反垄断法对于排他性交易等众多纵向限制行为的认知进入到了一个全新阶段。其次,第二节将对RRC理论的内涵进行全面、系统的介绍,并辅以经济学模型对其进行更为直观和清晰的阐述。以此证明rrc理论的普遍适用性和优势所在。再次,第三节将从rrc理论反对者的角度说明该理论存在的不足,并据此阐述近年来学术界对于rrc理论适用的改进和突破,论证rrc理论在实践中是具有可行性的。最后,第四节将探究rrc理论对于反垄断政策实施的影响,及其对于排他性交易乃至众多纵向限制行为具体实践规则的多方面贡献。由此,引申出下面两章关于排他性交易行为的研究。第四章为排他性交易的行为认定研究。首先,第一节为排他性交易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路径。本节中,本人通过对于美欧两个最为重要反垄断法法域中大量针对排他性交易的判决,梳理出美国模式与欧盟模式的特点及其所存在的各类问题。其次,第二节将对世界范围内主要国家或地区有关排他性交易的立法进行研究。而除了选择美欧的法律规定以外,本人还选择了日本、韩国、台湾以及香港这四个国家和地区作为研究对象。因为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它们的市场经济发展模式与反垄断法律体系之间的关系相比于美欧,对于中国来说更具参照性。因此一些经验和问题或许可以被中国所借鉴,并据此为最后一章中国问题的研究进行铺垫。最后,第三节将对排他性交易行为认定所依据的若干因素进行讨论。在提高竞争对手成本理论的影响之下,世界各主要法域均对于排他性交易的规制有了更为细致的规则。除了需要以一定的“市场体量”(市场份额)作为前提以外,“排斥率”测试、“市场进入壁垒”、“市场集中度”及“合同约定及持续时间”等因素也愈发适用于排他性交易的竞争效果评估过程。最终对于抑制竞争效果与促进竞争效果之间的平衡,使得基于合理原则的竞争效果分析被完整地锁定在一条连续的法律逻辑链之上。第五章为排他性交易行为的特殊性问题研究。总的来说,排他性交易所引发的特殊性问题主要分为两大类:表现形式特殊性与行业特殊性。因此,首先第一节内容涉及条件折扣所引发的行为认定问题。通过对涉及该问题既有理论的重述和案例分析,再次说明提高竞争对手成本理论更为广泛的适用性,并因此得出条件折扣应被认定为排他性交易的结论。其次,第二节涉及特殊行业或领域的排他性交易行为研究。理论上来说,这部分应当包含“互联网行业的排他性问题研究”、“知识产权领域的排他性问题研究”、“汽车行业的排他性问题研究”以及“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垄断类排他性交易研究”。但由于后三者本身更具特殊性与复杂性以至于可独立成文,为避免过于泛泛浅显的论述,加之本文篇幅限制,故在本节中仅涉及“互联网行业中排他性交易行为的研究”。第六章为排他性交易的中国反垄断问题及对策。首先,第一节将从立法的角度对我国现行《反垄断法》中关于排他性交易规定所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具体包括:排他性交易所对应的具体法律规定及其所存在的问题、我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与第十七条之间的协调以及相关反垄断行政法规和配套指南中的问题等。其次,第二节将分别从执法和司法的角度,阐述我国已经发生的具有典型性的排他性交易案例,并总结相关经验与缺陷,意图为后续案例所吸纳和借鉴。最后,第三节为我国排他性交易反垄断规制之完善。在这部分本人将提出几点相关建议,以期中国《反垄断法》能够对排他性交易这一行为所引发的一系列竞争性问题作出更好的回应。第七章为结语。作为全文的总结,这一部分将对文章中所提出和论证的相关问题进行梳理和汇总,最终得出一定结论。
申耘宇[8](2016)在《个人信息竞争视角下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互联网行业是近年来全球范围内发展最为迅速的行业之一,各国都涌现出了一批大型的互联网服务商,同时也出现了很多针对这些互联网巨头的反垄断案件。然而,传统反垄断理论对于行业中发生的一些具体竞争现象存在解释力的不足,同时传统的反垄断分析方法在互联网行业的适用也面临诸多的挑战。上述问题出现的原因在于对互联网行业竞争的认识存在偏差,同时,传统的反垄断理论本身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本文考虑到采用双边市场模式,以平台为单位参与市场竞争的互联网服务商之间的竞争表现为对个人信息的获取和使用,提出了研究互联网行业反垄断问题的新视角——个人信息竞争视角。本文的研究就是从这一新的视角去重新认识互联网行业,并在此基础上对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问题进行解释。新的视角是基于行业现象和法律问题提出的一个假设,文章的论证过程其实也可以看作是对该假设的一种验证。个人信息是个人信息竞争视角中的核心概念,应该选择识别型的定义模式对其进行界定,并区分直接识别信息和间接识别信息,对间接识别信息的判定采用基于个案的动态分析法。采用双边市场模式、并提供免费服务是互联网行业的两大突出特点。双边市场是指能够让两边或多边的参与者之间直接互动,且每边参与者都与其具有紧密联系的市场,可以根据“供需两分法”对其进行分类。免费服务模式具体则可以细分为互补增值模式、替代增值模式和价值再造模式。互联网行业竞争体现出用户竞争、跨界竞争和创新竞争三个特点,个人信息对这三个行业竞争特点的形成都具有重要的作用。个人信息保护可以同时构成反垄断法意义上的非价格和价格竞争因素,且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反垄断法的分析框架能增进消费者福利,因而可以对传统反垄断理论进行扩张。但只有在对个人信息的侵害产生了对市场机制的损害时,才能考虑采用这种扩张适用传统反垄断法理论的做法。同时,在实践中也需要平衡理论的扩张适用对效率和创新产生的正面和负面影响。对互联网服务商市场力量的评估需要同时考虑市场份额、市场进入壁垒等多种因素。对于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应该考虑互联网服务商采用的双边市场的类型和具体商业模式的影响,注意到传统相关市场界定工具的不适应性,并结合具体的情况选择合适的工具选取能反映“市场占有率”的指标作为计算市场份额的依据。在现阶段不适合进行相关个人信息市场的界定。评估其他影响市场力量的因素,需要考虑个人信息的积累对提高市场进入壁垒的影响。获取和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都可能产生限制或排除竞争的效果。非法收集个人信息可能构成违反反垄断法的超高定价行为。实现个人信息聚集的经营者集中有可能产生单边效应。通过侵害个人信息可携权的行为可能产生封锁效应。程序化交易则可能导致默示共谋。对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需要采取救济措施。在个人信息竞争的视角下,保障个人信息可携权的行使可以作为一种行为性救济措施,用于降低互联网行业的转移成本。提供个人信息数据库的副本则可以作为一种结构性救济措施。一国需要充分结合本国的市场情况、制度环境、法律实施能力等因素来确定对具体行业进行反垄断规制的态度,而“错误-成本”法作为综合评估各项因素的有效工具。鉴于中国互联网行业发展迅速、行业内竞争机制良好,而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的制度环境不够完善,反垄断法实施的能力水平有待加强的现状,应该主要避免执法的积极错误,从而对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规制持审慎的态度。对于个人信息竞争视角下反垄断理论的扩张适用,目前还具有制度上的局限性,需要构建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个人信息的价格发现机制予以保障。
任静[9](2013)在《基于网络数据的学术图书评价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当前学术图书是传承学术思想的重要载体。对于学术界来说,学术图书是学术交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对学术图书的评价工作对于学术研究的参考引用、着者评价和学科知识传承具有相当重要的现实意义。而目前对学术图书的评价方法与期刊评价类似,主要以定性和定量方法相结合进行评价。定性分析主要采用专家评审;定量方法目前还主要是利用与期刊评价、论文评价相同的方法来进行评价,主要依靠一些传统的评价指标,如借阅量、被引量等指标,因而一本图书的质量主要通过其在引文网络中的地位和销售数据等来反映,这显然并没有全面的反映学术图书的质量。另一方面,互联网的发展使得网络中拥有海量的各类数据,以前囿于数据的不可获取性,我们只能借助于少量的数据进行评价工作,现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尤其大数据时代的到来,让我们得以在数据来源和信息技术两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这也意味着我们需要在科研思路上发生重要的思维变革,以更好的抓住时代发展脉络,以更先进、更科学的方法进行学术评价工作。当前,用户对学术图书的评论等很多都发生在网络中,这些数据在学术图书的评价上大有可为。而如何利用这些散落在互联网中的数据并设计相应的评价指标将是本文的研究重点。本文的研究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章节:第一章,绪论。本章阐述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研究内容与本文的创新点,以及本文的组织结构。第二章,文献综述。本章首先对现有的学术图书评价指标进行了归纳总结,详细阐述了评价指标的设计原则及具体的指标内容。接着,对现有的学术图书评价研究方法进行归纳和总结,详细介绍了不同方法的应用场景和各自的优势与劣势。第三章,学术图书评价网络数据来源。本章从两个方面对本文的研究进行了数据的准备与描述。首先选取了四个学科在CSSCI中被引次数最高的若干学术图书作为本文的研究样本,其次,详细介绍了目前互联网中主要的图书书评来源网站,对各类型网站进行了详细介绍,并着重阐述了网络数据可用于学术图书评价的原因和意义。第四章,基于Google Scholar引文数据的学术图书评价。Google Scholar引用数据反映了学术图书在学术圈内的影响,本章基于Google Scholar引用数据提出了一组评价指标,包括Goolge Scholar引用次数、Goolge Scholar二级引用次数和Goolge Scholar被引半衰期三个指标,并通过与传统CSSCI被引次数指标的相关性分析证明了新指标的合理性。第五章,基于搜索引擎日志的学术图书评价。搜索引擎是互联网最大的流量入口,用户在搜索引擎中的搜索行为反映了学术图书的网络影响力。本章基于搜索引擎的日志数据提出了一组指标,包括图书被搜索次数、图书搜索被点击次数和图书被页面提及次数三个指标,并通过必应搜索引擎的日志收集指标数据,利用其与传统的图书馆借阅次数指标的相关性分析证明了新指标的合理性。第六章,基于情感挖掘技术的网络评论文本的情感分析评价指标。随着Web2.0的兴起,互联网中散落着许多用户对学术图书的评论,这些评论蕴含着用户的情感倾向,本章在前人研究基础上提出了一种新的基于文本分类的情感挖掘算法。并利用该算法对豆瓣,当当等网站的评论、书评进行情感倾向性判断,这些情感倾向反映了学术图书的网络口碑,进而反映了图书质量。第七章,基于网络数据的学术图书评价体系与系统架构设计。本章结合传统指标和本文提出的基于网络数据的指标提出了一个学术图书评价的指标体系,将指标分为引用型指标,传播型指标,影响力指标和口碑指标四个方面。并设计了一个学术图书的自动化评价系统架构,详细设计了功能模块和技术细节。第八章,结语。本章在前文的基础上总结了本论文的主要结论,并指出了其中存在的不足,为下一步研究工作指明了方向。
奚丽丽[10](2013)在《竞价排名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竞价排名是搜索引擎商基于其信息搜索技术推出的一种网络营销服务,客户可以通过对相关搜索关键词竞价购买,按照付费的高低获得客户网页链接信息在搜索引擎中的位置排名。竞价排名服务作为当前搜索引擎商最主要的盈利模式,作为众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青睐的网络营销手段,在得以巨大发展的同时也暴露了很多法律问题。对于竞价排名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目前并不太多,主要是一些学位论文和期刊论文。多是从关键词商标侵权的角度予以研究,主要关注的是竞价排名客户与搜索引擎商之间权益的调整。对于搜索引擎的直接使用者——广大网络用户,包括一般的网络用户和受竞价排名信息误导受损的网络用户合法权益的维护却鲜有研究。本文正是以此为出发点,从广告法的角度确定搜索引擎商的广告主体地位,明确搜索引擎商对竞价排名信息负有的广告审查义务,从而通过相关责任的分配以维护各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实现对网络用户权益的救济。实现竞价排名规范有序的发展。除引言和结论外,文章共分四个章节。第一章是对竞价排名的概述,介绍了竞价排名的产生背景和运行特点,重点论述了竞价排名具有的商业广告属性。第二章介绍了我国竞价排名的发展现状以后,重点从广告法的角度分析了竞价排名存在的诸多法律问题及其危害。包括竞价排名广告隐蔽性问题、虚假广告问题尤其是恶意关键词广告以及竞价排名特有的欺诈点击问题,以竞价排名参与对象为切入点详尽阐述了这些问题带来的危害性。第三章则是对现有的相关法律规范进行梳理,包括《广告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侵权责任法》等,分析了相关的法律规范在规制竞价排名时的具体路径和存在的困境。第四章是在竞价排名存在的法律问题和法律规制现状的基础上从广告法的角度针对性地提出规范竞价排名的措施,包括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行业自律的加强及技术方面的提高等。
二、搜索引擎Google检索功能详述及评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搜索引擎Google检索功能详述及评析(论文提纲范文)
(1)“被遗忘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的背景、目的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选题目的及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现有研究评析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本文创新与不足 |
第二章 “被遗忘权”的基本概念及法律属性 |
第一节 “被遗忘权”的概念及其与删除权的界分 |
第二节 “被遗忘权”所涉的主要法益 |
一、“被遗忘”的人格利益 |
二、数据自由流通的价值 |
第三节 “被遗忘权”的保护路径及相关概念辨析 |
一、“被遗忘权”在我国的保护路径 |
二、“被遗忘权”相关概念辨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被遗忘”权益保护的现状 |
第一节 我国有关“被遗忘权”的立法基础 |
一、个人信息立法领域中的“删除”制度 |
二、网络侵权领域中的“通知-删除”规则 |
三、《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
第二节 我国有关“被遗忘权”的司法裁判 |
一、国内“被遗忘权”第一案简介 |
二、国内“被遗忘权”第一案评析 |
第三节 我国“被遗忘”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被遗忘权”法律保护的域外考察 |
第一节 欧盟法框架下的“被遗忘权” |
一、1995年《数据保护指令》(95/46/EC) |
二、Google Spain案中“被遗忘权”的适用 |
三、2018年《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 |
四、小结 |
第二节 美国“被遗忘权”保护评析 |
一、删除权(“被遗忘权”)在美国立法中的体现 |
二、美国有关删除权(“被遗忘权”)的法律实践 |
第三节 日本“被遗忘权”保护评析 |
一、日本有关删除权(“被遗忘权”)的司法裁判 |
二、数据删除(“被遗忘”)在日本立法中的体现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被遗忘”权益保护应当考量的因素 |
第一节 “被遗忘权”背后的价值冲突 |
一、“被遗忘权”与表达自由 |
二、“被遗忘权”与新闻自由 |
三、“被遗忘权”与公众知情权、监督权 |
第二节 “被遗忘”权益保护还须平衡其与数字产业发展的关系 |
一、数据严苛立法对欧盟的影响 |
二、我国数字产业的发展需求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被遗忘”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被遗忘权”在我国本土化过程中的限缩 |
一、个人信息“删除”的行权主体 |
二、“被遗忘权”适用的具体情形 |
第二节 信息删除(“被遗忘”)的实现及其侵权法救济 |
一、个人信息“删除”与“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衔接 |
二、侵犯信息主体“被遗忘”权益的法律责任 |
第三节 个人信息删除(“被遗忘”)权益的合同法救济 |
一、在信息自决的基础上,依法有序推进个人信息的许可使用 |
二、当违反“被遗忘”契约条款时,依法依约追究民事责任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2)大数据领域的反垄断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五、可能的创新 |
六、需说明的问题 |
第一章 大数据与反垄断法的交织 |
第一节 作为研究对象的大数据:内涵、特征和辨析 |
一、反垄断语境下的大数据:“数量”和“质量” |
二、大数据的4V特征:大量、高速、多样和价值 |
三、大数据、数据和个人信息之界分 |
第二节 大数据的价值链及其与数字经济的交互关系 |
一、大数据的价值链:收集、存储、分析和使用 |
二、数字经济的商业模式与大数据扮演的角色 |
三、数字经济的竞争特质:数据驱动型反馈回路 |
第三节 大数据双重法律属性之素描及反垄断法关切 |
一、大数据的双重法律属性及其反垄断法意义 |
二、反垄断法关切:大数据对市场竞争的效应 |
三、域外法治对大数据领域反竞争行为的因应 |
第二章 数字化卡特尔的反垄断法规制 |
第一节 数字化卡特尔:大数据时代的垄断协议新形态 |
一、算法的界定、相关概念辨识及其商业应用 |
二、共谋的一般分析及其反垄断法的传统认知 |
三、算法与共谋“联姻”催生出数字化卡特尔 |
第二节 数字化卡特尔的类型化和对反垄断法的影响 |
一、数字化卡特尔的现实表征及其主要分类 |
二、数字化卡特尔对协同行为定性分析的影响 |
三、默示共谋之于数字化卡特尔的反垄断法规制 |
第三节 数字化卡特尔倒逼垄断协议制度和监管革新 |
一、反垄断法因应数字化卡特尔挑战的政策选择 |
二、禁止垄断协议规则再造:轴辐协议和协同行为 |
三、利用大数据对数字化卡特尔进行反垄断监管 |
第三章 典型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
第一节 大数据视野下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
一、数据特性之论辩:非排他性抑或具稀缺性 |
二、“自用型”数据情景下的市场支配地位判定 |
三、相关数据市场的提出与市场支配地位认定 |
第二节 拒绝开放共享“必需数据”与必需设施理论 |
一、必需设施理论一般分析与“必需数据”的产生 |
二、大数据领域适用必需设施理论的争点和释疑 |
三、“必需数据”的界定标准与救济措施的设计 |
第三节 不当收集和处理用户数据与剥削性滥用行为 |
一、探访“Facebook案”:主要事实和决定要点 |
二、不当收集和处理用户数据构成剥削性滥用? |
三、回归基于消费者福利的剥削性滥用认定标准 |
第四章 涉及数据聚集的经营者集中控制 |
第一节 数据驱动型并购对申报标准的冲击与应对 |
一、主要法域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比较分析 |
二、数据驱动型并购适用营业额申报标准的困境 |
三、涉及数据聚集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确定 |
第二节 涉及数据聚集的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评估 |
一、数据聚集是否会在多边市场上引致单边效应 |
二、数据聚集是否会在多边市场上产生协同效应 |
三、数据聚集是否会在下游市场上形成封锁效应 |
第三节 涉及数据聚集的经营者集中救济措施选择 |
一、涉及数据聚集的并购应当优先选择行为性救济 |
二、要求经营者在集中后以合理条件开放所涉数据 |
第四节 并购控制中隐私问题发展脉络及实践进路 |
一、隐私保护与并购控制的关系:从疏离到融合 |
二、隐私保护被纳入并购反垄断审查的前置要件 |
三、对参与集中方隐私保护政策附加限制性条件 |
第五章 大数据领域反垄断的理论回应和实践探索 |
第一节 大数据与反垄断法:学理辨析及其政策取向 |
一、大数据领域反垄断:杞人忧天还是未雨绸缪? |
二、大数据之于反垄断法:“颠覆”抑或“融合” |
三、大数据背景下反垄断理论和制度的调适向度 |
第二节 大数据领域反垄断“中国方案”的生成进路 |
一、构建我国大数据领域反垄断规则的必要性 |
二、法律规范的建构基础:概念界定与一般问题 |
三、以三大支柱为基制定大数据领域反垄断指南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3)文本与数据挖掘在着作权法上的性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文本与数据挖掘行为的界定 |
(一)文本与数据挖掘的定义 |
(二)文本与数据挖掘的流程 |
二、文本与数据挖掘行为的着作权法困境 |
(一)打破着作权法现行规则:技术合法性存疑 |
(二)影响着作权法目的实现:利益平衡考量 |
三、域外关于文本与数据挖掘行为的应对模式比对梳理 |
(一)版权商主导的授权许可协议模式 |
(二)英、美、欧创设的合理使用制度模式 |
(三)应对模式比对评析 |
四、文本与数据挖掘行为在着作权法上的正当性分析 |
(一)文本与数据挖掘行为的技术实质正当性分析 |
(二)文本与数据挖掘行为的经济结果正当性分析 |
(三)文本与数据挖掘行为的法益位阶正当性分析 |
(四)文本与数据挖掘行为的产业价值正当性分析 |
五、文本与数据挖掘行为在着作权法上的性质厘清 |
(一)符合合理使用的制度定位 |
(二)符合合理使用的经济依据 |
(三)符合合理使用的价值依据 |
(四)商业性使用文本与数据挖掘构成合理使用 |
六、结语 |
参考文献 |
(4)视频聚合平台版权侵权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及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思路 |
五、主要创新 |
第一章 视频聚合平台及运行模式解析 |
第一节 视频聚合平台的界定 |
一、视频聚合平台的缘起与发展 |
二、视频聚合平台的法律属性 |
第二节 视频聚合平台的模式分类 |
一、普通链接平台模式 |
二、聚合盗链平台模式 |
三、加框链接平台模式 |
第三节 视频聚合平台的盈利途径 |
一、单纯提供技术服务方式的盈利 |
二、非单纯提供技术服务方式的盈利 |
第二章 视频聚合平台版权侵权认定的困境 |
第一节 视频聚合平台版权侵权纠纷的司法实践困境 |
一、法律适用不一:版权法与竞争法的选择 |
二、事实认定不清:“深度链接”概念的误解 |
三、侵权客体混乱:诉争中的版权权益的厘清 |
第二节 视频聚合平台版权侵权纠纷的理论困境 |
一、权利内涵模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涵争议 |
二、侵权标准多重: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标准冲突 |
第三章 视频聚合平台版权侵权客体的剖析 |
第一节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流变 |
一、国际条约中的“向公众传播权” |
二、典型立法中的“向公众传播权” |
三、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沿革 |
第二节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本质 |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制范围 |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表达方式 |
第四章 视频聚合平台版权侵权认定的既有标准考察 |
第一节 既有标准的理论评析 |
一、用户感知标准评析 |
二、服务器标准评析 |
三、实质性替代标准评析 |
四、实质呈现标准评析 |
五、控制标准评析 |
六、传播源标准评析 |
第二节 既有标准的应用考察 |
一、既有标准的应用结论 |
二、既有标准的应用分析 |
第五章 视频聚合平台版权侵权认定标准的创新与应用 |
第一节 内容显示标准的理论构建 |
一、内容显示标准的内涵 |
二、内容显示标准的确立依据 |
第二节 内容显示标准下的版权侵权认定路径及结论 |
一、视频聚合平台版权直接侵权的认定 |
二、视频聚合平台版权间接侵权的认定 |
三、视频聚合平台其他版权违法行为的认定 |
第六章 完善我国视频聚合平台版权侵权认定的规则 |
第一节 厘清版权财产利益及版权侵权的本质 |
一、版权财产利益的内涵 |
二、版权财产利益的实现 |
三、视频聚合平台损害版权财产利益的论证 |
第二节 重新审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排他效力 |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排他”与“资格排他” |
二、视频聚合行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论证 |
第三节 统一侵权认定标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谷歌搜索语法在网络辅助翻译中的应用 ——以涉外公证书系列项目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2 文献概述 |
1.3 论文结构 |
第2章 谷歌搜索引擎介绍 |
2.1 产生背景及功能特色 |
2.2 谷歌搜索语法说明 |
2.2.1 初阶搜索语法 |
2.2.2 高阶搜索语法 |
第3章 涉外公证书系列项目介绍 |
3.1 项目背景 |
3.2 翻译流程 |
3.2.1 译前准备 |
3.2.2 译中阶段 |
3.2.3 译后事宜 |
第4章 涉外公证书项目文本分析 |
4.1 词汇特征 |
4.2 句法特征 |
4.3 文本规范 |
第5章 谷歌搜索语法在网络辅助翻译中的应用 |
5.1 搜索方法的确定 |
5.1.1 搜索语法的选择 |
5.1.2 检索结果的甄别 |
5.2 检索结果的运用 |
5.2.1 译前深化词义理解 |
5.2.2 译中确定具体译法 |
5.2.3 译后核查格式规范 |
第6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项目英译中双语文本 |
附录二:项目中译英双语文本 |
附录三:项目原件示例图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6)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裁判研究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59份判决书为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问题的缘起 |
2 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异质化探析 |
2.1 异于传统电商之移动电商新特征 |
2.1.1 不再囿于时空 |
2.1.2 集个性化数据 |
2.1.3 具有聚合效应 |
2.2 衍生的竞争行为较传统之不同点 |
2.2.1 表现形式迥异 |
2.2.2 对用户行为选择的更多限制 |
2.2.3 对证据机制的更艰挑战 |
2.2.4 对法官技艺的更高要求 |
3 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司法裁判分析 |
3.1 宏观视角:所采样本的实证分析 |
3.1.1 以时间和地域为参数 |
3.1.2 以案由为参数 |
3.1.3 以被诉行为所涉的模块为参数 |
3.1.4 以判决依据为参数 |
3.1.5 以原告胜诉率为参数 |
3.2 微观考察:判决依据及理由的运用歧义 |
3.2.1 法法之间关系的歧义 |
3.2.2 竞争关系考察之歧义 |
3.2.3 竞争行为正当性判断之歧义 |
4 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裁判困境的理论溯源 |
4.1 知识产权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关系剖析 |
4.1.1 规范层面:法条竞合或想象竞合 |
4.1.2 责任层面:竞合或独立 |
4.2 竞争关系判定之理论廓清 |
4.2.1 是否为前提 |
4.2.2 标准之厘定 |
4.3 不正当性的判断存疑之原因考察 |
4.3.1 一般条款本身具抽象性及伦理性 |
4.3.2 法官陷入适用困境和论证困境 |
4.3.3 司法配套机制不完善 |
5 完善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裁判制度之建议 |
5.1 细化一般条款以遏制泛道德化现象 |
5.1.1 填补一般条款 |
5.1.2 明晰认定标准 |
5.2 审慎法官裁判以走出现实困境 |
5.2.1 严格适用程序 |
5.2.2 加强说理论证 |
5.3 升级配套机制以弥补缺失 |
5.3.1 提升审判级别 |
5.3.2 优化电子证据机制 |
5.3.3 建立案例族谱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目次 |
作者简介 |
(7)排他性交易的反垄断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与价值 |
1.1.2.1 理论意义 |
1.1.2.2 实践价值 |
1.2 文献综述 |
1.2.1 文献检索概述及统计 |
1.2.1.1 中文文献 |
1.2.1.2 外文文献 |
1.2.1.3 国内外文献对比 |
1.2.1.4 文献检索小结 |
1.2.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述 |
1.2.2.1 关于排他性交易行为基础问题研究的文献综述 |
1.2.2.2 关于“提高竞争对手成本理论”研究的文献综述 |
1.2.2.3 关于排他性交易行为认定研究的文献综述 |
1.2.2.4 关于排他性交易行为的特殊性问题研究的文献综述 |
1.3 研究方法 |
1.3.1 比较法分析方法 |
1.3.2 历史分析方法 |
1.3.3 经济分析方法 |
1.3.4 实证分析方法 |
1.4 本章小结 |
第2章 排他性交易的基础问题阐述与探究 |
2.1 排他性交易概念的问题研究 |
2.1.1 排他性交易的定义及其属性 |
2.1.1.1 排他性交易定义 |
2.1.1.2 排他性交易的三个重要属性 |
2.1.2 针对排他性交易概念的几个误区 |
2.1.2.1 排他性策略(Exclusive Strategies)与排他性交易(Exclusive Dealing) |
2.1.2.2 排他性滥用(Exclusionary Abuse)与排他性交易(Exclusive Dealing) |
2.1.2.3 排他性交易与独家交易 |
2.1.3 排他性交易与其他相关概念之比较辨析 |
2.1.3.1 既有研究中的形式比较及其缺陷 |
2.1.3.2 排他性策略的形式区别与本质联系 |
2.2 排他性交易分类的问题研究 |
2.2.1 概述:既有分类的局限与两组新分类的意义 |
2.2.2 详述 |
2.2.2.1 排他性销售与排他性购买 |
2.2.2.2 投入市场封锁类排他性交易与客户渠道封锁类排他性交易 |
2.2.2.3 纵向协议类排他性交易与滥用类排他性交易 |
2.3 排他性交易竞争效果的问题研究 |
2.3.1 排他性交易的促进竞争效果分析 |
2.3.1.1 增加品牌间竞争(Interbrand Competition) |
2.3.1.2 减少搭便车(Free-Riding) |
2.3.1.3 减少经营者成本、保护经销商信誉 |
2.3.1.4 促进新产品进入市场 |
2.3.2 排他性交易的抑制竞争效果分析 |
2.3.2.1 抑制品牌内竞争(Intrabrand Competition) |
2.3.2.2 排斥竞争对手 |
2.3.2.3 便利共谋 |
2.3.2.4 分配无效率 |
2.3.3 小结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排他性交易反垄断理论研究 |
3.1 纵向限制行为反垄断理论的发展及其辨析 |
3.1.1 纵向限制行为理论综述 |
3.1.1.1 掠夺性理论 |
3.1.1.2 杠杆原理 |
3.1.1.3 核心设施理论 |
3.1.1.4 提高竞争对手成本理论 |
3.1.2 提高竞争对手成本理论产生的历史背景 |
3.1.2.1 法律逻辑和适用难以自洽 |
3.1.2.2 美欧判例中存在重大缺陷 |
3.1.2.3 小结 |
3.1.3 提高竞争对手成本理论的科学性和优势 |
3.1.3.1 提高竞争对手成本理论与掠夺性理论 |
3.1.3.2 提高竞争对手成本理论与杠杆原理 |
3.1.3.3 提高竞争对手成本理论与核心设施理论 |
3.1.4 提高竞争对手成本理论对于实践规则的纠正 |
3.1.4.1 实践中的“排斥率”测试 |
3.1.4.2 “排斥率”测试的缺陷 |
3.2 提高竞争对手成本理论内涵及经济学分析 |
3.2.1 提高竞争对手成本 |
3.2.1.1 直接排斥——通过排除供给提高竞争对手成本 |
3.2.1.2 间接排斥——通过促成共谋提高竞争对手成本 |
3.2.1.3 小结 |
3.2.2 获得垄断定价权限 |
3.2.2.1 对于竞争对手成本的影响 |
3.2.2.2 对于竞争对手竞争能力、竞争动机及潜在竞争者的影响 |
3.2.2.3 对于“生产效率”的影响——“生产效率”是否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 |
3.3 提高竞争对手成本理论的不足及改善 |
3.3.1 对于提高竞争对手成本理论的质疑 |
3.3.1.1 提高竞争对手成本并非全新理论 |
3.3.1.2 提高竞争对手成本理论中的假设缺乏实践可能性 |
3.3.1.3 提高竞争对手成本理论对于执法与司法存在很大难度 |
3.3.1.4 互联网双边市场之免费市场对提高竞争对手成本理论提出挑战 |
3.3.2 提高竞争对手成本理论改善与发展 |
3.3.2.1 较小损害替代分析法(Less Restrictive Alternative) |
3.3.2.2 反向事实测试法(Counterfactual Test) |
3.3.2.3 市场最低效率规模测试(Minimum Efficiency Scale) |
3.4 提高竞争对手成本理论的宏观影响 |
3.4.1 有助于厘清合同法与反垄断法针对排他性交易规制的边界 |
3.4.2 为纵向限制行为的反垄断规制划定方向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排他性交易的行为认定研究 |
4.1 排他性交易的反垄断规制路径 |
4.1.1 美国模式 |
4.1.1.1 排他性交易的规制变迁 |
4.1.1.2 小结——不定向的合理原则 |
4.1.3 欧盟模式 |
4.1.3.1 排他性交易历史变迁 |
4.1.3.2 小结——可抗辩的违法推定 |
4.2 排他性交易域外法律规范研究 |
4.2.1 美国法——逐步回归“适度的放任” |
4.2.1.1 成文法 |
4.2.1.2 执法指南规定 |
4.2.2 欧盟法——与指南相伴的特殊规则 |
4.2.2.1 《欧盟运行条约》之规定 |
4.2.2.2 相关执法条例与指南 |
4.2.3 其他法域排他性交易法律规范之比较研究 |
4.2.3.1 研究对象的选取 |
4.2.3.2 研究结果 |
4.2.3.3 其他法域之规定对于中国的相关启示 |
4.3 排他性交易行为认定标准及因素 |
4.3.1 市场结构因素 |
4.3.1.1 相关市场界定 |
4.3.1.2 市场份额与市场集中度 |
4.3.1.3 产品差异性及可替代性 |
4.3.1.4 市场进入壁垒或市场扩大障碍 |
4.3.2 行为评估因素 |
4.3.2.1 排斥率测试 |
4.3.2.2 行为持续时间及合同终止条款 |
4.3.2.3 交易环节 |
4.3.3 其他因素 |
4.3.4 小结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排他性交易特殊性问题研究 |
5.1 特殊形式的排他性交易行为 |
5.1.1 理论共识与争议 |
5.1.1.1 共识 |
5.1.1.2 争议 |
5.1.2 实践中规则运用的缺陷 |
5.1.2.1 美国:同一行为对应不同评估标准 |
5.1.2.2 欧盟:对“合理原则”内涵缺乏深入理解 |
5.1.3 小结 |
5.2 特殊领域中的排他性交易——以互联网行业为视角 |
5.2.1 互联网行业排他性交易特点及问题研究 |
5.2.1.1 技术特点及跨地域性对行为认定的影响 |
5.2.1.2 互联网企业与用户之间协议可否纳入反垄断法管辖? |
5.2.1.3 市场门槛低、动态竞争、行为持续时间短 |
5.2.1.4 小结 |
5.2.2 典型性互联网排他性交易案例研究——以Google案“反设事实测试”(Counterfactuals)为例 |
5.2.2.1 案情概述 |
5.2.2.2 案件分析 |
5.3 本章小结 |
第6章 排他性交易的中国反垄断问题及对策 |
6.1 我国关于排他性交易的立法现状及问题 |
6.1.1 法律规定及其问题 |
6.1.1.1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排他性交易规定的协调 |
6.1.1.2 缺乏明确的“排他性交易”字眼 |
6.1.1.3 《反垄断法》第十四条与第十七条之间的协调 |
6.1.1.4 “交易相对人”范围应包含实际交易人与潜在交易人 |
6.1.1.5 法条属于行为描述还是结果描述? |
6.1.2 行政法规与指南规定及其问题 |
6.1.2.1 行政法规 |
6.1.2.2 执法指南 |
6.2 我国排他性交易实例研究 |
6.2.1 特殊形式的排他性交易——“利乐案” |
6.2.1.1 基本事实与行为分析 |
6.2.1.2 案件意义 |
6.2.1.3 案件隐患 |
6.2.1.4 中国法下条件折扣规制的相应问题及启示 |
6.2.2 特殊行业的排他性交易——奇虎360诉腾讯反垄断案 |
6.2.2.1 案情介绍与行为分析 |
6.2.2.2 案件意义 |
6.2.2.3 案件思考 |
6.2.3 宿迁银控自来水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
6.2.3.1 案情介绍与行为分析 |
6.2.3.2 案件思考 |
6.2.4 小结 |
6.3 我国排他性交易反垄断规制对策及完善 |
6.3.1 短期对策 |
6.3.1.1 加强与深入对于“提高竞争对手成本理论”的研究 |
6.3.1.2 明确合理原则规制路径,完善分析评估过程 |
6.3.1.3 完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
6.3.2 中长期规划 |
6.3.2.1 建立排他性交易乃至纵向非价格限制行为“案例群”机制 |
6.3.2.2 培养竞争法综合型人才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A 与排他性交易有关的反垄断法律文件 |
附录B 排他性交易典型案例选读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8)个人信息竞争视角下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问题 |
1.1.1 互联网行业进行反垄断规制存在的困难 |
1.1.2 互联网行业反垄断规制存在困难的原因 |
1.1.3 个人信息竞争视角的提出 |
1.1.4 对关键术语统一表述的说明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价值 |
1.2.2 实践价值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综述 |
1.3.2 国外研究综述 |
1.3.3 小结 |
1.4 研究的主要内容及结构 |
1.5 研究的方法 |
1.5.1 比较分析法 |
1.5.2 案例分析法 |
1.5.3 经济学分析法 |
1.5.4 问卷调查法 |
1.6 研究的创新点 |
1.6.1 研究视角的独特性 |
1.6.2 研究方法的创新性 |
第2章 互联网行业中的个人信息 |
2.1 个人信息的定义 |
2.1.1 个人信息的定义模式 |
2.1.2 个人信息的法律要素 |
2.2 互联网行业中个人信息的判定 |
2.2.1 常规信息的判断 |
2.2.2 特殊信息的判断 |
第3章 个人信息竞争视角下对互联网行业的再认识 |
3.1 对行业特点的再认识 |
3.1.1 双边市场模式 |
3.1.2 免费服务模式 |
3.2 对行业竞争的再认识 |
3.2.1 用户竞争:对个人信息的竞争 |
3.2.2 跨界竞争:以个人信息为杠杆 |
3.2.3 创新竞争:受个人信息的推动 |
第4章 个人信息竞争视角下反垄断理论的扩张 |
4.1 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反垄断分析框架的理论基础 |
4.1.1 反垄断法的目标 |
4.1.2 个人信息保护构成非价格竞争因素 |
4.1.3 个人信息保护构成价格竞争因素 |
4.1.4 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反垄断分析框架能增进消费者福利 |
4.2 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反垄断分析框架的方法 |
4.2.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 |
4.2.2 将个人信息纳入反垄断分析框架的条件 |
4.2.3 法律责任竞合的处理规则 |
4.3 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反垄断分析框架的影响评估 |
4.3.1 对效率和创新的抑制 |
4.3.2 对效率和创新的促进 |
4.3.3 对正负影响的平衡 |
第5章 个人信息竞争视角下市场力量的评估 |
5.1 互联网服务商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 |
5.1.1 相关产品市场界定个数的确定 |
5.1.2 商业模式对相关产品市场界定的影响 |
5.1.3 相关市场界定的方法 |
5.1.4 市场份额的计算指标 |
5.2 互联网服务商相关个人信息市场的界定 |
5.3 个人信息的积累对市场进入壁垒的影响 |
5.3.1 增加服务的转移成本 |
5.3.2 强化服务的质量壁垒 |
第6章 个人信息竞争视角下具体行为的竞争分析 |
6.1 个人信息的获取行为 |
6.1.1 非法收集个人信息的滥用行为 |
6.1.2 实现个人信息聚集的经营者集中 |
6.2 个人信息的使用行为 |
6.2.1 侵害个人信息可携权的滥用行为 |
6.2.2 程序化交易导致的特殊协调行为 |
第7章 个人信息竞争视角下救济措施的设计 |
7.1 结构救济:提供个人信息库副本 |
7.1.1 主剥离条款 |
7.1.2 过渡期条款 |
7.2 行为救济:保障个人信息可携权 |
7.2.1 个人信息携转的作用 |
7.2.2 个人信息携转的意愿 |
7.2.3 局限及克服 |
第8章 个人信息竞争视角下反垄断规制的完善 |
8.1 明确互联网行业反垄断规制的基本态度 |
8.1.1 规制态度的理性评估:“错误-成本”法 |
8.1.2 中国的规制态度选择:审慎规制 |
8.2 构建反垄断理论扩张适用的配套制度 |
8.2.1 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
8.2.2 构建个人信息的价格发现机制 |
第9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互联网行业个人信息保护认知调查 |
致谢 |
个人简历 |
(9)基于网络数据的学术图书评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理论背景 |
1.3 本文的内容与创新之处 |
1.4 本文的组织结构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2.1 学术图书评价指标研究综述 |
2.1.1 指标设计原则 |
2.1.2 图书评价指标研究综述 |
2.2 学术图书评价研究方法综述 |
第三章 学术图书评价网络数据来源 |
3.1 待评价学术图书数据 |
3.2 用于学术图书评价的网络数据 |
3.2.1 搜索引擎(学术搜索、大众搜索) |
3.2.2 在线书店(当当、亚马逊、京东、淘宝) |
3.2.3 图书论坛和书评网站 |
3.2.4 学术社区 |
3.3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基于Google Scholar引文数据的学术图书评价 |
4.1 相关研究 |
4.1.1 Google Scholar概述 |
4.1.2 Google Scholar与线下引用相关性研究综述 |
4.1.3 Google Scholar引用动机研究综述 |
4.2 指标设计 |
4.3 数据分析与处理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基于搜索引擎日志的学术图书评价 |
5.1 研究思想 |
5.2 评价算法 |
5.3 实验结果与数据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基于情感挖掘技术的网络评论文本情感分析评价指标 |
6.1 相关研究 |
6.1.1 情感挖掘的定义 |
6.1.2 情感挖掘技术综述 |
6.2 算法思想 |
6.2.1 数据收集 |
6.2.2 基于Ngram的文本表示 |
6.2.3 评论文本粗分类模型 |
6.2.4 领域词典生成 |
6.2.5 文本情感判断 |
6.3 实验步骤与数据分析 |
6.3.1 数据收集 |
6.3.2 粗分类模型训练及模型得分 |
6.3.3 领域情感词典和词典情感得分计算 |
6.4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基于网络数据的学术图书评价体系与系统架构设计 |
7.1 学术图书评价指标集 |
7.2 学术图书评价系统架构设计 |
7.2.1 数据收集与清洗模块 |
7.2.2 数据存储模块 |
7.2.3 数据分析与处理模块 |
7.2.4 可视化与自动报告生成模块 |
7.2.5 用户服务模块 |
7.2.6 系统设计流程图 |
7.3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结语 |
8.1 本文的主要结论 |
8.2 进一步的研究方向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期间主要科研及成果 |
学术图书评价系统数据库表设计 |
致谢 |
(10)竞价排名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竞价排名概述 |
一、 竞价排名的产生 |
(一) 搜索引擎技术下的竞价排名 |
(二) 注意力经济下的竞价排名 |
(三) 搜索引擎盈利模式下的竞价排名 |
二、 竞价排名的基本内涵 |
(一) 竞价排名的概念 |
(二) 竞价排名的特点 |
三、 竞价排名的法律属性 |
第二章 竞价排名的发展概况 |
一、 竞价排名的发展现状 |
(一) 百度 |
(二) Google |
二、 竞价排名存在的问题 |
(一) 竞价排名广告的隐蔽性 |
(二) 竞价排名中的虚假广告 |
(三) 竞价排名广告中的欺诈点击 |
第三章 竞价排名法律规制的现状 |
一、 竞价排名广告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引 |
(一) 法律规制现状 |
(二) 现行法规制的困境 |
二、 竞价排名广告隐蔽性的法律规制现状 |
(一) 法律规制的现状 |
(二) 现行法规制的困境 |
三、 竞价排名虚假广告法律规制的现状 |
(一) 恶意关键词广告 |
(二) 其他虚假广告 |
四、 竞价排名欺诈点击法律规制现状 |
(一) 法律规制的现状 |
(二) 现行法规制的困境 |
第四章 竞价排名规制的完善 |
一、 明确竞价排名的广告法规制 |
(一) 现行《广告法》的合理修改 |
(二) 加强网络广告立法 |
二、 竞价排名广告隐蔽性规制的完善 |
(一)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
(二) 加强行业自律 |
三、 竞价排名虚假广告规制的完善 |
(一)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
(二) 加强行业自律 |
(三) 其他 |
四、 竞价排名欺诈点击规制的完善 |
(一)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
(二) 其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四、搜索引擎Google检索功能详述及评析(论文参考文献)
- [1]“被遗忘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D]. 张丹.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6)
- [2]大数据领域的反垄断问题研究[D]. 袁波. 上海交通大学, 2019(06)
- [3]文本与数据挖掘在着作权法上的性质研究[D]. 石超然.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4]视频聚合平台版权侵权认定研究[D]. 王小夏.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5]谷歌搜索语法在网络辅助翻译中的应用 ——以涉外公证书系列项目为例[D]. 洪俐俐. 上海师范大学, 2018(12)
- [6]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裁判研究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59份判决书为样本[D]. 俞灵灵. 中国计量大学, 2018(02)
- [7]排他性交易的反垄断法研究[D]. 田辰.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7(10)
- [8]个人信息竞争视角下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问题研究[D]. 申耘宇.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6(06)
- [9]基于网络数据的学术图书评价研究[D]. 任静. 南京大学, 2013(07)
- [10]竞价排名法律问题研究[D]. 奚丽丽. 华侨大学, 201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