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债权的不可侵性(论文文献综述)
刘天琳[1](2021)在《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解释论之基础》文中认为根据传统的债权相对性理论,对债权的保护方式一般为对债务人追究违约责任。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第三人通过恶意的行为方式损害第三人债权的案件愈发频繁,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权益,而现有法律对债权人的保护有限,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理论在此种背景下得到了许多学者以及实务界的重视。最新《民法典》的颁布在侵权责任编第1164条对侵权责任保护客体的规定采用了完全概括的抽象式纳入方法,肯定了将债权纳入侵权责任的保护范围,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该制度在理论上一直存在着许多争议,有肯定该制度的理论,也有否定该制度的理论存在,本文将通过对否定理论与肯定理论的分析,在对现有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理论困境深刻认识的基础上,给出第三人侵害债权合理存在的解释方法,并对民法典时代第三人侵害债权具体适用规则进行具体分析。文章除引言和结语外共有三章:第一章是分析规制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的法律依据。首先,从反面论证《侵权责任法》时代通过列举式排除方法,否定了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存在。其次,从正面肯定的角度论证在现阶段《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时代,通过抽象式纳入的方法肯定了债权应当受侵权责任的保护。最后,通过对第三人侵害债权是否纳入民法典规制范围争议的论述,肯定了第三人侵害债权纳入民法典的必要性。第二章主要是对第三人侵害债权传统理论基础及其困境的分析。传统理论一直对第三人侵害债权有肯定理论和否定理论的争议,这些理论对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存在着一定理论上的困境,最后,对于第三人债权理论存在的合理性,通过对第三人侵害债权法律构成的限缩来对其进行解释。第三章是对民法典时代第三人侵害债权具体适用规则的解读。侵权责任回归债法使体系回归得以实现,民法典呈现了总—分—责结构,在这种结构下对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制度的具体适用规则进行了论述。同时,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种类繁多,若想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具体适用规则进行论述,应当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其进行分类,从不同的类型角度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适用规则进行分析。
李艳贞[2](2020)在《《合同法与侵权法中间领域调整模式研究》(节选)汉英翻译实践报告》文中认为本文属汉英翻译实践报告,源语文本节选自《合同法与侵权法中间领域调整模式研究》第三章。译者在纽马克的文本类型理论及语义翻译与交际翻译方法的指导下,解决了翻译过程中遇到的术语、长难句以及无主句等问题。按照纽马克的文本类型理论,源语文本属于以信息型为主的文本,在翻译方法上,应以交际翻译法为主。对于术语的翻译,译者着重查证了英美读者广为接受的译法;对于长难句的翻译,译者主要采取了切分句子、调整语序、对重复信息进行整合等手段;对于无主句的翻译,译者采取了增加主语以及语态变换等手段。此外,译者在追求准确完整传递原文信息的同时,重视交际效果的实现。本翻译实践一方面旨在传播国内法学研究成果、促进学术交流,另一方面也是非专业人士了解中国法律制度的一种途径。译者希望此翻译报告能对法学专着的外译提供启发、对法学学术专着外译质量的提高有所裨益。
赵欣[3](2020)在《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传统民法中,侵权法的保护对象主要是绝对权,由于债权的性质属于相对权,通常不会将债权作为侵权法保护的对象。长期以来,我国民法学界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确立与否一直存在着争议,不过大多学者对此是持肯定态度的。遗憾的是,2009年我国颁布了《侵权责任法》,第三人侵害债权并未纳入其调整范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债权的地位越来越突出,而在利益的驱使下,债权受到侵害的形式也愈加复杂多变,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案例大量存在。依据债的相对性原则,合同法对于此种侵害行为是无法对债的关系以外第三人进行规制的,而侵权法的保护对象又不包括债权,这意味着在债的关系以外第三人做出侵害债权的行为时,债权人的利益是无法受到完善保护的。本文立足于我国现行的民法理论和实践,以第三人侵害债权问题为研究对象,在阐述第三人侵害债权相关理论的基础上,对比两大法系关于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立法及实践,从学术、立法、司法三个层面引出我国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发展现状以及在此方面存在的问题。再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类型、构成要件、免责事由以及责任承担进行论述,尤其是对构成要件部分,本文认为除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外,第三人侵害债权还有其自己的特殊性,并且,此制度由于涉及对第三人行为的调整,为避免加重第三人负担,限制其行为自由,所以设置构成要件时应更加严格。最后,结合我国当前的学术现状、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阐述我国现存法律体系下该制度我国的立法模式选择问题,由其功能定位引出相关的立法建议,包括纳入侵权法范畴的必要性、从严认定主观要件、类型列举化、规定第三人侵权责任限额,为在今后以立法形式确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奠定坚实基础。
时怡[4](2020)在《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互联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依附于网络虚拟空间存在的网络虚拟财产的种类、数量,呈不断扩张趋势;对权利人来说其经济附加值、情感附加值亦不断提升。近年来,围绕此类财产产生的纠纷也迅速增加,但因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做法比比皆是。网络用户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网络虚拟财产权具有其合法性,侵害网络虚拟财产权的行为亟待法律做出具体规制。本文拟从四个章节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研究。第一章,网络虚拟财产的实证分析。选取司法实践中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侵权纠纷、债权纠纷和继承纠纷三类典型案例,指出当前在实践中,存在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认定模糊、法律定位不统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具体法律保护规则缺位的这三项现实问题。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进行专项法学研究。第二章,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进行界定。在论证上,第一步,从网络虚拟财产的网络性、虚拟性、财产性三个角度,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进行初步辨析。第二步,综合学者们的研究观点,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内涵进行查漏补缺,概括网络虚拟财产的共识性内涵。第三步,列举网络虚拟财产的外延,具体化研究对象。第三章,对网络虚拟财产权进行法律定位。首先抛出当前学界关于网络虚拟财产权的主流学说的主要观点: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新型财产权说。其次指出物权说负有物化思维缺陷与逻辑疏漏、知识产权说存在混淆相关概念的问题、新型财产权说具有过于激进的弊端。进而提出自己的观点:网络虚拟财产权是债权且是特别债权。将网络虚拟财产权定位为债权说,不仅能契合网络虚拟财产的共识性特征,还能实现债权体系上的贯通,但是因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的技术性、公示性、排他性特性,在转让债权的方式、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救济等行为中,与传统债权有着不同之处,因而有待进一步探讨。第四章,在认定网络虚拟财产权是特别债权的基础之上,结合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性,以单行法的形式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规则进行具体构建。在债权规则中,使网络虚拟财产服务合同有名化,并具体填充网络虚拟财产服务合同规则;在继承规则中,具体建构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规则、继承中的举证责任规则;在侵权规则中,新增网络虚拟财产权第三人侵权制度,并在此制度下规定网络虚拟财产权侵权责任的特殊过错程度、被侵权人的侵权救济规则。
吴珍珍[5](2019)在《债权不可侵性理论探析——兼论我国的立法选择》文中指出债权不可侵性理论源自英国判例,并且在实践中逐步得到发展。债权作为一项相对权并且不具有公示性,使得债权不具有不可侵性。我国在现有立法体系下没有承认债权不可侵性理论,仍然能够有效的保护债权,所以我国在编纂《民法典》时,不应该承认债权不可侵性理论。
黄孝楠[6](2019)在《我国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根据大陆法系国家一直以来坚持的物债两分的民法体系以及债的相对性原则的要求,仅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负有给付义务,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既然不负给付义务,自然就无侵害债权的可能。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通过串通、贿赂债务人或者恶意损坏标的物的方式使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的案件时有发生。此种行为不仅侵害债权人的合法债权,更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法律理应对其进行规制,法学理论上的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应运而生。此制度的相关理论认为,当第三人侵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突破债的相对性原则,要求第三人对其行为承担侵权责任,而不是仅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由于立法缺失和理论分歧,此制度从产生就一直备受争议,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虽然理论界的主流观点肯定此制度的积极意义,但是仍然不乏反对的声音。另外,即使在肯定此制度的学术观点中仍然存在一些分歧,这些分歧主要体现在对此制度的相关概念、构成要件、理论基础等内容认识不一。第二,虽然已经有大部分法官运用此制度的相关理论裁判案件,但是立法缺失和理论分歧使得这种做法仍然存在问题,诸如部分裁判仍然不承认应对损害的债权予以法律救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请求权基础不明确等。同时,此制度如果适用不当,很可能在救济损害的债权时,过度限制第三人的行为自由,带来更大的消极影响,因此如何实现救济损害的债权和保护第三人行为自由二者之间的平衡成为新的难点。上述问题的存在不仅使得我们必须深化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理论研究,对此制度的立法构建更是十分必要。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有五章:第一章内容主要分两部分。第一部分通过辨析法学理论界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的不同观点,明确何为第三人侵害债权。第二部分从债的相对性原则和保护第三人行为自由这两个角度出发,阐述目前我国确立此制度的理论困境。第二章通过对三则典型案例的介绍和评析,认为虽然我国的司法实践已经广泛承认应对损害的债权予以法律救济,并用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相关理论裁判案件,但这种做法不可避免会产生新的问题。其一,债权是否纳入《侵权责任法》保护范围存在争议;其二,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请求权基础不明确。第三章分别从此制度的现实需要和理论基础两大方面详细阐述构建此制度的必要性和正当性,为我国此制度的构建提供现实基础和理论根基。第四章详细介绍了德国、法国、我国台湾地区以及英美法系国家关于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相关理论和具体法律规定,以期为我国此制度的构建提供借鉴和参考。第五章内容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提出在我国立法未明确此制度的现状下,现行法律条款中的《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更加适合作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请求权基础。第二部分论述基于实现救济损害的债权和保护第三人行为自由二者之间平衡的需要,我国还是应当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并且提出确立此制度的具体构想和应该着重注意的问题。
李月月[7](2019)在《网络店铺转让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随着互联网交易的蓬勃发展,有关网络店铺转让的纠纷也不断增多。一方面,信誉好、优质的网络店铺之上积累了巨大的经济价值,网络店铺的转让具有很大的需求市场;而另一方面,网络交易平台运营商为维护网络交易信用的稳定性,大多禁止网络店铺进行转让。因此如何认定网络店铺的法律属性以及确定网络店铺能否转让、如何转让成为了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都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对古典财产理论的分析,明确了网络店铺应受财产法的保护,并从绝对权和相对权的角度,论证了网络店铺属于绝对权的客体,网络店铺经营者对网络店铺享有绝对权。网络店铺转让具有理论和现实上的可行性,因此逐步合理开放网络店铺的转让才是现阶段的应有态度。文章除引言外,本文共包括五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司法实践中典型案件的争议焦点以及裁判理由进行归纳总结,分析了当前网络店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一是网络店铺的法律属性不明确,理论上对于网络店铺在民法体系中的定位争议较大;二是网络店铺能否转让以及如何转让认定不清,进而导致司法实践中裁判不一的境况。第二部分探讨了网络店铺的法律属性。首先,本章从古典自然法角度论证了网络店铺具有财产属性。其次,通过对网络店铺与营业财产的比较分析,明确网络店铺是类似但区别于营业财产的整体。最后,通过对传统的“物债二分”的理论分析,提出无论是以支配权属性论证网络店铺为物权客体的观点还是以网络服务协议为视角论证网络店铺为债权的观点,均存在有一定的理论障碍,难以达成共识。因此笔者认为,可以从绝对权与相对权的角度分析网络店铺所具有的法律属性,并提出将网络店铺认定为绝对权客体更具合理性。网络店铺经营者对网络店铺享有绝对权,网络交易平台与网络店铺经营者基于网络服务协议存在相对权法律关系。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网络店铺转让的具体方式。本章主要以个人网店为例,分析了目前在实践中主要存在的网络店铺转让的方式,具体包括有网络店铺通过继承的转让、离婚财产分割的转让以及其他类型的转让等内容。第四部分分析了网络店铺约定转让合同的效力。首先,本章通过对网络店铺信用的分析,提出网络店铺具有理论和现实上的可转让性。其次,本章通过论证网络店铺禁止转让条款的效力,提出网络店铺禁止转让条款不能成为网络店铺转让的障碍。最后,本章对网络店铺约定转让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以及合同责任的承担进行了论述。第五部分对《电子商务法》中网络店铺转让规则的适用进行了分析和展望。随着《电子商务法》的生效,网络店铺登记制度的实施和消费者权利保护的进一步加强,合理开放网络店铺的转让,并逐步完善网络店铺的转让规则才是现阶段解决网络店铺交易纠纷的应有径路。
邱新国[8](2017)在《第三人侵害债权类案研究》文中指出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明文规定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各级法院却已出现了多起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判决。因为法官不能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拒绝裁判,但是由于该项制度在立法上的缺失导致法院在第三人侵害债权认定上的裁判不一。本文试图借鉴实证研究与案件分析等方法,将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对第三人侵害债权这一制度的理解与应用,进行一个事实上的考据与分析,以便了解司法实践中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现状,并在前人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进行类案研究。论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关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各级法院判决为研究对象,主要揭示法院判决中存在认定不一等问题,引出下文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基础的思考。第二部分,主要是阐述债权能否可以作为侵权法保护的客体这一理论问题,首先在选取二则典型案例的基础上,进行理论上的评述,并介绍正反两种学说,之后对各种学说一一进行评价,最后论述本文的观点和理由,即债权可以作为侵权法保护客体,从而为后文论述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类案研究破除理论障碍。第三部分,先是研究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然后对传统理论将第三人侵害债权分为直接侵害和间接侵害进行评析,并提出不同于传统理论的见解。本文对直接侵害和间接侵害的传统分类提出质疑,并且认为第三人侵害债权过失也能构成,本文将第三人侵害债权分为侵害证券化债权与侵害非证券化债权两种类型分别进行讨论。第四部分,在结语部分对全文观点加以简单总结。本文认为债权可以成为侵权法保护的客体,因为不可侵性是权利的本质体现,最高院的公报案例也支持这一观点。此外,本文不赞成将第三人侵害债权分为直接侵害和间接侵害,提出本文的见解和理由,主张分为侵害证券化债权与侵害非证券化债权,前者过失即可构成,而后者必须故意才能构成。
费晓宇[9](2017)在《第三人妨碍债权实现的侵权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侵权法的保护客体多为物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而债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是相对权。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使债权人遭受损失,债权人可依据债权向债务人主张赔偿。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交易呈指数增长且越来越开放,债权人所享有债权的实现受到很多来自第三人的妨碍。在传统民法的背景下,若要使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侵权责任成立,于法无据,背离传统理论,不合逻辑;在当今经济发展的背景下,若不对债权人进行侵权法上的保护,第三人妨碍债权实现却不承担责任,不合公平。因此,本文试图运用历史研究等法学分析方法,在传统民法框架内进行分析,以期能够既符合逻辑,又不失公平地解决第三人妨碍债权实现的问题。本篇将主要从以下四个部分展开阐述。第一部分介绍了第三人妨碍债权实现从最初在英国起源,历经主仆关系引诱违约之诉、平等主体雇佣关系的保护到合同关系的保护三个阶段,得到确认。并对本文要研究的第三人妨碍债权实现进行了概念上的确认,明确本文所研究之债为合同之债。第二部分是对理论基础的分析,首先明确了侵权法的保护范围包括权利与权益两部分,以及如此区分的优势。其次对于债权能否成为侵权法的保护主体的传统理论进行了分析,肯定说有“债的对外效力论”、“债不可侵论”,否定说有“相对权论”、“限制自由论”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另辟角度,从边界清晰度、社会公开性两个角度对债权是否是侵权法所保护的权利主体进行研究,得出结论:边界越清晰、社会典型公开性越强,就更可能是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权利,而债权不能够成为侵权法保护的权利。从债权的不可侵性与债权的重要性出发,债权作为一种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具有不可侵性,不可侵性是债权基于其作为法律所保护的权利而具有的特征,论证债权是侵权法保护的权益。得出结论,债权是侵权法保护的客体。第四部分分析了第三人妨碍债权实现的情形中,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了在对债权人的保护与对第三人交易行动自由的保护之间达到平衡,需要对此侵权责任设立严格的构成要件。第一要件为债权人存在损失,表现为债权人因债权而享有的期待利益受到损害,本质上就是债权受到侵害。第二要件为第三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此处过错要求第三人对于债权的损失具有可预见性。第三要件为受损的期待利益与第三人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包含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事实上因果关系,是指第三人的行为是债权人期待利益发生损害的必须条件,如若没有第三人的行为,则债权人的期待利益就不会发生此类侵害,法律上因果关系,要求第三人对债权人所造成的损害要具有可预见性。这三个要件缺一不可。
马钧[10](2016)在《论债权之不可侵性》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债的相对性理论是私法体系构建的基础,传统理论也基于此原则将债权排除出侵权法保护的范围。本文从分析债权作为相对权的特征入手,理清债权不可侵性和债权相对性的关系,重点分析直接侵害债权和间接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主观要件和行为不法性认定及违法性阻却事由。本文第一部分,导言。由于我国目前并未确立侵害债权的侵权责任法保护体系,本文通过引入一个案件,初步分析明确债权是否具有不可侵性的理论争议。对于债权是否具有不可侵性的问题,第三人不能非法侵害债权得到诸多国家和学者的承认,但是对于债权不可侵害的理论基础却争议颇多,目前的观点存在难以理顺的逻辑问题,因此本文认为债权不可侵害的理论基础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第二部分,主要介绍通过介绍域外判例和学说来说明债权不可侵性理论的确立过程。这一部分分析英美等国在侵害债权领域的立法和判例,对比两大法系的不同规制模式,着重说明各国在确立债权侵权法保护制度前后,对债权的不同保护方式,在展现各国规定区别的基础上,为我国建立侵害债权侵权法保护体系提供借鉴。第三部分,说明债权不可侵性理论及其与债的相对性之间的关系。该部分主要说明债权不可侵害的理论基础在于权利本质。根据法律概念的相对性,对法律概念的分类和定义应该在一个特定的对比环境下,债权作为对人权利是和物权作为对物权利对比产生的概念。从权利层面来看,任何权利都得对抗第三人的侵害,都具有不可侵性。债权的不可侵性和债权相对性是权利划分不同层面的特性,两者并不冲突。第四部分,总体讨论直接侵害债权行为的类型和要件,与德国民法典826条对侵害债权的规制模式进行对比,讨论两者在过失侵害债权是否构成侵权上的观点是否存在冲突,抑或直接侵害债权模式下,过失侵权可以通过其他制度解决。第五部分,分析间接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从主观要件和行为要件两个角度分析:在主观要件方面,通过对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分析确定主观故意的认定标准。在侵权行为方面,通过对行为违反善良风俗的分析认定行为具有不法性,区别合法竞争行为和不法侵害债权行为,分析具体的认定标准及阻却事由。第六部分为结语,对全文观点加以简单总结。笔者认为债权与物权一样具有不可侵性,原因在于债权作为权利之一种,不可侵性是权利本质的体现。债权的不可侵性并不是债权的对外效力,债权相对性原则亦并非债权不可侵性理论的障碍。侵害债权的行为无需划分直接侵害与间接侵害,适用德国民法典规制模式,将“故意以违反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作为侵害债权行为构成要件更为合理。间接侵害债权需具备主观故意、行为不法性、损害、因果关系、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方构成侵权。
二、论债权的不可侵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债权的不可侵性(论文提纲范文)
(1)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解释论之基础(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规制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的法律依据 |
(一)列举式排除:《侵权责任法》第2条 |
(二)抽象式纳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64条 |
(三)第三人侵害债权是否纳入民法典规制范围的争议 |
1.第三人侵害债权是否纳入民法典 |
2.国外民法典关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规定 |
二、第三人侵害债权传统理论基础及其突破 |
(一)第三人侵害债权传统理论 |
1.否定民法典调整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理论 |
2.赞成民法典调整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理论 |
(二)传统理论解释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困境 |
1.债权的固有属性带来侵权法调整的困难 |
2.债权扩大保护破坏自由竞争的市场规则 |
3.第三人侵害债权与不当得利制度相容难 |
(三)第三人侵害债权法律构成的限缩解释 |
1.违法行为:第三人不法侵害债权 |
2.损害结果:有现实的纯粹经济损失 |
3.因果关系:相当性的约束 |
4.过错:限于故意侵害债权 |
三、民法典时代第三人侵害债权具体适用规则 |
(一)体系回归:民法典的总—分—责结构 |
1.民法典总—分—责结构的概述及实现 |
2.民法典总—分—责结构下第三人侵害债权的适用 |
(二)类型函射: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具体类型 |
1.第三人直接侵害债权 |
2.第三人间接侵害债权 |
3.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例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合同法与侵权法中间领域调整模式研究》(节选)汉英翻译实践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ACKNOWLEDGEMENTS |
ABSTRACT |
摘要 |
Introduction |
Chapter One Task Description |
1.1 Background |
1.1.1 About the Source Text |
1.1.2 About the Author |
1.1.3 About the Readership |
1.2 Significance of the Translation |
Chapter Two Translation Process |
2.1 Pre-translation Preparation |
2.2 Translating Process |
2.3 Proofreading |
2.3.1 Self-proofreading |
2.3.2 Peer-proofreading |
2.3.3 Supervisor Proofreading |
Chapter Three Analysis of the Source Text |
3.1 Lexical Features |
3.2 Syntactical Features |
3.3 Textual Features |
Chapter Four Theoretical Basis |
4.1 Introduction to Text-Type Theory |
4.2 Significance of Text-Type Classification |
4.3 Semantic Translation and Communicative Translation |
Chapter Five Translation Difficulties and Solutions |
5.1 Translation of Legal Terms |
5.2 Translation of Long and Complex Sentences |
5.2.1 Division of Sentences |
5.2.2 Adjustment of Sequence |
5.2.3 Combination of Repeated Information |
5.3 Translation of Null-subject Sentences |
5.3.1 Addition of subject |
5.3.2 Shift of voice |
5.4 Equivalence of Communicative Effect |
Conclusion |
Bibliography |
Appendices |
Appendix Ⅰ the SL text and the TL text |
AppendixⅡ Glossaries |
(3)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引言 |
0.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0.2 研究方法 |
0.3 国内外文献综述 |
0.4 创新与不足 |
1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理论概述 |
1.1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含义 |
1.2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本质属性 |
1.3 域外法中的第三人侵害债权 |
1.3.1 英美法系 |
1.3.2 大陆法系 |
1.3.3 两大法系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的比较 |
2 我国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立法与司法现状 |
2.1 我国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立法现状 |
2.2 第三人侵害债权司法现状 |
3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类型化分析 |
3.1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债务人不能履行给付义务 |
3.2 恶意通谋侵害债权 |
3.3 引诱债务人违约 |
4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 |
4.1 一般侵权构成要件 |
4.2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特殊构成要件 |
4.2.1 存在合法债权 |
4.2.2 合同之外第三人 |
4.2.3 第三人的主观故意 |
5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责任承担与减免 |
5.1 第三人直接侵害债权的责任承担 |
5.2 第三人间接侵害债权的责任承担 |
5.3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责任减免 |
5.3.1 正当市场竞争 |
5.3.2 第三人给予善意忠告 |
5.3.3 第三人履行工作职责 |
5.3.4 债务人有权随时提出终止的合同 |
6 关于完善我国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立法思考 |
6.1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功能定位 |
6.2 明确规定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必要性 |
6.3 从严规定主观要件 |
6.4 对于规则设计的构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4)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网络虚拟财产的实证分析 |
1.1 案例引入 |
1.1.1 网络虚拟财产合同纠纷 |
1.1.1.1 网络虚拟财产服务合同纠纷 |
1.1.1.2 网络虚拟财产交易合同纠纷 |
1.1.2 网络虚拟财产侵权纠纷 |
1.1.3 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纠纷 |
1.2 提出问题 |
1.2.1 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是什么 |
1.2.2 网络虚拟财产权的法律定位是什么 |
1.2.3 该如何建构网络虚拟财产具体保护规则 |
1.3 小结 |
第二章 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
2.1 网络虚拟财产与近似概念的辨析 |
2.1.1 与虚拟财产 |
2.1.2 与不真正网络虚拟财产 |
2.1.3 与网络虚拟存在 |
2.2 网络虚拟财产的共识性内涵 |
2.3 网络虚拟财产的外延 |
2.4 小结 |
第三章 网络虚拟财产权的法律定位 |
3.1 学术界主流观点 |
3.1.1 物权说 |
3.1.2 债权说 |
3.1.3 知识产权说 |
3.1.4 新型财产权说 |
3.2 对债权说以外的学界主流观点的商榷 |
3.2.1 物权说负有物化思维缺陷和逻辑漏洞 |
3.2.1.1 本质论负有物化思维缺陷 |
3.2.1.2 后果论存在逻辑漏洞 |
3.2.2 知识产权说存在混淆概念的问题 |
3.2.2.1 使用权说与日常性“使用”概念混淆 |
3.2.2.2 所有权说与“演绎作品”概念混淆 |
3.2.3 新型财产权说过于激进 |
3.2.3.1 夸大了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性 |
3.2.3.2 忽略了权利区分理论 |
3.3 对网络虚拟财产权债权说的再证立 |
3.3.1 网络虚拟财产权是债权 |
3.3.1.1 契合共识性概念 |
3.3.1.2 实现债权体系上的融通 |
3.3.2 网络虚拟财产权是特别债权 |
3.3.2.1 技术性改变债权转让方式 |
3.3.2.2 公示性和排他性扩大权利救济路径 |
3.3.2.3 其他特别之处 |
3.4 小结 |
第四章 网络虚拟财产的具体保护规则 |
4.1 合同规则:网络虚拟财产的债权规则构建 |
4.1.1 有名化网络虚拟财产服务合同 |
4.1.2 具体建构网络虚拟财产服务合同规则 |
4.1.2.1 公示与通知 |
4.1.2.2 强制缔约义务及其豁免 |
4.1.2.3 转让 |
4.1.2.4 违约救济 |
4.1.3 具体条文设计 |
4.2 继承规则: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规则构建 |
4.2.1 确定网络虚拟财产可继承 |
4.2.2 具体构建网络虚拟财产继承规则 |
4.2.2.1 继承方式 |
4.2.2.2 举证责任 |
4.2.3 具体条文设计 |
4.3 侵权规则:网络虚拟财产的侵权责任规则构建 |
4.3.1 承认网络虚拟财产权第三人债权侵权制度 |
4.3.2 具体构建网络虚拟财产权第三人债权侵权制度 |
4.3.2.1 过错程度 |
4.3.2.2 侵权救济规则 |
4.3.3 具体条文设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5)债权不可侵性理论探析——兼论我国的立法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一、债权不可侵性理论概说 |
1、概念界定、判例以及我国的法律规定 |
2、我国民法学界的观点分歧 |
二、我国的立法选择 |
1、立法选择 |
2、理由 |
三、结语 |
(6)我国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概述 |
第一节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概念 |
第二节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 |
第三节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理论困境 |
第二章 我国规制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司法实践现状 |
第一节 典型案例介绍 |
第二节 问题的提出 |
一、债权是否纳入《侵权责任法》保护范围之争议 |
二、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请求权基础不明确 |
第三章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现实需要和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现实需要 |
一、完善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 |
二、债权地位的提升 |
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债权的不可侵性 |
二、公序良俗原则 |
第四章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
第一节 大陆法系 |
一、德国 |
二、法国 |
三、我国台湾地区 |
第二节 英美法系 |
第五章 关于我国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明确现行立法中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请求权基础 |
第二节 我国确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具体构想 |
一、我国应借鉴的立法模式 |
二、第三人“引诱”违约是否侵害债权的反思 |
三、损害赔偿范围的厘定 |
四、责任承担的类型化思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网络店铺转让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一)网络店铺转让相关司法纠纷的梳理 |
(二)网络店铺转让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 |
二、网络店铺的法律属性 |
(一)网络店铺的财产属性 |
(二)网络店铺与营业财产的比较 |
(三)网络店铺财产权的绝对权属性 |
三、网络店铺转让的具体方式 |
(一)通过继承的转让 |
(二)离婚析产转让 |
(三)其他类型的转让 |
四、网络店铺约定转让合同的效力 |
(一)网络店铺的可转让性分析 |
(二)网络店铺禁止转让条款无效 |
(三)网络店铺约定转让适用合同法的规则 |
五、《电子商务法》中网络店铺转让规则的适用展望 |
(一)网络店铺转让信息的公示 |
(二)网络店铺转让中消费者权利的保护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第三人侵害债权类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一)否定说 |
(二)肯定说 |
(三)观点评析 |
(四)我国现行立法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司法实践 |
一、裁判文书的归纳与整理 |
(一)公司股东出资类案件 |
(二)股东同业竞争限制案件 |
(三)侵害租赁合同债权类案件 |
(四)排除妨害类案件 |
(五)第三人撤销之诉类案件 |
(六)产品责任类案件 |
二、问题的提出 |
第二章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理论基础 |
一、两则实务案例 |
(一)2014年最高法公报第10期案例 |
(二)今日说法:被撕碎的账本 |
(三)案例评析 |
二、两种学界观点 |
(一)否定说 |
(二)肯定说 |
(三)观点评析 |
三、债权是侵权法保护的客体 |
第三章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类案研究 |
一、第三人侵害债权概述 |
(一)第三人侵害债权概念的界定 |
(二)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 |
二、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类案研究 |
(一)概述 |
(二)第三人侵害证券化债权 |
(三)第三人侵害非证券化债权 |
三、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责任承担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第三人妨碍债权实现的侵权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第三人妨碍债权实现的概念及学说发展 |
第一节 学说的产生及发展 |
一、主仆关系引诱违约之诉 |
二、平等主体雇佣关系的保护 |
三、合同关系的保护 |
第二节 第三人妨碍债权实现的概念 |
第二章 第三人妨碍债权实现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侵权法的保护范围 |
一、权利与利益 |
二、不同立法例 |
三、小结 |
第二节 传统理论对立 |
一、肯定说——债权可成为侵权客体 |
二、否定说——债权不可成为侵权客体 |
三、小结 |
第三章 债权是侵权法所保护的客体 |
一、债权不是侵权法保护的客体 |
二、债权是侵权法保护的权益 |
三、小结 |
第四章 第三人妨碍债权实现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第一节 存在损害——债权受到侵害 |
一、“人身自由权”说 |
二、“期待利益”说 |
三、存在损害——债权受到侵害 |
第二节 第三人存在过错 |
第三节 损害与第三人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论债权之不可侵性(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之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范围和论证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债权不可侵性域外判例及学说 |
第一节 英美法 |
第二节 法国民法 |
第三节 德国民法 |
第四节 我国台湾民法 |
第二章 债权不可侵性之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债权不可侵性的否定说与肯定说 |
第二节 债权相对性不排除债权不可侵性 |
第三节 债权不可侵性理论基础 |
第四节 债权作为侵权法保护对象的现实意义 |
第三章 直接侵害债权行为的不同规制模式 |
第一节 直接侵害债权的行为类型 |
第二节 侵害债权行为德国民法典之法律适用 |
第三节 两种规制模式的冲突分析 |
第四章 间接侵害债权之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
第一节 概说 |
第二节 故意认定 |
一、概说 |
二、故意的认识因素:明知 |
三、故意的意志因素:以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 |
四、损害 |
五、侵害行为的不法性 |
六、阻却不法的事由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论债权的不可侵性(论文参考文献)
- [1]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解释论之基础[D]. 刘天琳. 天津师范大学, 2021(11)
- [2]《合同法与侵权法中间领域调整模式研究》(节选)汉英翻译实践报告[D]. 李艳贞.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3]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法律问题研究[D]. 赵欣. 山东科技大学, 2020(06)
- [4]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研究[D]. 时怡. 南京财经大学, 2020(08)
- [5]债权不可侵性理论探析——兼论我国的立法选择[J]. 吴珍珍.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9(11)
- [6]我国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研究[D]. 黄孝楠. 西北师范大学, 2019(06)
- [7]网络店铺转让法律问题研究[D]. 李月月.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8]第三人侵害债权类案研究[D]. 邱新国. 华东政法大学, 2017(07)
- [9]第三人妨碍债权实现的侵权法研究[D]. 费晓宇. 华东政法大学, 2017(07)
- [10]论债权之不可侵性[D]. 马钧.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