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韩国行政规制基本法的制定与实施(论文文献综述)
刘天琪[1](2020)在《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立法完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一项防止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制度。现阶段,此制度存在很多不足。第一,对于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规定需由制定机关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因为制定机关同时是审查的责任主体,故审查责任主体过于狭隘化。第二,现有立法仅规定了自我审查一种审查方式,难以保证审查结果的公正,故审查方式过于保守化。第三,现有立法仅笼统规定了四大审查标准和一项适用例外,当某项政策措施含有限制或排除市场自由竞争的因素,却不属于既有的审查标准中的任何一项时,此时审查主体会因无法找到能够予以适用的审查标准而允许其出台,故现行审查标准不全面。第四,实践中审查主体往往怠于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故此制度缺乏审查激励机制。第五,目前我国的此制度尚未实现法律化,说明此制度的现有立法效力位阶过低。针对前述不足,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在审查主体上,建议将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作为审查的内部责任主体,以扩大审查责任主体范围。在审查方式上,建议借鉴韩国的竞争影响评估制度,引入外部审查机制作为补充,适度推进第三方评估。在审查标准上,建议分别进行必要性判断、合法性审查和合理性分析,以进一步明确审查标准。在借鉴澳大利亚的国家竞争政策的基础上,建议通过设置奖励资金和精神激励等方式来建立此制度的审查激励机制。为解决现有立法效力位阶过低的问题,建议将此制度纳入拟修订的《反垄断法》,使得该制度实现法律化,以更好的保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长期有效实施。
马丽[2](2019)在《网络交易平台治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平台是一个具有变革性的概念,彻底大范围的改变了商业、经济和社会。平台的崛起带来了显着的效率改进、创新能力提升和扩大的消费者选择,加速商业模式更迭,引发经济结构、组织方式的深刻变革。本文从多视角对平台的基本含义进行比较研究,并在网络平台分类的基础上明确了本文的研究对象——网络交易平台,网络交易平台的发展也成为一种独特的经济现象,即平台经济。网络交易平台在引领经济增长和推动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存在诸多负面问题和潜在的危害。网络交易平台在一定程度上延续了线下市场的大多数失灵现象,由于互联网所特有的虚拟性、开放性、网络效应等特征,同时网络交易平台中也会衍生出新的更为错综复杂的网络市场失灵的法律问题,给政府公共规制带来严峻的挑战。政府对网络交易平台直接规制方式存在诸多困境,网络交易平台规模之大、信息变化之快以及参与者情况之复杂,极大地钳制的法律的直接支配能力,国家立法者常滞后于技术更新和平台经济发展的步伐,新型在线服务也无法匹配既有规制规则。在执法过程中,更因公共执法资源有限,无法有效执行与贯彻法规命令与禁止的事项。抑或是纵使理论上可为有效管制,但单向度的命令——控制型规制方式因忽略平台独特的运作逻辑,实践中常遭到管制对象的拒绝配合,削弱了被管制者与规制机构分享信息、共同解决问题的意愿。在传统政府管理模式产生公共规制危机时,治理理论对此提供了对症的良方,治理理论能更好的容纳平台经济所面临的分散化治理实践。本文以治理理论为理论工具,探讨疏解平台经济发展带来的管理难题,触发了治理理论的更新,再通过审视和反思具体平台视域中的规制实践,从行政法视角提出平台治理体系革新的制度框架。在网络交易平台治理行动结构中,在法治框架下建立一个由“主体——行为——责任”构成的制度分析框架展开论述。在治理主体层面,国家并不具备治理绝对独占地位,平台企业、社会组织乃至用户在一定条件下皆为治理主体。根据各治理主体的相对优势与治理能力,确定各方在平台治理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发挥的功能作用,引入辅助性原则这一理论工具,厘清各治理层次之间的关系,并在合理分层的基础上建构合作关系,推动政府、平台、社会的协同合作;在治理行为层面,通过描绘行政规制工具谱系,深入分析每一种治理行为方式的优劣对比,推动单向度的命令控制型手段转向事中事后的、柔性协商的多元规制方式。此外,平台与其他适格的社会治理主体也在自己设定规制标准并实施规制,并具有相应的技术治理手段。最后,动态审视治理过程,关注各治理行为方式在规则的制定、监督和执行三个层面的组合创新;在治理的责任层面,国家与平台服务商分享权力和共担责任,因此必须基于二者在平台治理中的角色与功能划定治理责任。从平台服务商而言,势必承担与其治理角色一致的技术治理责任。从国家角度看,责任承担方式从履行责任转变为担保责任,在平台治理语境中主要包括对平台自我规制的公共监督以及建构对用户的权利救济途径。论文对法治框架下的网络交易平台治理问题进行研究,摆脱以政府管制为研究中心的局限,将治理理论与行政法革新相结合,为网络交易平台治理提供新的研究视野与理论工具,对平台治理主体、治理工具以及治理责任等内容的充实也构成了新的问题解决的实践框架或相关脉络,进而探索出了新的问题域,丰富了学术界关于平台治理的研究。
刘凯[3](2019)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行政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其数量庞大、涉及面广、对公众影响直接,在行政管理中的作用不言而喻,但规范性文件却未必“规范”,不可行、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等问题并不鲜见,文件执行的实际效果与预期效果有时相差甚远,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的深入推进,全面规范“红头文件”可谓迫在眉睫。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生命周期中,对其进行规范、控制、管理的环节、手段众多,大体有以下几个重点环节:一是前评估(或者称立项评估);二是制定过程中的论证、审核等;三是备案审查;四是后评估;五是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重要使命为规范行政管理活动,使公共利益正收益,取得良好的实施效果,否则就失去了规制的意义,而如何检验文件的质量、实施效果?后评估制度无疑是有效的检验“标尺”,因为社会实践纷繁复杂,以及认识局限性,即使再有经验的专业人员,也无法预料文件实施后的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本文通过对后评估制度包含要素进行初步探究,以及考察域外类似制度的经验及启示,试图提出完善我国后评估制度的对策建议。首先,本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基本概念进行阐述,对上述五个环节的异同、关系进行辨析,并重点分析后评估的价值。其次,分析后评估现状,包括制度规范现状和各地后评估实践情况,进而概况出后评估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如开展后评估积极性不高、责任主体不明确、评估标准不统一、缺乏公众参与等,而导致问题的成因则可以归结为两方面主要因素,即缺乏制度约束和理论研究薄弱。再者,充分考察、借鉴国外类似制度,即规制影响分析(Regulatory Impact Analysis,简称RIA)的做法,归纳对我国的启示:应当建立后评估制度基本的共识,并完善法规制度、构建组织机构、推进“日落条款”明示、发挥公众参与等制度要素。最后,针对后评估理论研究存在的不足,结合实务,就评估主体、范围、程序、方法、标准、结果运用等六个方面,提出完善后评估制度的初步设想。既然是“制度”,应当是系统的一系列规范和理论架构,而不仅局限于后评估理论完善,这也是本文与已有涉及本课题论文的重要区别所在,本文述及大体包括五个方面:健全的法规制度、专业的组织机构、“日落条款”淘汰倒逼机制、常态化公众参与以及完善的评估理论。只有这五个方面都涉及才拓展到“制度”层面,五个方面多管齐下、集中发力也才能够实现“制度完善”之效。
王俣璇[4](2019)在《格式条款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格式条款体现了现代经济生活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在各领域得到广泛应用。而其天然地具有其正反社会效应,一方面,格式条款发挥着简化和促进市场交易的重要功能。格式条款市场经济的产物,在市场的灵活性与敏感性的影响下,公司等市场主体不断修正与完善交易中的权利义务配置,形成足以吸引交易相对人的格式条款,以推动经济活动的便捷化、规模化运作。而另一方面,格式条款由于其排除协商的特征,不免存在使经济地位上处于弱势的普通消费者丧失缔约自由之虞。由于市场竞争的不充分甚至垄断,以及信息的不对称性等原因,市场自身对格式条款的负效应的抑制功能被削弱,甚至导致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的失衡,从而损害普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沦为经济强者压迫弱者的工具。格式条款的双重社会效应,既反映法律与市场两种调整思路的博弈,也体现着民法理论内部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相互扶持与妥协。从格式条款的调整路径来看,一方面,法律应当放手市场,避免对市场竞争的贬损和对自由社会秩序的状害,充分发挥市场竞争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与导向作用;另一方面,法律应作为市场失灵或市场极端逐利性的矫正手段,以防止权利义务关系的畸形失调,实现基本的公平正义价值。从民法的基本原则角度视之,格式条款由当事人一方单独制定,相对人仅具有“take it or leave it”的二元性选择,这一合同的发展趋势本身即是对传统契约自由原则的巨大挑战,美国学者格兰特·吉尔莫所言的“契约的死亡”之虞即体现于格式条款与意思自治原则的冲突之上,需要学理上的解释与协调。传统理论的理想模式下,契约自由即是契约正义,法律对格式条款的规制只需触及程序层面。而到了现代,随着消费者问题、格式条款问题的日趋严重,民法不再坚守形式意义上的意思自治与合同自由,实质化成为民法演变的最显着特征。现代契约法的中心问题已由契约自由变为契约正义。如何在格式条款问题中实现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民法基本价值,更是当代法学面对的重要课题。本研究将从合同法基本理论出发,穿插结合法经济学视角,按照“规制目标制定-规制范围限定-规制实然性分析-规制应然性设计”的行文思路组织篇章架构,逐步解决“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的基本问题。第一章是对格式条款规制的正当性和监管目标的证成,包括格式条款规制应如何回应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两大合同基本原则的要求,以及格式条款规制如何实现目标的精确化两个问题。缔约双方经济地位的不平等性以及相对方选择缔约伙伴的自由的限制并不能体现格式条款对于契约自由的侵蚀。格式条款对契约自由原则的冲击的根源只能在于格式条款的格式性本身,合同法维护契约自由的正当性和有效性即只能通过对信息压迫的矫正体现。格式条款对契约正义原则仅造成间接减损,以契约正义原则作为格式条款的监管要求,主要出于三重考虑:第一,反映契约正义的“条款内容”为监管识别提供便利性;第二,契约正义原则针对双方权利义务分配,其监管效果具有直接性;第三,契约正义原则为监管注入公共目标,具有防止社会价值整体受损的阻却作用。现代法时代下,格式条款的正负外部性由此为监管目标、监管逻辑以及监管力度等的设定提出多层次要求。从价值层面,格式条款的规制首先面临监管目标的精确化问题。契约自由原则对格式条款的效率要求应当为帕累托改进而非卡尔多-希克斯改进,而自愿性协商被认为是达到帕累托最优结果的途径,也即,“受交易影响的每一个人均同意这一交易”。这一目标之下,格式条款规制以对意思自治的维护为限具有正当性。契约正义原则则要求双方合作剩余的分配达到竞争水平,提供方因格式条款的非议价性在博弈中获得优势,当条款的分配结果不符合给付均衡的民法基本原理,监管的介入就在契约正义要求下具有正当性。从路径层面,格式条款问题的非绝对性与复杂性也一定程度上动摇了市场模式与国家模式作为监管手段的二元性划分的绝对逻辑,也缓和了公法与私法的分明边界。市场模式与国家模式,均为国家介入监管的路径,要求以国家强制力为其效力保障,与自由放任的经济理念相区别,是对私人合同关系的积极引导或矫正。与格式条款相关的概念如“附合合同”、“样板文本”、“小字条款”、“标准化合同”、“标准化格式合同”等,各国理论对其格式条款赋予不同归纳方法。格式条款具有预先制定性、标准化、非协商性、附合性和重复使用性等特点。从其法律属性看,格式条款存在“契约说”与“规范说”之争,这一定性直接决定条款的监管路径问题。从经济视角来看,格式条款可解读为商品、产品质量属性,以及公共产品。在我国,法律监管对象呈现出由“格式合同”向“格式条款”、从“法律行为”到“意思表示”的转变,监管的精准性得以提升。沿此思路,格式条款规制对象可进一步限缩,具体分类标准如核心给付条款与附随条款的划分、商业合同条款与消费者合同条款的划分,以及是否为免责条款、是否规定主要权利的划分。第二章对我国当前格式条款规制的立法、行政及司法规制实态进行总结。我国形成以《合同法》为核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险法》及《反垄断法》为配合的法律规范群。合同法规范路径下,《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52及5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呈现出路径驳杂且逻辑似有抵触的规范形态,学界争论颇多。如何从中抽取并整合具有连贯性、协调性的规范进路成为落实格式条款规制的前提问题。最高法院公布的十余件公报案例中,法院在规范选择上侧重有别,裁判倾向上亦有区分,整体呈现出信息规制与内容控制规范动态均衡、互为补充的裁判逻辑。地方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似对最高法院立场有所偏离。“提示与说明义务”因法律解释空间较大、为法官预留了充分的自由裁量权,而成为适用率较高的效力判断规则。部分并非出自信息矛盾的格式条款问题,被归入信息规制项下草率解决。除《合同法》以外,《中国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以合同法规制范式为参照,建立了消费者合同领域的格式条款规制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在合同法信息规制基础上,结合保险合同特色,对提供方提示与说明义务规则加以延伸。格式条款质量低下问题,从其根源来看,存在信息不平等与市场地位不平等两类生成路径,《合同法》以及基于《合同法》信息规制与内容控制模式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保险法》均偏重对信息不平等的矫正。《反垄断法》则从经济地位角度对格式条款规制范围及规制手段进行解读,回应市场地位不平等引起格式条款质量低下的情况,成为上述部门法规则的有益补充。在司法路径之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险法》及《反垄断法》均授权对格式条款施加行政监管,监管主体包括原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原银监会、原保监会、证监会以及原反垄断执法机关。信息规制与内容控制规范为格式条款规制的两种基本路径,为我国合同法所采用。信息规制路径在我国体现为格式条款提供方提示与说明义务的施加,内容控制路径则包括格式条款内容的特别规范、显失公平规则、公平原则等。两类路径互不干涉,但在功能上互为补充,共同服务于格式条款质量的改进。各国及各历史阶段对二者的运用各有偏重。如何权衡两类规制力度、如何对其适用加以扩张或限缩,则需动用监管智慧,结合国情及市场状态加以判断。以下第三章与第四章分别就信息规制和内容控制规范的规范逻辑、现状及改进方式进行阐述,而格式条款解释作为内容控制之辅助,则置于第五章讨论。以下三章共同构成本文的核心部分。第三章讨论格式条款的信息规制理论,信息规制因其事先性和市场性而被视为实现意思自治和保障市场竞争机制的通道。根据行为法经济学理论,市场机制异化的原因为,有限理性使消费者在认知层面和决策层面存在障碍,且对于特定条款,即使理性消费者亦会根据“成本-效益”分析而选择合理忽略。对此,提示义务的功能在于矫正双方信息的不平等,实现对阅读义务的替代;而说明义务则用于矫正专家与业余人的智识差距。根据行为人信息接收与处理的特征,信息披露存在层次化与实质化两方面的改进可能。层次化改进可以条款显着性或条款异常性为标准,并以实证调研为判断方式。实质化改进的路径如标准化信息提供、第三方信息加工以及“菜单式”合同创新等。此外,可借用软家长主义助推思路实现监管的改进。对于信息规制的力度和边界的确定,则应注重与法律行为法规范体系的分工与配合。第四章讨论格式条款的内容规制规范。我国对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既包括不当条款内容规范及公平原则,还包括免责条款控制规范、基于公共秩序的内容控制规范,以及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不过,这些原则均需要法院根据双方交易的具体情节加以个案判断。从格式条款规制的适格性来看,我国法上的显失公平规则、乘人之危规则以及公共秩序对条款效力的控制规范应当以合同而非条款为对象;不当格式条款内容规范以及免责条款规范则明确规定适用于条款而非合同整体。从各规范具体判断维度来看,不当格式条款规范、免责条款规范集中考虑给付均衡的实现,而不以双方合意度也即意思自治的充足作为评价标准;而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制度则从意思自治与给付均衡双重视角入手,对格式条款效力进行考量。第五章讨论解释规则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作用。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的之争暴露出“意思与表示分立”理论的局限性,内心真意与外观行为均不能当然地、独立地在合同解释过程中发挥影响法律效果的后果。我国坚持客观解释规则作为格式条款解释的基本路径,仅当其无法穷尽解释时,不利解释规则才发挥作用。我国实践中存在对不当解释规则的体系定位的误读现象,这就不免造成规则的误用和错用,反而在结果上矫枉过正,既违背了解释的中立态度,亦侵蚀了内容控制规范的价值功能。信息规制与内容控制规范虽各有改进之空间,但仍存在效果上的极限阈值或“天花板”;此外,司法进路本身亦存在个案性、事后性、非行业性、非市场性等效果限制。当三至五章提及的规制手段达到效果极限而无法应对现实需求时,毋宁诉诸行政路径,结合美国、以色列、德国等制度经验,构建以经济视角下的“产品监管”为模型、以事先审批为模式的监管路径,也即第六章提出的最低质量标准模式。格式条款的事先性规制路径,也即施用行政手段,将格式条款内容的审查提前化,配合事先性信息规制的规制尝试,以实现经营者信息披露成本、多数消费者信息处理成本、重复性司法成本的缩减。具体而言,应建立由“最低质量标准”和“安全性质量标准”组成的双层质量标准体系。对于未通过前者的格式条款,禁止其进入市场;对于通过前者但未达到后者标准的格式条款,提供方应施加实质性信息披露;对于通过后者的格式条款,提供方仅须履行形式性信息披露。该制度以统一的行政监管作为司法监管的前置性环节,在节约审判压力的同时促进评价标准的贯一性。
谢芳琳[5](2019)在《论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完善》文中指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一项防止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制度安排。世界上最早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行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而一直到2016年,我国才正式确立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因制度初生往往会伴随着问题的产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也不例外。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很多问题,实践效果并不理想。如何完善我国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成为了一个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本文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概念入手,并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发展历程进行了梳理,同时结合相关理论,阐述了在我国构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合理性。然后考察了当前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现状,发现该制度在实践中出现了地方立法偏离制度设计初衷、公平竞争审查的效果不理想以及地方政府对待公平竞争审查的态度消极等一系列问题。其制度成因在于:公平竞争审查依据的权威性不足、公平竞争审查主体的中立性欠缺、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操作性不强、公平竞争审查程序缺乏科学性;同时,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致使外部监督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责任追究力度较弱,导致公平竞争审查的效力不足;激励机制的缺失,致使政策制定机关的审查态度较为消极。通过对日本、韩国和澳大利亚现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比较研究,本文总结了这三个国家对完善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益经验。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具体建议:第一,提高公平竞争审查依据的法律位阶,将其纳入《反垄断法》。第二,促进公平竞争审查主体的多元化,引入外部主体与政策制定机关一同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第三,增强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可操作性,进一步细化现有的审查标准以及制定合理性审查标准。第四,完善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对其进行阶段性划分,增加复核程序。第五,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的保障机制,主要从完善外部监督机制、强化责任追究和建立激励机制三个方面出发,寻找切实可行的对策。
许蕊芳[6](2019)在《网络慈善组织的行政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的作用越来越广泛,“互联网+”计划推动网络与慈善组织的加速融合并助推其升级,成为一种新型的发展形态。在我国慈善事业发展过程中,网络慈善组织的地位逐渐凸显,但与网络慈善组织繁荣发展相伴的,则是不同网络慈善组织乱象的产生,公信力不断被公众拷问、规制制度缺失等。而面对这些大量问题,不是网络慈善组织自身可以化解的,当然需要来自外部力量的规制,其中行政规制是最重要的途径之一。行政规制的核心价值体现在,解决“政府该管哪些事、究竟应该怎样管”的问题,不断成为现代政府运行治理的重要方式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颁布实施后,虽对慈善领域的很多方面进行了规范和解决,但并未针对网络慈善组织及其网络慈善活动进行相应规定,只是简单带过。网络慈善组织的行政规制方面仍然存在不少问题:行政规制主体的界定模糊、行政规制方式主要以强制性规制为主、慈善信息披露制度缺陷、以及评估机制存在局限性等等。因此,要在其基础上,选取英国、美国、加拿大作为深入考察研究的特殊对象,对基础理论知识、基本制度构架以及相应的发展经验作以有针对性的比较探讨,依据“谁来规制——对谁规制——怎样规制”的思路展开具体分析,进而提出适合我国现实发展情况、具有可操作性的有效建议,促进我国网络慈善组织行政规制方面的完善和发展。
钱鹤群[7](2019)在《行政立法视角下的规制影响评估制度研究》文中提出规制影响评估(Regulation Impact Assessment)是指对现存或者拟议中的规制政策已经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社会、经济和环境领域积极或消极影响进行系统的分析、评估的机制与过程;它是一种辅助决策的工具,通过成本收益分析、成本效率分析、风险分析、成本标准模型等分析方法,对规制政策的合法性、有效性、必要性和科学性进行分析,为规制的决策提供科学、合理的参考依据,使规制程序更加开放、透明、合理,规制影响评估制度的实施旨在降低规制成本,提升规制质量,强化政府责任和强调服务型政府的理念。规制影响评估制度的兴起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是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顺应了西方国家行政民主化、规制改革和建立服务型政府的发展趋势。美国、经合组织、欧盟等国家和国际组织,自20世纪70年代起就对规制影响评估制度展开了理论和实践探索,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和完善,形成了一套包括评估主体、评估程序、评估标准和原则、评估方法和评估监督完整的制度体系。从理论上来看,规制影响评估制度契合了行政民主化的发展趋势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对科学立法的要求,是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在法学的合理应用;从实践上来看,规制影响评估制度在国外的有效实施,提升了行政规制的合法性,保障了法律资源配置的正当性,衡量了法律规制的有效性,整合了多重规制目标,协调了多方利益,加强了行政立法的透明度,明确了法律责任等。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关键在于贯彻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而由于我国行政立法存在着民主正当性先天不足、立法程序相对简单、部门利益膨胀等问题,导致了立法品质良莠不齐、执行及服从成本较高、有效性和实操性不强等突出问题。自国务院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来,无论从理论研究方面还是各级行政机关的实践方面都对旨在提升行政立法质量的规制影响评估制度展开了积极探索。包括: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行政立法举行听证会的意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强制法》等;以及地方政府颁布的:海南省《关于开展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工作的实施意见》、重庆市《重庆市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和山东、江苏、湖南等省份的《行政程序规定》等。综合来看,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于规制影响评估制度的探索还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和合理的制度框架,从宏观层面来看,缺乏政治层面的支持和法律框架的保障;从操作层面来看,存在着评估主体不明确,评估标准过于笼统多为原则性指导意见,评估时点大都集中在事后评估,评估目的较为单一,评估方法过于简单,没有完整的评估监督体系等问题。从我国规制影响评估制度的实践效果来看,无论是中央文件还是地方性规定都存在着建议性条件没有强制规定、零散的低层级规定以及没有系统的、可操作性的规定。究其原因,首先,存在一些认知方面的抵制,认为规制影响评估制度简单的将规制政策进行量化和货币化,无法公平的进行衡量;其次,我国的规制影响评估制度缺乏专门的高层次的法律依据和相应的保障,美国、欧盟等国家或组织都依靠法律、法规为规制影响评估制度提供了系统的保障;最后,规制影响评估制度需要完整的系统的技术、数据等配套支持。在本土理论和实践资源缺乏的现状下,积极了解、分析、比较和吸收国外成熟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实际情况进行研究探索是解决目前发展困境的有效之道。本文重点研究了美国和欧盟的规制影响评估制度,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第一,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以美国、经合组织、欧盟为首的国家或组织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和完善已经形成了以规制影响评估的内涵、跨学科理论融合、多角度评估方法、全面的评估指标和系统的分析操作步骤等为框架的理论体系,美国施行规制影响评估制度历时较长,经验丰富,欧盟是后起之秀,广泛的吸收了美国、经合组织的成熟经验;第二,规制影响评估制度的应用极大的改善了美国和欧盟规制政策的效率和质量,包括清晰的成本和收益分析使得政府的规制决策更加明确、公正和透明,规制影响评估制度整合了多元化规制目标,统筹了多个利益关联方的利益;最后,其统一、综合以及系统化评估和均衡性、问责性、一致性、透明性、针对性五项原则确保了规制质量。我国应当在吸收和借鉴欧盟、美国等国家规制影响评估制度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社会、文化、经济等实际情况进行本土化改造。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通过对规制影响评估制度的多角度法学透视,研究其法学依据和行政法治基础,结合法经济学理论对其进行深度的理论剖析。第二章探讨了规制影响评估制度的概况,对规制影响评估制度的内涵、产生、发展,以美国、欧盟规制影响评估制度的建构为例进行了研究介绍。第三章研究了规制影响评估的主体制度,对评估的主体、对象、适用范围、程序制度和控制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分析。第四章研究了规制影响评估制度的综合评估标准体系,对评估的原则和方法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阐析。第五章对我国规制影响评估制度现状进行了研究分析,并结合美国、欧盟规制影响评估制度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对我国规制影响评估制度的建构提出了建议。本文通过对我国规制影响评估制度理论发展与制度实践分析,对域外规制影响评估制度的理论发展与制度实践考察研究,阐释美国、欧盟等国家和组织规制影响评估制度的共同规律和各自特点,力图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规制影响评估制度体系,为我国规制影响评估评估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提供参考。
高洁[8](2019)在《我国电视剧产业发展中的政府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电视剧产业作为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成分,最显着的特征就是具备意识形态属性。由于意识形态属性的重要性,使得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都对电视剧产业实行较为严格的规制。虽然在不同的时期,政府会根据产业发展和特定的经济形势的需求,不断调整电视剧产业的规制政策。但是从整体来看,政府对电视剧产业的规制在很长一段时期是趋于稳定的。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各个领域都产生了巨大的变革。电视剧产业也逐渐引入市场机制,拓展产业链,开展产业化的进程,商品属性越来越凸显。政府在保证电视剧原有的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的同时,逐渐放松对电视剧的规制,使市场机制在电视剧产业发挥基础性的资源调配的作用,极大地促进了电视剧产业化和信息化发展。基于电视剧产业在我国文化产业中的重要性,我国政府对电视剧产业的规制层出不穷,通过对电视剧产业的政府规制研究,可以总结出我国政府对整个电视剧行业的规制脉络。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推动,电视剧产业政府规制出现了很多问题,如政府规制体制、经济规制、行政规制与法律规制方面的问题。本文首先对理论问题进行了讨论,并给出了电视剧产业的含义以及其产业范围,探讨了电视剧产业中政府规制的内容、实施手段及政府的角色定位。接着对国内电视剧产业的发展现状进行了分析并找出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国内电视剧文化产业发展的政府规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借鉴美国和韩国的经验,提出促进电视剧产业发展的政府规制的建议。
王新鹏[9](2018)在《我国网络直播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国家“互联网+”政策的实施,一些传统行业凭借互联网平台获得了新的发展,融合了传统视频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网络直播行业就是其中之一。网络直播蓬勃发展的背后,由于监管制度和相关立法的不完善,导致各种行业乱象和法律困境严重阻碍着网络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网络直播不是法外之地,加强网络直播的立法规制,构建科学的网络直播监管体制,消除行业乱象是促进网络直播行业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文章以“乱象考察—法律规制概述—价值定位—法律问题—规制建议”为主线展开论述,从网络直播的各种乱象入手,总结了网络直播存在的主要问题,阐述了网络直播法律规制的内涵及其价值定位,针对网络直播面临的法律问题,提出完善我国网络直播法律规制的建议。论文第一章选取网络直播行业中“直播内容”、“直播弹幕”、“直播侵权”和“行业竞争”等问题,归纳出目前网络直播存在的四大乱象,为之后问题的提出奠定基础。论文第二章根据法律规制的基本理论和网络直播的特点对网络直播的法律规制进行了概述,提出网络直播法律规制主体应为“特定行政主体”;规制对象应为网络直播的市场主体及其所做出的市场行为;规制应遵循合法、合理、公平、高效的基本原则;规制路径包括健全监管体制、完善相关立法、形成配套机制等。论文第三章论述了网络直播法律规制现有价值定位的不足之处,提出“保障社会稳定、保证舆论导向、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以及加强行业自我监管”应是网络直播法律规制应有的价值定位。论文第四章从监管体制和立法两个方面分析了网络直播所面临的法律问题。监管体制方面包括监管模式、监管主体、监管客体等问题。立法方面包括行政立法、刑事立法、着作权立法等问题。论文第五章是完善网络直播法律规制的建议。在健全监管体制方面,提出明确监管主体、形成监管合力、合理划分监管权限等建议。在完善立法层面上,针对网络直播配套制度执行难问题,应完善相关立法,加强配套制度的实施力度;针对网络直播中侵权严重问题,应重点着眼于网络直播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减少直播中的侵权行为;针对直播中的犯罪问题,应完善犯罪的认定标准,明确淫秽物品的概念及判定标准。在配套机制方面,提出形成连带责任制、建立行业自律体系、改革盈利模式等建议。
孙启平[10](2015)在《我国行政规制存在问题及其对策研究》文中认为行政规制作为现代政府治理重要手段之一,在现代政府微观经济管理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作为行政管理的核心功能之一,行政规制解决的是如何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传统市场经济理论认为,政府主要承担“守夜人”的角色。随着经济危机爆发和市场调节失灵,政府逐步强化对市场的干预与微观管理,行政规制逐渐应用到经济和社会管理之中。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在给人民群众带来福祉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效应,例如关涉国计民生的食品、药品和生产安全事故频发,屡禁不止。这些问题都反映出我国行政规制不足、规制缺位等问题。行政规制既是政府治理的核心问题,又是治理的难点问题。在发展市场经济的同时,我国不断推进行政规制改革,加强行政规制法律法规体系构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行政规制机构、行政规制方式等改革,取得了一些重大成就。但我们也该清醒地看到,由于行政规制理论发展滞后、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行政体制改革滞后、行政规制法制建设滞后等原因,我国行政规制还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制约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目前,我国行政规制存在问题主要有: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规制主体多元且权力分散、规制政策透明度不高、规制程序不完备、法律监督不完善等。因此,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我国要立足基本国情,在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我国行政规制体系。完善我国行政规制的对策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着手:一是行政规制的立法完善,包括制定《行政规制基本法》与《行政规制程序法》;二是行政规制的程序完善,包括完善信息公开程序、听证程序、规制协商程序、绩效评估程序等;三是行政规制的监督完善,包括建立合法性审查机制、行政问责机制,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方式;四是行政规制的服务完善,包括完善给付行政制度、指导行政制度等。
二、韩国行政规制基本法的制定与实施(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韩国行政规制基本法的制定与实施(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立法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引言 |
0.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0.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0.3 论文结构及研究方法 |
0.4 创新与不足 |
1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概述 |
1.1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概念和功能 |
1.1.1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概念 |
1.1.2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功能 |
1.2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要素 |
1.2.1 公平竞争审查的主体 |
1.2.2 公平竞争审查的对象 |
1.2.3 公平竞争审查的方式 |
1.2.4 公平竞争审查的标准 |
1.2.5 公平竞争审查的结果 |
1.2.6 公平竞争审查的奖惩办法 |
2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现状和问题 |
2.1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现状 |
2.1.1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立法现状 |
2.1.2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我国的执行情况 |
2.2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
2.2.1 公平竞争审查责任主体狭隘化 |
2.2.2 公平竞争审查方式保守化 |
2.2.3 公平竞争审查标准不全面 |
2.2.4 缺乏公平竞争审查激励机制 |
2.2.5 现有立法效力位阶过低 |
3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域外考察与启示 |
3.1 韩国竞争影响评估制度 |
3.1.1 建立过程及目的 |
3.1.2 竞争影响评估的方式和基本标准 |
3.2 日本竞争评估制度 |
3.2.1 对行政指导诱发垄断行为的规制 |
3.2.2 竞争评估制度的建立及内容 |
3.3 澳大利亚国家竞争政策 |
3.3.1 出台的背景 |
3.3.2 国家竞争政策的组成以及实施效果 |
3.4 对我国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启示 |
4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完善建议 |
4.1 完善公平竞争审查责任主体 |
4.1.1 扩大审查责任主体范围 |
4.1.2 法制机构作为“审查筛选”主体 |
4.1.3 将审查主体进行层级化划分 |
4.2 创新公平竞争审查方式 |
4.2.1 引入外部审查机制 |
4.2.2 推进第三方评估机制 |
4.3 进一步明确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
4.3.1 必要性判断 |
4.3.2 合法性审查 |
4.3.3 合理性分析 |
4.4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激励机制 |
4.4.1 设置奖励资金 |
4.4.2 设置精神激励 |
4.4.3 纳入政府绩效评估指标 |
4.5 提高现有立法效力位阶 |
4.5.1 应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归入《反垄断法》的范畴 |
4.5.2 应明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反垄断法》中的地位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2)网络交易平台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理论和实践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
一、网络交易平台的相关研究 |
二、治理理论与行政法的互动 |
三、平台治理研究回顾:一种框架性视角 |
第三节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研究创新与不足 |
一、研究思路与基本框架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网络交易平台与政府规制困境 |
第一节 网络交易平台概述 |
一、网络平台的涵义 |
二、网络平台的类型划分及其意义 |
第二节 交易平台的发展简史与变革意义 |
一、不同历史时期的“交易平台” |
二、平台模式变迁的差异比较 |
三、平台模式演进的动力机制与变革意义 |
第三节 网络交易平台视域内的“市场失灵” |
一、线下市场失灵的线上化 |
二、线上新型市场失灵 |
第四节 网络交易平台行政规制困境 |
一、平台经济对行政规制的冲击 |
二、网络交易市场既存的行政规制困境与成因 |
第二章 网络交易平台治理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何为“治理” |
一、观念的嬗变:从规制到治理 |
二、治理的基础理论 |
三、治理的主要理念与主张 |
第二节 治理理论对传统行政法带来的变革 |
一、变革背景:传统规制与行政现实的“严重脱钩” |
二、治理给行政法带来的全新风貌 |
第三节 网络交易平台治理的分析框架 |
一、网络交易平台治理的基本理念 |
二、网络交易平台治理:一种框架性分析 |
第三章 网络交易平台治理的主体 |
第一节 网络交易平台治理的主体范畴 |
一、政府交易平台治理中的政府主体 |
二、网络交易平台治理中的市场主体 |
三、网络交易平台治理中的非政府主体 |
四、网络交易平台治理中的个体主体 |
第二节 网络交易平台治理主体的角色与功能 |
一、政府:规制者、元治理者与服务提供者 |
二、网络交易平台:治理义务承担者与自律管理者 |
三、非政府组织与用户群体:补充治理者与元规制者 |
第三节 治理主体之间的层次与合作 |
一、治理主体之间的分层—以辅助性原则为基点 |
二、治理主体之间的合作 |
第四章 网络交易平台治理的行为 |
第一节 网络交易平台行政规制行为 |
一、网络交易平台行政规制行为方式 |
二、网络交易平台政府行政规制的问题检视 |
三、网络交易平台行政规制行为的革新 |
第二节 网络交易平台自我规制行为 |
一、平台自我规制的权力性质与来源 |
二、网络交易平台自我规制的行为方式 |
第三节 网络交易平台社会自我规制行为 |
一、行业协会自我规制行为方式 |
二、第三方机构参与治理的行为方式 |
三、公众社会执法 |
第四节 网络交易平台治理行为的组合创新 |
一、规则制定维度:多中心制度供给 |
二、监督维度:信息互动与分享 |
三、规则执行维度:治理工具的组合 |
第五章 网络交易平台治理的责任 |
第一节 网络交易平台治理中的平台责任 |
一、平台负行政法义务的学理定位 |
二、强化平台责任的立法趋势与制度检视 |
三、完善网络交易平台责任制度的规范建议 |
第二节 网络交易平台治理中的国家责任 |
一、国家责任方式的转变 |
二、治理责任分配中的制度困境 |
三、网络交易平台治理中国家的责任范畴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情况 |
(3)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缘起 |
二、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二)对国外类似制度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概述 |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概述 |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概述 |
三、后评估与相关概念辨析 |
(一)各相关概念概述 |
(二)后评估与各相关概念辨析 |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价值分析 |
(一)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必然要求 |
(二)成文法的局限性要求 |
(三)成文法的实效性要求 |
(四)后评估具有传导效应 |
第二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现状、问题及成因 |
一、后评估的现状 |
(一)制度规范现状 |
(二)各地后评估工作实际开展情况 |
二、后评估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
(一)后评估存在的问题 |
(二)后评估问题的成因 |
第三章 域外规制影响分析制度的考察借鉴 |
一、域外RIA制度简介 |
(一)美国的RIA制度 |
(二)英国的RIA制度 |
(三)韩国的RIA制度 |
(四)经合组织国家的RIA制度 |
二、域外RIA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一)树立成本效益观念,建立评估制度 |
(二)完善法规制度体系,实现制度先行 |
(三)构建组织机构体系,提升评估能力 |
(四)推进“日落条款”明示,激发评估动力 |
(五)发挥公众参与智慧,促进质量提升 |
第四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的制度构建 |
一、评估主体 |
(一)后评估主体的主要模式 |
(二)内外评估模式的价值取向及利弊分析 |
(三)构建内外结合的后评估主体模式 |
二、评估范围和内容 |
(一)评估范围 |
(二)评估内容 |
(三)运用类型化方法合理确定评估范围和内容 |
三、评估程序 |
(一)后评估的启动 |
(二)后评估的实施 |
四、评估方法 |
(一)实证调查法 |
(二)文献评估法 |
(三)案例分析法 |
(四)专家论证法 |
(五)比较分析法 |
(六)成本效益评估法 |
五、评估标准和指标 |
(一)后评估标准 |
(二)后评估指标 |
六、评估结果运用 |
(一)后评估结果运用之“立” |
(二)后评估结果运用之“改” |
(三)后评估结果运用之“废” |
(四)后评估结果反馈机制构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4)格式条款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课题来源及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分析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三) 国内外研究现状简析 |
三、本文创新点及不足 |
(一) 本文主要创新点 |
(二) 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格式条款规制目标的再认识 |
第一节 从卡尔多-希克斯改善到帕累托改善: 契约自由原则要求的再造 |
一、格式条款对契约自由原则的冲击 |
二、帕累托改善的形式证成 |
三、格式条款规制的正当性基础之一: 意思自治的维护 |
第二节 格式条款的博弈分析:契约正义原则要求的再造 |
一、格式条款对契约正义原则的冲击 |
二、合作剩余分配的异化 |
三、格式条款规制的正当性基础之二: 给付均衡的矫正 |
第三节 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目标下的国家模式 |
一、公法路径与私法路径二分法的勘误 |
二、国家模式与市场模式二分法的勘误 |
三、由事后监管向事先监管的延伸 |
第四节 规制范围的限定:司法实践与交易实践视域下的格式条款 |
一、格式条款的认定标准 |
二、格式条款法律性质的基本理论 |
三、格式条款的法经济学解读 |
四、规制单位:格式合同亦或格式条款 |
五、格式条款规制的层次化要求 |
第二章 我国格式条款法律规制实态 |
第一节 格式条款的《合同法》规范逻辑 |
一、第39条第1款与第40条关系辨析 |
二、第40条与第52、53条逻辑关系的辩证分析 |
三、第40条与《合同法解释二》第10条的逻辑关系 |
第二节 以《合同法》为依据的格式条款司法审判实态 |
一、最高法院的监管逻辑:动态均衡的实践 |
二、地方各级法院的监管逻辑:信息规制的强化与异化 |
第三节 格式条款的其他部门法规制路径 |
一、格式条款的消费者法规制路径 |
二、格式条款的保险法规制路径 |
三、格式条款的反垄断法规范路径 |
第三章 格式条款信息规制理论的反思与修正 |
第一节 市场机制的异化:传统磋商程序之困境 |
一、有限理性下的消费者认知局限 |
二、有限理性下的消费者决策困境 |
三、基于“成本-效益”分析的“理性忽略” |
四、逆向选择模型:低质量格式条款的生成机制 |
第二节 信息规制标准: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示与说明义务 |
一、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示义务 |
二、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说明义务 |
第三节 信息披露的层次化改进 |
一、以条款显着性为标准 |
二、以条款异常性为标准 |
三、以实证研究为标准 |
第四节 信息规制的实质化改进 |
一、标准化信息提供 |
二、信息加工手段的创新:第三方机构与质量评级 |
三、合同创新:格式合同的“组合式”/“菜单式”设计 |
四、电子商务中电子格式条款的披露创新 |
第五节 信息规制的法律效果 |
一、未成立与无效之辩 |
二、提示与说明义务作为成立要件之证成 |
第六节 软家长主义助推与信息规制之配合 |
一、软家长主义助推的决策辅助功能 |
二、信息规制与助推的适用范围厘定 |
三、助推的具体适用方法 |
第七节 信息规制与法律行为法的分工 |
一、法律行为法的功能定位与规制立场 |
二、信息义务的标准:以法律行为法为参照 |
三、信息规制的功能性重构 |
第四章 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理论 |
第一节 传统型与现代型内容控制规范的适用 |
一、格式条款内容控制规范的立法体例 |
二、我国传统型与现代型内容控制规范体系 |
三、合同亦或条款——内容控制规范群适用范围的划分 |
第二节 格式条款内容控制的特别规范 |
一、不当条款进路的具体化:合同法第40条 |
二、公平原则的适用:合同法第39条第1款 |
三、免责条款的特别规则:合同法第53条 |
第三节 一般内容控制规范及合同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
二、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 |
三、显失公平原则的适用 |
四、商事交易特殊规则的适用 |
第五章 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
第一节 大陆法系格式条款解释规则:以客观解释为原则 |
一、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之争 |
二、客观解释规则:以通常理解为解释 |
三、不利解释规则 |
第二节 美国法上的格式条款解释规则:非情境化标准 |
一、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211(1)条 |
二、格式条款解释原则: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211(3)条 |
第六章 格式条款的事先性审查:最低质量标准路径 |
第一节 双重规制路径的功能界限 |
一、信息规制效果的局限性 |
二、内容控制效果的局限性 |
第二节 规制逻辑的结构性转变:事先性标准的优越性 |
一、基于规制成本的优化选择:由事后规制到事先规制 |
二、对于规制技术的优化选择:规则与标准的折衷 |
第三节 最低质量标准制定的制度尝试 |
一、格式条款的备案制度 |
二、格式条款标准化的尝试 |
第四节 格式条款最低质量标准的建构模式 |
一、双重质量标准结构的设想 |
二、格式条款最低质量标准的运用模式 |
三、各国格式条款监管机构与监管立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5)论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概述 |
第一节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概念 |
第二节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发展历程 |
一、国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发展历程 |
二、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发展历程 |
第三节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政府失灵理论 |
二、可竞争市场理论 |
三、公平竞争权理论 |
第三章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制度成因 |
第一节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一、地方立法偏离了制度设计初衷 |
二、公平竞争审查的效果不理想 |
三、地方政府对待公平竞争审查的态度消极 |
第二节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存在问题的制度成因 |
一、公平竞争审查依据的权威性不足 |
二、公平竞争审查主体的中立性欠缺 |
三、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操作性不强 |
四、公平竞争审查程序缺乏科学性 |
五、公平竞争审查的保障机制不健全 |
第四章 国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借鉴 |
第一节 国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
一、日本竞争评估制度 |
二、韩国竞争评估制度 |
三、澳大利亚竞争评估制度 |
第二节 国外经验的启示 |
一、强调公平竞争审查主体的外部性 |
二、细化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
三、建立公平竞争审查的复核程序 |
四、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 |
第五章 完善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提高公平竞争审查依据的法律位阶 |
一、提高公平竞争审查依据法律位阶的重要意义 |
二、提高公平竞争审查依据法律位阶的具体路径 |
第二节 促进公平竞争审查主体的多元化 |
一、发挥政策制定机关自我审查的优势 |
二、引入外部主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
第三节 增强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可操作性 |
一、进一步细化现有的审查标准 |
二、制定合理性审查标准 |
第四节 完善公平竞争审查程序 |
一、初步审查阶段 |
二、深入审查阶段 |
第五节 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的保障机制 |
一、完善外部监督机制 |
二、强化责任追究 |
三、建立激励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6)网络慈善组织的行政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第一章 网络慈善组织行政规制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网络慈善组织与行政规制的概念界定 |
第二节 网络慈善组织行政规制的基本特征 |
第三节 网络慈善组织行政规制的必要性分析 |
第二章 我国网络慈善组织行政规制的发展状况剖析 |
第一节 我国网络慈善组织行政规制的依据梳理 |
第二节 我国网络慈善组织行政规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三章 国外网络慈善组织行政规制的现状和启示 |
第一节 国外网络慈善组织行政规制的发展经验比较 |
第二节 国外网络慈善组织行政规制的经验启迪 |
第四章 我国网络慈善组织行政规制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明确网络慈善组织行政规制的基本原则 |
第二节 我国网络慈善组织行政规制的具体路径探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行政立法视角下的规制影响评估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意义与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内文献综述 |
(二)国外文献综述 |
三、内容结构、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 |
(一)内容结构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规制影响评估制度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规制影响评估制度的内涵 |
一、规制影响评估制度的概念 |
二、规制影响评估与成本收益分析 |
三、规制影响评估与我国立法后评估辨析 |
第二节 规制影响评估制度的理论依据 |
一、行政民主化的要求 |
二、规制改革与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发展 |
三、法经济学分析的广泛应用 |
四、市场失灵、规制失灵问题的影响 |
第三节 规制影响评估制度的价值和挑战 |
一、规制影响评估制度的价值 |
二、规制影响评估制度的挑战 |
第二章 规制影响评估的制度框架 |
第一节 规制影响评估制度产生的背景和历史沿革 |
一、时代背景 |
二、美国规制影响评估制度概述 |
三、欧盟规制影响评估制度概述 |
四、规制影响评估制度的发展现状 |
第二节 规制影响评估制度的法律依据和原则 |
一、规制影响评估制度的法律依据 |
二、规制影响评估制度的原则 |
三、辅助性原则、比例原则与规制影响评估制度 |
第三节 规制影响评估制度的主体和范围 |
一、评估主体 |
二、适用范围 |
第四节 规制影响评估制度的监督 |
一、行政机关的监督 |
二、立法机关或其他机构的监督 |
第三章 规制影响评估制度的基本运作 |
第一节 规制影响评估制度的基本程序制度 |
一、咨询制度 |
二、公开与时限制度 |
三、规制精简与机构协调制度 |
第二节 规制影响评估制度的启动程序 |
一、国外规制影响评估制度的启动程序 |
二、规制影响评估制度启动程序的介评 |
第三节 规制影响评估制度的实施程序 |
一、国外规制影响评估制度的实施程序 |
二、规制影响评估制度实施程序的介评 |
第四节 规制影响评估制度的完结程序 |
一、国外规制影响评估制度的完结程序 |
二、规制影响评估制度完结程序的介评 |
第四章 规制影响评估制度的标准和方法 |
第一节 规制影响评估制度的标准 |
一、评估标准的具体内容 |
二、评估指标的设计 |
第二节 规制影响评估制度的方法 |
一、评估信息的获取 |
二、评估的分析方法 |
三、规制的成本收益计算 |
四、辅助性分析方法 |
五、成本收益分析的应用 |
第五章 规制影响评估制度对我国之启示 |
第一节 我国规制影响评估制度之概况 |
一、我国规制影响评估制度的背景 |
二、我国规制影响评估制度现状与发展 |
三、我国确立规制影响评估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
第二节 我国规制影响评估制度之展望 |
一、加强政治层面的支持 |
二、建立法律层面的保障 |
三、完善制度层面的设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术成果 |
(8)我国电视剧产业发展中的政府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 研究背景 |
2. 研究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 国外研究综述 |
2. 国内研究综述 |
(三) 研究目标、方法与内容 |
1. 研究目标 |
2. 研究方法 |
3. 研究思路和困难 |
一、相关理论概述 |
(一) 电视剧产业的涵义 |
1. 电视剧产业的概念界定 |
2. 电视剧产业的特征 |
(二) 政府规制的涵义 |
1. 政府规制的内容及分类 |
2. 规制机构——政府的角色定位 |
(三) 电视剧产业政府规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
1. 垄断和负外部性 |
2. 意识形态属性 |
3. 信息不对称 |
二、我国电视剧产业发展中的政府规制现状 |
(一) 我国电视剧产业的现状及问题 |
(二) 我国电视剧产业政府规制现状 |
1. 电视剧产业政府规制的发展阶段及特点 |
2. 电视剧产业的规制政策 |
三、当前我国电视剧产业中政府规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一) 规制体制不顺 |
1. 政事不分 |
2. 缺乏有效监管 |
(二) 经济规制效果弱 |
(三) 行政规制待完善 |
1. 信息获取滞后 |
2. 规制层次低 |
3. 人为因素影响大 |
(四) 法律规制欠缺 |
四、美、韩等国家电视剧产业规制经验的启示 |
(一) 美国电视剧产业的规制 |
(二) 韩国电视剧产业的规制 |
(三) 对我国电视剧产业政府规制的启示 |
五、完善我国电视剧产业发展的政府规制 |
(一) 明确政府的角色,保证市场主体的相对独立性 |
(二) 政府规制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加强有效监督 |
(三) 加强政策的针对性,增强对资本进入的引导 |
(四) 减少规制的随意性,制定科学的规制制定程序 |
1. 使用公共咨询程序 |
2. 规范制定程序 |
(五) 制定科学评价体系,提高电视剧质量标准 |
1. 建立社会效益评价体系 |
2. 建立经济效益评价体系 |
3. 完善其他评价体系 |
(六) 健全法律体系,形成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
(七) 促进媒体整合,完善电视剧产业相关环节 |
1. 坚持内容为王,丰富电视剧类型 |
2. 积极拓展营销模式,实现多平台联动沟通 |
3. 利用大数据指导电视剧的制作,有效拓展电视剧产业链 |
六、结论与展望 |
(一) 主要结论 |
(二) 研究存在的问题及展望 |
1. 研究存在的问题 |
2. 研究展望 |
附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我国网络直播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情况 |
(一)国内研究情况 |
(二)国外研究情况 |
四、研究方法及论文创新性 |
(一)研究方法 |
(二)论文创新性 |
第一章 我国网络直播乱象的考察 |
一、网络直播内容问题 |
二、网络直播弹幕问题 |
三、网络直播侵权问题 |
四、网络直播行业恶性竞争问题 |
第二章 我国网络直播法律规制概述 |
一、网络直播法律规制的概念 |
二、网络直播法律规制的主体与客体 |
(一)网络直播法律规制的主体 |
(二)网络直播法律规制的客体 |
三、网络直播法律规制的原则 |
四、网络直播法律规制的内容 |
五、网络直播法律规制的路径 |
第三章 我国网络直播法律规制的价值定位 |
一、网络直播法律规制价值定位的概念 |
二、我国网络直播法律规制价值定位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网络直播法律规制的应有价值定位 |
(一)维护社会稳定 |
(二)保障国家舆论导向 |
(三)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 |
(四)加强行业自我监管 |
第四章 我国网络直播面临的法律问题 |
一、我国网络直播的法律规制现状 |
二、我国网络直播监管体制面临的问题 |
(一)政府单方监管模式难以实现有效监管 |
(二)监管客体相关规定存在重叠、冲突现象 |
(三)监管主体间权力纷争现象严重 |
三、我国网络直播相关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
(一)从业标准尚不完善,配套制度执行困难 |
(二)网络淫秽表演性质不明,直播犯罪认定标准模糊 |
(三)着作权保护依据不明,直播侵权现象严重 |
第五章 完善我国网络直播法律规制的建议 |
一、健全我国网络直播的法律监管体制 |
(一)引入合作治理的新监管理念 |
(二)确立我国网络直播监管体制的基本原则 |
(三)明确政府在网络直播监管体制中的角色定位 |
(四)明确直播平台在网络直播监管体制中的角色定位 |
二、完善我国网络直播相关立法 |
(一)完善网络直播规章制度,强化行政监管 |
(二)完善直播犯罪认定标准,强化刑法打击作用 |
(三)明确着作权保护依据,制止直播侵权 |
三、形成网络直播法律规制的配套机制 |
(一)形成主播与直播平台、经纪公司间的连带责任制 |
(二)明确主播与平台的关系,改革盈利模式 |
(三)加强行业自律,形成行业监管体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我国行政规制存在问题及其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问题提出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框架 |
一、我国行政规制的发展历程与现状 |
(一)我国行政规制的发展历程 |
(二)我国行政规制的现状 |
1.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 |
2.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 |
3.行政规制机构的建设 |
4.行政规制方式的运用 |
二、我国行政规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
(一)我国行政规制存在的问题 |
1. 规制法律法规不完善 |
2. 规制主体多元且权力分散 |
3. 规制政策透明度不高 |
4. 规制程序不完备 |
5. 法律监督不完善 |
(二)我国行政规制存在问题的主要成因 |
1. 行政规制立法发展滞后 |
2. 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 |
3. 行政体制改革滞后 |
三、完善我国行政规制的对策思考 |
(一)行政规制的立法完善 |
1. 制定行政规制基本法 |
2. 制定行政规制程序法 |
(二)行政规制的程序完善 |
1. 完善信息公开程序 |
2. 完善听证程序 |
3. 建立规制协商程序 |
4. 建立绩效评估程序 |
(三)行政规制的监督完善 |
1. 建立合法性审查机制 |
2. 建立行政问责机制 |
3. 完善行政复议救济 |
4. 完善行政诉讼救济 |
(四)行政规制的服务完善 |
1. 完善给付行政 |
2. 完善行政指导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四、韩国行政规制基本法的制定与实施(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立法完善研究[D]. 刘天琪. 山东科技大学, 2020(06)
- [2]网络交易平台治理研究[D]. 马丽.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5)
- [3]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研究[D]. 刘凯. 中国政法大学, 2019(08)
- [4]格式条款规制研究[D]. 王俣璇. 山东大学, 2019(02)
- [5]论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完善[D]. 谢芳琳.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6]网络慈善组织的行政规制研究[D]. 许蕊芳. 甘肃政法学院, 2019(01)
- [7]行政立法视角下的规制影响评估制度研究[D]. 钱鹤群. 中央财经大学, 2019(08)
- [8]我国电视剧产业发展中的政府规制研究[D]. 高洁. 云南大学, 2019(03)
- [9]我国网络直播的法律规制研究[D]. 王新鹏.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2018(07)
- [10]我国行政规制存在问题及其对策研究[D]. 孙启平. 贵州大学, 201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