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调研文章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调研文章

问: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怎样
  1. 答: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不仅有助于产品的推广宣团扮传,激发品牌经济效益,更有助于提升产品品质和声誉。
    地铅李理标志的合法使用者有权阻止其商品并非来源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方的任何人使用该地理标志。与商标一样,地理标志适用“特殊性”原则,即:所受到的保护仅限于其实际使用的产品种类上;还适用“领土”原则,即仅仅在一定领土范围内受到保护,并受该领土的法律、法规的约束。
    “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所以然者何?水土异也”。这个例子,反映了产品受地区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的影塌激灶响会产生地域性差异,久而久之该地区同类产品因其某种相同或相似性特征将产生较为稳定的社会评价,这正是地理标志产生的原因,也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价值所在。
  2. 答:我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基于上述规定,当证明商标注册人通过司法途径维权时,如果被告不能证明其生产或销售的商品产自地名所示区域,那么无论其以何种方式使用地名,均不属于正当使用。本文所述焦点是指被告能够证明涉案商品源自地名所示区域,其“正当使用”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笔者认为,当某个地名没有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被注册成为证明商标时,该地名如何使用只受其他法律的调整。而当该地名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被注册成为证明商标后,对该地名的使用就要同时受到商标法的约束。证明商标中包含的地名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所以使用该地名的行为是否正当,仍需审查以下两点:
    1.对使用地名的客观形式进行审查。正当使用地名应以明示商品原产地、厂家稿耐信息等正当目的为限,即商品包装使用地名应当符合行业标准、行业惯例、预包装商品标签要求等,规范排版、严格设定文字字体及字号,在商品包装的标签位置予以客观标明。
    2.对使用地名的主观心态进行审查。如果是在包装的显著位置突出使用地名,其目的是为渗散了借助证明商标的良好信誉和影响力,故意制造混丛敬氏淆、误导公众,令公众将该商品误判为使用证明商标的商品,那么该使用行为不属于正当。
问:申请地理商标的作用?
  1. 答:一.率伏启先抢占先机把握地方唯一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品牌 "地名+品世厅悄名"是地理标志的核心内容。具有惟一性和不可重复性。一个产品每个区域只能申请一个。如“章丘大葱”“胶州大白菜”。并依据先报先注册的原则受理,已申报产品搜渣则不再受理注册。
  2. 答:主禅斗要是目前国际上保护特色产品的一种通行的做法。通过申请地理的标志以此证明商标,可以充分地利用与保存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地理遗产,来有颂谈效地保护野袭碰优质特色产品和促进特色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3. 答:1、率先抢占先机把握地方唯一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品牌(“地名+品名"是地理标志的核心内容。具有惟一性和不可重复性。一个产弊陆品每个区域只能申请一个。)
    2、掌握产品的定价权提高产品信卜弊的收益率(经有关数据调查带有地理标志商标的农产品价格普遍比同类产品价格高出20%—90%。)
    3、有利于提高产品形象和企业原有商标品牌含金量(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为有形标志,可以直接印制在产品外包装和原材料说明书上。对于注册了商标的产品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共同使用时,便可以在本地和全国同行范围内打出差异化,增加竞争力的同时还体现出产品的高大上形象。)
    4、 获得地方 宣传推广和政策支持( 地理标志产品具有显著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 是当地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所以地理标志产业发展较为重视的地区, 专门制定了一些奖励机制和措施。 )
    5、 在法律上拥有维权、追损的民事诉讼权利(注册成功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产品,工商监管部门即可受理来自社会、群众或申报主体任何一方对于该产品的投诉维权。申报主体针对假冒、伪劣或损害产品信誉并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追究违法当事人给予事实上的经济赔偿。)
    6、 获得对外贸易的针对地滑族理标志产品的相关优惠政策(根据产品的类型、海关和外贸政策不同,产品企业享受不同的优惠政策。)
问:国家地理标志
  1. 答:国家地理标志所用做的方式分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国家地理标志商标。所谓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指的是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
    其一:所谓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指的是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国家地理标志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二)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经审核批准以地如缺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各地质检机构)依照职能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必须依照本规定经注册登记,返中并接受监督管理。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 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 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其二:地理标志商标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渣世辩决定的标志。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目前国际上保护特色产品的一种通行做法。通过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可以合理、充分地利用与保存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地理遗产,有效地保护优质特色产品和促进特色行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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