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的报告——2003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的报告——2003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一、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2003年10月27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论文文献综述)

秦前红,王雨亭[1](2022)在《1982年宪法国家机构条款的变迁及意义——纪念“八二宪法”实施40周年》文中研究说明"八二宪法"40载,国家权力布局结构不断演进。其中,"党的领导"被明确写入宪法总纲,较为完备的"党的领导"规范体系初步建成;全国人大常委会从"赋权"到"扩权",呈现出能动行权的态势;合宪性审查机制从"隐性"到"显性",逐渐实现规范化与制度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从"实践"到"入宪",逐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监察法律体系;地方立法权从"恢复"到"扩容",力在达成收权与放权之间的平衡。"八二宪法"发展的40年,不断往返于规范与现实之间,充分展现根植中国文化,依赖中国经验,采行中国眼光,兼顾效率与公平、贯彻民主和自治的宪法实践精神。然而,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时期,我们应逐渐转变为以创制法律来推动全方位改革的范式,主要依靠法律建构来确认权力结构和权利体系。

王圭宇[2](2022)在《国家监察委员会立法权的法治建构》文中研究说明作为2018年修宪时新增设的国家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基于自身的宪法地位享有独立的立法权,以便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供给配套的监察法规。目前,尽管已经获得了监察法规制定权,但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立法权在权力来源、内容范围以及监察法规的法律位阶、制定程序等方面仍存在规范层面上的缺失,并由此导致监察工作实践中的多重困境。有鉴于此,应当结合国家监察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通过未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措施对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立法权进行法治构建,充实国家监察委员会立法权的内容,建立健全监察法规制定程序,以满足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规范供给与实践需求。

程华儿,盛建明[3](2021)在《《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知识产权核心条款解读与执行难题破解之路径》文中指出《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之知识产权部分,是其占据篇幅最多的章节,毫无疑问也是整个协议的重中之重。在这一章节中,进一步加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因上市审核延误而给予新药专利保护期适当补偿、加强对电商平台上的盗版与假冒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着力打击以恶意商标注册行为为重点的商标权的法律保护,以及旨在规锁强制性技术转让,便是《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有关"知识产权"部分的五个方面的核心条款,协议就此作出十分明确和针对性的规定,使得中美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水平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从而使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偏弱的我方在立法和执法方面或将面临巨大困难。然而,中国政府以非凡的勇气和善意,采取超常规的立法和修法模式,突破了固有流程的制约,切实履行了《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知识产权核心条款项下所规定的绝大部分条约义务。遗憾的是,中方的努力并未得到美方的赞许和信任。有鉴于此,文章认为,中国政府在今后与美方进行下一步的经贸谈判时,应适当改变谈判策略,在有效找到破解知识产权执行难路径的前提下,给协议的执行预留较为充分的立法和准备时间。

辽宁省人民政府[4](2021)在《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文中提出辽宁省人民政府文件辽政发[2021]1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相关要求,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立改废释"情况,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许可等职权事项59项。其中:取消25项,下放1项,调整至省直相关部门行使职权26项,因法律法规增加行政职权事项3项,承接国家下放职权事项4项。相关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将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

赵一单[5](2021)在《论快速立法》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实践中提升立法效率的需求,引出了快速立法及相应程序的问题。快速立法的必要性源于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以及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频现。基于不同的实践需求,可以区分出常规立法程序下的快速立法和专门的快速立法程序。按照功能主义考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能够在推进快速立法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但仍需受到自身宪法定位的限制。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临时召集,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实践惯例。快速立法中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间隔长度,应当根据不同的程序类型,作出妥当安排。对于专门的快速立法程序,应当明确程序的适用情形,设计启动环节的授权机制,并确保其保有必要的程序环节。为避免快速立法的可能弊端,可以通过立法后评估、备案审查、改变撤销等机制予以必要限制。

丁关良[6](2021)在《土地经营权法律制度存在的疑难问题和解构设想》文中研究说明中央农用地"三权分置"政策虽然实施了"法律化",但由于现《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民法典》对"第二权"没有明定,学术界和农业农村各级主管部门对"三权分置"存在"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和"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两种不同表达认知,地方立法在涉及该"三权分置"的表达上也很难准确把握。客观分析发现,学界依据传统法理仍然无法符合法律逻辑来解释法定第三权的生成问题,且形成法定第三权的"土地经营权"与"第二权"(或为土地承包权,或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的法律冲突。本文提出农用地"三权分置"的二元权利类型法律表达,一是土地所有权(自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土地经营权(债权,实为"农用地租赁权"等);二是土地所有权(自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土地经营权(次生或次级用益物权)。对后一种"三权分置",在农用地初次流转的物权流转法律关系中运用"权利分置"之创新法理来构建用益物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剩余期限)分置出次生(或次级)用益物权的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期限短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剩余期限),该观点在理论上能自圆其说,在实践中具有极强社会经济功效,使中央该改革政策目标"放活土地经营权"实现成为可能。同时,本文研究还涉及与上面联系密切的以下三个重要问题:第一,针对法律上缺失土地经营权转让这一重要流转方式,提出创建土地经营权转让新法律制度对策;第二,针对土地经营权其权利属性无法定且学界认知模糊和实践难解,提出以物权性流转和债权性流转区分为依据对土地经营权法律性质采用物权和债权二元性界定对策;第三,针对家庭承包的土地经营权登记存在的观点分歧和制度疑惑,提出入股、抵押等物权性流转方式都应该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对策。研究目标是为农用地流转创造良好法治环境献计献策,以达到更好"放活土地经营权",实现农用地资源优化配置,发展多种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林彦[7](2021)在《论人大执法检查权的功能整合》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引言在任何一个成熟有序的现代社会,有效运行的问责机制均是不可或缺的。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如何有效监督权力的运行,使其既符合宪法、法律的要求又满足人民的期待,始终是一个富有挑战性的问题。其中,良法获得"高效实施、严密监督"也是"法治中国"的核心要义之一。如何建立其有效的问责机制则是"法治中国"所面临的具体挑战。1近些年来,

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8](2021)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事记》文中研究说明2021年7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庄严宣告,我们在中华大地上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小康是中华民族自古以来追求的理想状态。中国共产党一经诞生,就把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确立为自己的初心使命。改革开放之初党中央提出小康社会的战略构想,经过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持续奋斗,我们实现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正在意气风发向着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

郭倩[9](2020)在《法律草案审议中的合宪性审查基准研究》文中认为通过审查视角的扩张,将立法阶段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法律草案合宪性的控制也纳入合宪性审查的范畴,是对法律草案展开的预防性审查,其与对生效法律的事后审查相对应。审查基准作为对法律草案合宪性判断的实质性依据在我国的确立不仅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具备可行性基础。利用实证研究的方法,通过对54份立法文件的梳理,不难发现实践中已经形成了包括“一致性”“适当性”“没有宪法依据”在内的一些合宪性审查基准。但是也暴露出审查基准适用中仍然存在合宪性说理不足、“一致性”判断依赖宪法文本、适用不统一、语焉不详等问题,实践中忽视审查基准的重要价值导致法律草案合宪性审查无法充分发挥其效果。从审查基准确立的基础问题着手,法律草案合宪性审查不仅要以违宪推定立场提高立法质量,同时要探索如何在现行体制内有条件采用合宪性推定立场,缓解立法需求与立法输出间的矛盾。在此基础上,分别确立与宪法文本“相对一致”的形式审查基准、作为实质审查基准的人权保障原则,在人权保障这一实质基准下,以“三代人权”又可因“类”制宜确立正当程序、平等原则、适当性三项子基准。但是审查基准的发展还需要借助宪法解释来实现,赋予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宪法作出“应用性解释”的权力,使其能够在实践中确立具体审查基准。在此基础上展开审查基准在立法中的逐步适用:首先以正确释宪增强审查基准适用的权威性,其次将形式审查作为实质审查的必经环节,最后以人权保障对立法作出实质判断。

韦朋飞[10](2020)在《全国人大立法中的请示报告制度研究 ——以党政关系为分析视角》文中指出在中国共产党的制度体系中,请示报告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制度。请示报告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年代逐渐发展的,并在解放战争初期建立的一种党内制度。其基本功能最初是促进中央和地方党组织的沟通和交流,后来发展成为维护中央权威和党组织纪律的重要制度。学术界多从党组织关系的视角研究请示报告制度,分析其与党的组织纪律、维护党中央权威以及党内民主集中制等方面的关系。在政权系统中建立党组是中共实现对政权领导的基本手段之一,请示报告制度同样适用于政权系统内党组与上级党组织之间的联系。从这个意义上讲,政权系统内的请示报告制度的外延发生了变化,它实际上成为了党领导国家政权的一种制度机制。基于以上理念,本文以党的领导为主题,全国人大系统中的请示报告制度为研究对象,以立法作为基本的分析范畴,以党政关系为分析视角,对其发展历史、组织结构、运作过程和功能定位进行了全面研究,分析了制度的发展趋势和完善路径。本文认为,与单纯的党内请示报告制度相比,对于实现党的领导的意义上说,政权系统中的请示报告制度的外延拓展成为中国共产党处理党政关系的一种制度机制。请示报告制度从党内拓展到政权系统的过程,也是中共从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的过程,是为了解决如何实现党对政权领导的问题。建国初期,中共在中央政府系统内建立了党组,党组将政府工作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是实现党对政府领导的制度性安排。比如向党中央的请示报告是政府立法工作中的必备环节,这同样适用于全国人大制度建立以来的立法工作。全国人大立法工作中的请示报告制度经历了一个相对曲折的过程,最终形成了如今的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为请示报告主体的,以立法中的重要问题和重要分歧等方面内容为请示报告事项的,以党中央为请示报告对象的制度规范。具体而言,全国人大立法中的请示报告存在于立法过程的准备阶段、法律草案的起草阶段以及法律草案的审议阶段,其一般的流程是请示报告的事项的确定与文件的形成、请示报告文件稿的呈送、党中央的审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党中央相关意见的落实。与请示报告制度相衔接的党中央的审批环节是全国人大立法中的重要一环,这突显了党对全国人大立法工作的领导以及党在中国政治中的重要地位和特殊角色。通过这种方式实现对全国人大立法工作的领导是以党的组织嵌入和人事嵌入为基础,作为处理党组织关系的请示报告制度,同样适用于党组和党中央之间的关系,这说明中共是通过将单纯的党政关系转化为党组织关系来实现其领导的。请示报告制度具有两方面意义,一方面,它保障了党中央对全国人大立法工作的宏观把握以及立法中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另一方面,有助于党中央对于全国人大立法工作的支持以及全国人大职权的发挥。

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2003年10月27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2003年10月27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论文提纲范文)

(1)1982年宪法国家机构条款的变迁及意义——纪念“八二宪法”实施40周年(论文提纲范文)

一、新的起点:“党的领导”写入宪法总纲
二、赋权到扩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动行权
三、隐性到显性:合宪性审查机制初步建立
四、从实践到入宪: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于宪有据
五、恢复与发展:地方立法权不断扩大
六、余论

(2)国家监察委员会立法权的法治建构(论文提纲范文)

一、国家监察委员会立法权的理论证成
二、国家监察委员会立法权的规范缺失
    (一)国家监察委员会立法权的性质亟待明确
    (二)国家监察委员会立法权的内容亟待释明
    (三)“监察法规”的法律位阶亟待厘定
    (四)“监察法规”的制定程序付之阙如
三、国家监察委员会立法权的实践困境
    (一)不利于满足监察立法活动的现实需要
    (二)不利于解决监察法具体适用中的窘境
    (三)不利于形成系统完备的监察法律体系
    (四)不利于系统性监察体制改革实践的推进
四、国家监察委员会立法权的法治完善
    (一)通过修改《立法法》明确规定监察法规制定权
    (二)进一步充实国家监察委员会立法权的内容
        第一,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解释权。
        第二,关于监察委员会的立法监督权。
        第三,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法律提案权。
        第四,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审查要求权。
        第五,关于监察法规的法律位阶。
    (三)通过制定统一程序规范完善监察立法程序
    (四)通过党内法规补强监察工作领域的规范供给
五、结语

(3)《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知识产权核心条款解读与执行难题破解之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二、知识产权核心条款之剖析
    (一)强化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条款
        1. 强化商业秘密民事法律保护条款
        2. 强化商业秘密刑事法律保护条款
        3. 强化商业秘密保护行政责任条款
    (二)强化新药专利保护条款
    (三)打击电商平台的盗版与假冒条款
        1. 关于盗版和假冒产品的下架救济权
        2. 关于打击电商平台侵权责任
    (四)强化商标保护条款
    (五)规锁强制性技术转让条款
        1. 服务贸易不得附带强制性技术转让条件
        2. 技术转让应当遵守自愿、平等、按市场条件成交原则
        3. 获取外国技术的境外投资不得扭曲市场产业规划
        4. 跨境投资不得附带强制性技术转让
        5. 行政管理及许可应杜绝强制性技术转让
三、知识产权核心条款的执行难题及其剖析
    (一)法律修订的程序和周期问题
    (二)监管部门协同执法问题
    (三)语言文字条款易产生理解上的歧义问题
    (四)潜在冲突未能得到妥善处置问题
四、知识产权核心条款执行难题的破解路径
    (一)加快外商投资方面的立法进程
    (二)大幅修订专利法的相关条款
    (三)提前完成《商标法》的重大修改
    (四)启动超常规的法律修订程序
五、结语

(5)论快速立法(论文提纲范文)

引 言
一、快速立法的必要性分析
二、快速立法的便捷程序构想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功能定位
    (一)委员长会议功能定位的规范分析
    (二)快速立法中委员长会议的妥当定位
四、快速立法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间隔长度
    (一)会议间隔规范的历史形成
    (二)特殊需要与临时会议的实例观察
    (三)快速立法中常委会会议间隔的妥当安排
五、专门快速立法程序的制度设计
    (一)专门快速立法程序的必要性
    (二)专门快速立法程序的适用情形
    (三)专门快速立法程序的具体环节
结 语

(6)土地经营权法律制度存在的疑难问题和解构设想(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二、“三权分置”法律化后“三权”表达上存在的问题及法理解析
    (一)“三权”中第二权没有法律明定
    (二)两种“三权分置”法律表达方式都缺乏法理支撑
    (三)依据“权利分置”创新理论创建第三权
三、法律上缺失土地经营权转让这一重要流转方式和解构
    (一)现行法律缺失土地经营权转让这一重要流转方式
    (二)创建土地经营权转让新法律制度
四、土地经营权权利属性无法定造成的尴尬局面及解决办法
    (一)土地经营权权利属性无法定造成的认知模糊
    (二)土地经营权法律性质之物权和债权二元性界定
五、家庭承包的土地经营权登记制度的困惑与完善
    (一)家庭承包的土地经营权登记的制度疑惑
    (二)家庭承包的土地经营权登记制度的完善

(7)论人大执法检查权的功能整合(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一、立法嵌入理论的局限性
二、功能整合及其制度成因
    (一)功能整合的两种形态:嵌入与溢出
        1. 功能嵌入
        2. 功能溢出
    (二)制度成因
三、作为功能整合及柔性监督支撑的监督理念
    (一)执法检查的实质:柔性监督
    (二)依法监督论和监督支持论
四、监督绩效观及其对功能整合的影响
五、未来制度走向:回归合法性原则

(8)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事记(论文提纲范文)

二〇一二年
二〇一三年
二〇一四年
二〇一五年
二〇一六年
二〇一七年
二〇一八年
二〇一九年
二〇二〇年
二〇二一年

(9)法律草案审议中的合宪性审查基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研究意义
    (三) 研究现状
        1. 国内研究情况
        2. 国外研究情况
    (四) 研究内容
一、法律草案审议中合宪性审查基准概述
    (一) 基本概念
        1. 法律草案审议
        2. 法律草案审议中的合宪性审查
        3. 审查基准:对立法裁量权的实体控制
    (二) 确立法律草案审议中合宪性审查基准的必要性
        1. 解决事后合宪性审查不力的问题
        2. 弥补立法权实体合宪性控制规则不明之憾
        3. 扭转法律草案审议之抽象性逆境
        4. 促进合宪性审查配套制度的完善
    (三) 法律草案审议中合宪性审查基准确立的可行性
        1. 审查法律草案合宪性何以可能
        2. 审查基准的确立具备理论与实践基础
二、法律草案审议中合宪性审查基准的实践样态考察
    (一) 以宪法为依据正面认可法律草案合宪性
        1. 按合宪性认可的阶段
        2. 按合宪性认可的方式
    (二) 间接审查法律草案合宪性
        1. 以适当性作为判断理由
        2. 以“文字修改”为由修正草案合宪性
        3. 以“分量不够”为由增加草案内容
        4. 以其他理由修正法律草案合宪性
    (三) 按照宪法规定调整法律草案的内容
        1. 以“一致性”为由修改法律草案
        2. 删除法律草案中超出宪法授权的内容
    (四) 实践中审查基准暴露的问题
        1. 适用审查基准时合宪性说理不足
        2. “一致性”判断依赖宪法文本且实质审查频次不高
        3. 审查基准适用不统一
        4. 审查基准语焉不详难以归纳
三、法律草案审议中合宪性审查基准的确立立场和原则
    (一) 法律草案审议中合宪性审查的立场选择
        1. 以违宪推定立场提高法律草案通过的门槛
        2. 有限引入合宪性推定对立法需求作出回应
    (二) 作为形式审查基准的规范文本审查
        1. 宪法文本是合宪性审查的直接依据
        2. “相对一致”是法律草案合宪最低标准
    (三) 作为实质审查基准的人权保障原则
        1. 实质合宪是人权立法的基本要求
        2. 引入“三代人权”实现审查基准因“类”制宜
四、法律草案合宪性审查基准的展望
    (一) 法律草案合宪性审查基准的主体确立与模式构建
        1. 法律草案合宪性审查基准的确立主体
        2. 二元审查基准确立模式的构建
    (二) 合宪性审查基准在立法中的逐步适用
        1. 以正确释宪增强审查基准权威性
        2. 以形式审查作为实质审查的必经环节
        3. 人权保障应作为立法最终目标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致谢

(10)全国人大立法中的请示报告制度研究 ——以党政关系为分析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范围与相关概念界定
    (三)文献综述
    (四)研究结构与研究方法
    (五)创新点与不足
一、全国人大立法中的请示报告制度的历史演进
    (一)请示报告制度的探索、建立与发展阶段(1954 年之前)
    (二)全国人大立法中的请示报告的实践与衰退(1954-1978 年)
    (三)全国人大立法中的请示报告制度的建立与发展(1978 年至今)
二、全国人大立法中请示报告制度的结构与运作
    (一)全国人大立法中的请示报告制度运行的组织基础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系统
        2.全国人大的组织系统
        3.全国人大的党组系统
    (二)全国人大立法程序中的请示报告
        1.立法准备阶段中的请示报告
        2.法律草案起草(包括修改)阶段中的请示报告
        3.法律草案审议阶段中的请示报告
    (三)案例分析:1982 年宪法与2018 年监察法中的请示报告
        1.1982 年宪法制定过程中的请示报告
        2.2018 年监察法制定中的请示报告
    (四)党组织关系嵌入:请示报告制度在全国人大的运作机制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形成:从人事嵌入到组织嵌入
        2.从组织嵌入到组织关系嵌入的形成
三、全国人大立法中的请示报告制度的定位与功能
    (一)全国人大立法中的请示报告制度的基本定位
        1.党中央领导立法工作的制度机制
        2.立法程序中的非正式制度
    (二)全国人大立法中的请示报告制度的功能
        1.保证党中央对立法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2.有助于党中央对全国人大工作的支持
四、全国人大立法中的请示报告制度的发展趋势与完善路径
    (一)全国人大立法中的请示报告制度的发展趋势
        1.制度规范化程度不断加强,相关制度机制也不断完善
        2.制度运行常态化,执行力度加大
    (二)全国人大立法中的请示报告制度的完善路径
        1.规范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制度
        2.完善请示报告制度的运作程序
        3.明确请示报告事项的标准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四、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2003年10月27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论文参考文献)

  • [1]1982年宪法国家机构条款的变迁及意义——纪念“八二宪法”实施40周年[J]. 秦前红,王雨亭. 南都学坛, 2022(01)
  • [2]国家监察委员会立法权的法治建构[J]. 王圭宇.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2
  • [3]《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知识产权核心条款解读与执行难题破解之路径[J]. 程华儿,盛建明. 电子知识产权, 2021(10)
  • [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J].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1(23)
  • [5]论快速立法[J]. 赵一单. 地方立法研究, 2021(05)
  • [6]土地经营权法律制度存在的疑难问题和解构设想[J]. 丁关良. 法治研究, 2021(05)
  • [7]论人大执法检查权的功能整合[J]. 林彦. 中国法律评论, 2021(04)
  • [8]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事记[J]. 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 中国经济评论, 2021(08)
  • [9]法律草案审议中的合宪性审查基准研究[D]. 郭倩. 苏州大学, 2020(03)
  • [10]全国人大立法中的请示报告制度研究 ——以党政关系为分析视角[D]. 韦朋飞. 吉林大学, 20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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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的报告——2003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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