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在药品经营企业实行从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赵梦遐,沈杰,毛志海,贺盛亮[1](2021)在《《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及相关文件的解读与建议》文中指出目的:解读《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相关文件,并提出相关建议,为业界和决策部门提供参考。方法:简述《通知》出台背景和内容,以及相应的省级差异化配备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实施中存在的难点,提出相关建议。结果与结论:《通知》主要内容有坚持执业药师政策,稳步提高执业药师配备水平,细化落实配备要求,强化监督检查责任落实;切实发挥执业药师作用,持续加强队伍建设。目前,我国多个省份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了具体的执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差异化配备政策,主要分为4种方案,笔者认为山东、广东实行的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办法最为科学。药品零售企业实行差异化配备卫生(药)系列职称药师确实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执业药师数量不足的问题,但缺点是不能如管理执业药师一样做到精准注册把控,易产生政策缝隙,导致继"执业药师‘挂证’现象"之后"卫生(药)系列职称药师‘挂证’现象"出现。建议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尝试分级管理差异化配备方案;借鉴广东省关于执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的管理经验,开发相关平台统一管理药学技术人员的信息;并加强与卫生健康和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的沟通联动和人员信息甄别互推机制,共同解决执业药师素质的核心瓶颈问题。
李志莲[2](2019)在《重庆市零售药房从业人员素质问题及政府监管研究》文中认为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推进,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实施以及药店审批的便利化,目前零售药房发展迅速,全国共计45余万家,成为公众为解决常见病、小病而购买药品,获取药学服务的主要场所。近期,从2015年下半年到2018年以来,医药改革政策出台频繁、变化密集。2016年国务院《“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中提出坚持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2017年4月,包括国家卫计委在内的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明确到2017年底,前4批试点城市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下降到30%左右。废除公立医院“以药养医”、“医药分家”等医疗改革政策逐步实施。各项政策促使医院处方外流成为必然,零售药房成为承接处方的主要渠道。同时,随着经济增长,生活水平提升,公众健康意识不断增强,零售药房成为公众获取健康讯息和健康相关产品的主要途径之一,零售药房所提供的服务,特别是药学服务是围绕提高生活质量这一既定目标,直接为公众提供的负责任的与药物相关的服务。在《国家药品安全“十三五”规划》中明确要求:截止2020年末,所有零售药店的主要负责人应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所有药品使用单位在营业时应由在岗执业药师指导公众合理用药。面对以上政策调整因素和公众消费理念的更新,如何提升从业人员素质,进一步推进重庆市零售药房从业人员的管理建设,特别是发挥执业药师在用药指导、药学服务和健康指导等方面的专业价值,从而保障公众合理用药,已成为一项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首先梳理国家相关法规制度要求与实际执行情况之间的差异,然后分析公众对健康及安全用药等的具体需求,同时以重庆S连锁零售药房为例,通过实证研究及网上公布的相关数据资料分析重庆零售药房从业人员素质结构的现状。其次深入剖析重庆市零售药房从业人员素质及政府监管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一是零售药房无节制扩张与专业人员数量不匹配的问题;二是从业人员素质差异化明显;三是专业人才的认定存在医药分离,各自为政;四是执业药师管理制度不完善,监管缺失。最后,就上述存在的突出问题,基于政府管理的角度提出了相关对策和建议:提升行业准入要求,进一步加强政府监管,确保行业的良性发展;建立药师互评体系,促进人才互通;多种方式培养人才,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健全法规制度,加强执业药师管理,最终达到公众安全用药及健康的需求。
喻小勇[3](2016)在《我国药师立法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目前,我国医疗机构和社会零售药店的药品使用中,不合理用药问题普遍存在,涉药安全事件屡有发生。由于我国现行药师专门法的缺失,药师在用药安全方面的作用亟待发挥。根据2016年国务院最新的立法计划,药师法被列为第四类研究项目。加强药师的立法工作,推动药师向药学服务的角色转型,成为我国当前药学和法学领域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关于药师立法的现有研究,多直接提出法律框架与立法建议,或是思辨和认识论阶段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在药师的角色演化、药师立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药师立法的基本理念、药师立法中存在的争议问题以及立法建议所依据的具体理由等方面有待进一步论证。本研究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逻辑推理与归纳总结相结合的方法,具体包括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专家座谈法、定性访谈法等方法,对我国的药师立法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尝试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药师法律制度。本研究首先分析了国内外药师职业的溯源及其角色演化,认为国际上的药师职业自正式产生之后,角色演化历经以药品为中心的传统药学发展阶段、以安全用药为中心的临床药学发展阶段、以患者为中心的药学服务发展阶段。与国外相比,我国目前整体上仍处于传统药学向临床药学的过渡时期,我国迫切需要通过药师立法推动药师角色向药学服务转型。国际上药师角色之所以得到认可,其根本在于法律制度的保障。本研究比较分析了目前国际上药师法律制度,并将其立法模式归纳为三类:第一类为药房法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特点在于可以清晰界定药师的执业领域以及药师的角色定位;第二类为药师法模式,以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特点在于通常按照药师管理主体、资格考试、注册制度、药师职责、继续教育、法律责任的立法体例来设计法律条款;第三类为药师注册法模式,以英国、新加坡为代表,特点在于主要体现药师注册的内容,且将药师资格考试称为“注册适任考试”或“注册评估考试”。与国际上药师法律制度相比,我国专门的药师法始终尚付阙如。目前我国药学技术人员主要分为职称药师和执业药师两类。前者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后者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管理。两类药学技术人员在法律制度、管理主体、资格准入、执业注册、职责权限等方面存在着双轨制问题。本研究认为,应通过药师立法构建一元化的药师法律制度。本研究认为推进我国的药师立法,首先需要明确药师立法的理论基础。药师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其立法的法理学基础在于保障公民健康权的实现,伦理学基础在于推进药师职业道德法制化,法社会学基础在于解决民众日益增长的安全用药的社会需求与药师人力资源短缺以及药学服务胜任力不够之间的冲突。此外,平衡论的基本理念应贯穿于我国药师立法的始终。在上述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本研究系统提出我国药师立法的具体建议:药师立法应采取《药师法》的立法名称;药师的角色应定位在药品零售和使用领域中为患者提供药学服务;设立专门的药师委员会,其中包括相应的考试委员会、专科药师委员会、注册委员会、继续教育委员会等;充分发挥药师协会的作用,其中药师必须加入药师协会;实行药师助理制度,明确其不得替代药师配备;提高药师准入门槛,并加强现行药学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以及民族药师的资格准入工作:实行执业注册和非执业备案制度;推行药师兼职制度,暂不宜推行药师多点执业;突出药师的特殊权利和特殊义务,其中药师的核心权利在于药事服务费的明确,药师的核心义务在于职责的明确;药师立法可仅规定药师职责的基本原则,再由中国药师协会制定系统、详细的业务实施细则;对继续教育机构进行认证,并提高继续教育的学分要求;规定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违反药师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王启辉[4](2015)在《民国医师法律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论文核心思想一句话概括就是:民国时期的医师管理立法经历了曲折、复杂的历史过程,初步建立了现代意义上的考医、执业认许、医师法律责任、医讼案件鉴定、医师权益保障以及诊金等制度,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了医事立法权之争、中西医之争、鉴定权之争、医疗的商业性和公益性之争、诊金标准的制定权之争等,其历史经验和教训,为当下中国医师管理法律体制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民国时期,社会疾病构成以贫困社会特征,而作为疾病防治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医师群体呈现为本土西医师初始萌发,传统中医师“自由执业”,民间巫医、江湖游医盛行的基本样相。国民政府在“医学国家化”思想的指导下,推行“公医制”改革,在改革遇到困难的情况下又转向了医师管理的法制化。在此过程中,国民政府逐步建立了国家和地方医政组织体系,进行了以“整顿医业”为目的的立法和执法活动,取缔巫医和江湖游医,但是由于国家政局动荡、民众文化素质不高、医疗资源分布不均衡、地方政府“阳奉阴违”等原因,巫医和江湖游医屡禁不止。国民政府在继承清末考医和取缔医师的基础上,效法西方医学建制,逐步实行考医制度和执业认许制度。在经历了医师资格认许、给照保证、废止中医、变通给证、医师甄训等曲折的发展过程后,中西医统一考试、统一认许的现代医师法律制度得以建立。在制度构建过程中,西医群体的精英,尤其是西医官僚凭借知识上的合法性和政治正确性掌握了医事立法权,中西医之间的冲突最终体现为医事立法上的权力斗争,但就法令颁行后西医界的反应、抗议来看,西医官僚的超前立法脱离了当时的社会医疗实际。作为医师法律的重要内容,民国医师的权利与义务也得以逐步确立。民国医师职业法律责任明显区分了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国民政府在借鉴传统社会医师刑事法律规制,尤其是清末医师业务犯罪制度立法的基础上,设立了医师业务过失罪,而民国医师业务过失罪呈现以下两个特点:一是,无论是1928年《刑法》,还是1935年《刑法》,其规定的医师业务过失罪的刑罚较普通过失犯罪的刑罚为重;二是,由于医病纠纷频发等原因,1935年《刑法》加重了对医师业务过失犯罪的刑事处罚,提高了医师职业法律风险。行政法律责任包括罚金、停止执业和吊销执照。中国现代医讼案件鉴定制度始于民国,在其建立之初就必须面对历史传统与现代制度的冲突问题。民国医讼案件鉴定制度经历法医鉴定医讼案件、西医师鉴定中医讼案的波折过程后,最终形成了西医师鉴定西医讼案、中医师鉴定中医讼案、法医鉴定医讼案件死亡原因的符合“专业问题同行鉴定”的现代医讼案件司法鉴定制度,保障了医讼案件鉴定的科学性。民国时期,虽有刑事法律制度保障国民的人身自由、名誉等普通民权,但是,病家常以医病纠纷为由肆意扭控医师至警察机关,而警察机关、司法机关对该类侵犯医师基本民权的非法行为置若罔闻,甚至还随意拘提、羁押医师。由于民国时期的刑事诉讼法就医师业务过失罪实行“公诉”与“自诉”并行的刑事追诉制度,造成医师被刑事追究的现象泛滥。由于医师的人身保障缺乏、名誉侵权多发、刑事追究泛滥、诊金收取困难等原因,以医师自律和维权为宗旨的医师职业团体纷纷成立,并通过直接参与医病纠纷的处理和医讼案件的诉讼程序、受理医讼案件鉴定、呼吁政府制定医师权益保障法案以及自行制定诊金标准等,维护医师群体人身权益和职业利益。民国时期,社会处于传统与现代的巨大转型阶段,医业从传统的“医乃仁术”的道德行为,转向“医乃营业,乃职业”的市场交易行为,以市场化运行为主的医师行业必然损及普通民众的医疗权利;而国民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为体现医疗保健的国家责任,制定了相应的诊金标准,而医师职业团体对地方政府的诊金规定做出了强烈的抗议,尤其以政府救济贫病的倡导为标靶,认为救济贫病是政府的责任,建议政府广设平民医院及施疗诊所、推行卫生访问看护及筹办健康保险。民国时期,围绕医师管理法律体制等重大问题所展开的激烈的学术讨论和有益的实践探索,既有惨痛的历史教训,也有宝贵的经验积累,值得当下的医疗法律体制改革反思和汲取。
孟凡莉[5](2009)在《我国药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理论与实证研究》文中指出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关系到国计民生,药学技术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到药品质量、用药安全、药品行业的发展以及和谐国家的建设,世界各国除了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资质有一定的要求外,越来越重视药学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以期望通过继续教育培训,使药学技术人员的素质得以保证和不断提高。继续教育是我国建设学习型社会、提倡终身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但国内继续教育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药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无论在理论还是在实践方面都亟待完善。基于这一国情,本研究分别从七个方面进行了研究并提出建议,对指导我国药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提高药学技术人员的素质,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际意义。本论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及创新点如下:(1)我国药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现状以及分类研究。首先,从药学技术人员职称(资格)方面,选取执业药师为代表,对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进行了研究。探讨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目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并对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提出了七个方面的建议。其次,从药学技术人员的工作领域、工作岗位方面,选取了药品经营领域的质量管理人员岗位,主要进行了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内容的研究。经过实际问卷调查与访谈,得到启示并提出建议。对于我国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内容确定以及教材的编写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2)国内外药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比较研究。对国外药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进行查阅,翻译;对国内药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调查与访谈;在分析比较日本、美国、英国、加拿大、匈牙利五个国家药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的基础上,将国内外药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对比研究。系统分析了国外药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现状,国外现状囊括了政策、药学技术人员工作的领域、继续教育内容、方法、形式、继续教育效果评估和影响因素等各个方面。比较国内外药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差异,国外药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对于国内政策充分、理论丰富、方法科学、内容充实、形式多样、效果评估方法明确,为国内药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提供了重要借鉴。(3)药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效果的影响因素研究。本研究创新性地从影响继续教育培训效果的“培训支持保障因素”、“培训设计因素”和“个人特征因素”三方面,探讨研究这三大因素对培训效果的影响。通过假设的提出、模型的构建、调查、数据的分类统计分析、验证,得出三者对于继续教育的效果均有影响,其中“培训支持保障因素”对继续教育效果的影响最为显着。本研究的创新点有:①首次对我国药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影响因素进行研究,并通过问卷调查获得了来自药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第一手资料,加深了对此问题的认识;②首次建立了我国药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影响因素模型,并进行了国内药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效果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具有探索性的意义。③本研究所建立的影响因素模型直观阐明了各影响因素的大小和相互关系,对更好地开展药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4)通过研究药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效果评估方法,引入培训效果评估模型,设计了培训效果评估流程图,探析继续教育效果评估方法并作了实证研究。根据“柯氏模型”、“模糊数学模型”的基本思想和原理,并结合实际建立了药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评估指标体系,将继续教育的效果评估指标分为四部分(一级指标),在这4个一级指标下面,又设立了13个二级指标和24个三级指标,并从单个培训班培训效果、某一时间周期内总体培训效果几方面进行了实证研究,做到了定性与定量研究的统一。此项研究的创新点有:①首次设计了我国药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效果评估流程图。②首次利用模型对药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效果进行评估研究,引入“柯氏模型”、“模糊数学模型”两个培训效果评估模型。③根据“柯氏模型”、“模糊数学模型”两个培训效果评估模型的思想,在国内首次建立了药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评估指标体系。④从单个培训班培训效果、某一时间周期内总体培训效果几方面进行了实证研究,作为国内药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效果评估的首次实证研究,具有探索性的意义,对于开展药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效果评估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5)药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课程体系的构建。继续教育课程体系是保证药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效果的要素之一,系统研究了课程体系理论,并且通过调查分析了药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课程体系现状,对继续教育课程体系的建设提出了新构想。
田丽娟[6](2006)在《中国现代药学史研究》文中指出中国是一个有着数千年文明历史的国家,各族人民在漫长的岁月里,经过长期的实践,共同创造了祖国光辉灿烂的文化史。中国药学史就是其中的一部分。药学史的任务是按照年代顺序,应用具体事实揭示并阐明药学发展的规律。通过药学史的研究,可以从中汲取宝贵的经验和可记取的教训,为现代药学事业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与指导。现代药学史是中国药学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古代、近代药学发展的沿袭和进步。为了更好的理解现代药学发展的历程和前后衔接,本文首先概要论述了古代和近代药学发展的历史,研究了各个阶段药学发展特点和取得的主要成就。研究之余,我为祖先所创造的优秀的中医药传统文化而感到由衷的敬佩和自豪。接下来,在现代药学史研究部分,本文从药学事业发展和药学科学研究进展两个方面加以论述。在药学事业发展部分,分别从中药事业的发展、药品监督管理、制药工业、医药商业、药学教育、医药科技、医院药学、药学社会团体、药学书刊与网站、香港和澳门药学发展共十个方面论述了新中国药学事业的发展和取得的成就。在药学科学研究部分,分别从现代药学史研究、中药研究、药学分科研究和药物学研究四个方面论述了新中国药学科学的进展和成就。研究之余,关心祖国药学事业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油然而生。通过研究现代药学史发现,新中国药学事业的发展和科学研究的进步并不是一帆风顺的,而是经历了巨大的挫折,遭到了严重的破坏。而此时的广大药学工作者,面对困难,怀着对祖国的高度热爱之情和对社会主义的坚定信心,排除干扰,尽自己最大所能在工作岗位上发出各自的光和热,很多科研成果就是在这样特殊的历史条件下,通过他们忘我的辛勤劳动而产生出来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广大药学工作者焕发了高度的热情和能量,积极投身到药学事业发展的洪流之中,创造了令全世界瞩目的伟大成就。现代药学工作者要学习前辈们刻苦钻研、奋发图强、爱岗敬业的奉献精神和为人民服务的献身精神,团结起来,全身心的投入到现代药学事业的发展中去,为药学事业的发展和进步而共同努力!
国务院[7](2003)在《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文中研究指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决定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继续对国务院部门其余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严格的审核和论证。经研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406项行政审批项目,另将82项行政审批项目作改变管理方式处理,移交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后有关后续监管和衔接等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政府机构改革、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电子政务建设、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
国务院[8](2003)在《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文中研究指明国发[200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决定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继续对国务院部门其余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严格的审核和论证。经研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406项行政审批项目,另将82项行政审批项目作改变管理方式处理,移交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管理。
国务院[9](2003)在《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文中认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决定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继续对国务院部门其余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严格的审核和论证。经研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406项行政审批项目,另将82项行政审批项目作改变管理方式处理,移交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后有关后续监管和衔接等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0](2003)在《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决定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以来,各部门、各地区按照《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在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积极认真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目前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经过广泛深入地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各部门、各地区要研究并及时处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的后续监管和衔接,防止出
二、关于在药品经营企业实行从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在药品经营企业实行从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1)《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及相关文件的解读与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1《通知》出台背景 |
2《通知》的主要内容 |
2.1 执业药师的角色定位 |
2.2 执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类别 |
2.3 执业药师配备目的和要求 |
2.4 执业药师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
3 省级执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差异化配备政策现状 |
4 实施差异化配备政策存在的难点 |
4.1 在制度设计和资格准入方面的比较 |
4.2 管理主体方面的比较 |
4.3 管理模式方面的比较 |
4.4 继续教育方面的比较 |
5 建议 |
(2)重庆市零售药房从业人员素质问题及政府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背景 |
1.2.1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
1.2.2 零售药店执业药师配备要求 |
1.2.3 零售药店分类分级 |
1.2.4 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 |
1.3 研究意义 |
1.4 创新点 |
2 零售药房从业人员素质研究综述 |
2.1 国外零售药房从业人员现状研究 |
2.2 我国零售药房从业人员现状研究 |
2.3 研究述评 |
3 本研究的总体设计 |
3.1 研究目标 |
3.2 研究方法 |
3.3 研究样本 |
3.3.1 行为事件访谈样本 |
3.3.2 问卷调查样本 |
3.4 研究步骤 |
4 重庆市零售药房从业人员素质状况调查 |
4.1 国家法律法规对零售药房从业人员要求 |
4.1.1 法律法规要求 |
4.1.2 法律法规符合性及执行情况 |
4.2 公众对零售药房从业人员素质需求的访谈分析 |
4.3 重庆市零售药房从业人员素质的问卷调查 |
4.3.1 调查的目的 |
4.3.2 调查问卷的编制 |
4.3.3 样本情况 |
4.3.4 重庆市零售药房从业人员素质现状分析 |
5 重庆市零售药房从业人员素质问题原因分析 |
5.1 零售药房无节制扩张与专业人员数量不匹配 |
5.2 专业人才的认定存在医药分离,各自为政 |
5.3 多种因素导致从业人员素质差异化明显 |
5.3.1 零售药房从业人员构成 |
5.3.2 零售药房执业药师素质情况 |
5.3.3 地域因素导致素质差距 |
5.3.4 传统观念影响零售药房从业人员服务素质 |
5.4 执业药师管理制度不完善且监管缺失 |
5.4.1 执业药师职责不清 |
5.4.2 执业药师培养教育有待提升 |
5.4.3 执业药师监管不力 |
6 零售药房从业人员政府监管建议 |
6.1 从政策角度提升准入要求,提升人员素质 |
6.1.1 提高零售药房经营准入要求 |
6.1.2 提高岗位准入要求 |
6.2 建立互评体系促进人才互通 |
6.3 多种方式培养人才和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
6.3.1 政府引导学校、企业培养人才 |
6.3.2 建立健全人才激励机制,促进从业人员素质提升 |
6.3.3 政策引导药学服务开展,提升药学服务意识 |
6.3.4 创新模式充分发挥药学专业人员作用 |
6.4 健全法规制度,加强执业药师管理 |
6.4.1 完善执业药师管理制度,推进执业药师的立法进程 |
6.4.2 提高药师地位,收取适当的药事服务费 |
6.4.3 加强药学继续教育 |
6.4.4 加强执业药师的监督管理 |
6.5 加强社会公众的调查,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督促进作用 |
7 研究总结与展望 |
7.1 研究总结 |
7.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零售药房从业人员素质要求访谈提纲 |
B.零售药房从业人员素质特征调查问卷 |
C.学位论文数据集 |
致谢 |
(3)我国药师立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国内外面临普遍的用药安全问题 |
二、药师在保障用药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 |
三、药师作用的发挥有赖于法律制度的保障 |
第二节 研究目的与意义 |
第三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现状述评与分析 |
第四节 研究的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主要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药师的职业溯源与角色演化 |
第一节 国际药师的职业溯源与角色演化 |
一、国际药师的职业溯源 |
二、国际药师的角色演化 |
三、药师药学服务角色的逐渐认可 |
第二节 我国药师的职业溯源与角色演化 |
一、我国药师的职业溯源 |
二、我国药师的角色演化 |
三、我国药师的角色仍处于转型时期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境)外药师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 |
第一节 美国药师法律制度研究 |
第二节 英国药师法律制度研究 |
第三节 日本药师法律制度研究 |
第四节 新加坡药师法律制度研究 |
第五节 台湾地区药师法律制度研究 |
第六节 国(境)外药师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 |
一、药师立法模式的比较 |
二、药师管理机构的比较 |
三、药师资格考试制度的比较 |
四、药师注册制度的比较 |
五、药师职责的比较 |
六、药师继续教育的比较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现行药师法律制度研究 |
第一节 我国药师法律制度的历史维度考察 |
一、近代药师法律制度概况 |
二、现代药师法律制度概况 |
第二节 我国现行药师法律制度及其实施中存在的不足 |
一、药师法律制度的双轨制 |
二、药师法律制度的重立法、轻实施 |
三、药师资格准入门槛较低 |
四、药师注册制度存在问题 |
五、药师职责发挥有待提升 |
六、药师继续教育有待落实 |
七、药师行业协会作用有待发挥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药师立法的理论基础分析 |
第一节 药师立法的法理基础 |
一、法理学基础 |
二、伦理学基础 |
三、法社会学基础 |
第二节 药师立法调整的法律关系 |
一、法律关系属性 |
二、法律关系主体 |
三、法律关系客体 |
四、法律关系内容 |
第三节 药师立法的基本理念 |
一、管理论——以日本、台湾地区的药师法为代表 |
二、控权论——以英美国家的药师法为代表 |
三、平衡论——我国药师立法应采取的基本理念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药师立法之主要问题的讨论 |
第一节 药师立法之总则性问题 |
一、药师立法之法律名称 |
二、药师立法之立法目的 |
三、药师立法之法律调整范围 |
四、药师立法之分级管理 |
第二节 药师立法之管理主体问题 |
一、药师立法之行政管理主体 |
二、药师立法之行业自律主体 |
第三节 药师立法之资格准入问题 |
一、药师立法之资格准入专业限定 |
二、药师立法之资格准入学历与实践要求 |
三、药师立法之药师助理的资格准入 |
四、药师立法之现行药学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 |
五、药师立法之民族药类药师的资格准入 |
第四节 药师立法之药师注册问题 |
一、药师立法之注册范围 |
二、药师立法之药师兼职 |
三、药师立法之药师多点执业 |
第五节 药师立法之药师的权利与义务问题 |
一、药师立法之药师权利 |
二、药师立法之药师义务 |
第六节 药师立法之继续教育问题 |
一、继续教育机构的认证 |
二、继续教育的学分认定 |
三、继续教育与专科药师认定 |
第七节 药师立法之法律责任问题 |
一、药师立法之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 |
二、药师立法之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结语 |
第一节 主要研究结论 |
第二节 本研究的创新之处 |
第三节 本研究的不足 |
第四节 未来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师法》(建议稿) |
附录二:药师立法专家座谈及相关记录 |
附录三:药师立法专家访谈提纲 |
附录四:药师立法专家访谈记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作者简介 |
(4)民国医师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 |
二、学术回顾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创新 |
第一章 民国医师群体的样相 |
第一节 正式医师 |
一、中医师 |
二、本国西医师 |
三、外籍西医师 |
第二节 民间医师 |
一、巫医 |
二、江湖游医 |
第二章 民国医师管理法制化的肇兴 |
第一节 从“医学国家化”到医师管理法制化 |
一、民国时期“医学国家化”的提出 |
二、医师管理法制化的路径 |
第二节 民国医政体系的建立与演变 |
一、中央医政体系 |
二、地方医政体系 |
第三章 民国考医制度 |
第一节 清末考医的兴起 |
一、古代考医 |
二、清末考医的兴起 |
第二节 民国考医制度的建立与健全 |
一、考医的提出 |
二、考医在西医的试行 |
三、中西医考试的统一 |
第四章 民国医师执业认许制度 |
第一节 中医师执业的认许 |
一、对中医师执业的限制 |
二、中医师执业的存废之争 |
三、中医师执业法律地位的确立 |
第二节 本国西医师的执业认许 |
一、西医师执业的核准 |
二、西医师执业许可制度的“刚柔”之争 |
三、西医师执业许可制度的确立与补充甄训 |
第三节 外籍医师的执业认许 |
一、自外交证明到医政认许 |
二、外籍医师执业认许的规与从 |
第五章 民国医师的权利与义务 |
第一节 医师的权利 |
一、开业权 |
二、诊治权 |
三、签署医疗文书的权利 |
四、诊金收取权 |
五、加入公会权 |
第二节 医师的义务 |
一、应招请义务 |
二、遵从执业规范的义务 |
三、诚信义务 |
四、对官厅的报告与遵从义务 |
第六章 民国医师的职业保障 |
第一节 保障缘由 |
一、人身保障缺乏 |
二、名誉侵权多发 |
三、刑事追究泛滥 |
四、诊金收取困难 |
第二节 保障手段 |
一、医师保障法令 |
二、医师维权组织 |
三、医师维权行动 |
第三节 诊金问题 |
一、诊金的授受 |
二、诊金的规制 |
三、诊金的反思 |
第七章 民国医师的法律责任 |
第一节 民国医讼案件的鉴定 |
一、法医解剖掀起医讼案件鉴定革命 |
二、西医讼案的鉴定 |
三、中医讼案的鉴定 |
四、专家证人出庭证明协助医讼鉴定 |
五、观念、技术上的冲突与融合 |
第二节 民国医师的刑事法律责任 |
一、民国前的庸医杀伤人罪 |
二、民国医师业务过失罪 |
第三节 民国医师的行政法律责任 |
一、罚金 |
二、停止营业、吊销执照 |
结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我国药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理论与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第1章 前言 |
1.1 研究背景 |
1.1.1 药学技术人员素质是公众用药安全的重要保证 |
1.1.2 药学技术人员的"三基"落后于社会的发展 |
1.1.3 继续教育的作用 |
1.1.4 我国药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
1.2 研究问题的提出 |
1.2.1 选题原因 |
1.3 论文的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论文研究的基本框架和内容 |
1.3.2 论文研究的原则和方法 |
1.3.3 论文研究的创新、存在的难点和不足 |
1.4 中心概念释义 |
1.4.1 药学技术人员 |
1.4.2 继续教育 |
1.4.3 药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 |
1.5 论文完成的主要研究工作 |
第2章 我国药学技术人员在职教育的焦点组访谈研究 |
2.1 前言 |
2.2 焦点组访谈技术 |
2.2.1 访谈法的意义、作用和特点 |
2.2.2 焦点组访谈技术概述 |
2.2.2.1 焦点团体访谈的优点 |
2.2.2.2 焦点团体访谈的缺点 |
2.2.2.3 焦点组访谈法的实施步骤 |
2.3 药学技术人员在职教育的焦点组访谈研究 |
2.3.1 访谈对象 |
2.3.1.1 对象的选择 |
2.3.1.2 对象的分组与人数 |
2.3.2 方法 |
2.3.2.1 访谈思路 |
2.3.2.2 访谈提纲设计 |
2.3.3 质量控制 |
2.3.4 结果 |
2.3.4.1 访谈对象的一般情况 |
2.3.4.2 继续教育管理与工作人员访谈结果 |
2.3.4.3 药学技术人员访谈结果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国内外药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比较研究 |
3.1 继续教育的理论 |
3.1.1 继续教育的由来 |
3.1.1.1 终身教育理论 |
3.1.1.2 回归教育理论 |
3.2 日本 |
3.2.1 日本的终身教育理念 |
3.2.2 日本药学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
3.3 英国 |
3.3.1 英国药学技术人员的认定 |
3.3.2 英国药学技术人员的注册和工作领域 |
3.3.3 英国药剂师的继续教育 |
3.3.4 英国药师处方权不断扩容 |
3.4 美国 |
3.4.1 美国药师的认定 |
3.4.2 美国药师的注册与工作领域 |
3.4.3 美国药师的继续教育 |
3.5 加拿大 |
3.5.1 加拿大药师的认定 |
3.5.2 加拿大药剂师注册及工作领域 |
3.5.3 加拿大药师的继续教育 |
3.6 匈牙利 |
3.6.1 匈牙利药剂师的认定 |
3.6.2 药剂师的注册和工作领域 |
3.6.3 匈牙利药剂师的继续教育 |
3.7 中国 |
3.7.1 我国药学技术人员配备要求 |
3.7.2 我国药学技术人员的认定 |
3.7.3 我国药学技术人员的素质差异较大 |
3.7.4 我国药学技术人员的注册与工作领域 |
3.7.5 我国药学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
3.8 对比研究结果——启示与建议 |
3.8.1 统一高校开设药学课程的标准 |
3.8.2 统一药学技术人员认定标准与管理体系 |
3.8.3 规范继续教育内容 |
3.8.4 丰富继续教育的形式 |
3.8.5 明确继续教育的承办机构的责任 |
3.8.6 完善继续教育效果评估机制 |
3.9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研究 |
4.1 研究背景 |
4.2 开展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目的及重要性 |
4.2.1 执业药师队伍学历的现状要求继续教育 |
4.2.2 执业药师的知识更新需要继续教育 |
4.2.3 药事管理法规的变化,需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 |
4.3 我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
4.3.1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缺少规范的考核过程和评价方式 |
4.3.2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缺乏选择性 |
4.3.3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时间问题 |
4.3.4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费用问题 |
4.4 关于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几点建议 |
4.4.1 国家应建立健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管理和评价体系 |
4.4.2 继续教育的内容要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
4.4.3 继续教育的形式要有所创新 |
4.4.4 重视继续教育的师资水平 |
4.4.5 应按药学、中药学及执业领域分别开展继续教育 |
4.4.6 减免参加继续教育的费用 |
4.4.7 加大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互认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内容研究 |
5.1 研究背景 |
5.2 调查研究方法 |
5.2.1 调查对象 |
5.2.2 调查内容 |
5.2.3 调查方法 |
5.3 调查统计结果分析 |
5.3.1 受调查对象的来源 |
5.3.2 问卷回收情况 |
5.3.3 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人员的组成 |
5.3.4 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工作中主要职能 |
5.4 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人员继续教育需求 |
5.4.1 提高学历水平 |
5.4.2 提高职称水平 |
5.4.3 提高在工作中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
5.5 启示与建议 |
5.5.1 启示 |
5.5.2 建议 |
5.6 本章小节 |
第6章 我国药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效果影响因素与实证研究 |
6.1 研究背景 |
6.2 假设的提出:培训支持保障因素、培训设计因素和个人特征因素对培训效果的影响 |
6.3 研究设计与分析 |
6.3.1 研究方法与研究对象 |
6.3.2 问卷设计与回收 |
6.3.3 数据分析 |
6.4 主要结论与启示 |
6.4.1 培训支持保障因素对培训效果具有显着影响 |
6.4.2 培训设计也很大程度地影响培训效果 |
6.4.3 个人特征对培训效果的影响较为显着 |
6.5 本章小节 |
第7章 我国药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效果评估方法与实证研究 |
7.1 前言 |
7.2 柯氏模型 |
7.2.1 模型各层次可以问的问题和衡量方法 |
7.2.2 柯氏模型的优点与贡献 |
7.2.3 柯氏模型在运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7.3 模糊数学模型 |
7.4 实证研究 |
7.4.1 药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效果评估流程设计 |
7.4.2 药学技术人员培训效果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 |
7.4.2.1 评估指标体系构建的原则 |
7.4.2.2 药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评估指标体系的设立 |
7.4.2.3 评估指标权重的确定 |
7.4.3 药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证研究 |
7.4.3.1 基于模糊数学模型法的培训班培训效果实证研究 |
7.4.3.2 基于模糊数学模型法的某一时间周期内总体培训效果实证研究 |
7.5 讨论 |
7.6 本章小节 |
第8章 我国药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课程体系研究 |
8.1 前言 |
8.2 课程体系要素理论 |
8.3 课程体系要素理论对药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课程体系的启示 |
8.3.1 课程目标要具有适用性、针对性 |
8.3.2 课程结构要具有科学性 |
8.3.3 课程实施要具有变革性 |
8.3.4 课程评价要具有客观性 |
8.4 成人继续教育学习理论 |
8.4.1 成人学习的特点 |
8.4.2 药学技术人员学习的特点 |
8.5 成人学习理论对药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课程体系的启示 |
8.5.1 药学技术人员具有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和问题解决能力 |
8.5.2 药学技术人员的学习具有层次性 |
8.5.3 药学技术人员的学习与环境的相关性 |
8.5.4 药学技术人员具有明显的实践和问题导向 |
8.5.5 药学技术人员倾向于把新知识与已有知识整合起来 |
8.5.6 药学技术人员都看重自己经验的价值 |
8.6 我国药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课程现状分析 |
8.6.1 继续教育培训课程调查的对象、方法与数据 |
8.6.2 调查结果分析 |
8.6.2.1 药学技术人员继续课程的基本现状 |
8.6.2.2 药学技术人员素质及自身目前知识能力等的认识 |
8.6.2.3 药学技术人员对继续教育课程的需求、动因和目的问题 |
8.6.3 调查基本结论 |
8.6.3.1 现行药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课程体系的优点 |
8.6.3.2 存在的问题 |
8.7 继续教育课程体系建设构想 |
8.7.1 药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课程目标和课程结构的新思考 |
8.7.2 课程实施和课程评价的新构想 |
8.7.2.1 课程实施的新设计 |
8.7.2.2 课程评价的新构想 |
8.8 药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课程体系的总构想 |
第9章 结论 |
主要参考文献 |
着作与发表文章目录 |
致谢 |
(6)中国现代药学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第一章 绪论 |
1 研究的源起 |
2 课题国内研究现状 |
2.1 药学史研究相关着作 |
2.2 药学史研究文献 |
3 研究的方法与内容 |
4 论文的研究意义 |
5 论文的创新点 |
6 论文的不足之处 |
第二章 古代药学史概论 |
1 原始社会药物的萌芽 |
2 夏、商、周及春秋时期的药学 |
3 战国、秦汉及三国时期的药学 |
4 两晋、隋唐至五代时期的药学 |
5 宋辽金元时期的药学 |
6 明清(至鸦片战争)时期的药学 |
第三章 近代药学史概论 |
1 近代中药发展概况 |
1.1 药物学的发展 |
1.2 方剂学的成就 |
1.3 旧中国歧视中医药和中医药界的反抗斗争 |
1.4 中医药教育与科研 |
1.5 中医药学术团体与刊物 |
2 近代西药发展概况 |
2.1 西方药学的输入 |
2.2 西药商业的兴起与发展 |
2.3 制药工业的诞生与发展 |
2.4 药事管理制度与药事法规 |
2.5 药学(西药)教育 |
2.6 药学(西药)研究 |
2.7 医药学术团体和医药期刊 |
3 解放军革命根据地的医药卫生工作 |
3.1 中医药工作的开展 |
3.2 医药教育 |
3.3 医药工业 |
3.4 药事管理制度与药事法规 |
第四章 现代药学史研究 |
1 药学事业的发展 |
1.1 中药事业的发展 |
1.2 药品监督管理 |
1.3 制药工业 |
1.4 医药商业 |
1.5 药学教育 |
1.6 医药科技工作 |
1.7 医院药学 |
1.8 药学社会团体 |
1.9 药学书刊与网站 |
1.10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药学事业的发展 |
2 药学科学研究进展 |
2.1 现代药学史研究 |
2.2 中药研究 |
2.3 药学分科研究进展 |
2.4 药物学研究 |
第五章 结论 |
1 对现代药学史的研究意义重大,有关单位必须加强这方面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出版工作 |
2 中医药学是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和宝贵遗产,必须坚决地继承并发扬光大 |
3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化药学事业各项改革 |
4 认清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 |
5 实施“科教兴药”战略,推动药学事业全面进步 |
6 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法规体系建设,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
7 加强中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扩大中医药的国际影响 |
致谢 |
主要参考文献 |
附表1 |
(7)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论文提纲范文)
附件1 |
附件2 |
四、关于在药品经营企业实行从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及相关文件的解读与建议[J]. 赵梦遐,沈杰,毛志海,贺盛亮. 中国药房, 2021(11)
- [2]重庆市零售药房从业人员素质问题及政府监管研究[D]. 李志莲. 重庆大学, 2019(01)
- [3]我国药师立法问题研究[D]. 喻小勇. 南京中医药大学, 2016(02)
- [4]民国医师法律研究[D]. 王启辉. 南京大学, 2015(06)
- [5]我国药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理论与实证研究[D]. 孟凡莉. 沈阳药科大学, 2009(10)
- [6]中国现代药学史研究[D]. 田丽娟. 沈阳药科大学, 2006(04)
- [7]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J]. 国务院. 吉林政报, 2003(S1)
- [8]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J]. 国务院. 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3(05)
- [9]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J]. 国务院.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2003(26)
- [10]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浙江政报, 20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