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大专门委员会不宣作为执法检查的主体(论文文献综述)
刘娜[1](2021)在《人大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制约机制研究》文中提出自2016年底我国启动监察体制改革工作以来,宪法修正案及《监察法》先后在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这标志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上层制度设计已初步完成。监察委员会(后面简称监察委)的设立,在于加强并实现对一切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充分体现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同时坚持纪律执法组合贯通,形成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工作体制,有效提升监督效率。然而,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为防止权力滥用,必须用权力来制约权力。由于监察委的特殊性,为了保证各项权力依法行使,监察委必须受到监督。根据现有的监督体系,人大监督最具民主性与权威性,我国长期以来也形成了以人大为核心的监督体系,人大作为产生监察委的国家机构,对其监督合法又合理。但是,人大如何在新时代背景下,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对监察委开展高效监督,则需要我们在现有法律规范的基础上,深入研究人大对监察委的监督制约机制。由于监察体制改革刚刚完成,对监察委的研究还不深入,学界在监察委的监督方面,主要从宏观方面研究监察委的外部监督机制,对微观层面的人大对监察委的监督制约机制的研究极其少。因此,笔者在搜集大量与人大监督监察委有关的文献、查阅相关法律的基础上,提出了”人大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制约机制研究”的新选题,运用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等,首先对人大对监察委的监督进行总体概述。依次阐述了人大监督的概念,人大对监察委监督的概念及人大对监察委监督的必要性;其次分析了人大对监察委监督制约的制度现状。通过查阅分析人大对监察委监督制度的规范,总结人大对监察委监督制度的主要内容,得出该项制度存在的四个主要问题:人大听取和审议监察委工作报告的形式缺失、刚性监督形式单一、监督程序公开不到位且衔接不足、监督程序不够具体,为后面的制度完善提供了依据和切入点;接下来对我国香港地区廉政公署的外部监督进行分析,希望通过对廉政公署外部监督机制的分析,为我国人大监督监察委的研究提供借鉴;最后从制度现状中总结的问题出发,以期通过立法增加监督方式、监督程序规范化、完善监督程序的具体法律规定,为完善我国人大对监察委监督制约机制建言献策。
郑锐[2](2020)在《执法与立法交互性关系及大数据背景下其制度构建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意欲实现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的要求,不仅须关注“定规”的立法环节和“治理”的执法环节,更应关注立法与执法之间的良性互动。立法和执法如能有效交互,形成良性互动的有机整体,则对推进精准立法与精准执法携手同进、实现精准治理大有裨益。在大数据时代,尤其是政府大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时期,研究执法与立法交互性关系及其制度构建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以厘清现有执法与立法关系为起点,以立法不同阶段为逻辑,对现有执法与立法之间存在的立法调研、法律解释、执法检查、立法后评估等不同内容的交互关系进行总结和梳理,并尝试从法律民主性、立法中心主义和法律效益三个维度去探讨现有关系存在不足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文章引申并阐释了执法与立法交互性关系应有概念与内涵,研讨了执法与立法交互性关系应有的内容及特点。大数据技术的快速发展,为行政执法和立法两个“现实脱节”的环节产生实质性交互和融合提供了技术上的可行性。在可预见的未来,行政执法机关借助大数据开展执法工作,必定极大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另一方面将大数据链接在不同区域的执法工作中,使执法工作的“沙盘”能得到最大程度的推演,可以促使立法的效果得到最大程度的数据去“证实”,并能推动立法者从全盘的视角去观察和修正。基于此,论文分析了大数据对执法与立法交互性关系构建所产生的正向影响,以及在大数据背景下执法于立法交互性关系显现出来的作用和优势,并围绕大数据平台的搭建及运行机制、大数据平台中立法与执法的交互机制以及大数据平台下执法与立法交互的保障机制三个层面尝试着构建大数据背景下行政执法与立法的交互性制度,推动“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的建立健全,实现治理的精准化。
王胜坤[3](2019)在《立法前评估制度研究》文中提出立法前评估不同于立法中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制度,它与立法中评估、立法后评估一样对立法质量的改进发挥着重要的制度价值。学界对立法中和立法后评估制度的研究已经汗牛充栋,但立法前评估研究却相当薄弱。本研究以党的十九大会议为契机,探析党的十八大期间和十八大以前立法前评估制度实践运行概况。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不断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法治建设的重心已由“数量型”立法转变为“质量型”立法,立法质量问题已变为法治建设的核心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全面依法治国的任务依然繁重,国家治理体系尚需完善,治理能力有待加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道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但现实的立法情况则表明:为数众多的法规草案经过表决通过,实施后的效果并不理想,呈现出立法成本较大、实施成本过高或实施效果不理想的情形。而立法评估作为了解法规实施效果、提高立法质量的一种重要方法和手段,其制度价值越来越受到重视。最近几年,国内立法后评估理论研究相对成熟,产生了一系列优秀的研究成果。但与相对成熟的立法后评估制度相比,立法前评估制度理论研究还相当滞后。因此,立法前评估制度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本研究试图从七个方面对立法前评估制度进行阐述:绪论部分主要介绍选题背景、研究价值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和研究方法等。第一章研究立法前评估的理论基础。从立法前评估的概念界定、理论内涵、基本原则等内容进行探究。第二章探讨立法前评估的核心要素。对立法前评估的主体、对象、内容等进行评析。第三章探讨立法前评估的基本标准。核心是对立法前评估的指标体系进行科学设计。第四章探讨立法前评估的运作程序。具体论述立法前评估程序的构成要件、价值、启动、运行、回应等问题。第五章对域外的立法前评估制度进行考察。主要是对美国、英国、德国和欧盟的立法前评估制度进行考察,并对其进行评价,阐述其优点和缺点。第六章研究立法前评估的实践应用。以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贵州和经济较为发达的广东为研究对象,并对立法前评估与基层治理的互动进行分析与探索。本研究落脚点在于尝试构建内容全面、体系完整的立法前评估制度,弥补立法前评估制度在理论研究领域的不足。在制度价值层面,可为《立法法》第三十九条评估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撑,并为国家层面制定全国性的立法前评估法规体系,以及地方的立法前评估细则的出台提供系统的理论基础。
赵圆圆[4](2019)在《健全人大监督法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健全人大监督法制,是强化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思想的应有之义。人大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最权威,最高层次的监督。这是由人民主权原则所决定的,即一切权力归属于人民,人民把权利具体化上升为一种国家权力并对其监督,体现了以权利控制权力。同时,人大监督是在代议制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行使,即人大把权力委托给各级国家机关并对其监督,体现了以权力控制权力,最终目的是防范权力的异化。因而,要确保人大有效通过行使监督权来控制国家权力,通过法律与制度来进行规制成为必要。然而,在实践中,人大监督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客观上仍存在着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监督效果不够理想。分析其原因,从法制层面上看,相关的人大监督法律规定较为原则、不够完善,尤其是《监督法》在监督主体、监督对象、监督的责任后果等规定上不够完善;相关的人大监督制度不够具体、不够全面,比如人大监督的程序体系即监督决策程序、监督执行程序、监督评估程序和人大监督的公开制度等都一定程度上存在问题,是其重要原因,严重影响了人大监督作用的充分发挥。人大监督作用的真正发挥,需要依赖于法律与制度的规范与保障,健全和完善的人大监督法制是人大监督实效提高的有力武器。健全我国人大监督之法制,首先,应当与时俱进地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思想;其次,加强人大的监督立法工作和建构相关的制度,从而强化监督实效,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依法治国。
温茹[5](2017)在《《监督法》中的执法检查制度的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执法检查是我国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种重要的法律监督手段。作为一种新的监督手段,执法检查制度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总结了多年来各地成功的实践经验,历经了三十多年的不断洗礼、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经过了孕育雏形的萌芽阶段、初步规范的制度化阶段、最终于2006年被写入《监督法》。作为一种独立存在的法律监督形式,执法检查既符合历史的需求,也是人大监督制度发展的必然要求。而以《监督法》文本为切入点,系统探究执法检查制度法律规定的不足及完善的措施,对充分发挥执法检查制度的效能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是监督主体,但专门委员会具有“研究、审议和拟定议案的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执法检查监督权意义,因此,专门委员会也具有一定的主体适格空间。由于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没有实质性的监督权力,所以,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不应具有执法检查主体资格。根据《监督法》规定,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对象为同级的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但是,垂直管理部门与本地区的协调发展休戚与共,承担着国家宏观调控和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的双重功能,因此,垂直管理部门不应成为执法检查的盲区,应受到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同时,为了使执法检查工作发挥最大实效性,执法检查对象不应局限于同级的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将下级的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纳为执法检查对象。《监督法》虽然对执法检查程序作了明文规定,但是有的内容规定的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譬如,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不明确,执法检查组人员选任标准模糊,委托执法检查报告审议规定缺失,监督公开制度不健全等。由此,建议明确执法检查程序规定,清晰界定执法检查组人员选任标准,明文规定委托执法检查报告审议规定以及健全监督公开机制。《监督法》没有明确规定执法检查的法律责任,但法律责任对提高执法检查实效性的意义不容低估,因此,《监督法》应设置法律责任专条,明确追究责任的情形,责任追究方式等内容,进一步完善执法检查制度,确保执法检查的贯彻落实。作为在实践中发展起来的土生土长的新的监督形式,执法检查制度必将随着《监督法》的不断完善而发挥出更大的实效。
张涵之[6](2017)在《民主的细节 ——运行中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文中提出随着近代民族国家的建立和发展,民主从最初的理想、口号、宣言和纲领走向真正的政治实践。中国创造性地建立了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根本制度的代议民主形式,并在国家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文化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然而,从近年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项具体制度的实际运行效果和效率来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上的理想和优势还没有完全在实践中得以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设想的实现还存在诸多问题。可以说,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运行的细节规范、操作程序、合理性、公平性等一系列问题正日益在民主化的进程中凸显出来,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本文结合工程学的原理提出“代议制度工程学”,试图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看作是由众多小的制度部件如代表制度、选举制度、监督制度、会议制度等按照一定的结构关系组成并按照其内在价值和原则运行的集合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效能,取决于其制度体系的结构和组成部分并受到内在价值与工程规范的影响。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化和完善,首先要明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系的内在价值和工程规范,在价值和规范的框架中发现其中不合理的结构和性能不良的部件,从而通过调整和优化结构、升级或重建部件,来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整体制度工程的进一步完善。基于此,本文以人大制度部件的具体细节和程序设计的角度,结合代议制度的一般规律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的问题,运用工程学、案例分析、比较研究等方法来考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部件的问题和优化方案。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和第一章,重点在于根据本领域的已有研究成果,界定相关概念,并试图提出代议制度工程学的基本原理,建构一个自己的“代议制度工程学”的分析框架。本文认为,“代议制度工程学”原理是指代议制度的运行效能取决于其制度体系的结构和组成部件的性能,并受到制度体系内在价值与运行原则的影响。基于此,本文分别从中外代议制度的机构设置、职权与功能、运行原则和程序正义优先方面,阐述了代议制度工程的结构要素、制度部件、工程规范和内在价值,以期为对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分析搭建一个理论框架。第二部分为第二至四章,重点在于结合实际案例,对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部件,具体包括代表选举制度、代表履职制度、代表监督制度、代表罢免制度、会议提案制度、审议表决制度、发言质询与列席旁听制度、财政监督制度、人事监督制度和工作监督制度等的程序和细节进行分析。研究证明,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这些具体的制度部件均存在程序和细节设计上的缺失和不足,而这些缺失与不足,正日益消解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当性与民主性的制度设计初衷。甚至可以说,正是细节规范和程序设计上的缺失和不足,导致了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想效能无法完全实现。第三部分为第五章与结论,重点在于提出从细节和程序方面对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行优化的对策与方案。在借鉴大量制度创新案例的基础上,本文试图根据“代议制度工程学”的原理,提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制度部件在程序和细节方面优化和完善的具体办法,以期为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些许的理论借鉴。尽管本文作者深知,程序的正义并不必然带来制度的正义,即使完善了上述制度细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中国式民主”要真正运转起来,仍然任重而道远。
马彪[7](2017)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出台,标志着执法检查制度以法律形式确认。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法律效力的集中体现在于"审议意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审议意见"以《监督法》规定的方式产生,并由《监督法》规定的其他强制力手段保障实施,其法律效力是明确的。受全国人大常委会自身问题和历史原因所限,执法检查在实践中仍存在主体专业能力不足、检查定位模糊、工作方式老套僵化等问题,对执法检查的实效性产生了很大影响。明确执法检查对于监督体系、法律实施与完善的重要意义,可为解决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提供方向性指引,再从加强人大自身权威、立法层面改进入手,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意见和建议,从而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制度。
蔡玉龙[8](2015)在《地方人大监督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地方人大监督权,是指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为全面保证国家法律的实施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防止行政、司法机关滥用权力,通过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的检查、调查、督促、纠正、处理的强制性权力。地方人大监督权在整个国家监督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这是由人民主权原则所决定的。人民主权原则决定了人大监督实质上是人民的监督,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具体化和实践化,是从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直接转化而来的一种国家权力,是人民当家作主权利上升为国家权力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权利对权力的监督的最高形式,无疑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因而,地方人大监督权的行使,有利于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中去,避免权力的滥用,防止和杜绝腐败;有利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利于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实现和维护人民当家作主。但令人遗憾的是,我国地方人大监督权的作用在实践中还远未得到充分发挥,理论与实践脱节比较严重,地方人大监督权在实践中普遍比较“疲软”,这与其理论和法律规定上的“刚硬”形成了鲜明对比。因而,对地方人大监督权进行系统研究,找到解决地方人大监督权困境的出路,充分发挥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应有功效,就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基于此,本文对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基本问题进行了系统分析,首先,阐述了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基本理论问题;其次,梳理了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历史发展问题;再次,概括了地方人大监督权体系问题;又次,阐明了地方人大监督权行使实践中的权力关系问题;最后,总结了地方人大监督权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完善地方人大监督制度的建议,以期使我国地方人大监督权在实践中能够真正得以落实,发挥实效。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阐述,包括其概念、特征、构成要素、功能等,澄清了地方人大监督权的本体问题,为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后续研究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地方人大监督权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是地方人大国家权力机关地位的象征和保证,具有民主性、全局性、权威性、法定性、间接性等特征。地方人大监督权是一个由不同要素组成的有机统一体,其主体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其对象是指那些由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产生的,并向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的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其内容包括立法监督、宪法法律实施监督、对“一府两院”的监督等;其方式包括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计划和预算监督、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和撤职等。地方人大监督权实质上是人民的监督权,具有高度权威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既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表现方式,也是人大制度的必然要求,还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第二部分对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历史维度进行了阐述,包括革命根据地时期、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时期、改革开放时期三个阶段,对地方人大监督权的来龙去脉问题进行了归纳分析,从中得出了一些基本结论。我国的地方人大监督权萌芽于革命根据地时期,形成于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时期,发展与完善于改革开放时期。在革命根据地时期,中国共产党不仅走上了武装夺取政权之路,也走上了探索革命政权建设之路,先后建立了苏维埃制度、参议会制度、人民代表会议制,使地方人大监督权得以萌芽。在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时期,由于新中国的成立和1954年宪法的制定,我国正式建立了人大制度,并赋予了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监督权,从而正式确立了地方人大监督权。在改革开放时期,随着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设立以及1982年宪法的颁布实施,特别是2006年监督法的制定实施,使我国地方人大监督权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并不断得以完善。党的十八大以来,由于党的一系列正确方针政策的指引,使我国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第三部分对地方人大监督权体系进行了阐述,包括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财政监督、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明确了地方人大监督权体系构成及其相互关系。从系统科学的角度看,地方人大监督权是由一系列具体监督权力组成的,但这些具体监督权力并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是相辅相成的,其共同构成了地方人大监督权这个有机整体。因此,地方人大监督权体系就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具体监督职权所构成的一个有机排列的整体。其中,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的重要形式,也是“一府两院”向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的重要表现;财政监督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掌控政府“钱袋子”的方式,也是监督政府的最有效的手段;执法检查是在视察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专门监督法律实施的工作,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方式创新的产物;询问和质询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方式之一,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权的一种独特运行方式,等等。第四部分对地方人大监督权行使实践中的权力关系进行了阐述,分析了地方人大监督权与执政党执政权、政府行政权、司法机关司法权的关系,指出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建议。由于对代议机构监督权力的研究,只有在国家权力的整体结构中以及代议机构自身的权力构成中进行分析才能够获得充分的说明,因而,我们对地方人大监督权的研究,只有从其实践中所形成的权力关系着手,才能真正找到理解地方人大监督权的钥匙。其中,地方人大监督权与执政党执政权之关系,是地方人大监督权行使实践中最重要的权力关系,也是首先要正确处理好的权力关系,两者关系可以概括为,执政党的执政权领导地方人大的监督权,地方人大监督权监督执政党的执政权。但在实践中由于认识和体制上原因,两者关系难以正确处理。对此,我们应提高认识,理顺体制,加强地方人大监督权对执政党执政权的监督,理顺两者关系;地方人大监督权与地方政府行政权之关系,是地方人大监督权行使实践中重要的权力关系,两者关系就是地方人大监督权对地方政府行政权进行监督,但在实践中存在立法监督难以实现有效化、人事监督难以实现实质化、财政监督难以实现精细化等问题,因而,我们必须厘清权限、加强立法监督,理顺关系、加强人事监督,健全制度、加强财政监督,正确处理好两者关系;地方人大监督权与地方司法机关司法权之关系,是地方人大监督权行使实践中权力关系的重要内容,两者关系就是地方人大监督权对地方司法机关司法权进行监督,但在实践中存在重形式监督轻实质监督、重实体监督轻程序监督、重“个案监督”轻“类案监督”等问题。因此,要解决上述问题,就必须要实现地方人大监督司法重点的三个转向,即从形式监督转向实质监督,从实体监督转向程序监督,从“个案监督”转向“类案监督”。第五部分对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困境及其解决进行了阐述,分析了地方人大监督权目前存在的一些困境,并对如何解决这些困境提出了相关对策。虽然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地方人大监督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不断加强,监督实效明显。然而,与人民群众不断发展的权利要求以及权力秩序中的脱序现象相比,监督工作总体上依然是地方人大工作的薄弱环节,地方人大监督权运行过程中目前还存在不少困境,包括地方人大监督重点不突出、地方人大监督手段不强硬、地方人大监督过程不完整、地方人大监督程序不完备等问题,这就严重影响了地方人大监督权的有效运行,必须予以解决。对此,我们必须要提高对地方人大监督权的认识,正确处理好党与地方人大的关系,加强地方人大自身的监督能力,以保证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实效。
刘义深[9](2014)在《人大执法检查程序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神圣职权。人大执法检查是人大监督权的有机组成部分,担负着保障宪法、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矫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行为,保护公民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衔接立法清理和完善的使命。人大执法检查是中国地方人大在探索监督方式的过程中总结出来的土生土长的产物,没有先例和西方先进经验可资借鉴。人大整个执法检查的程序既是检查“一府两院”执行、适用法律、法规的过程,也是审视和修正法律法规的过程,同时也是展示人大本身工作作风和所起作用的过程,其能否取得实效直接影响到人大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权威。经历了三十年的实践,尤其是监督法的出台,人大执法检查越来越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日常化,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有了监督法和各地关于贯彻实施监督法的办法、条例、议事规则对监督法规定的内容进一步细化,各地在开展检查时积累了很多经验,但是由于缺乏具体可行的操作程序以及现行法律规范较为原则化,致使执法检查存在随意性大、流于形式、走马观花、夸成绩避问题、重过程轻实效等各个方面的问题。为此,增强人大执法检查的实效性是必要的和必然的。本文以人大执法检查的程序运作为切入点,以实现人大执法检查的程序化为归宿,探讨程序的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相应的原则和具体的措施,以期为以后的人大执法检查提供借鉴和参考。具体来讲,本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人大执法检查的含义和特征;接着通过与西方比较、现行法律的规定、现实情况进而提出检查的理论、法律、现实三个依据;然后将其与立法后评估、行政执法监督、检察监督比较分析得出人大执法检查的不可替代性;再次指出人大执法检查的作用;最后客观展示了人大执法检查的历史发展进程。第二部分首先阐述了人大执法检查从制定执法检查计划直到审议和落实阶段的现状;然后分析人大执法检查程序中的五大问题:选题程序不科学,人员选拔程序缺乏,检查保障程序缺位,检查委托程序空白,检查监督程序缺失。第三部分主要谈论了人大执法检查程序化的含义和意义之所在,为后来的程序化措施奠定基调。第四部分先讨论实现人大执法检查程序化的关键点在于统一思想认识;其次提出实现程序化的原则,主要有程序公开原则、公众参与原则、程序公正原则,以此提供理论方向;最后探讨实现人大执法检查程序化的具体措施,主要有:细化选题程序,构建人员选拔程序,构建检查保障程序,构建委托检查程序和检查监督程序。望这些措施能为今后的人大执法检查理论研究与实际开展提供参考和借鉴,能为全面深化改革和进一步建设法治中国献微薄之力。
刘一纯,刘义深[10](2014)在《论人大执法检查的程序化》文中指出人大执法检查的程序化具有防范人大执法检查随意性、提高人大执法检查科学性和增强人大执法检查实效性的意义;当前人大执法检查的程序运作现状存在着启动环节选题不科学,重点不突出;实施环节主客体错位,委托权责不明确;处理环节责任不落实、整改力度疲软等突出问题;消除这些问题应当做到精筛议题,确定内容;摆正位置,厘清主体;落实责任,增强实效。
二、人大专门委员会不宣作为执法检查的主体(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人大专门委员会不宣作为执法检查的主体(论文提纲范文)
(1)人大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制约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内文献综述 |
1.2.2 国外文献综述 |
1.2.3 国外文献综述评析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主要工作和创新 |
1.4.1 主要工作 |
1.4.2 创新之处 |
1.5 论文的基本结构 |
第2章 人大对监察委员会监督概述 |
2.1 人大监督的概念 |
2.1.1 人大监督的概念和特点 |
2.1.2 人大监督的内容 |
2.2 人大对监察委员会监督的概念 |
2.3 人大对监察委员会监督的必要性 |
2.3.1 权力需要监督和制约 |
2.3.2 监察权来源于人大 |
2.3.3 人大监督更具民主性、权威性 |
2.4 小结 |
第3章 人大对监察委员会监督制约的制度现状 |
3.1 人大对监察委员会监督制度的规范分析 |
3.1.1 宪法规定 |
3.1.2 监察法、监督法规定 |
3.2 人大对监察委员会监督制度的主要内容 |
3.2.1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
3.2.2 组织执法检查 |
3.2.3 询问和质询 |
3.3 人大对监察委员会监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3.3.1 人大听取和审议监察委工作报告的形式缺失 |
3.3.2 刚性监督形式单一 |
3.3.3 监督程序公开不到位且衔接不足 |
3.3.4 监督程序不够具体 |
3.4 小结 |
第4章 监察委员会权力外部监督之比较法研究——以我国香港地区廉政公署权力设置为视角 |
4.1 香港廉政公署的外部监督机制 |
4.1.1 专门委员会监督 |
4.1.2 其他行政监督 |
4.1.3 立法会监督 |
4.1.4 司法监督 |
4.2 对我国人大监督监察委员会的启示 |
4.3 小结 |
第5章 完善我国人大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制约机制的立法建议 |
5.1 增加监督方式 |
5.1.1 将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形式法定化 |
5.1.2 将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形式法定化 |
5.1.3 将特定问题调查形式法定化 |
5.1.4 将撤职形式法定化 |
5.2 监督程序规范化 |
5.2.1 监督程序公开 |
5.2.2 注重各种监督方式之间的衔接程序 |
5.3 完善监督程序的具体法律规定 |
5.3.1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
5.3.2 组织执法检查 |
5.3.3 询问和质询 |
5.4 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1、结论 |
2、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其它科研情况 |
(2)执法与立法交互性关系及大数据背景下其制度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交互性视角下现行执法与立法的关系分析 |
第一节 交互性的概说 |
一、交互性的涵义与辨析 |
二、法律交互性的概念与特点 |
第二节 交互性视角下现行执法与立法的关系 |
一、立法中执法与立法的关系 |
二、立法后执法与立法的关系 |
三、立法程序外执法与立法的关系 |
第三节 现行执法与立法关系的成因与构成 |
一、现行立法与执法关系的成因反思 |
二、现行立法与执法关系构成单向度关系 |
第二章 执法和立法交互性关系构建及其意义 |
第一节 执法与立法交互性关系构建的法治涵义 |
一、执法与立法交互性关系的构建 |
二、执法与立法交互性的实践意义及特点 |
第二节 执法与立法交互性关系的法治意义 |
一、执法与立法的交互是法律民主性的应有之意 |
二、执法与立法的交互性是法治长效性的应有之意 |
三、执法与立法的交互为法治社会提供实现进路 |
第三章 大数据为执法与立法交互性关系提供机遇 |
第一节 大数据视角下的法治概说 |
一、大数据带来法学研究范式的转变 |
二、大数据带来法律价值的反思 |
三、大数据带来法治实践的创新 |
第二节 大数据对执法与立法交互性关系的作用 |
一、大数据对执法和立法及其关系的作用 |
二、大数据使立法考虑执法需求成为可能 |
三、大数据使执法遵循立法者意志成为可能 |
第四章 大数据背景下执法与立法交互性制度构建尝试 |
第一节 执法与立法交互性数据平台的搭建及运行机制 |
一、大数据平台的搭建 |
二、大数据平台中的运行 |
第二节 大数据平台中立法与执法的交互机制 |
一、立法者的行为机制 |
二、执法者的行为机制 |
第三节 大数据平台下执法与立法交互的保障机制 |
一、大数据的开放 |
二、成立专门的数据管理机构 |
三、开展专门性立法 |
四、培养大数据人才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
(3)立法前评估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综述 |
三、相关概念界定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立法前评估制度概述 |
第一节 立法前评估一般理论 |
一、立法前评估的内涵 |
二、立法前评估的特点 |
三、立法前评估的价值 |
四、立法前评估的原则 |
第二节 立法前评估相关概念辨析 |
一、立法前评估与立法中评估 |
二、立法前评估与立法后评估 |
三、立法前评估与立法论证 |
四、立法前评估与立法听证 |
五、立法前评估与立法调研 |
六、立法前评估与执法检查 |
第三节 立法前评估的基础与限度 |
一、立法前评估的科学基础 |
二、立法前评估的理性基础 |
三、立法前评估的哲学基础 |
四、立法前评估的合理限度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立法前评估的要素 |
第一节 立法前评估的主体 |
一、立法前评估主体概况 |
二、立法前评估主体类型 |
三、立法前评估主体的特性 |
四、立法前评估主体的实践 |
五、复合型评估主体的构建 |
第二节 立法前评估的对象 |
一、立法前评估的对象概况 |
二、立法前评估的一般对象 |
三、立法前评估的特殊对象 |
第三节 立法前评估的内容 |
一、合宪性---法规草案基本遵循 |
二、民主性---法规草案过程评价 |
三、科学性---法规草案技术评价 |
四、操作性---法规草案实施预测 |
第四节 立法前评估的方法 |
一、评估方法的内涵 |
二、评估方法的构成 |
三、评估方法的类型 |
四、评估方法的选择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立法前评估的基本标准 |
第一节 立法前评估基本标准概述 |
一、立法前评估标准的概念 |
二、立法前评估标准的分类 |
三、立法前评估标准的作用 |
第二节 立法前评估标准的构建 |
一、公共部门绩效评估法的内涵 |
二、立法前评估标准体系的建构 |
第三节 立法前评估的指标体系 |
一、立法前评估指标的设立因素 |
二、立法前评估指标的分类 |
三、评估指标的应用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立法前评估的程序 |
第一节 立法前评估程序概述 |
一、立法前评估程序的概念 |
二、立法前评估程序的价值 |
三、立法前评估程序的要件 |
第二节 立法前评估程序的构建 |
一、立法前评估程序的启动 |
二、立法前评估程序的运行 |
三、立法前评估结果的回应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立法前评估的域外考察 |
第一节 国外立法前评估的概况 |
一、美国立法前评估 |
二、英国立法前评估 |
三、德国立法前评估 |
四、日本立法前评估 |
五、欧盟立法前评估 |
第二节 国外立法前评估的特点 |
一、评估体系完整 |
二、评估主体权威 |
三、评估依据明确 |
四、评估方法科学 |
五、评估对象精准 |
六、公众参与广泛 |
第三节 国外立法前评估制度评价 |
一、国外立法前评估的优点 |
二、国外立法前评估的缺点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立法前评估的实践应用 |
第一节 我国立法前评估的实践概况 |
一、我国立法前评估的发展概况 |
二、我国《监察法》制定中的评估实践 |
三、我国《监察法》修改中的评估反思 |
第二节 立法前评估的贵州实践 |
一、贵州立法前评估的现状分析 |
二、贵州立法前评估的问题成因 |
三、完善贵州立法前评估制度的对策 |
四、贵州立法前评估的制度完善 |
第三节 立法前评估的广东模式 |
一、评估立法目的性与合法性 |
二、评估立法适用范围 |
三、评估立法技术 |
四、评估法律责任设定 |
第四节 乡村治理中的立法前评估制度 |
一、评估村规民约的作用与价值 |
二、评估村规民约与基层政权的互动 |
三、村规民约的科学设计---立法前评估的运用之一 |
四、村规民约的制定原则---立法前评估的运用之二 |
五、村规民约的瑕疵分析---立法前评估的运用之三 |
六、村规民约的预期目标---立法前评估的理论功效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附件 |
(4)健全人大监督法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监督与人大监督 |
第一节 什么是监督 |
一、监督的含义与实质 |
二、监督与制约的关系 |
三、监督的基本类型 |
第二节 人大监督概述 |
一、人大监督的含义 |
二、人大监督的理论依据 |
三、人大监督的基本要素 |
四、人大监督与相关监督的区分 |
第三节 人大监督法制及其意义 |
一、人大监督法制的含义 |
二、人大监督法制的意义 |
第二章 人大监督法制现状分析及其审视 |
第一节 人大监督之法律 |
一、现行《宪法》的原则性规定 |
二、《监督法》的专门性规定 |
三、相关法律的补充性规定 |
四、人大监督法律之审视 |
第二节 人大监督之制度 |
一、人大监督制度之现状 |
二、人大监督制度之审视 |
第三章 健全人大监督法制之建议 |
第一节 深刻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思想 |
一、坚持党对监督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
二、把制度建设贯穿于监督工作的全过程 |
三、重点加强对“关键少数”的监督 |
四、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
第二节《监督法》的修订与完善 |
一、把人大纳入《监督法》的监督主体 |
二、把监察机关纳入《监督法》的监督对象 |
三、专章增设对监督责任的规定 |
四、删除现有《监督法》 |
第三节 健全人大监督制度体系 |
一、进一步健全与完善人大监督程序的制度 |
二、监督公开制度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5)《监督法》中的执法检查制度的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前言 |
第二章 《监督法》:执法检查制度之法定化 |
2.1 执法检查的萌芽阶段 |
2.2 执法检查的制度化阶段 |
2.3 执法检查的法定化阶段 |
第三章 执法检查的主体问题 |
3.1 专门委员会的监督主体资格 |
3.2 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的监督主体资格 |
第四章 执法检查的对象问题 |
4.1 执法检查遗漏垂直管理部门 |
4.2 执法检查仅限于同级“一府两院” |
第五章 执法检查的程序问题 |
5.1 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不明确 |
5.2 执法检查组人员选任标准模糊 |
5.3 委托执法检查报告审议规定缺失 |
5.4 监督公开制度不健全 |
第六章 执法检查的法律责任问题 |
6.1 执法检查法律责任的必要性 |
6.2 执法检查法律责任的缺失 |
第七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发表论文及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
致谢 |
(6)民主的细节 ——运行中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导论 |
0.1 研究缘起与选题意义 |
0.1.1 研究缘起 |
0.1.2 选题意义 |
0.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0.2.1 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宏观整体性研究 |
0.2.2 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制度与选举制度的研究 |
0.2.3 对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度的研究 |
0.2.4 对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制度的研究 |
0.2.5 对一般性的规则和程序的研究 |
0.3 核心概念界定 |
0.3.1 制度工程学 |
0.3.2 制度与政治制度 |
0.3.3 民主形式与代议制 |
0.3.4 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0.3.5 议员与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
0.3.6 程序与程序正义 |
0.3.7 议事规则 |
0.4 基本逻辑和主要内容 |
0.4.1 基本逻辑 |
0.4.2 主要内容 |
0.5 创新点与难点 |
0.5.1 创新点 |
0.5.2 难点 |
0.6 研究方法 |
1 代议制度设计与运行的“代议制度工程学” |
1.1 代议制度工程的原理 |
1.2 机构设置:代议制度工程的结构要素 |
1.2.1 代议制度结构与组织概述 |
1.2.2 英、法、美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代议机构 |
1.2.3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所属机构 |
1.2.4 中外代议机构结构与组织比较 |
1.3 职权功能:代议制度工程的制度部件 |
1.3.1 代议制度职权功能概述 |
1.3.2 英、法、美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代议机构职权 |
1.3.3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构职权 |
1.3.4 中外代议机构职权比较 |
1.4 运行原则:代议制度工程的工程规范 |
1.4.1 人民主权原则 |
1.4.2 普选原则 |
1.4.3 法治原则 |
1.4.4 多数决议原则 |
1.4.5 程序原则 |
1.4.6 公开原则 |
1.5 程序正义优先:代议制度工程的内在价值 |
1.5.1 程序正义优先的内涵 |
1.5.2 程序正义优先的意义 |
1.5.3 代议制度设计与运行的程序正义 |
2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部件的细节缺失(一):代表制度 |
2.1 代表制度是代议制度工程的基础部件 |
2.2 代表选举制度 |
2.2.1 代表选举制度的内容 |
2.2.2 代表选举制度的细节缺失 |
2.3 代表履职制度 |
2.3.1 代表履职制度的内容 |
2.3.2 代表履职制度的细节缺失 |
2.4 代表监督制度 |
2.4.1 代表监督制度的内容 |
2.4.2 代表监督制度的细节缺失 |
2.5 代表罢免制度 |
2.5.1 代表罢免制度的内容 |
2.5.2 代表罢免制度的细节缺失 |
3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部件的细节缺失(二):会议制度 |
3.1 会议制度是代议制度工程的生产部件 |
3.1.1 民主会议制度的理论基础 |
3.1.2 民主会议制度与中国人大会议制度 |
3.2 会议提案制度 |
3.2.1 会议提案制度的内容和程序 |
3.2.2 会议提案程序实例 |
3.2.3 会议提案制度的细节分析 |
3.3 发言、询问与质询制度 |
3.3.1 发言、询问与质询制度的内容和程序 |
3.3.2 发言、询问与质询制度的细节缺失 |
3.4 审议与表决制度 |
3.4.1 审议与表决制度的内容和程序 |
3.4.2 审议与表决程序实例 |
3.4.3 审议与表决制度的细节分析 |
3.5 列席与旁听制度 |
3.5.1 列席与旁听制度的内容和程序 |
3.5.2 列席与旁听制度的细节缺失 |
4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部件的细节缺失(三):监督制度 |
4.1 监督制度是代议制度工程的检验部件 |
4.1.1 代议机关监督的理论基础 |
4.1.2 中国人大监督在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主导地位 |
4.2 财政监督制度 |
4.2.1 财政监督制度的内容 |
4.2.2 财政监督制度的细节缺失 |
4.3 人事监督制度 |
4.3.1 人事监督制度的内容 |
4.3.2 人事监督制度的细节缺失 |
4.4 工作监督制度 |
4.4.1 工作监督制度的内容 |
4.4.2 工作监督制度的细节缺失 |
5 从制度部件的细节与程序优化来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
5.1 政治文明与中国人大制度程序 |
5.1.1 政治文明与现代国家制度的程序立法 |
5.1.2 程序立法的原则 |
5.1.3 人大制度改革的目标 |
5.2 代表制度的细节完善 |
5.2.1 完善代表选举制度 |
5.2.2 完善代表履职保障制度 |
5.2.3 完善对代表的监督制约机制 |
5.3 会议运行制度的细节完善 |
5.3.1 建立和完善会议讨论与辩论制度 |
5.3.2 引导对抗观点的表达 |
5.3.3 完善质询制度的运行机制 |
5.3.4 规范和完善列席与旁听制度 |
5.3.5 完善议事程序和规则 |
5.4 监督制度的细节完善 |
5.4.1 将监督程序纳入人大制度运行的全过程 |
5.4.2 优化公众监督的渠道和程序 |
5.4.3 建立人大代表独立监督的工作机制 |
5.4.4 强化人大工作的独立性 |
5.4.5 建立人大监督专员制度 |
5.4.6 改进人大票决方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7)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制度概述 |
(一)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性质 |
(二)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制度的运行 |
1、法律的选取 |
2、组建执法检查组 |
3、考察调研 |
4、把握重点问题 |
5、形成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 |
6、整改与反馈 |
(三) 执法检查的法律效力 |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
(一)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中存在的问题 |
1、执法检查主体专业能力不足问题 |
2、执法检查内容和对象错位问题 |
3、工作方式问题 |
4、效力保障问题 |
(二) 执法检查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
1、历史层面的原因 |
2、制度层面的原因 |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意义和完善 |
(一) 执法检查的意义 |
1、执法检查对监督体系的意义 |
2、执法检查对法律实施和完善的意义 |
(二) 执法检查制度的完善 |
1、加强全国人大权威 |
2、执法检查制度细化的完善 |
(1) 执法检查细化实施制度的建立 |
(2) 执法检查效力保障机制的建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地方人大监督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1章 地方人大监督权的一般理论 |
1.1 地方人大的性质及其监督 |
1.1.1 地方人大的性质与地位 |
1.1.2 地方人大监督的地位 |
1.1.3 地方人大监督权释义 |
1.2 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基本特征 |
1.2.1 民主性 |
1.2.2 全局性 |
1.2.3 权威性 |
1.2.4 法定性 |
1.2.5 间接性 |
1.3 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基本要素 |
1.3.1 地方人大监督权的主体 |
1.3.2 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对象 |
1.3.3 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内容 |
1.3.4 地方人大监督权的方式 |
1.4 设立地方人大监督权的现实意义 |
1.4.1 地方人大监督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表现方式 |
1.4.2 地方人大监督权是人大制度的必然要求 |
1.4.3 地方人大监督权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 |
第2章 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历史发展 |
2.1 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地方人大监督权 |
2.1.1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地方人大监督权 |
2.1.2 抗日战争日期的地方人大监督权 |
2.1.3 解放战争时期的地方人大监督权 |
2.2 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时期的地方人大监督权 |
2.2.1 建国初期的地方人大监督权 |
2.2.2 1954年至1965年的地方人大监督权 |
2.2.3 “文革”时期的地方人大监督权 |
2.3 改革开放时期的地方人大监督权 |
2.3.1 1978年至1982年的地方人大监督权 |
2.3.2 1982年至2006年的地方人大监督权 |
2.3.3 2006年至今的地方人大监督权 |
第3章 地方人大监督权体系 |
3.1 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 |
3.1.1 地方人大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年度工作报告 |
3.1.2 地方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 |
3.2 计划和预算监督 |
3.2.1 地方人大审查和批准计划和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
3.2.2 地方人大常委会对计划和预算的监督 |
3.3 执法检查 |
3.3.1 执法检查计划的确定 |
3.3.2 执法检查的组织实施 |
3.3.3 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 |
3.3.4 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的处理 |
3.4 询问和质询 |
3.4.1 询问和质询概述 |
3.4.2 询问和质询的异同 |
3.4.3 询问制度 |
3.4.4 质询制度 |
第4章 地方人大监督权行使实践中的权力关系 |
4.1 地方人大监督权与执政党执政权的关系 |
4.1.1 执政党与人大的关系 |
4.1.2 地方人大监督执政党执政权的障碍 |
4.1.3 加强地方人大对执政党执政权的监督 |
4.2 地方人大监督权与政府行政权的关系 |
4.2.1 地方人大监督政府行政权的内容 |
4.2.2 地方人大监督政府行政权的难点 |
4.2.3 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行政权的监督 |
4.3 地方人大监督权与司法机关司法权的关系 |
4.3.1 地方人大监督司法权的重要性 |
4.3.2 地方人大监督司法权的现实困境 |
4.3.3 模式调整:地方人大监督司法权的出路 |
第5章 地方人大监督权面临的困境及其出路 |
5.1 地方人大监督权面临的困境 |
5.1.1 地方人大监督重点不突出 |
5.1.2 地方人大监督手段不强硬 |
5.1.3 地方人大监督过程不完整 |
5.1.4 地方人大监督程序不完备 |
5.2 地方人大监督权困境探因 |
5.2.1 传统政治文化的消极影响 |
5.2.2 政治体制未理顺 |
5.2.3 地方人大自身监督能力不强 |
5.3 加强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基本途径 |
5.3.1 提高对地方人大监督权的认识 |
5.3.2 正确处理好党的领导与地方人大监督的关系 |
5.3.3 加强地方人大自身的监督能力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读博期间主要科研成果 |
(9)人大执法检查程序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人大执法检查概述 |
(一) 人大执法检查的概念 |
1. 人大执法检查的含义 |
2. 人大执法检查的依据 |
3. 人大执法检查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
(二) 人大执法检查的作用 |
1. 树立人大权威 |
2. 保障法律实施 |
3. 完善法律体系 |
(三) 人大执法检查的发展进程 |
1. 人大执法检查的起步探索阶段(1983年—1993年前) |
2. 人大执法检查的初步规范阶段(1933年—2000年前) |
3. 人大执法检查的深入发展阶段(2000年—至今) |
二、人大执法检查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
(一) 人大执法检查的现状 |
1. 制定执法检查计划阶段 |
2. 组建执法检查组阶段 |
3. 执法检查计划的实施阶段 |
4. 执法检查报告拟定阶段 |
5. 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和落实阶段 |
(二) 人大执法检查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
1. 选题程序不科学 |
2. 人员选拔程序缺乏 |
3. 检查保障程序缺位 |
4. 检查委托程序空白 |
5. 检查监督程序缺失 |
三、人大执法检查程序化及其意义 |
(一) 人大执法检查程序化的含义 |
(二) 人大执法检查程序化的意义 |
1. 可以防范人大执法检查的随意性 |
2. 可以提高人大执法检查的科学性 |
3. 可以增强人大执法检查的实效性 |
四、人大执法检查程序化的实现 |
(一) 实现人大执法检查程序化的前提 |
(二) 人大执法检查程序化应确立的原则 |
1. 程序公开原则 |
2. 公众参与原则 |
3. 程序公正原则 |
(三) 人大执法检查程序化的措施 |
1. 细化选题程序 |
2. 重构人员选拔程序 |
3. 构建检查保障程序 |
4. 构建委托检查程序 |
5. 构建检查监督程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论人大执法检查的程序化(论文提纲范文)
一、人大执法检查程序化的意义 |
1. 防范人大执法检查的随意性 |
2. 提高人大执法检查的科学性 |
3. 增强人大执法检查的实效性 |
二、人大执法检查的程序运作现状 |
1. 启动环节选题不科学,重点不突出 |
2. 实施环节主客体错位,委托权责不明确 |
3. 处理环节责任不落实、整改力度疲软 |
三、人大执法检查程序化的关键点 |
1. 精筛议题,确定内容 |
2. 摆正位置,厘清主体 |
3. 落实责任,增强实效 |
四、人大专门委员会不宣作为执法检查的主体(论文参考文献)
- [1]人大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制约机制研究[D]. 刘娜. 山西财经大学, 2021(09)
- [2]执法与立法交互性关系及大数据背景下其制度构建研究[D]. 郑锐.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20(11)
- [3]立法前评估制度研究[D]. 王胜坤.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4]健全人大监督法制研究[D]. 赵圆圆. 福建师范大学, 2019(10)
- [5]《监督法》中的执法检查制度的问题研究[D]. 温茹. 天津商业大学, 2017(02)
- [6]民主的细节 ——运行中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D]. 张涵之. 武汉大学, 2017(06)
- [7]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制度研究[D]. 马彪. 内蒙古大学, 2017(09)
- [8]地方人大监督权研究[D]. 蔡玉龙. 河北大学, 2015(10)
- [9]人大执法检查程序化研究[D]. 刘义深. 华中师范大学, 2014(08)
- [10]论人大执法检查的程序化[J]. 刘一纯,刘义深.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