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理顺地方人大决定权与同级党委决策权的关系(论文文献综述)
石学峰[1](2020)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党的决策机制的改革与完善》文中研究表明改革和完善党的决策机制是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为此,应理顺党的决策中枢之关系,形成结构合理与配置科学的党委议事决策体制;遵循权力协调和权力监督制约规律,合理协调党内决策权与执行权之关系;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原则,理顺党委决策权与人大决定权之关系;建立普通党员和人民群众意见建议表达渠道制度,形成开放型的决策模式。
张云清[2](2020)在《呼和浩特市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问题研究 ——以民生实事项目为例》文中指出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性政治制度。”要求我们深入践行并不断完善,随着我国经济领域市场化改革的持续深化,政治体制领域的改革不断推进,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在不断完善。现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不断推进民主化进程的新形势、新任务对地方人大在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过程的履职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本论文就以呼和浩特市人大为主要研究主体,对其在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首先详细阐述民生实事项目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通过对重要概念的简要介绍、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法理依据与权限范围、人大履职理论三方面进行系统梳理。其次是对呼和浩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民生实事项目上履职情况从重大事项方面进行简要的阐述;同时,对呼和浩特市人大在履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归纳,对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界定重大事项和民生实事项目范围,明确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主体,提高思想认识、提升履职能力和探索试行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四个方面的对策建议。
刘志[3](2018)在《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研究》文中认为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使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成为全面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基本职权,是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战略支点。然而,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实践状况与宪法、地方组织法等法律赋予的权能仍有较大的差距。本文以此问题为导向,追问既有的关于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制度为什么没有发挥应有的功能,借助新制度主义的理论观点进行分析,制度完全实现制度化需要一系列的条件,特别是应有的机制与程序融于制度之中,才能落实制度应有的功能。以追溯重大事项决定权发展的历史轨迹为论证起点,梳理其法理依据与实践基础,讨论重大事项决定权作为地方政治过程基本环节的重要意义;以跨越十八大前后的3个代表性案例为分析载体,分别是厦门PX项目案例、安徽霍邱案例、宁波市《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的案例,进行对比分析,寻求其中影响重大事项决定权有效性的变量与原因;对十八以来14个市出台的关于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规定做归纳分析,总结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一般性条款,进而将三个案例的对比分析结果与一般性条款进行综合分析。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影响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有效性的原因主要在于重大事项概念界定不清晰、内外关系模糊不清、缺乏履职的动力机制以及联动机制。针对上述问题,本文认为进一步改善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化的措施主要有: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地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适应性改革,以法治思维规范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启动认定与审查决议程序,理顺重大事项决定权与其他三项职权的关系,建立重大事项决定权与监督权、任免权的联合行使机制;理论地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过程与同级党委、政府决策权的关系;优化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机制,完善地方人大的专门委员会,完善地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顾问机制,探索建立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的票决制。
杜雪[4](2018)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赋予地方权力机关的一项重要权力。所谓“重大事项”就是事关国家和社会发展全局、具有重要影响的、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事项。重大事项决定权是与人大的立法权、监督权、人事任免权并行行使的一项职权,所以其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民当家作主地位得以保障的重要途径之一。将这项职权落到实处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规范化与民主化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有着深远的意义,并且能够促进民主法治的不断推进和人大工作的深入发展。本文针对重大事项决定权权限范围不明确、行使主体错位、行使程序失范以及行使数量和质量略低等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分析,主要是由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不明确、传统权力运行模式的制约、行使程序的规定缺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和专门委员会制度不完善所造成的。笔者拟通过科学界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权限范围、明确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主体、建立并完善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过程中的听证制度和辩论制度、提高人大组成人员的职业素质、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制度来探索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的科学路径。
牟爱华[5](2018)在《地方人大重大事项讨论决定权行使问题的程序化解决》文中认为我国宪法和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中,对"重大事项"规定过于抽象和笼统,有关范围和标准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致使地方人大重大事项讨论决定权制度未能很好地实施。由于"重大事项"属于立法上的一种"法律间隙",是无法从立法技术上具体化的,这就需要通过严格的法定程序来合理配置地方重大事项决策决定中地方党委决策权、政府决策执行权和地方人大讨论决定权三种权力,并构建这三种权力的协调运行机制,充分发挥人大主导作用。探索人大讨论决定"两审制"或"三审制",规范地方重大事项讨论决定中各权力主体行为,明确各种权力行使的方式方法和要求,建构和完善地方人大讨论决定权行使中重大事项议案的提出与提请、审议受理、重大事项调研、公示听证和重大事项议案或决定草案讨论决定审议程序机制,保障地方人大依照法定程序,采用司法上"造法用法"技术,对"重大事项"进行合理合法的解释,确定"什么是需要人大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保证地方人大重大事项讨论决定权的有效行使。
刁林虎[6](2018)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视角下乡镇人大建设研究 ——以昆明市为例》文中提出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将国家治理与现代化结合在一起,引起学界广泛关注和研究热潮,“国家治理现代化”这一课题如今在公共管理领域已成为流行话语。笔者认为,国家治理的内涵包罗万象,推进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更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本文尝试从治理理论入手,阐述国家治理的内涵,进而分析现代化的国家治理应有的五个衡量标准,即制度化、法治化、民主化、效率化、协调化。人大制度是中国特色的代议制民主制度,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发挥着主导性的作用。乡镇人大是基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乡镇人大的工作事关党的执政基础的巩固,基层民主的实现,以及民主优越性在基层的彰显。本文首先以总结归纳方法对国家治理和乡镇人大进行概述,着重介绍与此相关的基础理论,包括公共治理理论、国家治理理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涵和标准,在此理论框架下,从制度化、法治化、民主化、效率化、协调性五个方面。分析人大制度对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主导作用,从国家理论现代化的视角出发,用现代化的五项标准对乡镇人大建设提出要求。其次,用问卷调查和访谈的方法调查了当前昆明市乡镇人大建设的基本情况,重点分析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从现代化国家治理的标准对昆明市乡镇人大建设存在的问题进行原因剖析。再次,用比较研究的方法探讨其他地区乡镇人大的先进做法,并从其中总结经验和启示。最后,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视角对乡镇人大建设提出对策性建议,包括,制度化方面的持续完善;法治化方面的有效实施;民主化方面的价值追求;效率化方面的高效履职;协调化方面的协同共治等。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将宏观层面的现代化国家治理理论和乡镇层面的人大政权组织有机结合,试图用宏观的国家治理理论剖析和指导微观的治理主体,使国家治理现代化更加贴近基层、贴近实际,并在基层实践中,彰显国家治理理论的巨大优越性。
李波[7](2018)在《农村环境治理 ——从管控式治理向参与式治理的转变》文中认为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必须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当前美丽中国建设的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由于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并存,生活污染与生产污染叠加,工业和城市污染向农村转嫁,农村地区已经成为环境危害的重灾区和环境群体性事件的高发地。因此,探寻有效的农村环境治理模式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亟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在农业社会时期家元共同体的乡土性塑造了农村环境自主式治理模式,有效维持了生态系统的平衡。进入工业社会后,伴随国家政权对乡村社会的持续渗透,农村环境治理逐渐形成了管控式治理模式。这一模式的实践特征表现为以指标考核为导向的硬任务、以行为限制为准则的硬方式、以政府选择为主导的硬供给。基于河长制治理的实践考察,农村环境管控式治理呈现出“达标压力型体制”的运作逻辑,即上级党政领导将农村环境治理提升至“中心工作”的政治高度,然后将其作为下级党政领导必须按期达成的“约束性指标”,从而形塑了以各层级、各部门、各区际全员参与的“合力式治理”以及展示政绩和忠诚、保留晋升资格的“资格锦标赛”策略。尽管农村环境管控式治理弥补了传统科层体制常规化治理的不足,在短期内能够取得“立竿见影”的治理效果,但是由于该模式过于依赖地方党政领导的政治权威,并且倾向于将权威惯式延伸至对市场和社会的管控中,把社会公众作为管理的对象而非合作的伙伴,不仅容易忽视农民的意愿,损害农民的利益,降低政府的合法性,而且会产生成本过高、资源浪费、治理低效、难以持久等不良后果。基于西方国家环境治理转型的经验借鉴以及我国农村环境治理现代化的客观需要,农村环境治理有必要以参与式治理理论为指导,重视挖掘农村社会的内生力量,发挥农民参与的主体作用。而作为农村环境参与式治理的逻辑起点,农民参与又是嵌入在新乡土社会结构中并受到其严重制约的。首先,农民“个体化”以及乡村精英“谋利化”共同加剧了村庄“离心化”趋势,逐渐导致传统“乡村共同体”的解体。农民“集体意识”的消解弱化了农村环境参与的义务感;其次,新中国政权打碎了传统农业社会形成的强自治组织,建立了政社一体化的强管控组织。而在乡政村治时期,从人民公社体制脱离出来的农民却没能实现自组织的理想目标,反而呈现“原子化”的状态,导致分散的农民难以维护自身环境权益,发展绿色生态农业,维护环境公共秩序;再次,新时期农村环境治理主要以“资源下乡”的方式推动的,但是由于自下而上的政治轨道出现淤塞,自上而下的项目资源被乡村精英群体所编织的“分利秩序”瓜分,很难同步实现项目资源有效配置、农村环境改善、农民生活富裕的目标。为此,农村环境治理需要加强乡村社会的内涵建设,发展壮大多元化的社会组织,重构上通下达的双轨政治格局,从而提高农民参与环境治理的意愿、能力以及有效性。总而言之,只有不断改革政府管控式治理模式,努力优化农民参与的乡土社会结构,才能形成政府管理与村民自治有机结合的农村环境参与式治理模式,从而推进农村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较于农村环境管控式治理,农村环境参与式治理主张政府与农民共同分享环境政策制定、环境资源配置、环境利益分配的权力,以便提升政府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有效性,提高农民的环境意识、公共精神和参与理性,形塑以农民环境利益诉求为导向的服务型政府,有效回应农民理性维护环境权益的现实需求。从实践层面看,推进农村环境参与式治理的路径在于培育农村生态公民,提升农村环境治理共识;改进农村环境硬法治理,加强农村环境软法治理;重视社会选择作用,提升农村环境治理绩效。
王剑[8](2018)在《中国特色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研究 ——基于企业内部权力结构视角》文中研究表明国有军工企业是国家富强、人民福祉的重要保障,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支撑。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进入新时代,国有军工企业需要进一步转型升级,统筹考虑国家背景、体制机制等多方面的综合因素,并进行系统的研究和探索,中国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研究是实现其转型升级的重要内容,科学的领导体制是保障一个组织规范高效运作的基础。六十多年来,我国国有军工企业在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中所发挥的作用和取得的成就不容置疑,但随着历史的不断发展进步,企业运营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其中企业领导体制的改革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在对我国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历史演变和现实反思的基础上,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依据,遵循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着重思考并探索建构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改革方案。其改革方案从有利于发挥管理者效力、提高企业运营水平、规范国有企业权力使用与监督以达到公司治理的最优化、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落实好“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等问题出发,聚焦企业内部权力结构,将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同实现公司股权多元化相结合,在“新三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老三会”(党委会、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结构中,论证了新老三会如何代表利益相关者及相互间的内在联系,提出国有军工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党政一肩挑”的实现形式,建构了以坚持党的领导为核心前提,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领导体制模型,为国有军工企业提高运营效率,强化党的领导,合理规避风险,兼顾各方利益,适应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基本要求提供了理论指导和实施方案。
梁明[9](2018)在《地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实践与思考——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为例》文中研究说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2017年年初,中央办公厅专门下发文件,作出了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部署要求。认真研究、依法规范、正确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和功效,促进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推进国家治
唐惠敏[10](2018)在《央地关系法治化视域下地方政府施策能力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国策不施,则内政不修。制度再完善,关键之处在于落实;政策再科学,得不到执行也只是一纸空文。步入21世纪,构建有效的国家治理体系,业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基本共识。中国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单一制国家,由此决定了现有行政体制改革呈现出自上而下的总体特征。改革是否成功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地方政府施策能力的运用。考察农地非农开发、精准扶贫、地方环境保护等领域,发现很多情况下中央决策并没有在地方得到严格执行,政策规避、政策附加、政策替代,乃至政策违背等问题依然突出。主要的问题并不在于中央政府在政治上的不稳定或没有能力为发展设计合理的项目,而更多地在于地方政府有没有严格按照中央决策,加以灵活性执行。那么,在中央如火如荼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和行政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地方政府在贯彻中央决策中面临哪些制度性难题,如何增强地方政府施策能力等都是有待深入研究的领域。本文遵循“体系-过程-政策-评价”这一结构功能分析框架,从交叉学科的研究视角,采用概念模型与案例剖析、文本分析与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将研究的重点聚焦于省级地方政府施策能力的不当运用。研究发现,地方政府施策能力不当运用深受央地关系法治化程度的影响。央地关系是贯穿中国法治建设的一条重要主线,央地关系法治化就是要破解诸多中央决策落实难题的钥匙,进而提炼规制地方政府施策能力的法治路径。本文以地方政府施策能力为主题,把政府行为分析和国家制度分析有机结合起来,既有利于在微观层面发掘地方政府施策能力不当运用的症结所在,又有利于在宏观层面探索适应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的地方治理体系。第一章,首先,廓清地方政府施策能力的概念。地方政府施策能力主要包括落实和贯彻中央决策的行政能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能力、不同阶层利益的整合能力、提取社会资源的动员能力,以及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创新政策实施方式和控制实施过程的能力。其次,分析改革开放以来地方政府施策能力变迁的特征,指出分权治理是地方施策的权能基础,市场经济是地方政府施策能力变迁的动力机制,并由此导致了中央与地方关系从政策调控向立法规范的实然转向,进而确立了地方政府施策能力建设的整体趋向。再次,探讨地方政府施策能力的区域差异,提出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背景下应当找准地方政府施策能力的制度创新方向,推动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第二章具体总结地方政府施策能力不当运用的表现,探究成因。地方政府施策能力建设考验着中央政府治国理政水平,是我国地方政府治理亟待研究的重大课题。在宪法框架下我国地方政府施策能力实现具备良好的宪法及其相关法律的保障,但是我国央地关系法治化依然面临着制度性难题。加之,我国尚未形成规范的政策执行机制,地方政府施策能力不当运用现象较为普遍。导致地方政府施策能力不当运用,既有内因,比如地方政府自主性负面效应与权力异化、地方施策资源和环境的限制与约束等,又有外因,比如央地权力属性及其权限的立法不足、国家意志贯彻过程中的制度障碍、中央决策本身的非均衡性等。因此,规制地方政府施策能力不当运用,既要求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又要求增强地方政府施策能力。第三章选取农地用途管制、精准扶贫和地方环境治理三个政策领域,进行案例研究。从中央与地方权力互动视角,探讨在中国具体的实践语境下省级地方政府施策能力不当运用的内在逻辑,以及国家权力在地方治理中的变化过程。研究发现,(1)中央和地方政府并不是简单的行政隶属关系,而是要超越“集权-分权”的这个核心范畴,把宏观国家治理与微观权力运行有机结合起来。(2)地方政府施策能力不当运用在不同地方、不同领域的表现形式及其程度不尽相同。因此,在复杂政策领域的地方试点,倘若能在中央层面将政策创新加以推广,客观上有利于增强地方政府施策能力。(3)增强地方政府施策能力,应当高度重视央地关系改革的顶层设计,其实质就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正确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权责关系,通过职能转变建设“有为政府”,通过权力优化配置建设“责任政府”,其最终目标是建成“法治政府”。第四章从中央与地方关系出发,探讨地方政府施策能力不当运用之规制。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关乎国家权力运行的整体框架,地方治理涉及宪法、法律以及政治等领域的诸多问题,任何一个问题得不到解决都有可能危及宪法权威和国家政权稳定。党的历届重要会议,均把央地关系调整与地方治理改革列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必须慎重处理的重要领域。实现央地关系法治化是规制地方政府施策能力不当运用的关键所在。而解决中央与地矛盾的根本出路在于以法律方式合理配置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也即在规范分权的基础上,通过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得以解决。同时,合理的制度设计,能够有效扫除地方政府施策能力建设面临的诸多障碍。为保障中央决策的贯彻落实,地方政府应当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内,优化中央与地方权力配置,创设科学合理的中央与地方争议解决机制,建立地方利益表达与协调机制,构建地方政府现代政策执行体制,以增强地方政府施策能力。第五章则站在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高度,分析了构建地方治理体系的重要性以及地方治理之于地方政府施策能力的促进作用。从地方政府施策能力到地方公共事务治理是本文研究视野的进一步拓展。地方治理是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地方政府施策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微观基础。构建适应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的地方治理体系是增强地方政府施策能力的必然选择。地方治理体系现代化应当包括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核心的规则体系、以民主决策和科学施策为内容的责任体系和以国家权力和政府职能为主导的保障体系。其中,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核心的规则体系是推动地方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制度前提;以民主决策和科学施策为内容的责任体系是衡量地方治理体系现代化程度的基本指标;以国家权力和政府职能为主导的保障体系是实现地方治理体系稳定运行的重要支撑。它们既相对独立,又互为一体,塑造起地方治理体系的基本结构。最后,对本研究进行了概括式总结,并指出了研究的不足以及后续仍需进一步研究的领域。中央决策的地方落实,是检验中央政府国家治理能力和地方政府施策能力的基本标准,前者离不开央地关系法治化,后者要求构建起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地方治理体系。党的十九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协调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总体目标,而把法治国家建设与中国地方治理的实践有机衔接,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环节。未来,增强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的整体方向,应当在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的框架下,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通过优化央地权力配置,完善地方治理结构,进而构建起地方政策执行的高效体系。
二、应理顺地方人大决定权与同级党委决策权的关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应理顺地方人大决定权与同级党委决策权的关系(论文提纲范文)
(1)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党的决策机制的改革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理顺党的决策中枢之关系,形成结构合理与配置科学的党委议事决策体制 |
1.完善党代会制度,确立党代会在同级党组织中的最高决策中枢地位 |
2.完善全委会制度,确立全委会在同级党组织中的次级决策中枢地位 |
3.完善常委会制度,确保其决策的民主化 |
二、遵循权力协调和权力监督制约规律,合理协调党内决策权与执行权之关系 |
1.合理协调党内机制性决策权和结构性执行权之间的关系 |
2.合理协调党内集体决策权和个人执行权之间的关系 |
3.合理协调党内职能性执行权和工作性决策权之间的关系 |
三、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原则,理顺党委决策权与人大决定权之关系 |
1.党委要支持和保障人大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
2.人大要善于用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大事项决定权 |
3.政府要按照法定程序将重大事项提请人大作出决定 |
四、建立普通党员和人民群众意见建议表达渠道制度,形成开放型的决策模式 |
1.建立健全党内情况反映制度 |
2.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公示、听证制度 |
3.建立健全民情观察员工作制度 |
4.建立健全党群对话沟通制度 |
(2)呼和浩特市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问题研究 ——以民生实事项目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1.研究内容 |
2.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和不足之处 |
1.创新之处 |
2.不足之处 |
一、人大履职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一)民生实事项目相关概念 |
1.民生实事项目概念 |
2.民生实事项目票决制的概念和发展历程 |
(二)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法理依据与权限范围 |
1.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法理依据 |
2.重大事项权限范围 |
3.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重大意义 |
(三)人大履职相关理论 |
1.人民主权理论 |
2.代议制理论 |
3.代表制理论 |
二、围绕民生实事呼和浩特市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情况 |
(一)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运行现状 |
1.呼和浩特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情况 |
2.呼和浩特市地区人大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试行情况 |
(二)呼和浩特市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运行中的问题 |
1.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范围偏窄 |
2.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数量较少 |
3.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主体错位 |
4.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效果欠佳 |
(三)呼和浩特市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运行问题的原因分析 |
1.法律概念界定模糊 |
2.传统权力运行模式的影响 |
3.人大意识相对薄弱 |
4.行使职权能力不强 |
三、优化民生实事项目实施中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对策 |
(一)界定重大事项和民生民事项目范围 |
1.科学界定重大事项范围 |
2.推动民生实事项目立法 |
(二)明确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主体 |
1.理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党委之间的关系 |
2.理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
(三)提高思想认识,提升履职能力 |
1.强化机构建设,增强行权主动性 |
2.优化重大事项决定权工作制度 |
(四)探索试行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 |
1.其他地区实行票决制成功案例和先进经验 |
2.呼和浩特市地区民生实事项目票决制的问题及改进对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1.3.1 国内学者关于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研究 |
1.3.2 国外研究综述 |
1.3.3 综合评价 |
1.4 本文的研究思路、框架及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框架 |
1.4.3 研究方法 |
1.5 本文的重点、难点、创新点 |
第2章: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历史沿革与理论依据 |
2.1 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历史演进 |
2.1.1 五四宪法之前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认识 |
2.1.2 1954—1957 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实践探索 |
2.1.3 1958—1978 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渐趋停滞 |
2.1.4 1978—2012 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制度化进程 |
2.2 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法理依据 |
2.2.1 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理论脉络及其依据 |
2.2.2 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地方政治过程的基本环节 |
2.2.3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夯实人民代表大会地位的根本途径之一 |
2.3 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实践基础 |
2.3.1 组织功能下的实践分析 |
2.3.2 民主集中制下的实践分析 |
2.3.3 价值视角下的实践分析 |
第3章:新世纪以来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实践探索 |
3.1 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三个案例研究分析 |
3.1.1 未经地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而执行的厦门PX项目事件 |
3.1.2 地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造成失败效果的安徽霍邱案例 |
3.1.3 宁波市人大《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的成功案例分析 |
3.2 14 个市级人大关于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安排的比较分析 |
3.2.1 一般性条款归纳分析 |
3.2.2 一般性条款与政治过程的比较分析 |
3.2.3 一般性条款作为结构的功能分析 |
3.3 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安排与三个案例综合比较分析 |
3.3.1 一般性条款与厦门PX项目过程比较分析 |
3.3.2 一般性条款与安徽霍邱案例过程比较分析 |
3.3.3 宁波市食品安全决定案例分析及三个案例综合比较分析 |
第4章:地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4.1 重大事项概念界定不清与职权行使法律保障不足 |
4.1.1 重大事项概念界定抽象化 |
4.1.2 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与保障 |
4.2 重大事项决定权内外关系较模糊 |
4.2.1 与立法权、监督权、任免权内容部分重合 |
4.2.2 与同级政府决策权关系不清且经常处于被动地位 |
4.2.3 与同级党委决策权边界难以区分 |
4.3 重大事项决定权工作机制在实践中规范性、有效性不足 |
4.3.1 相关机制缺乏导致程序性决定多实体性决定少 |
4.3.2 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结构在重大事项决定权中适应性不足 |
4.3.3 缺乏与监督权、任免权配合行使的机制 |
第5章:推进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化的思考 |
5.1 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适应性改革 |
5.1.1 以法治思维规范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启动认定与审查决议程序 |
5.1.2 以法治思维理顺重大事项决定权与其他职权的关系 |
5.1.3 以法治思维建立重大事项决定权与监督权、任免权联合行使的机制 |
5.2 理顺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与同级党委、政府决策权的关系 |
5.2.1 党委在地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 |
5.2.2 政府在地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 |
5.3 优化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机制 |
5.3.1 完善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专门委员会 |
5.3.2 完善地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顾问机制 |
5.3.3 探索建立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的票决制 |
附表 |
参考文献 |
后记 |
(4)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基础理论 |
(一)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历史渊源与理论根据 |
1.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历史渊源 |
2.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理论跟据 |
(二)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权限范围 |
(三)重大事项决定权对地方发展的意义 |
二、国外相关制度行使的实践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一)国外相关制度行使的实践 |
1.法国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的实践 |
2.美国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的实践 |
(二)国外相关制度对我国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借鉴意义 |
1.清晰的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限划分 |
2.完善的委员会制度 |
3.成熟的议事程序 |
三、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现状分析 |
(一)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 |
1.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权限范围不明确 |
2.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主体错位 |
3.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程序失范 |
4.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数量和质量略低 |
(二)重大事项决定权现存问题的成因 |
1.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事权划分不明确及相关立法不完善 |
2.传统权力运行模式的影响 |
3.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程序缺失 |
4.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与专门委员会制度不完善 |
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途径 |
(一)通过立法科学界定地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权限范围与行使主体 |
1.科学界定地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权限范围 |
2.明确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主体 |
(二)通过立法规范重大事项决定权相关程序制度 |
1.完善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过程中的听证制度 |
2.建立并完善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过程中的辩论制度 |
(三)完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和专门委员会制度 |
1.提高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职业素质 |
2.完善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地方人大重大事项讨论决定权行使问题的程序化解决(论文提纲范文)
一、地方人大重大事项讨论决定权行使的问题反思与认识路径 |
(一) 问题反思 |
(二) 认识路径 |
二、地方人大重大事项讨论决定权行使中的“实体性”难题 |
(一) “重大事项”实体立法界定不明确的现实 |
(二) 明确“重大事项”的立法技术难题 |
(三) 地方人大重大事项讨论决定权行使中的实体法解释操作规范问题 |
1.“重大事项”的规范分析 |
2.“重大事项”的法社会学分析 |
3.“重大事项”的自然法精神分析 |
三、地方人大重大事项讨论决定权行使中的程序保障问题 |
(一) 地方重大事项决策决定程序中各权力配置不合理 |
(二) 在重大事项决策中地方人大讨论决定权程序主导作用发挥不足 |
(三) 地方人大内部事权配置与衔接程序性规范欠缺 |
四、地方人大重大事项讨论决定权行使的权力配置与程序化建构 |
(一) 地方人大重大事项讨论决定权行使中的权力配置 |
1. 地方党委对“重大问题”的决策权 |
2. 地方政府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权 |
3. 地方人大对重大事项讨论决定权 |
(二) 地方人大重大事项讨论决定权行使中应遵循的权力逻辑 |
1. 地方党委领导与地方人大和政府之间的权力关系 |
2.“重大问题”事权与“重大事项”事权关系 |
(三) 地方人大重大事项讨论决定权行使的程序化建构 |
1. 坚持党委统一领导部署, 充分发挥人大主导作用 |
2. 明确地方人大重大事项议案的提出主体和启动程序 |
3. 建立重大事项调研、论证、公示听证和请示报告制度 |
4. 明确地方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讨论决定审议表决程序机制, 探索“两审制”或“三审制” |
(6)国家治理现代化视角下乡镇人大建设研究 ——以昆明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理论研究 |
(二)国内理论研究 |
(三)国内外理论研究述评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和不足 |
第一章 国家治理现代化与乡镇人大概述 |
第一节 国家治理的理论渊源 |
一、治理理论的兴起 |
二、国家治理理论 |
第二节 国家治理现代化理论框架探析 |
一、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的题中之义 |
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标准 |
第三节 乡镇人大概述 |
一、乡镇人大的形成和发展过程 |
二、中国式代议制度 |
三、乡镇人大的职权和作用 |
第四节 人大制度对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意义 |
一、促进国家治理制度化 |
二、促进国家治理民主化 |
三、促进国家治理法治化 |
四、促进国家治理效率化 |
五、促进国家治理协调化 |
第五节 国家治理现代化对乡镇人大建设提出的要求 |
一、制度化方面:乡镇人大要有健全的制度保障 |
二、法治化方面:乡镇人大要履行法定的职权 |
三、民主化方面:乡镇人大要保障主权在民 |
四、效率化方面:乡镇人大要重视自身建设 |
五、协调化方面:乡镇人大要处理好外部关系 |
第二章 昆明市乡镇人大建设基本情况及存在问题 |
第一节 昆明市乡镇人大建设基本情况 |
一、机构设立情况 |
二、制度建设情况 |
三、履行法定职权情况 |
四、代表工作情况 |
第二节 昆明市乡镇人大存在问题 |
一、乡镇人大职能弱化 |
二、代表结构比例失衡 |
三、乡镇人大履职不充分 |
四、乡镇人大监督效果不实 |
五、乡镇人大存在问题的实证分析 |
第三章 国家治理现代化视角下乡镇人大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制度的不健全使乡镇人大履职不规范 |
一、规范乡镇人大建设制度体系尚未完善 |
二、人大主席团不是常设机构 |
三、乡镇人大选举制度还不完善 |
第二节 法治化方面:乡镇人大难以保证法律实施 |
一、宣传实施宪法难以深入到位 |
二、监督难以保证法律的贯彻实施 |
三、监督难以有效制约行政权力 |
第三节 民主化方面:基层民主的价值取向偏离 |
一、群众对乡镇人大的参与度不高 |
二、基层民主实现形式单一 |
第四节 效率化方面:乡镇人大难以高效履职 |
一、自身建设不规范,影响运行效率 |
二、代表作用难发挥,制约高效履职 |
第五节 协调化方面:乡镇人大难以做到协调共治 |
一、横向上来说,与党委、政府关系不清 |
二、纵向上来说,对人大的支持指导不够 |
第四章 乡镇人大建设的经验与启示 |
第一节 其他省份加强乡镇人大建设的主要做法 |
一、安徽省细化乡镇人大工作条例 |
二、温岭市有序参与监督预算 |
三、成都市开拓乡镇代表履职新途径 |
四、贵阳市“八字法”评议政府工作 |
五、广汉市探索人大代表专职化 |
第二节 乡镇人大建设的启示 |
一、完备的法律是基层人大履职的前提 |
二、有序参与彰显乡镇人大民主价值 |
三、代表履职尽责决定乡镇人大工作效率 |
四、乡镇人大要善于在监督中支持政府 |
五、创新工作机制激活乡镇人大履职热情 |
第五章 国家治理现代化视角下乡镇人大建设的路径 |
第一节 完善相关制度,提升制度执行力 |
一、建立规范乡镇人大履职的制度体系 |
二、完善主席团制度,设立常设机构 |
三、完善选举制度,严格选举程序 |
第二节 加强法律实施,监督制约行政权力 |
一、学习宣传宪法,维护宪法权威 |
二、有效开展执法检查 |
三、改进监督,制约行政权力 |
第三节 扩大群众有序参与,探索协商民主 |
一、不断扩大群众有序参与 |
二、积极推行乡镇人大协商民主 |
第四节 加强自身建设实现高效履职 |
一、高效履职须加强自身建设 |
二、高效履职须发挥代表作用 |
第五节 协调外部关系实现交互共治 |
一、理顺与党委政府的关系 |
二、协调处理上下关系 |
三、探索与其他组织的协同合作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7)农村环境治理 ——从管控式治理向参与式治理的转变(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问题缘起 |
一、研究背景 |
二、问题缘起: 探索农村环境变革之道 |
第二节 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二、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三、文献述评与研究方向 |
第四节 技术路线与研究方法 |
一、技术路线 |
二、研究方法 |
第五节 研究创新与不足 |
一、研究的创新之处 |
二、研究存在的不足 |
第二章 农村环境参与式治理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西方环境治理的转型及其启示 |
一、西方环境威权主义反思与转向 |
二、西方环境民主主义与环境治理 |
三、西方环境治理转型的经验启示 |
第二节 参与式治理: 地方治道变革的新趋向 |
一、参与式治理的理论渊源 |
二、参与式治理的理论诠释 |
第三节 农村环境参与过程的分析框架 |
一、参与式治理运行的CLEAR模型 |
二、农村环境参与过程的内在机理 |
第三章 解构农村环境管控式治理 |
第一节 农村环境治理的历史变迁 |
一、农业社会时期农村环境自主式治理 |
二、人民公社时期农村环境动员式治理 |
三、乡政村治时期农村环境放任式治理 |
第二节 农村环境管控式治理的根源、特征及评价 |
一、农村环境管控式治理的制度根源 |
二、农村环境管控式治理的实践特征 |
三、农村环境管控式治理的历史评价 |
第三节 达标压力型体制: 农村水环境河长制治理的运作逻辑 |
一、压力型体制的类型划分 |
二、农村水环境河长制治理的运作逻辑 |
三、农村水环境河长制治理的局限困境 |
四、农村水环境河长制治理的变革方向 |
第四章 选择性认同: 农村环境参与的内生力 |
第一节 新乡土时期农村社会“离心化”现象 |
一、谋利型精英: 乡村公共权威的缺失 |
二、个体化农民: 乡村公共责任的淡化 |
三、农村社会“离心化”实质: 互动视角 |
第二节 农村社会“离心化”与农村环境参与失序 |
一、“权威缺漏”与农村环境问题“越级诉求” |
二、“丛林法则”与农村环境资源“公地悲剧” |
三、“人际疏离”与农村环境合作“纽带松弛” |
第三节 选择性认同、社区重建与农村环境参与意愿 |
一、善港村美丽乡村建设的实践经验 |
三、农村社区认同重构与农村环境参与 |
第五章 组织化赋权: 农村环境参与的行动力 |
第一节 农村社会组织化的演化趋势 |
一、传统乡土时期农村社会的强自治组织 |
二、计划经济时期农村社会的强管控组织 |
三、市场经济时期农村社会的行政化组织 |
第二节 农村环境参与组织化的必然选择 |
一、政治层面: 维护合法环境权益的需要 |
二、经济层面: 发展高效生态农业的需要 |
三、社会层面: 维持社区环境秩序的需要 |
第三节 组织再造、赋权增能与农村环境参与能力 |
一、善港村环境参与组织化的实践考察 |
二、农村环境参与组织再造的实践逻辑 |
第六章 民主式协商: 农村环境参与的有效性 |
第一节 |
一、协商民主与农村环境参与契合性 |
二、农村环境协商治理的基本理念 |
三、农村环境协商治理的有效条件 |
第二节 农村环境协商治理的制度载体 |
一、农村环境协商治理的内部制度载体 |
二、农村环境协商治理的外部制度载体 |
第三节 民主式协商、双轨政治与农村环境参与有效性 |
一、“双轨政治”模型的时代演化 |
二、“双轨政治”重塑与农村环境参与效力 |
第七章 建构农村环境参与式治理 |
第一节 农村环境参与式治理的理论内涵 |
一、农村环境管控式治理与参与式治理的比较 |
二、农村环境参与式治理的基本特征 |
三、农村环境参与式治理的现实回应 |
第二节 农村环境参与式治理的实践路径 |
一、培育农村生态公民,提升环境治理集体共识 |
二、改革环境硬法治理,加强运用环境软法治理 |
三、重视社会选择作用,提升农村环境治理绩效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期间科研情况 |
致谢 |
(8)中国特色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研究 ——基于企业内部权力结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的目的意义 |
1.2.1 研究源自新时期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对国企变革的要求 |
1.2.2 研究源自军工集团对旗下各企业高管提高企业家素质的需要 |
1.2.3 研究源自加强企业管理理论与实践研究的要求 |
1.2.4 研究源自寻求助力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需求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与思路 |
1.4.1 文献研究法 |
1.4.2 比较研究法 |
1.4.3 实证分析法 |
1.4.4 多学科综合研究法 |
1.4.5 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
1.4.6 技术路线图 |
1.5 研究的创新点 |
第二章 国有企业的性质、目标与社会责任 |
2.1 关于企业的性质与边界 |
2.1.1 西方学者对企业性质与边界的论述 |
2.1.2 马克思对企业性质与边界的阐释 |
2.1.3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的性质 |
2.2 国有企业的分类及目标 |
2.2.1 国有企业的分类 |
2.2.2 经济目标与非经济目标 |
2.3 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 |
2.3.1 体现国家意志 |
2.3.2 支撑引领并带动经济社会发展 |
2.3.3 应对突发事件和抵御社会政治风险 |
2.4 国有军工企业的性质及特征 |
2.4.1 国有军工企业的性质及地位 |
2.4.2 国有军工企业的特征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概述及发展 |
3.1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内涵及意义 |
3.1.1 企业领导体制的内涵 |
3.1.2 领导制度、体制、机制的关系 |
3.1.3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作用 |
3.2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历史沿革 |
3.2.1 领导体制的初步探索 |
3.2.2 全面试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 |
3.2.3 领导体制的十年混乱期 |
3.2.4 恢复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 |
3.2.5 厂长、经理负责制 |
3.2.6 现代企业领导体制探索 |
3.3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改革面临的挑战和机遇 |
3.3.1 国际政治与经济竞争挑战军工核心竞争力 |
3.3.2 新时代的安全发展新需求挑战军工国防保障力 |
3.3.3 军民融合发展国家战略挑战军工市场竞争力 |
3.3.4 国企体制改革全面深化使军工企业改革进入机遇期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当代反思与检视 |
4.1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变革反思 |
4.1.1 党、政、工三位一体的权力结构 |
4.1.2 领导体制变革的时代背景 |
4.1.3 领导体制的确立及变革依据 |
4.1.4 领导体制贯彻的原则 |
4.2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模式的利弊分析 |
4.2.1 党政分设领导模式 |
4.2.2 党政“一肩挑”领导模式 |
4.2.3 党政一体化领导模式 |
4.2.4 党政交叉兼职或交流任职 |
4.2.5 总经理负责制和企业委员会制 |
4.2.6 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
4.3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当下反思 |
4.3.1 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取得的成就 |
4.3.2 领导体制改革过程中暴露的现实矛盾 |
4.4 国外典型国家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参考 |
4.4.1 美国军工企业领导体制模式 |
4.4.2 俄罗斯军工企业领导体制模式 |
4.4.3 日本军工企业领导体制模式 |
4.4.4 国外典型国家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启示 |
4.5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个案检视 |
4.5.1 红林公司企业概况 |
4.5.2 红林公司领导体制回顾 |
4.5.3 红林公司领导体制现状剖析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特色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的理论基础 |
5.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的立论依据 |
5.1.1 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为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指明政治方向 |
5.1.2 中国特色的根本经济制度为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确立了所有制格局 |
5.1.3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为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提供机制框架 |
5.2 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的理论基点 |
5.2.1 现代企业制度为建构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提供了选择基础 |
5.2.2 现代企业制度基本要件是建构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主要基石 |
5.2.3 新时代对国有企业的改革要求是建构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行动指南 |
5.2.4 领导体制相关理论是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中的重要指导 |
5.3 组织行为理论是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
5.3.1 组织结构原理是建构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需坚持的基本原则 |
5.3.2 群体行为基本原理是建构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需注意的基本范式 |
5.3.3 领导力及其相关理论是建构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需考虑的关键因素 |
5.4 领导理论是建构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重要补充 |
5.4.1 领导的本质是建构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力量源泉 |
5.4.2 领导的职能是建构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精神内涵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中国特色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的现实基础 |
6.1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建构基础及差异 |
6.1.1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构建基础 |
6.1.2 企业领导体制的差异性比较 |
6.2 现代企业制度下的法人治理结构 |
6.2.1 公司治理的基本问题 |
6.2.2 企业法人治理的原则 |
6.2.3 法人治理结构框架组成 |
6.2.4 国有军工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现状 |
6.2.5 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
6.3 股权多元化为国有军工企业发展提供新动力 |
6.3.1 股权结构思考 |
6.3.2 我国企业的股权构成 |
6.3.3 国有军工企业的股份制改造 |
6.3.4 股权多元化对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影响 |
6.3.5 股权多元化改革对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要求 |
6.3.6 国有军工企业的改制上市 |
6.4 党的领导是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的政治核心 |
6.4.1 坚持党的领导是国有军工企业的独特优势 |
6.4.2 新时期国有军工企业党建工作要求 |
6.4.3 党组织在现代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定位 |
6.4.4 混合所有制经济对国有军工企业党建工作的新要求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中国特色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建构理念及方略 |
7.1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应当处理好的基本关系 |
7.1.1 产权与政权的关系 |
7.1.2 集权与分权的关系 |
7.1.3 规范管理与民主管理的关系 |
7.2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的价值标准 |
7.2.1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的基本原则 |
7.2.2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的检验标准 |
7.2.3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的责任目标 |
7.2.4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改革目标 |
7.3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层次 |
7.3.1 国有军工企业治理结构层面 |
7.3.2 企业运行机制层面 |
7.4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建构机理 |
7.4.1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建构维度和方向 |
7.4.2 国有企业领导体制建构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中国特色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模型建构 |
8.1 股份制国有军工企业的利益相关者 |
8.1.1 股东 |
8.1.2 经营层 |
8.1.3 企业职工 |
8.1.4 用户(部队或厂所) |
8.1.5 供应商 |
8.1.6 债权人 |
8.1.7 政府 |
8.2 “新三会”、“老三会”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 |
8.2.1 “新三会”与“老三会”的关系 |
8.2.2 “新三会”、“老三会”与企业利益相关者 |
8.3 中国特色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现实特色 |
8.3.1 党组织在国有军工企业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
8.3.2 职工参与企业管理 |
8.3.3 法人代理的信托责任 |
8.4 “六会七方”领导机构设置的科学组合 |
8.4.1 主次型机构设置 |
8.4.2 参与型机构设置 |
8.4.3 兼职型机构设置 |
8.4.4 复合型机构设置 |
8.5 侧重于利益相关方的领导体制组合 |
8.5.1 识别军工企业的利益相关者 |
8.5.2 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事权路径 |
8.5.3 侧重于利益相关方的领导体制组合模式 |
8.6 中国特色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模型及应用 |
8.6.1 中国特色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权力结构 |
8.6.2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建构模型及解读 |
8.6.3 中国特色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模型的具体应用 |
本章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博士学习期间的学术研究成果 |
(9)地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实践与思考——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一、实践和成效 |
(一) 从决议决定的内容看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权的关注方向。 |
(二) 从决议决定的数量看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权的重视程度。 |
(三) 从决议决定的实体性看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权的影响力。 |
二、问题及成因 |
(一) 决定权行使不够主动。 |
(二) 决定权行使不够规范。 |
(三) 实施效果不够有力。 |
三、思考与建议 |
(一) 进一步厘清人大决定与党委决策、政府行政管理的权力界限, 这是落实人大决定权的前提。 |
(二) 把握好地方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界定原则, 这是落实人大决定权的关键。 |
(三) 进一步完善地方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程序机制, 这是落实人大决定权的保障。 |
(10)央地关系法治化视域下地方政府施策能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缘由与研究价值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价值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发展趋势 |
一、国内研究述评 |
二、国外研究述评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研究框架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框架 |
第四节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地方政府施策能力与央地关系 |
第一节 央地关系视域下的地方政府施策能力 |
一、地方政府施策能力研究的一般理论 |
二、地方政府施策能力的内涵界定 |
三、地方政府施策能力的支撑体系 |
第二节 地方政府施策能力变迁与央地权力互动 |
一、改革开放以来地方政府施策能力变迁 |
二、央地权力互动中的地方政府施策能力 |
第三节 地方政府施策能力的总体评价与区域差异 |
一、地方政府施策能力的评价标准与总体评价 |
二、地方政府施策能力的区域差异与央地关系走向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地方政府施策能力的实现与不当运用 |
第一节 宪法框架下地方政府施策能力的实现 |
一、央地关系的宪法保障 |
二、地方政府施策能力的宪法实践路径 |
三、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难点 |
第二节 地方政府施策能力的不当运用 |
一、权责矛盾:地方化治理机制的难解之题 |
二、执行偏差:权力约束机制非制度化后果 |
三、结构张力:同构型治理体系的负面影响 |
第三节 地方政府施策能力不当运用之要因 |
一、央地权力属性及其权限的立法不足 |
二、国家意志贯彻过程中的制度障碍 |
三、地方政府权力异化与自主性负面效应 |
四、中央决策的非均衡性与地方适用 |
五、地方施策资源和环境的限制与约束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地方政府施策能力不当运用之例证 |
第一节 不同政策领域的案例研究 |
一、案例一:农地非农开发背后的地方行为模式 |
二、案例二:精准扶贫政策的地方治理策略 |
三、案例三:地方环境保护政策执行的内在逻辑 |
第二节 基于地方实践导向的再思考 |
一、超越“集权-分权”认知范式 |
二、“央地合作”模式的正面效应 |
三、地方试点与政府施策能力创新 |
第三节 地方政府施策能力提升与央地关系改革方向 |
一、有为政府:中央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 |
二、责任政府: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优化 |
三、法治政府:地方政府施策能力提升目标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地方政府施策能力不当运用之规制 |
第一节 推进央地关系制度化的法治路径 |
一、加强中央与地方权力配置立法 |
二、探索制定《中央与地方关系法》 |
三、创设央地争议多元调处机制 |
第二节 破除地方政府施策能力提升的制度障碍 |
一、完善地方垂直管理体制 |
二、建立地方利益表达与协调机制 |
三、优化中央决策多元参与机制 |
第三节 构建地方政府现代政策执行体系 |
一、增强地方政府施策能力的重点领域 |
二、改进地方政府政策执行的控制机制 |
三、跨省域地方治理与国家政策资源配置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地方政府施策能力提升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
第一节 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维度与层级 |
一、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维度 |
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层级 |
第二节 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地方治理 |
一、地方政府施策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微观基础 |
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地方治理结构 |
三、国家治理能力的地方实践方式与运行机制 |
第三节 构建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地方治理体系 |
一、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核心的规则体系 |
二、以民主决策和科学施策为内容的责任体系 |
三、以国家权力和政府职能为主导的保障体系 |
本章小结 |
结语: 增强地方政府施策能力,推动地方治理能力现代化 |
第一节 研究的主要结论 |
一、央地关系法治化是增强地方政府施策能力的基本要求 |
二、地方治理法治化是增强地方政府施策能力的必然选择 |
第二节 研究不足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四、应理顺地方人大决定权与同级党委决策权的关系(论文参考文献)
- [1]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党的决策机制的改革与完善[J]. 石学峰.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 2020(03)
- [2]呼和浩特市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问题研究 ——以民生实事项目为例[D]. 张云清. 内蒙古大学, 2020(01)
- [3]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研究[D]. 刘志.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 2018(12)
- [4]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研究[D]. 杜雪. 内蒙古大学, 2018(01)
- [5]地方人大重大事项讨论决定权行使问题的程序化解决[J]. 牟爱华.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3)
- [6]国家治理现代化视角下乡镇人大建设研究 ——以昆明市为例[D]. 刁林虎. 云南财经大学, 2018(11)
- [7]农村环境治理 ——从管控式治理向参与式治理的转变[D]. 李波. 南京农业大学, 2018(07)
- [8]中国特色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研究 ——基于企业内部权力结构视角[D]. 王剑.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18(01)
- [9]地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实践与思考——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为例[J]. 梁明. 人大研究, 2018(01)
- [10]央地关系法治化视域下地方政府施策能力研究[D]. 唐惠敏. 安徽大学, 2018(10)
标签:国家治理现代化论文;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论文; 治理理论论文; 法治政府论文; 履职报告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