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额存款被盗 竟是朋友所为(论文文献综述)
朱飞[1](2019)在《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司法主张》文中研究说明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以及法律条文自身所固有的缺陷等因素共同作用,使得成文法体系下的法律文本漏洞自始存在并且更为明显,因此而暴露出来的不完备性之弊端不可避免,这一现象在不同的部门法表现可能各不相同,但鲜有例外。将此投射到金融法领域中,表现尤为突出。金融创新引起金融交易活动变动不居,金融深化又使得金融发展不断超越传统,金融发展过程中的“常”与“变”要求法律必须作出适应性的变革,才能保证法律的生命力,以对时代发展做出积极地回应。然而,尽管金融法律也在不断地更新和完善,但成文法法条的有限性与不断发展的金融领域无限性所产生的矛盾和引起的金融法律纠纷不断膨胀,同时金融法还是新兴的法律部门,更加剧了金融法与金融实践之间所存在的难以消弭的缝隙。这一问题并不只是在逻辑推演中得到证实,在实践运行中同样也得到了验证,在涉及金融类问题上的守法、执法以及司法等环节都有典型实例可以作为佐证。因而,金融法律在应对不断变化流动的金融现象过程中,局限频现,那么在此语境下,金融法当然不能无所作为,但在这一过程中应作何为?能作何为?在此,金融法首先需要对法律漏洞进行合理界定。金融立法中所产生的这一问题是否依然必须通过同样的立法行为或者立法途径予以补正?为此需要对立法行为作出细分,亦即立法可以划分为原生性立法与次生性立法两种类型,以此对应在不同阶段立法行为所形成的不同权力。事实上,次生性立法更多是在语言上与原生性立法形成对照,从本质上而言,次生性立法主要就是指剩余立法,亦即立足于原生性立法,在原生性立法之外对既存法律规范予以补充与完善的立法行为。而这恰恰是金融法面对困境时所应寻求的路径,亦即通过剩余立法弥补原生性立法所存在的不完备性。金融立法相较于其他领域的立法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涉及金融基本制度的事项必须要通过立法的形式亦即原生性立法的方式予以制定,显然这是剩余立法所不能到达的地方,事实上也从这一角度说明在金融领域立法之“剩余”具有明确的边界,同时也为剩余立法可能作为的领域划定了空间。基于剩余立法需要所产生的剩余立法权,与原生立法权之间在我国又具有“源”和“流”的关系,易言之,剩余立法权来源于原生性立法权,由此就决定了剩余立法权的地位以及由剩余立法权行使所形成的规则所具有的效力层次,这是对我国现行体制下权力配置格局的秉持,同时也是对我国法律体系多具成文法特色予以呼应,这是剩余立法权获得正当性的基础,也是剩余立法权得以有效运行的前提。追根溯源,剩余立法权这一概念并不是本文独创,事实上也不是由我国法学理论首创。当然剩余立法权理论本身也并没有只是停留在概念中,在国外相关法律领域早已进入了实践阶段。就剩余立法权的本质而言,在我国也不属于新鲜事物,立法机关以外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都在特定的范围内或多或少地行使剩余立法权,这在法律运行中属于一个不争的事实。然而今天将其明确地提出来并进行专门研究,其目的和意义当然不是简单重述现实法律运行中业已存在的剩余立法现象,更重要的是从新的视角赋予其新的价值和意义,构建一个权力体系以为推动金融法治化进程提供动能。在此,对剩余立法权概念的界定、剩余立法权的生成以及剩余立法权的边界与约束的探讨也就必不可少,当然,作为一个舶来概念,对国外剩余立法权的运行状况的比较分析也是深刻理解其本质和运行规律的必经之路,唯有如此,才能比较完整把握剩余立法权进而更好地推动其能够有效运行。剩余立法权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不应只是在法理层面进行分析,更应将其应用于具体的部门法领域。剩余立法权也将因此获得更强的生命力,并能释放出更大的活力。事实上,剩余立法权的相关理论最早就是基于金融法运行的特点而提出来的。为此,在思考这一问题的时候,所因循的路径由特殊到一般,再从一般观照特殊。具象到金融领域中,剩余立法权的研究目的主要是立足于金融法对金融法律关系中事实涵摄的现状进行分析,为金融法的不断完善探寻剩余立法途径可能的作为。以金融的现象和金融现象背后的本质作为研究的逻辑起点,因为只有知晓金融的发展趋势和本质,才能因循其规律探寻金融法的治理之道,也才能窥其堂奥。从金融深化和金融创新双重维度审视当前金融的发展,探寻在此演进过程中的金融所呈现的运行特点和价值转向,特别是当前金融变革过程中所引起的金融法律关系要素及其性质的变化,是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得以主张的现实需要,也是最强烈的动因。金融法剩余立法权既有剩余立法权之一般属性,也有根植于金融领域所形成的特殊性,在剩余立法权一般属性的基础上厘清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特质。以实定法视角检视金融法运行的现状,梳理金融法发展的基本逻辑,探寻金融法的生成和生长路径,以发展和开放的理念分析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可能的行使途径和各自拥有的进取的空间,比较分析监管立法、自律规则、金融政策以及司法解释等不同途径进行金融法剩余立法的优势和劣势,特别是结合金融领域强监管等特点,在“强行政、弱司法”背景下检视通过监管立法补充金融法漏洞的通常做法,但是事实上并没有能改变金融法律不完备性的缺陷,因此需要更新思维模式,以寻求更加系统、更为有效的路径。当然,法律不完备是常态,但法律的不完备性本身也是处于动态发展过程当中,尽管无法予以彻底弥补,但却应该可以在不断填补旧的法律漏洞的同时面对法律与事实之间形成的新的缝隙而有更加充分和及时的作为。为此,在肯定通过金融监管立法等途径行使剩余立法权所具有的积极作用的同时,思考并谋划剩余立法权主张的转向。鉴于司法作为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并且相较于金融监管立法等途径,无论是在权力能动方面还是在应对涉金融类社会问题时权力运行的空间方面,司法具有其自身独特的优势和特点,并且对金融法律的不完备性感知更为直接、也更为真实,提出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路径选择。依循法律生成的不同阶段所具有的特征并观照金融法律关系基于金融变革所作出的因应,探讨司法主张的意蕴,并寻求司法主张的进路选择。在此过程中,不囿于中国法律体系多具成文法体系的基本特征,进行开放式思考,特别是鉴于在我国成文法体系中引入判例所存在的固有障碍,需要进行创新式思考和尝试式探索。为此,通过分析司法过程中的实然状况并对司法运行的未来动向进行判断,将司法主张的形式区分为文本法律与法律方法两类,亦即既包括成文的法律,也包括不成文的法律方法,并且确定司法主张的实现路径并不局限于文本法律形式的表达,推动律例并行。事实上,所谓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之间区分的实质并不只是表现在是否形成文本法律,即使是判例法国家或地区也是有相应的文本表达形式,因此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法律之间本质的区别应该是在于是否以事先固化的法律规则去应对未来变化中的法律关系,其间体现的是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法律生成路径的笃信,当然其间的区别还应包括权力的配置以及权力的约束等等。严格法条主义是曾经被推崇的司法模式,这样能够有效控制司法权的恣意,对于司法权运行的法律控制也具有良好的效果,但是严格法条主义不仅需要法条本身在体系上能够自足,而且要求法条具有前瞻性并能够适应未来之变化,但金融的发展虽有周期性,并不是线性发展规律,因而金融法面向未来的品质亦因此受到挑战,而这恰恰是法律出现漏洞的重要根源,也是重要的思考维度之一。在此基础上,探寻金融交易运行与金融实定法规则间的空隙,同时佐以案例予以实证,在证立金融法实然存在的不完备状态的同时,也为金融法应然法之完善提供了依据和思考进路。在此过程中,从法理与现实需求等角度论证金融法司法主张的正当性,同时注重对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可能存在的悖论进行破解,边“破”边“立”,破立结合。一方面关注到金融法司法裁判实践遇到的困境,另一方面正视金融法存在的不完备现象,再一方面立足于金融领域的变革,突出作为金融法律纠纷解决中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面临着解决金融法律纠纷和塑造金融法律秩序的双重任务,特别是要对新型金融法律纠纷的解决提供专业化的保障。文章以逻辑顺承和实践论证作为问题提出的依据,同时还以金融领域现实法律问题解决的需要和金融法发展的生长需求为导向,反思实定法视野下金融法是否能够堪此重任,或者说如何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金融法的需求,相较于金融司法裁判的传统,显然需要突出其在法律知识以外的专业性特质,藉此才能有效化解金融法律纠纷,实现有效、公正审理,而这恰恰是文本法律与法律方法进行结合,实现精巧分工的价值之所在。金融法要对现实法律关系实现覆盖,要使法律对纠纷的事实形成有效涵摄,显然不能囿于既有的法律条文,还要通过司法主张,推动律例并行,法律文本与法律思维并重,才能应对既往、立足现在并面向未来,为变动不居的金融活动提供充分的法律支撑与保障。基于以上思考,论文围绕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司法主张的论证逻辑逐次展开,从立法权引出剩余立法权,在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剩余立法权的司法主张,再将剩余立法权的理论投射到金融法领域,但不就此局限于剩余立法权产生的一般背景,为了寻找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更强烈的动因,从金融变革引起的金融法律关系变化中析取司法主张的价值和可能的作为,继而在比较论证的基础上,构造司法主张的持法达变理念,并在此理念指引之下,对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司法主张实现机制进行设计,依据法律的外在约束强度不断增强的次序,依次提出通过法律方法的运用、指导案例的发展和司法解释的优化,三者共同推进、相互补充,彼此依存,形成成文与不成文、法律与案例共存的格局,从而为剩余立法权的司法主张形成更为有效的覆盖面,并能应对金融面向未来非线性发展并且具有运行周期性的特点。为此,文章除了导论和余论之外,在总体结构上分为五个部分进行阐述和论证。在引出本文需要论证的问题之后,第一部分从论题的概念出发,主要阐述剩余立法权的法律意蕴,厘定剩余立法权行使应有的边界和基本约束,对剩余立法权的形成缘由进行剖析,同时对两大法系中相关国家的剩余立法权运行情况进行比较,从中汲取相关经验和启发,继而为剩余立法权的深入论证奠定基础,从逻辑与实践两个维度同时推进,分析剩余立法权的主张动因和运行逻辑,对其运行的正当性分析提供视角。第二部分将剩余立法权概念投射到金融法领域,重点是突出剩余立法权作用的场域,分析金融法中引入剩余立法权及其司法主张的特殊意义,同时分析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之于金融领域发展特性的特殊价值,并且从实定法的角度分析我国金融法的现状及未来可能进路,破解相应的悖论,以为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司法主张奠定坚实的基础。第三部分着重分析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可能实现的路径,就此而言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具有实践基础,并不是空中楼阁。比较通过不同途径行使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特点,剖析各自存在的优势和不足,突出各自运行的基础和条件,比照立法的类型、金融发展的阶段和问题导向以及需求导向中需要着力破解的问题,分析司法主张在金融法剩余立法权行使中需要关注的动因和理由,并对从司法角度主张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独特价值进行初步评析,当然在此并不是意欲取代其他途径对金融法漏洞进行剩余立法,更注重相互之间的协同。第四部分探寻司法主张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理念,从而能为剩余立法权的实际行使形成指导,从理念呼应司法主张的意蕴,充分结合金融“变”与“常”的特点,寻求金融法对金融发展因应之理念。法律作为对现实关系的调整手段,多是作为应变量而予以调适运行的。在金融法中也应是如此,同时鉴于我国法律多具成文法之特色,因此需要在成文法的框架内进行谋划。而持法达变理念恰恰能调和金融法之稳定性与金融嬗变性之间的矛盾,在秉持金融法精神、原则的基础上,回应金融变化和金融法律纠纷解决的需求,从而为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司法实现以及金融法的发展提供思想因子。第五部分则从剩余立法权的具体实现机制的角度进行探讨,基于成文法体系的基本框架和约束,如何探寻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实现机制?在遵循法律传统和司法实践规律的基础上,着力从法律方法、指导案例和司法解释三个维度展开,特别是结合金融专业法院的出现,深化传统司法途径主张剩余立法权的内涵,对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运用赋予新的价值与生命力,并且尝试探讨在特定法律领域引入不同法律体系中法律生成方式,形成具有中国本土化特色的金融法生成模式。虽然这些途径在实然状态中已然存在,然而当以一种权力的形式出现,必然已经具备正当性,并且获得了相应的法律保障,关键是在传统思维中,以部门法为突破和试点,并不追求其具备普遍适用性,更是突出在不同的法律领域中应有针对性的法律思维,这才是法律未来的因变之道。
屈舒阳[2](2018)在《刑事没收制度研究 ——以台湾地区没收新制为镜鉴》文中研究表明刑事没收制度是国家以强制力剥夺犯罪人或第三人所有的,与犯罪有密切关系之特定财物,并收归国库所有的相关法律原则与规则。台湾地区“立法院”在2015年12月30日公布了刑事没收新制,其内容涉及刑事没收的法律性质、客体范围、主体对象等诸多方面。台湾地区的此次修法标志着刑罚、保安处分与刑事没收制度“三轨制”刑事制裁体系的形成。虽然,没收新制受到了许多质疑,但总体而言,台湾地区刑事没收制度已经进入了现代化的轨道,形成了系统且完整的规范体系,并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惩治犯罪的积极效果。反观祖国大陆的刑事没收制度还存在着诸多不足,直接影响到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运用。通过对100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决书样本的统计与分析,可以发现,司法机关因陋就简、各行其是,对与犯罪密切相关之财物的认定与处理极为混乱,“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比比皆是。有基于此,本文以法教义学为分析视角,主要从实体法的层面围绕台湾地区没收新制与大陆现行刑事没收制度进行比较,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并解决问题,以实现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保护与合法财产秩序的维护,并发挥刑事没收制度惩治犯罪之功效。本文采用总分结构。第一部分是刑事没收制度的总论研究,其包括了前三章的内容,主要是对刑事没收制度相关基础性理论的分析与探讨。第二部分是刑事没收制度的分论研究,其包括了后四章的内容。刑事没收制度实际效用的发挥体现在国家对具体客体的剥夺与处理上,因此,第四章至第七章是分别针对不同没收客体的分析与讨论。此四章的行文逻辑基本相同,以概念的界定与特征的总结为前提,明确对不同客体的认定方法,在此基础之上逐一分析没收不同客体的正当性基础及其法律性质。通过对两岸相关刑法没收规范的比较,发现大陆在没收具体客体时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反思的基础上借鉴台湾地区以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经验来完善大陆的刑事没收制度。第一章是刑事没收制度的基础理论。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刑事没收制度存在认识上的差异,为巩固立论之根基,应保证在同一语境之下对刑事没收制度展开比较研究,故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刑事没收制度进行了梳理和阐明。从没收财产刑的发展趋势来看,其已经完成了特定时期的历史使命,被世界上大部分民主法治国家和地区予以废除,现行刑事没收制度仅指特别没收。在明确刑事没收制度基本内涵的基础上,从刑事没收制度产生的理论渊源、价值取向以及合宪性基础三个方面来论证刑事没收制度的正当性。通过对两岸刑事没收制度历史沿革的比较,展现两岸刑事没收制度形成与发展的社会背景与价值选择,从而夯实镜鉴之根基,避免制度移植后的“排异反应”。第二章是刑事没收制度的基本框架。刑事没收制度的基本架构是由刑事没收的法律性质、客体范围、主体对象、前提条件及法律效果组成,其与公民的财产权利密切相关。通过对相关核心内容的比较,能够发现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刑事没收制度所存在的主要差异以及差异背后所展现的制度优劣。第三章是构建大陆现代刑事没收制度的总体展望。刑事没收制度的构建是一个系统且庞大的工程。鉴于台湾地区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刑事没收制度的发展趋势,大陆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本土化修正与完善。在实然的层面上,从刑事制裁体系“一元主义”与“二元主义”的合理性分析出发,明确大陆当前“有实无名”双轨制刑事制裁体系的基本态样,并在此基础上论证大陆构建“三轨制”刑事制裁体系的可行性。在应然的层面上,大陆刑事没收制度的构建还需要处理和协调好部门法与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关系以及刑事没收制度内部规范之间的关系。第四章是违禁物的没收。违禁物是整个法律体系通用的概念,违禁物是在相应客观条件之下,依其性质或状况,对公民、社会以及国家等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违禁物的危险性是其本质特性,违禁物没收的核心在于其自身危险性的认定上。因此,违禁物的没收并不依赖于刑事不法行为的存在,应被纳入义务没收的范畴。对违禁物没收应当注重对无违禁情形第三人的保护。由于违禁物具有易变性,在违禁物同其他客体发生冲突与竞合时,应当优先适用违禁物的没收。第五章是供犯罪所用之物的没收。大陆语境下的供犯罪所用之物包括了犯罪预备之物,但不包括犯罪行为结束之后所用之物。对供犯罪所用之物的认定应当采用“直接专门”理论,供犯罪所用之物是专门用以实行犯罪构成要件行为具有直接关联的物品。除违禁物以外的供犯罪所用之物的本质特征在于,其被用于犯罪以前属公民合法所有之财物。由于公民对财产权的滥用,违背了使用财物的社会义务,从而使合法所有的财物不再具有正当性,并被纳入职权没收的范畴。在“责任能力为责任要素”的观点下,供犯罪所用之物的没收应以故意犯为限。对供犯罪所用之物的没收会牵涉到相关物权理论的内容,相关问题应当在保障公民财产权利和维护财产秩序的基本立场下进行处理。为防止刑事没收的法律效果受到规避,还应当建立没收及其替代措施的双层体系,并规范没收用语。第六章是犯罪所生之物的没收。犯罪所生之物是伴随于犯罪行为与犯罪成本的物理上的衍生物,其自始就不具有正当性,应被纳入义务没收的范畴。大陆刑法没收规范并未明确对犯罪所生之物的具体处理方式,但是,与犯罪所生之物同质的一般违法行为所生之物的处理方式却存在着明确的规定。大陆在司法实践中对犯罪所生之物的处理,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台湾地区对犯罪所生之物与供犯罪所用之物的同等对待明显忽略了两者不同的特性,应当在检讨与反思的基础上制定犯罪所生之物的没收规范。第七章是犯罪所得的没收。大陆“违法所得”的表述是由“定性+定量”的刑法立法模式所决定,但就实际效果而言,“违法所得”与“犯罪所得”并不存在差异。犯罪所得是犯罪行为人因犯罪行为而取得之财产性利益,既包括了直接财产性利益,也包括了部分间接财产性利益。“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通过犯罪行为获取的财物违背了财产权取得之界限,自始不具有正当性,应当被纳入义务没收的范畴。综合考量“总额原则”与“净额原则”适用的利弊,犯罪所得中的犯罪成本也应当纳入没收的范围。犯罪所得的没收可以被定性为准不当得利之衡平措施,以回复合法的财产秩序。通过对“履行型”、“挪移型”、“代理型”三种案件类型的分析,明确对第三人犯罪所得没收的具体情形。明确界定被害人的范围,在善意第三人信赖利益保护与被害人回复请求权保护的优先顺序上进行分析并作出选择。推定犯罪所得是高度怀疑相应财物源自于犯罪行为,但事实上却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相应的财物与哪一犯罪行为存在具体的关联。推定犯罪所得的没收在惩治犯罪的方面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但其正当性也备受质疑。在纾解了推定犯罪所得没收同无罪推定原则之冲突的基础上,从现实层面、理论层面以及规范层面分析大陆借鉴推定犯罪所得的可行性,并对推定犯罪所得没收的适用进行严格的限制。
赵春雷[3](2018)在《社会保障制度与传统福利文化的耦合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为避免去传统化以及福利陷阱等问题的发生,也为了更好地弘扬优秀传统福利文化与满足中国人的福利需求,有必要推进社会保障制度与传统福利文化的耦合。两者的耦合具有可行性:制度移植、文化选择、文化包容等理论为耦合提供了理论可行性,儒家文化圈内一些国家的成功实践、中西方福利文化的相通性等则为耦合提供了现实可行性。当前,推进社会保障制度与传统福利文化的耦合既面临诸多有利的经济、政治、社会条件,也可以得到马克思主义、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专业的社会福利理论等的指引,它们分别为耦合提供了现实基础与理论基础。从现有基础出发,耦合目标主要包括两个:一是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以更全面地满足中国人的福利需求,打造社会保障的“中国模式”;另一方面,建设中国特色新型福利文化,增强和展示中国在社会福利领域内的文化软实力。按照传统福利文化参与耦合的“身份”,它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耦合可以通过“心理-制度”、“思想-制度”、“行为-制度”、“制度-制度”、“环境-制度”、“资源-制度”六种方式实现;按照参与双方间作用力的类型,耦合过程主要通过“吸纳-融入”、“保护-接纳”、“助推-支持”三种方式实现。在耦合内容上,社会保障的三个基本项目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可以分别从传统福利心理、传统福利思想、传统福利行为三个方面与传统福利文化的具体内容相耦合。为了更好地实现耦合,社会保障制度应适应传统福利文化的要求做出变革。在社会保险上,可做实养老金个人账户并增加其用途,尝试以家庭为参保单位;在社会救济上,应该突出精神与思想救济,强化家庭与社区的救济功能,依据中国人的捐赠心理调整慈善救济方式;在社会福利上,应注重人的情感需求的满足,增强人们的自我保障能力,实施更多的民间供给,维持福利权利与义务的相对均衡,从而构建起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
黄云龙[4](2013)在《时代趋势、区域环境、人际网络与个体选择:熊范舆的曲折人生》文中提出作为中国最后一科进士中的佼佼者,熊范舆在清末民初的中国政治生活中具有一定的影响。无论是在晚清的立宪运动、亦或是清末民初云南、贵州的政局变动中,他都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除了政治,在金融、实业等方面,熊也做出了一定的成绩。然而这样一位重要的历史人物,在学术界却长期无人关注,相关的研究成果寥寥。为了客观完整地呈现历史,本文从史料出发,尝试将宏观的结构性分析和微观的个体行为分析结合起来,爬梳整理熊范舆一生的际遇流转,分析其不同时期的思想与活动、身份变迁与人际网络变化,力图在深入挖掘史料的基础上,展示熊范舆这样一位重要立宪派人物的真实历史面相,还原历史本真。熊范舆青年时得遇名师严修,在学古书院求学和在兴义笔山书院教书期间,与省内诸多同学和兴义刘氏家族建立了良好的人际关系,为后来重返贵州出任要职打下了基础。通过最后一科科举即1904年甲辰恩科,熊高中进士,从此由传统意义上的边缘地区进入中国政治的中心地带。在清末留日大潮中,他远赴日本,先后就读于东京法政大学与早稻田大学,研习法政,在获取新知的同时也结识了一大批知识精英与政治精英。他与杨度、沈钧儒等诸多同仁办报纸、倡立宪,开国会请愿运动之先声,声名播于一时。回国后在华北、京津一带活动,参与了清廷的“人才举荐”活动,担任过河南法政学堂教务长、北洋法政学堂监督、天津代理知县等职务。后来他返回西南,先后协助李经羲、蔡锷等人治理云南。辛亥革命时期,暗中襄助革命党人顺利完成了云南地方权力的和平交接。在滇任职期间,亦曾短暂地赴上海、南京参与议会政治。1913他返回贵阳,作为立宪派—进步党一系的重要干部,同时也是贵州兴义系军阀的重要成员,在省内政治、经济等多个领域发挥重要作用。而他个人的兴趣,却逐渐从政治转向金融与实业,一方面长期担任中国银行贵州分行行长,执掌一省金融,另一方面他也积极投身于蚕桑、电力照明等实业。然而蔡锷、戴戡相继身亡,进步党—研究系缺乏军事实力的支持,因为政局变化而消解,熊范舆全国层面的人际网络基本断裂。贵州自民国以来即流行一种血腥的权力更迭模式,在兴义系新旧两派代际冲突的过程中,熊范舆成为军阀内斗的牺牲品,被刺杀而亡。考察其一生经历和最终结局,有若干因素影响极大。首先,是清末民初整个时代变革的影响。熊范舆紧跟时代潮流,完成了从传统士大夫到新知识分子的转型。但科举制度的终结导致的文武关系易位,是时代变迁产生的消极作用。他既追随时代潮流而动,也被裹挟其中,奔流向前。其次,是区域环境。清朝末年的贵州,因为一些特殊的因缘,较早引入了维新立宪的思潮。熊范舆等一批贵州英杰亦受惠于此。在日本、华北、京津一带,熊范舆既获取了先进的政治理论知识,也积极为立宪奔走,迈入了人生新的高峰。然而返回贵州后,却因为不佳的区域环境,未能再有大的成就,反而因贵州民国以来残酷的政权转移模式而丧命于军阀权力争夺过程中。再次,熊范舆一生的人际网络,主要由贵州地方人际网络与全国性人际网络组成。前者以兴义刘氏为主体,以地缘、亲缘关系来联结;后者则包括梁启超、杨度、戴戡等具备共同政治理念的同志。这两个人际圈子,既明显区别开来,但又密切交叉。熊范舆的悲剧结局,与他全国性人际网络的断裂有重大关系。最后,是个人选择。在人生某些关键节点的个人选择,会产生一系列不可预知的连锁反应。熊范舆在1909、1913、1920年的三次重大抉择,深刻地影响了其人生走向。在研究过程中,本文主要着眼于时代潮流之变迁及熊范舆个人身份、所处区域环境和所在人际网络的变化,尝试将微观的个体行为分析和宏观的结构性分析结合起来,以时间为纵贯线,一方面试图廓清熊范舆一生的具体经历,另一方面也希望通过对熊范舆一人的分析研究,进一步理解近代中国的社会变迁。
谭春玲[5](2012)在《晚清津海关道研究》文中认为同治九年(1860),天津教案爆发,为使天津城内各方权力重新恢复平衡状态,在曾国藩、毛昶熙和李鸿章等人筹划下,中央决定裁撤三口通商大臣,由直隶总督兼任北洋大臣,并添设津海关道一职专管中外交涉和新、钞两关税务。津海关道的设置突破了原本由天津道兼管交涉和海关事务的惯常做法,成为一个特例。天津正式形成直隶总督与津海关道共同处理对外交涉的上下两级交涉体制。自同治九年(1870)李鸿章权篆直隶总督以来,天津逐步成为中国近代外交和洋务的中心。津海关道以其折冲转圜的地位成为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办理交涉的得力臂膀。在晚清士人皆视洋务为畏途的情况下,津海关道久办交涉,形成了“诚心”、“持平”、“信诺”、“持大体”、“不卑不亢”等对外交涉风格,他们以“持平”办理的原则处理了议结中外教案、参与中外订约修约谈判、负责庚子事变之后接管天津等众多中外交涉事件,缓解了中外矛盾。同一时期,清政府也经历了从最初被迫无序办理对外交涉到中央建立外务部,确立正式外交体制的演变历程,津海关道作为中央的一次区域性尝试,见证了中国近代外交演变的全过程。津海关道与天津海关洋税务司共同管理津海关事务,是权责互补之同僚,但津海关道在管理津海关事务时占据主要地位,是津海关名副其实的主要领导者。在立足于交涉与海关事务之外,津海关道还凭借其才能,日渐被李鸿章倚为股肱助手,成为协助李鸿章创办和管理各类洋务新政事业的首席大将。同时为弥补自身只能在不平等条约体制下办理对外交涉i-难以获得社会民众普遍认可的不足,津海关道比天津其他同级官员更积极、更主动地投身到办学、城市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中,以获得自保和发展之道。相对于传统官员而言,办理对外交涉、管理海关并投身于洋务新政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的津海关道是中国最早一批尽力弥补中外隔阂,缩短中外差距的官员,是近代中国新式官僚的先驱。随着甲午战争之后李鸿章离职,津海关道逐步脱离洋务新政事业,回归本职,专管中外交涉和海关事务。1901年中央成立外务部。外务部逐步加强了对津海关道的管辖权,原本津海关道协助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办理对外交涉,起折冲转圜作用的身份定位悄然发生改变,津海关道制度也逐步丧失了直隶总督的支持与保护,但津海关道又不能不受原有格局的限制和督抚的制约,多重上级领导体制成为津海关道制度发展过程中的一大障碍,津海关道制度的内在矛盾日益显现,对它的改革也就不可避免。在晚清地方官制改革的浪潮中,外务部要求有交涉事务的省份设立交涉司专管对外交涉。1910年直隶设置交涉使一职,津海关道自此完全脱离对外交涉职能,专管海关。清末改革中津海关道职能被割裂的现实虽是近代职官专业化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清朝末年中央与地方改革缺乏周密制度安排的现时也预示着清政府迅速终结的必然性。时隔仅两年后,清王朝灭亡,津海关道改名为海关监督,津海关道制度自此终结。
张捷[6](2012)在《秦汉时期财政运作研究》文中指出秦汉时期的财政运作包括两个层面,既包括财政体制、财政级别、财政官吏设置等内部层面的运作变迁,也包括受外部层面如政治环境、社会生活等影响下的财政运作实践,因此财政运作的形势变化是多层面、全方位、整体性的变化。现以财政制度而言,虽然历朝历代屡有变化,但基本上都以秦汉制度为蓝本,再以禁榷专卖、国家铸币、均输市易等财政运作方式来说,无一不是受秦汉制度的影响。可以说,秦汉时期的财政运作奠定了我国二千多年封建国家财政运作体系的基本框架。本论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尽可能地利用传统的历史文献和出土的简牍材料,借助于财政学、民族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的理论和方法,深入分析与比较研究财政运作在秦汉前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变化,考察诸如政治治乱、经济盛衰、军事纷争与民族和战等因素对财政运作的影响,以期厘清秦汉财政运作发展的脉络,深入探究了它的演化与变迁的历程。本文包括绪论及三章内容。其中,绪论部分首先分类介绍了学界对财政运作有关问题的研究概况与存在的问题,认为虽然与财政有关的论述大量存在,但真正切入财政运作的论述尚不多见。第一章就秦朝开创了全国一级的财政体制、套独立的财政系统以及一系列财政措施进行总体论述,认为秦朝赋敛过重过急、消费性开支过快过大,都从根本上破坏了社会生产力。第二章比较研究了西汉各阶段的财政运作历程,认为随着土地兼并形势的发展,地主、商人等豪强势力不断壮大,逐渐成为与政府争夺财源的重要力量。对外与匈奴的关系一度牵动了财政运作的神经,比如汉武帝时期对匈奴实行的自卫反击战争,就将国家财政纳入了军事财政的轨道。新朝为了应付与匈奴军事对峙的巨额开支,便将敛财的目光转向工商业等领域,实施了范围广泛的六筦体制。第三章主要介绍东汉初年在政治上抑制豪强的扩张,经济上却为他们大开方便之门,官僚、地主与商人的势力得以自由发展起来,土地兼并与奴婢化问题也更甚于前代。从东汉中后期开始,外戚与宦官轮流执政以至宦官独霸朝政局面的形成与发展,不仅造成了财政消费性开支过度膨胀,地方的财权也逐渐被黑暗势力所侵蚀,甚至用于平定羌乱的战费也成为贪官污吏掠夺财富的又一重要途径。
曲天明[7](2012)在《无效信托行为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社会生活的需要是理论发展的真正动力。事实正如有学者所言,信托制度滥觞于英国而后以金融投资业为基点兴起于美国的制度,日益广泛地传播,像英国人的其他发明创造一样,比如足球和蒸汽机,它们都曾经席卷整个世界,有力地推动了西方国家的高新技术产业乃至经济的发展,并成为其经济增长的引擎。但信托制度在我国还远去不被人们熟悉,对其利益仍有很大的空间,与我国的信托法律制度不完善有很大的关系。虽然已被主要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所移植,但由于大陆法系中的民商法理论体系,诸如物权和债权的二分法以及一物一权等根深蒂固的封闭理论体系,导致产生于英美衡平法中的信托法律制度无法找到位置,理论界一直存有争议。目前国内对信托制度的认识和研究一般都是从信托财产角度进行分析论证,试图用传统大陆法系的民商法理论解释信托的本质。本文则以信托行为进路,将其中信托行为无效作为研究对象,源自我国信托法中虽然规定了无效信托的种类,但对信托无效的法律后果及救济未有具体的规定,且相关研究也尚付厥如。本文试图通过历史分析、逻辑分析、比较法分析和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对无效信托行为的概念做全面系统的阐释、无效信托法律行为的种类和判定标准,以及信托法律行为无效后后果处理等问题,并结合实践中金融信托投资中无效信托行为及后果处理进行了分析和研究,为我国修改《信托法》时建立科学的无效信托法律行为制度及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合理判定无效信托法律行为提出建议。本文共分共五章。第一章主要介绍本文的研究的缘起和现实价值,并阐述了无效信托行为的理论困境和实践困境,厘定了本文的研究范围,详述了所运用的研究方法,并对信托行为的既往研究成果做了分析和评述。第二章通过总结和分析各路学者对信托行为性质的各种学说,以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条脉络,从古代信托与现代信托的嬗变历程入手,在历史思维的引导下,得出了信托行为与大陆法系中债权和物权行为均有着本质区别,再进一步运用法律行为理论,将信托行为定位于与债权行为、物权行为相并列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三章进一步研究分析了当代信托制度在各国的实践,充分地证明了信托制度所“受人之托”而管理的财产的广泛性,绝不拘泥于传统的物权,以大陆法系的财产权的二元体系已经很难覆盖和涵涉,例如股权、知识产权等,因此被信托的财产是一个开放的概念,应该随时准备吸收和接纳“新型财产”。以德国民法中所创造出来的物权行为理论和抽象技术方法对信托行为加以逻辑分析,可以推出这样的结论:即委托人以信托方式将其财产信托于受托人的法律行为具有独立性,并使受托人取得信托财产管理权,进而为了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财产创造了法律条件,信托授权行为的无因性则使其独立性具有了保护信托财产交易安全的实质意义。第四章主要以比较法视角,研究和评析了各国关于无效信托行为制度的立法,并相应地对我国《信托法》关于无效信托行为种类做了检讨,即我国《信托法》关于以类型化模式构建无效信托法律制度是一种直接移植,既移植了日本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的《信托法》之规定,并未真实反映出当时背景下我国信托市场和信托业实践的需求,与西方各国都有很大的差距。实际上,无效信托行为的判定体现了一种价值判断,以法条列举并引致的模式难以保证正确判定信托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尤其是在科技以日新月异的高速发展的今天,我们更无法以预设类型化的模式构筑无效信托行为判定标准。因此本文提出了将该四种无效信托类型归并到第1项“信托目的违法或违反公共利益”之中的观点,统一适用这两个基本原则,并赋予法官们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第五章主要研究无效信托行的法律后果处理。当信托行为无效时,需要获得救济的只有受益权人,信托受益权的性质在侵权法中能够找到获得救济的法律依据,即侵权法第二条中的民事权益,该条款采用列举式列举出十八种民事权益,同时又作为民事权益的下位概念财产权益在《侵权法》中是抽象的,泛指前面列举的十八种权利之外的财产权益,但也不是没有边际,以单行法律形式明确其上建立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信托受益权是在信托法中受到保护的民事权益,因此以侵权法保护没有任何理论障碍。信托行为无效后的救济模式,在我国信托法中尚属空白,且由于信托财产权仅是次生的财产所有权,其背后存在一个真正的所有权,结合其发源地英美国家和移植的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提出构建我国无效信托救济模式。
刘宏伟[8](2010)在《地产魅影》文中认为引子我们所在的地球每天都有形形色色的车祸发生,飞驰的汽车与飞溅的鲜血常常如影随形。若是此刻,有位其它星球的人把目光聚焦于地球西半球,聚焦于美洲大陆,再聚焦于美国东部的一条高速公路,当会看见一场堪称谋杀的车祸。杀手驾驶着一辆银灰色美洲豹,紧紧贴
袁义平[9](2003)在《大额存款被盗 竟是朋友所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近日,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朋友存折的刑事案件。被告人黄某、胡某均犯盗窃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8000元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
二、大额存款被盗 竟是朋友所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大额存款被盗 竟是朋友所为(论文提纲范文)
(1)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司法主张(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剩余立法权生成逻辑及其运行基础 |
第一节 剩余立法权基本释义 |
一、立法权基本概念 |
二、何为剩余立法权 |
第二节 剩余立法权何以生成 |
一、立法不作为中的剩余立法权的产生 |
二、立法转型过程中剩余立法权的产生 |
三、统一法律适用中剩余立法权的产生 |
第三节 两大法系剩余立法权运行的镜鉴 |
一、普通法系剩余立法权运行概述 |
二、大陆法系剩余立法权运行概述 |
第四节 剩余立法权的边界及其约束 |
一、剩余立法权与原生性立法权的边界 |
二、剩余立法权权力行使的约束及监督 |
第五节 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意蕴与涵摄 |
一、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意蕴 |
二、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进路 |
第二章 金融变革语境中的剩余立法权 |
第一节 金融的深化与创新 |
一、行政性金融向普惠性金融的转变 |
二、传统性金融向创新性金融的转变 |
三、资本不足向透明度不彰风险转变 |
四、资金融通向财富管理的功能转变 |
五、金融抑制向金融深化的理念转变 |
六、间接融资向直接融资的模式转变 |
第二节 金融变革中的金融法律关系要素更新 |
一、金融法律关系内容的变化 |
二、金融法律关系主体的扩大 |
三、金融交易权义结构的更新 |
四、金融交易对象范围的发展 |
五、金融法律条款技术性增强 |
第三节 实定法状态下金融法运行的追问 |
一、金融立法真的已经逻辑自足了吗? |
二、法官适用金融法真的没有续造吗? |
三、金融立法与金融司法真的无涉吗? |
四、适用创新真的打破成文法体系吗? |
第四节 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法理基础 |
一、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是针对法律建构主义的修正 |
二、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是对立法实践不完美的确认 |
三、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是维护法律实质公平的选择 |
四、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是适应经济基础巩固的需要 |
第五节 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现实动因 |
一、金融的开放性与广域性致使法律无法实现无缝规制 |
二、法律运行中人化努力不足与人际差别对金融法误解 |
三、“不得拒绝裁判”形成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时机 |
四、金融法的渊源为司法主张其剩余立法权生成了空间 |
第六节 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悖论破解 |
一、成文法体系中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可能性 |
二、金融法律规则与金融司法裁判规则贯通的逻辑梳理 |
三、金融立法强制保留与剩余立法权行使的合法性辨正 |
四、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民意基础扩张性阐释 |
第三章 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分配与可能路径比较 |
第一节 监管立法行使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理论与实践 |
一、金融监管立法的价值理念 |
二、金融监管立法的轨迹描述 |
三、金融监管立法的基本评价 |
第二节 自律规则行使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理论与实践 |
一、金融行业自律规则的一般概述 |
二、金融行业自律规则的一般概述 |
三、金融行业自律规则的基本评价 |
第三节 金融政策行使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理论与实践 |
一、金融政策的一般概述 |
二、金融政策的运行描述 |
三、金融政策的基本评价 |
第四节 司法机关行使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理论与实践 |
一、司法机关行使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基本理据 |
二、司法机关行使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现实描绘 |
三、司法机关行使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基本评价 |
第四章 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持法达变理念 |
第一节 金融领域发展之“变” |
一、金融交易领域的创新之变 |
二、金融交易领域的人性之变 |
三、金融交易领域的未来之变 |
第二节 金融领域之变的法律依归 |
一、金融领域不能脱法治理 |
二、金融领域不能守法不变 |
三、金融领域不能屈法而行 |
第三节 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持法达变基因 |
一、金融变法之现实不可能 |
二、金融深化之现实不可逆 |
三、持法达变之现实不可缺 |
第四节 持法达变理念下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正当性 |
一、司法主张金融法剩余立法权不可替代 |
二、持法达变对简单依法办事观念的完善 |
三、持法达变理念之于金融司法的契合性 |
第五章 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实现机制 |
第一节 利益衡量视角下的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司法实现 |
一、金融司法裁判中利益衡量运用基础 |
二、金融司法裁判利益衡量运用之调适 |
三、金融司法裁判利益衡量之具体展开 |
第二节 金融领域指导案例的优化与发展 |
一、拓展金融指导案例功能,明确金融指导案例的法律地位 |
二、以金融指导案例为试点,法定化金融指导案例基本效力 |
三、赋予金融法院相应权力,优化金融指导案例的生成机制 |
四、明确法律纠纷参照规则,提升金融指导案例适用的刚性 |
五、建立案例偏离报告制度,完善金融指导案例的适用规范 |
第三节 金融法造法性司法解释的发展与应用 |
一、金融法造法性司法解释的发展进路 |
二、金融法造法性司法解释的生成原则 |
三、金融法造法性司法解释的权力配置 |
四、金融法造法性司法解释的权力约束 |
余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2)刑事没收制度研究 ——以台湾地区没收新制为镜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思路 |
五、研究方法 第一部分 刑事没收制度总论研究 |
第一章 刑事没收制度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刑事没收制度的基本内涵 |
一、中国大陆语境下的刑事没收制度 |
二、台湾地区语境下的刑事没收制度 |
三、其他国家和地区语境下的刑事没收制度 |
四、还原大陆刑事没收制度的“本来面目” |
第二节 刑事没收制度的正当性基础 |
一、刑事没收制度的理论渊源 |
二、刑事没收制度的价值取向 |
三、刑事没收制度的合宪性考问 |
第三节 刑事没收制度镜鉴的根基 |
一、中国古代的刑事没收制度 |
二、中国近代的刑事没收制度 |
三、两岸现代刑事没收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
第二章 刑事没收制度的基本框架 |
第一节 刑事没收的客体范围 |
一、台湾地区刑事没收的客体范围 |
二、其他国家和地区刑事没收的客体范围 |
三、中国大陆刑事没收的客体范围及缺漏 |
四、刑事没收客体范围的精确划分 |
第二节 刑事没收的法律性质 |
一、台湾地区刑事没收的法律性质 |
二、其他国家和地区刑事没收的法律性质 |
三、中国大陆刑事没收的法律性质及弊端 |
四、刑事没收独立法律效果的明确界定 |
第三节 刑事没收的前提条件与法律效果 |
一、刑事没收前提条件的阶层论分析 |
二、刑事没收法律效果的物权论分析 |
第三章 构建大陆现代刑事没收制度的总体展望 |
第一节 构建大陆“三轨制”刑事制裁体系的可行性分析 |
一、刑事制裁体系的“一元主义”与“二元主义” |
二、大陆现行刑事制裁体系的基本态样 |
三、“有实无名”双轨刑事制裁体系的发展趋向 |
第二节 构建大陆现代刑事没收制度的具体路径 |
一、刑事没收法律性质与法律地位的明确 |
二、刑事没收与民事没收、行政没收的协调 |
三、刑法没收规范与刑事没收程序的融合 |
四、刑事没收客体范围的细化与增补 |
五、刑事没收前提条件的确定与法律效果的重塑 第二部分 刑事没收制度分论研究 |
第四章 违禁物的没收 |
第一节 违禁物的基本内涵 |
一、违禁物的界定 |
二、违禁物的划分 |
第二节 违禁物没收的法理依据 |
一、违禁物没收的正当性基础 |
二、违禁物没收的法律性质 |
第三节 大陆违禁物没收的主要问题 |
一、违禁物的范围界定模糊 |
二、没收前提条件设置不当 |
三、第三人合法权利的漠视 |
四、没收客体认定杂乱无章 |
第四节 大陆违禁物没收规范的完善 |
一、明确违禁物的认定方法 |
二、没收前提条件的特殊处理 |
三、重视第三人合法权利的保护 |
四、化解不同客体间的冲突与竞合 |
五、违禁物没收规范溯及力的特殊考量 |
第五章 供犯罪所用之物的没收 |
第一节 供犯罪所用之物的基本内涵 |
一、大陆语境下的“供犯罪所用之物” |
二、供犯罪所用之物认定方法的选择 |
三、供犯罪所用之物的逆向界定 |
第二节 供犯罪所用之物没收的法理依据 |
一、犯罪实行阶段中供犯罪所用之物的没收 |
二、犯罪预备阶段中供犯罪所用之物的没收 |
三、供犯罪行为结束后所用之物的特殊考量 |
第三节 大陆供犯罪所用之物没收的主要问题 |
一、没收的前提条件不明 |
二、没收的方式过于严苛 |
三、没收的主体存在缺漏 |
四、没收不动产态度保守 |
五、没收替代手段的缺失与用语的混乱 |
第四节 大陆供犯罪所用之物没收规范的完善 |
一、没收前提条件的进一步限制与解放 |
二、职权没收的采用与比例原则的适用 |
三、物权理论下没收主体的扩展与延伸 |
四、动产没收与不动产没收的同等对待 |
五、统一用语并建立层次分明的执行措施 |
第六章 犯罪所生之物的没收 |
第一节 犯罪所生之物的基本内涵 |
一、犯罪所生之物的特性与范围 |
二、犯罪所生之物的认定方法 |
第二节 犯罪所生之物没收的法理依据 |
一、犯罪所生之物没收的正当性基础 |
二、犯罪所生之物没收的法律性质 |
第三节 台湾地区犯罪所生之物没收规范的反思与借鉴 |
一、职权没收方式的再思考 |
二、没收前提条件的再推敲 |
三、没收主体对象的再商榷 |
四、没收替代措施的再考量 |
第七章 犯罪所得的没收 |
第一节 犯罪所得的基本内涵 |
一、“违法所得”与“犯罪所得” |
二、犯罪所得的界定与认定 |
三、推定犯罪所得的界定与认定 |
第二节 犯罪所得没收的法理依据 |
一、一般犯罪所得的没收 |
二、推定犯罪所得的没收 |
第三节 大陆犯罪所得没收的主要问题 |
一、没收的前提条件过于严苛 |
二、比例原则适用的空间有限 |
三、第三人财产权利的保护存有疏漏 |
四、替代措施的欠缺与没收用语的混乱 |
五、被害人合法财产权保护手段的匮乏 |
六、含混不清的推定犯罪所得没收规范 |
第四节 大陆犯罪所得没收规范的完善 |
一、明确没收的前提条件 |
二、比例原则的具体适用 |
三、强化对第三人财产权利的保护 |
四、构建没收及其替代措施双层体系 |
五、完善对被害人合法财产权的保护 |
六、推定犯罪所得没收的反思与借鉴 结语 附件:刑事没收制度适用之思维流程 参考文献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情况 后记 |
(3)社会保障制度与传统福利文化的耦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的缘起 |
一、家庭养老遭遇少子化问题的挑战 |
二、孝文化受到啃老族的侵袭 |
三、传统慈善精神难以嵌入社会保障制度 |
第二节 相关概念内涵与外延 |
一、传统福利文化 |
二、社会保障制度 |
三、耦合 |
第三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述评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国内外研究述评 |
第四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社会保障制度与传统福利文化耦合的依据 |
第一节 耦合的原因 |
一、耦合的必要性 |
二、耦合的重要性 |
第二节 耦合的可行性 |
一、耦合的理论可行性 |
二、耦合的现实可行性 |
第三章 社会保障制度与传统福利文化耦合的基础 |
第一节 耦合的现实基础 |
一、耦合的经济基础 |
二、耦合的政治基础 |
三、耦合的社会基础 |
第二节 耦合的理论基础 |
一、马克思有关社会保障的观点 |
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保障思想 |
三、国内学者建构的社会福利理论 |
第四章 社会保障制度与传统福利文化耦合的目标 |
第一节 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 |
一、构建更全面地满足人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 |
二、构建社会保障的“中国模式” |
第二节 塑造中国特色新型福利文化 |
一、实现传统福利文化的传承与创新 |
二、建构中国特色新型福利文化的制度基础 |
三、增强社会福利方面的文化软实力 |
第五章 社会保障制度与传统福利文化耦合的方式 |
第一节 基于参与方“身份”的耦合方式 |
一、“心理-制度”相耦合 |
二、“思想-制度”相耦合 |
三、“行为-制度”相耦合 |
四、“制度-制度”相耦合 |
五、“环境-制度”相耦合 |
六、“资源-制度”相耦合 |
第二节 基于参与各方间作用力的耦合方式 |
一、“吸纳-融入”方式 |
二、“保护-接纳”方式 |
三、“助推-支持”方式 |
第六章 社会保障制度与传统福利文化耦合的内容 |
第一节 社会保险与中国传统福利文化的耦合 |
一、传统福利心理与社会保险的耦合 |
二、传统福利思想与社会保险的耦合 |
三、传统福利行为与社会保险的耦合 |
第二节 社会救济与传统福利文化的耦合 |
一、传统福利心理与社会救济的耦合 |
二、传统福利思想与社会救济的耦合 |
三、传统福利行为与社会救济的耦合 |
第三节 社会福利与传统福利文化的耦合 |
一、传统福利心理与社会福利的耦合 |
二、传统福利思想与社会福利的耦合 |
三、传统福利行为与社会福利的耦合 |
第七章 社会保障制度与传统福利文化耦合的实现 |
第一节 耦合传统福利文化的社会保险制度 |
一、做实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并增加其用途 |
二、以家庭为基本参保单位 |
第二节 耦合传统福利文化的社会救济制度 |
一、实施精神与思想救济 |
二、强化家庭与社区在社会救济中的作用 |
三、慈善组织更多地扮演中介而非实施者的角色 |
第三节 耦合传统福利文化的社会福利制度 |
一、适应并支持中国人的情感生活 |
二、增强个体的自我保障能力 |
三、实现更多的民间供给 |
四、保持福利权利与福利义务的相对对等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作者读博期间的科研成果 |
(4)时代趋势、区域环境、人际网络与个体选择:熊范舆的曲折人生(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人生的辉煌与惨烈 |
二、熊范舆其人 |
三、选题意义、研究思路和资料概况 |
第一章 贵阳—兴义:初露头角 |
一、身世之谜 |
1、名字和籍贯 |
2、家庭背景 |
二、寒窗岁月 |
1、幸遇名师严修 |
2、学古书院求新知 |
三、初为人师 |
1、刘氏家族与笔山书院 |
2、短暂的兴义教书生涯 |
四、人际网络的初步构筑 |
第二章 贵阳—北京:末科进士 |
一、甲辰恩科的由来 |
二、末科进士 |
1、走出贵州 |
2、开封会试 |
3、金榜题名 |
4、科举停废 |
三、人际网络的提升 |
第三章 北京—东京:留学生涯 |
一、清末的留日风潮 |
二、从传统士人到留学精英 |
1、法政大学优等生 |
2、中国行政法学先驱 |
第四章 东京—北京:立宪先锋 |
一、立宪潮流的涌动 |
1、走向立宪的蹒跚之路 |
2、留日学生的立宪选择 |
二、立宪先锋的崛起 |
1、组建宪政讲习会 |
2、《中国新报》主笔 |
3、熊范舆的立宪思想 |
4、国会请愿运动的先声 |
第五章 华北—昆明:宦海初涉 |
一、与旧体制的磨合 |
1、“不安分”的老师 |
2、所谓“人才举荐” |
二、迟到的仕途机会 |
1、初署知县 |
2、滇督幕宾 |
第六章 昆明—贵阳:新旧鼎革 |
一、辛亥剧变前后的选择 |
1、暗助云南革命 |
2、亲历民国肇基 |
3、参与政党政治 |
4、襄助蔡锷治滇 |
二、并不安定的家乡 |
1、辛亥前夕贵州政坛的分野 |
2、辛亥贵州光复及其乱象 |
3、民初贵州政坛的血腥开端 |
第七章 贵阳(1):政坛波谲 |
一、反袁护国 |
1、云南首义 |
2、贵州响应 |
二、西南乱象 |
1、戴戡之死 |
2、精英网络的衰微 |
第八章 贵阳(2):实业兴省 |
一、发展金融 |
1、出掌中国银行贵州分行 |
2、中行贵州分行的迅速发展 |
3、动荡环境下的经营困境 |
二、倡导实业 |
1、力兴全省蚕桑事业 |
2、电力照明和其他实业 |
第九章 贵阳(3):遇刺身亡 |
一、“兴义系”的嬗变 |
二、新旧两派的矛盾和冲突 |
三、贵州政坛的血雨腥风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晚清津海关道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相关概念的解释和研究范围的界定 |
二、选题意义 |
三、本课题研究现状的述评 |
四、潜力与方向 |
五、研究重点、难点和创新点 |
第一章 晚清津海关道的设立 |
第一节 道台的设立与沿革 |
第二节 清后期海关道制度的形成 |
一、清朝海关的设立与演变 |
二、海关道制度的形成 |
第三节 天津开埠与三口通商大臣的设置 |
一、天津开放通商 |
二、三口通商大臣的设置及其局限性 |
三、天津教案与三口通商大臣的裁撤 |
第四节 津海关道的设立 |
一、议设津海关道 |
二、首任津海关道的遴选 |
三、添设津海关道背后的隐情 |
第二章 津海关道的基本情况考察 |
第一节 津海关道的职能变迁 |
一、津海关道事权的最初界定 |
二、中后期职能的演变 |
第二节 津海关道的衙署及衙门的内部构成 |
第三节 津海关道的收入和办公经费 |
一、最初的薪俸和经费 |
二、后期的收入和办公费用 |
第四节 对津海关道员的量化考察 |
一、地理背景 |
二、资格与行政经历 |
三、接受任命时的年龄与任职时间 |
四、升迁与后期的经历 |
第三章 津海关道与晚清官僚体系 |
第一节 津海关道与直隶总督 |
一、对直隶总督的量化考察 |
二、直隶总督管理津海关道的权力渊源 |
三、津海关道的任职路径 |
四、津海关道与直隶总督之间的矛盾 |
五、直隶总督的思想倾向对津海关道的影响 |
第二节 津海关道与天津道 |
一、对天津道的量化考察 |
二、权力渊源的不同 |
三、初期李鸿章的分工设想与政治现实 |
四、后期中央控制下责权的澄清 |
第三节 津海关道与晚清官僚政治 |
一、变局中直隶总督职权的扩展 |
二、中央对地方政治势力的控制 |
三、中央权威下地方官僚群体的应对策略 |
第四章 津海关道与中外交涉事务 |
第一节 津海关道最初的工作环境 |
第二节 教案的处理 |
一、晚清的教案 |
二、津海关道陈钦对《传教章程》的修改 |
三、议结“布国商人索赔案” |
第三节 中日定约、修约谈判 |
一、日本第一次请求订约 |
二、日本第一次毁约 |
三、日本第二次毁约 |
第四节 庚子事变后接收天津 |
一、庚子事变对天津政局的影响 |
二、接管天津 |
第五节 对津海关道交涉职能的评价 |
第五章 津海关道与海关事务 |
第一节 晚清的海关监督与税务司 |
一、偏误:传统观念中海关监督的地位 |
二、五口通商之初的海关监督与领事官 |
三、税务司与海关监督并立的二元体制 |
四、清政府和总税务司对两者关系的定位 |
第二节 津海关的税务司群体及其职责 |
一、津海关税务司群体 |
二、津海关税务司的职责 |
第三节 津海关道管理津海关的具体职责 |
一、征收税款 |
二、保管税款 |
三、支付和解运税款 |
四、参与确定税额 |
第四节 津海关道与津海关税务司的关系——以同治末年洋药斤数案为例 |
一、权责互补之同僚 |
二、来自税务司的努力 |
三、津海关道对税务司的依赖 |
四、两者间的矛盾及解决途径 |
第六章 津海关道与洋务新政 |
第一节 津海关道职责的拓展 |
第二节 津海关道与洋务新政 |
一、天津机器局 |
二、旅顺军港 |
三、华盛纺织厂 |
第三节 津海关道在洋务新政事业中的作用 |
一、指臂之助 |
二、保驾护航 |
三、保障经费 |
四、确保权益 |
第四节 津海关道职能的再变化 |
一、津海关道职能的收缩与回归 |
二、津海关道职能的后期定位 |
第七章 津海关道与天津的城市建设 |
第一节 开埠通商后天津的变化 |
一、国家的海防重地 |
二、北方最大的对外贸易港口与工商业城市 |
第二节 津海关道与近代天津的教育事业 |
一、广设义学 |
二、兴办近代学堂 |
第三节 津海关道与近代天津的市政建设 |
一、整修道路 |
二、整饬环境卫生 |
三、整治海河 |
四、改造桥梁 |
第四节 津海关道的善举 |
一、恤嫠会 |
二、广仁堂 |
三、支持采访局 |
四、津海关道在全国的赈灾济贫活动 |
第五节 津海关道倡办社会公益事业的动力 |
一、经费来源 |
二、公益事业中津海关道的首要地位 |
三、获得社会声望:津海关道自保与发展之道 |
结语 |
征引史料与参考论着 |
后记 |
(6)秦汉时期财政运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对象的界定 |
二、相关学术史回顾 |
三、研究的理论、范围和方法 |
第一章 秦朝中央集权财政的最初确立 |
第一节 帝国建立统一的财政制度 |
第二节 秦朝的财政运作与财政危机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西汉时期统一财政的盛极而衰 |
第一节 西汉初年实行的紧缩型财政政策 |
第二节 武帝的军事财政与以赋税手段干预经济 |
第三节 昭宣时期休养民力政策与财政的稳定发展 |
第四节 西汉后期社会矛盾全面激化与国家干预经济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东汉统一财政恢复、趋于混乱以至崩溃 |
第一节 东汉初年对豪强阶层实行“柔道”政策 |
第二节 东汉对匈政策转变影响了国家财政的发展 |
第三节 东汉中后期平羌战争的曲折与政府的财政运作 |
第四节 外戚与宦官轮流擅政之下对财力的豪夺与兼并 |
第五节 东汉桓灵时期宦官独霸朝政下的财政运作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无效信托行为的理论与实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本文研究的缘起及现实意义 |
1.1.1 无效信托行为的理论困境 |
1.1.2 无效信托行为的现实困境 |
1.2 文件综述 |
1.3 研究范围之厘定 |
1.4 本文研究的研究方法 |
1.4.1 内在与外在观点的研究方法 |
1.4.2 比较分析研究方法 |
1.4.3 历史视角分析研究方法 |
1.5 本文框架以及创新点 |
第2章 信托行为概念论——从历史走到当下 |
2.1 信托制度的源流与嬗变——在历史中解析信托行为 |
2.1.1 信托制度的源流 |
2.1.2 信托制度的嬗变与现代化—以现代信托业的先驱美国为例 |
2.1.3 大陆法系的信托制度移植与争议:功夫在诗外 |
2.1.4 我国信托的发展历程的特殊性 |
2.1.5 从信托制度的发展历程中梳理信托制度的基本法理 |
2.2 信托行为的非“合同性”论纲 |
2.2.1 英美法系中的信托行为与信托合同之争 |
2.2.2 大陆法系难以割舍的信托合同情结阻碍信托业的发展 |
2.3 信托行为在物权法中的理论困境及法理分析 |
2.3.1 信托制度在物权法中的困境 |
2.3.2 从信托财产权归属向信托行为主导模式的转变 |
2.4 有关信托行为非主流学说以及评述 |
2.5 信托行为概念的诠释:超然于债权与物权之外的独立法律行为 |
2.5.1 法律体系中的概念应当是明确的 |
2.5.2 法律行为理论概要 |
2.5.3 英美法中是否存在信托行为概念的释疑 |
2.5.4 大陆法系中信托行为概念的争议及评述 |
2.5.5 关于信托行为概念的管见 |
2.6 本章小结 |
第3章 信托行为的理论解析与逻辑证成:从法技术设计角度的分析 |
3.1 现代信托行为客体的广泛性 |
3.1.1 信托行为客体之财产的发展变迁 |
3.1.2 我国《物权法》中的物及物权可以信托吗 |
3.1.3 我国信托实践中实然存在的信托财产分析 |
3.1.4 结论 |
3.2 现代信托行为的高度技术性——以金融信托为例 |
3.3 信托行为的理论解析和逻辑证成:以法技术运用为视角 |
3.3.1 德国的物权行为理论与英美的契据交付行为原理之比较 |
3.3.2 信托行为的理论解析与逻辑证成:独立性与无因性 |
3.3.3 代结论 |
3.4 现代信托金融产品化与信托行为制度理论的契合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无效信托行为制度比较研究 |
4.1 无效信托行为的含义 |
4.2 无效信托行为原论:一个理论分析框架 |
4.2.1 信托行为的“负外部性”的存在可能 |
4.2.2 信托行为的效力控制 |
4.3 英美法系之无效信托行为及其评价:以美国信托法重述为例 |
4.3.1 目的非法之无效信托 |
4.3.2 违反公共政策之无效信托 |
4.3.3 规避法律之无效信托 |
4.3.4 违反永续性原则之无效信托以及当代价值 |
4.3.5 信托条款不确定之无效信托 |
4.4 大陆法系之无效信托及其评价 |
4.4.1 德国的无效信托及评析 |
4.4.2 法国的无效信托及评析 |
4.4.3 日本的无效信托及评析 |
4.5 我国无效信托行为类型之检讨 |
4.5.1 信托目的违法性与损害公共利益 |
4.5.2 信托财产和信托受益人不确定之无效信托 |
4.5.3 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无效信托 |
4.5.4 引致规范下的无效信托 |
4.5.5 我国无效信托制度的评价与反思 |
4.6 个案分析 |
4.6.1 无效信托案例之一:安信信托案 |
4.6.2 无效信托案例二:高春惠与叶正杰股票信托纠纷案 |
4.6.3 无效信托案例三:东方资产与信托公司信托债权案 |
4.7 本章小结 |
第5章 无效信托行为的法律后果及救济 |
5.1 比较法视域下的无效信托行为的法律后果 |
5.1.1 英美法关于无效信托后果的制度设计 |
5.1.2 大陆法关于无效信托后果的制度设计 |
5.2 无效信托法律救济的理论基础 |
5.2.1 受益权性质之争 |
5.2.2 《侵权法》视角下的受益权请求权基础 |
5.3 无效信托的救济方式 |
5.3.1 信托无效后的返还财产诸多问题与对策 |
5.3.2 无效信托中受害人的损害赔偿及范围 |
5.3.3 追及制度引入无效信托救济制度的合理性及障碍分析 |
5.3.4 无效信托行为的公法责任 |
5.4 信托产品消费的特殊保障机制构建 |
5.5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四、大额存款被盗 竟是朋友所为(论文参考文献)
- [1]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司法主张[D]. 朱飞.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2]刑事没收制度研究 ——以台湾地区没收新制为镜鉴[D]. 屈舒阳. 厦门大学, 2018(12)
- [3]社会保障制度与传统福利文化的耦合研究[D]. 赵春雷. 厦门大学, 2018(07)
- [4]时代趋势、区域环境、人际网络与个体选择:熊范舆的曲折人生[D]. 黄云龙. 南京大学, 2013(10)
- [5]晚清津海关道研究[D]. 谭春玲. 华中师范大学, 2012(12)
- [6]秦汉时期财政运作研究[D]. 张捷. 华东师范大学, 2012(11)
- [7]无效信托行为的理论与实践研究[D]. 曲天明. 大连海事大学, 2012(03)
- [8]地产魅影[J]. 刘宏伟. 当代(长篇小说选刊), 2010(04)
- [9]大额存款被盗 竟是朋友所为[J]. 袁义平. 湖南农业, 20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