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张国凤[1](2020)在《公安民警保险制度改革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进入转型期,加上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我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工作量不断加重,“5+2”、“白加黑”的工作模式成为常态,警察职业健康状况不容乐观。加之各种社会利益矛盾日益凸显,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数量有所攀升,袭警事件时有发生,警察职业风险日益增加,警察已成为和平时期为公众利益牺牲最多的职业群体。因此,预防和降低警察职业风险,加强公安民警职业保障,已成为当前深化公安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然而,与日益增长的公安民警职业风险保障需求相比,现有的公安民警职业保障制度已与警察职业的高风险状况极不匹配。如何加强警察在医疗、抚恤、保险等方面的职业风险保障,避免或减少警察因公牺牲或负伤,特别是在职期间发生职业伤害等意外所导致的生活致贫等损失,已成为确保人民警察正常履职的关键问题。保险作为提高警察职业风险保障、加强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具有快捷、高效、灵活的特点,是目前弥补现有警察职业风险保障制度供给不足,降低政府财政负担、提供补充经济赔偿的有效途径。尽快建立符合公安民警职业特点的警察保险制度,已成为十八大以来深化公安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本论文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保险制度展开研究,力图通过深层理论探索和问题研究,为目前正在进行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改革提供多元的解决之道。本文从界定公安民警保险制度的相关概念出发,运用风险管理理论、职业安全与健康理论、社会保障权理论和多中心治理理论,对建立人民警察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探究。通过梳理公安民警保险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历史进程,对现行公安民警职业风险保障制度,特别是公安民警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分析。在借鉴国外警察及其他职业保险制度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立符合我国警察职业特点的公安民警保险制度一系列建议举措,包括:加强公安民警保险制度法律建设、建立健全公安民警相关保险制度、增设警察执法安全责任险、建立多元化资金筹措模式等解决途径。希翼本研究能够为全面深化公安体制改革和完善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提供一定的智力支持。
郑树勋[2](2019)在《我国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改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律师责任险是专家责任保险市场中一个重要的分支。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律师行业在积极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职业风险的考验。当前我国律师责任险制度采取各省市律师协会统保,各省市投保不同财产保险公司的模式,在没有强制性法文颁布的情况下,律师责任险以形似强制而非强制的方式运作着,其背后暴露的投保主体混乱、保险责任范围过小、运行机制等问题一直被国内的学术界、业界讨论着。随着2018年3月深圳市推出了医生个人责任保险,进一步丰富了医生职业责任保险,对于律师责任险的改善也应提上日程。律师责任险是承保律师或律所在其开展法律业务的过程中,因其过失导致第三任或委托人的实际损失时,需进行赔付的责任险,目前我国律师责任险存在着仍需改善的内容,本文则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文献进行梳理,以我国律师责任险制度、保险范围、律师责任险保费为研究对象,对如何改善我国律师责任险进行研究。具体研究内容如下:首先对律师责任险制度现状进行分析,并对该保险的保险范围进行梳理和评析,提出保险范围应当包括第三人损失以及精神损失。其次,依据现有资料,本文通过梳理《中国保险年鉴》、《中国律师年鉴》2001年至2015年律师责任险相关数据,通过灰色预测模型及极大似然估计法计算出2015年律师责任险保费约为58.7元/人。最后根据以上评析及实证结果提出应当对第三人、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并建议在责任限额下使用阶梯费率对不同风险个体进行保费收取,以此推进我国律师责任险的开展。
胡莎[3](2019)在《律师执业民事责任研究》文中指出律师队伍作为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主体,作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对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在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实践中,大部分律师能够尽职的完成委托事项,但由于律师专业水准、职业素养的差异性,律师侵犯当事人权利的案件时有发生。宪法和法律赋予了律师执业的权利,因此,律师应当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执业,若有越界,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本文通过对律师执业民事责任制度实践现状的剖析,在借鉴国外相关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律师执业民事责任的认定、律师执业风险的分担等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结合现有的理论和实践状况,提出一些建议,盼望对我国律师责任制度的完善尽一点绵薄之力。
黑龙江省法学研究所课题组,王元庆[4](2018)在《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律师维权惩戒执业管理策略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习近平总书记在对黑龙江省作出重要讲话时指出:"法治化环境最能聚人聚财,最有利于发展"。2018年为黑龙江省"法治建设年",省委和省政府提出了整顿作风优化营商环境、聚焦法治建设的工作任务和目标。在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省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必须加强律师维权惩戒执业管理,坚持保障与规范并重,维权与惩戒并举,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不断加强律师维权惩戒工作,在机制与制度上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为律师行业的生存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充分发挥律师在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特殊作用,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优质的、高效的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
李雅楠[5](2017)在《律师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律师、医生等专业行业,由于其工作性质,相较与其他行业来说职业风险比较高。律师在接受委托人委托为其进行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稍有失误就可能会给委托人或是其他第三人造成十分严重的损失、损害,因而面临高额的赔偿责任。同时,自改革开放至今,我国各行各业都蓬勃发展,律师行业也不例外,队伍不断扩大,业务种类不断更新。但实际上,随着我国法律服务稳步进军国际领域,不断新生诸多新型法律关系,法律服务的种类也因此层出不穷。又正因为这些新型的法律关系法律服务尚无先例可循,承办这类业务的律师及其执业律所承担的潜在赔偿责任程度也越来越高。为了更好的转嫁风险,律师执业风险分担俨然成为广大律师、律所、律协应当关注的重要问题。本文将从四个方面深入研究律师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并通过借鉴境外各国家及地区成功的立法实践,为我国律师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的尽一份绵薄之力。第一章从保险法理论角度,引入我国的律师责任保险制度。通过对律师责任保险的定义、性质、种类、特征等基本理论分析,使读者对律师责任保险有一个初步的了解。第二章通过数据和表格,直观的将我国律师责任保险的实施背景和实施格局展示出来,为下文论述我国律师责任保险的不足与完善做铺垫。第三章就我国律师责任保险的不足展开讨论,文章有针对性的指出,我国现行律师责任保险制度最大的问题有两点:其一是没有形成完善的立法体系,其二就是如今全国范围内形成的由省级律协统保的趋势并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律师制度的实情,并深入分析了不适合的原因。最后一章就以上问题提出解决方案,解决方法是对比境外优秀立法实践,找到适合我国国情的解决方法。例如,我国应当施行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的市场化运行,废除过时的法律,建立健全律师责任保险制度等。
周敏[6](2017)在《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截止今年,2007年施行的《企业破产法》已经迈入第十个年头,这意味着,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以法律的形式存在已经十年有余。这十年间,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市场竞争愈发激烈,企业所面临的市场环境也日趋恶劣,企业破产已成为一种市场更替的手段;但目前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停留在法律制度的概念层面,除学术界一些简单的论述之外,保险行业没有相关的保险产品,几乎不存在以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命名的保险产品。为响应中央供给侧改革、僵尸企业清理的方针,企业破产将走向常态化、规范化与法治化,破产管理人的需求有所增大,管理人执业所承担压力也将有所增加,管理风险不可避免。为分散管理人执业风险,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不应该只停留在法律文本层面,市场应该构建相应的保险产品,服务于市场经济建设。基于此,本文通过对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的分析和阐述,提出一些构建和完善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的想法,具体如下:第一部分阐述了破产管理人的执业风险。该部分从两个视角进行分析:首先探讨了管理人执业风险的成因,明确了管理人执业责任风险主要是源于其尴尬的法律地位和繁重的管理职责。其次总结了管理人执业风险的几种类型,主要包括:财产和文件资料管理风险、经营管理风险、诉讼风险及其他风险。第二部分主要是对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在论证管理人责任保险的必要性方面,从管理人执业风险不可避免、管理人自身风险承担能力有限、风险大小无法预估等视角进行分析。在论证管理人责任保险的可行性方面,主要从分析管理人执业风险的可保性、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制度能够提供一定的实践经验、我国已经建立的其他行业的责任保险制度能够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法律技术层面的支撑等四个视角进行探讨。第三部分是在第一、二部分的基础上作出的,对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的属性进行明确,并阐述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的结构。一方面,论证了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属于强制性责任保险,也是一种专家责任保险;另一方面,探讨了该保险的结构包括保险的主体、保险承保范围、保险期间、保险承保模式、保险索赔方式、保险的责任限额与免赔额、保险责任免除等内容。第四部分是对我国破产管理人责任保险的完善。该部分是文章的核心,首先以分析我国破产管理人责任保险的现状和不足为基础,探寻问题的根源;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的构想,具体从四个层面进行完善:(1)是要求对已有的法律制度进行完善;(2)是建立行业协会引导投保机制;(3)是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的计价模式,是全文的创新点;(4)是讨论解决管理人保险重叠的问题。本文在对各方面进行详尽论述之后,期待能够设计出解决目前我国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困境的方法。但目前笔者仅从理论上进行分析、研究、设计,难免不尽人意。故笔者希望在毕业后的工作实践中,不断修正、完善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构想,以期有利于司法实务。
张建华[7](2017)在《律师执业民事责任调查报告 ——以南通地区律师执业情况为调查范围》文中认为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和法治社会建设的有序推进,人们开始越来越懂得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处理法律事务、解决纠纷。人们对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律师作为国家法治建设的一支特殊力量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在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律师勤勉尽责,认真细致地完成委托事项,依法维护当事人权益,保证法律准确实施,但极少数律师在实际执业过程中因为不同的原因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行政部门在日常管理中,承担了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管理之责,经常有当事人或第三人对律师在执业过程出现的问题提出投诉和索赔,从2012年开始,南通地区每年发生律师执业投诉案件大约为30件左右,作为律师行业的主管机关,司法局的同行们常常苦于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和明确的程序来解决争议。律师制度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不可或缺的部分,它规定了律师的性质、职责、权利和义务及律师活动准则、业务领域、组织架构、管理机制、法律后果等内容。律师执业民事责任制度又是律师制度的关键组成部分。律师执业民事责任是一种特殊主体的民事责任,《律师法》第54条对此规定得比较原则,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问题有一定的研究和争论,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民事责任的认定亦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实务做法。本文通过调研南通地区近年来因律师执业投诉案件引发的民事责任纠纷,归纳分析律师执业过程中因为违反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违反专业服务合同约定、不符合基本执业水准、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的监督管理缺位从而承担执业民事责任的五大主要类型,并从律师的执业能力、管理体制、社会环境、惩戒力度等四个方面来深入分析律师执业民事责任的产生原因,阐述了预防和减少律师执业民事责任的重要意义。运用学到的民法理论知识分析律师执业民事责任的概念、性质特征、对委托人和第三人的义务来源,尤其是对律师执业民事责任中,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区分基础、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第三人范围的特别限制予以探索。结合司法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能从减少和预防律师执业民事责任的角度,提出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自我保护教育,规范行业和律师事务所的自身管理,预防和完善律师执业民事责任风险转移机制,用好免责条款、建立和完善律师执业保险与赔偿基金机制等方面的建议。
赵毅[8](2017)在《《律师法》颁布20年来我国律师承担民事责任实证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对《律师法》颁布20年来158个案例的实证研究显示,律师民事责任纠纷在日渐增多,且从发达省市扩展到全国各地,所涉业务类型趋向多样。整体上看,律师对委托人之违约责任是律师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类型,但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律师对委托人和第三人之侵权责任、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追偿纠纷及律师责任保险纠纷。以《律师法》、《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为中心,我国多层次的律师民事责任法律体系已经建立,但就若干具体制度之适用,法院见解却并不一致。《律师法》第54条所规定律师事务所对律师之替代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有被突破趋势,律师责任保险制度却裹足不前,尚待与律师民事责任制度有效衔接。如何准确评估律师执业风险之限度,并在解释论维度整合现行法体系,将是今后一段时期律师业及司法实践面临的重要课题。
金荣,陈心蕙[9](2015)在《构建律师责任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文中提出律师责任险曾被誉为职业责任保险市场的"领头羊",但是并未随着上世纪末律师责任赔偿制度的建立而有效地发展起来,入世后曾一度被强制推行而实际上又缺乏法律依据。基于提高律师职业社会公信力、抵御执业风险、稳定法律服务市场等因素考量,构建律师责任险制度十分必要,同时基于对法理基础、市场需求和市场供给三方面的探讨分析,构建律师责任险制度具有可行性。
韩长印,郑丹妮[10](2014)在《我国律师责任险的现状与出路》文中研究表明我国律师责任险在上世纪末并未随着律师责任赔偿制度的建立而得到有效推行,本世纪以来,律师责任险的发展不仅始终缺乏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支撑,而且2009年《保险法》的修改使得曾被力图推行的强制律师责任险丧失了合法性依据。我国律师责任险的现状表现为:在实施背景方面,职业责任保险本身发展不充分,律所已普遍为律师提供"两险一金",律师执业纠纷多而理赔少,律师负赔偿责任的事由相似;在宏观格局方面,各省律师责任险统保进程不一,保险公司形成地域性垄断;在具体条款方面,被保险人范围约定不一,保险标的排除侵权责任,多重赔偿限额十年不变,保险条款简单模仿。我国律师责任险的改革出路包括废除过时的规范性文件、构建自愿律师责任险制度、改进律师责任险合同条款等。
二、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公安民警保险制度改革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其他职业保险制度相关文献综述 |
1.3.2 警察职业风险保障制度相关文献综述 |
1.3.3 公安民警保险制度相关文献综述 |
1.4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4.3 创新点 |
2 本论文相关基本概念分析 |
2.1 警察职业风险 |
2.2 警察职业风险保障制度 |
2.3 公安民警保险制度 |
3 建立健全公安民警保险制度的理论分析 |
3.1 风险管理理论 |
3.2 职业安全与健康理论 |
3.3 社会保障权理论 |
3.4 多中心治理理论 |
4 公安民警保险制度建立的历史回顾 |
4.1 公安民警保险制度的萌芽期(1949 年——1979 年) |
4.2 公安民警保险制度的建立期(1979 年——2000 年) |
4.3 公安民警保险制度的发展期(2000 年——2013 年) |
4.4 公安民警保险制度的改革创新期(2013 年至今) |
5 警察职业风险现状及相关职业风险保障制度的问题分析 |
5.1 警察职业风险现状 |
5.1.1 职业安全和健康风险 |
5.1.2 法律风险 |
5.1.3 经济风险 |
5.2 警察职业风险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
5.2.1 警察职业风险相关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
5.2.2 公安民警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
6 国外警察及其他职业保险制度的经验 |
6.1 国外警察保险制度的理论和实践 |
6.2 其他职业保险制度相关简介 |
6.3 国外警察及其他职业保险制度的经验借鉴 |
7 改革和完善我国公安民警保险制度的途径探索 |
7.1 加强公安民警保险制度法律建设 |
7.2 建立健全公安民警相关保险制度 |
7.3 设置符合人民警察职业特点的特殊险种 |
7.4 建立多元化资金筹措模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业风险保障制度研究调查问卷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2)我国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改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文献述评 |
1.3 研究思路与内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 |
1.3.3 研究方法 |
第2章 律师责任险的现状分析 |
2.1 律师责任险的概念和特征 |
2.1.1 律师责任险的概念 |
2.1.2 律师责任险的特征 |
2.2 我国律师责任险制度现状 |
2.2.1 我国实行律师责任险强制制度 |
2.2.2 律师责任险投保主体混乱 |
2.2.3 律师责任险责任范围情况 |
2.2.4 律师责任险保费收取情况 |
第3章 我国律师责任险保险范围分析 |
3.1 保险范围 |
3.1.1 我国律师责任险的保险范围 |
3.1.2 其它地区律师责任险的保险范围 |
3.2 除外责任 |
3.2.1 我国律师责任险的除外责任 |
3.2.2 其他国家和地区律师责任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 |
3.3 评析 |
3.3.1 保险范围 |
3.3.2 除外责任 |
第4章 我国律师责任险的保费拟定 |
4.1 数据选取 |
4.2 研究方法 |
4.2.1 损失频率——灰色预测GM(1,1)模型 |
4.2.2 损失幅度——极大似然估计(MLE)法 |
4.3 律师责任险的保费拟定 |
4.3.1 损失频率估计 |
4.3.2 损失幅度计算 |
4.3.3 律师责任险保费评估 |
第5章 改善我国律师责任险的建议 |
5.1 完善律师责任险制度的建议 |
5.2 完善律师责任险制度投保主体的建议 |
5.3 完善律师责任险范围的建议 |
5.3.1 应当将对第三方的赔偿责任纳入责任范围 |
5.3.2 应当将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纳入责任范围 |
5.4 完善律师责任险保费收取的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律师执业民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内容和意义 |
(二)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 |
一、律师执业民事责任概述 |
(一)律师执业民事责任的含义 |
(二)律师执业民事责任的法律性质 |
二、律师执业民事责任的认定 |
(一)律师执业民事责任的主体 |
(二)律师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三)律师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
三、我国律师民事责任制度的运行现状 |
(一)相关判决文书调查分析 |
(二)律师执业民事责任的认定和处罚 |
(三)律师执业民事责任产生的原因分析 |
四、律师民事责任风险的分担 |
(一)我国律师执业责任风险分担制度概述 |
(二)我国的制度选择 |
五、完善我国律师执业民事责任制度的思考 |
(一)完善有关律师执业民事责任的立法 |
(二)完善律师民事责任纠纷的处理方式及程序 |
(三)建立律师执业责任风险防范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律师维权惩戒执业管理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律师维权执业管理策略 |
(一) 建立健全反映律师诉求的内部工作机制 |
(二) 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 |
(三) 完善保障律师参与诉讼权利机制 |
(四) 建立律师辩护代理意见与司法裁判文书说理衔接机制 |
(五) 建立健全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 |
二、律师惩戒执业管理策略 |
(一) 建立健全律师执业监管协调机制 |
1. 建立跨地域的监管协调机制 |
2. 建立跨部门的监管协调机制 |
3. 建立跨行业的监管协调机制 |
(二) 强化律师行业惩戒与行政处罚衔接机制 |
(三) 完善律师不良执业信息公开披露和查询制度 |
(四) 建立违规违法律师的跟踪监管机制 |
(五) 健全律师执业考核制度 |
1. 确立律师执业考核指标体系 |
2. 健全律师执业评估机制 |
3. 强化律师执业考核结果运用机制 |
(5)律师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律师责任保险概述 |
第一节 律师责任保险的起源 |
一、世界法制史上律师责任保险的起源 |
二、我国现行律师责任保险的起源 |
第二节 律师责任保险内涵与外延的界定 |
一、律师责任保险内涵与外延界定的学术理论 |
二、律师责任保险内涵与外延的分析 |
第三节 律师责任保险的特征 |
一、以损害补偿原则为偿付原则 |
二、多为索赔型律师责任保险 |
三、保险标的以违约责任为主、侵权责任为辅 |
第二章 律师责任保险的实施背景和实施格局 |
第一节 律师责任保险的实施背景 |
一、相较于其他责任保险并不完善 |
二、律师责任保险现状:纠纷多,理赔少 |
第二节 我国律师责任保险的实施格局 |
一、投保方式不统一 |
二、保险公司垄断局面 |
第三章 我国目前律师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不足 |
第一节 律师责任保险法律体系的不完善 |
第二节 全国范围内倾向于推广强性律师责任保险 |
一、不加区分风险等级的普遍推广强制性律师责任保险并不公平 |
二、强制推广律师责任保险会使各方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管变得松懈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律师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清理过时法律法规,构建清晰有效的律师责任保险法律体系 |
第二节 应当大力推行律师责任保险的市场化过程 |
一、国外律师执业责任发展的三阶段 |
二、我国应当推行律师责任保险的市场化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破产管理人的执业风险分析 |
(一)破产管理人执业风险的成因 |
(二)破产管理人执业风险的分类 |
二、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一)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的必要性 |
(二)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的可行性 |
三、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的属性和结构 |
(一) 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的属性 |
(二)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的构成 |
四、我国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 |
(一)我国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的现状与不足 |
(二)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的构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律师执业民事责任调查报告 ——以南通地区律师执业情况为调查范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研究现状 |
三、实施调研的设计与调研方法 |
第一章 律师执业民事责任之实证样态 |
一、律师执业民事责任的类型划分 |
(一) 违反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 |
(二) 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
(三) 违反专业服务合同约定 |
(四) 律师执业不符合基本执业水准 |
(五) 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的监督管理缺位 |
(六) 其它 |
二、律师执业民事责任的产生原因 |
(一) 执业律师来源多元执业水平不一 |
(二) 律师管理体制多元容易造成管理不规范 |
(三) 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不到位 |
(四) 对违法违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惩戒不力 |
三、预防和减少律师执业民事责任的重要意义 |
(一) 改善律师执业环境的需要 |
(二) 符合律师业国际化发展的方向 |
(三) 有利于律师制度的完善 |
第二章 律师执业民事责任制度之理论基础 |
一、律师执业民事责任的概念厘清 |
二、律师执业民事责任的性质特征 |
三、律师执业民事责任的义务来源 |
第三章 律师执业民事责任调查处理实务之探索 |
一、承担律师执业民事责任的主体 |
二、律师执业民事责任的认定 |
三、律师执业民事责任的调查处理程序 |
第四章 预防和减少律师执业民事责任之思考 |
一、教育为先,提升律师的执业素养 |
(一) 强化政治意识,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 |
(二) 强化规范意识,加强律师执业纪律教育 |
(三) 强化风险意识,加强律师自我保护教育 |
二、管理为要,规范行业和律师事务所的自身管理 |
(一) 必须强化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的宏观管理 |
(二) 必须强化律师协会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行业管理 |
(三) 必须强化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日常管理 |
三、预防为本,完善律师执业民事责任风险转移机制 |
(一) 善用免责条款 |
(二) 完善律师执业民事责任保险制度 |
(三) 建立律师执业风险赔偿基金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8)《律师法》颁布20年来我国律师承担民事责任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实证数据的统计分析 |
(一) 研究方法 |
(二) 总体性数据 |
二、律师对委托人民事责任之认定 |
(一) 责任主体之认定 |
(二) 委托关系之认定 |
(三) 律师对委托人民事责任之性质认定 |
(四) 过错之认定 |
(五) 赔偿范围之认定 |
三、律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之认定 |
(一) 律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之性质认定 |
(二) 过错之认定 |
(三) 赔偿范围之认定 |
四、追偿与律师责任保险问题 |
(一) 追偿纠纷 |
(二) 律师责任保险纠纷 |
五、结论 |
(10)我国律师责任险的现状与出路(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律师责任险制度的演变轨迹 |
(一)律师责任赔偿制度的诞生 |
(二)我国强制律师责任险的推行 |
(三)强制律师责任险与《保险法》的冲突 |
二、我国律师责任险的实施状况 |
(一)律师责任险的实施背景 |
(二)律师责任险的实施格局 |
(三)具体保险条款 |
三、我国律师责任险的改革出路 |
(一)清理并废除过时的规范性文件 |
(二)构建自愿律师责任险制度 |
(三)改进律师责任险合同条款 |
四、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公安民警保险制度改革问题研究[D]. 张国凤.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0)
- [2]我国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改善研究[D]. 郑树勋. 湖南大学, 2019(06)
- [3]律师执业民事责任研究[D]. 胡莎. 江西师范大学, 2019(03)
- [4]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律师维权惩戒执业管理策略研究[J]. 黑龙江省法学研究所课题组,王元庆.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8(05)
- [5]律师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 李雅楠. 华东政法大学, 2017(02)
- [6]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研究[D]. 周敏. 西南政法大学, 2017(07)
- [7]律师执业民事责任调查报告 ——以南通地区律师执业情况为调查范围[D]. 张建华. 东南大学, 2017(04)
- [8]《律师法》颁布20年来我国律师承担民事责任实证研究[J]. 赵毅. 法律适用(司法案例), 2017(04)
- [9]构建律师责任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J]. 金荣,陈心蕙. 法制与经济, 2015(20)
- [10]我国律师责任险的现状与出路[J]. 韩长印,郑丹妮. 法学, 201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