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谈谈职务犯罪讯问的五个阶段(论文文献综述)
尤达[1](2021)在《网络时代美国创剧人研究》文中提出美国创剧人,英文为the creator of American TV soaps,sitcoms and series,原指提供故事创意或者完成试播集剧本向各大电视网推销的人,在实际生产中演变为美剧的创作主体,即具有创作剧本能力的执行制片人。从历史观之,电视时代的创剧人在美剧生产过程中流露出普遍性特点,由此形成的群体特征深刻影响着创剧人自身的演变:从身份的确立到群体的形成,再到阶层的固化。网络时代的创剧人致力于群体特征的变革,以此打破阶层的桎梏。立足创剧人文本的内容与形式观之,所谓“变革”与以往并非只是理念上的区分,在实践场域的分野十分明晰。创剧人既对美剧成规化生产模式进行大胆革新,又依据“自我”的觉感与体认进行个性化创造。更为重要的是,创剧人调和了成规与个性间的对立关系,在文本的内容选择上追求“他者互文”与“自我表现”的紧密结合,表现形式上注重制作范式与创作风格的高度统一,由此在作品中反映出多元且精彩的主题,满足受众不断增长和变化的娱乐需求。这便使得创剧人不再只是播出机构定义下一味媚俗的符号客体,而是被赋予对超越性的追求。本文从历史与现实的维度探讨美国创剧人群体的演变;从文本的内容选择与表现形式上深入考察网络时代创剧人的变革举措,指出其群体特征的两个维度;进而分析这两个维度的相互关系与共同作用;最后基于媒介场域的变化探讨群体特征发生变革的外在成因,从创剧人心理探讨变革的内在动因。如此,形成了对网络时代美国创剧人从表象到本质的考察。揆诸现实,这一研究的目的在于面对美剧在全球范围内卓越的传播力,从创作主体维度探寻美剧的成功之道,以求能在去芜存菁中有效“吸收外来”,为国产电视剧的发展带来启示意义。
宋子昕[2](2021)在《20世纪上半叶北京浴堂研究(1900-1952)》文中研究指明所谓浴堂是指供人洁身沐浴之场所。浴堂的发展在古时与宗教仪式及庶民文化联系颇深。进入20世纪,北京的公共浴堂发生了重大变革,其社会功能、经营模式、行业组织、使用设备、顾客群体与以往相比截然相异。这一时期,北京代浴堂的发展沿革可以简单划分为五个阶段:1900——1911年,北京浴堂快速发展阶段;1912——1927,北京浴堂繁盛阶段;1927——1937,北京浴堂沉浮阶段;1937——1949,北京浴堂衰落阶段;1949——1952,北京浴堂回暖恢复阶段。20世纪上半叶北京浴堂行业的演变与城市现代化进程推进、社会经济起伏、卫生观念普及、民众生活习惯变迁联系紧密,浴堂在这一时期可以被视为这样一个空间——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因素并存于其中,国家、政府、社会进步人士、浴堂从业者、浴堂消费者皆对其有着基于自身需求的建构。因此研究北京浴堂可以管窥20世纪上半叶北京城市中公共场所及小商业的发展模式及行业依托。对北京浴堂进行自下而上的微观考察能够从另一个维度上理解20世纪上半叶的北京社会,获知近代北京的经济环境、政治环境及文化环境。以浴堂这一社会基层单位为切入点,分析其中不同群体的活动亦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微观层面的个体经验、实践与宏观社会进程的关系及相互作用。浴堂行业的发展得益于城市的现代化进程,20世纪以来,自来水、电气设备、日化产品等现代产物在北京的浴堂中普及开来,现代技术改变了浴堂的生产方式,与此同时浴堂的资本组织形式、产权结构、经营手段也相应调整。在浴堂广泛使用现代设施的时候,其运营成本也会相应提高,因此各浴堂不得不开源节流,甚至无视政府颁布的诸项规定。浴堂与政府不断地协调互动又常发生冲突,这点在社会经济困难时期体现的尤为明显。二者产生矛盾的根源在于双方对浴堂不同功能的侧重:政府注重浴堂的卫生功能,浴堂则偏重于追求更多的利润。现代化带来了社会结构的调整,雇佣制度的变化、顾客消费核心需求的转移,社会价值观念的变革,这些变化改变了浴堂业的生产体系,亦影响了浴堂伙计的生存实践。具体而言,社会结构的调整改变了浴堂的消费群体与消费需求,这直接导致浴堂经营模式的变化——服务质量成为决定浴堂收益的重要指征。为了保证服务质量,浴堂行业构建了工资制度,以行业内伙计的生存为条件,强迫他们提高服务水准。在此约束之下,伙计为了生存,不得不市侩殷勤以赚取更多小费,形成了浴堂业独有的服务方式、工作态度与营生技巧,他们的生存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反作用于浴堂的行业体制。浴堂经营者为了逐利,浴堂伙计为了生存,出于维护各自利益,浴堂同业公会与浴堂职业工会便应运而生。不同于传统的行会,北京浴堂同业公会是在行业资本化的趋势之下,以各店家共同的经济利益为基础而设立,其主体是各店铺的经营者,为了保障自身的经济收益,他们尽可能地降低伙计数量,延长其工作时间。因此同业公会的存在使得浴堂内部劳资双方的矛盾更加尖锐。在此情形下,浴堂伙计为了生存,便合力抵抗资方压迫,开始组建浴堂职业工会。职业工会的出现增强了工人店伙群体在浴堂行业中的地位,改善了工人的生活待遇,平衡了资方与工人之间的矛盾。城市公共卫生事业的开展,市民卫生意识的提高使得浴堂成为20世纪上半叶北京市重要的公共场所。与此同时,国家也试图凭借对城市的卫生改良将自己的权力传达到基层,浴堂既是政府施政的对象,又是政策实施的场所。但国家权力通过城市改良、卫生行政来介入城市基层事务的意图并非顺水推舟,政府虽然针对浴堂制定了一系列管理规定,着力建设平民及女性浴所,但效果均不尽如人意,这些政策及规定常受到来自浴堂经营者、从业者及顾客的巨大阻力。浴堂的卫生改良并不单纯是公共健康问题,浴堂并非像政府想象的那样,能够顺利成为既卫生廉价,又能“批量生产”干净整洁、遵纪守法市民的公共场所,其中还包含有浴堂经营状况、民众消费观念、行政机关经费等诸多变量。在推行现代化政策、改良城市面貌的过程中,城市移民人口大量增加,居民成分复杂,这使得城市肮脏、拥挤、贫困,充斥着犯罪、不良行为。暗娼、偷窃、赌博、毒品等问题同样在浴堂中滋生。对这些社会问题的治理力度不可谓不大,甚至还常会有矫枉过正的现象发生,但北京浴堂盗窃、嫖娼等案件依旧频频发生。社会问题屡禁不止的根源在于社会环境而非问题本身。现代社会意识、公共道德、现代劳动薪酬制度与时人传统惯习之间的矛盾是社会问题发生的主要原因,此外殖民者的文化介入等因素对其亦有影响。近代中国社会变革之际,作为社会体制得以存续的介质,日常生活逐渐受到国家、政府及社会进步人士的关注,成为推进现代化进程的主要场域,以及国家权力支配、组织的重要对象。对人们沐浴经验的改造是这一趋势的范例,改造方式是将沐浴行为与现代的社会价值观念关联,将浴堂、浴室及沐浴行为赋予平等、自由、健美、文明等现代意义,并通过重复单调的日常生活内化于人们的意识中,以为世人所接受。其实现途径是制造闲暇时间与构建消费观念,前者意图将沐浴规律化、惯习化、日常生活化,后者旨在通过引导人们对沐浴的需求来传递现代日常生活的价值观。但这种尝试在实施层面中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和分歧。浴堂中并非自由平等,其中阶级分明,闲暇会带来如“有闲阶级”、“不劳而获”等不被时人称道的世风,消费则培养起人们崇奢心理。中国的现代化过程中存在着很多非政府、社会进步人士本意与预期的情形,这些歧义自然也会体现在浴堂中。浴堂中充斥着政府与浴堂店家、资方与劳方、店伙与顾客、国家权力与个体实践之间的对抗,不过这些对抗并非总是发挥着消极作用,其也会改变执政者们的政策,调节社会资源的分配,形成人们对社会的认知。政府所制定的每一个政策,浴堂店家、伙计、顾客对政策的每一次回应,政府与社会进步人士对这些回应的反思与治理,都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必经环节。中国的现代化并非是单方面受西方经验的影响,其自身亦有腾挪的空间。
张福坤[3](2020)在《我国检察侦查权的历史渊源与制度变迁》文中研究表明中国近代法制变革,宣告了中华法系的解体,这一变革是以移植外来先进国家法制为主要特征的。设立检察机关是清末法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自检察官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的制度在清末建立以来,侦查就成为检察机关作出公诉决定前的重要前置程序确定下来,侦查权成为检察机关的重要职权之一。北洋政府时期检察侦查权能进一步强化。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具体的检察职权规定发生了很多变化,但是总的基调似乎没变。南京国民政府的检察制度受大陆法系检察制度的影响,检察侦查制度进一步完善。检察官为侦查人员,负有侦查犯罪的职责。同时,检察官可以指挥调度司法警察(官)。这种被称为“检警一体”的侦查权配置模式,在近代中国一直延续并呈现扩大趋势。新中国成立后,全面废除以六法全书为象征的民国法律制度。重新确立的人民检察制度,深受苏联法制的影响,以列宁法律监督思想为其理论基础。在新的国家权力架构下,检察机关被定性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拥有公诉权、批准逮捕权、监督权等。同时,新中国的检察体制,一开始即确立了检察机关的侦查权能。按照列宁的设计,侦查权被赋予了远远超过西方检察侦查权的权力定位,检察机关直接侦查所有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法律授予检察机关的职权,伴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在各个时期不断发生调整与变化;特别是检察机关的侦查权,从新中国检察制度建立到2018年间,发生了若干阶段性的重大变化。2018年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为顶层设计变化,给检察机关职能带来重大调整。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整体转隶给新的监察委员会,这是检察机关侦查权有史以来发生的最大变革。这一变革,涉及检察机关和监察委之间的权力配置,也涉及中国司法体制的重大变革。2018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虽最终保留了人民检察院的部分侦查职权,但已经与原宪法、诉讼法、检察院组织法所规定的检察侦查权大异其趣。回顾我国检察史,我发现,检察侦查权是一项体现着检察机关的质的规定性的权力。自清末建立检察制度以来,检察侦查权就产生了;此后不管实行什么样的社会政治制度和检察体制,检察侦查权始终存在。同检察机关自身的角色定位和职能要求相一致,检察机关自始至终享有侦查权。即便如此,但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并非一成不变的,而是在各个时期不断发生变化调整。本文拟通过对我国检察机关检察侦查权的历史渊源及制度变迁的初步考察,梳理检察侦查权在近现代中国百年史上的进化历程,总结新中国检察侦查权不同于其他制度下检察侦查权的本质特征,分析我国检察侦查权进一步完善的理论和实践困碍,以期对未来我国的检察制度改革乃至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出一些有益的操作建议。正文部分共分六章:绪言部分就问题的缘起、本论文研究的意义、前人研究的相关贡献与不足、以及我的研究思路与方法进行了适当的说明。研究检察侦查权的产生和历史演变,探索检察侦查权的发展规律,是为了更好理解和正确行使检察侦查权。检察侦查权的历史演变的研究涉及检察学、诉讼法学和法史学的交叉研究,因此在理论和知识结构上需要对检察学基本理论、诉讼理论有很好的把握。在研究的方法上强调从历史的视角切入,既要对制度变迁本身进行考察,又要深入挖掘制度形成背后的背景因素。构成检察制度基本内容的检察侦查权是古今中外法律制度的一个基本内容,因此通过对检察侦查权的历史梳理,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制度形成的深层原因,从而为我国法制现代化提供具有启发意义的历史经验和历史教训。第一章,我国检察侦查权的中外历史渊源。我国当代法律体系的形成原因和基础,或者说当代中国法制的法律文化渊源,可以从三个方面去解释。第一是大陆法系的文化渊源。第二是前苏联法律文化的渊源。第三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渊源。因此,检察侦查权的中外历史渊源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探寻。第一节传统中国监察体制与御史调查权;第二节近代西方检察制度与检察侦查权;第三节苏维埃检察制度与检察侦查权。第二章,清末民初检察侦查权的确立及实践。中国古代没有独立的检察机关,1906年开始,清政府颁布《大理院审判编制法》、《高等以下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检察厅调度司法警察章程》、《法院编制法》等一系列法规确立了检察机关及侦查权。具体是将传统中央管制三法司改造成相对独立地位的近代司法体制即法部、法院、检察厅。将中国存在了数千年的都察院(明代前为御史台)原有的稽查等大部分职能划给了检察厅,而将风闻奏事、纠察等职能演变为监察部门。检察机关建立后,主要由检察官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其中侦查就成为检察官提起公诉与否而预作准备的重要程序得以创立。侦查权成为清末检察机构对各类犯罪实行侦查、收集证据并采取强制措施的重要职权。1914年4月4日,北京政府以教令第44号的形式,出台了《增定检察厅调度司法警察章程》,检察官调度司法警察的范围有所扩大,可操作性加强,侦查行为更加规范,该时期检察侦查权能进一步强化。检察官指挥调度司法警察(官)的侦查权配置模式在清末、北洋及民国时期一直延续,其中至于检、警之间如何分配权力,又如何保证这种权力的合理使用值得关注,因此本章需专节讨论清末民初“检警一体”的侦查权配置模式。第三章,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检察侦查权的发展。南京国民政府统一全国后,从多方面对检察侦查权能进行规范。如1932年10月公布的《法院组织法》规定了检察官实施侦查、提起公诉、施行公诉等职权;检察官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国家控诉犯罪,但“公诉权之实行次第,首在侦查处分,所以准备公诉上必要行为也。”南京国民政府检察职权中的侦查权具有侦查手段细化、侦查独立状态不佳以及检察主导审前程序等特点。南京国民政府制定了一系列调整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关系、确保侦查活动合法、有效地多部规范性文件,如《调度司法警察条例》的制定标志着检警关系的成熟与定型。民国时期检察存废争议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检察侦查权的职能调整甚至法律的修改。对检察制度存废争议中涉及检察侦查权的内容进行理性分析,有助于更加清晰的发现检察侦查权的发展规律。第四章,新中国检察机关侦查权的创制及其演进。前几章主要探讨了近代以来中国检察制度移植、运行背景下考察了检察侦查权的历史演进。中国近代检察制度的兴起无疑是对传统中国法制的一次现代化改造,检察制度从一开始引进中国,自清末法律改革,经过北洋政府、中华民国时期,其具体的设置与运作都是依照西方的标准去发展。以1949年为届,近代以来的中国出现了第二种不同形态或性质的检察制度,一直到今天检察机关职权尤其本文重点关注的检察侦查权随着法制进程的不断完善,发生了重大变化。本章主要分阶段,全面考察新中国人民检察侦查权的历史变迁。第五章,新监察体制与检察机关侦查权的新变革。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转隶是检察机关侦查权有史以来的最大变革,涉及检察机关和监察委之间的权力配置,在检察侦查权历史演进的过程中需要专章加以论述,通过本章也将文章从历史拉回现实。本章先介绍新监察体制的创建背景及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设置过程,从历史的角度阐明监察体制的创立是传统文化的回归。新的监察体制引发了人民检察院的一系列职能变化,透视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引起的检察权的诸项变化及调整,明确检察自侦权转隶后我国检察权的定位没有发生变化,以此回应当前对检察监督的质疑以坚定检察前行之路,并对未来中国检察侦查权发展方向进行了初步的展望。第六章,我国检察侦查权百年变迁的法治思考与启示。通过检察侦查权百年历史变迁的梳理,发现检察侦查权对于法治大业十分重要,进而给我们以法治思考与启示。检察侦查权是由其国家法律规定的,因而社会的变迁、国家和法律的更替,都会导致检察侦查权的变化。总的来看,检察侦查权的制度变迁体现了中外历史文化传统与中国实践需要的结合;其深层次原因在于法治理念的演进,及检察权对法治所起作用大小的影响。我国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必须拥有一定的自主侦查权,检察机关侦查权的部分保留恰恰巩固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地位。中国式检察侦查权有自身的特色,今日中国的检察侦查权与监察、公安、国安侦查权并立的特殊模式一直存在。我国社会主义检察侦查权体制不宜采用清末民国“检警一体”的侦查模式,坚持这样的特殊性对中国特色的法治有重要的意义。
蔡俊佳[4](2019)在《受贿案件审讯策略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纪检监察机关在反腐败力量组织协调、审查调查措施使用、羁押看护场所保障等方面相对以往有较大提升,但是作为反腐败主战场的受贿案件查办规模却未有相应扩大,这既是纪检监察机关转变办案理念、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趋势所致,也是受无法快速突破受贿人有罪供述制约的客观结果。对腐败犯罪来说,惩处是最好的预防,为此本文以如何突破受贿人有罪供述为问题,从受贿案件证据特点入手,分析了受贿人以谎言、沉默、取舍、无赖等方法进行抗审的具体表现,和出于畏罪、侥幸、戒备、交易等心理拒不认罪的深层原因,以及审讯各阶段受贿人应讯心理特点等,然后结合笔者查办受贿案件审讯实践的经验与感悟,较为系统的总结、提炼了突破受贿人有罪供述的现实路径和审讯策略,即探明受贿人心理状况的亲和策略、揭露受贿人谎言的导谎策略、强化犯罪事实已经暴露的错觉策略、打破受贿人心理平衡的夸大策略、削弱受贿人抗审意志的心理强制策略、缓解受贿人罪责心理的开脱策略、强化受贿人供述心理的合法承诺策略、迫使受贿人作出抉择的最后通牒策略等;为防止审讯策略异化并发挥其最大功效,本文继续对审讯策略运用前对案件突破口的选择、运用中与非法审讯方法的界限、运用后对深挖余罪扩大战果的要求等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提高查办受贿案件的成案率和效率,实现反腐败斗争良好政治效果、纪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张松[5](2019)在《刑事错案及其治理》文中研究说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步走向权利时代,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后,社会主要矛盾随之发生深刻变化,这一变化折射到法治领域,即表现为人民群众对于法治的美好需要,对于法治生活的美好期盼,尤其是人民群众对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与立法不优、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人权保障不力等的矛盾,这些矛盾只有通过法治改革的方式才能有效化解。可以说,正是社会主要矛盾的深刻变化催生法治改革并成为其强大动力,而人权作为法治的逻辑起点与根本归宿,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本质而言即是为了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权利,这将使得权利在国家社会中更加神圣、更加崇高,促使依法确实保障权利成为党的执政理念与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执法、司法的核心要义。而司法作为人权救济的最后防线,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中央明确提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并着重将纠正冤假错案,特别是纠正刑事冤假错案作为人权司法保障的重大举措,作为对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具体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的推动下,呼格吉勒图案、张氏叔侄案、念斌案等一系列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刑事错案得以纠正,这不仅是社会进步、法治昌明、司法公正的生动体现,更引起理论界和全社会的反思,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多错案?为什么纠正错案困难重重?应当说,如何防范刑事错案的产生、如何防止人权特别是无辜者人权受到非法侵害已成为法学研究的重大课题,本文正是在此背景之下将刑事错案及其治理作为研究选题。在反思刑事错案产生的同时,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对何为错案,错案产生原因及如何有效纠正与防范错案的理解莫衷一是、不尽一致,有待梳理与统一性认识的达成。如若缺乏充分的系统阐释,必然无法为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提供强大的理论支撑。因此,在对刑事错案基本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提出科学合理的刑事错案治理之策既是我国刑事法治建设无法回避的一个重大实践课题,同时也是一个重大理论命题。本文是对刑事错案及其治理问题的一个全面阐述,依次对“什么是刑事错案”、“刑事错案的发生有什么规律性的实践样态”、“刑事错案出现的原因是什么”、“如何有效治理刑事错案”等问题作出回答。以上问题的层层递进,共同建构起本文的逻辑主线,对这些问题的详细阐述,也体现出本文论证的内在逻辑思路。刑事错案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错误认识与错误行为,从端本正源角度出发,可运用语义分析方法分别解读“错”与“案”,由此将刑事错案定性于刑事司法主体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由于对事实认定发生错误、对法律适用错误,或者违反诉讼程序以致作出错误结论而给予当事人错误处理的案件或违反诉讼程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也即刑事错案可分为冤枉无辜与放纵犯罪两大类错案。而本文基于刑事司法目标理性平衡、陈旧司法理念亟待转变与开展错案研究深入系统的综合考虑,将对刑事错案的研究限于冤枉无辜类错案,并根据其范围的不同,划分为最广义错案、广义错案、狭义错案、最狭义错案四类。随后,基于有利于明确错案研究重心、提升研究针对性、增强研究政策性以及确保研究民意性等方面的考虑,将刑事错案实证样本范围及后续开展错案成因与错案治理研究的对象限定于狭义的刑事错案,即因事实认定存在错误而使无辜者蒙冤的案件。本文较为新颖之处在于将2013年作为实证分析的界点,分别选取了从1997年1月1日到2013年1月1日之间纠正的100起重大刑事错案与从2013年1月1日开始至今纠正的50起重大刑事错案。通过对所选取的容量相对较大的150起样本案件进行基本情况、纠正现状、赔偿追责三大方面的实践样态规律总结,能够发现2013年以后纠正的错案在纠错原因、纠错方式及纠错主动性等方面均与2013年以前纠正的错案有明显区别,这不仅有利于我们在汲取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用长远的目光深刻反思现阶段错案产生的原因,而且能够切实反映出党的十八大以后国家法治大环境的改变对于刑事错案治理的重要影响,与时俱进的披露出现行司法制度存在的病症,由此“对症下药”,切实纠正与防范刑事错案,助推依法治国的发展方略。在对150起样本案件进行规律性分析的基础之上,依据认知错案产生的难易程度,可将错案生成原因划分为由浅入深的四个层级,即基础原因为证据问题,中层原因为制度运行问题,深层原因为心理偏差问题,根本原因为客观制约问题。应当说,刑事错案的治理乃本文最为核心与关键的创新之处,因为只有明晰如何治理刑事错案,才能在今后的刑事诉讼工作中,确保依法公正办理每一起刑事案件,在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之上正确适用法律,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目标,给党和人民,给宪法与法律一个交代。所以,本文提出一个全新的研究视角,即将刑事错案问题放置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法治化的大背景之下,提出刑事错案治理的概念,其是指国家公权力机关、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防范和救济刑事错案的实践活动及其过程。其中,治理的主体是国家公权力机关、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而尤以国家公权力机关为核心;治理的对象是刑事错案,包括尚未发生的错案与已经发生的错案;治理的内容是防范与救济,也即事前预防与事后挽救;治理的方式是“制度”之治,因制度具有根本性,不仅可以改造人的素质,还可制约治理者的滥权和失职,所以,治理刑事错案的关键在于制度的改革与创新;治理的目标是通过对刑事错案的治理,使潜在的可能发生的冤假错案无法形成以及错案一经发现,依法及时纠正、匡扶正义,从而保障公民权利,约束国家权力,让民众对国家法治树立起信心。根据治理的范围大小,可将其划分为广义的刑事错案治理与狭义的刑事错案治理,其中前者是包含潜在错案与显在错案双重对象、救济与防范双重内涵的概念,后者则仅为潜在错案单一对象,有效防范单一内涵的概念。鉴于我国长期以来针对刑事错案的理论研究及司法实务较多集中于救济层面的实际,且因刑事错案的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工程,所涉方面众多,无法做到面面俱到的阐述与论证,故本文将“治理”限定为狭义的“防范”之意,以便突出重点对刑事错案进行具有针对性的治理研究。而刑事错案治理现代化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分支,同样包含着两大向度,即刑事错案治理体系与刑事错案治理能力。其中错案治理体系是由治理刑事错案的一系列制度性措施所形成的体系,错案治理能力是治理刑事错案的主体运用错案治理制度性措施防范刑事错案的能力。就错案治理体系与错案治理能力二者的关系而言,错案治理体系是错案治理能力的前置与基础,制度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对于执行制度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而错案治理能力则为错案治理体系得以落实的重要保障。通过刑事错案治理体系与刑事错案治理能力的相互作用、共同促进,使得公检法三机关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前提之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发挥好各自在刑事错案治理系统工程中的应有作用,进一步提升侦查、检察、审判质量与水平,共同筑牢错案防范底线,并与全社会一起为法治中国建设营造良好的刑事司法环境。为清晰地对以上论题进行合逻辑性的层层递进式的研究,本文作绪论、上篇、下篇的结构安排。绪论主要是对选题背景和意义、刑事错案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及本文基本框架的阐述。上篇为刑事错案基本问题研究,分别对什么是刑事错案进行科学定性、对刑事错案实践样态进行详细描述、对刑事错案生成原因进行理论剖析。下篇为刑事错案治理研究,此部分紧紧围绕刑事错案治理而展开,在比较研究中西方有关于治理理论渊源与发展的基础之上,提出刑事错案治理的概念,并将其划分为刑事错案治理体系与刑事错案治理能力两大向度,通过二者相互作用、相互促进,以期切实防范刑事错案的产生,有效保障人民权益,大力提升司法公信与司法权威。
肖鹏[6](2017)在《试析已生效刑事判决对案件侦查的启示》文中认为已生效刑事判决对于其他侦查中的案件有参考或参照作用,这是由刑事判决的法律地位所决定的,充分利用已生效的判决,为侦查中的案件指引方向,在教育感化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非法证据排除、准确定性案件、明确量刑标准、扩线破案等方面发挥一定作用,因而深入研究法院的生效判决颇有裨益。
金善达[7](2013)在《侦查讯问律师在场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侦查讯问中的录音录像制度和律师在场制度是现代法治发达国家治理刑讯逼供的两种重要途径。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121条正式确立了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但侦查讯问律师在场制度却因为各种原因而被搁置下来。我国未来立法应当确立侦查讯问律师在场制度,并辅之以相关配套制度。本文通过对侦查讯问律师在场制度的一般理论进行深入研究,在全面考察域外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先进立法例与实务运作的基础上,着重阐述了侦查讯问律师在场制度的理论基础以及建立该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最后指出我国构建本土化侦查讯问律师在场制度的可能路径。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侦查讯问律师在场制度概述。这部分着重分析了侦查讯问中律师在场权的含义,并在此基础上概括侦查讯问律师在场制度的概念、特点和性质。第二部分,域外侦查讯问律师在场制度的考察与启示。第二部分着重介绍了具有代表性的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侦查讯问律师在场制度的最新发展,在此基础上分析和比较了各个国家和地区形成不同发展的深层次原因,最后得出了关于建设本土化侦查讯问律师在场制度的有益启示。第三部分,侦查讯问律师在场制度的理论基础。其理论基础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无罪推定;二是控辩平衡;三是程序公正;四是诉讼监督。第四部分,侦查讯问律师在场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其必要性体现在:一是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必由之路;二是保护侦查人员正当权益的基本要求;三是有效推进刑事诉讼进程的现实需要;四是现代社会民主法治观念的时代要求。其可行性体现在:思想前提是控辩双方的理念转变;现实基础是律师队伍的发展壮大;重要保证是步步推进的实行策略;智力支持是充分有效的学术研究。第五部分,侦查讯问律师在场制度的本土建构。这部分指出了我国建设本土化侦查讯问律师在场制度的可能路径,具体包括侦查讯问律师在场的案件范围、在场律师的权利和义务、律师在场程序的设置和运行、相关配套制度建设。
梁志强[8](2013)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研究 ——以“斐梵国际”特大网络传销案为例》文中认为传销,作为经济肌体上的一个毒瘤,其对社会的危害已经被各界所公认。本人作为一名斗争在打击传销犯罪最前线的人民警察,侦破了“斐梵国际”特大网络传销案等大案要案,有着丰富的实践检验。本文结合“斐梵国际”特大网络传销案的侦破过程,谈谈本人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实体及程序方面的一些思考。本文第一部分主要是讲述了“斐梵国际”传销组织的操作模式,指出该组织具有欺骗性强、作案手法隐蔽、影响巨大等特点;详细剖析了其奖金制度,该组织具有变现收取入门费、拉人头、团队计酬等特征,可以认定:“斐梵国际”为传销组织,其行为属于传销行为;随后简述了定性、立案、取证、收网,抓捕、移诉的侦查过程,重点介绍了如何收集电子证据,制作《“斐梵国际”传销案查询系统》、《“斐梵国际”传销案银行账户查询系统》的情况。本文的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法的进步与缺失。首先回顾了我国对传销立法的发展过程,分别是法律空白阶段、有严格限制的发展阶段、禁止任何形式传销经营阶段、放开单层直销,严禁传销阶段、刑法规制阶段五个阶段;然后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进步给与了肯定,指出对传销活动单独入罪,体现了罪刑法定的现代法治精神,同时明确了打击对象,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最后指出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法缺失,主要体现在《刑法修正案七》对传销活动的范围规定与《禁止传销条例》有出入,对团队计酬式传销没有明确规定,对组织、领导者的定义不明,追诉标准不科学等方面。第三部分对如何完善组织领导传销罪立法提出了一些建议。总体思路是,不宜修改刑法,而应完善司法解释。一是应完善对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的打击处理意见,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继续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二是应明确定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体。建议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直接间接发展下线人员在30人以上的,都是传销组织的领导者,应当进行追诉。三是应该进一步完善追诉、量刑标准,纳入经营数额、获利数额及其他情节等指标第四部分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相关程序问题进行了探讨。对于跨地区传销犯罪案件的侦办工作,认为一般宜采取“一地为主,分别查处”的战法。同时结合“斐梵国际”特大网络传销案的办案实践,指出在侦办传销案件时,要注重搜集电子证据。最后指出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关于24小时内必须通知被拘留人家属的规定,虽然在保护人权方面作出了一定的进步。但是不利于传销等团伙犯罪案件的侦破。
赵小平[9](2012)在《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建设史考察 ——以法治科技观为视角》文中研究指明论文选取“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建设史考察”为题,以科技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科技观为线索,遵循历时与共时相结合的研究思路,采用跨学科的研究方法,探索了法治科技观在共和国从萌芽到确立的艰难历程,并借助科技事件,进一步揭示了不同时期的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建设状况。论文具体分六章展开分析:第一章,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的发展渊源(1921-1949)。根据地时期的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建设是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的摇篮。在中国共产党早期马克思主义的科技观与法治观指引下,根据地科技科技法制促进了科技文化建设。萌芽于根据地时期的法治科技观在共和国成立后得以初步确立并促进了科技事业的发展,但这种“阶级性”与“功利性”的法治科技观在共和国日后的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建设中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消极影响。第二章,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的初步创建(1949-1957)。“阶级性”的法治科技观在共和国成立后初步确立,在法治科技观影响下,科技法制建设从科研机构与社团、科技奖励、科技人员的培养与管理、国际科技合作等方面展开,科技文化在科技法制的框架内建设发展。中国科学院的组建、留学生归国潮、技术革新运动以及“156项”工程的实施等科技事件揭示出法治科技观指引下的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建设,共同促进了共和国科技事业向前发展。第三章,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的曲折发展(1957-1966)。在强调“阶级性”的重人治、轻法治科技观影响下,科技法制建设从总体上经历了停滞、削弱及走下坡路的过程,科技界反右、科技大跃进以及人工合成牛胰岛素等科技事件反映了“重人治、轻法治”科技观影响下的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在曲折中发展。正是有了科学精神的回归与中共中央即时纠偏,才能取得成功合成牛胰岛素等标志性科技成就,从而迎来共和国第一个科技发展的黄金期。第四章,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的畸形发展(1966-1976)。“人治+群治”科技观影响下,毛泽东《最高指示》被视为科研领域人们行为与判断是非的准则。科技法制建设几近空白,科技事业遭受严重摧残。对相对论的批判与蜗牛事件是文革时期批判资产阶级学说、批判洋奴哲学的典型,揭示出“人治+群治”科技观影响下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的畸形发展,共和国同世界本来缩小的科技差距又拉大了。第五章,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的恢复发展(1976-1993)。1978年全国科学大会与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不仅迎来了科学的春天,也推动了科技领域“人治”观念向“法治”观念的革新。摒弃“阶级性”的法治化科技观在这一时期逐步确立,以《科技进步法》为龙头的科技法制体系到1993年已初步形成。伴随着科技法制的恢复发展,科研机构与社团相继恢复建立,科技人员与科学的地位获得了极大提高,共和国迎来了科技发展的第二个黄金期。陈梦猇事件、韩琨事件以及曹时中事件反映出法治化科技观引导下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的恢复发展进程;南极科学考察站的建立,使共和国获得南极事务的决策权,标志着共和国的极地考察事业进入一个新阶段,预示着共和国的国际科技合作走向世界。第六章,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的谐调发展(1993-)。自1993年《科技进步法》实施以来,第三代与第四代领导人高度重视新时期的科技法制建设。“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在1999年以宪法形式确立,共和国终于从人治走上了法治的轨道。从此,共和国科技法制建设进入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为主要内容、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科技为奋斗目标的新阶段。伴随着科学发展观统领下的法治科技观的确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科技法制体系在2010年基本形成,科技文化在建设健全的科技法制框架内谐调发展,共和国迎来科技发展的第三个黄金期。三桩科普文章官司反映了科技人员在自觉履行科技共同体的社会责任,揭示出中国科技界的社会分层状况与科学精神的部分缺失。“汉芯”事件的披露与处理显示出全社会尤其是科技共同体的科技法律意识在不断提高,促进了科研诚信法制建设,也反映出科技评价法律机制亟待改进;《科普法》中“伪科学”一词的存废之争事件,引起了全社会对科学精神的关注。这几起科技事件折射出“功利性”法治科技观的消极影响,启示我们应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统领下的和谐法治科技观。结论:萌芽于根据地时期的法治科技观在共和国经历了一个从“自在”到“自觉”的确立过程,以法治科技观为重要组成部分的科技文化是科技法制建设的重要思想基础,而科技法制则是科技文化健康发展的制度保障。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建设的历程启示我们:必须坚决摒弃“阶级性”的法治科技观,逐步摒弃“功利性”的法治科技观,构建一种新型的和谐法治科技观。
朱芹[10](2012)在《体系与依附:李承晚外交独立思想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以李承晚外交独立思想为研究命题,在这一研究过程中,以依附论为理论核心,以体系论为理论铺垫,以历史分析法、层次分析法和定性分析法为分析工具,透析李承晚外交独立思想的国内外背景、早期的萌生、着作中的建构、实践中的蜕变与沉淀,及其对半岛命运的影响。本命题涉及期间上自朝鲜王朝末期,贯穿大韩帝国与日据时期,下至大韩民国临时政府,延及美国军政府时期,涉及半岛与中美苏日等多个行为体之间的外交斡旋与政治博弈,对本命题的研究是一大挑战。对于本文的理论基石与主线——依附论,为了避免提及依附论就顺理成章地将之划归国际政治经济学的范畴,本文对之进行了解读与再构,进而提出强制性依附论与自主性依附论的概念,自主性依附论恰恰成为本文的理论基石和需再检验的理论支架,这一理论的精髓与逻辑思维贯彻本文始终。对于本文的理论大环境和隐线——体系论,本文主要将之渗透到对李承晚开展的一系列外交实践的分析中,并将之与层次分析法相衔接,借用国际系统·国家·人的结构视角分析李承晚外交独立思想形成的国际、国家与个人背景,这三个层次的背景对李承晚的性格塑造及独立思想的萌生与建构,起到潜移默化的熏陶作用。文中详细论述了东亚区域国际体系从宗藩自治到条约殖民的变迁、近现代周边四国在朝鲜半岛上的博弈以及李承晚的家世、父母及求学经历对其性格与思想的影响与塑造。本文应用历史分析法与定性分析法提出并解析了一系列概念,如依附外交,依附式独立,独立式依附,边缘政府,边缘第一轨道外交,等等,探讨了李承晚独立思想的演变,评述了其开化期独立思想的懵懂、着作中独立思想的憧憬以及实践中独立思想的蜕变,涉及武力独立思想的式微、中立独立思想的蜕变和外交独立思想的沉淀,论证了其对外观随着国际局势的变迁及实践中的历练由开化期的青涩与稚嫩走向独立运动时期的成熟与老练,由早期的蔑清亲美防俄拥日过渡到附美疑华反日恐苏。本文详细阐述了李承晚依托于大韩人国民会、大韩民国临时政府及欧美委员部的外交实践活动,这是其外交独立思想的三个最具典型性的案例,是李承晚外交实践的最为关键和至关重要的三个阶段,主要涉及李承晚参与或主导的委任统治外交、与孙中山护法军政府缔交、跟苏俄列宁政府结盟、向美请愿外交以及承认外交和反托管外交,各个外交实践见证了李承晚的独立思想与外交思维由青涩、修正、检验走向成熟。最终,在经过以理论为基石、以分析方法为工具以及以历史事实为根基的一系列分析与解读之后,本文对李承晚的独立模式、外交模式、外交性质、外交范畴、外交途径以及外交结果等进行了盖棺定论,总起来说,他通过附美用美的独立路径,以独立为外交目的,以依附外交为独立手段,实施一种侧重威权主义统治的半民主体制,传承、探索与定位了近现代朝鲜半岛与中美关系,但,通过依附方式获得的独立,依然难以摆脱依附,韩国由依附式独立走向了独立式依附。总之,李承晚作为一个亲美用美依美附美的现实主义者,是一个矛盾体,体内既流淌着君王专制的残余,又标榜着民主共和的理想,既渴望着独立与统一,又不拒绝依附与分裂,充斥着理想与现实的背离、言论与行为的不一。
二、谈谈职务犯罪讯问的五个阶段(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谈谈职务犯罪讯问的五个阶段(论文提纲范文)
(1)网络时代美国创剧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对象 |
第四节 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身份与阶层:美国创剧人群体的演变 |
第一节 电视时代创剧人的身份界定(1928-1963) |
一、创剧人身份的探索:从发明家到电视人 |
二、创剧人身份的确立:首席编剧与执行制片人 |
第二节 电视时代创剧人的阶层分析(1964-1998) |
一、创剧人群体的形成:三大剧种创剧人群体 |
二、创剧人阶层的出现:三大阶层创剧人分布 |
第三节 网络时代创剧人的阶层突破(1999-2019) |
一、模型构建:多源异构数据下的第一阶层创剧人画像 |
二、画像分析:从第一阶层创剧人到创剧人“职业群体” |
第二章 他者与自我:网络时代创剧人文本的内容选择 |
第一节 他者互文:临摹现实文本下的客观写实 |
一、效仿现实生活:从真人真事中取材 |
二、互文经典作品:从文学与影视中取材 |
第二节 自我表现:“三重自我建构”下的主观抒情 |
一、对“个体自我”的探寻 |
二、对“关系自我”的定位 |
三、对“集体自我”的认知 |
第三节 紧密结合:创剧人文本内容层面的群体特征 |
一、他者故事中自我的汇入 |
二、自我镜像中他者的虚构 |
第三章 制作与创作:网络时代创剧人文本的表现形式 |
第一节 制作范式:视听电影化与叙事文学性 |
一、电影化影像策略:质感营造与“景观”制造 |
二、文学性叙事策略:叙事结构与叙事线索 |
第二节 创作风格:视听个性化与叙事风格化 |
一、个性化的长镜头与蒙太奇 |
二、风格化的“话语”建构 |
第三节 高度统一:创剧人文本形式层面的群体特征 |
一、制作范式中个性的凸显 |
二、创作风格中成规的体现 |
第四章 互构与升华:群体特征两个维度的相互关系与共同作用 |
第一节 相互关系:成规与个性的互构 |
一、同源性:相近起源与发展 |
二、同构性:相互建塑和形构 |
三、共生性:互相依存与协作 |
第二节 共同作用:多元且精彩的主题 |
一、世界观的引导:个人信仰与哲学思辨 |
二、人生观的认同:女性主义、反同性歧视和反种族歧视 |
三、价值观的迎合:反英雄、非英雄与集体无意识 |
第五章 环境与心理:网络时代创剧人群体特征的成因 |
第一节 外在环境之变:媒介场域架构下的特征成因 |
一、网络时代媒介场域的架构变化 |
二、媒介与受众博弈下的底层逻辑 |
第二节 内在心理动因:“人类动机理论”下的特征成因 |
一、自我求生:生活困难者的生理需要 |
二、自我救赎:面临威胁者的安全需要 |
三、自我倾诉:身份认同困惑者的归属需要与情感缺失者的情感需要 |
四、自我证明:事业受挫者的尊重需要 |
五、自我实现:美国创剧人的终极追求 |
结语 |
第一节 从传播到效仿:美剧强大的影响力 |
第二节 在分辨中学习:现状、启示与反思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取得的成果 |
致谢 |
(2)20世纪上半叶北京浴堂研究(1900-1952)(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和旨趣 |
二、学术回顾 |
三、概念界定与文献来源 |
四、研究方法与文章框架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城市空间与浴堂生态 |
第一节 北京浴堂的发展概述 |
一、元明清时期的北京浴堂 |
二、新式浴堂的发展及繁荣(1900——1926) |
三、北京浴堂行业的由盛及衰(1926——1952) |
第二节 20 世纪上半叶北京浴堂行业兴起的社会条件 |
一、沐浴的文明化 |
二、沐浴的知识化 |
第三节 浴堂与北京城区商业格局 |
小结 |
第二章 浴堂的经营与管理 |
第一节 浴堂的资本与流水 |
一、浴堂的资本模式 |
二、浴堂的产权结构 |
三、浴堂的营业流水 |
第二节 浴堂的日常开支 |
一、电力与通讯 |
二、毛巾与肥皂 |
三、燃料 |
四、自来水 |
五、铺底与房租 |
六、纳税与认捐 |
第三节 收费标准与价格起伏 |
一、价格的分化与浮动 |
二、影响价格的因素 |
三、恶性通胀时代的澡价调控 |
第四节 浴堂经营与管理策略 |
一、浴堂的管理体制 |
二、浴堂的营业方式 |
三、浴堂的经营之道 |
小结 |
第三章 浴堂的从业者及社会团体 |
第一节 浴堂从业者的工作与生活 |
一、浴堂从业者的工作职责 |
二、浴堂从业者的身份与社会来源 |
三、北京浴堂伙计的工作日常 |
四、北京浴堂伙计的收入与生活状况 |
第二节 北京浴堂伙计的价值观念及社会形象 |
第三节 北京浴堂同业公会 |
一、北京浴堂同业公会的成立始末及历史沿革 |
二、北京浴堂同业公会的组织情况 |
三、浴堂同业公会的功能 |
四、政府在浴堂同业公会中的权力渗透 |
第四节 北京浴堂职业工会 |
一、浴堂职业工会产生的社会要素 |
二、浴堂职业工会成立风波 |
三、浴堂职业工会成立后的劳资纠纷 |
第五节 浴堂中的地下活动 |
一、浴堂中开展地下工作的优势 |
二、北平市和平解放之际浴堂业的地下工作 |
小结 |
第四章 公共卫生、卫生行政与北京浴堂业 |
第一节 公共卫生与城市改良 |
一、北京的卫生环境与市民沐浴观念 |
二、浴堂卫生规章的历史沿革 |
第二节 国民政府对北平浴堂业的管理 |
一、北平市政府对浴堂卫生的监督与稽查 |
二、北平市政府对违章浴堂的惩处 |
三、政府对浴堂卫生管理不力的原因分析 |
第三节 市政体系中的浴堂 |
一、浴堂与城市沟渠排水系统 |
二、防疫、公共卫生与浴堂 |
第四节 女性及平民浴堂 |
一、女性浴所的设立 |
二、平民浴堂的创办 |
小结 |
第五章 浴堂中的社会问题 |
第一节 浴堂的公共安全 |
一、晕堂 |
二、火灾与触电 |
三、建筑安全 |
第二节 浴堂中的盗窃犯罪 |
一、盗窃案件频发的社会背景 |
二、浴堂中偷窃案件的地缘因素 |
三、浴堂中偷窃案件的犯罪方式与窃贼身份 |
四、浴堂中偷窃犯罪的治理 |
第三节 浴堂中的风化问题 |
一、浴堂中的混浴现象 |
二、女浴堂中的男性工役 |
三、政府对浴堂社会风化问题的治理 |
小结 |
第六章 浴堂与日常生活 |
第一节 沐浴社会价值的重塑 |
一、沐浴内涵的转释 |
二、沐浴的日常生活化过程 |
第二节 沐浴的日常生活化建构 |
一、作为惠工设施的职工浴堂 |
二、作为规训手段的学生浴间 |
三、作为现代日常生活基本单元的家庭浴室 |
四、以消费构建现代生活的公共浴堂 |
第三节 公共浴堂与沐浴之现代释义的争论 |
一、浴堂消费模式与平等观念的矛盾 |
二、日常生活构建过程中的分歧 |
三、闲暇与国家权力之间的抵牾 |
小结 |
结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我国检察侦查权的历史渊源与制度变迁(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本选题的研究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四、我的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我国检察侦查权的历史渊源 |
第一节 传统中国监察体制与御史调查权 |
一、传统中国监察体制及权能配置 |
二、传统中国监察机关的调查权 |
第二节 近代西方检察制度与检察侦查权 |
一、英美法系国家检察制度与检察侦查权 |
二、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制度与检察侦查权 |
第三节 苏维埃检察制度与检察侦查权 |
一、苏维埃检察制度概说 |
二、苏维埃检察机关的侦查权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清末民初检察侦查权的确立及实践 |
第一节 清末检察机关创设及其权力配置 |
一、清末检察机关的创设 |
二、清末检察制度的确立过程及检察机关的权力配置 |
三、清末检察侦查权的立法设计 |
第二节 民初检察机关及其侦查权 |
一、民初检察机关及其职权变化 |
二、民初检察侦查权的立法设计 |
三、民初检察侦查权的变化及特征 |
第三节 “检警一体”体制与清末民初检察侦查权 |
一、“检警一体”制的理论基础 |
二、“检警一体”的清末民初侦查权配置与制度演进 |
第四节 清末民初检察侦查权的内容与程序 |
一、检察侦查权行使主体 |
二、检察侦查权的适用范围 |
三、检察侦查权的启动及其依据 |
四、检察侦查权的具体权能 |
五、检察侦查权的时效限制 |
第五节 民初检察侦查实践与检察官秉剑护法故事 |
一、上海地方检察厅侦办宋教仁案 |
二、京师高等检察厅长杨荫杭传讯许世英案 |
三、检察官翁敬棠检举金佛郎案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检察侦查权的发展 |
第一节 南京政府时期检察体制与检察职权 |
一、南京政府检察机关体系 |
二、南京国民政府检察机关的基本职权 |
第二节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检察侦查权 |
一、检察侦查职权的相关立法设计 |
二、检察侦查的相关程序与手段 |
三、特种刑事案件的检察侦查权 |
第三节 南京政府时期检察侦查权的特征 |
一、检察侦查权在整体上范围逐步扩大并趋向规范化 |
二、检察官主导和控制着整个审前程序 |
三、检察侦查权独立性状态不佳 |
第四节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检警一体”侦查权配置 |
一、个案司法程序外检方与警方几无法定沟通渠道 |
二、个案司法程序内检察官对司法警察的调度指挥 |
第五节 检察存废之争议与民国时期检察侦查权 |
一、关于检察存废的有关争议 |
二、检察存废争议中的检察侦查权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新中国检察侦查权的创制及其演进 |
第一节 建国前革命根据地检察侦查权的创建实践 |
一、土地革命时期的检察侦查权(1927-1937) |
二、抗日战争时期的检察侦查权(1937-1945) |
三、解放战争时期的检察侦查权(1945-1949) |
第二节 建国初检察侦查权的创制与实践 |
一、建国初检察制度理论探索及审检分立体制确立 |
二、建国初检察侦查权初步确立及试行(1949—1954年) |
第三节 改革开放前检察侦查权的曲折历程(1954—1978) |
一、检察机关侦查权的调整与定型(1954-1957) |
二、1957-1977年间的检察侦查权历程 |
第四节 检察机关侦查权的新生与发展(1978-2018) |
一、改革开放初检察机关重建与检察侦查权新生(1978-1987) |
二、改革新时期检察侦查权的探索与发展(1988-2018) |
第五节 新中国多主体并存的侦查权设置历程 |
一、侦查权配置的理论基础 |
二、检警关系的发展历史 |
三、侦查主体的扩充过程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新监察体制创建与检察侦查权新变革 |
第一节 新监察体制的创建及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设置 |
一、新监察体制的创设背景与新监察机关的设立 |
二、新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职务犯罪调查权的性质 |
第二节 检察侦查权大部分转隶监察委与两大文化传统影响 |
一、监察体制改革受到苏维埃革命法制传统的影响 |
二、监察体制改革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回归 |
第三节 新监察体制引发的人民检察院的变化 |
一、检察侦查权大部分转隶所引发的检察职权结构变化 |
二、转隶引起的检察侦查权的重新厘定 |
三、检察侦查权的大部分转隶对法律监督关系的导向意义 |
四、转隶对检察机关刑事诉讼地位的间接影响 |
第四节 转隶后中国检察侦查权的发展方向 |
一、转隶不影响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 |
二、新时代检察机关重新定位检察侦查权的属性 |
三、转隶后检察侦查权行使的完善方向 |
四、转隶后检察侦查权行使的拓展方向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检察侦查权百年变迁的法治思考与启示 |
第一节 检察侦查权变迁体现了中外相关法律文化遗产的继承与超越 |
一、中国法律近现代化本是一个“师法泰西”或“以俄为师”的过程 |
二、尊重和理解中国的历史与现实是把握中国检察制度的起点 |
三、我国检察制度及其侦查权配置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
第二节 检察侦查权的设置与中国法治建设进程高度契合 |
一、检察共通理念对于近现代中国检察发展的影响 |
二、检察侦查权对于法治大业十分重要 |
三、检察侦查权的价值定位与同时代的政法诉求始终息息相关 |
四、检察机关侦查权围绕法治建设进程的需要不断调整变化 |
第三节 检察侦查权设置符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角色定位需要 |
一、检察侦查权始终是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
二、保留部分检察侦查权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客观需要 |
三、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定位未因转隶而变化 |
第四节 检察侦查权是多侦查权主体并立的中国模式的有机组成部分 |
一、侦查权有多主体并立的传统 |
二、新中国侦查的“任务兼性质”定位模式 |
三、法治视野下审视侦查权的主体 |
第五节 检察侦查权的相对独立符合社会主义检警关系发展的需要 |
一、我国不宜实行检警一体的侦查模式 |
二、影响检警关系的核心因素 |
三、检察与侦查的关系:检察引导侦查模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4)受贿案件审讯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的主要内容及方法 |
第2章 受贿案件证据特点及受贿人有罪供述价值 |
2.1 受贿案件证据特点 |
2.1.1 证据类型单一 |
2.1.2 证据内容互证 |
2.1.3 证据稳定性差 |
2.2 受贿人有罪供述价值 |
2.2.1 直接证实全部犯罪事实 |
2.2.2 确定赃款赃物去向 |
2.2.3 查实行贿人犯罪的利剑 |
2.2.4 深挖余罪扩大战果的捷径 |
第3章 受贿人拒不认罪的表现及心理原因分析 |
3.1 受贿人的抗审表现和方法 |
3.1.1 以静制动的沉默 |
3.1.2 虚虚实实的谎言 |
3.1.3 丢车保帅的取舍 |
3.1.4 拒不承认的无赖 |
3.2 受贿人拒不认罪的原因分析 |
3.2.1 出于畏罪心理的本能否认 |
3.2.2 出于侥幸心理的蒙混过关企图 |
3.2.3 出于戒备心理对审讯人员的不信任 |
3.2.4 出于交易心理的现实考量 |
3.2.5 顽抗到底拒不认罪的信念对抗 |
3.3 受贿人应讯心理阶段分析 |
3.3.1 自我防护阶段应讯心理分析 |
3.3.2 试探摸底阶段应讯心理分析 |
3.3.3 对抗相持阶段应讯心理分析 |
3.3.4 动摇犹豫阶段应讯心理分析 |
3.3.5 供认罪行阶段应讯心理分析 |
第4章 突破受贿人有罪供述的审讯路径与策略 |
4.1 探明受贿人心理状况的亲和策略 |
4.1.1 始终保持对受贿人人格的尊重 |
4.1.2 寻找与受贿人的共同之处 |
4.2 揭露受贿人谎言的导谎策略 |
4.2.1 对受贿人导谎的路径分析 |
4.2.2 对受贿人导谎的具体做法 |
4.3 强化犯罪事实已经暴露的错觉策略 |
4.3.1 通过模糊语言激发心理错觉 |
4.3.2 通过部分证据证实和扩大心理错觉 |
4.3.3 通过迷惑的表情印证心理错觉 |
4.4 打破受贿人心理平衡的夸大策略 |
4.4.1 夸大问题线索必须严肃处理的态势 |
4.4.2 夸大行贿人对犯罪事实或证据的供述 |
4.4.3 夸大受贿人拒不认罪的不利后果 |
4.5 削弱受贿人抗审意志的心理强制策略 |
4.5.1 以采取留置等强制措施进行心理强制 |
4.5.2 以严肃追究涉案家属责任进行心理强制 |
4.6 缓解受贿人罪责心理的开脱策略 |
4.7 强化受贿人供述心理的合法承诺策略 |
4.8 迫使受贿人作出抉择的最后通牒策略 |
第5章 审讯策略运用的相关问题 |
5.1 审讯策略运用前对案件突破口的选择 |
5.1.1 以已有确实证据的问题为突破口 |
5.1.2 以受贿人与行贿人的矛盾为突破口 |
5.1.3 以受贿人的赃款赃物为突破口 |
5.2 审讯策略运用中与非法审讯方法的界限 |
5.2.1 审讯策略必须合法 |
5.2.2 审讯策略不得突破道德底线 |
5.2.3 审讯策略要求受贿人自愿并如实供述 |
5.2.4 把握审讯策略界限的具体做法 |
5.3 审讯策略运用后对深挖余罪扩大战果的要求 |
5.3.1 审讯人员应当重视深挖余罪扩大战果 |
5.3.2 深挖余罪扩大战果的具体做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刑事错案及其治理(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选题的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 |
上篇:刑事错案基本问题研究 |
第一章 刑事错案之科学定性 |
第一节 理论界关于“刑事错案”基本内涵的争鸣与评析 |
一、关于“错案”概念的理论争鸣 |
二、对不同“错案”概念的评析 |
第二节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错案”的界定 |
一、中央文件使用“错案”一词的情况分析 |
二、法律法规使用“错案”一词的情况分析 |
三、错案判断标准的多样性 |
第三节 刑事错案概念之科学定性 |
一、刑事错案之语义分析 |
二、刑事错案之构成要件 |
三、刑事错案之类型分析 |
第二章 刑事错案之样态分析 |
第一节 刑事错案研究样本之科学选取 |
一、样本研究对象的针对性 |
二、样本涵盖范围的全面性 |
三、样本所处背景的社会性 |
四、样本素材来源的广泛性 |
第二节 样本案件基本事项实证分析 |
一、样本案件中“被告人”自然特征分析 |
二、样本案件中“被告人”所涉罪名类型分析 |
三、样本案件中“被告人”刑罚情况分析 |
四、样本案件中“被告人”羁押时间分析 |
五、样本案件时间分布分析 |
六、样本案件区域分布分析 |
第三节 样本案件纠正现状实证分析 |
一、样本案件的纠正依据分析 |
二、样本案件的纠正效率分析 |
三、样本案件的纠正方式分析 |
四、样本案件的纠正因素分析 |
五、再审程序的错案纠错功能分析 |
第四节 样本案件赔偿追责实证分析 |
一、样本案件赔偿总体情况分析 |
二、样本案件索赔困难分析 |
三、样本案件赔偿趋势分析 |
四、错案责任追究情况分析 |
第三章 刑事错案之成因剖析 |
第一节 错案生成之基础原因—证据问题 |
一、侦查阶段—证据收集不当 |
二、检察阶段—证据审查不力 |
三、审判阶段—证据判断不准 |
第二节 错案生成之中层原因—制度运行问题 |
一、司法职权配置失衡 |
二、不当干预司法问题突出 |
三、考核指标不尽合理 |
四、错案纠正机制运行不力 |
五、办案经费难以保障 |
六、辩护权缺乏有效行使 |
第三节 错案生成之深层原因—心理偏差问题 |
一、“洞穴隐喻”心理偏差之表征 |
二、心理偏差之理念因素 |
三、心理偏差之主体因素 |
四、心理偏差之环境因素 |
第四节 错案生成之根本原因—客观制约问题 |
一、认定案件事实的逆向性与回溯性 |
二、人类认知能力的有限性与差异性 |
三、认知技术手段的滞后性与误用性 |
下篇:刑事错案治理研究 |
第四章 刑事错案治理概述 |
第一节 治理理论的渊源与发展 |
第二节 刑事错案的治理 |
第五章 构建刑事错案治理体系 |
第一节 科学刑事立法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首要前提 |
第二节 完善证据制度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基础要义 |
一、案件事实认知的理论基础 |
二、严格刑事证明标准 |
三、完善刑事证据规则体系 |
第三节 “以审判为中心”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核心所在 |
一、夯实侦查基础工作 |
二、筑牢检察使命防线 |
三、深化审判程序规则 |
四、理顺公检法三机关的相互关系 |
第四节 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制度保障 |
一、坚持与改进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 |
二、理顺人大监督与司法自主的关系 |
三、改善司法的外部环境 |
四、优化司法的内部环境 |
第五节 落实司法责任制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组织保障 |
一、正确解读司法责任制 |
二、科学建构司法人员选任、退出与保障机制 |
三、妥善运用司法责任制的倒逼机制 |
四、严格落实错判责任追究制度 |
五、优化绩效考核制度 |
第六节 强化律师辩护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重要力量 |
一、全面实施辩护律师侦查讯问在场制度 |
二、着力提升辩护律师程序性辩护的效能 |
三、不断完善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
四、大力确保辩护律师正确意见得以采纳 |
五、高度重视辩护律师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
六、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制度的应有作用 |
第六章 提升刑事错案治理能力 |
第一节 树立科学执法理念,全面提升错案治理能力 |
一、树立刑事错案可治理理念 |
二、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 |
三、树立正当法律程序理念 |
四、树立遵循司法规律理念 |
五、树立依靠党的领导做好错案治理工作理念 |
第二节 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切实提高错案治理能力 |
一、强化政治信仰建设 |
二、强化职业道德建设 |
三、强化业务能力建设 |
第三节 营造良好法治文化,有效增强错案治理能力 |
一、积极引导群众树立科学的司法理念 |
二、积极引导媒体维护公正的司法权威 |
三、积极引导社会厚植文明的法治精神 |
结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6)试析已生效刑事判决对案件侦查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一、法院判决的法律地位 |
二、法院判决的利用价值 |
(7)侦查讯问律师在场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侦查讯问律师在场制度概述 |
(一) 侦查讯问律师在场制度的概念 |
(二) 侦查讯问律师在场制度的特点 |
1. 控辩力量比较平衡 |
2. 诉讼价值相对多元 |
3. 讯问过程有限公开 |
(三) 侦查讯问律师在场制度的性质 |
1. 权力监督机制 |
2. 权利保障机制 |
二、域外侦查讯问律师在场制度的考察与启示 |
(一) 英美法系 |
1. 美国 |
2. 英国 |
(二) 大陆法系 |
1. 法国 |
2. 意大利 |
3. 中国台湾 |
(三) 域外侦查讯问律师在场制度的启示 |
1. 在思想观念上要肯定律师在场的价值 |
2. 在制度推行上要采取步步推进的策略 |
3. 在程序设计上要确立精密可行的程序 |
4. 在配套建设上要提供科学有效的支持 |
三、侦查讯问律师在场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 无罪推定 |
(二) 控辩平衡 |
(三) 程序公正 |
(四) 诉讼监督 |
四、侦查讯问律师在场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一) 侦查讯问律师在场制度的必要性 |
1. 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必由之路 |
2. 保护侦查人员正当权益的基本要求 |
3. 有效推进刑事诉讼进程的现实需要 |
4. 现代社会民主法治观念的时代要求 |
(二) 侦查讯问律师在场制度的可行性 |
1. 思想前提:控辩双方的理念转变 |
2. 现实基础:律师队伍的发展壮大 |
3. 重要保证:步步推进的实行策略 |
4. 智力支持:充分有效的学术研究 |
五、侦查讯问律师在场制度的本土建构 |
(一) 侦查讯问律师在场的案件范围 |
1. 侦查机关必须安排律师在场的案件 |
2. 侦查机关批准安排律师在场的案件 |
3. 紧急情况无须安排律师在场的案件 |
(二) 侦查讯问在场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
1. 侦查讯问在场律师的权利 |
2. 侦查讯问在场律师的义务 |
(三) 侦查讯问律师在场程序 |
1. 程序的启动 |
2. 程序的运行 |
3. 程序的救济 |
(四) 侦查讯问律师在场制度的配套建设 |
1. 建立讯问场所内的值班律师制度 |
2. 将讯问场所从羁押场中分离出来 |
3. 确立相对应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4. 继续完善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研究 ——以“斐梵国际”特大网络传销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斐梵国际”特大网络传销案 |
一、“斐梵国际”的操作模式和特点 |
(一) “斐梵国际”简介 |
(二) “斐梵”传销组织的特点 |
(三) “斐梵国际”的奖金制度剖析 |
二、侦破过程 |
(一) 准确定性,及时立案 |
(二) 抽丝剥茧,重点突破 |
(三) 密切协作,全面收网 |
(四) 拓宽思路,科学取证 |
第二章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法的进步与缺失 |
一、我国对传销的立法发展过程 |
(一)、第一阶段 法律空白期阶段 |
(二)、第二阶段 有严格限制的发展阶段 |
(三)、第三阶段 禁止任何形式传销经营阶段 |
(四)、第四阶段 放开单层直销,严禁传销阶段 |
(五)、第五阶段,刑法规制阶段 |
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法的进步 |
(一)、对传销活动单独入罪,体现了罪刑法定的现代法治精神 |
(二)、明确了打击对象 |
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法缺失 |
(一)、对传销活动的范围规定与《禁止传销条例》有出入 |
(二)、对组织、领导者的定义不明 |
(三)、追诉标准不科学,仅规定了人数 |
第三章 完善组织领导传销罪立法的建议 |
一、完善对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的打击处理意见 |
二、明确定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体 |
(一) 更符合立法者的本义 |
(二) 更有利于遏制传销犯罪高发的态势 |
三、进一步完善追诉、量刑标准 |
(一) 应当把业绩总额纳入追诉、量刑标准 |
(二) 应当把组织、领导者的获利数额纳入追诉、量刑标准 |
(三) 应当把其他情节纳入追诉标准 |
第四章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相关程序问题 |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管辖 |
(一) 相关法律依据 |
(二) 以往的通行做法 |
(三) “斐梵国际”特大网络传销案的立案管辖 |
(四) 结论 |
二、从斐梵国际特大网络传销案谈电子证据在传销案件中的运用 |
(一) 电子证据的概念 |
(二) 电子证据在“斐梵国际”特大网络传销案中的运用 |
(三) 结论 |
三、《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二》对传销案件侦办带来的影响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件 |
(9)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建设史考察 ——以法治科技观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 选题缘起与研究意义 |
(一) 选题缘起 |
(二) 研究意义 |
二 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 科技法制 |
(二) 科技文化 |
(三) 法治科技观 |
三 研究现状与问题 |
(一) 研究现状 |
(二) 研究存在的问题 |
四 研究思路与内容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三) 研究内容 |
五 研究重点难点、创新及不足之处 |
(一) 研究重点难点 |
(二) 研究创新之处 |
(三) 研究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的发展渊源(1921-1949) |
1.1 中国共产党早期的科技观与法治观 |
1.1.1 马克思主义的科技观 |
1.1.2 马克思主义的法治观 |
1.2 根据地科技法制建设 |
1.2.1 宪法性文件对科技的规定 |
1.2.2 优待科技人才的政策法令 |
1.2.3 奖励发明与技术改进的规章 |
1.2.4 发展农林牧业的规章 |
1.3 根据地科技法制促进了科技文化建设 |
1.3.1 吸引和培养了大批科技人才 |
1.3.2 组建科研机构和科学社团 |
1.3.3 边区的科技奖励活动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的初步创建(1949-1957) |
2.1 法治科技观的初步确立 |
2.1.1 第一代领导人的有关论述 |
2.1.2 政策性文件的有关论述 |
2.1.3 科技共同体的关注 |
2.1.4 “百家争鸣”方针的提出 |
2.2 科技法制的初创 |
2.2.1 《共同纲领》与《五四宪法》对科技的规定 |
2.2.2 科研机构与社团的规章 |
2.2.3 科技人员的法规规章 |
2.2.4 科技奖励的法规规章 |
2.2.5 特定科技领域的法规规章 |
2.2.6 科技合作与交流的国际协定 |
2.3 科技文化观照下的科技事件 |
2.3.1 科技建制规章的彰显:中国科学院的组建 |
2.3.2 科技强国的召唤:留学生归国潮 |
2.3.3 科技奖励规章的凸显:技术革新运动 |
2.3.4 国际科技合作的先河:“156项工程”的实施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的曲折发展(1957-1966) |
3.1 重人治、轻法治的科技观 |
3.1.1 第一代领导人的有关论述 |
3.1.2 未经法律程序的“科技宪法” |
3.2 科技法制的曲折发展 |
3.2.1 科研开发的法规规章与政策性文件 |
3.2.2 科技人员的法规规章与政策性文件 |
3.2.3 科技成果的法规规章 |
3.2.4 特定科技领域的法规规章 |
3.2.5 科技合作与交流的国际协定 |
3.3 科技文化观照下的科技事件 |
3.3.1 阶级性科技观的初显:科技界的“反右”运动 |
3.3.2 科学精神的缺失:科技大跃进 |
3.3.3 科学精神的回归:人工合成牛胰岛素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的畸形发展(1966-1976) |
4.1 “人治+群治”的科技观 |
4.1.1 《五·七指示》:开门办科研 |
4.1.2 《七·二一指示》:从工农中选拔科技人才 |
4.2 几近空白的科技法制建设 |
4.2.1 《七五宪法》取消了公民的科研自由权 |
4.2.2 《科学院工作汇报提纲》 |
4.2.3 科技合作与交流的国际协定 |
4.3 科技文化观照下的科技事件 |
4.3.1 批判资产阶级学说:对相对论的批判 |
4.3.2 批判洋奴哲学:蜗牛事件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的恢复发展(1976-1993) |
5.1 科技观的法治化 |
5.1.1 第二代和第三代领导人的有关论述 |
5.1.2 科技共同体的关注 |
5.1.3 科技体制改革走上了法治化路径 |
5.2 科技法制体系的初步形成 |
5.2.1 科技基本法 |
5.2.2 科技研究开发法 |
5.2.3 科技成果法 |
5.2.4 特定科技领域的专门法 |
5.2.5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法 |
5.3 科技文化观照下的科技事件 |
5.3.1 人治科技观的余毒:陈梦猇事件 |
5.3.2 法治化科技观的初步觉醒:韩琨事件 |
5.3.3 法治化科技观的再次觉醒:曹时中事件 |
5.3.4 南极事务决策权的取得:南极科学考察站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的谐调发展(1993-) |
6.1 法治科技观的确立 |
6.1.1 第三代和第四代领导人的有关论述 |
6.1.2 政策性文件的有关论述 |
6.1.3 科技共同体的关注 |
6.2 具有中国特色的科技法制体系 |
6.2.1 科技基本法 |
6.2.2 科技研究开发法 |
6.2.3 科技成果法 |
6.2.4 特定科技领域的专门法 |
6.2.5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法 |
6.3 科技文化观照下的科技事件 |
6.3.1 科技共同体的社会责任:科普文章官司 |
6.3.2 科研诚信的缺失:“汉芯”事件 |
6.3.3 科学精神的弘扬:《科普法》中“伪科学”一词的存废之争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10)体系与依附:李承晚外交独立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文献综述与评析 |
二、选题意义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点与难点 |
五、研究结构安排 |
注释 |
第一章 理论框架与概念解析 |
一、依附论:解读、背离与再构 |
1、强制性依附论:现状与局限 |
2、自主性依附论:探索与界定 |
二、概念的提出与解析 |
1、外交独立思想 |
2、依附外交 |
3、依附式独立→独立式依附 |
4、边缘政府 |
5、边缘第轨道外交 |
注释 |
第二章 背景分析:国际系统·国家·人的结构视角 |
一、东亚区域体系的变迁:由宗藩自治到条约殖民 |
二、近现代周边四国在朝鲜半岛上的博弈 |
1、中国保韩政策的变迁:宗藩→平等→扶助 |
2、日本征韩政策的始末:争夺→吞并→归还 |
3、俄国争韩政策的沉浮:角逐→援助→托管→扶植 |
4、美国涉韩政策的折冲:涉足→坐视→托管→坐拥 |
三、家世及个人经历 |
四、评析 |
注释 |
第三章 外交独立思想的沉淀与再解读 |
一、开化期独立思想的萌生 |
1、弃儒从西的知识体系大转换 |
2、蔑清防俄拥日亲美的对外观 |
二、着作中独立思想的建构 |
1、《清日战记》 |
2、《独立精神》 |
3、《美国影响下的中立论》 |
4、《韩国教会被迫害记》 |
5、《日本内幕记》 |
三、实践中独立思想的变迁 |
1、武力独立思想的式微 |
2、中立独立思想的蜕变 |
3、外交独立思想的沉淀 |
4、对外观的定型——依美疑华反日恐苏 |
四、评析 |
注释 |
第四章 依托于大韩人国民会的外交活动 |
一、大韩人国民会的概况 |
1、成立与机构变迁 |
2、性质定位 |
3、李承晚与国民会:由隶属到决裂 |
二、委任统治外交之冉刍议 |
1、提案出笼 |
2、根源探析 |
3、难以消弭的后果 |
三、评析:外交思维的初体验与青涩 |
注释 |
第五章 依托于临时政府的外交活动 |
一、临时政府的沉浮变迁 |
1、草创期(1919.3-1919.9) |
2、派系纷争期(1919.9-1932.4) |
3、流亡期(1932.4-1940.9) |
4、涅盘重生期(1940.9-1945.9) |
5、解体期(1945.9-1948.8) |
二、李承晚与临时政府的关系 |
1、纠葛期(1919.3-1925.3) |
2、藕断丝连期(1925.3-1941.6) |
3、合作期(1941.6-1945.11) |
4、争统期(1945.11-1948.8) |
三、大统领任期间的外交活动 |
1、与孙中山护法军政府缔交 |
2、向美请愿 |
3、跟苏俄列宁政府结盟 |
四、评析:外交思维的检验与修正 |
注释 |
第六章 依托于欧美委员部的外交活动 |
一、欧美委员部的概况 |
1、成立概况 |
2、沉浮变迁 |
3、运作方式 |
二、欧美委员部与临时政府的关系 |
1、分庭期(1919.8-1925.3) |
2、分裂期(1925.3-1941.6) |
3、分属期(1941.6-1945.11) |
4、欧美委员部的合法性问题 |
三、欧美委员部的外交 |
1、承认外交 |
2、反托管外交 |
四、评析:外交思维的冉检验与成熟 |
注释 |
结论 |
一、附美用美的独立路径 |
二、威权与民主的混合体 |
三、半岛与中美关系的传承与定位 |
四、难以摆脱的依附:由依附式独立走向独立式依附 |
注释 |
附录 |
一、大韩民国临时政府六部临时宪法 |
二、驻美外务委员会规程 |
三、临时政府驻同盟国各战区特派员服务规程 |
四、李承晚生平与外交大事年表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谈谈职务犯罪讯问的五个阶段(论文参考文献)
- [1]网络时代美国创剧人研究[D]. 尤达. 南京艺术学院, 2021(12)
- [2]20世纪上半叶北京浴堂研究(1900-1952)[D]. 宋子昕. 河北师范大学, 2021(09)
- [3]我国检察侦查权的历史渊源与制度变迁[D]. 张福坤. 西南政法大学, 2020
- [4]受贿案件审讯策略研究[D]. 蔡俊佳. 湖南大学, 2019(02)
- [5]刑事错案及其治理[D]. 张松. 吉林大学, 2019(10)
- [6]试析已生效刑事判决对案件侦查的启示[J]. 肖鹏. 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7(02)
- [7]侦查讯问律师在场制度研究[D]. 金善达. 浙江工商大学, 2013(08)
- [8]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研究 ——以“斐梵国际”特大网络传销案为例[D]. 梁志强. 山东大学, 2013(04)
- [9]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建设史考察 ——以法治科技观为视角[D]. 赵小平. 山西大学, 2012(01)
- [10]体系与依附:李承晚外交独立思想研究[D]. 朱芹. 复旦大学, 2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