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韩德培教授法学思想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荆洪文[1](2019)在《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研究》文中提出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有学者开始研究香港、澳门回归后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如何在一国的前提下处理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既是一个政治问题,也是一个法治问题。随着2009年《珠江三角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国家级新区、自由贸易区、一带一路、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调发展等作为国家战略的区域政策反复覆盖粤港澳地区,其中最直接覆盖粤港澳的是粤港澳大湾区政策。除了区域政策的制定实施,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内地、香港、澳门之间签署CEPA及附件,粤港澳之间联席会议的定期召开和合作协议的不断推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党的十九大将全面依法治国上升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等等变化,为粤港澳大湾区解决区际法律冲突,进而逐步实现区域法治一体化提供了环境和土壤。粤港澳大湾区不同于粤港澳地区,湾区作为一个区域是一个整体,是国家把香港、澳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的一个国家战略安排。在这种背景下,应当结合区域一体化的理论,深入研究粤港澳大湾区内不同法域的法治状况,建构区域法治一体化的理论,寻找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有效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湾区的逻辑起点是区域,是区域的一种特殊形态。粤港澳大湾区的理论依据是区域一体化的理论。伴随着区域主义和新区域主义的发展,以巴拉萨为代表的区域一体化理论模型最值得粤港澳大湾区借鉴。区域一体化主要是区域经济的一体化,在这一过程当中,区域法治而不是区域法制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因为单纯的区域法律制度不足以支撑和解决区域一体化在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的问题。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是指粤港澳三地法治从开始合作到最终融合的过程中,所呈现出来的各个部分发生的变化,并向新整体特征演化的阶段性的过程或者状态。在这里,法治一体化并不意味着法治的融合才是一体化,一体是目标,化是过程或者状态。这个过程或者状态是分阶段的,每一阶段都会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都可以概括为一个模式化的理想类型。借鉴巴拉萨关于区域一体化的阶段和表现形式的论述方式,区域法治一体化的阶段可分为区际法律合作、形成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制度、统一区域法律标准以及区际法律融合四个阶段。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是对区域法治一体化理论的具体化。区域与法治的概念自洽性来源于中央和地方的分权,这种分权不是主权的分割而是治权的让渡。治权让渡的是限于存在一定外部性的公共产品上的治权。香港、澳门的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围绕这些公共产品所进行的合作、分配与调整,既是法治一体化的重要内容,也不会影响港澳的高度自治和司法独立。借鉴涵洞的原理,在维护现有文明和一国两制现状的基础上,实现法治交融,平衡各种力量,逐步实现法治一体化是现实选择。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需要路径。在路径的选择上,应当以软法为主,硬法为辅。在硬法路径、软法路径、行政区划调整以及硬法和软法之外的松散型法制协调路径中,可以依照一定的选择方法,排除松散型法制协调、区域共同规章、赋予法律效力的行政协议以及行政区划调整等。区域政策、区域协议、区域示范法、区域判例法和区域立法,可以作为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主要路径。我国区域法治丰富的实践证明,区域政策和区域协议作为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不是一个需要讨论是否可行的问题。作为法治一体化路径,区域政策群、具备区域法治特征是对区域政策形式和内容的要求,而区域政策和区域法律之间的角色交互与相互实现,也是粤港澳大湾区政策法治化的重要考量因素。区域协议可分为区域行政协议、区域司法协议和区域民事协议三种类型,其法律效力及等级、履行和纠纷解决方式各有不同。在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和区域判例法是推进法治一体化的重要路径。在中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全面管治权理论的背景下,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推进,粤港澳制定实施示范法的实践,以及粤港澳法律语义规范结构与示范法相匹配等因素为区域示范法发挥作用提供了可能。在实体法——程序法——冲突法的链条中,制定区域实体法示范法有利于根据双方的意思自治原则,化解部分区际法律纠纷,减少区际法律冲突。判例法模式分为英美判例法模式、判例式司法解释模式、指导性案例模式和专门法院判例模式。在这四种模式之外,可以在粤港澳大湾区探索建立区域判例法。区域判例法是通过对区域内判例或案例一定形式的确认,使判例或案例背后所体现的法律规则、原则或者解释,成为指导区域内各法院审判案件时统一适用的标准和要求。区域判例法可分为元判例和共通例,应当是粤港澳的共同先例,并为粤港澳共同遵循。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区域立法具有宪法和授权立法的依据。可供粤港澳大湾区选择的区域立法模式主要有国家统一立法、区域合作立法、区域认可立法、区域内特别合作区立法和区域单边立法。
肖永平,毕小婧[2](2018)在《中国国际私法学四十年回顾与展望》文中认为在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的推动下,中国国际私法学经历了从恢复到构建再到重构的40年。中国学者对大国际私法学、区际冲突法、宏观国际法学、国际私法趋同化、国际民商新秩序、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法典化、适用外国法的理由、强制性规范、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大国司法理念等问题作出了重要的学术贡献。但中国国际私法的法典化尚未实现,理论原创性不够,国际影响力有限,实践影响力不足,迫切需要中国学者通过践行问题导向、坚持中国立场、运用法理表达、注重实证分析来创新中国的国际私法理论与制度。
王帆[3](2019)在《李达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伟大时期,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方略,从而使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达到一个新的历史高度。在这个时刻,重温李达对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重要贡献有着丰富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李达对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探索虽然处在中国早期宣传马克思主义思想的阶段中,但却是系统介绍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先驱人物。李达是传播马克思主义思想的伟大思想家,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过程中做出了开创性的贡献,并且在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方面的贡献更是不容忽视的。他的《法理学大纲》一书的出版和发行,第一次以马克思主义观点系统地阐述了法理学思想。这本书是中国法学研究的重要文献,也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研究的重大贡献。本文从三个方面分析了李达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这一伟大成果。首先介绍了李达对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探索的理论基础,主要有他在留学日本时开始接受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还从中国古代法学思想和近代资产阶级法学思想中得到启发,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苏联宪法也对李达法学思想的形成起了一定的指导作用。其次介绍了李达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发展历程,主要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介绍并宣传马克思主义法学;第二阶段是将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中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出版了《法理学大纲》一书,也是李达法学思想的重要成就:第三阶段是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融入中国,也就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指导中国法治事业的发展,尤其是对1954年宪法出台所做的贡献。最后介绍了李达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历史价值和当代价值,肯定了李达在中国法学思想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何其生[4](2018)在《中国国际私法学的危机与变革》文中研究说明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中国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国际私法法律体系,并创新了涉外民商事的审判实践。与之相适应,中国学者构建了有特色的国际私法理论体系,形成了一些有代表性的国际私法理论学说。然而,中国国际私法学存在着严重的学术危机:一是教材过剩,学术创新力不足;二是高水平学术论文的发表缺乏竞争力,在激烈竞争的中国法学界处于日益边缘化的角色;三是在大规模立法不复存在的情况下,"立法中心主义"的研究范式需要改变;四是中国国际私法学者的国际学术话语能力薄弱。危机的过程也是国际私法重现生机的过程。危机下的中国国际私法学应进行自我变革,培养学者自身和国际私法学术共同体的竞争力。具体来说:一是要从"立法中心主义"向以"司法中心主义"为主的多元研究范式转换;二是结合中国作为一个大国所力图塑造或推动的国际私法秩序,来探索未来世界结构中中国国际私法所可以描绘的理想图景;三是增强中国国际私法学者的国际学术话语能力,以加强中国作为世界大国的国际地位。
宋晓[5](2018)在《改革开放40年中国国际私法学之发展》文中研究说明中国国际私法学秉承了改革开放的时代精神,在过去40年里获得了长足的发展,虽然迄今还没有实现思想创新。中国冲突法学重建完成之后,迎来了立法论研究和思想基础研究的两波热潮,涌现了诸多代表学者和代表性论着。国际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整体上不如冲突法学,但在协议管辖、不方便法院原则和判决承认与执行的互惠前提等系列问题上也成果丰硕。未来中国结合西方学理和中国丰富的司法实践,有望带来理论创新并最终实现中国国际私法学的学术独立。
杜涛[6](2010)在《汉考克的冲突法理论及其对韩德培的影响——纪念韩德培教授诞辰100周年》文中指出
黄进,郭玉军,车英,李洁[7](2009)在《德高北斗耀天宇 培育桃李正乾坤——纪念韩德培教授百岁诞辰》文中研究说明
肖永平[8](2010)在《韩德培先生的学术思想和学术精神》文中指出目次一、韩德培先生的坎坷人生二、韩德培先生的学术思想(一)国际私法学研究(二)环境法学研究(三)法理学研究(四)国际公法研究(五)法学教育思想三、韩德培先生的学术精神一、韩德培先生的坎坷人生韩德培先生是《中国大百科全书》专条介绍的中国当代着名法学家、教育家、中国国际私法学的一代宗师、中国环境法学的开拓者和奠基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肖永平[9](2010)在《韩德培先生的学术思想和学术精神》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目次一、韩德培先生的坎坷人生二、韩德培先生的学术思想(一)国际私法学研究(二)环境法学研究(三)法理学研究(四)国际公法研究(五)法学教育思想三、韩德培先生的学术精神一、韩德培先生的坎坷人生韩德培先生是《中国大百科全书》专条介绍的中国当代着名法学家、教育家、中国国际私法学的一代宗师、中国环境法学的开拓者和奠基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何其生[10](2010)在《中国国际私法学三十年(1978—2008年)》文中认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国际私法学走过了一个快速的发展之路。在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的出版、外国着作的翻译、科研成果的发表、学科建设和参与国际交流等方面,都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一些学术热点问题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司法和学科体系建设方面的难题,并形成了以韩德培教授"一体两翼"理论等为代表的一些学说。尽管我国的国际私法学还存在很多缺陷和问题,但展望未来,中国国际私法学者应该有能力也应该有使命去创建具有中国特色、中国气派和中国元素的国际私法理论体系。
二、韩德培教授法学思想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韩德培教授法学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的研究文献 |
(二)关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研究文献 |
(三)关于区域法治一体化的研究文献 |
(四)关于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研究文献 |
(五)关于区际法律冲突的研究文献 |
(六)关于区域政策的研究文献 |
(七)关于区域协议的研究文献 |
(八)关于区域示范法的研究文献 |
(九)关于区域判例法的研究文献 |
(十)关于区域立法的研究文献 |
(十一)香港澳门学者的有关研究文献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社会科学研究方法 |
(二)历史研究方法 |
(三)比较研究方法 |
(四)案例分析方法 |
(五)逻辑推理方法 |
第一章 粤港澳大湾区和区域法治一体化概述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的由来和依据 |
一、粤港澳大湾区的历史演变 |
(一)珠江三角洲沿海经济开放区 |
(二)珠江三角洲经济区(珠江三角洲地区) |
(三)大珠三角 |
(四)泛珠三角区域 |
(五)国家级新区和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
(六)粤港澳大湾区 |
二、作为经济区域的湾区:湾区的逻辑起点 |
三、区域一体化:粤港澳大湾区的理论依据 |
第二节 区域法治一体化解析 |
一、法制与法治、区域法制与区域法治的区别 |
二、“一体化”概念的界定 |
三、区域法治一体化的概念及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
四、区域法治一体化的阶段及表现形式 |
(一)“握手”——区际法律合作阶段 |
(二)“穿衣”——形成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制度阶段 |
(三)统一标准——区域法律标准阶段 |
(四)法律融合——区际法律融合阶段 |
五、是否存在区域法治一体化? |
第三节 粤港澳大湾区与世界三大湾区法治情况的比较 |
一、世界三大湾区的区域组织 |
(一)纽约湾区的区域组织 |
(二)旧金山湾区的区域组织 |
(三)东京湾区的区域组织 |
二、世界三大湾区的政策和法律制度 |
(一)纽约湾区的政策法律制度 |
(二)旧金山湾区的政策法律制度 |
(三)东京湾区的政策法律制度 |
三、各湾区区域组织、政策法律制度的比较 |
第二章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基础理论分析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问题的由来 |
第二节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可行性分析 |
一、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是否属于伪命题? |
(一)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是否违背港澳基本法精神 |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能否实现 |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 |
(一)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理论基础 |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现实基础 |
第三节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构成要素 |
一、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概念 |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目标 |
三、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内容 |
四、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组织 |
第四节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选择 |
一、现有路径之梳理 |
(一)硬法路径 |
(二)软法路径 |
(三)硬法和软法之外的松散型法制协调路径 |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的选择方法 |
(一)解决一国内不同法域法律冲突而不是解决一国内同一法域不同区域法律冲突的方法 |
(二)中央协调为主而不是地方协调为主的方法 |
(三)法律为主而不是政治为主的方法 |
(四)软法为主而不是硬法为主的方法 |
(五)发现自然法法则而不是逻辑演绎推理的方法 |
(六)政府主导与民间推动并行而不是单一的方法 |
(七)紧密型而不是松散型的法制协调方法 |
(八)区别对待而不是全面调整的方法 |
三、可供选择路径之排除 |
第三章 区域政策: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一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政策的现状 |
一、国家级区域政策群 |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政策群 |
(二)《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政策群 |
(三)国家级新区政策群 |
(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政策群 |
(五)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群 |
(六)《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政策群 |
(七)“一带一路”政策群 |
(八)其他国家级区域政策 |
二、省级区域政策群 |
(一)广东省政策群 |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策群 |
第二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政策的法治化考量 |
一、区域政策群——区域政策法治化的结构形式要求 |
(一)区域政策群具有完整科学的政策体系结构 |
(二)以“群”作为归类手段有利于协调区域政策间的冲突 |
二、具备区域法治特征——区域政策的内在要求 |
(一)区域法治的空间属性 |
(二)区域法治依赖区域政策之治 |
(三)区域法治的自发性和区域政策的引导性 |
三、角色交互——区域政策与区域法律的衔接融合 |
(一)区域政策与区域法律的关系:角色交互 |
(二)区域政策与区域法律的相互实现 |
第四章 区域协议: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二 |
第一节 粤港澳地区签署区域协议的现状 |
一、区域行政协议 |
(一)内地、香港、澳门相互之间签署的CEPA |
(二)《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 |
(三)《粤港合作框架协议》《粤澳合作框架协议》 |
(四)《深化粤港澳合作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 |
二、区域司法协议 |
(一)内地与香港的区域司法协议 |
(二)内地与澳门的区域司法协议 |
(三)香港与澳门的区域司法协议 |
三、区域民事协议 |
第二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议操作分析 |
一、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等级 |
(一)区域行政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等级 |
(二)区域司法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等级 |
(三)区域民事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等级 |
二、粤港澳法律规范与区域协议的关系 |
三、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议的履行 |
(一)区域行政协议的履行 |
(二)区域司法协议的履行 |
(三)区域民事协议的履行 |
四、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
(一)区域行政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
(二)区域司法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
(三)区域民事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
第五章 区域示范法: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三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概述 |
一、粤港澳地区制定实施区域示范法的现状 |
(一)大陆地区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民事法律适用示范条例 |
(二)深圳经济特区涉港澳民商事关系法律适用条例(建议稿) |
(三)统一区际海事冲突法(草案) |
(四)两岸四地合同法示范法·通则(编纂中) |
二、区域示范法的发生语境 |
(一)粤港澳区域一体化的逐步形成 |
(二)殖民地历史下一国多法域的法律冲突 |
(三)中央立法大部分不能适用于港澳的现实 |
(四)现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缺失 |
三、区域示范法的概念和特征 |
(一)区域示范法的概念 |
(二)区域示范法的特征 |
第二节 区域示范法作为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的障碍 |
一、观念和理论的障碍 |
二、法律技术的差异和法律专家的缺失 |
三、区域示范法涉及事权的局限 |
四、示范法制定思路的局限 |
第三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可适用性探究 |
一、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需求 |
二、粤港澳大湾区适用区域示范法的政策依据 |
三、粤港澳三地制定实施示范法的实践 |
四、粤港澳法律语义规范结构与区域示范法功能相匹配 |
五、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改革的需要 |
第四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操作分析 |
一、美国和欧盟制定示范法的两种模式 |
二、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制定主体 |
三、区域示范法应表现为判例法还是成文法? |
四、区域示范法应主要应用于区域实体法还是区际冲突法? |
五、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适用领域 |
(一)示范法适用领域是否包含公法? |
(二)示范法的自治性与示范法适用领域的关系问题 |
六、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制定程序 |
(一)选题 |
(二)开展示范法立法题目的可行性研究 |
(三)成立示范法起草专家工作组 |
(四)开展示范法的起草工作 |
(五)审议通过并公布 |
七、区域示范法被粤港澳大湾区立法采用的问题 |
(一)立法权限是否有障碍 |
(二)是否会破坏与其他内地区域的法治一体化 |
第六章 区域判例法: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四 |
第一节 粤港澳制定实施判例法的现状 |
一、香港制定实施判例法的情况 |
(一)香港判例法的制定主体及效力 |
(二)香港判例法在香港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
(三)香港判例法的形成方式和载体 |
二、澳门制定实施判例法的情况 |
(一)澳门的判例与统一司法见解制度 |
(二)澳门统一司法见解制度基本情况 |
三、广东省制定实施判例法的情况 |
(一)法院系统的案例指导制度 |
(二)检察系统的案例指导制度 |
(三)公安系统的案例指导制度 |
第二节 粤港澳判例制度的比较 |
一、名称上的差别 |
(一)判例概念群 |
(二)先例概念群 |
(三)案例概念群 |
(四)司法解释群 |
二、效力上的差别 |
三、形式和内容上的差别 |
(一)香港判例法的形式和内容 |
(二)澳门统一司法见解的形式和内容 |
(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形式和内容 |
第三节 判例法的模式分析 |
一、英美判例法模式 |
二、判例式司法解释模式 |
(一)日本的统一法令解释制度 |
(二)澳门的统一司法见解制度 |
(三)中国内地的判例式司法解释 |
三、指导性案例模式 |
四、专门法院判例模式 |
第四节 粤港澳大湾区适用各种判例法模式的可行性 |
一、英美判例法模式能否在广东、澳门适用 |
(一)英美判例法模式能否在广东适用 |
(二)英美判例法能否在澳门适用 |
二、判例式司法解释模式能否在粤港澳大湾区适用 |
三、指导性案例模式能否在香港、澳门适用 |
四、专门法院模式能否在粤港澳大湾区适用 |
第五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判例法模式的建构 |
一、区域判例法的概念 |
二、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判例法的构成条件 |
(一)区域判例法应当是粤港澳的共同先例 |
(二)区域判例法应当为粤港澳共同遵循 |
三、区域判例法的适用主体 |
四、区域判例法的制定程序 |
(一)粤港澳三地法院签署协议 |
(二)筛选和确认区域判例法 |
(三)报请程序 |
五、区域判例法的适用领域 |
第七章 区域立法: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五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立法的现状 |
一、广东省立法现状 |
(一)我国的现行立法体制 |
(二)广东省及珠三角九市的地方立法权 |
(三)广东省范围内区域立法的实践 |
二、香港立法状况 |
(一)香港成文法的制定主体 |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的特点 |
三、澳门立法状况 |
(一)殖民统治时期的立法状况 |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状况 |
第二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立法的合法性依据 |
一、宪法 |
二、授权立法 |
(一)授权国务院立法 |
(二)授权经济特区立法 |
(三)调整适用法律授权 |
第三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立法模式 |
一、国家统一立法 |
二、区域合作立法 |
三、区域认可立法 |
四、区域内特别合作区立法 |
五、区域单边立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2)中国国际私法学四十年回顾与展望(论文提纲范文)
一、学科历史发展 |
二、主要学术成就 |
(一) 大国际私法学的创立 |
(二) 区际冲突法学的构建 |
(三) 宏观国际法学的理论构想 |
(四) 国际私法趋同化的系统论证 |
(五) 国际民商新秩序的重新构建 |
(六) 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法典化主张 |
(七) 适用外国法理由的多元化解释 |
(八) 强制性规范的谨慎适用 |
(九)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扩张 |
(十) 大国司法理念下有利于国际司法合作原则 |
三、反思与展望 |
(一) 践行问题导向 |
(二) 坚持中国立场 |
(三) 运用法理表达 |
(四) 注重实证研究 |
(3)李达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的目的及意义 |
1.1.1 选题的目的 |
1.1.2 选题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和思路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思路 |
1.4 论文的创新点 |
第2章 李达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理论基础 |
2.1 留日期间李达接受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初步影响 |
2.2 李达对中国古代思想中法学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
2.2.1 李达对法家法律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
2.2.2 李达对明末清初法学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
2.3 李达对近代资产阶级法学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
2.3.1 李达对资产阶级改良派法学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
2.3.2 李达对资产阶级革命派法学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
2.4 李达对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
2.4.1 法具有历史性和阶级性 |
2.4.2 法与经济的关系 |
2.4.3 法与国家的关系 |
2.5 李达对苏联宪法的解读与宣传 |
第3章 李达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发展历程 |
3.1 第一阶段: 李达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初步实现 |
3.1.1 李达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初步实践 |
3.1.2 李达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思想的初步形成 |
3.2 第二阶段: 李达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持续推进 |
3.2.1 李达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继续实践 |
3.2.2 李达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思想的继续完善 |
3.3 第三阶段: 李达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理论成果的广泛传播 |
3.3.1 李达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全面实践 |
3.3.2 李达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思想的成熟和发展 |
第4章 李达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时代价值 |
4.1 李达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历史价值 |
4.1.1 促进中国现代宪政思想的形成和发展 |
4.1.2 奠定适合中国国情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体系的理论基础 |
4.1.3 引领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研究 |
4.2 李达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当代价值 |
4.2.1 促进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事业的发展 |
4.2.2 强调法律作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
4.2.3 有利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获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4)中国国际私法学的危机与变革(论文提纲范文)
一、中国国际私法学的发展 |
(一) 中国国际私法学的理论聚焦 |
(二) 中国国际私法学的研究拓展 |
1. 中国区际冲突法学。 |
2. 国际体育法学。 |
3. 网络国际私法学。 |
二、中国国际私法学的危机 |
(一) 国际私法的学术竞争力 |
1. 学术着作的出版与教材过剩现象 |
2. 学术论文的发表与影响 |
(二) 国际私法的研究范式 |
(三) 国际私法的输入与输出 |
三、中国国际私法学危机下的变革 |
(一) 危机:生命演进之道 |
(二) 中国国际私法学的变革之道 |
1. 培养学术竞争力 |
2. 转换研究范式 |
3. 重塑理想图景 |
4. 增强国际话语 |
四、结语 |
四、韩德培教授法学思想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研究[D]. 荆洪文. 吉林大学, 2019(02)
- [2]中国国际私法学四十年回顾与展望[J]. 肖永平,毕小婧.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18(06)
- [3]李达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研究[D]. 王帆. 沈阳理工大学, 2019(03)
- [4]中国国际私法学的危机与变革[J]. 何其生. 政法论坛, 2018(05)
- [5]改革开放40年中国国际私法学之发展[J]. 宋晓. 法学评论, 2018(05)
- [6]汉考克的冲突法理论及其对韩德培的影响——纪念韩德培教授诞辰100周年[J]. 杜涛. 比较法研究, 2010(06)
- [7]德高北斗耀天宇 培育桃李正乾坤——纪念韩德培教授百岁诞辰[J]. 黄进,郭玉军,车英,李洁.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9(06)
- [8]韩德培先生的学术思想和学术精神[J]. 肖永平.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10(01)
- [9]韩德培先生的学术思想和学术精神[J]. 肖永平.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10(01)
- [10]中国国际私法学三十年(1978—2008年)[J]. 何其生.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