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荷兰实施安乐死法的伦理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李卫卫[1](2020)在《维多利亚州自愿协助死亡法案探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澳大利亚的维多利亚州2019年6月19日开始生效实施的自愿协助死亡法案,是当今最新的积极安乐死法案,是迄今为止关于安乐死在法律的实体和程序方面规定最为详细的法案。笔者详细翻译了维多利亚州的自愿协助死亡法案,为探讨安乐死问题提供了新的法律参考。本文首先概括介绍了维多利亚州自愿协助死亡法案的立法进程,并分析了立法背后的原因。其次,详细介绍了维多利亚州自愿协助死亡法案的内容:获得自愿协助死亡的条件限制、自愿协助死亡的申请和许可证制度、自愿协助死亡的获得和监督、自愿协助死亡的审查委员会制度、关于犯罪的界定和相关法律的修订。然后,结合其他国家的安乐死立法和法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总结了维多利亚州自愿协助死亡法案在法律移植方面的立法经验,并且分析了该法案的立法缺陷。维多利亚州自愿协助死亡法案的最新性和系统性值得称赞和学习,但并不是其他国家的任何一部法律都可以生搬硬套地拿来照抄,在法律移植的过程中要注意结合本国的社会发展阶段和具体国情。成熟的立法条件是自愿协助死亡法案在维多利亚州生效和实施的基础:如优厚的经济基础、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系统的医疗保障体系、高水平的姑息治疗条件、完备的法律体系、先进的社会价值观念等。而我国是一个地域差异很大的多民族文化融合的人口大国,目前我国的人均经济水平不高,医患矛盾突出,变革社会观念困难,安乐死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大争议,实现安乐死立法的条件还不成熟。因此,鉴于我国当前经济文化现状,大规模全方面地进行安乐死立法和实施,难免过于莽撞,目前我国不宜进行安乐死立法。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根据立法条件的成熟程度,可分为两个阶段予以考虑:第一阶段:待条件初步成熟后,采取特殊减轻的处理模式;第二阶段:待条件充分成熟后,仍然要谨慎对待,采取试点推进的方式。在试点地区立法的具体内容方面,一定要明确限定适用条件,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制定严格的各种监督条款,严格界定法律责任。
梁兴然[2](2018)在《安乐死的伦理学考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今医疗科技的极大发展,为人们的寿命延长提供了科技的保障。现代社会的人们在生活中要求更高的生活质量,寿命延长已经不再是唯一的价值追求,他们也要求在有生之年能够快快乐乐地生活下去。本文对安乐死伦理学的研究,能够为人们了解安乐死提供一定的参考,本文结合过往的研究经验,以及当前的实际情况,提出一些符合人们思想观念的建议。本文对安乐死的伦理学进行研究时,主要分成了下面几个部分:第一、属于安乐死的相关理论研究和综述部分:分析了安乐死的研究背景以及国内外对安乐死的研究状况、简明的提供了初步的知识了解,并阐明了本文的创新之处。第二,对安乐死进行进一步剖析,对当前安乐死的现状及发展趋势详细阐述。第三,安乐死伦理学发展目前存在的问题:对安乐死的发展以及现实实施中遇到的阻碍进行研究分析。第四,结合安乐死的现实问题,提出了社保、医保、制度建设、临终关怀等方面的建议。从而完成本文的创作。
王静[3](2018)在《安乐死的新兴权利观》文中研究指明传统权利在新的时代背景下衍生出许多新的具体的权利问题,而新的社会关系要求在权利大家族中添列新的成员,新兴权利与日俱增。现有的法定权利只是自然权利的一个不完全清单,权利是动态发展的,不能因法律没有明示而否定某些自然权利的存在,更不能过度受“权利本位论”的影响,使得一些新的主张和要求理所当然的被纳入新兴权利的概念之中。近三十年来,随着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以及国外一些国家安乐死法案的出台,我国学术界对安乐死进行了一系列的讨论。学者们更多从生命权、伦理性以及安乐死的民法基础角度出发,论证安乐死立法的可行性。本文主要从分析权利属性的角度,论证本文所限定的安乐死符合这些权利属性,是新兴权利。并通过研究国内外安乐死的发展进程,对我国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总之,对安乐死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制度设计上都需要进一步探索与深化,使得人们在生命的最后一刻能够听从本心,安宁地走向死亡。
杜婉婉[4](2017)在《宪法视角下的安乐死合法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安乐死从一出现,就引发了各个学界的讨论,它涉及了道德、伦理、医学、法律等诸多学科,也正是因为它的复杂性,才会至今争议不断。目前安乐死在我国的定性依然是不合法的,对此学界一直存在争议,从社会上频发的安乐死事件来看,这种定性引发了很多伦理道德上的不好后果,也引起相当一部分民众的反对。因此对安乐死的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滞后于社会的发展,无法满足社会大众的需求,目前已经有些国家将安乐死纳入合法的范畴,安乐死的合法化也成了未来的一种趋势。想要实现安乐死在我国的合法化,可以先从宪法角度来探究安乐死合法化。对安乐死的争议,首先就体现在概念上,通过归纳学者的不同观点,总结出成立安乐死的必要属性,具体界定安乐死的对象范围,将与安乐死容易混淆的非自愿安乐死以及对象是植物人、重度精神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的广义安乐死排除在外,并将安乐死与最典型的尊严死相区别,以期从多方面明确安乐死的具体内涵。其次安乐死的争议体现在合法性上,目前已有少数国家已将安乐死合法化或部分地区合法化,他们的立法模式各不相同,可供我国安乐死立法参考借鉴。反观我国安乐死的研究现状,实践中安乐死合法化的需求愈加强烈,但是理论上却有合宪性问题亟待解决:个人是否享有死亡的权利,安乐死是否与国家的保护义务相违背,安乐死是否保护生命权和人格尊严。之所以有这些与宪法相关的问题,最根本的是对生命权的不同理解:不同的学者对生命权的解读不同,有的学者认为生命权是绝对的,是受国家绝对保护的,任何人包括自己都不能决定生死问题,因此个人没有选择死亡的权利,安乐死违背了国家的保护义务,安乐死与生命权相冲突,是对生命权的侵犯,抹杀了人格尊严。但生命权是相对的,国家对生命权的保护是要求国家对除本人以外的其他第三者的侵害进行保护,个人享有选择死亡的权利是有宪法基础的,安乐死并没有与生命权相冲突。对此,通过对生命权的内涵、性质、国家的保护义务等方面进行论证,以求给安乐死合法化奠定宪法基础。有了实践的需要和理论上的支撑,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我国安乐死进行了立法设计,具体明确安乐死的适用条件、实施方式与主体、实施安乐死的程序,同时严格限制安乐死的滥用,明确几种不属于安乐死的行为以及应负的法律责任。当然任何立法都要遵循宪法的原则,在安乐死立法的过程必须要遵循法律保留原则、恪守生命权原则、正当程序原则。
甄鸿磊[5](2017)在《医助自杀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当我死去的时候,我希望死在阳光里。"——特里·普拉切特死亡是不可避免的,每个人都对死亡境况有过或多或少的想象,每个人心目中也都有一种理想的死亡方式,这种对美好死亡的向往,在近代医疗技术突飞猛进后再一次引起了世人的关注。这种关注是从临终病人权益身上延伸开来的对自身未来死亡的关注,这种关注是对死亡时间和死亡方式决定权的关注,是对生命如何划下一个完美句号的关注。该领域到目前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病人能否接受来自医生的主动帮助实现死亡。这也是本文的论证主题:医助自杀权。医助自杀权的研究正是源于对死亡权问题的关切。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随着人口老龄化和疑难疾病的增多,实现安乐死亡的需求也不断增长,作为实现这一需求的医生协助行为,却仍处于法律视野之外。这种忽视非常危险,尽管目前我国并不具备制定一部法案的条件,但为医助自杀的立法准备工作却可以逐渐展开,应当协同社会各界展开全国性的阶段调查,进行大量的可行性必要性论证,引导和促进医助自杀的立法进程。这些工作的展开也会促进社会观念的转变,反过来促进立法的早日实现。本文欲厘清纠缠不休的概念含混问题,试图为医助自杀的立法进程提供理论支援。本文的核心观点是:如果死亡权是一项围绕病人决定维护还是放弃自己生命为核心的实体权利,医助自杀权作为实现死亡权的方式之一,本质上是一种程序权利。这项程序权利的性质兼具美国法学家霍菲尔德所概括的自由权和请求权的双重属性,是病人赖以实现死亡权利的程序保障。医助自杀权作为一种程序权利如此重要,在承认死亡权利的国家,必需由应然权利变成一种法定权利。医助自杀权如何从应然走向实然,这一过程它应当满足什么条件?本文通过分析荷兰的医助自杀合法化历程,总结出文化、医疗、舆论和法律四项重要条件,这些条件对于任何一个国家实现医助自杀合法化都是不可或缺的。最后,本文发现了中国的实践情况目前并不满足上述条件,但这不是我们就此放弃这项权利法定化的理由,这里仍有一些可供着手的工作,帮助实现这个进程。文章主要运用语义分析方法、理论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和文献研究方法。首先通过语义分析对医助自杀行为和其他易混淆概念进行辨析,界定本文的论证对象。其次,运用霍菲尔德权利理论工具,分析医助自杀权的权利属性。再次,通过比较分析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三个国家对医助自杀的规定,总结出医助自杀权的条件限制。文章通篇使用了文献分析方法,将大量的材料进行整合分析,用以支持本文的论点。
苑梓瑶[6](2017)在《论安乐死的合法化》文中指出安乐死,这一涉及到哲学、社会学、法学等多个学科的焦点命题,从它的出现就引发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时至今日关于安乐死问题的探讨还在持续发酵。人们越来越多的在思考当生命快要走向终点之际,我们究竟有没有选择死亡的权利?近年来,我国发生的安乐死性质的案件越来越多,对于安乐死合法化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而在司法实务中安乐死仍被作为一种违法行为以故意杀人罪来定罪处罚,那么安乐死究竟是否是一种违法行为,这种行为有没有被合法化的可能性,都是探讨安乐死问题的初衷。首先,从安乐死的概念和分类出发,将安乐死的基本内涵及可能触及的犯罪进行简要的叙述。然后将安乐死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问题进行详尽的说明,将安乐死与故意杀人罪进行了比较分析,说明了其在我国所遇到的犯罪认定问题。并在之后引入了部分学者在支持安乐死合法化的立场下的观点,主要涉及违法阻却事由、期待可能性等角度对安乐死的出罪事由进行分析。由此作为立足点,对外国的安乐死进程加以介绍,例如荷兰、比利时的安乐死法案、美国的自然死亡法与日本的安乐死判例等,希望从中能获取一定的经验并进行借鉴。最后,对安乐死在我国的合法化进行了构想,包括在立法上关于实施对象、执行主体的规定,在司法上如何实现安乐死在事实上的非犯罪化等问题。
阿玛丽洛尔[7](2017)在《中外安乐死法律问题比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物质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人们对精神生活也提出较高的要求。生命质量作为人们生活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同样上升到一个更高的台阶。在这种条件下,安乐死问题慢慢显现出来。安乐死问题在国外出现的较早,社会中安乐死相关的问题被讨论的相对透彻,再加上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法制环境比较健全,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安乐死问题已经合法化。相比之下中国安乐死问题的发展现状,起步晚,发展阻力大,反对声音高,并且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安乐死问题至今还是一个较为敏感的话题。因此全面提高人们生活水平,健全法制环境,安乐死问题的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安乐死问题涉及领域广泛,伦理学、法学、医学、社会学等。当前安乐死问题面临最现实的问题就是从理论分析与社会工作相结合的角度,对安乐死问题展开讨论。国外一些发达国家或者地区已经将安乐死合法化,这对于中国安乐死的发展具有很好的指导作用。过去几十年乃至未来一段时间,中国的经济经历并将保持了较快的发展速度,人们的生活水平、国家社会制度、法制环境等都取得了显着的提升,对比国外安乐死的发展思路,结合中国的实际国情,对安乐死进行客观、有效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论文首先针对安乐死在中外产生的历史背景进行研究,从而引出本论文的研究目的和意义;接着对安乐死概念分别从相关概念和分类着手进行讨论,并对安乐死的基本特征以及法理属性进行研究;基于安乐死问题本身的争议性,从安乐死的本质、道德、立法、社会环境方面进行讨论;通过国外安乐死相关法理法规对安乐死的实施对象判定、实施条件以及违反安乐死限制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展开进一步的讨论;继而对中外安乐死立法的实际限制,如安乐死合法化的障碍分析、传统文化的影响、医疗技术限制、社会保障制度等进行讨论;最后结合前文的研究工作对安乐死法律问题的立法的原因、生命权基础、立法实施效果、安乐死立法问题社会调查进行更深层次的分析,并对安乐死在中国和部分国家的认知程度和接收程度进行论证;最后结合前文的相关分析过程,提出安乐死的详细立法构想。
付银[8](2016)在《安乐死合法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任何一种诉求都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安乐死问题体现了医学、法学等各个学科的发展,世界范围内的安乐死运动的活跃,也引发了我国学者的激烈讨论,安乐死的概念、是否应当合法化以及如何合法化问题进行了伦理和法理层面的论证。但受到特殊发展阶段和文化传统的影响,安乐死在我国的发展面临诸多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在推动安乐死合法化的道路上既要考虑本国因素又要借鉴他国经验。安乐死的研究既可以推动尊重和保障人权理论的发展,又可以丰富生命权的内涵,通过建立安乐死立法的理论支撑和路径探寻,为我国司法实践提供法律根据。本文首先从安乐死的概念出发,从死亡方式的坐标和多种安乐死概念中理清安乐死的定位;紧接着从澳大利亚、荷兰、比利时等国的立法过程和立法方式中吸取经验,找寻符合中国国情的契合点;然后对比国内安乐死支持者和反对者的理论,分析国内安乐死有关案例,寻找中国安乐死问题凸显的原因及合法化面临的困境;再从理论和现实方面分析安乐死合法化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最后提出了安乐死合法化的建议,设定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实施主体、申请主体的确定标准,有利于司法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判断安乐死;然后对安乐死的程序进行设定,从申请到审查再到实施和监督,严格的审查程序和实施程序保障安乐死合法有序的实施,监督程序中明确责任,有利于确保安乐死不被滥用。
翟北极[9](2014)在《安乐死立法:比较法视野下的中国进路》文中研究指明安乐死问题一直是刑事法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之一。传统的研究重点为一般为安乐死的合理化及合法化问题,而本文主要致力于探讨安乐死的立法技术。本文在第一大部首先以实例研究方法,通过介绍对荷兰、比利时、我国台湾地区安乐死法以及我国大陆地区祝世讷版和李燕版两部安乐死法建议稿,共五部安乐死立法文本,探究立法渊源,归纳法条结构、分析立法特征,为进一步比较分析奠定实证基础。本文第二大部分以比较法方法为分析工具,先行探讨前述五部安乐死立法文本中可以加以借鉴的规则,继而反思前述五部安乐死立法文本中不慎合理或不应采纳的规则。从借鉴规则角度看,本文主张在安乐死立法策略方面,我国安乐死立法宜从消极安乐死法起步;在安乐死实施条件方面,安乐死的对象应是难以承受身体痛苦的成年病人,并必须征得安乐死对象的同意或事先同意;在安乐死立法技术方面,我国安乐死立法应设立定义条款,以及刑法衔接条款。从问题反思角度看,本文主张事后行政审查程序不符合我国国情,由法医实施或未经授权的临床医生实施安乐死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角色冲突,故在我国制定安乐死法时对此两种模式应予创造性转化。在本文的第三大部分,为了解决在第二部分中反思出的问题,本文引入刑事一体化方法,结合中国刑事法中的强制医疗程序和注射死刑程序,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安乐死事前司法审查程序和法院授权医生实施安乐死程序。现有文献中尚未发现以刑事一体化方法探讨安乐死问题者,也未发现以强制医疗程序和注射死刑程序构建安乐死审查实施程序者,该观点系本文首创性观点。
董思远[10](2013)在《中国安乐死合法化问题探讨》文中指出安乐死是一个涉及法律,宗教,道德等领域的问题。随着荷兰比利时安乐死立法的蓬勃发展,安乐死这个词在中国已经不陌生,而社会上医生与患者达成默契悄悄适用安乐死的事实已成为行业里不可言说的秘密,中国安乐死立法还有多远?文章通过对反安乐死立法理论的批驳,阐述安乐死实施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通过借鉴荷兰比利时安乐死立法,试着从程序的角度,在申请,审查,实施和监督备案四个方面,对安乐死的立法做出一些思考和建议。
二、对荷兰实施安乐死法的伦理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荷兰实施安乐死法的伦理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维多利亚州自愿协助死亡法案探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价值及意义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第一章 维多利亚州自愿协助死亡的立法背景 |
第一节 维多利亚州自愿协助死亡的立法进程 |
第二节 维多利亚州自愿协助死亡的立法原因分析 |
一、允许自愿协助死亡的国际趋势 |
二、反对派的理由被逐渐削弱 |
三、地方政治环境的改善 |
第二章 自愿协助死亡法案的内容 |
第一节 申请获得自愿协助死亡的条件限制 |
第二节 自愿协助死亡的申请和许可证制度 |
一、自愿协助死亡的申请程序 |
二、自愿协助死亡许可证制度 |
第三节 自愿协助死亡的获得和监督 |
一、获得自愿协助死亡 |
二、维多利亚州民事和行政法庭(VCAT)的审查 |
三、通知和责任保护 |
第四节 自愿协助死亡的审查委员会制度 |
一、自愿协助死亡审查委员会 |
二、统计信息的记录和报告制度 |
第五节 相关犯罪行为的明确界定和配套法律的修订 |
一、犯罪行为的规定 |
二、配套法律的修订 |
第三章 自愿协助死亡法案的立法经验 |
第一节 安乐死立法在其他国家面临的问题 |
一、适用主体的范围太宽泛 |
二、缺乏严格的程序性规范 |
三、欠缺姑息治疗措施的配套规定 |
四、缺乏精神病学评估 |
五、报告数据不全面 |
第二节 维多利亚州吸取了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 |
第三节 自愿协助死亡法案的立法缺陷 |
一、适用标准不客观,主观因素难以衡量 |
二、审查委员会形同虚设 |
三、程序性规定过于宽松,难以确保有效控制 |
第四章 自愿协助死亡法案对中国的启示 |
第一节 探索在中国实现安乐死立法的条件 |
一、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医疗保障制度 |
二、提高姑息治疗水平 |
三、改革和完善相关的法律 |
第二节 特殊减轻的处理模式和试点推进的方式 |
第三节 在试点地区的立法建议 |
一、明确限定适用对象 |
二、制定严格的申请和核准程序 |
三、明确规定安乐死的执行方式和药物 |
四、设定中止和终结程序 |
五、明确界定法律责任 |
六、设定法律监督条款 |
七、提供法律救济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2)安乐死的伦理学考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 选题背景和选题意义 |
1、选题背景 |
2、选题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外研究现状 |
2、国内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方法与理论创新点 |
1、研究方法 |
2、理论创新点 |
二、安乐死的历史概述及涵义、分类 |
(一) 安乐死的历史概况 |
1、国外安乐死历史概况 |
2、国内安乐死历史概况 |
(二) 安乐死的涵义和分类 |
1、安乐死的涵义 |
2、安乐死的分类 |
三、安乐死伦理的困境与问题 |
(一) 生命伦理困境 |
1、中国传统生死观与安乐死的冲突 |
2、生命神圣论与生命质量论之争 |
(二) 医学伦理困境 |
1、传统医学理念与安乐死的冲突 |
2、理论与实践的脱离 |
(三) 家庭伦理困境 |
1、传统家庭伦理与安乐死的冲突 |
2、情感与理性的对立 |
四、安乐死的现实价值及实践意义 |
(一) 安乐死过程必须遵循的价值原则 |
1、人道主义原则 |
2、有利无害原则 |
3、自主尊重原则 |
4、公平公正原则 |
(二) 构建实施安乐死的制度保障达到实践的目的 |
1、制定安乐死法律法规 |
2、确立安乐死实施标准 |
3、规范安乐死实施程序 |
(三) 提升安乐死参与者的道德素养 |
1、树立安乐死参与者的道德良心观 |
2、规范安乐死参与者的道德行为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 |
(二)学术期刊 |
(三)学位论文 |
(四)外文类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3)安乐死的新兴权利观(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安乐死与新兴权利之概论 |
一、安乐死之概论 |
(一)安乐死的概念及其演变历史 |
(二)本文限定的安乐死 |
二、新兴权利之概论 |
(一)新兴权利要求的提出 |
(二)新兴权利“新”的范围 |
(三)新兴权利“兴”的原因 |
(四)新兴权利的认定标准 |
第二章 安乐死的权利属性探讨 |
一、权利学说的学术研究 |
(一)权利定义的八种学说 |
(二)权利定义的构成要素 |
(三)笔者对权利要素的分析 |
二、安乐死权利要素分析 |
(一)基于利益要素的分析 |
(二)基于自由要素的分析 |
(三)基于正当要素的分析 |
第三章 国内外安乐死实践与部分国家的安乐死立法 |
一、英国:尚未立法 |
二、美国:部分州认同积极安乐死 |
三、日本:尚无成文法,但形成了安乐死判例法 |
四、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近期通过法案 |
五、荷兰和比利时:已经立法生效 |
六、中国:立法始终未推进 |
第四章 新兴权利视野下安乐死的立法建议 |
一、安乐死立法的必要性 |
(一)客观现实的需要 |
(二)司法实践的需要 |
二、安乐死立法的具体建议 |
(一)安乐死申请的主体 |
(二)安乐死申请的条件 |
(三)安乐死申请的审查 |
(四)安乐死的实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宪法视角下的安乐死合法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安乐死的理论概述 |
(一) 安乐死的定义 |
(二) 安乐死的分类 |
(三) 安乐死与尊严死 |
二、域外安乐死立法实践与我国现状 |
(一) 域外安乐死的立法实践 |
(二) 安乐死在我国的现状 |
三、我国安乐死的合宪性论证 |
(一) 个人享有选择死亡的权利 |
(二) 安乐死不违背国家的保护义务 |
(三) 安乐死保护人格尊严与生命权 |
四、宪法原则指导下我国安乐死的立法设计 |
(一) 安乐死立法应该遵循的宪法原则 |
(二) 安乐死的立法设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医助自杀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死亡谱系中的医助自杀 |
(一) 医助自杀的概念界定 |
(二) 死亡权基础上的医助自杀权 |
(三) 医助自杀权的三种存在形态 |
(四) 医助自杀权的价值 |
二、霍菲尔德权利理论视野下的医助自杀权 |
(一) 霍菲尔德的权利理论 |
(二) 作为一项自由权的医助自杀权 |
(三) 作为一项请求权的医助自杀权 |
三、医助自杀权的内容 |
(一) 域外的医助自杀权立法 |
(二) 医助自杀权的基本内容 |
(三) 医患关系下的医助自杀权 |
四、医助自杀权的法定化 |
(一) 荷兰医助自杀合法化的条件 |
(二) 中国医助自杀法定化的现实背景 |
(三) 推进中国医助自杀立法的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
致谢 |
(6)论安乐死的合法化(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安乐死的概念与分类 |
第一节 安乐死的概念 |
一、安乐死概念及发展 |
二、安乐死的定义及相关因素 |
第二节 安乐死的分类 |
一、安乐死的一般分类 |
二、安乐死与自杀的关系 |
第二章 安乐死在我国面临的犯罪认定争议 |
第一节 安乐死与帮助自杀 |
一、自杀参与行为及其类型 |
二、自杀参与行为的犯罪行为之争 |
第二节 安乐死与故意杀人 |
一、积极安乐死构成故意杀人罪 |
二、我国司法实务中的安乐死问题 |
第三章 安乐死排除犯罪的观点 |
第一节 安乐死不是杀人行为 |
一、形式合法说的观点 |
二、安乐死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观点 |
第二节 安乐死排除参与杀人行为的违法性 |
一、从法益衡量的角度看安乐死 |
二、从生命的支配权角度看安乐死 |
第三节 安乐死排除参与杀人者的刑事责任 |
一、从期待可能性的角度看安乐死问题 |
二、关于期待可能性的两种观点争论 |
第四节 学说观点的检讨与本文的观点 |
一、学者关于安乐死问题的观点检讨 |
二、本文的观点 |
第四章 外国对安乐死的立法与司法 |
第一节 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与立法 |
一、荷兰、比利时的立法进程 |
二、美国的《自然死亡法》与《尊严死亡法》法案 |
第二节 安乐死排除杀人罪适用的国家 |
一、日本——安乐死判例合法化的国家 |
二、英国——遵循最高法院的裁决 |
第三节 外国应对安乐死的方法比较与借鉴 |
一、外国安乐死立法的方法与经验 |
二、我国的启示与借鉴 |
第五章 对我国安乐死的立法与司法建议 |
第一节 安乐死的立法构想 |
一、我国安乐死的立法归属 |
二、安乐死的立法内容构想 |
第二节 安乐死排除杀人罪适用的司法分析 |
一、法院颁布许可令 |
二、审判阶段避免将安乐死定罪 |
绪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7)中外安乐死法律问题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中外安乐死的产生背景 |
二、中外安乐死的研究目的和意义 |
第一章 安乐死综述 |
1.1 安乐死的相关概念 |
1.2 安乐死的分类 |
1.3 安乐死的基本特征以及法理分析 |
第二章 中外安乐死问题的相关争论 |
2.1 安乐死的本质 |
2.2 安乐死的道德之争 |
2.3 安乐死的立法之争 |
2.4 安乐死的社会环境之争 |
第三章 中外安乐死法律问题考察 |
3.1 国外安乐死立法进程 |
3.2 中国安乐死的立法进程 |
3.3 安乐死的实施对象判定 |
3.4 安乐死的实施条件 |
3.5 违反安乐死限制的法律责任 |
第四章 中外安乐死立法的实际限制 |
4.1 安乐死立法的障碍分析 |
4.2 传统文化的影响 |
4.3 医疗服务限制 |
4.4 社会保障制度 |
第五章 中外安乐死法律问题的相对分析 |
5.1 中外安乐死立法的原因对比 |
5.2 安乐死生命权基础的讨论 |
5.3 安乐死立法实施效果 |
5.3.1 国外安乐死法律解决的问题 |
5.3.2 安乐死法律实施过程中社会上出现的不和谐现象 |
5.4 安乐死立法问题社会调查 |
5.5 安乐死的立法构想 |
5.5.1 安乐死法案实施范围 |
5.5.2 安乐死相关权限 |
5.5.3 安乐死实施过程的权利约束 |
5.5.4 安乐死立法的其他问题讨论 |
5.5.5 安乐死犯罪行为认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8)安乐死合法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安乐死的界定 |
一、安乐死的内涵 |
(一)现有的安乐死概念 |
(二)本文对安乐死的理解 |
二、安乐死的外延 |
(一)非自然死亡中相关概念与安乐死 |
(二)自然死亡中相关概念与安乐死 |
第二章 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外考察与借鉴 |
一、国外安乐死的合法化实践 |
(一)澳大利亚 |
(二)荷兰 |
(三)比利时 |
(四)美国 |
(五)日本 |
二、国外合法化经验之借鉴 |
(一)必须尊重病人意愿 |
(二)注重实施程序的重要性 |
(三)规定特殊的实施期限 |
(四)审核程序慎重严谨 |
第三章 我国安乐死的现状 |
一、我国安乐死的学理争议 |
(一)赞成者的观点 |
(二)反对者的观点 |
(三)本文的观点 |
二、我国安乐死的司法实践状况 |
三、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困境 |
(一)医疗保障体系不健全 |
(二)医疗技术上存在隐患 |
(三)法律规定上缺乏依据 |
第四章 安乐死合法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一、安乐死合法化的必要性 |
(一)顺应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
(二)完善法律体系的题中之义 |
(三)保护生命法益的必要措施 |
二、安乐死合法化的可行性 |
(一)安乐死存在伦理上的合理性 |
(二)安乐死合法化的法理基础 |
第五章 安乐死的合法化途径 |
一、安乐死合法化的实体设计 |
(一)安乐死的适用对象 |
(二)安乐死的申请主体 |
(三)安乐死的实施主体 |
二、安乐死的程序设计 |
(一)申请程序 |
(二)审查程序 |
(三)实施程序 |
(四)监督程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后记 |
(9)安乐死立法:比较法视野下的中国进路(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域外安乐死立法介评 |
(一) 荷兰安乐死法介评 |
(二) 比利时安乐死法介评 |
(三) 台湾地区安乐死法介评 |
二、中国大陆安乐死立法建议稿介评 |
(一) 祝世讷版安乐死法建议稿介评 |
(二) 李燕版安乐死法建议稿介评 |
三、安乐死立法文本比较分析之一:规则借鉴 |
(一) 安乐死立法策略借鉴 |
(二) 安乐死实施条件借鉴 |
(三) 安乐死立法技术借鉴 |
四、安乐死立法文本比较分析之二:问题反思 |
(一) 事后行政审查程序之反思 |
(二) 安乐死实施主体之反思 |
五、强制医疗程序之启示:安乐死事前司法审查程序 |
(一) 强制医疗程序之介评与启示 |
(二) 安乐死事前司法审查程序之设计 |
六、注射执行死刑程序之启示:授权医生实施安乐死 |
(一) 死刑中的“安乐死”:注射执行死刑 |
(二) 注射执行死刑与实施安乐死之差异 |
(三) 安乐死实施主体:法院授权医生实施 |
(四) 医生实施安乐死程序之设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
后记 |
(10)中国安乐死合法化问题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一、中国安乐死合法化之证伪 |
(一) 安乐死反宗教论 |
(二) 安乐死犯罪论 |
(三) 安乐死合法化条件缺乏论 |
二、中国安乐死合法化之证成 |
(一) 安乐死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
(二) 违法性阻却事由之抗辩 |
(三) 人均素质不是立法的充分条件 |
三、中国安乐死合法化之立法建议 |
(一) 安乐死实施申请环节的立法建议 |
(二) 安乐死实施的审定、实施和监督环节之立法建议 |
四、对荷兰实施安乐死法的伦理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维多利亚州自愿协助死亡法案探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D]. 李卫卫.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20(12)
- [2]安乐死的伦理学考究[D]. 梁兴然. 郑州大学, 2018(01)
- [3]安乐死的新兴权利观[D]. 王静. 苏州大学, 2018(01)
- [4]宪法视角下的安乐死合法化研究[D]. 杜婉婉. 安徽大学, 2017(08)
- [5]医助自杀权研究[D]. 甄鸿磊. 吉林大学, 2017(09)
- [6]论安乐死的合法化[D]. 苑梓瑶. 黑龙江大学, 2017(05)
- [7]中外安乐死法律问题比较研究[D]. 阿玛丽洛尔. 北京邮电大学, 2017(03)
- [8]安乐死合法化研究[D]. 付银. 沈阳师范大学, 2016(10)
- [9]安乐死立法:比较法视野下的中国进路[D]. 翟北极. 吉林大学, 2014(04)
- [10]中国安乐死合法化问题探讨[J]. 董思远. 宜春学院学报, 201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