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人民陪审制的有效运行(论文文献综述)
王勇[1](2022)在《人民陪审制改革的实践困境与出路》文中认为人民陪审制改革实施中暴露出陪审员选任呈泛民主化、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区分模糊、制度功能发生异化以及陪审员参审欠缺程序保障的问题。对这些实践难题应围绕制度改革的价值导向,经由优化陪审员选任程序、明确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区分规则、合理厘定陪审案件适用范围以及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程序保障机制的路径来消解。
汪小棠[2](2022)在《陪审请求权的中国进路:历史、现实与发展》文中研究说明人民陪审制是国家赋予国民的司法民主保障机制,而非可供法院选择的审判方式。陪审适用应当由法院职权本位向当事人权利本位转型。陪审请求权是当事人享有的关于案件第一审是否适用陪审及陪审程序如何具体建构的诉讼权利,具有程序性、自愿性和约束性。陪审请求权包括积极的陪审请求权与消极的陪审请求权、任意的陪审请求权与限制的陪审请求权、狭义的陪审请求权与广义的陪审请求权。应区分陪审制在不同性质案件中的具体功能定位,对当事人的陪审请求权及其行为要件予以差别化配置。着力提升人民陪审制的公信力,为陪审请求权提供充分的规范依据、程序保障和制度激励。
蒋凤鸣[3](2021)在《建党以来人民陪审制的历史变迁——以人民陪审员职权变迁为主线》文中研究说明人民陪审制是人民民主专政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而陪审员的职权配置直接关乎人民陪审制的实施效果。建党至今,陪审员职权配置历经了"职权同一"模式、"职权分离"模式和"二元模式"三个阶段。而陪审员的职权变迁与时代背景、历史环境等改变密切相关。伴随着司法改革进入深水区,当前法院案件数量日益增多、案件性质日益复杂,"职权同一"模式已无法发挥陪审员的优势,改革试点期间尝试的"职权分离"模式虽强调发挥陪审员的优势,但与我国现有诉讼制度的匹配度不尽人意。《陪审员法》确立的"二元模式"是基于当前司法实践作出的折中选择,也是最合适的选择。为了更好地落实"二元模式",我们必须回归中国的逻辑,遵循司法传统、立足司法实践,正确认识"二元模式"的价值,使陪审员和法官各取所长,让陪审制切实成为连接司法与民意的桥梁。
廖丽环[4](2019)在《司法改革的试点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顶层设计与地方摸索相结合”、“改革于法有据”重大理论判断,一方面,从高位推动的层面肯定了试点作为司法改革的现实路径,另一方面,为试点改革开辟了新的时代征程的同时也带来了更严峻的现实挑战,这些新的发展态势以及新的现实问题因应了试点改革理论研究的现实必要性与重要性。司法领域的试点改革是政策试点方法在司法领域的延伸性运用。它是指地方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或中央默认特定地区、期限以试点项目的形式展开具有特色的法律先行、先行先试的司法改革试验,而后通过暂行条例等规范的出台巩固地方试点经验,再经中央认可吸收到正式制度并向全国铺开的先行先试——由点到面的改革路径。试点作为司法改革路径的现实选择,是由我国司法改革现状与基本特性、渐进政治的总体安排以及降低制度变迁成本所共同决定的。同时试点作为司法改革路径的长期选择,是基于对有限理性与知识分立、调适的正确认知上所形成的司法改革方法。从当前试点改革运行的整体样态来看,“司法权为中央事权”是本轮试点改革的基础理论主张,并在此逻辑之上展开了央地之间的“委托一代理”关系的制度建构,通过借助小组机制、示范机制、指标管理机制以及传导机制作为盘活二者委托代理关系的特殊机制。透过这一行动框架,可以得出本轮试点改革具有政策型倾向,以维持委托代理关系的高度同质性作为其关系目标,以政策的主动反应作为其行动进路,以政策的可控性作为其治理逻辑。但现阶段的政策型试点改革衍生了改革体系的结构失调、国家建构的单边情结、地方建构的难以成长、社会建构的严重匮乏问题,进一步加剧央地关系的结构性失衡以及试点改革的非制度化与非规范化,试点改革亟需加以修正。试点作为司法改革的现实路径,应当致力于路径的规范化、成熟化与制度化,可以实验治理作为技术进阶,以法理型试点改革作为规范进路,从而建构一个制度化的体系。具体制度设想是确立不同梯度的主体构造、区分直接决策与边际决策、推动改革体系深化、建立学习型推广、诊断性评估、问责性督导、科学性预测、权限分配等保障机制。
喻剑锋[5](2019)在《我国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陪审模式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从全世界各国的陪审制度来看,对于陪审制度具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几乎所有的国家的陪审员都可以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但是唯一不同的就是法律适用问题。在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员参审案件是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是完全分开的,陪审员只审理事实认定相关问题,不参与法律适用问题但是在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员在法律审与事实审是合并审理的。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我国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对于审判案件只参与事实认定,对于法律适用问题不再进行审理。随后发布了相应的改革试点方案,改革方案也是对于陪审员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分离做出了规定。《决定》和改革方案的出台标志着我国陪审员制度进入改革阶段,是我国陪审制度一直以来的重大改变,对于探索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具有重大意义。2018年4月27日新发布的《人民陪审员法》,创新了新的陪审模式,即七人合议庭模式,新的陪审模式对陪审员的参审职权做出了具体限制,在事实认定上,陪审员和法官可以独立发表意见,共同认定,共同表决;但是在法律适用上规定陪审员和法官可以独立发表意见,但是对于表决陪审员不参与其中。此条规定一出,使得陪审员参审职权限定在事实认定上,符合我国陪审员制度改革的需要。本文中笔者主要从以下四个部分来进行阐述,首先第一部分主要阐述我国陪审员制度中法律审与事实审现状,主要从人民陪审制的历史进程和发展现状,以及法律审与事实审的概念界定几个方面阐述。第二部分分析了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主要分析了一直以来我国法律审与事实审合并所带来的问题以及我国目前司法体制改革和《人民陪审员法》所带来的分离的可能性。第三部分主要从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的困境方面进行分析,主要困境就是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的区分。最后第四部分主要从我国人民陪审员参与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的具体举措来进行阐述,主要针对第三部分所提出的困境分析其解决措施,从而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法律审与事实审的分离。
李水平[6](2019)在《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困境与出路》文中研究说明司法民主是一个历久弥新的课题。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社会分工的不断精细,人民法制意识的逐年增强,司法制度越来越趋于专业化和效率化。如何消除司法专业化对社会公众所造成的的异化感,尽可能多的让普通百姓“接近司法”,已成为当今各国司法界所面临的一个研究课题。早期西方的陪审团制度的存在也是为了更好的促进司法民主。虽然后来我们国家也对陪审团制度借鉴和吸收,慢慢的我国也开始使用陪审制度,但是由于文化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异同,导致我们国家的人民陪审制度也存在一些弊端。比如:当前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确立的基础很多都停留在历史分析的角度,忽视了时代的不同理应赋予该制度不同的价值和意义。有研究者就提出,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就能发挥其政治职能,不能随意发挥其司法职能。对于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的分析也都是分立和割裂的,如分别对“陪而不审的问题”和“精英化的问题”进行了相关论证,但并没有看到这两个问题之间的联系和共同原因。此外,有的学者虽然提出了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建议,但是要么太宽泛而不具有可操作性,比如从整个社会宏观层面提出建议;要么太详细而显得细枝末节,比如针对诉讼程序的改变提出建议。因此,笔者将在借鉴国外法治国家所赋予陪审制度的政治功能和司法功能价值的基础上,澄清了人民陪审制度生存和发展的理论基础和价值。新颁布的《人民陪审员法》作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理论基础,从很大的意义上说明人民陪审制度改革的总体方向已经明确。一个国家的人民陪审制度完善是否与该国的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诸多因素均有关联。同时,存在的诸多问题之间也具有一定的联系性,笔者将这些问题予以明确并对之进行细分,然后对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进行区分和联系,提炼出具有影响意义的原因。最后,笔者从制度层面和操作层面、宏观和微观层面、程序和实体层面以及不同主体的层面上提出了自己的完善意见。总之,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和完善也应具有中国法治特色,也是我国司法系统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人民陪审员制度形成于吸收和借鉴国外有益的经验基础上,并且融合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因素。所以说,完善我国当下的人民陪审制度,对于加强人民民主,促进依法治国,确保司法公正等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沈亮亮[7](2019)在《刑事案件人民陪审制度实证研究 ——基于303万份文书大数据的语义挖掘》文中研究表明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民众参与司法的重要形式,但在实践中却饱受争议。本文对全国超过303万份刑事一审判决书进行数据挖掘,从表面上看,近五年刑事案件人民陪审制度部分指标良好,甚至有所改善,刑事司法民主不断彰显。但深层次看,陪审制度还面临着陪审员参审形式化、陪审员职业化、陪审案件处断效率趋于下降等问题。科层式法院与国家强力推行的陪审制度的博弈,使得陪审制度遭遇困境。解决的途径在于让陪审制度脱离法院的主导,发挥陪审制度的司法价值,增强民众对陪审制度的认同。本文除了结语外,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研究背景与研究方法。本部分首先概述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研究价值,然后介绍了学界的现有研究与研究方法,并引出了本文的研究方法——基于文书大数据的语义挖掘方法。最后,从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出发,构建了用于评价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效果的数据指标,并对数据样本的选择作了说明。第二部分,是近五年刑事案件人民陪审制度实证研究的数据呈现。本部分呈现了近五年刑事案件陪审制度实施效果的总体情况。数据共分为五类:陪审员参审率、陪审员参审频率与参审区间、陪审案件强制措施适用情况、陪审案件的量刑幅度、陪审案件的处断效率与审判效率。笔者还展示了普通程序案件的以上五类数据,以此作为陪审案件的对照组展开相关的论述。第三部分,评析了近五年刑事案件人民陪审制度的实施情况。本部分指出了,近五年刑事案件陪审制度部分指标良好,但是仍然存在公众参与形式化等问题。从浅层指标看,陪审员参审率、参审频率逐年提升,公众参与不断扩大,大部分陪审员的参审区间较为合理,适用陪审的案件未经过法院遴选,陪审案件的诉讼效率高。深层次看,陪审员参审率地区差异大,陪审员渐趋职业化,陪审员功能逐渐异化,陪审员参审形式化,陪审案件诉讼效率提升面临困境。第四部分,分析了人民陪审制度运行的困境,一方面,国家忽视陪审制度的司法价值,法院“收编”陪审制度,进而使得陪审制度虚化,表现为陪审员角色、功能的异化。另一方面,民众对陪审制度的认同感不强,一是普通民众对陪审制度缺乏热情,二是部分陪审员很少会把陪审当作自身当然的权利。第五部分,针对导致陪审制度虚化的原因,提出了优化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措施。一是探索人大常委会主导的陪审制度,二是发挥陪审制度的司法价值,三是强化民众对陪审制度的认同。
司吉梅[8](2019)在《法官指示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法官指示制度是弥补陪审员法律知识欠缺的制度化路径。它为法官与陪审员之间就法律问题的交流提供了规范化平台,促进了审判权行使的充实性和完整性;通过法官对外行人员的审判指引,法官指示促进了陪审员在实质上行使审判权,也由此实现对法官的监督制约。因此,法官指示制度对规范和促进陪审员实质性参审有重要作用。我国人民陪审制一直深受陪而不审困扰,其中人民陪审员缺少个案相关法律知识是导致陪而不审的重要因素。基于法官指示的制度特性和我国的现实需求,对该制度进行研究有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对法官指示制度的全景式研究,考察其基本理论、历史演进、影响因素、具体运作等,展现法官指示制度弥补外行人员法律知识欠缺的全过程,以实现法官指示制度在我国的本土化构建。除绪论外,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法官指示制度的基本理论。法官指示制度是指在外行参审过程中由法官对个案所涉相关法律对陪审员进行解释说明的一种制度化指引机制,包括英美陪审团指示和大陆法系问题列表制度。它具有信息传递的流动性特征、事实认定的密切相关性特征和效力的约束性特征。基于审判权内部制衡和诉讼促进,法官指示在性质上是一种义务,即使当事人没有提出特定指示要求,法官也应当提供保证外行陪审员审判权行使所需的基本法律。在功能上,法官指示通过告知外行陪审员法律知识,实现其促进主体交流的制度化功效;通过告诉陪审员如何审判,实现对陪审员事实认定引导的工具性价值;通过约束陪审员审判行为,实现其抑制陪审员认知缺陷的控制机能;通过结合个案将法律规范活化,实现外行参审的法律教育功能。正是通过上述功能,法官实现了其法律顾问者、审判引导者、审判监督者、法律教育者的多元角色转化,最终促进陪审员正确、适当地履行职责。第二部分是法官指示制度的历史考察。对法官指示的历史考察分为对英美陪审团指示和大陆法系问题列表制度的考察。陪审团发源于英国,陪审团指示也伴随而生。但现代意义的具有约束力的指示是法官与陪审团就审判权博弈的结果,是陪审团逐渐失去法律适用权的过程。这一过程受多种因素影响:经济发展引起社会关系复杂化和法律复杂化,进而促使法律科学化和法律职业化,法律知识不再是存在于陪审团记忆之中的习惯,法律职业阶层渐渐垄断了法律适用,由法官对陪审团进行指引成为必然,基于法律统一性和可预测性要求,陪审团必须遵循法官给予的法律成为应有之义,陪审团指示的约束力由此产生,现代意义上的法官指示制度也随之产生。大陆法系问题列表制度源于法国对英式陪审团移植的改进,由于法国对陪审团一般裁决的不信任和追求陪审制与判决理由制度的协调,而采用了特别裁决模式,以问题清单的形式对陪审员进行指引,这一做法后被俄罗斯、西班牙等国引进,成为现在的问题列表制度。第三部分是法官指示制度的影响因素。首先,法官指示与外行参审密切相关,审判权配置模式决定法官指示制度存在的制度空间。在独任制和职业法官合议制的审判权配置模式下,由于不存在法律信息在主体间流动的可能性,法官指示无存在的制度空间;无分工型审判权配置模式下,虽然法官和陪审员之间存在法律知识占有上的信息差,但由于法官可以以自己享有的部分审判权实现纠纷解决,因而法官指示虽有存在必要但并非必不可少;在分工型审判权配置模式下,法官的法律适用必须以陪审员的事实认定为前提,法官指示具有存在的充分必要性;法官指示要求法官必须具备精深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审判经验,能为外行人员提供正确、易于理解的法律知识,能对影响陪审员公正审判的事项及时纠偏。因此,法官素养对法官指示的运作有重要影响;法官指示与法律规范为形式与内容的关系,法律体系的完备性正是法官指示产生的动因之一,并直接影响指示内容的充实度;由于法官指示在内容上以法律问题为主体,法官不能干预陪审员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因而法律与事实的区分对法官指示边界的确定有重要影响,两大法系存在法官指示的国家也均对此作出区分。第四部分是法官指示制度运作的具体考察。陪审团指示与问题列表制度都是法官对外行陪审员审判指引的产物,作为规范审判权内部关系的有效机制,两者在运作上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在指示原则上,两者均体现了以陪审员为中心的指示导向,都遵循指示的准确原则、易于理解原则和中立原则;在指示制定上,两者均以法官主导和当事人意见辅助为基本模式,关注当事人的程序保障;在指示内容构造上,两者均以实体法要件为中心辅以辅助事项。但受两大法系审判权配置模式、法文化传统等因素影响,两者又在指示的精细度、规范化、公开性、功能性上存在差异。总体来说,英美陪审团指示涵盖内容广泛而全面,在指示时间上覆盖审判全过程,在指示程序上更加公开和注重当事人程序保障,表现出指示的精细化和规范化特征;大陆法系问题列表制度则在内容上稍显粗略,在时间上相对集中,在程序的规范性上稍显逊色,但在指示功能上,问题列表制度考虑到外行参审与大陆法系判决书说理制度的冲突,采用了特别裁决模式,使法官能通过陪审员对问题的回答来了解其裁判思路,为法官书写判决理由打下基础。第五部分是我国法官指示制度的体系化构建。在规范出发型审判思维下,陪审员履职离不开实体法规范,必须以特定方式弥补陪审员法律知识欠缺。就我国为弥补陪审员法律知识所做探索来看,陪审员法律培训与人民陪审制以朴素认知弥补专业判断的制度预设相悖;法官与陪审员之间的自由交流缺少程序规范性和公开性,不符合当事人程序保障要求和对陪审员作为裁判者应有的尊重;陪审团指示制度和问题列表制度都是法官对陪审员履职的制度化指引,但前者在涵盖范围、降低陪审员履职难度、方便法官等方面更具有制度优势,我国法官指示的构建应以陪审团指示为基本样本,但在裁决模式上可以适度借鉴问题列表的做法,以契合我国诉讼制度的判决理由要求。就法官素质、法律完备性、指示受众、法律与事实的区分而言,我国初步具备制度构建要件。指示目的决定指示原则,基于目的上的一致性,我国法官指示的基本原则应为指示的正确性、可理解性和中立性,考虑长期职权进行主义的诉讼习惯,还应格外强调指示的公开性;基于制度差异,指示构建应在指示主体、裁判格式、与判决理由制度的协调性、上诉、再审制度协调性等方面作出改进。
黄旭[9](2019)在《论人民陪审制的完善 ——日本裁判员制度的启示》文中指出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并于同日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确立了新的人民陪审制。这一法律出台的目的为完善依据200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所确立的人民陪审制。但是针对其完善的效果,目前学界的研究还较少。由于人民陪审制具有重要的政治和司法价值,持续对该制度进行研究,促使其不断完善具有重要意义。所以本文的目的为继续探析人民陪审制的问题,并针对其进一步完善提出建议。然而人民陪审制十分复杂,其中的问题多种多样,笔者认为与其“眉毛胡子一把抓”,不如抓住主要问题。因此,本文关注的焦点为人民陪审制的主要问题。就探析的路径而言,由于《人民陪审员法》颁布至今不过一年,很多工作都是刚刚开展,难以进行实证研究。所以本文主要采取理论分析的路径,从2018年《人民陪审员法》对2004年人民陪审制主要问题及成因的改变入手进行探析。经过分析,本文指出我国2004年人民陪审制的主要问题在于“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而这一问题的成因又包括制度架构和实践两个层面。在对2018年人民陪审制的改变进行分析后,笔者认为这一改变未能彻底清除上述制度架构和实践层面的原因,“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问题极有可能再次出现。在明晰了2018年人民陪审制的主要问题后,本文提出可以参照日本裁判员制度的经验解决上述问题,从而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制。而采取这一路径的原因有三:其一,日本裁判员制度近十年的实践经验表明其真正实现了“陪而审,审而议”的目标。其二,日本裁判员制度的内核与我国人民陪审制相似。其三,在我国人民陪审制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许多学者提出过借鉴日本裁判员制度的经验。其后,围绕人民陪审制“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问题,本文有针对性地介绍了日本裁判员制度在制度架构和实践层面的经验。最后,本文结合日本裁判员制度的经验提出了诸多解决我国人民陪审制“陪而不审,审而不议”问题的建议。另外,由于本文关注的焦点为人民陪审制的主要问题,很多其他的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探讨,所以本文在结语部分提出了对后续研究的展望。
蒋凤鸣[10](2018)在《人民陪审员职权配置及其程序保障》文中研究说明自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以来,我国开启了陪审制改革的新篇章。从2015年陪审制改革试点到2018年《人民陪审员法》颁布实施,此轮陪审制改革始终围绕陪审员职权配置问题展开。陪审员的职权配置直接关系到陪审员参与司法审判的能度与限度。由于司法审判围绕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两大问题展开,所以陪审员如何审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是陪审员职权配置的核心内容。从人民陪审员的职权变迁来看,人民陪审员经历了既审事实问题又审法律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问题和前述两种模式并存三个阶段。从革命根据地时期到2015年改革试点以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始终采取陪审员既审理事实问题又审理法律问题的职权配置模式。这一做法在革命根据地时期以及新中国成立初期取得了良好效果,但随着法制的健全、法律职业化的加强以及公众意识形态的多元化,陪审员既审事实问题又审法律问题的做法出现了实施困境。司法实践中,陪审专业户以及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现象日益明显。理论界和实务界一度认为,这一现象的出现不仅与陪审制运行机制不健全、法官不重视有关,更是因为陪审员不具备审理法律问题的能力。然而陪审员只审理事实问题的改革方案也并未解决我国陪审制长期存在的顽疾。在我国现有立法和司法模式下,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不具有可分性。陪审员只审理事实问题的职权配置模式看似具有合理性,却不具有可行性。而《人民陪审员法》采取的三人制合议庭中陪审员既审事实问题又审法律问题,七人制合议庭中陪审员只审理事实问题的职权配置模式,更是让我国陪审制发展陷入了“两难”境地。司法实践表明,上述两种职权配置模式都存在一定问题,因此,将两种尚有问题的做法并行并不能激活我国陪审制发展的内在动力,更难以解决当前我国陪审制存在的顽疾。陪审员职权改革应当建立在对制度背景和客观现实等多重因素的考量之上。当前,我国陪审员的职权配置,一是要符合我国现有的立法和司法模式,二是要符合陪审员的认知规律。由于我国没有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传统,所以冒然采取陪审员只审理事实问题的做法并不可行。从域外公众参与司法审判的职权配置模式来看,陪审员都或多或少参与了法律问题的裁决,而且陪审员具备理解基本法律问题的能力。因此,在陪审员职权改革的过程中,不应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截然对立,而应当以陪审员的认知能力为出发点,寻求适合陪审员裁决的问题。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表明,陪审员具备审理事实问题的能力。至于法律问题,则因案而异,因陪审员能力而异。但一般说来,明显不适合陪审员裁决的法律问题包括以下三项,一是对证据资格的认定,二是对案件事实的法律定性,三是诉讼指挥权。除此之外,法官也可结合个案情况排除其他不适合陪审员裁决的法律问题。为了兼顾陪审员参审的效果和司法效率,应当将陪审制的适用范围严格限定在那些能为陪审员理解的重大案件、家事案件和专门案件中,并明确陪审员主要参与庭审阶段的审理,不参与庭前程序和执行程序。总之,我国陪审员职权配置应当采取陪审员和法官有条件的“同职同权”模式,一方面保证陪审员能够从整体上把握和理解案情,另一方面,排除那些明显不适合陪审员裁决的问题,使陪审员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陪审员职权改革应当辅以完善的程序机制。一方面要确保程序的平等、开放,充分保障陪审员的程序参与权。另一方面也应当通过明确参审范围、法官指示和问题清单制度等方式对陪审员参审做必要的限制,防止不必要的程序拖延。
二、论人民陪审制的有效运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人民陪审制的有效运行(论文提纲范文)
(1)人民陪审制改革的实践困境与出路(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人民陪审制改革的实践困境 |
(一)人民陪审员选任呈泛民主化 |
(二)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区分模糊 |
(三)人民陪审制功能发生异化 |
(四)人民陪审员参审欠缺程序保障机制 |
三、人民陪审制改革困境的消解路径 |
(一)优化人民陪审员选任程序 |
(二)建立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规则 |
(三)厘定陪审案件适用范围 |
(四)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的程序保障机制 |
四、结语 |
(2)陪审请求权的中国进路:历史、现实与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目次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陪审请求权的历史检视 |
(一)陪审请求权的规范缺失 |
(二)陪审请求权的实践冷遇 |
(三)陪审请求权的效力弱化 |
三、陪审请求权的认知深化 |
(一)陪审请求权的理论根据 |
1.职权适用陪审制不具备正当性可言 |
2.陪审适用应当遵循程序选择权原理 |
3.当事人是陪审制的直接利益相关者 |
(二)陪审请求权的现实价值 |
1.强化陪审请求权能够提升当事人的主体性 |
2.实行请求权主义可以克服法院滥用陪审 |
3.请求适用率才是更合理的参考评价指标 |
四、陪审请求权的构造展开 |
(一)陪审请求权的性质界定 |
第一,从内涵上看,陪审请求权具有程序性。 |
第二,从行使方式上看,陪审请求权具有自愿性。 |
第三,从效力上看,陪审请求权具有约束性。 |
(二)陪审请求权的类型划分 |
1.积极的陪审请求权与消极的陪审请求权 |
2.任意的陪审请求权与限制的陪审请求权 |
3.狭义的陪审请求权与广义的陪审请求权 |
(三)陪审请求权的行使要件 |
1.陪审请求权的适用范围 |
2.陪审请求权的权利主体 |
3.陪审请求权的行使期间 |
五、陪审请求权的多维保障 |
(一)陪审请求权的改革保障 |
1.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导陪审改革 |
2.深化人民陪审员管理体制改革 |
(二)陪审请求权的立法保障 |
1.陪审请求权应由宪法加以确认 |
2.从法律层面重构陪审适用机制 |
(三)陪审请求权的程序保障 |
1.明确法院书面告知义务 |
2.赋予当事人程序救济权 |
3.强化陪审庭审的实质化 |
4.维护事实意见的决定性 |
六、结语 |
(3)建党以来人民陪审制的历史变迁——以人民陪审员职权变迁为主线(论文提纲范文)
一 人民陪审员职权配置的三种模式 |
(一)“职权同一”模式 |
1.兴起阶段:革命根据地时期 |
2.黄金时代:建国后至“反右”扩大化前 |
3.淡化阶段:“反右”斗争扩大化到“文革”期间 |
4.“复苏”时期:1998年至陪审制改革试点前 |
(二)“职权分离”模式 |
(三)“二元模式” |
二 人民陪审员职权变迁的审视 |
(一)始终坚持人民民主的理念 |
(二)客观历史环境的变化是推动陪审员职权改革的直接原因 |
1.“职权同一”模式无法适应日益复杂的司法实践 |
2.“职权分离”模式呈现出严重的水土不服 |
3.“二元模式”是基于司法实践的折中选择 |
三 我国人民陪审员职权改革的未来走向 |
(一)宏观层面:回归中国的逻辑 |
(二)中观层面:正确认识“二元模式” |
(三)微观层面:构建合理的程序机制 |
四 结 语 |
(4)司法改革的试点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价值 |
三、研究进路 |
第一章 “试点”作为司法改革路径的内部观察 |
第一节 试点改革的问题缘起 |
一、政策试点的方法论传统与具体实践 |
二、政策试点在司法改革领域的延伸运用 |
第二节 试点改革作为司法改革路径的现实选择 |
一、探索型法制催生了试点改革路径 |
二、政策优位于法律的法制过渡性选择 |
三、司法的受制性强化了司法改革的试错色彩 |
四、司法改革的复杂性与不可预期性加剧改革的试验步伐 |
第三节 试点改革的发展阶段 |
一、试点改革的低度活跃期: 1978—2002 |
二、试点改革的中度活跃期: 2003-2012 |
三、试点改革的高度活跃期: 2013-至今 |
第四节 试点改革的基本性质 |
一、试点改革的总体特征 |
二、试点改革的形式特征 |
三、试点改革的路径特征 |
第五节 试点改革的基本立场 |
一、试点改革的基本限度 |
二、试点改革的路径意义 |
第二章 “试点”作为司法改革路径的外部考量与理论支撑 |
第一节 试点改革的政治考量: 服从渐进政治改革 |
一、西方渐进政治的决策模式 |
二、我国渐进政治的发展及改革目标 |
三、渐进政治改革下的司法试点改革 |
第二节 试点改革的制度考量: 降低制度变迁成本 |
一、制度变迁的局部性与渐进性 |
二、制度变迁的成本计算 |
三、通过试点降低司法制度变迁成本 |
第三节 试点改革的理性支撑: 批判理性与实践不及 |
一、批判理性: 否定唯理主义与虚无理性 |
二、实践不及: 质疑计划思维 |
三、理性论对司法试点改革的启示 |
第四节 试点改革的知识依据: 知识的分工与调试 |
一、知识的存在状态: 无知与分立 |
二、知识的获取方式: 默会知识的实践性 |
三、知识的进化过程: 试错与调试 |
四、知识论对司法改革试点的启示 |
第三章 试点改革的运行概貌 |
第一节 试点改革的行动框架 |
一、前期准备阶段 |
二、先行先试阶段 |
三、扩点总结 |
第二节 试点改革的规范类型 |
一、两类重要主体的规范梳理 |
二、原则性规范 |
三、指导性规范 |
四、执行性规范 |
第三节 试点改革的项目配置 |
一、尚未推进项目和难以推进项目 |
二、外源性应激项目与内源性需求项目 |
三、试点项目立法吸收的整体成效 |
第四节 试点改革的空间分布 |
一、总体试点的地区分布 |
二、单项试点的地区分布 |
第五节 试点改革的目标体系 |
一、纵向上的政策目标体系:总体目标VS框架目标VS任务目标 |
二、横向上的政策目标群:单一型VS复合型 |
三.政策目标分级对试点改革实效的影响 |
第四章 基于司法权为中央事权的政策型试点改革 |
第一节 司法权的属性判断: 中央事权的基本主张 |
一、中央事权的判断标准与具体内容 |
二、司法权为中央事权的规范表达与正当理据 |
第二节 中央事权的行动逻辑: 基于委托一代理关系的试点改革 |
一、委托一代理关系的基本构成要件 |
二、委托一代理关系在试点改革的情境演化 |
第三节 委托一代理关系的特殊运作机制 |
一、解决改革主体内部组织关系的小组机制 |
二、解决试点单位与非试点单位关系的示范机制 |
三、解决技术管理与信息反馈关系的指标机制 |
四、解决内部与外部制度扩点的传导机制 |
第四节 司法权为中央事权对试点改革的政策型导向与表征 |
一、以维持委托代理关系的高度同质性作为其组织目标 |
二、以政策反应的主动性作为其行动进路 |
三、以政策的可控性作为其治理目标 |
第五章 当代政策型试点改革的问题诊断 |
第一节 改革体系的结构失调: 综合配套改革与主体改革 |
一、综合配套改革与主体改革的体系关系 |
二、综合配套改革的现存问题 |
第二节 国家建构的单边情结: 过度依赖顶层设计 |
一、计划作为顶层政策推动的主要调整手段 |
二、固化国家建构的单边情结 |
三、强制型与供给主导型成为制度变迁的主要方式 |
第三节 地方建构的难以成长: 路径依赖与试点异化 |
一、地方改革缺乏自我激励的成长 |
二、强化地方路径依赖与制度同化的效应 |
三、引发技术指标恶性竞争的机会主义与效果导向主义 |
四、衍生地方司法机关的应声虫行为 |
第四节 社会建构的严重匮乏: 空间的压缩与垄断 |
一、社会主体参与试点改革的空间极为有限 |
二、社会主体的参与身份和地域具有高度垄断性 |
第六章 法理型试点改革对政策型试点改革的二阶修正 |
第一节 政策型试点改革的技术进阶: 实验治理 |
一、治理技术的革新: 作为新兴治理范式的实验治理 |
二、实验治理对政策型试点改革的精进: 异质关系与决策开放 |
三、实验治理在中国司法试点改革样本: 本土化实践与不足 |
第二节 政策型试点改革的制度规范: 法理型试点改革 |
一、法理型试点改革的理论渊源: 法理型支配的法治特性 |
二、法理型支配与司法试点改革的历史关联:解构与重构 |
三、法理型支配对司法改革的当代重塑: 法理型试点改革 |
第三节 法理型试点改革的鼎故革新: 匡正与耦合 |
一、法理型试点改革对政策型试点改革的匡正 |
二、法理型试点改革与实验治理的二象耦合 |
第四节 法理型试点改革的主体梯度: 国家—地方—社会的三重建构 |
一、主体构造的前提: 国家、地方与社会的关系再定位 |
二、主体构造的核心: 利益相关者的识别与分类 |
三、主体构造的具象: 参与主体的阶梯层次 |
第五节 法理型试点改革的决策优化: 直接决策与边际决策的区分 |
一、直接决策法律拰制化的现实国情: 改革于法有据 |
二、法律推制化的现实途径: 授权改革的法定化 |
三、边际决策的自主协商化 |
第六节 法理型试点改革的体系深化: 综合配套改革的功能定位 |
一、综合配套改革对主体改革的四种功能 |
二、综合配套改革的改进方向: 突出核心功能 |
第七节 法理型试点改革的机制保障 |
一、学习型的制度推广机制 |
二、实质诊断的评估机制 |
三、问责性的督查机制 |
四、科学性的预测机制 |
五、合理的权限分配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5)我国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陪审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人民陪审制中法律审与事实审现状 |
1.1 人民陪审制的概述 |
1.1.1 人民陪审制的历史进程 |
1.1.2 人民陪审制的发展现状 |
1.2 法律审与事实审的概述 |
1.2.1 法律审的概念 |
1.2.2 事实审的概念 |
第2章 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
2.1 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的必要性 |
2.1.1 合并陪审模式导致陪审制度目标难以实现 |
2.1.2 合并陪审模式使陪审员难以发挥实质参审作用 |
2.1.3 合并陪审模式使陪审员超出自身知识领域 |
2.2 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的可能性 |
2.2.1 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为其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 |
2.2.2 《人民陪审员法》为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提供了法律依据 |
2.2.3 人民陪审员事实认定具有天然优势 |
第3章 我国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的困境分析 |
3.1 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适用范围不明确 |
3.2 人民陪审员参与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的相关机制的困境 |
3.2.1 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困境 |
3.2.2 法官指引制度与人少案多之间的矛盾 |
3.2.3 人民陪审员认定事实的具体程序规则缺失 |
3.2.4 证据裁判主义对于案件事实认定的影响 |
3.3 其他相关问题 |
3.3.1 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成本较高 |
3.3.2 人民陪审员对于参审案件的归属感不强 |
第4章 我国人民陪审员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的具体举措 |
4.1 明确人民陪审员参于事实审案件适用范围 |
4.2 建立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具体标准和区分办法 |
4.2.1 建立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标准 |
4.2.2 建立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办法 |
4.3 完善我国法官对人民陪审员的指引制度 |
4.3.1 法官在各阶段的指引内容 |
4.3.2 对于法官错误指引的补救措施 |
4.4 完善我国陪审员参审案件程序机制 |
4.4.1 完善庭前阶段程序 |
4.4.2 完善庭审阶段程序 |
4.4.3 完善庭审后评议程序 |
4.5 提高我国人民陪审员参审的责任感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6)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困境与出路(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选题的理论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的背景 |
(二)基本概念的界定 |
(三)选题的实践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内的研究现状 |
(二)域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
(四)创新之处及不足 |
三、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的三个阶段 |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孕育期 |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期 |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成熟期 |
四、设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分析 |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政治价值 |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司法价值 |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社会教育价值 |
五、从司法访谈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 |
(一)对L市XX人民法院周副院长的访谈 |
(二)对L市XX人民法院赖法官的访谈 |
(三)对L市XX人民法院高人民陪审员的访谈 |
(四)对L市XX律师事务所杨主任的访谈 |
六、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的困境及其原因 |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困境的出现 |
(二)司法结构内的体制弊端 |
(三)运行环节中的利益干扰 |
(四)法律人眼中的人民陪审员 |
七、陪审员法背景下陪审员制度的出路所在 |
(一)完善立法:规避运行障碍 |
1、从“陪而不审,审而不议”到人人(人民陪审员)争着审 |
2、从学历限制到破除陪审精英化 |
3、从陪审随意到陪审责任追究制 |
(二)突破瓶颈:填补体制弊端 |
(三)福利保障:排除利益干扰 |
(四)关于《人民陪审员法》颁布的几点思考 |
1、确保区分事实审判和法律审判 |
2、细化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制度 |
3、完善法官对人民陪审员的评议前指示制度 |
结语 |
附表 一 |
附表 二 |
附表 三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发表论文(着)及科研情况 |
(7)刑事案件人民陪审制度实证研究 ——基于303万份文书大数据的语义挖掘(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研究背景与研究方法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概述 |
二、文献综述 |
第二节 研究方法 |
一、研究方法概述 |
二、样本选择 |
三、指标体系构建 |
第二章 我国刑事案件陪审制度实证考察 |
第一节 陪审员参审率 |
一、所有案件陪审员参审率 |
二、普通程序案件陪审员参审率 |
三、两审一陪与两陪一审适用率 |
四、各地区陪审员参审率 |
第二节 陪审员参审频率与参审区间 |
一、陪审员参审频率 |
二、陪审员参审区间 |
第三节 陪审案件被告人强制措施适用情况 |
一、取保候审适用率 |
二、监视居住适用率 |
三、拘留适用率 |
四、逮捕适用率 |
第四节 陪审案件量刑幅度 |
一、无罪率 |
二、免予刑事处罚率 |
三、轻刑率 |
四、重刑率 |
第五节 陪审案件诉讼效率 |
一、陪审案件平均处断天数 |
二、陪审案件审判阶段平均天数 |
第三章 我国刑事案件陪审制度运行情况评析 |
第一节 陪审制度态势向好 |
一、公众参与度高,刑事司法民主逐渐优化 |
二、陪审员参审区间趋于合理 |
三、陪审案件未经过遴选 |
四、陪审案件被告人刑罚较轻 |
五、陪审案件诉讼效率高 |
第二节 陪审制度部分指标偏离预期 |
一、公众参与度地区差异大 |
二、陪审员参审两极分化,陪审员趋于职业化 |
三、两陪一审适用率渐趋上升,陪审员功能异化 |
四、陪审员参审陷入形式化 |
五、陪审案件诉讼效率提升面临困境 |
第四章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困境 |
第一节 法院主导型的陪审制度运行机制 |
一、权力组织与司法程序的类型划分 |
二、法院对陪审制度的排斥 |
三、国家对陪审制度的推进 |
四、法院与陪审制度的博弈:陪审制度虚化 |
第二节 民众缺乏对陪审制度的认同 |
一、普通民众缺乏对陪审制度的认同 |
二、陪审员缺乏对陪审制度的认同 |
第五章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优化路径 |
第一节 人大常委会主导型的陪审制度运行机制 |
第二节 发挥陪审制度的司法价值 |
第三节 培养公民的民主意识,增强对陪审制度的认同感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8)法官指示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法官指示制度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法官指示制度的内涵界定 |
一、法官指示含义在文义上的考证 |
二、法官指示含义在英美法上的考证 |
三、法官指示含义在大陆法上的考证 |
四、我国对法官指示的指称 |
第二节 法官指示的特征及性质 |
一、法官指示制度的特征 |
二、法官指示的性质定位 |
第三节 法官指示制度的价值功能 |
一、英美陪审团指示的价值功能 |
二、大陆法系问题列表制度的价值功能 |
第四节 法官指示的分类 |
一、以指示时间为标准 |
二、以指示样式为标准 |
三、以指示性质为标准 |
四、以指示方式为标准 |
五、其他分类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法官指示制度的历史考察 |
第一节 英美陪审团指示的历史考察 |
一、陪审团指示在英国的历史考察 |
二、陪审团指示在美国的历史考察 |
三、模板指示的产生与发展 |
四、对陪审团指示的改进与努力 |
第二节 大陆法系问题列表制度的历史考察 |
一、问题列表制度在法国的历史考察 |
二、问题列表制度在俄罗斯的历史考察 |
三、问题列表制度在西班牙的历史考察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法官指示制度的影响因素 |
第一节 审判权配置模式对法官指示的影响 |
一、法官指示不能存在的审判权配置模式 |
二、法官指示并非必须存在的审判权配置模式 |
三、法官指示必须存在的审判权配置模式 |
第二节 法官素养对法官指示的影响 |
一、法官专业素养对指示准确性的影响 |
二、法官专业素养对指示易于理解的影响 |
三、法官职业道德素养对指示中立性的影响 |
第三节 法律体系完备性对法官指示的影响 |
一、法律体系的形成对法官指示的产生存在影响 |
二、法律的完备性决定指示内容的充实度 |
第四节 法律与事实的区分对法官指示的影响 |
一、英美法系法律与事实的区分 |
二、大陆法系法律与事实的区分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法官指示制度运作的具体考察 |
第一节 英美陪审团指示的运作考察 |
一、英美陪审团指示运作的基本原则 |
二、陪审团指示的内容 |
三、陪审团指示的时间 |
四、陪审团指示的作出 |
五、陪审团指示的效力 |
六、陪审团指示错误的救济 |
七、陪审团指示现存问题及改革 |
第二节 大陆法系问题列表制度的运作考察 |
一、问题列表制度运作的基本原则 |
二、问题列表的内容 |
三、问题列表的制定 |
四、问题列表中问题的提出 |
五、问题列表的效力 |
六、法官提出错误问题的救济 |
七、问题列表制度现存问题及改革 |
第三节 两大法系法官指示制度运作评析 |
一、两大法系法官指示制度运作共性 |
二、两大法系法官指示制度运作差异 |
三、两大法系法官指示制度差异评析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法官指示制度的体系化构建 |
第一节 对人民陪审制研究意义的再审视 |
一、外行参审并非真的“衰退” |
二、国家对人民陪审制改革高度重视 |
三、人民陪审员参审仍占较高比例 |
第二节 对陪审员进行指示的必要性分析 |
一、审判权行使完整性的要求 |
二、保障事实正确认定的需要 |
三、增加人民陪审员信心的需要 |
四、民众有序参与司法的需要 |
第三节 我国对陪审员法律指引的实践探索与路径选择 |
一、我国对陪审员法律指引的实践探索 |
二、对我国法律指引探索的评析 |
三、我国对陪审员法律指引的路径选择 |
第四节 我国法官指示构建的现实基础 |
一、审判权配置的适应性 |
二、法官群体的成长 |
三、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 |
四、法律与事实的可区分性 |
第五节 我国法官指示制度的具体构建 |
一、我国法官指示的原则 |
二、我国法官指示的制定主体 |
三、我国法官指示的内容 |
四、我国法官指示的制定 |
五、我国法官指示的时间 |
六、我国法官指示的效力 |
七、我国法官指示的救济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论人民陪审制的完善 ——日本裁判员制度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人民陪审制的主要问题探析 |
(一)主要问题与次要问题的辨析 |
(二)探析路径的选择 |
(三)2004年人民陪审制的主要问题及成因 |
1.2004年人民陪审制的主要问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 |
2.2004年人民陪审制主要问题的成因 |
(四)2018年人民陪审制的改变 |
1.合议庭组成的改变 |
2.选任机制的改变 |
3.参审范围的改变 |
4.法官指示义务的改变 |
(五)2018年人民陪审制的改变不彻底 |
1.制度架构层面的改变不彻底 |
2.实践层面的改变甚微 |
3.2018年人民陪审制的主要问题 |
二、日本裁判员制度的启示 |
(一)借鉴日本裁判员制度的理由 |
1.日本裁判员制度的成功性:“陪而审,审而议” |
2.中日两国制度内核的相似性 |
3.我国借鉴日本裁判员制度的传统 |
(二)日本裁判员制度的经验 |
1.制度架构层面 |
2.实践层面 |
三、我国人民陪审制的完善 |
(一)以大合议庭为原则,以小合议庭为例外,改革小合议庭组成 |
(二)废除陪审员任期,逐步实行一案一选,降低法院的可操作性 |
(三)多管齐下,提高陪审员对庭审内容的理解程度 |
(四)完善法官指示制度,改革承办人制度,探索合议的技巧 |
结语 |
(一)总结 |
(二)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人民陪审员职权配置及其程序保障(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样本 |
1.5 创新之处 |
第2章 人民陪审员职权的历史变迁 |
2.1 人民陪审员职权配置的三种模式 |
2.1.1 “职权同一”模式(革命根据地时期至改革试点前) |
2.1.2 “职权分离”模式(2015-2018) |
2.1.3 “职权同一”与“职权分离”并存模式(2018至今) |
2.2 对人民陪审员职权变迁的反思 |
2.2.1 “职权同一”是导致陪审制功能异化的根源 |
2.2.2 “职权分离”模式的自洽性不足 |
2.2.3 “职权同一”与“职权分离”并行模式值得商榷 |
第3章 人民陪审员职权配置的理论前提 |
3.1 陪审员参与事实认定的能力 |
3.1.1 陪审员参与事实认定的优势与不足 |
3.1.2 影响陪审员事实认定的因素 |
3.1.3 小结:陪审员具有事实认定的能力和价值 |
3.2 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可分性 |
3.2.1 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概念辨析 |
3.2.2 域外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分离的典型模式 |
3.3 陪审员职权改革的核心:陪审员和法官各取所长 |
第4章 人民陪审员职权配置的实证分析——以陪审制改革试点为例 |
4.1 陪审员职权改革的实践探索 |
4.1.1 陪审员职权改革的基本情况 |
4.1.2 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标准 |
4.1.3 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程序机制 |
4.2 陪审员职权改革的问题与成因 |
4.2.1 陪审员职权改革的主要问题 |
4.2.2 问题的成因分析 |
4.3 陪审员职权改革的评价与反思 |
4.3.1 陪审员职权改革的总体评价 |
4.3.2 陪审员职权改革的再思 |
第5章 人民陪审员职权配置的模式选择 |
5.1 陪审员职权配置的模式与功能发挥 |
5.1.1 公众参与司法审判的职权配置模式 |
5.1.2 陪审员职权配置及功能发挥的影响因素 |
5.2 人民陪审员职权配置的新模式:有条件的“同职同权” |
5.2.1 人民陪审员职权配置的总体思路 |
5.2.2 陪审员参审范围的界定 |
5.2.3 陪审员参审阶段的界定 |
5.2.4 陪审员参审内容的界定 |
第6章 人民陪审员职权配置的程序保障 |
6.1 更新陪审员参审的程序理念 |
6.1.1 《陪审员法》对陪审员参审程序的规定 |
6.1.2 引入程序开放与程序限制并行的理念 |
6.2 健全陪审员参审的制度保障 |
6.2.1 完善法官指示制度 |
6.2.2 落实问题清单制度 |
6.3 细化陪审员参审的具体流程 |
6.3.1 完善陪审员参审的庭前程序 |
6.3.2 建立适合陪审员参审的庭审程序 |
6.3.3 规范合议和表决程序 |
余论: 实施《陪审员法》的几点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主要科研成果 |
四、论人民陪审制的有效运行(论文参考文献)
- [1]人民陪审制改革的实践困境与出路[J]. 王勇. 石家庄学院学报, 2022(02)
- [2]陪审请求权的中国进路:历史、现实与发展[J]. 汪小棠.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2(01)
- [3]建党以来人民陪审制的历史变迁——以人民陪审员职权变迁为主线[J]. 蒋凤鸣.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03)
- [4]司法改革的试点研究[D]. 廖丽环. 厦门大学, 2019(07)
- [5]我国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陪审模式研究[D]. 喻剑锋. 南昌大学, 2019(02)
- [6]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困境与出路[D]. 李水平. 江西师范大学, 2019(03)
- [7]刑事案件人民陪审制度实证研究 ——基于303万份文书大数据的语义挖掘[D]. 沈亮亮. 东南大学, 2019(05)
- [8]法官指示制度研究[D]. 司吉梅.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9]论人民陪审制的完善 ——日本裁判员制度的启示[D]. 黄旭. 南京大学, 2019(07)
- [10]人民陪审员职权配置及其程序保障[D]. 蒋凤鸣. 湘潭大学, 201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