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处一起殴打动检人员案件的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王友武[1](2020)在《监察委员会调查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监察调查是监察职能的核心权能,对监察监督和监察处置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其基本属性是学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比如,关于调查权的属性问题、调查权的权能问题、调查权的规范运行问题、被调查人的权益保障问题、非法证据排除的排除问题、调查权与司法权的衔接问题等等,这些问题至今尚处在各执一词的探索阶段。基于现实和理论双重考量,有必要从调查权的本体、渊源、特征、构造、配置、功能、运行等多重维度,对学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作出积极回应。本研究共八章,具体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章为绪论:交待研究背景,对国内外相关研究进行梳理,阐述研究方法和可能的创新之处,描绘本研究的基本内容和整体结构。第二章为监察调查权的形成和确立。主要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对监察调查权进行考察,包括监察调查权的历史考察、域外借鉴和当代中国的监察调查权的发展沿革。第三章为监察调查权性质、地位及特征,描绘监察调查权的外在表现。阐述监察调查权反腐败调查权的性质及其在监察权中的地位。从内涵机理、具体表现和现实需要三个方面阐释监察调查权的政治性、法定性、程序性、政策性和有限性特征。第四章为监察调查权的配置。监察调查权的配置以人民主权理论、正当程序理论、公正效率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为指导,遵循合理配置原则、集权分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权责对等原则。第五章为监察调查权的功能。通过具体案例演绎监察调查权揭露和证实腐败违法犯罪的案件调查功能,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警示教育功能,保障被留置人基本人权的人权保障功能,监督权力合法运行的权力监督功能,提出监察建议的漏洞防补功能。第六章为监察调查权的构成。从腐败案件调查的流程和调查措施的性质将监察调查权分为线索受理权、初核调查权、立案调查权、调查终结权、调查建议权等五种类型的权力,其中立案调查权包含常规调查权、特殊调查权、协同调查权等表现形态。第七章为监察调查权的运行。结合腐败案件的查办过程,阐述监察调查权独立性、效率性和规范性的运行特征。第八章是监察调查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一是初核阶段的线索收集和管理问题、二是立案阶段调查权运行的问题、三是调查权协调配合方面的问题。通过健全初核线索的信息化管理制度、解决各类管辖冲突、优化与相关机关的衔接机制加以完善解决。本研究着眼于《监察法》实施后新旧体制磨合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实证分析和对策研究,以期构建监察调查权的学理、法理体系,逻辑、话语体系和科学运行体系,推进中国特色的国家监察调查制度行稳致远。
刘悦[2](2020)在《检察机关提起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公益诉讼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伴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监护制度也在随之发生变化。虽然国家和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利益都格外重视,但是,近几年来,我们在新闻媒体上时常能见到监护人侵害其监护的未成年人的案件,而且此类案件呈多发趋势,保护未成年人监护利益成为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民法总则》中对于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于未成年人监护利益的保护,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肯定,但是在其中我们也发现了不尽完美之处,其中最为明显的就在于现有法律规定法提起撤销监护权诉讼的主体较多,但是却忽略了检察机关在其中应起的作用。与以往相比,国家监护的观点逐渐被人们接受,公益诉讼理论逐渐发展完善,加之检察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案件中的显着优势,让检察机关作为提起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公益诉讼的主体具有了充分的合理性。同时,未成年人受到不当监护的案件时有发生,况且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能否得到妥善监护事关公共利益,现有提起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主体具有局限性并不能很好完成保护未成年人监护利益的任务,这就需要检察机关介入,提升检察机关在撤销未成年人监护权案件中所起的作用,这样不仅符合检察机关现阶段的职能定位且能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不在受到来自其监护人的侵害。现阶段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案件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领域公益诉讼缺位,检察机关对行使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的职能定位不清,公益诉讼相关程序规范缺失,现有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的法律监督措施软弱等问题导致检察机关真正能单独提起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公益诉讼还面临诸多阻碍。对此,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领域的保护,需要明确检察机关提起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公益诉讼这一制度,立法层面上应建立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公益诉讼制度,建立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公益诉讼制度,建立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公益诉讼制度。在司法层面上应拓展法律监督路径,加强司法机关内外沟通协调机制,加强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人才建设。在行政层面则要完善民政等政府部门工作职责,设立专门的政府监护机构。
彭瑞楠[3](2019)在《犯罪实质判断论》文中研究说明存在于事实之中的行为与依据刑法规范而得出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相符合便意味着犯罪的成立。但这一认知过程,却应当包含着解释、判断、论证三个前后相依的过程。因此,依据现行刑法规范针对特定行为进行是否为犯罪的判断,是刑事司法实践的核心工作之一。故而,确保犯罪判断的正确进行,应当成为刑法解释学的目标之一。犯罪实质判断论,是从犯罪判断角度对刑法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进行再次解读的理论探索。具体而言,本文所关注的是,犯罪论中有关犯罪实质属性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功用模式,即犯罪实质判断的具体功能和体系化运用。犯罪判断所依据的刑法规范以文本形式表现,而需要被判定的行为却存在于事实中。因此,刑法解释成为了犯罪判断的前置程序。笔者认为,可以将犯罪判断解构为两个层面:其一,基于刑法文义针对相关行为(事实)进行的普通逻辑判断,此即构成形式处罚必要性判断。其二,基于相关犯罪实质属性理论对相关行为(事实)进行的价值评判,此即构成实质处罚必要性判断。笔者认为形式法治是实质正义的基础,极端的实质解释论者主张突破普通逻辑形式进行犯罪判断,显然会造成以扩张为名行类推之实的违背法规范之举。刑法解释以及犯罪判断都要做到,即尊重形式法治又兼顾实质正义。因此,在刑法解释环节针对犯罪实质的讨论应当建立在刑法文义解释的基础上,而犯罪判断则应当先进行形式处罚必要性判断,再进行实质处罚必要性判断。本文认为,犯罪实质属性是对应于犯罪规制形式(即违反刑法规范)特征的内容属性,其等同于实质处罚必要性。对于相关概念的理解,需要注意两点。其一,此处的犯罪概念仍被限定在刑法解释学框架下,而在这个框架中违反刑法规范是犯罪的基本特征,也是判定犯罪成立的主要依据,其等同于形式处罚必要性。因而,犯罪实质属性作为针对犯罪概念的法哲学思考,其本身不能否定上述基本特征,并且不能顶替成为犯罪判断的主要依据。其二,形式与实质作为一对相辅相成又相互对立的概念,明确其内涵需要指明其所结合的范畴。显然,我们所说的犯罪实质属性是一种“特指”,而并非犯罪所具有一切内容属性。即犯罪实质属性概念应当有别于犯罪判断所运用到的实质属性概念。而从外延关系上把握,前者被后者所包涵。因此,可以说犯罪实质属性是对应于违反刑法规范的犯罪形式特征,而对犯罪内容属性的进一步思考后的填充,并将此作为犯罪判断的依据之一。由犯罪法定概念可知,犯罪具有应受惩罚性、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等属性特征。而依据以上结论可知,其中只有社会危害性被称为犯罪实质属性。社会危害性、法益侵害性以及规范违反性等理论学说均为犯罪实质属性理论。其中,社会危害性理论认为犯罪本质是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危害性;而法益侵害性则认为犯罪本质是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侵害性。本文认为社会危害性理论虽然指明了犯罪本质是对客观的、历史的、与人相关的,且受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危害性。但却缺乏体现进一步进行描述的规范性,且存在内涵空洞的理论瑕疵。而虽然规范违反说体现了犯罪本质的规范性,但不论将规范违反性理论视为,为犯罪形式特征(违反刑法规范)寻求其他社会规范的背书,还是将规范违反性依据视为黑格尔哲学意义上的“不法”的体现,即将犯罪视为对代表绝对精神的“法秩序”的违反。前者并没有对规范本身的意义进行进一步的探讨,因此颇具同义反复的意味,而后者却不可避免的将犯罪实质精神化,甚至可以说是玄幻化。由此可见,以规范违反性对犯罪本质进行解说,具有相应的理论缺陷。而法益侵害性理论指明了犯罪本质是对刑法保护的客观社会存在的侵害性,并且结合相关法规范进行描述而具有规范性。因此,本文认为,法益侵害性理论可作为社会危害性的替代(或者说赋予社会危害性以法益侵害性的内涵)成为主要的犯罪实质属性理论。当然,在具体的运用过程中,法益概念本身也需要进行具体化的填充。对于刑法目的以及刑罚目的的探讨以及刑法规范中本身存在的事实和价值因素(包含对正义价值的追求),都使得针对犯罪实质属性的把握,成为了无可争议的评判标准。但这绝不意味着,诸如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成为了犯罪判断的基准。犯罪判断虽然应当兼顾形式法治与实质正义。但事实上,对于实质正义的追求应当建立在保障形式法治的基础上。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所争议的真正焦点,在于某行为已被判定具有犯罪实质属性时,是否允许超越刑法用语含义边界的扩大解释,并基于此进行入罪判定。这事实上是对于犯罪实质属性在犯罪判断中的功能所进行探讨产生的争议。这样的争议则源自于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不同理解以及刑法文本形式表达功能优缺点的不同理解。具体而言,前者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处理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侧面与实质侧面的关系。而后者的争议焦点则在于如何处理刑法文义明确性与模糊性之间的关系。本文认为,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并不意味着禁止以“解释说明”为内涵的刑法解释,而是要禁止导致罪刑擅断的类推解释。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侧面与实质侧面对犯罪判断而言,均为指导原则。但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侧面与实质侧面属于并列且相互独立自洽的两个层面。罪刑法定原则形式侧面指明了刑法解释需要尊重刑法文本文义,而据此进行的犯罪判断还需要尊重普通逻辑。基于我们对犯罪判断进行的解构,可知依据刑法文义作为普通逻辑判断的犯罪判断居于基础地位。由此可见,罪刑法定原则形式侧面居于相关概念的基础地位,而实质侧面对相关问题的深入探讨,必须建立在尊重此基础之上。因此,罪刑法定原则实质侧面并不能修正其形式侧面。而刑法文本文义明确性与模糊性具有相对性。因此,承认刑法文义的模糊性也并不意味着否定刑法文义的明确性,事实上刑法文义具有边框般的限制作用。基于上述论据以及对于实质正义的追求应当建立在保障形式法治的基础上的理念。我们得出结论:实质处罚必要性判断对于形式处罚必要性判断结论仅具有验证功能,且仅具有出罪功能。犯罪判断需借助成熟的犯罪论体系,毕竟法学体系对法律适用者约束可以起到排除恣意的作用。对于犯罪论体系的选择,决定了构成完整犯罪判断所有之“子证明”的排列组合。针对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审查,即为犯罪判断具体“子证明”的展开。以构成要件理论看待犯罪,犯罪的成立对于每个构成要件要素的需要是缺一不可的,同理以犯罪判断的角度看待,行为被判定为犯罪,则意味着其通过了所有应被证明的“子证明”。当然,缺一不可并不意味着不分主次和没有先后。通过批判实质二阶层犯罪论体系,以及客观评价犯罪构成——四要件体系,最终确立了犯罪实质判断论体系将依据古典“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其主要原因便在于其含有狭义构成要件。构成要件概念与构成要件该当性概念不同,本文认为前者为指导形象,而后者为犯罪类型。因此,狭义构成要件可承接单纯的依据刑法文义以及普通逻辑的犯罪判断,譬如对行为人要素的判断审核便是狭义构成要件要素判断。本文认为,构成要件该当性阶层由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与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分别构成。而“先客观后主观”的判断思路,要求我们优先判断以行为要素为核心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而对相关要素该当性的判断又应当遵循“先形式处罚必要性再实质处罚必要性”的顺序。譬如判断某一特定行为是否符合某具体罪名下故意作为犯罪。我们首先,应当先对该行为要素进行形式处罚必要性判断,再对该行为要素进行实质处罚必要性判断。其次,同样依照上述顺序对故意要素进行判断。具体而言,先进行故意要素认知层面形式处罚必要性判断,再进行故意要素认知层面实质处罚必要性判断;当通过以上故意认知层面判断之后,再先进行故意要素意志层面形式处罚必要性判断,又再进行故意要素意志层面实质处罚必要性判断。笔者认为在这个判断过程中,犯罪实质判断作为相关独立评判(程序),通过对形式处罚必要性判断结论进行验证发挥了相关出罪之功能。犯罪实质判断在违法性阶层中的功用,主要针对违法性排除事由“必要限度”的量化判定而言。以正当防卫为例,遵循“正对不正”、实属“情况紧急”的判断属于形式处罚必要性判断的管辖,而针对维持“必要限度”的判断则属于实质处罚必要性判断的管辖。罪责是针对行为人本身的评价标准,而犯罪实质处罚必要性则是针对行为本身的评价标准,这就决定了犯罪实质判断在有责性阶层中的功用只能间接进行。此即需要结合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的实质性审查而发挥,譬如主观构成要件故意要素是否具有实质处罚必要性,便可以作为罪责要素的违法性认识要素的重要依据。
张松[4](2019)在《刑事错案及其治理》文中提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步走向权利时代,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后,社会主要矛盾随之发生深刻变化,这一变化折射到法治领域,即表现为人民群众对于法治的美好需要,对于法治生活的美好期盼,尤其是人民群众对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与立法不优、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人权保障不力等的矛盾,这些矛盾只有通过法治改革的方式才能有效化解。可以说,正是社会主要矛盾的深刻变化催生法治改革并成为其强大动力,而人权作为法治的逻辑起点与根本归宿,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本质而言即是为了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权利,这将使得权利在国家社会中更加神圣、更加崇高,促使依法确实保障权利成为党的执政理念与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执法、司法的核心要义。而司法作为人权救济的最后防线,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中央明确提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并着重将纠正冤假错案,特别是纠正刑事冤假错案作为人权司法保障的重大举措,作为对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具体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的推动下,呼格吉勒图案、张氏叔侄案、念斌案等一系列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刑事错案得以纠正,这不仅是社会进步、法治昌明、司法公正的生动体现,更引起理论界和全社会的反思,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多错案?为什么纠正错案困难重重?应当说,如何防范刑事错案的产生、如何防止人权特别是无辜者人权受到非法侵害已成为法学研究的重大课题,本文正是在此背景之下将刑事错案及其治理作为研究选题。在反思刑事错案产生的同时,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对何为错案,错案产生原因及如何有效纠正与防范错案的理解莫衷一是、不尽一致,有待梳理与统一性认识的达成。如若缺乏充分的系统阐释,必然无法为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提供强大的理论支撑。因此,在对刑事错案基本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提出科学合理的刑事错案治理之策既是我国刑事法治建设无法回避的一个重大实践课题,同时也是一个重大理论命题。本文是对刑事错案及其治理问题的一个全面阐述,依次对“什么是刑事错案”、“刑事错案的发生有什么规律性的实践样态”、“刑事错案出现的原因是什么”、“如何有效治理刑事错案”等问题作出回答。以上问题的层层递进,共同建构起本文的逻辑主线,对这些问题的详细阐述,也体现出本文论证的内在逻辑思路。刑事错案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错误认识与错误行为,从端本正源角度出发,可运用语义分析方法分别解读“错”与“案”,由此将刑事错案定性于刑事司法主体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由于对事实认定发生错误、对法律适用错误,或者违反诉讼程序以致作出错误结论而给予当事人错误处理的案件或违反诉讼程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也即刑事错案可分为冤枉无辜与放纵犯罪两大类错案。而本文基于刑事司法目标理性平衡、陈旧司法理念亟待转变与开展错案研究深入系统的综合考虑,将对刑事错案的研究限于冤枉无辜类错案,并根据其范围的不同,划分为最广义错案、广义错案、狭义错案、最狭义错案四类。随后,基于有利于明确错案研究重心、提升研究针对性、增强研究政策性以及确保研究民意性等方面的考虑,将刑事错案实证样本范围及后续开展错案成因与错案治理研究的对象限定于狭义的刑事错案,即因事实认定存在错误而使无辜者蒙冤的案件。本文较为新颖之处在于将2013年作为实证分析的界点,分别选取了从1997年1月1日到2013年1月1日之间纠正的100起重大刑事错案与从2013年1月1日开始至今纠正的50起重大刑事错案。通过对所选取的容量相对较大的150起样本案件进行基本情况、纠正现状、赔偿追责三大方面的实践样态规律总结,能够发现2013年以后纠正的错案在纠错原因、纠错方式及纠错主动性等方面均与2013年以前纠正的错案有明显区别,这不仅有利于我们在汲取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用长远的目光深刻反思现阶段错案产生的原因,而且能够切实反映出党的十八大以后国家法治大环境的改变对于刑事错案治理的重要影响,与时俱进的披露出现行司法制度存在的病症,由此“对症下药”,切实纠正与防范刑事错案,助推依法治国的发展方略。在对150起样本案件进行规律性分析的基础之上,依据认知错案产生的难易程度,可将错案生成原因划分为由浅入深的四个层级,即基础原因为证据问题,中层原因为制度运行问题,深层原因为心理偏差问题,根本原因为客观制约问题。应当说,刑事错案的治理乃本文最为核心与关键的创新之处,因为只有明晰如何治理刑事错案,才能在今后的刑事诉讼工作中,确保依法公正办理每一起刑事案件,在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之上正确适用法律,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目标,给党和人民,给宪法与法律一个交代。所以,本文提出一个全新的研究视角,即将刑事错案问题放置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法治化的大背景之下,提出刑事错案治理的概念,其是指国家公权力机关、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防范和救济刑事错案的实践活动及其过程。其中,治理的主体是国家公权力机关、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而尤以国家公权力机关为核心;治理的对象是刑事错案,包括尚未发生的错案与已经发生的错案;治理的内容是防范与救济,也即事前预防与事后挽救;治理的方式是“制度”之治,因制度具有根本性,不仅可以改造人的素质,还可制约治理者的滥权和失职,所以,治理刑事错案的关键在于制度的改革与创新;治理的目标是通过对刑事错案的治理,使潜在的可能发生的冤假错案无法形成以及错案一经发现,依法及时纠正、匡扶正义,从而保障公民权利,约束国家权力,让民众对国家法治树立起信心。根据治理的范围大小,可将其划分为广义的刑事错案治理与狭义的刑事错案治理,其中前者是包含潜在错案与显在错案双重对象、救济与防范双重内涵的概念,后者则仅为潜在错案单一对象,有效防范单一内涵的概念。鉴于我国长期以来针对刑事错案的理论研究及司法实务较多集中于救济层面的实际,且因刑事错案的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工程,所涉方面众多,无法做到面面俱到的阐述与论证,故本文将“治理”限定为狭义的“防范”之意,以便突出重点对刑事错案进行具有针对性的治理研究。而刑事错案治理现代化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分支,同样包含着两大向度,即刑事错案治理体系与刑事错案治理能力。其中错案治理体系是由治理刑事错案的一系列制度性措施所形成的体系,错案治理能力是治理刑事错案的主体运用错案治理制度性措施防范刑事错案的能力。就错案治理体系与错案治理能力二者的关系而言,错案治理体系是错案治理能力的前置与基础,制度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对于执行制度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而错案治理能力则为错案治理体系得以落实的重要保障。通过刑事错案治理体系与刑事错案治理能力的相互作用、共同促进,使得公检法三机关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前提之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发挥好各自在刑事错案治理系统工程中的应有作用,进一步提升侦查、检察、审判质量与水平,共同筑牢错案防范底线,并与全社会一起为法治中国建设营造良好的刑事司法环境。为清晰地对以上论题进行合逻辑性的层层递进式的研究,本文作绪论、上篇、下篇的结构安排。绪论主要是对选题背景和意义、刑事错案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及本文基本框架的阐述。上篇为刑事错案基本问题研究,分别对什么是刑事错案进行科学定性、对刑事错案实践样态进行详细描述、对刑事错案生成原因进行理论剖析。下篇为刑事错案治理研究,此部分紧紧围绕刑事错案治理而展开,在比较研究中西方有关于治理理论渊源与发展的基础之上,提出刑事错案治理的概念,并将其划分为刑事错案治理体系与刑事错案治理能力两大向度,通过二者相互作用、相互促进,以期切实防范刑事错案的产生,有效保障人民权益,大力提升司法公信与司法权威。
谢健[5](2018)在《民国时期的基层司法建设与社会治理研究 ——以四川地区为中心(1927—1949)》文中研究表明在外来因素的影响之下,近代以来中国社会的制度、结构、习俗等各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对于管理国家的政府而言,社会变迁所带来的首要问题就是如何对国家治理方式进行调整,以适应政府正常运转的需要。辛亥革命之后,虽然原有的封建政权被推翻,但新建立的共和国未能构建起一套完整的国家治理模式,1927年成立的南京国民政府,在北洋政府的基础之上继续追寻西方治国模式的本土化。在此背景之下,各种治国模式被探讨、实践,也正因于此,南京国民政府即便是在“党治”话语下一再强调国民党的权威,对于“法治”这个潮流性的治国模式并未完全摒弃,从中央到地方的司法体系被逐步的建立起来。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基层司法建设与基层社会的治理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探讨这种联系,以自然、政治、历史都较为特殊的长江上游省份四川最为适宜。有鉴于此,本文以如何实现“依法治国”为问题导向,从法律制度的建构与实践出发,侧重于对基层社会中纠纷处理模式的探讨,从而还原出民国时期四川地区由官方构建起来的基层纠纷处理体系。通过梳理,我们可以将这个体系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部分:一是审判系统,包括兼理司法、县司法处、地方法院、兼理军法等制度所形成的司法审判机构系统;二是司法辅助系统,包括律师制度、检察制度等;三是行政调解系统,包括乡镇调解委员会、警察局、乡镇公所、保甲等官方调解机构;四是官方认可的调解模式,如社会团体调解、宗族调解、中人调解等。对纠纷处理系统的历史还原和探讨,不仅是总结基层司法建设与社会治理的历史经验,同时也进一步的深化了这样一个认识:虽然在现代国家的构建中司法制度有统一的规范,但“法治”是可以通过不同形式并行存在的,基层社会的治理也随着“法治”形式的不同而存在差异性。
吴杨泽[6](2017)在《刑事抗诉权运行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文中认为刑事抗诉权,是指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发现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之时,依照法律规定启动审判程序,要求法院纠正错误的一种国家权力。由于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抗诉在用词上暗含着和法院审判权“相抗衡”的意蕴,因而刑事抗诉权的实际运行效果备受各方瞩目。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数次出台关于刑事抗诉的规定,希望能加强审判监督,增强抗诉实效,但是各地关于刑事抗诉的经验性研究一再表明,“数量少”、“质量低”、“不平衡”是刑事抗诉权运行的真实状态,甚至有学者通过数据分析,认为检察机关的刑事抗诉“既不客观”、“也不中立”。面对如此背景,通过实证研究全面掌握刑事抗诉案件的真实情况,深刻分析刑事抗诉权在运行实践中的约束条件,科学解释刑事抗诉权的现实表现,提出完善刑事抗诉权的合理化建议,就显得急迫而且必要。本文包括绪论和正文五章,约16万余字。绪论部分考察了刑事抗诉权的制度变迁以及学理观点,回顾总结了现有关于刑事抗诉的文献资料和学术成果,论述了本文的选题意义,并指出了文章的创新之处。第一章是基础理论研究,分为三节。第一节分析了刑事抗诉权的制度定位及特点。对于错误刑事裁判的救济,世界各国均规定检察官有权上诉,这是利用法院审级制度进行诉讼内纠错而设置的共通性制度。从比较法的角度来说,世界各国检察官的刑事上诉权具有如下制度特点:性质上属于诉权、行使上紧密依附于法院审级制度、上诉对象较为广泛、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申请受到严格限制、制度内容受到各国法律文化与司法理念的深刻影响。相比之下,我国检察机关的刑事抗诉权在性质上属于法律监督权、行使主体是检察机关而非检察官、抗诉对象仅限于法院的终局性裁判、抗诉目的是为了纠错、二审抗诉和再审抗诉的同质性较强、刑事抗诉权在理论上具有“无限抗诉”的特点。第二节分析了刑事抗诉权的功能。由于刑事抗诉权是外部监督而非诉讼救济,所以刑事抗诉权具有诉讼内和诉讼外两种功能:在诉讼内,具有启动审判程序、提交问题争点、促使法院纠错等功能;在诉讼外,具有连接审判监督体系、宣传国家刑事政策、回应社会关切等功能。第三节论述了刑事抗诉权的价值追求。根据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及刑事抗诉的制度特点,客观公正应该成为刑事抗诉权的价值追求,重点是坚守合法底线、注重保障人权、尊重裁判权威。第二章分析了刑事抗诉权的运行环境。本章借鉴社会学的“大制度”概念,引入组织理论、传递系统,从制度环境、组织环境和传递系统三个方面对刑事抗诉权的运行环境进行了深入分析,具体内容分为四节。第一节利用典型案例分析了约束抗诉权的制度环境。刑事抗诉权的运行过程受到强制性规范、引导性规范和认知框架等三种环境因素的约束,由于三种约束力量的不明确、不协调,导致抗诉法律制度的强制功能弱化、引导性规范被虚置、认知框架成为手段。第二节分析了约束抗诉权的组织环境。在组织内部环境中,由于成员之间拥有、使用权力能力的差异,刑事抗诉权的运行在纵向和横向两个层面均容易受到影响;在组织间环境中,法院和检察机关都拥护针对对方的“合法伤害权”,博弈困境容易导致法检两家达成合作,刑事抗诉权成为“砝码”。第三节分析了分析刑事抗诉权的传递系统。抗诉权的传递系统包括制服徽章、标牌、文书等,由于司法文书的公文特征浓厚,无法发挥文化性语言的特点,因而传递效果欠佳。第四节分析了抗诉权运行环境的总体特征。指出制度环境、组织环境、传递系统等三种环境因素在约束机制、约束效果、稳定特性等方面具有不同特点。第三章是刑事抗诉权运行状况的实证考察,分为三节。本文搜集了1986年至2015年30年间的抗诉数据以及2014年全国刑事抗诉案件的所有裁判文书,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对抗诉权的运行状况进行了深入具体的考察。第一节考察了抗诉权的启动特点。刑事抗诉权在启动方面存在抗诉次数逐步增多但总量不大、罪名覆盖面广但集中于常见多发罪名、二审抗诉远超再审抗诉、多次启动抗诉权、随意启动再审抗诉权等特点。第二节考察了抗诉理由的特点。抗诉理由呈现出多数不利于被告人、偏重于实体、实体性抗诉涵盖刑事法律的各个方面、程序性抗诉侧重于针对证据的抗诉、关于法律适用的抗诉非常突出等特点。第三节考察了抗诉权的运行效果。实证数据表明,抗诉成功率多年来虽有波动但均值在及格线以上、抗诉成功率高于上诉成功率、再审抗诉成功率高于二审抗诉成功率、撤抗率与成功率反向相关、抗诉效果依据不同标准差别较大等特点,特别是法院对抗诉理由的认可率远远超过直接改判率,显示出“确有错误”在司法实践中并不等于“改判”,而“维持原判”也不等于“没有错误”。第四章论述了运行环境对刑事抗诉权运行的型塑作用,分为三节。第一节论述了运行环境的变化会影响刑事抗诉权的变化。从制度环境和组织环境两个方面,通过分析法律法规的变化以及组织环境的变化,证明了运行环境的变化决定了刑事抗诉权运行表现的变化。第二节论述了运行环境的相对稳定性对刑事抗诉权运行表现的影响。在运行环境保持基本稳定的情况下,刑事抗诉权在长时间、特定地域的范围内,表现出启动率稳定、启动特点稳定、抗诉效果稳定等显着特点。第三节分析了制度环境缺陷导致刑事抗诉权的不公正。本节从制度和制度运行机制两个角度,重点分析了法律规范存在的不公正现象,以及运行机制中的负面影响,指出抗诉制度本身存在着对程序违法的制约不足、对再审抗诉的约束不足、对被害人权利保障不足、特别抗诉渠道缺失等缺陷;考评机制存在弱化法律效力导致选择性执法、扭曲上下级法院关系导致审级功能虚置、强化法检两家合作导致抗诉权被规避等缺陷。第五章是结论与建议部分。在结论部分,文章从认为刑事抗诉权运行不客观、不公正的观点切入,利用上诉改判案件、再审改判案件等三个方面的实证数据进行了针对性的分析论证,指出要理性看待刑事抗诉案件数量少、质量低的现状,认为刑事抗诉权在诸多环境要素的约束之下,在数量上实现了逐步递增,在效果上达到或超过了“及格线”,对制约法院自由裁量权、促进我国司法公正作出了积极贡献,总体上符合客观公正的价值追求。但是,针对抗诉权在局部的不公正面相,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完善我国刑事抗诉权的运行环境,应当摒弃技术性思路,在理性认识抗诉权的制度功能、尊重环境约束力、尊重司法人员主观能动性、尊重司法底线原则的基础上,综合施策。依照上述思路,文章最后从完善制度环境、理顺组织环境、强化传递系统等三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对策建议。
张然[7](2016)在《宠物猫狗集中救助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近年来,伴随着“宠物热”日益增温的同时是猫狗食用黑色产业链的悄然扩张。出于对动物的热爱和同情,约从2005年起,宠物猫狗集中救助运动随之兴起并不断发展,尤其在2014年金华狗肉节时攀上舆论对峙的顶峰,动物保护人士对猫狗的集中救助作为一种群众运动,引起舆论媒体的关注的同时也伴随着许多相关的现实困境和法律难题。本文研究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分析宠物猫狗集中救助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表现及其原因,结合我国立法状况和域外立法经验,针对解决宠物猫狗集中救助问题,提出有益的、可行的立法建议。本文正文主要分五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宠物猫狗集中救助的历史及社会背景,梳理了该运动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及阶段性特征,分析该运动的社会背景,包括情感背景和疫病背景两方面,由此可见该运动的产生和存在是有一定合理性的。第二、三部分着重分析宠物猫狗集中救助运动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依照现行法律的解决之道,其中运输中的集中救助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动物来源问题、防疫和检疫问题、动物福利问题、高速公路能否拦截问题以及造成的公共秩序问题;屠宰地的集中救助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有关集会、阻止销售以及购买后运输有关的法律问题。第四部分从宠物动物法律地位有局限和宠物福利立法欠缺两方面分析了集中救助困难的法律原因。最后一部分从法律体系的域外经验、猫狗源头保护的立法建议、运输中集中救助的立法建议以及屠宰地集中救助困难的立法建议四方面,针对解决宠物猫狗集中救助问题提出法律制度的设想。
阮雪芹[8](2015)在《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党和国家历来重视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不仅如此,保护未成年人,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既是国际趋势,也是我国应当承担的国际性义务。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理念推进未成年人的保护,取得较大的成就。然而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却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1986年未成年人检察制度开始初步探索,经过三十年的发展,初具规模。本文重点以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理论基础、实践探索以及国外的经验引入、司法改革背景之下的未成年人检察制度改革和特殊检察制度分析为内容,较为系统地阐述了我国的未成年人检察制度。具体而言,文章分为五部分。第一章,概括性地阐述了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研究的背景、对象、特点等内容,明确本文研究对象的特殊性。紧接着,本文对目前我国有关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研究状况进行简单的梳理,并指出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而分析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内涵。最后对目前的研究现状以及本文的研究框架和研究方法进行梳理。第二章,重点阐释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理论基础以及我国的价值选择,认为发端于英国、美国、德国等国家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以国家亲权理念和实证主义犯罪学为基础,经历了由保护主义向责任主义的转变,实现在保护基础之上,重视维护未成年人的正当程序权利,对严重涉罪行为承担相应惩罚。我国君主制时代的“恤幼”思想是儒家思想在司法中的运用,但是它和当代未成年人建构的理论基础并不相同。我国现阶段应当在检察工作中更加重视未成年人的保护理论,矫正以往重刑主义的传统。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也是宪法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价值的要求,有利于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立法和国际法律规范构成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制度建立的规范基础。第三章,以我国上海市和湖北省检察机关为代表,考察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制度在实践中的发展,在长期的探索中取得的显着成效。其中上海市检察机关作为全国首个建立三级未成年人检察体系的单位尤其值得关注。该市在未成年人检察机构配置、职能定位、办案机制等方面都取得显着的经验。湖北省则在推动基层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贯彻新刑诉法修改理念,开展犯罪预防和社会综合治理层面也取得较大的成就。但是不容忽视,我国检察工作仍然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完善。基于此,借鉴外国经验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考察美国、日本和德国等国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历史演变及职能,认为我国检察机关应当在未成年人司法工作中发挥案件分流功能,通过立法赋予其先议权。第四章,该章节重点阐释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我国应不断推进未成年人检察机构的独立性建设,并在未成年刑事检察制度、民事、行政检察方面进行完善。建构更加完备的未成年人检察体系。第五章,对新刑诉法规定的若干特殊检察制度进行分析,指出我国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外国经验,推动我国特殊制度更加完善。
吴小帅[9](2015)在《我国刑事自诉圈重构论》文中认为我国刑事起诉制度实行公诉与自诉并行的双轨制,其中公诉占据主体地位,自诉作为公诉制度的补充而出现,二者共同构建了我国的刑事追诉体系。在刑事自诉制度的诸多内容中,刑事自诉圈的划定即刑事自诉案件范围的大小是刑事自诉制度理论与实践中必须首先面对和解决的重要问题,刑事自诉圈的合理与完善程度直接关系到自诉制度能否顺利运行及整个刑事司法功能是否得以有效发挥,对于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具有重大的意义。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自诉圈进行了较为具体甚至颇具突破性的规定,大幅扩张了自诉制度的适用空间,并首次创造性地规定了自诉对于公诉的监督机制。然而由于立法技术的不足,加之相关制度的阙如,自诉案件的实践运行与立法原意存在明显的悖离,而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此问题并无涉及。因此有必要在系统梳理刑事自诉圈的演变规律及借鉴国外自诉圈立法模式的基础上,立足于我国当下社会转型期的时代背景和自诉制度运行的实证状况,对刑事自诉制度进行理性反思,重新合理划定刑事自诉圈。本文共分为八部分。导论部分主要就本文的选题背景、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研究意义、研究思路及方法以及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等进行了较为详细的交代。第一章论述了刑事自诉制度存在的正当性。诉权理论、刑事被害人理论、刑事诉讼谦抑理论、诉讼合意理论以及恢复性司法理论等理论对现代自诉制度的形成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构成了自诉制度的理论基础,也是其存在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的内在依据。刑事自诉制度具有弥补公诉制度缺陷的制度性价值、有效节约司法资源的经济性价值、满足多元主体需要的社会性价值、反映亲亲相隐诉讼心理及体现无讼追求观念的社会性价值等价值蕴含。同时,刑事自诉制度能够体现刑法的基本原则、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第二章对刑事自诉圈的建构模式进行了考察和归纳。根据世界主要国家(地区)自诉圈立法的差异,刑事自诉圈的建构模式主要分为自诉独占模式、自诉与公诉并行模式和公诉垄断下的“类自诉”模式三种。自诉独占模式发端于初民社会的私力救济,主要存在于早期的刑事诉讼制度中,如古罗马法、古日耳曼法以及英国1879年前的立法例。自诉与公诉并行模式是当今世界存在数量最多且情形最为复杂的模式,根据自诉与公诉的关系以及两者范围的消长,又可细分为德国的自诉不断扩张模式、俄罗斯的公诉扶助自诉模式、中国台湾的自诉公诉平分秋色模式、中国大陆的自诉公诉关系多元模式等几种亚模式。其中,我国的自诉圈建构的模式最为特殊:不仅自诉案件种类多,而且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之间关系复杂,分为“纯自诉”、“自诉转公诉”、“可公诉可自诉”、“公诉转自诉”四种情形。公诉垄断下的“类自诉”模式是指一国的刑事起诉权虽统一由国家行使,实行公诉垄断,但在诉讼制度中存在有制约公诉权并体现自诉功能和价值的相关制度的一种特殊模式。由于各国诉讼制度和司法体制的差异,“类自诉”模式在不同国家样态各异,其中美国的“类自诉”源于大陪审团制度、日本源于准起诉制度、法国源于民事原告人制度、意大利源于不告不理案件的存在。通过对刑事自诉的模式考察可知,虽然刑事起诉制度中公诉范围不断扩大、自诉范围不断缩小已逐渐成为一种世界性趋势,但自诉制度一直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即使在自诉缺失的国家,其“自诉意蕴”仍然通过其他制度得以体现。除此之外,各国自诉圈的性质、内容都呈现出规律性特点,这对于重构我国刑事自诉圈提供了域外借鉴。第三章论述了重构我国刑事自诉圈的必要性。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自诉范围的规定粗疏且紊乱,实践中问题重重,效果很不理想:自诉案件的公诉化现象严重;自诉案件的证据门槛过高;或公诉或自诉的选择导致了“同案不同罚”的处理结果;自诉案件的类型失衡。在法定的三类自诉案件中,告诉才处理案件的“圈”划得过宽,不仅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和侵占罪纳入此中的正当性不足,而且侮辱罪和诽谤罪的自诉标准也不够清晰,有扩张性滥用之虞;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圈”边界不明,缺乏明确的自诉与公诉并存时的冲突解决机制;“公诉转自诉”案件的立法规定存在冲突,案件成立条件设定不够严谨,程序设置紊乱,导致司法机关在具体适用时无所适从,此类案件实践中几近名存实亡。第四章对影响刑事自诉圈重构的因素进行了类型化研究。一系列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心理的、历史的及文化的等因素都在影响和决定着刑事自诉案件范围的大小。刑事自诉圈在重构时要受到以人为本的民生政治因素、转型了的权力斗争哲学观等哲学因素的影响,受新熟人社会及民间司法资源等社会现实和刑事自诉法文化传统的制约,要考量公民对不法行为的宽容程度,衡量公民证据掌控能力的强弱,以及兼顾国际法治环境对本土立法的影响。第五章是我国刑事自诉圈重构的具体设想,系统阐述了我国刑事自诉圈构建的理念、原则及具体设计方案。在重构刑事自诉圈时应当坚持公诉与自诉关系协调原则、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案件性质与社会危害程度双低原则、以及法益侵害的个人性原则等原则。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和部分侵占罪从自诉圈中剥离出去,同时吸纳相关的亲属间财产型犯罪、侮辱尸体罪、无其他严重情节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发生在亲属之间且无其他严重情节的过失致人重伤罪、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无其他严重情节的强奸罪、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无其他严重情节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等罪名;缩小司法解释中列举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范围;对于“公诉转自诉”案件,应当通过制度改革来改变其近乎虚设的状态,将“公诉转自诉”从自诉案件中分离,作为一项独立的制度,其性质为“被害人申请司法审查”制度,并对被害人申请司法审查的具体制度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设计。在上述具体制度设计的基础上,提出“动态自诉圈”的思路。刑事自诉圈并不是一成不变、静止不动的,而是随着社会发展而动态地变化,需要不断调整和吐故纳新。第六章对于刑事自诉圈重构的配套制度进行构建。刑事自诉圈的划定不是简单的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的范围界分,而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地受制又影响着其他多种制度。只有合理构建与之相配套的制度,才能保证自诉圈不至于名存实亡,更好地发挥作用。一是调整自诉案件的证据制度,强化自诉人的证据收集权利、提高自诉人的证据收集能力;二是规范自诉案件的审判制度,主要从确立自诉案件时效制度、增设自诉案件缺席审判制度等方面进行改革;三是健全自诉案件的监督救济制度,包括完善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监督制度、建立刑事自诉强制代理制度以及强化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四是建立公安及检察机关的自诉协助制度,明确公安机关处理自诉案件的程序,并构建合理的自诉与公诉制度衔接机制。结语部分认为在当下世界多元化的背景下,以理性、宽容、渐进、调和为价值观的法律制度设计必将具有更强的生命力。宽容的理性是刑事自诉制度独有的性格品质特征,人性化的刑事自诉制度应当防止自身的过分激进与扩张,应该保持一种自我克制。刑事诉讼应当秉承一种宽和理性的司法精神,以其人文关怀重构法律与民众之间缺失的亲和力,司法人员应当以“服务公民的主体性理念”去践行一种宽和的司法精神。
段振东[10](2014)在《行政同体问责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自2003年非典实施“问责风暴”后,旨在通过追究官员责任以约束与控制其权力的行政问责制俨然成为我国构建责任政府的倒逼式民主机制。而以实施问责的主体为标准,行政问责制可划分为党政机关对其官员追究责任的行政同体问责制和党政体系的以外的主体对党政官员追究责任的行政异体问责制两种类型。本文以行政同体问责制为研究对象,探究行政同体问责制的理论基础,通过对各地方政府的行政问责制文件和问责事件的整理、统计、分析,找出当前我国行政同体问责制在立法和实践两个方面所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如何完善我国行政同体问责制的具体对策。本文主要内容为:导论部分首先阐述了选题的背景、意义以及研究现状,指出现有的行政问责理论无法解释我国党和政府积极推行行政同体问责制的动因,提出要以新的理论视角重新看待行政同体问责制,充分发掘政府自我规制的潜能,并在此基础上完善我国的行政同体问责制。最后对论文的论文的基本框架、研究方法等方面进行了简要说明。第一章主要对与行政同体问责制相关的基础概念、构成要素、党内问责制、与行政异体问责制之间的关系等进行分析和论述。首先,对与行政同体问责制相关的基础概念进行界定,主要包括责任、问责制、行政问责制、行政同体问责制、行政异体问责制等,并指出党内问责制是行政同体问责制的特例。其次,对行政同体问责制与行政异体问责制之间的关系予以研究,在区别两种问责制度的基础上,指出行政同体问责制是政府自我规制的重要机制,而行政异体问责制则是行政同体问责制的辅助机制,两种问责制度共同发挥问责作用。最后,从详细分析行政同体问责制的主体、对象、范围、程序、结果等基本构成要素入手,对行政同体问责制度进行具体阐释。第二章分别从行政同体问责制兴起的时代背景、理论基础、产生动因、优势、作用等五个方面,对行政同体问责制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和论证。首先,对行政同体问责制兴起的时代背景加以分析,指出行政同体问责制是应对政府合法性危机的新手段。其次,介绍行政同体问责制产生的理论基础。行政同体问责制作为一种主要对政府的权力进行自我规制的机制,其主要包括如下六个方面的理论:责任政府理论、行政自制理论、善治理论、科层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以及责任伦理理论。复次,分别从我国政治体制的特点、同体问责并不必然丧失公正性、异体问责也可能失灵、弥补异体问责的缺陷等四个角度出发,论证行政同体问责制产生的动因。再次,指出相比于行政异体问责制,行政同体问责制具有对抗性小、便于深层次监督、高效便捷、规制成本低等优势。最后,指出行政同体问责制具有构建责任政府、重塑官员良好形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三个方面的作用。第三章是在深入考察、分析我国行政问责制现状的基础上指出其所存在的问题。首先,对目前我国的行政问责制的立法现状予以全面考察,具体从问责主体、问责对象、信息来源、问责范围、问责方式等角度,对所收集到的42个地方政府的行政问责制文件进行深入系统地分析,从而找出规律性的东西。其次,为了考察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实践现状,选取从2003年3月至2012年12月期间我国所发生有代表性的62起问责事件为研究样本,通过对每起问责事件的事件类型、问责主体、问责原因、问责结果等相关指标进行对比分析,以找出我国当前行政问责制运行特点和规律,并指出行政同体问责制是我国当前行政问责的主要模式。最后,在前述考察的基础上,指出我国行政同体问责制在立法方面和实践方面则还存在种种问题,以便为下文提出完善我国行政同体问责制的对策建议提供基础。第四章提出完善我国行政同体问责体制的具体思路和办法。当前,我国要建构有效的行政同体问责制,首先,在考察英国、美国、法国、日本等西方主要国家的行政同体问责制度基础上,应该大胆的借鉴西方主要国家的行政问责制经验以完善和丰富我国的行政同体问责制度。其次,应从强化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行政监察问责、完善审计问责、加快行政伦理立法等四个方面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问责制度。再次,从确立权责一致、依法问责、平等公开、惩戒与教育相结合、问责救济等问责的基本原则,明确问责对象及其职责,拓展、统一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界定责任类型和与之相对应的问责方式等五个方面制定全国统一的行政问责法。最后,要从完善引咎辞职制度、规范被问责党政官员的复出机制、促进问责中的信息公开等三个方面健全行政同体问责制的配套制度。需要强调的是,本文虽以大量笔墨极力论证行政同体问责制的合理性,但笔者并无意否定行政异体问责制所具有符合民主政治要求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而是在肯定外在监督制约的前提下,主张充分发挥主动地、低成本的政府自我规制的作用,以便在我国建立起一种高度负责的政府自我规制的机制,从而使党和政府进一步树立起为全社会积极主动服务的信念,并使行政法治的时代精神得到充分体现。
二、查处一起殴打动检人员案件的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查处一起殴打动检人员案件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监察委员会调查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引言 |
1.2 研究现状 |
1.2.1 监察调查权性质的研究 |
1.2.2 监察调查权基本权能研究 |
1.2.3 监察调查权规范运行的研究 |
1.2.4 保障被调查人权益的研究 |
1.2.5 监察调查中非法证据排除研究 |
1.3 研究思路、方法和创新之处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创新之处 |
第2章 监察调查权的发展沿革 |
2.1 中国古代的监察调查权 |
2.1.1 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 |
2.1.2 古代监察权的功能 |
2.1.3 古代监察权的借鉴 |
2.2 国家监察调查权的形成和确立 |
2.2.1 行政监察制度调查权 |
2.2.2 检察监督制度侦查权 |
2.2.3 监察体制改革试点调查权 |
2.2.4 国家监察调查权的确立 |
2.3 域外监察调查权的参考借鉴 |
2.3.1 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 |
2.3.2 新加坡贪污调查局制度 |
2.3.3 香港地区廉政公署制度 |
第3章 监察调查权性质、地位及特征 |
3.1 调查权的性质 |
3.1.1 调查权的概念 |
3.1.2 调查权的性质 |
3.2 调查权的地位 |
3.2.1 调查权地位概述 |
3.2.2 调查权与监督、处置权的关系 |
3.3 调查权的特征 |
3.3.1 调查权的政治性 |
3.3.2 调查权的法定性 |
3.3.3 调查权的程序性 |
3.3.4 调查权的政策性 |
3.3.5 调查权的有限性 |
第4章 监察调查权的配置 |
4.1 调查权配置的理论基础 |
4.1.1 人民主权理论 |
4.1.2 正当程序理论 |
4.1.3 公正效率理论 |
4.1.4 制度变迁理论 |
4.2 调查权配置的基本特征 |
4.2.1 合理配置 |
4.2.2 集权分权 |
4.2.3 权力制约 |
4.2.4 权责对等 |
第5章 监察调查权的功能 |
5.1 案件查证功能 |
5.1.1 案件查证功能的含义 |
5.1.2 案件查证功能的实现 |
5.2 权力监督功能 |
5.2.1 权力监督功能的含义 |
5.2.2 权力监督功能的实现 |
5.3 人权保障功能 |
5.3.1 人权保障功能的含义 |
5.3.2 人权保障功能的实现 |
5.4 堵漏建制功能 |
5.4.1 堵漏建制功能的含义 |
5.4.2 堵漏建制功能的实现 |
5.5 警示教育功能 |
5.5.1 警示教育功能的含义 |
5.5.2 警示教育功能的实现 |
第6章 监察调查权的构成 |
6.1 线索受理权 |
6.1.1 问题线索的概念 |
6.1.2 问题线索的处置 |
6.2 初核调查权 |
6.2.1 初核调查的含义 |
6.2.2 初核调查的程序 |
6.2.3 初核调查的运行 |
6.3 立案调查权 |
6.3.1 立案准备 |
6.3.2 回避程序 |
6.3.3 常规调查权 |
6.3.4 特殊调查权 |
6.3.5 协同调查权 |
6.4 调查终结权 |
6.4.1 调查终结权的概念 |
6.4.2 调查终结权的规范 |
6.5 调查建议权 |
6.5.1 自首从宽建议 |
6.5.2 退赃从宽建议 |
6.5.3 立功从宽建议 |
第7章 监察调查权的运行 |
7.1 调查权运行特征 |
7.1.1 运行的独立性 |
7.1.2 运行的效率性 |
7.1.3 运行的规范性 |
7.2 调查权运行原则 |
7.2.1 运行的合法原则 |
7.2.2 运行的客观原则 |
7.2.3 运行的公正原则 |
7.3 调查权运行方式 |
7.3.1 以党的领导为前提 |
7.3.2 以集体决策为主导 |
7.3.3 以严格依法为关键 |
7.3.4 以查证事实为依规 |
7.3.5 以办案绩效为要旨 |
第8章 监察调查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8.1 初核阶段线索收集与管理中的问题及完善 |
8.1.1 线索收集与管理的问题 |
8.1.2 线索收集与管理制度的完善 |
8.2 立案调查阶段调查权运行的问题及完善 |
8.2.1 相关犯罪的管辖问题 |
8.2.2 解决立案阶段的管辖冲突 |
8.3 调查权协同配合方面的问题 |
8.3.1 相关机关的配合问题 |
8.3.2 协同配合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发表的论文 |
(2)检察机关提起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公益诉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和目的 |
1.2.1 研究意义 |
1.2.2 研究目的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2 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案例及其引发的法律问题 |
2.1 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典型案例 |
2.2 案例引发的法律问题 |
3 检察机关提起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公益诉讼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
3.1 合理性 |
3.1.1 国家监护理论的发展 |
3.1.2 公益诉讼的发展 |
3.1.3 检察机关的优势 |
3.2 必要性 |
3.2.1 未成年人不当监护时有发生 |
3.2.2 现有提起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主体的局限性 |
3.2.3 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关涉公共利益需要检察机关介入 |
3.2.4 检察机关自身职能拓展的需求 |
4 检察机关提起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公益诉讼的困境 |
4.1 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领域公益诉讼缺位 |
4.2 检察机关对行使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的职能定位不清 |
4.3 公益诉讼相关程序规范缺失 |
4.4 现有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的法律监督措施软弱 |
5 检察机关提起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公益诉讼的建议 |
5.1 立法层面建议 |
5.1.1 建立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公益诉讼制度 |
5.1.2 厘清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公益诉讼中的立法定位 |
5.1.3 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公益诉讼的法律程序设计 |
5.1.3.1 诉前程序设计 |
5.1.3.2 诉讼程序设计 |
5.1.3.3 对诉讼时效的特殊规定 |
5.2 司法层面建议 |
5.2.1 拓展法律监督路径 |
5.2.2 加强司法机关内外沟通协调机制 |
5.2.3 加强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人才建设 |
5.3 行政层面建议 |
5.3.1 完善民政等政府部门工作职责 |
5.3.2 设立专门的政府监护机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3)犯罪实质判断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犯罪判断概述 |
第一节 犯罪判断相关概念辨析 |
一、犯罪判断相关概念界定 |
二、刑法解释与犯罪判断的关系 |
三、犯罪判断与犯罪论证的关系 |
第二节 普通逻辑在犯罪判断中的作用 |
一、规范范畴下的犯罪判断与普通逻辑范畴下的犯罪判断 |
二、犯罪判断中普通逻辑运用的方式 |
三、犯罪判断与词项逻辑 |
四、犯罪判断与命题逻辑 |
五、犯罪判断与推理 |
六、法律语言和法律逻辑趋势 |
第三节 法定概念下犯罪判断的展开——基于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 |
一、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的争议焦点 |
二、实质处罚必要性判断并不优于形式处罚必要性判断 |
第四节 犯罪判断与犯罪论体系 |
一、犯罪论体系对犯罪判断的指导意义 |
二、形式犯罪论体系 |
三、犯罪判断体系的选择标准 |
第二章 犯罪实质判断的标准 |
第一节 犯罪实质判断相关概念界定 |
一、犯罪概念界定 |
二、实质与形式概念对比 |
三、犯罪实质属性——实质处罚必要性 |
第二节 诸犯罪本质理论概述 |
一、社会危害性理论 |
二、规范违反性理论 |
三、法益侵害性理论 |
第三节 法益侵害性理论的抽象具体化——以环境法益的刑法保护为例 |
一、环保法益何以被刑法保护 |
二、保护视角下的环境法益 |
三、环保法益内涵揭示 |
四、刑法对于环保法益的保护方式 |
第四节 犯罪概念与犯罪实质处罚必要性 |
一、法定犯罪概念中的犯罪实质处罚必要性 |
二、犯罪实质处罚必要性在犯罪概念中的地位 |
第五节 犯罪实质处罚必要性的意义 |
一、犯罪实质处罚必要性与刑法目的 |
二、犯罪实质处罚必要性与刑法规范的不纯粹性 |
三、犯罪实质处罚必要性的基本价值——正义 |
第六节 形式法治规制下的犯罪实质判断 |
一、犯罪实质判断实现刑法谦抑性的意义 |
二、对刑法实质解释论的误读与反思 |
三、理清犯罪判断中形式法治与实质正义的相互关系 |
第三章 犯罪实质判断的功能 |
第一节 决定犯罪实质判断的功能之理论依据——罪刑法定原则之基本理解 |
一、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的关系 |
二、形式与实质侧面下的罪刑法定原则 |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之形式侧面 |
一、法律主义 |
二、禁止溯及既往原则 |
三、禁止类推解释原则 |
四、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
第三节 罪刑法定原则实质侧面 |
一、刑法文本的明确性原则 |
二、禁止处罚不当罚原则 |
三、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
第四节 决定犯罪实质判断的功能之现实依据——刑法文本形式以及刑法文义解释 |
一、何谓“刑法漏洞” |
二、刑法成文形式的认识论依据 |
三、刑法成文形式下语义的明确性与模糊性 |
四、刑法用语含义明确性与有权解释的应然、实然区分 |
五、文义优先原则 |
第五节 刑法文义表达层次 |
一、关于“刑法概念”“刑法用语”“刑法术语”概念的辨析 |
二、刑法言词 |
三、刑法条款 |
四、刑法文本 |
第六节 犯罪实质判断的具体功能 |
一、犯罪实质判断的出罪功能 |
二、犯罪实质判断对犯罪形式判断的验证功能 |
三、犯罪实质判断对于刑法文义解释的验证功能 |
第四章 犯罪实质判断体系化运用 |
第一节 犯罪判断与犯罪论体系 |
一、对实质犯罪论体系的评价与批判 |
二、犯罪实质判断论对犯罪论体系的选择 |
三、针对犯罪构成体系的评价 |
第二节 古典“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
一、古典“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理论 |
二、李斯特所建构的犯罪论体系 |
三、贝林所建构的犯罪论体系 |
四、“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具体组装模式 |
第三节 关于构成要件的理解 |
一、构成要件的通说 |
二、赋予构成要件“指导形象”内涵 |
第四节 犯罪实质判断在构成要件该当性阶层的功用 |
一、客观构成要件与主观构成要件 |
二、行为人 |
三、行为 |
四、作为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的故意 |
五、过失 |
第五节 犯罪实质判断在违法性阶层的功用 |
一、违法性概述 |
二、犯罪实质评判在认定违法阻却事由中的功用——以正当防卫为例 |
第六节 犯罪实质判断在有责性阶层的功用 |
一、有责性概述 |
二、犯罪实质判断对违法性认识错误的验证功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刑事错案及其治理(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选题的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 |
上篇:刑事错案基本问题研究 |
第一章 刑事错案之科学定性 |
第一节 理论界关于“刑事错案”基本内涵的争鸣与评析 |
一、关于“错案”概念的理论争鸣 |
二、对不同“错案”概念的评析 |
第二节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错案”的界定 |
一、中央文件使用“错案”一词的情况分析 |
二、法律法规使用“错案”一词的情况分析 |
三、错案判断标准的多样性 |
第三节 刑事错案概念之科学定性 |
一、刑事错案之语义分析 |
二、刑事错案之构成要件 |
三、刑事错案之类型分析 |
第二章 刑事错案之样态分析 |
第一节 刑事错案研究样本之科学选取 |
一、样本研究对象的针对性 |
二、样本涵盖范围的全面性 |
三、样本所处背景的社会性 |
四、样本素材来源的广泛性 |
第二节 样本案件基本事项实证分析 |
一、样本案件中“被告人”自然特征分析 |
二、样本案件中“被告人”所涉罪名类型分析 |
三、样本案件中“被告人”刑罚情况分析 |
四、样本案件中“被告人”羁押时间分析 |
五、样本案件时间分布分析 |
六、样本案件区域分布分析 |
第三节 样本案件纠正现状实证分析 |
一、样本案件的纠正依据分析 |
二、样本案件的纠正效率分析 |
三、样本案件的纠正方式分析 |
四、样本案件的纠正因素分析 |
五、再审程序的错案纠错功能分析 |
第四节 样本案件赔偿追责实证分析 |
一、样本案件赔偿总体情况分析 |
二、样本案件索赔困难分析 |
三、样本案件赔偿趋势分析 |
四、错案责任追究情况分析 |
第三章 刑事错案之成因剖析 |
第一节 错案生成之基础原因—证据问题 |
一、侦查阶段—证据收集不当 |
二、检察阶段—证据审查不力 |
三、审判阶段—证据判断不准 |
第二节 错案生成之中层原因—制度运行问题 |
一、司法职权配置失衡 |
二、不当干预司法问题突出 |
三、考核指标不尽合理 |
四、错案纠正机制运行不力 |
五、办案经费难以保障 |
六、辩护权缺乏有效行使 |
第三节 错案生成之深层原因—心理偏差问题 |
一、“洞穴隐喻”心理偏差之表征 |
二、心理偏差之理念因素 |
三、心理偏差之主体因素 |
四、心理偏差之环境因素 |
第四节 错案生成之根本原因—客观制约问题 |
一、认定案件事实的逆向性与回溯性 |
二、人类认知能力的有限性与差异性 |
三、认知技术手段的滞后性与误用性 |
下篇:刑事错案治理研究 |
第四章 刑事错案治理概述 |
第一节 治理理论的渊源与发展 |
第二节 刑事错案的治理 |
第五章 构建刑事错案治理体系 |
第一节 科学刑事立法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首要前提 |
第二节 完善证据制度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基础要义 |
一、案件事实认知的理论基础 |
二、严格刑事证明标准 |
三、完善刑事证据规则体系 |
第三节 “以审判为中心”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核心所在 |
一、夯实侦查基础工作 |
二、筑牢检察使命防线 |
三、深化审判程序规则 |
四、理顺公检法三机关的相互关系 |
第四节 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制度保障 |
一、坚持与改进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 |
二、理顺人大监督与司法自主的关系 |
三、改善司法的外部环境 |
四、优化司法的内部环境 |
第五节 落实司法责任制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组织保障 |
一、正确解读司法责任制 |
二、科学建构司法人员选任、退出与保障机制 |
三、妥善运用司法责任制的倒逼机制 |
四、严格落实错判责任追究制度 |
五、优化绩效考核制度 |
第六节 强化律师辩护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重要力量 |
一、全面实施辩护律师侦查讯问在场制度 |
二、着力提升辩护律师程序性辩护的效能 |
三、不断完善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
四、大力确保辩护律师正确意见得以采纳 |
五、高度重视辩护律师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
六、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制度的应有作用 |
第六章 提升刑事错案治理能力 |
第一节 树立科学执法理念,全面提升错案治理能力 |
一、树立刑事错案可治理理念 |
二、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 |
三、树立正当法律程序理念 |
四、树立遵循司法规律理念 |
五、树立依靠党的领导做好错案治理工作理念 |
第二节 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切实提高错案治理能力 |
一、强化政治信仰建设 |
二、强化职业道德建设 |
三、强化业务能力建设 |
第三节 营造良好法治文化,有效增强错案治理能力 |
一、积极引导群众树立科学的司法理念 |
二、积极引导媒体维护公正的司法权威 |
三、积极引导社会厚植文明的法治精神 |
结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5)民国时期的基层司法建设与社会治理研究 ——以四川地区为中心(1927—1949)(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概念及范围的界定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及资料说明 |
第一章 廿一军与防区制时代的四川基层司法(1927—1934) |
第一节 历史的回旋:廿一军防区的司法系统建设 |
一、沿袭旧制的县司法公署 |
二、基层法院体系建设 |
三、廿一军辖区的兼理司法制度 |
四、廿一军基层司法建设的认识与趋势 |
五、地方治安系统及其运作实效 |
第二节 防区制下司法系统的运作 |
一、基层司法中的人事问题 |
二、基层司法经费问题 |
三、监所运作与监犯管理 |
四、廿一军戍区内的其它司法行政事务 |
第三节 防区制下的基层司法实践 |
一、审案程序与规模分析 |
二、防区制下的案件处理及其弊端 |
第二章 基层司法机关的完善及运作(1935—1949) |
第一节 基层司法机关的发展演变 |
一、民国时期基层司法制度的比较分析 |
二、川政统一后川省基层司法机关的演变 |
第二节 基层司法机关人事与经费的制度分析 |
一、司法官的任用与考核 |
二、司法职员的招录与管理 |
三、司法经费的筹措与司法人员的薪津标准 |
第三节 基层司法机关的运作分析 |
一、基层司法机关处务规范 |
二、诉讼管理与审判实践 |
三、案件指数分析 |
四、监狱协进会与基层监狱的管理 |
第三章 战时实验地方法院与基层司法改革 |
第一节 战时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实验地方法院 |
一、战时司法改革的背景与内容 |
二、实验地方法院的建立与撤销 |
第二节 实验地方法院案件审判事务的改革 |
一、案件审理的程序简化 |
二、自诉案件的移送与案件书表制作 |
第三节 实验地方法院的院务革新 |
一、实验地方法院的司法行政 |
二、监所改良与监犯管理 |
三、实验地方法院对司法事务的研究 |
第四节 实验地方法院的成果及弊端 |
一、实验地方法院的成果 |
二、对实验地方法院的质疑 |
第四章 兼理军法制度与四川基层社会治理 |
第一节 文本解读:兼理军法制度概览 |
一、兼理军法制度的建立与演变 |
二、兼理军法制度审判范围的变化 |
三、兼理军法制度的审案规定 |
四、兼理军法制度的社会反响 |
第二节 县军法机关的组织与运作 |
一、县军法室的组织、人事及财政 |
二、县军法室受理案件分析 |
三、县军法监与军法监犯的管理 |
第三节 兼理军法制度的审判实效 |
一、军法判决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
二、军法审判中的地方势力因素 |
三、从优势到弊端:兼理军法制度设计与运作的偏离 |
第五章 基层司法建设中的律师与律师公会 |
第一节 基层司法体系中的律师与律师公会 |
一、律师的任职条件及其管理 |
二、律师公会法令的文本解读 |
三、基层律师公会的组织——以璧山律师公会为例 |
第二节 法条变化与权力争夺——成都律师公会换届纠纷中的管辖问题 |
一、1942 年与1946 年的两次选举纠纷 |
二、双重管辖权下的权力争夺 |
第三节 律师、律师公会与基层法治 |
一、基层司法实践中的律师与律师公会 |
二、律师、律师公会与基层司法改进 |
第六章 地方自治下的基层司法建设与法治实践 |
第一节 情、理、法之间:调解委员会制度及其实践 |
一、地方自治框架下的调解委员会 |
二、调解委员群体的历史面相 |
三、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范围与成效 |
四、对调解委员会制度的反思 |
第二节 基层警政与地方治安维护 |
一、以警察局为中心的基层司法关系 |
二、警察局处理案件的来源与规模 |
三、治安实践:警察与基层案件处理 |
第三节 基层政权与地方法治:基于乡镇公所及保甲运作实效的分析 |
一、纠纷处理及案件评断 |
二、对治安事件的因应 |
三、案件审判中保甲及乡镇 |
第四节 民间组织与纠纷处理 |
一、行会组织与纠纷处理 |
二、默认与支持:宗族调解与纠纷处理 |
结语 |
附录 (一)法规编年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6)刑事抗诉权运行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法律文本中的刑事抗诉权 |
二、法学理论中的刑事抗诉权 |
三、相关研究综述 |
四、本文选题的意义与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刑事抗诉权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刑事抗诉权的制度定位及特点 |
一、域外国家检察官刑事上诉权的制度定位及特点 |
二、我国检察机关刑事抗诉权的制度定位及特点 |
第二节 刑事抗诉权的功能分析 |
一、刑事抗诉权的诉讼内功能 |
二、刑事抗诉权的诉讼外功能 |
第三节 刑事抗诉权的价值追求 |
一、客观公正是刑事抗诉权的价值追求 |
二、刑事抗诉权客观公正价值的内容及要求 |
第二章 刑事抗诉权运行环境分析 |
第一节 刑事抗诉权运行的制度环境分析 |
一、制度及其要素 |
二、影响刑事抗诉权运行的强制性规则 |
二、影响刑事抗诉权运行的引导性规则 |
三、影响刑事抗诉权运行的认知框架 |
四、刑事抗诉各制度要素的动力机制 |
第二节 刑事抗诉权运行的组织环境分析 |
一、组织理论概述 |
二、影响刑事抗诉权运行的组织内环境 |
三、影响刑事抗诉权运行的组织间环境 |
第三节 刑事抗诉权的传递系统分析 |
一、传递系统的概念 |
二、刑事抗诉权的传递系统 |
第四节 刑事抗诉权运行环境总体分析 |
一、三种环境的作用机制不同 |
二、三种环境的约束效果不同 |
三、三种环境的稳定特性不同 |
第三章 刑事抗诉权运行的实践表现 |
第一节 刑事抗诉权的启动特点 |
一、抗诉次数逐步增多但总量不大 |
二、罪名覆盖广泛但集中于常见多发犯罪 |
三、二审抗诉案件数远超再审抗诉案件数 |
四、对判决提起的抗诉数量远超对裁定提起的抗诉数量 |
五、存在多次使用抗诉权的现象 |
六、存在随意启动再审抗诉权的现象 |
第二节 刑事抗诉权的内容 |
一、刑事抗诉权内容多数不利于被告人 |
二、刑事抗诉权内容偏重于实体性抗诉 |
三、实体性抗诉内容涵盖刑事法律规定的各个方面 |
四、程序性抗诉侧重于针对证据的抗诉 |
五、关于法律适用的争议非常突出 |
第三节 刑事抗诉权的运行效果 |
一、抗诉成功率虽有波动但均值在及格线以上 |
二、抗诉成功率明显高于上诉成功率 |
三、再审抗诉成功率高于二审抗诉成功率 |
四、撤抗率与成功率反向相关 |
五、抗诉效果依据不同标准差别明显 |
第四章 运行环境对刑事抗诉权的型塑 |
第一节 环境要素的变化决定了刑事抗诉权运行表现的变化 |
一、制度环境的变化影响刑事抗诉权的运行表现 |
二、不同的组织环境影响刑事抗诉权的运行表现 |
第二节 运行环境的相对稳定造就了刑事抗诉权运行表现的相对稳定 |
一、刑事抗诉权的启动率相对稳定 |
二、刑事抗诉权的特点相对稳定 |
三、刑事抗诉权的运行效果相对稳定 |
第三节 制度要素缺陷导致了刑事抗诉权的不公正 |
一、刑事抗诉制度存在不公正性 |
二、刑事抗诉权运行机制存在不公正性 |
第五章 结论及建议 |
第一节 理性看待刑事抗诉的数量与质量 |
一、数量少、质量低与不客观、不公正 |
二、三个方面的数据分析 |
三、刑事抗诉权运行总体客观公正 |
第二节 完善刑事抗诉权运行环境的思路 |
一、科学认识刑事抗诉权的制度功能 |
二、清醒认识刑事抗诉权运行环境的实际约束力 |
三、尊重司法人员个体的差异性和能动性 |
四、遵从刑事抗诉权运行所涉及到的司法原则 |
五、重视刑事抗诉权运行环境的新变化及其意蕴 |
第三节 完善刑事抗诉权运行环境的建议 |
一、完善刑事抗诉权运行的制度环境 |
二、理顺刑事抗诉权运行的组织环境 |
三、强化刑事抗诉权传递系统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成果 |
(7)宠物猫狗集中救助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第2章 宠物猫狗集中救助的历史和背景 |
2.1 宠物猫狗集中救助历史 |
2.1.1 运输中的猫狗拦截运动 |
2.1.2 屠宰地猫狗集中救助运动 |
2.2 宠物猫狗集中救助的背景 |
2.2.1 情感背景 |
2.2.2 疫病背景 |
第3章 运输中猫狗集中救助涉及的法律问题 |
3.1 动物来源问题及其解决的法律分析 |
3.2 防疫、检疫问题及其解决的法律分析 |
3.2.1 产地防疫、检疫的问题及其解决的法律分析 |
3.2.2 在途防疫、检疫的问题及其解决的法律分析 |
3.3 动物福利问题及其解决的法律分析 |
3.4 高速公路拦截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的法律分析 |
3.5 社会不稳定问题及其解决的法律分析 |
第4章 屠宰地猫狗集中救助涉及的法律问题 |
4.1 集会有关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的法律分析 |
4.2 阻止销售有关的法律问题及解决的法律分析 |
4.3 购买后运输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的法律分析 |
第5章 集中救助困难的法律原因 |
5.1 宠物动物法律地位有局限 |
5.2 宠物福利立法规范欠缺 |
第6章 解决宠物猫狗集中救助问题的立法建议 |
6.1 法律体系的域外经验与立法建议 |
6.1.1 法律体系的域外立法经验 |
6.1.2 法律体系建设建议 |
6.2 宠物猫狗法律地位的立法建议 |
6.3 宠物猫狗源头保护的立法建议 |
6.4 运输中集中救助猫狗的立法建议 |
6.4.1 完善防疫、检疫制度 |
6.4.2 运输中的猫狗福利 |
6.4.3 强化执法监督和公众参与 |
6.5 屠宰地集中救助猫狗的立法建议 |
6.5.1 犬猫屠宰规范不宜出台 |
6.5.2 宜立法禁止或限制犬猫屠宰和食用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8)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1.1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独特性 |
1.1.2 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制度陷入的困境 |
1.2 未成年人与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内涵 |
1.2.1 未成年人的法律界定 |
1.2.2 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内涵及特征 |
1.3 研究现状、框架与方法 |
1.3.1 研究现状概述 |
1.3.2 研究框架及方法 |
2 未成年人检察制度建构的法理基础 |
2.1 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价值目标 |
2.1.1 以国家保护为主导的价值 |
2.1.2 以未成年人责任为补充的价值 |
2.1.3 国家保护与未成年人责任融合的价值 |
2.1.4 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制度价值目标的选择 |
2.2 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
2.2.1 平等保护与合理差别 |
2.2.2 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
2.3 未成年人检察制度建构的规范基础 |
2.3.1 国际性法律规范 |
2.3.2 国内法律规范 |
3 未成年人检察制度实践及域外经验借鉴 |
3.1 未成年人检察制度实践:以上海市和湖北省为例 |
3.1.1 上海市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实践 |
3.1.2 湖北省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实践 |
3.2 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制度存在的问题 |
3.2.1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机制的不足及受害人保护机制不健全 |
3.2.2 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检察制度尚需完善 |
3.3 域外未成年人检察制度借鉴:以美、日、德为例 |
3.3.1 美国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特色 |
3.3.2 日本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特色 |
3.3.3 德国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特色 |
3.3.4 域外未成年人检察制度对我国的借鉴 |
4 司法改革背景下未成年人检察制度完善的路径 |
4.1 确立未成年人检察机构的独立分类 |
4.1.1 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独立分类的理论依据 |
4.1.2 司法改革背景下未成年人检察独立分类的路径选择 |
4.2 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 |
4.2.1 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机制:以湖北省试点为例 |
4.2.2 加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维护 |
4.2.3 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的工作机制 |
4.2.4 完善检察机关与其他机构的配套衔接机制 |
4.3 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检察制度的完善 |
4.3.1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法理依据 |
4.3.2 构建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机制 |
5 未成年人检察特殊制度的完善 |
5.1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 |
5.1.1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内涵 |
5.1.2 中外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比较 |
5.1.3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路径 |
5.2 社会调查制度 |
5.2.1 两大法系未成年社会调查制度概况 |
5.2.2 我国社会调查制度的状况及改善 |
5.3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
5.3.1 附条件不起诉的概念 |
5.3.2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域外比较 |
5.3.3 我国附条件不起诉的实践情况及存在问题 |
5.3.4 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措施 |
5.4 分案起诉制度 |
5.4.1 分案起诉制度的概念及建构意义 |
5.4.2 中外分案起诉制度的比较 |
5.4.3 分案起诉制度实践: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为例 |
5.4.4 完善分案起诉制度的思考 |
5.5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
5.5.1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内涵与特征 |
5.5.2 我国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探索及不足 |
5.5.3 我国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措施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致谢 |
(9)我国刑事自诉圈重构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问题意识 |
二. 研究意义 |
三. 研究现状 |
四. 研究方法与思路 |
五、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刑事自诉制度存在的正当性 |
一、刑事自诉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 诉权理论 |
(二) 刑事被害人理论 |
(三) 刑事诉讼谦抑理论 |
(四) 诉讼合意理论 |
(五) 恢复性司法理论 |
二、刑事自诉制度的比较优势 |
(一) 弥补公诉制度的缺陷 |
(二) 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 |
(三) 满足多元主体的需求 |
(四) 契合亲亲相隐的诉讼心理 |
(五) 反映无讼追求的诉讼观念 |
三、刑事自诉的刑法及刑事政策价值 |
(一) 体现刑法的基本原则 |
(二) 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
小结 |
第二章 刑事自诉圈建构的基本模式 |
一、自诉独占模式 |
(一) 古罗马法的自诉独占 |
(二) 古日耳曼法的自诉独占 |
(三) 英国1879年前的自诉独占 |
二、自诉与公诉并行模式 |
(一) 德国的自诉不断扩张模式 |
(二) 俄罗斯的公诉扶助自诉模式 |
(三) 中国台湾的自诉公诉平分秋色模式 |
(四) 中国大陆的自诉公诉关系多元模式 |
三、公诉垄断下的“类自诉”模式 |
(一) 美国的大陪审团制约公诉模式 |
(二) 日本的准起诉模式 |
(三) 法国的民事原告人发动公诉模式 |
(四) 意大利的“不告不理”模式 |
小结 |
第三章 重构我国刑事自诉圈的必要性 |
一、我国刑事自诉圈立法的实践困境 |
(一) 流失严重:自诉案件的“公诉化”现象突出 |
(二) 维权困难:自诉案件的证据门槛过高 |
(三) 显失公平:或公诉或自诉的选择导致“同案不同罚” |
(四) 冷热不均:自诉案件的类型失衡 |
二、我国现行刑事自诉圈立法的缺陷 |
(一)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立法粗疏且不尽合理 |
(二)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立法模糊且存在诉权冲突 |
(三) 公诉转自诉案件的立法冲突且程序紊乱 |
小结 |
第四章 我国刑事自诉圈重构的本土影响因素 |
一、人本主义民生政治的推行 |
二、和谐哲学观的确立 |
三、自诉历史传统的影响 |
四、新熟人社会背景的生成 |
五、民间司法资源的汲取 |
六、不法行为社会容忍度的提升 |
七、刑事被害人证明能力的局限 |
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刑事自诉圈重构的原则与思路 |
一、刑事自诉圈重构的原则 |
(一) 公诉与自诉关系协调原则 |
(二) 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
(三) 案件性质与社会危害程度双低原则 |
(四) 法益侵害的个人性原则 |
二、我国刑事自诉圈重构的基本思路 |
(一) 告诉才处理案件的“吐故纳新” |
1、告诉才处理案件范围的建构依据 |
2、告诉才处理案件范围的重构设想 |
(二)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之轻微刑事案件的“范围限缩” |
1、确立自诉权优先的原则 |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建构依据 |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重构设想 |
(三) “公诉转自诉”制度的“废旧立新” |
1、“公诉转自诉”制度的废除 |
2、被害人申请司法审查制度的构建 |
小结 |
第六章 我国刑事自诉圈重构的配套制度 |
一、调整自诉案件的证据制度 |
(一) 强化自诉人的证据收集权利 |
(二) 提高自诉人的证据收集能力 |
二、完善自诉案件的审判制度 |
(一) 确立自诉案件时效制度 |
(二) 降低对自诉人起诉条件的审查标准 |
(三) 增设自诉案件缺席审判制度 |
三、健全自诉案件的监督救济制度 |
(一) 完善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监督制度 |
(二) 建立刑事自诉强制代理制度 |
(三) 强化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 |
四、建立警检机关的自诉协助制度 |
(一) 明确公安机关处理自诉案件的程序 |
(二) 构建合理的自诉与公诉制度衔接机制 |
小结 |
代结语:迈向一种宽容的理性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附件 |
(10)行政同体问责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 研究现状 |
三、 论文的基本框架 |
四、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行政同体问责制概述 |
一、 行政同体问责制的概念辨析 |
(一) 责任 |
(二) 问责制与行政问责制 |
(三) 行政同体问责制与行政异体问责制 |
(四) 行政同体问责制的特例:党内问责制 |
二、 行政同体问责制与行政异体问责制之间的关系 |
(一) 行政同体问责制与行政异体问责制的区别 |
(二) 行政同体问责制是政府自我规制的重要机制 |
(三) 行政异体问责制是行政同体问责制的辅助机制 |
(四) 两种问责制度共同发挥问责作用 |
三、 行政同体问责制的构成要素 |
(一) 问责主体 |
(二) 问责对象 |
(三) 问责范围 |
(四) 问责程序 |
(五) 问责结果 |
第二章 行政同体问责制的必要性分析 |
一、 行政同体问责制兴起的时代背景 |
(一) 维护政府合法性问题的提出 |
(二) 合法性理论 |
(三) 我国所面临的政府合法性危机 |
(四) 监督手段再造:行政同体问责制 |
二、 行政同体问责制的理论基础 |
(一) 责任政府理论 |
(二) 行政自制理论 |
(三) 善治理论 |
(四) 科层理论 |
(五) 新公共管理理论 |
(六) 责任伦理理论 |
三、 行政同体问责制产生的动因 |
(一) 我国政治体制的特点客观上要求实施行政同体问责制 |
(二) 行政同体问责制并不必然导致问责公正性的丧失 |
(三) 行政异体问责制也有可能失灵 |
(四) 克服行政异体问责制的缺陷 |
四、 行政同体问责制的优势 |
(一) 对抗的阻力小 |
(二) 便于深层次监督 |
(三) 高效便捷 |
(四) 规制成本低 |
五、 行政同体问责制的作用 |
(一) 行政同体问责制对于构建责任政府的作用 |
(二) 行政同体问责制对官员良好形象的重塑 |
(三) 行政同体问责制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 |
第三章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实证分析 |
一、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立法现状考察 |
(一) 行政问责制立法的基本概况 |
(二) 对地方政府行政问责制文件的文本分析 |
二、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实践现状考察 |
(一) 问责实践主要应对各种事故灾难 |
(二) 问责主体主要是上级党政机关 |
(三) 问责原因主要集中于工作失职方面 |
(四) 问责结果体现出典型的行政同体问责制模式 |
三、 我国行政同体问责制存在的问题 |
(一) 我国行政同体问责制在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
(二) 我国行政同体问责制在实践方面存在的问题 |
第四章 完善我国行政同体问责制的对策 |
一、 借鉴西方主要国家的行政问责制经验 |
(一) 注重通过政府内部独立的专业问责机构实施问责 |
(二) 注重官员自身的道德建设 |
(三) 注重以完善的立法保障行政问责的有序运行 |
二、 完善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问责制度 |
(一) 强化行政首长负责制 |
(二) 加强行政监察问责 |
(三) 完善审计问责 |
(四) 加快行政伦理立法 |
三、 制定全国统一的行政问责法 |
(一) 确立问责的基本原则 |
(二) 明确问责对象及其职责 |
(三) 拓展并统一问责范围 |
(四) 规范问责程序 |
(五) 科学界定责任类型和与之相对应的问责方式 |
四、 健全行政同体问责制的配套制度 |
(一) 完善引咎辞职制度 |
(二) 规范被问责党政官员的复出机制 |
(三) 促进问责中的信息公开 |
结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四、查处一起殴打动检人员案件的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监察委员会调查权研究[D]. 王友武. 湘潭大学, 2020(12)
- [2]检察机关提起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公益诉讼研究[D]. 刘悦. 哈尔滨商业大学, 2020(11)
- [3]犯罪实质判断论[D]. 彭瑞楠. 中国政法大学, 2019(07)
- [4]刑事错案及其治理[D]. 张松. 吉林大学, 2019(10)
- [5]民国时期的基层司法建设与社会治理研究 ——以四川地区为中心(1927—1949)[D]. 谢健. 南开大学, 2018(03)
- [6]刑事抗诉权运行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D]. 吴杨泽. 西南政法大学, 2017(08)
- [7]宠物猫狗集中救助法律问题研究[D]. 张然.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16(02)
- [8]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研究[D]. 阮雪芹. 武汉大学, 2015(01)
- [9]我国刑事自诉圈重构论[D]. 吴小帅. 山东大学, 2015(01)
- [10]行政同体问责制研究[D]. 段振东. 吉林大学, 201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