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护长江水资源 保障流域可持续发展(论文文献综述)
倪琪[1](2021)在《基于公众参与和逐级协商的跨区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研究 ——以渭河流域为例》文中研究表明由于自然边界与行政界限不一致,流域生态环境跨区域管理难度日益增加。由于流域的公共物品属性和水资源的单向流动性,流域内利益相关者基于自身利益的理性思考常常陷入“囚徒困境”,上下游之间很难通过集体行动来实现流域的合作治理。跨区域流域水资源治理是一项长期工程,耗资较大且见效缓慢,仅靠某一地方政府的单个治理行为难以有效解决。目前,我国的跨区域流域治理中,生态补偿仍存在市场或政府途径选择的困境、补偿利益主体关系复杂且界定不清、补偿方案较难达成共识、公众在补偿中参与不足等问题,使生态补偿难以在大范围、多主体、长时期内达成稳定的合作共识。本文基于公众参与和逐级协商来设计跨区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探究将公众参与纳入政府主导性流域生态补偿中的路径,在补偿政策关键问题的设计中考虑公众意愿和偏好,思考环境保护的常态化建设和流域生态补偿的长效发展。本文构建了基于公众参与和逐级协商的跨区域流域生态补偿的研究框架,界定了跨区域流域生态补偿主客体,并分别探讨了上下游地方政府的博弈行为和流域公众参与补偿行为,提出以流域生态系统服务改善的成本收益为依据、地方政府逐级协商的生态补偿标准核算方法,提出纳入公众意愿与偏好的跨区域生态补偿方式的设计与优化思路。并以渭河流域为例,结合1159份流域居民调研数据,运用选择实验、鲁宾斯坦恩议价模型、双栏模型、多变量Probit模型等实证分析方法,探析了渭河流域公众参与补偿行为的影响因素、测算了流域生态补偿标准、动态分析了上下游地方政府之间的协商过程以及探讨了公众对跨区域生态补偿方式的选择偏好及影响因素。最后,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构建了跨区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以及优化跨区域生态补偿政策的对策建议。通过上述系统研究,本文主要形成了以下结论:第一,基于公众参与的补偿政策能够代表全流域利益,拓宽补偿资金来源渠道,提高补偿政策与公众需求的匹配度;上下游地方政府的逐级协商,能够解决跨区域生态补偿中相关利益主体关系复杂、界定困难等问题,使跨区域生态补偿便于实施和操作。公众参与为逐级协商提供参考和依据,逐级协商是公众利益和偏好的代表。跨区域流域生态补偿主体是生态系统服务受益地区,受偿主体是生态系统服务供给地区。上下游政府之间的静态博弈策略结果表明双方自主治理时存在囚徒博弈的困境,上下游政府之间的演化博弈行为分析表明当引入上级约束和保障措施时,地方政府间长期行为能够向(保护,补偿)状态演进。第二,流域下游公众参与跨区域生态补偿决策过程分为参与意愿和参与程度两个阶段,这两阶段是两种不同的决策过程,其背后的影响机制和内在机理存在较大差异。我国长期奉行的是“政府主导型环境治理”模式,导致普通民众形成了严重的政府依赖心理。越认同保护流域生态环境是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其支付意愿反倒越低。结合调研中的实际情况,发现我国公众普遍认为生态补偿应该是政府行为,当公众面对当前个人利益的损失与未来收益之间的权衡时,他们往往选择规避当前的风险而不去支付一定的补偿金额,从而支付意愿水平越低。通过强化下游公众对自身治理能力判断和感受的自我效能感、将其环境价值观内化为保护行为的个人规范,对于促进跨区域流域生态补偿中的公众有效参与具有重要意义。第三,以成本原则测算渭河流域上游生态系统服务的供给全成本为142133.53万元/年,其中渭河流域上游地区治理维护的直接成本估算值为35021.27万元/年,间接成本约为107112.26万元/年。即为跨区域生态补偿标准的下限。基于收益原则,借助选择实验法量化生态系统服务改善对下游使用者的收益。若流域上游地区为改善生态系统服务发生142133.53万元/年的全成本,使得选择实验模型中的各项指标均达到实验设定的最佳状态,则今后10a流域城镇居民愿意平均每年支付1107.86元/户,高于流域农村居民的981.44元/户,这反映出相较于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具有更加强烈的改善当前流域环境现状的意愿水平。通过计算得出,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系统服务改善的收益为252912.96万元,即为跨区域生态补偿的上限。当上下游分别依据生态系统服务改善的成本和收益进行协商时,由于议价中的“耐心优势”和“先发优势”,下游省份在谈判过程中处于相对更加有利的地位,最终获得更大份额的净收益,这时补偿量更接近于成本原则测算的最低标准。在更加接近现实情况的有限期讨价还价博弈中,净收益份额取决于协商期限和谁在最后阶段出价。这就是讨价还价博弈中的“后动优势”。尽管下游具有先提出分配方案的“先动优势”,但弱势的上游仍然可以利用最终提出方案的“后动优势”来为自己争取更多的利益。第四,公众对补偿方式的选择行为实证结果表明:(1)实物、技术补偿与资金方式之间具有选择上的替代关系,项目补偿方式和技术补偿的选择具有互补关系。(2)个体特征变量中,男性选择资金补偿的方式的概率更高,女性更倾向于选择项目、技术等方式;文化程度越低的受访者更倾向于选择资金补偿这种输血式补偿方式。(3)家庭特征变量中,家庭居住地到流域的地理距离,与公众对资金补偿方式的选择之间具有显着的相关关系。(4)心理认知变量中,风险偏好程度越高,越倾向于选择项目补偿的造血式方式;越信任政府的受访者,其选择实物补偿方式的概率越大,而选择项目补偿方式的概率越小。公众对流域生态补偿政策的了解程度,对流域受偿居民选择任一种生态补偿方式均不显着。最后,本文在对研究结论进行系统性总结的基础上,基于公众参与和逐级协商,设计了我国跨区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并提出了跨区域流域生态补偿政策设计与优化的相关建议,以期为破解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困境提供科学依据和理论支撑。
熊敏瑞,李昭阳[2](2020)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立法问题研究——以长江大保护为背景》文中提出长江流域的水资源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要基础,然而随着长江流域经济的飞速发展,流域内的生态环境遭受了严重的破坏。长江作为我国最大的流域拥有自身独特的自然生态系统和举足轻重的社会经济地位,为长江流域单独立法势在必行。但目前长江流域立法面临着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之间存在权利冲突、管理秩序紊乱等多方面的问题。为实现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坚持生态优先,推动绿色发展,通过转变流域立法模式,革新管理体制,提升环境决策民主化等方式,不断完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为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制保障,实现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理想目标。
唐家凯[3](2021)在《沿黄河九省区水资源承载力评价与障碍因素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水资源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不可替代的宝贵资源。随着各行各业对水资源需求量的不断剧增,如何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可承载能力之间的矛盾,已成为我国干旱半干旱地区可持续发展中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水情复杂是我国水资源的基本国情,在我国干旱半干旱地区,水资源供需矛盾、水体污染、水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等问题尤为突出,严重制约着区域的可持续发展。2019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考察期间提出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为新时期我国沿黄河流域保护与发展指明了方向。由于区域的自然禀赋、社会经济发展和空间特征不同,导致水资源承载力水平低下因素和特征不尽相同,多维度综合评价和精准识别区域水资源承载力变得越来越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多维度综合评价区域水资源承载力是精准识别水资源困境的前提,也是制定差别化区域水资源开发与利用政策的基础。因此,对区域水资源承载力时空演变特征及障碍因素进行系统研究,对提高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促进流域水生态安全及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参考依据。本文在梳理国内外学者关于水资源承载力内涵、水资源承载力测评研究、水资源承载力障碍因素相关研究进展基础之上,综合考虑了沿黄河九省区宏观、中观、微观层面的实际现状,以影响区域水资源承载力提升的复杂多要素作为研究视角,基于“水资源—社会—经济—生态环境”系统耦合理论框架模型,构建了沿黄河九省区水资源承载力评价指标体系;运用熵权法和层次分析法组合赋权法,对沿黄河流域九省区2004-2018年间水资源承载力水平进行综合评价。引入物理学常用的耦合度和耦合协调模型理论,对沿黄河流域九省区“水资源-社会-经济-生态环境”系统及两两子系统承载力之间耦合协调性,从时间序列和空间分布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价;进一步利用障碍度函数,定量研究了影响沿黄河流域水资源承载力提升的主要障碍因素,系统、全面揭示了沿黄河流域水资源承载力的现状及成因所在。本文主要研究内容及研究结果如下:(1)沿黄河流域九省区水资源承载力均向协调、健康方向不断推进,但整体水体仍处于发展欠佳水平。2004-2018年15年间,沿黄河九省区水资源承载力水平呈逐年上升态势,整体朝有序良好方向发展。2004-2018年九省区四个子系统承载力水平均呈逐年提高态势,但不难看出,社会和经济子系统承载力水平的增速是水资源和生态环境子系统的四倍,社会和经济子系统在流域水资源承载力系统中逐渐占据主导型地位,水资源、生态环境逐渐成为沿黄河流域水资源承载力提升的瓶颈和制约因素。沿黄河流域上中下游地区水资源承载力在时间序列上均呈现逐年稳步提升趋势,但上中下游地区水资源承载力在空间上呈现明显的区域性波动特征,区域间表现出的差异性明显,水资源承载力最高地区分布在上游的四川和青海,水资源承载力水平最低区域主要聚集在上游宁夏、甘肃和下游的河南,总体来看,沿黄河九省区间水资源承载力水平差异性呈现逐年变小趋势。(2)沿黄河流域九省区水资源承载力系统整体水平处于高水平耦合、初步协调阶段,空间差异性明显,两两子系统间的耦合协调性呈现明显的分异特征。2004-2018年15年间,沿黄河流域九省区水资源承载力耦合度时序变化特征为稳步降低趋势,但整体处于高耦合阶段,流域上游和中游地区水资源承载力耦合度明显高于下游地区;2004-2018年沿黄河流域九省区“水资源-社会-经济-生态环境”系统耦合协调性整体呈现上升态势,耦合协调性从勉强协调过渡到初步协调。水资源承载力耦合协调性最高地区分布在上游的四川和青海,水资源承载力耦合协调性最低区域主要聚集在上游宁夏、甘肃和下游的河南和山东;两两子系统间耦合度均处于高度耦合阶段,九省区“两两”子系统间内部耦合指数范围在[0.8674,0.9903];2004-2018年九省区“两两”子系统间耦合协调性均向有序协调方向发展,但差异性明显,水资源承载力系统内部协同机制亟待完善。(3)通过运用障碍度函数模型分析影响因素,水资源准则层是影响沿黄河流域九省区水资源承载力的主要准则层。上游四省份主要障碍因素有城市化率、人均GDP、森林覆盖率、当年造林面积、水土流失治理程度、有效灌溉率、高等院校在校学生人数。中游三省份主要障碍因素有人均水资源量、水资源开发程度、产水模数。下游两省份主要障碍因素有自然保护区面积占比、森林覆盖率、人均水资源量、化肥施用强度、当年造林面积、产水模数。(4)水资源系统需加强顶层设计,促进流域水资源协同治理。具体建议包括:(1)建立健全沿黄河九省区水资源治理体制机制,总体上形成文化引领、以水定需的协同治理原则以及“生态、经济、资源、民生、文化”的“五大要素”、“多元治理”为主要内容的协同治理体系(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公民等)。(2)建立健全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用水管理制度;(3)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强化全民节水意识。社会经济系统需充分利用科学技术,保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具体建议包括:(1)改进农业用水技术,转变农业生产方式;(2)调整产业结构,缩小上中下游经济社会水平差距;(3)加大教育投入力度,推动教育均衡发展。生态环境系统需强化生态环境管控,提高生态环境质量。具体建议包括:(1)构建公众参与机制,完善“河长制”,激励“民间河长制”在黄河流域治理中的独立作用,形成政府主导、环境社会组织引领公众深度参与的公众参与新机制;(2)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制定跨省补偿、跨流域补偿及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补偿等精准补偿机制;(3)创新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机制,以水污染、水土流失治理为核心目标,监测评估沿黄九省的水污染和水土流失程度,探索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及税收激励等综合治理机制,为实现高质量发展目标奠定理论和制度基础。
罗恒[4](2020)在《长江经济带生态安全测度及保护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由高速发展转向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生态文明愈发成为新时代社会主义建设的关键内容,同时生态安全也已成为国家安全能力建设的一部分,体现着地区乃至整个国家的竞争力。如何提升国家及地区间生态安全水平,破解经济发展与环境污染并行的难题,保障人民健康生活,已成为经济转型期间亟待解决的问题。有鉴于此,本文以国家重大战略布局区域一一长江经济带作为研究对象,就长江经济带生态安全两阶段测度模型构建及生态安全演变阶段划分,长江经济带经济带生态安全实证分析、长江经济带生态安全保护调控模型构建及实施三个核心主体部分进行布局。第一部分,对生态安全相关理论进行阐述并梳理了国内外学者关于生态安全的研究进展,在此基础上进行长江经济带生态安全两阶段测度模型的构建及安全阶段划分。将种群共生理论引入生态安全研究领域,构建两阶段生态安全测度模型,第一阶段构建社会经济——自然生态Lotka——Volterra共生模型,结合DPSIR模型,利用聚类分析法和变异系数法,完善并检验长江经济带生态安全指标体系,并利用熵权法确定指标权重。然后构建生态安全综合特征指数及生态安全二维动态演化模型,划分生态安全演变阶段。第二阶段构建生态安全绿值指数“二步测度”模型,进一步测度生态安全成熟度。第二部分,进行实证分析,得到长江经济带生态安全基本指数及综合特征指数测度结果,诊断生态安全状况并分析其演变格局,然后进行指标回溯分析探究生态安全问题成因。第三部分,依据测度结果及问题成因分析,构建了长江经济带生态安全四大保护调控模型并提出了实施建议,为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主要研究结论如下:(1)将共生理论引入生态安全研究具有可行性,本文在共生理论基础上构建的两阶段测度模型能综合特征指数法与指标体系法优势,有利于准确分析长江经济带生态安全状况。(2)从生态安全演变时间格局上看,整体而言长江经济带社会经济系统发展迅猛,尤其是社会经济驱动力得到强化,地区社会经济得到明显提升,但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改善状况幅度并不明显,长期处于自然生态偏害发展模式。从生态安全演变空间格局而言,长江经济带11个省市生态安全格局差异显着,呈现“东西较高,中间偏低”格局。从绿值指数测度结果来看,生态安全成熟度较低。(3)通过指标回溯发现产业结构不合理、工业污染严重、人口过度聚集、自然资源过度利用是造成长江经济带生态安全问题的主要原因。(4)构建的四大生态安全保护调控模型及其实施建议具有问题针对性和可行性,能给长江经济带相关部门的生态安全保护决策提供一定的参考。
曹海晶,杨永海[5](2020)在《域外流域立法的经验与启示——基于《长江保护法》的立法考量》文中提出《长江保护法》是我国首部以国家法律形式为特定流域而制定的法律,是以水资源保护开发为中心的开创性立法。基于环境资源的共同自然属性,借鉴域外流域立法经验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历史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研究域外流域立法经验,《长江保护法》立法可以从中获得三个维度的启示:一是树立长江流域综合生态系统理念。运用多学科知识与方法,政府、企业和个人等多主体参与,综合考量环境、经济和社会价值,把长江大保护纳入长江流域综合生态系统中来进行立法。二是为长江大保护引入市场机制。基于"污染者负担"原则,通过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将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的使用、污染、补偿、恢复等纳入到一个可持续的生态循环。三是扩大长江大保护的公众参与。《长江保护法》的起草、审议、落实等都要丰富公众参与的途径和形式,保障其表达权、建议权、知情权、监督权,确保人民的长江"一江清水向东流"。
王依娜[6](2020)在《跨行政区流域污染联防联控法律机制研究》文中提出近年来,我国跨行政区流域污染事件频发,加剧了流域沿岸行政区之间的利益冲突,严重影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进程,突显出我国跨行政区流域污染治理的困境。我国对于跨行政区流域污染治理的方式一直都未彻底脱离传统碎片化行政管理方式,从而严重影响跨行政区域流域污染问题的防治绩效。根据整体性治理理论的要求,跨行政区流域污染问题应当立足整个流域,统一规划、联合监测、联动执法,共同预防、治理、监督,以跨行政区流域污染联防联控法律机制提供法律保障。本文旨在研究我国跨行政区流域污染联防联控法律机制的现状、困境及完善对策,综合运用了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全文分五章展开论述:第一章为绪论,论述研究背景及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第二章介绍跨行政区流域污染联防联控的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第三章深入研究我国跨行政区流域污染联防联控法律机制的现状;通过对我国重点流域污染联防联控现状以及跨行政区流域污染防控的四个典型案例的考察,分析了我国跨行政区流域污染联防联控法律机制的现有困境:即跨行政区流域污染联防联控的立法还不完善、行政协同机制不够健全、公众参与不够充分等;第四章论述国外跨行政区流域污染联合治理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第五章总结我国跨行政区流域污染联防联控法律机制的完善对策,即完善跨行政区流域污染联防联控立法体系,健全行政协作机制,强化公众参与,促进协同治理,以促进流域水污染协同治理体系与能力的现代化。
赵艺为[7](2020)在《航道承载力理论及评价模型研究》文中提出内河运输因其成本低、运量大、高效节能的特点在我国综合运输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战略的不断深入,运输需求与生态保护需求日益提升。为了满足不断提升的水运需求及内河船舶大型化的要求,需要提升航道尺度来保证内河航道运输能力和内河航运低成本竞争优势。然而河流本身还具有发电、景观、供水、防洪和生态保护等多种功能,因此在航道建设过程中,探究如何兼顾多目标协同发展成为了当前航道建设研究的重要问题。在此背景下,理论界与实务界迫切需要一个多目标协同下的航道承载力理论体系与评价模型作为评价航道承载力水平及界定航道最大开发尺度的理论基础。基于此,本文以2016年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为依托,以航道承载力为主要研究对象,对其定义、内涵、影响因素和评价模型等方面展开了深入研究,主要研究工作如下:首先,本文首次界定了航道承载力的定义与内涵。航道承载力是指航道基于自然禀赋,在一定社会经济与技术条件下,响应生态、航运、防洪、用水等多目标协同需求下能够开发的最大航道尺度。同时,航道承载力具有五种特征,分别为阶段性、有限性、可增长性、协同性、互适性。其主体为航道资源,客体为“生态——经济与航运——河流多功能利用”的协同目标,代表极限性的特征指标为“最大航道尺度”。其次,本文构建了以航道资源供需(供给层、需求层)为骨架,开发能力(开发层)为提升手段的“供给层——需求层——开发层”影响因素体系。其中供给层主要体现航道尺度受到河道水位、径流量、流速、水沙、河势等自然特征因素影响;需求层从航道承载力的客体出发,以生态、经济与航运、河流多功能利用为三个子因素层,包含12个重要的需求层影响因素;开发层是指与提升航道物理尺度(硬实力)相关的影响因素和与提升服务水平(软实力)相关的影响因素。随后,本文研究了多目标协同下航道承载力系统中影响因素互适机理,包括互适性内涵、规律、互适过程与互适机制,提出了航道承载力影响因素互适阶段的判定方法。航道承载力影响因素互适性内涵是指内部系统层因素的协同性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调控作用下,其资源分配、多目标、供需和约束等方面相互适应达到一种最优策略。航道承载力互适规律表现为一个不断重复的非线性螺旋式、同时具有波浪式上升的过程,不断推动航道承载力系统中众多影响因素从低阶非合作博弈的协同状态向更高级协同互适的状态波浪式转变。航道承载力系统的影响因素互适协同过程是一个复杂长期的博弈过程,并且不同阶段呈现的影响因素的互适协同度、特征条件、冲突内容和矛盾程度各不相同。再次,本文建立了航道承载力评价指标体系和模型。基于多目标下航道承载力影响因素互适机理,提出了航道承载力评价指标体系,并针对每一指标的计算方法、数据来源和评价指标范围进行科学解析;确定了航道承载力评价指标权重的计算方法(层次分析法与熵值法组合定权),提出航道承载力单指标与综合指标评价模型,同时提出了航道承载力五级判别标准:完全可承载(5分)、可承载(4分)、临界可承载(3分)、不可承载(2分)和完全不可承载(1分)。最后,本文论述了航道承载力的可提升潜力机制及极限理论结构,设计了多目标协同下航道承载力——最大航道尺度的计算方法。本文在航道承载力“极限”理论结构基础上,将极限航道承载力的计算模型设计为四个单一模块(自然禀赋、经济与航运、河流多功能利用及生态导向模块)及一个多目标协同模块。该模型以研究航段内的各子模块的承载力评价值与各子模块下航道尺度计算结果为基础,运用“AHP法——熵值法——改良变异系数法”对各子模块计算结果进行协同定权,最终得到多目标协同下最大航道尺度。为确保模型可行性,本文应用AE航道作为算例对以上评价模型与计算方法的合理性及可操作性进行了验证。本文的研究成果具有重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在理论上,本文首次将生态、河流多功能利用等因素与经济因素并列作为影响航道承载力的需求因素,明确了航道承载力的定义、影响因素及其互适机理,通过构建多目标协同下的航道承载力评价模型与计算方法衡量航道承载力水平及计算最大航道尺度,填补了航道承载力相关研究领域的不足。同时,通过明确航道承载力系统协同互适的机制,为今后航道承载力的测度及多目标协同下最大航道尺度的计算方法提供了理论依据。在实践上,本文首次提出了具有普适性的量化指标以直观评价航道承载力的现状水平。该评价结果是多目标协同下最大航道尺度计算方法的综合协同计算模块的定权策略的基础。这一方法可以有效测度航道建设中的最大航道尺度,缓解当前航道建设与经济、生态和河流多功能利用发展中的矛盾,并为今后实际航段的最大航道尺度设计提供决策支撑。
刘臻[8](2020)在《少数民族地区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法律制度研究 ——以清江流域为例》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随着我国生态法治的逐步完善,以及各相关部门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力度加大,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遏制了自然环境不断恶化的趋势。但是,在流域生态治理领域,由于流域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加之生态保护补偿法律制度的不够完善,依然存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严重阻碍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尤其是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多处于流域中上游,资源丰富、经济落后,与流域下游发达地区之间生态利益分配矛盾突出,亟待通过完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法律制度,来实现生态保护补偿涉及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从而构建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本文以少数民族地区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以清江流域为例,紧扣流域生态价值这一核心理念,力图突破成规,进行制度创新研究。首先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内涵、性质、类型和特征等核心概念进行了厘定和分析,并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理论基础进行梳理,包括环境正义理论、外部性理论、整体性理论和法治理论,以全面了解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况。然后重点以清江流域为例来进行具体分析。通过研究发现,清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存在的问题呈现出多样性:主要包括补偿主体不明、补偿方式单一、补偿标准模糊、补偿力度不够等,而这些问题的原因则是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综合导致。主观上是由于政府的事权配置欠妥及法律制度的欠缺;客观上主要是少数民族地区资源保护与开发的矛盾更为突出。要解决上述问题,有必要借鉴国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先进法律制度,如英美法系中的美国、澳大利亚,大陆法系中的德国和俄罗斯等,这些国家在流域综合性管理、流域资源分配等方面都探索出了有益的经验,体现在主体责任明确、法律体系完善和偿标准统一等方面,这些经验无疑对我国具有启示意义。为此,应从立法价值取向、立法模式、运行机制及具体规则等方面着手来完善少数民族地区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法律制度,以更好地推进该地区的生态文明建设。
陈思秀[9](2020)在《基于区际治理的水资源环境审计研究 ——以长江经济带审计为例》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和国家审计职能认知的提升,我国资源环境审计在政府审计中的地位已经举足轻重,且处于不断发展的状态。开展资源环境审计符合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总体要求,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方面发挥巨大作用。以往较为严重的环境问题经过一段时间的专项治理,往往能获得缓解,得到较大改善,但由于产业结构调整、产业转移及密集发展加上交通更加快捷便利,环境污染已呈现出区域性和复合型的特征,仅由个别城市或者单个省份进行治理已逐渐丧失明显成效,影响治理效果的发挥。如我国长江经济带地区地势西高东低,一旦西部地区水资源受到污染,水环境遭到破坏,位于下游东部地区的生态环境、经济发展必将也会受到牵连。然而,即使东部地区无作为治理也会享受到西部地区水环境治理成果,但本就不发达的西部地区却没有得到足够的利益补偿,东西部地区的环境、经济差距愈加变大,矛盾升级不利于上下游地区协调发展。这加大了政府对于环境治理的紧迫性,促使党中央国务院加快对生态环境治理和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步伐。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随着环境治理目标的提升和审计项目经验的积累,社会公众对审计提出更高的要求,期望资源环境审计关注到以往没有关注的领域中去。在此背景下,审计署深化审计理念,在“十二五”发展规划中提出,要重点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资源环境审计模式,使我国环境审计从单一、片面的环保资金、环保项目审计向全面、系统的区域环境审计发展。因此结合水资源的流动性以及环境治理的外部性、滞后性等特点研究跨区域的水资源环境审计是非常必要的。论文在协同治理理论和生态补偿理论的基础上,明确水资源环境治理主体的协调关系,考察水资源环境治理方面的项目实施、资金运行和政策落实的整体情况,进而探索新的水资源环境审计组织模式,完善跨区域性的水资源环境审计组织管理制度,满足可持续发展的治理要求。论文梳理了国内外区际治理和水资源环境审计的现状并阐述了相关的基础理论,探讨开展基于区际治理的水资源环境审计的可行性,由此构建了基于区际治理的水资源环境审计的目标,通过目标制定审计实施路径。再以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审计中水资源环境审计项目为例,简单介绍了长江经济带审计背景及审计实施情况,点出此次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再从审计理念、审计工作重点、审计技术方法、审计组织模式、审计成果五个方面提出完善基于区际治理的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审计的优化建议,最后提出了基于区际治理的水资源环境审计的保障措施。
李德学[10](2020)在《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长江经济带已经成为我国战略支撑作用最大、经济最发达的区域之一。但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该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已十分严峻。2016年《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部署,将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一切的战略位置。流域生态修复是一个系统而复杂的工程,涉及到沿江11省市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而解决不同利益主体纷争的核心就是确立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近年来,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了不少的政策、法律积极探索横向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在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生态环境治理是影响国家治理效能的重要空间背景和物质要素;生态环境的治理效能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了区域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决定着区域发展的前景。长江是长江经济带发展的“脐带”,但今天的“长江病了,而且病得还不轻”。生态环境整体状况及其治理效能严重制约着长江流域的可持续发展,成为影响区域功能的关键变量。治好“长江病”就要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长江流域系统性出发,树立长江经济带“生命共同体”理念,“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沿江人们乃至全国人们提供良好生态环境。作为一种新型的协调区域发展与生态环境动态平衡关系的柔性环境治理手段,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已被证明可以很好地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中各种利益关系、缓解流域用水主体间的各种矛盾。这一制度理应成为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环境治理的主导性治理工具,作为一项良好的环境治理工具也需要法律为其提供保障。但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下,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还存在诸多法律问题,主要表现为立法层面的体系性缺陷、运行层面的制度性缺失、补偿纠纷解决层面的保障性难题。本文在内容体系上,通过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研究思路,共分为六个部分:绪论部分概括了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法律制度的研究背景和研究价值,对国内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制度的研究现状进行了系统梳理和分析,为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法律制度的纾解和完善确定理论起点和基础。第一章对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概念进行科学界定和多维认知。一是基于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是一个复合性概念,因此需要对其相关概念进行法律界定;二是从生态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学科维度明晰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理论基础。第二章对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现状、成因进行了分析。文章分析了长江经济带省内、省际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实践情况和制度进展,概括了不同类型的实践模式,分析了上述模式的产生根源。在详细解析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立法进展、政策性规定的基础上,认为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进展现状的成因主要有央地事权不清晰、省际合作与博弈格局不成熟、立法治理效能不足三个方面。第三章对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法治向度的困难和难题进行了多层次研判:一是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立法层面存在的体系性缺陷,具体表现为宪法中关于生态保护补偿和区域合作的基本精神未能体系化、未形成专门性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法律规范结构、地方性或配套性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法规位阶低;二是运行层面,存在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制度性缺失,主要体现为补偿主体界定不清晰、补偿标准不完善、补偿模式单一、补偿分割管理矛盾突出以及公众参与不到位;三是补偿纠纷层面存在的保障性难题,具体表现为解决途径不通畅和补偿法律责任不明确两个方面。第四章是国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若干制度样本的经验与借鉴。“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对欧洲莱茵河流域、德国易北河流域、美国田纳西河流域和法国水质付费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分别进行介绍的基础上,结合我国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法律制度的不足,借鉴了诸如建立健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法律制度体系、设置跨部门综合管理机构、建立补偿公众参与制度、确立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区域合作制度等。第五章是对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法律制度的纾解与完善。本文认为首先要确立保护优先与受益补偿相结合、政府主导和市场推动相结合、国家整体治理与区域合作相结合、决策参与实施参与相结合的原则等基本原则;其次是完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立法体系;再次从主体制度、补偿标准制度、补偿方式制度、补偿管理制度、补偿公众参与制度等方面健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最后需畅通补偿纠纷的解决途径和明确补偿责任。
二、保护长江水资源 保障流域可持续发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保护长江水资源 保障流域可持续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1)基于公众参与和逐级协商的跨区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研究 ——以渭河流域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理论意义 |
1.2.3 现实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动态 |
1.3.1 国外跨区域流域水资源治理研究进展 |
1.3.2 国内跨区域流域生态补偿研究进展 |
1.3.3 对已有研究的评述 |
1.4 研究内容、技术路线及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技术路线 |
1.4.3 研究方法 |
1.5 研究范围 |
1.5.1 研究区域 |
1.5.2 数据说明 |
1.6 论文创新之处 |
第二章 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生态补偿机制 |
2.1.2 跨区域流域生态补偿 |
2.1.3 公众参与 |
2.1.4 逐级协商 |
2.2 跨区域流域生态补偿理论基础 |
2.2.1 公共物品理论 |
2.2.2 环境外部性理论 |
2.2.3 协商理论 |
2.2.4 公平性理论 |
2.2.5 可持续发展理论 |
2.3 研究框架构建 |
2.3.1 跨区域流域生态补偿概念模型 |
2.3.2 基本思路 |
2.3.3 基本原则 |
2.3.4 补偿的利益相关者 |
2.3.5 补偿标准 |
2.3.6 补偿方式 |
2.3.7 补偿资金的融资方式 |
2.3.8 跨区域流域生态补偿保障措施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内外跨区域流域生态补偿实践分析 |
3.1 国内跨区域流域生态补偿实践分析 |
3.1.1 国内跨区域流域生态补偿实践现状 |
3.1.2 国内跨区域流域生态补偿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3.2 国外跨区域流域生态补偿实践分析 |
3.2.1 国外跨区域流域生态补偿实践现状 |
3.2.2 国外跨区域流域生态补偿对我国的启示 |
3.3 渭河流域跨区域生态补偿及治理现状 |
3.4 渭河流域跨区域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性和可行性 |
3.4.1 渭河流域跨区域生态补偿的重要性 |
3.4.2 渭河流域跨区域生态补偿的可行性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跨区域流域生态补偿主客体及行为分析 |
4.1 跨区域流域生态补偿主客体分析 |
4.2 跨区域流域上下游政府间博弈行为分析 |
4.2.1 静态博弈分析 |
4.2.2 演化博弈分析 |
4.3 跨区域流域生态补偿的公众参与行为分析 |
4.4 实证分析 |
4.4.1 数据收集与变量描述 |
4.4.2 模型设定 |
4.4.3 实证结果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基于公众参与和逐级协商的跨区域流域补偿标准 |
5.1 问题的提出 |
5.2 基于公众参与的跨区域流域生态补偿标准上下限分析 |
5.2.1 补偿上限-流域下游生态系统服务支付主体的收益 |
5.2.2 补偿下限-流域上游生态系统服务受偿主体的成本 |
5.2.3 补偿标准-基于鲁宾斯坦恩议价模型的协商标准 |
5.3 实证分析 |
5.3.1 基于选择实验法的渭河流域生态补偿标准下限测算 |
5.3.2 渭河流域生态补偿标准上限测算 |
5.3.3 基于鲁宾斯坦恩议价模型的渭河流域生态补偿标准分析 |
5.3.4 议价能力、协商阶段对补偿标准的影响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基于公众参与和逐级协商的跨区域流域生态补偿方式 |
6.1 问题的提出 |
6.2 基于公众参与和逐级协商的跨区域流域生态补偿方式理论分析 |
6.2.1 不同生态补偿方式的界定 |
6.2.2 生态补偿方式的实践经验 |
6.2.3 跨区域流域补偿方式逐级协商 |
6.3 渭河流域生态补偿方式选择偏好 |
6.3.1 变量选择及样本统计性特征 |
6.3.2 计量模型分析 |
6.3.3 实证结果及分析 |
6.4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跨区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保障措施 |
7.1 跨区域流域生态补偿政策的优化与建议 |
7.1.1 以成本收益双视角作为跨区域协商补偿标准的依据 |
7.1.2 跨区域补偿标准应充分体现流域生态系统服务的价值 |
7.1.3 跨区域生态补偿要关注区域发展的公平性原则 |
7.2 针对其他相关措施的优化与建议 |
7.2.1 建立上下游不同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联盟 |
7.2.2 完善跨区域流域治理和补偿相关法规政策 |
7.2.3 增强企业的责任感和担当意识 |
7.2.4 培养跨区域流域保护补偿的生态价值理性 |
7.2.5 充分发挥流域内社会组织的公信力和专业性 |
7.2.6 建设跨区域流域的信息交流平台 |
第八章 结论及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2)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立法问题研究——以长江大保护为背景(论文提纲范文)
1 我国长江立法相关问题研究综述 |
2 长江流域单独立法面临的困境 |
2.1 长江立法的关键问题尚未解决 |
2.2 环境立法与资源立法相分离 |
2.3 长江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之间存在权利冲突 |
2.4 长江流域管理秩序紊乱 |
3 长江流域单独立法思路的展开 |
3.1 以“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立法理念 |
3.2 建立横向与纵向相结合的立法模式 |
3.3 革新流域管理体制,强化流域统一管理 |
3.4 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提升决策民主化 |
3.5 推动长江流域一体化创新发展 |
3.6 协调长江流域立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
4 结语 |
(3)沿黄河九省区水资源承载力评价与障碍因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1.2.1 理论意义 |
1.1.2.2 实践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水资源承载力概念 |
1.2.2 水资源承载力地域研究进展 |
1.2.3 水资源评价方法研究进展 |
1.2.4 水资源承载力影响因素研究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创新点 |
1.4 技术路线 |
第二章 理论基础与概念界定 |
2.1 水资源承载力研究的理论基础 |
2.1.1 可持续发展理论 |
2.1.2 循环经济理论 |
2.2 内涵界定 |
2.2.1 水资源承载力的内涵界定 |
2.2.2 水资源承载力的特征分析 |
第三章 沿黄河流域九省区概况 |
3.1 地理区位状况 |
3.2 地形地貌状况 |
3.3 气候水文状况 |
3.3.1 气候条件 |
3.3.2 水文条件 |
3.4 水资源状况 |
3.5 社会经济状况 |
3.5.1 人口数量 |
3.5.2 城市化进程 |
3.5.3 经济发展水平 |
3.5.4 科学技术水平 |
3.6 生态环境状况 |
3.6.1 生态环境质量 |
3.6.2 污染排放 |
3.6.3 环境保护治理 |
3.7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沿黄河九省区水资源承载力综合评价 |
4.1 模型构建 |
4.1.1 水资源承载力子系统间关系 |
4.1.1.1 水资源子系统分析 |
4.1.1.2 社会子系统分析 |
4.1.1.3 经济子系统分析 |
4.1.1.4 生态环境子系统分析 |
4.1.2 评价指标构建原则 |
4.1.3 水资源承载力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
4.1.3.1 水资源子系统指标选取 |
4.1.3.2 社会系子统指标选取 |
4.1.3.3 经济子系统选取 |
4.1.3.4 生态环境子系统选取 |
4.1.4 评价指标体系指标筛选 |
4.1.4.1 主成分分析法基本原理 |
4.1.4.2 KMO与 Bartlett球形检验 |
4.1.4.3 主成分结果分析 |
4.1.5 评价指标体系二次优化 |
4.1.6 评价指标体系可信度分析 |
4.1.7 指标数据标准化及权重确定 |
4.1.7.1 熵权法确定评价指标体系权重 |
4.1.7.2 层次分析法确定评价指标体系权重 |
4.1.7.3 指标综合权重 |
4.1.8 综合评价模型及分级标准 |
4.2 沿黄河流域水资源承载力水平评价 |
4.2.1 沿黄河流域水资源承载力时空变化分析 |
4.2.1.1 沿黄河流域水资源承载力时序演化分析 |
4.2.1.2 沿黄河流域水资源承载力空间演化分析 |
4.2.2 沿黄河流域水资源子系统承载力时空演化分析 |
4.2.2.1 沿黄河流域水资源子系统承载力时序演化分析 |
4.2.2.2 沿黄河流域水资源子系统承载力空间演化分析 |
4.2.3 沿黄河流域社会子系统承载力时空演化分析 |
4.2.3.1 沿黄河流域社会子系统承载力时序演化分析 |
4.2.3.2 沿黄河流域社会子系统承载力空间演化分析 |
4.2.4 沿黄河流域经济子系统承载力时空演化分析 |
4.2.4.1 沿黄河流域经济子系统承载力时序演化分析 |
4.2.4.2 沿黄河流域经济子系统承载力空间演化分析 |
4.2.5 沿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子系统承载力时空演化分析 |
4.2.5.1 沿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子系统承载力时序演化分析 |
4.2.5.2 沿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子系统承载力空间演化分析 |
4.3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沿黄河九省区水资源承载力耦合协调性分析 |
5.1 模型构建 |
5.1.1 耦合度模型 |
5.1.2 耦合协调度模型 |
5.2 沿黄河流域水资源承载力耦合度时空分异特征 |
5.2.1 沿黄河流域水资源承载力耦合度时序变化 |
5.2.2 沿黄河流域水资源承载力耦合度空间演化分析 |
5.3 沿黄河流域水资源承载力耦合协调性时空分异格局 |
5.3.1 沿黄河流域水资源承载力耦合协调性时序变化 |
5.3.2 沿黄河流域水资源承载力耦合协调性空间演化分析 |
5.4 沿黄河流域水资源承载力子系统间耦合度时空分异格局 |
5.4.1 沿黄河流域子系统水资源承载力耦合度时序变化 |
5.4.2 沿黄河流域子系统水资源承载力耦合度空间分异特征 |
5.5 沿黄河流域水资源承载力子系统间耦合协调性时空分异格局 |
5.5.1 沿黄河流域子系统水资源承载力耦合协调度时序变化 |
5.5.2 沿黄河流域子系统水资源承载力耦合协调度空间分异特征 |
5.6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水资源承载力障碍因素及政策建议 |
6.1 模型构建 |
6.2 沿黄河流域水资源承载力障碍度诊断 |
6.2.1 准则层障碍因子分析 |
6.2.2 沿黄河流域上游省份障碍因子分析 |
6.2.3 沿黄河流域中游省份障碍因子分析 |
6.2.4 沿黄河流域下游省份障碍因子分析 |
6.3 提升沿黄河九省区水资源承载力的对策建议 |
6.3.1 青海省水资源承载力提升对策建议 |
6.3.2 四川省水资源承载力提升对策建议 |
6.3.3 甘肃省水资源承载力提升对策建议 |
6.3.4 宁夏水资源承载力提升对策建议 |
6.3.5 内蒙古水资源承载力提升对策建议 |
6.3.6 陕西省水资源承载力提升对策建议 |
6.3.7 山西省水资源承载力提升对策建议 |
6.3.8 河南省水资源承载力提升对策建议 |
6.3.9 山东省水资源承载力提升对策建议 |
6.4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7.1 主要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4)长江经济带生态安全测度及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思路及框架 |
2.相关理论基础及文献综述 |
2.1 生态安全概述 |
2.1.1 生态安全的概念 |
2.1.2 生态安全特点 |
2.2 生态安全研究相关理论基础 |
2.2.1 系统理论 |
2.2.2 生态系统理论 |
2.2.3 共生理论 |
2.2.4 可持续发展理论 |
2.2.5 非均衡发展理论 |
2.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2.3.1 国外研究综述 |
2.3.2 国内研究综述 |
3.长江经济带基本概况及生态安全现状分析 |
3.1 经济带的形成及特征 |
3.1.1 经济带的形成 |
3.1.2 经济带的特征 |
3.2 长江经济带区域概况 |
3.2.1 长江经济带区位地理概况 |
3.2.2 长江经济带自然环境及经济社会概况 |
3.3 长江经济带生态安全现状分析 |
3.3.1 长江经济带生态现状 |
3.3.2 长江经济带生态安全现状 |
3.4 本章小结 |
4.长江经济带生态安全测度模型构建 |
4.1 测度方法选择与测度思路 |
4.1.1 常用测度方法 |
4.1.2 测度方法确定及思路 |
4.2 Lotka-Volterra共生模型构建 |
4.2.1 社会经济——自然生态作用机理分析 |
4.2.2 Lotka-Volterra共生模型原理 |
4.2.3 竞争系数测算 |
4.3 DPSIR模型构建 |
4.3.1 指标构建原则 |
4.3.2 指标初选 |
4.3.3 指标筛选 |
4.3.4 指标赋权 |
4.4 特征指数计算、二维共生演化模型构建及生态安全等级划分 |
4.4.1 特征指数计算 |
4.4.2 二维共生演化模型构建及生态安全等级划分 |
4.5 生态安全绿值指数“二步测度”模型 |
4.6 本章小结 |
5.长江经济带生态安全测度模型应用及分析 |
5.1 长江经济带生态安全综合指数测度及生态安全状况 |
5.1.1 长江经济带生态安全综合基本指数测度 |
5.1.2 长江经济带综合特征指数测度及生态安全状况分析 |
5.2 各省市生态安全指数测度及演变格局分析 |
5.2.1 各省市生态安全基本指数测度 |
5.2.2 各省市特征指数测度及生态安全演变格局 |
5.3 生态安全绿值指数“二步测度”结果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6.长江经济带生态安全保护研究 |
6.1 长江经济带生态安全保护调控模型构建 |
6.1.1 自然环境层面保护调控模型 |
6.1.2 经济环境层面保护调控模型 |
6.1.3 社会环境层面保护调控模型 |
6.1.4 政策环境层面保护调控模型 |
6.2 长江经济带生态安全保护调控实施建议 |
6.2.1 生态保护调控实施建议 |
6.2.2 生态资源调控实施建议 |
6.2.3 经济环境调控实施建议 |
6.2.4 社会环境调控实施建议 |
6.2.5 政策环境调控实施建议 |
6.3 本章小结 |
7.研究结论、不足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不足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校期间发表论文及参与课题 |
(5)域外流域立法的经验与启示——基于《长江保护法》的立法考量(论文提纲范文)
一、《长江保护法》的立法缘起 |
二、域外流域立法的经验 |
(一)美国:形式多样,殊途同归 |
1. 田纳西河流域:统一立法。 |
2. 密西西比河流域:分散立法。 |
(二)澳大利亚墨累-达令河流域立法:从理念更新到全民参与 |
1. 综合生态系统的流域法理念与可持续发展目标。 |
2. 明确水权交易政策。 |
3. 土地关爱与公众参与。 |
(三)日本流域立法:法律体系完善 |
1. 日本《环境基本法》:公平负担与环境负荷小。 |
2. 日本《河川法》:分级管理与受益者负担。 |
3. 日本《水资源开发促进法》:指定开发与制定规划。 |
(四)法国罗纳河流域立法:分工明确与综合生态系统管理 |
1. 明确水资源管理机构及分工。 |
2. 实行综合生态系统管理。 |
三、域外流域立法对《长江保护法》的立法启示 |
(一)树立长江流域综合生态系统理念 |
(二)建立长江大保护的市场机制 |
(三)扩大长江大保护的公众参与程度 |
(6)跨行政区流域污染联防联控法律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现状述评 |
1.3.2 国内研究现状述评 |
1.4 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创新之处 |
第2章 跨行政区流域污染联防联控法律机制概述 |
2.1 跨行政区流域污染联防联控法律机制的概念 |
2.1.1 联防联控的概念 |
2.1.2 跨行政区流域污染联防联控的概念 |
2.1.3 跨行政区流域污染联防联控法律机制的概念 |
2.2 跨行政区流域污染联防联控法律机制的理论基础 |
2.2.1 整体性治理理论 |
2.2.2 府际合作理论 |
2.2.3 流域水资源管理理论 |
第3章 我国跨行政区流域污染联防联控法律机制的现状考察与困境分析 |
3.1 我国跨行政区流域污染联防联控的法治保障现状 |
3.1.1 跨行政区流域污染联防联控政策及立法约束 |
3.1.2 跨行政区流域污染联防联控的行政执法保障 |
3.1.3 跨行政区流域污染联防联控的司法监督保障 |
3.2 我国重点流域跨行政区水污染联防联控法律机制的现状考察 |
3.2.1 长江流域跨行政区水污染联防联控法律机制 |
3.2.2 黄河流域跨行政区水污染联防联控法律机制 |
3.2.3 珠江流域跨行政区水污染联防联控法律机制 |
3.2.4 松花江流域跨行政区水污染联防联控法律机制 |
3.3 我国跨行政区流域污染联防联控法律机制的困境检视 |
3.3.1 跨行政区流域污染联防联控立法不完善 |
3.3.2 跨行政区流域污染联防联控行政协同机制不健全 |
3.3.3 跨行政区流域污染联防联控公众参与不充分 |
第4章 跨行政区流域污染联防联控法律机制的域外经验 |
4.1 国外跨行政区流域污染联合治理法律机制考察 |
4.1.1 密西西比河流域跨行政区水污染联合治理法律机制 |
4.1.2 莱茵河流域跨行政区水污染联合治理法律机制 |
4.2 国外跨行政区流域污染联合治理法律机制对于我国的启示 |
4.2.1 立法保障联合治理 |
4.2.2 强化流域协同管理 |
4.2.3 公众参与联合治理 |
第5章 完善我国跨行政区流域污染联防联控法律机制的构想 |
5.1 健全跨行政区流域污染联防联控的法律约束机制 |
5.1.1 完善法律体系与制度安排 |
5.1.2 促进地方立法协同 |
5.1.3 完善流域生态补偿立法 |
5.2 完善跨行政区流域污染联防联控行政协同机制 |
5.2.1 完善环境联合监测 |
5.2.2 加强突发事件应急性联防联控 |
5.2.3 促进常态化联合执法 |
5.2.4 强化行政协议缔结刚性约束 |
5.3 健全公众参与制度保障 |
5.3.1 完善公众全过程参与的制度安排 |
5.3.2 完善公众参与反馈机制 |
5.3.3 拓宽公众参与渠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7)航道承载力理论及评价模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来源与研究背景 |
1.1.1 选题来源 |
1.1.2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 主要研究内容 |
1.3.1 航道承载力理论体系构建 |
1.3.2 航道承载力评价模型设计 |
1.4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第2章 国内外研究综述 |
2.1 航道承载力的概念与内涵相关研究 |
2.2 航道承载力影响因素相关研究 |
2.2.1 资源承载力影响因素 |
2.2.2 船舶尺度影响因素 |
2.2.3 航道尺度影响因素 |
2.2.4 航道通过能力影响因素 |
2.3 航道承载力评价指标相关研究 |
2.3.1 资源承载力评价指标 |
2.3.2 船舶尺度评价指标 |
2.3.3 航道尺度评价指标 |
2.3.4 航道通过能力评价指标 |
2.4 航道承载力评价模型相关研究 |
2.4.1 资源承载力评价模型 |
2.4.2 协同模型 |
2.5 文献研究评述 |
2.5.1 研究现状评述 |
2.5.2 航道承载力亟待研究的内容 |
2.6 本章小结 |
第3章 航道承载力内涵及特征 |
3.1 航道承载力概念 |
3.1.1 相关理论基础 |
3.1.2 相关概念解析 |
3.1.3 航道承载力定义 |
3.2 航道承载力内涵 |
3.2.1 多因素影响 |
3.2.2 多目标协同 |
3.2.3 最大航道尺度 |
3.2.4 航道承载力与航道通过能力辨析 |
3.2.5 航道与河流多功能利用、生态用水间的关系解析 |
3.3 航道承载力特征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航道承载力影响因素体系构建 |
4.1 航道承载力影响因素体系层次划分 |
4.2 航道供给层影响因素分析 |
4.2.1 供给层影响因素层次划分 |
4.2.2 供给层主要影响因素 |
4.3 航道需求层影响因素分析 |
4.3.1 需求层因素层次划分 |
4.3.2 需求层主要影响因素 |
4.4 航道开发能力层影响因素分析 |
4.4.1 开发层影响因素层次划分 |
4.4.2 开发层主要影响因素确定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多目标协同下航道承载力影响因素互适机理 |
5.1 航道承载力影响因素互适性理论基础 |
5.1.1 基于协同理论的互适发展 |
5.1.2 基于博弈理论的互适发展 |
5.1.3 基于耗散结构理论的互适发展 |
5.1.4 基于突变理论的互适发展 |
5.2 多目标协同下航道承载力影响因素的互适性内涵 |
5.3 多目标协同下航道承载力影响因素互适机理 |
5.3.1 航道承载力影响因素多目标互适发展规律 |
5.3.2 航道承载力影响因素互适发展过程 |
5.3.3 航道承载力影响因素协同互适机制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航道承载力评价模型构建 |
6.1 评价指标体系构建原则和方法 |
6.1.1 评价指标选取原则 |
6.1.2 评价指标体系构建方法 |
6.2 评价指标体系及解析 |
6.2.1 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
6.2.2 评价指标解析 |
6.3 评价模型及定权方法的选用 |
6.3.1 定权方法选取 |
6.3.2 评价模型构建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多目标协同下最大航道尺度计算模型 |
7.1 多目标协同下最大航道尺度计算模型理论结构 |
7.1.1 航道承载力中“最大航道尺度”的确定 |
7.1.2 航道承载力可提升潜力的机制 |
7.2 子模块计算过程设计 |
7.2.1 自然禀赋条件下的最大航道尺度子模块计算方法 |
7.2.2 经济与航运目标下最大航道尺度子模块计算方法 |
7.2.3 河流多功能利用目标下最大航道尺度子模块计算方法 |
7.2.4 生态目标下最大航道尺度子模块计算方法 |
7.3 多目标协同调控模块 |
7.3.1 最大航道尺度协同调控方法 |
7.3.2 多目标协同调控计算模块构建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应用算例—AE河段航道承载力评价 |
8.1 AE河段航道现状分析 |
8.2 评价指标计算 |
8.3 评价指标权重确定 |
8.4 评价结果分析 |
8.4.1 AE河段航道承载力互适协同度计算结果 |
8.4.2 AE航道承载力评价结果 |
8.4.3 AE航道承载力水平分析 |
8.5 多目标协同下AE航段航道承载力计算结果 |
8.5.1 子目标模块计算 |
8.5.2 多目标协同调控模块计算结果 |
8.6 对策及建议 |
8.7 本章小结 |
第9章 结论与展望 |
9.1 全文总结 |
9.2 主要创新点 |
9.3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及参加的科研情况 |
一、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 |
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参加的科研项目 |
附录 B |
B1 本文中涉及的DEMATEL方法中的计算表 |
(8)少数民族地区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法律制度研究 ——以清江流域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及述评 |
三、研究思路、方法及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概述 |
第一节 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厘定 |
一、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内涵 |
二、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性质 |
第二节 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展开 |
一、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类型 |
二、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特征 |
第三节 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理论基础 |
一、环境正义理论 |
二、外部性理论 |
三、整体性理论 |
四、法治理论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清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清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实施现状 |
一、清江流域生态环境概况 |
二、清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实施现状 |
第二节 清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存在的问题 |
一、补偿主体不明 |
二、补偿方式单一 |
三、补偿标准模糊 |
四、补偿力度不够 |
第三节 清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资源保护与开发的冲突 |
二、政府事权配置欠妥 |
三、法律制度的欠缺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法律制度及启示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法律制度 |
一、美国密西西比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法律制度 |
二、澳大利亚墨累-达令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法律制度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法律制度 |
一、德国莱茵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法律制度 |
二、俄罗斯伏尔加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法律制度 |
第三节 国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启示 |
一、主体责任明确 |
二、法律体系完善 |
三、补偿标准统一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少数民族地区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法律制度构建 |
第一节 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立法的价值取向 |
一、绿色发展 |
二、社会本位 |
第二节 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立法模式选择 |
一、商议性立法模式 |
二、综合性立法模式 |
第三节 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运行机制 |
一、协同治理机制 |
二、综合决策机制 |
三、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
四、公众参与机制 |
五、监督管理机制 |
第四节 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具体规定 |
一、明确补偿主体和受偿主体 |
二、确定补偿方式 |
三、建立补偿标准 |
四、认定补偿范围 |
五、明确法律责任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参加学术会议及获奖 |
致谢 |
(9)基于区际治理的水资源环境审计研究 ——以长江经济带审计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2 文献综述与相关理论 |
2.1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2.1.1 国外研究文献 |
2.1.2 国内研究文献 |
2.1.3 国内外研究文献评述 |
2.2 区际治理的基础理论 |
2.2.1 区际治理的内涵 |
2.2.2 水资源区际治理的必要性 |
2.2.3 区际治理与环境审计的关系 |
2.3 水资源环境审计的基础理论 |
2.3.1 水资源的内涵 |
2.3.2 水资源环境审计实践发展 |
2.3.3 水资源环境审计的特点 |
2.3.4 水资源环境审计的内容 |
2.3.5 水资源环境审计的作用 |
2.4 基于区际治理的水资源环境审计的理论基础 |
2.4.1 受托环境责任理论 |
2.4.2 协同治理理论 |
2.4.3 生态补偿理论 |
3 基于区际治理的水资源环境审计的理论分析 |
3.1 开展基于区际治理的水资源环境审计的可行性 |
3.1.1 已有审计项目经验的积累 |
3.1.2 审计管理体系的协同 |
3.1.3 国家治理在生态补偿制度的深入探索 |
3.1.4 资源环境管理数据信息化发展 |
3.2 基于区际治理的水资源环境审计的目标 |
3.2.1 通过审计推动生态补偿政策落实 |
3.2.2 通过审计提高水污染治理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率 |
3.2.3 通过审计促进领导干部经济环境责任履行 |
3.2.4 对地方环境规划合理性提出建议 |
3.3 基于区际治理的水资源环境审计的路径 |
3.3.1 基于区际生态文明建设开展审计立项 |
3.3.2 基于区际治理确定审计范围 |
3.3.3 基于遥感技术创新审计技术方法 |
3.3.4 基于审计信息采集与数据挖掘获取审计证据 |
3.3.5 基于信息公开透明保证审计成果实现 |
3.4 基于区际治理的水资源环境审计的的运行保障 |
3.4.1 完善跨区域审计项目的质量管理制度 |
3.4.2 统一的区际间审计组织管理 |
3.4.3 大数据审计人才的培养 |
4 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审计案例分析 |
4.1 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审计基本情况 |
4.1.1 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审计背景介绍 |
4.1.2 审计项目实施情况 |
4.1.3 审计项目结果 |
4.2 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问题分析 |
4.2.1 审计范围未涉及区际之间环境外部影响 |
4.2.2 审计内容对区域治理协同性关注不足 |
4.2.3 审计组织模式缺乏整合 |
4.2.4 审计技术方法对数据挖掘力度不足 |
4.2.5 审计评价指标未能突显区际环境审计的价值 |
4.2.6 后续审计执行力度不足 |
4.3 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审计存在问题的原因 |
4.3.1 流域水资源权属不清 |
4.3.2 区际管理中政府权力的交叉性 |
4.3.3 水资源配置上区际利益不协调 |
4.3.4 水环境污染问题的整体性和长期性 |
4.3.5 水污染问题发现的滞后性 |
5 完善基于区际治理的长江经济带审计的优化建议 |
5.1 基于区际治理提升水资源环境审计理念 |
5.1.1 关注长江流域整体发展政策协同机制 |
5.1.2 关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机制 |
5.1.3 关注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利益协调机制 |
5.2 确定基于区际治理的水资源环境审计工作重点 |
5.2.1 审计项目整合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和环境责任 |
5.2.2 关注水资源环境的利用与保护 |
5.2.3 推动国家水资源环境保护政策的落实 |
5.3 探索基于区际治理的审计技术方法 |
5.3.1 探索实施在线跟踪审计 |
5.3.2 利用卫星遥感技术检测证据 |
5.3.3 建立长江流域大数据分析平台 |
5.4 加强基于区际治理的审计组织管理 |
5.4.1 横向跨界协调长江流域内审计组织模式 |
5.4.2 构建区际间审计合作的激励机制 |
5.5 提升基于区际治理的审计结果应用 |
5.5.1 信息披露透明度 |
5.5.2 建立主要河流审计信息共享平台 |
6 基于区际治理的水资源环境审计的保障措施 |
6.1 完善审计质量管理制度 |
6.1.1 保证审计证据具有充分性和适当性 |
6.1.2 多渠道利用审计成果 |
6.1.3 建立审计责任追究制度 |
6.2 提升审计人员的综合胜任能力 |
6.2.1 探索注重数据挖掘的审计方法 |
6.2.2 组织审计人员开展大数据培训 |
6.2.3 针对资源环境宏观政策开展培训 |
6.2.4 加大对审计人员的考核力度 |
6.3 优化水资源环境审计评价信息基础环境 |
6.3.1 推动建立健全水资源生态补偿法律体系 |
6.3.2 建议完善水资源生态环境监测体系 |
6.3.3 推动水资源资产负债表的编制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10)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法律制度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国内外研究述评 |
三、研究内容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的创新之处与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概念与认知: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概念分析与多维认知 |
第一节 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概念分析 |
一、作为特殊空间限定的“长江经济带” |
二、“生态保护补偿”的概念分野及其规范意涵 |
三、作为法律概念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 |
第二节 多维视角下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理论基础 |
一、生态学维度:从“生态平衡”到“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理论” |
二、经济学维度:从“公地悲剧”到“生态资本理论” |
三、管理学维度:从“单一主体”转向“多元共治”的府际关系理论 |
四、法学维度:从生态法益到环境正义的法理依据 |
第二章 现状与成因: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进展现状和成因分析 |
第一节 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进展现状 |
一、长江经济带省内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实践进展 |
二、长江经济带省际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实践进展 |
三、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实践的经验与困局 |
第二节 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制度进展 |
一、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立法进展 |
二、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政策性规定 |
三、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补偿法律、政策规定的经验与不足 |
第三节 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现状的成因分析 |
一、央地事权不清晰 |
二、省际合作与竞争的博弈格局不成熟 |
三、立法模式的治理效能不足 |
第三章 困境与难题: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法治向度的多层次研判 |
第一节 立法层面: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法律的体系性缺陷 |
一、宪法中关于生态保护补偿和区域合作的基本精神未能体系化 |
二、有关流域补偿的法律规范缺乏可操作性 |
三、未形成专门性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法律规范结构 |
四、地方性或配套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法规位阶低 |
第二节 运行层面: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制度性缺失 |
一、生态保护补偿主体界定不清晰 |
二、生态保护补偿标准不完善 |
三、生态保护补偿模式单一 |
四、生态保护补偿分割管理矛盾突出 |
五、生态保护补偿公众参与不到位 |
第三节 纠纷解决层面: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保障性难题 |
一、生态保护补偿纠纷解决途径的不畅通 |
二、生态保护补偿法律责任不明确 |
第四章 经验与借鉴:国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法律若干样本的评介性分析 |
第一节 国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制度样本 |
一、莱茵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 |
二、易北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 |
三、美国田纳西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 |
四、法国水质付费生态保护补偿 |
第二节 国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样本的制度启示 |
一、建立健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法律制度体系 |
二、按流域设置跨部门综合管理机构 |
三、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公众参与制度 |
四、确立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区域合作制度 |
五、采取政府补偿为主、市场为辅的多元补偿制度 |
第五章 纾解与完善: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法律制度的全方位变革 |
第一节 确立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基本原则 |
一、保护优先与受益补偿相结合原则 |
二、政府主导和市场推动相结合原则 |
三、国家整体治理与区域合作相结合原则 |
四、公众决策参与和实施参与相结合原则 |
第二节 完善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立法体系 |
一、强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在宪法和环境基本法中的地位 |
二、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相关法律的修改 |
三、推进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专门性立法 |
四、推进区域立法为流域内省际合作设置稳定框架 |
第三节 健全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制度体系 |
一、确定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主体制度 |
二、确立科学合理的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标准制度 |
三、设置完善的生态保护补偿方式制度 |
四、建立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组织协同制度 |
五、健全公众参与制度 |
第四节 建立健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纠纷的解决制度 |
一、畅通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纠纷解决途径 |
二、厘清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责任的性质 |
三、明确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责任体系 |
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四、保护长江水资源 保障流域可持续发展(论文参考文献)
- [1]基于公众参与和逐级协商的跨区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研究 ——以渭河流域为例[D]. 倪琪.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21(01)
- [2]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立法问题研究——以长江大保护为背景[J]. 熊敏瑞,李昭阳. 生态经济, 2020(10)
- [3]沿黄河九省区水资源承载力评价与障碍因素研究[D]. 唐家凯. 兰州大学, 2021(09)
- [4]长江经济带生态安全测度及保护研究[D]. 罗恒. 西安理工大学, 2020(01)
- [5]域外流域立法的经验与启示——基于《长江保护法》的立法考量[J]. 曹海晶,杨永海.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 2020(03)
- [6]跨行政区流域污染联防联控法律机制研究[D]. 王依娜. 兰州理工大学, 2020(01)
- [7]航道承载力理论及评价模型研究[D]. 赵艺为. 武汉理工大学, 2020(01)
- [8]少数民族地区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法律制度研究 ——以清江流域为例[D]. 刘臻. 湖北民族大学, 2020(12)
- [9]基于区际治理的水资源环境审计研究 ——以长江经济带审计为例[D]. 陈思秀. 哈尔滨商业大学, 2020(10)
- [10]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法律制度研究[D]. 李德学. 中央财经大学,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