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光大国际收购香港熊谷组案例评析(论文文献综述)
柳叶,黄盛秦[1](2019)在《改革开放四十年与上市公司收购与反收购监管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上市公司收购、反收购活动的发展与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收购、反收购活动监管政策的更迭是一段并行发展的历史轨迹。尤其以20世纪90年代"宝延风波"为契机,监管部门开始深化对上市公司收购事项的规制,学界也密切关注上市公司收购与反收购活动的监管立场与利益平衡问题,最终形成了以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为核心的现行上市公司收购监管体系。上市公司收购与反收购立法虽日趋完善,但与域外成熟资本市场监管规则相比,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监管制度无论是在定义、法律条文、监管措施还是制度设计上都存有一定差距,上市公司收购立法位阶低、监管内容存有空白、敌意收购规范不明等问题还亟待解决。基于此,通过梳理和审视上市公司收购与反收购监管制度,将有助于推动立法者、监管者与学者们的进一步研究。
石立春[2](2019)在《当代中国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研究》文中指出强化当代中国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的专门研究,既是关注现实社会状况、汲取历史经验教训的客观要求,又是立足当前民粹主义基础理论研究薄弱、深思重大理论问题的题中之义。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研究工作的系统开展,从学术意义上来说,有助于提升人们对网络民粹主义认知的系统性与全面性,进一步丰富发展民粹主义基础理论研究,乃至于社会思潮的理论研究;从实践层面上来说,有助于网络民粹主义疏导工作实效性的提升,助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从而为全球治理能力提升提供经验借鉴。当前,网络民粹主义思潮呈现出激流勇进的演绎态势,这与国内外大环境密切相关:民众政治参与觉醒中责任问题备受关注、社会转型期利益表达频现底层抗争、网络时代政治传播滋生社会焦虑,以及全球政治右倾发展加剧民主危机等。当代中国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的爆发,以酿发舆情危机为主要表现形式,大致可以将1994—2009年视为以贴吧、博客等为主要载体的舆情爆发阶段,将2009—2012年视为以微博为主要载体的民众狂欢阶段,将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以来视为新时代公民政治心态民粹化阶段;可以划分为贫富对抗(如“杭州飙车案”,2009)、官民对立(如“我爸是李刚案”,2010)、反智主义(如“复旦大学黄山门”,2010)、底层叙事(如“夏俊峰案”,2011)、裹挟爱国主义(如“反日保钓游行”,2012)以及环境保护(如“什邡钼铜事件”,2012)六种类型的网络民粹事件。不同阶段的网络民粹事件呈现出不同的演绎态势,不同类型的网络民粹事件具有着不同的演绎特征。从诱发要素上来说,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诸多领域复杂矛盾的持续浇灌,是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生发的前提与基础;部分民众在社会进步中迷失信仰、在物质丰裕中失去幸福、在追求理性中集聚戾气、在感恩时代中滋生怨恨,成为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生成、演绎的重要因素。从时代表征上来说,在诱发因素维度,坚守利益争夺为核心的问题导向、重点关注以公平为基本价值取向的社会中下层问题,是民粹主义在当代中国深度演绎的首要特征;在叙事方式维度,强调舆论审判为代表的抗争叙事、实现道德情感主义式的群体认同与大众狂欢,是民粹主义在当代中国不断演绎的重要表现;在社会影响维度,衍生情绪发泄相伴随的网络暴力、诱发阶层鸿沟与社会撕裂,成为民粹主义在当代中国持续演绎的又一特征。网络民粹主义思潮在关注弱势群体、强化网络监督以及提升公民政治素养等方面,具有一定的正面价值。但是,相对于其正面价值,网络民粹主义思潮激流勇进所带来的重大社会危害,更应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网络民粹主义思潮以底层、哄客、对抗叙事为演绎手法,将矛头直指官员、富人、警察以及专家学者,与民主法治精神背道而驰,必然构成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与践行工作的严重干扰,消解社会精英权威,诱发政府公信力失范危机;网络民粹主义思潮对掌握社会资源精英群体的仇视,形塑出对官员、富人、警察、专家等群体的“仇+”心理,对普通人生活的浪漫化描述以及普罗大众崇拜,与民族主义相合流的极端演绎态势,势必进一步助长社会上的暴戾之气,极易诱使民众在形塑极化心理中走向零和博弈,背离社会理性平和的发展方向;网络民粹主义思潮对二元对立话语方式的推崇,将进一步深化社会阶层间的信任危机,激化民众间的阶层对立情绪,势必进一步拉大社会阶层间的隔阂,诱发社会分裂;网络民粹主义思潮对“均贫富”观念的推崇,误导民众将共同富裕与平均富裕、同步富裕,共享发展与平均发展、齐步发展相等同,主张通过对内“清算原罪”、对外“清理外资”来实现共享发展,实则是对实现共享发展方式的错误选择,鼓动非理性、非法治式的共享发展,破坏社会秩序、损害法律权威,必将动摇当代中国共享发展之基、危及共享发展之路。鉴于网络民粹主义思潮是民粹主义全球性泛滥与区域本土化进程在当代中国的具体表现,疏导网络民粹主义思潮尚需借鉴参考国外应对民粹主义的经验教训。在苏俄,列宁采取“以激进对激进”,实现社会民主党的社会革命党化,保持一种革命姿态走在民粹主义前列,迅速获取广大民众的支持,最终在十月革命中掌握了政权。但是,苏俄应对民粹主义的教训又是惨痛的,社会民主党依靠比社会革命党更激进的革命策略,赢得革命胜利,但胜利之后,未能及时清算激进革命策略带来的负面影响,反而继续推行更加激进的方针、策略,导致苏俄在“激进→更激进”的道路上积重难返,最终深受斯大林模式消极因素所害而沉疴难愈,这实质上是前苏式马克思主义对民粹主义斗争的失败。在拉美地区,以庇隆主义为代表的民粹派领袖,以民粹主义对抗民粹主义,采取迎合底层民众、短期效益良好的民粹式政治经济策略,往往能迅速赢得广大城市劳工的支持,但是,这种“寅吃卯粮”、“涸泽而渔”的政治经济政策,使得国家逐渐陷入政治、经济恶性循环之中,深陷“中等收入陷阱”而难以自拔。在中东欧地区,匈牙利等国家在社会剧烈变迁进程中,承继本国政治文化传统,契合经济社会实际状况,形成了劣质但能抵御危机的民主体制,成功规避了类似于拉美民粹型威权独裁统治的生成,这也可视为应对民粹主义的成功经验,虽然东欧剧变的历史教训并不值得我们学习、借鉴,但其应对民粹危机的方式,仍值得我们多加参照。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步入新时代的历史定位,疏导网络民粹主义思潮,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践行人民主体思想,提高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防御性与竞争力、权威性与吸引力,立足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持续提升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引导民众形塑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价值认同,从而在消解网络民粹主义利益诉求中彰显社会公正。当前,人们需要立足于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的发展阶段,坚持历史性与时代性相统一,正视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生成的必然性与存续的长期性,基于世界民粹史纵向审视、基于全球视野横向对比,认识到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的疏导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需要坚持理论研判与技术甄别相结合,强化对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的科学研究,实现对网络舆情中民粹元素的精准识别、对网络民粹主义思潮演绎态势的跟踪分析,从而为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疏导工作提供有力支撑。当代中国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的疏导,需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强化公民教育,培育负责而又积极的新时代公民,强化公民社会心态引导工作,助推公民理性参与政治意识与能力的提升,实现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的理性化;聚焦社会问题,坚持以民生政治为基本导向的发展战略,着力解决易于诱发网络民粹事件的社会问题,尤其是重点清理易于引发公权力质疑的相关问题,畅通新时代民众利益表达渠道,充实人民获得感、保障人民幸福感、增强人民安全感,进一步压缩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的生成空间;明晰共享发展的科学内涵,抵制网络民粹主义思潮对共享发展理念的干扰,从而在坚持共享发展、彰显社会公正中稳步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推进新时代网络治理的法治化、规范化,提升治理实效性,消解网络空间的暴戾之气、形塑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为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的疏导营设良好环境。
陶毅[3](2009)在《高速公路特许经营问题研究》文中提出高速公路的特许经营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投资额巨大,综合涉及到工程、经济、法律、管理等许多方面。通过比较国内外的研究成果,笔者发现国外的大部分文献是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分析特许经营的优点及缺陷,并针对公路特许经营的制度设计问题进行,包括如何设计最佳特许年限,如何减少事前、事后的机会主义行为等等。相比较而言,我国公路特许经营发展的较晚,并正处在摸索阶段,相关研究不是很多,已有的研究有不少是对国外高速公路特许经营管理模式成功经验的介绍,也有一部分对国内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案例的研究,如深圳梧桐山隧道的相关分析等,从法律方面研究比较全面的是史际春与邓峰,他们从法律的角度较全面的分析了目前我国公路特许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但总的来说,国内的研究成果比较分散,而且对这一制度的特点没有进行比较深入的研究。本文分为六个部分,第一章介绍了高速公路特许经营的研究背景及意义,并对目前国内外的相关研究作了介绍与比较,从而引出了本文的写作思路与构想。在第二章中,通过研究高速公路的经济属性,笔者指出在这一自然垄断领域引入特许经营制度是可行的。高速公路无论是采取公共提供方式还是市场提供方式,都有利有弊,都不是最有效率的提供方式。研究结果表明混合提供既可以利用市场机制进行筹资与运营,又可以不放弃政府的管理监督与正确引导,兼顾了公共提供与市场提供的优点,并最大限度避免了各自的缺陷。对当前最为普遍采用的一种混合提供方式——特许经营从理论到应用作了一个简述与评价。最后对特许经营模式在我国高速公路领域的应用作了可行性分析,从其必要性与可实施性方面进行探讨,得出特许经营模式在我国高速公路领域可行的结论。第三章介绍了我国高速公路特许经营的概况。首先,总结了我国高速公路20多年来的的发展历程及其改革的动因。接着分析了我国各地区高速路特许经营的主要模式及其特点,对我国现有的国有控股BOT集资形式和内资外资BOT形式及经营权转让的TOT形式进行了比较。为了了解我国高速公路特许经营存在的缺陷与不足,本章还介绍了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情况,并选择欧盟中最早实施高速公路收费制度的意大利和发展状态很好、改革颇具有代表性的法国为例,回顾了国外高速公路特许经营的产生及演变过程。经过与中外高速公路特许经营的比较分析,提出了当前我国高速公路特许经营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第四章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利用博弈论和合约不完全性理论,针对我国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招投标以及招投标之后合约签订存在的问题进行理论和实证分析,找出这些方面的客观规律和制度缺陷。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改善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制度完备性的有关建议。主要包括:(1)消除各种体制机制障碍,克服各种机会主义,鼓励更多的合格者参与高速公路特许权投标竞争,使特许经营权招投标过程实现充分竞争。这是解决本章所关注问题的前提与基础。(2)在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价值评估过程中,建议选择收益现值法计算特许经营权拍卖的标底。最低成交价也不应低于利用收益现值法计算的价值。(3)从本质上讲,高速公路特许经营合约是不完备的。但是,就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来说,仍然存在减少合约不完备性和不确定性的空间,建议尽可能做好合约签订的前期准备工作,把合约不完备性和不确定性减少到最小程度。与此同时,在法制体系、合约内容上要为事后再协商确定指导原则。第五章以委托-代理理论为工具,研究了高速公路特许经营企业的监管问题。首先,本章分析了当特许经营企业存在道德风险、交通主管部门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时候,双方的策略相关性。通过分析,得出了交通主管部门的最优规制的均衡条件;特别强调:要提高特许经营企业的供给效率,交通主管部门应通过行政、法律等强制性政治资源提供一种激励性规制,实现放松规制和规制重建并举。接下来,本章在交通主管部门存在道德风险的条件下,分析了交通主管部门和特许经营企业之间的策略相关性。认为,在政府不诚信的情况下,由于沉没成本的存在,特许经营企业可能不会退出,但已经无法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而要解决这种非均衡,最可取的措施则是增加政府不诚信的负效用。最后,在委托代理理论的基础上,建立了一个消费者、交通主管部门和特许经营企业的三方博弈模型,尝试分析交通主管部门和特许经营企业双方都存在道德风险时,双方合谋的条件。结果显示,当交通主管部门的政绩与货币收入的边际替代率大于等于1时,交通主管部门没有积极性同特许经营企业合谋,而会选择全力监督特许经营企业,并认真对待特许经营合约,令特许经营企业没有违规可能。预防和遏制交通主管部门和特许经营企业之间因道德风险产生的合谋,最根本的举措是:完善法制体系、依法行政、加强监督和交通主管部门加强自身建设。第六章是案例分析。在这一章中,我们回顾了湖南省郴州市公路特许经营项目的受许人李××的案例。对于本案例中的公路特许经营最终的失败,本文从政府规制的不均衡,特许经营的风险性以及不完全合同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综合来说,可以将导致李××等企业家们如今的困境的因素归纳如下:第一、由于特许经营模式对政府许可及监管的依赖,使得政府规制的非均衡性对经营项目有非常大的影响。第二、公路特许经营项目自身的特点包含了很多潜在的风险,如果没有有效的对风险进行监控及防范,也是导致项目失败的重要原因。第三、除了政府政策的连贯性以外,相关行业的监管部门职能混乱,也是严重阻碍公路特许经营发展的一个原因。第四、李××案例中体现出的另一个问题是法律法规的缺位,这也是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我国的公路特许经营模式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相关法律法规的发展却严重滞后,无论是受许企业的经营,还是政府的规制都是不完全按照法律法规来进行的。第五、最后一个原因也是与高速公路自身特点最密不可分的一个原因。许多文献在分析中指出,高速公路特许经营的合同是天生的具有不完全性,合同范围模糊,合同期限很长,牵涉到的部门利益、公众利益错综复杂。在合同签订后,企业开始经营,但是在这个漫长的经营过程中,出现合同没有规范到,或者没有穷尽的问题的时候,企业与公众的、政府的再协商都是一个低效率的过程,而且往往都很难得到好的结果。通过本案例中特许经营模式失败原因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以下一些启发及建议:第一、促进特许经营项目政府规制的科学化与均衡化。第二、加强对监管部门的监管。在企业与政府的博弈中,企业处于严重的弱势地位,如果对于规制机构没有任何约束的话,难免对出现政府规制的供给过度现象。因此大力加强舆论的监督与推进政务的公开化对于规范监管部门的行为有积极作用。第三、理顺交通管理体制。为了防止机构重叠,提高管理效率,应将公路交通安全交由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为了避免“一路两制”的局面,政府应采取授权的方式,委托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行使路政执法权,以便于在利益趋同的前提下,实施对路产路权的有效保护。通过政府授权,确认高速公路公司特殊的法人主体资格,明确高速公路公司代行国家对公路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管理责任,以保证其运行管理的权威性和规范性。第四、建立法律保障机制。我国高速公路的法制建设滞后于高速公路的设施建设,有关高速公路管理的法律尚未制定。《公路法》的一些规定对高速公路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应加强高速公路法制建设,完善高速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实现依法管理。第五、完善特许经营项目在合同不完全条件下的再协商机制。最后,政府诚信显得尤为重要。因为一些都是在政府的许可、监督及管理下进行的,如果政府不讲诚信,企业很难与之抗衡,失败也就在所难免。本文的创新点可能包括:一是立足于合约不完全理论,以博弈论为工具,研究了高速公路特许经营的授权问题,包括特许经营权招投标、标底最低价值的计算方法和合约不完全的解决办法;二是以委托代理理论为基础,建立了“消费者—交通主管部门—特许经营企业”三重委托-代理关系框架,以博弈论为工具,研究了交通主管部门完全代表国家利益对特许经营企业的监管问题,防范交通主管部门寻租等机会主义的对策,以及预防交通主管部门与特许经营企业“合谋”侵占消费者和国家利益等,提出了完善我国公路特许经营监管的建议。
李强[4](2009)在《董事注意义务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目前,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立法和学说均承认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忠实义务针对董事为了个人私利而滥用权力,注意义务针对董事不关心公司事务而怠用权力。两类义务存在重大区别且在功能上各有侧重,共同约束董事行为,不可有所偏废。2005年10月,我国董事注意义务首次于《公司法》第148条得到明确规定。但是本次修订却形成或更加突出了我国现行公司立法关于董事注意义务的两个对比。一是《公司法》第149条列举具体类型的忠实义务与第148条原则性规定的注意义务形成鲜明对比。二是《公司法》第148条规定的一般意义上的董事注意义务与已经通过《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98条等获得类型化的上市公司董事注意义务形成鲜明对比。这两个对比引发系列疑问:什么是董事注意义务?它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董事注意义务产生的理论基础是什么?为什么将对董事主观上的道德要求提升为法定义务?为什么《公司法》可以类型化忠实义务,却只是原则性地规定注意义务?董事注意义务能否类型化?其依据是什么?如何类型化?我国公司立法如何规范董事注意义务?可否以及如何引入英美法的商业判断规则和判断标准?本文即是对上述一系列疑问的解答。除导论、结语外,论文分为五章;全文共17.1万余字(不含附件)。“导论”导论首先阐明本文的研究价值在于从义务的角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权力制衡机制,其意义主要表现在立法上有缺失、理论上有误区、实践上有需要。然后,从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和董事注意义务的理论基础、类型化及其判断标准等几个方面描述当前的理论研究情况;并且,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或地区关于董事注意义务的立法例以及我国现行立法进行列举和比较,指出两大法系的区别和我国有关立法的缺陷以及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差距。最后,在我国缺乏董事注意义务实践基础和经验的情况下,本文以英美判例为主展开实证分析,采取基于实践、基于案例分析的类型化方法;并在分析和借鉴的过程中,将英美公司治理结构和判例法的特点纳入考虑。第一章“董事注意义务基本理论”本章为全文的展开奠定理论基础,主要针对立法和学说上的模糊之处和争议焦点,集中论述以下四个基本理论问题。1.与现有学说多借鉴英美法的表述即使用董事注意义务的标准或内容阐释董事注意义务的概念不同,本文认为应当从董事注意义务本身去理解其在公司法语境下的特定含义,即董事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为了实现公司利益的最大化,按照法律的要求关注公司事务并且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对学说上经常使用的近似概念善管注意义务、勤勉义务、谨慎义务和信义义务进行辨析;并详细论证董事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侵权法上的注意义务的区别。’2.面对理论上11种不同学说,本文选择并论证以准委任说理解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根据有关学说和立法例,所谓“准委任说”,其实只是认可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同委任关系具有极大的相似性,而不是委任关系本身;并非当然地比照委任关系解决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而是首先适用公司法的专门规定,无专门规定的才类推适用民法关于委任的规定。这样,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仍然保持了其本质而不必屈从于其他关系。此外,本文还论证或说明如何从权力义务一致理论和经济学上的委托代理理论去理解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3.董事在经营管理公司事务的过程中应当小心谨慎、勤勉尽责本来只是一种主观上的道德要求。但是,随着公司形式的发展和所有与经营的分离,大众型的公司董事逐渐形成一个职业化和专业化的经营者群体;与股东的分散化相比,作为经营者的董事掌握了越来越多的公司经营管理权力。因此,除忠实于公司外,立法对董事提出了关注公司事务并努力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的更高要求,注意义务因而从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定义务。4.虽然要求尽到的注意程度不同,公司中并非仅有董事承担注意义务,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以及特定情形下的发起人、破产管理人也负有注意义务;董事并非只对公司承担注意义务,对特定情形下的股东和债权人、雇员等利益相关者亦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第二章“董事注意义务类型化的意义和方法”第二、三、四章是本文的重点。类型化思维在法学研究中的重要意义已是不言而喻,正契合我国董事注意义务过于抽象而欠缺具体的现状。对董事注意义务予以类型化,可以弥补我国缺乏判断标准之不足:即将董事注意义务归纳为不同类型的具体行为,以这些行为类型作为判断董事履行注意义务状况的行为标准。具体的研究方法是,首先采取“对极思考”的方式根据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将董事注意义务初始类型化为积极作为的注意义务和消极不作为的注意义务。然后,通过梳理董事注意义务的判例法历史发展,选择、发现、翻译并汇编英美判例法上关于董事注意义务的经典案例。由于英美法的判例冗长且复杂,同时包括董事、其他高管的各种行为和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商业判断规则以及股东派生诉讼等,因此,本文在尽量简化案情的基础上重点关注其中董事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将如此得来的英美公司判例与其他国家的案例组成达到一定数量规模的研究样本(100个案例)。最后,以经验类型和规范类型为研究范式,总结、归纳以英美公司判例为主的实践经验,主要从行为内容的角度对100个董事注意义务案例进行分析,分别将上述两类注意义务进一步类型化,前者分为八类,后者分为四类。第三章“董事注意义务的类型化(一)——积极作为的注意义务”根据第二章的实证分析,在积极作为的注意义务之下,形成出席董事会会议、及时了解公司经营和管理状况、合理调查并谨慎地做出商业决策、获得相应技能、提供信息暨不误导、监督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等八个具体类型。遵循分析案例、评介有关立法和阐述理论的逻辑思路,在前述基本理论的指导下,本章对每一个具体类型中的案例展开细致的分析和论证。具体做法是,根据每一个类型中案例的丰俭情况,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排列组合,有的将英国或美国的类似案例以历史为序联系起来分析,厘清其中董事注意义务的发展趋势;有的将案例中董事的不同行为进行分门别类,辩明其中的相似性;还有的通过第二章的实证分析将不同类型的董事注意义务关联起来,阐明其中的交叉联系和相互依存。在这一过程中,特别关注权威判例所确立的法理和规则,重点从原告的诉求、被告的抗辩、法官的判决理由和案件的事实真相中抽象出每一个具体类型或董事行为的共同特征和核心内容,并列举、介绍和评述支撑该类型的有关立法例,阐述或论证该类注意义务自成一类的理论基础。第四章“董事注意义务的类型化(二)——消极不作为的注意义务”根据第二章的实证分析,在消极不作为的注意义务之下,形成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受他人控制和不得浪费公司资产、不得泄露公司秘密等四个具体类型。研究和论证方法与第三章相同。第五章“我国董事注意义务法律制度的完善”目前,我国董事注意义务法律制度存在理论准备不充分和立法规定不完善的问题,特别是缺乏董事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针对这些问题,本章首先尝试在合理消除判例法影响的基础上,将已转变为法律条文的商业判断规则和董事注意义务判断标准引入我国成文法,以增强该制度的可操作性。前者采取限缩英美法上宽泛的商业决策范围从而限制适用商业判断规则时之自由裁量的方法;后者则将以类型化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具体行为标准和抽象的主客观标准相结合。然后,从整体上分三个层次提出完善董事注意义务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包括:(1)《公司法》层面的一般条款、类型化条款、判断标准条款和责任条款;(2)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层面的商业判断规则条款和判断标准补充条款;(3)其他相关法规的具体修改。
李惠,陈英,马利军[5](2004)在《光大国际收购香港熊谷组案例评析》文中认为 这是一起堪称经典的善意收购。虽然到现在香港熊谷组的控股股东已经不再是光大国际,但是1997年9月光大国际收购香港熊谷组的案例却是很值得正在从事和将要从事公司并购的企业相关人员学习的素材。这起成功案例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华尔街着名的“3N并购法则”,那就是“永不遵循常规、永不支付现金、永不告露真相”。 背景 此次并购涉及的公司共有四家,分别是中国光大集团公司(简称光大集团)、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简称光大国际)、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西玉柴)以及熊谷组(香
刘义方[6](1998)在《光大国际收购香港熊谷组案例简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所谓非现金收购是尽可能不用或少用自己的现金而达到收购成功的目标。光大国际用新发的股票换取熊谷组10.92%的股票,再用所持广西玉柴股票换取了光大集团所持熊谷组10.1%的股票,仅用3.91亿现金就完成了涉及金额高达12.62亿港元的收购,是非现金收购的典型。
二、光大国际收购香港熊谷组案例评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光大国际收购香港熊谷组案例评析(论文提纲范文)
(2)当代中国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的缘起与意义 |
1.1.1 选题的缘起 |
1.1.2 选题的意义 |
1.2 选题的研究脉络与文献综述 |
1.2.1 研究脉络 |
1.2.2 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和主要内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与预期创新 |
1.4.1 研究方法 |
1.4.2 预期创新 |
第2章 民粹主义的理论解读 |
2.1 民粹主义的概念测量与类型学划分 |
2.1.1 民粹主义的概念与测量指标 |
2.1.2 民粹主义的类型学划分 |
2.2 民粹主义的滋生土壤 |
2.2.1 发达国家社会治理的危机 |
2.2.2 后发国家(地区)转型发展的产物 |
2.3 民粹主义的理论渊源 |
2.3.1 中国民粹主义的历史迹象 |
2.3.2 西方政治思想的理论浇灌 |
2.4 马克思主义对东方社会发展中民粹主义难题的回答 |
2.4.1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俄国社会发展道路特殊性的考察 |
2.4.2 恩格斯与特卡乔夫的论战 |
2.4.3 普列汉诺夫对民粹主义的批判 |
2.4.4 列宁对自由派民粹主义的批判 |
2.4.5 毛泽东对民粹主义的批判 |
2.4.6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东方社会发展中民粹主义难题的解答 |
第3章 当代中国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生成背景与演绎样态 |
3.1 当代中国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的生成背景 |
3.1.1 政治参与觉醒中民众责任备受关注 |
3.1.2 社会转型期利益表达频现底层抗争 |
3.1.3 网络时代政治传播滋生社会焦虑 |
3.1.4 全球政治右倾发展加剧民主危机 |
3.2 当代中国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的演绎历程 |
3.2.1 基于演绎载体变迁的阶段划分 |
3.2.2 网络民粹事件典型案例评析 |
第4章 当代中国网络民粹主义思潮诱发要素与时代表征 |
4.1 当代中国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的诱发要素 |
4.1.1 社会矛盾的深度浇灌 |
4.1.2 社会焦虑的持续诱发 |
4.2 当代中国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的时代表征 |
4.2.1 利益争夺为核心的问题导向 |
4.2.2 舆论审判为代表的抗争叙事 |
4.2.3 情绪发泄相伴随的网络暴力 |
第5章 当代中国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的社会影响 |
5.1 当代中国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的正面价值 |
5.1.1 关注弱势群体 |
5.1.2 强化网络监督 |
5.1.3 提升公民政治素养 |
5.2 当代中国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的社会危害 |
5.2.1 冲击主流意识形态话语权,解构社会精英权威 |
5.2.2 助长暴戾之气,背离社会理性平和发展方向 |
5.2.3 加剧阶层对立,诱发社会分裂 |
5.2.4 混淆视听,干扰共享发展大局 |
第6章 当代中国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的可鉴经验与疏导原则 |
6.1 国外疏导与消解民粹主义思潮的经验教训 |
6.1.1 苏俄:以革命姿态走在民粹主义前列 |
6.1.2 拉美:以民粹主义对抗民粹主义 |
6.1.3 中东欧:能抵御危机的低质民主体制 |
6.2 当代中国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的疏导原则 |
6.2.1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
6.2.2 坚持历史性与时代性相统一 |
6.2.3 坚持理论研判与技术甄别相结合 |
第7章 当代中国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的疏导策略 |
7.1 推进公民教育,提升民众政治参与能力 |
7.1.1 塑造负责而又积极的公民 |
7.1.2 公民理性平和心态的形塑 |
7.1.3 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的理性化 |
7.2 聚焦社会问题,畅通新时代民众利益表达渠道 |
7.2.1 坚持以民生政治为基本导向的发展战略 |
7.2.2 着力解决以公平为基本价值取向的社会中下层问题 |
7.2.3 畅通新时代民众利益表达渠道 |
7.3 坚持共享发展,彰显社会公平正义 |
7.3.1 明晰共享发展的科学内涵,消解网络民粹主义思潮发展理念的误导 |
7.3.2 健全共享发展的实现机制,抵制网络民粹主义思潮发展方式的干扰 |
7.3.3 夯实共享发展的秩序之基,抵制网络民粹主义思潮非理性倾向的侵蚀 |
7.4 强化网络社会协同治理,形塑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
7.4.1 推进网络治理的法治化 |
7.4.2 实现网络治理的规范化 |
7.4.3 提升网络治理的实效性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科研成果 |
(3)高速公路特许经营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第1章 导言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动态 |
1.2.1 关于高速公路的产业特点 |
1.2.2 关于高速公路的融资方式 |
1.2.3 关于高速公路的政府规制 |
1.2.4 关于高速公路的融资风险 |
1.2.5 其他相关研究 |
1.2.6 对当前研究的评价与展望 |
1.3 主要研究思路与结构安排 |
1.4 本文的创新点 |
第2章 高速公路的经济属性与特许经营制度的引入 |
2.1 高速公路的经济属性及其分析 |
2.1.1 高速公路的经济属性 |
2.1.2 高速公路提供问题分析 |
2.2 特许经营模式理论及应用概述 |
2.2.1 特许经营理论概述 |
2.2.2 国外高速公路特许运营的产生与演变 |
2.2.3 国外高速公路特许运营的借鉴与启示 |
2.2.4 特许经营在国外的典型应用 |
2.3 我国高速公路行业推行特许经营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
2.3.1 高速公路行业推行特许经营的必要性分析 |
2.3.2 高速公路行业推行特许经营的可行性分析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高速公路特许经营的模式特点及问题 |
3.1 我国高速公路特许经营的发展历程 |
3.1.1 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呼唤高速公路建设的市场化 |
3.1.2 高速公路建设的市场化带来投融资渠道的多元化 |
3.1.3 投融资渠道的多元化要求管理方式的公司化 |
3.2 我国不同地区高速公路特许经营的实际应用 |
3.2.1 东部地区的高速公路特许运营情况 |
3.2.2 中部地区的高速公路特许运营情况 |
3.2.3 西部地区的高速公路特许运营情况 |
3.3 我国高速公路特许运营的主要模式及特点 |
3.3.1 国有控股的BOT模式 |
3.3.2 内资、外资BOT模式 |
3.3.3 转让高速公路经营权的TOT模式 |
3.4 我国高速公路特许经营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
3.4.1 相关法律法规范体系不完善 |
3.4.2 公共利益与特许经营企业利益之间的公平和平衡缺乏有效的监督调整机制,特许经营权授权管理简单粗放 |
3.4.3 项目招投标不规范,投资者的风险难以控制 |
3.4.4 投资主体政企不分,政府直接参与企业经营 |
3.4.5 运营管理效率低,成本居高不下 |
3.4.6 重建设轻服务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高速公路特许经营的授权 |
4.1 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的招标 |
4.1.1 不可分物品第一价格拍卖理论 |
4.1.2 鼓励更多的合格者参与高速公路特许权投标竞争 |
4.1.3 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价值的测算 |
4.2 不完全合约理论的理论概述 |
4.2.1 企业管理理论 |
4.2.2 不完全合约理论 |
4.2.3 特许合约不完全的类型 |
4.2.4 合约不完全性的弥补——事后再协商 |
4.3 高速公路特许经营合约的不完备性及其解决对策 |
4.4 小结 |
第5章 高速公路特许经营的监管 |
5.1 公路特许经营中的三重委托代理关系 |
5.1.1 委托—代理理论简介 |
5.1.2 高速公路特许经营中的利益主体 |
5.1.3 公路特许经营中的三重委托代理关系 |
5.2 交通主管部门作为公共利益代表对特许经营企业的监管 |
5.2.1 交通主管部门与特许经营企业的博弈模型 |
5.2.2 模型分析 |
5.2.3 模型的现实意义 |
5.2.4 交通主管部门的最小监管费用分析 |
5.2.5 政策建议 |
5.3 交通主管部门的道德风险的防范 |
5.3.1 政府承诺缺失 |
5.3.2 模型假设及相关分析 |
5.3.3 政策建议 |
5.4 交通主管部门与特许经营企业合谋的防范 |
5.4.1 参与主体 |
5.4.2 假设与参数设置 |
5.4.3 交通主管部门和特许经营企业的效用函数 |
5.4.4 博弈模型的计算与分析 |
5.4.5 政策建议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案例分析 |
6.1 案例回顾与思考 |
6.1.1 基本情况 |
6.1.2 案例发生的背景及发展环境 |
6.1.3 此案反映出的现象及问题的提出 |
6.2 案例中特许经营BOT模式的特点及效率 |
6.2.1 特许经营模式的优势分析 |
6.2.2 特许经营模式的劣势分析 |
6.3 公路特许经营中的政府规制非均衡及其影响 |
6.3.1 政府规制均衡理论简述 |
6.3.2 本案例中的规制非均衡分析 |
6.3.3 几点启示 |
6.4 特许经营过程中的政策与法律风险分析 |
6.4.1 政府的目标与管理职能不明确 |
6.4.2 管理体制混乱的风险 |
6.4.3 不完善的法律法规风险 |
6.5 特许经营项目合约的不完全性 |
6.6 总结 |
结论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4)董事注意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 |
导论 |
一、研究的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三、董事注意义务的立法现状 |
四、研究路径与方法 |
第一章 董事注意义务基本理论 |
第一节 董事注意义务释义 |
一、董事注意义务的概念 |
二、若干辨析 |
三、董事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 |
四、董事注意义务与侵权法上的注意义务 |
第二节 董事义务产生的根据 |
一、英美法系 |
二、大陆法系 |
三、评析 |
四、董事承担注意义务的理论根据 |
第三节 董事注意义务的法定化 |
一、公司形式发展的必然结果 |
二、抑制公司经营者权力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需要 |
三、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的需要 |
第四节 谁负有注意义务和董事对谁负有注意义务 |
一、公司中谁负有注意义务 |
二、董事对谁负有注意义务 |
第二章 董事注意义务类型化的意义和方法 |
第一节 董事注意义务类型化的意义 |
一、董事注意义务类型化的意义 |
二、我国董事注意义务类型化评析 |
第二节 董事注意义务类型化的方法 |
一、董事注意义务类型化的路径选择 |
二、董事注意义务案例的实证分析 |
表1:董事注意义务案例表 |
表2:董事注意义务案例类型化数据 |
表3:董事注意义务案例诉因分布情况 |
第三章 董事注意义务的类型化(一)——积极作为的注意义务 |
第一节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注意义务 |
一、案例分析 |
二、有关立法 |
三、理论阐述 |
第二节 及时了解公司经营和管理状况的注意义务 |
一、案例分析 |
二、有关立法 |
三、理论阐述 |
第三节 合理调查并谨慎地做出商业决策的注意义务 |
一、案例分析 |
二、有关立法 |
三、理论阐述 |
第四节 获得相应技能的注意义务 |
一、案例分析 |
二、有关立法 |
三、理论阐述 |
第五节 提供信息暨不误导的注意义务 |
一、案例分析 |
二、有关立法 |
三、理论阐述 |
第六节 监督的注意义务 |
一、案例分析 |
二、有关立法 |
三、理论阐述 |
第七节 其他积极作为的注意义务 |
一、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注意义务 |
二、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的注意义务 |
第四章 董事注意义务的类型化(二)——消极不作为的注意义务 |
第一节 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注意义务 |
一、案例分析 |
二、有关立法 |
三、理论阐述 |
第二节 不得受他人控制的注意义务 |
一、案例分析 |
二、有关立法 |
三、理论阐述 |
第三节 其他消极不作为的注意义务 |
一、不得浪费公司资产的注意义务 |
二、不得泄露公司秘密的注意义务 |
第五章 我国董事注意义务法律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我国董事注意义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理论准备不充分 |
二、立法规定不完善 |
第二节 商业判断规则与董事注意义务 |
一、商业判断规则概述 |
二、商业判断规则与董事注意义务 |
三、商业判断规则的引入 |
第三节 董事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 |
一、概说 |
二、确定判断标准的原则 |
三、适用判断标准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
四、我国董事注意义务判断标准的现实选择和改造 |
第四节 我国董事注意义务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域外法制和理论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二、我国董事注意义务法律制度完善的依据和构想 |
三、我国董事注意义务法律制度完善的具体建议和说明 |
结语 |
附件一:董事注意义务的判例法历史发展 |
附件二:部分案例基本案情 |
附件三:案例索引 |
参考文献 |
发表论文目录 |
(6)光大国际收购香港熊谷组案例简析(论文提纲范文)
先说几句题外话——资本运营 |
本案涉及人员和机构——皆非等闲 |
本案例的内容——高手妙着 |
交易怎么会发生——都觉得合算 |
几点启示 |
1、典型的非现金收购 |
2、关联交易的处理 |
3、增发新股的有关问题 |
四、光大国际收购香港熊谷组案例评析(论文参考文献)
- [1]改革开放四十年与上市公司收购与反收购监管研究[J]. 柳叶,黄盛秦. 金融服务法评论, 2019(01)
- [2]当代中国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研究[D]. 石立春. 西南交通大学, 2019(04)
- [3]高速公路特许经营问题研究[D]. 陶毅. 南昌大学, 2009(04)
- [4]董事注意义务研究[D]. 李强. 武汉大学, 2009(09)
- [5]光大国际收购香港熊谷组案例评析[J]. 李惠,陈英,马利军. 新理财, 2004(01)
- [6]光大国际收购香港熊谷组案例简析[J]. 刘义方. 证券市场导报, 199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