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接融资重归“边缘化”(论文文献综述)
洪艳蓉[1](2019)在《公司债券制度的实然与应然——兼谈《证券法》的修改》文中研究指明市场化是我国公司债券制度的内在要求和发展方向。证监会"核准制"下的"防范风险型"公司债券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注册制"下的"发展市场型"公司债券制度,代表着我国两种公司债券市场化的发展模式,并形成"银行间债券市场主导,交易所市场弱势"的市场格局。从债券发展史和市场化的制度逻辑来看,这两种模式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债券市场化,激励约束机制的失衡不利于发展一个健康稳定的公司债券市场。与市场制度、创新动力、市场基础设施相比,政府职能是影响债券发展的最重要因素,合理厘定政府与市场的分工有助于实现公司债券的市场化。应在统一公司债券监管标准并将之纳入《证券法》监管的基础上,完善实现市场化所必需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债券进行多平台交易,走差异性发展道路,妥善解决债券市场的稳定与发展问题。这将有赖于《证券法》的修改,以重新塑造公司债券规则。
姚楠[2](2020)在《吉林银行平昌支行地方政府性贷款风险管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全国各地城镇化建设的扩大和基础设施建设进程的推进,地方政府融资风险也逐渐显现,政策面持续重申地方政府在债务限额范围内规范举债,严禁各种形式的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在此情况下,吉林银行平昌支行政府性贷款的发展遇到前所未有的困难,同时政府性贷款风险管理也存在诸多问题。本文研究目的是通过对吉林银行平昌支行政府性贷款风险管理问题的研究,寻找问题出现的原因,从而寻求解决吉林银行平昌支行政府性贷款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而降低政府性贷款逾期风险。本文以地方官员晋升激励理论、地方竞争理论、公共产品融资理论、全面风险管理理论为基础,解释了为何地方政府投融资基础设施建设,及商业银行如何进行政府性贷款风险管理。本文详尽的分析了吉林银行平昌支行政府性贷款业务发展的现状,并提出政府性贷款管理的问题,如吉林银行平昌支行政府性贷款业务过度集中、还款来源不实、支行信贷人员操作风险较高、政府性贷款业务办理无政策可依。文中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原因分析,主要归结为吉林银行平昌支行主要客户群体特殊性导致支行对公贷款展业能力不强;对地方政府还款能力缺乏客观评价导致更倾向于办理政府性贷款业务;“审贷分离”评审制度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专业授信审批人对贷款业务的了解,导致信息缺失,限制了专业风险控制水平的发挥;同时,国家各项管理政策下发频繁,总行政策指引不明确,限制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途径的同时,也为商业银行合法、合规办理政府性贷款业务提供了障碍。为了解决存在的问题,本文从优化贷款业务结构、择优筛选政府贷款项目、完善业务办理机制、创新业务模式角度,对吉林银行平昌支行政府性贷款业务风险管理方案进行了具体优化。在政府性贷款业务结构方面,政府性贷款业务的办理应对政府融资平台及其财务指标进行日常预警,强化担保能力,同时防止政府性贷款授信额度过大,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应更多的专项实体经济建设。在择优筛选政府贷款项目方面,吉林银行平昌支行应选择风险相对可控、具备现金流的项目进行授信,支持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并为具有自身经营和收入的市场化平台公司办理授信。在完善业务办理机制方面,授信审批人员应亲自深入企业,了解业务,充分发挥审批人的风险发现和控制能力;强化风险管理部职能,真正发挥其风险管理的作用;加强政府性贷款业务贷前、贷中、贷后管理,防止操作风险的发生;最后,加强信贷人员风险控制能力是控制地方政府性贷款风险的根本,提高信贷人员风险发现和防控能力,才能最大限度的防止地方政府性贷款逾期事件的发生。最后,在创新业务模式方面,吉林银行平昌支行应明确政策导向,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推进风险可控业务合作新模式。
张泽[3](2019)在《山东省制造业转型升级的金融支持研究》文中认为山东省作为传统的能源大省,自古以来传统经济的发展较为发达,并对现在的经济模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当自然资源逐渐变得枯竭的时候,传统经济的发展模式变遇到了发展瓶颈。此时,就需要面临着传统经济的转型升级,作为传统经济中的“顶梁柱”-制造业,制造业的转型升级则显得尤为重要。并不是只有山东省面临这个情况,而是山东省作为能源大省这一现象倘若爆发,便是一只更大的“灰犀牛”。所以山东省面临着更大的转型压力,尤其是当前新兴动能的产生不是较足的情况下,更需要具备极强的战略耐心进行转型升级。作为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的老工业大省,山东省在国家政策支持下,正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是推到重来,而是在供给侧进行新一轮的“大洗牌”,保留先进生产力,淘汰落后生产力,加速产能出清。在这个转型升级的过程中,金融作为国民经济的命脉,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如何在新旧动能转换过程中,让金融行业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是本文探讨的方向。本文的主要内容为:第一部分,简要分析本文的研究背景与意义,主要结合国内的经济大环境,进行金融业与制造业之间关系的阐述,尤其是在国内政策发生新变化的基础上,并对国内外已有的研究成果进行总结,推理出有益的经验做法,为下文的研究作借鉴。第二部分,分析山东省目前金融业和制造业的发展现状以及问题,同时结合发达国家先进的经验方法进行简要分析。第三部分,结合上文的分析,建立研究模型,利用面板数据进行回归分析。第四部分,结合上文对我省金融业和制造业的现状及问题分析,并适当借鉴国外的有益做法,利用实证分析的结论,提出适当的政策建议。本文通过分析得出结论:山东省金融业的发展规模与速度落后于制造业的发展速度与规模,这其中当然会存在历史原因,更多的原因还是在于传统的经济结构模式的固化。所以本文提出要强化对金融制度的改革,金融制度的优化也有助于制造业产业结构优化,要建设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以方便企业融资,一个丰富而完备的资本市场对于一个地区而言是社会发展的“稳定器”,更是地区发展综合实力的代表。
李双杰[4](2018)在《我国高收益债券市场发展中的政府干预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高收益债券是随着经济金融的发展成熟而产生的一种金融工具,是债券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收益债券产生于20世纪初,并在20世纪70年代之后开始迅速发展,至今全球市场规模已超过万亿美元。美国是高收益债券的发源地,也拥有全球规模最大、最成熟的高收益债券市场;欧洲高收益债券市场规模紧随其后,全球第二;韩国等亚洲新兴国家的高收益债券市场起步较晚,市场规模较小,但近年来随着亚洲经济的发展而迅速增长。高收益债券是企业发行的信用等级较低的债券品种,其突出特点是高风险性与高收益性,本质上是实现了高风险资金需求与供给的融通,并以高收益补偿了高风险,因此是多层次、成熟的金融市场中的重要一环。根据国际发展经验,广义上的高收益债券通常分为三类:以中小企业为发行主体的“明日之星”类高收益债券;由高信用等级债券降低而来的“堕落天使”类高收益债券;出于并购重组目的而发行的“杠杆收购”类高收益债券。这三类债券由于都具有较高的收益率和信用风险,因此都被划归在高收益债券概念范围内。本文主要研究的是第一类高收益债券,即以中小企业为发行主体的“明日之星”类高收益债券。高收益债券市场是金融配置资源市场化的载体,同时财政通过发展高收益债券市场能够支持中小企业融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规范民间资本市场秩序,从而促进全社会资源优化配置,因此发展我国高收益债券市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高收益债券市场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干预。高收益债券市场存在公共性、信息不对称、外部性、后发性等市场失灵问题,需要政府通过完善市场体系、监管市场风险、引导市场发展等方式弥补市场失灵领域;同时,政府干预高收益债券市场的发展需要把握合理的边界,即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让位于市场、减少政府干预,使竞争规律、价格规律、供求规律等市场规律充分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我国债券市场发展迅速,目前市场规模已达到世界第三,但是基本以国有企业、大型企业为代表的高信用等级债券为主,中小企业高收益债券市场尚未真正成型。2007年,我国初步开始尝试推动中小企业债券融资,先后推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创新品种,但与真正意义上的高收益债券仍有较大差距。直至2012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品种推出,才标志着中国版高收益债券的诞生。而自2015年以后,我国高收益债券市场的发展一直处于停滞状态。我国高收益债券市场发展滞后与政府的不恰当干预密切相关,即在其发展过程中出现了政府失灵问题。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政府干预过度,扰乱了市场规律,主要表现为财政兜底行为扭曲了市场竞争,限制投资定价干扰了市场价格,控制发行准入则影响了供求平衡;二是政府干预不足,在我国高收益债券市场失灵领域,政府未能进行有效干预以弥补市场不足,主要表现为基础设施不健全、市场缺乏监管、市场发展滞后等。从国际发展经验来看,高收益债券市场发展阶段不同,政府干预重点也各不相同:美国高收益债券市场最发达,高收益债券是市场机制自发形成的,政府主要在制度创新、市场风险监管等方面发挥作用;欧洲高收益债券市场是建立在较为成熟的资本市场基础之上的,政府主要在放松管制等方面发挥作用;而以韩国为代表的亚洲高收益债券市场起步较晚,债券资本市场基础薄弱,政府的直接引导和培育在其发展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不同国家或地区高收益债券市场的政府干预经验为我国高收益债券市场的发展提供了一定启示,我国高收益债券市场的发展应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地借鉴国外经验。针对前文分析的政府干预问题,本文从政府减少对市场规律的干扰和政府加强对市场失灵的弥补两个大的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政策建议,以促进我国高收益债券市场的平稳持续发展。政府减少对市场规律的干扰包括了转变财政干预方式、放宽投资定价限制、放宽发行准入限制;政府加强对市场失灵的弥补包括了完善市场基础设施、健全市场监管机制、鼓励推动市场发展等具体政策。
杜亚[5](2017)在《法律视阈下文化创意产业融资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文化创意产业被称为“21世纪的朝阳产业”,日益引起各国的关注。尽管我国亦将文化创意产业定位为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然遗憾的是,融资难已经成为羁绊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掣肘,文化创业产业呈现艰难前行的窘境在所难免。本质而言,文化创意产业融资难的深层原因与关键症结则在于法律缺位。因此,健全和完善与文化创意产业相适应的投融资相关立法,已成为必然选择。本文的基本假设是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需要金融支持,而金融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需要法律保障,在当今的法律框架内,现行金融法制度对此支持严重不力,最终导致文化创意产业融资难的困境。解决文化创意产业融资难的出路在于为文化创意产业融资构建法律制度框架。本文的逻辑思路如下:第一章考辨文化创意产业概念、本质及我国当下文化创意产业融资难现状。重点阐述了文化创意产业的本质特征及融资的特殊性,总结出融资渠道单一、比例失调以及银行授信动力不足等典型困境表现。第二章总结文化创意产业融资的主要方式。文化创意产业的自身特性,决定了其与知识产权融资、资本市场融资的亲密关联及不可分割性,因此,知识产权融资与资本市场融资也自然成为文化创意产业融资的两大主要方式。对知识产权融资渠道而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知识产权证券化又为其通常两种方式。而在文化创意产业资本市场融资的诸多渠道中,由于VC和PE以及知识产权证券化等模式最适合文化创意产业特征且具有巨大发展潜力,故此,建议政府搭建文化创意产业市场,成立文化创意产业投融资平台,建立以平台为核心的多层次投融资服务体系显得尤为必要与急迫。第三章剖析文化创意产业融资相对发达国家的法律支持模式。在世界范围内,文化创意产业发达国家主要存有采取完全市场主导的模式、强行性法支持模式、促进性法支持模式以及混合型法支持模式等。相比较而言,我国现行法律对文化创意产业的支持明显不足,文化创意产业融资缺少应有的法律保障。第四章探究我国文化创意产业融资法律缺位的主要表现。总体上说,立法的定位失准与法律制度的阙如是我国文化创意产业融资法律阙如的主要特征。具体而言,主要表现为顶层立法设计缺乏、立法的促进性与强行性失调、重地方轻国家、相关知识产权及资本市场法律法规存在不足、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不宜适用于文化创意产业。第五章对完善我国文化创意产业融资的政策和法律提出战略建构。首先确立深化文化创意产业融资法与落实文化创意产业融资的审慎监管理念;其次从制定文化创意产业基本法、完善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融资法律制度、优化文化创意产业融资资本市场法律制度以及重述市场支配地位四个方面来完善文化创意产业融资的法律制度,以此消弭文化创意产业融资难的法律障碍,为文化创意产业的融资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王颢[6](2017)在《中国保险资金夹层投资的理论分析与应用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论文选题缘起于我国经济已进入新常态时期,经济发展出现了速度变化、结构优化、动力转化的三大特点。“脱实就虚”、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长期困扰和制约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大问题亟待着力解决,保险资金夹层投资因其资本特性和运作模式能有效地引导资金进入实体经济并很好地匹配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对于保险机构而言,夹层投资为其资金运用开辟了新的渠道并提供了新的投资收益。因而,保险资金夹层投资不啻为国家、市场、企业三方多赢的战略选择。论文通过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西方主流经济学等理论,保险资金运用、夹层投资等知识体系,遵循“保险姓保”、“稳健投资”等价值理念,从我国现实出发,在实践基础上以理论创新推动制度创新和监管创新,致力于科学前沿,服务于保险主业,贡献于社会发展。在研究目标的引领之下,论文从构建保险资金夹层投资的理论基础入手,选择典型国家展开国际视野,剖析制约我国保险资金夹层投资的现实因素,在相关政策支持和监管规定之下开展博弈分析和定价研究,进而提出完善路径和改进措施。全文共七章。除第一章绪论之外,第二章为理论基础,分别从中国社会主义特色政治经济学和西方主流经济学找寻保险资金夹层投资的理论支撑。第三章是国际视野,选择了美国、欧洲和日本作为借鉴对象,从中发现了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保险资金夹层投资的发展特征和运行规律。第四章是我国的运作实践,从运作依据、运作现状、典型案例和制约因素进行考察。第五章是对我国保险资金夹层投资的博弈分析,通过博弈模型的构建进行了参数检验和数值模拟。第六章是对我国保险资金夹层投资产品的定价分析,在模型构建的基础上对偏债型和偏股型夹层产品开展了定价研究。第七章是完善我国保险资金夹层投资的对策建议,分别从法律、政策、监管、市场和企业等层面提出,并勾画了后续研究设想。本文的主要观点如下:其一,夹层投资缘起于企业的融资需求,该类投资与保险资金具有多重的匹配性:夹层投资的长期特征与保险资金的长期性资产配置需求相匹配;夹层投资的股债双性与保险资金的多元化资产配置需求相匹配;夹层投资的交易特征与保险资金的灵活性资产配置需求相匹配。在经济新常态之下,夹层投资为保险资金运用描绘了新的美好愿景,但实现这一愿景尚需克服重重障碍。其二,欧美日等发达国家的保险资金夹层投资已有较为成熟的运作模式,主要特征体现在:其一,低利率环境和监管政策变化推动了夹层投资的发展;其二,夹层投资一般通过专业化平台来开展;其三,夹层投资一般采取间接投资模式。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市场经济模式和资本市场成熟程度上的差异,决定了国外模式不能照搬照抄,需找寻到可复制的经验和可推广的做法。其三,我国夹层投资市场从2005年开始萌芽,2014年以来投融资市场的环境变化促使夹层投资增长加速,但保险资金运用于夹层投资尚处于起步阶段。从外部环境来看,保险资金夹层投资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监管规定等领域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从内部运作来看,夹层投资的运作模式、博弈决策、定价机制也有待进一步的优化。同时运作过程中的市场风险、政策风险、违约风险、协议风险和操作风险等需要审慎防范。其四,保险资金夹层投资涉及不同的利益相关主体,投资策略受制于博弈参与人的理性程度和学习能力。博弈模型发现了保险资金夹层投资的若干发展规律,如保险机构投资的资金额与夹层投资的成交额成正比;银行存款利率、有价证券收益率与夹层投资的成交额成反比;等等。本文依托博弈模型所做出的理论推导基本符合目前夹层投资发展情况,也说明保险机构开展夹层投资需综合考量各利益方的博弈结果以及各经济变量的制约程度。其五,金融衍生产品的定价模型丰富而多彩,为夹层投资产品的定价提供了较大的选择空间。从偏债型工具来看,以白云可转债和中信银行次级债为例测算的两种产品定价,结果表明无论是西方经典模型还是我国学者的优化模型,实际价值与理论价值都被低估,原因可能是模型所需的利率市场化、市场卖空机制等前置条件的缺失。从偏股型工具来看,以优先股为案例的定价分析表明,作为优先股股东,并不能一味地追求清算优先股的最大化,而是要综合考虑,做到双方达成的交易条款清单符合自己投资所希望的风险收益特征。其六,我国保险资金夹层投资应采取“有形之手”与“无形之手”相结合、法律法规与政策措施相配套、监管机构与保险机构相配合的方式,多管齐下多方发力。而保险机构的夹层投资决策不仅来自盈利模式多元化的内在驱动力,更为重要的是要立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牢牢把握服务实体经济这一坚实基础,练好内功,提升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
屠酥[7](2016)在《澜沧江—湄公河水资源开发中的合作与争端(1957-2016)》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世界对资源的争夺,已成为地缘政治博弈的一部分。中国境内有15条主要的国际河流,湄公河(在上游中国境内被称为“澜沧江”)就是其中的一条。湄公河流域水资源合作经常被视为第三世界最成功的跨境水管理案例之一,其起源可追溯至20世纪50年代,尽管后来冷战和柬埔寨战争造成流域国家之间的分裂和敌对,但国家之间的水外交仍然通过湄公河合作机制的不断演变坚持下来。几千年来,湄公河的水文系统和流域生态保持着动态平衡。然而,20世纪90年代以来,干流和支流大坝建设的累积影响,正在改变流域的基本特征,不仅对自然系统产生普遍影响,而且对社会系统和经济也产生了一定影响。虽然湄公河流域的跨境水争端不像水资源匮乏的尼罗河和约旦河等流域表现得那么激烈,而且目前争端参与者主要是公民社会,还未涉及到国家之间的冲突,但随着湄公河水资源开发规模的加大和步伐的加快,湄公河这个重要资源的完整性正受到威胁,若按照湄公河下游的干流梯级方案开发,将会有几千平方公里的森林和农田被淹没,十多万人口需要移民安置,重要鱼类的洄游将会受到限制①,从而威胁到国家的渔业安全和粮食安全,加剧流域国家之间的紧张关系。本论文以1957年(注:这一年下湄公河流域调查协调委员会成立,标志着湄公河管理机制的建立)至2016年(注:这一年中国倡导的澜湄合作机制正式启动,水资源合作被列为五个优先推进方向之一)为时间段,通过系统追溯湄公河开发历史,探究了湄公河水资源管理合作与争端背后的动因,分析了当前合作机制与争端协调机制的成效与不足,并着力探讨未来中国参与澜沧江-湄公河全流域水资源合作治理的路径选择。第一章至第三章详细论述了二战以后湄公河地区政治局势的演变与水资源合作机制的调整适应;第四章论述了随着新时期湄公河开发力度加大而涌现出来的争端,并剖析了争端的成因和当前的协调机制;第五章专门论述了中国开发澜沧江引发的争议,以及中方采取的合作措施及未来参与流域水资源合作治理面临的主要挑战;第六章论述了美国和日本长期以来对湄公河流域开发的参与及影响,指出域外大国的介入将是未来中国参与湄公河治理不可回避的挑战。在前六章论述的基础上,本论文得出以下观点:一、澜沧江-湄公河水资源开发过程中,流域国家之间的争端始终存在,特别是干流开发计划,造成了流域国家间冲突程度的升级,但流域国家之间的合作趋势不变。这是因为各流域国家有着强烈的发展需求,都把区域经贸合作和国内经济发展置于优先考虑,对经济利益的追逐暂时压住了水资源开发负面影响导致的紧张关系;二、没有中国和缅甸参与的湄公河水资源合作机制——湄委会机制,已难以适应湄公河水资源良性管理需求,从长远来看,澜沧江-湄公河水资源合作管理最终需要建立一个全流域的管理机制。而在中国倡议下新近成立的澜沧江-湄公河合作机制作为首个由大湄公河次区域六国共同发起的合作,为实现流域水资源综合治理创造了一个值得期待的对话合作平台;三、中国应充分发挥地区大国优势,为澜沧江-湄公河流域的发展带来正能量。合作应遵循渐进的原则,先在技术层面上实现信息共享,再在政府层面开展定期磋商,最后制定强有力的政策和法律框架,建立有效的流域治理架构,实现流域国家间公平合理的水资源分配,并使包括受影响民众在内的各利益攸关方在水电开发中得到合理的利益分配或利益补偿,并将对水资源开发对环境、社会和文化的影响降至最低。四、跨境河流开发不单纯是水的问题。中国在上游澜沧江的开发,以及中国企业参与下游湄公河的开发,连同南海争执,使下游国家对中国在大湄公河次区域不断增加的存在程度表示担心。一些国家认为,扩大美日印等国家在该地区的存在,有利于平衡中国的影响力。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大湄公河次区域已成为域内外大国博弈和竞争的一个重要地区,这也进一步增加了流域水资源治理的难度。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本论文引入“trade-off”(权衡,取舍)理论,认为中国应与下游国家在洪水防控、灌溉、航运和水电等水资源开发领域建立一揽子利益关系,用广泛深入的合作来消除下游国家的戒备,在对利益的权衡取舍中实现各自的需求。此外,本论文将“霸权稳定论”转化为“大国责任论”和“大国合作论”,认为中国应扮演一个负责任的上游邻国,其中包括利用最新筹建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逐步建立以中国为主导的项目准入机制,从规范项目开发着手,改善中国在该地区的形象,逐步提升与大湄公河次区域其他各国的跨境水资源治理合作水
花晖[8](2016)在《中国科教影视产业化研究》文中指出纵观中国科教影视史,近百年来曾几度辉煌,但经济体制转变给行业带来了巨大挑战。脱离了计划经济下的指令性生产机制,科教影视如何在市场环境中求得生存、并实现可持续发展,已成为科教兴国战略深入实施背景下的重要命题。本研究结合影视传播学、传媒经济学与市场营销学,在充分把握我国科教影视产业现状的前提下,探讨科教影视传播的规律、以及产业发展的可行性模式。就基本逻辑结构而言,本文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回顾历史、理解现状。在新中国成立后的较长时期内,我国科教影视业均以事业机构的身份、依靠行政拨款运作,在统购统销的高产量背后,却是对经济效益的漠视。这一弊端随着90年代初推行体制改革而暴露无遗,经费短缺、自负盈亏导致生存举步维艰,身份转变的困局阻滞着科教影视产业前进的步伐。为解此困局,在第二部分中就产业所处环境展开了详实的考察,为后续分析奠定基础。在宏观环境方面,我国展现出政治高度稳定、经济快速发展、国民文化素质日益提高、科技不断革新的整体格局,为产业发展带来了良好的基本面,但需注意人口结构与社会分层日益多样带来的消费结构调整;而在市场环境方面,产业规模偏小、产能偏低、行政干预犹存、发展参差不齐、盈利模式模糊等问题凸显。在把握现状的情况下,第三部分基于价值链理论,就优化产业结构、完善产业链提出了双重产业链的理论构想,从而构建起大科教影视产业框架。双重产业链设想的核心内容为:于前放映领域,通过层级放映、多窗发行,发挥影视作品这一核心资源的最大价值;于后放映领域,通过广告与衍生产品深度挖掘受众这一核心资源。双重产业链的意义则在于有效延伸产业链、创造新的产值增长点。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新媒体的兴起,与互联网的深度融合应贯穿产业链,除了大力拓展移动平台的放映窗口,在衍生开发阶段,应围绕科教影视独特的科学价值,大力开发信息服务功能,搭建集数字影视资料库、网络游戏库、线上购票、版权交易伺服为一体的集成交互式平台。与此同时,营销与资本运作这两大薄弱环节亦亟待加强,以成为双重产业链的有机补充,从而完成大科教影视产业的整体构建。我国科教影视产业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时刻,进一步深化改革是唯一出路。双重产业链与大科教影视产业构想的提出,是对过往科教影视产业发展理论在新形势下的一次创新与探索,有助于我国科教影视产业在改革过程中明确产业定位与属性,顺应市场需求完成产业结构升级,以形成可持续发展的新型业态。
黄蓓[9](2016)在《改革背景下我国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市场化改革日益深入的背景下,政策性银行由于资产规模庞大,其如何前行对深化金融改革至关重要。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二十余年来,通过发放各类贷款等方式支持了国家大型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建设,推动农业和农村区域发展,促进对外贸易。同时,由于整个市场经济环境的变化,政策性银行目前面临的任务和经营条件亦随之变化,部分政策性业务在政策性银行的引导下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愿意介入,逐步转化为商业竞争。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竞争关系也因此日益加深。例如,国家开发银行支持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按照政策性执行贷款期限,贷款期限长达10-20年;由于商业银行以盈利为目的,贷款期限一般在2-3年,若国家开发银行也做期限较短的项目,这样和商业银行的业务就重叠了,产生了竞争。特别是由于商业银行融资成本高于政策性银行,如果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在同一个领域竞争的话,商业银行显然居于下风。不仅如此,如何进行改革也是多年来困扰政策性银行、甚至阻碍其发展的大问题。2007年国家开发银行启动商业化改革,但同时一直承担着大量的政策性业务。中国进出口银行坚持政策性银行的定位,但在自营性业务的范围界定和规模限制的问题长期没有得到解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改革方案始终不能确定,业务发展受到制约。2015年4月12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同意国家开发银行深化改革的批复》、《国务院关于同意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务院关于同意中国进出口银行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此次批复将国家开发银行定位为开发性金融机构,为国家开发银行的商业化改革画上句号,意味着国家开发银行向政策性银行的回归。批复还提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要坚持以政策性业务为主体,而中国进出口银行要强化政策性职能定位。批复的方案确立了中国政策性银行改革和运营的基本框架和思路,有利于我国政策性金融体系更好地发挥作用。然而,相关批复仅表明了政策性银行运营的总体方向,与政策性银行相关法律的空白尚未填补。而改革中的关键点,如机构的定位、政策性和商业性业务的划分以及资本金约束指标等也一一浮出水面。基于上述问题,本文拟以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以政策性银行的改革进路为视角,在对国外政策性银行相关制度进行一定比较借鉴的基础上,对我国政策性银行法律体系进行构建,确立政策性银行内部运营法律制度,同时设计外部制度环境以支持政策性银行正常发挥其应有功能。本文共分为五章,各章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研究了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的现实起点——即政策性银行的改革进程。我国三家政策性银行都有各自的发展道路。国家开发银行曾在2007年大刀阔斧地进行商业化改革,也在多年后的实践中发现,作为其重要资金来源的国开债券信用问题无法解决,这条道路似乎难以再继续;尽管改革时宣称是进行商业化,是否转型为商业银行迟迟未有定论,导致了监管机构也只能暂时将其作为一家特殊机构进行监管,但实际上并未针对国家开发银行设置特殊监管指标,国家开发银行的改革经历了从商业化转型到定位为开发性金融的过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则是面临着政府支持力度不足的问题,为获得资金来源,农业发展银行重视开拓商业性信贷,使得政策性信贷业务边缘化,严重影响了其政策性职能的发挥。中国进出口银行在发展中则是存在其经营业务与另两家政策性银行存在重叠,而且与农业发展银行类似,亦缺乏低成本的运营资金来源。我国政策性银行改革或是改革探索中所呈现的特点为在经营方面从保本微利到追逐盈利,资金来源方面侧重于发行债券,拓展政策性业务的同时兼营商业性业务。从比较的视野分析,国外政策性银行改革并非根本性否定政策性金融,而是为了提高政策性金融的运营效率,同时严格遵从立法先行的原则。以我国政策性银行改革的最新进展来说,否定商业化改革、进行市场化运作的路径是正确的,开发性金融仅是从提高政策性金融银行运行效率的角度提出的,其理论所强调的市场化运作只是政策性金融运作的一种手段,并未脱离政策性金融的范畴。改革过程中遇到种种问题,究其根源是改革于法无据。第二章探讨政策性银行改革的立法理念重塑。政策性银行的改革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改革与法治是当今中国社会的两大主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发展目标,同时提出了“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习近平主席在近年来的讲话中多次强调改革与法治之间的重要关系,提出“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政策性银行改革应当以法治思维确立改革方案,以法治方式改革进程,以法治实践巩固改革成果。政策性银行立法需要以经济学理论支撑,政策性银行的产生与发展是建立在政府干预理论基础上,同时金融约束理论、准公共产品理论也为其存在提供了深入论证。政策性银行立法同时需要保障其功能的发挥。弥补市场失灵的补充功能和主动指引市场的引导功能则是其有别于其他商业性金融机构的特有功能。政策性银行的立法定位之一,是其位于政府与市场之间,具有法律授权的经济调控职能,同时需要对政府干预权力的行为进行一定的法律控制,从而防止出现政府行为替代政策性银行的自主行为。政策性银行是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因此政策性银行法应当属于经济法-宏观调控法-金融调控法的范畴,其立法应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追求社会整体利益的同时还要保证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政策性银行的立法除了要具备自身逻辑的自洽性之外,还必须以政策性银行为中心,关注其作为主体与外部相关主体之间的关系上的衔接。作为政府进行金融调控手段之一,政策性银行与政府的关系格外紧密。政府作为政策性银行的坚强后盾,同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领导。政策性银行则为政府经济政策、社会政策服务,成为政府发展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工具。政府为政策性银行提供财政支持,政策性银行则在政府产业政策的指导下自主经营,同时接受政府监督。中央银行则是对政策性银行进行业务指导和融资支持,在我国,中央银行还核准政策性银行的债券发行。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应当是一种优势互补的关系,同时由于商业银行具有成熟布局的机构网点和结算网络,可以代理政策性贷款业务。第三章作为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的总论部分,先是对现行与政策性银行相关制度进行梳理,可以发现关于三大政策性银行主体和行为的基本规范,主要是国务院的《决定》、《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和三大行的内部规定,还包括一些针对商业银行下发的但政策性银行需要遵照执行的规范性文件。我国政策性银行运行所依据的规定散见于国务院行政法规、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系统性差,而且确定性弱,我国政策性银行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和特殊主体,其经营活动必须纳入法制轨道。根据我国的立法研究情况以及立法的紧迫性,可以先制定统一的政策性银行法,再根据各家政策性银行的特点制定适用于各行的行政法规,在立法时注意兼顾规定性与灵活性、现实性与前瞻性。在政策性银行法中应当明确政策性银行的法律地位——公益法人,特别是从2007年国家开发银行进行商业化改革后,其身份一直处于不明确状态,游离于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之间,应当明确尽管其具有开发性金融的特点,但其仅是在经营时采取了一些可用的市场化运作方式,本质上应当仍属于政策性银行。政策性银行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政策性原则与公共性原则、安全性原则、自主经营与适度干预原则、不主动与商业银行竞争原则。政策性银行法的宗旨是维护政策性银行及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政策性银行的行为、提高资产质量、防范金融风险、通过政策性银行的金融支持,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并保障政策性银行的健康发展。第四章构建我国政策性银行内部运营法律制度。政策性银行要规范化运作,首先需要明确政策性银行的权力机构设置。目前各家政策性银行中,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建立了董事会,但内部如何运作缺乏具体规定,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未建立现代化的公司治理构架,官方网站和该行年报的相关信息并未体现该行设立董事会,从架构上看更像是行政机关。可以由财政部履行出资人职责,即决策出资、执行出资,由董事会独立行使决策权,同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董事会的构建思路上可以参考非竞争性领域国有公司的董事会组成,由政府董事、独立董事和内部董事组成,董事会的职权和义务也需要通过法律予以明确,同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降低代理成本,促使董事会更好履职。政策性银行进行特色化经营,需要明确其与商业银行是互为补充,而且三家政策性银行之间也有各自的业务范围。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如何划分的问题,不仅在中国存在,在世界其他国家亦存在激烈的争论。政策性银行兼营商业性业务存在一定必然性,如其发挥引导功能吸引商业银行进入未成熟市场后,尚未退出时的兼营;此外,由于资本补充以及考核方面配套制度不完善,政策性银行具有经营商业性业务的主观冲动。要对经营商业性业务进行一定的比例限定,明确业务范围,同时进行分账管理、分账核算。但最终路径上,政策性银行应当在成熟时机果断退出商业性业务。为保证政策性银行的可持续发展,应当完善资本和风险管理制度。明确对政策性银行适用资本充足率的指标,建立充实资本的长效机制,由政府定期或依据申请不定期的增加财政拨付资本金,允许政策性银行按照年度盈余提取公积金,通过税收安排给予一定税后优惠。此外,加强信贷业务中的风险管理,形成系统化的风险管理机制,同时使风险损失补偿制度化。第五章论述政策性银行改革外部制度环境的跟进。应当建立适合政策性银行的金融监督机制,明确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各自履行相关监督职能。机构监督方面,政策性银行法人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都属于重要事项,应当由国务院批准;重要人员的资格审查和持续监督等,除董事长、政府董事、监事需要由国务院直接任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由董事会提名,报银监会审核或备案。业务监督方面,需要适用审慎监管原则,为防止内部经营人员任意适用分账核算方法,将亏损的商业性业务计入政策性业务中,应当对分账经营进行监督。随着我国政策性银行债券发行量的迅速增长,应当对债券发行实行比目前严格的条件。绩效评价机制也应当制定适用于政策性银行的,以政策性银行的业务性质和宗旨为依据,考核上以社会效益为主、财务效益为辅。国家应对政策性银行予以财税支持,包括建立多元而稳定的资金筹措机制,同时财政需要及时对其进行资本补足。根据税收法定主义,对政策性银行施以税收优惠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同时税收优惠政策应当随着政策性银行业务范围的调整而变化。政策性银行在兼营商业性业务时不应当再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除非兼营获得的盈利转增资本,用于政策性业务经营。在出资人虚位的情况下,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或受制于考核指标而冒险营利,或滥用权力为自己牟利。为此,建立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亦是保障政策性银行改革顺利进行不可或缺的。此外,尽管政策性银行由于其性质应当较多地受到政府的干预与管理;但另一方面,政策性银行作为独立法人,在拥有权利的同时应当在权限范围内独立承担责任。应当建立决策失误追究制度,明确相关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赵伟平[10](2015)在《基于都市圈背景的上虞经济发展战略及支撑体系研究》文中认为郡县治,天下安。县级行政建制是联结城乡、稳定农村的重要层级,县域经济是承上启下、统筹城乡的重要节点。作为行政区经济的一种典型样式,县域经济在经历了一个快速的发展阶段后,已经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发展瓶颈和制约,尤其是在实施“省管县”体制的浙江,县域经济的局限性和弊端已经日益显现。如何加速转型,实现从县域经济向都市圈经济的新跨越,成为一个热点问题。论文以2013年实行撤市设区的上虞为研究案例,综合运用行政区经济、县域经济、都市圈经济的相关理论,深入分析了长三角、杭甬都市圈的发展态势和绍兴的大城市规划,研究了周边都市圈经济发展和绍兴大城市建设可能给上虞的重大影响,梳理了解放以来上虞的发展历史,比较了绍兴三区的发展情况,并对上虞的发展形势进行了SWOT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上虞发展战略、总体定位和都市圈融入方向,并提出了支撑上虞未来发展的支撑体系。论文提出,撤市设区后的上虞必须加速融入都市圈的发展。建议今后一段时期上虞的战略定位为: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实施创新驱动、深化改革、融合互动、生态优化、统筹共享的发展战略,在都市圈经济中主动融入绍兴、连接杭甬、呼应沪温,把上虞打造成为实业之区、创新之都、休闲之乡、品质之城、幸福之地。为了保证战略的实施,建议加强支撑上虞经济发展的七大体系建设,包括硬件方面的空间平台支撑体系、基础设施支撑体系、现代产业支撑体系、资源环境支撑体系,软件方面的科技人才支撑体系、社会发展支撑体系、行政服务支撑体系,并提出了具体的工作措施。
二、直接融资重归“边缘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直接融资重归“边缘化”(论文提纲范文)
(2)吉林银行平昌支行地方政府性贷款风险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方法 |
1.3 理论基础和文献综述 |
1.3.1 理论基础 |
1.3.2 文献综述 |
第2章 吉林银行平昌支行地方政府性贷款风险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2.1 吉林银行平昌支行基本情况介绍 |
2.1.1 吉林银行平昌支行发展历史 |
2.1.2 吉林银行平昌支行业务特点 |
2.2 吉林银行平昌支行地方政府性贷款的开展情况 |
2.2.1 吉林银行平昌支行传统政府性贷款业务办理模式 |
2.2.2 吉林银行平昌支行政府性贷款业务结构及规模 |
2.3 吉林银行平昌支行地方政府性贷款风险管理现状 |
2.3.1 吉林银行平昌支行风险管理体系 |
2.3.2 吉林银行平昌支行政府性贷款管理要求 |
2.4 吉林银行平昌支行地方政府性贷款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
2.4.1 政府性贷款业务占比较高 |
2.4.2 还款来源不实 |
2.4.3 支行信贷人员操作风险较高 |
2.4.4 政府性贷款业务办理无政策可依 |
第3章 吉林银行平昌支行地方政府性贷款风险管理问题成因分析 |
3.1 对公贷款展业能力不强 |
3.1.1 机构类客户为支行主要客户群体 |
3.1.2 缺少战略性发展规划 |
3.2 对地方政府还款能力缺乏客观评价 |
3.3 “审贷分离”制度导致信息缺失 |
3.4 总行政策指引不明确 |
第4章 吉林银行平昌支行地方政府性贷款风险管理的对策 |
4.1 优化贷款业务结构 |
4.1.1 关注贷款集中度,避免过度授信 |
4.1.2 规范担保方式,强化担保能力 |
4.1.3 建立平台公司风险预警体系 |
4.1.4 支持实体经济建设 |
4.2 择优筛选政府贷款项目 |
4.2.1 择优选择具备现金流的项目 |
4.2.2 引导平台市场化转型 |
4.3 完善业务办理机制 |
4.3.1 授信审批人员深入具体业务 |
4.3.2 强化风险管理部职能 |
4.3.3 加强贷前、贷中、贷后管理 |
4.3.4 加强信贷人员风险控制能力 |
4.4 创新业务模式 |
4.4.1 明确政策导向 |
4.4.2 推进风险可控业务合作新模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山东省制造业转型升级的金融支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创新和不足之处 |
1.3.1 本文创新 |
1.3.2 研究不足 |
1.4 技术路线图 |
第2章 山东省制造业转型升级的金融支持的发展现状分析 |
2.1 山东省金融业的发展现状分析 |
2.1.1 发展现状 |
2.1.2 存在的问题 |
2.1.3 存在问题的原因 |
2.2 山东省制造业的发展现状分析 |
2.2.1 发展现状 |
2.2.2 存在的问题 |
2.2.3 存在问题的原因 |
2.3 山东省金融业支持制造业转型升级的现状分析 |
2.3.1 存在的问题 |
2.3.2 存在问题的原因 |
第3章 山东省制造业转型升级中金融支持的实证研究 |
3.1 数据来源和变量选择 |
3.1.1 数据来源 |
3.1.2 变量选择 |
3.1.3 描述性统计 |
3.2 .实证分析 |
3.2.1 面板模型构建 |
3.2.2 金融业规模增加值对各行业增加值的回归分析 |
3.2.3 金融业规模增加值对制造业各行业技术进步的回归分析 |
3.2.4 回归分析的平稳性检验 |
3.3 其他省份的对比分析 |
3.3.1 与广东省进行对比分析 |
3.3.2 与江苏省进行对比分析 |
3.4 实证结果分析 |
第4章 发达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的金融支持及经验启示 |
4.1 美国制造业转型特点及金融支持经验借鉴 |
4.1.1 美国制造业转型特点 |
4.1.2 美国金融支持经验借鉴 |
4.2 德国制造业转型特点及金融支持经验借鉴 |
4.2.1 德国制造业转型特点 |
4.2.2 德国金融支持经验借鉴 |
4.3 对山东省制造业转型的启示 |
第5章 山东省制造业转型升级中金融支持的政策建议 |
5.1 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 |
5.1.1 加强对信贷市场的定向引导 |
5.1.2 着重将资金投放于高端制造业 |
5.2 深入推进地方金融改革 |
5.2.1 重点支持骨干金融机构 |
5.2.2 加快推进城商银行的改革 |
5.2.3 丰富持牌金融机构 |
5.2.4 创新发展金融科技 |
5.3 逐步提升金融开放水平 |
5.3.1 稳步推进金融对外开放 |
5.3.2 形成济南、青岛和烟台金融发展三大中心 |
5.4 打造和完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 |
5.4.1 大力发展直接融资 |
5.4.2 创新保险市场的品种 |
5.4.3 大力发展期货市场 |
5.4.4 打造丰富且完善的交易市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主要科研成果 |
(4)我国高收益债券市场发展中的政府干预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思路与框架 |
1.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 |
2 文献综述 |
2.1 高收益债券相关的文献综述 |
2.1.1 高收益债券内涵的研究 |
2.1.2 高收益债券市场的研究 |
2.2 政府干预相关的文献综述 |
2.2.1 国外政府干预理论 |
2.2.2 我国政府干预实践 |
2.3 我国高收益债券市场与政府干预的文献综述 |
2.3.1 我国高收益债券市场发展问题的研究 |
2.3.2 政府干预我国高收益债券市场的研究 |
2.4 文献简评 |
3 高收益债券市场发展中的政府干预:理论框架 |
3.1 高收益债券市场的基本内容 |
3.1.1 相关概念 |
3.1.2 市场特征 |
3.1.3 市场结构 |
3.2 发展高收益债券市场的动因和目标 |
3.2.1 发展高收益债券市场的动因 |
3.2.2 高收益债券市场的功能目标 |
3.3 政府干预高收益债券市场发展的必要性 |
3.3.1 高收益债券市场的公共性 |
3.3.2 高收益债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 |
3.3.3 高收益债券市场的外部性 |
3.3.4 高收益债券市场的后发性 |
3.4 政府干预高收益债券市场发展的边界 |
3.4.1 尊重高收益债券市场规律 |
3.4.2 弥补高收益债券市场失灵 |
4 我国高收益债券市场发展概况及政府行为 |
4.1 历史进程 |
4.1.1 萌芽阶段(2012年以前) |
4.1.2 起步阶段(2012年至2015年) |
4.1.3 停滞阶段(2015年至今) |
4.2 市场概况 |
4.3 政府行为 |
5 我国高收益债券市场发展中的政府失灵:实证分析 |
5.1 政府干预过度 |
5.1.1 财政兜底行为扭曲市场竞争 |
5.1.2 限制投资定价干扰市场价格 |
5.1.3 控制发行准入影响供求平衡 |
5.2 政府干预不足 |
5.2.1 基础设施不健全 |
5.2.2 市场缺乏监管 |
5.2.3 市场发展滞后 |
6 高收益债券市场发展的国际经验借鉴 |
6.1 美国高收益债券市场 |
6.1.1 发展历程 |
6.1.2 市场概况 |
6.1.3 市场制度 |
6.2 欧洲高收益债券市场 |
6.2.1 发展历程 |
6.2.2 市场制度 |
6.3 韩国高收益债券市场 |
6.3.1 市场概况 |
6.3.2 政府支持 |
6.4 对我国的启示 |
6.4.1 政府放松管制 |
6.4.2 完善制度与监管 |
6.4.3 引导与培育市场 |
7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7.1 研究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7.2.1 政府减少对市场规律的干扰 |
7.2.2 政府加强对市场失灵的弥补 |
参考文献 |
博士研究生学习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5)法律视阈下文化创意产业融资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概况 |
三、研究思路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文化创意产业融资及其问题检视 |
第一节 文化创意产业概念及本质特征 |
一、文化创意产业概念的界定 |
二、文化创意产业的本质特征 |
第二节 文化创意产业融资的特殊性 |
一、文化创意产业集约化程度不高 |
二、文化创意产业信贷结构不平衡 |
三、文化创意企业盈利能力不稳定 |
第三节 文化创意产业融资难诸现象 |
一、融资渠道单一 |
二、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比例严重失调 |
三、银行的授信动力不足 |
第二章 文化创意产业融资的主要方式 |
第一节 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融资 |
一、文化创意产业与知识产权相关性 |
二、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融资的主要方式 |
第二节 文化创意产业资本市场融资 |
一、文化创意产业融资与资本市场 |
二、文化创意产业资本市场融资的主要方式 |
第三章 文化创意产业融资的法律模式 |
第一节 文化创意产业融资的法律模式 |
一、市场主导型的文化创意产业融资法律模式 |
二、强行性法主导的文化创意产业融资法律模式 |
三、促进型法主导的文化创意产业融资法律模式 |
四、混合型法主导的文化创意产业融资法律模式 |
第二节 文化创意产业融资的法律模式比较 |
一、文化创意产业融资的法律模式的共性 |
二、文化创意产业融资的法律模式差异 |
三、我国文化创意产业融资法律模式的选择 |
第四章 文化创意产业融资的法律阙如 |
第一节 文化创意产业融资的法律定位失准 |
一、缺乏文化创意产业的顶层立法设计 |
二、文化创意产业融资法的促进性与强行性失调 |
三、文化创意产业融资法地方性有余而全国性不足 |
第二节 文化创意产业融资法律制度不健全 |
一、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融资法律困境 |
二、文化创意产业资本市场融资法律障碍 |
三、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不宜适用于文化创意产业 |
第五章 文化创意产业融资法律框架的完善 |
第一节 创新文化创意产业融资法的理念 |
一、深化文化创意产业融资法的理念 |
二、落实文化创意产业融资的审慎监管理念 |
第二节 完善文化创意产业融资法律制度 |
一、制定文化创意产业基本法 |
二、完善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融资法律制度 |
三、优化文化创意产业资本市场融资法律制度 |
四、重述市场支配地位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参与的项目 |
后记 |
(6)中国保险资金夹层投资的理论分析与应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概念界定及研究范围 |
1.3 文献综述 |
1.4 研究目标和内容 |
1.5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6 研究特色和创新之处 |
第2章 保险资金夹层投资的理论基础 |
2.1 作为核心理论基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 |
2.2 作为重要理论基础的西方主流经济学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保险资金夹层投资的国际视野 |
3.1 全球夹层投资市场概况 |
3.2 美国 |
3.3 欧洲 |
3.4 日本 |
3.5 国际经验借鉴 |
3.6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保险资金夹层投资的运作实践 |
4.1 我国夹层投资市场概况 |
4.2 保险资金夹层投资的运作依据 |
4.3 保险资金夹层投资的运作模式 |
4.4 典型案例 |
4.5 发展制约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保险资金夹层投资的博弈分析 |
5.1 博弈主体分析 |
5.2 博弈模型构建 |
5.3 实证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我国保险资金夹层投资的定价分析 |
6.1 定价模型构建 |
6.2 可转债定价分析 |
6.3 次级债定价分析 |
6.4 优先股定价分析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发展我国保险资金夹层投资的对策建议 |
7.1 保险资金夹层投资的宏观政策建议 |
7.2 保险资金夹层投资的监管建议 |
7.3 保险机构夹层投资的策略建议 |
7.4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7)澜沧江—湄公河水资源开发中的合作与争端(1957-2016)(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主题 |
二、选题的学术价值与现实意义 |
三、相关概念及范围的界定 |
四、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五、研究方法及论文创新点 |
第一章 湄公河水资源合作管理机制的建立 |
第一节 湄公河流域社会经济特征与水资源早期开发 |
一、湄公河流域概貌及特征 |
二、湄公河水资源早期开发与国际化管理 |
第二节 湄公河水资源合作管理机制建立的时代背景 |
一、二战后国际河流开发热潮 |
二、流域国家水资源开发需求 |
三、美国冷战需要 |
四、全球区域主义的发展与亚远经委会的成立 |
第三节 下湄公河流域调查协调委员会的建立 |
一、亚远经委会主导地位的确立 |
二、法律机制和组织机制的确立 |
第四节 宏大的湄公河开发计划 |
一、三次流域调查活动与湄公河开发框架的确定 |
二、开发项目优先顺序的确定 |
三、国际组织和流域外国家的捐助 |
四、湄公河计划的政治色彩 |
小结 |
第二章 越战与湄公河开发计划的兴衰 |
第一节 湄公河计划进入高潮 |
一、越战升级与美国“第四种解决方案” |
二、约翰逊演说将湄公河计划推向高潮 |
三、湄公河流域第一个跨国项目:老挝南俄水电站 |
四、干流巴蒙水电站第一阶段调研 |
五、特诺河项目:克服美国退出带来的困难 |
第二节 1970年流域指导计划出台 |
一、湄公河计划第一阶段成果丰富 |
二、1970年流域指导计划出台 |
三、1975年联合声明 |
第三节 越战结束与湄公河计划陷入低谷 |
一、越战结束后美国的湄公河政策 |
二、临时委员会成立及1987年流域指导计划修订 |
三、湄公河开发从地区向国内转变 |
四、湄公河精神 |
小结 |
第三章 冷战后澜湄流域水资源合作新机制 |
第一节 湄公河委员会机制的建立 |
一、湄公河从战场转向市场 |
二、关于建立湄公河新合作机制的博弈 |
三、湄公河协定出台 |
第二节 湄委会机制面临的挑战 |
一、全球水资源综合管理理念的出现和发展 |
二、湄公河水资源综合管理理念的提出 |
三、湄委会机制面临的尴尬处境 |
第三节 湄公河流域开发其它合作机制 |
一、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GMS) |
二、东盟-湄公河流域开发合作(AMBDC) |
三、黄金四角经济合作(QEC) |
四、澜沧江-湄公河合作(LMC) |
小结 |
第四章 湄公河水资源开发跨境争端及调解机制 |
第一节 湄公河开发中的主要争端与各方应对 |
一、泰国东北部调水计划引发水量分配争端 |
二、越柬关于桑河水电站影响的争端 |
三、湄公河干流水电站建设引发的跨境争端 |
第二节 湄委会四国争端成因分析 |
一、目标差异和利益分歧 |
二、文化冲突和历史纠纷 |
三、国家发展与共同利益的矛盾 |
四、跨国公司开发忽视社会和环境影响 |
第三节 湄公河沿岸民众利益诉求 |
一、湄公河国家环保非政府组织的发展 |
二、反坝运动及沿岸民众主要利益诉求 |
三、反坝运动的影响效应 |
小结 |
第五章 澜沧江开发争议及中方采取的合作措施 |
第一节 中国对澜沧江的开发规划与下游国家反应 |
一、澜沧江中下游二库八级开发规划 |
二、关于澜沧江开发的争论焦点 |
三、非政府组织成为反对澜沧江开发的“前锋” |
四、澜沧江开发的影响被夸大 |
第二节 中国与下游国家的合作不断深化 |
一、中国政府在外交舞台上增信释疑 |
二、采取多种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
三、用实际行动展现合作诚意 |
第三节 中国在流域水资源治理中面临的主要挑战 |
一、如何定位在流域水资源治理中的自身角色 |
二、如何加强与下游公民社会的沟通理解 |
小结 |
第六章 美日对湄公河开发的影响 |
第一节 美国重新重视湄公河流域开发 |
一、奥巴马政府高调“重返”湄公河 |
二、美国积极参与湄公河流域开发的原因 |
三、美国的湄公河政策走向分析 |
第二节 日本寻求提升在湄公河地区影响力 |
一、日本对湄公河流域开发的早期贡献 |
二、近年来日本湄公河政策新动向 |
三、日本新动向溯因及未来走向分析 |
第三节 域外大国介入湄公河开发对中国的影响 |
一、东南亚国家借机实施“大国平衡”战略 |
二、中美日竞争在越南和缅甸尤为凸显 |
小结 |
综论 |
一、湄公河水政治与地区总体政治的关系 |
二、澜沧江-湄公河合作管理的困境与希望 |
三、澜沧江-湄公河合作管理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
四、中国参与澜沧江-湄公河合作管理的战略思考 |
主要参考文献 |
一、英文资料 |
二、中文资料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8)中国科教影视产业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选题意义 |
1.3 研究现状描述 |
1.4 研究对象、方法与框架 |
第2章 中国科教影视业的发展历程与现状 |
2.1 1918-建国前:民办与官办并举的多元化探索 |
2.2 1949-二十世纪60年代:新中国科教电影事业的发轫期 |
2.3 1966-1976:中国科教电影的浩劫 |
2.4 1977-1990:中国科教影视的复苏 |
2.5 1990-1995:机制改革至影视并轨 |
2.6 1996 至今:小电影大电视发展格局 |
第3章 中国科教影视产业的宏观环境分析 |
3.1 PEST模型概述 |
3.2 中国科教影视产业的政治环境 |
3.3 中国科教影视产业的经济环境 |
3.4 中国科教影视产业的社会环境 |
3.5 中国科教影视产业的科技环境 |
第4章 中国科教影视产业的市场环境分析 |
4.1 中国科教影视产业的规模状况 |
4.2 中国科教影视产业的市场主体 |
4.2.1 中国科教影视产业的制片主体 |
4.2.2 中国科教影视产业的发行主体 |
4.2.3 中国科教影视产业的放映主体 |
4.3 中国科教影视产业的市场集中度 |
4.4 中国科教影视产业的消费者行为 |
4.4.1 影响中国科教影视消费行为的外在影响因素 |
4.4.2 影响中国科教影视消费行为的内在影响因素 |
4.4.3 中国科教影视消费者的类型 |
4.4.4 中国科教影视消费者的消费决策过程 |
第5章 中国科教影视产业双重产业链的构建 |
5.1 价值链和产业链的概念与内涵 |
5.2 我国科教影视产业链的现状与问题 |
5.3 大科教影视产业布局下的产业链构建 |
5.3.1 围绕核心资源构建科教影视双重产业链 |
5.3.2 科教影视双重产业链的发展模式 |
第6章 中国科教影视产业的营销模式研究 |
6.1 我国影视产业营销的整体发展状况与现状 |
6.2 影视营销的主要模式 |
6.2.1 资本密集型的好莱坞模式 |
6.2.2 跨界联动的推式营销模式 |
6.2.3 新媒体环境下的互联网+营销模式 |
6.3 我国科教影视产业的整合营销模式 |
6.3.1 结合传统抽样的大数据定位 |
6.3.2 线上线下整合营销 |
6.3.3 品牌营销与企业文化营销 |
第7章 中国科教影视产业的版权交易与资本运作研究 |
7.1 我国科教影视产业版权交易体系研究 |
7.1.1 我国影视产业版权交易的主要形式与流程 |
7.1.2 我国现行影视产业版权交易体系的不足 |
7.1.3 我国科教影视产业版权交易体系的可行性发展模式 |
7.2 我国科教影视产业资本运作体系研究 |
7.2.1 我国影视产业资本运作的现状 |
7.2.2 我国科教影视产业资本运作的可行性发展模式 |
第8章 结论 |
8.1 研究结论 |
8.2 研究局限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深度访谈之一——论科教电影产业化过程中科教场馆的角色与功能 |
附录二:深度访谈之二——论影视产业化过程中社会资本的功能与运作 |
附录三:中国科教影视人才队伍建设的研究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目录 |
(9)改革背景下我国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缘起 |
二、研究动态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我国政策性银行的改革及其评析 |
第一节 我国政策性银行的改革历程 |
一、政策性银行的产生——分离商业性和政策性业务 |
二、国家开发银行的改革——从商业化到开发性 |
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改革——准政策性业务的创设 |
四、中国进出口银行的改革——坚持政策性定位 |
五、我国政策性银行改革的特点 |
第二节 我国政策性银行改革的分析与评价 |
一、比较视野下的分析 |
二、改革的评价 |
第二章 我国政策性银行改革的法律理念重塑 |
第一节 法治:政策性银行改革的路径选择 |
一、改革与法治:当代中国社会的两大主题 |
二、于法有据:全面深化改革的基本要求 |
三、政策性银行改革的法治框架 |
第二节 政策性银行立法的内在逻辑 |
一、政策性银行立法的经济学理论基础 |
二、政策性银行的功能 |
三、在政府与市场之间:政策性银行的立法定位之一 |
四、立足社会公共利益:政策性银行的立法定位之二 |
第三节 政策性银行立法的外部衔接 |
一、政策性银行与政府的关系 |
二、政策性银行与中央银行的关系 |
三、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关系 |
第三章 我国政策性银行立法的基本框架与原则 |
第一节 我国现行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的评价 |
一、我国政策性银行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梳理 |
二、我国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的评价 |
第二节 政策性银行法律体系的构建 |
一、政策性银行法律体系 |
二、政策性银行法构造模式设计 |
第三节 政策性银行的法律地位 |
一、国家开发银行属于政策性银行范畴 |
二、政策性银行系公益法人 |
第四节 政策性银行法的基本原则和宗旨 |
一、政策性银行法的基本原则 |
二、政策性银行法的宗旨 |
第四章 我国政策性银行内部运营法律制度的设计 |
第一节 政策性银行的权力机构设置 |
一、我国三大政策性银行权力机构设置的现状分析 |
二、政策性银行权力机构设置的完善 |
三、政策性银行董事会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
第二节 政策性银行的业务范围与运营结构 |
一、关于政策性银行是否可以兼营商业性业务的问题 |
二、政策性银行业务范围的确定 |
三、政策性银行运营结构的构建 |
第三节 完善政策性银行的资本和风险管理制度 |
一、建立政策性账户充实资本的长效机制 |
二、完善政策性业务账户的风险管理制度 |
第五章 我国政策性银行外部制度环境的跟进 |
第一节 监督制度 |
一、建立适合于政策性银行的金融监督机制 |
二、监督主体 |
三、机构监督 |
四、业务监督 |
第二节 财税支持 |
一、资本补足 |
二、税收优惠 |
第三节 法律责任 |
一、明确法律责任之必要性 |
二、我国政策性银行法律责任制度的梳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基于都市圈背景的上虞经济发展战略及支撑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1.1.1 选题的背景 |
1.1.2 选题的目的意义 |
1.2 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方法途径 |
1.2.1 本文涉及的相关概念界定 |
1.2.2 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 |
1.2.3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2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2.1 行政区经济和行政区划调整的相关研究 |
2.1.1 国内行政区经济的相关研究 |
2.1.2 国内行政区划调整的相关研究 |
2.1.3 国外类似行政区经济的研究和解决方案 |
2.2 都市圈经济的相关研究 |
2.2.1 国外都市圈理论的相关研究 |
2.2.2 国内都市圈理论的研究 |
2.2.3 关于都市圈边界和城市间经济联系的研究 |
2.3 浙江县域经济向都市圈经济转型的研究 |
2.3.1 县域经济的相关研究 |
2.3.2 浙江省“省管县”模式的研究 |
2.3.3 浙江县域经济如何融入都市圈经济的相关研究 |
2.4 简要小结 |
3 上虞所处的都市圈发展趋势分析 |
3.1 长三角都市圈的发展及对上虞的影响 |
3.1.1 长三角都市圈的发展沿革 |
3.1.2 长三角都市圈的发展趋势 |
3.1.3 上虞与上海的经济社会联系 |
3.2 杭甬都市圈的发展及对上虞的影响 |
3.2.1 浙江四大都市圈的发展 |
3.2.2 杭州、宁波都市圈的比较分析 |
3.2.3 上虞的尴尬 |
3.3 绍兴大城市发展战略及对上虞的影响 |
3.3.1 绍兴的基本情况 |
3.3.2 绍兴的城市之痛和产业之痛 |
3.3.3 行政区划调整后绍兴的城市发展总体战略 |
3.3.4 绍兴城市发展总体战略对上虞转型发展的影响 |
4 上虞发展现状分析及战略定位研究 |
4.1 上虞概况及现状比较 |
4.1.1 上虞概况 |
4.1.2 建国以来上虞的发展历程回顾 |
4.1.3 上虞与越城、柯桥发展情况比较分析 |
4.2 上虞发展的SWOT分析 |
4.2.1 发展优势 |
4.2.2 发展劣势 |
4.2.3 发展机遇 |
4.2.4 发展挑战 |
4.3 撤市改区后上虞的发展战略及定位 |
4.3.1 今后一段时期上虞的发展战略 |
4.3.2 上虞融入都市圈的方向选择 |
4.3.3 未来上虞发展的功能定位 |
4.3.4 未来上虞发展的空间布局 |
5 上虞发展的支撑体系研究 |
5.1 空间平台支撑体系 |
5.1.1 构筑“一核两区一带多点”的空间结构 |
5.1.2 突出重点区块的开发建设 |
5.1.3 加快培育特色小镇 |
5.1.4 打造美丽乡村休闲带 |
5.2 基础设施支撑体系 |
5.2.1 坚持交通先行 |
5.2.2 完善水利命脉 |
5.2.3 推进其他基础配套 |
5.3 现代产业支撑体系 |
5.3.1 着力建设五大千亿级主导产业集群 |
5.3.2 积极培育四大新经济增长点 |
5.3.3 以“四换三名”为抓手推动产业升级 |
5.4 科技人才支撑体系 |
5.4.1 打造科技公共服务平台 |
5.4.2 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
5.4.3 大力发展科技服务业 |
5.4.4 千方百计引进人才 |
5.5 资源环境支撑体系 |
5.5.1 倒逼产业转型升级 |
5.5.2 着力打造清水环境 |
5.5.3 推进集约节约用地 |
5.5.4 大力构建生态文明 |
5.6 社会发展支撑体系 |
5.6.1 不断强化就业保障 |
5.6.2 着力提升公共服务 |
5.6.3 致力优化社会治理 |
5.7 行政服务支撑体系 |
5.7.1 主动激发开放动力 |
5.7.2 全面释放改革红利 |
5.7.3 全力打造高效服务政风 |
6 结论与展望 |
6.1 主要结论和建议 |
6.2 不足或深化方向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直接融资重归“边缘化”(论文参考文献)
- [1]公司债券制度的实然与应然——兼谈《证券法》的修改[J]. 洪艳蓉. 证券法苑, 2019(03)
- [2]吉林银行平昌支行地方政府性贷款风险管理研究[D]. 姚楠. 吉林大学, 2020(08)
- [3]山东省制造业转型升级的金融支持研究[D]. 张泽. 齐鲁工业大学, 2019(09)
- [4]我国高收益债券市场发展中的政府干预问题研究[D]. 李双杰.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2018(09)
- [5]法律视阈下文化创意产业融资问题研究[D]. 杜亚. 上海大学, 2017(06)
- [6]中国保险资金夹层投资的理论分析与应用研究[D]. 王颢. 武汉大学, 2017(06)
- [7]澜沧江—湄公河水资源开发中的合作与争端(1957-2016)[D]. 屠酥. 武汉大学, 2016(06)
- [8]中国科教影视产业化研究[D]. 花晖. 上海交通大学, 2016(02)
- [9]改革背景下我国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研究[D]. 黄蓓.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7)
- [10]基于都市圈背景的上虞经济发展战略及支撑体系研究[D]. 赵伟平. 浙江工业大学, 2015(07)
标签:政策性银行论文; 债券市场论文; 中国的银行间债券市场论文; 银行融资论文; 夹层投资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