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实名与关键词搜索(论文文献综述)
陈振[1](2021)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互联网专条”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如今,互联网领域的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使该领域的竞争行为具备了许多新的特点,而1993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有心无力,只能泛化使用其“一般条款”进行应对。行业发展与法律创新同行,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当前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新特点,专门增设对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互联网专条”,以此更好的规制互联网领域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互联网专条”系对司法审判与行业治理的经验总结,使法院摆脱了对“一般条款”的依赖并对司法裁判进行价值指引,因此具有必要性。但“互联网专条”自出台之日起,其不足便备受争议,如何对该条进行准确理解和正确使用,如何使用现有审判经验对该条进行立法完善,成为了实务界与理论界共同关注的话题。对此,本文提取并梳理了近年有关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司法案例,归纳总结出司法实践中对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正当性认定思路,以此为基础分析“互联网专条”存在的不足。从而针对性的对“互联网专条”从法律适用和立法完善两个角度入手,提出当前应当如何对该条进行准确法律适用和后期如何对该条进行立法完善的建议。
王佳睿[2](2021)在《我国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互联网时代,产品众筹作为一种新型融资形式在众筹中占有重要地位。产品众筹是支持人通过众筹平台将闲置资金融出给项目发起人,以帮助其完成项目的研发、生产等活动,待众筹成功后支持人将免费或者以较低价格优先获得产品或服务的一种融资活动。在产品众筹中,平台所展示发起人项目信息是支持人判断是否融资的重要依据,对信息披露进行有效法律监管直接关系到产品众筹能否在法治轨道内健康发展。因此,建立健全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法律制度,成为我国规范产品众筹这一新兴融资活动的当务之急。产品众筹信息披露是发起人依照规定通过众筹平台将项目信息真实地、完整地、及时地、准确地向支持人披露的过程。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是监管主体对产品众筹信息披露活动建立规则体系,并对产品众筹信息披露进行控制和干预的活动。与其他融资活动信息披露监管相比,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具有三个特点:监管主体多元化,即众筹平台的形式审查无法解决产品众筹的纠纷,还需要其他监管力量的介入;监管对象多样化,即对支持人投资行为的监管和发起人融资行为的监管;监管内容独特性,即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涵盖初次信息披露和持续信息披露全过程。通过对我国多彩投、开始吧、京东众筹、淘宝众筹和小米众筹等具有典型意义的众筹平台协议进行样板实证分析,特别是对平台协议中信息披露的内容深入探究,发现目前我国产品众筹处在监管混乱和弱化状态。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则存在着监管主体不明确、监管内容不统一、监管救济途径缺失等诸多问题,这严重制约着产品众筹顺利发展。在完善我国产品众筹监管法律制度上,博弈理论、成本收益理论、监管合作理论可为其提供理论支撑。在宏观上,明确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理念、原则与目标,是健全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法律制度基本前提。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法律制度的理念主要有政府干预理念、社会利益理念和包容性监管理念。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法律制度依循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双审查相结合原则和支持人适度保护原则。在遵循产品众筹市场健康发展和监管工作有效进行的一般规律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产品众筹市场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目标定位在规范产品众筹市场、提高支持人融资意识。在微观上,完善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主要环节,是健全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法律制度刚性需求。首先,明晰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主体。根据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实际需求,其监管主体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众筹平台和互联网金融协会。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的多元监管主体应该协调监管,通过明确监管范围、协调监管,可以有效预防监管空白和监管重叠。其次,明确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内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内容有:对发起人融资行为、支持人投资行为和众筹平台服务行为进行有效监管。众筹平台监管内容有:比较分析不同众筹平台协议,总结出我国统一的众筹平台协议框架,进而明确产品众筹参与方的资质、强制信息披露与自愿信息披露并举、项目初次信息披露与项目持续信息披露相结合等内容。互联网金融协会监管内容有:互联网金融协会承担信息披露形式审查工作,应确定具体审查流程与内容。最后,健全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法律救济。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纠纷主要存在于发起人、支持人、众筹平台之间。应采取代表人诉讼以保护支持人权利,运用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和众筹平台尽职调查责任的方式维护发起人或支持人的权益,通过众筹平台准入、退出等制度确定平台责任范围。总之,在产品众筹蓬勃发展的时代背景之下,传统的产品众筹监管思路、手段和制度严重滞后于产品众筹的迅速发展。通过反思我国现行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现状及问题,针对我国在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法律制度存在主要问题,提出了解决之策:在宏观上明确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理念、原则、目标,在微观上健全安全、科学、系统的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法律制度。目前,我国产品众筹之实践,不论融资数额或影响力,均处于世界前列。健全的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法律制度将有助于我国产品众筹规范、有序、健康发展。随着未来对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研究的深入,将会形成更加成熟的产品众筹市场和完善的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法律制度。
王聿达[3](2021)在《基于耦合网络的新型互联网舆情传播模型研究》文中指出随着移动通讯及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社交环境发生很大变化,舆情迅速成为社会热点问题的放大器和加速器,一方面负面舆情的大规模扩散引发民众失范行为,另一方面正能量事件的快速传播能够提升更多人的社会认知。通过对信息传播规律及其所在的社交网络结构的研究,可实现对舆情的有效治理。传统的舆情传播研究在定量分析方面存在不适用性,因此社交新环境下对舆情传播的进一步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聚焦互联网新环境下社交网络耦合和信息传播动因多样化的特征,围绕舆情信息的传播及其控制,在信息传播主体方面,构建了层内基于受众画像的舆情传播模型和跨层耦合网络舆情传播模型,在传播介质方面,结合网络特征将耦合网络层内连接关系映射到单层网络,考虑传播特征构建了关键节点识别算法从而对信息传播实现控制。通过以上三方面的研究给出舆情动因分析、传播预判和干预控制等策略建议,为社交新环境下舆情传播与控制搭建起理论框架。本论文主要包括以下工作:首先,建立基于受众画像的舆情传播模型。在同一个社交网络内,引起舆情传播主体差异的因素较多,当前的研究中针对这种差异性对传播影响的研究较少,或者往往只考虑单一的影响因素,本文综合考虑个体的认知、匿名、权威等基本特征以及从众效应和记忆效应等心理特征,扩充传播状态空间,将传统模型中的传播状态转移从概率值变为基于受众多维度画像的函数,从而提出了基于受众画像的传播模型。模拟仿真表明,在同一个社交网络内,受众的基本特征和心理特征对谣言传播能够产生较大的差异。通过对“红黄蓝幼儿园虐童事件”的实证验证,表明本模型与真实传播情况相符,具有较强有效性。最后基于模型得出了舆情在同一个社交网络内的传播治理启示。其次,提出基于受众年龄的耦合网络模型并对其传播动力学特征展开分析。社交新环境下线下真实社交与在线虚拟社交网络耦合互动较为常见,从单一分析在线社交网络舆情传播扩展到跨网络十分必要。本文分析了在线社交网络存在的年龄结构正态分布的特点,构建了基于年龄特征耦合的线上虚拟与线下实际双层社交网络,进一步根据传播心理学研究了该耦合网络下的传播状态异步更新、状态紧耦合、层间状态转移遵循“线下引起线上共鸣”与“线上溢散线下”等传播机制,从而探索了舆情的跨社交网络传播,更加准确地描述了真实环境下的舆情传播行为。最后,通过“余杭中泰垃圾焚烧事件”进行传播实证验证,本文提出的模型很好的还原了当时的场景,证明了本模型对突发舆情事件的传播过程具有有效性和先进性。最后,构建关键节点识别模型拓展社交网络舆情传播的控制方法。舆情既可通过信息本身及其传播主体的动因进行传播预测与引导,也可通过社交网络的结构特征有针对性的进行关键节点控制。本文结合信息传播的特征,特别是“桥”和“假核”节点对于识别准确性的影响,提出一种适用于社交网络的关键节点识别算法。该算法通过节点及其邻居的聚集性和扩散性改进了“结构洞”约束值计算方法,进一步结合K壳分解算法识别出的位置信息综合对节点的重要性进行评判。由于耦合社交网络共用同一节点空间,通过将不同层拓扑关系映射到单层网络,借助单层网络关键节点识别模型可对耦合网络进行相关研究。通过对5个真实社交网络的模拟,本文所提出的算法能够有效地消除类核影响,细粒度的识别重要的“桥节点”,算法较传统算法具有优势。移除所识别的关键节点后能够控制信息传播范围的扩大,从所识别的关键节点传入的信息能够较大范围的扩散。最后,以“翟天临学术不端事件”进行微博数据抽样并构建传播网络,表明算法在真实舆情事件中能够准确识别关键传播节点,通过本模型可以有效的对负面舆情进行干预,并对正面舆情进行快速传播,为有效提升舆情治理能力提供理论依据。
罗艺[4](2021)在《大学生信息素养及其教育支持研究》文中提出人工智能、5G等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助力社会知识体系的不断解构与重塑。作为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学生这一群体的素养需求与结构面临新的变革契机。信息素养成为技术变革背景下大学生社会化发展的重要衡量指标。《布拉格宣言》、《亚历山大宣言》等国际性纲要文件彰显着信息素养的时代意义,并将信息素养纳入系统的教育计划之中,无容置疑凸显了信息素养在教育人才培养中的重要战略地位。目前,我国大学生网络话语失范、信息安全意识薄弱等现象频现,其在应对技术变革层面胜任力明显不足。为此,本研究尝试在信息时代背景下探究大学生信息素养的相关议题。参照美国、欧盟等陆续推出的高等教育信息素养标准,本研究较为认同信息素养即能力这一概念,并将大学生信息素养界定为大学生发展中所应该具备的信息理解、选择、运用、评价、反思、创造能力。基于对境脉理论和学习者特征理论的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理论视角,本文从个人因素和外部环境两个教育支持维度来分析大学生信息素养的实际状况、困境表征及教育支持路径。首先,综合运用了文献研究、问卷调查、访谈调研、教育比较、案例研究等研究方法,设计和验证了大学生信息素养测量指标体系,对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六个省份12所大学近2400名大学生进行问卷调查,并进而对60余名大学教师、辅导员、管理人员和大学生进行深度访谈。其次,结合大学生信息素养构成和教育支持的相关维度,构建信息素养与教育支持间的结构方程模型,在此基础上提出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支持体系的实施构想,注重将质性研究和量化研究相结合,力求在分析问题时使得两者互为补充、相互验证。研究发现,在信息素养现状方面,我国大学生信息素养还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且教育成效不显着,具体存在的六个方面能力不足,主要体现在:大学生受信息影响大但规范意识较弱;大学生信息依赖性强但选择能力较弱;大学生信息获取以网络为主但工具运用能力较弱;大学生接收信息质量参差且评价辨识能力较弱;大学生信息反思意识不强且反思行为较少;大学生信息创造能力不足且缺乏主动性等。在信息素养影响因素方面,研究者进一步分析提出个人特质和外部环境两大教育支持影响因素,个人特质具体是指信息行为极易受到个人特质影响,且不易受大学教育影响而转变;外部环境则囊括大学、网络、社会三方,主要面临以下现实问题:大学对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不足;专业师资缺乏;相应教育项目和举措不完善;信息素养教育的重要性未在网络环境中得到充分重视;缺乏系统性成效评估体制机制;社会环境对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尚未形成良好的氛围等。基于以上发现,归纳得出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的四项实然困境:其一,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支持理念滞后;其二,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专业化不足;其三,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多元主体缺失;其四,大学生信息素养政策大学供给匮乏。立足现状和问题,本研究提出大学生信息素养的教育支持三个原则构想,分别为“教育模式的个性化与精准化原则”、“教育环境的专业化与规范化原则”、“教育环境的系统化与长效性原则”,同时从大学生个体、大学本身、政府和社会等多元主体出发,遵循微观到宏观、外促到到内生、泛化到专业、单主体到全育人的基本思路,提出构建“以内生为核心、大学为重点、网络为依托、全社会共同参与”四位一体的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支持体系,并在此基础上构想四条实施路径,以期能为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支持的政策制定和管理机制创新提供价值参考。
付忠天[5](2020)在《互联网涉毒黑色产业的治理对策研究》文中认为在网络技术迅猛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毒品犯罪借助互联网的优势不断挑衅国家对毒品的管控。通过国家的强力打击和制裁,网络涉毒犯罪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毒品犯罪分子并没有偃旗息鼓,而是潜伏在互联网深处伺机而动,试图借助新兴的互联网技术和手段逃避打击。这些为毒品犯罪提供网络技术和服务产品的活动,规模不断壮大,逐渐形成了互联网涉毒黑色产业。互联网涉毒黑色产业是毒品犯罪发展到当今互联网时代的一种必然现象,它是网络涉毒犯罪与互联网黑色产业有机结合的产物。互联网涉毒黑色产业与网络涉毒犯罪互利共生,严重影响了缉毒执法机关对网络涉毒犯罪的打击效果。因而无论是学界研究还是实务工作,都亟需展开对互联网涉毒黑色产业治理的研究。本文通过梳理互联网涉毒黑色产业形成与发展的过程,挖掘其产生原因,在充分探析互联网涉毒黑色产业表现形式和特征的基础上,结合社会治理黑色产业与网络涉毒犯罪的实际工作情况,研究互联网涉毒黑色产业的治理对策,探索治理互联网涉毒黑色产业的治理路径。本文从法律、情报、监管、打击四个维度探寻当下治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困境,并依据当下的立法背景、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的趋势和全社会多管齐下、协同共治的治理方向,以期从上述四个角度提出与之对应的解决办法,为我国治理网络涉毒犯罪工作贡献一份力量。
张小芳[6](2020)在《网络暴力的政府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网络作为现代信息技术变革的产物,逐渐发展成为信息社会中一种重要的传播媒介,它不仅加速了信息的交互、流通与共享,而且成为公众意见表达、参与公共政治生活的一种重要途径和载体。然而,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一系列便利的同时,公民网络参与的失范行为逐渐演变为网络暴力,严重扰乱了网络空间的秩序,也给现实社会带来诸多不稳定的因素。网络暴力是信息化时代的负面产物,科学有效地规制网络暴力,维护网络环境和秩序成为现代信息社会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尽管网络具有一定的自我净化能力,但是仅仅依靠网络自身很难及时有效的遏制网络暴力的扩散和传播,需要其他强制力量从外部对其进行规制,即“外部他制”。在我国,政府作为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是国家权力的执行者,直接担负着政治管理、经济发展和社会协调等一系列重要职责,因而也承担着监管网络、维护网络秩序和引导网民行为的职责。换言之,政府作为规制网络暴力的主体和核心力量,发挥其维护网络有序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功能作用,是其合法履职的内在要求和体现。因此,从理论和现实维度,系统地考察和分析政府规制网络暴力的理论内涵、发展现状,进而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等成为本文研究的核心议题,对于进一步加强网络暴力规制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本文的研究框架和核心内容主要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政府规制网络暴力的理论分析,主要从网络暴力的概念、特征及类型进行基本理论阐述,并梳理出当下政府规制网络暴力的解读与依据以及政府规制网络暴力的现实意义;第二部分是从政府规制网络暴力的困境及面临困境的原因进行分析,以政府规制网络暴力的现状为出发点,深入探究了当前政府规制网络暴力的困境以及面临困境的原因;第三部分是在前两个部分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政府规制网络暴力的路径策略,希望能为政府在规制网络暴力的对策方面有所启迪。网络暴力的产生虽然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网络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以及网民参与过程的情绪化和非理性有关,但更根本的原因在于现实社会中不同群体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因此,规制网络暴力不能仅仅简单地依靠网络的自我净化,也不能只依靠政府主体力量的监管和制约,而应该注重发挥政府、网络平台以及公众等多元主体的力量和作用,构建协同化的网络治理体系,形成规制网络暴力的合力,同时应建立现实社会群众利益矛盾和冲突的疏导、调节机制,回应群众关切,从根本上解决网络暴力产生的社会根源。
郭红伟[7](2019)在《论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文中认为随着信息网络时代的到来,搜索引擎作为网络用户获取信息的工具,日趋流行,但因搜索引擎下拉提示词等引发的系列侵权引起了学界的激烈讨论,有主张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6条者,有基于第36条的局限性,诉诸于《侵权责任法》第37条安全保障义务者。应当在证成搜索引擎为新型公共场所,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为管理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基础上,推行网络实名制确定侵害人,以"善良管理人标准"中心构建搜索引擎提供服务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把过错推定责任作为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争创和谐文明的网络法治环境。
胡江伟[8](2019)在《微博公共情绪传播及其管理研究》文中指出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产业结构迅速调整、利益格局快速变化、社会体制不断面临新情况等都使得民众诉求较既往强烈。容易被掌握、匿名审查少、传播扩散快的微博被网民当成表达诉求、参与舆情事件的重要工具。值得注意的是,当前我国微博舆情的产生与发展,很大程度上遵循的并非理性逻辑,而是情感的逻辑。舆情事件发生后,用户情绪化的表达,使得情绪得以持续和强化,形成具有群体性压力的公共情绪,并在传播中推动用户的认知向某个焦点集中,触发群体非理性行为。加之媒体的追问、用户的围观、网络推手的炒作等极易使得单独的事件演变为相关部门的信任危机。由此,微博公共情绪传播及其管理成为舆情研究的重要议题。论文以情绪心理学为视角借鉴美国社会学家斯梅尔塞的“价值累加理论”,对这一议题进行研究。着重研究微博公共情绪传播的内外动因、主体及网络、社会效应、如何管理的内容。微博公共情绪传播动因方面,将微博公共情绪传播视为集群行为,借鉴“价值累加理论”解释行为的动因。由于我国微博集群行为更具“情感”范式,情感除了是社会结构的非理性分泌物外,还是建构集群行为的理性选择,故而诠释也糅合群体情绪的因素。研究发现社会转型带来的结构性压力使得公共情绪传播有着随时可征用的情感资源,并通过群体心理机制得以固化。触发性事件发生后,网络推手通过愤怒、悲情、戏谑等动员策略撩动公众潜藏的情感,将陌生用户凝聚为“情感共同体”助推事件由个体转向公众、局部事件转为全民性事件,形成舆情风暴。微博公共情绪传播以三低人群为主,加之微博匿名性、开放性等特点,使得其中情绪与现实情绪相比有所偏差,更为肆意、激烈,且具有底层民粹化的倾向。微博公共情绪传播网络方面,强连接与大量弱连接的叠加效用,实现着各圈层内外部的多级传播,循环往复下公共情绪传播的范围与影响得到指数级增长,在群体趋同与从众心理影响下,用户的意见与行为也趋向一致。基于利缘、趣缘、业缘等形成的不同团体能够在其中恣意追随事件、表达诉求、释放情绪,网络舆情的“啸聚”现象由此而生。微博公共情绪传播对社会治理产生双刃剑的作用。一方面其有助于进行舆论监督、促进事件解决、缓解社会压力,另一方面却也有着诸如助长社会负性心态、诱发微博情感暴力、滋长网络民粹主义、微博舆论审判等负面影响。如何趋利避害对其有效管理是当前网络管理的重要内容。微博公共情绪传播管理方面,公共情绪是舆情的前期形态,有关部门主要是通过舆情事件的有效应对来消解其中的负性公共情绪。“一案三制”式事件应急治理也使得公众聚焦的某一事件常能及时解决,负性公共情绪也得以一时消散。然而同类事件隔三差五又浮出水面,消解着民众对有关部门的信心。此外,有关部门对公共情绪的疏导刚性有余、韧性不足,常态的平台主体责任制及用户言行审查、追查等对负性情绪的管理效果并不明显。针对微博公共情绪传播管理中的突出问题,研究认为应从以下方面着手:首先,应认识到当前微博负性公共情绪主要是现代化转型中阶段性的孪生情绪,从根本上化解就需要以社会治理为抓手,从源头上解决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其次,当前舆情管理重事件应对轻情绪疏导,这与微博舆情是典型的情绪性舆情并不契合。因此,微博舆情引导中应加强对公共情绪的疏导;再次,平台应将信息内容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落到实处,一方面依法规行事不偏不倚,另一方面应注重平台的公共性扩大民众参与管理;最后,提升用户群体的新媒介素养是微博公共情绪传播管理的基础。理论上应更新媒介素养理念,实践上应着力构建新媒体素养的多方教育体系及分类教育机制。
刘世凤[9](2018)在《网络反腐舆情机制研究》文中指出美国着名未来学家托夫勒曾经预言,“谁掌握了信息,控制了网络,谁就拥有了世界”。伴随着新媒体、“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和推广,预言已然变成了现实。如今,互联网迅速充斥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改变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逐渐成为人们参与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重要手段。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非常重视“反腐倡廉”的“生命线”作用,把“全面从严治党”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战略部署加以推进。五年来,党风廉政建设成效显着,大批“啃食”中国共产党执政根基的“蛀虫”被“揪出”并受到了应有的制裁。据统计,2012年至今,已有120名原省部级以上干部接受组织审查,其中105名干部因涉嫌违纪被公诉,可谓硕果累累。(1)在这之中,不少官员的落马是通过网络举报、网媒披露、网络公告等互联网手段进行的,可见,网络在国家反腐败斗争中的作用是值得肯定的。然而,在现实中不难发现,网民一旦自发的、自下而上的将掌握的官员的腐败信息通过网络披露出来,就会吸引大批网民转发和评论,从而形成以腐败事件为中心的舆论场,而网民在转发和评论中对网络反腐事件的意见、态度、看法和情绪的总和就是网络反腐舆情。所以,网络反腐舆情中除了正面积极的信息,也不乏虚假、炒作、攻击、暴力的言论,这些负面舆情作为文化的一种传播形式,容易在潜移默化中对人产生消极的影响,从而影响网络安全和社会稳定。为了减轻甚至消除网络反腐舆情的负面影响,营造一个晴朗的网络空间,提高网络反腐的有效性,需要建立健全网络反腐舆情机制,不断增强网络反腐舆情应对引导的科学性,让网络反腐舆情始终保持平稳发展态势的同时,发挥正面舆情的积极导向作用。本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网络反腐舆情机制研究的背景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状况以及研究的重点、难点和创新点;第二部分,网络反腐舆情机制相关概念的理论阐释。在借鉴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通过阐释舆情、网络舆情、网络反腐舆情的含义、特点、构成和机制的内涵,提出了网络反腐舆情机制的概念、构成和特点;第三部分,网络反腐舆情机制现状研究;基于文献研究整理和调查情况,分别总结了网络反腐舆情机制各部分,即网络反腐舆情监测汇集机制、网络反腐舆情分析研判机制、网络反腐舆情预警反馈机制和网络反腐舆情应对引导机制的建设和运行现状,为下文原因分析奠定了基础;第四部分,从机制建设保障条件建设、法律、制度和主体行为三个方面论述了网络反腐舆情机制存在问题的原因;第五部分,以原则为基础,对发挥网络反腐舆情机制的系统性和整体涌现性做了论述,另外,根据网络反腐舆情机制各部分建设和运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以部分促整体,有利于建立健全网络反腐舆情机制,提升网络反腐舆情应对引导效果。
俞灵灵[10](2018)在《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裁判研究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59份判决书为样本》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移动电商领域竞争模式的升级、一般条款的抽象性和立法者认识能力的局限性,使得法官在裁判时难以沿用传统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裁判方式,难以用现有的具体规则去处理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实践中往往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因此,站在移动电商的大背景下,从判决书本身出发对上述司法难点进行甄别考量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涉及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59份判决书为样本,从宏观视角对样本进行实证分析,从微观视角对裁判的现状进行探究,发现法官难以厘清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关系,对竞争关系认定态度模糊,对竞争行为的正当性判定存在疑问。而对竞争行为正当性判定存疑又具体表现为三点,一般条款适用泛道德化、说理论证两级分化及同等情形不同对待。在此基础上,本文探析了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主要在于法官对法律的适用理论存在误读,一般条款本身的抽象性及道德性影响了法官理性审判,司法论证及配套机制的缺乏导致了法官难以寻得正义。经由剖析,本文分别从条文本身、法官本身及配套措施出发提出了针对性建议,即细化一般条款以遏制泛道德化现象;严格法律的适用程序和加强说理论证以约束法官审慎裁判;提升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判级别、优化电子证据机制和建立案例族谱以弥补配套措施的缺失。我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7年11月4日颁布,而本文的研究是建立在新法颁布前,法官对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判是依托旧法来实现的。新法的颁布完善了旧法在新商业时代所暴露出的弊端。而本文通过判决分析提出针对性建议也与新法部分所修之处契合。
二、网络实名与关键词搜索(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网络实名与关键词搜索(论文提纲范文)
(1)《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互联网专条”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互联网专条”的立法背景及必要性 |
第一节 “互联网专条”的立法背景 |
一、网络环境下竞争行为出现新的特点 |
二、一般条款泛化适用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 |
第二节 “互联网专条”的必要性 |
一、“互联网专条”系司法实践的需求 |
二、“互联网专条”系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系完备的内在需要 |
第二章 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分析与梳理 |
第一节 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提取与分析 |
一、数量和地域分布 |
二、年度及趋势分布 |
三、案由分布 |
第二节 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的类型 |
一、流量劫持 |
二、竞价排名 |
三、抓取数据 |
四、广告屏蔽 |
五、产品不兼容 |
第三章 对“互联网专条”所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评析 |
第一节 流量劫持 |
第二节 屏蔽行为 |
第三节 恶意不兼容 |
第四节 其他与技术相关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 |
第四章 “互联网专条”的不足 |
第一节 立法技术上的不足 |
一、具体条款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有所欠缺 |
二、对“技术中立”原则与自由竞争原则不够重视 |
第二节 法律适用上的困境 |
一、“兜底条款”有扩大适用之虞 |
二、对竞争者主观过错的认定具有不确定性 |
第五章 完善“互联网专条”的建议 |
第一节 “互联网专条”的法律适用建议 |
一、对“互联网专条”予以限缩解释 |
二、把握好“互联网专条”与一般条款的关系 |
第二节 “互联网专条”的立法完善建议 |
一、补充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 |
二、采用更加明晰的立法语言 |
三、以“技术中立”和保障自由竞争为立法原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我国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关于产品众筹的研究 |
1.2.2 关于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的研究 |
1.2.3 关于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研究 |
1.2.4 评述 |
1.3 研究方法 |
1.3.1 实证分析法 |
1.3.2 规范分析法 |
1.3.3 法经济学研究法 |
1.3.4 比较研究法 |
1.4 论文的结构安排 |
1.5 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1.5.1 研究创新 |
1.5.2 研究不足 |
第2章 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基本理论 |
2.1 产品众筹的内涵 |
2.1.1 产品众筹的界定 |
2.1.2 产品众筹的属性 |
2.1.3 产品众筹的法律关系 |
2.2 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厘定 |
2.2.1 信息与信息披露的含义 |
2.2.2 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的界定 |
2.2.3 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内涵 |
2.3 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特殊性辨析 |
2.3.1 监管主体的特殊性 |
2.3.2 监管对象的特殊性 |
2.3.3 监管内容的特殊性 |
2.4 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理论依据 |
2.4.1 博弈理论 |
2.4.2 成本收益理论 |
2.4.3 监管合作理论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我国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存在的法律问题 |
3.1 我国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现状 |
3.1.1 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的典型样本分析 |
3.1.2 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现状梳理 |
3.2 我国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法律问题的分析 |
3.2.1 监管主体不明确 |
3.2.2 监管内容不统一 |
3.2.3 监管救济途径缺失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理念、原则与目标 |
4.1 我国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理念 |
4.1.1 政府干预理念 |
4.1.2 社会利益理念 |
4.1.3 包容性监管理念 |
4.2 我国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基本原则 |
4.2.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
4.2.2 双审查相结合原则 |
4.2.3 支持人适度保护原则 |
4.3 我国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目标 |
4.3.1 规范产品众筹市场 |
4.3.2 提高支持人融资意识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
5.1 明晰我国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主体 |
5.1.1 监管部门的监管 |
5.1.2 众筹平台的监管 |
5.1.3 行业协会的监管 |
5.1.4 多元监管主体的协调监管 |
5.2 明确我国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内容 |
5.2.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内容 |
5.2.2 众筹平台的监管内容 |
5.2.3 互联网金融协会的监管内容 |
5.3 完善我国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法律救济 |
5.3.1 支持人权利的保护措施 |
5.3.2 发起人权利的保护措施 |
5.3.3 产品众筹平台承担的责任 |
5.4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3)基于耦合网络的新型互联网舆情传播模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单层网络舆情传播研究 |
1.2.2 耦合网络舆情传播研究 |
1.2.3 网络关键节点识别研究 |
1.2.4 研究现状评述 |
1.3 研究思路及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
第二章 理论基础 |
2.1 网络舆情概念界定 |
2.1.1 社交网络及网络舆情定义 |
2.1.2 网络舆情影响要素 |
2.1.3 网络舆情生命周期 |
2.1.4 网络舆情管理与治理 |
2.1.5 网络舆情治理意义 |
2.2 复杂网络理论概述 |
2.2.1 复杂网络定义及其表示 |
2.2.2 复杂网络重要统计特性 |
2.2.3 复杂网络模型介绍 |
2.2.4 耦合网络耦合关系介绍 |
2.3 传播动力学概述 |
2.3.1 流行病传播模型 |
2.3.2 舆情传播模型 |
2.4 关键节点识别算法 |
2.4.1 度中心性 |
2.4.2 k壳及其改进算法 |
2.4.3 接近中心性 |
2.4.4 介数中心性 |
2.4.5 随机游走 |
2.4.6 结构洞识别 |
2.5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基于受众画像的互联网舆情传播模型研究 |
3.1 问题描述 |
3.2 新型社交网络中受众状态分析及传播动因画像 |
3.2.1 新特征下受众状态分类 |
3.2.2 受众特征分析及受众画像 |
3.3 基于受众画像的舆情传播OSIS模型 |
3.3.1 元胞结构 |
3.3.2 状态演化规则 |
3.4 实验与结果分析 |
3.4.1 OSIS模型与疾病传播SEIR模型信息传播及演进对比 |
3.4.2 初始传播节点的数量对舆情传播的影响 |
3.4.3 受众特征对舆情传播的影响 |
3.4.4 “红黄蓝幼儿园虐童事件”实证分析 |
3.5 结论探讨及网络舆情治理启示 |
3.6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线上—线下耦合网络模型构建及对传播动力学的影响研究 |
4.1 问题描述 |
4.2 线上-线下社交网络耦合特征分析 |
4.2.1 双层耦合社交网络定义 |
4.2.2 耦合网络层间连接关系 |
4.3 双层耦合网络构建 |
4.3.1 线下接触网络构建 |
4.3.2 线上虚拟社交网络构建 |
4.3.3 线上-线下网络耦合构建 |
4.4 双层耦合网络传播机制研究 |
4.5 实验与结果分析 |
4.5.1 双层耦合网络舆情传播过程仿真实验及结果分析 |
4.5.2 “余杭中泰垃圾焚烧事件”实证分析 |
4.6 结论探讨及网络舆情治理启示 |
4.7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基于局部“结构洞”特征的社交网络舆情干预模型研究 |
5.1 问题描述 |
5.2 K壳分解算法 |
5.2.1 基本概念及算法描述 |
5.2.2 K壳分解算法应用于社交网络关键节点识别存在的问题 |
5.3 “结构洞”理论 |
5.3.1 “结构洞”理论 |
5.3.2 “结构洞”理论优缺点分析 |
5.4 基于边双重特性的改进“结构洞”关键节点识别算法 |
5.4.1 网络中边的聚集性和扩展性 |
5.4.2 基于边双重特性的“结构洞”约束系数 |
5.4.3 结合“结构洞”约束值与k壳分解的社交网络关键节点识别算法 |
5.4.4 算法分析 |
5.5 实验与结果分析 |
5.5.1 数据集及信息传播模型 |
5.5.2 剔除关键节点后网络结构统计特性对比分析 |
5.5.3 关键节点对网络鲁棒性影响的分析 |
5.5.4 网络传播动力学模型有效性验证 |
5.5.5 “翟天临学术不端事件”实证分析 |
5.6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论文总结及工作展望 |
6.1 总结 |
6.1.1 主要创新点 |
6.1.2 舆情治理的管理启示 |
6.2 研究局限及下一步工作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作者攻读学位期间参加的研究项目 |
作者简介 |
(4)大学生信息素养及其教育支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的缘起 |
一、大学生网络话语失范现象频现 |
二、大学生网络信息安全意识薄弱 |
三、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支持缺乏 |
第二节 研究价值与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价值 |
第三节 核心概念界定 |
一、信息 |
二、素养与素质 |
三、大学生信息素养 |
四、教育支持 |
第二章 研究综述 |
第一节 信息素养的内涵发展 |
一、媒介素养 |
二、数据素养 |
三、网络素养 |
四、信息素养 |
五、小结与讨论 |
第二节 大学生信息素养的政策文本研究 |
一、时代性标杆:《布拉格宣言》和《亚历山大宣言》 |
二、高等教育信息素养标准研究 |
三、高等教育信息素养政策研究 |
四、小结与讨论 |
第三节 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支持的理论研究 |
一、基于境脉理论视角的研究 |
二、基于学习者特征理论视角的研究 |
三、小结与讨论 |
第四节 文献述评与研究框架 |
一、国内外已有研究的启示 |
二、已有研究的不足 |
三、本研究的分析框架 |
第三章 研究设计与方法 |
第一节 研究思路与设计 |
一、研究问题 |
二、研究对象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思路 |
五、研究路线 |
第二节 测量工具编制 |
一、问卷编制的步骤 |
二、大学生信息素养的评价指标 |
三、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支持的评价指标 |
第三节 调查数据搜集 |
一、问卷预测与检验 |
二、正式问卷的施测 |
三、调查对象概况 |
第四章 大学生信息素养的总体特征分析 |
第一节 大学生信息素养的构成表现 |
一、大学生信息理解能力 |
二、大学生信息选择能力 |
三、大学生信息运用能力 |
四、大学生信息评价能力 |
五、大学生信息反思能力 |
六、大学生信息创造能力 |
第二节 小结与讨论 |
一、大学生受信息影响大但规范意识较弱 |
二、大学生信息依赖性强但选择能力较弱 |
三、大学生信息获取以网络为主但工具运用能力较弱 |
四、大学生接收信息质量参差且评价辨识能力较弱 |
五、大学生信息反思意识不强且反思行为较少 |
六、大学生信息创造能力不足且缺乏主动性 |
第五章 大学生信息素养的教育支持分析 |
第一节 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支持的影响因素 |
一、个人特质与信息素养教育 |
二、外部环境与信息素养教育 |
三、讨论: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支持维度影响情况 |
第二节 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支持的困境 |
一、信息素养教育支持重视不够 |
二、信息素养教育专业化不足 |
三、信息素养教育教育支持体制机制不完善 |
四、信息素养教育政策大学供给不充分 |
第三节 大学生信息素养与教育支持的关系 |
一、大学生信息素养与教育支持的互动模型 |
二、分析与讨论 |
第六章 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支持体系的建构 |
第一节 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支持的基本思路 |
一、教育模式从外促到内生 |
二、教育环境从泛化到专业 |
三、教育主体从单主体到全维度 |
第二节 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支持的原则构想 |
一、教育模式的个性化、精准化原则 |
二、教育环境的专业化、规范化原则 |
三、教育体系的系统化、长效性原则 |
第三节 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支持的实施路径构想 |
一、以内生为核心,实现大学生信息素养提升的自我支持 |
二、以大学为重点,提升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专业化水平 |
三、以网络为依托,优化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支持体制机制 |
四、全社会共同参与,构建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治理生态圈 |
第七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研究创新与价值 |
第三节 研究局限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5)互联网涉毒黑色产业的治理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2 互联网涉毒黑色产业概述 |
2.1 互联网涉毒黑色产业的概念 |
2.1.1 互联网黑色产业的界定 |
2.1.2 互联网涉毒黑色产业的界定 |
2.2 互联网涉毒黑色产业的成因 |
2.2.1 犯罪活动的网络化趋势日益显着 |
2.2.2 高压打击态势迫使网络涉毒犯罪依赖黑色产业 |
2.2.3 行业监管缺位使黑色产业有机可乘 |
3 互联网涉毒黑色产业的表现形式与特征 |
3.1 互联网涉毒黑色产业的表现形式 |
3.1.1 非法提供虚假网络身份信息 |
3.1.2 非法提供关键词搜索引擎优化技术 |
3.1.3 非法提供涉毒信息发布交流平台 |
3.2 互联网涉毒黑色产业的特征 |
3.2.1 使用网络隐语作为交易媒介 |
3.2.2 目标群体广泛而不特定 |
3.2.3 从业人员呈现低龄专业化特点 |
3.2.4 产业活动具有依附性和相对独立性 |
3.2.5 犯罪共生关系日益显着 |
4 互联网涉毒黑色产业的治理困境 |
4.1 关于互联网涉毒黑色产业的刑事法律规制的难点 |
4.1.1 互联网黑色产业与网络犯罪的共犯评价存在阻力 |
4.1.2 现有罪名适用规定无法实现对互联网涉毒黑色产业的有效遏制 |
4.2 互联网涉毒黑色产业的专门情报能力短缺 |
4.2.1 情报密度较低,发现互联网涉毒黑色产业能力不足 |
4.2.2 情报价值不高,无法为案件侦查提供有效支撑 |
4.3 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管理能力不足 |
4.3.1 政府管理部门和企业协同配合不畅 |
4.3.2 治理互联网涉毒黑色产业的技术方法相对滞后 |
4.4 毒品犯罪办案部门缺乏应对互联网涉毒黑色产业的策略与方法 |
4.4.1 缺乏对互联网黑色产业链条的侦查经营策略 |
4.4.2 侦查活动未能有效触动互联网涉毒黑色产业的幕后组织者 |
4.4.3 互联网涉毒黑色产业信息的电子取证能力存在不足 |
5 互联网涉毒黑色产业的治理对策 |
5.1 完善关于互联网涉毒黑色产业的刑事法律法规 |
5.1.1 厘清互联网涉毒黑色产业行为的共犯问题 |
5.1.2 完善互联网涉毒黑色产业相关罪名的认定与处罚问题 |
5.2 完善关于互联网涉毒黑色产业的数据监测工作 |
5.2.1 拓宽数据信息的收集渠道 |
5.2.2 建立关于互联网涉毒黑色产业的数据分析模型 |
5.2.3 构建监测预警与反馈机制 |
5.3 完善互联网行业安全管理的模式与方法 |
5.3.1 转变监管模式,推动多主体协同共治 |
5.3.2 开发黑产防控技术,提升网络安全管理效能 |
5.3.3 规范行业自律制度,遏制互联网黑色产业发展空间 |
5.4 完善侦查部门的应对策略与方法 |
5.4.1 坚持侦查经营策略,瓦解互联网涉毒黑色产业根基 |
5.4.2 采用多种侦查手段,锁定互联网涉毒黑色产业幕后核心成员 |
5.4.3 强化电子取证意识与能力,提升互联网涉毒黑色产业打击效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网络暴力的政府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研究问题与意义 |
1. 研究问题 |
2. 研究意义 |
(二) 研究现状及文献综述 |
1. 国内研究现状 |
2. 国外研究现状 |
(三)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 研究内容 |
2. 研究方法 |
(四) 创新与不足之处 |
一、 政府规制网络暴力的理论阐释 |
(一) 网络暴力的概念、特征及类型 |
1. 网络暴力的概念 |
2. 网络暴力的特征 |
3. 网络暴力的类型 |
(二) 政府规制网络暴力的解读与依据 |
1. 政府规制的概念、特点及方式 |
2. 政府规制网络暴力的理论基础 |
3. 政府规制网络暴力的职责要求 |
(三) 政府规制网络暴力的现实意义 |
1. 有助于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 |
2. 有助于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
3. 有助于提升网民参与的规范意识 |
二、 政府规制网络暴力的困境及其原因 |
(一) 政府规制网络暴力的现状 |
1. 政府规制网络暴力的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
2. 政府规制网络暴力的治理框架初步建立 |
3. 政府规制网络暴力的基础条件日益坚实 |
(二) 政府规制网络暴力面临的困境 |
1. 政府主动履职意识相对淡薄 |
2. 政府的规制手段相对滞后 |
3. 民众网络参与的规范意识较为欠缺 |
4. 法律制度的有效供给相对不足 |
(三) 政府规制网络暴力面临困境的原因分析 |
1. 规制主体权责尚不明确 |
2. 政府的规制环节和过程尚不完备 |
3. 规制对象的网络素养有待提升 |
4. 政府主导的网络暴力协同治理体系尚未成熟 |
三、 完善政府规制网络暴力的路径策略 |
(一) 明确政府规制网络暴力的主体职责 |
1. 明确政府主导的角色定位 |
2. 提升政府工作人员的主动履职能力 |
3. 完善政府主导的协同治理体系 |
(二) 健全政府规制网络暴力的管理过程 |
1. 事前:强化政府规制网络暴力的预警机制 |
2. 事中:完善政府规制网络暴力的过程管理 |
3. 事后:增强政府规制网络暴力的跟踪反馈环节 |
(三) 强化网络公共参与主体的政府引导 |
1. 引导民众树立网络参与的规范意识 |
2. 引导网络商业平台树立责任意识 |
3. 引导网络社会组织树立自律意识 |
(四) 完善政府规制网络暴力的法律供给 |
1. 推进网络实名制的立法工作 |
2. 完善网络暴力的专项法律供给 |
3. 加大法律对网络暴力犯罪的处罚力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论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迷局与审视 |
(一)《侵权责任法》第36条注意义务条款缺位 |
(二)公共场所的物理性否认了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的管理人身份 |
(三)过错责任原则下受害人举证困难 |
二、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正当性检视与证成 |
(一)搜索引擎为新型公共场所 |
(二)“用户感知标准”为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提供了理论支撑 |
(三)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是注意义务主体 |
三、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完善路径 |
(一)推行网络实名制确定侵害人 |
(二)以“善良管理人标准”为中心构建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 |
(三)把过错推定责任作为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 |
(8)微博公共情绪传播及其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缘起及意义 |
1.1.1 研究缘起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文献研究综述 |
1.2.2 国外文献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主要研究方法 |
1.4 论文结构与研究创新点 |
1.4.1 论文结构 |
1.4.2 研究创新点 |
第2章 研究的相关概念与理论阐释 |
2.1 研究对象及相关概念的界定 |
2.1.1 公共情绪 |
2.1.2 微博公共情绪 |
2.2 研究相关理论阐释 |
2.2.1 价值累加理论 |
2.2.2 新媒介赋权 |
2.2.3 社会网络分析 |
第3章 微博公共情绪传播的主体 |
3.1 微博主体规模与结构 |
3.2 微博主体类型 |
3.2.1 普通微博用户 |
3.2.2 媒体微博 |
3.2.3 政务微博 |
3.2.4 意见领袖微博 |
3.3 微博主体的情绪表征 |
第4章 微博公共情绪传播的动力因素 |
4.1 微博公共情绪传播的结构动因 |
4.1.1 结构性压力 |
4.1.2 结构性助长 |
4.2 微博公共情绪传播的群体心理 |
4.2.1 社会公正感 |
4.2.2 群体认同 |
4.2.3 群体情绪 |
4.2.4 群体效能感 |
4.3 微博公共情绪传播的触发性事件 |
4.3.1 触发性事件 |
4.3.2 触发性事件的作用机理 |
第5章 微博公共情绪传播中的情感动员 |
5.1 微博情感动员 |
5.1.1 微博情感动员概述 |
5.1.2 微博情感动员的情感表达 |
5.2 微博公共情绪传播的情感动员机制 |
5.2.1 情感唤起 |
5.2.2 情感渲染 |
5.2.3 情感爆发 |
5.3 微博公共情绪传播的情感动员逻辑 |
5.3.1 戏谑动员 |
5.3.2 悲情动员 |
5.3.3 愤怒动员 |
第6章 微博公共情绪的传播网络 |
6.1 微博网络概述 |
6.2 微博网络与公共情绪传播 |
6.2.1 微博公共情绪传播中的关系机制 |
6.2.2 微博公共情绪的传播机理 |
6.3 微博网络对微博公共情绪传播的影响——基于“7·11河北涞源反杀案”的案例分析 |
6.3.1 问题的提出 |
6.3.2 研究方案设计 |
6.3.3 研究分析与发现 |
6.3.4 结论与讨论 |
第7章 微博公共情绪传播的社会效应 |
7.1 微博公共情绪传播的正面效应 |
7.1.1 反映社会问题,促进事件解决 |
7.1.2 扩展公共空间,强化舆论监督 |
7.1.3 情绪宣泄出口,缓解社会压力 |
7.2 微博公共情绪传播的负面效应 |
7.2.1 助长社会负性心态 |
7.2.2 诱发微博情感暴力 |
7.2.3 滋长网络民粹主义 |
7.2.4 微博舆论审判干预司法公正 |
第8章 微博公共情绪传播的管理 |
8.1 微博公共情绪传播的现有管理 |
8.1.1 强化平台主体责任 |
8.1.2 规限微博用户言行 |
8.1.3 “一案三制”式舆情管理 |
8.2 微博公共情绪传播管理中的突出问题 |
8.2.1 着重事件应急处置但制度建设乏力 |
8.2.2 公共情绪疏导刚性有余韧性不足 |
8.2.3 平台管理力度参差不齐 |
8.2.4 情绪表达动因繁杂管理难度较大 |
8.3 提升微博公共情绪传播管理效果的建议 |
8.3.1 以社会治理为抓手,聚焦公共情绪背后的根源 |
8.3.2 舆情引导中加强对公共情绪的疏导 |
8.3.3 落实平台信息内容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 |
8.3.4 提升用户群体的新媒介素养 |
第9章 结语 |
9.1 结论 |
9.2 研究的不足及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网络反腐舆情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 |
三、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当前研究中存在的不足及展望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及重点、难点、创新点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重点 |
三、研究难点 |
四、研究的创新点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案例分析法 |
第一章 网络反腐舆情机制相关概念的理论阐释 |
第一节 舆情 |
一、舆情的含义 |
二、舆情的构成 |
第二节 网络舆情 |
一、网络舆情的含义 |
二、网络舆情的特点 |
第三节 网络反腐舆情的内涵 |
一、网络反腐舆情的含义 |
二、网络反腐舆情演变过程 |
第四节 网络反腐舆情机制 |
一、网络反腐舆情机制的概念 |
二、网络反腐舆情机制的构成 |
第二章 网络反腐舆情机制现状 |
第一节 网络反腐舆情监测汇集机制现状 |
一、网络反腐舆情监测有多主体参与,但官民联动少 |
二、网络反腐舆情监测以定向操作为主,智能化程度不高 |
三、网络反腐舆情监测汇集平台已建成,但相关设施仍待补充 |
四、网络反腐舆情监测汇集信息员较专业,但缺乏主动性 |
第二节 网络反腐舆情分析研判机制现状 |
一、网络反腐舆情研判队伍已组建,但素质亟待增强 |
二、网络反腐舆情分析研判有技术支持,但利用率不高 |
三、网络反腐舆情研判有指标,但分类界线不明 |
四、网络反腐舆情受理有程序,但规范性不强 |
第三节 网络反腐舆情预警反馈机制现状 |
一、网络反腐舆情信息互动平台已建成,但不完善 |
二、网络反腐舆情信息公开制度已落实,但跟进不力 |
三、网络反腐舆情反馈制度建设已起步,但回应欠谨慎 |
第四节 网络反腐舆情应对引导机制现状 |
一、网络反腐舆情应对方式有改进,但操作不成熟 |
二、网络反腐舆情应对管理程序较完备,但针对性不强 |
三、网络反腐舆情应对有官民联动,但主体合作不紧密 |
四、网络反腐舆情应对队伍素质高,但部分信息员思维固化 |
第三章 网络反腐舆情机制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条件建设欠扎实,机制运作缺乏保障 |
一、机构建设进程缓慢 |
二、技术创新力度不够 |
三、宣传力度亟待加强 |
第二节 法律不完善,制度建设相对滞后 |
一、相关法律不完善 |
二、制度建设相对滞后 |
第三节 主体行为偏失,影响机制运作效果 |
一、政府公信力遭疑,削弱政府话语权 |
二、部分网民素质不高,参与欠理性 |
三、网络媒体把关意识薄弱,信息审核不到位 |
四、部分企业重利轻义 |
五、主体协作不强,难以形成主体合力 |
第四章 健全网络反腐舆情机制的策略 |
第一节 健全网络反腐舆情机制的原则 |
一、及时性原则 |
二、程序性原则 |
三、协调互动原则 |
四、疏堵并重原则 |
五、权责统一原则 |
第二节 注重网络反腐舆情机制的系统分析 |
一、网络反腐舆情机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 |
二、提升网络反腐舆情机制整体效能的基本思路 |
第三节 优化网络反腐舆情机制的措施 |
一、健全网络反腐舆情监测汇集机制 |
二、健全网络反腐舆情分析研判机制 |
三、健全网络反腐舆情预警反馈机制 |
四、健全网络反腐舆情应对引导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从事的科研工作及取得的成果 |
(10)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裁判研究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59份判决书为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问题的缘起 |
2 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异质化探析 |
2.1 异于传统电商之移动电商新特征 |
2.1.1 不再囿于时空 |
2.1.2 集个性化数据 |
2.1.3 具有聚合效应 |
2.2 衍生的竞争行为较传统之不同点 |
2.2.1 表现形式迥异 |
2.2.2 对用户行为选择的更多限制 |
2.2.3 对证据机制的更艰挑战 |
2.2.4 对法官技艺的更高要求 |
3 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司法裁判分析 |
3.1 宏观视角:所采样本的实证分析 |
3.1.1 以时间和地域为参数 |
3.1.2 以案由为参数 |
3.1.3 以被诉行为所涉的模块为参数 |
3.1.4 以判决依据为参数 |
3.1.5 以原告胜诉率为参数 |
3.2 微观考察:判决依据及理由的运用歧义 |
3.2.1 法法之间关系的歧义 |
3.2.2 竞争关系考察之歧义 |
3.2.3 竞争行为正当性判断之歧义 |
4 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裁判困境的理论溯源 |
4.1 知识产权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关系剖析 |
4.1.1 规范层面:法条竞合或想象竞合 |
4.1.2 责任层面:竞合或独立 |
4.2 竞争关系判定之理论廓清 |
4.2.1 是否为前提 |
4.2.2 标准之厘定 |
4.3 不正当性的判断存疑之原因考察 |
4.3.1 一般条款本身具抽象性及伦理性 |
4.3.2 法官陷入适用困境和论证困境 |
4.3.3 司法配套机制不完善 |
5 完善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裁判制度之建议 |
5.1 细化一般条款以遏制泛道德化现象 |
5.1.1 填补一般条款 |
5.1.2 明晰认定标准 |
5.2 审慎法官裁判以走出现实困境 |
5.2.1 严格适用程序 |
5.2.2 加强说理论证 |
5.3 升级配套机制以弥补缺失 |
5.3.1 提升审判级别 |
5.3.2 优化电子证据机制 |
5.3.3 建立案例族谱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目次 |
作者简介 |
四、网络实名与关键词搜索(论文参考文献)
- [1]《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互联网专条”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 陈振. 烟台大学, 2021(12)
- [2]我国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王佳睿. 辽宁大学, 2021(02)
- [3]基于耦合网络的新型互联网舆情传播模型研究[D]. 王聿达. 北京邮电大学, 2021(01)
- [4]大学生信息素养及其教育支持研究[D]. 罗艺. 华东师范大学, 2021(02)
- [5]互联网涉毒黑色产业的治理对策研究[D]. 付忠天.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01)
- [6]网络暴力的政府规制研究[D]. 张小芳.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6)
- [7]论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J]. 郭红伟. 法学杂志, 2019(11)
- [8]微博公共情绪传播及其管理研究[D]. 胡江伟. 南昌大学, 2019(01)
- [9]网络反腐舆情机制研究[D]. 刘世凤. 重庆邮电大学, 2018(01)
- [10]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裁判研究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59份判决书为样本[D]. 俞灵灵. 中国计量大学, 2018(02)